国际贸易政策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4 15:06:25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1)

摘 要:通过回顾国际贸易政策基本演进过程,总结出保护性是国际贸易政策的本质属性,同时分析了当前新形势下国际贸易保护的新趋向,指出世界各国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西方各国内部经济矛盾的转移、各国间政治斗争是产生保护性贸易政策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在出口鼓励、关税手段和非关税壁垒三个方面的保护性对外贸易政策。 论文关键词:贸易保护;对外贸易;贸易政策;新贸易保护主义 1 国际贸易政策基本演进过程 1.1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 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1.2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与此同时工业上还处于落后的德国和美国等国的经济学家这竭力主张实施贸易保护政策。代表人物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他们都提出以保护幼稚工业来促进后进国家的发展。 1.3 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各国垄断资产阶级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和争夺世界市场,纷纷实行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 1.4 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贸易自由化时期 新型的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兴起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1.5 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时期 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结构性的经济危机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国际贸易领域中自由化倾向逐渐减弱并趋于停顿,呈现出贸易保护主义加强的趋势。 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演进过程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性是本质性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保护性始终伴随着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进,即使历史上为数不多的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2)尽管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若干次自由贸易时期,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总的来说是占主导地位的;(3)在二战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4)世纪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 2 国际贸易保护新趋向 2.1 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重点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贸易保护多样化的措施主要包括:(1)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3)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4)强调管理贸易。由于关税壁垒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制约,以提高关税水平来实行贸易保护已不现实了,各国更多的采用以上措施来实行进口限制。 2.2 被保护的商品项目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商品、农产品向高级工业品和劳务部门。从商品类别上分,主要的有四大类商品:纺织品、服装和鞋类;某些钢铁产品;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电子产品。 2.3 “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二战后,随着国际分工的加深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西方各国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争夺国外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往往会加剧国和国之间的摩擦,受到其他国家的谴责和报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把“奖出限入”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方面。从经济、组织等多方面促进商品出口。如向出口厂商提供各种财政上的优惠,利用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等措施鼓励商品出口。 2.4 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发展,是当代国际经济体中一个最主要特征。区域性集团的建立本身就带着排他性,在对内加强自由化的时候,势必排挤、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区域化贸易集团的这种作用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寻找一些国家组织起来进行抗衡,否则就会削弱在国际经贸中的竞争力。这种现象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限制和反限制、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重要特征。 3 保护性贸易政策产生的原因 3.1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WTO政策执行的不平衡 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材料显示,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财富70%为发达国家所获取,分给10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仅仅30%左右,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不仅没有获得好处,有时损失甚至超过其获得的利益,这使全球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任何国家都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 3.2 国内经济矛盾的转移 每当一国经济衰退,其对本国经济贸易的保护也必然抬头。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国的经济都在走低,特别是在去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是必不可免的。美国经济走低,其他西方国家经济随着走低。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及西方国家国内政治利益的影响,西方国家不时笼罩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阴影,并凭借着其优势的经济力量,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双重标准,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得更为恶劣。世界贸易组织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为宗旨,但是由于各国竞争力不同,自由贸易体制受益的程序不同,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和对本国产业的保护,贸易保护主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3.3 国内政治矛盾的转移 西方民主政治是各种利益集团斗争后妥协的产物,政治家为了迎合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强行推行其国内市场保护的“国内法”。例如,美国经常引用的“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个条款。该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其中“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不一致 ;“不合理”则不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严重损害了美国商业利益,都是“不合理”。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还有一个406条款,是专门针对共产党国家商品对美国的进口的。根据这个条款,无需有“严重损害”,只要有较轻的“重大损害”,就足以采取报复行动。” 4 面对保护性国际贸易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调整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的对外贸易已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框架。但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我国面临的贸易环境逐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处于国际贸易保护环境中的中国对贸易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得进一步深入和有新的思路。 4.1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出口鼓励措施 出于鼓励对外贸易,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出口鼓励政策,包括贸易补贴、外汇留存、出口退税以及用于出口的进口关税减免等措施。但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变,推进国民经济内外循环机制的改善,今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改变应单纯的鼓励出口转向建立和培养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转变政府的行政只能,规范竞争环境,加快外贸经营权的改革,确保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 4.2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关税手段 作为国际社会认可的唯一合法保护手段,我国的关税措施远在建国之初就已实行,并且关税税率还相当高。但在漫长的计划经济时期,随着计划控制的加强及经济管理权利的日益集中,关税并不能真正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和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了对关税这一政策手段的控制和管理,我国的关税总水平已是多次大幅下调,税率已是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4.3 中国对外贸易中的非关税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的非关税壁垒是逐步提高的,先后采取的非关税措施重要有: (1)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虽已大幅缩减,但我国在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和环节上还存在多头管理等一些问题,为此必须加快简政放权,简化环节的改革力度,逐步减少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2)进口配额。从今后的改革形势来看,实行数量配额和价值配额相结合的方法,该宽就宽,该增就增,有效地发挥进口配额调节进口规模的作用。 (3)进口检验措施。应该说我国的进口商品检验制 度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基本一致,但还存在程序繁杂、多头检察、条款不统一等问题。为此我们应在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合理的运用规则,发挥这一手段对我国国内市场的保护作用。 (4)行政控制。为了加强对幼稚产业的扶持,控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实施行政控制这一措施主要是对机电产品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由于各级政府先后制定了许多透明度不高的内部规定、目录管理及进口替代清单。2001年入世以来,为了加快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进程,在透明度方面,我国已经清理修订了全部原有内部行政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了一大批符合世贸要求的法律法规文件。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2)

论文摘要:自中国加入WTO后,国际经济竞争逐渐激烈,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国家保护主义也呈现出新的形式。面对各国对中国企业的贸易保护主义攻击,中国必须制定一套正确的、有效的国际贸易政策,以维护中国企业、产业、经济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中国;国际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政策是一国政府为使本国利益最大化、为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发展、实现本国收入公平分配而采取的限制或者是鼓励自由贸易的策略。国际贸易理论中,自由化国际贸易政策一直以来是占主导地位的;但是,世界上还没存在一个国家是实行完全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他们大多是采取种种贸易限制措施甚至保护主义政策。针对世界上各国贸易限制政策及相应的保护政策,中国必须结合国际环境及制度,选择符合本国国情、遵守国际准则、加强本国经济实力的国际贸易政策。 一、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面对世界经济的新变化、新挑战、新形势,中国国际贸易面临的国际竞争格局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对今后的竞争行驶有着重大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快速发展,各种不利于中国国际贸易的因素在不断滋生,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道路仍然崎岖、坎坷。 1.国际市场及其制度环境相当严峻。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将面临着全方位、多层次的挑战,首当其冲就是中国开放型经济的建立。中国不像亚洲“四小龙”,不能单向地直接向国际市场迈进,只能在逐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进军宽广的国际市场。同时,中国不得不全面接受以WTO为中心而制订的一系列国际贸易制度、准则,尽管这些制度、准则对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完全合理。 2.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新的形式。当今国际经济中,在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不断推进的同时,贸易保护主义也以各种新面貌涌现。国家之间的竞争开始与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竞争结合起来,从而使得国际竞争格局变得愈演愈烈。新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往往打着保护生存环境和人类健康、保障全球共同利益等旗帜,利用发展中国家跟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对发展中国加进行变相的贸易保护政策。对于这些新型的保护政策,其中,适用的最多的就是“技术壁垒”与“绿色壁垒”,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沉重的冲击了中国商品的出口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国内的出口企业,其影响不亚于“反倾销”案件的影响。自从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国际竞争环境更加严峻,同时受本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还没用能力主动利用绿色壁垒来保护本国企业。因此,绿色壁垒对中国的负面影响极大。技术壁垒主要是信息壁垒的应用,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发达国家经常性的对一些技术规则、制度或标准进行修订,由于发展中国家技术上的落后、信息不畅等原因,往往在出口使遭遇技术壁垒,损失惨重。对于中国,目前遭遇技术壁垒最多的出口产品是农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和医药产品等。 3.新经济潮流呈现出新的机遇和挑战。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世界经济呈现出新潮流,这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新的机遇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设备的流入为中国现代化企业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及后备资源。通过网络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新的经济运营和管理机制也相应的成立,同时中国企业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来发展信息密集型产业,或开发“信息一资本密集型”产品和“信息一劳动密集型”产品,从而开发出新的市场需求。我们还可以利用国际分工机制,发展新型的出口导向型产业,参与国际及地区分工,从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可是,中国一旦没有抓住这一机遇,也就必将使中国经济在新的国际或地区分工体系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况。 4.国家干预与自由贸易化同步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自由化也不断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对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呈现出自由化发展的趋势,可调节的有限制的自由贸易政策在此时已成主流。但在同时,世界主要国家(尤 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政府越来越卷入到国际贸易中去,要么公开的,要么秘密的进行保护主义贸易政策,从而达到扶持和保护本国的企业的目的。世界各国政府在国际贸易上的博弈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位。 5.外贸企业的竞争结构发生重大变化。21世纪以来,国际并购潮流盛行,“新寡头经济”形成,许多行业都开始为不完全竞争市场,各国大型企业的全球性战略眼光突显。但现在,中国企业与外国的跨国公司的关系仍处在争夺中国市场的合作阶段。跨国公司不断的在中国进行大规模系统化的投资,使得中国已成为他们全球战略思想中的一部分,他们将国内市场跟国际市场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国内竞争国际化”和“国际竞争国内化”同步发展,从而促使中国经济更迅速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使得中国外贸企业面临极其恶劣的国际竞争环境。同时,经济利益关系多元化的发展以及中国政策协调能力失利,也加剧了中国外贸企业之间和地区之间在国际贸易上的竞争,使得国内企业很难做到“一致对外”。再者,中国产业之间的相互融合、贸易结构的不断重组以及利益结构的多元化,从而导致中外企业之间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控制,使得中外企业之问“敌友难分”。 二、中国国际贸易政策选择 针对国际竞争环境的越发激烈化,中国国际贸易在坎坷中经历了近二十多年的改革,逐渐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使得中国国际贸易政策不断趋于成熟,并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及国民福利的提升。在中国参与APEC运作及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国际贸易政策也越来越趋于理性,向自由化的贸易不断迈进,贸易政策措施的选择也越来越具有针对性、规范性。 1.在WTO体制下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中国已是WTO成员,中国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依据WTO这个开放型的自由贸易体制,必须在WTO所确定的原则、规则下推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一般说来,WTO中对贸易政策及贸易行为而制定的准则、规范提倡的是使贸易自由化逐渐进行。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I)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开放贸易制度。(2)建立并维护贸易环境的公平性。(3)采取规范的、透明的贸易调节政策。(4)允许WTO贸易政策规则以外的经济事项发生。在实际贸易交往中,一些交易和贸易政策部分的与WTO原则相冲突相违背的情况发生也是可以包容的。这些政策主要是:国际收支平衡、进口损害防御措施、区域经济一体化、幼稚工业保护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政策等。在WTO贸易政策规则下,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主要体现在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以及利用WTO‘的相关保护措施对国内市场、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的必要的保护。 2.立足于本国的发展现状,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不同国家的经济实力大不相同,因而对他采取的贸易政策也不相同。所以每个国家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必须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本国的具体法律制度,而不能盲目地采用西方国家的政策策略。在本国行业遭遇外国贸易保护主义冲击时,比如反倾销、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壁垒时,中国应适时地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加强贸易保护政策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贸易保护主义打击最大的国家之一因此,中国必须制定实时的贸易政策来应对各个方向而来的保护主义攻击。如:利用 争端解决机构(DSB)保障自身的权益、建立反倾销应对机制等。 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框架下,国际上贸易政策的本质都是具有保护性的,并且在WTO框架下的保护更具系统性、进攻性、合法性,更难应对。中国加入WTO后,首先,必须制定出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贸易法律体系,以保护本国市场和企业;第二,由于国内各产业之间在中国加入WTO后各产业的利益分配存在冲突,因此,必须维护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促使社会的平稳发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制定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措施。 3构筑中国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对非关税壁垒的使用作了诸多禁止性规定。可是它的思维模式则是用规则、规范来消除贸易中存在的障碍,但同时它的规则、规范还允许在贸易中进行合理的保护。这些保护的手段主要就是非关税性壁垒的措施。比如反倾销、检疫措施、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等等。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注重这些非关税措施的应用。因此中国也应该在WTO框架范围内,巧妙地利用这些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措施,构筑起除关税外的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 (1)加强对非关税壁垒保护措施的研究。要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的内容、结构、特征、出台时机、相互配合以及透明性等,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当前特别要加强环境保护措施、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的建立和实施,严防外国不合格产品、污染产品以任何形式进入中国。(2)加强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措施的协调和配合。随着关税税率的下降,非关税壁垒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国外贸体制中关税和非关税的协调手段比较少,而且中国传统的非关税措施已不能适应目前的保护要求。必须抓紧时机制定既为世贸组织所允许、叉起到对本国特定商品进行保护作用的新非关税保护措施。在这方面,政府采购、反倾销法等是切实可行而又极为必要的。 三、结语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即将过去,世界各国的贸易政策对中国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为应对世界各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攻势,中国必须结合国际竞争环境和本国实际国情、把握中国对外贸易的实质和方向制定一套正确的、有效的国际贸易政策,从而促进中国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3)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

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2)积极稳妥地建立中国技术性壁垒体系一是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虽然目前中国的整体科技实力还比较落后,但即使只能在个别领域制定出本国特有的、并且是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也将极大地增强中国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另外,WTO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如地理条件、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对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加以利用。二是制定和完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虽然GATT中SPS协议鼓励各缔约国将自己的SPS措施同已有的国际标准或指导原则接轨,但它同时也存在漏洞。由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这是一种隐蔽性相当强的非关税壁垒。三是建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又称环保壁垒。即以环境保护为理由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中国也完全可以利用ISO14000来抬高国内市场的进入门槛。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或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4)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政策保护性 贸易保护 中国加入WTO后,应正确认识WTO这一多边贸易组织的性质,在宏观政策上制定出相应符合WTO的原则,反映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笔者就如何构建中国的国际贸易政策保护性进行了阐述。 一、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 Box)政策等等。 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二如何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旋 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旆,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 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努,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l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l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三、结语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威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5)

一、中国产业组织政策环境分析

(一)国内环境分析

1.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从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业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国际竞争力弱。我国主要行业的平均集中率水平也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水平。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而美国、日本仅为5%左右,国内企业仅万分之三有核心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发展受制于人,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2.跨国公司利用其地理优势地位,控制市场、克制竞争的倾向初现出来。

在国内包装企业诉利乐案中,利乐倚赖其在无菌包装机方面的垄断地位。在包装耗材上实行了不正当的限制性商业策略,控制了绝大部分包装市场,并且使利乐纸的平均价格在2003到2005年的两年时间内上涨了大约2倍。

3.国内行政性垄断问题严重,行政性垄断产业的改革任重道远。

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产业主要包括铁路、港口、民航、电力、电信、城市公用事业、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特殊行业、邮政、城市公交、烟草食盐粮食药品等重要商品以及流通、军工、铸币、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产业部门涉及面广。行政性垄断造成了双重恶果:

一方面,垄断地位使得这些产业内的企业一方面攫取了远高于其他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排斥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和发展动力的缺乏,长期以来.使这些产业成本居高不下,产业经营绩效低下。行业的特殊性加上国有企业的身份,使得这些产业的改革举步维艰。

(二)国际环境分析

1.跨国兼并成为主体。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第五次企业兼并浪潮,这次兼并浪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兼并数量急剧增多。二是单项兼并交易金额世界记录屡创新高,兼并规模日趋扩大。三是跨国并购发展迅猛。四是兼并范围广。第五次兼并浪潮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加剧的结果,为了生存和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以取得竞争优势,同行业的领头企业纷纷走向联合。同时,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出现并没有缓和竞争。它使得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更趋激烈,通过此次兼并,在某些产业,只剩下实力超群、为数不多的几家巨型企业,为了争夺世界市场,这些企业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竞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波音和空客的竞争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2.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调整竞争政策,放松规制和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国际潮流。

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兴起和市场需求的扩大改变了传统自然垄断产业的性质。竞争政策调整的另一个动向是从对反垄断的强调转向扶助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前,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对垄断的认定已从结构标准转向行为标准。并且还要考察垄断行为的市场绩效,“一事一议”已经成为通行的原则,对横向兼并等过去严格限制的行为已基本放任自流。

3.网络经济的兴起,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经济是以计算机网络业为中心以及由这个产业派生出的若干相关产业。网络产品固有的规模经济性、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技术的市场不相容性和网络产品技术标准造成了网络产品的锁定效应和先行者优势。从而使得垄断成为网络产品市场上的一种必然而普遍的现象。在结构和行为上显然构成垄断的厂商,在绩效上却无可指责,结构、行为和绩效的脱节将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推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反垄断,意味着绩效损失;不反垄断,从道义上又说不过去。网络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提出严峻的挑战。从1997年开始的微软垄断案,2002年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和解协议中,微软并没有做出多少让步。

二、我国调节外汇储备对中国产业调整的举动

2008年12月以来,计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超过10起贸易救济措施或者法案,而以其他方式抵制中国出口的政策也屡屡出台。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出口保持增长的前景更加难测。印度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关税;南共市成员试图将外部共同关税提高5%,但未获其首脑会议通过。

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为2.55万亿美元,贸易顺差为2900亿美元,吸引国外投资900亿美元。2008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1.95万亿美元。我国已连续15年对外贸易保持顺差,国外直接投资始终处于净流人,目前是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因此这两方面的净流入使近几年我国外汇储备数量剧增。其规模已远远超出理论界提出的外汇储备应维持在其外债总额的40%左右的水平上。摆脱“金融恐怖平衡”的枷锁,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扩大内需。加快产业调整步伐。降低对外依存度

以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降低以净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的依赖,这是减少巨额的外汇储备的根本方法。中国储蓄率高,除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外,很大的缘由是居民有许多后顾之忧而不敢消费和没有能力消费。实施扩大内需政策,政府应加大在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投入。使国内居民的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对以内需为主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减少对出口外向型经济增长模式的依赖,尤其是限制初级原料加工出口的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及资源性原料进口,从而减少国际贸易顺差,降低巨额的外汇储备。

(二)谨慎地购买美元资产,逐步加大黄金购买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下,购买美元资产是拥有外汇储备国家不得不的选择。美国国债因其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益及流动性,是各国政府首选的投资对象。但近几年美元贬值的狂潮也令各国忧心匆匆,外汇储备多样化可以在一定程度的化解风险。同时。除了购买美国国债,还可以考虑购买美国通货膨胀保值债券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行的债券等。截止到2009年4月,中国已拥有黄金储备1054吨,在世界各国排名第五。2000年以来,中国调整过两次黄金储备,即2001年和2003年,分别从394吨调整到500吨和600吨。但目前中国的黄金储备价值约占全部外汇储备资产的1.6%,该比例远低于超过10%的全球平均水平。黄金在中国总储备的比重实际上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下降。中国黄金储备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至少应达到10%左右的国际水平。

但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漫漫,2000年5月亚洲国家签署了《清迈协议》,开辟区域货币合作新篇章。2009年3月中国已经与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等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达6000亿人民币,与此同时,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也在香港和内地沿海城市开展,这种“贸易结算+货币互换”的模式,是两国规避美元汇率风险,扩大双边贸易的新探索,它对中国政府加快人民币区域自由化进程,增加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提供帮助,为中国外汇储备摆脱美元体系的束缚提供了新途径。

三、案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

(一)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历来是国家重点的关注行业。根据商务部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新技术出口商品共分为十类。在这十类中,出口的主要是计算机类、通讯技术类和电子技术类相关产品,而生物技术和航空航天技术产品的出口相对薄弱。在进口方面,也主要集中在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类。可见,信息技术类商品在高新技术贸易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6)

论文摘要:本文将从中国粮食问题入手,对加入WTO中国粮食面临的新的国际贸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粮食问题;国际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保护 一、中国粮食问题的基本概况 目前,我国粮食消费结构主要是由口粮消费、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和种子用粮等四部分组成。其中。种子用粮占整个粮食消费的比例很小,对粮食需求影响不大,而其余三部分的用量较大。 1.口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物结构的改变,居民直接粮食消费数量逐年减少,1993年以后粮食消费量逐年下降,到2002年仅为2.2亿吨。而同年粮食总产量为4.57亿吨,直接消费仅占粮食总产量的49.1%,我国粮食消费已经呈现口粮消费与其他消费各占一半的局面。 2.饲料工业用粮 目前,全国工业饲料用粮总产量达到6800多万吨,已跃居世界第二位。据专家测算,我国现代工业饲料中消耗的粮食比例约65%。按此比例计算,所消耗的粮食已高达4400万吨以上。但是饲料用粮总的来说在粮食消费总量中占的比例较小,只有8.7%。 3.工业用粮 因为粮食价格低廉,酿造、制药、米粉、味精和副食品等加工企业大量增加粮食的消耗量。发酵工业中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淀粉糖等产量1980年为25.3万吨,1998年为166.3万吨,从1990年至1998年共增长了2.4倍。白酒行业每年生产白酒600万吨,以每市斤白酒耗粮3市斤计算.就需要消耗粮食1800万吨。工业用粮占粮食消费总量超过四成,为42.2%,在我国粮食消费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见我国几年粮食消费增加主要是工业用粮增加所致。 二、WTO框架对中国粮食贸易的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未来农业发展政策将置于WTO的框架之下,农业管理部门必须减少对部分农产品市场的干预和保护。这对基础脆弱的我国农业而言,在短期内无疑将遭遇较大的冲击。我们如何按照WTO的基本框架,未雨绸缪,适时调整农业生产和贸易政策,以趋利避害就成为当务之急。 农产品贸易纳入WTO管理后,各国以价格支持为主的传统保护方式出现了重大调整。199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对以前的农业政策作了重大修改。7年内将逐步取消对农场主有关价格和收入支持方面的一切补贴;设立“生产灵活合同补贴”来代替原有价格支持补贴;取消农作物耕种面积;提高了政府贷款利率,取消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欧共体则对原有的共同农业政策进行系统改革,通过降低农产品价格刺激消费并冻结一部分谷物耕种面积以控制生产,实施了保护和开发环境的农业保护政策等。三、WTO框架下中国粮食政策选择 (一)要把粮食作为贸易保护的重点 首先要尽可能地给粮食保留较高的关税水平。如果粮食关税要价太低,国内生产的粮食无法与国外粮食竞争,稳定国内粮食生产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其次,要主动地调整农产品进口关税结构,建立合理的农产品关税体系。目前我国农产品关税税率设置很不合理,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数量很大,但关税很低,而许多小商品进口数量较少,关税设置却很高。在进入WTO的谈判中.在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转换时,我们应采取“放小保大”原则。再次,采取关税配额政策,对配额内的粮食进口征收低关税甚至于零关税,对超过配额的粮食进口征收高关税。 (二)加大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力度 一是从主导市场出发,着重抓好粮食的吞吐工作,以省或中心集散地为单位,建立粮食储备周转机构,及时有效地发挥调控粮食市场的职能。二是加强仓储设施建设,提高粮食吞吐能力和调控市场的余地。三是中央政府应作为行政领导者和法律中介人,强化粮食产区与销区 的权益责任,协调好产销关系。四是注意调整粮食收购比例。五是各级政府应重视对广大农户的市场信息引导和生产科技服务,合理组织农业生产。 (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建设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业保险水平还很低.农业保险运行远远不能适应WTO框架下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农业宏观政策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问题,把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农业宏观政策的议事日程,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结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商品。粮食安全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生问题。在国际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通过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中国粮食市场保持基本稳定。与此同时,中国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更加复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各地政府必须抓紧时机,根据国家和本区域粮食流通规模,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建立地方和农村粮食储备,形成中央、地方和农村三个层次的储备体系以满足收购和紧急情况下粮食供应的需要。 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如果依赖外国必将受制于人,所以中国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解决粮食供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余缺和品种结构。搞好粮食进出口调控。根据我国粮食供求趋势、产销特点、资源状况和国际市场情况,要重点保证口粮基本自给,个别品种适当调剂。注意进口市场的多元化,减少粮食对外地市场的依赖度。总之,中国粮食是个大问题,中国粮食的国际贸易政策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加入WTO后,中国应根据WTO的相关规则来调整粮食的贸易政策,以更好的适应国际潮流。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7)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外资政策逐渐走向成熟,外资战略上有所变化。这些变化被国外某些媒体冠以“中国投资环境恶化论”[1]。中国的投资环境是否发生了本质变化?本文试图将我国的外资政策进行纵向梳理,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外资政策战略转型后武汉市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外资政策发展历程考察

(一)我国外资政策的初创阶段(1979—1991)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确定下来,拉开了中国引进外资的序幕。1979年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2年修改的《宪法》中首次以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随后陆续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等,到1988年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三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及改革开放初期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这一阶段的外资政策的特点为:建立了基本的政策体系,对外资的态度由拒绝转变为谨慎吸收。由于当时对外开放缺乏直接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模式,这一时期外资政策处于探索阶段,内容比较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国际贸易论文,对外资流入的限制比较明显,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外资政策体系。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目前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差距。

(二)我国外资政策的发展阶段(1992—2001)

1992邓小平同志南巡,理论上澄清了长期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迈向了新阶段。1993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1995年《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了外商投资的基本范围。此后陆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商举办投资型公司的若干规定》等,我国的引资工作的政策和立法进一步细化。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外开放,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本指导思想。2000年《外资企业法》进行修订,赋予外资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这一时期的外资政策明确了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意义,建立了一系列利用外资的法规体系,对外资实行普遍的优惠政策,建立针对外资的分级管理体制。针对利用外资实践中的问题,制定相应政策加以规范,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逐步取消对外资的限制,实行一定程度的国民待遇。

(三)我国外资政策的完善阶段(2001—2006)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在外资政策上我国做了积极调整,并全面清理各项法律法规以履行中国的入世承诺。2001年修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2年《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管理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资参股基金公司设立规则》等,此后又陆续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广告业、租赁业等政策法规龙源期刊。2006年凯雷收购徐工一案引发中国经济安全的的争论,直接促成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出台。在同年下发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中表示要“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强调要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在战略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控制力。这一时期的外资政策处于积极调整和不断完善的阶段,开放领域更广泛,开放程度更高,外国投资者享有更多的国民待遇。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外资政策更加全面和有针对性,并且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我国外资政策的转型阶段(2007—现今)

2007年以全球金融危机为契机,中国开始全面反思外资政策国际贸易论文,着手外资政策的转型,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两税合一,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公平,也宣告了中国主要以税收优惠为激励手段的外资政策的结束。同年八月《反垄断法》颁布,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07年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在取消了某些投资限制的同时,强调了对外商投资方向的引导。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纲要》,对新时期利用外资工作进行了部署。这一时期,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政策开始逐步退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点从弥补资金、外汇不足逐步转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上来,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二、武汉外资政策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和机遇

(一)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压力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利用外资弥补国内建设资金不足的政策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可是在关键产业的核心技术领域与国外技术的差距并未明显缩小,市场换技术的目标尚远远没有达到。[2]而与此同时,我国利用外资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明显:外商投资结构不合理,加剧了产业结构失衡和区域经济失衡;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引资的数量,以放松环境监管为条件,导致环境破坏严重、生态状况不断恶化;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使民族企业处于竞争劣势,妨碍了民族工业的发展。2007年后,国家逐步取消了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针对新的国际和国内形势,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在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为新时期的引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意味着武汉市政府在制定外资政策时将面临如下挑战:(1)两税合一后,外商投资企业整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宣告结束,传统制造业将受到不利影响。由于水、电、工资、土地等成本上升国际贸易论文,传统企业经营成本不断提高,传统制造业有较大的成本压力。(2)中央政府的外资政策为地方政府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中西部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面临严峻的政策竞争压力,如何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实现武汉市的崛起是另一个问题。(3)产业升级的压力对武汉市传统工业的挑战。武汉是以制造业为主的城市,如何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地方产业升级之间找到适合武汉市地方的发展模式,是武汉市需要解决的第三个问题。

(二)武汉构建两型社会的特殊需求

2008年武汉市成功获批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型城市。这对于武汉市的发展而言无疑是一个新的契机,成功建设两型社会将使武汉的投资环境发生质的飞跃。但是,中央政府并未出台针对两型社会的特殊优惠政策。这意味着武汉市必须在国家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处理好构建两型社会和吸引外资的关系:(1)武汉市外资政策必须协调吸引外资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在国际投资领域,发展中国家普遍是以放松环保监管作为吸引外资的一项条件。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也基本沿袭了这一做法,各地方政府为实现引资数量的突破不惜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但是作为首个承建两型社会的城市,武汉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众所周知高环保标准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对制造业尤其如此,在短期内将是吸引外资的不利因素。(2)武汉市外资政策必须协调吸引外资和节约资源的关系。这意味着要为外资的进入设定一定的“门槛”, 严格限制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的外资项目,短期内可能对吸引外资的数量有所影响。

三、武汉应对外资政策战略调整的思路和办法

(一)外资政策的目标转换——由积极吸引外资到合理利用外资

我国外资政策最初的目标是缓解资金不足,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因此当前吸引外资的目标应实现由注重数量到注重质量的转变。武汉市在制定外资政策时应体现这种变化,做到:(1)契合国家外资政策的基本方向,在此基础上积极利用地方政府的政策弹性空间,并努力争取中央的政策倾斜,发展有地方优势的主导产业,如汽车制造业、现代物流、光纤通信等。充分利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优惠,吸引外国投资投向高科技产业。(2)合理运用国家针对地方的优惠措施,发展本地优势产业,建立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国际贸易论文,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投资的外商企业积极施行有关鼓励和优惠政策。武汉市地方政府应将中央的政策转化为具体的,可执行的地方外资政策。如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和发达的交通,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对物流业的政策支持,制定一套针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企业在项目用地、税收减免、交通管制、公路收费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龙源期刊。(3)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着力引进外国投资者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的投资项目,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二)外资政策的功能转变——由管理主导到引导兼服务

外资政策具有高度的指向功能,是政府行使职能的表现形式,它表征了在特定时期的政府行为方向和行动准则。在不同历史时期,外资政策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逐步成熟,外资工作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外资政策的管理功能应该让位于引导和服务功能。武汉市外资政策,需要从以下方面实现功能转变:(1)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程序、提高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和行政效率。(2)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防范政府的“越位”和“缺位”。(3)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搭建有利于企业之间交流的各种平台,同时加强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并及时相关信息,为国内外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4)完善投资软环境建设,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外资政策的价值转换——由效率优先到效率与公平兼顾

效率与公平一直是经济发展中对立又统一的价值,每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会有所侧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4月11日的《世界经济展望》警告,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亚洲经济体中开始出现经济过热的迹象。[3]在当前通胀压力加剧,经济结构转型社会矛盾突出的时期,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具体体现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具体到外资政策领域,武汉市需要从根本上转变价值观念,将社会公平放到与经济效率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制定外资政策的过程中注意:(1)创造内外资的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实现内外资的国民待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特定产业实施一定政策优惠。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积极培养地方企业,促进内外资企业合作国际贸易论文,培养地方经济的核心竞争力;(2)处理好吸引外资过程中外国投资者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外资政策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外国投资者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行业协会促进投资者自律。(3)建立公平的社会分配和再分配制度、灵活的就业和保障措施,逐渐缩小贫富差距,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工会的地位,实现工会在劳动者保护方面的应有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表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无不得益于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在新的历史时期,武汉市要成功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改变,加快推动绿色的经济崛起,仍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同时,也要密切防范对外资的过渡依赖,关注产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从而实现构建和谐武汉。

[参考文献]

[1]欧洲企业担忧中国投资环境恶化[EB/OL].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8)

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各国厂商同时在诸多不同市场以不同方式开展激烈的竞争。

各国市场间的资源配置不仅受到各国贸易政策的影响,而且受制于各国竞争政策的作用。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正共同作用于各国资源的配置。那么,究竟什么是竞争政策?它又是怎样影响着国际贸易格局和国际竞争态势的?

贸易政策致力于国际贸易障碍的清除,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进全球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率提高;而竞争政策旨在通过清除或控制一国市场内限制性商业做法以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资源配置的流畅顺达。所谓限制性商业做法(RestrictiveBusinessPractices),是竞争解决的实质问题和关注对象,也是扭曲贸易和竞争格局的症结所在。1980年4月联合国贸发会议达成的《管制限制性商业做法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将其界定为:“凡是企业具有下述行径和做法,即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权力的支配地位,以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宜地限制竞争,从而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做法”。具体来说,影响国际贸易与竞争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有:(1)国际卡特尔与邻国既有或潜在的竞争者签订排他易协定,如地域市场分割协定,价格或数量协定等;(2)跨国公司以独占或排他性经营权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前提条件,以此建立其在东道国的垄断地位和支配市场的权力;(3)生产者与大多数的经销商签订排他易协定,使外来进入困难;(4)厂商间的合同安排或垂直分工阻止国内外投入品新来源的发展;(5)大厂商通过兼并或收购,对运作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6)滥用反倾销、反贴补法令,以保护公平竞争为由,阻止外来商品竞争;(7)政府企业与私营企业串谋定价。这里所列举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政府所为,也有企业之举。

当前对竞争政策的关注绝非偶然,究其原因有两个:首先,从经济方面来看,跨国公司将产品制造过程安排在不同区位完成时,行销国外比重的增大使市场准入成为各国生产者关心的问题;而伴随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非关税壁垒的降低使竞争加剧,企业便日益用限制性商业做法保护自己。于是,各国在制定旨在改进国际资源配置,保护国际公平竞争的政策时,开始密切注意那些可能影响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相对吸引力的当地政策,以及那些影响市场准入条件的准入政策。其次,从立法方面来看,关贸总协定的条款不尽完善,仅涉及政府当局关于商品贸易的公共政策,并不适用于私营厂商及其行为。各国竞争立法上的差异引起经济利益分割的冲突,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另一来源;而一国竞争法在境外执行时还可能遇到侵犯别国之类的敏感问题。

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冲突在以下6个领域表现得尤为激烈:

(一)反倾销立法。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进行贸易时,若因此而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受到谴责。但何谓正常价格?何为“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量化上的困难极易引起贸易摩擦。该条款还规定可以采取抵消措施,但并不明言禁止倾销,国内寡头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抵制国外倾销,自身却可在国内低价销售。该条款给国内寡头以可乘之机,使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抵。

(二)管理贸易安排。就目前最盛行的三种管理贸易安排而言,“自愿出口限制”和“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旨在保住现有出口市场份额,而“自愿进口扩张”旨在开辟新的进口市场。但三者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在特定市场上分享份额,这些安排都是不透明的,无从知道该市场份额是否是外国厂商期望持有的最低份额,也不知道这些安排是否会变为永久性质,第三方无法准确地量化和评估这些安排的效应,自然也就不能有效地遏制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例如,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往往冻结销售数量与价格,自愿出口限制以损失进口国福利为代价,它们都不利于效率提高和技术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而且,这些管理贸易安排很可能被某些厂商滥用,他们力图获取官方安排来压制竞争,以捞取更大的好处:可以利用官方批准的公司会晤,暗中签订附加协定而无需让政府知悉;进口竞争性厂商可以利用谋取官方安排的机会胁迫国外厂商就范,为各种形式的合谋留下余地;官方批准的安排所提供的监督机制,恰好有助于保留卡特尔的存在。这种种利益的驱动将管理贸易安排变成压制竞争的工具,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再次相冲撞。

(三)垂直一体化安排。这种安排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后果。从积极方面来讲,在技术飞速进步的今天,产品制造工艺与过程日趋复杂,分工日益深化和细化,独立厂商间的垂直一体化合作协定有助于促进供需方之间技术信息和知识产权的流动和互换。当收益不确定,需有长远投资时,垂直安排更是运作自如。从消极方面来讲,摒弃了开放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排斥了市场内的其他厂商,从而具有反竞争因素。在允许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里,市场准入更难,垂直一体化的各个成员企业容易抱团排外,在营造本地竞争优势的同时,将他国厂商置于劣势地位。

(四)水平一体化安排。提高生产效率或加速技术创新的水平一体化合作协定可以加强竞争体制授予的本地优势,单个厂商难以独立消化的研究开发、职工培训等成本将得以由众多伙伴分担。但问题在于,许多水平一体化安排常常规定减少产量以提高价格,或者纯粹为了市场份额的分配。这样的安排显然是反竞争的,进、出口卡特尔以及旨在瓜分市场的跨国协定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五)政府干预。政府的补贴或赋税能够增强或削弱当地企业的优势,而要判断补贴是矫正市场还是扭曲市场实属不易,况且即便是为矫正市场扭曲的补贴或援助亦可能影响各国间的贸易和竞争。关贸总协定第16、6和23条均涉及政府的干预行为,然而政府在衡量正常价值,评估技术进步条件下损失的预期收益时颇具难度,采取干预措施往往缺乏准确的计量依据。而且,由于第6条许可单方采取未经关贸总协定批准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行为,争端解决过程随时可能被任何一方打断。

(六)政府立法。政府制定的法规也有可能成为贸易壁垒。例如,当一国技术标准或立法规定的具体工艺流程更易为本国厂商实施,或者其规定的投入品更易为当地厂商获得时,便将成为市场准入的屏障。人们通常很难界定什么是能够给予当地优势的法令,也很难制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歧视性的禁止市场准入的法令,这些界定及立法上的客观问题令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难以吻合。

二、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补

长久以来,人们都以为贸易自由化是促进竞争的。然而近期的研究表明,贸易自由化的亲竞争效应可能有所夸大。构筑这样一个模型:当进口供给缺乏弹性时,关税下降带来的国内需求的增加只能导致进口品价格的提高,或者进口品对国内价格变动更为敏感。在浮动汇率体制条件下,如果国内厂商不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国内通货将不得不贬值,从而对进口竞争性产品及其制造商提供新的保护。这样,贬值便抵消了关税下降产生的亲竞争效应[①a]。

正是这样一个悖论,促使国际经济学界探讨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补效应。

(一)竞争政策的贸易效应不容忽视。只有贸易政策而无竞争政策,政策体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点”必定会使单一贸易政策行之不远。

(二)贸易政策的竞争效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贸易自由化不断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有助于改善竞争环境,增进有效竞争,这时,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目标相吻合;另一方面,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远非完全的贸易自由化,各国政府不得不实行管理贸易政策,当其借助关税、非关税、准入限制、许可限制、反倾销、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和自愿进口限制等手段限制进口竞争时,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通常是豁免于竞争法的,市场进入的独占权及其他授予企业的特权通常在竞争法及其执行机构的管辖之外。这时,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又呈现一定程度的对抗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倾销、反补贴立法,其在执行过程中极有可能保护的是本国低效率的竞争者而不是保护竞争的。当前,人们要十分警惕打着“保护公平竞争”的旗号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不公平竞争是要反对的,因为政府通过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竞争,可能会对国外同类企业造成伤害,但决不能允许借口推行保护主义[②a]。

(三)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可以互补。不可否认,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贸易政策的反竞争效应与竞争政策的反贸易效应,也确实存在着边界措施失灵导致的对边界内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追逐,从而出现贸易政策力所不逮,尚需竞争政策加以填补的“真空”地带。由于贸易政策或竞争政策作用于对方都可能产生迥然的两极效应,因此,旨在纠正市场扭曲的任何干预,其最优的选择应是搭配使用这两种政策,通过政策组合与协调,最大限度地抑制贸易政策的反竞争效应和竞争政策的反贸易效应,实行贸易、竞争政策的互动互补。当前从国际层次上讲,需要有竞争政策的多边法则,以消除由于各国竞争法的差异引起的摩擦。然而,国际社会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多边竞争法则?还是有疑义的。首先,经济学家们对产业组织或市场结构的一些重要基本原则尚未达成共识,例如,垂直一体化安排到底是亲竞争还是反竞争?研究开发战略联盟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福利?这些理论上的歧见妨碍着竞争政策的统一。其次,各国竞争法的内容反映其经济运行的特征。以兼并法为例,盎格鲁—萨克逊模式从强调效率出发,赞成敌对兼并,而德、日模式强调长期联盟,对敌对兼并持否定态度,何以判断何者更佳?再次,按照“多样性合法”(Diversity-is-legitimate)原则,竞争法的竞争(CompetitionofCompetitionLaw)在目前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最后,只要现实世界还存在国家,便还会有及其国家利益的维护,一国必须能够保护自身免受来自外国公司及其反竞争行为的危害。

三、竞争法规与政策的多边协调

关贸总协定对促进竞争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其诸多条款力图消除对原产地不同的进口品的歧视,消除国产品与关税领土内流通的进口品之间的歧视,削减对进、出口产品的数量限制以及管理对贸易起扭曲作用的倾销及补贴。体现其促进国际间竞争一面的相关条款包括:(1)第1条:关于对来源不同的进口品的歧视;(2)第3条:关于本国产品及进口品间的歧视;(3)第11条:关于影响进口品或出口品的数量限制;(4)第16条:关于出口补贴;(5)第6条及乌拉圭回合关于实施第6条、关于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的协定;(6)第17条:关于国营贸易公司所施行的歧视;(7)公共采购协定:关于政府采购机构所施行的歧视;(8)对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关于装船前检验及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协定;(9)第23条:关于贸易自由化的预期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然而,上述条款在实践中不无缺陷:(1)第1、3条所言的贸易歧视很难量化证实其存在,至于那些非歧视性立法、许可程序、技术标准、产品证明要求,即便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实施,也难以否认其损害市场准入的性质。可见,非歧视性原则适用范围甚窄,而竞争政策涵盖面更宽。(2)第11条,由于第12条同时允许由于国际收支原因而使用配额,进、出口卡特尔亦豁免于此条,且第14条允许放弃非歧视义务(仅适用于进口品间而不是进口品与国产品间),这就使第11条极易流产。(3)就第14条施行而言,第23条允许为补偿出口预期利益的丧失而实施救济,但计量起来困难。(4)关于实施第4条,实际上直接在倾销或补贴地根除反竞争之源要比采用边界税损害消费者更为有效;若要进口国放弃采用边界防范措施,则它必须可以诉诸出口国法院或者出口国有义务阻止倾销或出口补贴,但关贸总协定并未提供上述权利。(5)第17条并不适用于没有特权或独占权的私营企业,故当存在贸易或竞争扭曲时,关贸总协定往往无能为力。(6)第23条不适用于私营企业行为,难以确定应采用的抵消措施的力度。

综上所述,关贸总协定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其一,不要求完全消除贸易障碍,意味着寡头们很容易维护其垄断地位,卡特尔有可能合法得以存在;其二,并未涵盖私营企业行为;其三,其法则可能导致次级反竞争效应(如反倾销);其四,第23条提出的“救济”并不是处理贸易自由化后出口预期利益丧失问题的灵活而有效的工具。

应当承认,关于多边竞争法则的动议代表着一种社会进步的思潮,在这股思潮的强力冲击及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现实干扰下,国际社会在不断加强对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尤其是加强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现实的多边管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会议上,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便达成协议,力图通过鼓励透明度、各国协商及调解来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危害。1954年,有建议致关贸总协定处理私营企业的反竞争行为,随后于1960年达成了关于就此特别通知和协商程序的一个协议。到70年代末,联合国贸发会议又通过了一项法案,令各国政府承担义务引入针对国内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立法。1986年,发展中国家建议将限制性商业做法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程。1994年10月28日结束的政府间专家小组关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会议,要求贸发会议秘书处检查成员国竞争法及政策的覆盖范围及实施情况,分析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竞争的条款,并特别研究了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现实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影响的若干案例。1995年贸发会议秘书处在《竞争法和政策的范围、内容和执行以及乌拉圭回合各项协定中有关竞争政策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乌拉圭回合协议载述的竞争政策条款反映了一种认识,即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上,国家竞争政策须由国际一级的行为予以补充,以便保护和促进全球市场竞争的活力”。

乌拉圭回合深切地关注着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多边协调问题。从已达成的协定来看,《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规定,当一垄断供应者根据该成员承担的义务,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提供服务时,直接或通过一附属公司进行竞争时,该成员应确保此类供应者没有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境内采取与此类具体承诺相违背的行动,从而使该协定与竞争政策紧密挂钩。《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货物贸易理事会在该协定生效超过5年之后应审查其活动并酌情提出修改意见,理事会在其审查中应考虑《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是否应补充有关投资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0条指出,成员国一致认为有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证的发放做法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且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规定该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得阻止成员国在其国家立法中详细规定可能在具体情况下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因而对有关市场上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签发许可证的惯例或条件,或阻止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由此可见,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确实如贸发会议秘书处的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竞争政策义务已完全纳入国际贸易体系的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必将越来越接近。

就区域层次来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已有一些关于竞争政策合作的条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目前亦已开始出现竞争政策的双、三边合作,在其杰出人士小组的报告中,建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考虑采纳“以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的现存模式为基础的政策”;欧盟在《欧洲委员会关于增长、竞争及就业》的白皮书中强调应坚决适用竞争法则,指出竞争政策在消除市场刚性以及提高欧盟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灵活性具有重大作用。欧盟还在其控制兼并的立法中加入了以下新内容:在用于判断兼并运作是否会导致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中,委员会必须考虑来自共同体内外的既存及潜在的竞争,并规定凡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大于50亿欧洲货币单位(Ecu),在共同体内的销售额大于2.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公司便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对其加以控制[①b]。

贸易和竞争政策的多边谈判迟早会明确地列入世贸组织的议程,而且随着贸易、投资与各国国内竞争法的摩擦日益增多,多边协调,特别是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担负重任,世贸组织涉及到竞争的一些法律条款必将得到充实与修改。

四、中国的对策

(一)密切关注贸易、竞争政策动向。目前关于制定统一的竞争政策的论争呈三足鼎立:贸易专家倾向于给出肯定的答案,欲借此弥补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不足;竞争当局则注重信息的绝密性,强调以合作方式进行协调;折衷的一方则主张逐步向多边协调体制迈进。但如前所述,基本的趋向仍是要将竞争政策的协调统一纳入世贸组织的议程,使之成为下一轮多边谈判的热点议题。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不能直接参与多边协议的谈判与制定工作,也不能享受多边协议赋予的权利,这必然会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们应密切注意贸易、竞争政策的发展动态,通过联合国贸发会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及双边接触等各种场合、渠道表达中国的有关立场和观点,对涉及我国切身利益的这一多边决策进程施加一定的影响。

(二)以积极态度对待、参与关于竞争的国际法则、协定的起草与谈判。发展中国家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伊始便主动倡导开展竞争政策的讨论,估计新一轮多边谈判纳入竞争政策议题仍会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竞争政策本质上属于国内政策,国际社会统一制定竞争政策意味着各国竞争法规立法权或竞争政策决策权的部分让渡,发展中国家直面这一问题实属可贵。多边竞争法规在南北双方合力推进下有可能领先于南北“顶牛”的劳工、环境标准的制定,但其整体上仍远未达到某些多边环保标准(如ISO14000)水平。

(三)关于竞争法规、政策的境外执行问题。可以预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反贴补协定、第23条等将被进一步修改,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担负关于竞争法的境外执行引起的争端的调解工作。欧盟一贯坚持凡判决在其境内执行的,它便具有管辖权,则美国最高法院1993年6月判决伦敦劳埃德违犯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这些都不过是单边竞争法的境外执行问题的一个侧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竞争法的差异及其执法上的不同无疑将加剧相关的摩擦,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坚决捍卫我国的立法司法,坚持国际礼让原则,同时亦应积极参与相关协定的起草与谈判,做到有理有据,立足国情,讲求策略。我们认为,似可建立类似巴黎公约那样的国际协定,解决竞争法的境外执行问题,以此作为整体行动的第一步。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9)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和区域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紧密联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其高速的发展对于各个国家内需以及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拉动作用,给各个国家的发展可谓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不断深入,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贸易的不公平,格局单一化等矛盾也有走向不可调和的趋势。而其中,我们发现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世界贸易格局一直没有改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但多边贸易体制面临却新的挑战,在整个国家贸易的过程中,跨国公司成为了主力军,但是这些跨国公司在进入一个全新的市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后的发展往往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同时对于这些国家贸易行为,本土的市场受到不小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也因此产生了不小的问题,从而使得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对于国际贸易未来的发展进行探究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本文就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政策和相关理论与实践这一侧面,结合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以及我国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相关政策研究从国际贸易中几种典型的保护理论分析、国际贸易在保护政策下存在的问题分析、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分析和我国的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政策发展展望等方面展开一番剖析和论述,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或意见。

一、国际贸易中几种典型的保护理论分析

国际贸易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多边的区域无论是在贸易形式、贸易政策以及贸易行为方面都存在不小的差异性。因此,要想国际贸易在发展的历史中在这些方面遇到过形形的问题,也一度给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国际贸易往来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国际贸易发展的各种理论应运而生,贸易理论作为独立的形态出现在国际贸易中可以追溯到国际贸易发展的初始阶段,而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则又依托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行为和实践中的利益分配。而纯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则又作为反动推理推动着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和理论化,因此可以说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可以主要分为干预保护和自由贸易两个独立对立的方面,从而在不断实施的过程中形成了纯理论和干预理论两个大的体系,在本文的论述中,主要就国际贸易中典型的保护理论进行阐述。就当下世界主要的保护理论可以分为几大类:

(一)改善国际收支理论

该理论主要的保护政策思想集中体现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支出方面。其手段是通过减少进口的数量,从而减少外汇的支出,基于贸易顺差的思想保持在国际收支中的贸易出超。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来说,这种保护理论的实施的作用就是通过增加自身商品或者一切劳务的窗口,从而增加在商品或者劳务中的支配权,从而避免进口超过了出口量情况的发生,也可以有效的改善国际收支中出现赤字的不利情况。

(二)改善贸易条件理论

贸易条件理论着重与如何有效的将进口商品的在同等价值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压低进口商品的价格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条件的改善,给本国的国家贸易在更多的福利。这一理论是否能够成功的实施还需要取决于商品本身的特征以及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的政策。

(三)关税收入理论

关税的收入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起到一个类似于杠杠原理的作用。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在国际贸易中是否能够取得经济效益上或者市场拓展方面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税,可以说是每个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成为了每个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保护政策的主要环节之一。而如何做到合理的增加关税收入而又不会给国内居民的生活消费带来太大的影响,这需要在关税政策制定上进行合理的把控。

(四)夕阳产业保护理论

这一保护理论主要是针对国内某些过去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错市场而当下丧失了国际竞争力而无法很好的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站住位置的产业,并且这些产业进入衰落阶段会使得国际收支状况恶化,因此进行这项夕阳产业保护政策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五)保护就业理论

保护就业可谓是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动机之一。

(六)绿色壁垒理论

随着环境保护越来越深入人们的关注。环境保护成为了国际贸易过程中每个贸易行为和合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七)非经济目标理论

大部分的保护政策或者保护理论基本上都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的有利于本土经济发展或者就业率增加的贸易保护措施。而非经济目标理论则是通过这一贸易保护政策坚持做到自力更生发展,有效减少本土对于进口产品的需求,其目的除了有能够实现经济目标之外,最为重要的是能够让国民在民族自豪感、社会公平以及国土安全等方面更好更快的实现。

(八)保护公平贸易理论

这一理论就是在国际贸易的规则应该保障公正公平的进行贸易,许多做法有如倾销等会破坏这一规则的需有效的规整,但每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一理论的践行力度和理解也各不一样。虽然对于国际贸易有着多种不同的保护政策和理论,但是这些理论的目的都是殊途同归——为了自己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国际贸易在保护政策下存在的问题分析

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积极加以干预,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商品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使之免受国外商品竞争;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鼓励扩大出口。从表面上来看,保护政策的原始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发生了变化,这也使得国际贸易在保护政策下发展形成了许多问题,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其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冲击之大不言而喻。其中,主要问题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第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贸易往来之间产品期待效益的巨大差别导致保护政策存在着不对等、不公正的现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国家的产品相对价格都较高,进入国内后都会遇到市场受阻的情况;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薄利多销这种方式导致自己本国的产品在本土没有了相应的竞争力,由此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这也就进一步的加剧了保护政策对于国际贸易发生的限制;第二,为了扶持本土的夕阳产业的发展,保护政策限制了外来产品的进入市场,无论是通过提高关税还是通过增加补贴等方式,其短期看有利于民族企业的发展,但在长久来看则限制了该产业的良性发展和进步;同时,产品的环保技术成为了重要问题,而各个国家在产品上绿色环保制定的相关标准却高低不统一,这也导致环保纠纷在国际贸易中时有发生,也必将成为未来贸易摩擦中的焦点;而保护就业理论的实行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保护就业这一理论主要就是通过增加生产从而增加就业使得某个行业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虽然看似这一贸易保护政策对于增加就业有积极作用,通过牺牲对贸易进口物品的需求来拉动内需的方式在短期来看确实能够有效的维持就业平衡,至少不会造成大面积的本土企业竞争力降低,失业等现象的产生,但是从长久的发展来看这一政策无疑会对本国或者本地区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对于“幼稚产业”产业的保护划分不够明确,虽然对于这一产业的发展我们在初期需要进行有效的扶持,但是对于这一概念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漏洞。总的来说,保护政策下的国际贸易存在这一系列客观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从政策理论以及具体实践中进行合理的探索和调控。

三、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分析

针对在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需统一规划,做出相适应的调整。就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而言,首先,我们需要在思想上统一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发展的不平衡现状的客观事实,加强多边国际贸易往来的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发达国家则需要在保护壁垒政策中适当放开对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关税,从而有效的促进两者之间在国际贸易中的良性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则需要结合自身国家的特点,针对性的对外来商品进行扶持性的帮扶贸易政策,坚持既要走出去,也要引进来的国际贸易政策,从而让双方获得共赢共生;第二,在绿色环境保护政策上,我们可以对产品的绿色环保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制定统一的划分标准,从而在国际市场上能够通用,从而减少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国与国之间因为标准不一带来的贸易行为的麻烦;第三,有效的利用国际贸易给我们发展带来的契机,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着重引进高端加工增值环节。同时,组织协调好国内急需的能源、重要原材料、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的进口。通过合理的进出口国际贸易发展,有效的促进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自身快速发展,这才是国际贸易政策以及国际贸易未来的发展之道和终极目标。

四、我国的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政策展望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政策对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角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贸易政策,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行为的开展。首先,贸易政策的选择需要基于我国当下现有的基本国情,做好走出去和引进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方向,适当的进行贸易保护是有必要的,但是把握好“度”是一切展开的前提;第二,保护政策实施以及保护对象的十分的重要,不能够没有针对性而一概而论,如若是这样,我们的许多行业和企业都会失去发展以及成长的机会,我们需要敢于面对外来商品的冲击,在挑战中求生存;第三,进行开放型的贸易政策,在进口方面,把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吸收外资作为战略重点,同时,适当进口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和物资。在出口方面,根据我国的情况和国际市场的需要,利用中国自然资源的优势,扩大矿产品、耐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的出口,努力把初级产品、粗加工制品加工成工业制成品出口;第四,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将本国的产业进行升级转型,合理有效的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业,使贸易保护程度大大降低,提高了民族企业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良性发展,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让我国的产品和输出能够带来更多的效益。

五、结束语

保护政策已然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了,也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影响。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在保护政策下,国际贸易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同于以往的问题,也呈现出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而对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来说,需要清楚的认识到只有合理的把控好保护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角色和力度,才能够在国际贸易中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也只有在越来越为广泛的国际贸易合作中,才能够真正的做到长期共赢共生。

参考文献:

[1]贺平著.贸易政治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2]赵文潇.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演变及新趋势[J].金融经济,2013,第10期

[3]徐小丽.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D].2012

[4]王英凯.全球经济再平衡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出口的挑战[J].特区经济,2010,第8期

[5]Gomory,RalphE.,andWilliamJ.Baumol.Globaltradeandconflict⁃ingna-tionalinterests.MITPress,2000.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D922.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3―0149―06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加强,政府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监督已成为各国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自顾倾向强化,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在国际市场需求增长乏力,国际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美欧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强化对绿色、新能源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贸易保护。因此,国家所拥有的外贸管制权已跃入了法制视野,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中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并以此为焦点形成了大量的学术理论与规范创设。

然而,外贸管制权这一概念,来源于外贸管制实践,现实生活中各国实施外贸管制的方式千差万别,相关理论也无法明确外贸管制的内涵,已有的法律规范中更是未对外贸管制权进行明确定义,特别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构建中也有许多必须予以面对的理论障碍。这种理论与制度的发展困境显然与外贸管制权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不相称,同时也阻碍了外贸管制权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在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中,特定词语的渊源文本,尤其是权威性的法律文本,不仅仅是法律概念的引证来源,其本身也是反映法律概念的重要研究资料[1]。从法理层面对外贸管制权进行解读,必须将外贸管制权置于特定的文本语境下,依现实主义的历史观通过法律规范予以界定。相关文本的表述,不仅表明外贸管制权具备了形式正当性,同时也是证明外贸管制权实质正当性的现实根据。以文本视角对外贸管制权进行深入探讨,显然对促进外贸管制法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一不同学科理论中的外贸管制权文本解释

(一)经济管理学理论中的“外贸管制”与“管理贸易”

由于经济学文献中使用的“管制”和“规制”以及“规管”,均源出于英语“regulation”,其一般含义界定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的依据或既有的规则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2]。因此,外贸管制的含义,目前也多从经济管制的角度进行解释。通常认为:“外贸管制,是对外贸易管制的简称,也叫进出口贸易管制,是各国政府或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体现”[3]。体现对外贸易总政策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进出口商品政策、国别政策或地区政策等方面,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的经营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和行政干预三个方面的内容。而狭义的贸易政策则是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政策体系。目前主要的贸易政策类型包括:自由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中性贸易政策和偏向性贸易政策。

管理贸易(ManagedTrade)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盛行于80年代以后。迄今为止,关于管理贸易内涵的界定国内外学术界还存在分歧其中国外学者的观点如下:第一,管理贸易是指非竞争环境条件下的贸易行为(L.R.Krause,1992);第二,管理贸易是指受政府政策控制的贸易(Trzon,);第三,管理贸易是受非关税壁垒控制的贸易(J.E.斯贝茹);第四,管理贸易是管理本国与世界经济而对贸易与投资的直接干预(R.J.Waldman,1986)。国内学者的观点如下:第一,管理贸易是有组织的贸易(薛荣久,1993);第二,管理贸易是介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的贸易(薛进年,1992);第三,管理贸易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李述仁,1993)第四,管理贸易是有组织的贸易,是保护贸易的一种形式(陈寿琦)。转引自薛荣久.国际贸易[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

。在经济学理论中,通常认为管理贸易是以协调为中心,政府干预为主导,以磋商谈判为手段,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全球关系进行干预、协调和管理的一种国际贸易制度[4]。而由此产生的管理贸易政策是在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加强而新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双重背景下,逐步形成的一种协调和管理兼顾的,介于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间的一种国际贸易体制。这种“管理贸易”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发展的方向,体现了各国政府既要保护本国市场,又不伤害国际贸易秩序的政治意图。目前,实行管理贸易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其中美国以管理贸易为特征,而日本主要是有选择的管理贸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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