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文化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3:16

都市文化论文

都市文化论文篇(1)

「内容提要法律文化的研究可以有多种范式。就中国当前的现状来说,人们往往侧重从历史或比较的角度,对法律文化的特征和意义进行分析研究,因此更多采取的是历史学、文化哲学和比较文化学的方法。而本文则试图采取社会学的方法与视角,以现代都市法律文化为分析焦点,考察法律文化与现代都市的复杂关系。本文试图说明的基本观点是:都市法律文化并非一个外在不变的客观社会事实,而是一个内在互动的意义生成过程。本文目的在于以经验社会学的方法进一步拓展法律文化的研究空间,同时也在于引发人们对中国当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方式和样态的关注。 「关 键 词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现代都市,社会学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 ,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 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 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 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 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 。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9月,第6页。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 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8] 张千帆:《道德与理性——对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评论和反思》,法学文献,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1年11月8日 [19]李路路、王奋宇:《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第15-16页。 徐继强

都市文化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都市区行政管理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世界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区先后出现于西欧、北美、亚太以至全球,伴随都市区的出现与发展,都市区的行政组织与管理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关注和学术争论的重要问题.近半个世纪以来,城市聚集化及百万人口以上的大都市的发展更是引人注目。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兴城市大批出现,城市化进程大大加速,在东部沿海地带特别是原有的城市群区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写京津唐、辽中南、夏漳泉、.山东半岛等),都市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中部地区的一些城市群也将崛起,如:江汉平原、中原地区、成都平原、湘中地区、陕西关中盆地等。这些地区在向都市化迈进过程中,都市范围的确定、都市行政管理的职能、都市发展的模式等问题相伴产生,借鉴国外都市区发展中的一些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改革我国现行都市区的行政区划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范围的确定.

所谓都市区是指由一定规模以上的中心市及与其保持密切社会经济联系,非农业活动发达的地区共同组成的具有城乡一体化倾向的城市功能地域。据此,在划定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合理范围时,需严格分析考察其区域一体化的表现程度。范围过大.不仅不利于区域一体化发展,而且影响都市区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范围过小,又会抑制甚至阻碍都布区的发展。英国曼彻斯特大都市政府之所以解体,除了重要的政治因素外,与其行政范围被缩小有直接关系图。这对于我国都市区行政范围的合理确定,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例子。

2都市区行政组织与管理模式的建立

都市区内若干城市在地域上的连续性,某些服务的共享性,使得在都市区建立统一的政府和管理机构成为必然,在国外大都市区政府管理演变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典型的、体制不同的组织方式,即“大都市政府”和一系列松散的职能单一的政府联合委员会,以提供和协调大都市范围的公共服务,如计划、交通、供水、金融等,前者被称为单中心体制,后者被称为多中心体制[’1.象伦敦、墨尔本、多伦多等都市区属单中心体制,曼彻斯特、旧金山等都市区则属多中心体制.两种体制在国外都市区的发展实践中,各表现出自身的优缺点。单中心体制,亦称一元化体制,是指在大都市地区具有唯一的决策中心,有“一个统一的大城市机构”。在这种体制下,可以剔除或减少有害于大城市发展的竟争和冲突,可以使资源流动更为畅通,可以在解决主要问题时适应大都市地区的战略;但这种体制又易陷入等级化的官徐结构危机,突出地表现在对居民日常需求反映的迟钝,不能代表当地的公共利益。呈尔本大都市政府行政结构的演化也体现了这一点。多中心体制又称多元化体侧,是指在大部市地区存在相互独立的多个决策中心,包括正式的综合的政府单位(州、城市、镇等)和大t重登的特殊区域(学区和非学区),各种管理区域的划分和变动以及协调组织的建立,都是谋求特定的公共服务的经济利益的结果.多中心体制试图以此来满足居民的种种孺求和偏好。由于政府较小.公众容易参与鉴督,因而政府对当地居民的需求及其变化更具有弹性,反应更加灵敏。美国堪萨斯市的协调机构—美国中部区域委员会就是这样做的。多中心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实现大都市区内超越各种功能小区的更大地区范圈内的公共利益问题。实现这种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各地方单位的合作、竞争和协商来提供大规棋的公共服务。事实上,这种合作是相当困难的。

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科技水平乃至管理水平、思想观念等都有很大差异,而且在近期之内,这些地区之间的差距还会拉大.因此,在分析借鉴国外两种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模式的同时.还应因地创宜,走多棋式发展的道路[.]。例:在我国的京津唐、苏锡常、厦潭泉等地区,可借鉴多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我国特有的国体、政体下,探索中国式的地域性和专业性的协调方式,建立市与市、市与县(市)之间的有权威的高效能协调机制,在上海、重庆、武汉、广州等都市区,借鉴单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适当时候、适当地区,尤其是跨界城市区,建立联合政府,是适应我国城市发展进免或解决“城市病”的一条可行途径。

3明确都市区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

在都市区设立跨城市的区域性的联合政府、机构,对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必然产生影响,使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相对减少.例如:学区的设立,环保、公共交通、消防、供水等委员会的设立.都减少了单一城市政府的此项功能。因此,如何处理好都市政府与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关系,成为都市区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多伦多都市政府作为解决都市问题、处理地方政府关系的成功范例,对世界城市的发展与管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71。我国与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体、政体不同,在都市化发展中其组织与管理模式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但多伦多大都市组织与管理成功的经验,对于解决我国都市化地区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问题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多伦多大都市政府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各级政府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使各级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责、有所不责,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目前我国政府职能分配中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有些事务,从低级地方政府、高级地方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插手管理,这样常常不是各级政府管理效果的盛加,而是相互挤兑、相互推诱,造成管理混乱、行政效串低下.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各级政府与都市区政府的职责,实行合理分工是极为重要的。

4都市区内地方政府利益的协调

从国外众多都市区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大伦敦、多伦多、墨尔本,还是曼彻斯特、旧金山等,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充满着区域内各城市政府利益间的矛盾,因此,怎样在区域范围内解决各城市共同面对的间题,成为都市区研究的热点。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中央集权性质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中国特有的“行政区经济”[8]现象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加剐,因此处理好都市区各地方政府间利益关系显得异常重要.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城市地区MUC和RCM体系的建立.便是试图在一事定区域范围内联合解决区域性问题的实例之一.在理论上,西方一些学者建立和发展了“公共经济学”力图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这类问题.“公共经济学”认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边界与市政公共设施的服务空间的不一致。从“公共经济学”的砚点看,城市政府具有生产和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理想的城市政府行政边界.

应当大体上与公共设施的空间服务范围的自然边界相符。事实上,由于不同的公共设施有不同的服务空间范围,因而在西方城乡分治、“切块设市”的体制下,一个城市政府管箱的行政边界不可能与所有的公共设施的自然边界相适应,相邻的区域之间,地域相连的城市之间,公共服务相互渗透,而公共服务的费用支付,却被限定在行政边界范围内。如何建立大城市地区合理的行政管理结构和组织,从而使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达到最佳经济规棋,便成为西方管理及经济学者十分关注和争论的热门课题。一些学者认为应通过联合所有的政府服务(总费用)来考察规模经济.在都市化区域实行一元化管理体制,有利于组织公共服务,使其达到规模经济;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地方政府的合并或联合造成了公共服务费用的增加,而不是减少.也就是说,在都市化区域实行多中心政府管理体制更为有利.它比一元化的体制更富有弹性。

尽管我国和西方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设置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西方学者用“公共经济学”的观点解释和研究都市化地区城市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路,对我国,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大城市地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5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个法治的经济,健全法制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之一。国家要依法治理,行政区划也要依法管理。美国的行政区划管理既有资产阶级政治的糟粕,也有人类行政管理的普遍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加以扬弃吸纳。在美国、法律的实施是市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各项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各市施政纳入法制轨道,让市政府自主地依照法律实行行政管理,并接受人大和上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公众舆论鉴督.逐步改革凡事均需逐级请示审批的人治传统习惯,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l史育龙,周一星.戈特曼关于大都市带的学术思想评介,经济地理.1996(3):32一36

2吴健平,曼彻斯特大都市政府的形成发展评述.中国方域.l996(1沙:19一21

3刘君德.张玉枝.国外大都市区行政组织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城市规划汇刊,1995(3)

4许晓辉.墨尔本大都市行政管理模式研究.中国方域.199别5):27一29

5王文.美国都市化行政管理考察.中国方域,1995(6):21一23

6刘君德.世纪之交:中国城市化发展与城市型行政区划改革新思路.中国方域.1995(妇:2一6

都市文化论文篇(3)

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历着从传统的农业大国向新兴工业国家与商品经济国家的演变。在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的中国农业,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开始走上现代化之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经营领域,都市农业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尤其在一些大城市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实现了农业现代化,都市农业的发展也日趋成熟,并逐渐形成了都市农业的理论;在中国,都市农业也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新发展方向。我国一些大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都市农业已有一定规模。以北京市房山区为例,2005年,该区农业工作根据新的功能定位,把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作为主线,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和技术,在设施农业、旅游农业、采摘农业等农业领域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获得了良好的效益。2007年8月,笔者在北京市房山区进行了都市农业的专题实证研究和考察,对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有了更清晰具体的认识。

一、都市农业及其多功能化经营

都市农业(urbanagriculture,简称UA)一词最早见于1930年日本出版的《大阪府农会报》,“以易腐败而又不耐储存的蔬菜生产为主,同时又有鲜奶、花卉等多样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称之为都市农业。尔后,有的学者以与城市中心的远近距离作为界定“都市农业”的标准,并提出“城郊农业”的相关概念(孙仲彝,1996);有的学者从行业属性和产品特征等方面来界定都市农业的内涵(党国印,1998)。

综合众多学者观点并结合实地考察,我们认为,都市农业是这样一种经济产业:它处于城市内部或城郊地带,为城市居民提供食物资源和非食物资源与服务,农民与市民直接互动、两地资源流通共享。相对传统农业经营模式而言,都市农业具有如下特点:(1)从地理空间来说,都市农业不限于近郊或远郊,可在足够短的时间内进行信息、资源的流动和市场互动的地理空间都是都市农业的地理范围。(2)都市农业以城市为目标市场,具有突出的区位优势、多重的产业功能、复合的经济结构、高投入高产出等主要特征。(3)都市农业在产业功能上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除了传统农业的生产、生活功能,为市场提供基本的食物资源,还具备生态屏障、社会文化等多重功能和价值。

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都市农业呈现多功能化经营的趋势。多功能化经营即指该产业突破传统的经营理念、经营内容和经营机制,构筑多元化的产业链条,以多元的产品和服务赢取更大的效益空间。在新的发展时期,都市农业完全按照市民的多种需求构建培育,成为融生产、生活、生态、科学、教育、文化、休闲旅游、出口创汇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体系。以北京房山区都市农业为例,当地最常见的现象是经营者同时兼营食物生产、科技产品开发、旅游观光休闲、体验教育等多项内容,相应地生产和提供多种不同农业产品和农业服务。这与传统农业相比不单是经营内容的拓宽,它在经营管理机制和动力、对科技和信息的利用以及生产效益等方面的优势都是传统农业所不能企及的。

二、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分析

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是指:由开展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所引致的、当前技术和理论能够衡量或者预见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作用效能(程度),包括可货币化度量的直接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非货币化度量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从内容角度讲,这一价值评估是人们对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识别、确认和评定的一种价值观念反映。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和理论归纳,笔者将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的价值总结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经济价值

作为一个经济产业,和其他产业一样,都市农业也通过生产和经营自身特有的产品和服务并推向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产业效能,获得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合理布局生产产业,调整并优化种植业结构和养殖业结构,生产粮食、蔬菜、肉禽等常规食物,开发名特优、鲜活嫩农副产品,提供新鲜、卫生、安全的蔬菜、水果、豆奶制品等来满足中心城市人们不同层次的物质需求。和传统农业相比,都市农业凭借突出的区位优势、畅通的信息平台和大量的资金技术投入,能较快地实现产业的集约化和市场化,从而具备更高的经济价值和更大的市场潜力。如北京房山区长阳镇2005年开始种植花卉,每月向市场推出花卉上万盆,仅“十一”假期卖出花卉12万盆;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房山区的花卉订单达到500万盆,为当地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都市农业的发展还有利于城市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与更新。如北京房山区大部分农庄在基础生产之外还开辟了旅游观光、采摘体验等经营项目,为城市居民的周末、假期提供了上好休闲娱乐之处,第三产业顺势拉动起来,为该区经济结构的优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少农场或农业科技公司打造了自己的名优品牌,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收益。地处窦店镇的富恒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即通过都市农业的多功能化经营实现了每年800多万元的产业利润。

(二)社会价值

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不仅向市场提供物质劳动产品,也为市民打造了“精神家园”,还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起着社会劳动力“蓄水池”和稳定“减震器”的作用。

1.食物保障和食品安全。都市农业为城市居民提供日常所需食物、蔬菜、牛奶、水果等,满足不同层次的物质需求,改善家庭食物摄入,提高儿童营养。城市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相对而言远离了农村,但食物及资源的供给大部分仍来源于农村,不管从时间还是空间的维度来说,都市农业与乡村农业和外国提供给城市的食物资源形成了互补,有效缓解了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需求。从房山区的情况来看,截止到笔者调查时,该区累计已建立各种设施大棚10000栋,常年四季向市区甚至向外地供应蔬菜、水果及牛奶等各类食物和营养物质。

2.为城市居民提供第二个生活和休闲空间。都市农业区往往辟有景观绿地、采摘农园、花卉公园等,有的还建造了别墅式农居,为市民下乡度假休闲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现代都市农业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它们还成为城市居民接触自然、观光休闲、体验农业、减轻工作与生活压力、放松身心、强健体魄的休闲产业。我们在房山考察看到,每到周末,就有不少市民涌向城郊农业园区,享受田园生活。

3.增加就业机会。都市农业的多功能化经营拓展了产业的发展空间,延伸了产业链条,这就意味着需要大量不同层次的从业者,也就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据统计,2006年房山都市农业解决了10000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全区人均累计增收8000元,实现了经营者、劳动者和社会的多方受益。

(三)生态价值

有专家指出都市农业对城市生态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底斯特拉,吉拉德特,2000)。在现代社会,由钢铁水泥构筑的城市往往遭遇诸多生态、环境方面的困扰:如环境污染、热岛效应、公共空间缩小等等,使城市生态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了市民生活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于是都市农业的生态功能和价值开始凸显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现在世界上一些大城市的都市农业部门都探索出了一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具体经营模式,使都市农业在为城市提供食物供应的同时,也产生了强大的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为城市涵养了水源、为城市提供了天然的生态屏障、为市民提供了绿地、净化了城市空气等。据房山区相关部门介绍,房山是北京的“肺”,对北京气候有重要影响。到2006年底,生态环境建设、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很大成果,全区建设大型秸杆气化站、沼气工程多处,推广太阳能光电、户用生物质炉近万户,同时还建设生态家园富民工程2处、四位一体生态模式工程1处,这为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创造了巨大的生态和社会价值。

(四)人文价值

都市农业的人文价值主要表现在它能提高农民素质和增加农民收入以及传播农耕文化。在主观上,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要求经营者有更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更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更高的经营技能和市场运作能力。发展都市农业,政府就要重视新型农民的培养,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就是农民整体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农业和其它相关科技被充分运用到产业链中的每个环节,极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产业效益。如2005年初,房山区为了发展都市农业,邀请农科院农林专家给当地技术人员和农户讲课、培训,还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及各类农林业院校合作,定期举办大型培训和讲座,从开发育种、温室栽培到产业合作、市场营销,从投资经营、节能减耗到企业责任与社会效益,为都市农业从业者进行系统深入讲解,使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由此快速提高,房山区的都市农业相应得到较快增长。相比乡村农业来说,都市农业的商品率、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都很高,农民发展都市农业,可以获得较高收入。如,房山富恒农业公司依托强大的首都市民消费群体和农产品消费市场,发展有机农业,生产出来的“迷你小黄瓜”在首都市场上可卖到4元1斤;生产的“牛奶草莓”可卖到100元12个。足见发展都市有机农业能够给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回报。使经营者获得较高利润是一种产业的人文价值最重要体现。此外,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还促进了农耕文化在都市社区的传播和影响。随着都市农业的发展,房山区建立了多个农业文化展览馆,一些都市农业企业辟有农业生产展览区和体验区。也就是说,房山都市农业可为首都市民提供了解农业生产、学习与体验农业生活、感受农业文明的场所和机会,较好地传播了农耕文化。

三、总结

如上所述,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指人们突破传统的农业经营理念、经营内容和经营机制,构筑多元化的农业产业链条,以多元的产品和服务在城市区域发展农业的经营模式。与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相比,都市农业多功能化经营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人文等几多方面的社会价值。但是要使都市农业产生多方面价值,需要建立一种平衡经营者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产业运行机制。因为都市农业经营者追求的产业价值与政府追求的产业价值存在一定差别。比方说,政府希望农民能生产足够的粮食以保障城市供应,而经营者可能认为粮食生产并没有很大的盈利空间而选择放弃或者减产。这就需要政府提供各方优惠和扶持,以保障粮食产量。可见政府和社会找到符合全局利益的平衡点是都市农业发挥多方面价值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尼科巴克等,编,蔡建明等,译,增长的城市,增长的食物[M],商务印书馆,2005年

[2]谷中原,多功能农业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M],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

都市文化论文篇(4)

关键词: 西安;城市;文化外交;国际化大都市;政策

Key words: Xi'an;city;cultural diplomacy;international metropolis;policy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3-0005-03

0 引言

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离不开城市的文化外交。2014年5月15日,出席了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推进城市外交,促进中外地方交流,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1]2015年,在西安接见了印度总理莫迪,标志着西安成功以城市身份参与了国家外交活动,并且已经超越了国际友好(交流)城市间的这种地方政府开展公共外交的初级形式,这为西安发展城市文化外交提供了良好契机。西安政府可以借助这样的机遇,以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辐射下,创建对外开放的新优势,以西安深厚的历史文化为基础,彰显西安城市的文化外交影响力。

1 城市文化外交的内涵和特点

城市文化外交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在思想、文化和教育等领域对外开展的人员往来、文化推广和思想交流,以实现软实力和文化输出等目的的外交活动,主要包括文艺外交、思想外交和文明外交三个层次。[2]一个城市的文化外交水平和能力代表了该城市软实力的影响力。具体讲,西安的文化外交大部分从属于其城市公共外交的范畴,是由西安市政府配合国家文化外交总体战略,大众参与,提升国际社会对中国及西安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认知,即推进和拓展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城市形象品牌的塑造与传播。

与其他外交形式相比,文化外交有自身特点:

首先,内容属性的柔和化,文化外交不同于政治、经济或军事外交等“硬性外交”,它属于“软性外交”,平和而且贴近人心,形式灵活多样,潜移默化影响受众群体,更易达到对文化外交实施国或地区的文化认同。“因此,文化外交不仅仅是政治外交、经济外交、军事外交等传统外交形式的有益的――乃至必要的――辅助或补充,而是一种可以独立的、不可或缺的外交形式。”[3]

其次,行为主体多元化。传统外交的行为主体是国家的外交部门,但是文化外交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的官方机构,也可以是地方政府的外事部门、非政府组织、个人等,但是文化外交的主导者必须是政府,这是区别于民间“文化交流”的最主要标志。也就是说文化外交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组织或经过政府授权并委托的非政府组织或公民个人,实施行为后果由相应政府部门负责;最后,实施路径多重化。由于文化内涵丰富且行为主体多样,文化外交实施路径从简到繁、从浅到深,形式多种多样。从常见形式看,主要是物质文化方面的交流,例如影视、音乐、美术、绘画、餐饮文化等;从实质意义上看,文化外交的开展是一种文化的输出,传递时是一种精神文化信息;从追求目标上看,其实践路径是一种价值观念的传播。概括讲,实施文化外交就是要使国外民众接受并认同实施主体的文化习俗传统、经济发展理念和思想价值观念。

2 西安文化外交的现状与问题

西安能够以城市身份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战略,说明西安具有良好的外交基础,而文化历史底蕴是西安的城市符号和特色优势,因此,西安实施文化外交既可以有助于实现国家外交的总体目标,又可以巩固西安的城市发展定位。

目前,西安现有国际友好城市27个,友好交流城市51个(信息来自于西安外办2016年工作总结),西安领事馆区建设进展顺利,2016年底前将建成4个统建馆,力争外国在西安新设立总领事馆,商务代表处,芬兰、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在西安设立签证中心,吸引涉外机构等入驻西安领事馆区,西安市已经形成与五大洲对外开放联系紧密的网络与渠道。2011年西安举办的世界园艺博览会是其文化外交能力的成功展示,但之后的持续性影响不大,在西安“城市品牌”中很容易被忽略,说明此类活动的文化外交功能发挥不到位。因此,西安需要通过借力和造势提升西安文化外交水平,进而提高西安城市的国际影响力。目前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城市开展文化外交的重要性认知尚缺乏。

文化外交是提升城市形象重要手段。可以说自2011年启动世园会海外推广以来,借助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大历史契机,顺风而动,西安文化外交迈出了坚实一步,先后举办了国际文化周、世界华文教育大会、欧亚文化论坛、丝博会、丝绸之路经济带城市圆桌会议等,但是与其他国内外国际化大都市相比,西安在一些硬指标上虽有所建树,但过度追求拥有跨国公司、国际航班、五星级酒店、酒吧、别墅、高尔夫球场、地铁、西餐、外国乐队、巨型建筑这些符号化的物质载体,就举办大型国际性赛事或国际会议级别和次数、一流大学数量、大型剧目年演出数等文化资源指标来讲,西安的进步并不冥想。

所以,需要把城市文化外交纳入到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构建与推广的系统工程中来,使其成为系统的常态运作机制,让西安的文化外交布局涵盖塑造国际化大都市形象的要求。

第二,西安文化外交框架还未形成。

西安政府在城市文化外交实践中具有主导和统筹作用。西安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协等机构部门是西安对外文化交往的核心。另外,企业、非政府组织、文艺团体、普通民众等都应该有意识参与捡来,共同建构城市文化外交的组织网络。相比国内其他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北京、上海等地都设有公共、城市或文化外交协会,在城市的对外开放上已经走在了西安的前列。而西安开展城市文化外交的依托仍然是传统机构部门――外事办,1985年外事办下设成立西安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属于人民团体性质,它通过举办文化等领域的民间对外交流活动,例如举办或参加纪念会、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参加双边及多边会议,交换资料、举办演出和展览,青少年之间的国际交流等活动助力西安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

目前这个协会还没有荣誉大使,没有形象代言人,并且包括西安海外华侨华人、外籍友人和“西安荣誉市民”等大量西安可以开展文化外交的潜在人脉资源还未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第三,西安对外文化交流方式保守且单一。

从现状来看,仍是以互派留学生、开设孔子学院、派出文化演出团体等传统的文化外交方式为主。随着国际文化交往的深入和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文化外交方式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发展而变得灵活多样。

经过调查,国际社会了解西安的主要来自于三条渠道:一是互联网传播(47.6%);二是人际传播(1%);三是亲身体验(41.2%),因调查对象以年轻人为主,对互联网的熟悉度要高于其他群体,其他传播方式不能忽略。可以借助互联网发展人际传播,并分享体验信息,鼓励他们把在西安的切身感受、见闻或旅游经历制作成视频在网络上分享,依托媒体传播效应扩大西安的国际影响力。

第四,西安文化外交对硬实力的依托不足。

2015年《中亚留学生眼中的西安城市形象调查研究》显示,外籍人士对西安的第一印象分别是历史文化名城(62%),现代化城市(24%),国际化大都市(12%),这说明,在外国人眼中,对西安的历史文化认可度最高,而对其经济和现代化程度上评价却偏低,其中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认知主要来自于历史古迹,如兵马俑、大雁塔、钟鼓楼等。而西安的文学、影视、秦腔等这类文化产品在外籍人士那里认知度较低。这都说明大众对西安国际大都市认同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历史文化积淀,而非城市的现代化,这显然与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发展目标背道而驰。也是就说,西安城市经济影响力远滞后于其文化影响力,而城市的经济影响力恰恰是国际大都市建设中的重要一极。国务院批准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中,要把西安建成国际“现代化”大都市,拓展“向西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因此,西安不能仅满足于只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的定位,而应当继承历史上西安的区位优势和开放传统,借助“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成亚欧合作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成亚欧合作交流的主要基地,巩固和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西安外国籍人口所占比重偏小,限制了人际传播效应的发挥。

按照国际大都市的普遍标准,外籍人口占人口比例不低于5%。纽约、巴黎、伦敦、东京等城市外籍人口所占比重都在20%以上,而西安还不足1%,西安在这方面同世界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相比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外籍人员少是西安的短板,意味着从事对外交往活动的人员少之又少,那么要把西安的城市形象和城市精神传播到世界各地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跨国人员流动无疑是传播文化、加深理解的重要渠道。因此,西安不仅要扩大海外人才的引进规模,更要深挖现有的存量资源,把现有的百分之一外籍人士作为最主要的传播对象,激励他们成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形象的口碑传播者,在城市形象推广中重视外籍新西安人的声音,这是西安城市形象塑造过程中必须依靠的重要力量。

3 西安开展文化外交的目标与对策

第一,文化外交目标设定对接城市发展需要,把服务推进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与城市文化外交的布局统一起来。

西安并不缺乏文化交流形式,但在战略沟通谋划上缺失某些重要因素,没有一个城市发展目标层面的详细规划,并且相互重复和重叠的活动内容很多,这就要求从事文化外交活动的相关部门整理并明晰相关信息,建立明确的文化外交目标方案。西安文化外交的目标框架设定可以围绕短期见成效、中期见特色、长期见机制的方案展开。

①从短期目标上来看,以政府为主导或牵头,尽快成立西安公共外交协会,以发展和扩大文化外交为先发机制,抢占时机。目前,国内的许多大城市包括上海、南京、扬州、温州等都成立了公共外交协会。这些城市基本坐落于东南沿海地区,西部城市中还没有。西安如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迅速崛起,提升国际影响力,顺利实现城市发展目标,借力造势并抓住当下机遇是关键。当然,这里要打破一种旧观念,文化外交不是政府单独的行为,政府在机构设置上或特定的文化活动项目中需要与社会团体通力合作并保持稳定长久的合作关系;

②从中期目标来看,推动海外华人华侨对西安精神的认识,塑造更加多彩立体的城市形象。西安精神是这座城市发展的精神动力,是西安的文化内核,更代表西安的人文特色。因此,可以通过华人华侨“在海外从事商业、宗教、教育和其他活动方式来”[4]传播西安精神,强化西安现代文化吸引力;

③从长期目标来看,坚定城市发展定位,维系国际社会对西安市的知名度、热衷度和满意度,把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融入到城市管理的长效工作中来。

第二,加快制定《西安市对外文化交往项目指南》,从观念、机制和行动三个层面入手突显对外开放的全局性,彰显西安在走向国际化城市中的文化外交影响力。

就西安开展文化外交的对策而言,首先在观念层面,要树立这样的观念――中央文化外交工作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地方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必须提升西安市政府对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开展文化外交重要性的共识。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了这样的观念,西安政府的宣传部门应该立即启动打造专门的文化交流中心计划,制定《西安市对外文化交往项目指南》。在这点上,西部地区另外两座较有影响力城市――成都和重庆已经走在了西安的前列,转变观念成为当务之急;其次,在机制层面,实现文化外交工作有政府外事部门“独家”统筹向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多家”协作的方向发展。

再次,在行动层面,文化外交活动的开展必须要依靠群众、为了群众,通过文化外交让市民感受打到更多的自豪感,概括来讲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原则,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形成政府引导、全民共建共享的局面;最后,从国际经验层面看,国际经验特别是治理经验是一笔不可忽视的财富,有必要对世界国际化大都市进行个案比较,特别是重视对纽约、巴黎、东京、新加坡等国际大都市的城市形象和文化对外推广的案例研究。

总而言之,西安市在积极探索国际化道路中,就自身城市形象塑造方面仍需大胆摸索和创新,应利用中央大力推进城市外交战略的契机,增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突破建设发展中的部门化、政府化、零散化,将西安这座城市的文化优势发扬光大,把文化外交定位为西安城市公共外交的核心,实现西安的现代化发展之路,成为世界最有吸引力、最有投资价值和适宜居住的国际大都市之一。

参考文献:

[1]出席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并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05-16(01).

都市文化论文篇(5)

1、污泥干化技能简介

早在20世纪40年月,日本和泰西就已经用直接加热鼓式干燥器来干燥污泥。经过几十年的生长,污染干化技能的利益正逐渐展现出来[1]:

①污泥显着减容,体积可淘汰4~5倍;②形成颗粒或粉状稳固产品,污泥性状大大改进;③产品无臭且无病原体,减轻了污泥有关的负面效应,使处理后的污泥更易被继承;④产品具有多种用途,如作肥料、土壤改进剂、替换能源等。

所以无论填埋、点火、农业使用照旧热能使用,污泥干化都是重要的第一步,这使污泥干化在整个污泥管理体系中饰演越来越重要的脚色。20世纪90年月以来,运用污泥干化技能处理都市污泥得到迅速生长。

2、污泥干化配置

污泥干化配置有许多差异的种类,其中常见的范例有:

(1)直接加热式。原理为对流加热,代表配置有转鼓、流化床等;

(2)间接加热式。原理为传导或打仗加热,代表配置有螺旋、圆盘、薄层、碟片、桨式等;

(3)热辐射加热式。有带式、螺旋式等。

3、污泥干化技能的希望

下面团结在美国的现实视察效果,就污泥干化的一些技能要点,扼要先容市场主流干化技能和配置的希望情况。

3.1污泥粘结题目

现有的污泥干化配置从进料要领和产品形态上大略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采用干料返混体系,湿污泥在进料前先与肯定比例的干泥殽杂,含水率降至30%~40%,然后才进入干燥器,产品为球状颗粒,是团结干燥与造粒为一体的工艺;另一种是湿污泥直接进料,产品多为粉末状。

干燥差异的污泥,如工业污泥和都市污泥,对配置的要求也不尽类似。最初能成屈从于干燥工业污泥的配置直接用于都市污泥,却纷歧定能乐成。这是由于都市污泥的特性黑白常粘,且在干燥历程中有一特别的胶粘相阶段(含水率为60%左右)。在这一极窄的过渡段内,污泥极易结块,外貌牢固、难以破坏,而内中却照旧稀泥。这为污泥的进一步干燥和灭菌带来极大困难。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到达含固率>90%的干燥效果,就孕育发生了干料返混工艺。干燥器进料前先将肯定比例含固率>90%的干泥颗粒返回殽杂器(或称涂层机)与湿污泥殽杂,其历程中干粒起到如珍珠核的作用,湿污泥只是薄薄地包裹在干粒外貌。控制殽杂的比例,使殽杂物的含水率降到30%~40%,这样使污泥直接越过胶粘相,大大减轻了污泥在干燥器内的粘结,干燥时只需蒸发颗粒表层的水分,使干燥容易举行,能耗低落。

直接加热体系出于其自身的需要,多采用干料返混。早期的间接加热体系采用湿污泥直接进料,由于湿污泥的粘结造成配置的磨蚀消耗相当紧张,并由此引发了一些清静事故,其中部分配置因此停产[2]。其后有的间接加热体系如西格斯(Seghers)的珍珠工艺也采用了干料返混,乐成生产出球状颗粒,且配置运行良好,能耗也低。其蒸发每kg水只需3100kJ的热能消耗。也有的间接加热体系,如Fenton的专利间接回转室(IRC系列)仍采用湿污泥直接进料,但其重点解决了污泥粘结的题目:它采用双螺旋推进器,两套螺旋之间相互清洁外貌,而且采用不等螺距计划,只管即便制止污泥在配置外貌的粘结。实践评释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使整套污泥干化体的配置数目大为精简。

3.2尾气处理和臭味控制

外洋对污泥处理的管理非常严酷,它必须是情况清静的,不能孕育发生二次污染。所以外洋的污泥干化技能很珍视尾气处理和臭味控制。早期的ESP直接加热体系,引入外部气氛经加热后通入干燥器,蒸发污泥中的水分并运送污泥。脱离干燥器后热风与干污泥颗粒疏散,然后经过除尘、热氧化除臭后排放。由于热风的量很大,使得尾气处理资本非常高,这一缺陷使人们一度将兴趣转到了间接加热体系上[2]。其后,安德里兹(Andritz)的转鼓式直接加热工艺采用了气体循环回用的计划,使这一缺陷得到显着改进。在其干燥工艺中,热风经过除尘、冷凝、水洗后,85%返回转鼓,只有15%需经过热氧化除臭后排放。这淘汰了尾气处理的包袱,更重要的是大大淘汰了外部气氛的引入量,将转鼓内氧气的含量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从而很大水平上前进了体系的清静性能。搪塞间接加热体系,尾气的量要小得多,相应尾气处理的包袱要轻得多。西格斯干燥配置的尾气经冷凝、水洗后送回燃烧炉,将孕育发生臭味的化

4、结语

都市文化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G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2-0069-04

都市化是全球性的发展趋势和关注热点,由此引发的乡村都市化和民族地区城镇化等问题已成为世界都市化发展的焦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变迁是民族地区和民族人口都市化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正确理解和引导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变迁,关系到我国都市化建设的全局,也关系到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独特性的传承和发展。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考察的都市化背景

都市化的概念。一直是西方学界研究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跨学科的研究范畴给予了不同的定义和理解。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主要概括分为三种:一是结果论或数量论,即把都市化定义为都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的提高;二是过程论,即把都市化定义为都市和都市人口增加的过程;三是狭义和广义区分论,狭义的都市化是指都市数量的增加和都市在国家生活中作用的提高,广义的都市化是一个宽泛的范畴,它既包括城市功能的调整、人口分布与空间结构新形式的形成,又包括城市生活方式的普及。笔者认为我国幅员辽阔,既不可能让所有的农村人口全部聚集城市以实现都市化,也不应该让各地区走统一规划的道路,因此要求所有地区都按一个模式进行都市化。既不符合国情。也不符合我国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现实。

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在都市化进程中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少数民族地区因其固有的民族传统文化特性在都市化进程显得更复杂。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与广大的汉族地区相比。一般分布在地理环境偏远的山区,交通不便、信息不通是长期以来制约其发展的两大障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部分边远民族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等社会形态中。当都市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时,我国的民族地区、民族人口的都市化就出现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他们的都市化进程与摆脱生存困境。实现社会形态的跨越式发展过程合而为一。虽然这个过程中也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由于社会形态发生变革的时间太短、速度太快,人们往往很难在各个发展阶段中划出一个截然的分界线。很多少数民族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了居住方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实现了传统民族文化的全面的、大规模的变迁。因此。在探讨我国民族地区的都市化进程时。我们应该结合我国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采取更加科学和切合实际的考察指标。

周大鸣、郭正林在《中国乡村都市化》中把乡村都市化归结为五个方面:一是人口结构的变化。从事非农业的人增多;二是经济结构的多元化,第二、第三产业比重逐渐增加,农业经营方式从传统农业向外向型、商品化、现代化农业的转变;三是生活方式的都市化,人们的衣食住行和休闲生活向都市生活的转变;四是大众传播的普及化。随着乡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日益渗透到乡村社会。成为乡村社会变迁的动力之一;五是思想观念的现代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从保守、落后、守成转为开放、先进和进取,人的文化水平提高,人的总体素质提高。这五个方面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参照。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民俗活动、民族信仰的变迁。

二、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生产活动的变迁

历史上,很多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根据不同的生存环境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产方式,例如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等以畜牧业为主,属于典型的游牧生产方式:赫哲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等以渔猎为主,属于典型的游猎生产方式。直到新中国成立的初期,调查结果显示当时的少数民族主要生产方式是畜牧、渔猎、采集等,极少数民族拥有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扶持下,各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较为先进的农田水利事业逐步兴起,兴建了包括冶金、矿产、能源、电力、轻纺、食品、机械、仪表、化工、建材等在内的工业。伴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和民族旅游事业的发展。第三产业也蓬勃发展起来。据1962年12月31日《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记载,“近几年来。在党的总路线、、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少数民族地区各项T作获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个别地区外。广大农区和牧区胜利地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并进而实现了化;许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现代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不少地区农牧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文教卫生工作有了新的成就。”当时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主要是由于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生产贸易给予了各种优惠鼓励政策,例如1981年8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低息贷款的通知》;1982年5月8日颁布的《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提高边销某原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等。这些通知的颁布,为提高当地农民发展民族特色产业的积极性,为推动民族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各少数传统优势产业得到了不断巩固发展。例如以畜牧业为传统优势产业的内蒙古地区,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巩固了自己已有的畜牧业优势,通过畜牧业防灾基地建设,草原综合开发和牧区示范工程,使大面积草场得到封育、改良,畜牧业生产条件明显提高。1998年6月6日,由原包头钢铁公司为主体新建而成的“包头钢铁集团”和“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揭牌启运。标志着该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头家直属特大型企业,通过改制优化重组,走上了一条由“大”到“强”的集团化和现代化企业制度迈进的改革之路。湖北五峰地区发展了茶叶生产,建立了大型的水电站、太阳能电站等,不争的事实表明,这一时期我国各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本民族的优势产业和边界贸易,使我国少数民族的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也被纳入了世界贸易市场。

总之,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方式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发生了全面变迁,在世界都市化潮流的影响下,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正在向着多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生活方式的变迁

与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方式相应。千百年来少数民族形成了各具鲜明特色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例如蒙古族以马乳、羊肉为日常饮食,以毛皮制成的长袍等为主要服饰,居住在蒙古包中;藏族的日常饮食是酥油茶和糌粑,日常服饰是氆氇长袍,民居以土库房和帐篷为主;傣族的特色饮食是菠萝饭和以昆虫为原料制成的菜肴,民族特色的服饰是筒裙,吊脚楼是其传统的居所。可见我国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与各民族的独特的生存条件和生产方式密

不可分:傍山而居的民族,就将山居生活方式发挥到极致,食物以山里出产的香菇、果实等为主,房屋材料以竹木为主;逐水草而居的民族,一切皆立足于草原牧业,奶制品和牛羊肉是其主要食物,居住的是方便迁徙的帐篷毡包。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经济百废待兴,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更是困难重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少数民族的贸易和财政进行补贴。例如商业部在1962年7月14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恢复和健全民族贸易机构加强少数民族贸易工作的指示》,将在少数民族地区供应的商品分为特需商品、照顾商品、一般商品三类,并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部门,必须面向各少数民族群众,克服一般化的经营作风,要根据各民族不同的需要,千方百计地组织适合各民族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进行供应”。国家在对少数民族生活资料进行补给时,充分地考虑到了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的独特性。确保了少数民族特有生活资料的供应。

近几十年。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山居民族或游牧民族逐渐实现定居,民居建筑材料从竹木、毛毡转变为钢筋混凝土;少数民族家庭开始出现了专用的卫生间、洗澡间,厨房出现了现代化的厨房设备;少数民族青年纷纷开始穿着牛仔裤、旅游鞋,使用移动电话等现代化通讯设备。笔者曾长期在畲族地区做调研,江西省贵溪市樟坪乡生活方式的变迁可谓一个典范。20世纪90年代之前,当地畲族居民大多居住在以竹木和茅草为原料的传统民居――“埋权屋”中,政府先后出资修建了两片具有浓郁畲族风格和现代化气息的别墅楼群,为部分深受山洪、泥石流危害的“搬迁移民”和特困家庭改善居住环境。新建后的畲族民居,窗明几净、内部的家具、电器一应俱全,和城市居民的生活状况没有很大差别。

四、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民俗活动的变迁

民族信仰和民俗活动具有稳定性和仪式性,是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体现,是其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所在,是少数民族民族信仰代代相传的重要载体。

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俗活动和仪式,如形态各异的成年礼、祭祀仪礼。风格迥异的婚丧仪式等等。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仪式大多只在本民族的重大节日和特定场合中表演,外族人一般无从了解或参与。如羌族的“祭山会”、瑶族的“度戒”、畲族的“传师学师”、纳西族摩梭人“穿裙子、穿裤子”(女穿群,男穿裤)、布朗族的“节”(染牙齿)等成年仪式有很多禁忌,一般不允许外族参加。其中羌族的“祭山会”、瑶族的“度戒”、畲族的“传师学师”不但外族人不能参加,连本民族的女子也不能参加,这是因为“妇女不能参加重大、神秘的礼仪活动,这似乎是世界文化的通则,其中妇女不洁、经血不洁、孕妇不浩的信仰是其基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俗活动一度被错误地理解为“封建遗毒”而被政府取缔。这使各少数民族的民俗活动和仪式的开展从公开转入隐秘状态,更增加了神秘性和神圣性。总之,神秘性和神圣性是少数民族民俗活动的两大显著特点。

近年来,民俗旅游成为很多民族地区的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民俗旅游中展演的民俗仪式、民俗活动的神秘性和神圣性日渐消失,世俗性和商业性日渐增强。以最具展演性的民族歌舞为例。少数民族的山歌种类繁多,各具功能和特色,历史歌是为了传承本民族的历史记忆,教育下一代而演唱的民歌;祭祀歌是为了表达对祖先的敬仰。祈祷祖先保佑而庄严颂唱的民歌……这些民歌的演唱常常和特定的仪式联系在一起,其主要功能是娱神,具有庄严性和神圣性。尤其是宗教祭祀过程中颂唱的民歌,是与已逝祖先沟通而使用的神秘语言,不仅外族人无缘耳闻,即使本族人一知半解也不敢多问,唯恐亵渎祖先或神灵。但是今天的民族歌舞常常被包装成“原生态表演”,成为发展民俗旅游、吸引国内外游客的一个重要手段。民族歌舞娱神的神圣性已经消失,娱乐游客的商业性成为主要特点。此外,很多具有浓郁宗教色彩的民俗仪式也成为了一种公开展演的活动,成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前奏。为了便于电台、电视台的现场直播或录制,这些宗教仪式不仅公开展演,还做了相应的改变,庄严性和神圣性已消失殆尽。

五、都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变迁

民族意识又称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指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具有历史性、稳定性和排他性的特征。“民族意识包括民族属性认识、民族交往意识和民族发展意识三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对自身民族生存、交往、发展的地位、待遇和权利的享有和保护。”

历史上,我国汉族为主体的封建统治集团曾经对少数民族有过程度不同歧视和压迫,具体表现为:我国部分传统典籍中曾将位于古代中原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称为“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在对少数民族的族称中加入“虫”、“豸”、“犭”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偏旁等。很多少数民族为了捍卫本民族的民族自尊心,保持本民族的文化特色,远走山林、戈壁、荒漠。特殊的历史境遇使各少数民族十分重视“族缘”关系,形成了对内团结一致、守望相助。对外封闭自守、戒备意识强烈的民族意识。例如,部分少数民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推行族内婚,禁止与外族通婚,族人一旦触犯,就会受到民族习惯法的严厉惩罚。又如很多少数民族中广泛流传着本民族特有的民族隐语,用来作为确定陌生人是否本族人的依据。比如畲族盘问陌生客人:“顶角还是盖耳?”(蓝姓顶角,雷姓盖耳),“几窟油麻?”(蓝姓三窟油麻,雷姓四窟油麻),都是在盘问陌生客人“姓蓝还是姓雷”。如果客人可以听懂并正确地回答隐语则会被畲族同胞视为一家人,热情款待,否则就会引起畲族的排斥和戒备。

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一律平等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各族人民获得了政治经济上的平等地位。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物质和文化扶贫措施。对少数民族进行扶持,促其尽快摆脱落后、封闭的面貌。伴随着民族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族觉悟的增强,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民族平等意识、民族发展意识、民族文化认同意识都不断增强。旅游文化产业的兴起使各少数民族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意识到自身民族文化所蕴含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得到彰显,开始有意识地保护、整理和宣传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很多少数民族不再对自己的民族身份讳莫如深,愿意在公开场合强调自己的民族身份;如果父母双方一方为少数民族。子女往往自愿选择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

六、结语

都市化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无法回避也无需回避。实践证明,都市化经济具有很强的“普同性”,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中心地位及强大的辐射作用,能够促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发生正负两个方面的变化。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高;各少数民族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对异族文化的了解加深,增强了不同文化之间的认同和吸收等。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多民族文化出现了

趋同性,尤其是相对弱小的民族在都市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和被动地位,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面貌在日渐消失。

在文化变迁中,起基础和决定作用的往往是物质文化,一般总是“物质文化”先于“非物质文化”发生变迁。物质文化变迁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因此关注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发展,据此引导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合理变迁,将是一个重要的思路和有效的方法。

第一,保持民俗文化旅游中民族传统文化的本真性。利用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资源发展旅游,又称为民俗旅游,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文化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具有投资小、见效快等特点,一度成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重要产业。但是当今的民俗旅游,已经遭到了众多诟病。争论的焦点在于民俗旅游所具有的商业性使民族传统文化丧失了本真性。对民族文化商品化持反对观点的国外学者有美国旅游人类学家格林伍德、格雷本等人。格林伍德认为:“民族文化商品化后。不仅使当地民族对本土文化失去兴趣与信念,而且还会使文化本身丧失原有的内涵,文化的真实性将弱化”(NelsonH・Graburu,1976)。政府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俗文化旅游时,一定要注意对传统文化的开发和保护并举,避免民俗风情展演的商业化和庸俗化,并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即将濒临消亡的文化事项。

都市文化论文篇(7)

目前在张爱玲研究中,已有学者注意到张爱玲文学与五四文学的精神相通之处,即都有着质疑中国传统的文化批判精神。却鲜有学者提及张爱玲文学同样具有的质疑现代文明的文化批判态度。笔者在细读张爱玲作品的过程中,注意到在张爱玲的都市小说里有着大量病残丑怪的身体意象,这些身体意象不仅仅是人物身体病变的外部表现,同时也是作家运用隐喻这一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学意象,在其背后承载着作者对于现代文明走向的某种价值判断。本文所关注的就是张爱玲小说中的疾病意象及其背后的文化隐喻意义。

张爱玲笔下的“都市”是一个令人窒息、绝望的疯狂世界,弥漫着一种末日来临的死亡气息。面对流动不定、真幻无常的都市文化所产生的无法把握的焦虑感、无可附着的孤独感、无能为力的绝望感往往使她笔下的人物心理失衡,由此衍生出种种心理、生理病象。正如其弟张子静先生所言:“我姐姐的小说人物,不是心理有病就是身体有病。有的甚至心理、身体都病了。”①

纵观张爱玲的都市小说,焦虑、压抑是造成她笔下人物心理、生理病变的主要原因。长期的焦虑、压抑所造成的精神紧张往往使人物心理失序甚至扭曲变态,这种失序、变态的病态心理有时通过人物下意识的反常举止表现出来。《白玫瑰与红玫瑰》中备受青春期情欲压抑的佟振保具有典型的“恋物癖”,如他到王士洪夫妇的浴室里去洗澡,看到浴室里强烈的灯光下满地滚的娇蕊的乱头发,心里异常烦恼,以至于洗完澡,竟蹲下地去,“把瓷砖上的乱头发一团团拣了起来,集成一嘟噜……他把它塞到裤袋里去,他的手停留在口袋里,只觉得浑身燥热”②。而被他从身体到感情双重冷落的妻子烟鹂则“自恋”到每天在浴室里坐几个钟头,低头欣赏自己的肚皮、肚脐;《心经》里许小寒在得知父亲将要和段绫卿同居时,变态的“恋父情结”竟使她有失身份有违人伦地哭叫到:“你看不起我,因为我爱你!你哪里还有点人心哪——你是个禽兽!”并“扑到他身上去,打他,用指甲抓他。”③心理的扭曲、变态有时还以疯狂、歇斯底里的方式爆发出来,并转化为对他人的攻击、伤害行为。《金锁记》中以小家碧玉身份入主豪门的曹七巧,情欲匮乏的畸形婚姻、人格遭受贬压的不良人际加速了她不平衡的心理病态,惟恐别人觊觎自己财产的焦虑则将她引向疯狂,最终她以“一个疯子的审慎与机智”将健康的儿媳活活逼死;《连环套》里二度跟人的霓喜,在丈夫即将谢世、情人背叛、夫家大老婆率本家欲将其赤条条赶出家门之际,无可着落的焦虑,竟使她歇斯底里地将花瓶砸向卧病在床的丈夫,导致其断气身亡,接着更继之以疯狂的捶尸行为:“趴在他床前,嚎啕大哭,捏紧了拳头使劲地捶床,腕上挂的钥匙打到肉里去,出了血,捶红了床单,还是捶。”④《小艾》中失宠的焦虑竟使忆妃用穿着皮鞋的脚狠命地踢小艾的肚子,导致其当场流产;《茉莉香片》里精神抑郁的聂传庆在求爱不遂时竟歇斯底里地向言丹朱施暴:抬腿朝滚在地上的她一阵狂踢;《沉香屑第一炉香》里年轻时为了金钱独排众议嫁老年富豪做偏房的梁太太,当她同时获得金钱和自由时,却“已经老了;她永远不能填满她心里的饥荒。她需要爱——许多人的爱。”⑤为了满足自己无耻的性欲望,她甚至不惜以亲侄女为诱饵去捕获风流倜傥的男性,对性的放纵使她蜕变为一个令人不齿的“母蜘蛛”;《沉香屑第二炉香》里长期承受着精神强奸的痛苦的靡丽笙姐妹,对性的无知与恐惧不仅使她们自己神经兮兮而且将她们的丈夫逼向了死路。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张爱玲的都市小说中,除过先天残疾的姜二爷、玉喜少爷,大多数人物的身体病变都不是单纯器质性病变的结果,而是心理病变的结果,也就是说他们心理上的病态最终通过身体上的病变或畸变呈现出来。《创世纪》中的紫薇在公公死后,面对丈夫的年少荒唐,孩子的年幼无知,大厦将倾前途莫测的焦虑使她得了一场肺病;《金锁记》《怨女》中精神抑郁的芝寿、玉喜少奶奶死于肺痨;《花凋》中得了普通感冒的川嫦在渴望赶快康复的焦虑中竟将美丽健康的青春之躯销成了令人厌恶的“冷而白的大白蜘蛛”,最后死于骨痨;《年青的时候》中那个美丽的、抑郁的白俄少女沁西亚死于伤寒;《十八春》中害怕被风流无形丈夫抛弃的焦虑使曼璐憔悴成一具“红粉骷髅”;《多少恨》中一直被遗弃在乡下的夏太太是肺病第三期;《殷宝滟送花楼会》中郁郁不得志的罗潜之是肺病患者;《白玫瑰与红玫瑰》中长期抑郁的烟鹂得了便秘症;《小艾》中失宠的忆妃得了脱发症;《等》中丈夫讨了小老婆的奚太太在等待丈夫回来的日子中竟焦虑得“头发脱得不成样子”;《连环套》中的窦尧芳因气一病不起;《相见欢》中被婆婆当做丫鬟支使的旬太太得了气胀病;《等》里等待按摩的童太太说“我这病都是气出来的”;《花凋》里美丽绝望的郑夫人得的是胃气疼;《琉璃瓦》中的的姚先生因气得了肝病;《创世纪》中的全少奶奶则“像个焦忧的小母鸡”,未老先衰。

苏珊·桑塔格认为:“疾病是通过身体说出来的话,是一种用来戏剧性地表达内心情状的语言:是一种自我表达。”⑥张爱玲都市小说中那些林林总总的心理、身体病象就是她笔下的人物藉病态、丑怪的身体戏剧性地表达了都市人生中无处不在的欲望压抑、都市生活中无时不在的生存焦虑对都市个体生命的摧残和扭曲。

人们习惯援引各种疾病作为隐喻,来谴责那些具有压抑性的风俗和空想,压抑性的力量被想象成某一种环境或使人丧失活力(结核病),或使人丧失灵性和冲动(癌症)。⑦张爱玲就是如此。对都市生活的爱悦与爱恋使她没有草率地将整个都市空间视作否定性的因素大加贬斥,从而盲目地高举反都市化的旗帜,武断地开出拯救都市生灵的济世良方。对都市人生精细的观察、对都市人性冷峻的审视、对都市众生深刻的悲悯使张爱玲更着意于对都市病象的病原性探踪。她审视都市病象时那种典型的科学的临床态度,其实质是以操作疾病的隐喻意义的策略来达到其批判都市金钱主义人生观乃至现代文明的目的。

在张爱玲的都市小说中,对金钱、欲望疯狂追求的都市人生观是导致都市人物精神压抑、焦虑从而引起心理、生理病变的直接原因,金钱以它无所不在的巨大魔力强有力地宰制着都市人生。现代都市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本质上来说它不能不是用金钱构筑的物质文明的天堂。金钱作为物质交换的符码以商品流通的方式渗进了都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仅是都市繁荣昌盛的必要条件也是寻常都市生活得以进行的必要保障,它不仅是衡量都市人生穷通的标尺也是维持都市人生存续的底线。

都市生活与金钱这种天然的交融共存关系使“从人异化出来的人的劳动和存在的本质”的金钱“却统治了人,人却向它膜拜”⑧。在对金钱的顶礼膜拜中人被异化为物的一部分,人的尊严、自主性丧失殆尽。纵观张爱玲笔下的病态人物我们发现其中绝大部分是没有独立谋生能力的女性人物,经济上的不自给使她们只能以婚居、同居、姘居、胡乱居的方式依附于男性金钱持有者。有很多学者从女性主义视觉研究张爱玲的都市小说,注意到了其中大量的宗法父权对女性的压抑及两性间赤裸裸的性政治关系,但他们似乎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即男性对女性的压抑与操控是通过手中拥有、掌握的金钱进行的,这种金钱对于女性命运的宰制最常见于金钱婚姻的缔结。正是婚姻背后承诺的金钱保证使健康的七巧被卖与豪门残障,使梁太太自愿嫁与年逾耳顺的香港富豪,使家庭式微的川嫦无奈地将做女结婚员视为自己唯一的职业。这种以压抑女性欲望为代价的金钱婚姻最终将女性异化为男性的欲指符号——玻璃匣子里鲜艳而凄怆的“蝴蝶标本”,而女性自身则萎缩为悒郁而绝望的“屏风绣鸟”:“悒郁的紫色缎子屏风上,织金云朵里的一只白鸟。年深月久了,羽毛暗了,霉了,给虫蛀了,死也还死在屏风上。”⑨其次,金钱对女性命运的宰制还常见于女性以姿色承欢于男性的同居、姘居关系,这种男女关系的非正式、临时性使女性常处于因姿色衰退或同行相竞而导致的失宠的焦虑中。《小艾》中忆妃在得知席五老爷要娶一个红舞女回家时,失宠的焦虑竟然使她“在短短的几个月内把头发全掉光了”;金钱对女性命运的宰制最触目的就是将女性完全变成性商品,即“在将女性商品化的种种形式中,最典型、最肮脏的就是女性肉体的纯粹交易,就是娼妓的出现,就是公开的卖淫”⑩。这种赤裸裸的性、色交易严重地摧残了女性的身体。《十八春》中曼璐中学毕业后为了养活家庭做了舞女,多次打胎的后遗症不仅使她不能生育而且浑身是病,整个人不断消瘦,年纪轻轻死于肠痨。

金钱不但宰制了都市人生而且也操控了都市人际。在张爱玲的都市小说中,男女之间没有爱情、家庭里面没有亲情、人与人之间没有友情,人被孤零零地遗弃在爱的荒原中。《金锁记》中,曹七巧为了按捺自己对姜季泽的爱,常常“迸得全身的筋骨与牙根都酸楚了”,好不容易熬到夫死家散敢爱时,她却痛心地发现所爱的人竟披着爱的外衣来谋她卖掉自己的一生所得的活命钱,这一发现使绝望到极点的七巧精神崩溃,对人间充满了敌意与怀疑。张爱玲不仅将男女之间的爱还原得明明白白而且将血肉至亲间的爱还原得明明白白。曼璐为了挽救自己岌岌可危的婚姻,竟然协助丈夫强奸、囚禁、残害自己的亲妹妹;七巧为了省掉一笔嫁妆竟然千方百计阻挠女儿结婚;《花凋》中母亲怕被丈夫发现自己有私房钱存着,竟不给女儿买救命的药,父亲虽然为女儿的病过不了明年春天而泪流满面,可一涉及到钱就变了一副面孔:“明儿她死了,我们还过日子不过?——不算对不起她了——做老子的一个姨太太都养活不起,她吃苹果!”{11}冰冷的无爱的人际加速了川嫦的死亡。连至爱血亲间都如此薄情寡义,互不关联的人与人之间更是没情没义、利害对立。忆妃害怕被丈夫强奸怀孕的婢女万一生下男孩危及自己的专宠位置,竟然对她痛下辣手,狠命地朝着对方的肚子踢去,不但导致其当场流产而且落下终身不育的顽疾——子宫炎。张爱玲无情地撕去了男女之间、至爱亲朋之间“情深义重”、“温情脉脉”的面纱,将它还原为赤裸裸的金钱利益关系。

金钱对都市人生的宰制对都市人际的操控最终导致了都市人性的崩塌。正像张爱玲感叹地:“时代的车轰轰地往前开。我们坐在车上,经过的也许不过是几条熟悉的街衢,可是在漫天的火光中也自惊心动魄。就可惜我们只顾忙着在一瞥即逝的店铺的橱窗里找寻我们自己的影子——我们只看见自己的脸,苍白,渺小;我们的自私与空虚,我们恬不知耻的愚蠢——谁都像我们一样,然而每一个人都是孤独的。”{12}承受着情欲压抑、生存焦虑的孤独个体,被金钱牵引着绝望地在自己的欲海里挣扎沉浮,为了得到一点爱的残羹冷炙为了抓住一线生的幽冥微光,竟任由最阴暗、最卑琐的人性肆意张扬。七巧之摧残儿媳、梁太太之牺牲亲侄女、曼璐之迫害亲妹妹、霓喜之捶尸亲夫、靡丽笙姐妹之谋害丈夫,这些连同川嫦母女绝望苍白的蜘蛛意象、潆珠母女焦虑的母鸡和小丑形象,七巧的疯狂枯瘦和曼璐的红粉骷髅等丑怪身体铭刻一起,组成了张爱玲都市小说中人的比“动物”还令人恐怖的生命真相。人性的丧失使拥挤、喧闹的都市坍塌成满地断瓦残垣的废墟,被抛弃在精神荒原上的个体绝望地听任“硕大无朋的自身和这腐烂而美丽的世界,两个尸首背对背拴在一起,你坠着我,我坠着你”,一起坠入无光的所在。

毋庸置疑,都市社会的出现与发展,以及它所承载的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现代文明无不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性和现代性。然而历史的进步也必然伴随着难以避免的缺失和代价,都市同时也是生存竞争最激烈的场所。即使为了维持最微末的生存,都市人们也必须千方百计各施手段各呈谋略地去攫取金钱,对金钱疯狂的追逐、处心积虑的占有不但使个人饱受情欲压抑的苦楚、生存焦虑的困扰,也毒化了都市里的人际关系,使人与人之间缺乏起码的温情与理解,人伦间缺乏起码的亲情与关爱、男女间缺乏起码的真情与爱意,人际关系的沙漠化直接恶化了都市的精神生态,带来了都市精神家园的坍塌,而都市精神家园的废墟化则更进一步将孤独的都市个体推离健康的人性。于是伴随着现代都市社会的发展酿成了一系列文明与人性的悖论。都市所提供的高度发达、丰富的物质文明,并没有使都市生命形式更趋健康、优美,相反,却进一步将都市个体推向病态、丑怪的生存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说,也许蒙受近代文明恩惠最深的是都市,受害最深的也是都市。

本质上,张爱玲是位比较典型的都市人,她天生就是一个文明襁褓里长大的彻头彻尾的现代人。只有她能够满怀喜悦与爱意地享受都市的浮世风华,也只有她能在都市的浮世风华下发现都市人委琐、难堪甚至凄凉悲怆的生存处境,洞见都市人自私冷酷、丑恶残忍的人性真相,这就使她对中国未来的新文化走向有一种本能的警觉与理性的反思。从这种意义上说,她藉疾病叙事手法所创造的那些病残丑怪的文学意象具有超越疾病本身的文化隐喻意义,提醒人们注意和警惕社会的现代化所可能带来的人性灾难。

① 季季、关鸿:《永远的张爱玲》,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②④⑤ 张爱玲:《张爱玲文集》第2卷,安徽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页,第207页,第31页。

③⑨{11} 张爱玲:《张爱玲文集》第1卷,安徽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91页,第148页,第149页。

都市文化论文篇(8)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都市文化论文篇(9)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都市文化论文篇(10)

2密云县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背景

密云县位于北京市东北部,地处燕山山脉脚下,县域面积2229.45km2,其中平原面积占11.8%,山区面积占79.5%,水域面积占8.7%,是北京市面积最大的区县。舒适宜人的气候温度与优质安全的水源条件为农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水热基础,丰富多样的生物资源与优美秀丽的生态环境为发展林下经济、籽种产业、设施农业、特色林果与有机农业等提供了生产基础,优良的空气质量与广阔的旅游资源是发展绿色国际休闲之都的生态保障,京承高速、101国道等公路干线贯穿全境,京承高速联络交通网与城镇乡村公路的建设为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产业及农产品的对外销售创造了优越通达的交通条件,明确的区域布局与主导产业的蓬勃发展扎实了密云农业的产业基础,特色产业与品牌效益日益明显,农业标准化、组织化程度不断加强,整体发展势头较好。2008年密云县被国家环保部评为“全国首批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成为北方第一个国家生态县,北京市“十二五”发展规划把密云县列为“北京国际绿色休闲旅游产业综合示范区”。按照密云农业“十二五”规划“立足全局、抓住机遇、转变方式、主动融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形成特色、京郊领先”的发展思路,结合密云农业发展实际,以生态保护为建设基础,以农民增收为中心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落实生态涵养区发展方略,融合都市型现代农业与二、三产业链条协调发展,着力打造“京郊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业与农产品加工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密云县建设成为以绿色生态农业体系为主要特征,以国家高标准、重大项目为支撑,以优化产业升级为促进,以挖掘特色产业为形式,以健全机制体制为保障,宜居、宜业、宜游、宜人的“绿色国际休闲之都”。

3密云县“三化”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密云县积极推进“三化”的发展建设,至2014年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增加土地收益与工资性收益,土地确权总面积为28万亩,累计流转土地8.5万亩,流转面积所占比例为30%,推动了规模化的发展。建设规模化设施园区33个,农业观光园149个,年接待游客210万人次,实现3亿元收入,推进了园区化的建设。创建了蔬菜市级优质标准化生产基地17家,有市级蔬菜标准园3个,标准化养殖场达到101家,标准化生产稳步发展。“三化”建设为改善生态环境条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主导产品,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发展密云都市型现代农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保证。

3.1农业规模化发展

农业的规模化发展主要是指集成农业生产过程中技术、资金、土地、劳动力、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内部规模化使用建设,或某一区域集中发展某种类型或特色农产品,以扩大市场份额获得外部规模效应,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收入,是实现园区化建设与标准化生产的最终发展趋势。

3.1.1县域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密云农业以保证农民利益为根本,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间的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农业建设水平,推动农业农村的有序健康发展。2013年密云县农业农村主要经济指标持续快速增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95.1亿元,同比增长9.3%,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9.2亿元,同比增长4.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47.65亿元,同比上涨4.5%,第二产业增加值为91.6亿元,同比增长12.2%,第三产业增加值为84.4亿元,同比增长7.4%,农村人均纯收入达到1.6万元,同比增长11%。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根据“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实现至2015年全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52亿元,年均递增6%,一产总值年均递增3.5%,农民人均纯收入递增9%的经济发展目标,实现县域林木覆盖率达到76%,森林覆盖率达到65%,全面提升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价值目标,实现建设密云县都市型现代农业成为“绿色国际休闲之都”的社会发展目标,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1.2特色主导产业蓬勃发展

依托优质的自然资源条件与良好的农业发展基础,密云县拥有丰富多样的农业特色资源,根据区位、构造、资源、产业基础等条件,从实际出发,由资源开采加工型逐步转化为生态友好型的农业发展模式,发展农业特色产业与产品,生态农业发展空间广阔。目前,密云农业形成了以奶牛、柴鸡、肉鸡、蜜蜂为主的生态养殖业,以苹果、板栗、梨为主的绿色林果业,以有机杂粮、无公害蔬菜、花卉为主的特色种植业的“三个三”主导产业格局。“十一五”时期密云建设板栗、苹果、梨为主的果品基地45万亩,芦笋、红薯、糯玉米、食用菌等特色种植产业基地5万亩,奶牛存栏2.2万头,肉鸡年出栏3600万只,柴蛋鸡存栏270万只,年商品鱼总产量达460万kg。有穆家峪红香酥梨、大城子红肖梨、东邵渠石峨玉皇李子、巨各庄蔡家洼樱桃、西田各庄坟庄核桃、设施草莓、密云板栗、有机蜂蜜、柴鸡蛋、有机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培育出了百年栗园、绿润、绿湖等名特优新的农产品品牌,密云农业的品牌影响力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加速了密云都市型现代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3.1.3经营形式推动规模建设

为了推动密云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提高土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与产品产出率,构建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依托巨各庄、北庄、西田各庄、高岭、河南寨等规模设施园区,创新规模建设形式,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实施标准化设施农业基地重点建设工程,完善基础配套设施与综合服务体系,发展集规模化、休闲化、集约化、信息化、标准化为一体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十二五”期间新增设施农业园区2万亩,其中蔬菜15000亩,果品基地2000亩,花卉1000亩,休闲农业园区10个,总面积3.5万亩。密云乡镇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涌现出较多优秀典型,以新形式带动产业发展。西山村依靠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对接帮扶,发展蘑菇特色产业,建立百余栋温室大棚,投入百余万元配套现代化设备,通过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环境整治等方式为村民提供全方位服务,现已是全县闻名的蘑菇专业村,截至2014年全村已发展蘑菇种植户65户,预计年出菇100万kg,若每公斤4.4元,年产值500万元,户均增收两万元,“蘑菇花”让村民心里乐开了花,富裕了一方农民。太师庄村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推进设施农业专业村建设,土地流转,统一管理,分户经营,统一育苗,技术服务,销售对接,创新发展,是密云县以设施农业带动全村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典型。

3.1.4经营主体完善产业结构

为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收入增长,密云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负责研究拟定发展规划,推进组织建设与规范化运行。“十二五”时期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工程,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发展基础好、带动能力强、发展收益高的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实现企业联合发展,实现2015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000家,九成入社农户,80家产业化重点合作社,40家市、县级示范社,农业标准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完善服务平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化、规范化、组织化、联合化发展。引入张裕爱斐堡、汇源果汁、天福号农庄等项目工程,形成了“龙头加工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的产业化组织经营形式,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产业结构日趋完善。

3.1.5重点工程促进规模发展

密云农业立足实际,以实施重点项目工程促进农业规模化的长足发展,提升农业内在品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夯实农业生态基础。依托张裕爱斐堡、吉马、优龙、丘比特葡萄酒等加工企业的集聚优势,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庄入驻,实行国际葡萄产业聚集区建设工程,实施种苗繁育、休闲园区及种植专业村建设,发展规模化葡萄种植基地2万亩。实行菜篮子市级重点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化奶牛场、养猪场、蛋鸡场、标准菜田、温室基地、养殖水面等,2013年建设市级蔬菜标准园2个,提升县级标准园11个,蔬菜种植面积达6万亩,畜禽养殖由传统家庭散养向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方向发展转变。依托生态环境优势与山区冷凉气候,实行冷凉菜基地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冷凉菜基地1万亩。加强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建设,建设有机果品基地、有机杂粮基地、绿色蔬菜基地等,实行环湖“三品”基地建设工程。实行籽种产业发展工程,发展食用菌、双孢菇、优质玉米、花生的特色种植,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与生产供应体系,建设特色产品配套基地。依托密云水库的“北京明珠”优势,实行休闲渔业发展工程,加强育种基地、有机鱼生产基地、设施渔业生产加工基地、休闲渔业基地建设,在保护北京生态净水的同时,提升了密云鱼文化的农业品牌。

3.2农业园区化建设

农业的园区化建设主要是指依托良好的区位优势、产业基础、配套设施等形成的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人才密集型区域范围,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为目标,应用现代工业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成果,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市场化、专门化、规模化、企业化、休闲化,进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农业新市场的宣传与拓展,具备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的多功能性,以园区化建设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是实现规模化发展与标准化生产的实施载体,主要有产业带动型和休闲文化型两种主要形式,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2.1扎实基础发展

密云农业园区化农业园区化是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是开发农业多种功能的重要形式,是开拓现代农业广度与深度的重要形态,已经成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载体。密云县悠久的历史文化资源与秀美的自然环境景观相得益彰,融合传统民俗与现代气息,依托四通便捷的交通线路,为发展密云高端观光休闲农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创造了条件。京承高速都市型现代农业走廊、云蒙风情大道、101农耕文化休闲产业带、酒乡之路建设规模发展,紫海香堤香草艺术庄园、汤泉香谷香汤生活等创意农业,张裕爱斐堡国际酒庄、古北水镇等休闲体验项目及鱼王美食一条街等休闲产业项目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现良好收益。

3.2.2休闲文化型园区丰富农业形式

休闲文化型园区是以观光、休闲功能为主,依托田园景观、自然生态等乡村资源,以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活活动为基础,融合农村民俗文化、产业文化与现代化服务业,发展农业观光园、果品采摘园和农事体验园等农业产业节点,提供乡村休闲、农事体验、观光采摘、品尝购物、农耕文化、民俗欣赏等农业经营形态,塑造高水平、高标准的农业园区品牌,具备观光、体验、文化、创意等特色功能,是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拓展与延伸,是集生产、生活、生态为一体的多功能农业形式,是优化农业结构,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形成具有“农游合一”与产业间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代表着都市型现代农业园区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十二五”时期,发挥现有休闲农业优势,提升发展内涵,以“五园一区”推动农业园区建设,已有设施园区150个,连栋温室237093.8m2。1)休闲农业。密云县有机结合农业资源与旅游要素,实施休闲农业改造提升工程,休闲农业与乡村民俗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成功引进张裕爱斐堡国际酒庄、古北水镇、港中旅房车小镇、紫海香堤艺术庄园等高端项目,成为京郊休闲文化新地标,打造绿色、生态、精品、精细的休闲产业,推进国际绿色休闲旅游产业综合示范区建设,2013年荣获北京市唯一“最美中国”生态旅游目的地市(县)称号。2013年东葫芦峪村挖掘葫芦特色资源,推出“葫芦宴”,引入观赏葫芦、把玩葫芦、食用葫芦等品种,建立葫芦长廊、展室,举办葫芦文化节,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民俗旅游。2014年上庄子村实行民俗户星级评选,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乡村旅游管理服务水平。目前,密云县共有民俗户3606户,大力发展“一个民俗村就是一个乡村酒店”的管理模式。汤河特色产业沟将旅游景区、民俗旅游、主题观光采摘园、香草观光产业带有机融合,发展“农庄+民俗户”的产业模式,结合土壤气候条件,利用林地资源,建设以观光采摘园、反季节特色种植采摘、农事体验型为主的休闲设施农业园,形成独特品牌。“酒乡之路”精品葡萄产业带项目在张裕的示范带动作用下,依托葡萄产业基础,延伸“酒庄+种植基地+庭院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加强酿酒用葡萄基地及企业建设,建设休闲葡萄园,2013年已发展鲜食和酿酒葡萄基地7000亩,建设葡萄长廊10000m,建设精品葡萄采摘园14个,完成景观节点建设16处。利用休闲渔业资源加强休闲渔业园区建设、改造与升级,建设养殖、垂钓、餐饮、住宿、娱乐等多功能集合的休闲渔乐园。发展休闲果园建设工程,进行低效果园更新改造、观光旅游果园、设施果品采摘园等现代化果品生产示范园建设。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点创建工作,石城镇荣获“北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称号,蔡家洼荣获“2013年中国最有魅力休闲乡村”称号。传统农业结构得以改善,农业经营效益得以提高,带动民俗旅游业发展,实现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2)景观农业。密云县发展景观农业建设工程,2012年已建设北庄油菜花观光园、新城子雾灵西峰彩葵园、蔡家洼五谷花香园、车道峪人间花海景观园和古北口汤河薰衣草景观园五大景观农业主题公园,建设以药材、香草、油菜、油葵等为主题的景观农业2000亩。2014年围绕清水河、潮河、白河、京承高速、101国道、酒乡之路沟域等地区打造“六河、三路、一沟”生态景观农业带,建设6000亩油菜花、彩葵、荞麦等大地景观农业主题公园示范区,在密西路造林区域种植万寿菊、二月兰,实施造林工程景观,发展林下经济,新建5个2300亩果园,续建18个6700亩特色果树基地。北庄村的五谷丰登园形成了大地景观、观光采摘、农耕体验、科普展示等多种农业景观。景观农业提升密云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生态服务功能、环境美化功能、综合生产功能,普通农田由单一模式转变为园区观光、休闲消费、农民增收的有效实体。3)创意农业。创意农业融合文化与科技要素,呈现出智能化、个性化、艺术化、特色化、品牌化的特点,其产品具有较高的文化品位与高科技性。蔡家洼玫瑰情园创新发展思路,打造北京首家融合玫瑰文化与玫瑰产业,集休闲观光、产品展销、农业科普及徒步和骑行基地为一体的多功能主题公园,在玫瑰园设计微缩景观欧洲浪漫城市之旅,不仅可以观赏采摘,还能DIY玫瑰产品与婚礼摄影等,结合餐饮住宿配套设施服务,满足人们对安全食品与养生农业的需求,创意出的豆腐宴声名远扬。推出休闲加工农业园,改造加工厂房、车间具备参观、品尝、观赏、休闲等功能,拓宽体验农业与会展农业的经营领域,是休闲加工产业的创新型发展。新城子小学推出“欢乐农场”教学模式,蔡家洼推出农耕文化活动,寓教于乐,以实践提升孩子们的农业认知能力。创意农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开发种类多样的“玉米迷宫”休闲旅游产品,收益是玉米生产价值的20~50倍。[2]

3.2.3产业带动型园区拓展农业链条

农业产业园区以政策为指引,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深加工为核心,以科技研发为途径,以产业基地为支撑,以体制机制为保障,以生态旅游为依托,利用资源、区位、产业、资金、人才等优势,以工业化的理念聚集与拓展农业产业链条,最终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模式。北京康顺达农业科技生态园依托政策扶持与良好环境,利用土地与自然资源,发挥农业生产功能、休闲旅游功能、综合服务功能、辐射带动功能与都市型生态功能,是一家集生态基地、食品研发、加工制造、休闲旅游、观光采摘、生态美食、科普教育、会议接待等“一园多能”的现代股份制企业,建立产业间互动机制,创造了农工、农商、农旅的新思路,形成一二三产业连接的产业化链条,发展有机农业,建设高标准蔬菜园区,是生产、加工、流通、推广的“标杆”示范基地,被评为北京市“标准园”、“密云县示范合作社”、“北京市京郊农产品示范店”,有独特的产业文化。

3.2.4沟域经济是园区化建设的推手

依托密云山区丰富的资源优势,通过资源整合、政策集成、全程打造的方式发展“一沟一品”沟域经济建设,投入建设休闲农业、景观农业与创意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产业工程,提升生态环境整治,推进景观节点建设,推出农业特色品牌,重点建设沟域发展有机农业、设施农业等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打造融合观光、休闲、体验、养生多功能的休闲农业产业区。司马台—雾灵山国际休闲度假村沟域立足区位优势和自然资源,建成司马台长城景区、雾灵山龙潭景区、东极仙谷、紫海香堤艺术庄园等30余家景区,紧密围绕古北水镇龙头项目,形成“龙头景区+农户+民俗游+休闲农业”的高品质、多功能、综合性的沟域文化发展体系。[3]紫海香堤艺术庄园以发展沟域经济为载体,突破传统的建设思维模式,优化山区种植结构,引进香草特色种植品种,打造形成了一个集养生、度假、休闲、体验、艺术创作、婚纱摄影、影视拍摄为一体的综合性都市型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区。

3.3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及规范化经营管理活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方式与服务模式,利用标准化手段生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及有机产品,完善标准化体系范围,规范指导农业生产,整合农业资源,提升市场竞争力,是实现规模化发展与园区化建设的标准手段,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重要的社会及经济意义。

3.3.1“三品”及基地建设是实现形式

“十二五”期间密云农业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基地建设,培育绿色、安全、生态、有机、健康的密云农产品品牌,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标准化设施农业基地建设工程,按照集约性、休闲性、综合性、智能性的要求,完善现有规模设施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标准化生产、休闲旅游、规模化设施农业的生产基地。重点建设45万亩标准化生产基地,10万亩有机果品生产基地,果品销售企业有100家,果品加工企业达5家,10万亩有机杂粮基地,8万亩绿色蔬菜生产基地,5万群有机蜂养殖基地,建成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225个、有机食品基地7.8万亩、绿色食品基地6.5万亩,新增设施农业2万亩,发展10个休闲设施农业园。以扩大规模、提升品质为目标发展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穆家峪红香酥梨是经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果品,其观光采摘园是北京果品协会果品物流中心认证的有机果品生产基地,东邵渠石峨玉皇李子有1000亩有机认证基地,蔡家洼樱桃全部采用有机果树栽培技术标准和节水灌溉技术,密云板栗自2004年实施有机基地建设,有机蜂蜜实施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百年栗园北京油鸡养殖示范基地致力于鸡生态化养殖与有机食品研发,凯诚柴鸡蛋获得“三品”质量认证。加大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的认证力度与基地规模,鼓励巩固、提高绿色食品,提高“三品”质量水平,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与检疫检测体系,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与市场影响力,共同推动农业标准化有序发展。

3.3.2信息化管理搭建新型服务平台

信息网络平台是开展农业标准化的新型沟通渠道,拓宽业务推广领域,提高标准化水平与更新工作进程,促进标准化进步。2014年密云引进首家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搭建网络平台整合、包装、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提升品牌知名度。建立“密云休闲生态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微时代搭建微信平台推送密云旅游信息,展示旅游资源与特色产品,开展主题营销与特色宣传,未来将上线全县景区和旅游乡镇微信平台。菜农上传图片到微信,网络远程问诊蔬菜病例,寻求各地专家会诊,快速解决生产问题,普及农业生产知识,减少农民收入损失。北京绿润食品公司利用电子交易平台网络销售农产品,北京农副产品交易公司作为创新型的投资平台整合双方电子交易、资金、信息等优势,建立综合易平台,发展海外订单,扩大市场份额,创新服务流通体系的标准化形式。

4推进密云农业“三化”建设的发展策略

4.1提升整体水平实现持续发展

密云农业整体发展水平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生态涵养功能尚需提升,区域优势特色有待强化,优化集中单一的产业布局形式,加强符合功能定位的产业支撑力度,合理利用农业空间,挖掘潜在土地资源,保护农业水资源,增加基础设施投入比例,加大疾病防范与生态保护力度,解决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问题,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培养专业化农业人才,提升信息网络化水平,加快有机农产品认证推广,壮大特色农产品品牌效应,提高休闲产业基础,升级高效规模经济,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不利因素,加快规模化发展、园区化建设与标准化生产,通过行之有效的农业工程推动密云农业的长久发展,以基础保障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高水平可持续发展。

4.2调整产业结构注重生态建设

农业建设要以保护生态为前提,坚持在经济建设的同时,把生态建设和保护作为第一任务,完善长效保护机制,提升生态屏障与服务功能。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进行农业休闲旅游资源的整体开发,合理规划农业资源,统筹规划休闲农业发展布局,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加强科技支撑力度,延伸一二三产业链条,以产业化发展拉动农民收入增长。重视发展循环农业与节水农业,深入推进循环经济,提高农资使用率与利用率,变废为宝,拉伸循环产业链,既保证生态农业健康发展,又能获得实在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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