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2:23

保险业务论文

保险业务论文篇(1)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一、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二、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三、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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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保险业务论文篇(2)

2004年初,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为保险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理论研究是保险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对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践很快,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中央最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对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如何在全行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许多新的课题亟待研究。

一、充分认识保险理论对保险实践的重要作用

(一)保险理论是推动保险实践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科学的理论能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和前途,为人们的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和途径。列宁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个道理。没有思想的正确指引,就没有中国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没有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就没有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辟。进入新的世纪,我们党立足于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高瞻远瞩,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全党全国人民实现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提供了根本指针。

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实践,同样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坚持以反映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的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并根据实践的新鲜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是推进保险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有正确的保险理论指导保险实践,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就比较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就比较大。在新中国保险业发展之初,形成了初步的保险理论,保险业坚持“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的指导思想,支持国民经济恢复建设,自身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和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时间,受错误理论的影响,否认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挫折。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理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0年4月,同志在《领导干部保险知识读本》中作出重要批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保险理论的重大创新。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保险业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己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持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结合改革发展的实践,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不断推动保险理论创新。发展了保险功能理论,即现代保险不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提出了保险业发展阶段理论,即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首要任务是加快发展,尽快做大做强。理论的突破,为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挖掘发展潜力,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指明了方向。

(二)解决当前保险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保险理论指导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保险业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在产品和服务方面,产品结构单一,服务水平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经济补偿方面,我国保险业支付自然灾害的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够。在为社会保障服务方面,我国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发展程度低,还未能像发达国家一样成为一个国家养老与健康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在为“三农”服务方面,近几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萎缩,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此外,保险市场诚信建设问题,保险公司内控机制薄弱问题,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适应等,都是当前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固然有多种客观因素,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要回答和解决好保险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论研究,通过不断地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为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

(三)新的保险实践呼唤新的保险理论

时代在前进,实践在发展,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要不断深化。这既是我们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推进一切事业的根本方法。同志指出:“全世界自古以来,没有任何学问、任何东西是完全的,是再不向前发展的。”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进入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保险业发展面临着新的经济社会环境。

一是十六大提出,我们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个宏伟目标令人振奋又十分艰巨。

二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三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关口。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从低收入国家进入中低收入国家行列。在新的发展时期,居民生活水平将不断提高,社会需求更趋多样化,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人们更加追求生活内容的丰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

在这个大的背景下,保险业发展日新月异,保险实践将更加丰富。这不仅为保险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且对保险理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理论要发挥好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必须在现代保险功能理论、保险发展理论和保险监管理论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二、当前保险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是保险业如何确立科学发展观

提出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要把保险业如何确立科学发展观作为保险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对保险业为什么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科学回答。

(一)以人为本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保险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保险业实现自身发展的根本途径。以人为本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是安全需要;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面临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都可能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损失,对人的生存安全构成威胁。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和“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等说法,说明风险无处不在。保险是人类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的经济制度安排。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人们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群体来分担,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在各种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等风险发生后,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生存安全的后顾之忧。保险业要发展,必须从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出发,着力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提升人的生活品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在满足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还要满足追求幸福、享受生活的需要,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方面的需求将明显提高,稳定的收入、美满的家庭、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休闲成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保险在这些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要通过保障经济平稳运行,融通社会资金,支援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为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打下坚实的经济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理财和保障手段,要帮助人们对财富进行有效运作和合理安排,实现生有所托、老有所养、终有所安,提升人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提高人的生活品质。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促进入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还要满足精神文化的需要。不仅要提高生活水平,还要不断改善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还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保险作为与经济社会联系都十分紧密的行业,在上述方面大有可为,要发挥各项功能和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做大做强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科学发展观内涵十分丰富,具体到保险业而言,就是要做大做强,这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做大做强是在正确认识我国基本国情,全面分析国际保险业发展态势,科学判断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准确把握当前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的,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只有做大,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逐步改变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只有做强,才能使保险业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发展壮大,做大与做强作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辨证统一的。没有大,无所谓强。没有强,大也没有意义。做大与做强是有机联系的整体。

做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广。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经济的各行各业,为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各个产业,为各类经济组织和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保险服务;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文化、卫生、环保、教育等各个方面服务;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社会的各个阶层,使不同身份、不同收入、不同职业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保险服务。

二是服务程度高。要把保险渗透到人们生老病死的全过程,使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险保障。要使保险为社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不仅要做好事后理赔,还要做好事前的防灾防损。要使保险为经济运行的各个经济环节提供服务,不断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三是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使保险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使保险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互动发展。要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有较大规模。无论是提高覆盖面,还是发挥功能,都必须以一定的规模为基础。规模太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要尽快达到较大规模,就必须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发展是硬道理,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战略思想。

五是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普遍增强。要通过保险教育、新闻宣传和信息披露,普及保险知识,扩大保险的社会影响,增强公众对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及保险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与了解,使社会公众广泛树立起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做强,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保险公司竞争力要强。保险公司都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要有一批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企业集团,能够有效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二是保险业的整体实力要强。我国保险业要真正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国际金融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是保险监管要强。保险监管能够依法维护保险市场公正、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是保险队伍要强。要造就一支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人才队伍,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五是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强。要形成充满活力、创新力强、功能互补、多元发展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信用制度。要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险市场资源。

(三)创新发展思路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创新发展思路就是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的要求,以极大的理论和实践勇气,以创新的思维和办法,突破传统的发展模式,开辟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

创新发展思路,要不断进行观念创新。必须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体制、观念、做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切实转变观念。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努力做到保险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服务,保险监管为保险改革发展的大局服务。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牢固树立改革观念,通过改革为加快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创新发展思路,要做到统筹兼顾。统筹兼顾就是要心系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一是统筹城市和农村保险市场发展。二是统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市场发展。三是统筹为经济发展服务和为社会发展服务。四是统筹国内保险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五是统筹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和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六是统筹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市场发展。七是统筹承保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八是统筹发挥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创新发展思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最广泛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注重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使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心、支持保险业。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保险业来,积极吸引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进入保险业,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有利于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源泉充分涌流。

三、加强保险研究,繁荣保险理论

保险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保险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在新的形势下,保险业完成新的任务,实现新的发展,最重要的是理论上不能停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切实加强保险研究,繁荣保险理论。

第一,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近年来,保险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在保险理论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但是,从目前来看,保险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与快速发展的保险实践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研究力量比较薄弱,研究人才较为短缺,研究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系统、符合我国实际的保险理论体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和保险应用理论研究都不够深入,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存在脱节。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加强保险理论研究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因此,全行业要高度重视保险理论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资金、人才、体制等方面,为保险理论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

保险业务论文篇(3)

关键词:再保险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起适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这一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环境和管理要求,对会计准则本身和体系,编号和分类等诸多方面尽可能科学化,系统化,基本做到科学规范。

再保险作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对此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没有照搬国际准则的条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改进,以便国内保险公司能够逐步适应国际准则的要求。然而,新准则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陌生性,在实务中也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问题。本文重点就新准则下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作简单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6.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7.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分入业务需要提取准备金,并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该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8.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应付分保账款。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项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分保赔付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新准则下的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其一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其二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其三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人及相关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三、结语: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再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补充,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因此加强对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业务论文篇(4)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保险业服务贸易出口形式单一、数量少,呈现出急剧的波动状态。这充分显示出中国保险服务出口仍处于很低的水平,中国保险公司的潜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掘。主要是因为:一是“水土不服”,中国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中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外市场有些不适应,其本土化需要一个过程;二是中资保险公司风险意识、国际适应能力不足;三是国际壁垒严重阻碍了中国保险公司的进入。这样,从某种程度上构成了中国保险业进入国外市场的障碍性因素。

二、中国保险业进入国际市场面临的进入壁垒的类型和特点

中国的保险业进入国际市场面临的壁垒主要有:一是来自供给方的技术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必要资本量、学习效应;二是来自需求方的产品差别化壁垒等;三是政策性壁垒。

1、政策性壁垒。当前对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充分开放国家和地区只有美国、加拿大、中国的香港地区,而大多数国家对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该国设置多项壁垒,其开放领域和地区依然有限。如欧盟、日本的进入壁垒很高,设置了严格的行政性市场准入制度、规制政策壁垒、法律壁垒。从政策的层面上来看,政府认为在一个行业或地域中只适合于一个或几家保险公司就足以,为了避免出现过度毁灭性的竞争局面,政府往往会对这一行业或地域的国外保险公司经营进行限制。如公司的经营需要获得批准和执照,注册资金以及资金的来源也要受到政府的限制。甚至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虽然在某些程度上,保险产品理想的分销渠道已被本国企业所占据,政府依然对其分销渠道进行控制。如采用颁发数量、原产地许可证的方式,阻碍别国保险产品进入该国市场。

2、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壁垒。欧美、日韩等国家保险业已经形成了良好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拥有一批相当有实力的寡头保险公司,他们资金实力雄厚,有着良好的风险防范体系,信用水平高,同时涉足多种金融领域,进行多角化经营,拥有雄厚的资金、技术、经验开发新产品,无论是从业务类型还是产品的种类,都具有雄厚的分散风险的余地和范围经济的利益。同时他们拥有一流的管理团队,在保险的规模、投资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分销、营销等方面都有强大的优势,规模经济优势相当明显。而中国的保险与之相比资金的不足在资金运用率、运用范围、运用效益无法与国外同行相比,偿付能力不足,保险企业的规模较小,声誉较差,产品的研发能力较弱、险种单一、创新能力很低,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低下,服务能力和水平较低。这种不对称的地位使中国的保险行业面临相对较高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壁垒,这也是长期以来中国保险国外竞争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3、产品销售垂直一体化战略性进入壁垒。国外本土保险公司通过上下游的集中控制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并通过对营销资源和管理营销人员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大大降低了其销售成本。这样从保险公司企业价值链的角度分析,通过运用垂直一体化的营销方式就可以将不同环节的利润内部化,促使保险公司利润的增加;同时又由于通过垂直一体化战略的实施,拥有了一流的营销人员和管理经验,掌握了大部分消费者的意见反馈和产品需求信息,可以为企业产品定价和服务决策提供良好的市场信息。通过垂直一体化战略,将供应链收益内部化,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效力,同时又可以避免流通中的风险,但是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控制了大部分资源,提高了国外保险企业的进入壁垒。这样,中国的保险企业要想获得相同的竞争力,至少要同时进入两个市场,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互补的产品,但是由于中国的保险企业缺乏一定的用户基数和影响力,难以实现协调效应,这样也进一步加剧了成本负担。

4、消费者偏好所形成的产品差别化进入壁垒。由于国外厂商进入市场的时间较长,消费者对该公司的声誉,售后服务,销售渠道,产品设计等方面积累的偏好就越多,对该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就越忠诚。相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即使进入该国市场的中国保险企业在各方面都比在位企业优势更加明显,消费者也不会选择一个一无所知的产品。因此,即使在位厂商没有采取阻止,这种消费偏好和不确定性也构成了新进入厂商的进入壁垒。因此,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由于进入时间短,所以消费者不可能对它形成一定的偏好,中国保险企业想要获取或转移这种偏好所需的成本也可能越高,将必须付出较高的学习成本、雇员重新培训成本、产品的搜寻成本、消费者的心理成本等。

5、广告所形成的结构性进入壁垒。广告是一种有效的实现产品差异化手段。一般来说广告有两种效应:一是提供信息,二是劝说购买。对前者而言,广告通过借助一定的媒体宣传一个保险产品组合,推出新产品和新品牌;而后者主要是通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该企业或目标产品,并有效的将该产品和其他与之相替代的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只要企业能够实施有效的广告策略,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产品的有效宣传,都可以使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形成偏好并持久维持,从而使得自身更具有竞争力。广告的这种累积效应可能使消费者持续地对一种产品或品牌产生偏好和忠诚。这样,中国的保险企业想要获得同样的竞争力,就必须支出更多的广告费用。由于广告投资完全是一种沉淀成本,这更加重了中资保险公司的成本负担。三、提高中国保险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

鼓励资产质量高、规模大、管理水平先进的大型保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努力降低中国保险出口公司的成本,不断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鼓励有实力的大公司加快国际收购、兼并和重组步伐,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防范投资风险。首先,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中国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借鉴国外优秀的管理理念,遵循保险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原则,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分散系统性风险。比如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种类的限制、加大对国外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允许进行股权投资、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其次,应提高总体风险控制。如完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投资管理架构设置、投资决策管理系统设计、交易风险流程控制等重要内容。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对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总体和个别风险预警,将全部投资活动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更加审慎和稳健。

实行产品差异化战略,加快创新步伐。首先,应该对各个细分市场的规模、需求、竞争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选择能够发挥资源优势、规模适宜且前景看好的细分市场,加快保险产品创新,确定产品合理组合的宽度、深度和关联度,优化产品结构,尽快设计一批品种多、质量高的条款,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其次,更新服务理念,树立大服务意识,设立专职的服务机构,负责保险契约的保全,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查询,及时了解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研究、开发、设计、改善保险的服务工作,开拓客户的售前、售中、售后的附加延伸服务,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保险服务使每个客户都可能享受到方便、快捷、有效的服务,树立中资保险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此外,还可以逐步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综合客户服务平台。

不断增强市场开拓和维护能力,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一方面通过市场开拓,选准市场定位,制定良好的营销组合策略,通过建立包括产品品牌的定位、品牌延伸、品牌革新、品牌广告和品牌公关等一系列组合策略,培养消费者对其品牌的忠诚和偏好,渗透并逐步占领市场,满足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服务过程中与客户深入沟通,预见性识别出客户的潜在需求,为企业的未来产品创新和战略发展确定方向选择合适的流通渠道,设立自己的营销公司,实行垂直一体化的销售模式,同时实行特许经营权等纵深等营销模式,增强中资保险企业市场维护能力。

增强团队学习和创新能力。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企业的组织学习能力,实现资源向能力的转化,从而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核心竞争力。同时应该加强适应国际保险业市场竞争的中资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素质,缓解保险公司人才瓶颈的制约。

【摘要】当前中国的保险服务贸易的逆差不断扩大,这是当前中国保险业的竞争力较差、进入壁垒高和缺乏国际经验导致适应能力较差等因素导致的。在中国的保险业全面融入世界经济过程中,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求得生存和发展,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必须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进入壁垒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产品差别化垂直一体化

【参考文献】

[1]丹尼斯卡尔顿、杰弗里佩罗夫:现代产业组织[M].上海三联书店,1998.

[2]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保险业务论文篇(5)

任何公司的持续存在都是以创造能为市场所承认的价值为前提的。保险企业创造的价值可以分成三部分:①保障价值;②投资价值;③服务价值。保险企业一切活动都必须最终对这三方面的价值提升做出贡献,否则就是对资源的无用耗费。推动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资源主要来自于股东的投入和客户的保费。“资源耗费——作业行为——价值创造”是公司运转的基本逻辑。

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由财务信息流系统和资金流系统构成,以提供外部制式化信息、内部管理决策信息、进行费用控制和保障资金收支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系统。

第一,财务信息流系统——通过财务会计特有的“确认”和“计量”技术,从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方面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需要说明的是,基于保险业务自身风险管理和先收入后支出的复杂性,财务信息的生成离不开统计与精算技术。实际工作可以概括为“会计与统计并行,会计与精算互辅”。尽管如此,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通过确认和计量作业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其在会计期间的变化、期间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费用发生和利润增减等“历史性”信息,为公司各个层面的管理决策提供财务信息支持。

第二,资金流系统——以效率和风险平衡为原则,以保持资金流量和存量的健康结构为标准,对经营活动中资金流动进行管理控制。保险公司的资源来自于股东和客户,狭义的资金管理工作就是保证资金流动的安全,准确判断各个作业环节对资金流量的规模、时间安排等方面的需求,及时满足业务、费用和资本性支出的需要。同时,对存量资金的使用提出变现能力、波动性、时间安排等方面的要求。当然,广义的资金流管理涉及的方面要广泛得多。在现实工作中,财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管理工作结合得非常紧密一一资金流管理要利用财务信息来判断已拨付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控制过失舞弊风险、预测短期资金流量变动:财务信息流管理要利用资金流动的实际结果来印证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管理核心

目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保资金收支的安全、提供制式化财务信息、以费用管理为核心”,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保险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并且机构还在高速扩张。由此而引发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基层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尤其是日常工作中资金收支量巨大,强化并确保资金收支的安全就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尽管这项工作不需要高精尖的技术,但对保险公司基本风险的控制意义重大。

2、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有政府监管部门、股东、债权人、税务部门、公司管理层、员工、工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按照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每个月要报送大量制式化的报表。财务核算系统进行大量的数据采集、分类和汇总加工生成报表。目前财务核算与公司的管理决策、风险控制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真实的、相关的“精致”财务信息还很缺乏。比如,反映资金运用效益的、以完全成本或全耗费成本反映产品盈亏的、费用耗费情况和财务风险等方面的信息都不够充分。随着保险公司管理朝着集约化逐步推进,对高质量、个性化财务信息的要求成为必然,财务报表生成之前的核算工作和生成之后的分析工作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3、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对“费用规模的控制”,即发生前的预算控制、发生时的资金与核算控制、发生后的分析反馈(决算)控制,通过对费用的合理控制,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绩效的目的。

职能执行

基于目前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把财务管理的职能分解为:资金管理、业务管理、费用管控、决策执行等。

(一)资金管理

对保险公司来说,业务的推动、人员的发展、机构的完善都需要资金支持。从财务学的角度看,资金构成了企业最重要的“营运资本”。对于公司,资金是“流动的能量”。我们认为资金具有“产”和“权”的双重属性。就“产”的属性而言,资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现金和银行存款。作为企业资源,资金流动到什么方面,这种“产”的能量就要在什么地方释放。同时,作为“产”资金就是一种有形的东西。它的总体规模、结构和流动节奏都是财务管理工作要把握的。容易被忽略的是资金“权”的属性。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接点”。就企业内部而言,业主和公司法人之间、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分公司和营业区之间……都存在一种“契约式”的权责关系。即资金出让方把资金运用权交给使用者,使用者要合理运用,并且在偿还本金的前提下要返还资金出让者要求的期望收益。换句话说,资金的使用不是免费的、而是有“资本成本”的。

这里有必要强调与资金运用有关的“约束理论”,它认为公司所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而其中的某种资源是最关键的限制因素,这种资源被称为“约束因子”。通过有效管理这种约束因子,可以整合其他附属资源,从而改进整个管理体系。我们认为,对于保险公司,资金就是这种约束因子。抓住资金流动的方向、规模和时间等要素,提高资金流量和存量的管理水平,就能够整合企业整体资源的配置结构,总体提升资源的投入产出比。

资金运用要有强烈的“投资”意识——资金运用的方向是否能满足资本成本的条件。当几个方案在争夺资金时,要判断出哪个方案能产生更多资本回报:而作为申请和使用资金的部门要知道资金不是免费的午餐,能不能完成资本成本的要求。而理想的财务管理系统应当能为资金的拨出方提供资本成本,例如:期望利率、期望收益、收益回收周期、风险和波动性方面的论证和信息支持,同时应当为资金的接受方提供资本成本和期望收益的考核标准、资金使用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支持。

(二)业务管理

财务管理系统的特性决定了它要和所有的业务部门发生直接的、频繁的和紧密的联系(如图1)。财务信息的归集、分类、汇总、分析和管理都要植根于业务活动之中。更为重要的是只有理解了各个业务系统运作程序、控制关键点、决策模型等,才能有的放矢地搜集加工决策支持信息。

比如,精算系统计划对市场营销系统推广产品的盈利能力作一个评估,那么相当程度的成本费用都要从财务管理系统取得。而财务系统提供这方面的数据,离不开对产品特性的了解、离不开对营销方式的了解、离不开对前后线人员结构和相应人力成本的了解,同时也离不开对决策模型和分析技术的了解。只有对两个业务系统的众多方面有充分了解,财务管理系统才能提供真实、相关的决策支持信息。只有对业务系统有全面和深入的把握才能充分披露反映盈利能力、潜在风险等基本而重要的财务信息。资金流运用的效率更和业务系统密切相关,有如下基本原则:①资本成本补偿原则;②存量和流量结构合理原则:③资金流量和业务需要时间匹配原则;④事前计划预算、事中控制执行、事后反馈分析相结合原则。可以看出资金流管理必须和各个业务系统的战略规划、战术打法、指令、计划、要求、信息反馈等结合在一起才能进行。

(三)费用管控

费用规模控制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

现在保险公司所执行的费用规模控制基本思路是: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可用费用,然后控制费用发生的总规模不要超出公司可以承受的额度。其中费用计提比率的计算是以销售预算为基础,综合各种因素给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个项目的“期望”结果,然后倒推出一个“折中的”计提比率。预算控制的目的是费用的规模,但控制力量的指向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最终的结果(费用规模)。换个角度说,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规模上“压”费用,而是要明晰预算投入和对应行为的因果关系,提高资源使用的投入产出比。

如果我们把资金比喻成一枝箭,把箭靶想象成为资金配置的位置,那么,效率要通过瞄准来实现一一瞄得越准,箭越接近靶心,就越有效率;而效力是通过“当机立断”的扳弓放箭过程来完成射箭的一系列动作,动作越干净利落,就越有效力。资金的配置使用也是类似的道理。没有“价格”(资本成本)作为准星的市场机制来瞄准,资金这枝箭就不能射中靶心,产生效益;然而,一味的讨价还价和论证效益,又有可能失去机会、缺乏行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的资金既要能有效率地配置到最能发挥作用的方面,又要有效力地进行实际的配置和运用行为。

财务管理管控的对象是资金和费用、管控的方面是效益和风险,而管控的执行要做到效力与效率的平衡。

运用ABC法和“基于行为的预算管理”(Acvity—basedBudgeting,ABB),有利于费用管控。按现有预算管理思路,把费用分解为业务性、资本性和费用性三部分。先从费用性部分进行突破,基本思想是“作业消耗资源,产品消耗作业”,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成本库设立,成本动因分解,通过成本动因的链接把费用归集到各个部门、人员乃至产品上。不仅可以得到相对准确的成本费用归集结果,更重要的是明晰企业资源投入的方向、原因和对应的产出。从科学预算的角度,测算预算期间作业发生的原因、作业的数量和相应的各个作业环节的投入,可以从“作业行为”的层面做出预算。同时从这三个方面针对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开展预算管理的激励与控制。

目前的费用管控是一种“保费分成”刚性机制。这种机制有很好的效力——简单、客观、便于操作。但是缺乏效率——资源没有得到最佳配置。特别是当费用的实际使用部门对某项费用的使用有确实的投入产出效率把握时,财务管理的保费分成机制就陷于尴尬之中——讲效率,则违反费用和预算规定;讲效力,则对抗不了费用使用部门的“理”和“力”。我们认为财务管理部门目前可以做两项改进:①研究作业预算管理,构建基于作业和投入产出分析的费用管控机制,提高资金运用的投入产出比,掌握“效率”主动权:②在现有管控机制下,根据财务人员的水平和业务实际情况,给予费用管控人员一定的灵活空间。

此外,管控工作本身也要有投入产出的思想,清楚在各个管控环节投入了多少成本,而可以控制的低效、无效、浪费损失(合称“差错成本”)又有多大。如图2所示,管控的准确度在理想水平上的总成本(管控成本+差错成本)是最小的。这条原则很抽象,但是规定了设计管控系统广度和深度的基本要素。

(四)决策执行

执行管理是对财务决策执行过程的控制。公司管理中信息的上传下达、资源配置的具体执行都要依托于财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具有一些“天然优势”:掌握财务信息、直接负责资金的划拨、了解公司管理和资源配置原则、对业务有一种财务意义上的敏感性等。但是这些优势往往也蕴涵着某种“天然劣势”:真实财务信息和业绩考核“悖论”、资金划拨及费用支出“冲突”、执行刚性原则对灵活的具体业务“不兼容”等。可以讲,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日常工作众多矛盾交汇的结点。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理顺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就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我们认为用如下模式来完成执行过程:

1.形象财务管理人员首先要对自己部门在公司的整体形象有一个定位。并且要时刻从他人的反馈中了解其他部门对自己是如何认知的。根据心理学的“镜像原理”,一个人的头脑中都对自身形象有一个认知映射,而人们的日常行为受到这种认知的影响甚至制约——你越认为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你就越会向什么样的人去发展。我们认为,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一个决策支持、风险管控、业务服务的健康形象。而这种形象应当具备服务、便捷、透明、公平、效率的品质和相当程度的人情味。

保险业务论文篇(6)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团体保险已成为现代员工福利计划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团体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用同一张保单承保多个成员的风险,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简便,能够部分消除逆向选择等特点,从而在成本上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在高速发展的我国极具前景。

一、我国团险业务的历史演进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商业保险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恢复商业保险业务至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产品结构比较单一。而产品的销售只能通过单位推销人身保险,保费低保额小。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改革开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会保障较充分,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弹性。这一时期的团体保险多表现为团体,仅指团体投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前期,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多年的飞速发展,保险业也呈现井喷之势。从保险的需求方分析,此阶段居民虽已有一定积蓄,但鉴于社保和国企改革尚未启动,对社保和养老方面的保险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专职人的引入使个保基本转为人销售为主,团险业务受到明显挤压。而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双高”时的市场而推出的各类储蓄型产品和团体年金产品,因随后的连续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在此阶段,虽然团体保险的保费收入有了一定增长,但从其在行业的地位来看,处于下降阶段。

第三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团体保险的需求激增,原因一从企业角度,原来由国营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医疗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团体保险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从国家角度,中国特殊的人口结构,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会保障压力使政府大力推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其中企业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从消费者角度,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医疗、养老体系都不健全。出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强烈,大大激发了对此方面的保险需求。国内的保险主体也不断增加,各种新型团体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寿险业进入产品转型期。企事业单位对团体保险的认识日益加深,中国的团体保险业务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我国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1)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2)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若严格按定义归类,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另外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政策上的制约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3)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三、团险业务销售方式的分析

团体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类,直销、中介和交叉销售。除了这三种渠道外,还存在其他的销售模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络、国际共保组织进行销售以及职团等。下表是对三种主要销售渠道的对比分析

四、销售渠道组合策略

目前团体保险销售最先进的模式是公司综合运用各种渠道,采取多层次的分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采用各种不同的渠道销售产品。同时,可以通过不同渠道的组合,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选择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组合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组合中的渠道,必须是那些能够为公司带来某个目标市场的许多交易的渠道。

选择分销渠道组合的模式,需要根据市场的情况、产品生命周期的情况来进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特定的目标市场上所采用的分销渠道的多少。保险公司可以同时采用尽可能多的分销渠道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但由于团体保险客户的有限性,渠道间的竞争导致成本增加。保险公司还可以挑选最为合适的渠道来销售针对特定的团险产品,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挖掘细分市场潜力,提供更专业的客户服务,但保险公司容易进入过度操纵的管理误区。另外还可以采用独家分销策略,这里的独家分销策略不是指保险公司只选择一种分销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团体保险产品只能采取一种分销渠道。这种策略能够保证各种渠道之间避免竞争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约。

第二,团体保险产品生命周期分销渠道策略。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组合策略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对于投入期的产品,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不易模仿,可以选择可控性较强的渠道组合,以避免大规模的资金风险。如果产品易模仿,就要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迅速占领市场。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应该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维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产品,在达到销售目标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放弃某些分销渠道,以减少成本。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销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数渠道。

第三,市场细分策略。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中,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占领全部市场,这就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对市场进行细分并且确定目标市场。市场细分就是依据保险购买者对保险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与愿望各个相同的消费群。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营销优劣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

总体而言,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需要考虑一些原则,主要有经济性原则,即渠道的选择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最大化;有效性原则,即分销渠道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优质业务并且能够增加现有客户忠诚度,吸引潜在客户;控制性原则,即保险公司能够控制分销渠道,以使其能够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适应性原则,即选择的分销渠道必须能够适应变化的营销环境;匹配性原则,即分销渠道的选择能够和团体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相匹配。

保险业务论文篇(7)

法官在逻辑思维过程中为获得特定处理结论,必须将所处理的案件事实置于保险条款规范构成要件之下,诚如丹宁勋爵所言:“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最重要的是对文件的解释”。保险合同虽名为“最大诚信合同”,但因合同当事人语焉未详,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导致纠纷迭起。加之保险合同已普遍采取格式合同的不争事实,如何在合同解释中突破合同的形式公平而追求实质公平早已为各国立法所瞩目,因此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之确立并日益受到尊崇实为大势所趋。我国保险法亦于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遗憾的是仅此一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就完成了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之阐述,再配以我国法官手中自由裁量权的缺失和严格限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幕后跃至台前,成为法官手中肆意挥舞的尚方宝剑,保险合同一旦滋生异议,便对保险人作不利解释,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可避免地成为一刀切模式下的牺牲品。

武断的牺牲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保险业的积极发展,在国外保险公司蜂拥而至的中国保险业市场,我国保险业若想在与狼共舞中得以存活并谋求发展,必须打破这个立法限制的瓶颈,而最有效的方法便是改变保险利益解释原则现行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将其定性为对保险合同关系人利益取舍判断的最后一张王牌,使其成为司法机关作出抉择的最后工具。

一、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立法基点之反思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或反立约人原则,系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1其渊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其后为法学界所接受,不但法谚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且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2由于保险事业的发展,各国保险业务的交流与协作日益广泛,保险合同出现了定型化、技术化、标准化的趋势。保险台同的主要条款一般都是保险人起草拟定(当然还须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并印制在保险单上。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往往依据自身的承保能力,确定基本的保险条件,确定承保风险的范围、标的及索赔条件、收费规定等等,从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投保人往往只有在保险人设立的保险险种条款之间进行选择,而不能对条款本身进行修改,因此投保人所代表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成为人们所公认的”弱势群体“,亟需借司法调整而对其倾斜性保护,以实现公平交易。显而易见,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之立法基点在于:(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肯定其主流地位及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不能对现存的例外因素视而不见,一旦根基发生动摇,其上层建筑又怎能岿然不动?

首先,现代商业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通常由定型化合同条款和个别商议合同条款共同组成,我国保险法的第18、19条正是其立法体现,其中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种类繁杂,保险标的、期间、条件等均有可能各不相同,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并报主管机关核准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法一一涵盖,更无法切合个案保险的需要。因此,本于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方圆之内,应允许当事人以个别商议方式另行约定保险合同条款。依前述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不利于条款拟定人”原理的实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当仅适用于定型化合同条款,而不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条款。个别商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使用的语句。3

其次,若被保险人并非法律设想的经济上的弱者,那么法律设计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失去了“扶弱”基础,保险合同果真发生条款争议,则继续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无异于构建空中楼阁。“在个人保险领域,合同当事人之间迥然不同的地位是至为明显的,被保险人通常未受训练并对保险条款的细微差异不表怀疑。有鉴于此,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合同依照被保险人解释其用语的方式予以诠释。”4但在现代保险实践中,大量经验老道、业务娴熟的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人及律师的积极参与,已极大消弭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强弱分明的界限,使得二者的谈判实力渐趋一致。况且有的被保险人本身就是一个拥有巨大市场份额,并富有经营之道的企业,其谈判和经济实力更是与保险公司不相上下。鉴于疑义利益解释是为了适应合同格式化的趋势,以保护经济上弱者利益而发展的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因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交易实力的强弱分明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若二者实力相当或近似,也即被保险人并非“经济上弱者”,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便无用武之地。那么如何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交易地位是否相等作出准确的判断,美国的审判实践提供了考量标准5:(1)被保险人的规模。被保险人的规模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可能性成反比,因为被保险人的规模越大,其拥有的谈判实力越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越小。(2)律师的参与。如果在产生争议的保险合同签订之时,被保险人的事务系由经验丰富的律师,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将无法适用。而该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保险人的律师又旗鼓相当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模糊不清的条款不应依照对保险人不利的方式予以解释,而应依照对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所欲达到的动机及可能性加以支持的方式予以解释。(3)保险经纪人的参与。保险经纪人是一个独立的中间人,他不受特定公司的约束,他通过使用其强大的谈判实力自保险公司获得最有利的条款,从而满足了大客户的需求。因而若争议保单条款由保险经纪人拟订,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将无法适用于该保单的解释。(4)手写保单的使用。经由个别谈判达成的手写保单较为充分地反映了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手写保单的这一性质使得一些美国法院拒绝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于该种保单的解释。(5)被保险人对保险的熟悉程度。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创立的原因,是为了保护缺乏经验的被保险人,因此按照一些美国法院的观点,在被保险人拥有与保险人相当的保险经验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将无法适用。(6)有关的争执是否是保险人之间的争执。按照一些美国法院的观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基石,是被保险人缺乏经验”。因此,“在两个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只有依照合同条款本身进行解释才是公平的”。(7)被保险人拥有的总体谈判实力。鉴于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拥有“在公平的基础上与保险人进行谈判的市场能力”。因此一些美国法院认为,由拥有相同谈判实力的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被当作普通合同并按照适用于普通合同的解释方法加以解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毕竟我国保险业市场的成熟和发达程度无法与美国保险市场所并肩,保险人强、被保险人弱的局势仍为现实之主流,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倾斜保护仍有积极意义,但在具体操作时,应权衡以下因素:(1)双方争议条款为双方商议个别条款;(2)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一样均为保险公司;(3)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拥有相当的谈判经验或总体谈判实力不相上下等。对此,在诉讼中保险人一方应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一旦证明成立,则排除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而按普通合同的解释方法,力求探寻当事人的真意。至于律师与保险经纪人是否参与保险合同的磋商订立以及参与程度如何,在我国现阶段只应作为法院斟酌的辅标准。

可见,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之立法基点并非坚如磐石,当其松动甚或缺失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无可避免地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这并非偶然。因为该原则并非基于严格逻辑抽象出的普适性规则,而是一种基于较大概然性的价值判断,其本身就是对法律秩序的违反。的确,在现实生活中的多数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强弱立判,法律的关怀价值得以彰显。但若将该原则强施于四海,那么必然会牺牲个案的公平,而法律的正义正是藉助于个案公平得以体现。一百个正义的判决所苦心经营起的法律的正义、公平和秩序大厦,极可能因一个舍弃正义和公平的武断判决而顷刻间土崩瓦解。因此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铁律,而是有其特定的舞台。

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之适用前提

不可否认,保险人的强势地位仍为生活之常态。那么即便是在这个偌大的特定舞台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否可自由的跃至台前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了舞剧的完满谢幕,它注定成为最后的舞者;为了实现制度设置的价值目标,它注定成为司法者手中的最后王牌。

若对我国《保险法》第30条进行字面解释,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一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关便对保险人作不利解释。简陋的立法条文对该原则的其他适用因素及“争议”的界定只字未提,使得原本为伸张正义的“侠义”条款彻头彻尾地变成对保险人“杀无赦”的死亡宣判,若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对保险人而言怎能公平?!同时,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简单地确定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实际上是将该原则的启动按钮交给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这种启动方式极有可能导致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滥用,破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最终有悖于该原则“拓展保险承保领域,并因此提高商业交易的有效性或涵括范围”6的本旨。相比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就显得科学完善。《台湾保险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可见其立法并不当然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而是构建了一个传承的前提,即不得同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原则相冲突。7我们可从中得到启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角色地位和适用前提:

首先,该原则的适用不具有排他性。保险合同虽身具“保险”的个性,但更多表现出的是其作为一种民商事合同的共性,因此一般的合同原则仍有其广泛的适用空间。保险合同的最终解释往往是多个原则综合适用、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歧义条款提供一种手段或者途径,它本身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也不具有绝对性,不能排除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或者方法的适用,以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8.

其次,在众多的合同解释原则中,该原则作为司法者手中握有的最后一张王牌,其适用具有滞后性。如同英国保险法学者Clark所指出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可供依靠的第二位的解释原则,该原则在其他解释原则无法确定保险合同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9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所具有的“辅原则”的特征,决定了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正确适用位次为:首先得以适用的应为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即法院首先应通过探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的真实意图来阐明合同条款的内容,正如英国保险法学者KennethCannar所言:“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是:从保险单本身及任何附件(例如投保单、建筑物的说明图等)中发现的当事人的意图应居于统治地位”。10在探究当事人真意时,先按保险合同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但应注意,保险合同条款由专家拟定,遣词造句极其严谨规范,如果涉及到法律及其他专业术语时,则应按其在专业上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加以理解。如对“暴雨”、“暴动”的解释就应当从专业的角度去解释其具体合义,而非依通常人的理解来解释,此即英国法院所创立的“专家解释”原则。如果仍存有疑义,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等去伪存真,再现当事人订约时之真意。另外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还可适用有关格式化条款的合同解释原则。只有当以上一切合同解释原则用尽而争议局面依旧扑朔迷离时,有利解释原则才作为最后的王牌,得以使用。

最后应明确,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实质要件并非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所有争议,而局限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模糊不清”。此处的“模糊不清”,是指在保险合同解释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用语拥有一个以上的合理解释。按照英美法院的主流观点,只有在保单条款模糊不清,并且这种模糊不清无法借助外部证据予以解决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方可适用。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模糊不清,其考虑因素主要不是合同的用语或措辞,而是不同的合同阅读者在阅读该份合同时,是否将“诚实地对其含义产生歧义”。11但对“合同阅读者”的确认标准,英美两国态度炯异:美国法院主要将其确定为“正常的,具有合理理解能力的人”,英国法院则一般将其确定为“正常的律师”。两相比较,美国法院着眼于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接受,而英国略显苛刻的标准意在限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于不同立足点上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其制度本身并无优劣之分,择取标准为具体社会形态的现实需要。但针对于我国现状,一般情况下保险人的整体实力远胜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一般公众,而律师又未真正广泛地参与保险订约,因此应采“一般理性人的标准”认定“合同阅读者”,给予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最大合理空间,以彰显其制度关怀,追求实体公正。

三、结语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本质是在无法对合同的争议条款作出明确认定时,法院基于必须作出裁判的使命,而根据一般概然性所无奈作出的价值判断,反映出法律无法判定事实时的尴尬。因此其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虽有人所共知的积极意义——保护弱者利益,但若没有恰如其分的立法调控枢纽,又必然会矫枉过正。我国保险法简陋的规定就为该原则的负面效应恣意生长提供了温床,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滥用,使得保险人在法院“冠冕堂皇”的裁判理由之下,默默吞咽合法利益无法维护的苦果。有鉴于此,我们亟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予以合理定位,明确其“最后一张王牌”的角色地位,如若无视规则而肆意将其抛出,满盘皆输的场面必将出现。我们输掉的是法律的正义、秩序和公平,而这些恰恰是我们营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所苦心追寻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参见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146页。

2参见刘宗荣:《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125页。

3参见樊启荣:《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4Clark,TheLawofInsuranceContracts,Lloyd‘sofLoodonPress,1997,p.373。

5参见张燕:《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载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7卷第3期。

6Clark,TheLawofInsuranceContracts,Lloyd‘sofLondonPress,1997,P371。

7参见张世增:《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载于《河北法学》,2003年5月。

8参见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页。

保险业务论文篇(8)

一、当前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现状

当前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以跨境交付、国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进行。而中国的保险服务贸易的出口主要是以商业存在的形式为主。主要表现在:截至2007年8月,在境外中资共设立了保险营业机构42家,保险代表处或联络处9家。但是其“走出去”的困境也日益显现:一是营业机构主要以产险为主;二是经营地域主要集中于香港地区、英国和美国;三是出口额很低。2000—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额如下:2000年为108百万美元,2001年为227百万美元,2002年为209万美元,2003年为313百万美元,2004年为381百万美元,2005年为549百万美元,2006年为519百万美元。2000—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增长率:2000年为110.2%,2001年为-9.7%,2002年为49.8%,2003年为21.7%,2004年为44.1%,2005年为-5.5%。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保险业服务贸易出口形式单一、数量少,呈现出急剧的波动状态。这充分显示出中国保险服务出口仍处于很低的水平,中国保险公司的潜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掘。主要是因为:一是“水土不服”,中国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中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外市场有些不适应,其本土化需要一个过程;二是中资保险公司风险意识、国际适应能力不足;三是国际壁垒严重阻碍了中国保险公司的进入。这样,从某种程度上构成了中国保险业进入国外市场的障碍性因素。

二、中国保险业进入国际市场面临的进入壁垒的类型和特点

中国的保险业进入国际市场面临的壁垒主要有:一是来自供给方的技术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必要资本量、学习效应;二是来自需求方的产品差别化壁垒等;三是政策性壁垒。

1、政策性壁垒。当前对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充分开放国家和地区只有美国、加拿大、中国的香港地区,而大多数国家对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该国设置多项壁垒,其开放领域和地区依然有限。如欧盟、日本的进入壁垒很高,设置了严格的行政性市场准入制度、规制政策壁垒、法律壁垒。从政策的层面上来看,政府认为在一个行业或地域中只适合于一个或几家保险公司就足以,为了避免出现过度毁灭性的竞争局面,政府往往会对这一行业或地域的国外保险公司经营进行限制。如公司的经营需要获得批准和执照,注册资金以及资金的来源也要受到政府的限制。甚至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虽然在某些程度上,保险产品理想的分销渠道已被本国企业所占据,政府依然对其分销渠道进行控制。如采用颁发数量、原产地许可证的方式,阻碍别国保险产品进入该国市场。

2、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壁垒。欧美、日韩等国家保险业已经形成了良好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拥有一批相当有实力的寡头保险公司,他们资金实力雄厚,有着良好的风险防范体系,信用水平高,同时涉足多种金融领域,进行多角化经营,拥有雄厚的资金、技术、经验开发新产品,无论是从业务类型还是产品的种类,都具有雄厚的分散风险的余地和范围经济的利益。同时他们拥有一流的管理团队,在保险的规模、投资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分销、营销等方面都有强大的优势,规模经济优势相当明显。而中国的保险与之相比资金的不足在资金运用率、运用范围、运用效益无法与国外同行相比,偿付能力不足,保险企业的规模较小,声誉较差,产品的研发能力较弱、险种单一、创新能力很低,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低下,服务能力和水平较低。这种不对称的地位使中国的保险行业面临相对较高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壁垒,这也是长期以来中国保险国外竞争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3、产品销售垂直一体化战略性进入壁垒。国外本土保险公司通过上下游的集中控制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并通过对营销资源和管理营销人员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大大降低了其销售成本。这样从保险公司企业价值链的角度分析,通过运用垂直一体化的营销方式就可以将不同环节的利润内部化,促使保险公司利润的增加;同时又由于通过垂直一体化战略的实施,拥有了一流的营销人员和管理经验,掌握了大部分消费者的意见反馈和产品需求信息,可以为企业产品定价和服务决策提供良好的市场信息。通过垂直一体化战略,将供应链收益内部化,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效力,同时又可以避免流通中的风险,但是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控制了大部分资源,提高了国外保险企业的进入壁垒。这样,中国的保险企业要想获得相同的竞争力,至少要同时进入两个市场,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互补的产品,但是由于中国的保险企业缺乏一定的用户基数和影响力,难以实现协调效应,这样也进一步加剧了成本负担。

4、消费者偏好所形成的产品差别化进入壁垒。由于国外厂商进入市场的时间较长,消费者对该公司的声誉,售后服务,销售渠道,产品设计等方面积累的偏好就越多,对该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就越忠诚。相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即使进入该国市场的中国保险企业在各方面都比在位企业优势更加明显,消费者也不会选择一个一无所知的产品。因此,即使在位厂商没有采取阻止,这种消费偏好和不确定性也构成了新进入厂商的进入壁垒。因此,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由于进入时间短,所以消费者不可能对它形成一定的偏好,中国保险企业想要获取或转移这种偏好所需的成本也可能越高,将必须付出较高的学习成本、雇员重新培训成本、产品的搜寻成本、消费者的心理成本等。

5、广告所形成的结构性进入壁垒。广告是一种有效的实现产品差异化手段。一般来说广告有两种效应:一是提供信息,二是劝说购买。对前者而言,广告通过借助一定的媒体宣传一个保险产品组合,推出新产品和新品牌;而后者主要是通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该企业或目标产品,并有效的将该产品和其他与之相替代的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只要企业能够实施有效的广告策略,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产品的有效宣传,都可以使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形成偏好并持久维持,从而使得自身更具有竞争力。广告的这种累积效应可能使消费者持续地对一种产品或品牌产生偏好和忠诚。这样,中国的保险企业想要获得同样的竞争力,就必须支出更多的广告费用。由于广告投资完全是一种沉淀成本,这更加重了中资保险公司的成本负担。

三、提高中国保险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

鼓励资产质量高、规模大、管理水平先进的大型保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努力降低中国保险出口公司的成本,不断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鼓励有实力的大公司加快国际收购、兼并和重组步伐,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防范投资风险。首先,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中国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借鉴国外优秀的管理理念,遵循保险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原则,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分散系统性风险。比如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种类的限制、加大对国外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允许进行股权投资、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其次,应提高总体风险控制。如完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投资管理架构设置、投资决策管理系统设计、交易风险流程控制等重要内容。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对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总体和个别风险预警,将全部投资活动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更加审慎和稳健。

实行产品差异化战略,加快创新步伐。首先,应该对各个细分市场的规模、需求、竞争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选择能够发挥资源优势、规模适宜且前景看好的细分市场,加快保险产品创新,确定产品合理组合的宽度、深度和关联度,优化产品结构,尽快设计一批品种多、质量高的条款,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其次,更新服务理念,树立大服务意识,设立专职的服务机构,负责保险契约的保全,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查询,及时了解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研究、开发、设计、改善保险的服务工作,开拓客户的售前、售中、售后的附加延伸服务,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保险服务使每个客户都可能享受到方便、快捷、有效的服务,树立中资保险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此外,还可以逐步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综合客户服务平台。

不断增强市场开拓和维护能力,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一方面通过市场开拓,选准市场定位,制定良好的营销组合策略,通过建立包括产品品牌的定位、品牌延伸、品牌革新、品牌广告和品牌公关等一系列组合策略,培养消费者对其品牌的忠诚和偏好,渗透并逐步占领市场,满足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服务过程中与客户深入沟通,预见性识别出客户的潜在需求,为企业的未来产品创新和战略发展确定方向选择合适的流通渠道,设立自己的营销公司,实行垂直一体化的销售模式,同时实行特许经营权等纵深等营销模式,增强中资保险企业市场维护能力。

增强团队学习和创新能力。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企业的组织学习能力,实现资源向能力的转化,从而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核心竞争力。同时应该加强适应国际保险业市场竞争的中资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素质,缓解保险公司人才瓶颈的制约。

【参考文献】

丹尼斯卡尔顿、杰弗里佩罗夫:现代产业组织[M].上海三联书店,1998.

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保险业务论文篇(9)

[摘要]国际保理是一项集结算、融资、账务管理及风险担保等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创新业务。本文在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上,指出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可以促使出口企业采取更灵活、更具竞争力的付款方式,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而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保理信用风险融资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外贸易整体上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但出口商同时也发现随着国际贸易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形式转变以及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要想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采用灵活的贸易方式。从贸易实践来看,出口商一般采用付款期限在120天以内的赊销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即是一种较为有利的贸易方式。据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己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贸易方式的改变,向出口商提供扩大国际市场机遇的同时,也使出口商又面临出口收汇的风险。根据商务部研究院对500家外贸企业的抽样调查,我国企业的出口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至20倍,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坏账总额累计已经达到1000多亿美元。日益严重的出口坏账问题,致使许多外贸企业常常陷于“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两难境地,不少企业因惧怕坏账风险而采取过于谨慎的信用政策,结果限制了业务的发展。一方面要扩大出口,一方面又面临着高额收汇风险。如何获得有效的出口保障,帮助出口企业规避和化解外贸风险,是摆在出口企业面前迫切而现实的难题。而集贸易融资和账务管理于一身的国际保理应运而生,刚好可以解决这些难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概况 1.保理业务简介。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国际保付业务,它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当出口商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将所产生的短期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来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所以,保理业务是为信用销售特别是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出口商安全收回货款或获得融资。 2.保理业务的基本运作模式。保理的运作模式有两种: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模式下只有一个保理商,双保理模式下则涉及两个保理商。它们的运作过程不同,其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双保理模式。在双保理模式中,供应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申请,出口保理商对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与之签订保理协议,然后出口保理商与购货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签订协议,由进口保理商根据对购货商的信用评估,核准给予供应商的信用额度,即可以提供坏账担保的额度,并由出口保理商通知给供应商,供应商与购货商在赊销或承兑交单基础上达成交易后,由供应商将发票及有关单据通过出口保理商寄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传递给购货商,并到期收取应收账款或者供应商将发票代表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待进口保理商到期收取款项后,再偿还出口保理商。 在双保理模式中,进口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它仅对出口保理商负责,而出口保理商对供应商负责,出口保理商不必对各个购货商的资信情况、购货商所在国市场情况、法律、贸易习惯等进行调查研究,而是将这些工作交由进口保理商来做,从而可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二、积极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意义 推进国际保理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与发展,对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1.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结算方式,提高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 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竞争已不仅仅是质量、价格的竞争,向买方提供商业信用也成为竞争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型出口企业相当看重的结算方式还是传统的信用证方式。信用证曾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占据了国际结算方式的首选地位,但信用证对进口商有以下两点不利:第一,申请开证时须向开证行提供保证金,影响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第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仅审查提单、商检单等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货物的质量只有等到进口商赎单提货后才能确认,因此,信用证不能保证货物的品质。由于上述两点不利,许多进口商拒绝使用信用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率迅速下降。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等结算方式使进口商节省开证费、保证金等费用,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受到了进口商的欢迎。我们一般出口企业内部对 (D/A )承兑交单、(D/P )付款交单、(O/A)赊账等结算方式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这对降低收汇风险无疑是正确的。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尤其在以买方市场为主导, 网上销售异军突起的新的国际贸易大环境下,许多客户都有赊销的要求。据统计, 目前欧美企业之间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25%,亚太国家之间信用证比例也呈逐年下降趋势。因此,在结算方式采用(D/A)、(D/P)、(OA)等付款方式下,引入国际保理这一工具,可以大大分散出口商面临的收汇风险。 2.增加了解客户的渠道。我国中小企业信息闭塞,对国际市场和国外客户缺乏了解,这是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障碍。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是其服务项目之一,保理商利用其专业人员和网络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调查服务。所以保理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获取国外客户信息、消除开拓国际市场障碍的有效手段。 3.保理能解决出口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融资难长期困扰我国企业的发展。融资是保理这种综合性金融业务的服务项目之一,保理商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合同金额80%的融资额。相对银行货款来说,保理更容易给企业特别是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这主要是基于: (1)保理融资对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要求低。在贷款这种传统的融资方式下,银行关注的是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利润率和现金流量等考核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的指标,而对中小企业来说,整体资信能力大都比较差。保理融资方式的基础是出口企业的产品已经销售出去并由此取得短期内到期的应收账款,融资的依据是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被接受程度和盈利状况,而非资产负债的状况,保理商关注的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将企业的整体资信能力置于一个次要的位置。这正可以规避中小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较弱的劣势,有利于外销形势好的中小企业融资。 (2)保理融资不需要担保。银行贷款一般需要提供担保,而中小企业往往缺少可供抵押的财产或担保人。而保理融资则不需要提供抵押财产或担保人。 4.保理能降低中小企业的管理成本。应收账款相当于出口企业提供给客户无息贷款,出口企业的资金被客户占用却不付利息。从机会成本看,企业失去了将等额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或用于其它投资获得收益的机会。中小企业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将流动性差的应收款变现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货币资金,盘活了中小企业的资产,降低了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同时保理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费用。 三、国际保理的适用限制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遇有下列情况时出口商可考虑选择叙作保理业务: 1.对国外进口商资信情况不了解,对方又不愿接受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达成出口交易,不得不采用O/A 、D/A或D/P等结算方式。 2.出口商必须是在合法经营前提下,这往往是应收账款能够得到出口商、保理商、进口商所在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保理商能够收取债款的保证。另外,出口商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L/C以单证相符为依据付款,而是在交付货物与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 3.出口商要具有一定的商业经验和年度财务报告。这是保理商了解出口商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清偿能力和发展前景,判断保理方式对该出口商的适用程度和经营风险的依据。 4.销售的商品不是复杂昂贵的资本性商品。 四、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几点建议 出口企业要想“走出去”, 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会遇到更多的风险与挑战。有些风险特别是结算的信用风险仅仅依靠出口企业自身的能力是根本无法规避的。因此就需要国际保理为其分担风险,使其能够更快的发展。如何使企业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并充分利用国际保理这一有效途径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 1.针对我国许多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不了解,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的状况,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外贸企业的经理和业务人员尽快学习和掌握国际保理业务这一有效的避免外贸收汇风险的方法。应该让他们充分了解到国际保理业务在财务管理、风险、融资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以进一步扩大其运用范围,创造更大的效益。 2.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国际保理业务既然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国际业务,无论是提供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保理业务进行结算的企业都应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以期切实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及实务水平。 3.完善企业管理、强化风险意识。我们许多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还停留在传统企业管理阶段,无法系统的分析和规避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此出口企业的经营者和业务人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从整体利益考虑, 充分认识到国际保理业务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要重视对出口结算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防范,把风险降到最低,保证企业的稳健经营。 4.转变观念,适应市场。企业不仅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有正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善于运用各种防范措施化解风险,扩大业务规模。我国一部分企业目前虽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却因噎废食,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些企业由于惧怕非洲、拉美、东欧、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风险而不敢同其交易,白白失去了许多机会,放弃了本来可能拥有的市场。还有一些企业由于担心采用灵活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会给收汇带来风险而坚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其结果只能是忍痛放弃许多诱人的合同,丢掉了客户,使其出口业务更加艰难。对此,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在现今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只有采用灵活方便的 O/A、D/A、D/P等方式开展贸易才能占领并不断扩大市场。而国际保理业务又是规避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解决企业后顾之忧的有效途径。

保险业务论文篇(10)

保险公司一般采取先收取保费后进行赔付的方式,有时会因两者间相距时间过长,造成分期进行会计核算时各种收益分配不均。就会计人员方面来说,保险公司的地方分公司的会计人员通常由总公司进行委派,但委派人员仍由分公司物色,分公司决定会计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造成了会计人员职业能力大幅度的削弱。同时,保险公司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预期能力,致使会计人员在操作上的主观性变强,公司有可能因此获取虚假的财务信息。另外,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但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不一,在财务处理上会较为随意,经常造成判断失误。这些情况都会降低财务信息的质量,最终对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保险资金运用不合理

我国保险业当前的资金风险主要在于保险资金存在运用和划拨不合理的问题,使保险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和增值。体现在:第一,我国保险业存在投资工具稀少、投资品种单一、投资期限短的问题,造成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失调;第二,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制度上的执行不够严格,经常进行通融赔付和逆向承保;第三,保险资金多用于银行存款或证券买卖,运用渠道窄且运用方式单一;第四,在资金的管理上保险公司一般进行集中管理,但分公司却经常多头开户,造成资金分散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周转,同时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运营成本,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济业务[1]。

(三)准备金提存不足

保险人购买保险时,通常需先进行保费支付,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被保险人或财物发生事故或损失,保险公司才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人缴纳的保费后,为保证事故突然发生时有足够的赔付资金,通常会进行一定的准备金提存。然而在保险公司内却经常存在保险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客户退保的情况发生,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也无从得知。

(四)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保险公司在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时,需要财务部门的财务报告,包含了公司的盈利和亏损状况,以供监管部门和公司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并做相应的决策。然而部分保险公司为伪造经营业绩或逃避处罚,通常会对财务报告做一些掩饰,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同时,虽然保险公司大多建立了监管制度,但由于信息流通不足,造成财务风险的监管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产生了很多管理方面的漏洞。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保险体系还不健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明显的差距,比如在保险活动方面缺乏全面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的新业务不够规范、并且缺少相关的立法等。而我国目前的《保险法》的内容和使用范围都已经严重滞后,逐渐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保险体系都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和空白,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进保险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策略

(一)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风险管理的参考依据主要来源于会计核算,其主要工作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必须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对财务人员加强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帮助财务人员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和管理,杜绝虚报和隐瞒的现象。同时,财务部门要严格控制企业的负债率,做到现金流和负债率的平衡。

(二)加强资金运行管理

由于中国目前的保险业存在资金运用不合理的现象,保险公司必须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资金投资决策部门,由专业的投资人员组成,决定保险公司的资产分配和投资项目,并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权限,在资金的运行中要注意将操作和管理分开,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同时,推行资金托管制度,明确托管双方的法律关系,在资金运作上进行相互协作,极大地加强了保险公司的资金风险管理[2]。

(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建设,能够帮助在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合理和有效规避和防范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会计法》等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工作流程,并在工作中不断进行完善。同时,建立分级服务机构并加强管理,让总、分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同时对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管理,在分公司遇到问题时要做到及时与总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和风险的有效规避,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指风险管理中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强化财务管理。保险公司在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评估时,财务报告中必须如实反映公司经营中的收入和亏损状况,以便准确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障财务状况稳定。因此,保险公司需加强内部审计,规范会计核算工作,采用费用报销实名登记制度,确保经营数据的真实和可靠;组织专家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为风险管理给出合理建议,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同时,改善和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对不符合或不适应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

(五)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的功能也越来越完善,保险公司可以推广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强化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大力开发财务预算管理系统,取代人工管理进行全面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力成本[3]。设定数据自动分析模式,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的项目预算进行分析,对预算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有效防范风险发生。同时,加强对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收付费管理系统和预算管理系统的整合,简化工作流程的同时能够使预算管理渗入到每个工作环节,保障预算管理的执行。除此以外,还应加强费用报销和销售管理等系统的建设,自动报告反常的费用使用情况,以便对风险状况能够及时处理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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