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贷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05 08:53:03

金融信贷论文

金融信贷论文篇(1)

对此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就目前来看,还没能很好的解释此问题,也没有给出合理化的建议。另一方面,早在上个世纪初,西方学者就注意到了信贷市场中这种借款人愿意支付现行利率,却不能按照这种利率获得贷款的现象,将其定义为“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并从信用可获性、风险与利率因素、隐含性信贷合约、不完全信息、信贷合同的执行和法律制度等角度进行了解释,但这些主要以完善市场经济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仅一定程度上适合中国农村,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信贷配给现象还需要结合其特殊的经济、金融情况进行解释。

本文借鉴信贷配给理论,运用信息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农村金融理论等,采取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功能分析与机构分析相结合,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金融特征,对中国农村的信贷配给现象、原因和为解决此问题而需进行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思路作一些探讨。

在分析中国农村信贷配给问题时,多数学者侧重于分析宏观层面,分析政府约束和制度性问题,如政府的偏向城市和工业化的宏观政策导向、规定利率上限及资金短缺等。但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的情况是:在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扩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情况下,一方面政府强调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却是农村贷款在整个贷款中的比例逐年下降;一方面政府发放支农再贷款,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却通过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大量流出;一方面是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难,另一方面却是金融机构难贷款,大量信贷资金闲置甚至亏损。这说明仅从宏观层面分析不能解释农村信贷配给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信贷交易系统的内部出发,以不完全信息理论和信贷配给的微观基础——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行为特征为基础,将产生并影响信贷配给的各种因素融入一个模型,分析银行信贷配给的原因、配给的标准和方法,及市场竞争结构、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基础设施等因素对信贷配给程度和范围的影响。

在对中国农村信贷配给现象及配给程度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上述模型说明中国农村信贷配给虽然根源于信息不均衡使商业银行只能用一定的标准来分配贷款,而中国转型时期的“二元经济”导致的信贷市场分化使农户和乡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成为银行信贷配给的目标。但中国农村信贷配给之所以如此严重,主要还在于金融体系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的信贷资源配置功能的失效,包括金融机构由于内、外因素导致的对经营目标的偏离,中国银行业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以及由此造成的近似完全垄断的农村信贷市场,金融风险补偿、分担和转移机制欠缺,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因素进一步加深了中国农村信贷配给的程度和范围。因此,要解决农村信贷配给问题,必须在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同时,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其信贷资源配置功能。

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普遍现象,但这个问题已经在一些国家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他们的做法可以为农村金融体系重构提供经验和借鉴。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思路是:运用机构观和功能观相结合的方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多层次信贷需求,构建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形式农村金融组织各有定位、功能互补、产权明晰、监管有力、可持续发展的多元化的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有限,以间接性融资为主且绝大部分农村经济主体不具备直接融资条件的情况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必需的资金支持。具体包括:通过国家信用的退出、建立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打破信用社地域和业务限制等来建立竞争性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以增加信贷供给总量;通过深化商业银行改革,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来加强利润的激励和约束力,提高以高风险获取高收益的积极性,增强对风险较大的农村信贷市场提供信贷的能力。采用税收和补贴等经济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对农村的信贷供给;通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信用社支持农村信贷的能力;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除了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和农业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金融机构风险,以提高金融机构提供农村信贷的积极性;通过确立稳定与效率并重的银行监管目标,减少监管对银行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副作用,增强对信贷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来扩大信贷市场的规模和深度。

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

一是不同于以往大多数学者在分析中国农村信贷难问题时,侧重于宏观层面,分析政府约束和制度性问题,本文试图从信贷交易系统的内部出发,以信贷配给的微观基础——主要是信贷市场非均衡信息下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为基础,来解释中国农村的信贷配给现象。

二是已有的信贷配给理论在解释信贷配给原因时,基本上都只从一个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将产生并影响信贷配给的各种因素融入一个模型,阐述这些因素的相互联系,以微观基础分析为重点,同时分析宏观环境对微观主体行为的影响。

三是首次对信贷配给的过程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信贷配给的标准和方法,抵押物、银企关系、资产规模、社会信用、贷款利率管制、法律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等在信贷配给中的作用。在分析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时不是就现象而分析现象,分析了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如商业银行限制对基层机构的授权、上存资金、“惜贷”等行为。

四是运用一些方法如部门分析法、调查法和计量经济模型对中国农村信贷配给现象和配给程度进行了实证检验。

金融信贷论文篇(2)

一、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二)传统消费观念制约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在消费观念方面,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沉淀、孕育了中国百姓独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未雨绸缪”世代相传,被誉为传统美德。这与“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消费信贷意向存在错位。受传统消费惯性的深刻影响,对信贷消费的认知程度较低。经过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扩大消费的宣传,居民消费观念有了一定的变化,但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不愿或者认为不必要贷款消费的人占据绝对多数,消费模式一直沿着“积蓄—购物—积蓄”的路子,这表明,我国的消费信贷缺乏有力的舆论引导唤不起人们利用金融产品的意识,享受不到金融产品带来的好处,“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消费模式未被绝大多数人认同,如果在今后人们的消费信贷意识未有明显转变,消费信贷依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全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缺位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有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6000亿元。在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个人资信调查与评估机构,商业银行也拥有较为完备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库并形成信息网,为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提供了极大的支持。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个人信用信息不完善,增加了商业银行大规模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顾虑,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目前,大量可以开放的数据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有关征信体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征信数据缺乏并且得不到同业间的及时沟通和有效整合。没有有效社会信用机制较好地约束个人信用活动,贷款申请者多头开户和恶意骗贷便有空可钻。同时,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银行难以对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不得不严加防范,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

(四)居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现阶段,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还较低,致使消费者承贷能力较弱。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因素,居民家庭承贷能力大小决定其信贷需要对银行的有效性,只有有效需求充足才能将个人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近几年金融资产虽增长迅猛,但对于住房、汽车等高档商品,对大多数普通市民而言其收入水平和已经具有的金融资产还是难以承受的。据调查,目前银行推出的消费信贷对象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者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未来预期收入较高。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使消费信贷的对象主体仅限于社会上的中等稳定收入群体,这也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之一。

(五)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年4月1日起实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

二、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策略

(一)信息不对称应对策略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从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着手,做到信息互通有无: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二)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

在当前阶段,要转变消费者观念,必须着手做好两件事:一是业内学者和商界人士大力宣扬信贷消费的优势与好处,并切切实实为满足消费者的信贷需求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催生新的消费需求,当前国家大力开展的汽车下乡、文化消费、娱乐消费等无疑就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而从已有的消费理论来看,要使得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定国人对国家未来的信心,提高对于持续增加未来收入的预期。为此,一定程度的国家担保是必要的。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消费热点反映了消费者的需求倾向、消费倾向和购买力的投向。我国城镇居民近期出现的消费热点,主要是房地产消费、汽车消费、文化教育消费、信息消费、旅游消费、保健消费、家政服务消费和社区服务消费等方面。培育和正确引导这些新的消费热点,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可以促进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如何培育、引导这些消费热点呢?除了要提高居民收入并合理分配收入外,主要在于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调查,掌握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增强适应消费需求的能力。此外要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政策要适应买方市场的新形势,要从抑制消费向鼓励消费转变,以促进消费热点升温。

(五)加快消费信贷立法进程

为保障消费信贷是发展,国家应积极立法,从制度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国首先要从总体思路和规划入手,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对消费信贷的发展做出总体设计。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一方面要针对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的难点问题—抵押处分权的实现,抵押登记等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制定诸如《抵押贷款保险法》、《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法》、《个人信用和破产制》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消费信贷金融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金融信贷论文篇(3)

一、小额信贷外部环境的问题及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问题

市场经济是小额信贷运作机制的载体,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才有可能摆脱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建立起缓解贫困的目标体系;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才可能打破部门垄断,农户的经营行为才有可能完全独立自主,才有可能获得除去资金以外,更多相应资源的能力;此外,也只有通过市场机制,小额信贷机构本身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可持续发展。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发育更为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信贷的缓贫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如贷款到达农户手中后,在其它生产要素当地欠缺的情况下,如何获得这些生产要素就是一个大问题。目前市场化改革的不配套,已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包括过去片面采取“西化”发展战略造成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既得利益部门的抵制等。

其次,我国小额信贷溶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深,国外的小额信贷完全依靠市场来建立和发展,而我国的小额信贷则很少采用市场法则。这种状况一方面由于客观因素制约,如贫困地区市场化程度低,中央政府对金融行业一向严加管制。另一方面也与我们思想和操作上的不足有关。小额信贷本身就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一个向贫困人口提供市场帮助的机制,一个向市场化程度低的贫困地区灌输市场意识的通道。

(二)政府对小额信贷的政策

政府对于缓解贫困的政治承诺以及各种缓贫计划的干预与介入程度,都会不同程度地增强或弱化小额信贷的缓贫效果。纵观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更像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

1.政府行为对小额信贷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债务豁免的直接干预。这些出于良好愿望来帮助农民的贷款减免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的信用,使贫困目标群体对信贷产成了豁免预期,严重影响小额信贷款项的到期回收率。长此以往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尤其是贫困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这将更不利于小额信贷的发展。

2.强大的政治组织力量导致强迫命令。

3.政府还有很多其它的职能,尤其是地方政府,它不可能一直对小额信贷保持同样的关注,所以在运行环境没有得到规范的条件下,政府对小额信贷的时冷时热,对小额信贷的长期发展也是很不利的。

4.政府官员一般不具备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素质和企业家精神,尤其是在目前这些政府的小额信贷管理组织都具有一定临时性的情况下,更不可能要求他们对小额信贷有很大的积极性了。

5.因为我们很多扶贫贷款所采取的低息政策,某些政府官员还有可能利用小额信贷。

(三)法律法规的问题

目前,尽管所有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有些甚至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小额信贷扶贫试验的批件,但所有这些小额信贷机构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也不具备一般经济实体所具有的融资资格。这种状况不仅使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自愿储蓄持续地筹集相对低廉的资金,而且也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民间机构的定位也使得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受到严重束缚。

二、额信贷内部机制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1.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试验项目

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由于中国特殊的体制问题,许多小额信贷机构依赖于政府组织建立起来,缺乏职能上的独立性,管理人员不能专职化和专业化,表现出明显的机构缺位。

2.政府主导型项目

严格地说,这类项目不能称为规范或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项目,而将其称为扶贫项目可能更合适。从这类项目的体制多变和不适应发展的形式、缺乏专职队伍建设、强调补贴利率政策等方面看,也说明其不具备持续性发展的目标。政府部门与农业银行业务部门之间存在“两张皮”现象,两者的责、权、利关系模糊不清或不对称,且难以监控,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造成贷款的回收率大幅下降,造成国家资财的大量浪费和流失。

3.正规金融机构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活动

目前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主要是在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强力推动和支持下开展的,农信社本身并没有多大积极性。农信社不情愿的理由很简单,除去央行的补贴,小额贷款的成本很高,在利率不能同等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农信社肯定要亏本。而央行的大规模的补贴能持续多久也值得考虑。

(二)资金来源问题

对于非政府小额信贷项目来说,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资金在来源上就受到严格的限制。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目前唯一被默许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和部分扶贫贷款,然而,只靠国外的捐赠和贷款永远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

政府主导型的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扶贫信贷资金。这部分资金是农行管理的,而农行要先自筹资金,再由财政贴息。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如在本地无法通过吸储解决,下级农行要向上级农行拆借。因为贫困地区的贫困县吸储量很小,常规贷款尚嫌不足,所以扶贫贴息贷款需要拆借,而拆借款要付3.75‰的月息,可是发放给农户的利率则为年息3%,农行的借贷利率倒挂。再加上运作小额信贷的高成本,农行发得越多,亏得越大。所以这种资金运行方式的可持续性也是可以打上个大问号的。

(三)低利率的问题

我国地方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大多实行低于商业银行利率。如陕西、广西等省区由政府出钱资助的小额信贷,年利率为2.88%[3]。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是依据我国中央政府确定并执行的扶贫开发贴息贷款的利率。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不违反金融纪律;另一方面也为了体现扶贫的原则,减轻贫困贷款者的利息负担。但事与愿违,低利率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1.低利率不能补偿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

国家严格管制的利率政策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没有根据每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利率的权限,就如同在市场上购物,销售者没有根据市场产品供求情况进行定价的权利一样。如果把小额信贷机构作为一个理性经纪人来看待,他不会长久地经营亏本的生意,在无利可图或预期亏损没有可能扭转的情况下,他自然而然的会选择退出这个市场。

2.低利率往往导致高违约率。

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和放贷者都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白送”的礼品,可以不按期归还甚至根本不必归还,或者说可以赖帐,从而造成低还贷率。

3.低利率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里。

因为利率低,借贷者有利可图,一些手中握有权势的人便积极钻营,设法将贷款转移给他人,从中渔利。结果国家的优惠政策,被贫困地区强势的“先富裕起来的”人群所霸占,真正的贫困者反倒难以沾边。

4.低利率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

这是因为,较低的利率将给借款者一个错觉,即小额信贷是一种很不严肃的商业交易,既然压力不大,就容易产生松懈情绪,认为用好用坏无所谓,经营上马马虎虎,有收入就还钱,没收入就欠着,说不定拖一拖也像以前的扶贫贴息贷款一样可以不还了呢。借钱态度如此,更不会在选择经营项目上慎之又慎了。

(四)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问题

从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各类机构来看,都存在项目运行和财务两方面管理水平低的瓶颈制约。农信社是目前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比较,农信社无论是自身的硬件设施,还是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都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上。面对金融市场化进程,识别与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明显不足。从实践中来看,其管理成本也相对偏高。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在内部管理上,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信贷质量管理能力弱,信贷质量比较差,表现为风险贷款率和拖欠率比较高。

(五)小额信贷监测与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中央银行没有制定任何专门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而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长远目标,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资金安全当然也就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具体表现如下:

1.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或者没有设立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监察机构;已设立的不少流于形式,不能正常发挥作用[4]。

2.小额信贷项目的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在中国的小额信贷扶贫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基层机构提出项目并组织实施。而这些政府机构并不承担贷款使用所带来的风险,从而就容易造成由地方政府提出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或者个人主观意志,甚至成为地方行政官员树立个人形象的工具。

3.小额贷款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的额度虽小,但面向的是千家万户,发放和管理中的工作量十分巨大。无论农行,还是还是非政府组织及其它小额信贷机构,在机构网点上都难以满足小额信贷管理的需要。甚至乡村机构最多的农信社,也感到管理力量不足。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贫困农户对利用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缺乏信心和途径,甚至错误地将小额信贷款视同无偿扶贫救济款,因此容易出现小额贷款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等情况。主客体两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在小额贷款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妨碍了小额信贷扶贫效用的发挥。

4.小额信贷的回收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中国的小额信贷大部分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贷款无需抵押,因此贷款能否按时收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贷农户的现金流状况以及个人信用

5.小额信贷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小额贷款在运作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失是必然的。正常的商业贷款,主要是商业银行在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来弥补这部分损失。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我国的小额信贷利率往往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而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又比一般商业贷款要高得多。况且,众所周知,在自然条件恶劣的那些地区,坏帐损失还要更高,小额信贷机构要以低利率对应高呆帐比例,难以建立有效的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当然,我们可以说还有捐赠和政府补贴,但对这种方式的依赖性越高,小额信贷的自我发展就越受限制。何况,贫困地区的政府又拿得出多少钱来补贴呢?

参考文献

[1]艾路明.小额贷款与缓解贫困[M].第一版.北京:科学经济出版社,2000

[2]刘文璞.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A].刘文璞.中国小额信贷十年[C].北京: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05

金融信贷论文篇(4)

信号传递模型中,对于信号的定义是指通过自身的努力,并付出一定成本后,所取得的可以直接被识别的良性改进,如银行投入一定资金组织员工培训,事后客户发现每笔信贷业务的操作时间大大缩减了,效率得到提升。除了信号以外,市场主导者的信念也十分重要,信念的改变会使模型的均衡也随之改变。MichaelSpence(1973)的研究中,雇主会根据求职者发出的信号来修改自己的信念,信念的每次改变都会把市场推向另外一个均衡。

本研究中应用的模型是贝叶斯纳什均衡模型和Spence的信号传递模型。由于信号传递博弈的局中人需要有一个主导者,这个主导者在博弈中占据有利位置,他可以设计对自身有利的游戏规则,使其他局中人在这个规则下做出最优选择,Spence的研究中这个主导者是雇主,但信贷市场不同于就业市场,信贷市场中,企业和银行都有可能是博弈的主导者,这取决于市场的发展阶段,当银行处于垄断地位时他便是游戏的主导者,反之企业则可以主导信贷博弈的规则。信贷市场与就业市场的区别是利率不像工资那样自由浮动,因此笔者假设利率是非固定的,允许风险的存在。在研究银行主导的信号传递博弈时采用利率作为传递信号使其达到贝叶斯纳什均衡;研究企业主导的信号传递模型时采用Spence信号传递模型。

贝叶斯纳什的均衡模型是指在一般博弈中,由类型为的局中人i的信念指派这个模型中,局中人i在设定自己的信念以后,自身所获得的期望盈利便取决于其他人行为,当其他人的行为改变并发送出不同的信号,局中人i便会修改自己的信念,并在新的均衡中获得最优的期望盈利。由局中人信念、行动信号和盈利函数所形成的博弈均衡称为贝叶斯纳什均衡。将该模型应用于信贷市场研究,局中人可定义为金融机构和企业,信号可以是利率、资产、信用等级、利润等因素,根据各自的偏好、风险、收益等特性求出期望盈利函数,根据各自的投入产出最大化原理定义市场的均衡。

Spence的信号传递理论模型是开放式的,其采用一个闭合的信息反馈循环来定义信号传递市场的均衡。该研究基于一个重要的假设,即信号传递的成本与个体的生产能力成反比,这个假设条件可以很好的将局中人分类,使资源的分配可以对号入座,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而给局中人带来福利损失。笔者欲将这个均衡用于信贷市场,因此假设条件为信号传递成本与银行或企业的生产能力成反比,与此同时得到信贷市场的信息反馈循环图。根据图1所示,银行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决定进行信号传递是否可以使净收益最大化,企业观察银行传递出来的信号与工作效率的关系,据此进一步确定自己的信念(不同信号下各种结果发生的概率),信念确定不同信号下的利率水平(再次重申这里企业是市场的主导者,如果银行业过渡繁荣,便会存在企业选择银行的情况),银行根据利率水平决定如何改进成本获得最大效益。这个动态均衡会一直循环下去,信念的改变是影响信号传递均衡的最关键因素,信念的修改可以产生无数个均衡,所有的均衡都可以包含在这个闭合的信念反馈循环中。

银行主导的信号传递理论研究

假设企业进入信贷市场后,操作方式会影响现金流的状况,操作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风险运作,一种是无风险运作。风险运作会产生不确定的现金流u(投资额为I),其程度可以分为高(H)、中(M)、低(L)三档,u取决于企业的状况根据公式(6)可知,值越高,信贷的利率越高。银行作为市场主导者只需根据公式(4)来确定企业的类型,再根据类型确定信贷利率。资信良好的值低,利率低,资信差的值高,利率也高。这种激励使资信良好的企业努力传递信号(调整现金流组合决定值),使银行知道自己的类型,以便获得优惠的利率。要使信号能够发挥作用还应保证在这个相对低的下,资信差的企业不会去模仿资信好的企业,而是选择自己的阀值率,尽管借款利率较高。因此,在银行作为主导者的市场内,资信好的企业应努力传递信号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具体方程如下:公式(7)是资信好的企业的最优化问题;公式(8)约束了资信差的企业伪装成资信好的企业的动机,因为这样做会使其情况更差。银行根据公式(9)来判断企业的好坏:值由公式(7)和公式(8)解出,R表示银行借款利率水平。由此可见,阀值作为信号可以帮助银行将资信好的企业区分出来,并给予优惠的信贷利率;这种机制下,资信差的企业也找到了自身的均衡点,他们只需真实报告自己的类型,否则他们的净效应会减少。

企业主导的信号传递理论研究

当信贷市场的资金供给大于需求或者说银行数量过多时,企业便会成为银行竞相追逐的客户,这时企业便成为信贷市场的主导者。假设利率是市场化的,资信良好的企业面临流动性压力的时候,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银行,企业判断银行好坏的标准是服务效率,效率越高,企业愿意付出的利率越高,假设银行效率用信贷审批时间来衡量,即从业务受理到放款的工作时间。这个假设条件基本符合实际,企业在面临流动性压力的时候,往往急于借入资金,对于信贷的审批速度要求很高,许多企业进入昂贵的高利贷市场,其原因就是高利贷的放款速度快。不同银行改进服务效率所花费的成本也不同,这里重申信号传递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银行改进效率的成本与其提高收益的能力成反比。研究中将银行分为两类,优等(Ⅱ)和劣等(Ⅰ),各自占银行总数中的比率为1-q和q;边际收益为2和1;效率改进的成本为c/2和c,即优等银行改进效率付出的成本少而收益提高多,劣等银行付出的成本多但效率改进少(符合重要假设条件)。

企业愿意向效率高的银行支付高利率,向效率低的银行支付低水平利率。具体的数据和假设条件见表1和图2。根据图2所示,为了寻找市场均衡点,需要推断企业主的信念确定后,以上的假设情况是否符合基本模型中提及的Spence信息反馈循环机制。假设企业主的信念是当c≥c*时,企业主完全愿意支付2的利率;当c<c*时,企业主完全愿意支付1的利率。在图2的约束下,两类银行都要做出最优的选择,他们各自的最优均衡如图3所示。图3表明,企业主的信念和效率改进的成本函数确定后,银行Ⅰ的最优选择位于坐标轴的原点,银行Ⅱ的最优选择在c*点。此时银行Ⅰ在0点的收益为1>2-c*,银行Ⅱ在c*点的收益为2-c*/2>1,两个不等式可以解出1<c*<2。

假设银行的生产力与效率改进成本成反比,市场的均衡取决于企业主的信念,当信念修改后,均衡也会随之修改。现假设企业主的信念修改成以下形式:当c<c*时,企业主认为该银行有q的概率是Ⅰ型,有1-q的概率是Ⅱ型;当c≥c*时,企业主认为银行是Ⅱ型的概率为1。这时的信贷市场均衡如图4所示。由图4可知,企业主修改信念后,即当c*>2q时,信贷市场存在均衡,均衡点均为原点,两类银行不用付出成本改进效率,均会得到2-q的收益,因为当c<c*时,被认定为银行Ⅰ和银行Ⅱ的概率分别为q和1-q,有q+2(1-q)=2-q(当c<c*时的利率水平)。银行Ⅰ的均衡很明显,银行在c*点的收益为2-2/c,由于c*>2q,有2-q>2-2/c,得出均衡点为原点。

假设继续修改企业主的信念:当c<c*时,企业主认为是银行Ⅰ的概率为1;当c≥c*时,企业主认为该银行有q的概率是Ⅰ型,有1-q的概率是Ⅱ型。这时信贷市场的均衡再次发生改变,详见图5。由图5可知,当企业主再次修改信念后,即当c*<1-q时,两类银行的市场均衡均变为横轴上的c*点。这时银行Ⅰ的收益2-q-c*和银行Ⅱ的收益2-q-c*/2都大于无效率改进时的收益1。企业主还会根据市场的信息反馈修改自己的信念,每一次修改都会形成新的均衡点,或者说均衡取决于企业主的信念,这种动态均衡就是前文所描述的信贷市场信息反馈循环。从宏观视角来看,相对于前两个均衡,这个均衡点是企业主导的信贷市场的最优均衡点,因为在企业主信念的作用下,所有银行都致力于服务效率的改进,不仅使企业自身获益,还可以使其他企业从中得到实惠,也可以将其称为效率溢出效应。

信号传递可以使银行在信贷市场内找到最优均衡,但从福利的角度来看,这种均衡也许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的。按照图3所示的情况,如果不存在信号传递,所有的银行将获得收益q+2(1-q)=2-q,这一收益大于银行Ⅰ的1。对于银行Ⅱ来说,假设q=0.5,其信号传递均衡的收益是2-c*/2,c*>1,此时银行Ⅱ的收益小于1.5(2-q=2-0.5=1.5)。由此可见,信号传递的均衡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可以改进使整个体系的福利提升,当c*/2<q,q>0.5时,银行Ⅱ的收益为2-c*/2>2-q,银行Ⅱ的数量少于银行Ⅰ时可以得到福利的改善,或者说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有助于福利的改善。将以上情况用于一般分析,假设银行Ⅰ和银行Ⅱ的效率改进成本分别为笔者着重研究企业主信念确定后,银行如何做出收益最大化选择,并未考虑信贷风险因素。为了方便研究,假设这个主导型企业是优质的、安全的,其完全可以还本付息,信贷风险记为0。

结论

笔者研究了在信息不完全的信贷市场内,企业和银行为了实现自身的最优化选择,是如何通过信号传递来进行博弈的。分别研究了银行主导的信贷市场和企业主导的信贷市场的信号传递理论,现对两个市场的研究分别进行总结。

存在信号传递的银行主导型信贷市场内,银行作为市场的主导者会确定自己的信念,并确保这个信念有助于其能够正确区分企业的好坏,防止逆向选择的风险。

金融信贷论文篇(5)

Abstract:Thecreditcollateralinruralfinanceislimitedinanarrowscopeundertheprincipleofnumerusclauses.Thebuilding,housesiteuserightandlandmanagementright,whichconstitutethemainrealestatesofapeasant,cannotbetakenascollateral.Asthepolicybecomesmoreandmoreflexible,theabovecanbemortgaged.Thecurrentlegislativemethodshallbechanged,andthescopeoftheruralcollateralshallbeexpanded.

KeyWords:ruralfinance;collateral;landmanagementright;housesiteuseright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肯定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农村金融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现有制度框架之下,“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将有利于提升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有利于扩大农村信贷的供给。[1]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农村担保物范围的规定究竟有哪些?是不是农村村民现有的或将有的所有财产均可以作为担保物[2]?如何在制度建设层面予以改进?这些无疑是贯彻《决定》精神,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中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不揣浅薄,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农村担保物的范围及其解释论

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作为农村信贷担保物权标的的农村担保物的范围应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3]在现行法之下,能够作为农村信贷担保的担保物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其中,抵押财产限于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质押财产则包括了动产和除所有权及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两者的区分大抵与设立担保权是否以移转标的物为生效要件相关,不移转占有而以登记为其上担保权生效要件的,属于抵押财产;以移转占有为其上担保权生效要件的,属于质押财产。[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村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还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同时,《物权法》上明确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村质押财产包括:“动产”;“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同时,《物权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物权法》第209条。)

与我国《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上对担保物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但由于立法方法上的限制,以上列举财产之外的财产则不能作为担保物,不能设立担保权。上述规定在解释上至少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的农作物、林木等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其他土地附着物”,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范畴,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但在信贷实践中,如何对这些不动产进行贷前评估、贷中管理、贷后追踪,无疑是一道技术上的难题。尤其是在我国农业相关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这些财产不能在一个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其变现和处置尚无公正的规则,如何权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即成问题。本文作者认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端赖于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构建和发展,只有在这些财产能够在公开市场上有一个相当公允的交易价格的情况下,这些不动产的评估、管理、变现规则才易于建立,农村金融机构才可对之进行风险控制。否则,金融机构不会接受这些财产作为担保物。

第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一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我国《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仅能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设立(《物权法》第135条),但也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发展留下了制度空间。《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物权立法之时,国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物权法》对此作出规定尚不成熟,于是就“作出原则且灵活的规定,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留下空间”[5]。在《物权法》中,仅承认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3条)。但《决定》在允许“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可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准此以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可以作为担保财产。

第三,农村村民依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所生的债权属于《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所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财产。以农产品期货和农业生产保险为支撑的订单农业是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就订单的气候性等损失投保,有利于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的信贷风险[6]。《物权法》上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示权[7]。由此可见,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8]。订单农业中,农民依订单应向买受人交付农副产品,同时享有向买受人请求交付货款的权利,这一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应收账款”。农户完全可以以这一权利向金融机构出质,从而获取部分农业生产资金。在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均可控制的情况下,这一担保物完全可以在农业生产信贷中使用。

二、农村信贷供给不足的困境:农村担保物范围中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允许抵押?

我国《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其设立方式的不同对其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作了完全不同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解释上属于《物权法》第184条所称的“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9]不能作为抵押财产;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从《决定》的精神来看,这一区分应当修改。

《决定》首先明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实际上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物权性质[10],同时,《决定》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要求,允许农民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以转让、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在解释上实际上是允许的。

其一,抵押与上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一样,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之一,属于上述“等形式”的范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至少在解释上没有障碍。

其二,《决定》明确允许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在解释上“转让”比“抵押”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程度要重,因为“抵押”毕竟不是“转让”,其所置重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只有在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才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变现问题。依“举重明轻”规则,既然允许了限制程度较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应允许限制程度较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准此以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由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即无正当性。因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农村村民对这一基本生产资料已经完全没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了,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情况下,农村村民仍对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保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其三,至于有些人所担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可能会发现改变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对象、用途管制等来实现。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禁止擅自通过承包地流转的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11]。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后,如果农村村民到期无法还贷或者出现了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改变贷款用途等)时,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即可实现抵押权,但此时并不是金融机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不是金融资本直接进入农业领域),而是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拍卖、变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在《决定》明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情况下,只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在流转市场上合法变现。这就要求在将来出台的相关规范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规则即可。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争议很大。2004年8月3日物权法修改稿第162条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但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住房抵押的,依照其规定。但《物权法》第153条最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物权法》保持了《土地管理法》等原有法律的规定,即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其立法理由是[12]:“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和赖以生存的所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本条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无法消除自身强烈的政策色彩[13],但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无疑是目前无法回避的问题[14]。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逻辑起点在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于其第三编“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5],由此可见,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三项权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物权法对于“物尽其用”功能的追求[16]。就宅基地之上的相关权利而言,宅基地属于《物权法》上所称之“不动产”,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则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设定后,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而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里所谓“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属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能。准此以解,宅基地使用权人根本没有收益权能,它还是不是《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则颇值怀疑。

《决定》明确指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就是要“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17]由此可见,《决定》意在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收益权能。《决定》同时指出,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该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流转的,这是否也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留下了制度空间?目前各方面对此都很关注。如果这一问题不能解决,就难以避免农村集体以新村建设名义,侵犯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也难以避免地方政府以农村城镇化为名,与开发商联手,利用农民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等问题[18]。

《决定》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谓指日可待。那种以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不足而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又起着社会保障功能为由而否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现阶段确实存在很多不足,《决定》也从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等几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和要求[19],但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来实现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状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以社会保障为由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会隐入逻辑悖论,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20]。

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在农村信贷中充当担保物。据统计,现在,全国两亿农户,户均100平方米,共计200亿平方米的房产,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农村房产市场将有6万亿元的市场潜力。如果仅仅按10%的抵押贷款比率,就会吸引6000亿元的贷款进入农村,为农民所用,这对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启动将会发挥巨大作用[21]。

(三)农村房屋是否可以抵押?

在解释上,农村房屋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建筑物”,依法可以抵押,但《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又同时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如果允许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将使农民居无定所,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宏观政策有违,由此可见,农村房屋不能作为抵押财产[22]。这一解释是基于“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土地与房屋同时抵押机制的逻辑推论。本文在此姑且不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望松动的情况,仅就目前我国制定法之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形下是否允许农村房屋充当抵押财产展开讨论。

第一,农村村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已经得到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确认,既属所有权,农村村民则可以该房屋为其或第三人的贷款提供担保,此为所有权权能的当然之理。如果在法律允许农村房屋转让的同时,又禁止农村房屋抵押,必将引起立法与执法上的混乱,违背法律的统一性[23]。

第二,我国《物权法》允许“建筑物”之上设定抵押权,而这些建筑物主要位于农村。如在解释上只有城镇居民可以以其房屋设定抵押权,农村村民不能以其房屋设定抵押,人为地限制农村村民进入统一的大市场,依其身份限制其财产自由,尚属“从身份到契约”之前的阶段,显然违背物权法所坚守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农村及其村民的歧视[24],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村村民以其房屋融资的权利。

第三,以“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房地一致的管理模式否定农村房屋的单独抵押,理由似嫌不足。有学者认为,农村居民所有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但是农村居民用于建筑房屋的宅基地,依法不得抵押。所以,农村居民所有的房屋,可以单独抵押。在农村居民的房屋上设定的不动产抵押权,其效力不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25]。土地与地上房屋同时抵押的立法本旨是维护“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基于房屋与土地的天然联系,为避免发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与摩擦,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房屋和土地在交易中必须共同作为交易的标的,不能各别对待,此即“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该原则是我国房地产立法和实践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各有其不同的权利证书(实行房地合一体制的地方除外),在客观上造成了两者相互分离的现象。有学者即认为“我国现行制度,基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系将土地和建筑分别作为独立的财产。”[26]虽然本文作者不主张将两者视为各别的财产,但将两者分别抵押,只要解决“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角度,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对于因承认上述分别抵押所可能引起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可以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形之下,只需在实现抵押权时将该房屋连同宅基地使用权一同拍卖或变卖给法律允许的受让人即可,就变价款中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部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如果仍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本村村民之外的人流转,上述抵押权实现之时,即应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连同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给本村村民,并就抵押的房屋部分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如此,分别抵押所可能引起的“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问题即可解决。

综上,即使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未作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亦可作为担保物。对农村村民而言,房屋是其重要的不动产,在其财产总额中占据相当比重。如果不允许农村村民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农村村民的融资渠道必将受到重要影响。在浙江省湖州、温州和嘉兴等的农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温州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从2006年开始试点办理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业务,将农民住房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截至2008年2月末,该行已为3452户农民提供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达6.23亿元[27]。

四)农村村民将来取得的财产是否可以抵押?

传统观点认为,担保权作为物权之一种,具有排他性,由此而决定,担保权只能及于特定物之上(这里的特定物非仅限于与种类物相对而称的特定物,特定化的种类物亦无不可)。因此,担保物应为特定的财产。如果不能特定,担保权人无从确定和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不能就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债权[28]。

如果在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无法设定担保权,存货和应收账款上的融资担保几乎是不可能的。北美动产担保交易法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债权人既有的和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设定担保权在美国、加拿大的融资担保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在担保合同有效期间,担保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既存的所有动产之上。魁北克民法典的起草者亦没有忽视这一广泛适用于融资实践的担保现象。该法典规定,担保权可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上设定,动产抑或不动产、既存的抑或将来取得的、有体的抑或无体的,均在所不问。担保权的效力自动及于债务人取得的作为其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让渡财产替代物的财产。

实务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个案:甲向信用社贷款购买拖拉机,约定甲贷得之款项用于购买拖拉机,但需将该拖拉机抵押给信用社担保还贷。本案中,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时并无拖拉机之存在,是否可以在将来取得的拖拉机上设定担保权?又如,乙向银行申请贷款,欲以存货设定抵押,但存货是为出卖之备,买受人欲取得其所有权而不愿意其上还有担保负担。而银行如在“死”的存货上设定担保权,无甚意义。但只要乙能保持正常经营,其生产流通过程会不断产生存货来替代已被出售的存货,如果银行能在替代的存货上设定担保权,而不是每次债务人取得存货时变更担保合同,银行就没有必要去干涉债务人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处分存货。果若如此,银行可能乐于接受之作为担保物。

我国《担保法》上由于坚守担保权之特定性原则,对将来取得的财产上设定担保权未作规定。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设立抵押权,[29]但并未将这一立法态度贯彻于质权的设立,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本文作者认为,担保物的特定性并不能作为否定将来取得之财产上设定担保权的理由。担保权为支配担保物交换价值之权,而其支配权利的具体行使是在担保权实行之时。若担保物在担保权实行时是特定的,担保权仍可得行使。由此,担保物的特定性表现为担保权可得实行时的特定性,只要在担保权实行时,担保物为特定即可,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仍可设定担保权。

三、立法论上的思考:现行法规定的完善

《决定》无疑为农村金融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就“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而言,修改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无疑是必须的路径。

(一)立法方法的检讨

担保制度意欲最大限度地发挥功效,必须对担保物的范围作出宽泛的规定,涵盖任何性质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尚不存在的或债务人尚未取得的财产以及浮动资产[30]。尤其对于农村村民而言,以直接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实属不易,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发展间接融资途径,无疑是制度构建时首先应予考虑的。

我国《担保法》对标的物的范围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法,颇具中国特色。但此特色是否为优良特色,尚值探讨。我国《物权法》对此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方法。对于抵押权的标的物,《物权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抵押物的范围。但对于质权的标的物,《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并未将上述立法方法贯彻到底。正面列举标的物的范围,对于明晰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颇为有益。但如此规定似有挂一漏万之嫌,虽然有“兜底性条款”之设,如“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其他财产”等,但任何“法”皆不可能穷尽和预测将来出现之新的财产(权利)类型,如待这种财产(权利)出现时,才以“法”定之,必定滞后于经济生活,加之我国立法之程序与效率,以“法”确认某一财产(权利)又谈何容易。我国采反面排除法,同时又正面列举标的物的范围,正面列举将仅具宣示作用而无任何实益。

本文作者以为,担保权为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作为权利标的的担保物首先应具有交换价值,其次应具有可让与性,为担保权的行使而最终变价标的物创造条件。满足这些要求的财产即可充任担保权的标的物。“为使物尽其担保的功能,似无限制必要,宜由市场需要决定之。”[31]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反面排除法,以克服正面列举无法穷尽财产形态之弊端。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在一个法条中同时出现正面列举(第1款第1项至第6项)和反面排除(第1款第7项)两种立法方法,正面列举的各项即成赘文,至为可议。

对于具体排除的范围,涉及有关政策选择,应由立法者考量。我国现行法对标的物的限制较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土地所有权不得为交易之标的物,不得设定担保权[32]。

(二)农村担保物的应有条件

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本应以不作限制为宜,但在我国目前信用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应对其范围作一些限制。本文作者认为,可以充当农村担保物的标的物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农村担保物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抵押担保的关键是抵押物的范围,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33]。信贷担保权以追求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其中心效力在于对标的物价值的优先支配力。依此效力,农村金融机构有权以担保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决定了担保物必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否则,担保权的效力将无从实现。

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主要是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录像、录音带、书刊、、枪支武器等。对于限制流通的财产,虽其转让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交换价值毕竟可以依法实现。其上设定的担保权只须该财产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变卖,农村金融机构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即可实现,只是农村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就该财产折价受偿。因此,限制流通的财产也可以作为担保物。

第二,农村担保物须是权属明晰且农村村民有权处分的财产。信贷担保权的实现需就农村村民供作担保的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因此,权属不明晰的财产、农村村民无权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这里,“权”即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属”即对该财产享有权利的归属。权属不明晰的财产主要包括:(1)处于继承程序中的遗产;(2)对权属有争议的财产;(3)处于国家强制力控制下的财产。权属明晰但农村村民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也不能设定担保权。所谓处分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对物的实物形态的处分权,将导致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和法律上的处分权(对物的价值形态的处分权,即变更、限制或者消灭对物的权利,如转让物的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以农村村民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担保权,该财产的交换价值将不能合法实现,担保权将无从实行。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多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也包括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

本文作者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两个要件的财产,均可作为农村担保物。

注释:

[1]周小川,2008:《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2]在我国,担保物包括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和留置财产,其中留置财产仅在留置权这种法定担保物权中才可能出现,在农村信贷实践中不可能有留置财产,因此,本文未将其纳入考察范围。

[3]高圣平,2008:《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不过,这一区分标准在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之间会失去意义。这两者之间不是以公示方法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作为区分标准的,前者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为标的,而后者以除所有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6]周小川,2008:《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7]胡康生等,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8]刘萍,2007:《应收账款担保与<物权法>》,《金融纵横》第1期。

[9]该条所称“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存在语病。依其文义,似乎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时才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属于农村村民享有时则不在禁止抵押之列。但从该条的立法原意来看,实际上是禁止“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之上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而不仅限于集体所有时。这里,《物权法》上使用了“土地使用权”一语,涵盖了对“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对“自留地、自留山等”的(性质不明的)土地使用权。

[10]刘守英,2008:《“农地入市”突破城乡分治》,/2008-10-27/110023376.html。

[11]徐绍史,2008:《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12]胡康生等,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13]陈小君,2008:《宅基地使用权》,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4]蒋省三,2008:《农村制度改革正当其时》,/2008-10-27/110023650.html.

[15]王利明,2007:《物权法研究》(修订本•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6]陈小君,2008:《宅基地使用权》,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徐绍史,2008:《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18]蒋省三,2008:《农村制度改革正当其时》,/2008-10-27/110023650.html

[19]盛州,2008:《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20]杨明刚,2005:《允许农村宅基地有限流转利大于弊》,《检察日报》2005年7月26日。

[21]张红,2007:《宅基地使用权》,载徐涤宇:《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22]梅夏英、高圣平,2007:《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3]范晓杰,2000:《农村私有房屋可以抵押》,《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11日。

[24]孙毅、申建平,2007:《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25]邹海林、常敏,1998:《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

[2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5:《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第3期。

[27]本刊县域经济观察员,2008:《农村住房抵押三地试验》,《领导决策信息》第19期。

[28]高圣平,2001:《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9]后一规定仅仅涉及浮动抵押,在固定抵押的情形,未来取得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担保物,《物权法》上并不明确。不过,在解释上,农村村民将来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应当允许抵押。

[30]HeywoodFleisig,1996,SecuredTransactions:ThePowerofCollateral,FinanceandDevelopment(June1996).

金融信贷论文篇(6)

 

银行既要发展小企业信贷,又要防范和控制风险,关键在于从实际出发,创新服务方式。一是对原有的信用评级体系和办法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二是改进信贷服务方式。包括对小企业贷款改变按用途管理的办法,实行按期限管理;完善小企业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联动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定价。三是创新贷款品种,拓宽担保渠道。主要是:厂房、设备等按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购进存货质押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担保贷款;国内保理业务;抵押额度循环使用贷款;由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小企业联贷联保。四是积极探索、审慎试行无担保贷款。

一、创新小企业信用评级,解决“入口”

现行的银行对企业信用评级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文件,信用记录等。这种做法有其优点,可以保证评级结果比较真实、可靠。然而,由于小企业难以提供必须的资料,特别是完整、规范的财务报表,这种办法便难以适用。如何对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呢?我认为,必须对原有的评级体系和办法进行创新。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推介了一些商业银行为向小企业审慎放贷而总结出的“三看、三品”和看“三表”的经验,并给予了积极的评价。“三看、三品”指的是:一看人品金融论文,即小企业的一把手、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人品要是诚实的、守信的,而且是合法合规地经营,这一点非常重要。二看产品,即产品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是否有巩固的市场占有率,是否有高附加值。三看抵押品。是否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看“三表”则是指:一看水表,因为很多工业生产都要用水,水表是机器,不会说谎话。二是看电表,因为工业生产都要用电,从用电量的变化就可以看出生产的变化情况。三是看海关的报表,可以判断企业的出口情况。我们觉得,通过“三看、三品”和看“三表”,可以获取大量、有用的用于评价小企业信用的信息。除此之外,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在银行的往来账户也很重要。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尽管不规范,从中还是可以发现许多有用的信息;银行往来账户上的经营净现金流则可以用于分析企业还贷能力。银行可将上述八个方面的内容作为一级指标(当然,根据信息的可获取性和有用性,还可以增加一些指标),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赋于不同的权重。为提高评价的科学性,还可以考虑设置一些二级指标,并也赋予相应的权重。这样建立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以往的信用评级体系有着很大不同,甚至完全不同,但它符合现阶段小企业的特点,能基本准确地反应小企业的真实信用状况,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以此确定对小企业的授信,可以有效地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二、创新品种,拓宽担保,敞开“窗口”

除常规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外,银行还应适应小企业融资特点,创新贷款品种,促进担保落实。

(一)厂房、设备等按揭贷款。在小企业较为发达的地方金融论文,特别是在产业集群内,房产、设备等抵押物易于处置变现,对按月还款且现金流收入情况良好的企业,可比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厂房、设备、商铺按揭贷款,可以减轻小企业一次支付较多款项的压力。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国外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90%左右都是以抵押、质押方式作担保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论文格式范文。当客户偿还应收账款后,偿还额冲减企业向银行的借款。据报道,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办此项业务,对小企业质量较高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贷款,经营情况相当不错。

(三)购进存货质押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是,企业申请贷款时,银行要求其将已购进的存货放人指定仓库充当质押物,然后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折扣率发放贷款。当企业需要提货时,则需有新的购进存货补充或归还贷款,然后凭银行加盖公章的出货单提货。这种办法可以解决企业资金周转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不仅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尤其适用于销售企业,还可以促进商品流通。

(四)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资金到位时间往往比较滞后,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从而使部分企业产生贷款需求。由于出口退税款具有保障性好的特点,银行开办此种贷款风险很低。申请贷款的小企业将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应退未退税款向专用帐户托管银行质押取得贷款,贷款到期后银行直接从退税专户中扣划。

(五)国内信用证担保贷款。它是借鉴国际信用证的运作模式,应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新的支付结算产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凭受益人(卖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由于它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结合在一起,因而安全性高。

(六)抵押额度循环使用贷款。根据授信额度,一次足额抵押;授信额度内的贷款随到随批,抵押额度随还随用,循环使用。这样,可大大缓解贷款额度小、频率快、时间短与抵押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费时费钱费力的矛盾。

(七)由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很多小企业的法人代表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申请贷款时,银行可把借款企业与企业法人代表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进而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时金融论文,法人代表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增强企业还款意愿,达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

三、积极探索,审慎试行无担保贷款 ,拓展“出口”

担保是银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最优的手段。重庆银行业要拓展小企业信贷市场,除了继续发展各种形式的担保贷款外,还应积极探索和试行无担保贷款。

金融信贷论文篇(7)

我国货币政策一般是“逆经济方向行事”,也就是说在经济过热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在经济低迷时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对信贷市场的影响存在滞后效应。宽松的货币政策会增加信贷市场中的货币供给,降低贷款成本,非正规金融的信贷规模也随之增加。但经济在宽松的政策中仍处于低迷状态,借贷资本一般会流向实体经济这些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部门。而紧缩的货币政策会减少货币供给,借贷利息上升,正规金融信贷成本上升,更多借贷需求者转向非正规金融市场,此时经济处于高涨状态,因此借贷资本更多会流向房地产等那些收益高、风险大的非实体经济部门。

非正规金融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

评价一个阶段的货币政策实施效果通常通过统计数据指标来反应,如货币乘数、货币流通速度、存贷款流量、利率变化等。由于非正规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其发挥的作用往往被忽略掉,影响了对货币政策效果的正确评价。一是对利率的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由国家确定,而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非正规金融信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而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是一个卖方市场,在供求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利率水平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那么单凭正规金融机构利率并不能真正全面反映我国金融运行情况,从而对货币政策的全面实施也造成相当大的阻力。

二是对货币流通速度测算的影响。评价货币政策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货币流通速度,如果政策制定者未能有效预测或在估算其变动幅度时出现小的差错,都可能使货币政策效果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使本来正确的政策起到反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各种非正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一些非存款金融机构也具有了一定的货币创造能力,从而使得以商业银行为中心设计的货币控制方法显得力不从心。现实中,大多数非正规金融交易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大规模的现金交易势必会导致统计过程中的现金漏损率的增加,从而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的测算。非正规金融的现金交易并未被纳入到官方统计范畴内,也很难被准确计量,这都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流通量控制难度和货币政策的制定难度,从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全面实施与综合评价。

三是对融资总量与投资方向的影响。非正规金融体系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显著特征是高利率,民间的闲置资金和正规金融体系中相当一部分的沉淀资金被高利率吸引到非正规金融中去,从而导致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出,这些脱离了政府监管的资金与民间资金汇集在一起,形成了规模庞大的隐形融资市场。由于非正规金融体系中的信贷活动未被纳入国家统计和监管范畴,大量的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信用总量被隐性放大,国家对全社会资金供给结构和总量无法准确把握,从而影响国家对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的正确判断。

非正规金融对金融秩序稳定性的影响

货币政策效果的衡量集中于正规金融市场,而对于非正规金融而言,虽然“非正规”不等同于“非法”,但对其监管缺失和定位不清晰使其往往容易诱发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利于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不利于国家在资金上进行宏观控制,不利于信贷结构的调整。

金融信贷论文篇(8)

(二)市场经济法制将更加健全,中小企业要增强“阳光下”生存的能力金融新常态产生的背景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市场经济法制更加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渗透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经济行为的运转流程、决策过程,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评价监督情况等都逐步透明化,各类内幕交易、暗箱操作和“潜规则”将逐渐失去存在的空间。过去,国内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依靠各类关系,通过某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完成了“原始积累”,在当前经济金融新常态下,如果还是把“关系”当做核心竞争力,把“靠山”当做招牌,不在产品和服务上下功夫,不在市场和客户上做文章,那么,这些企业离“寿终正寝”也不远了。有人断言,“十”以后,随着反腐的深入,权钱交易、行政干预、权力寻租的土壤逐渐消失,企业和个人“空手套白狼”、高额垄断利润和“一夜暴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因此,在经济金融新常态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必须自觉知法守法,按经济规律办事,注重环保、食品和生产安全,重塑核心竞争力,增强在“阳光下”生存的能力。

(三)社会融资渠道缩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难度加大改革开放以来,受国内投资渠道的限制,居民部分收入自发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合法的民间借贷对弥合企业周转资金缺口,弥合借贷资金期限错配起着重要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有益的。当前,受经济下行影响,房地产、流通、能源等资金密集型行业持续不景气,资金链高度紧张,导致大量聚集在这些行业的民间资本抽身不易,严重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流动性,另外,部分制造业、流通行业亏损严重,民间拆借的资金本息难以偿付,更有甚者,部分涉及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个人“跑路”行为,引发了局部,更严重破坏了正常民间借贷的市场环境,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满足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的功能丧失,从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急剧攀升。对中小企业而言,在经济下行期,靠“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维持经营,度过“经济寒冬”往往是其最常用,也是最后一招,而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功能的丧失,意味着企业连“拆东墙”的机会都没有了,这对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而言是致命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必须要承担起社会责任,配合各级政府,通过调整制度安排、风险偏好和管理措施,适度增大信用规模,培育市场信心,推动实体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良性互动。

二、金融新常态下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思考

金融新常态不仅影响金融机构宏观层面的决策和制度安排,还深刻影响到对微观具体授信项目的风险偏好和信贷审批标准。而对于受经济政策变动影响大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这种影响更甚。因此,金融机构必须重新审视中小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生产经营特征和规律,深入分析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关键节点,重塑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理念。

(一)坚持全流程的风险管控中小企业风险管控工作一定要坚持全流程的风险管控理念,客户准入、业务发起、授信审批、审核发放、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必须做实做好,不能只强调其中一个环节而忽略其他方面。

(二)准确定位发展理念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理念要定位于“如何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习惯和业务发展规律,强调主动风险管理,通过科学、量化的市场调研以及合理的情景分析,把好前期准入关,找准目标行业、目标客户群以及授信方案。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设身处地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不能一有风吹草动就“一刀切”地抽贷。

(三)坚持批量经营从审批效率、叙作成本、投入产出对比等方面看,中小企业风险管控一定是批量化的,即“批量准入、批量审批、批量管控”,不能像对大企业那样搞“一对一”因客式风险管控模式。

(四)合理配置人力及机构资源对于人力资源,既要有数量,也要有质量。要保证基层网点的人员与业务发展相匹配,这是确保授信业务“报得好、批得快、管得住”的前提。对于网点资源,要坚持差异化管理的理念,应根据机构自身不同的区位优势、客户资源、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给予不同的授信管理政策。从未办理过对公业务的基层网点叙做对公授信业务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要指望一口吃个胖子。鼓励从低风险贷款业务入手,在做实第二还款来源的前提下,逐步熟悉对公授信业务。

(五)坚守诚信,加强沟通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其还款意愿比企业现金流还要重要。在风险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经营理念、日常行为、履约记录的监控,要多方查证,关注是否涉及违规民间借贷、跨界经营、过度投资等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沟通,注重对实际控制人诚信意识的培养,真正与其成为互利共赢的“朋友、伙伴”。比如在贷款发放前,就要告知违约的后果,并将违约责任与其个人及家族财产、名誉关联上;在贷款存续期间,要利用定期现场核查和走访的机会,灌输诚信履约、合法经营的思想,“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要鼓励借款人心无旁骛,坚守主业,做大做强优势业务;在发生逾期事件后,更要与实际控制人密切沟通,既不能盲目停贷,更不能简单骗收,要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共同渡过难关,确保授信资金安全收回。对企业老板来说,贷款本身是好事,银行从业人员就是要把好事做好,并且要让客户说好,始终把“诚信”放在第一位,将心比心,以诚待人,以信做事,带动和影响客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六)贷款发放后必须要“盯管跟”对中小企业的贷后管理一定要盯得紧,管得住,跟得上。不少银行都曾发生过“贷款到期了才发现企业早已停产关门的案例”。在经济下行期,一个中小企业要倒下来,可能就两三个月的时间。对于中小企业贷款,一方面,要常管,常理,不能企业关门了、老板跑路了,银行客户经理提前什么也不知道。另一方面,要善于从企业、老板的日常行为以及经常性的查访中及时获取信息,提前看到问题,找出潜在的风险隐患。

金融信贷论文篇(9)

 

一、农村信贷需求层次分析综述

需求跟进型的经济决定金融理论认为:真实经济的增长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产生额外的需求,金融部门为满足经济增长需求而跟进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发展。即现代金融机构的建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形成以及相应金融服务提供的水平和数量是由真实经济对金融的需求所决定的。因此,金融服务是经济发展催生的,也体现出金融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主权。所以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直接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村金融需求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安排有着重要的影响。要提高农村金融水平,首先要正确认识农村地区的金融的有效需求。【6】

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借贷需求从整体来看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史清华对山西745户农户的调查发现, 2000年与1996年相比,发生借贷行为的农户比例由29. 6%上升到40. 7%。朱守银通过对安徽亳州的217户农户的调查也发现,农户借贷的发生率由1999年的31%上升到2001年的51. 3%,农户借贷资金规模由1999年的27. 8万元上升为2001年的69. 7万元,农户借贷次数由1999年的1. 57笔/户上升到2. 05笔/户。

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村产业结构的差异等原因,农村信贷需求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性和层次性,针对性的农村信贷需求调查在各地展开。在以往的农村信贷需求层次性分析中,普遍采取以信贷需求主体的不同层次分析的基础。收入是影响信贷需求的主要因素之一金融论文,不同收入水平对信贷的需求规模、条件等都会有所不同。如何广文、李莉莉(2005)曾将农户信贷需求的层次性分成贫困农户、一般种养殖农户和专业型农户三个类型。对目前我国农户的多层次性信贷需求特征进行剖析,进而为信贷产品的开发提供了指南和方向;还有些以行业为标准将主体划分为按种植业、养殖业、渔业、餐饮及旅游业等分析;此外还有以组织结构标准进行分析的,如将需求层次划分为农户、农村经济联合体、农村企业、政府机构等主体(楚尔鸣,2007),对各主体的融资次序进行调查分析;以及微观主体构成按规模和特点可分为下列五个层次:地方骨干型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民、私营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专业户、种养大户和普通农户。由于上述经济主体的所有权、经营规模、产品及运行模式不同,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各自的特点,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个性明显,层次性强烈。另外根据农户的贫富状况又可以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不同层次经营者对金融需求的形式、特征和满足金融需求的手段与要求是不一样的。(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8)。主体的层次性对应着需求层次性,在数量、方式、时间上也有着明显的特征,因此,基于主体层次性的分析是目前主要的分析方法。基于资金用途或信贷需求动机的分析中,王雨舟(2004)将农村信贷需求层次从资金用途上划分为生产性信贷需求、消费性信贷需求、农业综合开发性信贷需求等。生产性信贷需求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和产业化发展而产生的金融需求;消费性信贷需求主要是农户因修建房屋、医疗看病、婚丧嫁娶、子女教育而产生的信贷需求;农业综合开发性信贷需求主要是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建设而产生的信贷需求。周立(2004)以同一区域的农村内部为出发点,认为同一区域的农户之间对金融需求也存在差异。

与基于需求主体的层次分析不同,基于需求动机的层次分析其观点在于对信贷的需求是为了满足某种目的,基于目的性考察信贷的需求进而设计信贷的供给模式将更有利于提高信贷供给效率,提高信贷的有效供给。此外由于不同类型的需求主体在需求动机上往往有交叉重叠,基于需求动机的考察可以避免不同需求主体的相同动机分析。立足于需求动机,结合需求主体的层次性,全面把握农村信贷需求特征,从而为农户信贷产品开发和服务拓展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

二、马斯洛需求理论在农村信贷需求层次性分析中的适用性

1、马斯洛需求理论的介绍

亚伯拉罕.H.马斯洛(Abraham.h.maslow)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研究表明,人有一系列复杂的需要,按其优先次序可以排成梯式的五个层次:①生理需求。包括对食物,水,空气和住房的需求等,它们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②安全需求。是指对于安全稳定,无忧虑和一个有结构的,有序的环境的需求。一般表现在安全的工作条件,公正和明确的规章、规定、工作保证,轻松自在的工作环境,退休和保险计划等。③归属需求。是指对社会交往、感情、爱情、友谊的需求,包括在工作中的交往、协作等机会和发展新的社会关系的机会等。④尊重需求。是指人们需要从别人那里得到尊重,也需求自尊,包括获得能产生成就感和责任感的机会。⑤自我实现需求。指一种最充分地发展个人的真正潜力,以一种最高程度的个人方式表现个人的技能、才干和情绪的愿望。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包括四点基本假设:(1)已经满足的需求不再是激励因素。人们总是在力图满足某种需求,一旦一种需求得到满足,就会有另一种需要取而代之;(2)大多数人的需要结构很复杂,无论何时都有许多需求影响行为;(3)一般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4)满足较高层次需求的途径多于满足较低层次需求的途径。【2】

2、马斯洛需求理论在农村信贷需求层次分析中的适用性

马斯洛理论认为金融论文,人在不同的阶段需求会有所不同,体现一个由低层次需求到高层次需求的渐进过程,也是一个从物质需求到精神需求的渐进过程。该理论比较客观、准确地揭示了人类需要产生的客观规律,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同样在农村信贷需求中也适用。

农村信贷需求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产品需求、服务需求以及关系需求。产品需求是信贷需求中的最基本的需求,主要包括信贷规模、信贷条件以及信贷渠道等方面。信贷市场作为一个特殊商品的市场,产品的需求是最主要的需求;服务需求是高一级层次的需求,包括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获得的便利性等方面。但由于信贷市场的特殊性,也往往会与产品需求相结合;关系需求则应被看做是信贷需求中最高层次的需求,客户在购买了称心如意的产品、享受了舒适的服务基础上,如果能同时扩大社会关系网,获得稳定的关系,将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感。因为“关系”对一个客户的价值在于获得社会的信任、尊重、认同,是一种情感上的满足感。信贷需求中的关系需求则是指客户通过信贷需求获得稳定的关系,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同感和自我满足感。

在农村信贷需求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产品需求也可以利用马斯洛需求层次分析法来进行分析。农村信贷的需求主体主要有农户和企业组成,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金融论文,将需求层次划分为金字塔式的3个层次:生存性信贷需求、发展性信贷需求以及特殊性信贷需求。由于两大主体有所不同,我们分别来进行分析。对于农户而言可将改善住房条件、传统农业需求作为生存性需求;将子女教育需求、生产经营需求作为发展性需求;将看病、婚丧等其他需求作为特殊性需求。【3】对于企业而言,结合企业成长周期理论,可将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动机划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生存性需求,如交易需求,主要存在于发育期和成长初期。第二层次的发展性需求,如企业扩张,主要存在于高速成长期和成熟期。第三层次的特殊性需求,如投资需求,属较高层次需求,是个性化需求,大多存在于成熟期企业。【4】

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农村信贷需求分析以各阶段需求动机的不同,进而需求特征的差异对各阶段的需求进行深入分析,由于信贷提供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信贷需求,形成信贷有效供给金融论文,因此在对不同层次信贷需求把握的基础上设计的信贷供给模式,无论是从规模大小、用途以及信贷条件等方面都更能适应农村对信贷的需求。如针对农村多元化的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可对信贷产品进行分级,形成不同种类的信贷产品体系,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层次不同,分级为生存性信贷、发展性信以及特殊性信贷3级,以此形成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体系,实施不同级别的准入门槛、信贷流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等,使信贷支持区别对待、有的放矢,从而不同的农村信贷需求均能获得满足。

三、结论

农村信贷市场存在 “三层重叠逻辑”的典型特征:第一层是农村经济弱质低效、分散闭塞的特征,它是农村经济中最基本的决定力量;第二层是农村信贷供给,它基于农村经济的特征,从而也就决定了它的主体结构和政策取向,正是由于农村信贷供给是基于农村经济特征而不是基于农村信贷需求,从而产生了诸多难以调解的矛盾;第三层是农村信贷需求金融论文,它基于农村信贷供给,供给什么就只能需求什么,正是由于这种需求是基于供给而不是基于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产生供给抑制型供需缺口和非均衡就是必然的。【11】

因此,如果能够基于农村经济发展来分析农村信贷需求,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基于农村信贷需求,利用农村信贷的有效供给来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则可以进入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与循环。而在此过程中,农村信贷需求的分析起到重要作用,立足于农村经济发展特点,针对农村信贷需求的层次性特征,需求层次分析理论为农村信贷需求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构建和谐农村金融研究:需求层次性及路径选择[J].金融纵横.2008.6.(11-16)

2.王汝志.人身保险需求---基于Abraham.h.maslow需求层次理论的实证分析[J].浙江金融.2007.09.(48-49)

3.肖新军.基于需求角度的农村信贷供给体系重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11.(60-63)

4.刁钦义.山东中小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差异性分析及对策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8.11.(11-14)

5.龚大宇,朱秋莲.浅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在金融业管理中的导入[J].湖南教育学院学报.1999.12.(52-57)

6.俞建雄,林振东.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性和层次性分析[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3.(58-82)

7.杨伟坤,王立杰.河北省农户小额信贷需求实证研究---基于河北省农村地区的调查分析[J].财政研究.2009.12.(58-63)

8.曹邓,季钰.论我国农户小额信贷需求的层次性[J].价格月刊.2007.08.(36-39)

9.刘卫锋.农村信贷需求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1.(66-69)

10.王雨舟.农村信贷供给与资金需求的差异性及整合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2(13-15)

金融信贷论文篇(10)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尤其是贫困群体和低收入人群,他们都在生活中的资金需求都要通过信贷的方式来满足。当今社会,主要的贫困群体都集中在农民之中,因此小额贷款的受众也就倾向于农民阶层。

一、课题相关解析

农村金融在我国的金融系统中一直是最薄弱的一环,其根本原因就是成本和风险较高,而受益则相对很低。据调查,2006年全国范围内有贷款需求的农民超过60%,但这个群体中的40%的人无法从正规机构获得贷款;而在从正规机构获得贷款的人中有30%表示获得的资金少于他们的实际需求。事实证明,农民和低收入群体在贷款等金融服务上无法享受公平的待遇,普惠金融系统的建立就有其必要性。

2005年,普惠金融的概念在世界银行举办的一次小额信贷相关的宣传年会上被提出,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普惠金融和小额信贷具有紧密的联系。经过发展,普惠金融对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农民阶层筹资的困难起到了很好的缓解作用。可以让贫困阶层利用投资机会改善贫困现状,进而推动经济发展进程。

由于更方面的实践取得了成功,我国的一些相关研究人员开始认识到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并在2006年对这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推广,一些研究文献开始出现。相关的研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并且产生很多不同的见解。比如何广文在2010年提出,普惠金融是一个从小额信贷本身延伸出的一个概念,当前只有让小额信贷行业取得良好发展才可以确保普惠金融体系很好地设立。应该建立相关的机制确保小额信贷成为相关机构的自发行为。

虽然相关的研究已经展开,但是相关研究文献太少,无法满足其发展的理论需求。而且相关文献对小额信贷和普惠金融造成了混淆,出现无法明确区分的现象,这将对惠普金融事业的发展形成阻碍作用。为此,本文在相关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对两者的产生的源头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对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进行罗列对比,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清晰的梳理。

二、小额信贷的发展和普惠金融的产生

小额信贷具有金额小,无担保等特点,它是信贷和扶贫的创新结合,是脱胎于传统的银行贷款的一项新举措。其发源地为欠发达地区,在亚洲和非洲等地较早出现。其最初的形式已经较为完善。其发放的金额较小,收回期限较短,拥有担保团体,可以分期还款,继而连续贷款,通过这一系列的运作,穷人得到了迫切需要的资金。但是当时几乎所有的小额信贷团体的资金来源都是政府或相关的投资者,在资金来源逐渐减少的情况下,贷款的需求却在相应的增加,这给当时还没有存款业务的小额信贷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只好通过相关的储蓄来维持运作资金。随着其自身不断发展,相关的群众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需求。因此,小额信贷发生了转变,开始向微型金融过渡。

虽然微型金融的发展证明贫困人群有相应的消费能力,但是其服务对象无法向更广泛的范围扩展,所有人能够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的目标更是无法达到。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性,微型金融必须和服务范围更加广泛的体制相结合,于是普惠金融体系为满足这种要求而出现。

三、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产生的原因区别

小额信贷的出现了是为了满足低收入者的需求,具有一定的扶贫性质。当时,大量的贫困人口无法在正规的机构获得资金,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实验性项目首先在孟加拉和拉丁美洲开始出现,其产生之初相关人员就认为这是对贫困人员进行帮助的良好手段。1993年,我国的社科院成立了小额信贷的相关组织,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其纳入到现实实践当中。

普惠金融自身的产生过程决定其具有内生性,以依靠金融体系的不断改进来实现自身功能的展现为侧重点,强调其机构本身应该为所有受众提供服务,而不是为那些已经拥有资金基础的团体提供服务。从其业务角度来看,一个合格的普惠金融系统应该实现为所有受众服务的目标,并让相应的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理论依据区别

信息不对称理论将小额信贷受众的边缘化地位进行了透彻的理论描述,并成为其联保机制得以构建的理论基础。小额信贷受众的边缘化体现在贫困群众无法在正规的相关机构获取没有抵押、不需要担保的资金。交易费用理论则是为那些因每次贷款金额较小、居住地距离正规机构较远而导致贷款需要付出的代价过高的受众提供相关服务的理论基础。金融创新理论则往往是和相关成本控制联系在一起的,因为通过金融创新可以实现相关成本降低的目标。

发展权理论认为,人类都需要发展,每个人都有实现发展的权利。发展权理论体现了普惠金融中服务所有阶层和群体的理念。科学发展观也是关于发展问题的理论,不过其侧重点在于发展的科学性,为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服务的过程中提供是否合理提供理论依据。普惠金融本身功能的发挥就是为了创设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因而和谐社会的相关理论为其提供了功能发挥层面的理论支持。

(三)相关机构类型区别

小额信贷的相关组织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是一些指向性较为明显的组织,没有吸收存款和买卖债券的职能。普惠金融的相关组织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银行类和非银行类机构以及一些合作性质的组织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四、 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贫困群体对资金的需求也随之增强,小额信贷和普惠金融为其需求提供了资金支持。二者都是具有扶贫性质的贷款服务。本文通过对本课题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对两者之间的发展情况作出对比,进而实现对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相关解析。

参考文献:

上一篇: 保健品推广策划方案 下一篇: 五一劳动节问候语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