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1 17:01:3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食品药品监管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食品药品监管论文

篇(1)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架构中综合评价表是衡量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指标综合评价表,其采用平衡记分卡方法,从4个维度进行分析,组织由财务、采购、仪器使用以及审计部门,专家、供应商及采购主管等人员参加的定期采购绩效评估活动,选择并评估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中KPI在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中的实操情况,详实记录并写出总体评价与改进建议[10]。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指标综合评价表中涵盖下列诸方面内容:采购计划完成率、成套采购完成率、采购质量合格率、采购价格差异率、采购数量相符率、采购数量入库率、降低采购成本率、预算费用控制率、故障停概率、维修返修率、及时供应率、采购方式合规率、采购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符合率、实际供货与合同内容不符率、实际付款金额与合同签订符合性、新供应商开发数、用户抱怨投诉率、性能验证不合格率、“4Q”认证不正常率、单一来源采购成本合理性、固定资产与采购帐目符合率、信息化管理效果、档案内容详实率、组织结构合理性、售后服务到位率、人员培训完成率、合同与资金使用审计、采购客户满意率以及廉政建设满意率等评估或考核指标[11]。

2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督查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构件中运行检查表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监督检查表。依据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中5.5.1~5.6.3条款和世界卫生组织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规范(WHOGPCL)中12.1~13.2条款的设备和量值溯源有关技术要求,应建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形成长效检查制度。该方案经过在部分药检机构近3年的推广使用实践证明,方案设计先进、科学、实用及有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场提出改进建议,完善了管理程序,弥补管理中的疏漏,为通过国际认证和CNAS认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经过定期的检查,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和提高。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监督检查表中所列检查内容主要包括:①内务,仪器设备的清洁和摆放的合理性;②标识,仪器设备是否有资产标识、状态标识,标识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和规范、粘贴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状态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等;③档案,仪器设备档案目录登记是否规范,卷内目录与盒内资料是否相符,仪器设备购置资料是否齐全,仪器设备安装验收资料是否齐全,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资料是否齐全,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时间归档,有档案借阅记录、使用记录、维修记录、专业保养记录、日常保养记录、性能验证资料及计量结果确认等资料;④计量,是否按年度计量计划按时实施仪器设备外检和自检,是否有仪器自检规程和有统一格式的自检记录,自检工作使用的计量标准器是否溯源,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是否按年度计划实施,是否填写全院统一格式的核查记录,是否有期间核查SOP,期间核查所用标准物质是否为有证标准物质,无证标准物质的量值能否溯源,使用的标准物质是否在效期内,使用的标准器是否经过法定资质机构检定和(或)校准,是否在有效期内;⑤记录,是否按要求摆放两本一夹,使用记录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有维修维护记录、计量记录等。检查监督的宗旨是检查中发现问题,如发现经计量后的仪器软件未依据校准结果及时修正,温、湿度超限对检测结果影响大的放置仪器房间无温、湿度监测记录,使用过期版本期间核查记录,使用年限长,使用频繁且出具重要的检测报告的仪器期间核查间隔时间过长,带来不准确检测数据的高风险等问题,现场提出改进建议,弥补了管理中的疏漏,完善了程序,提高了管理水平[12]。

3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架构中供应商评估表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KPI单项指标供应商选择与评估工作量化表。依据国际、国内相关要求,选择符合合适的价格(RP)、合适的质量(RQ)、合适的数量(RQ)、合适的地点(RP)及合适的时间(RT)“5R”的供应商使用。有效测量供应商绩效至少包括:供应商的能力和绩效测量、明确的标准或指标(如测量供应商质量是否达到ISO9000、ISO14000等标准要求)、建立较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长时间的考核和量化指标来展示其未来发展优势以及考核的结果与过去的绩效进行比对等内容。同时,制定供应商选择与评估工作方案也应依据供应商绩效测量的7CS标准,即资格、能力、承诺、控制、现金、成本及一致性等。依据相关评估要求与标准,针对工作实际制订供应商量化评估表[13]。供应商评估表(初审)中包括评审的内容、标准,应得分、得分等项目。评审内容涉及下述内容。(1)企业综合实力。包括注册资金、开户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同类设备或服务相关业绩、投诉、诉讼及法律纠纷情况等。(2)经营管理方面。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发展规划及改进计划、用户定单管理及信息安全性、技术服务保证体系及管理措施等。(3)品质管理方面。具备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管理明确、建立质量控制管理保障体系、严格把关供应产品质量,应有品质验证实施方式及系统,做到品质控制及追溯,竭力确保用户零投诉等。(4)技术服务能力及管理。包括应建立销售管理系统、仓储管理及安全管理,建立售后服务管理体系等。(5)业绩管理。包括制度状况、组织程序和经营状况,创新及用户满意度等。供应商跟踪评价表(复审)中涉及供货和安装周期、设备或服务运营状况、备件充足率及响应、提供的服务质量、投诉和诉讼情况等内容。依据仪器设备硬件保障质量和水平在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中的重要性,针对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现状,建议应加强新供应商的筛选,包括与国际厂商、一级供应商直接交流合作,减少中间环节,必将获得更好质量的产品和节约大量的资金。

4采购合同签订与实施情况评估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架构中合同评审表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KPI单项指标采购合同管理评估指标表。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采购主管或合同审核人应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合同缔约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认真审查招标采购合同。合同评审表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包括下述内容。(1)招标阶段。①供应商、生产厂商或招标公司是否有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中为了追求利润,采取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在投标时虚假应标的行为;②供应商、生产厂商或招标公司招标的仪器设备是否有满足不了客户技术指标要求,有圈标串标行为;③供应商、生产厂商或招标公司是否有擅自删除和更改某些性能指标、降低技术参数以次充好;④减少仪器配置和附件数量;⑤减少质量保证时间或降低售后服务质量等行为。(2)签订阶段。①专业人员审核技术规格偏离表,是否出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的条款、性能指标、技术参数、配件备件和售后服务等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②合同是否按程序签订等。(3)执行阶段。①验收中生产厂商或供应商是否按合同条款仪器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备件和配件等条款提供全新的仪器设备或配件;②生产厂商或供应商是否按合同时间和地点条款要求送达;③安装过程是否按合同条款和安装技术程序操作;④生产厂商是否按合同条款进行运行测试,运行结果是否达标;⑤生产厂商是否按合同条款要求测试项目完成性能验证;⑥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4)售后服务。①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是否按合同签订时间按时培训;②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是否按合同签订地点包括境外和人员数量进行培训;③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把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后,按合同条款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护和保养等;④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是否按合同要求对仪器进行包装和运输等。(5)维护维修。①在质量保证期后签订的维护维修合同的执行率;②审核维护维修项目;③记录统计仪器的返修率等。(6)付款阶段。①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是否按合同条款金额准时交付履约保证金;②使用单位财务是否按合同金额准时付款及返履约保证金;③使用单位财务账目与实物是否相符合等。考评人员写出总体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5仪器设备验证效果评价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架构中“4Q”结果表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KPI单项指标“4Q”效果考核表。根据国际通行规定,要对仪器设备进行“4Q”认证。“4Q”结果表中主要指标和考核内容包括下述内容。(1)采购前期。在采购目标产品时尤其单一来源采购,应对图纸设计、仪器设备功能进行核实、确认以满足客户的技术需求。(2)合同阶段。①核查“4Q”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是否在合同中体现;②验收和安装阶段,安装场地、温湿度要求、排风、排水及电源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安装过程是否按合同条款和安装技术程序操作;③生产厂商是否按合同条款或确认的操作规范进行运行测试,运行记录结果是否达标并满足相关药典的实验要求;④生产厂商是否按合同条款要求测试项目完成性能验证,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3)运行阶段。①运行全过程是否满足图纸设计标准和要求,出现状况进行维修后应满足要求;②移机再次安装时应完全按照首次安装程序和要求进行;③设备运行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仪器操作SOP进行;④须周期进行性能测试。仪器设备移机再次安装或主要部件维修后至少要完成主要项目的测试,性能测试结果应满足相关要求等,考评人员写出总体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14]。

6仪器设备采购绩效管理体系结果评价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评估体系的构件,不仅能够优化核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还能够促进创新,使管理思想、管理方式及管理实践达到新的高度,全面提升仪器设备采购水平,推动采购管理工作尽早达到国际化水准。构建仪器设备采购绩效评估方式和先进的评估方法,要将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结合起来,把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估结合起来;将采购前、采购中及采购后评估结合起来;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有关专家的评估结合起来;将定性和定量的评估结合起来;评估指标及评估主体明确,评估方法科学实用,评估人员全面有代表性,评估程序严谨公正,评估结果有效。同时,仪器设备采购绩效评估体系经过实践对其完整性、可行性及创造的效益进行评估,针对仪器设备采购绩效评估体系,包括绩效指标体系、绩效评估过程、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以及制定战略参考价值等进行全过程、全视角审视。

篇(2)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篇(3)

一、对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

宁波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食品来源基本上属于输入型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相当的重视,在执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分依据职责实行分段或品种监管。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主要细分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宁波也是一个典型的分段监管的城市,强调的是多主体监管执法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牵头完成的。协调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设,通过资源共享,能够进一步改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根据201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区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并不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波的食品安全执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的设置的,在执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费巨大,所以宁波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执法模式,例如通过完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互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与风险管理机制。

二、国外的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外现有的监管执法主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各主体都有相应领域内的执法权;二是单一主体执法模式,单一主体执法,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虽然在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不同,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两种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为目标相互借鉴融合。

(一)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多主体联合执法的国家,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FDA的执法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危险的,未经检验的和虚假标识的食品的危害,检测食品添加剂,除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执法范围以外的都在其执法范围内。FSIS主要是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卫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动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务则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监管执法。EPA的任务则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农药的危害,检测市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机构包括食品标准局、卫生与老年人事务机构的公共福利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农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等。

(二)单一主体执法模式

对于欧盟而言。欧盟于2002年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欧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执法主体,其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是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做出相关风险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欧盟委员会出于对保证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当的反映,也是为了践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概念。于是,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逐步将国内的食品安全执法统一到一个部门,典型的有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应是一个单一主体执法的国家,它的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分离的,由厚生省的医药食品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执法,而在农水省设立消费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三)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比较

1.单一主体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

多头执法,是指多个执法主体对于同一对象就同一行为施行多次执法行为的现象。多头执法是所体现的实质是政府机构设置重复,权力运行机制不畅通。多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涉及的部门一般比较多,起码是在三个部门以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设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细致的执法,不形成执法漏洞。但实际工作中,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中,每一段之间的权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通常会有几个部门同时在进行执法,各个部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协调与沟通不畅,导致信息失衡,最终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的出现。

2.单一主体执法避免多主体执法的冲突

单一主体执法能够食品安全的统一性,对于食品安全设置的标准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部门的执法冲突,同时,如果多部门都拥有设定法规的权限,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有时候,并不是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在多主体执法的情况下,执法法规较多,面对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的重合,执法人员一概认为是职权不清,分工不明,执法冲突就是争夺管辖权。

3.单一执法主体模式节约执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种监管,必然需要多部门,而且有些部门之间的职能还可能出现交叉,同时,每个部门还会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执法队伍在多个部门间被扩大,最终导致执法队伍膨胀。这样的执法队伍执法的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从总的来说,一般都会采取运动式执法,导致执法不到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单一主体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员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同时,当食品安全执法权力分散到各部门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部门之间就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事件的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模式

(一)设立单一食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执法管理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和深圳处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中就帅新做出了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深圳市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宁波市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管理。有一种做法就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到现有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其职能,查处所有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另一种做法即是设立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职能集中到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一是保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节约行政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宁波市已经在今年开始进行了改革。根据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同时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二)制定宁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篇(4)

主管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版周期:半月

出版地址:重庆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6-4931

国内刊号:50-1054/R

邮发代号:78-130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2

期刊收录:

CA 化学文摘(美)(2009)

核心期刊:

期刊荣誉:

篇(5)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篇(6)

1 全国药检信息化概况

目前,我国药检系统的现状是处于大部制框架下的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阶段(2008年至今),药检体系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各个药检所(院)的基本工作职能是药品检验检测,但随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生物制品等等的日益关心与重视,药检所(院)的检验检测范围也正在逐步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的以人工方式去管理这么多的药检日常办公业务和众多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的日常检验检测业务既不科学又不经济。这样信息化成为最有效管理药检所(院)日常业务的重要手段。在一般的药检系统中,信息化通常应用在检品管理、行政办公、标准查询、网站信息平台等。在如此众多的应用系统中,一个行之有效的信息化体系将会在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等方面发挥出重大作用。

2 全国药检信息化分类

根据调研情况全国药检机构可以按照经济区的模式进行划分,主要分为西部、中部和东部沿海三大类型,对这三种类型进行总结并归纳其问题和建议:

2.1 西部地区药检信息化

这些地区主要的代表有甘肃、青海、、贵州、宁夏等地区,这些地区大部分药检信息化情况是以中检院开发的99版系统为主业务相关报告书、辅助以的资产管理系统、办公系统、图书管理系统等等作为药检信息化的基础系统。根据调研资料发现,在这些地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药检信息化认识不足;信息服务水平跟不上药学科技发展的步伐;还受到区域或自然条件限制等问题。在技术方面,对抽验结果的分类比较;统计分析;以及对药品生产经营、技术指导等都有缺陷。

2.2 中部地区药检信息化

这些地区主要的代表有湖北、河南、安徽、山西、内蒙古等地区,这些地区的主系统大多数是使用中检院领导开发的《药检所管理系统2008版》(简称08版)报告书。在这些地区的药检所(院)中,其中一部分是直接在08版的基础上扩展相应的管理职能,另一部分则是重新开发一些辅助的日常办公系统。根据相关的资料,总结这些药检所(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技术力量薄弱;真正的网络化,无纸化办公还未实现;保密和安全措施还存在一定漏洞等。

2.3 东部沿海地区药检信息化

这些地区主要的代表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在这些地区中,其主要特点是经济比较发达,信息化投入较大,很多所(院)的核心业务系统是引入国外的平台,还有的甚至是自行开发。然后辅助于行政办公、网站交流平台等组成的信息化。这种模式的信息化系统对加强实验室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和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收集的资料发现存在的问题有:复杂的多系统给管理带来不便;软件和维护人员的专业性;费用高;扩展性差等。

3 科学检验精神的引入与药检云计算

2011年12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李云龙院长在全国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科学检验精神的实质与内涵为“为民、求是、严谨、创新”。

药检云计算是构建的是一个整体大型的云计算,各种信息资源从国家级机构到地方都纳入了一个整体:国家级药检机构提供药检政策法规与技术支持;省级机构进行一些全国性的药检监督抽验软件、国评、各地的药检情况汇总;地方级的药检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报告书、检验检测等服务。第三方也提供一些服务,如:虚拟化管理、加密存储等,与之相联系的工商、质检、税务部分提供企业或收集到的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信息等。这样建构的药检云计算是顶层设计融入多部门、多数据的药检云计算,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共享交流不畅通、资源利用不合理等问题。

4 未来药检云计算的研究方向及存在的问题

药检云计算作为药检信息化发展的新的机遇与挑战,将会在药检系统的方方面面上带来巨大的变革:在工作上,检验工作人员可通过管理访问药检云计算平台来控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查看检验流程等以达到在家、出差、甚至移动的车辆中,照样能办公的目的;在生活上,检验工作人员或是普通民众可采集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问题产品的第一现场证据传输到药检云计算中对比检验机构实验室内的一些数据;在学习上,检验工作人员或人民群众都可以在线学习、在线数据挖掘、合理利用信息等;在管理上,建立从原材料产地――工厂――企业――物流――用户等领域的一体化监管,随时随地的监控到可能发生在任何环节的问题;在思维上,大数据、分析统计等技术可能改变食药化市场、获取新的认知,甚至监管方式会由现在单纯地依靠检验机构变成全民参与的监管。总之,药检云计算给药检信息化带来的是一种全方位的、多方面的创新。

虽然药检云计算是药检信息化未来发展的方向,但是它还并不是尽善尽美,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药检云计算的能耗问题,药检云计算的规模相当巨大,服务器、机房、交换机、路由器、传感器、UPS、空调、监控、照明、除灰除尘设备等的耗电量管理问题。

(2)药检应用程序迁移问题,药检机构程序众多,如何不影响原程序且不停止运行的情况下迁移这些应用程序。

(3)虚拟机的兼容问题,虚拟机的版本、生产公司等都可能不相同,药检云计算整体如何利用好虚拟机的资源分配。

5 总结与展望

文章主要通过对全国药检系统信息化情况进行的全面调研,归纳了药检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利用科学检验精神结合信息化的最新技术提出了通过药检云计算来解决这些问题,并通过研究阐述了药检云计算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婧怡.河南省市县级药品监督检验现状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

[2]陈为,李健.药检机构信息化建设与质量管理工作的融合[J].中国药事,2013,6(9):913-918.

[3]李云龙.积极践行科学检验精神[J].求是杂志,2012,06:30-31

[4]庞璋帆,罗震钧,涂婕.浅谈药检云计算平台的构建及大数据挖掘[J].软件导刊,2013,09(12):128-130.

篇(7)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篇(8)

 

近期,“地沟油”再次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描述了“地沟油”从餐馆下水道里的“红色膏状物”轻松变成清亮“食用油”、经低价销售重回餐桌的经过。地沟油是用含油脂成分的残渣及泔水加工而成,加工后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得食用。[1]不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将加工后的“地沟油”用于餐饮服务业,给百姓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这是继“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再一次暴露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缺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10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此次“地沟油”事件的暴露并非偶然,因为在几年前已经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在2001年11月29日的环境新闻《谁来管管地沟油》就曾提出对“地沟油”规范管理的担忧;时隔九年“地沟油”不但没有终结,产业反而日益壮大。正是这种事件凸显出政府公共管理的缺陷,特别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管理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以个方面:

一、管理缺乏预防意识。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从源头抓起,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机制,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2]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故将严重危害百姓的身体健康,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事前控制尤其重要,防范胜于救火。“地沟油”事件无疑暴露出政府尚未建立健全社会运行状况的监测体系及危机预警系统,从以前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看出毕业论文怎么写,“亡羊补牢”多于“未雨绸缪”监管缺乏预防意识。

二、没有建立完善的全程管理体系,管理漏洞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一个管理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关管理权分别赋予了农业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局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这种分段管理模式可谓是“九龙治水”。首先,管理部门多、环节多导致了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能论文提纲怎么写。其次,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外,“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错过最佳管理时机。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管理,改变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模式。[3]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用法律手段确保各项监管得以执行,重塑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度。

三、对涉案人员的惩罚力度不够,惩戒作用有限。参与生产、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者,惩罚的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对其它经营者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虽然我国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均有法可依,但是总体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责任设计不科学,处罚普遍较低,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效益。即使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执法部门的清查也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企业整顿,违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而起不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政府官员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目的就是要对其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然而,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却存在着逃避问责、随意问责等问责不力和问责效能低下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官员问责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官员问责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没有解决好问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由谁追究、如何追究以及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缺乏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将导致逃避问责、随意问责和暗箱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应当包括问责启动、问责事项的调查、问责对象的处理和问责决定的复核审查等步骤,同时也应对官员的复出情形作出规定。当前被问责官员短时间内重新复出的情形时有发生,建议对被问责官员先进行民意测评再决定其是否重新复出毕业论文怎么写,有利于体现官员问责制的严肃性和对民意的尊重。

五、绩效评价体系存在缺陷。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要靠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量化表现,不同的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导致不同的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可行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政绩评价体系,导致“评价失灵”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难以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误导政府决策和行为也在所难遇,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绩效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过分注重经济指标在政府绩效评价中的比重,忽视经济质量、生态效益、民生质量和社会发展。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GDP指标比重过大,轻生态环境指标、民生质量指标,忽视在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再次,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导致政府绩效评价失去正面的激励作用。部分领导干部片面认为“政绩”就是经济增长,大搞“数字政绩”和“形象工程”。“地沟油”事件的发生就是当前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下“评价失灵”的典型案例。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一现实对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管理,尤其加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深入研究事物发展规律,正确预测未来趋势,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不断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效益,完善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管理工作中的预测能力论文提纲怎么写。预测能力的提高,对于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预测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管理的起点,食品安全管理千头万绪、高度复杂,要求管理者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出发,预先考虑和预测可能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做好充分对抗困难境地的准备。“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避免问题”事前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救,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前做出妥善的安排。

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彻底终止“九龙治水”现象。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重复,部门设置过多,分工过细毕业论文怎么写,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导致多层管理、政出多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必须撤销不该设的机构,根据政府应履行的职能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系统,从而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避免行政不作为提供体制保障;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建设,从而使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和完善官员问责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要使其破产,还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危害的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要问责,要追究其失职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一个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必须建立制度完备的问责制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行政体制,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事故的类型、追究环节以及追究时限等。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引导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当前频发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重视经济增长的政绩评价,而忽视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与民生相关的政绩评价。针对当前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薄贵利教授认为,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三是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民主行政、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五是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4]这四点充分概括了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具有的特征和条件,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国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朱永义、李静,泔水油、地沟油生产销售追踪调查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2004年第16卷第5期。

[2]胡税根,翁列恩.预见性政府治理与社会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

[3]黎慈.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4]薄贵利.推进政府绩效评估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1).

[5]唐娟.政府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篇(9)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2-01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不仅是人类生存发展必需品,而且在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药品实行政府严格监管,主要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价格,其中尤其是药品安全性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药品监管重在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当性”①。文章从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着手,论证我国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药事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药品标准,对我国境内药物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价格、广告、质量检验以及管理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制度。药品监管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有权监管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售后环节的安全进行全程的、长期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其二是要对监管者自身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尚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管的法律有一部,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局令还有40余件,规范性文件若干。但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的现状而言,还是严重匮乏。而且,目前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产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零散不成体系,或者涉嫌违反上位法,或者久未修订,早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赋予了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和餐饮环节的监管职能。因此按照新的职能分工,药监局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律尚未得到彻底落实,此次改革的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药品安全监控体制尚待健全

目前,由于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上市后监管的技术、人力、物力的不足,造成许多副作用大的药品,只有在大量患者长期使用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后才得以发现,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药品生产企业往往只重视上市后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问题,而对患者药物反应的监控大多数都是消极被动的。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国家,我国“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②我国的药物警戒工作刚刚开始,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还不健全,各级医疗机构对报送不良反应没有动力,缺乏积极性,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怕影响自己的产品销售不愿报送,有抵触情绪,这样就容易造成发生群体性药害事故。

(三)虚假药品广告问题较为严重

我国的现行药品广告管理制度是由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部门履行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企业的广告与审批不符或未经审批,要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药品广告的审批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权分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里药品广告的审批权与查处权不在一个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往往造成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新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了解的,但他们也缺乏懂医药专业知识的人材,同时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法广告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进行了。

三、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借鉴和引入发达国家的立法机制,抓紧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其次,抓紧制定配套的药品专门法律法规和执行条例,以形成完善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继续完善药品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避免法律法规冲突。最后,修订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在查找监管漏洞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将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纳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范围内,不断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跟进和修订相关内容。

(二)健全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首先,加强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出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其次,构建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平台。科学有效的监管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执法监督体系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再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推动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最后,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规范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指导老师:周桂党。

篇(10)

于是,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问题进行了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个“时代”做出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具体而言,我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最终我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这四种理论模式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所谓的“范式”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我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据此,我们需要思考和追问的是,那种“现代化范式”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支配了中国法学的研究,甚至使中国法学的研究意识不到这种支配?或者说,“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究竟是如何不加反思和批判地被误置为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在本文中,我将以 “消费者权利”的法学研究为个案,对此做出比较具体的考察和说明。

我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利”与针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讨论具有相关性,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认为中国法学研究与中国现实生活中切实面对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典型地说明中国法学所陷入的困境。我们将看到,一方面,中国法学对于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日益突显的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有限的围绕“消费者权利”问题所进行的讨论,也都带有严重的“都市化趋向”和“部门法学科趋向”,以西方法律中的概念或法条来“裁量”或“量度”中国“消费者权利”问题上的具体现实。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学关于“消费者权利”的研究中,作为研究出发点和依凭所在、并赋予它以根本意义的“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的要素,不知不觉中被消解掉了,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中国”因此而严重缺位。

为什么“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

就“消费者权利”在中国体制方面所受关注的程度而言,我们大体上可以指出:

第一,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始,广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当时中国影响最大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同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正式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的同时,中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再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项权利进行保护,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第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通过每年3月15日展开的“消费者权益日”运动,国务院领导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并由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展开的各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一批有关打假的司法解释,各省市持续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和“清柜台”等活动,以及创建“购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场”等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可以说是得到了中国各阶层应有的关注。

但是与此同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见收敛,反而呈现出了日益猖獗之势。一如我们所知,卫生部于2002年底公布了当年的十大食品制假售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于2003年公布了当年的造假案例。近来,关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新闻,更是越来越直逼人类生存的安全底线:藏着吊白块的米粉、饱含生长素的豆芽、劣质婴儿奶粉、氨水泡制的粉丝、敌敌畏浸泡的火腿、死猪肉制作的肉松、添加工业冰醋酸的老陈醋、“福尔马林”浸泡的水发食品、工业盐腌制的泡菜、用色素养出来的红心鸡蛋,乃至韭菜、香肠、肉丸、饺子、竹笋、酱油、瓜子、果丹皮、黄花菜、饮料、烟酒等日常食品都可能含有不同程度的毒物质。

面对这种逆向发展的情势,亦即我所谓的“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的情势,我们必须做出直接且严肃的追问: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运动越来越“彻底”的情况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却反而呈现出日益猖獗之势?

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中国法律问题和中国法学问题,或者说,这既是一个极具中国性的“问题束”,也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法学因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关注中国现实生活的典型性之所在,因为从理论上讲,其间还隐含有至少这样几个我们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第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乃是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之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冲击下所必须面对的一种困境紧密相关的。这是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特有问题,因为在西方现代社会影响下的中国,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现代化社会之景象为基础的各种新的预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这些景象而形成的对贫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强烈意识,都经由现代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渲染和强调而变得更加突显了。这些新的预期和希望以及这种强烈的贫困意识,在既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不可能急速扩大财富以满足大众需求的情形下,除了导致广大民众竭力想摧毁或改革那些造成匮乏的现行经济结构以外,在无法以合法的方式迅速致富的情势下,还会转换成另外一种趋势,即以“低成本”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方式达致迅速致富的目的。

第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的日益猖獗,在我看来,主要有这样两大趋势:一是迎合中国“都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而主要制售“假冒伪”的中高档时髦产品,二是抓住中国依旧是一个以农民和贫困人员为主要人口的社会而主要制售廉价的“劣”质产品,而其间则以食品和药品为重。必须承认,上述第二种趋势更是“中国”的,而且也是对消费者生命权利侵害更大的,因为我认为:

首先,中国迄今为止的消费者组织或机构都有明显的“都市化”趋向。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运动也都有着明显的“都市化”趋向。因此,无论是在数据的统计上,还是在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上,它们也主要是与中国的“都市化”相应和的。显而易见,这种“都市化”的趋向,在很大程度上遗忘了中国的农村和农民,归根结底中国即是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和新兴的“贫富差距结构”构成的真实社会。

其次,与上述构成鲜明对照的是,“劣”质食品和药品正在大规模地流向贫困的地区和农村。一如我们所知,“劣”质食品和药品的特征不仅是廉价,而且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往往不会马上表现出它们所具有的毒害,而等到人们发现这些毒害结果时,已经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重大伤害。这里的要害之处在于: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不仅会极容易侵害到每个正在食用食品和服用药品的中国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更会因其价格低廉而流向低收入阶层,尤其是流向贫困的中国农民阶层。

第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还涉及到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监管和地方司法机构执法缺位的问题。我们可以肯定地指出,大规模的恶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是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在某个环节的监管出了问题。在众所周知的山西白酒中毒事件中,无疑表明了地方政府部门对工业酒精销售监管的缺位:不法商贩勾结地方政府个别官员,致使工业酒精随便售卖,然后一兑水就变成了侵害人命的散装“白酒”。这里的关键点在于:一、大规模的、专业化的、灾难性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活动往往是在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保护下形成的;二、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也往往能够得到当地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保护(比如王海发现的大连销售伪劣电缆电线的公司正是被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予的“质量信得过单位”称号者);三、地方政府部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比如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6.14万件,案值18.86亿元,但是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仅有191件),而这实际上是在与制假售假者进行“共谋”,纵容制假售假者在罚款的“制裁”下继续制假售假,甚至为地方部门或政府官员个人谋利益。

所有上述现象都表明,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一个核心的维度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执法质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这里不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本身进行制约,以及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做法进行追究和制裁的问题。

法学家们的“空中楼阁”

显而易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或者说,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乃是中国当下所面临的一种 “活的”、日常的、每时每刻都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更是关涉到中国在当下的特定时空中所不得不直面的一个具有中国性的“问题束”。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认为,我们确实有必要对中国法学在这个领域中的研究状况做一番分析和检讨。根据本文的论旨及结构安排,我选择分析和检讨的,乃是CSSCI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中所发表的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论文。

就CSSCI历年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而言,1994年至1998年共收录17种法学期刊:《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1999年又增加4种法学期刊,2000年再增加1种。至此,CSSCI共收录了22种中国法学期刊。

在对这22种中国法学期刊进行检索以后,我们可以发现:第一,这些法学期刊(其中的18种)在这个期间共发表文章3245篇,而在篇名中直接表明讨论和研究“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仅有25篇。即使在这仅有的25篇文章中,在笔者看来,还有6篇论文与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无甚关联,即《关于启动消费需求的税法思考》、《试论消费信用合同的“冷却期”制度》、《大力培育我国的教育消费市场》、《欧盟消费者销售法指令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欧盟统一大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一体化研究》和《论西方消费者保护法的历史演进》等论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基本上可以认为,中国法学论者对中国人时刻面临着的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第二,再就CSSCI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发表的那些讨论“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来看,我认为,它们主要是围绕着这样几个问题展开其论述的,即如何理解“消费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费”、单位是否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问题。因此,从这些论文讨论的重点来看,我们大体上也可以认为:

首先,这些法学论文表现出了一种与消费者组织、有关消费法律法规或打假运动相同的明显的“都市化”趋向,亦即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复杂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与“贫富差距结构”重合的社会做了一种盲目比照西方现代社会的“都市化”同质处理;从本文所选择的这一具体个案来看,那些信奉“现代化范式”的中国法学研究者实际上是把“消费者权利”当成了一个“同质”的现代性问题,进而把“消费者”视作一个“同质”的现代主体。因为无论是在案例的选择上(比如“王海打假案”、“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等),还是在论题题域的限定上(比如“定式合同”、“房地产”、“电子商务”、“知假打假”等),他们都在很程度上遗忘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与在中国的发达都市或地区是截然不同的,他们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实际是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归根结底是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的重大困境。

其次,这些法学论文大都出自部门法论者(尤其是民商法论者)之手,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不仅在较深的层面上表现出了中国法学在对待具体论题(比如说“消费者权利”)时往往具有的狭隘的“部门法学科趋向”(在这一方面,中国法学中的“法条主义”论者之所以研究“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其部门法所处理的问题;而类似于“权利本位论”的论者之所以不研究这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属于部门法),而且还在更深刻的层面上突显出了中国法学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淡漠。

再次,这些法学论文所关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关“消费者”概念的明确性、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逻辑上的自恰性、在调整范围上的确定性、以及消费者权利在种类上的完善,而不是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而具体的问题,更奢谈去研究和追问“消费者权利”在中国当下的政治经济安排或地方政府制度中,为什么总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这样的“问题束”了。

最后,这些法学论文基本上都以一种笼而统之的方式对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些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活动,而根本意识不到制售“劣”质食品和药品要比制售“假冒伪”商品更是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大恶”,对于广大只能消费廉价食品和药品的贫困农民来说,尤其如此。

上一篇: 传热学论文 下一篇: 科研经费管理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