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7 17:59:23

收费论文

收费论文篇(1)

人们对行政收费的认识源于“乱收费”,但遗憾的是人们的认识也仅仅局限于此。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收入分配形式单一,主要是税收和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收费项目少,并且都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但进入90年代以后,各种收费行为不断膨胀,除预算外资金允许收费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各部门还在国家规定之外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和自立名目按各种形式的乱摊派(简称“三乱”),形成了政府收入的第三条渠道-“制度外收入”。本文将从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入手,深入探讨行政收费的合理性及“费改税”的可能性,并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规范行政收费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行政收费的理论分析

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国家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向特定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量的钱币同时给付特定利益的法律行为。行政收费的主体应为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干预与经济调节相结合并互为目的和手段的产物,是市场附加在国家身上的一项职能。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成本补偿性,即行政收费标准应仅能涵盖行政特别支出成本,但可低于成本,甚至是“部分补偿”,这一特征来源于行政权的非盈利性和收费的补充地位。其次是特别负担性和直接受益性,即缴费负担的非普遍性和受益的直接性,部分行政主体的特别支出由特别的相对人负担,他所承受特别负担的目的在于获得特别的利益(非公众的),因为行政主体的一般活动是为了满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普遍需要,收益主体是公众,所以由公众负担,但特别活动仅针对个别人的需要而进行的,不能由公众负担,对缴费人来说其对收费人来说,其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为缴费人提供特别利益的支出,不象税收那样可以进行统筹安排。再次是财政管理性和相对稳定性,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收费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与其他收入形式一样也是为了政府职能需求的手段,行政部门的经费是完全由财政预算开支的,因此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以行政收费具有国家意志,一经确立,变动比其它收费要小,但同税收相比又因行为和对象的不稳定性,因此这一稳定性是相对的。

行政收费的含义和特征可作为区别于行政征税、行政集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规费与行政罚款等相关概念的基本标志,为了更好理解行政收费,下面将同这些相关概念做进一步分析:一是行政收费与行政征税,虽然都是行政征收行为,是国家强制性地从社会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但有重大的区别,从收费主体上来看,行政收费的主体较分散,无统一专门机关,而行政征税则由专门的机关征收;从目的上来看,行政收费是满足政府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特别支出,行政征税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政府的普遍性行政支出;从功能上来看,行政收费用于特定目的,即为特别相对人提供特殊利益,而行政征税是通过财政统一预算,使社会普遍受益。二是行政收费与行政集资,集资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了进行某种活动而筹集款项,行政集资通常通过收费方式实现,因此也叫做集资性收费,但不是行政收费,因为行政收费具有强制性,而集资原则上遵循自愿原则,并且按时返还集资款项,且行政收费的受益对象为缴费人,受益是直接的,而集资的受益对象为特定缴费群体,受益是间接的。三是行政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上是指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两种收费,其中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①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行政收费与事业性收费在范围上存在交叉关系:行政性收费(除司法机关收费以外)属于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部分属于行政收费(即国家独立公共服务机构的收费,而排除司法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收费)。四是行政收费与行政规费,行政规费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出于管理目的而向有关特定相对人提供某种特定服务并收取相应手续费或工本费用的行政行为,如车辆登记费、身份证费等。行政规费实际上是一种附带性行政收费,是在进行主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附带收费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职务补偿性,有“费挤税”后果,应缩减其范围,并尽可能取消手续费。②五是行政收费与行政罚款,这两者区别应当非常明显:行政收费以缴费人获益为前提,而行政罚款以缴费人违法为前提,以单位财产惩罚为内容。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三乱”之间的界限认识十分模糊,往往导致以罚代收、以收代罚或收罚合一的混乱局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最根本的分配关系是税,但我国目前的政府收入越来越离不开非税收入的支持。为了改变“费挤税”,于是“费改税”得到了广泛的推崇,大有以“除费”来“正税”的趋势。这种片面性认识源于对行政收费的客观基础和合理空间缺乏理论研究,因为“费改税”固有其现实的合理基础,但行政收费却有其恒久的客观依据。

(一)准公共物品分配效率最大化理论

“公共物品”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由公共部门或政府提供的“集体性商品”。公共物品又有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之分,前者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后者则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性,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对较弱,如作为纯公共物品的国防、治安等,由于具有共同消费的特点,许多人不付费也能消费,便导致“无票乘车”现象,因而要采取排斥措施,但排斥往往不可能或者排斥成本高昂,因此要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不能准确反映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效率损失,而税收则是政府提高公共物品效率的重要途径,可以避免“无票乘车”现象。另一方面,准公共物品如教育、公路等一般具有“效率外溢性”,若完全由政府以税收方式免费提供则会导致过度消费,造成消费拥挤,降低分配效率;但如果完全由市场提供,则又会造成商品供给量低于效率水平,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因此由政府以收费方式提供,虽然要承担一定的排他成本(如设立收费站、围墙等),但可有效限制消费量,避免拥挤状态和拥挤成本,从而促使这类物品的分配效率和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比税收更有利于体现公平与效率。在行政收费实践中,准公共物品分配效率最大化理论的运用范围是:容易引起资源昂贵或稀缺的服务,如公共运输、公共娱乐、邮电等;容易发生拥挤的高速公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高等教育;特殊医疗服务。这类行政收费也可叫做“准入性收费”或“拥挤性收费”。

(二)“负外部效应”矫正论

在经济社会,外部效应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前者指的是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效益,如养蜂者的养蜂场接近他人的苹果园,其养蜂活动便会有益于苹果园的主人;后者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如工业污染对人及其财产所带来的损害。由于外部效应的产权往往难以界定,损益的范围和大小也无法确定,因此受“外部效应”影响者不可能因受害而向生产“负外部效应”者索赔,这样,生产“正外部效应”者必然会尽可能少地从事这类活动,而生产“负外部效应”者势必会过度地从事这类活动,使“负外部效应”进一步加剧,而由此产生的治理成本都要由社会来承担,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在“负外部效应”领域,市场机制失去调节作用,政府必须承担起矫正外部效应的责任。政府用于矫正外部效应的措施一般有两类:即矫正负外部效应的税收和收费与矫正正外部效应的财政补贴。③由于负外部效应带来的社会成本难以估算,因此应根据消除或减轻负外部效应所需的治理成本来确定税率或收费的标准,实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公平分配效益。在治理负外部效应的效果上,收费明显优于税收,这类收费具有某种“惩戒性”。能使生产者自觉减少“负外部效应”的产生,按照社会治理“负外部效应”的所需成本来核定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地修正社会成本与微观成本的差距,使生产者负担真实的活动成本。矫正“负外部效应”的行政收费也可以叫做“修正性收费”。

(三)受益者负担理论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就特定事务会发生特别支出和特别收益的关系,由于行政主体的特别活动是针对个别人满足或增进个别人的利益,因此应该根据收益大小和服务成本,由直接的受益者承担由特别活动引起的特别支出,这便是“谁受益谁负担”理论,也可叫做“行政特别支出补偿”理论。④受益负担理论是现行行政收费制度的主要支撑点之一,与以上两种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和渊源相比较,他有两大特点:存在于行政主体向特别相对人提供“私人产品”的领域,私人产品不会产生消费上的“效应外溢”,属于纯个别人消费;与行政主体特定的行政职能密切联系,但收费本身并不是该行政职能的主要内容,他是“附带性”的,换言之,他依附于一个主体行政行为而存在,如许可证费、注册登记费,行政机关的主体行政行为分别是行政许可行为和注册登记行为,收费并不是该行政行为的必要内容,其存在理由仅是遵循“谁收益谁负担”理论,避免“免费相送”产生的显失公平后果。行政特别支出补偿理论运用于以下收费领域:行政主体向特别的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并使其收益。主要涉及三种行政收费:证照性收费;工本费;手续登记费,这类收费可叫“补偿性收费”,这种收费目前在各国收费实践中普遍存在,而且数量庞大,但是由于该类收费所补偿的“行政特别支出”属行政主体本职能的行政管理支出,难免会产生税外收费、以费挤税的后果。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本身所产生的损耗都应由税收承担,而当前该领域之所以存在行政收费,其理由或借口就是行政经费的不足,所以它更是一种财政型收费,必须以财政确无拨款或极少拨款为前提。

(四)国有资源产权界定理论

公共资源如土地、草原、矿产、河流、能源、电磁波谱等为社会共有,在我国,它们归国家所有,国家须进行合理配置,交有关社会主体占有、使用和经营。国有资源的使用产权如果不加以确立,社会主体就会对国有资源进行掠夺性破坏,任何人都会从“共有的池塘”里滥捕鱼类,在“共有的森林”里滥伐树木。而界定产权的最好方式就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即收费制度,因为这样一则可以使国有资源产权规范清晰,使产权主体能自觉合理地使用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二则可以使国家在保护和再生国有资源方面的投资得到充足的经费保障。此类收费适用于国有所有并经行政程序进行合理配制以便实现最大使用效益的公共资源(主要是自然资源),也可叫做“界定性收费”。

二、税费关系的梳理与改革

(一)税与费各有其合理性

费(本文指行政收费)、税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形式,从财政学的意义上来说,在当代世界各国,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费居于次要地位,是辅助形式。这种格局的形成是由费、税各自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及时、可靠,在稳定增长方面,是其它财政范畴不可比拟的。费以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为前提,带有“交换”性质,不具备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组织收入功能较差,因而不可能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只能起补充作用。如果收费膨胀,则表现出税收主体地位丧失,财政分配秩序混乱,即通常所说的“费挤税”,亟须治理。

从经济学的意义来说,根据世界银行1988年发展报告的定义,所谓公共收费是指“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主要由国营企业和地方政府征收。”⑤本文中的行收费不包括国营企业收费,但同样体现了有偿征收原则。经济学上公共收费和税收的合理性建立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资源配置职能所提供的物品的分类上:即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第一类物品由税收承担,第二类物品由收费方式承担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第三类物品主要是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等,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应采取公共收费方式来保证消费和生产的效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从行政法学意义上来说,征税与收费都是行政行为。税收作为支撑政府体系的物质基础,其强制性、无偿性是政府权力高度集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公民基本义务的体现,因此税收的合理性直接来源于宪法,来源于公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或者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说法,来源于公民与国家签订的一份整体契约。“费”作为行政主体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干预,虽然也是行政权的行使,但不具有无偿性,而是体现为行政主体与缴费人之间的一种“双务性”法律关系,因此“费”的合理性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而是来源于民主体制下行政主体与特定缴费人之间就特定事务所签订的一份“个别契约”,体现为宪法之外的一般立法文件,体现为“费”的对待给付内容。

(二)“费改税”与“税改费”

“费改税”有其现实的合理基础,行政收费确有其恒久的客观依据,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收费制度的合理内容都没有因为社会形态、经济模式和国家结构的变化及差异而主动消退或遭到否定。我国行政性收费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周代,当时因“政府组织扩大,职务亦增多,设官分职治军”,使得赋贡两项正税已不足使用,便在正税之外派征了“罚布”、“廛布”等十余种行政性收费,从而开启行政收费的先河,行政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痼疾。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教育、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普遍存在收费,中央政府通过收费筹集的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一般不超过15%,地方政府收费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一般高达20—50%,并且收费规范程度较高,管理较严格。而反观我国现实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相当于预算内资金收入规模的50%以上,再加上“制度外”资金,至少要与预算内资金“平起平坐”,其中大部分来自各种各样的收费,相当一部分则属于地方政府自筹资金,管理非常混乱。

中国历史上分别在唐代、明代、清代进行了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唐代推行的“两税法”可谓是首开中国费改税之先河;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火耗归公”又是两次较大的税费改革。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

而我们现在推行的“费改税”是基于愈演愈烈、民怨沸腾的“乱收费”在中国改革转型期将当前中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政府收入结构和政府职能的全部弊端和痛处无情地暴露出来,人们在经历了一番艰难的思考、探索和试验之后终于认清了“乱收费”的真面目,“乱收费”本质上是税费关系不清,政府收入混乱、政府职能越位而提出来的,所以当前的“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是:分流归位。但其内容实际上不仅仅包括把一部分费改为税,他是以清理整顿预算外、制度外资金和各种收费为前提,使政府税收、各种行政收费和非政府预算的商业性收费各自分流归位的一种综合性税费改革,包括“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保留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实施规范化管理,对部分收费项目实行转制,将部分收费项目改为税收”等具体内容。

本人认为,当前的“费改税”改革应作如下设计:

1.从清理整顿现行各种收费项目入手,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取消一切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或巧立名目设立的乱收费项目、重复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项目以及完全凭借行政权力设立的项目。

2.保留合理的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但必须实施规范化收费,将所有收费纳入预算同一管理。如前所述,行政收费可分为四类:准入性收费、修正性收费、补偿性收费和界定性收费,除补偿性收费外,其他三类收费在效率和社会福利上优于税收,应予以保留和加强规范。补偿性收费原则上应废除,政府行政外经费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由税收承担。考虑到税收本身功能之不足和维护社会公平之作用,可予以适当保留但应尽量减少,且不准再扩大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3.对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市场价格调整,也就是说将部分政府负责管理的具有经营性的事业性收费转向市场,政府部门不再介入经营性质的事务,而将其交给从事经营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承担。中介服务组织应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脱钩。

4.实施“费改税”。在清理各项收费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将比较规范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主要是集资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改变为税。比如把各种农牧林业附加及基金改为农牧林业税,把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改为燃油税,把城镇建设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旅游发展基金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把市场管理费改为交易税等等。

“费改税”是我国转型时期特有的一项改革内容,正如“乱收费”也是这一时期特有的现象一样,“费改税”的目的是治理“乱收费”而不是消灭收费。费与税一样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决不可能相互取代,如果说我国当前在政府收入领域确实存在严重的“费挤税”现象,那么在实施“费改税”的同时须警惕“税挤费”,并不失时机地清理各种税收项目,发现不合理之税,同时实施“税改费”,也是一项意义不逊于“费改税”的政府工程,虽然其重要性尚未获得人们的深刻认识。

三、结论

(一)“费改税”不是治本之策

基于对“乱收费”的深切痛恨,在经历了多次尝试和失败之后,人们开始把希望寄托于“费改税”,那么“费改税”能根治“乱收费”吗?

从目标上看,“费改税”是要规范政府收入,统一国家财政,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同步,与调整优化国家预算支出结构同步,与完善税制改革同步,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主要以税收为支撑力量的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均衡体系,消除产生“乱收费”的体制方面的原因。从“费改税”的具体内容看,首先,“费改税”并非把所有的行政收费都改为税收,相当一部分的行政收费必须保留下来,于是如何规范这部分收费就成了“费改税”之外的问题。其次,改为税收的那部分行政收费,需要通过政府职能和分税制的改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配制,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事权相一致,这也是“费改税”之外的问题。再次,被取消的不合理行政收费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体制之外的行政主观因素,“费改税”仅仅解决了财政体制上的问题,但不能解决政府权力谋取不当利益的“本能”问题。

由此可见,“费改税的出路在于税费之外”关键在于行政行为的约束。

(二)行政收费的法治化选择

如果约束行政行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众多的社会控制方式之中,政策与法律是两种较为常见的手段。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各自的价值与作用,不能相互代替。对于行政行为而言,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监督方式,而法律则更多地从外部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在有着浓厚的人治色彩的中国法制史上,“法律虚无主义论”和“法律工具主义论”交相辉映,政策成为权威的唯一解释,而法律则沦为政策的注释。一方面行政行为变得愈发随机和不可预测;另一方面,社会冲突的解决成本过度膨胀。历史和现实表明:从权力的本性来说,其具有走向腐败的可能,而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正是起着控制权力走向腐败的闸门作用,“法律至上”观念必然意味着法律成为解决社会冲突,控制行政行为的首要渠道。

然而“法律”并不等于“法治”。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早已具有了应有的法律形式,但政府仍处于混乱状态,因此,“法律”具备“法治”内容和权威性才是目前亟需加强的工作。

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我国行政收费则连形式上的法律约束机制也尚未建立起来,收费膨胀是我国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在缺乏法律监控体系的情况下,治理乱收费便作为这一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以讲究现实、追求实效为特征,而并不刻意注重其价值合理性和自身规范性,政策性管理(或者说行政综合管理)便当仁不让地成为国家监控行政收费的主要手段,增强了人们对本身就非常软弱的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就多次通过政策性文件的方式来治理乱收费,各地区、各部门便纷纷进行清理整顿,掀起了一个又一个综合治理的改革浪潮,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问题仍相当严重”。⑦到了90年代,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数量趋向庞大,但乱收费却愈演愈烈,于是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国家酝酿了“费改税”改革。可喜的是一些赞成“费改税”的有识人士认识到了“费改税”的不足,提出了“费改税”的出路在于税费之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政府特有功能的行政收费的法治化是整个法治国家的内容之一。只有建立起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法律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才能根治乱收费,而这正是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全部内涵和法治化选择的正当性所在。中国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命运是十分复杂的,除了法治本身的复杂之外,还有两大难题: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地位;建立科学的现代税收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只有解决了这两大难题行政收费法治化才会迈出坚实的步伐。

注释:

[①]《关于行政性收费应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94年3月25日。

[②][⑤]高培勇:《费改税-经济学界如是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04页。

[③]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7页。

收费论文篇(2)

引言

行政收费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法学理论术语。目前通说认为:行政收费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强制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因此行政收费也可称为政府收费,在我国,与行政收费相关且已被立法确认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业性收费。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并为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②无论怎样定义行政收费,事实上都是对管理相对人财产的一种直接处分和变相剥夺,对相对人来说并不亚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至少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规制,行政收费却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比较高层次的法律出台,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泛滥,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作为一个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对我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们的原有的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文试图从法治的视角解读行政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而为行政收费找出一条法治路径。

一、行政收费的法治资源匮乏

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国法学家威德说过: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行政收费作为一项与相对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自然应当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则,而当我们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收费行为加以解剖时,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法治资源的匮乏。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收费的依据混乱。行政收费其实质是对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从这一结果来看,它与行政处罚并无多大区别,但法律对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规范,而行政收费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至今还没有针对性的规范,更不用说是法律了。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政府收费大都实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我国在1985年《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中把大量本应由立法机关的权限授权给行政机关,至今这个授权决定也没有被宣布废止。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是不得以而为之,那么现在这种解释就不免显得苍白。这种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混乱,只要有管理权的主体都自己制定规范性的收费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红头文件都在作为收费的依据,这种实体规范的的多主体低层次造成了各地区各部门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争相给自己设定收费权及项目和标准,使有关行政收费的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泛滥。对这种现象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说“如果在控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之权,行政机关则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领域里任意制定法律,这样,主要立法者成为行政机关,而不是国会。”③授权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实质上就是政府机关自我赋权,而所收之费,也就是政府凭借权力向相对人实施的掠夺。严重违背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第二,行政收费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学习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行政程序这些实现行政法目的过程中的重要性。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的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行政管理者也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程序法的建设始终跟不上法治建设的需要,这种现象在行政收费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与行政处罚和税收相比,行政收费的随意性相对较大,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大都比较粗糙,存在许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费的设定缺乏民主性

从法理上讲,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单方面决定,尤其是为公民设定义务的立法过程中,公众相对人的参与应成为一项原则,也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政会等多种形式。”在立法上为公众参与行政收费设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现实而言,由于没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设计公众的意见很难进入决策者的视线。行政主体在设定行政收费时,往往很少征求相对方(行政收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虽说现在听政似乎也很流行,但听政在某些人眼中无非是聋子的耳朵,一种摆设而已。比如一些价格听政会,你根本就不用猜,结果肯定是价格上调,价格听成了价格上涨的代名词。个中原因很多,但听政程序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众参与制度等于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觉守法,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④2.有关行政收费的规定不透明

收费的法律依据不公开、不透明,很多的收费权所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和规定,有的甚至是已经被废止的内部规定仍在作为收费依据使用。在很多情况下缴费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更搞不清楚他们缴纳的这些费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给了国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谓的交费项目上。面对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不知道哪些是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违法收费。行政收费项目的废止或收费标准的变更也缺乏公开性。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美国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别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况外,政府文件必须公开;后者则对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作了具体规定。公开原则是政府活动公开化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如果行政主体以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文件规定为依据征收费用,显然违反了政府公开原则,也是与WTO规则相悖的。

3.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行政收费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才能防止被异化。在对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方面,至少还存在这么两个问题,一是对执行收费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执法腐败。我认为一套规范、完整的行政收费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点:①表明身份,说明收费理由,出示收费许可证;②实行“定、收”分离制度,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来统一收取行政收费以减少腐败贪污现象;③相对人填写收费登记卡;④收费主体填写统一、法定的收费收据;⑤收费主体告知相对人不服该收费的救济途径。二是收费的使用缺少监督,支出极为混乱。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得部分资金游离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脱离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里,收入不入帐,支出不记帐,几乎成为行政机关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而且收费监控、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收费混乱的原因之一。现有的监督体制下,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混淆,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按照控制论要求,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应当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否则,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必然导致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费的法治进路

行政收费作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实际上,收费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种收入形式,但我们也必须把它归置在法治的框架内,针对当前行政收费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行政收费制度,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和严格行政收费的设定主体。今后应当明确主要行政收费必须由法律和法规来规定,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从而彻底改变行政收费主要由行政机关设定的状况,从源头上遏止行政机关随意收费,超标收费,借收费创收的可能性。至于规章是否享有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笔者认为即使给予规章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也应将其严格限定在创设一定数额的行政收费之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则坚决不允许其创设行政收费;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细化规定不可超过上位法关于收费的条件、种类、幅度的规定。

第二,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对收费的规范处于严重缺失状态,不但修改相关法律极为迫切,制定一部收费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缓。”⑤笔者认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收费法典的时机和条件不成熟的话,也可以考虑采取制定“行政收费法通则”的过度办法。“通则”中规定行政收费的原则和行政收费的一般条件以及运用的范围,借此统一各类行政收费的立法、设定活动,以及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准。待实践中积累了充足的经验时,再将“通则”上升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往对行政收费采取的内部监督实施的办法经时间证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体乱收费得到有效的控制,为此,必须在严格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费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即不管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只要违反体现正当程序或自然正义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导致整个行为无效,当事人就可拒交费用,从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个监管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完善行政收费的救济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收费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行政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行政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收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取得国家赔偿,从而是相对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注释

①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红.我国行政收费的法律特征及分类[J].经济法,2004(12).

收费论文篇(3)

1999年底,国务院明令取消了执行十余年的电费保证金制度,电费保证金制度的取消加剧了电力销售的风险。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是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加强电费管理工作,对于电力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电费回收难产生的背景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使一些产品单一、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设备陈旧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破产倒闭,使得电力购销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影响到电费的正常回收,增大了电费回收的难度。《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对一些大宗用户,如果其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而电力企业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无疑将可能付出沉重代价,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电费回收难的原因及表现

(一)劳动组织不合理。任何有序的组织,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有效调动组织中的各种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而我国农村供电所人、财、物收归供电局直管后,对人的管理却未跟上。供电所管理人员和电工采取“亦工亦农”,但主要是以农的身份从事农电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农田上,事实上没有形成一支有序的劳动组织,供电局和供电所对电工无统帅力,搞好农村用电工作的基本条件不具备。

(二)人员素质偏低。一是文化层次太低,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当然,年龄结构的优化可以通过人员更换,但文化层次的提升,则必须依赖于培训和提高供电所人员的待遇而吸引文化程度高的人员加入等措施。因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有赖于其它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政府行政干预。个别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为,使供电企业不便采取停限电手段催收电费。这类电力客户大多用电能量比较大,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又是纳税大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在发展经济中,制定了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当受扶持的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电费就成了这些企业的“无偿补贴”。在当地经济扶持政策下所产生的电费拖欠额,往往又是电费拖欠款中的大户,供电部门奈何不得。

(四)收费模式不合理。以一个村电工包揽一村的抄表收费及相关用电业务的管理办法,使村电工的工作失去应有的监督。村电工在自己管理的村,在用电收费上是一个独立王国,在监督不力,约束不到位的情况下,必然出现问题。这也是被很多管理实践所证明的真理。因而,旧有收费模式在设计上,就存在严重的缺陷。

(五)陈欠电费回收更是难上加难。陈欠电费人多都是农网改造前拖欠的,原因复杂,有的以旧抵新,有的票据已丢失,导致新欠、旧欠账目不清,无法清欠在欠费户中,居民用电户欠费微乎其微,即使欠费,数额也小,易于催收。电力用户欠费重点集中在经营不善的企业和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并呈现出欠费金额人、催收难的特点。

三、解决电费回收难的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成立专门的班子,配备精干人员,在电费回收问题上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及时针对回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应对之策。为保证协调、指挥的有效性,应由行政一把手挂帅,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处室参与。并明确相应的职责,确保电费回收过程中,管理层人员的工作到位。

(二)以人为本。规范管理要靠人来实现,靠以人为木的方法抓管理、抓落实,才能抓出实效。为此,要加强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收费人员的整体索质。教育员工提高认识、转变思想,从主观自身抓起,通过主观去改造客观存在的问题,靠主观努力,靠实干促回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对抄、核、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增强其紧迫感、求知欲和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电力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用法律关系调整经济关系,各经济主体之间都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要强化法律手段,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民事和经济诉讼以及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履行供电合同和执行违约金制度。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产权分界、计量结算方式、执行电价、缴费时间及相关责任。用电方每月分2至3次抄表结算,要求客户在每次用电前为15天或10天的电费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预交15天或10天电费的形式,相当于预交电费的电量用完后,预交电费充抵当期电费,用电方必须为下一阶段用电重新提供电费担保。供电方应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和《电费保证合同》,或在《供用电合同》中设立保证条款,依法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不必要用电纠纷的发生。同时,与法院合作,成立专门的追欠机构,争取政府支持,创造清欠环境。

(五)改进电费计算方式。运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如:预付电费,加大科技投入,装设智能电量控制装置(如IC卡电度表等)。加强收费管理。建立电费电话查询和网络电费查询系统,畅通收费渠道,完善各种电费收缴方式,为客户交费提供便利。建立用户电费提示和催费自动呼叫功能,开展客户交纳电费信用与风险等级评价工作。积极推行一户一表。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帮助解决用电存在的困难。当电网缺额限电时,对屡催未缴的长期欠费户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大电费抹账、抵账的力度,以贷款、产品与电费相抵。在电费回收工作中,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注意证据的保留,及电费回收中的时效问题。

四、结语

电力管理的重要性不仅有利于国泰民安、社会公平、解决“三农”问题、拉动内需,而且对中国现代化,对电力企业自身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下强化供电企业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催收电费,是一项新课题,也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巩固和健康发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明学,新形势下电费回收难的原因及对策[J].农村电工,2005年第3期:8.

收费论文篇(4)

1前言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指出:"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以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JGJ26-95(以下简称节能标准)规定:在各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节能目标。而在现今购房的房价中只考虑楼层的高低、阳光、潮湿等因素的差别对居住条件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在同一建筑中各住房的单位面积耗热量存在差异而引起的住房在今后居住年限内支付的热费的差异。具体的说,由于山墙、顶、地面等公共建筑部分的耗热量客观存在而使具有山墙、顶、地面的房间的耗热量要比没有公共建筑部分的房间耗热量大,而这部分耗热量理应由建筑物内所有用户共同承担。

2计费修正的分析

各住房的实际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和温差作用下通过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和冷风渗透耗热量。传热耗热量可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冷风渗透耗热量在节能标准中是对整栋楼的耗热量的估算,至今仍没有较成熟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各户的冷风渗透耗热量,且住户冷风渗透量大,室内得到的新鲜空气也多。所以,这里只讨论对传热耗热量的修正。

基于公共耗热量共担原则,每个住户的供热费用可表示成以下公式:

(1)

式中:hi----某住户的采暖费,元/a;

c----热价,元/kWh;

----该栋建筑的单位面积平均耗热量,kWh/m2;

si----某住户建筑面积m2。

其中(2)

在式(1)等号右边乘以,将其变型为:

(3)

式中:ωi----某住户单位面积耗热量,kWh/m2;

qi----某住户实际耗热量,即si*ωi,kWh;

βi----某住户传热耗热量修正系数,即。

这样,可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出某栋建筑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及各个住户的单位面积耗热量从而确定各住户耗热量修正系数,带入公式(3)既可得到各个住房应交的供热费用。

而城市供热是由热源、热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组成的庞大、封闭、复杂的循环系统,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热量多少,都要进行维修和管理。供热系统建设、维修、管理而投入的资金以用户热费中固定费用来收取。供热系统向用户供热,还要消耗一定量的燃料、电力、水和劳动力,供热部门为此投入资金以变动费用的形式向用户收取。这样,用户热费分为两部分:固定比例费用和变动比例费用。固定比例越大对供热企业保证运营有利,变动比例越大对用户节能有利。根据国外经验,固定比例一般取30%~50%,变动比例一般取70%~50%。那么,供热收费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4)

将公式(4)变型为:(5)

即(6)

式中:H----该栋楼总的采暖费,元/a;

----某住房按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计算出的耗热量,kWh;

n----固定费用比例百分数,%。

从式(6)可看出:固定比例费用是某栋建筑n%的总供热费用按住户面积分摊得出的部分,而这部分费用不存在由于房间楼层、位置不同而引起的单位面积耗热量差异的影响。变动比例费用则是某栋建筑1-n%的总供热费用按住户实际耗热量分摊而得出。显然,处于不利位置的住户与处于有利位置的住户保持相同室内温度时,单位面积耗热量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一差异是建筑本身的特点造成的。

与(3)式相比,固定比例费用部分是已修正了的住户实际耗热量,也就是说,固定比例费用的收取宏观而言是供热系统建设、维修、管理投入资金的回收,而对收费系统客观的充当了住房实际供热费的修正。但它仅是部分修正。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修正与否又如何取值?下面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3实例分析

天津市某节能住宅,南北朝向,六层,三个单元,标准层平面图如图1。

图1某住宅标准层平面图

每户建筑面积为76.56m2,层高2.8m,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为0.77,屋面传热系数为0.74,外窗采用的是塑钢单框双玻中空玻璃。固定比例假设位50%,则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计算结果见表1。

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表表1住户编号建筑面积

(m2)耗热量

(W)单位面积耗热量

(W/m2)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

(W/m2)修正系数

βi计算耗热量

n=50%

10176.561764.512315.240.661465.8

10276.561258.7116.4415.240.931212.9

201~50176.561193.5115.5915.240.981180.3

202~50276.56787.2110.2815.241.48977.1

60176.562154.7128.1415.240.541660.9

60276.561748.4122.8415.240.671457.7

3.2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得出各住房的传热耗热量及单位面积耗热量。并带入公式(2)可算出整栋楼房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

3.3由βi的定义,计算各住户的修正系数。

当n=50%时,在不修正的前提下,根据公式(6)可得出各住户热费分两部分收取后实际计算的耗热量。将以上所得数据填入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各个房间因所处建筑物位置的不同修正系数不同。有的房间修正系数接近1(如102、201~501),当用户热费分为两部分时,这类房间不需要再进行修正。有的房间修正系数并不接近1(如101、202~502、601、601),即使用户热费分固定热费和变动热费两部分,它与修正后的值仍会有一定的差距。然而,由于供热费用本身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现在,仍处于初级阶段,为便于实际操作可简化处理,统一不予修正。但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4结论

(1)由于供热计费分为固定比例费用和变动比例费用两部分,n%的耗热量所交的费用相当于对实际耗热量按面积平均分析在各住户中。

(2)进行修正时,由于n的存在,房间耗热量大的住户比表计热量少计算了热量,而房间耗热量小的住房比表计热量多计算了热量,并趋于平均。

(3)在计量收费初级阶段,由于建筑物结构多样化,认识上也有很大的分歧,修正总是变得更加复杂,可以暂用固定热费部分来弥补并在特殊情况进采取减免等其他措施。

参考文献

1陆耀庆,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

2杨善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1995

收费论文篇(5)

1.2打击逃漏通行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1)全面开展闯岗车、假军车专项治理活动,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积极与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建立打击闯岗车、假军车的长效治理机制;(2)有效利用收费软件中新增倒卡车、超时车功能,对倒卡车辆进行严格治理,对无正当理由的超时车辆加收超时的费额;(3)下发有关车型最新分类标准的文件(国家发改委文件),对高速公路变型车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查处;减少争议车型;(4)建立闯岗车、假军车、超时车黑名单,积极查找有效证据并上报,为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及使用打下坚实的基础。(5)消除高速公路两侧及中央隔离带开口,杜绝U转及绕行车辆的产生。

1.3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保证应收费源足额收缴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严格控制减免车辆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2)加强对全线免费车的管理,必须将免费车数量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数量上,根据需要及时核对、清理。

2加强收费稽查管理工作,保证通行费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2.1整章建制

完善的征费制度是征费稽查工作的理论基础。我处按照省厅下发的《管理规范》中的各项规定,结合我们哈伊公路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五年征费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系统管理办法》、《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通行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加大了违纪处罚力度,查找管理上的漏洞,使之更加适用于我们的实际工作。并将涉及收费工作的各项制度集结成册,收费及管理人员人手一本,使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的制度深人人心,确保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2加大稽查力度,为收费额的稳步攀升提供有力支撑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目标、有重点地开展稽查监督工作。加强对收费员、监控员、票证员等在执行收费政策,遵守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文明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评,防止收费人员贪污作弊现象的发生。

(1)稽查工作原则化

收费稽查是保证做好收费工作重要管理手段,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取处罚与教育并行的方法严抓稽查工作。稽点放在票、款、卡上,加强对废票、短溢款、及坏卡的稽查与管理。

(2)稽查内业规范化

要按照“科学、合理、规范、实效”的原则,努力做好稽查内业管理工作。一是按照违纪性质、违纪时间为违纪人员建立了详细的违纪档案,真正做到了“一案一档、一人一档”。二是对一些闯关车、假军车、倒卡车建立了“黑车”档案,定期将我们撑握的“黑车”的详细资料包括车型、车的颜色、车辆经常行走的路线、车辆常采用的逃费方法,通知各收费站加以拦截劝其缴费。三是对征稽科的内业记录进行了规范;如:收费记录表格主要由收费员记录废票登记本和当班记事本,监控记录由原来的四项记录精简到两项,兼顾了完整与简洁。四是对各站上报的报表的格式、字体、内容进行统一规定,在上报数据的同时,要求各站必须列图表对本月份收费额与车流量的增减变化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

(3)稽查形式多样化

首先在稽查队伍的建设上,建立处、站二级稽查网络,本着“一人多职,一专多能”、“高效、精简”的原则,采取上下结合、专兼结合的方式。管理处处成立稽查大队,由收费稽查科专职稽查员组成,负责稽查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收费站设置稽查小组,由站长负责,票证人员辅助,在各站开展自检内查工作。其次在稽查方式上,除正常的例行稽查外,应采取灵活多样的稽查方式,如“随机稽查”、“巡回稽查”、“跟踪稽查”、“换车稽查”、“站与站之间互换稽查”、“审收费内业记录表格”、“审查录像”、“审阅监控报告”等多种稽查方式;另外在稽查形式上,采取各种方式相结合,如固定稽查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白天与夜间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联合稽查与局部稽查相结合等等,取得了较好的震慑作用、成效显著。

(4)稽查行动密集化

开展“稽查会战”活动,增加稽查力度,明确规定由各站稽查小组进行的自检内查每周不少于2次,征稽科稽查大队每周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通过密集的稽查活动,有效减少收费人员的违纪行为,为征费工作创建良好收费秩序。

(5)稽点目标化

明确稽查目标,高速公路与二级路段各有稽查侧重点:如在高速公路为集中监控,且可随时进行远程查询、结账,稽查时主要以收费人员仪表、工作纪律为主;二级路段监控人员与站收费人员互相熟悉,监查力度不够,且由于网络原因无法进行远程操作,主要侧重于人员贪占行为等;无论二级路还是高速公路段,废票的管理及监查都是重点。

2.3修、护结合,千方百计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行机电设备是保证收费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必须加强对机电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1)要合理划分机电设备管理权限。将全线机电系统的维护划分为三级维护:一级由收费站负责,主要进行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及简单备件的更换等;二级由管理处负责,主要负责车道、收费亭软、硬件的基础维护和设备检修工作;三级委托交通科研所,负责季度维护及数据库、外场设施、收费软件故障及收费数据上传,确保机电设备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2)对全线收费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着力培养基层维护人员,使各站能够自行解决机电系统设施出现的小故障,如卡机故障、车道机死机、打印机断线、键盘乱码等常见故障都能进行应急修理。对各站常出现的收费结账问题,如无收费员上班信息,数据到服务器不及时等造成无法结账或不能正常结账的情况及时报上一级维护人员。保证收费、机电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都能够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3)建立健全维护报修制度,完善机电维护内业基础资料,提供完整的维护档案,为机电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4)提供有效的稽查专用管理软件,保证车道及广场摄像抓拍功能的正常运行,能够提供必要的查询功能和相关的数据、图片和录像资料,作为稽查工作的有力证据。

2.4发挥效用,切实履行职能的监控工作是征费稽查工作的必要手段

(1)在以往的工作中,监控职能发挥不完全,突出表现在有“控”无“监”的状态,对监控范围内发生的违纪情况不制止、不记录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强化监督职能,在新修订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中予以强调:稽查中发现当班监控员对收费员违纪行为不制止、不记录的,监控员与收费员同责处罚。

收费论文篇(6)

论文摘要:介绍收费管理及收费系统结构的新模式,收费结算中心功能、建设要点以及联网收费系统网络管理。 论文关键词:收费管理;结算中心;网络管理 经过多年公路建设的大发展,至2001年我国高速公路已建成19437公里,以纵贯南北和横贯东西的"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的主骨架的高速公路格局已初具规模,许多省的高速公路网也已经基本形成。随着各省高速公路网的形成,对监控、收费、通信的建设要求也不局限于一条路的范围,而是要从全省范围规划联网监控、收费及通信建设。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川、安徽、河北、山西、湖南等省高速公路都已实施或正在实施部分区域或全省的联网收费。交通部也于2000年颁发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本文只是对联网收费建设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供实施联网收费、监控、通信及省交通信息系统时参考。 一、收费管理体制 初期的高速公路某路段收费系统管理一般都采取收费站、收费所、收费分中心三级管理或者收费站、收费分中心二级管理的方式。二级管理的方式,具有机构简化、节省管理人员、房建与设备投资少的优点,收费系统网络构成层次简化、可靠性提高的优点,因此,是收费系统管理宜推荐的方式。一路一公司管理方式的推行,使业主愈来愈明确要求在能防止逃费保证正常收费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收费系统的建设投资,降低运营管理费用。在已建的收费系统中,出现了由于出入交通量较少使该站收费金额不能维持该站正常运营的现象;在经济发达、交通量较大路段的管理公司,要求减少收费运营管理人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些都要求收费系统的管理和建设者思考新的管理方式和系统结构。在收费系统设计中就出现了减少收费站控制室人员的方式。例如1999年昆玉高速公路收费系统是采用一个站控室管多个收费站(广场)的方式进行系统设计,昆玉全线16个收费站,只有三个收费站设有站控制室,其中富有收费站控制室直接管理7个收费站的收费车道,较每站设控制室的传统模式少设13个站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按每日3班考虑,则能少设39个值班员,若每人每年按支出2万元计,每年能节约运行费约78万元,其经济效益是很可观的。此外,控制室设备的减少也使建设投资下降。在北京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的总体方案中(2001年8月),结合北京市高速公路网具有互通立交间距较近,收费站点多,各路段分中心管理范围较小的特点,采用弱化原模式收费站的功能,加强收费分中心管理功能的新思路,集中在收费分中心进行收费业务的管理。也就是说,取消了原收费站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实现站控制室无人值守,路段内各收费广场各车道收费员在分中心的直接监督下进行收费业务与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对各个站收费车道和广场的视频监视也是采用集中至分中心进行监视。这种方式可以称其为部分集中式或集中式。 上述二种收费管理新模式和收费系统结构,与原有设站控制室值班人员模式相比,其优点是减少了收费站控制室的值班人员,简化了收费系统的网络结构,降低了运营管理费用,便于分中心集中监督管理。但是,当管理多站的当控制室或分中心某些设备或传输通道出现故障时,影响收费系统运行的范围要广一些,为了适应此种模式,对收费员的交接班业务的管理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上分析可见,集中或部分集中方式的优点是明显的,建议在设计收费系统时应根据路网的情况和特点,优先采用。此外,在采用上述方式时,除了管理上进行调整以外,要加强分中心或集中站控制室的可靠性设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例如采取服务器集群或双机与存储器冗余的方式,传输通道冗余保护等技术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二、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的建设 省收费结算中心是省域三级联网收费机构中的最上层,也是最重要的一层。结算中心要公正、准确地进行收费交易数据、通行费等的采集、结算及账务分割,要将通行费的拆分结果数据下传给每个收费中心,或者要对分中心的拆分和结算结果进行校核审定,要与指定的结算银行进行账目信息的交换与结算,建设收费结算中心是实现联网收费最重要的项目工作,也是要优先实施

收费论文篇(7)

(一)物业服务营业税率明显偏高物业管理行业具有明显的公共事业服务特征,特别是为数不少的直管售后公房,更是具有保障房的特性,应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而目前企业普遍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同时,按营业税税额作为附加税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河道清洁费税率为1%,企业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累计达到收入的5.65%。同为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体育行业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11.5%,比物业管理行业高出3.65个百分点,营业税率却低了2个百分点。偏高的税率,让不少企业只能亏损纳税。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调查显示:在136个商品住宅项目中,43个项目盈利,亏损达到66.91%;49个售后公房项目中,46个项目亏损,亏损率达到93.88%。即便如此,上述185个项目2011年共缴税1109.12万元。

(二)税基计算不够合理加重负担物业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征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物业管理费。现行物业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包干制。由业主向企业支付固定服务费用,盈亏由企业自负。二是酬金制。由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作为酬金,盈亏由业主负责。一般来说,企业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都是以支定收,其中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付给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保等专业公司,具有代收代支性质,不应作为税基计税,而应以酬金作为税基,向企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而按现行税制,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均按全部物业费征收营业税。由于在酬金制条件下,企业仅收取物业费的10%作为酬金,却要按物业费的100%征税,让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苦不堪言。

(三)营业收入重复征税增加压力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服务于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也日益成熟。除消防、电梯设施的维修保养须委托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外,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均可外包给专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向这些专业公司支付的费用,由这些专业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物业服务企业却因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此外,车辆停放、租赁、代办、特约费用和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应属于代收代缴费服务。在申报税收时,应将外包支出和代收代支费用从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按净服务收入为依据征税。然而现行的税制并没有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而是直接将物业服务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全额缴税,重复征税矛盾突出,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收政策对策建议

物业收费与市场脱节、企业税率偏高税负较重,加重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因此,要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负政策。

(一)构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已迫在眉睫。要加快修改施行7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增加物业服务价格调整与职工最低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挂钩内容;出台物业管理价格调整指导性文件,明确将政府指导价列入物业服务价格调控计划;健全完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办法,由物价、房管等部门根据每年的职工最低工资调整和物价涨幅情况,定期物业服务价格调节参考指数,作为业委会和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的依据;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审计,由物价、房管等根据上年审计结果和当年工资标准、物价指数,依据定额标准和人工材料等费用的实际价格,测算每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确定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价;将物业管理费与水、电、煤气等一起,列入公共服务性行业,实行收费同步听证、同步调整。

(二)实施财政补贴,给予政策支持要破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亏损难题,可按照“取之于政府,用之于住户”的原则,由政府部门以购买物业服务成果的形式,对企业实施财政补贴,从政策上给予支持。要从地方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廉租住房建设基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直管售后公房的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的补贴;在目前物业服务提价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应考虑出台上海市物业服务达标补贴办法,通过财政出资、吸纳社会资金等形式,推广浦东、徐汇、静安、闸北等区的物业管理补贴经验,扩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范围,将补贴对象从直管售后公房向早期动迁房、商品房等延伸;设立物业管理发展基金,用以支助政策性亏损的物业服务企业;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鼓励住户用公积金缴纳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三)降低营业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将企业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收取的公共事业收费、付给专业公司的支出后,按照3%的税物业管理率征税,将外包给专业公司的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享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支出,以及车辆停放费、租赁费、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等代收代支费用,从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剩余的服务收入作为征税依据。而对采用酬金制收费模式的项目,应扣除具有代管代付性质的物业管理费,仅对支付给企业的酬金部分征税;对售后公房和新建保障房免征企业增值税;考虑到物业行业中小企业居多、经营状况不佳、与民生密切相关,可对居住物业实施税率简易征收方式,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明确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项目;对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对考核业绩优秀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和奖励。

收费论文篇(8)

对于研究生的培养机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招生、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方式。2007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10所高校率先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试点改革,由国家培养和自筹经费的双轨制并行改为资助制,即取消国家计划,所有研究生都要交费。研究生教育收费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实施研究生收费制度的理论探析

首先,I.M.布坎南认为:“任何教育的直接受益者都是那些得到教育的儿童及其家庭。在这一方面,教育是可以分割的,而且类似于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的普通服务。”美国学者E.S.萨瓦斯根据排他性和消费方式的差别将物品和服务分为个人物品、可收费物品、集体物品和公用资源四类,不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不是纯粹的个人物品,而被认为是混合物品,或称为准公共物品。与基础教育相比,高等教育更接近于私人物品。一般地,一个私人家庭只有在资金的预期利益等于或超过其私人利益时才愿意付费。其不会考虑给社会带来的溢出利益。高等教育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获得,是个人消费,同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能够获得更好的工作,预期的利益更高,所以对高等教育收费更加容易被享受着接受。基于此,教育成本应由纳税人、学生家长及社会共同分担。但是基础教育比高等教育具有更多的外部利益,更符合混合物品的特征,因此基础教育应当由政府举办并分担全部费用,其他各阶段的教育则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分担教育成本。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实行收费制度符合教育成本分担原则。

其次,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是教育公平的体现。一方面,研究生在社会上获得就业的机会要比同专业的本、专科生多,同等情况下其薪金前者也要高于后者。也就是说,受过研究生教育的人,其私人收益率一般高于只受过本、专科生教育的人。我国面向普通本科生、大专生推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的改革已进行了多年。根据经济公平原则,面向研究生推行收费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更好地体现了教育机会公平原则。中高收入阶层在全面收费的情况下是有经济实力支付一定培养费的,低收入阶层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经济困难学生则可通过增大覆盖面的有奖学金、贷学金等配套措施,获得奖学金或部分依靠贷学金来维持学业。

二、推行研究生全面收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我国从1999年高校连续扩招以来,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以年均25%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到2006年研究生招生人数从2000年的12万人增长到了39.8万人,在校生数超过110万人。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经费不足,研究生规模的快速增大与国家财力投入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体制之一。要想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实施研究生的有偿培养制度改革是一条重要的举措,

第二,在传统模式下,研究生的学习动力不足。目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公费研究生。其培养经费和生活费全部由国家承担。一般情况下,计划内、自筹经费录取类别的确定都是在录取时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确定的,所以对研究生而言是“一考定3年”。且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本科生、公费研究生是享受公费医疗的,唯独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享受,一旦发生病痛或意外事故,全部费用都得自己负担。“这也就导致了计划内的研究生高枕无忧。学习的动力不足,科学研究和创新的积极性难以激发;而计划外的研究生迫于学费和生活费的压力,存在着不安心学习的现象。”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后,如果研究生个人不努力,就得不到奖学金,就要分担部分教育成本。这就使研究生的学习和经济利益就有了直接的联系,从而调动研究生们学习、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培养质量的大幅度提高。

第三。教育经济学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研究生收费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断提升。关于人力资本和教育投资的观念正在逐步形成。对研究生教育进行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将产生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人力资本的拥有者、使用者、受益者应当分担相应份额教育投资的见解,逐步被人们所认同。这就使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实行具有内在的可行性。

根据十所高校的试点情况,随着改革的实行,试点高校纷纷提升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额度,以使受资助的研究生不低于以前公费生的比例。很多学校采用了以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岗位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奖助体系,这些配套措施使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推行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三、当前实施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制度面临的问题

首先,学校、地域的差别使奖学金的设立存在很大差异。一流高校可以靠自身优势拥有一定数目的奖学金来满足研究生的需要,而其他一些二类院校没有足够的途径获取这样的巨额经费。据统计,中国人民大学共有奖学金种类33种,奖学金总额约115万元,获奖学生比例15%。而中国农业大学共有奖学金种类2种,奖学金总额约25万元,获奖学生比例5%。据调查,北京大学66种研究生奖学金都是“社会捐助”,其中包括企业捐助、个人捐助、学校捐助和事业单位捐助。而中国农业大学的研究生奖学金则是一半来自国家,另一半来自两家企业的捐助。地方学校中,除了当地重点院校外,其他学校很难筹集到足够的社会捐助。由于一流学校毕竟是少数,如果推行全面收费制度,学生读研成本很可能会由于改革而大幅度提高,产生新的教育不公。

其次,研究生收费改革给导师带来的很大压力。2006年,教育部明确推出了以导师负责制和研究生资助制为核心、以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进行了试点,计划于2009年在全国全面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各高校在落实导师负责制时,认为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导师有责任资助研究生学习和进行科研的责任,并对导师资助提出了几种方式。例如,有的高校根据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设定了具体的导师资助标准,有的高校明确规定导师对助研的研究生必须提供助研津贴。这将让导师面临更现实的“财力与生源”问题。导师有足够的能力申请到大课题,就能让自己的研究生做科研,就能让自己的研究生获取足够养活自己的科研劳务费。突然的转变使大部分导师难以接受,尤其是受学科性质的限制。一些科研经费相对较少的导师更是难以接受。

再者,对维持研究生日常消费来说,奖学金只是杯水车薪。目前我国实行的奖学金制度数额小。覆盖面低。对一般学校的研究生而言,即使是获奖学金的大户,集多奖于一身,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优秀奖等。奖学金总额也只有几千元。且能拿到多项奖学金的研究生是非常少的,一般来说,一个院系一年有50%~60%获奖比例就已经是很高的了,有的院系只是5%左右。而且一般来说,每个学生获奖都是1000元之内。很多研究生在就读期间未获得任何奖学金。这样收费制度会对研究生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最后,对研究生教育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福利性的教育政策,其中计划内统招生占了绝大比例。计划内统招生免缴学费,国家每月还提供一定数额的助学金或生活补助金。若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社会、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可能在观念上都一时难以转变。对学生个人或其家长而言,不少学生认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高层次人才,因此,读研究生是为了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国家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所有教育成本。还有研究生认为,以前读研究生都是“免费”的,而实行收费制度后。对学生不公平等。这些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

四、推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配套措施

首先,按地域、分学校、分专业收取不同费用。从地域情况看,北京、上海等地的生源远大于其他地区,尤其对于西部地区来说,考生热情不高。从学校层次上看。名牌大学和著名科研院所的生源持续增长,报考人数明显多于一般的培养单位,很多一般学校招生不足,只能通过调剂满足需要。从近几年研究生的报考情况来看,考生对学科专业的选择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性。金融、外语、计算机、通信、法律、经贸等应用学科专业生源充足。报考人数较多,录取分数较高,而农、林、地质、石油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条件相对艰苦的学科专业,生源严重不足。且如上所述,与大城市的一流高校相比,很多地方的一般学校无力筹集足够的社会捐助以满足收费制度的需要,针对这些情况,实行收费改革,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杠杆的作用。对经济发达地区、名牌大学及热门专业,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而对经济不发达地区、一般培养单位及冷门专业,可降低收费标准。

其次。建立规范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奖学金是研究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保证,国外高校提供的奖学金额度都很高,而国内目前奖学金的额度和覆盖面都很小。因此。实行收费制度改革以后,应当加大奖学金力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尚未实行全面收费的学校,可以参照暨南大学的做法:硕士研究生“计划内”、“计划外”资格将不再实行“一考定三年”的制度,而实行硕士生计划内资格逐年评审制度,从入学后第二年开始按学习成绩和表现一年一评,重新排定公费、自费名单。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对于贷学金贷学金制度,我国现时提供给学生的贷学金数量偏少,而且要求学生的还贷时间也太短,从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求学问题。目前每位研究生每年的贷款总额一般在6000元以下,在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之后,这些贷款额度可能仅够学生半年的学费,而他们的其他所有学费及生活费仍将无从着落。对此,我国的贷学金额度最少应当提高到全额学费水平。当然在贷款的制度和手续上需要有一系列的制约措施,提倡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对于获得贷款。但未按期还款的学生,可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收费论文篇(9)

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从而提高居民购买力水平,农村高收入户对衣着的消费绝对额大幅度增长,将近低收入户的3倍,对衣着的质量、面料都要求较高。另外,高收入户衣着消费观念的改变,更加注重舒适、漂亮;相反,当前农村中低收入户仍然以低档为主,追求衣着的省钱、耐用。农村市场不断开放,使得农村居民与外界的接触机会增多,农村高收入户尤其是年轻人对衣着的款式、色彩和流行元素有很高的要求,衣着消费初步向时装化、成衣化、个性化方向发展;农村中低收入户对衣着的品牌和时尚没有要求,其需求处于低档次。从图1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观察各个不同收入曲线变动幅度:①低收入组和高收入组的变动幅度较大,其最高占比与最低占比分别相差0.6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②其次是中低收入组和中高收入组,其最高占比与最低占比都相差0.5个百分点;③变动幅度最稳定的是中等收入组,最高和最低占比相差0.1个百分点。这说明,在衣着消费方面,中等收入组消费稳定性>中低收入组和中高收入组>低收入组和高收入组。另外,衣着消费占比例数值较低,说明农村居民在满足衣着基本需求后,用于享受型的比例下降,即农村居民衣着处于一种基本生存需要,未达到精神层面。但是从衣着消费的绝对值来看,低收入组的衣着消费从2005年的122.1元上升到2010年216.4元,增长了77.2%,中高收入组从163.2元增长到259.7元,增长了58.1%,中等收入组从185.9上升到310.6元,增长了67.1%,中高收入组从212.8元上升到409.7元,增长了92.5%,高收入组从295.2增长到605.3元,增长了105.1%。这说明,在这六年间江苏省内农村居民衣着消费的差距进一步拉大,2010年农村高收入组衣着支出是低收入组的2.8倍,高收入组追求品牌、档次,而低收入组对衣着的需求还处于低档次的缺衣买衣的被动消费。

江苏省农村居民不同收入组对衣着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

收费论文篇(10)

由于当前收费任务较重,一些收费站管理者对收费站的管理,往往只注重行政管理,而忽视思想教育。有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者过于偏重对具体业务的管理,而对收费员思想政治工作常常只在大会上讲一讲,而真正落到实处的却不多,没有形成制度化、长效化的收费员培养体系,导致收费员队伍建设的逐步弱化。

2收费站管理者与收费员交流较少

缺乏对高速公路收费员思想的系统性分析与评价有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者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职工在想什么,对收费员思想现状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凭着老经验、老做法干工作;也有个别领导没有新思想,缺乏创新意识,工作没新意,缺少与收费员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技巧,往往仅凭印象和经验去分析当前员工的思想状况,对收费员的思想动态不能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3收费站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收费员的团队精神和个人发展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仅靠简单的物质利益、行政手段,或在考核奖惩及推优评先工作中没有做到公平、公正,使部分收费员价值观念失衡,以至个别收费员工感觉干得再多、再好也不会有上升空间,物质利益就是唯一的个人价值体现。

4收费站管理教育不力

部分收费站管理者对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未来发展走势认识模糊,对收费事业缺乏应有的信心和耐心,甚至将悲观茫然的情绪通过举止、言语、态度等悄然传导给收费员,造成收费员对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心存疑虑,对前途信心动摇。

二做好高速公路收费员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

针对当前高速公路收费员思想政治的现状和原因,如何做好高速公路收费员思想政治工作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主要可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过程、全方位加强收费员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

全方位加强收费员思想政治工作:一是要把收费员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收费管理的全部工作中去,贯彻到各项工作的全部进程,使思想政治工作无处不在、无微不至。只有实现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覆盖,才充分调动全体收费员的积极性,从而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巨大的动力。二是要把收费员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全体管理,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思想政治工作重在落实,收费站领导要经常深入一线基层,对待收费员要在学习上给予帮助、工作上给予支持,生活上给予关心,使他们身心愉快地投入到收费工作中去,同时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诉求,关心他们的疾苦,解决他们的困难,并适时加以思想引导和化解开导,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把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实到位,进而促进收费站所目标的顺利实现。

2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载体教育

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收费站思想政治工作的过程,是收费员的思想道德、工作要求、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所以要牢牢抓住收费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载体教育。一是进行世情、国情和党情教育,让收费员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使他们明确公路通行费是在特色理论指引下改革开放的产物,明确收费工作的发展方向。二是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把收费员的价值取向引导在热爱收费事业、本职工作上,心系在提高服务上,不断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引导他们树立“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奉献交通”的职业道德精神,从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是通过加强收费员综合素质、安全等多种教育形式,从着装、礼节、行走、坐立、说话、办事、安全等点滴抓起,逐步养成他们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形成一种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作风。

3培养高素质的收费站思想政治干部队伍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收费站思想政治干部队伍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直接影响着收费员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收费站思想政治干部队伍,必须做到:首先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上,不能按资历搞任命,而是要推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制度,从而使这些挑选出来的干部不仅有群众基础,敢抓敢管,善管会管,而且还善于做人的工作,在员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其次要采取最有效的方式培训干部队伍。为使干部的观念具有超前性,要重视干部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岗位交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干部的“充电”和“造血”。让他们在学习中开眼界、长见识,同时还要通过对干部的考评,重视对干部在素质上的继续培养、扶持和教育,使干部在工作中既有压力、又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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