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济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7 17:57:50

安全经济论文

安全经济论文篇(1)

1.跨国公司对我国各行业垄断情况。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占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此外,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如果外资并购造成垄断,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

2.跨国公司的垄断趋势直接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跨国公司的垄断有可能获取关系国计民生的不宜对外披露的重要行业信息,增加了国家的潜在风险。如IBM目前已垄断我国银行业大型机市场。作为中国关键经济领域之一的银行业仅由一家外国公司提供关键产品,又几乎仅由一家外国公司提供关键产品的服务,在全世界恐怕也是十分罕见的。IBM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垄断,客观上使我国金融运行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因为,当国家间战略出现冲突时,IBM肯定要服从美国国家战略。如在20世纪80年代末,IBM曾一度撤回其全部专家,中断对我国银行业IBM大型机的服务。

3.与跨国并购关联的法律漏洞多,监控机制失灵。当前,我国对跨国并购还只是针对个案,通过行政法规、政策来调控,以防止无法可依而导致的失控局面。有鉴于此,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把反垄断作为对外资并购管制的首要任务,并将其确立为外资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事实证明,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内在要求,在构建我国法律体系时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把反垄断原则确立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以合理规制外资垄断国内市场,从而促进有效竞争,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二、跨国并购管制的经济学分析

在跨国并购过程中会产生潜在的市场份额扩大、市场集中程度增加的可能性,造成对一国市场的垄断,解决途径在于由政府来控制跨国并购行为,防止国内市场垄断。政府干预跨国并购也是基于理论。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并购管制作为促进政治、经济独立的手段。

跨国并购的兴起是要素市场,特别是知识市场国际不完全性的市场。跨国并购通过克服这种不完全性,促进了国际专业化分工。可见,跨国并购和国际贸易一样,使国际比较利益得到了有效利用,改善了世界福利。但也应看到,跨国并购的某些行为并不能提高效率,尤其是所形成的垄断或寡头市场结构可能引发限制性的商业活动,并助长低效率,而跨国公司却赚得并非出自高效率的超额垄断利润。

美国管制政策和立法的变化是与美国管制理论的变化分不开的。以博克、德姆塞兹、波斯纳等为代表人物的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该学派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特别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模上的干预,认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因此,对企业合并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结构转向经济效益,并以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和是否干预企业合并的依据。此外,一些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的美国青年学者也提出了“新贸易理论”,其核心思想就是: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上帮助本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如果这种帮助能够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就会给本国带来更大的利益;政府还应当通过各种办法防止外国竞争挤占本国国内市场。如今,效率分析在反垄断审查中的势力已大于结构分析。

三、美国对跨国并购管制的经验做法

在美国,由于并购法律体系并未对外国人和美国人进行区别对待,而且美国没有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因此,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直接管制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适用于任何企业并购。

(一)美国调整并购的法律体系与执行机构

1.联邦反托拉斯法。美国是最早对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国家,其反托拉斯法以“有效需求论”为基础,塑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对垄断,保护消费者利益。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在这之后颁布的若干修正案。

2.联邦证券法。由《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和《1968年威廉斯法》三部法规构成。《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决定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实施证券法案,管理证券交易,监管市场。而《1968年威廉斯法》正是有关并购的联邦证券法的核心,该法对通过证券交易所逐步收购和通告发出收购要约一次性收购作了规定。

3.州一级的并购法律。州并购法律最突出的特点是对敌意并购进行限制或惩罚,主要表现在对目标公司的反并购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或支持;规定对敌意并购行为进行惩罚;或者干脆直接通过立法防止敌意并购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普遍的倾向是对外国并购公司施以更加严厉的限制。

4.政府颁布的并购准则。美国司法部为了便于执行反托拉斯法,每隔若干年就颁布一次兼并准则,用于衡量什么样的并购可以被批准,什么样的并购得不到批准。

在美国,执行并购法律的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以及各州的有关部门。

(二)对跨国并购的特殊限制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除了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国防工业、金融、保险、通讯、广播、交通运输等对外资实行一定的限制外,在其他领域,外资进出是自由的。

1.国家安全。外国公司欲并购的美国公司如果涉及到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产业,该项并购将受到特殊的审查,执行审查任务的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认为该项并购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委员会将就此并购提请总统审查,而总统有权根据“国家安全”方面的理由,禁止任何外国人对从事州际商务的美国企业实行吞并、取得或接管。美国国会甚至至今还试图使该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济安全”领域。

2.航空。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不得超过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美国籍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3.海运。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对通讯、金融、原子能等行业也有限制。

美国对跨国并购管制的主要特点是:外松内紧,表松里紧。在宽松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跨国并购的具体实施远比想象的复杂,特别是并购管制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四、西方国家跨国并购管制的经验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1.加紧制定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购与垄断是一对孪生兄弟。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宪法”,我国可以在反垄断法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控制制度,以克服跨国并购的负面影响。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公司的活动,既能做到遵守WTO规则,又能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充分吸引外资,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这是当前条件下我国的理性选择。

2.设立跨国并购审批机构。完善的中国并购审查法律体系有助于克服跨国并购可能带来的遏制民族工业、垄断国内市场等负面效应。对认定跨国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国应设立专门的国家并购审批机构进行审查。允许民间行业协会参加,充分吸收市场经验。

3.通过立法确立外资并购待遇标准。我国赋予外资国民待遇的同时,也有必要出台以下限制措施。(1)行业限制。国民经济要害部门、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国防、新闻等部门,必须严格限制或禁止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2)目标企业限制。在行业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重点保护的传统技术的企业,应当严格限制外资兼并收购,或者规定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标准。(3)并购规模的限制。对于交易金额达到相当规模的外资并购项目,应当予以限制。(4)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的限制。外资并购一般应由作为并购方的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而且应当在并购生效时即支付全部价款。

4.应立法规范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在外资并购的审批范围上,除了对“购买”股权或资产的外资并购方式进行审批外,也应将非按现有持股比例的股份认购、股份消除、认购配股及转配股等致使外商取得企业一定控制权的行业的外资并购纳入审批范围。外资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应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建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防范体系。建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的功能在于及时反映国家经济的异兆,适时采取措施,将显性或隐性的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负责国家经济安全的部门,监测、预测并报告国家经济安全形势;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依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提出我国防范和应对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具体措施。

6.合理确定股权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最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是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收购。由于可供参照的价格少,转让的透明度又相对较低,因此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由于我国评估业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的技术、能力与国际上的差距,国有资产中无形资产的流失可能会相当严重。因此,如何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完善、全面的股权市场,是一个重大课题。

7.要建立服务型理性政府。应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提供服务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的管理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投资审批和管制为主逐步过渡到投资保护、投资指导、投资监管及提供服务为主。政府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外交渠道,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搜集投资环境、国别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积极参与国际多、双边投资框架谈判和区域经济合作,深入研究不同区域经济组织的特点,并利用外交手段促进和保护境外投资,为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走出去”没有监管不行,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1]胡景岩,王晓红.跨国公司发展与战略竞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21-231.

[2]王晓晔.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82-383.

安全经济论文篇(2)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成为影响一国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加剧。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文章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与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机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安全经济论文篇(3)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投资的主要载体,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球500强已经有480强进驻中国,投资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跨国公司的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势占据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跨国公司的大量进驻已经对中国的产业布局、技术研发、市场控制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对此,我们必须加以高度关注。

一、跨国公司对中国的产业控制

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安全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对我国产业进行控制上。跨国公司对我国的产业控制主要采用并购的手段,突出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跨国公司并购重点转向我国重要行业的排头兵,抢占制高点。如西北轴承公司、无锡威孚有限公司、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变压器厂以及陕西鼓风机有限公司等在我国制造业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已经或正在被外国跨国公司并购或重组。第二,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还表现出整体并购,呈现出全行业通吃的战略意图。如美国的卡特彼勒公司,从1995年开始与徐州机械工程集团建立第一个合资企业起,就着眼于对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整体并购,在并购山东工程机械厂后,又试图通过控股投资方式收购厦门工程机械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工程机械集团、河北宣化工程机械集团等,试图造成完全控制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局面。第三,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还出现了联合行动。如钢铁行业,产能规模全球排名前两位的米塔尔公司和阿塞洛公司,都把目光瞄准中国。2005年7月,米塔尔以26亿元收购华菱钢管37%以上的股份;2006年2月,阿塞洛以20.86亿元收购莱钢38.41%的股份等,在并购中国钢铁行业中相互配合,联合行动。据有关研究部门最近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已开放的产业中,许多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我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2005年我国信息产业的77%,增加值的79%为外方所主导。轿车90%的产品为外方主导,机械工业85%芯片和精密制造设备、70%的数控与机械制造设备、80%的石油化工生产制造设备为国外所占领。

由于跨国公司的控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挤压。一是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垄断的市场等因素,在与国内的民营企业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二是目前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还是以GDP数据为主要指标。跨国公司因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使得到投资的地区经济指标迅速提升,所以各级政府都乐意通过招商引资来获得政绩。以江苏为例,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或推动本地经济增长,过度引进外资,将好的土地、税收、资金供应等生产要素优先供给外资企业,结果是加重了本土企业在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发展空间受到人为挤压,江苏本土企业难以与外资相抗衡,发展举步维艰,形成较为严重的“挤出效应”。

跨国公司对我国的产业控制,严重威胁我国民族经济的自,对国家的经济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技术控制

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安全的影响还表现在技术控制上。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技术控制主要表现在:第一,向中国转移“夕阳技术”。跨国公司在来华投资时,往往将本国行将淘汰但在我国还相对先进的技术或设备转移过来,并利用我国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占有新市场,以延长旧技术的使用周期,获得效益,同时也为它们在国内研发新技术铺平了道路。如汽车工业,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汽车公司陆续来华投资,目前仍然生产化石燃料的汽车。而他们在本国内却大力研发满足未来需求新一代节能环保的新型汽车,如太阳能汽车、燃氢汽车和电动汽车。一旦他们技术成熟,我国目前的汽车制造技术立即面临淘汰,结果永远跟在人家后面,做技术的奴隶。第二,严控关键技术的流失。跨国公司在并购中国公司以后,在必须向中国转移技术的过程中,往往对其先进的技术进行严密的监控,设置苛刻的转移条件,以防止技术扩散。过去我们原想引进外资可以做到“以市场换技术”,实际上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虽然在引进外资的企业中,我方通过“技术溢出”(FDI)获得了一些浅层次的技术和某些经营管理经验,但没有也不可能取得核心技术。例如浙江省的模具业曾经被日本企业纳入全球产业链,并在生产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技术转移。但就在当地企业决定进军高端市场时,却遭到日本企业的集体封锁。

跨国公司占有世界R&D的75%~80%,控制着世界技术的发展方向,既是技术研发的主体,也是技术成果的拥有者。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技术控制,必将导致中国产生技术依赖,使中国丧失技术研发的主动权,对我国的经济安全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对外技术的依存度高达50%,而美国、日本仅为5%左右。我国大约9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在我国的出口商品中,60%来自外国投资的企业。这种局面完全是跨国公司进行技术控制所造成的,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三、跨国公司对中国的市场控制

跨国公司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垄断优势,排挤国内企业,在关键产业中逐渐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如美国的微软公司,截止2003年底,在电脑操作系统领域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95%。在电信行业,思科公司在电信集线器、转换器、路由器市场已占有60%。摩托罗拉手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为26.8%,诺基亚手机占有率达16.7%,两者相加几乎占领中国手机市场的一半。在感光材料行业,柯达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50%,富士公司超过25%,两者合起来超过中国市场的三分之二。轮胎行业,跨国公司米其林与普利斯通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在70%以上。近年来,跨国公司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并购,其意图已不完全是商业性的,而具有明显的操控中国市场的战略指向。据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副会长宋廷名介绍,目前我国80%的大豆压榨能力为跨国粮商控制,国内企业失去了话语权。在本轮粮食涨价大潮中,一方面获得了暴利,另一方面,也使国家的粮食调控难以实现,已经达到操控中国市场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市场,跨国公司还使用品牌侵略手段。据统计,目前我国8大饮料公司已有7家被可口可乐或百事可乐吞并,4大年产超8万吨的洗衣粉厂已被外企吃掉3个。中国的合资合作企业,90%使用的是外国投资方的商标,国外品牌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率超过90%,在化妆品市场占75%,在食品、医药行业占30%~40%。另外,年产超过500万吨的啤酒企业合资率已超过70%。这些数据,不得不让人为我们的民族品牌感到担忧。对于渴望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来说,既想快速获取本土品牌的市场渠道,又不愿看到本土品牌的过分强大。因此,很多外资并购案中,跨国企业在实现第一目的后即开始对本土品牌实施打压弱化甚至束之高阁。如宝洁公司,美方控股后,将中方原有的知名品牌“洁花”作废,取而代之以美方的“飘柔”、“潘婷”、“海飞丝”等品牌,结果中国市场上的洗涤用品的民族品牌几乎销声匿迹了。跨国公司就是这样通过控制品牌达到操控中国市场的目的。一旦中国市场被跨国公司所控制,国内的经济安全就很难保证。

四、应对策略

1.针对如上情况,我们提出以下策略

第一,在产业政策上,应大力发展民族经济。从长远来看,民族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就我国国情来看,民族经济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当前要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强调保护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不能被跨国公司吞并。此外,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我国民族经济来说,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国有经济在经济总量的占比在不断下降,从1980年的80%下降到2000年的35%左右,而且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民营经济的占比则不断提高,成为民族经济的主体。因此,发展民族经济必须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经济学家调查发现,当前民营企业创造的效率,如对资源使用、生产等,差不多是国有经济效率的10倍,已经向国际先进的水平靠近了。但是我国的民营经济要具备与跨国公司抗衡的实力还需要多方努力。

2.在技术政策上,进一步加强R&D投资,增强国内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技术安全威胁是客观存在的,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居高不下,这种现状在短期内也无法改变。在现阶段我们不能因为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技术安全有威胁就关上吸引外资的大门,现实的做法就是我们必须加强在R&D上的投资。国际上的著名企业都把R&D视为企业的生命,无不投之以巨资。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通用汽车的R&D经费为64.13亿美元,占销售额的5.6%;朗讯的R&D经费为41.19亿美元,占销售额的11.6%。我国的R&D现状不容乐观,主要问题是投入强度过低。1998年,我国R&D经费支出总额为551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为0.69%;同期美国R&D经费达2279.3亿美元,占GDP的2.79%;德国1997年R&D经费达875.4亿德国马克,占GDP的比重为2.33%;日本的R&D经费占GDP的2.92%。折合美元进行比较,我国的R&D经费支出额不及美国的三十分之一、德国的七分之一、日本的十八分之一。近年来,我国R&D经费虽有所增长,2000年,我国国内R&D总支出为896亿元,占当年GDP的1.0%;企业R&D的比重也由1998年的44.8%(1997年美国为74%,日本为72.7%),达到2000年的60.3%。但是差距仍然很大。因此,国家财政和企业都需要加大在R&D的投入。

3.在市场政策上,国家应注意保护民族品牌。大宝并购案、徐工并购案、苏泊尔并购案和小护士并购案等都是民族品牌的丧失。前汉高(中国)日用品总裁韦德荣曾告诫过我们:“中国本土企业普遍存在对品牌核心价值的构建和管理方法的缺失。”因此,从现在起,一方面要着力培养中国企业家的把品牌做大做强的强烈愿望和信心,让企业家来发展壮大民族品牌,并利用现有民族品牌带动中国品牌的提升,实现中国品牌的国际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于民族品牌的保护。有关部门应立法明确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对民族品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国家要成立专门的促进民族品牌国际化的机构,负责收集更新的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国外的法律情况组织培训,交流先进的品牌国际化经验等,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家保护好民族品牌服务。

参考文献:

[1]周盛平赵文:受制于外,中国骨干企业入骨之痛[J].半月谈内部版,2006(3)

安全经济论文篇(4)

论文摘要:要防范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犯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就应当赋予银行安全保障的义务,银行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确定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考虑社会利益的平衡,使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在范围上,银行应对经营场所内的人员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提供安全保障;在内容上,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安装探头等,配备保安等。银行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加害人、受害人以及银行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文关键词:银行营业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侵权责任 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的高风险聚集区。近年来,银行在防抢劫、防盗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在营业网点安装防弹玻璃、监控系统,保证了其的资金安全及职工生命安全。然而,银行所做出的这些努力,主要是围绕银行内部的安全进行的,却忽视了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这几年,接连发生了多起客户在银行遭抢劫、抢夺等严重侵犯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震动。 银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企业,是否应保护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呢?从理论上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维护经营场所设施的安全;(2) 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3)保护客户在经营场所免受第三人的侵害。对于第一种情况 “维护银行设施,使客户免受侵害”,《民法通则》对建筑物责任已作出了规定,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对此更有详细的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况“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对前两种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并无多少争议;对于第三种情况,即银行应当保护客户在营业场所免受第三人侵害,却争议较大,笔者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渊源 关于银行安全保卫的规定,目前包括:《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文件。文件对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措施进行了规范。然而这些文件只能对银行未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处理行政责任,并未涉及到对客户责任的承担,即对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引起的侵权案件,并无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2000年年底,一犯罪人持枪冲进某银行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杀害了两储户。案件侦破后,两名遇害储户的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认为依储蓄合同,银行应当对进入其营业大厅的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银行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银行营业大厅乃公共出入场所,对有组织、有预谋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被告难以预料和防范。原告的赔偿请求理由法院难以采信。由于当时法律未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界对该内容的探讨也极少,客户的权益未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随着法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探讨的深入,相关的机构开始着手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活动。200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草案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65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2009年12月4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 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司法解释,基本上从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解释》第6条虽未明文规定银行应对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银行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了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①法律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当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侵财犯罪案件有所上升,突出表现在银行营业场所发生的抢夺、抢劫的案件,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抢劫案件有所增加,②因此,保障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不仅是银行对客户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 2009年2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发生持枪抢劫案。致使储户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死者的家属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9年2月6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认为营业厅对办理存储业务交易的客户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银行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故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未能缉拿归案的情况下,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这起案件对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定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 设定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本意,是为了促使经营者提供足以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而不是苛求经营者担保不发生任何侵权案件。侵权案件在经营场所发生,经营者本身也是受害人,只应当就其有过错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解释》第6条规定,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之所以制度上要作这样的设计,不使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制度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的结果,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导致一个行业或产业(如第三产业)的兴衰存亡。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平衡。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大量的经常性的巨额的赔偿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保护受害人(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到被告经营者(如企业、商家)的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 不同治安背景、不同经营项目、不同消费等级的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应当有所差别。银行作为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其安全系数理应大于一般商品出售或服务提供场所。但是,银行对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又是极其有限的:首先,银行又不同于其内部的办公区域,它必须向公众开放,不得无故拒绝公众进入;其次,银行也不同于宾馆、旅社要求对方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进入其营业场所;再次,银行的保安并无强制力的保障,其所提供的设备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也极其简陋。让银行对其经营场所承担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使已经步入了“微利时代”的银行业雪上加霜。过高的经营成本,有可能使银行退出部分市场区域,尤其是收益相对较低,现有安全保障设施相对较为薄弱的地区,如农村、城乡结合部。在目前银行因经济效益问题而从乡村、城郊大批撤离的情况下,若因安全保障问题而造成进一步的撤离,必将影响到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使这些区域的居民必须到遥远的市中心办理存取款等业务,从而使其被抢夺、抢劫的可能性加大,造成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因此,银行应对其经营场所尽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充分考虑该银行所在的社会环境以及银行自身条件,即做到必要性与现实性结合。 三、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一)保护的主体 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居于合同法的规定,即只对合同当事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只对消费者(包括潜在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来源于特别法的规定,经营者是对其经营场所提供安全保障。所以,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任何人,经营者都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就银行而言,其保护对象是指进入银行经营场所的任何人,包括:(1)存款人与取款人;(2)陪同存款人、取款人办理业务的人员;(3)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任何人员。(以下将这些保护对象统称为客户)其中,携带大额现金的客户容易成为侵害的目标,对他们银行应当承担较高级别的安全 保障义务。 (二)保护的客体 银行应对其客户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安全保障。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侵害客户的案件,一般都是侵犯财产的案件。侵权人(犯罪人)其目标是非法占有财产,客户面临侵犯往往会进行相应的反抗,依《解释》的规定,由此造成的伤害或死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是,如果客户未进行反抗或者根本没来得及反抗(如抢夺行为),其生命、健康、身体未遭受侵害,而只导致财产损失,依《解释》则银行不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因此,必须将财产权也纳入安全保障的客体之中;否则就无异于迫使客户与歹徒抵抗,造成人身伤害,这是与保护人身权的宗旨相悖的。 (三)保护的区域 简而言之,银行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域仅限于其经营场所;对于经营场所以外所发生的侵害事件银行并无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是,对于在其营业场所已经出现的治安隐患,银行仍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与保障义务。如银行发现取款人已经被人跟踪,应当在及时防范的同时,建议取款人将款项再存入银行,不得放任该侵害案件在营业场所之外发生。 银行的经营场所包括银行的营业大厅和自助银行。银行在营业大厅配备保安,其硬件也有专门的要求、如设监控、客户服务区的深度等,对营业大厅银行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通过计算机、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在自助银行提供非人工服务时,银行是否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由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侵害行为的发生,只要银行有能力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而该措施的提供又是必要的,那么银行就应当在此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为了防范发生在ATM旁的抢夺、抢劫案件,银行在ATM服务中应采取一些象加强照明、安装摄像机、清除障碍物等保护性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属于常识性范畴,方法简单、成本低廉。 四、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目前,关于银行防范客户被第三人侵害的措施或制度尚属空缺,但银行至少应当尽如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要防止储户受侵害,银行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客户携带巨额现金,如建议大额取款的储户使用转账的方式,为票据业务、转账业务、银行卡业务提供便利等等;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注意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侵害人(犯罪人)之所以在银行经营场所抢夺、抢劫,是基于在银行容易找到携带巨额现金的“目标”。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可以避免“见财起意”的突发性侵权(犯罪)案件;同时,对有预谋的犯罪,由于侵害人无法找到“目标”,也可起到防范作用。其实,对储户(客户)信息予以保密,《商业银行法》、《合同法》都已经作明确的规定。银行保护储户存取款的信息,不仅是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银行对储户应尽的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储户被侵害,不管侵害是否发生在银行的经营场所,银行都应承担责任。 然而,目前银行对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却未提供任何的保障措施。在营业厅的人都可以轻易了解到储户是否存取了巨额现金,从而,为侵害人提供了可抢夺、抢劫的目标。所以,银行应当在严格执行“一米线”制度的基础上,将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与大厅内的其他人员通过不透明的玻璃、屏风等隔离,以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二)安装探头 目前,绝大多数的银行都安装了探头。然而,由于安装探头的初衷大多是为了解决存取款业务中出现的“长短款”问题,并非保护客户免受侵害,所以,探头往往是只拍摄柜台部分的空间,防范面狭小。故应当对准营业大厅也安装一个探头,并且应当让每个进入银行的人都知道,他处于监控的领域内。这一点,超市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超市的入口处安装探头与显视屏,让顾客看到自己处于监控的领域内;在许多地方都醒目地标明该领域受到监控,从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盗窃动机的产生,对超市中的盗窃行为起到防范作用。 欲图侵权者如果在显示屏上看到了自己的图像,迫于被追捕的恐惧,就很可能放弃侵害的念头。当然,这种措施不足以防范那些经过一定伪装(如戴墨镜、穿雨衣)的侵权人。但是,由于储户对这些人员,具有更高的警惕性,会 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以防范侵害。 (三) 配备保安 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到大厅,大厅的安全主要靠保安来保障。当然,保安不同于警察,保安并无法定的制止犯罪行为的义务。③对有预谋的恶性持枪、持械抢夺、抢劫案件,保安的控制与防范能力是很有限的。但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仍有较强的防范与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保安在大厅巡逻本身就可以抑制侵害 (犯罪)念头的产生;保安敏锐的观察力,能发现、辨别风险,做到及时防范;对已发生的侵害行为,保安可以协助捉拿侵害人,或保护现场;对受人身伤害的客户,保安能提供第一手的帮助。 然而,仍有不少的银行,如一些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并未配备保安。雇佣一、二名保安的成本对一个小的储蓄网点而言是较高的。笔者认为,地处城市与城郊的银行应尽可能配备保安,但对于地处乡村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银行却不应作强制要求。其实,目前,绝大部分地处农村的银行并未配备保安,但在这些区域,针对储户的抢夺、抢劫案件却不多,其原因在于:(1)银行与储户相互熟悉;(2)外来人员少,银行、储户对陌生人有较高的警惕性;(3)在农村大额的存取款较少;(4)侵害人在乡村难以脱逃。鉴于此,银行所提供的安全防范设施,针对不同的区域应有所区别,不能将对城市的要求直接套用在农村,尤其是对硬件的要求上更不能一刀切。 五、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一)银行与加害人的责任承担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是加害人所为的侵权及犯罪行为;银行在安全保障上的不作为并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的事实上的原因。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关系,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只对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侵害客户的案件中,能够确定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监护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加害人无法确定的,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银行承担补充责任,银行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二)银行与客户的责任承担 银行对其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的,要防止或减少银行经营场所侵权案件的发生,到银行存款、取款等人员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负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如发现有不安全的隐患时,停止相应的存取款业务;对大额存取款业务应尽量避免为公众知晓;避免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单独携带巨额现金等。银行只对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银行在有能力为,而不为的情况下的过错责任。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侵权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时的懈怠,又与当事人的麻痹大意等主观因素有关。对于双方都负有过错应当首先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比重来分配责任,若在过错程度大体相当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则责任分配主要取决于双方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及扩大所起作用的大小的对比。如客户为一般过失,银行严重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则由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如双方均为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则平均分担④如客户为重大过失,银行有轻微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某些规定,则应当由客户承担主要责任。 经营者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笔者认为,客户在举证上其难度远远高于银行:(1)对银行所规定的安全保障的要求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关于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具有高度的行业性,不易为外界所知晓,如《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 9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以及各银行系统自己所制定的安全保卫的规范都很难为一般的客户知晓;(2)银行是否已尽保障义务的资料由银行掌握。在银行大厅往往安装有探头,能记录到侵害案件发生时,加害人、客户以及银行的各种情况。而该情况正是确定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关键证据。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应承担的义务,又无权察看银行的相关记录,必将举证不能,并且,如果确定由客户举证,无异于唆使银行销毁相关的证据。所以,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客户的案件,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银行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能证明客户有过错,则可相应减轻责任。 议[J]。江南论坛,2003,(6)。 [2]王莹,冯丽萍。储户银行内遭抢 银行一审被判赔[N]。法制日报,2004-02-06. [3]张新宝。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3)。 [4]汤啸天。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J]。法律科学,2004,(3)。 [5]郑顺炎。银行在ATM服务中的注意义务[M]。金融法苑,2000,(12)。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周海林

安全经济论文篇(5)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成为影响一国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加剧。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文章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与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经济信息安全 国家经济安全 信息化 法律保护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 ,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 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 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其次,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应完善相关刑事责任与刑事诉讼中的保密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在刑罚的表述中并没有详细的划分。纵观国外立法,大多根据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多种量刑幅度。因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置应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罚,确 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威慑力。此外,针对目前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没有对参与商业秘密的诉讼人员规定保密义务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还应设置相关保密义务条款,在司法解释中也应规定配套的保密措施,以确保权利人在伸张权利时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丧失。 最后,借鉴美国《经济 间谍法》,在《刑法》中增设经济间谍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同,经济间谍罪重在预防和制裁图利于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政府的人且使之获得不局限于经济之上的利益的行为。因此,增设经济间谍罪,应明确经济间谍罪的界定、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及于域外的法律效力等,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注重从国家安全角度保护商业秘密,特别是经济信息类秘密,对经济间谍行为予以严惩,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 总之,以法律预防和制裁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行为,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针对信息安全的基本特性,建立健全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体系,实乃理论界与实务界当务之急。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安全经济论文篇(6)

一、 中国充分就业与经济安全的国际背景-“劳动力、货币、劳动财富”原理及其人文精神在世界的胜利

现在的人们常常将“劳动力、货币、劳动财富”的天然原理表述为:货币是连接劳动力与劳动财富的桥梁,是记载人的各种劳动(包括无物质产品的劳动)的工具,是劳动力转化为劳动财富的必由之路 ;货币发放应该考虑劳动人口就业的需要发放,而不应该受“防止通货膨胀”与“维持经济增长比率”的干扰。在防止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发生矛盾时,舍弃防止通货膨胀保经济增长,在维持经济增长比率与充分就业发生矛盾时,舍弃计划增长比率保充分就业 .

实际上,这只是货币人文主义者的观点,人文主义者赞成“劳动力、货币、劳动财富”的天然排列,并且认定这种天然的排列蕴涵了极其丰富的人文主义精神,是大自然的天然杰作。这些观点物文主义者并不赞同。

在人文主义者的眼里,劳动力是财富之源,货币是财富之道,而财富不过是劳动力及其劳动产品在货币之道上面行走罢了。货币之道通了,财富就自在其中了。货币应该按人口与劳动力的需要来设置,任何劳动即便是没有物质产品的脑力劳动与政府管理性劳动,都应该由国家直接用货币记载和购买,二次分配不但堵塞脑力劳动与社会管理者的货币之道,而且加重了体力劳动者的负担,给社会融合与社会财富的增长制造障碍。一句话:在人文主义者眼里,人真正是“万事万物中最宝贵的因素”,货币应该为人尤其是劳动力的存在服务。

物文主义者习惯将“劳动力、货币、劳动财富”排列中的“货币”放到“劳动财富”之后,而且习惯将体现人文主义精神的“劳动”二字去掉乃至替换,变成这样的排列:“劳动力、财富、货币”,或者是“劳动力、物质财富、货币”,甚至是“物质财富、货币、人口压力”。一句话,物文主义者忽视人的基本存在,以及与人有关的“劳动”及“劳动财富”的存在。在他们看来,只有物质财富才是财富,货币增长必须跟物质财富的增长相适应,“劳动财富”及其体现的“人文主义精神”是“温情脉脉”的骗人的面纱。人口多只能证明劳动多,而这些劳动有可能是无效劳动。由于“劳动财富”在物文主义者的眼里并不存在,人口与劳动力成为物质财富的分母,劳动力越多,财富分配压力就越大,“人口与劳动力”这个词在物文主义者的词典里最终转变成“人口压力与就业压力”。

物文主义者常常是矛盾的,因为作为“人的存在”的自身不过是作为“物的存在”的财富的一个分母,自己就否定了自己存在的价值,此其一。物文主义者常常是悲观的,否定人的价值虽然是从否定他人开始,但最终必然将掩盖的“自我否定”以及扩展的对整个人类的否定完全表露出来,悲观主义、风险意识在物文主义世界随处可见,这通常与他们原先赞成的乐观主义精神-“人是万事万物中最宝贵的因素”这一基本命题完全相左,此其二。其三,物文主义常常是个人崇拜的、反宗教的和极端残酷的,反宗教的原因不是宗教不科学,世界上太多不科学的东西物文主义者都不反对。反宗教的原因是因为宗教强调万物平等,没有世俗领袖,不崇拜活生生的当权者;宗教反对人的自我否定,其提倡的“仁爱”太“温情脉脉”,严重妨碍了残酷的“把人看成物”的“物文主义”价值观的实现。在“物文主义”的词典里,作为“人的存在”的自身只有通过“自我否定”乃至“光荣牺牲”才能实现其物质“价值”-某个特定的社会目标。由于宗教是社会之根,仁爱是每个人内心都需要的东西,物文主义的这些做法显得极端残酷和矛盾重重,同时也将自身置于社会、个人乃至自己的对立面,处处被动。

物文主义直接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东欧前苏联和其他前社会主义国家,影响巨大的事件数不胜数。中国人印象最深的就是大炼钢铁、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割资本主义尾巴,一句话:为了一件事、一个目标,可以不惜人力物力,可以剥夺人的生命,甚至忽略人与生俱来的区别于低等动物的最基本的自由价值。大跃进后,中国学者承认1960年一年饿死2000~4000万人口,比第一次世界大战所有国家的死伤人数、中国11年战争敌我双方的死伤人数还要多。

历史一页页翻过去,到今天,全世界范围内的主流经济学与主流经济政策都是人文主义的。因为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早就经历过文艺复兴,宗教与人文主义一直是社会的主心骨,免受了物文主义的冲击。即便曾经实行过物文主义的国家,人文主义传统与人文主义精神与“物文主义、领袖崇拜”的不屈不挠的斗争,最终使得物文主义丧失权力,让坑己坑人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终结。以市场经济、法治、民主、自由在计划经济国家复兴为标志,人文主义精神在经历几多劫难之后,最终在全世界获得胜利。

二、 中国充分就业与经济安全的国内背景-从“增长优先到就业优先”,中国新一届政府的人文精神表明了政府的成熟

(一) 对于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政府来说,“经济增长”都不是其首要目标-“增长优先”成为历史

尽管物文主义指导下的计划经济体制将经济增长作为其执政的资本,力图以经济增长获得民心和世界的承认,不少官员为求政绩甚至不惜浮夸海吹 .但是,长远来看,在任何历史时期,对于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政府来说,“经济增长”都不应该是其首要目标。因为,按经济学原理的说法,无潜力发展与最佳化才是好事。换一句话说,如果全社会的人都充分就业了,竭尽全力工作了,社会生产力不再有没有发挥出来的潜力了,即便经济衰退了,这个结果也是没有遗憾的最好的结果;相反,如果经济在增长,但却是压抑经济潜力的增长,社会存在大量的失业人口,人力资源被政府浪费,经济增长再多也是坏事。

在东方,中国近代史上有“国父”之称的孙中山说过:政治者,众人之治也。任何政府都是人的政府,都必须考虑人的问题才能长治久安。在西方,发达国家几乎没有一个政府将经济增长作为自己的首要政绩,非不能也,而是没有意义,不屑为也。本届新政府上台的亮点,也是将经济目标由“增长优先”调整到“就业优先” .国家主席胡锦涛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都不再对经济增长大许其诺,而是将最关键的问题集中在“就业优先”与“消灭贫困”上,这表明政府已经成熟,浮夸风、经济增长将成为历史。对地方官员来说,欺骗之门已经关闭,因为民众是否就业是造不出来的事实,编造经济增长数字既然不能作为政绩,欺骗民众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 从“增长优先到就业优先”-中国新一届政府的人文精神

事实上,“充分就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历来就是一种有序的排列,这种排列既体现了天然规律,也包含一种深刻的人文主义精神。可以说,中国新一届政府的成熟,突出地表现在“从增长优先到就业优先”的政府目标的转移,以及通过这种转移和其他方式体现出来的深刻的“人文主义”精神。关于新政府的人文主义精神,媒体报道比较多,兹略举几例,以说明人文主义精神是如何深受民众爱戴。

1、权力来自民众,当选首先向民众致谢,工作端赖民众支持,对民众的支持也深表谢意

新政府新气象,本届政府最感人的一幕是什么?当选领导当选后向民众致谢,在工作中多次向民众鞠躬致谢。物文主义的领导是不需要向民众致谢的,因为他们是民众的救星,民众应该感谢他们。在中国,领导向民众致谢,据说是从朱镕基开始的 .本次致谢获得了媒体的广泛好评,在网上进行媒体检索,刚报道胡锦涛同志致谢的文章就有86篇,门户网站sohu更是以《最新气的是:胡锦涛等向大家鞠躬致意》为题,对此做了高度评价。

2、工作即为民众解忧,“充分就业”与“消灭贫困”为党和政府首要工作

工作不为表功争权,而是为民众解忧,在本届政府表现充分。胡锦涛主席一当选,就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业政策研究,强调:“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到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把新形势下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得更好。” 温家宝总理的几组数字则更是不离“劳动力、每年新增劳动力、下岗和失业人口、进城的农民工、中国13亿人口、农村贫困人口”等等急迫的人文主义问题 .

(三) “增长优先到就业优先”-中国离“充分就业”有多远

1、“充分就业”任重道远

以充分就业为目标,不仅表示政府的成熟,而且表示了新一届政府非凡的勇气。相对来说,政府用行政手段实现非全局性的经济增长比例是很容易的,但对社会没有意义。我国在58年硬是让钢铁产量超过了美国,除了维护毛主席的面子,其他影响都是负面的。同样,国企脱困、货币保值、物价稳定都是计划体制曾经搞过的重头戏,都是可以用行政手段实现非全局性的目标,对民营企业、民众就业、人民收入提高没有好处,甚至还有显而易见的坏处。信贷倾斜了,国企脱困了,民企更难了,工人下岗了,农民返乡了。一句话,整体不变,部分倾斜只有坏处。

“充分就业”不是如此,它是一个全局性目标,“充分就业”实现了,全局就变好了。把温家宝总理的几组数字再深入一点就是:

(1) 如果中国的就业水平与发达国家持平,每年的产值将是欧美所有发达国家总产值的1.72倍;

(2) 按中国自身的就业水平,中国面临巨大的1.44亿劳动力完全失业的就业压力;其中1.2亿人没有任何失业保障。另外,根据国家经贸委的测算,“我国需就业和再就业的劳动力达1.97亿人……相当于现在城镇全部就业人员的90%,或者全部劳动力人数的1/4.”

(3) 中国按自己定的贫困标准,绝对贫困的3000万左右。如果将标准从625元再增加200元到825元,绝对贫困人口就会翻三倍,达到9000万;而根据世界银行1990年确定的贫困标准,年收入不到370美元者为“绝对贫困” ,换一句话说:就是退回去13年,国际通行的绝对贫困标准是3052.5元(8.25/1),达到这个标准,中国现在有多少绝对贫困人口,数字没有公布;

(4) 如果中国其他地区的就业水平与中国沿海五个省市持平,全国GDP总值将翻3倍。

这真是一串振奋与焦灼掺半的数字,从正面来看,这么多人力资源表明:中国大有可为!从负面来看,只要有这么多人力资源闲置,这么多人处在绝对贫困之中,经济和社会就无法长治久安,中国不得不为,“充分就业”任重道远。

2、“充分就业”与“消灭贫困”必须有健康的面对困难的心态,整合内外资源,塌实工作

困难是历史造成的,面对困难最重要的一点是讲实话,以真心、诚心与民众共进退;另外,如果政府将历史困难如实告之国际社会,国际社会一定会依照已有制度,竭尽全力帮助政府解决困难。相反,如果政府对困难没有一个健康的心态,隐瞒真相,民众不知所从,国际社会不知所救,困难慢慢地就会累积成为“危难”,就是一个例证。

中国有句俗话: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日本人年均产值是美国的两倍,日本政府就是会哭的孩子,经常通过强调其失业率与就业压力,获取良好的国际经济政策环境,实行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优势经济政策。例如:亚洲金融危机中,日本通过强调其失业率与就业压力强行贬值日元。海湾战争一开战,日本央行通过强调战争危机,将“短期资金市场的流动资金量从目前的17至20万亿日元提高到25万亿日元” ,并“把央行收购金融机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限额从原来的2万亿日元提高到3万亿日元” ,这种大动作几天后就见了成效,日元开始贬值,通货紧缩缓解。日本货币政策变动速度之快,幅度之大,令人叹为观止。反观以前崩溃掉的政权,无论是红色高棉,还是苏联东欧,都是在遍地丰功伟绩中崩溃的。别的不说,就是世界银行贷款,都有一条“人年均收入超过761美元,不予贷款”。既然你有那么多丰功伟绩,干吗还要公民与国际社会帮助你呢?饿坏了都还在假笑的孩子,绝对只有一条路:死路。

世界正义、世界经济新秩序不是天赐的,她必须靠不发达国家去争取。争取的方式不是我们习惯的斗争方式。争取的方式恰恰是协商和融入,讲实话。发达国家与整个世界都强调人权与人文精神,不发达国家也要强调;发达国家经常通过强调其失业率与就业压力,获取良好的国际经济政策环境,实行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优势经济政策,不发达国家的失业率不强调都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应该有更充足的理由发行更多的货币、获得更多的国际支援。凡此种种,说实话、讲人文精神都是对我们有利的外部环境,要善于利用。笔者认为:利用良好外部环境贯彻人文精神停留在口头可以为我们获得道义、舆论上的优势,落实到法制则可以为我们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利益。

本届中国政府如实反映民众的困难与疾苦,显得成熟老练。既然中国面临这么多压力,国际社会焉有不帮助之理?既然中国政府反映的都是民众的困难与疾苦,民众焉有不贴心之理?政权焉有不稳之理?看来,整合内外资源第一步措施很简单,学会如实承认困难,学会哭,政府为民众的疾苦哭不丢脸,政府不为民众的疾苦哭是失职,政府掩盖民众的疾苦假笑是犯罪。

三、 中国充分就业与经济安全需要制度保障-中国经济法制人文设计势在必行

物文主义作为一项政策,在市场经济推行以后就宣告寿终正寝,但是,稍有不慎,物文主义遗留下的思维方式,以及经济增长、货币保值、财政收支平衡等等物文主义法制机器就还会把人丢下不管,还会吃人。因此,在物文主义一度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经济法制人文设计说穿了就是将“劳动力、货币、劳动财富”原理及其人文精神落实到经济法律制度上,使经济法律制度由物文主义精神向人文主义精神。它至少涉及到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1)大方针人文主义改造:手段替代。限制、废止税收,广泛运用货币证券手段替代税收,走“大货币、多票券、小财政、无税收、全保障”之路。

(2)具体目标人文主义转换:以“充分就业”替代“经济增长”,以“劳动收入提高”替代“物价稳定”,以“国际合作与交流总量扩大”替代“国际收支平衡”。

(3)警戒指标人文主义转移:停止使用“通货膨胀”、“物价指数”、“财政贸易收支平衡”、“汇率稳定”、“黄金储备”等“物文主义”概念,警戒指标由“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国际收支逆差”等物文主义目标转变为“社会保障空缺、失业出现或者久拖不决、信贷票券流通阻滞、货币稀缺收入下降,汇率上升外资融入障碍”等人文主义目标。

(4)产业障碍与产业控制完全退出:物文主义用制造恐慌的手法将“某些产业”说成“国家命脉”,将所有制看成“经济基础”,将“所有制比例”尤其是“国家所有制所占的比例”看成“救命稻草”,他们威胁世人说:这些东西一旦舍弃,社会就乱,国家就不复存在。事实是:完全没有产业控制的国家、完全没有所有制比例控制的国家比物文主义运做得好得多。

2、货币法律制度

货币法律制度改造的国内原则是:货币法律制度必须为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充分就业以及国家机构高效运行服务。货币法律制度改造的国际与世界原则是:货币法律制度必须为国际交流与世界经济振兴提供支撑,货币除了满足本国需要之外,还应该大量流出国外,支援世界经济建设,要努力把本国货币建设成为世界各国经济主体最容易获得、结算最便利的世界货币。中国应该尽一切力量开放货币市场,中央银行应该尽一切力量增加在世界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掌握发言权;应该尽一切力量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进行货币交互持有工作,达成货币结算协议。同样,对于货币交易的价格-汇率,中央银行最基本的职责是保证自己的货币生产不落后于其他国家,确保本国货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涨价-汇率不上升 ,此外,还要测算最佳交易价格,使货币价格与货币交易数量的乘积最大化,实现本国货币收益最大化 .

3、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由于票据证券不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票据证券法律制度改造的原则应该是:铲除国家管制,消解货币与票据证券的藩篱,以国家货币为后盾,尽力鼓励票据证券自由流通。受物文主义的影响,中国证券法完全是证券管制法和行政集权法,票据法也差不多。因此,二法的改造理论问题少,工程量很大,好在有现成的图纸,与国际惯例接轨,尤其是注意与英美法系保持一致就行了。详细情况可以参看拙著《富国律》与《富国冲击波》 .

应该说,充分就业与经济法制人文设计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涉及到法律理念与经济理论的总体变革,除了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货币收入保障、票据证券保障、国际交易保障之外,公司法以及其他具有管理性质的法也应该保障人的充分就业权利,这里不再展开。我个人认为:中国经济法制人文设计如果能够使中国能够先于其他国家废除税收,先于其他国家确立货币发放的原则,最终消除经济危机,她实际上就完全实现了从949年以来一直追求的社会理想。这一切都决定了其经济会在短期内飞速发展,最终在实现充分就业,消除金融经济危机、维护经济安全,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中潮领世界。

「注释

1 参见李纪兵著:“新理论、新制度、新冲击”《富国律》第五章earthli.wokankan.com

2 转引自李纪兵著:“货币争议的解决”《富国冲击波》第一章第二节earthli.wokankan.com 此观点为全世界占统治地位的常识性观点,萨谬尔森、弗里德曼都有明确论述,但在中国前界政府为了政策需要,该观点被政策目标所掩盖,保障币值稳定、防止通货膨胀还一度成为中国中央银行法的法定目标。

3 计划体制下的浮夸风,旧时大炼钢铁、亩产过万斤与现在暴露出来的掺水报表一脉相承,对内欺骗国民,对外欺骗世界,其目的应该不是为欺骗而欺骗,而是为获得民众与世界的承认,为保位升官而欺骗民众与世界。以经济增长作为政绩指标,欺骗成了可以升官发财,欺骗不成不受处罚,是物文主义与计划体制的固有弊端。

4 《国家经贸委建议宏观政策从“促进增长”转向“充分就业”》powdermetallurgy.com.cn/laws/congfenjiuye.htm

5 Sohu视线:《最新气的是:胡锦涛等向大家鞠躬致意》news.sohu.com/20/90/news207609020.shtml

6 《政治局学习就业政策研究 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foshantv.com/news/show.asp?id=30013

7 参见张良:“新总理的未来之路” 《南风窗》2003年3月 news.sohu.com/49/39/news207953949.shtml

8 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论宏观政策取向的调整:从“促进增长”转向“充分就业”》 powdermetallurgy.com.cn/laws/congfenjiuye.htm

9 《全球贫困问题怎样?》baibaofp.com/fpgs-gjfp.htm

10 乐绍延:“日本央行决定进一步放松银根 减少战争带来影响”新华网东京3月25日电

安全经济论文篇(7)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再度成为经济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然而,由于已有的评价指标体系存在着混淆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发展、国家经济稳定等不足,使它不能在国家关于经济安全的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混淆三种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因首先在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定义方式不准确,这直接影响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和两级评价指标的选择。

一、对已有定义方式的比较分析

学术界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定义尚未有定论,大致可以分为状态说、能力说等几大类。能力说侧重于动态评价,状态说侧重于静态评价。动态评价优于静态评价之处在于,它不仅着眼于今天,而且着眼于未来;不仅评价现在的能力,还可以评价未来的能力即潜力。缺点是能力只是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手段而非国家经济安全本身,因为有无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或能力大小,还要通过国家经济安全的状态来检验,具有强大的能力,只是具备了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可能性,不等于国家经济就安全了。例如,人们曾经认为美国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是最强的,但2007年,美国却不能预测和阻止次贷危机演变为全面的金融危机。当然,从静态上说,能力表现为状态;从动态上说,状态也是一种能力。例如,现在国家经济安全的良好状态是实现未来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之一。但未来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良好,仍然不能用手段来证明。

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不仅是物质力,也包括变可能为现实的主观力,因此,评价能力难以得到比较全面的客观数据的支持,许多指标只能依靠主观打分。例如,关于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能力,一个国家经济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威胁、侵袭的能力,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国际环境”[1]的定义,其中,第二、三个指标就很难主要运用客观数据进行评价。而状态作为结果,大部分可以用客观指标来反映,从而使建立定量评价指标体系更为容易,更能作出比较精确的判断,而这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研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一个过程。例如,当我们对若干时间点的国家经济安全状态进行连续测度时,就可以得出某个时期国家经济安全变化的走势图,从而把握其实现或者受损的规律。但是,过程说依然以状态说为基础,因为每个测度点都是对这个时期国家经济安全状态的评价。

二、国家经济安全内涵和一级评价指标的再研究

虽然传统的状态说在国家经济安全定义方式上比较科学,但它在定义内涵的选择上却因为过于宽泛而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状态说的多数定义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因素的破坏和威胁的状态”[2],或者“指国家的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内外诸要素的安全”[3],这就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内涵混淆起来了。没有国家经济发展的确没有经济安全,然而仅仅有了经济发展,并不等于就有了国家经济安全。把国家经济安全等同于国家经济发展,其结果是,许多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换个名称就可以变成国家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反之亦然。这种概念的混淆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安全评价的准确性。

国家经济安全也不是国家一般的经济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因素的破坏和威胁的状态,而是重大特别是根本经济利益没有受到破坏和威胁的状态。赵英认为:“能够提到国家经济安全层面来认识,并由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甚至采取强硬手段予以支持的,只能是国家经济利益体系中的重大国家经济利益。”[4]雷家骕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指一国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的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5]因此,如果把一般经济利益受损也列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国家经济安全研究就会因为漫无边际而不得要领,或者因为负担太重而影响其主要功能的发挥。

重大特别是根本的国家经济利益主要是指那些事关一个国家的经济前途和命运的战略利益,而能够对它们构成严重威胁的莫过于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受损和经济危机发生这三个主要方面。

1.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发展区分开来的重要一级评价指标。由于国家属于上层建筑,使得国家经济安全风险不仅来自于生产力领域,而且首先是一个生产关系问题。郑通汉认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是个制度问题”[6]。

西方制度经济学家在研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时,也按照他们的价值观,把“自由在未来不会遭受侵害”[7](P96)作为一个重要标准。经济制度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经济体制是一定经济制度所采取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反映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配置方式。国家经济发展属于生产力领域,它涉及经济体制而不涉及经济制度。

2.经济

经济是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反映,对内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自主制定权、经济活动的管辖权、重要资源和战略产业的控制权等,对外主要表现为国际经济秩序的平等制定权、国际市场的自由利用权等。

首先,经济是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发展区分开来的又一种一级评价指标。因为当一国经济受到侵害时,该国经济往往仍然在发展甚至因为外资大量涌入而出现一时的繁荣。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史以及西方《剑桥中华民国史》关于1927年到1937年是中国“黄金十年”的说法,主要根据就是这十年的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但这十年恰恰是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大买办资产阶级相互勾结疯狂掠夺中国的十年,中国不仅经济而且政治都受到了严重侵犯,其间先后发生了日本帝国主义企图的“九一八事变”和“七七事变”。20世纪80年代的拉丁美洲国家依附型经济发展模式通过盲目引进外资发展经济,一度取得了经济增长的高速度,但却付出了经济受到较大损害的代价。这些情况表明,经济发展不等于经济安全,如果一国经济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不安全,就迟早会影响经济发展。

其次,把经济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独有的一级评价指标,也有利于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区域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区别开来。因为区域经济作为一国的地方经济,它的安全一般不涉及经济问题;非战略产业安全较少涉及经济问题,战略产业安全涉及经济问题但不能独自维护它。例如,应对国际经济禁运和封锁就非某个具体产业或企业力所能及,它属于国家经济安全甚至国防安全的范畴。再如,粮食和石油在产业安全的视角下,主要是一般商品,但在国家经济安全的视角下却主要是公共品甚至是国防公共品。

3.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风险状况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独有的一级评价指标,因为经济危机意味着经济发展的暂时中断。经济危机风险状况指标还把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稳定区别开来。国家经济出现不稳定并不等于经济出现危机。从两者产生的原因来看,导致经济不稳定的因素相对要多一些,但烈度要小;导致经济危机的因素相对要少,但烈度却要大许多。在两者的应对手段上,治理经济不稳定主要靠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律等措施,而治理经济危机则主要靠宏观调控中的计划、行政等措施。在实现机构上,国家经济稳定主要靠宏观经济部门,而国家经济安全除了宏观经济部门之外,还需要有政治、外交乃至国防部门参加。

因此,国家经济安全在内涵上指的是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这一定义及一级评价指标体系的再选择,使我们能够较好地把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同国家经济发展、国家经济稳定以及区域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等区别开来,从而为二级评价指标体系的再选择奠定基础。

三、国家经济安全二级评价指标的再选择

除了定义方式和内涵方面的原因外,国家经济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容易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相混淆,还同经济安全状况和经济危机风险状况下的二级评价指标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之间存在着联系有着直接的关系。

下面分别展开分析。

1.经济安全状况下的二级评价指标这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经济方针政策的自主制定率。它可以测度一国自主决定本国经济发展方针的状态。

(2)重要国际经济组织的投票权重。它可以测度一国是否能够平等地参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制定。

(3)重要海峡无危险通过率。它可以测度一国自由利用国际通道的程度。

(4)重要资源的外资勘探率和开采率。它可以测度一国有效掌握自己重要资源的状态。

(5)战略产业中的外资比重。它可以测度一国有效掌握自己战略产业的程度。

(6)被歧视性反倾销率、被歧视性反补贴率、对外投资的非国民待遇率。它们可以测度一国自由利用国际市场的状态。

上述指标中,有效掌握本国战略产业的指标似乎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中的垄断程度指标相重合,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有较大的不同。因为反垄断规范的对象不仅是外资企业,也有内资企业,维护的是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而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与国家经济安全不是同等的概念。因此,尽管美国先后颁布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哈特·斯考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等反垄断法,但仍然于1988年通过了修正《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的《艾克森-弗罗里奥国家安全法案》,2007年又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再如,自由利用国际市场的指标似乎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中的进出口和投资、引资指标相重合,但细分下去仍然是不同的。国家经济安全中的“自由利用国际市场”主要不是从进出口和投资、引资数额方面来评价,而是通过被歧视性反倾销率、被歧视性反补贴率、对外投资的非国民待遇率等二级评价指标来判别的。而自由利用国际通道的二级评价指标更是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中所没有的,因为从一般的进出口额上分析问题,能否自由利用国际通道的因素已经被抽象掉了。

也可以考虑将有效掌握自己的重要资源、有效掌握自己的战略产业、自由利用国际市场这三个指标合并,设立GNP(国民生产总值)这个综合性指标。该指标作为一国国民在本土内外的所有产值,可以较好地反映外资对该国重要资源、战略产业的控制情况以及该国国民在国际市场遭受歧视的情况,而GDP指标在这里是无能为力的。2.经济危机风险状况下的二级评价指标这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GDP负增长率。因为经济危机本质上是生产过剩的危机,GDP负增长是其最重要的表现。

(2)采购经理指数、失业率。这两项指标可以进一步测度经济危机对企业和就业的损害程度。

(3)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负增长率。这也是经济危机的重要表现,因此,扩大对社会固定资产的投资成为政府应对经济危机的重要措施。

(4)财政赤字率。经济危机爆发后,政府采取各种扩大公共开支的措施,势必造成或者加大财政赤字率。相对于前几个指标虽然有时滞性,但财政赤字率提高却是经济危机发生后的普遍现象之一。

(5)通货膨胀率。财政赤字率增加、税收减少,一般会促使政府采取通货膨胀的措施。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一些已无利率可降的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实行的所谓“定量宽松”政策,就是实施通货膨胀的委婉说法。

(6)物价指数。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虽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后者是前者最为直接的结果。(7)金融资产缩水率。在全球化时代,虚拟经济迅速膨胀,经济危机越来越表现为金融危机,因此,金融资产缩水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危机的最重要现象之一。

(8)贸易收支赤字率、资本收支赤字率。这两项指标对一些加工贸易型的国家受国际经济危机影响的程度具有很好的指示作用。

(9)外汇资产安全率、外债偿付安全率。这两项指标可以测度经济危机对一些外向型国家的损害程度。

虽然上述评价指标与国家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有一些重合,但是它们之间的阈值是不同的。如果说经济发展的阈值是“微起微落”,经济稳定是“小起小落”,那么,经济危机则表现为“大起大落”。因此,在指标方向设计上,经济发展基本上是正指标,经济稳定以正指标为主,而经济危机则以负指标为主。另外,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稳定除了重合指标外,也有许多经济危机所不具有的评价指标。

四、小结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通过对国家经济安全定义和评价指标的再选择,可以将国家经济安全的两级评价指标体系概括于表3。在表3的基础上,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1.国家经济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完整性与全面性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完整性指的是面面俱到,全面性指的是涵盖了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方面,但不是方方面面。表3中的二级评价指标不能说应有尽有,却涵盖了国家经济安全评价的主要方面。未来应根据国家经济安全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补充能够提高主要评价方面精确度的指标,但不应该追求面面俱到,因为“预警指标过多,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延长预警周期,难以及时预警,而且还会降低预警效率,降低预警的可行性,难以达到预警的目的”。[9]

2.国家经济安全的两级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如何确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现在大致有两种确定多指标权重的方法:

安全经济论文篇(8)

二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农业资源“先天不足”,面对持续刚性增长的农产品需求,我国只能在日益趋紧的资源环境约束下谋划农业生产。虽然这些年我国也采取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休渔禁渔这些养护资源、改善环境的措施,但还不具备像资源大国那样长期、大范围的耕地休耕条件,农业发展不得不依赖资源的高强度开发,资源环境的弦已经绷得很紧。要看到,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镇化率将以每年1个百分点以上的水平提升,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争水、争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环境污染加速向农业农村扩散,农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不断趋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每年要占用耕地600~700万亩。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用水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地方地下水资源过度开发,灌溉设施老化失修,区域性和季节性干旱频繁发生,已经成为粮食生产的主要威胁。还要看到,目前农业资源利用方式也不够合理,不同程度存在耕地“重用轻养”、大水漫灌、化肥农药过量施用等问题,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与社会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城乡生态环境的要求不断提升形成反差。如何在农业发展的同时保持农村青山绿水和良好生态环境,也成为十分艰巨的任务。

三是加强农业支持保护面临新的发展要求。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家财力增长,我国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为粮食生产“十连增”、农民增收“十连快”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也要看到,在经济运行的新常态下,加强农业支持保护面临新的形势,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随着整体经济运行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逐步转向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增幅也随之放缓。有专家估算,按照我国目前的经济规模,经济增速下调一个百分点,GDP大约减少6000亿元,税收相应减少1000多亿元。从2014年前三季度的经济数据看,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4%,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8.1%。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保持前些年“三农”投入快速增长的势头殊为不易。这就要求在继续增加投入的同时,更加重视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经济增速和财政增速放缓,还会影响到农民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增长,这些变化都对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出了新要求,对国家粮食安全产生新影响。

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举措

针对新的形势,中央2013年底提出了新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即“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我们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这5句话20个字的丰富内涵。

第一,在发展目标上,始终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就是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这是由我们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消费国,受资源约束,需要有效利用国际市场和国外资源。但十几亿中国人不能靠买饭吃、讨饭吃过日子。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市场调剂空间有限。目前全球的粮食贸易量仅有2500~3000亿公斤,不到我国粮食消费量的一半,大米贸易量350亿公斤左右,仅相当于我国大米消费量的1/4,既不够我们吃,也不可能都卖给我们。另一方面,大规模进口不可持续。在粮食贸易上,我国的大国效应明显,买什么什么贵,卖什么什么贱。如果我国长期从国际市场大量采购粮食,可能引起国际市场粮价大幅上涨,不仅要付出高昂代价,也会影响我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因此,只有立足于国内保障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才是可靠的。

第二,在发展优先序上,始终坚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过去我们强调保全部、保所有,这是当时历史条件下没有办法的办法。现在耕地就这么多,需求又那么大,必须有取有舍,集中力量先保住最基本最重要的。综合考虑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农产品供需形势和资源条件,首先要“保口粮”,其次要“保谷物”。也就是说,稻谷、小麦这两个主要的口粮品种要做到绝对安全,进口只能是品种调剂,而玉米随着饲料需求的快速增长,进口比例可以稍微高一些,但也要做到基本自给。这样定位,绝不是减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决不能误读为可以放松国内粮食生产,而是要合理配置资源,集中力量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住。一是优化品种布局。水稻核心是建设东北平原、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3个优势区。东北地区着力发展优质粳稻;长江流域要稳定双季稻面积,逐步扩大江淮粳稻生产;东南沿海地区要稳定水稻面积,着力发展优质高档籼稻。种植面积要大体稳定在目前的4.5亿亩以上。小麦核心是建设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南、西北、东北5个优势区。种植面积要大体稳定在3.4亿亩以上。玉米核心是建设北方、黄淮海和西南3个优势区。目前,我国玉米面积5.45亿亩,应保持基本稳定。二是支持重点产区。主产区是粮食生产的压舱石,目前13个粮食主产省的产量占全国的75%,商品量占80%,调出量占90%。要加大对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使800个产粮大县的人均财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调动主产区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鼓励主销区与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区域合作关系,加快建立主销区对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三是扶持新型主体。从发展趋势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越来越成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提供商品粮的重要力量,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点。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扶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新增补贴要向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让多生产粮食者多得补贴。

安全经济论文篇(9)

2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明确的指导与约束,同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评估机制,对员工的良好表现予以鼓励,对出现问题的员工予以责任的追究,从而提高员工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勇于承担风险。明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与企业责任有原则区别,企业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全部责任,也自然应当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部责任,是实质性主体,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只是对经济主体的依法监督管理,并非主体属性。

2.2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就经济力曲折的过程,安全监管工作由最初劳动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转变为安监、质监、劳动、卫生等多部门分工管理,不仅安全生产监管成本高了,交叉部门也逐渐增多了,因此亟待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调整。首先,多方面的监管体制,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整合与协调各个部门的职能推行垂直的监管体制,也就是任用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实行人员的统一选拔与资金的统一调配来有效的避免传统管理模式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各个省市也要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提升监管的权威性。最后,就是针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将政府机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彻底解决,充分调动人力与物力资源,或者将危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交由类似央企、行业集团等国营大企业或行业协会来承担。

2.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只有切实的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才能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首先,明确法人代表的安全责任制,抓好每一环节的生产安全,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履行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其次,加大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投入,可以对安全意识强的员工予以奖励,也要加强生产设备的维修与养护,并定期组织员工安全生产知识讲座,不仅要增强其安全意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生产工艺,从而提升产品的质量;最后,就是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及标准制定工作,只有强化了安全生产的科技研究,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监督的效率,可以对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展开技术攻关,形成安全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也可以成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夹头安全生产科技当中,与此同时,政府也要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与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提升安全防范的能力,建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体系,提升企业在经济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实力。

安全经济论文篇(10)

二、网络经济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随着现代科技为会计提供了技术支持,以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应用,网络会计的主导作用日益显现出来,它使会计信息从单一的统计走向管理,帮助企业加快财务信息的处理步伐,提高了会计核算的效率。在区别于传统会计信息的存储方式下,网络会计还改变了会计信息的载体,更全面及时地披露相关的会计信息,加强了信息的共享与使用性。

(一)核算得更为准确与高效

网络会计的对象不仅仅只局限于企业自身,还将范围扩大到相关客户、供应商甚至竞争对手。在网络会计时代下,货币形态的价值信息已经不足以成为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信息使用者更倾向于使用类似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的创新能力及售后服务质量等,能够体现出企业竞争能力或是反映企业获利能力的非货币性信息指标。众所周知,计算机最大的特征就是存储量大,网络会计利用这一特点,不断地增添财务报表主表以及附表的信息容量,为使用者提供企业更全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计算机强大的运算能力和快速的传输功能,降低了手工处理信息的成本,加快了会计人员处理信息的速度,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促使财务工作更统一规范

在传统会计时代下,手工会计记账模式处于主导地位,很多重复登记的工作,导致各种错误不可避免地发生。企业通过会计电算化进行信息核算,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网络会计要求根据会计人员职责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权限与密码,从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达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数据处理错误的出现,降低实际操作中对规范标准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强会计信息的正确性,有利于企业对会计核算进行监督与控制,使企业的财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三)便于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为了提高经营水平,有效地进行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内部控制是企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会计档案管理形式因财务数据的记载形式和保存媒介的改变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从而进一步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变革。在网络条件下,财务的授权控制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于内部控制而言,制度与程序软件双重控制取代了单一的传统手工模式下的制度控制,不仅削减了产生差错的可能性,同时在会计信息化工作环境下,及时对财务软件进行更新,减少财务软件的漏洞,强化系统权限与口令管理的财务软件控制成为内部控制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三、网络经济条件下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支付安全问题

1.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由于网络安全所带来的支付安全问题。对任何企业而言,并不是所有的会计信息都能够进行共享和披露,例如企业的成本费用、定价决策等这些信息都属于商业机密。企业部分会计信息的保密性与网络会计的开放性和数据的流动性产生了矛盾,使得两者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商业机密一旦被竞争对手得到,对企业是沉重的打击。

2.虽然电子商务在互联网时代下备受欢迎,电子票据、电子合约、电子财务报告等无纸介质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在支付结算时电子签字或是相关密码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网络会计在辨别真伪上面临巨大的风险和新的挑战。

3.新时代的经济与网络密切相关,网络经济虽然给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发展程度明显不够成熟。一方面病毒的感染与传播、黑客的攻击、计算机硬件的故障、用户的操作失误等因素,使得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没有足够的经验,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加以保护,支付问题日益严重。

(二)档案资料的存档问题

1.财务部门是公司的重要部门,财务部门涉及公司的重要数据与资料。网络时代,财务数据开始向电子数据转化,会计信息已经通过纸介质过渡到磁性媒介和电子媒介。新型的存储媒介容易受到温度、磁性或是激烈震荡的影响,其保存的数据资料和传统的纸质数据相比更容易丢失。

2.由于企业信息化的程度各不相同,加上各种财务软件的差异,任何一种因素如数据加密方式的不同,都会导致以前的会计信息无法录入网络财务系统,会计信息使用者可能因此无法找到相关的信息,无法做出下一步的决策。因此,会计数据资料的不完整性和易于失效的风险性值得引起企业管理者的关注。

四、网络经济条件下改善会计的建议

在网络条件下,安全问题成为财务的主要问题之一,只有解决了安全问题,网络财务才会得以更好地推广。

(一)加强对企业网上信息的输入、输出管理

不仅对企业整个财务系统的所有环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规则方面的技术,还要对企业所有的联网系统与不联网电脑建立综合的多层次的安全体系。对于财务软件开发者而言,在研发软件的过程中应该着重考虑数据存储、操作以及传输的安全性,为企业提供精密的数据安全保护。

(二)加强防火墙设置

在独立的网络环境下,防火墙可以在内外部网连接处或是网络安全域之间建立一个访问控制系统,通过对不安全信息的过滤和对外部访问的验证,为企业设置一道关卡,增强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安全性。

(三)运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

在运用加密技术时,建议使用非对称加密,以适合财务管理系统的需要。数字签名是公开密钥密码技术的另一类应用,在计算机通信中验证对方身份,可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四)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网络下的财务人员不但要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还要具有网络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鼓励会计人员经常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同专家研讨交流,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五)及时备份财务硬盘数据

企业应对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更好地满足网络经济条件下会计档案的管理需求。企业应至少准备三套软盘隔日备份循环使用,分别放于不同的地方保存,以减少发生意外或是人为错误造成的损失。会计档案保管员应该定期清理备份数据,过期数据的清理应每年进行一次。一旦系统出现故障,会计资料无法及时修复,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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