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监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7 17:55:42

分类监管论文

分类监管论文篇(1)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的稳步增长,我国消费者对视频的需求发生了巨大转变:减少了对不安全食品的需求,增加了对优质安全食品的需求;对食品的关注也由数量保障向质量安全方向转变。我国虽然采取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但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相当严峻,食品安全监管可谓是任重而道远。研究分析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在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使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少走弯路,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面对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学术界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从经济学、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契约理论等视角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主要问题:为什么监管(监管的原因)?由谁监管(监管的主体)?监管什么(监管的对象)?如何监管(监管的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这些主要研究可分为三类:

1 第一类研究

第一类研究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结合经济学和管理学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理论和市场失灵等相关理论,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刘宁(2006),李瑾(2010)等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在食品产业链中,生产要素供给者、生产者、加工商、销售商、消费者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健全政府信息监管体系、信息传播体系、搭建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及实施信息追溯和预警制度来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程监管,以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李军鹏,傅贤治(2007)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因此必须进行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修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减少市场经济运作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廖卫东(2011)通过构建食品生产厂商和监管者之间的完全信息动态模型,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因为监管者事前不积极而事后视情况监管,导致造假过度以及事后监管过度,降低了监管效率。刘亚平(2011)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分析了中国食品监管目前的困境,认为我国有限准入的市场理念使监管者将发证看作是监管的主要途径,同时,以大企业标准设立的过高准入标准下,监管者将大量精力投放于围堵无证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许可进入市场的厂商缺乏有效监管,再加上低端市场的广泛存在诱发厂商的机会主义行为,监管者陷入"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困局。破解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局,不只是监管机构撤并的问题,更要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评价:这类研究虽然借助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为我们认识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但鉴于这些西方理论产生于西方较为完善的市场、政府和社会管理条件下,在我国处于转型期,经济发展不平衡,食品行业集中度较低的特殊性,其还不能完全解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

2 第二类研究

第二类研究主要针对国内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对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监管部门协作、多元化监管体制等进行了研究。聂拥浩,颜海娜(2009)利用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合作进行了分析,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需要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治理才能取得理想效果的公共问题,有效的监管机制就是如何提高各部门之间协作,建立信任和公平,从而减少交易费用,降低风险的治理结构问题。刘亚平(2009)认为我国食品监管经历了从行业管制向社会管制的变迁,同时,政府一直尝试通过调整主管机构和设置综合协调机构来解决管制机构重叠冗余的问题。但一再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横向监督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需要跳出原有的改革设计,引入公民监督。刘文彬(2009),苗建萍(2010)基于《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计的理论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引入第三部门协管和社会公众媒体监督,组建大监管体制。肖兴志等(2010)以我国食品监管环节存在的 "中央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以及"地方监管机构--食品企业"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为基础,分析了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内在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级监管机构与食品企业各方利益不对等,提出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应该从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等方面着手。崔卓兰等(2010)传统以强制为基础的单一监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严重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在服务型行政场景下,应该探索多元主体参与、非强制性、更多融入专业技术与激励机制的多元监管方式。

评价:这类研究着重从监管职能部门的设置、权责分配、部门间协作、监管模式等方面对改进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进行了探索,但研究基本是从某一个角度抓住某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缺乏对监管职能的综合系统分析。食品安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总体监管思路,政府、企业、社会和消费者角色定位,监管机构设置与协作,食品问责制完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

3 第三类研究

第三类研究主要介绍国外发达国家食品监管的经验,总结和比较他们成功的监管经验,并以此为参照分析我国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比较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监管机构设置、权责确定、协作机制和相关的监管法律体系等。

陈松等(2007)概述了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背景和发展状况,总结出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在管理体制、科技支撑、监测手段、控制措施和配套制度与标准等方面的五大特点。孙杭生(2007)介绍了美国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署和其他民间机构组成的分工明确,协调运作的联邦、州、地方三级监管网络,以及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等方面的经验。任智华(2010)介绍了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王兆华(2004),王中亮(2007),陈卫康(2009),李刚(2010)分析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并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实现由人治监管向制度规制转变,由数量型监管模式向质量型监管模式转变,建立起三权互相制约的监管体制。锁放(2011)通过比较各发达国家不同的机构设置得出结论: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而我国的特有国情导致我国要建立以品种划分的分散型监管模式,借鉴发达国家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各部门职责协作,对我国监管机构设置和部门间关系的协调机制进行了探讨。

4 结语

关于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研究,提供了国外比较成功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通过比较研究,能够更清楚地认识我国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但这些研究在介绍经验的同时,对这些经验适用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分析较少,推广应用受到一定的局限。食品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等多方的配合协调,才能取得较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锁放.从比较法的角度谈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完善[J].特区经济,2011(6).

[2]李静.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效性分析--基于对中国奶业监管的考察[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3]刘亚平.中国式"监管国家"的问题与反思:以食品安全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1(2).

[4]廖卫东.我国食品行业事后监管失灵的博弈分析[J]. 当代财经,2011(2).

[5]苗建萍,熊梓杰.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大监管体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11).

[6]李刚.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借鉴与我国监管框架的构建[J].农业经济,2010(10).

[7]李瑾,杨利琼,秦向阳,丁萌.信息不对称与食品安全监管策略分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0(9).

[8]李军鹏,傅贤治,基于市场失灵的食品安全监管博弈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07(7).

[9]任智华.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分析[J].农业经济,2010(6).

[10]崔卓兰,宋慧宇.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多元化[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11]肖兴志 胡艳芳.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

[12]刘文彬.论健全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系统[J].消费经济,2009(10).

[13]陈卫康,骆乐.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及其启示[J].广东农业科学,2009(8).

[14]刘亚平.中国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与挑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7).

[15]陈松,叶志华,王敏.欧盟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7(10).

[16]孙杭生.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措施[J].生产力研究,2007(1).

[17]王中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7(12).

[18]王耀忠.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释[J].上海经济研究,2006(7).

[19]王耀忠.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中国工业经济,2005(12).

分类监管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 F82 [文献标识码] B

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我国银行业的准入门槛已经初步放开。在未来的一个阶段,得益于民间资本的支持,必将有大量的民营银行进入市场,银行业生态环境的改变,一方面可以惠及民生,更好的为民众提供广泛便利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业竞争的加剧,也为如何进行有效率监管提出了要求。对此,我国银监会于2012年表示,将于年内推出“差异化监管政策”,但时至2014年仍然不见新政策出台。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探索究竟是什么阻碍了银行业分类监管制度改革,并对比“一刀切”的同质化监管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的合理性。

一、文献回顾

银行业本身就是一个严重同质化的行业,由于涉及的业务同质化,只要可以取得“全牌照”进入市场,就可以在所有领域展开经营,最终的结果就是严重的同质化经营和低效率的竞争。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都认为要通过差异化的分类监管的办法实现:

Gronroos(1984)认为差异化营销有利于商业银行,而差异化营销的实现,需要分类监管制度的配合。Robert De Young(2002)通过对美国银行家进行调查,发现大部分银行家认为,监管部门对大型与小型银行实施同质化的监管是不公平的。刘元(2012)认为要解决同质化经营的问题,就需要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监管。王婉婷(2012)以美国银行业为样本,分析了美国采取的差异化监管,发现针对不同规模的银行进行不同的资本监管,可以起到促进竞争的作用。刘兆胜(2013)认为,银行业同质化经营的根源在于“相互模仿”,只有通过分类监管,才能推动各银行开发出特色服务。

分类监管是解决我国银行业同质化经营的有效手段,但现实中分类监管政策却迟迟不能出台,究竟是什么阻碍了分类监管制度改革?王和陈娟娟(2014)认为是“监管幻觉”削弱了分类监管改革的积极性。但其分析存在以下两个缺陷:(1)分析过程过于简单,仅仅是通过文字推理的形式进行研究,没有严格的数学化和逻辑分析的支持;(2)在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未经进一步分析就提出了“监管幻觉”的概念,更没有深挖其中的因果关系。为此,本文将对研究过程进行数学化,并严格的依赖逻辑推理分析银行业“长短期的差异性”,并结合“可得性偏差”解释监管者为什么会陷入“监管幻觉”。同时,对比“一刀切”的同质化监管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的合理性。

二、银行业长短期中的差异性

(一)假定前提

①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是一致的。

②在短期中,商业银行对“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反应不一致;在长期中,商业银行对“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反应一致。

③无论长短期,商业银行对“监管环境”变化的反应,只取决于监管制度的选取。同质化监管下,反应一致;分类监管制度下,反应不一致。

④在短期中,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具有差异性;在长期中,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具有一致性,即追求利润最大化。

⑤商业银行的各项指标,在短期内可以调整额幅度小,但是长期中可以进行大幅调整。

(二)建立分析函数

结合假定①,对应的G这个函数对所有商业银行都是一致的。

(2)R表示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的影响取决于“经济环境m”和“监管环境n”,R进一步可以表示为R=l(m,n)。

结合假定②和③,短期中,m的变化对各银行的影响不同,长期中,m的变化对各银行的影响相同;同质化监管时,n的变化对各银行的影响相同,分类监管时,n的变化对不同类型银行的影响不同。

(3)O表示经营目标。

结合假定④,短期中,各银行的O不同,长期中,各银行的O相同,即追求利润最大化。

(4)C表示自身的条件。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自身状况,很直观的反应在了监管指标方面。因此,C进一步可以表示为C=F(c1,c2,c3…cn)。根据王和陈娟娟(2014)的研究,银行的监管指标,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银行倾向于维持在低水平,我们可以称之为“负指标x”,有0。自身的条件C=F(c1,c2,c3…cn)简化为C=F(x,y)。对于x、y的取值,现实中有一个合理的范围x∈[a,b],y∈[c,d],而监管者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以限制银行的活动,即要求a

(三)分析函数的简化与赋值

表中,1代表该变量是同质化的,D代表该变量是差异化的。此时:①若T=1,则代表银行进行的是同质化的经营;②若T≠1,则代表银行是差异化经营的。

短期中:若无监管,有x∈[a,b],y∈[c,d];若实行同质化监管,有x∈[e,b],y∈[c,f];若实行分类监管,不同类型的银行有xi∈[ei,b],yi∈[c,fi]。由于0,各商业银行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会尽量降低并提高,但短期中并不能调整到极限的位置。如下图(1),无监管时,(x,y)会向(a,d)点靠拢,但不能达到(a,d)点,最后就落在了阴影区域中,即C是差异化的;如下图(2),同质化监管时,(x,y)会向(e,f)点靠拢,但不能达到(e,f)点,最后落在阴影区域中,即C是差异化的;如下图(3),分类监管时,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xi,yi)会向(ei,fi)点靠拢,但不能达到(ei,fi)点,最后落在阴影区域中,即C是差异化的。

长期中:若无监管,有x∈[a,b],y∈[c,d];若实行同质化监管,有x∈[e,b],y∈[c,f];若实行分类监管,不同类型的银行有xi∈[ei,b],yi∈[c,fi]。由于0,各商业银行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会尽量降低x并提高y,并调整到极限的位置。如下图(4),无监管时,(x,y)会向(a,d)点靠拢,并最后落在点(a,d)上,即C是同质化的;如下图(5),同质化监管时,(x,y)会向(e,f)点靠拢,并最后落在点(e,f)上,即C是同质化的;如下图(6),分类监管时,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xi,yi)会向(ei,fi)点靠拢,并最后落在不同的(ei,fi)点上,即C是差异化的。

(四)“长短期结果”与“可得性偏差”

根据长短期分析,待定的自身状况C的取值得到了确定。短期:无监管时,T=D3,即差异化经营;同质化监管时,T=D3即差异化经营;差异化监管时,T=D4即差异化经营。长期:无监管时,T=1即同质化经营;同质化监管时,T=1即同质化经营;差异化监管时,T=D2,即差异化经营。

可以看出,短期中,无论实行何种监管制度,商业银行都可以差异化的经营;但在长期中,只有实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商业银行才能差异化的经营,否则,长期中仍然会出现同质化经营的问题。

如果监管者可以意识到这一点,就会积极的实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以期实现商业银行差异化的经营。但现实中,我国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却迟迟不能出台,这就需要结合另外一个现象进行解释。卡尼曼与特维斯基(1974)提出了一个概念“可得性偏差”,即人们由于受到能力和知识的限制,进行分析和决策时,往往赋予那些容易得到的短期信息较大的权重,给其他重要的信息只赋予较小的权重,最终做出不合理的决策。

事实上,商业银行经营的长期信息比较难以获取,但监管者却能很容易的观察到商业银行短期中的经营结果。结合“可得性偏差”,如果监管者在决策时,过度关注短期的观察结果,赋予其较大的权重,却不能有效的分析长期中的结果,最终很可能过度依赖短期信息决策,错误的认为,无论实行哪一种监管政策,商业银行都能实现差异化的经营,没有必要耗费精力推行分类监管制度改革。因此,“监管幻觉”的实质就是监管者陷入了“可得性偏差”,只关注短期的现象,却忽视了长期的趋势,根据短期信息做出了错误的决策。

三、分类监管制度的合理性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了通过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来引导商业银行,以此来实现商业银行差异化的竞争。如果监管者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针对每一家银行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再针对每一家银行定制一套监管要求,效果自然是最好的。但实际情况是,监管者根本没有如此巨大的财力和人力支持,因此,只能制定出标准化的要求,对所有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管。分类监管实际上就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商业银行进行归类,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进行不同标准的监管,如此一来,一方面通过有的放矢,提升了监管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无需耗费巨大的财力和人力。

当然,分类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不同类别的银行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性,否则只能是做无用功。因此,为了验证分类监管是否合适,本次在此做一个简单的检验分析。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分为信用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资本充足指标和市场风险指标。

第二步,从我国16家上市银行中选取出两个组,分别是:(1)系统重要性银行分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2)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组: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第三步,截取这两组银行2007年至2013年对应的十项监管指标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

第四步,用SPSS21.0对两个分组的监管指标进行比较均值检验,验证是否存在显著性的差异:

首先,探索十个指标的分布情况如下:

根据比较均值的检验结果,十个主要监管指标当中,可以确定至少有6个指标,在分组情况下存在显著差组间异性。两个分组存在显著性差异,同质化的监管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方面,用统一的标准来监管两类银行,这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管标准只能有效的监管一类银行,这损失了效率。因此,采用“一刀切”的同质化监管来要求不同类型的银行,既不能保证公平,又不能保证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更加合理。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严格假定条件下的数学推导和逻辑分析,以及简单的检验,得出了以下结论:

(1)商业银行的经营结果在长短期中是存在差异的,短期中无论实行何种监管制度,都能实现差异化经营;长期中只有实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才能保证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经营。

(2)监管者在进行决策时,容易存在“可得性偏差”,给容易得到的短期信息过高的权重,忽视了长期中的趋势,做出不恰当的决策,即错误的认为即使不实行分类监管,商业银行也能凭借竞争解决同质化经营的问题,进而降低了进行分类监管制度改革的积极性,这就是所谓的“监管幻觉”。

(3)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采取“一刀切”的同质化的监管,既不能保证公平性,又不能保证效率性。因此,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更加合理。

(二)建议

(1)放弃“一刀切”的同质化监管,推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

(2)监管者应当从长远着手,破除“可得性偏差”的影响,合理的分析商业银行长期中的发展趋势,坚定不移的推进差异化监管政策出台。

(3)要解决商业银行“同质化经营的”问题,不能只依赖商业银行自身的竞争,需要通过“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来引导商业银行走上“差异化经营”的道路。

(4)应当通过合理科学的方式,对我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分类,有针对性的采取分类监管,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

[参 考 文 献]

[1]Christian Gronroos. Competitive Strategy in Banking [M]. New York: Free Press, 1984

[2]Robert De Young,Denise Duffy. The Challenges Facing Community Banks:In their Own Words.Economic Porspectives.No.2002,2,pp.5-21

[3]刘元,王亮亮.银行差异化发展与差异化监管[J].中国金融,2012(5)

分类监管论文篇(3)

1.引言:所谓公共场所就是指那些人群聚集,为公众提供一些服务性的活动场所;公共场所就好比是一个窗口反应了一个国家及其本民族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建设。就现阶段我国的公共场所而言,总的来说具有人群流动性大,容易导致有病患的患者与正常人之间混杂,一旦携带有病患的患者进入公共场所将一些公用的用具被污染后,这就非常容易传播一些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从而大大增加了正常人有患病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本文章专门针对我国国内现阶段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状况做了研究与讨论。

2.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现状

我国的公共场所包括下列七类28种: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传染疾病的相关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公共场所中6、5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的检验方法(GT/T 18204. 1~18204. 30-2000)明确规定6、5类公共场所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的标准测定方法(WS/T 1999 -2001)以及对于颗粒物大小的明确要求,以及对6、5类公共场所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以及净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就目前我国的卫生监督管理情况而言,我国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还应该不断深入,卫生监督方法也应该不断改进和充实。

3.数学理论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质量评价中的应用

黄楚标等选取公共场所的研究对象对东莞市 68 家市直管的住宿场所从2009 年 ~2011 年连续3 年间的卫生监督进行了量化评分,其中将 2009 年的量化评分情况作为实施量化前的结果,将 2010 年和2011 年 2 年的量化评分情况作为实施量化分级后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应用 SPSS18. 0 统计软件对所有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处理,结果发现,随着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被监督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越高,卫生状况越好,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的监督频次也就越少。这样,卫生行政部门将集中有限的卫生监督资源,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存在问题较多的住宿场所上,切实提高了被公示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能力、卫生意识。这说明卫生监督信息量化评级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卫生监督手段,是现有常规卫生监督制度方法的补充。

4.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工作重心与展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阶段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随之而来的便是提供各种消费娱乐为的公共场所的数量的不断增加,由于诸如此类工作共场所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发生一些卫生方面的不良现象也是数见不鲜的,这就必然加重了整个公共场所以集中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作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根据国家出台的对第5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卫生管理办法来对现阶段整个公共场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进行规范化处理,对6、5类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及时的清洗处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事。就卫生行政部门而言,要加强对整个系统所开展的各类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以及扩建的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统一化规范化管理。随着卫生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就势必使得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上面出现人力物力匮乏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应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制度,一方面,减轻了巨大的工作量,提高了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整套信息公示制度的日趋完善。在未来的卫生监管工作中,既要做好当下的监管,同时也要注重对更多的监管管理理论的吸收,使得更多、更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模式应用到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中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面。

5.小结

就当今而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的日趋完善,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国家法制办应随时向社会广大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做好卫生执行工作的实时调研共工作。从我国对第5、6类公共场所的相关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中就集中体现了对整个新环境下管理理念及方式方法的转变,对整个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明确定义了公共场所的范围, 即所谓公共场所就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人群聚集地,考虑到有些公共场所很可能会造成一些具有传播性疾病以及危害广大群众的的经营性场所,因此,国家对与公共场所有关的卫生监管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黄楚标. 东莞市住宿业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效果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2.12

分类监管论文篇(4)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分类监管论文篇(5)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用企业发行债券的利率来衡量监管成本,考察了以下问题:1、在不同监管主体监管下发行债券面临的监管成本的差异;2、监管主体数量变化对监管成本的影响;3、债券市场审批监管环境变迁对监管成本的影响。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研究,比较系统地探究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究竟是低效监管还是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这一话题。

首先,本文结合不同的债券种类,研究不同监管主体下监管成本的差异。研究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不是集中地体现为过高的监管成本,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视为低效监管,这种监管成本的差异有可能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差异化竞争引起的。其次,本文利用我国债券市场引入中期票据这一事件,研究中期票据引入前后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变化。研究结果表明,引入中期票据(增加了新的监管主体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之后,企业债的监管成本显著降低。监管主体增多后,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成本非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这一结果表明,中国债券市场的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在中国债券市场引入中期票据后,发改委为了吸引企业发行由其监管的企业债券,采用一定的措施帮助企业降低发行企业债券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

最后,为了进一步检验前文提出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本文利用发改委简化审批手续,开放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这一降低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举措,研究这一事件对于公司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企业债券监管成本降低后,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也随之降低了,这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在发改委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监管成本后,证监会为了吸引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降低了公司债券发行的监管成本。

研究设计

(一)模型与变量

本文通过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监管成本的变化,探讨债券市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相关模型的构建中,本文借鉴了Kidwell,Marr和Thompsono(1984)研究债券显性成本影响因素的模型,并做了适当的改进,现将主要模型阐述如下:1、债券类型与监管成本。首先,本文结合不同种类的债券,探讨不同监管主体下监管成本的差异,初步验证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究竟是低效率监管还是各监管部门间的竞争。具体模型如下模型中被解释变量Y为监管成本的变量即债券的利率水平,由于中国的企业(或公司)债券全部是平价发行,因而其收益率就是票面利率。企业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其总成本是一定的,Y越高则表明监管成本越低。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除了用债券利率的原始值外,还采取了与债券发行同时期同期限贷款利率以及同期的无风险收益率(即用同时期同期限国债的收益率表示)对Y进行调整,调整过程如下:上述表达式中,Loan为与所发行债券同时期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Rf为与债券发行同时期的国债收益率,即无风险收益率。模型中的解释变量Style为债券类型,本文中涉及到的债券类型有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在研究过程中设计了两个哑变量Style1和Style2,分别表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当债券类型与变量所代表的债券类型相符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模型中RAT为债券评级标准,中国的企业(或公司)债券的评级水平大都在A级以上,共分为五个评级,模型中设置了RAT1-RAT4四个哑变量,分别在对应的水平上取1,否则取0。

模型中Size为债券发行的规模,采取了债券发行金额的自然对数表示。模型中Mat为债券的发行期限,采取了以年度表示的发行期限的自然对数表示。模型中Int为债券发行日前七个交易日七日回购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此指标代表市场收益水平。模型中Guar为债券发行是否有担保条款,有取值为1,无取值为0。模型中Opt为债券发行是否包含特殊条款,包括两个指标是否采取累进利率(Opt1)和是否包含提前赎回条款(OPT2),二者均为哑变量,是取值为1,否取值为0。最后本文还控制了年度效应。在Kidwell,Marr和Thompson(1984)的模型中,还包含了评价债券风险的指标,而中国的企业(或公司)债券的评级均较高。事实上,中国债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尚未发生到期无法清偿的现象,因而本文在研究模型的构建中未考虑违约这一因素。2、引入中期票据对监管成本的影响。本文随后考虑引入中期票据(同时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这一监管主体)对企业债券(监管部门为发改委)监管成本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模型中Time1为哑变量,以中期票据进入债券市场的时间为界,在这一时间之后Time1取值为1,之前取值为0。模型中其他变量的解释与前一部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3、简化企业债券的审批对监管成本的影响。该部分以2008年1月2日发改委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开放企业债的发行额度为事件点,研究企业债券(监管部门为发改委)监管成本降低对于公司债券(监管部门为证监会)监管成本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模型中Time2为哑变量,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颁布时间为界,2008年1月2日之后取值为1,之前取值为0。

(二)样本与数据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中国债券市场上流通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受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状况的限制,三类债券的始发时间是有先后的,因而三类债券样本的时间区间也不尽相同。其中,企业债券的样本数据期间为200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公司债券的样本数据期间为2007年9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而中期票据的样本数据期间为2008年4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在剔除数据严重缺失和存在异常值的样本后,本文共得到研究样本1875个,其中的企业债券样本809个,公司债券样本173个,中期票据样本893个。由于本文各部分的研究目的不尽相同,所用到的子样本数量也有所差异。

本文对全样本及各子样本的主要变量的均值进行了统计分析,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表1变量的均值统计从表1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三类债券的监管成本相差不大,公司债券略高;从债券期限来看,企业债的期限最高,约为8.47,而中期票据期限最短,约为4.29;三种债券的单笔发行规模没有显著差异;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中有担保条款的约占总量的四分之三,而中期票据大多没有担保,这与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相关法律有关,这两类债券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早期规定要求发行债券时必须有担保;企业债和公司债中约有半数有赎回条款,而中期票据大多没有赎回条款,这可能与企业债和公司债期限相对较长有关。

实证结果

(一)债券类型与监管成本

本部分首先区分了债券的类型,研究企业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所面临的监管成本的差异,根据模型(1)对样本进行了回归,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表2债券类型与监管成本注:表2中被解释变量为监管成本的变量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越高表明监管成本越低,其中Y为原始值,Y1,Y2为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值,其中Y1用的是除法,Y2用的是减法,Y3为票面利率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调整后的值。表中*,**,***分别代表回归结果在10%,5%和1%水平显著从表2中被解释变量Y的回归结果来看,同企业债券相比,公司债券能够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回报(利率更高),表明公司债券的发行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更低;而中期票据提供给投资者的利率更低,表明中期票据的发行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更高;三种债券监管成本的差异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中国债券市场上各监管部门之前存在着竞争,由于这种竞争,不同债券品种之间的收益率也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根据各债券品种监管成本的高低来判断各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差异,因为不同种类债券发行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正是由于发行要求上的差异,各类债券的监管主体为了使其监管的债券种类更具有吸引力,都对监管成本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因此,简单地把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视为低效监管是不客观的。表2中其他变量的回归结果与Kidwell,Marr和Thompsono(1984)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性,分别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对Y进行了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变量代入模型(1)中,得到表2中Y1,Y2,Y3部分,从中可以看出,回归结果的符号基本保持不变。此外,监管成本还可能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为了进一步验证有关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还将年度变量放入模型中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依然保持不变,限于篇幅不再详述。

(二)中期票据的引入对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

中期票据的引入是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丰富了中国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与此同时,中国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也增加了一个新的监管部门,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这一事件为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视角,如果中国债券市场上的多头监管是低效监管,那么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将进一步增加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管成本;反之,如果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非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监管成本,那么有理由相信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竞争,即争夺审批企业发债的监管权利的现象。基于上述理由,本部分引入中期票据这一事件,利用回归模型(2)研究了事件前后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变化,具体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表3中期票据的引入对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注:表3中被解释变量为监管成本的变量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越高表明监管成本越低,其中Y为原始值,Y1,Y2为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值,其中Y1用的是除法,Y2用的是减法,Y3为票面利率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调整后的值。表中*,**,***分别代表回归结果在10%,5%和1%水平显著从表3的回归结果来看,中国债券市场引入中期票据并增加监管部门(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后,企业债券的监管成本非但没有升高,反而降低了,这与多头监管的低效率假说是不相符的,而恰恰支持了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即由于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和新的债券品种的增加,企业发行债券的渠道增加了,发改委为了增加企业债券对拟发行企业的吸引力,采用了降低企业发行债券所需承担的监管成本的措施,使得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减少,企业有能力向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回报(债券利率)。本文同样用银行贷款利率与国债收益率对监管成本进行了调整,并将年度哑变量放入模型中,进行稳健性检验,研究结论依然不变,见表3的Y1,Y2,Y3部分。

(三)企业债券监管成本降低对公司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

正如前一部分回归结果所示,由于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作为企业债发行审批监管主体的发改委有动机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监管成本。2008年1月2日,发改委颁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开放了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无疑,发改委的这一举措降低了企业债券的监管成本。如果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监管且各监管部门之间不存在竞争,那么发改委降低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举措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反之,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公司债券的监管部门为了保持公司债券对拟发行公司的吸引力,应该有动机降低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为了进一步探讨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究竟是低效监管还是部门竞争,本文根据模型(3)对样本做了进一步的检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对比表4和表2、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表4无论在模型整体解释力还是各回归系数的显著性上都明显降低,事实上这主要是由数据存在的一定局限造成的。首先,样本中关于公司债的数据较少,只有173个观测值;其次,样本分布不均匀,在这173个样本中仅有5个公司债券样本是2008年以前发行的。尽管如此,通过表4可以看到,在用Y3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的回归中,time2与监管成本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一定程度上是能够表明在发改委降低了发行企业债券的监管成本后,公司债券的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降低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本部分的研究结论仍然支持中国债券市场中的各监管部门存在竞争的假说。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在我国债券市场中,证监会、发改委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分别承担公司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的发行审批和监管职能,这是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主要表现形式。多头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多部门重复监管,这往往导致高成本和低效率。然而同一般意义上的多头监管相比,我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又具有其特殊性:从债券市场整体的角度来看,证监会、发改委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共同承担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具有多头监管的典型特征。将债券市场根据债券种类细分可以发现,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三个监管部门分别主要承担一种债券的监管责任,即三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为企业提供资金的角度来看,公司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三种债券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而监管部门为了扩大各自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力,吸引企业发行由各自监管的债券,也存在竞争的可能性。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所面临的监管成本具体显著的差异,这与多部门重复监管的低效监管假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我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是多部门重复监管,那么高监管成本应该是三类债券面临的共同问题,一种债券的监管成本不会系统性地高于或者低于其他债券。根据研究结果,本文认为,不同类型债券监管成本的差异表明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三个监管部门并非同质的监管主体。实际上发改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通过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包括市场准入、发行方式、发行市场、担保要求、募集规模、资金用途、定价方式、投资者保护等,形成了差异化的债券类型和差异性的监管主体。而差异化,一般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竞争策略,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债券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可能存在部门竞争。

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那么新的竞争对手的进入无疑会影响原有监管部门的行为,基于这一理由,本文以中期票据引入我国债券市场(同时引入了新的监管部门银行商交易商协会)作为外生冲击,研究这一事件对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中期票据引入之后,企业债的监管成本显著下降,这与李变花(2007)中提出的“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刺激了企业债的发行”具有一致性。这一研究结果表明,新的监管部门进入引起了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促进原有监管部门降低监管成本,这验证了部门竞争假说。而根据低效监管假说,新的监管部门的进入属于重复监管,会降低监管效率,增加监管成本,这明显与本文的研究结果不符。

除了新竞争对手的进入外,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行为也会相互影响,基于这一理由,本文考察了发改委(企业债的主要监管者)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前后,公司债监管成本的变化。在该通知颁布后,企业债的发行审批手续大大简化,监管成本也明显降低了。如果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是各部门重复监管,企业债监管成本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债的监管成本;而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企业债监管成本的降低无疑增加了企业债对发行债券公司的吸引力,证监会为了保持公司债的吸引力,也会采取措施降低公司债的发行成本。通过对比《通知》颁布前后公司债的监管成本我们发现,《通知》颁布后,公司债的监管成本明显降低。这表明我国债券市场中一个监管部门降低监管成本的举措会引起另一监管部门的跟随,再一次证明了我国债券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

鉴于债券市场多头监管下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健全和完善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首先要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使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明晰,相互间不推诿、不越权,在职责权限上避免交叉关系,能够防范拟发行债券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面临由于多头监管方式而导致的重复监管,避免不必要的监管成本提高。其次,要建立企业发行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利于监管的更高层级监管规制,改善当前有关法律法规复杂分散的现状,使债券发行和市场监管的相关规制衔接和统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证、有章可循。

分类监管论文篇(6)

一、引言

2007年金融危机使人们认识到商业银行存在巨大的负外部性,其一旦出现问题将导致蝴蝶效应,危及各行各业,因此,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问题再次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之前我国仅有中国银行一家银行入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成为我国第二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之前的研究将中国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组成七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严格监管。2013年重庆银行在香港上市。苏宁银行、阿里银行等民营银行业开始出现。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值得骄傲和欣喜,但是金融危机使我们以审慎的眼光看待商业银行的发展,其系统重要性必须得到重视。

系统重要性(Systemically Important)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金融存在的可产生巨大负外部性风险的内在属性。

二、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Mathias 和Jean Tirole(2002)结合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相关知识,提出应该银行当成一个企业,根据其资本构成来分析商业银行监管需求,并运用政治经济学加以分析,此外站在国际视野对《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对本国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以借鉴。

Milne(2004)引入资本流动性、筹资成本和监管干预等概念,提出了一个有关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的存货模型(inventory model)。其指出,商业银行为了维持期正常运行,不致产生系统性风险,必须在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提取准备金,这为以后各国银行系统法定准备金打下了基础。

Alain de Serres (2006)利用世界银行和OECD(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建立的金融机构数据库资料对各国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了跨国比较研究,得出结论: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表促进银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指标,一类是代表维持银行业稳定的监管指标。并在此基础上,用这两类指标和银行发展指标进行简单的回归,发现长期来看系统重要性指标与发展指标正相关。

Segoviano 和 Goodhart(2009)定义系统重要性指标PAO(probability that at least one bank becomes distressed)用以衡量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PAO指金融系统中至少有一家银行出现危机的概率,所以其计量的只是单一银行,而且PAO不具有一般性,仅表示极端事件发生时的概率,也无法推出危机事件的影响力度。

Peters (2011)引入银行规模这一因素,定义了测算系统重要性的附带破坏指数CDI (Collateral Damage Index )。他的研究结果表明系统重要性的确与银行规模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这绝不是说系统重要性等于银行规模,这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概念。

2.国内研究。我国有关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的研究起步较晚,其监管研究也多是理论分析。

李妍(2009)结合我国特色的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研究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认为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银监会等部门间相互协调监管,共同研究制定系统重要性评估体系。

陆静(2011)引入规模、关联性和复杂性三个评估指标,采用规模加权估计方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

由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是2010年才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对其研究仅限于近两年来的研究,所以研究较少。而且对其研究主要集中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的研究方面,监管多只是稍带着提一提而已。

黄珊珊、李伟平(2011)认为列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将会影响国内银行的资产和利润增长,引发巨额的融资需求,监管当局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审慎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标实施。

张琦(2011)从国内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实践出发,从判断因素、评估框架、评估方法论、监管主体及措施几方面详细地描绘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并介绍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实践―CARPALS监管体系、其他审慎监管措施和监管信息获取,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政策建议。

肖璞、刘轶、鄢俊华(2012)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的特点及所处的环境,构建了评估银行系统重要性的指标体系,并提出了监管的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研究学者一致认为,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的最高技巧是是如何将监管的成本降至最低,失误率降至接近为零。通过科学的方法研究分析,纷繁复杂的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活动抽象为的简单、直观的数据,但是如何将这些定性的资料转变成定量的资料,以表格、图片等形式展现出来仍是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研究者面前的主要难题之一。

三、系统重要性评估体系

1.研究对象。本文选取16家上市的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重庆银行于2013年11月在香港H股主板成功上市,但其发展较16家上市银行还是有所差距,其系统重要性问题尚不计入本文考虑范围之内。2013年国有四大行总资产CR4=70.1%,表示目前的银行业属于“比较集中”级别。

数据来自2009年-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共16家上市银行的年报和《中国金融统计年鉴》。

2.评估体系。金融危机发生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测度方法与之前发生一些变化,系统重要性评估的主要模型有指标体系、金融网络分析、协同风险模型等。本文采用的评估模型是指标体系。

央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比较认同的是IMF-BIS-

FSB从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四个方面构建的指标体系评估理论框架。同时,鉴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除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国际化程度都不高,银行系统性风险国际传染数据库尚未建立,本文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主要研究的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自身特性,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运用熵值法对各商业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性进行测度。

根据IMF-BIS-FSB《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指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非常有限,暂不考虑全球关联性指标,故从商业银行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四个方面来设计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体系,具体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四、评估结果分析

1.评估结果。2009年-2013年16家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指标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2.系统重要性分类。目前我国现有7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通过对2009-2013年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评估结果分析,这16家商业银行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二类为潜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即有发展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性的银行,第三类为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根据16家商业银行5年系统重要性得分的平均值,将16家上市银行分为三类,分类结果为:

第一类: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平均分都在10%以上;

第二类: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和平安银行,平均分都在2%以上;

第三类: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平均分在2%以下。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类别的银行,应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即分类监管。

第一类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与传统的四大行最重要的观念不同,也与七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理论不同。的确随着交通银行近十年的发展,其资产规模、流动性等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因此不容小觑,但其与四大行银行系统重要性还是有所差距,四大行中系统重要性平均分最低的建设银行得分在13.97%,而交通银行平均分为10.84%,但其与潜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差距更大,其是第二类银行得分最高(招商银行4.14%)的2.62倍,因此交通银行归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无可厚非。对这类银行可以采用统一的附加监管要求,无须采用G-SIBs的分段法进行差别监管。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不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来源,针对不同的风险来源,而采取相应的监管和防范措施。

第二类银行为具有系统重要性潜力的银行,虽然其系统重要性得分远低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得分,但是其关联性和复杂性得分非常接近第一类中的建设银行。若潜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危机,也会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只是其冲击力比系统重要性银行要低得多。而且,随着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规模不断壮大,将来极可能会发展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因此,银监会在系统重要性监管中也应密切关注潜在系统重要性银行。

并且应建立动态的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数据库,实时把握商业商业系统重要性变化,对其进行时间纵向分析和同行横向分析,对未来系统重要性进行预测,以便准确监管。

第三类银行则为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央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政府部门应为这些银行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竞争和发展环境,促进它们的快速发展,发展同时也会降低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

参考文献:

分类监管论文篇(7)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的形象,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①,1995年,司法部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并在全国监狱系统掀起了“创建风暴”,使理性、文明之光在大墙内闪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使我国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但是,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罪犯的心理呈现出心理需求趋向畸形,改造动机趋向功利,服刑意识趋向淡化,价值观念趋向扭曲,意识趋向增长的特点;罪犯的行为也将表现出交往关系趋向庸俗,改造行为趋向狡诈,狱内消费趋向超前,改造过程趋向曲折,非正式群体的活动趋向活跃等特点”②,这也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现实的物质条件、现行的种种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还不能完全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真正要求,从而引发了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的一些价值冲突,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初浅探析,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 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几种价值冲突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为了便于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量化评价,司法部制定了《考核评审细则》,列出系列的考评标准,然而,部分考评标准却与现实物质条件、现行教育管理罪犯的制度和实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和背离:

(一)罪犯普遍的良好待遇(或称人道待遇)与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水准的对比失衡,导致对社会公正性和改造效果的质疑。

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监狱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卫生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如罪犯饮食实施实物量标准(具体到鱼、肉、蛋等的具体数量)、罪犯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等、对有病的罪犯及时治疗等,此外还要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如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电化教学等),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如建立图书阅览室等)等;我们并不否认这是对罪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合理要求,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在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生活水准,在中国还有数十万失学儿童这样的现实物质条件下,对所有的罪犯都实行这样的标准,只能让人们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危害社会的罪犯待遇在很多方面要优于为社会纳税的守法公民。退一步来看,即使是按照“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经济发达地区来按此标准实行,如在深圳,这样的标准确实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准,但仍不能否认的是: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层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另外,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在深圳监狱的在押罪犯中,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部分来自于偏远农村,他们以前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通过罪犯自身的前后对比,也亦产生社会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同时这也必将要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当罪犯刑释后再次长期面临生活的困境时,他就有可能去选择犯罪,因为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成本(特别是在只有20%——50%的破案率和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条件下),事实上,有部分“多进宫”罪犯或着老病弱罪犯就有着这种强烈的意识(甚至是行动),这也是其他监狱已经碰到过的改造难题。

当然,罪犯在物质、文化方面的良好待遇不能绝对地证明其总体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罪犯还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但是,在物质文化需求没有普遍得到基本满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识逐步淡化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这种不公正性和负面效果性的客观存在。

(二)、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年以上)、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哪个分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责任,其实,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并有可能(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夹控措施,落实了巡仓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不构成犯罪),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的功利价值,而忽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三)、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欠缺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遵规守纪情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特长贡献等,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言”,考评流于形式化),容易导致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简单量化,不能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滋生“假积极”、“在监狱里走新生路,回归社会后走老路”等虚假改造现象,难以确保改造质量,这种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的便利和高效,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质量的要求相背离的。

(四)、现行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僵化标准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冲突。

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仅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危险性,而且由于犯罪类型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财产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监区生产的压力,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难以达到较高程度,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时容易导致罪犯淡化羞耻感,强化罪犯的认同感和纠合性,给教育改造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管理要求。

此外,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现行分级管理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服刑时间达到要求,没有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予以晋级,而且,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

二、 解决相关冲突的对策

针对以上种种冲突,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狱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和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试做探讨:

(一)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目的。

1、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有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这也是罪犯中主体,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难以改造。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1999年6月实行)),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专门分类和分级的评估机构,强化思想考核内容,增强评估和分级的准确性。

(二)通过建立严管监区(分监区)、扩大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别待遇等多种方式强化改造手段。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罪犯倘若采取禁闭等手段仍不能达到教育效果,其分级管理序列又处于C类的,经过综合评估后,则可以将此类罪犯调入严管监区(分监区),进行高度戒备,严格限制其活动自由,在饮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先把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手段,具备足够的劳动体验后,配备综合素质(突出说教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干警队伍(待遇从优),集中对罪犯进行自身素质(突出技能素质)的教育。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追加犯罪成本,产生减少犯罪量的效应③ ;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此外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

(三)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对C类罪犯(危险性大,再犯罪可能性大)的全面跟踪管理体系。此类罪犯刑满释放时,监狱应将该犯的有关信息(指纹、性格特点、社会关系、再犯罪可能性等)告知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此信息输入其个人简况中,通过互联网、IC卡式身份证等信息技术和载体传递到其流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列入重点管理,一旦其进行再犯罪活动,就使其难逃法网。这样通过增加其再犯罪的定罪概率,打消罪犯作案的侥幸心理,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罪量的目的④;这同时也对罪犯形成心理威慑,促使其主动端正改造态度,减少“混刑期”等消极改造现象,提高改造质量。

(四)注重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监狱改造成果的科学衡量体系,侧重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考察,取消一些不科学的指标限制,防止为了追求管理的稳定性而忽视、牺牲对罪犯教育改造功能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要真正的按照“量力而行”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因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和软件要求必然高于现行的普遍水平,它所代表的是对监狱未来工作方向的一种指引,是现代化社会下监狱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因此要根据各地区、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分步进行,否则,人为地强行建立一种超越现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净土式”监狱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否则必然会不利于监狱自身的发展,也会给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带来监狱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难题。

(五)继续加强经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生活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罪犯的生活条件基本与外界持平,降低予以罪犯良好生活待遇带来的负面因素。

注释:

分类监管论文篇(8)

参考文献【1】林卫国,刘蓓.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初探【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

【2】张国梁,朱涨.高等教育国际化与人才培养的若干思考(J).辽宁教育研究'200_2,(10).45―46.

分类监管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TP3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3-0229-02

近年来,“一张图”工程取得如下成果:一是建立了全国所有县的土地利用现状本底数据库(包括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二是将依法批准的基本农田范围形成全国所有县的基本农田数据库。三是2008、2009年通过多源数据采集,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库。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及年度利用快速变更维护新机制,建成了一批覆盖全国的不同比例尺,区域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等级数据库,全国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累计近6000TB的海量数据,基本完成了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的建设。但目前我国国土资源部各类业务及专题数据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独立存储和管理,并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业务数据之间不能进行有效共享和充分利用,不能为相关部门提供辅助决策,也成为推进我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催化剂。

1 课题意义

为保护国土资源,国家了很多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但如何做到令行禁止,又如何使最基层的数据能真实的反馈到国土资源部,以使国家制定出更有效、更完善的政策,便成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1)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将各项审批与各类数据库密切关联,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弄虚作假,同时减少了国土资源管理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日常审批和管理数据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实时入库,按设定的更新机制及时更新。

(2)“一张图”核心数据库,能够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实时性、准确性,以此作为调查评价、监测工作和数据分析的基础,来调查、分析结果正确性。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国土资源数量、质量、分布、潜力及开发利用状况等数据进行分析,能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调控资源供应总量、布局、结构、时序的依据。

(3)“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具备监测和预警功能,通过对各项审批、各类市场、土地利用计划、供地率、违法违规等指标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分级、分类预警,帮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改进相关法规。土地督察机构可充分运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数据成果,提高土地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例如能够避免一个批文多地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2 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1 研究目标

依照“金土工程”的总体要求和四川省对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以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带动国土资源信息技术跨越式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改变,全面提升县级国土资源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数字国土”信息化建设。县级国土资源数据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国土资源各类数据为核心,依托地籍数据库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成熟的数据库管理、GIS平台和网络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具有信息管理、数据综合分析、数据分类查询、综合统计分析及信息服务等功能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体系,形成标准统一、上下一致的国土资源基础数据采集、更新、传输与应用服务的机制与技术体系,为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提供顺畅的信息渠道。

2.2 建设内容

2.2.1 h级“一张图”数据库建设

收集、整理全区的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土地储备、执法监察、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城乡地籍、业务数据、遥感影像、变更调查等各类专题数据和基础数据,构建西充县“一张图”国土资源数据库。并采用统一标准及技术体系,及时、动态更新各类专题数据和业务数据。

2.2.2 数据应用服务系统建设

采用GIS及数据共享利用技术,将“一张图”数据库中的各类数据内容按要求、按权限到用户桌面,为用户提供数据浏览、查询、定位等功能,统一数据资源,实现“一张图”数据库及服务系统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2.2.3 综合分析利用及监管服务系统建设

紧密结合业务需求,针对县委县政府、领导及业务管理需要,采用数据挖掘与GIS空间分析利用技术,提取国土资源各类信息,以地图、统计图、表格、报表等多形式的直观展示,为领导分析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2.2.4 移动及离线应用服务系统建设

采用移动GIS应用报告及数据共享利用技术,将核心、重要的数据进行离线打包,在移动办公设备中采用轻量或移动GIS技术进行加载,为用户提供数据查询、地图浏览、信息展示服务,并可输出到大屏或进行投影,在项目决策、项目分析与选址、用地规划与审批等提供即时服务。

2.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是为了更好地全面掌握国土资源状况、改进国土资源监管方式、提升国土资源信息服务能力。通过县级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形成覆盖全县土地“批、供、用、补、查”,做到资源状况“一览无余”。为更好的实现一系列任务的同时有以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2.3.1 建立“一张图”核心数据库

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下,按“一张图”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不同类别、不同专业的海量、多源、异构数据进行梳理、整理、重组、合并等处理,利用提取、转换和加载等工具以及其它必要的手段,将处理、加工好的数据按照统一的建库标准进行入库,数据按分层分类管理,形成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主要内容有卫星遥感影像、行政区域、地形数据、中心城区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现状、城市乡镇规划等。“一张图”核心数据库还包括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农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数据)、执法监察管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土地矿产动态巡查、低效闲置用地清理等数据)数据库等。

2.3.2 开发B/S架构在线地图浏览服务及C/S结构编辑管理系统

按照满足国土资源核心数据管理共享服务和维护的要求,开发“一张图”B/S架构在线地图浏览服务及C/S结构编辑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县土地资源相关数据的集中浏览、管理与更新维护。系统具备数据采集、检查、入库、处理、更新、交换(输入输出)、元数据管理以及数据备份、系统监控、数据迁移、日志管理等较为完备的功能。实现以图形、表格、GIS和虚拟化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全县国土资源信息。

开展成果应用服务。在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及“一张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基础上,充分利用“一张图”成果,开展国土资源信息服务。一是将不同业务环节、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通过空间位置关联起来,为领导决策、业务管理提供综合性信息。二是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进行功能封装,为建设用地等各项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提供统一的图形数据支撑。三是开发土地利用分析、市场分析和内外业一体化土地执法等专项应用服务。

2.3.3 建立运行环境和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国土资源“一张图”及核心数据库运行网络环境,完成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内网建设,逐步实现县到市的网络互通;二是建立县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对主机系统和存储系统进行升级,完成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三是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建立计算机信息安全综合防护体系,确保全县“一张图”数据运行安全,并建立全县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管理、更新、应用服务制度,规范数据生产和汇交流程,建立数据更新机制。

3 课题的研究方法、设计及试验方案,可行性分析:

3.1 课题的研究方法

文献复查法、个案研究法、咨询法、需求分析法、实地调研法。

3.2 设计及试验方案

3.2.1 设计原则

本课题在设计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实用性及操作等因素,并为今后的发展、普及、改造等因素留有扩充的余地,具有以下原则:

(1)易用性原则:在技术上,应用目前比较成熟的技术。本系统的最终使用用户是土地资源相关部门以及普通的大众。由于用户的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所以,在设计系统的同时会考虑系统的简易性、通俗性。

(2)一致性原则:在设计完整的业务流程过程中,充分安排好各环节的衔接,保持数据流与业务流的一致。系统将用户权限等统一纳入管理,整个系统所有数据采用统一的编码、统一的数据存储格式、统一的用户界面。

(3)可扩展性原则:系统的数据内容会一直随着系统的运行发生动态的改变。除了一些基础数据库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之外,随着土地资源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升级,其他各类数据库以及业务管理模式将可能会发生改变。同时,各种办公的流程以及和这些流程相关的表格也会发生变化,在设计系统时会适应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预留一些扩展升级用的接口。

(4)安全性原则:在设计系统时会遵循安全性原则,充分考虑到网络安全、用户权限以及数据的保密等情况,并能够提供数据的备份功能。系统会严格按照相关的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和规定,采用安全措施,保证业务部门的数据安全,防止系统外部的非法访问。

3.2.2 技术路线

本文立足于数据管理论、信息论、综合监管系统论及现代管理学、国土资源管理、电子政务、等多学科理论,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技术设计与综合应用示范互为补充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目标、内容、方法的全面分析,界定国土资源监管的基本内涵,并提出土资源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土资源监管的目标及主要内容和环节,面向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分析,针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监管的需求,构建国土资源监管的模型,提出实现国土资源监管的基本思路和监管模式,形成国土资源监管的理论框架。基于形成的国土资源监管理论框架,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手段构建实现国土资源监管的技术架构,并根据该技术架构设计和集成所需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南充市西充县为综合应用示范区进行实证研究,验证其理论的科学性和技术的合理性,以期望真正能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国土资源的精细化管理。

3.3 可行性分析

(1)经济可行性:“一张图”数据库系统由于建设意义巨大,得到了国家的资金支持,建立数据库系统的人力和设备条件充足,保证了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数据库建成后,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2)技术可行性:GIS平台和网络系统应用比较普遍,操作性实用性较强,建设难度不是很大,进而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外部条件。

(3)具备的优势: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岗位优势,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和技术的支持。

(4)具有较好的资料收集和整理能力以及论文写作水平。

参考文献

分类监管论文篇(10)

一、监督过失罪内涵的界定

(一)监督过失的理论源起

监督过失的概念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广义的监督过失。所谓狭义的监督过失,是指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直接行为人(被监督人)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广义的监督过失,指狭义的监督过失之外的包括管理过失的过失。①管理过失是否属于监督过失,学者持不同观点。②本文姑且回避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仅在狭义上讨论监督过失问题。

监督过失理论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其产生有着深远的社会背景。上个世纪中后叶,战后的日本经济处于迅速恢复并急速膨胀的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同时带了来新的社会问题,环境公害问题日益凸显,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大多数责任事故中,直接行为人因存在罪过而需追究刑事责任自不必待言,但是在生产经营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因过失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呢?若不予追究,显然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但予以追究又缺乏法理依据,因为按照日本当时的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对结果预见义务之违反(旧过失理论)或者对具体的结果避免义务之违反(新过失理论),而高新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认定行为人对具体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或者避免可能性非常困难。为了破解这一“囚徒困境”,日本判例法突破传统,在危惧感说(新新过失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其以1973年“森永公司奶粉中毒事件”最具代表性。③在这起致多名婴儿砷中毒的事件中,高松高等裁判所最终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做出有罪判决。该有罪判决旗帜鲜明地采用了过失犯理论之危惧感说,认为对药店将“松野制剂”作为磷酸氢二纳出售虽然是不能预见的,但是在购入了与预定不相同的物品时,使用这种物品应当有不安感,这种不安感就是对危险的预见。自此以后,监督过失理论在日本刑法学界得到广泛探讨。

(二)监督过失的表现形态

监督过失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仅体现在业务关系中。业务过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上的业务过失包括狭义上的业务过失和职务过失。狭义上的业务过失一般是指发生在特殊业务中,行为人由于“怠于业务上必要的注意”④,使犯罪事实发生的场合。职务过失侧重于指公职人员在对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的原因,给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形⑤。关于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日本刑法理论中有一种比较一致的认识,即“监督过失是一定业务活动关系中的过失犯罪,在业务活动关系以外不存在监督过失”。⑥因此,日本刑法理论中的监督过责任不存在于职务关系领域,仅体现为业务关系中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监督过失在我国《刑法》中不仅体现在业务关系领域,也体现在职务关系领域。监督过失理论介绍到我国是晚近之事,关于我国《刑法》对该理论是否有所体现的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持否定说,认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监督过失责任的存在”⑦。不过总体来看,大部分学者持肯定立场⑧。本文赞成肯定说,并且认为我国《刑法》对监督过失理念的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条文中,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对直接从事生产作业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都直接地体现出监督过失理论。不难看出,这些条文中的监督过失责任,都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第二个方面,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从事传染病防治”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监管责任,由被监管人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被监管人承担刑事责任外,监管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明显也蕴含着监督过失理念。不过这类监督过失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

尽管上述两类监督过失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都分别表现为一定的具体罪名,但它们与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他们与监督过失之间属于具体与抽象、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统一的;后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但却被冠以各种的罪名,如下文所述,监督过失与有着本质差异,所以,这是一种讹误,有张冠李戴之嫌。基于此种区别,立法上应当对这两类监督过失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出于立法经济性和延续性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保留这些罪名;另一方面,出于名实相符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将这些监督过失犯罪从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新罪名,即“监督过失罪”。

由上述可见,本文所主张的“监督过失罪”,仅限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专指那些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监管者的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现实必要性

我们先来考察一则案例。该案是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案。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105人遇难、数十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和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等19人被依法提起公诉,临汾市市长李天太等人被追究行政责任。⑨

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在我国当前类似事故的处理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从这些事故处理来看,在我国实践中,对于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么不认为是犯罪,仅以追究“领导责任”、科处行政责任了事;要么认为构成犯罪,却以罪论处。那么,这两种方式能否实现预期规制效果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领导责任”不能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

首先,“领导责任”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根据日本刑法理论,监督过失理论是建立在危惧感说之上的,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过失犯,其责任也应当重于普通过失责任⑩,这已是刑法理论的基本共识。所以,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做法,似有包庇“领导者”之嫌。同时,同样处于监督者的地位,同样存在监督过失,也不应只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刑事责任而国家公职人员仅以承担“领导责任”了事。可见,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会导致“责任倒挂”的现象,易生“头部无罪而手脚有罪”⑾之弊,违背罪刑均衡原则。

其次,“领导责任”不利于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该报告列举了矿山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的七种表现形式,并指出,此类事故的发生,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乃至的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分析认为,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特别注重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⑿。因此,如果仅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容易造成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对责任性质的模糊认识,不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不能替代监督过失

既然“领导责任”不足以替代刑事责任,那么应当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呢?当前普遍采用的追究罪的做法是否合适呢?对此,我们持否定观点,认为相关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当属于监督过失犯罪,而与监督过失有着本质区别,以前者替代后者,实有张冠李戴之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二者区别大体如下:

首先,基本构造的差异。罪属于普通的职务过失犯罪,其基本构造一般可以表述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危害结果;而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则是:公职人员的过失+被监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的行为危害结果。可见,在监督过失犯罪中,事故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公职人员直接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而是介入了被监管者的行为,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被监管者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只是监管者没有对被监管者尽到监督义务,这其实是一种过失的并行竞合现象。监督过失罪的这种独特构造是其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的象征性标志,也是监督过失罪与罪在其他方面差别之滥觞。

其次,因果关系的区别。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其在判断方式上与罪有所不同。从形式上看,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相对明显,比较直观地符合“如果没有”(sinequanonorbutfor)⒀的判断标准。而监督过失罪中,监督者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前者仅仅为后者的发生提供了起较大作用的客观条件,这种条件相当于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监督者无过失,不意味着被监督者的行为一定适法,危害后果一定不发生,反之亦然。不过,即便如此,行为人的监督过失行为,也已经包含了“危险实现”的内涵,尽管有被监督者行为的介入,仍然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⒁。根据刑法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如果禁止所有危险,社会就会停滞”,安全责任事故经常发生的领域属于高风险行业,所以,必要的风险在这些行业中是被允许的⒂。但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风险被允许的前提是要求相关人员负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则行为所致的危险就不再是被允许的危险了。如果经中间项行为的促进,这种危险在危害结果中被实现了,那么,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也就最终得以形成。

再次,注意义务的不同。过失犯罪都是对一定注意义务的违反的行为。从我国《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来看,包括罪在内的通常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属于结果预见义务。但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为基础,认为在食品、药品事故、工厂等爆炸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现代型犯罪中,“所谓预见可能性,并不需要具体的预见,仅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⒃。危惧感说将注意义务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⒄,所以,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应属于结果避免义务。

三、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理论可行性

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理解,大多以日本刑法理论作为参照。如前所述,日本刑法理论不承认监督过失在职务过失犯罪中的适用。受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往往也只是限于业务过失的范畴。这种情况,导致实践中对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等案件中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处理方式。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讹误,监督过失不仅适用于业务关系中,也同样适用于职务关系之中,在职务关系中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职务过失与监督过失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中,依据职务过失犯罪主体承担的职务不同以及职责权力指向范围的不同,职务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决策过失、管理过失以及监督过失⒅。因此,监督过失原本就是职务过失的一种具体形态,理应存在于职务关系之中。

其次,从国外实践及理论来看,监督过失的适用也并不限于业务关系领域。以德国为例,在德国的刑法理论中,原则上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对他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根据就是因为对他人的行为具有特定的监督义务,因此才负监督责任。这种监督有两种形态:⒆企业组织中的监督责任;⒇公务员的监督责任。而公务员的监督责任,根据德国法的规定,公务员已经知道或已经预见到他人犯罪时,有阻止他人犯罪的义务,对此种义务之违反即是监督过失21。

另外,在日本,监督过失理论最早是从业务过失的判例中发展而来的,此后,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一直局限于业务关系领域,这可能是受其《刑法典》第211条“业务过失致人死伤”规定影响的结果。日本的这种实践及理论,即使在日本,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因此并不具有普适性,不能作为界定监督过失适用范围的唯一理论依据。

摒除这种理论障碍之后,我们发现,我国《刑法》中,除了“罪”这一罪名之外,分则第九章中还有很多具体罪名实际上也属于监督过失罪。首先,最为典型的就是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并非是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这些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监管,导致被监管的企业或者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引发了事故,完全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构造。其次,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等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被监管者的过失或者故意所致,如果监管者未尽到法定监管义务,其责任也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

(二)信赖原则的适用

尽管我们主张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但是,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理论的危惧感说的基础上提出的,确有扩大过失犯罪成立范围之虞。在日本,尽管有判例承认危惧感说,但该说也因之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22。因此,“监督过失理论又要自觉地进行自我限制,避免罚及无辜”23,这主要是指信赖原则的适用。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在监督过失中即是指监督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如果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的原则。关于监督过失中是否适用信赖原则的问题,刑法理论中存在着较大争议,在日本,人们倾向于采取肯定立场24,我们采取肯定说,认为信赖原则对于限制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监督过失的逻辑,如果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人存在指挥、监督的不适当,或者不实施为了避免结果发生的管理行为的不作为的情形,就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内部的管理者、监督者要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从业人员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要对肇事场矿企业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相应地,该公职人员的上级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也对该公职人员负有监督职责,按理也应当承担监督过失责任。依次类推,责任将会无限向上延伸,这显然是很荒谬的。所以,纵向上,监督过失责任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信赖原则从分担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出发,基于社会活动中行为人相互间的责任心以及社会连带感,在彼此能够信赖的范围内,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考虑到他人应注意的义务,即免除行为人预见他人实施不法行为而避免危害发生的义务。因此,信赖原则将义务和责任阻截在对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层面,可以适当地限制监督过失责任成立的纵向范围,能够有效地消解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的另一理论疑虑。

四、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的立法构想

(一)命名为“监督过失罪”的理由

确定罪名,需要遵循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的原则,应充分发挥罪名的概括功能、个别化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25。据此,我们认为将本罪定为“监督过失罪”,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地和其他犯罪相区分。刑法理论中,提及“监督过失罪”这一概念,人们便会很自然地联想到“监管者行为+被监管者行为危害结果”的这一特殊构造,就会很容易将本罪与普通的罪区分开来。同时,由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已经体现为各具体罪名,采用本罪名,也不会导致本罪与业务关系中的各种监督过失犯罪罪名相混淆。

(二)构成要件的设定

从犯罪主体方面看,本罪主体应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一,本罪主体必须是“人员”。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监督者、管理者承担监督过失责任情况大多是发生在单位犯罪中,换言之,某些情况下,认定监督过失犯罪之成立,须以认定单位犯罪之成立为前提26。依此逻辑,如果要追究职务关系中公职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有时也需要以该公职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为条件,这个结论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在职务关系中适用监督过失,必须界定责任的横向边界,将责任限定在“人员”范围内。其二,本文中的监督过失罪是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本罪应当是身份犯。综合上述两点,我们认为本罪主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较合适。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监督过失罪是过失犯之一种特殊形态,所以本罪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无疑。但如前所述,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犯之危惧感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有别于等普通过失犯:不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直接发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结果的措施的义务,而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能引起被监督人的行为产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情况的措施的义务27。

从犯罪的客体看,如前所述,本文所指的“监督过失罪”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或者说国家机关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一点,本罪与罪__和罪相一致,因此,本罪应当归于渎职罪这一类罪当中。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监督过失是一种不作为型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需是行为人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28。另外,根据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因此,监督过失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了监督者的中间项行为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

(三)立法设计及条文表述

首先,建议在《刑法》第15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该款可表述为:“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人实施了发生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的,是监督过失犯罪。监督过失犯罪,既包括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也包括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可以明确监督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的界限,也可以为在分则相关条文中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监督过失犯罪提供总则性指导。

其次,建议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设立“监督过失罪”,作为专指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犯罪的独立罪名。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在第397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独立的监督过失罪罪名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涵盖职务关系中各种具体的监督过失犯罪,避免立法的繁琐,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司法机关在安全责任事故等犯罪中适用监督过失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提供统一的依据,避免无法可依或者张冠李戴的尴尬。

另外,为了避免“监督过失罪”成为又一个“大口袋罪”,本罪立法可以借鉴罪的经验29,先概括设立一个“监督过失罪”,待到时机和立法技术成熟之后,再考虑将一些发案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特征比较鲜明、典型的行为样态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同时保留“监督过失罪”的概括规定作为兜底,防止遗漏。超级秘书网:

注释:

①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69页。

②参见彭凤莲:《监督过失责任论》,《法学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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