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15 16:54:38

分类管理论文

分类管理论文篇(1)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一、前言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红头文件的应用面很广,但是,不仅在学术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红头文件都没有统一的称谓。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称之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称之为“决定”、“命令”(第12条),《行政处罚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4条),《行政复议法》称之为“规定”(第7条),《行政许可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7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称之为“公文”(第2条)。再例如,在司法实践中,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称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第3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第62条),而在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又称之为“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来指称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规则的总称。”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定义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定义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上述三种定义,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

行政法学界的定义,是从行政行为理论出发的,希望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来涵盖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该定义包括了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则是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出发,主要指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定义,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不仅包括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务院的定义超越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但是,了解行政机关看待红头文件的视角,有助于行政审判人员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而且,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调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程序,因此,了解国务院的定义,对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形成于1999年,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定义,形成于2004年。二者的差异,反应了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

在表面上看,二者的差异在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包含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而实质上,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否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说:“行政规则虽然只在行政内部有效,但可能对公民即外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大量的行政规则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在外部领域、针对公民执行行政任务。通过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规则具有事实上的外部效果。”“现在普遍承认行政规则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具有法律意义。”日本的盐野宏教授则称之为“行政规则的外部化现象”。

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也反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除了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外,还增加了“具体应用解释”这一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三项特征:

1、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规定和调整,不适用于这些红头文件。

2、调整对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红头文件的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能够确定,则该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3、适用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反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能反复适用这两个特征。只符合一个条件的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调整对象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内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外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还可以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就划分了十三个类别,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且对这些类别的适用范围、格式做了详尽规定。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通常首先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进一步分类。当然,德国和日本理论界没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

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德国由一般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一般命令,相当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一般命令、针对物的一般命令和使用规则三种。德国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组织规则和业务规则、解释法律的行政规则或者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解释性准则),裁量控制行政规则(裁量准则)、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毛雷尔教授认为,上述四种行政规则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但是外部化的条件不同。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日本由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法规命令“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有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区别。委任命令,是指根据法律的委任,来规定和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本身的规范。”“与此相对,执行命令,是指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本身无关的,关于为实现其内容的程序的规范。”“委任命令,在概念上是需要法律的根据的,而执行命令由于不是重新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被认为不需要具体的法律根据。”盐野宏教授所说的法规命令不完全同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大部分委任命令已经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日本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关于组织的规定;2、关于具有特别关系的人的规定;3、以各行政机关为相对人,关于各行政机关的行动基准的规定。其中有规定应该依据解释基准的,也有提示有关裁量基准的;4、交付补助金时制定的交付规则或者交付纲要;5、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盐野宏教授认为,上述五种行政规则,除了关于组织的规定外,其他四种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当然外部化的情况不同。

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深受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的影响。但是,我国行政法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说,没有引进这些国家的理论。首先,我国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创造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用以涵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次,我国行政法学没有遵循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界的分类方法,而是不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径直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

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制定的,对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行政法规范或变通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极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主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作者叶必丰教授在其他文献中提到了进行分类的理由,他说所称的创制性文件包括德国的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和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解释性文件涵盖德国的解释性准则和日本的解释基准;指导性文件对应于日本的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其他分类可以完全包含在上述三种分类之中。

笔者不赞成叶必丰教授的分类。首先,叶必丰教授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完全忽略了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将自己的分类体系和德国、日本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则相对应。而没有注意到,德国和日本用一般命令和法规命令这样不同的术语,指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当然,对创制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是可以涵盖外部抽象行政行为的,但是,这种分类理论显而易见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次,叶必丰教授在分类的过程中,没有对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加以分类,而是笼统地总结到“如果内部行政规则发生对内对外的法律效果,则也可以归类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来加以讨论和研究,无需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规范。”这种分类理论,笔者认为不仅难以为行政法学生所理解,而且,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由此,笔者赞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的分类,即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种分类方式遵循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为之分的理论模式。首先,遵循了德国和日本的分类模式。笔者并非认为“外国的月亮就是圆”,而是认为德国和日本,尤其是德国,其行政审判有数百年的历史,而它们采取同样的分类方式,必然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底蕴,而叶必丰教授的分类理论,不说不能让人完全信服,也是理论依据有所欠缺。其次,从德国毛雷尔教授和日本的盐野宏教授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们理论之精妙,令人信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措辞是非常谨慎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常”两个字,意味着没有穷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为其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留下了空间。

最后,笔者想指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分法,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分法,都是一种理论性分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份红头文件可能不仅包括具体应用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规定。对红头文件的分析,必须根据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以确定其不同规定的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讨论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必须首先了解我国法制的历史。

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五四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呈现相反的现象。当时,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这种状况,随着1982年《宪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才得以改变。

我国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行政法学者周佑勇认为: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2、在法律效力上,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同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3、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作用,起着补充和细化的作用;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领域,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该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在规定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审查、适用权的同时,回避了《行政诉讼法》中“依据”和“参照”的概念,而使用了模糊化的“引用”一词。

笔者认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种解释。

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做过多讨论。而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理论上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职权规范进行解释,以及对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借助国外做法,来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美国法院认为,“在法律的解释上法院是最后的权威。正确地解释法律是设立法院的目的,也是法院不能放弃的任务。法院必须拒绝行政机关错误的解释。法院对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深入的审查,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法院是法律解释的最后权威,不表示法院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完全不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美国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非常重视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意见。”“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解释法律关系上是伙伴关系,不是一方排斥他方的独占关系。在这个伙伴关系中,法院处于优越的地位。在双方的意见不同时,法院具有最后解释的权力。”

美国学者在讨论法院为什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时,指出:1、从法律角度看,在法律将决定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力委任给行政机关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依据国会授权所做出的解释;2、从解释能力看,存在行政机关某种相对于法院的解释优势。(1)行政机关对特定领域的法律的了解多于法院,(2)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常是技术性的、含糊的、复杂的或者与事实、政策和裁量问题相关联。面对这些法律,行政机关的解释往往会优于法院,因为作为专门执行某一领域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机关常常已形成了某种专业技能和技术知识,(3)行政机关经常专门负责执行某一具体法律,这种专门性赋予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中问题和来自于具体解释中各种行政后果的熟悉知识,3、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正确的。

“美国法院在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的长期经验中,已经在很多判例中发展一些标准,表明何时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何时不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应当重视的程度。”一般来讲,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尊重程度有两种,强尊重态度和弱尊重态度。强尊重态度,法院不能用自己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来代替行政机关对此的合理解释,只要行政机关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应予以尊重。弱尊重态度,是法院给予行政机关的看法比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解释更大程度的尊重,尊重不是要法院放弃职责,只是要法院赋予行政机关的解释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

借助美国的经验,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所采用的“依据”、“参照”和“引用”三个词组,笔者想解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1、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具有法源地位。“依据”代表了人民法院必须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持有一种超强的尊重态度。在现行的体制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没有审查权。

当然,《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该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对行政法规及其解释进行审查,但是不具有审查决定权。

2、参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的阐释。

3、引用

严格来说,“引用”不代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不适合与“依据”、“参照”相并列。笔者只是借用这个概念来说明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

分类管理论文篇(2)

生态环境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要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完备的生态体系作保障。随着新形势下林业工作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调整,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已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森林分类经营改革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的基础工作。

分类经营是我国林业20世纪末和21世纪改革的主题。分类经营能否顺利地实施和推行下去,关系到我国林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林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林业生态功能的良好发挥,关系到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关系到林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所以分类经营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及在我国的实践概况

所谓森林分类经营(Classifiedforestmanagement),又称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森林分类经营并不是近年才提出来的,在18世纪形成的森林经营管理(森林经理)理论中就有组织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与实践。例如,在地域上把相互连接的、具有相同经营方向的块划分为森林经营区,与此同时,把地域上不相连接,但在森林经营目的、经营周期、森林经营方式上相同的小班组织成森林经营类型比如用材、防护、水源涵养、特种目的的森林经营类型合并建立起相应的森林经营体系,甚至直接以小班作为经营类型,这就是典型的分类经营。问题是传统的这种分类经营有以下的缺点:第一,突出了木材的利用忽略了其它各种效益;第二,只强调了经营的生物学和技术方面,忽略了经营的社会经济方面和林政管理方面;第三,只从自然和生物物理方面,而没有从事理和人理的互为储存关系考虑;第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体现为就林论林,没有与其它各部门、行业有机地结合,因而没有跳出行业的局限。

关于森林分类经营问题,国际上对其方式和目的要求,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在一定地域上,划块分类经营利用根据森林的主要功能划分为用材、防护、游憩、放牧等,发挥各自功能。国外称之为“邻接式多元化利用”。另外一种经营模式就是在一块森林中同时产生多种多样的产品和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这叫做“同步或多元化利用”。这两种方式的讨论经历了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争论的实质是对森林利用是否存在着效益和功能上的互斥和兼容是单目标与多目标上的差异,也包含着对森林经营上的理解。在我国,对生态与经济是否一致的问题,长期存在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在促进木材和林产品发展的同时,为人类自下而上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的环境”,“强调生态与经济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另一学派则强调“……紧紧抓住解放和提高林业生产力这个中心环节,突出效益原则,强调结构效益,对林业实行分类指导,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对林业经营格局进行大调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重点林业的高效益带动全局的发展”,认为“生态经济一体化的林业难以实施”。从目前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后一种观点是严格的分类经营观点。但是这种分类经营应强调的是主导功能上的分工,是一种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不是互相对立、排斥(商品林与公益林),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林业是一个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特殊行业,两大效益的建设有完全不同的经济属性。为了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又对市场机制失灵的方面加以克服,必须实行整个林业的分类经营。国家体改委和原林业部颁布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正式推出以分类经营改革为主题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1992年,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林业分工论》一书提出一种分类经营的模式——“林业分工论”,即从发展战略和经营思想出发,接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目的,将林业分成商品林业、公益林业和兼容性林业三种。认为“林业分工论”是森林多功能主导利用的分工,是林业的分工,而不是林种的进一步划分。

自1995年原林业部颁发《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来,根据原林业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69号)精神,各省(区)相继于1996年选择2~4个县(市)开展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1999]191号)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文件精神,各省(区)相继启动了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省(区)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并将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上报到国家林业局。其间各省林业厅(局)也同时制定和了本省的《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牵涉到林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经营体制改革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措施。但目前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必须研究解决。

2.1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①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在历史上就有植树种竹的优良传统,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品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森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而经营收入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脱节、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②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已为时不短,并早已载入《森林法》中,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办法。

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因公益林具有效益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林业部门负担,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地方政府也未对地方公益林制订明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是关系到森林分类经营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的关键,实行分类经营,关键看能否建立健全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林业分类经营实际运作的瓶颈。

2.2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1)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中的原始林被采伐后,被林相单一的人工林取代,造成生态危机的潜伏。天然林生态系统结构复杂、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人工林不可比拟的生态价值。(2)因缺乏科学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机制,国有林区和各类防护林经营单位面临沉重的困难。因无林可采,或者无法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生产经营难以为继。(3)林业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目标。

2.3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而林业生产力水平不高也阻碍了林业发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每年用于治山造林的投资不及水利投资的十分之一,随着两大生态林业工程的相继提出和推行,林业的地位和投入均有明显的提高,但由于受过去计划经济阴影的影响,更受眼前经济利益的驱使,时至今日,部分行业、部门对狭隘利益的维护和部分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以及全民生态、环保意识的淡薄等现状仍令人忧心忡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因生产周期长、生产力水平不高,生态及社会效益表现不很直观等因素的制约,使其在市场中成为一个弱势行业,且国家和地方在税收及现行的林政管理等方面,扶持发展的力度和营造有利于林业发展的市场环境等方面还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实际运行和健康发展。

2.4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林的补偿政策不明确,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经济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2.5林产品税费比例过高

据对部分省(区)调研,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商品林的发展。

2.6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各省在分类经营区划中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有许多人工林,这些划入公益林区域内的人工林除部分为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营造的如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草)等国家生态工程林外,尚有相当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造林的速生丰产林和群众自发营造的用材林。据对湖北省调研,湖北省划入天保工程区的人工林面积为106.5万hm2,加上区划时未成林人工林地3.8万hm2,实际为110.3万hm2,直接划入禁伐区的人工林成林面积为7.3万hm2。这些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林尤其是世行贷款造的人工林和农民自发营造的用材林全部划入禁伐区势必影响世行贷款的债权和债务偿还,影响林农的经济利益而挫伤群众造林积极性,除天保工程外,其他生态公益林区也有类似情况。

三、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有关对策和建议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革,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森林进行简单的划类,而在于围绕分类经营这一个基本要求必须进行的从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1)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除了国家要增加对公益林的投资外,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根据“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的服务对象明确的,由其受益者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征收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培育、经营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设。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尝试采用一些方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的规定》,规定每年筹集1800万元作为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费。各级财政都从年度支出中拿出不少于1%的费用作为公益林的投入;湖南资兴市按水库灌溉田亩面积每亩每年收取20元人民币作为生态补偿费;广西金秀县的大瑶山水源林使下游一些县受益,这些县每年给金秀县的水源林建设补偿费达数百万元。作为“全国森林分类经营试点县”的河北省平泉县根据补偿要素和实际情况,提出补偿标准,并把补偿渠道分为自我补偿、外部受益者补偿和国家政府补偿等三个方面。四川省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难将公益林的经营投资完全交由政府或者社会去承担,但却可以本着向社会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的思路,对一些事权比较明确的部门和单位,征收生态林的建设补偿费。只有将这个“瓶颈”尽快打开,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才有物质基础。

2)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区)、地(市)、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推向市场,作为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包括高科技的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尤其要调整商品林布局和结构,满足社会、经济对林产品的需求。商品林发展中应根据本地区自然、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名、特、优经济果木林。在自然、社会条件好的地方,以工程形式营造速生丰产林,并根据速生丰产林资源布局,重新调整林产工业布局,形成资源——产业——效益良性循环。

4)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生态公益林区群众在不破坏环境建设的条件下发展经济,解决林区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广节能技术,发展沼气解决群众烧柴问题,发展林下养殖、种植业,开发新的产业,让林农增加收入,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林农生活提高的矛盾。

分类管理论文篇(3)

生态环境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要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完备的生态体系作保障。随着新形势下林业工作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调整,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已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森林分类经营改革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的基础工作。

分类经营是我国林业20世纪末和21世纪改革的主题。分类经营能否顺利地实施和推行下去,关系到我国林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林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林业生态功能的良好发挥,关系到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关系到林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所以分类经营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及在我国的实践概况

所谓森林分类经营(Classifiedforestmanagement),又称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森林分类经营并不是近年才提出来的,在18世纪形成的森林经营管理(森林经理)理论中就有组织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与实践。例如,在地域上把相互连接的、具有相同经营方向的块划分为森林经营区,与此同时,把地域上不相连接,但在森林经营目的、经营周期、森林经营方式上相同的小班组织成森林经营类型比如用材、防护、水源涵养、特种目的的森林经营类型合并建立起相应的森林经营体系,甚至直接以小班作为经营类型,这就是典型的分类经营。问题是传统的这种分类经营有以下的缺点:第一,突出了木材的利用忽略了其它各种效益;第二,只强调了经营的生物学和技术方面,忽略了经营的社会经济方面和林政管理方面;第三,只从自然和生物物理方面,而没有从事理和人理的互为储存关系考虑;第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体现为就林论林,没有与其它各部门、行业有机地结合,因而没有跳出行业的局限。

关于森林分类经营问题,国际上对其方式和目的要求,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在一定地域上,划块分类经营利用根据森林的主要功能划分为用材、防护、游憩、放牧等,发挥各自功能。国外称之为“邻接式多元化利用”。另外一种经营模式就是在一块森林中同时产生多种多样的产品和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这叫做“同步或多元化利用”。这两种方式的讨论经历了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争论的实质是对森林利用是否存在着效益和功能上的互斥和兼容是单目标与多目标上的差异,也包含着对森林经营上的理解。在我国,对生态与经济是否一致的问题,长期存在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在促进木材和林产品发展的同时,为人类自下而上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的环境”,“强调生态与经济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另一学派则强调“……紧紧抓住解放和提高林业生产力这个中心环节,突出效益原则,强调结构效益,对林业实行分类指导,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对林业经营格局进行大调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重点林业的高效益带动全局的发展”,认为“生态经济一体化的林业难以实施”。从目前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后一种观点是严格的分类经营观点。但是这种分类经营应强调的是主导功能上的分工,是一种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不是互相对立、排斥(商品林与公益林),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林业是一个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特殊行业,两大效益的建设有完全不同的经济属性。为了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又对市场机制失灵的方面加以克服,必须实行整个林业的分类经营。国家体改委和原林业部颁布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正式推出以分类经营改革为主题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1992年,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林业分工论》一书提出一种分类经营的模式——“林业分工论”,即从发展战略和经营思想出发,接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目的,将林业分成商品林业、公益林业和兼容性林业三种。认为“林业分工论”是森林多功能主导利用的分工,是林业的分工,而不是林种的进一步划分。

自1995年原林业部颁发《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来,根据原林业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69号)精神,各省(区)相继于1996年选择2~4个县(市)开展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1999]191号)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文件精神,各省(区)相继启动了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省(区)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并将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上报到国家林业局。其间各省林业厅(局)也同时制定和了本省的《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牵涉到林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经营体制改革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措施。但目前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必须研究解决。

2.1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①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在历史上就有植树种竹的优良传统,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品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森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而经营收入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脱节、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②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已为时不短,并早已载入《森林法》中,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办法。

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因公益林具有效益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林业部门负担,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地方政府也未对地方公益林制订明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是关系到森林分类经营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的关键,实行分类经营,关键看能否建立健全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林业分类经营实际运作的瓶颈。

2.2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1)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中的原始林被采伐后,被林相单一的人工林取代,造成生态危机的潜伏。天然林生态系统结构复杂、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人工林不可比拟的生态价值。(2)因缺乏科学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机制,国有林区和各类防护林经营单位面临沉重的困难。因无林可采,或者无法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生产经营难以为继。(3)林业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目标。

2.3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而林业生产力水平不高也阻碍了林业发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每年用于治山造林的投资不及水利投资的十分之一,随着两大生态林业工程的相继提出和推行,林业的地位和投入均有明显的提高,但由于受过去计划经济阴影的影响,更受眼前经济利益的驱使,时至今日,部分行业、部门对狭隘利益的维护和部分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以及全民生态、环保意识的淡薄等现状仍令人忧心忡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因生产周期长、生产力水平不高,生态及社会效益表现不很直观等因素的制约,使其在市场中成为一个弱势行业,且国家和地方在税收及现行的林政管理等方面,扶持发展的力度和营造有利于林业发展的市场环境等方面还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实际运行和健康发展。

2.4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林的补偿政策不明确,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经济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2.5林产品税费比例过高

据对部分省(区)调研,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商品林的发展。

2.6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各省在分类经营区划中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有许多人工林,这些划入公益林区域内的人工林除部分为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营造的如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草)等国家生态工程林外,尚有相当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造林的速生丰产林和群众自发营造的用材林。据对湖北省调研,湖北省划入天保工程区的人工林面积为106.5万hm2,加上区划时未成林人工林地3.8万hm2,实际为110.3万hm2,直接划入禁伐区的人工林成林面积为7.3万hm2。这些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林尤其是世行贷款造的人工林和农民自发营造的用材林全部划入禁伐区势必影响世行贷款的债权和债务偿还,影响林农的经济利益而挫伤群众造林积极性,除天保工程外,其他生态公益林区也有类似情况。

三、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有关对策和建议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革,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森林进行简单的划类,而在于围绕分类经营这一个基本要求必须进行的从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1)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除了国家要增加对公益林的投资外,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根据“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的服务对象明确的,由其受益者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征收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培育、经营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设。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尝试采用一些方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的规定》,规定每年筹集1800万元作为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费。各级财政都从年度支出中拿出不少于1%的费用作为公益林的投入;湖南资兴市按水库灌溉田亩面积每亩每年收取20元人民币作为生态补偿费;广西金秀县的大瑶山水源林使下游一些县受益,这些县每年给金秀县的水源林建设补偿费达数百万元。作为“全国森林分类经营试点县”的河北省平泉县根据补偿要素和实际情况,提出补偿标准,并把补偿渠道分为自我补偿、外部受益者补偿和国家政府补偿等三个方面。四川省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难将公益林的经营投资完全交由政府或者社会去承担,但却可以本着向社会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的思路,对一些事权比较明确的部门和单位,征收生态林的建设补偿费。只有将这个“瓶颈”尽快打开,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才有物质基础。

2)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区)、地(市)、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推向市场,作为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包括高科技的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尤其要调整商品林布局和结构,满足社会、经济对林产品的需求。商品林发展中应根据本地区自然、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名、特、优经济果木林。在自然、社会条件好的地方,以工程形式营造速生丰产林,并根据速生丰产林资源布局,重新调整林产工业布局,形成资源——产业——效益良性循环。

4)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生态公益林区群众在不破坏环境建设的条件下发展经济,解决林区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广节能技术,发展沼气解决群众烧柴问题,发展林下养殖、种植业,开发新的产业,让林农增加收入,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林农生活提高的矛盾。

分类管理论文篇(4)

0.引言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关于体育各方面内容的研究越来越多,体育公共管理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社会领域逐渐分化成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在对体育事务的管理中,公共领域中的体育事务管理远远超过了市场领域中的体育事务管理。体育公共管理的研究存在显性和隐性两种形式,显性研究的对象是发表于各类报刊上的论文,隐性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学术报告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在所有研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研究学位论文有着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

学位论文的质量是评价硕士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论文选题则是撰写硕士论文的第一环节,并直接影响学位论文的质量。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包含以下三要素:一是研究对象,二是研究内容或研究领域,三是研究方法。选题的“三要素”构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框架,也成为评价硕士学位论文的重要尺度。

通过检索CNKI数据库和万方数据库,笔者査到2002?2012年间710篇有关体育管理的硕士学位论文。其中,涉及体育公共管理的507篇,占总数的71.4%;涉及市场管理的203篇,占总数的28.6%。

在本文中,笔者对涉及体育公共管理的507篇硕士学位论文在选题内容(包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性质和研究领域)方面进行了深人的研究与分析,为体育公共管理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1.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数量

    从2002年到2010年的9年间,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10年达到了高峰。从主观上看,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随着我国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学生人数在不断增加,相应的学位论文数量也必然增加;二是体育公共管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体育事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各种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体育公共管理也就成了人们关注的重要研究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讲,体育公共管理方面的研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数量的增加反映了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2.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

    通过对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统计和分析,我们发现,在以体育公共管理为内容的研究领域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竞技体育管理、大学生体育管理和社区体育管理,分别占论文总数的15.9%、14.5%和13.1%。由此可见,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的都是学生能看到、接触到的体育事务。研究国外体育公共管理方面的论文,只有寥寥数篇,而且这些论文的结论都是通过分析世锦赛、奥运会和其他大型比赛的数据得出的,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硕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较少,研究条件有限,很少接触到国外体育组织,获取最新的信息资料,也很少能借鉴国外优秀科研成果。

在体育公共管理领域中,中小学体育管理、体育教学管理也是硕士学位论文常常关注的内容,分别占论文总数的8.1%和6.6%,这说明一部分研究生更愿意研究熟悉的学校教学环境。

目前,我国巳进人老龄化社会,但关于老年体育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仅占总数的2.7%,这与目前社会发展形势不相符,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体育行政管理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所占比例更少,这方面论文只占论文总数的3.9%。文献综述类论文也很少涉及基础理论方面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基础理论方面有所加强。

3.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

体育科研方法是研究体育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研究体育现象,揭示其内在规律⑴。因此,体育科研方法对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分析论文中所包含的研究方法时,我们发现用到的方法主要有4种,即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査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分别占论文总数的89.2%、63.8%、56.6%和49.4%。搜集资料过程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观察法、实验法、测量法和德尔菲法,而整理和分析资料主要采用数理统计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个案分析法、模糊数学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

这507篇学位论文的统计结果表明,在绝大多数论文中,学生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数理统计的定量研究方法,说明这些学生重视研究各变量间的逻辑关系,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更为科学和准确的描述,同时也说明我国体育管理研究在方法上所取得的进步。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研究体育公共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条件,综合研究巳成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目前,体育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已呈现出多元化和综合化的趋势,多种研究方法的运用能更加全面、客观、深人地揭示所研究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体育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性质

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性质分为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

基础性研究强调对客观现象和事实进行理论性探索或实证性分析,检验理论依据与客观事实的符合程度。虽然基础性研究没有强烈的应用目的,但基础性研究是应用性研究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基础性研究,新知识和新领域的发展会受到阻碍。以获取新思维和新知识的创造性研究,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实用性,并把应用性的研究成果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形式展现出来。

基础性研究是应用性和开发性研究的基石,应用性研究是基础性和开发性研究之间的桥梁,开发性研究是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的目的和归宿。这三种研究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缺一不可。我们对这507篇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统计,结果显示,应用性研究占的比例为73.7%,基础性研究占的比例为19.2%,开发性研究占的比例为7.1%。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硕士研究生拥有的资料和科研条件有限,进行基础性研究的难度比较大;二是主观上忽视基础性研究,而直接进行研究性研究;三是应用性研究比基础性研究更容易。这说明硕士学位论文在选题上对基础性研究的关注不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5.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

    5.1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

通过对这507篇硕士学位论文研究领域的分析,我们把这些论文的研究领域分为三类:群众体育类研究、学校体育类研究和竞技体育类研究。其中,绝大多数论文关注的是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中的管理现象及管理问题。从这一现象可以看出硕士研究生对我国体育公共管理的重视和关注。

在2002—2010年的9年中,这三类论文的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发生变化,2002年到2004年间,竞技体育类研究所占比重最大,达到50.3%;2005年到2006年间,三类研究所占的比重较为接近;从2005年开始,竞技体育类研究开始下降,并略有起伏,但仍在20%左右;从2005年起,群众体育类研究开始异军突起,并开始占据首位。2002年到2004年间,竞技体育类研究是体育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热点;而2006年以后,群众体育类研究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体育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热点。学校体育类研究所占比例从2008年开始变得较为稳定。

在学校体育类的研究中,中小学体育研究和高校体育研究为两大研究热点,也是硕士学位论文重点关注的内容。

在国家大力发展群众体育的背景下,群众体育类研究和竞技体育类研究正在发生悄然转变,硕士学位论文关注的重点也从竞技体育转向了群众体育。目前,对群众体育类的研究已呈上升趋势,这说明硕士学位论文已开始关注群众体育。

5.2城市体育和农村体育

农村体育是以健身、娱乐为导向的在农村开展的强身健体的体育锻炼活动。城市体育是以健身、娱乐为导向的在城市开展的强身健体的体育锻炼活动。两者的区别就是开展健身锻炼的地域不同。不同区域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性,体育观念、运动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体育公共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2002年到2012年的9年间,农村体育研究所占的比例不足25%;而城市体育研究一直占据主要地位,所占比例达到87.5%。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体育是扎根于城市文化而产生、成长和壮大起来的,因而很多的“体育问题”和“体育现象”都发生在城市体育中,这也成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时关注的热点;二是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并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的体育资源、大型体育赛事和体育消费市场都集中在城市,因此,城市的体育热点“话题”要多于农村,也吸引了更多研究者的关注;三是由于体育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多为在校学生,他们学习、生活在城市中,因而城市体育研究顺理成章地成为他们研究的话题。

分类管理论文篇(5)

一、掌握顺序特点,指导背诵

背诵《翠鸟》第一自然段时“……它的颜色非常鲜艳(总述)。头上的羽毛像橄榄色的头巾,绣满了翠绿的花纹。背上的羽毛像……的……。腹部的羽毛像……的……。”(分述)这里的“头上”、“背上”、“腹部”是按翠鸟的外形从上而下的顺序来描写的,而且语言的表达形式基本是一样的:从“色”到“形”。色——橄榄色、浅绿色、赤褐色;形——像头巾、像外衣、像衬衫。这样记住部位顺序,印象深刻,便于记忆。

背诵《瀑布》全诗,“还没看见瀑布,先听见瀑布的声音,……”,“山路忽然一转,啊!望见了瀑布的全身!……”,“站在瀑布脚下仰望。……”全诗的记忆顺序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的转移,从“没看见”、“先听见”,到“望见了”,最后到“仰望”。全诗分三层写出了各个不同观察点,赞赏三种不同的景象,让有序感知的景物在头脑中再现形象,有利于记忆。

二、引导观察比较,指导背诵

背诵《海底世界》第三自然段时,“……就能听见各种声音:有的像蜜蜂一样嗡嗡,有的像小鸟一样啾啾,有的像小狗一样汪汪,有的还好像在打鼾……”,学生往往顺序错乱。这时教者指导比较它们体形的大小,排列的顺序是:蜜蜂、小鸟、小狗。其语言的表达形式又是一致的,“有的像……一样……”,这样背诵起来又快又准确。

三、利用趣点特征,指导背诵

背诵《守株待兔》时,首先让学生知道这则寓言的寓意是比喻人想靠偶然的机会,不费劲而得到现成的东西是行不通的。这个种田人蠢得可怜又可笑。为了记住这个寓言故事,我们要抓住课文中具有情节特征的重点句加强记忆:“不知怎么的,它一头撞在田边的树桩上,死了。”这完全是一种偶然的事情,作为故事的起因。“他乐滋滋地走回家去,心里想……”乐的原因是“没花一点儿力气白捡了一只又肥又大的野兔”。这是故事的经过。“从此他丢下了锄头,整天坐在树桩旁边等着”结果又是怎样?“庄稼全完了”。帮助学生排记忆趣点:偶“捡兔”——可喜;想“白捡”——可笑;仍“待兔”——可悲。全文三段,每段各两句,抓“趣点”,扣“特征”,背诵不难。

四、欣赏优美词语,指导背诵

背诵《富饶的西沙群岛》第一自然段:“鱼成群结队(鱼何等之多)地在珊瑚丛中(梦幻般的水下美景)穿来穿去(何等的活泼自由)。”此时由解说法转用导读法,师生互换导读:“有的全身布满(彩色的条纹),有的头上长着(一簇红缨,好看极了);有的周身像插着(好些扇子,游动的时候飘飘摇摇);有的眼睛(圆溜溜的),身上(长满刺儿),鼓起气来(像皮球一样圆),各种各样的鱼(多得数不清)。正橡人们说的那样,(西沙群岛的海里一半是水,一半是鱼)。”这样类似一问一答式的练读练背,学生颇感有趣,很快便能背诵。

背诵《赵州桥》第三自然段时,让学生抓住句子的表达形式:“这座桥不但……而且……。桥面两侧有……栏板上……有的刻着……有的刻着……还有的刻着……所有的……。”边读边欣赏那些优美的词语,反复诵读,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很快就能背诵出来。

五、体会差别感受,指导背诵

《我爱故乡的杨梅》第二自然段中写了杨梅“贪婪地吮吸”、“伸展”、“欢笑”等形象的旺盛的生长动态,十分生动,一读即熟,既熟就能背。第四、五自然段分别讲的是杨梅果的形状、颜色、味道。引导学生好像在看一看、触一触、尝一尝中调动视觉、触觉、味觉等感受,加深对“平滑”、“细腻”、“柔软”,“淡红”、“鲜红”、“深红”、“几乎变成黑的了(太红了)”,“又酸又甜”、“甜津津”、“又酸又软”、“酸倒了”的感知与理解,先整体后局部,由表及里,层层深入,眷恋、热爱家乡之情在诵读中体味,全文背诵也就不难了。

六、发挥联想想象,指导背诵

用发挥联想和想象的方法,容易进入意境,有助于记忆。如背诵《荷花》第四自然段时,好像在花即是我,我即是花的幻境中。“我忽然觉得自己仿佛就是一朵荷花。”这是由于“我”看荷花看得入神了,不知不觉地和荷花融为一体。“我”“翩翩起舞”,“一池的荷花都在舞蹈”。“我停止舞蹈”“蜻蜒飞过来,告诉我”什么?“小鱼在脚下游过,告诉我”什么?这些联想与想象多么丰富,多么有趣,多么令人神往,当然一经背诵就难以忘怀。

七、抓住文笔思路,指导背诵

“作者思有路,遵路识斯真。”理清了文笔思路,要背诵全文也完全是可能的。如背诵《八角楼上》一文,先要求学生弄清全文共有几个自然段?第一个自然段有几句话?“每当……就……”的关联词写了句什么话?这段写的是什么意思?(天天夜晚都在灯下工作)第二自然段共有四句话。先总写什么?(条件艰苦)接着下面三句各写了什么?(工作辛苦;工作专心;工作成就。)全段写的是什么?(“就在这盏清油灯下,写了许多光辉著作,指明了中国革命胜利的道路。”)在理清句与句、句与段、段与段之间的关系后多读几遍就能流利地背出来。

八、调动情感因素,指导背诵

分类管理论文篇(6)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高校对工商管理学科教学模式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变革。以哈佛商学院为代表的美欧大学商学院,强调案例教学与实验教学的结合,而不仅仅是我国通常认为的案例教学。实际上,管理学科的实验教学在国外许多院校早已倍受重视,已有相当规模并建成了管理学科实验室。麻省理工学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斯坦福大学、密西根大学、威斯康星大学等院校早已开设了有关管理专业的系列实验,在实验中进行案例教学,使学生了解未来工作环境的实际需要,在实验及案例中使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逐渐增长实际工作的才干。笔者认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实验教学具有以下作用:①提供感性材料,使理论联系实际。②加深和巩固管理理论与方法。③加强能力培养,使学生成为“多面手”。④从整体上使管理学科所有课程的教学水平上一个大的台阶。实验教学可以应用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一些主要核心课程,其应用范围很广。从目前来看,可以建立六大实验教学系统。

一、商务技巧开发训练系统

该系统包括:①决策过程与策略规划能力训练子系统。通过学生对各类决策者角色的扮演,体验不同决策环境与任务下的决策过程的特点及方法,培养学生进行各类管理决策的能力。②商务谈判与推销技巧模拟演练子系统。通过在不同环境下个体谈判和团体谈判情景与过程模拟演练,使学生熟悉商务谈判的特点,培养驾驭谈判过程灵活应变的能力;通过对某种产品与服务推销过程的模拟,使学生体会推销过程中情绪与态度、时间与空间、方法与技能等方面的重要性,培养在推销工作中的独立性、自信心、创造力。③人际沟通与冲突训练子系统。通过正式沟通情景模拟,使学生熟悉组织内部法定信息传递渠道以及传递过程中的规范,掌握提高正式沟通效率的方法,促进正确合理的工作导向型行为的形成;通过非正式沟通情景模拟,使学生熟悉明示和暗示信息的作用,以及时间与空间距离在非正式沟通中的重要性,掌握提高非正式沟通效率的要诀;对沟通中遇到的冲突问题(包括人际冲突、团体冲突、组织冲突)过程的模拟,使学生了解各类冲突发生的原因、动力、表现形式、演变过程和可能的各种结果,掌握和了解应对各类冲突的方法以及冲突过程中第三方的作用与调解仲裁各类冲突的技能。④会议模拟系统。通过在不同会场环境下对各类会议(决策会议、执行会议、研讨会议、磋商会议)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等全过程,使学生掌握举行各类会议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尤其是在组织会议过程中,组织者、参与者双方工作导向型行为和关系导向型行为的正确把握与应用。⑤公关交际礼仪与形态语言训练子系统。通过公关场景的模拟,使学生掌握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不同交往目的下的言行举止及仪表形态的要求;模拟演练各种公关专向活动的组织技能。⑥头脑风暴及个人和团队创意激发子系统。通过各种个人和团队创造技法的运用,提高学生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广告、公关、危机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各类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创造性和创新管理技能。

二、企业运作模拟系统

该系统包括两大部分:①企业实际运作模拟演示系统。由企业计划管理子系统、企业制造子系统、营销管理子系统、资薪管理子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子系统、财务管理子系统、物料管理子系统、技术管理子系统等构成。系统的运行以网络管理系统(如MRPII)为技术支撑,能够演示某个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便于学生了解企业、认识企业。②企业实际运作模拟决策系统。同样由企业计划管理子系统等子系统所构成。不同的是,它可以提供若干个决策环境,用户在实验中可以通过扮演企业主要决策岗位中的不同角色,模拟运作一个企业,制定满意决策。

三、市场运作模拟仿真系统

该系统包括:①市场实际运作模拟演示子系统。由需求、供给和价格机制等方面的变量集所构成,能够直观形象地模拟演示一个市场的运作情况以及各主体的行为方式,主要功能是让学生了解与认识市场;②商战模拟决策子系统。模拟多个竞争主体,每个决策主体赋予一系列的决策变量,每个决策变量都影响其经营绩效,可以训练用户在市场中的综合决策能力。③证券市场交易模拟子系统。包括公共信息接收子系统和交易模拟子系统。其基本功能如下:行情显示功能,通过大型电子显示屏,可动态显示任一时刻的各种证券和商品交易的价格和成交量,为投资者(学生)提供交易信息;委托交易和申报、电脑自动配对成交功能,通过设置委托柜台,接受投资者的买进和卖出委托,通过设置申报柜台,将委托单输入交易电脑主机;盈亏计算与成绩评定功能,自动记录每位投资者的交易资料,计算其投资盈余,自动生成每位投资者的投资绩效并转换成百分制的成绩单。④金融市场投资分析子系统。包括钱龙股票、期货静态及动态技术分析软件;用友财务分析软件。该子系统具有以下功能:信息库功能,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各金融产品交易的历史资料的存储、显示和打印;技术分析功能,借助信息库资料,运用配备的分析软件包使学生学会各种技术分析和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超级秘书网

四、管理岗位操作模拟系统

分类管理论文篇(7)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先按项目资金性质总体上划分:项目资金达30万元及以上的为A类,10-30万元的为B类,10万元以下的为C类。再按项目资金级别划分:国家项目和省市级重大项目为A类,省市级非重大项目为B类,其他为C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两者结合综合确定。

(二)项目资金量化分析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资金ABC分类管理,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加以验证,才能准确把握每一个项目资金的分类要求。

1.按项目资金来源的合同平均金额标准分析

该方法需要:(1)统计每种项目的价值总额。(2)按平均合同经费金额标志由大到小排序,并累加数量、金额。(3)计算累加数量、金额占全部项目数量、金额的百分比。以2012年末项目资金为例,分析结果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转基因重大专项和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等3类项目,数量累加为42个,在全部127个项目中占比33.07%,而合同经费平均累加为304.83万元,在全部127个项目合同经费平均累加423.43万元中占比71.99%,金额比较符合A类项目70%左右的标准,项目数量累加占整个项目数量的33.07%,超过10%左右的标准,但金额标准是主要成份,数量指标不影响ABC分类。所以该3类项目可以确认为A类项目进行管理。国家其它部委、省农业资源开发、省农业地方标准、省农业科技支撑计划和省科技厅(其它)等5类项目,数量累加为30个,在全部127个项目中占比23.62%,而合同经费平均累加为80.15万元,在全部127个项目合同经费平均累加423.43万元中占比18.93%,符合B类项目平均累计金额占全部项目资金金额20%左右时,项目数量也占整个项目数量的20%左右的标准,所以该5类项目可确认为B类项目进行管理。农业部公益性行业专项、市级计划等8类项目,平均累计金额占全部项目资金的9.08%,金额指标符合10%的要求,而数量却占整个项目数量的43.31%,与70%左右的理想化分类标准差距较大。实际上金额和数量这两项指标同时满足不太现实,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按项目资金来源的合同金额系数分析

该方法是基于标准化分类法稍加改进所至,需要:(1)分别统计各类项目金额算术平均数,即该类项目的总金额除以该类项目的具体课题数。(2)以项目金额平均数对各类项目从大到小排列。(3)计算项目合同经费总额(A值)的平方根,即各类项目金额。(4)对A值的平方根值进行累加。(5)计算VE系数分类区域,即将A值的平方根值进行累加总额除以3。仍以2012年末项目资金为例,分析可得到:ΣVE=138.81,将ΣVE/3=46.27,2ΣVE/3=92.54,分别作为A、B类和B、C类的分界点。此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转基因重大专项和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等3类仍为A类项目,国家其它部委、省农业资源开发、省农业地方标准、省农业科技支撑计划等4类为B类项目,省科技厅(其它)、农业部公益性行业专项、市级计划等9种项目为C类。系数分析法与上述标准法得出的结果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省科技厅(其它)项目,由标准法的B类划到系数法的C类项目。在此情况下,省科技厅(其它)项目要结合定性分析情况,按照项目资金从严管理的要求,尽量按B类项目管理,防止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3.利用ABC分类管理法对项目资金预算分析

ABC分类管理法也可应用于项目预算管理。作者采用合同金额系数分析法,对本单位2011-2012年期间主持的农业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预算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其中材料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为A类预算科目,占预算总额的40.96%,是重点管理的对象,特别是种子、农药、化肥、塑料薄膜、饲料等消耗性资产,要作为存货严格出入库制度管理,从严把关控制。劳务费、仪器设备费、燃料动力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为B类预算科目,占预算总额的36.73%。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费、技术培训咨询费等5项为C类预算科目,占预算总额的22.31%。通过上述分析,找出在项目资金管理中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能够有效实行项目资金分类管理,进而提升了对项目资金分类管理的保障能力。

二、落实分类管理措施,提升对项目资金管理能力

一个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不仅是财务人员的事,更是涉及项目资金各方的配合管理过程,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各方的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得力。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科研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各项原始票据要真实,并对其负责,承担单位要承担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领导者要高度重视A类项目资金的预算、使用、决算过程,对提供的各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绝不能有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的思想,要引导科技人员按项目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二)重大项目资金实行A类重点管理,提升会计核算能力

财务部门将划入A类管理的项目,进行单独会计核算,作为重点管理。如有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只要能够核算好、控制好、运用好这部分A类项目资金,出现较大问题的概率就较小。划入B类管理的项目,进行辅助会计核算,作为一般重点管理。划入C类管理的项目,进行合并会计核算,作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探究文/孙晓燕为一般管理。

分类管理论文篇(8)

近年来,随着对城市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城市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声主要是指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其中交通噪声是一种非稳态、不连续的流动声源,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危害程度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从1992年起车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长。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城市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在此我们称之为降噪措施。

(一)针对声源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1~3。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试验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声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为明显,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调整交通信号使交通流顺畅因而车辆不需经常停顿等交通管制手段对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较为明显,也易于采用,但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显降低车辆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响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

(三)针对噪声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

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围,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的距离。在公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尤其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规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应先估算其噪声声级,如通过设置声屏障无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就需考虑调整线位,增大线位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降低敏感点的噪声声级。

(四)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首先从车辆构造设计上加强防振、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裙等。其次,在轨道及桥梁结构上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长无缝钢轨代替标准钢轨,以减少车轮对钢轨的撞击引起的噪声和振动,可降噪23;在承台上设置弹性聚合物砂浆垫层和配有弹性扣件的整体道床,以利吸收振动波,该整体道床与普通整体道床相比可减振降噪10;定期打磨钢轨,增加钢轨的平顺度,降低车轮与钢轨的摩擦、冲击、不均匀磨耗引起的轮轨振动与噪声,可降噪35。

三、解决方案

以上我们了解了几种城市交通噪声,虽然各自都有解决的方案,综合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窗,实行立体绿化,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屏障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分类管理论文篇(9)

关键词: 项目管理; 学科建设; 硕士教育。

0 引言。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复杂多变、竞争激烈和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促进了项目管理的迅速发展,项目管理已成为比较成熟的专业学科和专门职业,其应用领域也在不断地扩展,并逐渐发展成为了一个学科。以专业学位为例,2003 年我国率先在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内设立项目管理领域,该年国务院学位办和全国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由清华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试办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的培养工作,该学位也成为国内最早的以 “项目管理”为专业名称的研究生学位教育[1]。自 2005 年以来,项目管理领域实考和录取人数连续多年位列所有 40 个工程硕士专业领域第一,目前已成为招生人数仅次于 MBA的专业硕士。截止到 2010 年,全国共有 161 所院校获批成为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每年的报考人数不断上升[2]。然而项目管理专业硕士的办学势头虽然良好,项目管理作为普通二级学科的教育却还没有在高校中普及起来,一些学校虽早已开设了项目管理的硕士培养方向,但并没有单独开设该专业,而是在其他管理类的专业中进行培养。本文分析的即是全日制科学硕士项目管理方向的现状。

1 管理类专业中项目管理方向的开设情况。

1. 1 项目管理方向开设概况。

为了解目前我国项目管理方向的开设情况,对 2011 年全国管理学中三个学科 ( 管理科学与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和企业管理) 硕士生招生简章进行了检索分析。结果显示共有 116 所院校至少在上述三个学科之一中设立了项目管理及相关培养方向。相关方向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投资项目管理等。其中设在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下的有 71 所,设在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下的有 68所,设在企业管理专业下的有 8 所。这 116 所学校包含 211 院校 49 所 ( 其中 985 院校 20 所) ,211 院校所占比例为 42. 2% 。在学校分类上,理工类 57 所、综合类 34 所、财经类 13 所、农林类 7 所、民族类 2 所、师范类 1 所,可见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高校在管理学科内设置了项目管理相关培养方向。

根据数据统计,理工科院校是拥有项目管理方向最多的院校,其次是综合类院校,财经类和其他类型院校加总只占 20%左右。由于理工科类院校在理工科上的天然优势,具有强大的理工类基础学科作为技术支撑,便于学生更好地掌握项目管理中的技术层面; 加之理工类院校多和工程类企业有较为紧密的联系,能为教育中的实践部分提供较多的机会,在培养项目管理人才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此类院校也同样存在着一些局限,项目管理人才既需要掌握计划、决策的分析方法,也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管理的知识和原理,理工科院校由于其侧重点在于具体的技术方法,可能对经济管理类学科的重视程度不足,这将不利于培养高层次的项目管理人员。

进一步分析开设项目管理方向院校的地域特征,项目管理方向在我国各个地域的高校都有分布,但分布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数量最多的是华东 ( 30 所) 以及华北 ( 29 所) ,首先这两个地区本身拥有较为庞大的高校数量,除此之外,华东的上海和华北的北京、天津等地是我国经济实力最强的地区,且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势头日益高涨,基本建设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社会对项目管理人才具有较大的需求。接下来是华中( 15 所) 、西南 ( 14 所) 、西北 ( 13 所) 和东北( 10 所) 等地,分布最少的是华南 ( 5 所) 。

1. 2 项目管理方向开设详情。

从设置项目管理类方向的学科专业分析,在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下设项目管理方向的院校共有 71 所,其中 211 院校 24 所 ( 含 985 院校 10所) 。从该专业设置的学院类型来看,共有 45 所院校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是设在经济管理学院( 或称商学院) 中的,占总数的 63. 4%,其余专业则分布在土木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等。从院校所在的地域来看,有 16 所位于华东,14 所位于华北,12 所位于华中,12 所位于西南,10所位于西北,5 所位于东北以及 2 所位于华南。

在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下设项目管理的院校共有 68 所,其中 211 院校 28 所 ( 含 985 院校 10所) 。除 1 所学校的该专业位于统计与数学学院以外,其余全部位于经济管理学院 ( 或称商学院) 。从院校所在的地域来看,华东有 21 所,华北有 17 所,华中有 9 所,东北有 8 所,西北有 5所,西南和华南各有 4 所。

企业管理专业下的项目管理类方向因为只有8 所学校,本文不作重点分析。

从所在学校的类型分析,在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中开设项目管理方向的院校中,共有理工类院校 40 所,综合类院校 20 所,军事类院校 3所,财经类院校 2 所,农林类院校 2 所,师范类和民族类院校各 1 所; 在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中开设项目管理方向的院校中,共有 33 所理工类院校,20 所综合类院校,10 所财经类院校,农林类院校 4 所和民族类院校 1 所。

可见开设项目管理方向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和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在地域分布和院校类型分布上趋同,首先该专业在华东和华北的院校当中分布最多,另外理工类院校是开设该专业最多的院校,但在财经类院校开设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的院校在数量上和比例上都较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更大。

为进一步分析该方向所具体涵盖和涉及的领域,笔者依据国际公认的项目管理学科九大知识体系的划分来分析该问题。在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 ( 第4 版) 》中,将项目管理划分为 9 个知识领域,即: 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和整体管理[1]。随着近年来信息化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不断渗透,项目信息化管理也成为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模块; 同时工程项目管理作为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将其作为一大类别; 另外将技术经济中的评价管理和研发管理也纳入该分类,通过考察各个院校项目管理相关方向的名称,将各个方向在 13 个主要模块中进行归类,从而得出该方向在 13 个领域的覆盖情况。其中由于名为 “项目管理”的方向范围过大,难以判断具体所属领域,因此在统计中将其剔除,只考虑其他具体方向。统计结果如表 1 所示。

从统计到的数据来看,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下设的项目管理方向在项目管理的大部分领域都有覆盖,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开设的院校最多,占到了全部的 30%,并且其中三分之一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向位于土木工程等工科类学院; 而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中项目管理方向研究的侧重点主要偏向项目风险管理和项目评价管理,这和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的学科特点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

 

 

2 项目管理方向研究生培养情况。

2. 1 项目管理方向硕士论文数量分析。

由上文可知,我国有很多高校都在管理学的三个学科专业中开设了项目管理相关方向。但是关于这些项目管理相关方向在高校中的实际培养情况,还需要进行进一步考察。本文通过检索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统计各学校具体专业在近年实际产出关于项目管理领域的硕士毕业论文情况。由于 2011 年的论文尚未完全被数据库收录,因此主要对 2008 ~ 2010 年的论文进行考察和分析。

首先分别对 71 所高校和 68 所高校 2008 ~2010 年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以及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关于项目管理的硕士论文进行了搜集,主要做法是查询 2008 ~ 2010 年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生 ( 或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 所撰写且关键词中含有 “项目”的论文。结果总共搜集到相关论文 104 篇,其中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产出 77 篇,共来自 14所学校,其中最多的是重庆大学产出论文 21 篇;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共产出 27 篇,来自 10 所学校,其中最多的是北京化工大学产出 8 篇。其分布如表 2 所示。

可见在管理类专业中设有项目管理方向的学校里,实际产出相关领域论文的学校还相对较少,其中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只占到 18. 2%,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占到 14. 7%。从每所学校产出论文的数量上来看,绝大多数的学校在三年内产出论文的数量小于等于 5 篇,只有极个别的学校在 6 篇以上。首先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有个别研招单位的硕士论文可能未纳入中国硕士论文库,另外可能有一些相关的论文没能通过该种查询方式搜寻出来。但依然可以由此看出,虽然有许多学校开设了项目管理方向,却并没有严格地在该方向上进行培养,导致拥有硕士论文的学校数量远少于开设了该方向的学校数量。

2. 2 项目管理方向硕士论文方向分析。

为考察各个学校所产出的论文方向和培养方向的相符合程度,对 104 篇文章所在学校的培养方向进行了分析,首先剔除了方向名为 “项目管理”的学校所产出的论文,只考察剩余 60 篇文章的情况。通过观察每篇论文的标题、关键词和摘要,对其和方向名称的相符程度进行评估,将每篇文章的方向切合度分为五档,分别为完全相符、基本相符、部分相符、基本不相符以及不相符。统计结果如表 3 所示。可见绝大多数的文章都和方向相符,只有极少数的文章偏离了开设的方向。总体来说,项目管理方向开设的切合度还比较高,在所调查的学校中大部分能按照其培养方向进行培养,实际培养方向偏离初始方向的情况不多见。

 

为更好地考察管理类专业下项目管理方向在项目管理各个领域的实际分布情况,依据前面的统计方式,对 60 篇论文在各个领域的分布同样进行统计,如表 4 所示。可见在两大管理类专业中项目管理方向的硕士论文覆盖了约 50%的项目管理领域,其中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整体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领域都有涉及,且侧重于风险管理、整体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领域研究的论文数量最多,所覆盖的领域和所开设的方向基本一致,说明各院校在培养项目管理方向人才的过程中基本遵循了初始的方向; 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的项目管理方向在领域上的分布和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类似,且各领域的分布较为均匀,但在该方向的设置上项目风险管理和项目评价管理占了几乎全部的比例,然而实际产出论文的研究方向却没有体现出这一点。

3 结语。

基于以上统计分析,可以总结得出我国科学硕士项目管理方向的开设详情。第一,全国共有116 所院校至少在管理科学与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和企业管理三个学科之一设立了项目管理及其相关培养方向,其中有 57%的项目管理方向位于理工类院校,34%位于综合类院校,剩下的则位于其他类型院校,可见项目管理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于高校理工科背景而开设; 在地域分布上,华东和华北的院校占了绝大多数,具有50. 8% 的比例。第二,从具体研究的项目管理领域上看,在项目管理的几大领域中都有涉及,其中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侧重于工程项目管理,而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则侧重于项目风险管理和项目评价管理。第三,从硕士论文的产出情况可以看出,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 2008 ~ 2010 年产出关于项目管理专业的论文 77 篇,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 27 篇,论文的数量远低于应有的数量,可见该方向的实际培养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水平,可能某些院校存在着有关生源不足或者是方向虚设的情况。第四,在各校项目管理领域的硕士论文中,论文的主题和方向的切合度总体上还比较高,大多数论文没有偏离原先的培养方向,说明实际开设了项目管理方向的院校能较好地沿着该方向进行培养。第五,从硕士论文研究的领域来看,该方向的研究领域覆盖了约 50%的项目管理领域,但还有一些领域鲜有涉及。

可见,我国科学硕士项目管理领域在实际开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该方向开设的院校多为理工类院校,该类院校虽具备较好的工科背景和技术支撑,但是经济管理的理念可能难以渗透,在培养全球化背景下的项目管理人才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 其次,该方向实际产出的论文数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数量,实际培养情况没有达到预期的水平,说明该方向的建设力度还不够大,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投入和加强; 再次,项目管理作为管理类专业其中的子方向,对于特定院校来说存在着师资有限、生源较少等特点,不利于研究的全面展开; 最后,该方向的建设在项目管理领域的覆盖面上还有待提高,在某些特定领域上的涉及较少,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培养体系。

参考文献。

分类管理论文篇(10)

关键词: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论文质量;评价现状;评价指标体系

Key words: practical master on management;academic dissertation;quality of the thesis;current evaluation situation;evaluation index system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269-02

0 引言

近年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了MBA和MPM等专业学位,管理类应用型硕士教育已经成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作为新生事物的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育质量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教育中一个重要环节,能够直接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成果和专业领域研究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反映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水平。因此,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便于实施的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1]。

1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评价现状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的评价大多数沿用学术型学位论文评价体系,虽然基本能够对学位论文进行基本评价,但是由于应用型学位论文与学术型学位论文写作的方法、目标的不一致,导致评价指标上的差异。

1.1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评价问题 随着管理类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针对学术型研究生制定的有关管理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很难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制约专业硕士研究生论文评价的瓶颈,目前论文评价体系的主要问题有:①评价重结果而轻过程。开题仅看开题报告,评价论文选题如何;中期审查大多也只是查看中期报告,不能检查监督论文内容完成程度;答辩看重的是论文成果,忽视论文产出过程,对提高论文质量难起作用。②受主观因素影响大。硕士学位论文都是由专家评审,因为每个专家有自己的评判标准,很容易出现评价的论文相同而结果不同的结果[2]。③指标对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特点考虑不够充分。比如,专业学位论文选题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要有实用价值[3];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以往的评价体系都没有体现这些特点。

1.2 学位论文评价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的过程,论文质量相关的评价因素随着硕士论文的实际状况的发展变化而改变,下面就从几方面分别阐述论文质量评价问题产生的原因。①应用型学位论文评价体系缺失[4]。现在的硕士学位论文评价基本上沿用了以往学术型论文评价体系,针对学术型学位论文进行评价,因此,并不符合应用型学位论文的特点和要求。②评价制度不够完善。学位论文质量评价制度建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以往学位论文的评价重结果轻过程,完善的学位论文产生评价制度,能够严格论文产出过程,提高论文质量。③缺乏必要的检查和监督。由于评价制度的执行过程缺少相应的检查和监督,学位论文评价体系存在着执行不力的情况[5]。④社会因素的消极影响。教育活动也是一种社会活动,社会环境影响着教育的发展。这种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6]。

2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根据管理类应用型硕士的培养特色,结合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和特点,将学位论文评价因素分为学位论文教学条件及管理、学位论文教学过程和学位论文效果3个一级指标以及若干二级、三级指标,建立如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评价总分计算方法:

评价指标标准划分为A、B、C、D四档,表中只给出A、C两档的标准,低于A高于C为B,低于C为D;每项得分=分值×等级系数(等级系数:1.0?芏A>0.85、0.85?芏B>0.7、0.7?芏C>0.4、0.4?芏D?芏0);评价总分为每项得分之和。根据建立的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就可以对某一管理类专业的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从3个一级指标以及下设的各二级、三级指标进行评价分析,并得出一个总评分。

3 结论

评价是保障质量的重要手段,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不仅是对学位论文本身的评价,客观、公正的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学位论文教学条件及管理、学位论文教学过程和学位论文效果三个方面。根据本文建立的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对某一高校的管理类专业的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相应的得分情况对不足之处加以改进,已达到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目的。随着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方法的改进仍未结束,仍需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征航,毛旭东,刘万科,陈锴.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7):179-180.

[2]朱霞,卢润德.浅议经济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J].各界文论,2007(6):53-54.

[3]王桂荣、赵敏.管理类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石油教育,2012(3):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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