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6:17

交易成本论文

交易成本论文篇(1)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1)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p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12]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则为主转为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合同法理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补充。[13]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开放性立场,明确对现实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强调不违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灵活,顺应合同形式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扩张解释与不完全合同

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成立的情况下,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来理解。[14]

合同条款设计之不完全或具有扩张解释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与所有未来自然状态相联系的风险。对大部分合同关系而言,发生合同变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就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在这些假想的状态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引起合同变更的“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时地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条款,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把合同订立的十分琐细,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尽事宜及情势变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可保留极大的合同弹性空间。当用上述办法仍不足以补充欠缺的条款时,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由当事人选择。所以说,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正是欲将合同中可变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带有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陷阱“套牢”的行为,依然否认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势下签订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对于合同基本条款,如数量、质量及价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扩张解释,而只能严格按照文义去理解和执行。如果发生合同一方钻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钉死在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上,意欲享有某种非法利益时,法院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解释,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实现公平自愿原则进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强制力判定该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交易成本论文篇(2)

二、企业的交易本质:从不完全契约到层级结构

市场让很多交易者明白:交易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减少犯错。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常常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交易计划,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的本质也经历了从不完全契

(一)交易的本质与不完全契约

一个完整的交易涉及到多方利益,这些利益可能互不相关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在交易发生之前,需要以契约的形式将涉及的各方利益及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应对方法确定下来,所以,契约的本质就是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契约的签订过程也就是交易的实现过程。因此,对交易本质的研究离不开对契约的研究。交易契约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正式的交易契约和非正式的交易契约,其中:正式契约是指那些以具体的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契约,它们一般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受法律的保护;非正式契约则是指那些没有用具体的文本形式表现出来而是由组织中绝大部分人默认而得到的一种契约形式,这种默认包括风俗习惯、管理行规等非文本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完全契约不可能存在,这些原因具体包括:交易双方的疏忽、契约条款语义的模棱两可、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条款的成本较高等。所以,交易的本质是由于不完全契约的存在而存在的。

(二)交易的本质与层级结构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层级结构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果层级结构设计得当将会提高组织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反之,则会降低组织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企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交易契约,这些交易契约大都是由委托人与人签订的,其表现形式可以用层级结构来概括:企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部门机构,其权利下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下放管理权给董事会,使其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另一方面是下放监督权给监事会,使其有权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又将管理权及一部分决策权下放给总经理,以此类推,总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部门经理与部门主管之间、部门主管与下属员工之间都存在这种权利下放的关系,这样在企业中就形成了一层管理一层的层级结构,这种层级结构不仅可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带来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组织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交流,从而提高组织的整体效率。这种至上而下式的层级结构能够对企业内部交易进行有效控制,具体可以用图1表示:

三、管理会计:企业交易治理的制度安排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各种签订合同的行为都是重要的经济制度,一旦签订合同,企业就成了一个由外部交易和内部交易综合而成的综合体,如果出现交易行为,必然会带来交易成本,可以从管理会计的视角对交易行为进行有效治理,从而节约交易成本。

(一)企业是交易的综合体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知道,一旦签订契约,就表明交易已经实现,现实生活中,交易总是无处不在的,它会以不同的形式展现,这些形式包括劳动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甚至连企业的出库单、验收单和考勤表等一系列简单的文本形式也属于交易契约的范畴。签订交易契约后,企业就成了外部交易与内部交易的综合体。企业的外部交易主要反映企业与外部交易对手之间的竞争。显然,外部交易涉及到交易对手,其发展形式并非完全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因此,为了协调双方利益,使外部交易能够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就有必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外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舆论等规范因素,然后再签订合理有效的交易契约。在理想的交易环境中,交易的最终结果并不是可以事先预见的,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双方的谈判能力、资源丰度、经营战略等因素对其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政府的行政权威都会对其产生一些微妙的影响。企业的内部交易时刻在企业中发生,而且这种发生是井然有序的,即沿着企业的层级结构来运行。内部交易存在三大特点:一是其交易主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如今,企业内部交易的主题是“市场”,而在19世纪中期以前,其主题则是“生产”;二是其实现方式多种多样,如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资源入库和设备更新等,以非实物形式存在的业绩评价和管理条例的落实等;三是其交易类型各不相同,主要包括网络型交易、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交易和同级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三种形式。这两种交易对企业的运行都有着重要作用,外部交易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内部交易可以实现内部资源的有效流动,相互分工,各司其职,又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二)管理会计对企业交易的治理

企业是交易的综合体,企业的存在必然会有交易的发生,而交易的发生又必然会产生交易成本,因此,企业在关注事先既定目标的同时,也要考虑降低交易成本,管理会计便是企业交易治理的产物。首先,管理会计对企业外部交易的治理。随着企业交易范围、性质和主题的变化,管理会计也随之变化,从早期的传统管理会计发展到现在的战略管理会计。对于企业内部交易的治理,传统管理会计与战略管理会计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其中,传统管理会计主要关注契约中的交易双方,为交易双方签订契约提供相关信息,并跟踪契约的履行情况,价,从而降低签约成本;而战略管理不仅仅只关注契约中的交易双方,还将关注点投向了顾客和竞争者,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减少签约成本的目的,还可以从战略的高度审视企业经营的宏观环境,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其次,管理会计对企业内部交易的治理。上文已经论述了企业构建合理的层级结构对企业运行的重要意义,它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来治理企业的内部交易,不仅可以解决一些由团队生产所带来的失灵问题,还可以有效减少成本的发生。管理会计能够将企业运营中的各种情况反馈给企业的管理层,使管理层时刻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为其提供适时的决策信息,加强对环境不确定性的敏感度,降低决策失败的风险;管理会计还能对层级结构中的委托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就是上一级能根据所掌握的管理会计信息来监督下一级的工作,使每一层级的工作都能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合理运行;管理会计还可以依据事先制定的管理模式,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和业绩评价机制,对人的合规行为进行正强化,对违规行为进行负强化,减少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摩擦从而节约交易成本。

(三)管理会计的制度化

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认为,管理会计是很多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现象,所谓制度,其实就是众多习惯、规则和惯例的有机结合体,但是制度对员工的影响比这些习惯、规则和制度的影响要更广、更深远,它要求所有成员在行为上和心理上都要认同并严格遵守。因此,制度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制度一经确立,就不容易改变。在组织的实际运行中,组织会要求其成员严格遵守这些制度,管理会计在此是就会发挥应用的控制性作用,通过其行政权威和层级制度,使组织成员严格遵守惯例和规则,并通过长时间的强化练习,使他们从心里认可这些惯例和规则,从而实现制度化:从表面上看,管理会计的制度化是通过管理会计实践,将其规定的流程、制度等付诸实践来完成的,这个过程强调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从实质上看,管理会计将抽象化为组织的惯例和规则,管理和规则的制度化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经历一个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化过程,就是这一过程,使企业的文本上的规范变成了企业成员行动上的价值观,也就是使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具体的行为模式。

四、管理会计的归宿:交易成本最小化

契约签订的过程就是交易产生的过程,一旦交易产生,必然出现交易成本,管理会计是治理交易成本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一些人为因素的存在,管理会计也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

(一)生产领域

企业对成本控制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18世纪工业革命后,企业主敏感的认识到规模经济的优势,将手工作坊型的生产方式转变成了大规模的生产方式,并雇佣一些固定的长期工人,与这些长期工人签订长期雇佣合同,也就避免了频繁签订短期合同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到了20世纪50年代,很多企业都主张“生产第一性”目标,推动式生产系统应运而生,这一时期属于企业的卖方市场,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能够被很快的销售出去并获得可观的利润;后来,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又被机器制造所取代,企业开始集中力量进行批量生产,这就减少了交易发生的次数,节约了交易成本。企业对成本的控制经历了从标准成本到目标成本的转变,标准成本有其自身的优势:第一,它渗透到了企业管理层级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组织性,它的制定也是采用相对民主的协商式方法,既吸纳了企业不同主管部门的代表参与协商,也尽量吸收企业底层员工参与讨论,这一民主式讨论过程,既降低了决策失败而带来的损失,又避免了由于员工与领导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员工实施过程中交易成本的产生;第二,标准成本为企业内部交易提供了一个依据,每个企业成员在进行内部交易时都必须严格按照这个依据进行,比如员工领取材料要填领料单,材料入库要填入库单等等,这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节约交易成本。但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市场竞争的加剧,再加上标准成本本身存在的预测偏差和随机偏差等问题,它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了。此时,为了最小化交易成本,目标成本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它的关注点已经扩展到企业的外部市场而不是仅仅拘泥于内部市场,根据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价格来确定目标成本,再激励企业员工通过改进生产和提高效率等方法来达到目标成本,从而使企业在生产领域的交易成本最小化。

(二)业绩评价领域

员工获取工作机会,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行为,企业会通过劳动合同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易行为确定下来,为了避免劳动纠纷和交易成本的产生,劳动合同会对一些必要的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进行详细规定,其中,量化指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和工作时间等,非量化指标包括工作能力和晋升机会等。其实,每份劳动合同都相当于一份交易契约,由于契约不完全性、市场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签订交易契约就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控制。管理会计对业绩评价领域的控制所采取的方法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起初对企业业绩进行评价一般都是只进行全面的财务业绩衡量,比较著名的方法就是综合比率评价体系,它的具体操作方法就是通过线性关系把一些财务比率结合起来评价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但是由于其衡量指标相对单一,它所得出的结果缺乏足够的灵活性、科学性和说服力;后来又出现了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和经济附加值评价法等评价体系,前者综合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后者为解决问题提供了较为先进的方法。1993年平衡计分卡出7现,它是市场环境变化的产物,最大的优点是能够多维度、多视角的对企业业绩进行衡量,能够全方位的节约交易成本,是企业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重大实践,其衡量路径就是按照四个维度对企业的业绩进行客观评价,这四个维度分别是:财务维度、流程维度、学习与成长维度和客户与市场维度,它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其中:财务维度强调企业整体职能范围的绩效;流程维度强调生产流程管理和供应商管理的优化;学习与成长维度强调员工不断学习的重要性;客户与市场维度强调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性。平衡计分卡与以前的评价体系的区别在于:首先,它强调人的重要性,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它所强调的学习与成长维度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它不仅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而且在企业中营造自觉学习的企业文化,使学习成为企业员工的一种内化行为,从而节约企业内部交易成本;其次,它强调顾客满意度的重要性,它要求企业及时根据顾客需求的变化来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提供顾客满意和喜欢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浪费;最后,它强调变革的重要性,企业的生产流程、销售流程等环节都不是一层不变的,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变革和改善,节约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论文篇(3)

交易成本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交易成本思想首先由科斯(RonaldH.Coase)提出,他认为,“市场上每一笔交易所进行的谈判签约等都是有成本的,这就是交易成本。实际上,交易成本就是价格机制运行的成本。”科斯的思想改变了传统经济分析立足于“无摩擦”世界的抽象假设与逻辑演绎,强调了“交易成本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之后,阿罗(KennethJ.Arrow)、威廉姆森(OliverE.Williamson)等学者进一步拓展了交易成本的理论研究。随着交易成本理论的日趋成熟,该理论被广泛运用于诸多领域“如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外部性问题、纯粹市场与层级组织之间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经济史甚至政治制度等”。在政治领域,早在上世纪60年代以布坎南(JamesMcgillBuchanan)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就开始将“经济人”假设和复杂交易范式引入对政府行为分析中。关于能否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对政府行为的分析上,新制度经济学强调“交易”与“合同”概念在交易成本理论中“起着中心的作用”,“不论是经济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只要它表现为,或者可以表述为签约的问题,就都能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概念做出评价”。事实上,与市场交易一样,政府治理过程中也充斥着各种交易,“政治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交易。”“只不过与市场交易活动相比,政府公共管理过程是更为复杂的交易过程,它所面对的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而不是一般的‘顾客’。”尽管政治市场远比经济市场要复杂得多,但政治市场中的交易活动是普遍存在的。当前,“政治市场和政治交易的概念已经被普遍接受”,交易成本已成为分析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

地方政府合作过程必然产生为达成合作的各种交易成本。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越高,合作产生“摩擦”与风险的可能性越大,合作越不容易达成。对于交易成本的构成,学者们观点各异。科斯将交易成本分为“搜寻和信息获取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履约成本”。威廉姆森将其“分解为事前交易成本(包括签约、谈判、保障契约等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包括适应性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建构及营运成本、约束成本)”。迪屈奇(MichaelDietrich)则将交易成本分解为“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以及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成本”。尽管分类标准不同,实际上学者们“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其侧重点或范围不同而已。”本文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分为协调成本、信息成本和监控成本三部分。

(1)协调成本。

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组织结构的复杂化使得协调问题日益突出。为有效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客观要求相关地方政府介入其中,实现整体性治理。由于政府本身的结构性特征,尽管从宏观意义上,政府是以一个有机整体而存在的,但这并不排除其“内部也是充满着冲突和矛盾。”受制于认知、利益、体制等因素影响,在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有可能做出有悖于区域整体利益的行为选择,为此,强化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地方政府间协调并不是在“真空”中完成的,为了实现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必然产生大量的协调成本。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间协调成本越高,环境合作越不容易发生。因此,降低协调成本成为推进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必要条件。

(2)信息成本。

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客观要求治理主体必须掌握充分有效的信息。一般而言,信息越全面充分,公共决策质量越高,政府治理效果越好。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由于条块分割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必须在获取、加工、处理以及共享信息方面进行大量投入,从而形成环境合作中的信息成本。它是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收集、加工、储存、传递、利用信息中花费的代价。”具体包括建立环境风险识别系统成本、区域间信息共享平台及其软件更新成本、信息处理过程中人力资源投入与开发成本等。需要说明的是,在区域合作治理中,政府信息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但关键是如何将政府信息成本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如果信息成本过高,政府间合作的创生将十分困难。因此,将信息成本投入限定在合理区间内,促进地方政府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促进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必然要求。

(3)监控成本。

当前,地方政府也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特别是随着政府分权化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的自利性显著增强。环境治理投入高、收效慢以及正外部性的属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中很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即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有可能做出有损于区域环境整体利益的不当行为,因此,在地方环境治理中建立相应的监控约束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各方违约行为的惩罚来保证政府间环境合作的可持续。所谓监控成本就是监督和约束政府间环境合作履约状况的各种投入的总和。监控成本的高低受制于诸多因素影响,它不仅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自身的约束能力,而且与合约完善程度、各方行为信息掌控能力以及监督约束机制的效力有关。一般而言,地方政府自我行为约束能力越强,相关方信息获取越充分,策略性环境投机行为越不容易发生,相应地,政府环境合作的监控成本也越低,从而能够有效保证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的可持续。

二、跨区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困境分析

地方政府合作必然产生为达成合作的交易成本。因而,降低交易成本成为推进地方政府合作的重要保证。受制于诸多因素影响,合作的交易成本过高往往成为阻碍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

(一)合作意愿不足

地方政府合作需要以合作意愿的达成为基本前提。地方政府合作的动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利益偏好及其角色定位。从政府性质来看,地方政府作为民选的产物,应该立足于公众角度,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着眼点出发,积极投身于区域环境治理,但是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地方政府并不应然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事实上它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在强烈的“政绩冲动”下,地方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属性显著增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特别是直接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根本动因。我们知道,区域环境治理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这意味着某个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收益要远大于自身的个体收益。同时,环境治理成效的潜在性和长远性较为突出,地方政府出于自利的考虑,其参与环境治理合作的动力是明显不足的,而“搭便车”或不作为往往成为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中“最明智”的选择。显然,这种“非合作”态度是不利于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有序开展的,最终将对区域整体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不可否认,当前,中央政府出于区域环境整体利益考量已开始着手推进地方政府间的环境合作,但其治理成效是需要以有效的制度化保障为前提的。实践说明,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激励和行为规制,现实中的地方政府仍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做出有悖于区域环境整体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区域环境合作无法持续。

(二)合作制度尚待完善

制度是约束和引导人类行为的重要工具。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正式的,如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它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或由有关各方共同制定,具有强制力。而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制度的创设对于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合作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阻碍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从法律制度而言,“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政府合作的具体规定和条例几乎是空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对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防治工作做出了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然而,上述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对于政府间的协商合作如何启动?协商合作如何展开?合作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如何界定?如何监督各方履约行为以及一旦发生策略行为如何对于不合作方进行惩戒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地方政府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影响了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从组织制度而言,官僚组织“鸽笼式”的结构本身就蕴含着组织间沟通不畅的风险,加之政府间职责不清、职能转变不到位则进一步阻碍了地方政府间的环境合作。当前,中央政府已意识到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性,并开始尝试打破地区分割,“设立非常设性机构来解决跨部门或跨地区的综合性、协调性问题”,如在环保领域设立泛珠江流域环境合作联席会议、专题工作小组等。但是,这种非常设性机构式的合作同样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使得“区域合作往往以领导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以‘非正式’的形式体现。……一旦领导人更换,原有的合作关系就会受到影响或被架空或荡然无存。”可见,“府际合作的组织形式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组织形式相对较为松散”仍是制约地方政府合作的普遍问题。从组织文化来看,政府组织业已形成的行为习惯、价值理念、意识观念虽不如正式制度对组织合作产生直接影响,但其作为组织运行的“剂”在减少交易成本,推进政府合作方面仍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治理中缺少合作的制度文化,特别是在锦标赛式的官员晋升机制下,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赢得有限的晋升机会更多注重本地经济发展在同级政府间的排名,而忽视了政府间的协同与合作。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合作文化氛围,客观上对地方环境合作的达成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三)缺乏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

合作机制的建构是促进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合作机制的不完善也成为阻碍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首先,信息共享机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是实现区域环境治理合作的基础。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仍普遍存在。由于缺乏明确而规范的信息沟通程序和机制,相关部门和政府的公共信息难以实现有效交流和实时共享,客观上增加了政府间环境合作的信息成本,影响了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的创生。其次,激励机制不足。地方政府合作是以利益考量为基本前提的,政府愿不愿意合作关键在于“该利益在其利益结构中到底占据多大的权重,地方政府很有可能根据该权重的不同而做出重视还是不重视、合作或者不合作的选择”。由于地方政绩导向的偏差以及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机制的缺失,理性自利的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将主要精力投入于环境治理,导致环境合作创设及其维持的困难。最后,监督机制尚待完善。当前,地方政府间的监督约束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地方政府间的自我问责与约束,二是外部力量的监督与问责。就地方政府间问责而言,其主要依靠各成员的自觉与相互信任,由于这种约束并不能对相关各方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因而,仅靠地方政府间的问责是无法有效抑制策略行为的发生,从而蕴含着政府合作失败的可能。就外部问责而言,当前外部问责主要体现为上级政府的追责。虽然出于环境整体利益的考虑,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有发起合作并监督合作的内在动力,但受制于自身能力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行为的监督也是有限的。

三、推进跨区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对策

(一)培育地方政府间合作共识

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的前提在于地方政府合作共识的达成。当前,地方政府的自利性导致区域环境治理中大量“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因此,从互利共赢角度出发,形成环境治理的共识十分必要。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须“走出固步自封的误区”,充分认识到区域环境治理具有整体效应,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任何单个地方政府的“非理性”行为将会带来区域环境的整体性灾难。然而,地方政府合作共识的形成并非易事,若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在多次环境“试错”中的反思,将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损失。鉴于此,中央政府作为环境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地方政府合作共识的达成。一方面,要发挥标杆的示范效应。在环境治理中,对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典型案例应及时总结和推广,利用各种可能的场合,“加大对这些案例的宣传力度,或者高一级的行政区组织本地有合作条件的地方行政首长到这些地方考察学习,”通过标杆的示范作用,培育地方政府合作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绩效评估是推动地方政府治道变革的重要工具。当前,狭隘的政绩观往往导致地方官员在环境治理中的行为失当。为此,需要不断创新地方政绩考核体系,将区域环境合作成效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中,通过修正地方官员狭隘的“政绩观”,引导地方政府“建立地方公共利益或区域公共利益观念,……避免出现‘公用地悲剧’现象”。

(二)强化地方政府合作的制度建设

当前,“政府合作的制度短缺引发了大量的短期行为和盲目举措”,成为影响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因此,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成为推进环境合作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完善区域环境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区域环境合作章程》、《区域环境合作条例》等,尽可能细化环境治理中政府合作的范围、形式和内容,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违约方责任的追究与惩罚。只有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减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形成有约束力的合作机制”。其次,要加强跨区域地方政府合作的组织制度建设。在区域合作中,打破政府官僚体制的行政分割,构建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平台尤为重要。在国家层面上,应推进区域环境协调管理机构的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同时,应探索构建区域合作组织运行的长效机制。比如,对于业已形成的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可从日常办公机构的设立、办公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合理化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减少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推进环境合作的可持续。最后,要培育合作共赢的制度文化。在当代,社会问题的复杂化意味着单靠某一地方政府很难应对区域性的公共危机。树立合作共赢理念已成为有效应对区域公共危机的必然选择。为此,中央政府应通过教育宣传、制度激励等多种方式,培育合作共赢的新型组织文化,为区域政府间环境合作创造组织文化条件。

交易成本论文篇(4)

Internet上有充足的信息,而你只要坐在计算机前,便可以到世界各地的网站搜索信息,因此Internet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搜索成本;由于Internet可以让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省掉常规多层次的经销体系,因此交易过程中的协商成本和契约成本可以大幅降低。由于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成本很低,它可以很容易比较各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Internet可以降低交易过程中,需求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甚至它可以扭转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传统的常规商业环境中,相对消费者,提品或服务的商家拥有较多的信息,因此它可以利用消费者的无知,对他们索取较高的费用,获取超额的报酬,这就是所谓的生产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而在互联网上,消费者获取信息非常容易,经与其他供给者比较,他可以知道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这时候商家就不再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也就无法任意提高价格,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决定力量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享有的是对他有利的价格,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消费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讨论的信息不对称都是针对一致化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网站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人化的产品或服务,则上面的讨论就需要修正了。如果公司利用Internet一对一个性化服务的能力,提供消费者完全顾客化的服务或信息组合,这时公司需要知道个别消费者的偏好,而消费者也无法将你所提供的服务或信息和别家网站作比较,因此消费者对网站或网站对消费者,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由此可见,因特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换个角度看,凡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行为就具有附加价值,也就能在互联网的商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网上信息过于泛滥,而搜索引擎的存在正好可以降低搜索成本;网络上的商店太多了,素质参差不齐,这时网络商店就可以担任中介者的角色,提高质量的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为了降低契约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电子认证中心(CA)就有存在的必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同大多数技术革命一样,互联网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因为随着利润率的减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不必然意味着生产者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互联网使世界经济更加透明、更加开放。买方和卖方更易于进行价格比较;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必再有中间环节;交易成本和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总之,随着成本不断降低,竞争日益激烈和价格机制渐趋完善,市场越来越接近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模式,即充足的信息、零交易成本、市场准入自由。这一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才有的理想经济模型在互联网时代并非那么遥不可及。借助于互联网,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以更好的实现,市场效率得以提高,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际上,"新"经济最重要的作用也许是使"旧"经济更加富有效率。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实距离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某些行业中,较低的边际成本(例如,在网上销售软件的附加成本接近于零)和网络效应(例如,操作系统使用的越广泛,愿意用它的人越多)会带来巨大的收益,从而导致垄断的出现。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市场竞争,它也就可以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水平。

虽然我们很难在实践中对上述观点进行检验,但也的确有一些研究成果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些商品,如书籍和光盘,从网上购买要比在传统商店里购买的价格(包括税和运送成本)平均低10%左右,虽然很多网上电子零售商根本无法取得利润这一事实无疑也使其欠缺说服力;来自网络公司的竞争也会促使传统零售商降低产品的价格;对银行等服务业来说,互联网带来的收益更加明显。据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投资银行的计算,银行人工转账的成本是1.27美元,机器转账的成本是27美分,而如果通过互联网转账,其成本则只有1美分。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3.信息技术促进生产率提高

从历史上看,年均增长速度达到0.25~0.5%已经是很不错的成就了。据估计,在19世纪末的几十年中,铁路运输的投入使用使美国的产出增加了10%。即使互联网本身无法实现这样的经济效率,那么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共同创造的生产率增长已毫不费力地接近了这一水平。如今,计算机、软件和电信业已占美国资本存量的12%,这与美国19世纪末铁路时代的高峰期时铁路业所占的份额相距不远。

交易成本论文篇(5)

关键词:交易成本;部门预算;制度构建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体的财政支出改革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门预算改革在这三项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与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预算编制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由于编制参与主体行为目标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论回顾

在交易成本的理论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论证了“契约人”人性假设与“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内在联系——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人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同时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纠偏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门分析经济组织的制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运用来解释公共预算制度的设计(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这种分析框架中,预算被看成一种合同。实际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预算专家瓦尔达沃斯基就已经表述了这样的观点(Wildavsky,1964,p.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算过程就是制定和实施预算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交易成本:形成预算合同时必须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讨价还价费用、信息费用、决策时间和协调费用等;确保预算合同能够实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门预算合同的交易成本,从其内涵来看,为威廉姆森定义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预算契约的交易成本。

在对官员行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认为,官员与其它所有人一样,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员的效用最大化即预算最大化。根据缪勒的模型(1999,中译本),设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获得的收益函数为:

B=B(Q),B′>0,B″<0

由预算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函数为:

C=C(Q),C′>0,C″<0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预算单位官员,其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是获得的预算数要能弥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Ob=B(Q)+λ[B(Q)-C(Q)]

其一阶条件产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为拉格朗日乘数。预算资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条件应为预算支出给官员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给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数λ却表明了预算支出的扩大趋势,即B′(Q)<C′(Q)。由此可知,预算单位官员不是在预算资金效率最大化的生产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而是追求预算最大化。

二、各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分析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分配预算资金。由于预算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此,作为预算委托—关系中的重要一层委托人[4],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编制的效率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因此,在本文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这一层委托—关系中的行为目标被设定为预算编制效率最大化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员(即预算用款单位)“追求预算最大化”,即意味着预算单位以追求本部门预算最大化为目标。而具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发改委、科技部门等)的行为目标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管理主体之一,它们在对其掌握的资金的分配的委托—关系中,作为一个委托方,它们存在着预算编制效率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着本部门预算最大化的动机。

(一)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交易成本分析

我国对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门代下属单位编制预算不同,现行部门预算要求基层单位根据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及事业经费编制预算上报部门,由部门汇总后再上报财政部门。将预算数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门后,财政部门也可以将工作重心转到对预算管理的宏观层面上来。但是在目前定员定额标准不完善、项目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中。

对于预算单位来说,它们控制的专业知识和信息都可以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常见的行为有:

1、隐瞒收入。部门预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点,要求将所有的收入项目都编入预算。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的情况下,这一要求无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预算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往往截留预算资金,私设小金库,隐瞒应纳入预算的收入,虽经多方查处,仍屡禁不止。据估计,目前我国的预算外收入已经达到了与预算内收入相当的规模,而部门隐瞒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则是很说得清楚的。

2、虚增开支。在开支数目的核定中,预算单位往往利用信息优势,不是从预算资金的最优使用效率出发,而是尽量地将开支标准提高,从而导致资金使用的浪费,相当一部分资金被用于官员的在职享受,腐败现象也难以杜绝。

3、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管理混乱。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是有着很大差别的。但现行的对这两类支出界线的规定很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这就造成预算单位在编报预算数字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将这两类支出随意调节,而有的甚至是将相同的支出两边都列,虚增预算支出。

财政部门要掌握预算单位的真实收支信息,无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寻成本。同时,在确定预算数额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就预算数进行反复的协商、讨价还价,这无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员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往往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削减,“基数加增长法”往往成为财政部门应付各预算单位的主要方法。同时,如果所有的部门都预期,即使他们不从财政资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资金,其它部门也会选择这样的策略,那么他们便会发现,对财政资金采取掠夺策略是最佳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囚徒困境”,掠夺性策略在预算领域就会盛行[2]。而如果财政部门预计到预算单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夺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会是对所有上报的部门的预算数都进行经验性地削减,这样便会出现即使没有虚报的部门的预算也会被削减,由此就导致了预算编制过程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也就难以保证了。

(二)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不仅发生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在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部门预算改革中财政部门内部机构改革措施是要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其管理职能进行重新设计,由预算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预算的部门,改变原来按经费性质设置机构的做法,做到一个部门归口财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财政部门一个口子对外。这项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有利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发挥其业务特长,对各部门的预算工作加强领导与监督。

但是,各业务部门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专业性,掌握了分管部门预算资金信息的部分“专用资产”,因此,预算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现实的情况便是,各分管业务部门往往不是站在财政全局的角度对预算用款单位上报的预算数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是分别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为分管的部门争资金、争项目,甚至一些人将部门的领导能否为其所分管的部门争到更多资金、项目视为其能力、权力的象征。这样,在财政部门内部就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5]。而各预算单位也就沿袭了传统的“跑部钱进”的做法。最终,各业务部门初步汇总编制的财政预算往往会超出预算可用财力界限。由此,财政部门内部的协商、讨价还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与其它各参与主体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改变以前的切块分配预算资金给部门自行分配使用资金的拨款模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而目前的情况是,除了财政部门之外,科技部门、发改委(原计委)等部门还具备预算资金分配的职能。2003年成立国资委、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之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个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如何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关系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部门掌握了其分管项目资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财政部门与其存在信息不对称。而这些单位与预算单位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类似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预算资金分配过程中同样存在交易成本。同时,这些部门除和其它部门一样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支出外,预算资金分配权也被这些部门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例如审计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门预算中,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部门年初大量预留资金,造成资金分配随意性很大,降低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财政部门在信息搜寻以及和这些部门的协调、沟通方面的难度无疑更大,预算资金多头管理增大了预算编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各参与主体之间由于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息搜寻、讨价还价、协调等交易成本和预算资金的不科学、合理地分配一样,都会造成无效率的社会支出。

三、降低编制过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构建的建议

从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制度的构建来达到提高预算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

科学而严格的基础性制度约束,可以使各参与主体形成正确、合理的预期,使其行为目标趋于一致,降低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与协调成本,从而提高预算编制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抓紧以下基础性制度的构建:1、修改《预算法》。对《预算法》的修改中,应增加对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规定,完善预算编制范围,明确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员定额标准和收支分类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强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划分办法。在此基础上,按照零基预算制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列各项支出。3、和财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联动进行,保障财政支出制度运行的整体有效契合。

(二)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

1、加强预算编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财政部门要改变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信息收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笔者认为,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了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预算体系,建立部门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库。主要收集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使用和占用情况,并且应对以上信息及时更新,以便于财政部门进行日常的预算监管。财政部门在掌握了足够的信息情况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的话语权,摆脱在和各部门的“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被动地位的劣势,从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管工作,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2、协调好和其它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的关系

交易成本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交易成本;部门预算;制度构建 论文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 理论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属于事前交易成本。编制过程中由于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产生。因此,应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使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激励机制。 我国 目前 正在进行的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体的财政支出改革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门预算改革在这三项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与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预算编制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由于编制参与主体行为目标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论回顾 在交易成本的理论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论证了“契约人”人性假设与“ 经济 人”人性假设的内在联系——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人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同时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 问题 ,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纠偏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门 分析 经济组织的制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运用来解释公共预算制度的设计(Bartle & Ma, 2001; Patashnik, 1996)。在这种分析框架中,预算被看成一种合同。实际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预算专家瓦尔达沃斯基就已经表述了这样的观点(Wildavsky, 1964,p.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算过程就是制定和实施预算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交易成本:形成预算合同时必须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讨价还价费用、信息费用、决策时间和协调费用等;确保预算合同能够实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门预算合同的交易成本,从其内涵来看,为威廉姆森定义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预算契约的交易成本。 在对官员行为的 研究 中,尼斯坎南认为,官员与其它所有人一样,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员的效用最大化即预算最大化。根据缪勒的模型(1999,中译本),设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获得的收益函数为: B=B(Q), B′ > 0, B″< 0 由预算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函数为: C=C(Q), C′> 0, C″< 0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预算单位官员,其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是获得的预算数要能弥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Ob=B(Q)+λ[B(Q)-C(Q)] 其一阶条件产生 B′(Q)= [λ/(1+λ)]C′(Q) B(Q)=C(Q) 其中λ为拉格朗日乘数。预算资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条件应为预算支出给官员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给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即:B′(Q)= C′(Q),而拉格朗日乘数λ却表明了预算支出的扩大趋势,即B′(Q) < C′(Q)。由此可知,预算单位官员不是在预算资金效率最大化的生产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而是追求预算最大化。 二、各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分析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分配预算资金。由于预算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此,作为预算委托—关系中的重要一层委托人[4],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编制的效率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因此,在本文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这一层委托—关系中的行为目标被设定为预算编制效率最大化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员(即预算用款单位)“追求预算最大化”,即意味着预算单位以追求本部门预算最大化为目标。

交易成本论文篇(7)

当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一切在克鲁索经济中没有的成本,组织被同样广义地定义为任何要求有看得见的手服务的活动安排时,就出现一个推论: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过去20年间,经济学家总是竭力用变化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组织结构形式的原因。

一些明显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一个工厂(一个组织)的工人,可以由计件或计时工资的办法支付其工资。如果测定和监督的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种类型)为零,那么不管哪种做法都会产生相同的结果。但是在这些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如果测定产量的成本相对较低,那就很可能实行计件工资。而如果测定时间和监督生产的成本比测定产量的成本低,就很可能选择计时工资。再如,有些饭馆(也是一种组织)按所卖食品的数全计价,另一些实行自助餐,在每人固定的价格下,允许消费者随便进餐。确定人和确定所消费食品的数量的成本与食品的基本成本之比,决定了会选择哪一种做法。如果完全没有交易成本,工厂或饭馆首先就不会存在,因为消费者会直接从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投入所有者那里购买。

早在1937年,R·H·科斯就用决定市场价格的成本(交易成本),解释了厂商(组织)的出现。当测定各个工人各自的贡献和议定一个产品的各部件价格的困难,使交易成本很大时,工人就会选择在一个工厂(厂商)里工作;他通过合同支出了他的劳动使用权,自愿服从看得见的手的管理,而不是自己通过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向消费者出卖他的服务或产品。因此可以说,厂商取代了市场。随着这种取代的发展,决定价格成本的节约将遇到厂商内部监督和管理成本的上升的反作用。当在边际上,前者成本的节约与后者成本的提高相等时,就达到了均衡。

厂商对市场的取代可以看作是要素市场对产品市场的取代。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两个市场就会是不可分割的,因为顾客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款项等于向产品销售者支付的款项。在这样的世界里,认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是两个共存的实体,十分荒谬。

交易成本的存在是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离的前奏。然而,在某些安排中,譬如,使用某种计件工资,一种市场与另一种市场的分离,也许成为不可能。因此,把厂商看作是对市场的替代,或把要素市场看作是对产品市场的替代,不如更正确地把它们看作是一种类型的契约形式对另一种类型的替代而作出的组织选择。在这些情况下,组织安排的选择实际上是契约安排的选择。

当把组织选择看作是契约选择的时候,要画一条清楚的线把一个组织与另一个组织区别开来,常常是不可能的。例如拿厂商来说,持有就业契约的企业家(到底是企业家雇佣工人还是工人雇佣企业家并不清楚),可能与其他厂商签订契约;订约者可以再订约;再订约者可以进一步再订约;一个工人可以与几个“雇主”或“厂商’签订契约。如果这种契约链允许扩展,这个“厂商’可能囊括整个经济。以这种观点来看,厂商的规模变得不确定和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契约的选择和决定这种选择的交易成本。

传统的经济分析局限于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在这种传统中,契约安排作为一类现象一直受到轻视。在一个由交易成本复杂化了的世界里,这种忽略不仅使无数有趣的现象无法解释,而且实际上模糊了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理解。在传统分析中,组织或制度经济学或各种经济体制的运行,从来没有被放到适当的位置上。几代学生都被告知,各种“不完全性”,导致了一些似乎是神秘莫测的现象:政策被“误导了”,或反垄断专家们攻错了目标。

引进新的和更正确的思想其代价一定很大。甚至在今天,教科书还只是通过固定工资和租金支付来讨论边际生产率理论。可是经济学家一直知道,(仅就劳动而言)工资支付可以有计件工资、奖金、小费、佣金或各种分享安排等多种形式,甚至工资率就可以有好几种。每种契约都意味着不同的监督成本、测定成本和谈判成本。而且,每当选择了不同的契约安排时,随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经济组织的形式都会发生变化。

契约安排的选择当然不局限于要素市场。在产品市场里,像搭卖、全面抬价、或俱乐部的会员费这样的定价安排,也同样可以用交易成本来解释。而且企业组织合并、特许权利各种形式的一体化经济组织,现在也开始被看作是交易成本现象了。的确,对百货商店和购物中心进行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中心商与单个售卖者之间、以及售卖者自己之间的定价和契约安排,这些都是教科书经济学所不能解释的。

交易成本通常很难测量,而且正如前面提到的,也难以把一种交易成本与另一种交易成本分开。然而,只要我们能够指出这些成本是怎样在不同的可见环境中变化的,就可以避开测量问题,而且如果以边际的变化来看,它们的不同类型也就可以分开了。这两个条件在解释组织行为中,对推导包含于其中可以检验的东西,是必要的。

用交易成本分析制度(组织)选择,优于其他三种方法。一种方法主要研究刺激。然而,在理论上,刺激是观测不到的,如果我们用实施成本来研究这个问题,就能更好地得到可验证的命题。第二种方法是采用风险。但是很难确定风险在不同情况下怎样变化。许多风险问题,譬如协议能否兑现的不确定性问题,也是交易成本问题,直接用交易成本来分析,更容易处理。最后,交易成本分析中,一些最近的进展,要求把注意大放到体现在不诚实、欺骗、逃避责任和机会主义行为里的成本上。可是这些都是不明确的术语,不论它们描过的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会被发现的。就我们能够确定的鼓励不诚实特殊交易成本的程度而言,这种模糊的解释就不再需要了。最终要搞清楚的是,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人“越来越不诚实”或“越来越是机会主义的”?

分析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方法,可以从几个参与者扩展到“政府”或甚至国家本身。在较低层次上,共管单位的所有者们几乎可以作为一种具有特定细则的统治形式,他们选举委员会来实施共同关心的事物,决策由多数票决定。投票选举的交易成本比一定条件下的利用价格和美元的选举的交易成本小,不重要的事情甚至可以授权给一个“独裁的”经理,从而进一步削减投票成本。同样,一个特定地区的居民可以选择合并为一个城市,选举他们自己的市长,建立制定法规的委员会,雇佣消防人员和警察,并决定其他公共事宜。

私人产权具有一种独有的优点,允许个人财产的所有制可以有不参加某一组织的选择。这种选择是对采用具有较高交易成本的组织的有力制约。确实,由多数票决定的原则,一个特定地区的家庭可能会丧失不参加一个城市社团的选择(不像一个工人,在自由企业经济里,总是可以选择不加入一个“厂商”)。但在具有私人产权的社会中,多数票原则的目的,在于削减交易成本。不愿意的居民通过行使他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卖掉他的房子,搬到其他地方去。

在竞争条件下,私人产权进一步削减了交易成本。一个想征募其他资源的所有者参加他的组织的企业家或商,在竞争下必须提供有吸引力的条件,而只有他的组织能够有效地削减交易成本,这一点才能达到。另一方面,冒着失去他的工作的风险,资源所有者为了在竞争中加入组织,会更尽力把业务经营得更好。

当一个组织扩展到包括整个国家时,不参加组织的选择和竞争的作用当然会受到限制。如果国籍由出生所决定,则不加入该国籍的选择就受到限制,国家之间吸收成员的竞争,肯定要弱于在一个国家内各组织之间的竞争。这种成本削减机制的缺乏在共产主义国家更为显著。在那里,公民没有在国家内部选择组织的权利。

共产主义国家可以看作是一个“超级厂商”,在其中的同志们没有不参加的选择。每一个工人都被指派到一个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由各级官员的看得见的手来监督和指挥。在这一方面,共产主义国家极其类似于科斯所称的“厂商”,在那里,工人被直接告诉去干什么,而不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引导。但是共产主义国家缺乏市场价格,并不是由于决定价格的成本;而是在没有私人产权的情况下,市场价格根本不存在,各级行政机构的看得见的监督成了遗留下来对秩序混乱的替代。

交易成本论文篇(8)

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将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可以轻易地应用于其他能够以制度作为解释变量或被解释变量的研究主题,其应用与影响范围之广泛,无疑是其获得认可和殊荣的重要原因之一。整个20世纪70年代,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明显带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烙印,科斯与威廉姆森的概念、框架和思想的影响在多国企业理论内部的竞争中更体现出解释力和竞争力。

多国企业理论,俗称跨国公司理论,确立于上世纪60年代,时属国际经济学范畴,研究多国企业的存在并用以解释国际投资的方向和动因。此阶段的多国企业理论属于新古典方法的产业组织理论范式时期。

一、交易成本与新古典方法的内部化理论

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交易成本概念已经明确地进入了多国企业理论的构建和发展。Buckley&Casson(1976,1998a,b)和Rugman(1981,2003)是多国企业内部化论的领军人物,他们在其各自的内部化观点中都承认科斯的影响。虽然,事实上,他们从科斯那里继承的只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内涵和分析模式,并非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方法。

(一)交易成本概念与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

Buckley&Casson(1976)在论述其“市场内部化经济学”时认为,由于“在一定条件(如规模收益非递增)下”,通过完全竞争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率,因此企业以寻求效率为动机进行市场内部化的必要条件是外部市场不完善。内部化规避了不完善的外部市场,避免了因市场不完善导致的低效率,进而产生了内部化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成本会抵消潜在的利益,因此,企业的最优规模被确定在进一步内部化的成本与利益相等的那一点。企业跨越国界进行内部化时创造了多国企业。这就是他们解释多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逻辑。

学术渊源上,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观点源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文中将企业解释为节约交易成本所产生的组织形式。他们也承认其“市场内部化的经济学”得益于科斯等人的经典分析,同样以“企业替代市场”的逻辑为基础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照此逻辑,他们的内部化理论是将跨国公司解释为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效率动机而产生的经济组织。

(二)交易成本概念与Rugman的内部化理论

Rugman(1981)将经济理论应用于国际投资问题,其内部化观点建立在极强的假设之上,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纯理论相反,自由贸易被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善所破坏,并由多国企业取而代之。在Rugman看来,针对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或外部市场的缺失,相应的解决方案是以管理指令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以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即所谓的内部化。他指出“科斯(1937)在其原创论文中显示国内公司可以规避常规市场并利用内部价格以克服外部市场上过度的交易成本,为避免这些成本,企业的管理团队可以使用管理命令确定内部(转移)价格。”

(三)内部化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概念

内部化学者Buckley&Casson(1976)和Rug-man(1981)虽都认为多国企业的存在即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企业替代市场,但他们所说的企业在内涵上只是作为外部市场替代物的内部市场。尽管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在他们的理论构建中都有使用,但科斯意义上的企业概念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科斯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ymer作为多国企业理论的开创者,其早年博士论文(1960)的观点早已进入教科书,并被冠以产业组织方法的标签。然而,Hymer(1968)的交易成本思想被世人发现至今仅20年,且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传播。Hymer是最早将科斯(1937)的交易成本观点应用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研究的。在沉寂了大约30年之后,该论文最初的法文版被Horaguchi&Toyne(1990)与Casson(1990)等人发现并刊行英文版译文。至此确立了Hymer作为直接投资理论交易成本方法先驱的地位。例如Horaguchi&Toyne(1990)指出,“通读Hym-er的博士论文和其有关科斯的著作”可以发现Hymer运用“科斯的企业与市场理论”并同时考虑“管理资源”的作用以解释多国企业。

(二)Hymer交易成本思想的学术渊源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到,科斯思想和分析模式在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中体现得非常完整。也不难看出,在学术渊源上,Hymer的内部化观点同科斯(1937)的思想联系密切。虽然Hymer在其博士论文中并未明确提及科斯(1937),但提出的观点“企业将市场内部化或取而代之”与之类似;而Hymer(1968)后来则明确引用了科斯(1937)的观点,并将其文章第一部分的标题命名为“企业是节约市场成本的工具”。可见,Hymer沿袭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市场与企业”二分法,也基本遵循了科斯(1937)从企业“是否有利可图”的角度选择交易模式的思路,明确指出从企业的角度研究问题。总之,同科斯(1937)-样,Hymer(1968)体现出原始粗糙的交易成本思想。这同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所体现的威廉姆森思想具有显著的差异。

三、威廉姆森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ennart是跨国公司理论内部化/交易成本方法论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在早期的时候使用“内部化”一词(1982),后期则改作“交易成本理论/方法”的提法(2000)。其观点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对给定的交易进行分析。Hennart认为,对于给定的交易,不同制度(市场或企业)以不同的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组织交易会经受不同的成本,内部化理论应当解释为何企业在组织交换上是更有效率的制度。Hennart指出,价格制度可以无成本地完成任何组织制度都必须完成的三个任务,即告知每个人以他人的需要、补偿其生产性质的行为和抑制议价。

为减少上述成本,尤其是减少机会主义导致的“欺诈”动机,需要以等级结构的指令替代有瑕疵的市场价格,切断产量与业绩之间的联系,即市场不完善的解决方案是以等级结构作为组织方式,这是因为内部化转移了动机并提供了“正确的”信息。

当然,等级结构作为一种与价格不同的激励结构会引发“偷懒”,这就成为利用企业制度的成本。而可能的企业失灵与等级结构失灵同时存在意味着显著的交易成本本身并不是内部化的充分条件。由于使用单一的组织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受到收益递减规律的制约,二者兼用是最为现实的组织方式。在Hennart看来,多国企业的边界最终由此决定。

(二)Hennart多国企业理论的学理特征

Hennart对多国企业的解释是强调基于“自然的”市场不完善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具体地讲,是指信息成本、执行成本、议价成本等形式的交易成本。从学理上看,虽然Hennart同样注意到确立、执行与转移产权的成本,但根据其理论对产权的确定与执行成本的重视,可以判断Hennart的理论体系中所讲的主要的交易成本属于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概念,即确定与维持产权的成本。

虽然Hennart在其理论中运用威廉姆森类型的交易成本概念,同属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观点,而且对交易成本的解释同威廉姆森(1975,1985)-样基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概念,分析模式如出一辙,但是Hennart(2000)强调其理论并不完全依赖,只是时而取用“资产专用性”这一标志威廉姆森版本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特征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Hennart的理论虽是威廉姆森的思想传统,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四、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的影响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贡献

Hymer(1968)吸收并明确运用了科斯(1937)的思想,即所谓企业理论,也将企业视作协调生产活动的组织,企业家的“管理”与“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协调方式。Hymer指出“只有当市场不完善且企业规模大到足以意识到诸(市场)不完善时,才需以多国企业的管理结构替代市场联系。”简言之,Hymer以企业作为解决方案是基于企业的管理结构能够更好地协调生产活动这一认识。

总之,科斯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思想进入多国企业理论后,Hymer与Hennart轻松地回应了内部化论中瑕疵明显的观点,有力地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从协调和激励两个方面,清晰地解释了多国企业的存在。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挑战与理论的发展

交易成本论文篇(9)

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将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可以轻易地应用于其他能够以制度作为解释变量或被解释变量的研究主题,其应用与影响范围之广泛,无疑是其获得认可和殊荣的重要原因之一。整个20世纪70年代,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明显带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烙印,科斯与威廉姆森的概念、框架和思想的影响在多国企业理论内部的竞争中更体现出解释力和竞争力。

多国企业理论,俗称跨国公司理论,确立于上世纪60年代,时属国际经济学范畴,研究多国企业的存在并用以解释国际投资的方向和动因。此阶段的多国企业理论属于新古典方法的产业组织理论范式时期。

一、交易成本与新古典方法的内部化理论

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交易成本概念已经明确地进入了多国企业理论的构建和发展。Buckley&Casson(1976,1998a,b)和Rugman(1981,2003)是多国企业内部化论的领军人物,他们在其各自的内部化观点中都承认科斯的影响。虽然,事实上,他们从科斯那里继承的只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内涵和分析模式,并非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方法。

(一)交易成本概念与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

Buckley&Casson(1976)在论述其“市场内部化经济学”时认为,由于“在一定条件(如规模收益非递增)下”,通过完全竞争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率,因此企业以寻求效率为动机进行市场内部化的必要条件是外部市场不完善。内部化规避了不完善的外部市场,避免了因市场不完善导致的低效率,进而产生了内部化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成本会抵消潜在的利益,因此,企业的最优规模被确定在进一步内部化的成本与利益相等的那一点。企业跨越国界进行内部化时创造了多国企业。这就是他们解释多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逻辑。

学术渊源上,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观点源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文中将企业解释为节约交易成本所产生的组织形式。他们也承认其“市场内部化的经济学”得益于科斯等人的经典分析,同样以“企业替代市场”的逻辑为基础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照此逻辑,他们的内部化理论是将跨国公司解释为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效率动机而产生的经济组织。

(二)交易成本概念与Rugman的内部化理论

Rugman(1981)将经济理论应用于国际投资问题,其内部化观点建立在极强的假设之上,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纯理论相反,自由贸易被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善所破坏,并由多国企业取而代之。在Rugman看来,针对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或外部市场的缺失,相应的解决方案是以管理指令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以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即所谓的内部化。他指出“科斯(1937)在其原创论文中显示国内公司可以规避常规市场并利用内部价格以克服外部市场上过度的交易成本,为避免这些成本,企业的管理团队可以使用管理命令确定内部(转移)价格。”

(三)内部化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概念

内部化学者Buckley&Casson(1976)和Rug-man(1981)虽都认为多国企业的存在即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企业替代市场,但他们所说的企业在内涵上只是作为外部市场替代物的内部市场。尽管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在他们的理论构建中都有使用,但科斯意义上的企业概念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科斯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ymer作为多国企业理论的开创者,其早年博士论文(1960)的观点早已进入教科书,并被冠以产业组织方法的标签。然而,Hymer(1968)的交易成本思想被世人发现至今仅20年,且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传播。

Hymer是最早将科斯(1937)的交易成本观点应用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研究的。在沉寂了大约30年之后,该论文最初的法文版被Horaguchi&Toyne(1990)与Casson(1990)等人发现并刊行英文版译文。至此确立了Hymer作为直接投资理论交易成本方法先驱的地位。例如Horaguchi&Toyne(1990)指出,“通读Hym-er的博士论文和其有关科斯的著作”可以发现Hymer运用“科斯的企业与市场理论”并同时考虑“管理资源”的作用以解释多国企业。

(二)Hymer交易成本思想的学术渊源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到,科斯思想和分析模式在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中体现得非常完整。也不难看出,在学术渊源上,Hymer的内部化观点同科斯(1937)的思想联系密切。虽然Hymer在其博士论文中并未明确提及科斯(1937),但提出的观点“企业将市场内部化或取而代之”与之类似;而Hymer(1968)后来则明确引用了科斯(1937)的观点,并将其文章第一部分的标题命名为“企业是节约市场成本的工具”。可见,Hymer沿袭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市场与企业”二分法,也基本遵循了科斯(1937)从企业“是否有利可图”的角度选择交易模式的思路,明确指出从企业的角度研究问题。总之,同科斯(1937)-样,Hymer(1968)体现出原始粗糙的交易成本思想。这同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所体现的威廉姆森思想具有显著的差异。

三、威廉姆森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ennart是跨国公司理论内部化/交易成本方法论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在早期的时候使用“内部化”一词(1982),后期则改作“交易成本理论/方法”的提法(2000)。其观点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对给定的交易进行分析。Hennart认为,对于给定的交易,不同制度(市场或企业)以不同的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组织交易会经受不同的成本,内部化理论应当解释为何企业在组织交换上是更有效率的制度。Hennart指出,价格制度可以无成本地完成任何组织制度都必须完成的三个任务,即告知每个人以他人的需要、补偿其生产性质的行为和抑制议价。

为减少上述成本,尤其是减少机会主义导致的“欺诈”动机,需要以等级结构的指令替代有瑕疵的市场价格,切断产量与业绩之间的联系,即市场不完善的解决方案是以等级结构作为组织方式,这是因为内部化转移了动机并提供了“正确的”信息。

当然,等级结构作为一种与价格不同的激励结构会引发“偷懒”,这就成为利用企业制度的成本。而可能的企业失灵与等级结构失灵同时存在意味着显著的交易成本本身并不是内部化的充分条件。由于使用单一的组织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受到收益递减规律的制约,二者兼用是最为现实的组织方式。在Hennart看来,多国企业的边界最终由此决定。

(二)Hennart多国企业理论的学理特征

Hennart对多国企业的解释是强调基于“自然的”市场不完善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具体地讲,是指信息成本、执行成本、议价成本等形式的交易成本。从学理上看,虽然Hennart同样注意到确立、执行与转移产权的成本,但根据其理论对产权的确定与执行成本的重视,可以判断Hennart的理论体系中所讲的主要的交易成本属于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概念,即确定与维持产权的成本。

虽然Hennart在其理论中运用威廉姆森类型的交易成本概念,同属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观点,而且对交易成本的解释同威廉姆森(1975,1985)-样基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概念,分析模式如出一辙,但是Hennart(2000)强调其理论并不完全依赖,只是时而取用“资产专用性”这一标志威廉姆森版本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特征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Hennart的理论虽是威廉姆森的思想传统,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四、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的影响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贡献

Hymer(1968)吸收并明确运用了科斯(1937)的思想,即所谓企业理论,也将企业视作协调生产活动的组织,企业家的“管理”与“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协调方式。Hymer指出“只有当市场不完善且企业规模大到足以意识到诸(市场)不完善时,才需以多国企业的管理结构替代市场联系。”简言之,Hymer以企业作为解决方案是基于企业的管理结构能够更好地协调生产活动这一认识。

总之,科斯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思想进入多国企业理论后,Hymer与Hennart轻松地回应了内部化论中瑕疵明显的观点,有力地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从协调和激励两个方面,清晰地解释了多国企业的存在。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挑战与理论的发展

交易成本论文篇(10)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正处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阶段。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和发展方式加速转变,是中国经济的典型特征。与欧盟和其他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碳排放总量大、增长快,但人均碳排放水平低,碳排放的结构变化仍处在极不稳定的状态。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提出了基于碳强度的相对减排目标,因此,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实现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碳交易体系,是一个值得探索和讨论的问题。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将广东、湖北两省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五市,列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深圳积极推进碳交易的试点工作,同时,组织高校研究机构学者、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专家,成立了不同的研究小组,就碳交易涉及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一部分成果集中在“本期论题”发表。

《开放导报》开设“本期论题”专栏以来,第一次将“本期论题”的论文覆盖到本期全部内容,这是一次积极的探索。能够实现这个尝试,主要得益于深圳碳交易研究课题组提供的丰富的研究成果。鉴于论题文章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为便于阅读,我们将“本期论题”划分为三个栏目,即“碳交易市场理论探索”、“碳交易市场国际经验”和“深圳碳交易市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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