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民建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5:19

工民建论文

工民建论文篇(1)

我们需要认真的分析工民建筑的天时地利情况。针对工民建筑的平面设计、空间构造、朝向等进行合理化的设计,进行良好的建筑节能材料的应用,保证建筑的隔热保温特性的发挥,进行建筑物节能体系的健全,保证能耗的降低,进行节能环保的控制。在工民建筑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建筑形体的朝向问题分析,建筑平面一致性情况的分析,工民建筑设计理念的更新。比如在进行空调房间的布置过程中,我们要进行南北朝向房间的选择,避免在东西墙上进行窗户的安装。要依据相关的材料进行工民建筑的平面设计,进行能源的消耗控制。

(2)在工民建筑的空间构造应用中

我们需要认真规划好设计的步骤,进行工民建筑物设计其规划方案的协调,解决其朝向问题,解决建筑物的通风问题,保证工民建筑物的良好通风性,这就要进行积极的布局,进行布局地风向的分析。在工民建筑应用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空调设备的安装,进行自然因素的考虑,进行空间的控制及其应用。在工民建筑的应用过程中,如果一定要进行空调设备的安装,就需要考虑自然因素,空间的约束,可以进行紧凑型模板的应用。在工民建筑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体形系数的审核及其参照,进行单位建筑的空间热损面的分析,在工民建筑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自然节能方法的应用,从而提升其应用效益。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要进行周围环境绿化情况的分析,进行工民建筑的合理规划,要保证其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协调,这需要做好环境的绿化工作,进行环境的积极改造,进行居住区及其工作区的气候条件的改善,保证植被作用的有效发挥,进行碳氧平衡的控制,进行温室效应的降低,进行大气污染情况的控制,进行噪音污染的降低,保证居民及其工作人员自身心情的愉悦,保证工民建筑及其环境的和谐性,保证舒服和谐化的人文环境。

(3)在工民建筑墙体应用过程中

其分为外保温墙体及其内保温墙体,需要进行其最大保温效益的发挥,这就需要进行相关建筑理论的应用,进行墙体的外保温作用的分析,保证外保温方案的优化,这就要相关人员重视墙体建设过程中的外保温作用,保证墙体外保温技术的优化,进行先进技术的应用,保证最新材料的应用,从而提升墙体的保温能力,保证建筑热能的相对稳定性,这就需要进行外侧复合绝热材料的应用,从而避免出现热桥情况,从而进行墙体的保温效益的提升,保证墙体结构的使用年限的提升。在墙体内保温技术应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按照相关的面积比例进行合理化的布局,保证复合绝热材料的良好应用,进行用户及其墙体应用状况的分析,在说明书上进行重点的说明,进行用户的人为破损墙体内保温结构的情况避免,更好的进行外保温作用的发挥。在节能设计环节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太阳能的应用因素,可以活用建筑阳台等设施,进行太阳辐射的反射,保证墙体对光接收能力的提升。

(4)在门窗设计环节中

我们也需要进行工民建筑采光、通风等条件的分析,进行节能因素的充分考虑,保证建筑的良好设计理念的应用,保证基础施工条件的优化,从而进行门窗设计面积的控制,进行门窗传热效益的优化,维护了建筑物内部的能量。在进行门窗设计安装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门窗的气密性保证工作,进行空气对流性的分析,进行门窗的积极选用,按照资金的情况,进行节能门窗的选择,这里可以进行热反射窗帘等的应用。目前来说,我国的工民建筑体系并不健全,很多工民建筑屋顶都不能进行良好能量的储备。为了满足现阶段工作的需要,进行建筑物的能量转化是必要的。毕竟屋顶的受热面非常的大,其散热面也比较大,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墙体能量的有效利用,避免墙体的热量失散情况。在屋顶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反辐射作用涂料的涂刷,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进行屋顶的太阳能接收板材的设置,保证太阳能热水的转换,针对那些不能设置的,可以进行隔离材料的应用,进行太阳能接收板材能量的加剧汇集,从而保证隐形能量的有效利用及其转换。

(5)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传统的空调系统应用已经难以满足工民建筑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工民建筑的冷热系统空调节能应用,保证工民建筑的良好空调设计,针对空调设备深入了解,进行空调安全性能及其负荷指标进行分析,认真做好相关的试验,保证空调系统能源输出的优化,保证冷热系统的应用,进行资金投放额的减少,进行节能性的提升。工民建筑的发展在现代技术的要求下更注重节能的考虑,如果单纯的依赖于降低能耗或者是技术材料的使用完全不能实现完美的节能理念,新的节能观念应该建立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双重原则下,有效的利用自然因素,在技术的配合和建筑理论的指导中展现现代化的节能理念。

工民建论文篇(2)

1建筑业施工企业本民工使用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6年建筑业的就业人员约有540.9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以农民工为基础。广大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带来隐患;3、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给行业管理带来困难;4、工资水平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5、工作环境恶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6、十余年不变的价格体系,最大限度地去攫取人工费差价,安全、质量等方面很少或者基本不投入,导致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如履薄冰。

2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建筑业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建筑企业通过招聘、甄选、培训、工资支付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农民工进行有效运用和管理,满足建筑企业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要,保证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和建筑农民工发展的最大化的管理过程。

目前,加强建筑业农民的工人力资源管理十分必要,表现在:

第一,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筑业只有通过培训和开发农民工,才能使其掌握、熟悉并提高自己的技能,以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第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需要。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适应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不断充实、更新和提高农民工的知识、技能、素质。而这一切,只有通过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才能实现。

第三,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建筑企业通过人力资源的管理活动,能够使农民工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工程质量会大大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也会有很大提高,从而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随之提高。

第四,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可以提高凝聚力。建筑企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使企业的理念文化扎根于农民工的心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

3强化建筑业农民工管理的对策思考

3.1从政府角度出发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筑农民工工资制度。第一,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有可能转移、隐匿的设备、产品及其他财务,可申请法院对涉案财务依法暂扣。

第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拖欠工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惩罚力度较轻,导致建筑企业选择“不守法”策略。为促使建筑企业守法,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试行“日薪制”。目前建筑企业实际实行的是“季薪”、“半年薪”,甚至是“年薪”,这为企业最后拖欠工资留下了口子。政府应出台文件,鼓励建筑企业在部分能按日计算工程量的岗位上试行“日薪制”。工资发放时间缩短后,既可应对人员的流动和变化情况,也能更有效地激励农民工提高工作效率。

重视建筑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第一,充分考虑频繁流动与受益的衔接。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该考虑到农民工工作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加强各地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要求建筑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的力度,对于未按要求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其投标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优化执法环境

第一,明确政府各级部门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要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筑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对农民工拥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是建筑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制造者。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争议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从建筑企业角度出发

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第一,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一方面结合工程进度和工程项目对生产技术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另一方面针对建筑农民工特点,根据农民工实际需要设计课程体系。

第二,完善培训软硬件设施。建筑企业民工业余培训学校可建在工地生活区,与工地食堂或活动室合二为一。企业要为农民工业余学校配备教学必备设施。

第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由企业负责人、项目部经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能水平较高的工长、队长担任。同时企业应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农民工授课。

第四,培训方式灵活多样。由于建筑农民工培训是典型的“工学结合”形式,企业即可利用政府的优惠措施,在工程任务不紧张时,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也可给农民工指派“师傅”,现场指导农民工的操作技能;还可鼓励农民工自学成才,学习相关的技能、知识,提高学历水平。

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劳动保护

建筑企业应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与交流,关心农民工身心健康。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完善的生活条件,关心其身体状况和就医情况,注重对职业病的防治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可建造一些低价位的适合农民工居住的住房,制定配套政策出卖给他们,使他们做工有单位,居住有定所。

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建筑企业应该按照《劳动法》或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的主体工资、加班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做到不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建筑企业还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

做好农民工绩效考核工作

在工作上应注重对农民工工作业绩的考核,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对于那些工作表现突出、业务精良的农民工应给予褒奖。同时允许建筑农民工可参加企业的劳模评比,对工作业绩出色的农民工,企业要提拔重用,为其他农民工树立榜样。

从建筑业农民工角度出发

提高职业技能。建筑农民工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根据自己在建筑业所从事的工种和自己的兴趣,选择最适宜自己的各级、各类职业知识和技术,特别是不断涌现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夯实职业能力基础,做到将所学的知识技能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有了良好的专业技能,才能有事业的发展。

加强文化学习。当今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需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建筑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更加重要。建筑农民工要自觉主动地学好文化知识,做到持之以恒。建筑也农民工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机会和学习途径,在日常生活中挤出时间多读书,多看报,多思考。积极参加各地为农民工举办的文化学校和培训班学习。有条件的农民工还可以参加更高层次的学习,如高等自学考试学习,以获得更高学历。

遵守公德、法规。建筑农民工要想获得社会的尊重,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建筑业农民工要克服“小农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选择合法的维权渠道。

参考文献

[1].萧鸣政.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2].余红,丁.中国农民工考察[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4

工民建论文篇(3)

二、民营建筑企业工会组织的价值

随着民营建筑企业的不断发展,工会组织的意义就会不断显现,作为组织就需要有自己的原则,有自己的服务宗旨,并针对民营建筑企业的特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独立自主的开展好各方面的工作,发挥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和价值。民营建筑企业不同于国有建筑企业,由于其发展时间比较短,决定了企业本身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特点,诸如民营建筑企业的基础比较薄弱,施工技术亦非同行领先,在市场占有份额上优势不明显,竞争力受到挑战;由于认识上存在差距,社会对民营建筑存在偏见,致使企业不太容易吸引优秀的人才,留住优秀的人才;企业融资方面多数要靠自筹,在资金周转和设备技术更新上难度增加。这些特点迫使民用建筑企业的各级组织团结协作,多方联动,共谋发展,工会组织当然也要参与其中。1.工会组织参与企业的建设发展,实现参与和建设职能。工会要根据自身的优势,以独特的魅力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首先要亲近员工,了解员工的动态,利用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与员工沟通、反馈,想方设法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实现员工的意愿;其次要引导员工参加企业的建设和改革,立足岗位,完成任务,提高效益。在与管理层沟通之后,将民营企业的管理计划、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等及时向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拥有归属感。2.工会组织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职能。工会组织初建的宗旨就是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必须以维护全体员工的整体利益作为组织的基本职责和神圣使命,这也是工会组织成立的根本。建筑企业点多面广战线长,工地分散、开放,施工作业面特殊,一线的员工流动性更大,这就要求工会组织要正确引导和教育员工,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天气、不同的环境,做好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夏天送清凉,冬季送温暖。配合安全部门开展好全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维护员工的权益。3.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实现教育职能。做为民营建筑企业的员工必须要能够亲身的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必须要紧跟民营企业发展的步伐,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下行的严峻形势面前,需要工会组织拥有一个健全和完整的教育体系,对每个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以实现员工能够适应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的需要。

三、民营建筑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

1.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所形成,并成为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民营建筑企业的文化建设,同样也是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目标服务的,能够把员工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民营企业的目标上来。以人为本,形式灵活,重在渗透,在潜移默化中发挥工会组织的引导、激励和鼓舞的功能,使得工会组织拥有了巨大的作用。(1)增强员工的归属感。由于在民营建筑企业中,施工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这就要求工会要给予员工强烈的归属感。工会组织的维护、教育、参与、建设等主要职能,就在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养,使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2)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凝聚员工队伍。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因而对员工拥有很强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工会工作的对象与民营企业文化建设的对象是一样的,都是员工群众,工会的社会职能与民营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也是紧密配合的。(3)弘扬主旋律。工会可以通过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评选活动,并且在员工范围内宣传他们的事迹,陶冶员工的情操,培养进取的意识,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和革新创新等活动来激发员工的劳动热情,帮助员工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

2.工会组织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工会和员工的积极支持与参与。在某一阶段进行资源整合、公平的收入分配与调节机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改革时,就需要通过工会对员工进行解疑释惑、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员工的意愿和要求,也会通过工会的反应到改革的政策修订之中,特别是工会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2)建设民营企业文化离不开工会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群众意识不断增强,工会要组织引导员工,员工不仅是推动先进生产力的主力军,也是推动先进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工会是推动员工参与先进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倡导者和实施者,承担着员工提高自己职业素养的重要任务,工会应发挥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健康发展创造舆论氛围。

3.构造和谐企业离不开工会对员工的协调作用。民营建筑企业的工会组织,不仅仅要支持并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更要作为员工的“娘家人”,为员工说话办事。工会可以通过健全的机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可以通过教育手段,引导员工正确的对待企业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增进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理解合作,实现双赢的局面,达到共谋企业发展、共建和谐企业、共创美好生活的目标。

工民建论文篇(4)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移到城市中,成为城市中的一员,但是但是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是农民,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就职业来说他们是工人,这就是农民工。

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据新华社报导,我国建筑行业目前有3800万从业人员,其中农民工有3000多万,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会直接影响到这些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止8月6日已解决农民工工资282.79亿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3.49亿的87.42%,由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农民工占了建筑行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然存在,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仅是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的稳定,因此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1、施工企业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没有劳动用工备案

在建筑行业,只有极少数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基本上

能够兑现,而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据劳动部调研信息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仅占12.5%,并且施工企业招用人员后没有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

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业违法转包,造成拖欠后果。

2、农民工方面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没有欠薪证据

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中、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帐,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3、作为业主(发包单位)方面的原因

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包单位没有及时拔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没有工程款,自然而然地不可能支付农民工工资。

4、执法监督方面的原因

(1)法律规定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对农民工工资执法监督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依靠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规定看,拖欠发生后,劳动部门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对用人单位没有处罚规定,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法程序是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则以拒绝劳动监察,则对该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欠薪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下面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

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包工头彭某承包了上饶县宏法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但是至今仍拖欠400多个农民工工资30多万元,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下达查处10个多月,但因为包工头彭某畏罪潜逃,而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办公场所和资产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因此造成被拖欠的400多个农民工工资至今仍得不到解决。①

三、解决办法

(一)劳动立法方面

1、加强劳动工资立法

原劳动部94年颁布《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其中没有规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而这对欠薪单位而言,根本无关痛痒。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工资法》,不少老板正是钻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制定《工资法》提高立法层次,增强可操作性。可增加如下内容:

(1)增加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发放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其中包括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农民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根据其工作特点,工作岗位不同发放工资。

(2)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目标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工资清单,存档,并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给予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加大处罚数额。

(3)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4)制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

(5)法律责任中规定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时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一般的民事和劳动争议,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将这一原则列入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中显然是不恰当的,在农民工和欠薪单位或包工头的对峙中农民工处于绝对的劣势,许多农民工没有和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一旦黑心老板抵赖农民工便空口无凭。而且工资单不在农民工手中,用人单位还有捏造证据,黑钱的情况发生,这些导致农民工无力举证。因此立法机关应为规定欠薪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有理论上的依据,第一,举证难易,第二,保护弱者,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第以下案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第6条法律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与法律地位相同,同时人大常委会制度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制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在其他领域已多有运用,如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医方对其医疗行为负举证责任。宁厦银川劳动监察大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仅今年下半年,该市已立案198起,为农民工讨回工资180多万元。②

2、劳动监察立法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只能有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欠薪单位与支付补偿金三种手段,没有赋予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或先行扣押、查封、变卖欠薪单位资产的权力,没有法律的授权,劳动监察部门也只有依程序办事,因此立法机关应制定《劳动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权力,先行扣押欠薪企业的资产则能最大程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该条款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的扣押权《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它是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高但是没有设定扣押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增加扣押权条款有条件地赋予劳动保障部门扣押权。

3、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一直不健全,相关的保障和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社会道德、文明等原因,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权利上不平等,在生产劳动中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工资报酬受到严重侵害等,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

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并于2005年9月1日施行,该办法把农民工工资保障列为重点,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设立,按期支付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支付,不得拖欠。河南省出台的这部地方规章法律地位低,但是它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立法,这也说明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的欠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加紧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高度规定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立法方面,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涉及修改《建筑法》

(1)规定建筑单位开工前向建设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规定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施工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这样安排是因为建设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建筑企业有其直接、便利的一面。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障金来偿还所需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建设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2)规定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在建筑领域,建筑施工单位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进入主体第二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注入资金拔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不仅因垫资造成成本增加,利润减少,而且承担着因工程款欠拖不结,产生亏损的巨大风险。为减少损失,施工单位往往克扣、拖欠民工工资转嫁风险。因此制订的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为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建设单位,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清理出建筑市场。

(4)规定劳务分包制度条款。规范建筑市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取消包工头,成立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报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报道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建立工资支付和用工台帐,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并汇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发包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法处罚力度方面

《刑法》应把欠薪定为犯罪。《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的唯一责任就是补发工资和支付一定补偿,而无须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有的包工头欠薪后,往往将财产席卷一空,一走了之,欠薪不仅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易引起,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打击恶意欠薪,可采取刑法手段,明确规定欠薪逃匿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企业(承包人)和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刑法》对企业(承包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设置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刑法规范,以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企业(承包人)的合法财产;《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保护公民合法的特定财产不被他人非法占有。现实中,如果民工私自变卖了工地的材料,可能要以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受到刑律处罚。如前段时间媒体曾报道,广东一个16岁的打工妹因为“激情”讨薪,被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刑③。而对民工的工资碰到类似侵害问题时却缺少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加以保护。当民工的工资遭到承包人的侵害,而民事法律又无能为力时,这对民工来说是很不平等的。因此,用人单位违法劳动管理法规,故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案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的客体是欠薪者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私人财产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欠薪者实施欠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欠薪者明知欠薪结果的发生会给他人利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立法机关把恶意欠薪列为犯罪是当务之急,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性问题。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大立法力度

我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企业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依据。建设部门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欠薪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清理出当地建筑市场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地方法规的授权对建筑企业进行监督,对欠薪企业进行处罚。

(五)加强执法,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护力度

制定法律,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得以落实。聘请工会、妇联、纪检、人大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员,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执法大检查,特别是在麦收、春节等特殊敏感时期及窑场、建筑工地等用工较多较混乱的地方。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违法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单位的处罚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誉、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六)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农民工可以依照为当地各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判决时,应当为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差旅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对故意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为符合同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还应对外来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欠条)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拔。

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是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法律资料

1、①摘录江西法制报•新闻聚焦2005年12月报道

2、②宁夏新闻网2005年12月5报道

3、③楚天都市报2005年12月17号报道

4、《劳动法》(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5、《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6、《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实行)

7、《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1日实施)

工民建论文篇(5)

1建筑业施工企业本民工使用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6年建筑业的就业人员约有540.9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以农民工为基础。广大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带来隐患;3、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给行业管理带来困难;4、工资水平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5、工作环境恶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6、十余年不变的价格体系,最大限度地去攫取人工费差价,安全、质量等方面很少或者基本不投入,导致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如履薄冰。

2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建筑业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建筑企业通过招聘、甄选、培训、工资支付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农民工进行有效运用和管理,满足建筑企业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要,保证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和建筑农民工发展的最大化的管理过程。

目前,加强建筑业农民的工人力资源管理十分必要,表现在:

第一,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筑业只有通过培训和开发农民工,才能使其掌握、熟悉并提高自己的技能,以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第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需要。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适应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不断充实、更新和提高农民工的知识、技能、素质。而这一切,只有通过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才能实现。

第三,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建筑企业通过人力资源的管理活动,能够使农民工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工程质量会大大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也会有很大提高,从而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随之提高。

第四,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可以提高凝聚力。建筑企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使企业的理念文化扎根于农民工的心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

3强化建筑业农民工管理的对策思考

3.1从政府角度出发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筑农民工工资制度。第一,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有可能转移、隐匿的设备、产品及其他财务,可申请法院对涉案财务依法暂扣。

第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拖欠工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惩罚力度较轻,导致建筑企业选择“不守法”策略。为促使建筑企业守法,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试行“日薪制”。目前建筑企业实际实行的是“季薪”、“半年薪”,甚至是“年薪”,这为企业最后拖欠工资留下了口子。政府应出台文件,鼓励建筑企业在部分能按日计算工程量的岗位上试行“日薪制”。工资发放时间缩短后,既可应对人员的流动和变化情况,也能更有效地激励农民工提高工作效率。

重视建筑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第一,充分考虑频繁流动与受益的衔接。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该考虑到农民工工作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加强各地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要求建筑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的力度,对于未按要求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其投标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优化执法环境

第一,明确政府各级部门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要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筑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对农民工拥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是建筑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制造者。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争议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从建筑企业角度出发

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第一,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一方面结合工程进度和工程项目对生产技术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另一方面针对建筑农民工特点,根据农民工实际需要设计课程体系。

第二,完善培训软硬件设施。建筑企业民工业余培训学校可建在工地生活区,与工地食堂或活动室合二为一。企业要为农民工业余学校配备教学必备设施。

第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由企业负责人、项目部经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能水平较高的工长、队长担任。同时企业应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农民工授课。

第四,培训方式灵活多样。由于建筑农民工培训是典型的“工学结合”形式,企业即可利用政府的优惠措施,在工程任务不紧张时,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也可给农民工指派“师傅”,现场指导农民工的操作技能;还可鼓励农民工自学成才,学习相关的技能、知识,提高学历水平。

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劳动保护

建筑企业应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与交流,关心农民工身心健康。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完善的生活条件,关心其身体状况和就医情况,注重对职业病的防治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可建造一些低价位的适合农民工居住的住房,制定配套政策出卖给他们,使他们做工有单位,居住有定所。

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建筑企业应该按照《劳动法》或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的主体工资、加班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做到不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建筑企业还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

做好农民工绩效考核工作

在工作上应注重对农民工工作业绩的考核,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对于那些工作表现突出、业务精良的农民工应给予褒奖。同时允许建筑农民工可参加企业的劳模评比,对工作业绩出色的农民工,企业要提拔重用,为其他农民工树立榜样。

从建筑业农民工角度出发

提高职业技能。建筑农民工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根据自己在建筑业所从事的工种和自己的兴趣,选择最适宜自己的各级、各类职业知识和技术,特别是不断涌现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夯实职业能力基础,做到将所学的知识技能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有了良好的专业技能,才能有事业的发展。

加强文化学习。当今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需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建筑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更加重要。建筑农民工要自觉主动地学好文化知识,做到持之以恒。建筑也农民工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机会和学习途径,在日常生活中挤出时间多读书,多看报,多思考。积极参加各地为农民工举办的文化学校和培训班学习。有条件的农民工还可以参加更高层次的学习,如高等自学考试学习,以获得更高学历。

遵守公德、法规。建筑农民工要想获得社会的尊重,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建筑业农民工要克服“小农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选择合法的维权渠道。

参考文献

[1].萧鸣政.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2].余红,丁.中国农民工考察[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4

工民建论文篇(6)

我国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就必须建立一支科技素质高的队伍。新生代农民工分布在第二、三产业中,是我国工业化建设的主力军,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有利于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速度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顺利实现。

1.2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是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途径

城镇化不是物的城镇化、土地的城镇化,城镇化的核心是人。人的城镇化意味着人的素质提高,进入到文明的生产体系和生产方式中靠得就是教育,因此,教育在城镇化中起着核心作用。农村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新生代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工作、生活上基本城镇化,而思想上尚未真正实现城镇化。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化观念教育,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新生代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升有利于其适应和融入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发展进程。

1.3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

建设学习型社会,要求社会全体成员都要加强学习。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民工群体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群体。实现全员学习不仅是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还是建设学习型组织、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学习型社会要求社会成员终生学习、持续学习。新生代农民工年龄较轻,受教育水平有限,原有专业训练已难以适应当前科学发展要求、技术革新的速度。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终身学习体系,可以满足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发展要求,也符合建设学习社会的要求。

2学习型社会建设中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面临的新形势

2.1培养群体扩大化和年轻化

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我国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城市吸纳了2.6亿从农业生产中分离的劳动力,他们是维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及保证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群体。新生代农民工希望通过继续学习教育学得一技之长,改变自己的工作现状。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年龄普遍偏小,智力水平处于高峰期,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学习精力旺盛,他们具备学习的基本条件。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增加、培养群体扩大、培养对象年轻化的特点,有利于开展大规模规范的培养教育,学习型社会的建设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培养教育提供了良好机遇。

2.2培养目标高移化

新生代农民工为自己制订了较高的工作目标。老一辈农民工多数从事建筑业、制造业,主要靠出苦力,不排斥脏活累活。他们多把建筑业、制造业等艰苦工作作为进入城市的跳板,他们趋向于做网络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机械维修师及从事新兴行业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从生活目标的设定来看,老一辈的农民工是“生存型”,将生存视为第一目标,养家糊口是他们的主要任务。而新生代农民工是“发展型”的,发展是他们的第一目标。他们认同城市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希望在城市定居,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过着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实现目标的重要途径在于加强自身的学习与实践。由于新生代农民工一般都接受过义务教育,甚至是高中教育,比父辈拥有更高的文化水平,这也是他们敢于追求更高层次理想工作和生活的基础。学习型社会建设应该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与需求而提高培养目标。

2.3培养教育行政化

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培养教育是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和社会应高度重视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工作。现阶段农民工培训机构是通过政府指令的方式确定,缺乏竞争机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各不相同,有些完全不符合培训要求。同时,政府对培训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和评估制度,使教育培训机构为了培训而培训,倾向短期利益的获得,忽视了学习者发展的长远要求。虽然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有稳定的供给,农民工数量的增加,多个部门共同管理资金的使用,造成资金分配不当,使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发展后劲不足。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内容多由政府设定好,理论性较强,缺少实际操作性,不能与时俱进。政府在制订培训计划时,未正确分析社会需求,进行社会调研,培训内容与促进农民工就业脱节,培训效果不佳,得不到农民工的支持和广泛参与。

3学习型社会建设中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科学体系的构建

3.1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终身学习观念教育

学习型社会以社会学习者为主,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利用社会资源的权利,保障和满足每位社会成员的学习权利和学习需求,形成终身学习、全民学习的教育体系。首先,让新生代农民工了解义务阶段学习的结束并不意味着终身学习的结束,要做到“活到老学到老”。新生代农民工要想成为一名真正的城镇人,就必须不断地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把终身学习变成自觉行为和一种内在需求。其次,以学习型社区建设为依托,开展终生学习理念教育。在新生代农民工聚居的社区和工地,举办大型讲座,成人教育是保障他们接受再教育的重要途径。最后,发挥榜样带头作用。邀请新生代农民工中的成功人士,讲述自己成功的经验,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学习的自信心,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的向往[5]。

3.2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内容

3.2.1增加权益教育。新生代农民工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避免伤害的发生。因此,增加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普法教育,为新生代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扩大和居住分散的特点,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权益教育。建设学习型单位,每个企业都有法律顾问,企业应协助法律顾问开展覆盖农民工群体的法律讲座,详细讲解企业和农民工建立雇佣关系的条件和程序,针对工作岗位上容易出现的纠纷矛盾,提出合理的应对解决策略。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工会是企业员工自愿、共同选举出来的组织机构,农民工通过工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因此应充分发挥工会的法律教育功能,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素质。3.2.2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新生代农民工为城市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农民工犯罪也成为城市的安全隐患。随着农民工群体的扩大犯罪案件也呈不断上升趋势,经济贫困与心理扭曲是造成犯罪的关键因素。目前,在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教育内容中,主要侧重职业技能教育,而对心理健康教育侧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因此,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健康教育而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心理档案,重点关注有潜在心理问题的新生代农民工,给予正确引导。定期举办团体活动,增进在职员工与临时员工之间的联系,拓展农民工的交际范围,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消除心理歧视的障碍。政府应组织成立专门的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惑,也可以招募志愿者深入基层,为他们提供心理辅导,答疑解惑,正确引导他们适应城市社会。3.2.3引入创业指导教育。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有很多人多才多艺。他们不甘平庸,勇于创新。但是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而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门槛又高,使他们心中过高的期望与现实的就业情况形成巨大反差。在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创业素养和创业能力,应引入创业指导教育。首先,应加强新生代农民工中等职业教育,增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新生代农民工一般接受过初级教育,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多分布在操作实践性较强的岗位,这为开展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奠定了基础,深化创业理念。其次,培训机构应完善农民工职业资格培训政策,增强创业资本。职业资格可以直观反映农民工技术水平,增强创业的自信心、说服力和竞争优势。

工民建论文篇(7)

一、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主体适格应注意的问题

(一)调解组织主体适格的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这些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这里所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符合《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之规定,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才是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确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适格主体。

(二)保证传统意义上的调解组织主体适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之前,依《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来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居住情况及人数,有的调委会还在村组(小区)设立了调解小组、在中心户(门栋)设有调解员或者门栋关照员。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二章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要确保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主体适格,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调委会的产生应当依法进行。这就是《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的“推选产生”。有些调委会虽是“推选产生”,应属产生方式违法;二是调委会委员任期必须合法。调委会委员任期与村(居)委员会任期是一致的,现实中,村(居)委员会换届时,往往容易忽略调委会的换届工作,致使形式上不合法;三是调解员的工作程序应遵守法律规定。有些村组(小区)调解员负责调解纠纷达成协议后,没有以调委会的名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没有加盖调委会印章,一旦协议无法履行时,就很难实现“司法解释”的法律意义。

(三)设立新型人民调解员会时要确保其主体适格。新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指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起来的行业性、专业性、地域性或者跨地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对这类组织的建立,《人民调解法》只有“参照”的要求,没作具体规定。那么,“主体适格”的“参照”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必须得到“认可”。设立新型调解组织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二是形式要件必须合法。诸如固定的办公场所、明确的调解人员、规范的印章文书等应符合《人民调解法》的基本规定。

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应重视的三个环节

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保证。

(一)要健全规范案件受理工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程序由矛盾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调委员会主动介入而启动。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调解,还是调委会主动介入调解,都必须遵守《人民调解法》第三条关于自愿调解的原则规定。实践中,有些纠纷当事人因对调解工作的不理解,并没有“自愿”意思表示,调委会主动介入后,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对于类似情况,我们应当视为“自愿”调解。无论是>!申请书》。如果申请事项应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的,调委会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当事人当场达成口头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委会都应当做好登记。应当特别提出的是,医疗、交通事故纠纷等新型调委会成立后,大量纠纷是以调委会主动介入启动的,当事人也愿意以这种简单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但调解过程中容易出现反复,因此调委会一定要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防止授人以“强制调解”之把柄。

(二)要健全规范案件调查工作。调查是纠纷调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调解是否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讲,调查也是一项“技术”和“艺术”含量都较高的工作。无论调解员的水平多高,都应当高度重视调查工作。由于调查的“技术”和“艺术”含量问题,现实中,调查没有也不可能有具体的规范要求或者操作规程,因此,调解员有很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本文要讲的调查工作规范,主要是指调查的基本要求。首先,调查要依法进行。调查的方式方法、调查的对象范围、调查笔录的制作等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调查材料要经过“技术”处理之后,如关键让人提供的证词,要使之以“证人证言”的面目上升为证据。其次,调查要全面展开。调查不仅要在双方当事人中进行,还要在与纠纷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中进行,纠纷的全过程,甚至细节,都应在调查范围之内。第三,调查时要注意发现和固定证据。当事人为了自已的利益,有时会隐瞒证据,也有可能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忽略证据。调查人员要善于发现这些忽略和被忽略的证据,并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固定下来。最后,要认真甄别证据。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分类整理。

(三)要健全规范调处工作。调处是人民调解办案工作的核心。人民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讲究调解工作的艺术性。实践中,调解工作除了要依法组织开展外,还应遵循“四心”法:一是细心。对于难以定性的纠纷,要坚持“慎重对待、认真办理”的原则,保证矛盾纠纷依法准确定性,杜绝错案的发生。二是耐心。有些纠纷调解的时间长,缠手反复,调解协议难以保证最终履行,需要调解员经常回访,为此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有足够的耐心。三是信心。有些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多数往往处于情绪高度冲动、不计后果的状态。处理这类纠纷常常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要求调解员不能害怕,一定要机智、果断,要树立自已一定能成功制止纠纷激化的信心。四是诚心。涉及上访矛盾纠纷多数是在公与私、群众与组织之间产生。因此,在调解这类纠纷时不能只为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去应付上访者,而应树立群众观点,以诚心去处理问题,缓和、化解矛盾,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确保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方法与途径

人民调解文书是记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民间纠纷过程及其结果的文字资料。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是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证据效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健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需要。

工民建论文篇(8)

2解决策略

1)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工民建项目施工管理中人员管理工作的执行者为管理人员,其职业素养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管理质量。针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选派有责任感、技术知识水平高且现场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前往每个施工地点以进行全权管理,并做好现场记录。而对于任职的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开展综合培训,对各层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和信息化意识,促进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和利应用互联网技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于工作中,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思想,并将互联网技术合理有效地应用于管理工作中,以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2)提高劳动用工管理的质量。为确保每一位施工作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及企业利益,避免用工纠纷,应当依据劳动法完善施工作业人员的招聘制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合同管理和人员信息管理。对于已经招收的非专业人员,应当为其以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例:为现场施工人员建立培训计划,开设安全知识讲座,增强其专业操作能力,提升其安全法制意识。同时对于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位,可为员工建立良好的培训计划,帮助其取得资格证书。

3)完善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于工民建项目施工现场,全体参与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岗位胸卡,以明确自身职责。所有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前,可进行班前安全教育以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如有可能,企业可定期安排相关活动的演习以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施工。

4)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安全管理为建筑事故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由上文可知,当前我国工民建项目管理中人员安全管理缺乏科学性及组织性,为了完善管理以降低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a.建立责任落实制度。施工现场对于安全性施工的忽视还在于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缺乏及管理人员的侥幸意识所致。因此对于应当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管理者身上,只有这样人员管理者方会有意识的去管理现场安全施工工作。同时,企业应当定期安排安全检查,以确保工程安全的万无一失。

b.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对于每一位参与工程建设的员工,在其真正参与工作前,应当进行安全施工及技术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经过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安排岗位正式参与工作。

c.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安全施工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时刻谨记安全施工流程及安全施工规范,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和执行。但是于缺乏监督的工作环境中,工作人员难免会出现疏忽和懈怠,引发安全隐患。为防患于未然,项目施工管理者应当重视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于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因疏忽而致的安全问题则及时追究责任人。而后及时作相应处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工民建论文篇(9)

为了使民用建筑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工作能够有序的进行,首先就需要一个统一的管理制度来规范管理人员的工作。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由施工单位领头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技术管理的部门,在施工现场由总工程师和先关的技术负责人经过讨论,共同制定一个符合工程要求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当工程开始了实际工作后,应该由项目部总工牵头,配合技术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参与,结合现场的实际进度和环境要求,编制一系列具有可实现性、可操作性的科学的技术管理制度。

1.2认真执行图纸会审

建筑施工规模庞大,动工后再返工耗时耗力,因此在施工前期,就要做好对图纸的审核工作。审核时要进行会审,技术人员要充分了解图纸的设计意图,确定质量合格标准,针对图纸中存在疑问的地方仔细分析,重点部位专门编制施工方案,并向现场操作人员仔细讲解,实际施工时技术人员也要在场指导。参与图纸会审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这些人员将来也将担任管理工作的主体。会审时,设计单位要向其他各方仔细讲解工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一些构造的建造目的等,积极听取各方意见,酌情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还可以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前提下,对图纸中有关执行的“四新”要求的质量标准等进行技术洽商等,以便形成书面文件用于指导工程实施。

1.3坚持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工作时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工程开工前必须要完成技术交底工作,这样才能保证参与施工的一线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熟练的完成自己工作要求的操作,并能够及时灵敏、正确的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故进行处理和补救。技术交底工作一般都是逐级进行,先由技术总工向现场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必要时可以扩大到班长、组长),然后由现场主管人员向各班、组管理人员交底,最后由班组管理人员向工人交底。班组管理人员是最基层的管理层,班组管理人员一定要向施工人员说清楚施工的任务和难点,并提出安全需求和质量要求,帮助施工人员更好的完成工程建设。

1.4材料检验与质量控制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较大,使用的材料种类众多,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就必须做好材料检验与质量控制工作。建设单位在事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可以指定某一家材料供应商的材料,也可以由施工单位来选择供应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明确写出材料的数目、质量要求,并注明违约的惩罚措施。材料进场前要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检查材料的使用说明、保存说明、生产许可证、生产批次等说明书。对于一些需要进行重复检查的材料,检验过程应该有监理单位在场,将检测材料送往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所有检验合格后材料才能进场或入库。

1.5重视技术安全管理

技术管理工作应该从细节着手,过多的管理措施未必全部奏效,只有保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种安全措施被彻底的执行,才能使危险降到最低。为此,必须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让参与生产建造的每一个管理人员都负起责任,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必须对相关负责人有所惩戒,并进行及时的补救。安全故障可能造成许多经济损失,如电梯口、通道口、楼梯等位置,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处理,设置相应防范措施,在现场进行施工的人员必须要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免发生危险。

工民建论文篇(10)

1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内容

首先,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施工人员是整个建筑施工现场的核心所在,对于施工人员的管理主要是施工人员的选择,施工人员所受教育程度以及对施工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在某一建筑工程项目中标后,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规模和特点选择施工人员,并且要设立项目经理部,对每个施工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安排,还要激发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其次,对施工设备的管理[1]。施工设备是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求对施工设备进行合理安排,比如高层的建筑施工中对于塔吊型号、塔吊臂长的选择等,不仅要保证能够满足施工的需求,还应该考虑到节约成本,在施工过程中应该随时的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避免发生事故。最后,对建筑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原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整个建筑物的质量,也就是说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也就是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采购人员应该严把采购原料大关,选择质量好的、合格、价格最低的原材料,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节约成本,无论在运输过程中,还是在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后,都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有损坏,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保证原材料的质量问题。

2探究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加大了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但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建筑物的质量安全,所以在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要时刻警惕其出现的问题,建筑的工程质量得到保障。第一,建筑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上文能够知晓,建筑材料在施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有的建筑施工现场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建筑材料的管理做得并不到位。比如采购人员忽视了对材料供应商的调查[2],不了解材料市场的行情,使得购买回来的材料不能物尽其用,还损失大量资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并没有对材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导致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还给建筑项目工程带来了安全隐患。第二,施工现场人员的素质较低。人员是建筑施工的关键,但是目前很多的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素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建筑企业并没有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导致管理人员缺乏质量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人员缺乏专业的施工技能,难以保证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甚至影响了整个建筑项目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三,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在质量管理方面,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建筑企业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并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正确指导,质量管理都是根据之前的经验进行,在实际的建筑施工中出现突发事件后,难以凭借之前的经验进行处理。那么这就给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威胁。此外,还有在施工过程中忽视了对现场质量的检测,并没有对施工现场的材料以及成品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是检测结果存在虚假情况,进而难以实现对建筑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控制。

3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完善措施的探讨

在建筑施工中,建筑现场的质量管理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给建筑的质量带来了威胁,甚至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要严格的对待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第一,严格控制材料质量合格。为了保证施工原材料的合格,采购人员必须要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进场验收以及现场检查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采购的时候采购人员应该对市场环境进行考察,选择质量可靠的供应商进行原材料采购[3],并在原材料的运输过程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加强对进场原材料的检测,以及进行现场验收,从而保证材料的合格。第二,提高对施工现场人员综合素质的管理。建筑企业领导应该定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让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对做得好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实施奖励。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选择综合素质高的施工团队,保证建筑物的质量。第三,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对于工业和民用建筑而言,质量是其根本,同时也是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重大目标,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过程中,应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严格检查竣工交付的建筑工程质量,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在施工之前,应该积极的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加大对质量检查、监督的重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奖罚措施。第四,加大对整个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监控。建筑企业应该对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也就是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预防控制,将可能发生的事故扼杀在萌芽时期,在实施过程中对施工材料、施工人员以及施工设备等方面进行质量管理,这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后[4],应该对建筑物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多次检查,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避免以后再次出现同样错误。第五,加强施工进度的控制。控制施工进度也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在项目实施初期严格编制进度计划时,就应该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了解,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合理的计划,妥善安排施工的每一步骤。还应该在建筑企业招标的时候,根据相关具体情况确定建筑物的计划工期,并提供合理的计划安排,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建筑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施工的每个阶段都按照计划完成,保证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能够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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