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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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篇(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篇(2)

《护士条例》明确确定了护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建服务等权利,但也明确提出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履行的义务。《护士条例》放宽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的条件,并延长了护士执业证的有效期,这些都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们护士的权益,使护士能更安心于工作,解除了护士的后顾之忧。

《护士条例》明确规定了执业护士变更工作地点的方法及程序,使护理人员之间交流与互动更为方便,有利于护理人员之间的协调和学习,并将对护理工作人员在职培训列入《护士条例》,把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人文素质提上了议程,我们更应该用精湛的技艺,精细的护理去满足病人的需求。

篇(3)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人员聘用制度的执行,医疗机构重医疗,轻护理的现象普遍存在,随意减少护士职数,降低人员使用成本,使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的保障,导致护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理人员的流失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的实施,为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送来了一盏指引方向的明灯。新疆博湖县人民医院通过组织学习《护士条例》相关条款,结合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实施,院领导充分认识到护理人员的不稳定严重制约医疗质量的发展。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如何紧密围绕公立医院改革中心工作,积极引导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如何稳定护理人员的思想,强化护理工作内涵及外延建设,使护理人员以良好的形象和娴熟的技术,创造一流的护理服务品牌,确保护理工作与医院建设同步发展,成为发展工作的重点[1]。现将实施措施及要点体会报告如下。

1 稳定是做好工作的基础

结合我院护理人员结构特点,健全以人为本的护理管理激励机制。充分尊重、理解护理人员,关心解决护理人员的生活及各种需求,最大限度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其潜能。以人为本,以情留人,以事业拴人是稳定聘用护理人员的关键。建立畅通的专业职称申报和晋升考核路径,从源头上解决聘用护士的后顾之忧。为已签定劳动合同的护士办理养老统筹金、失业金、社会医保基金,享受孕期产假,带薪假期。节假日的福利待遇与在职工同工同酬。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空间,创造条件,满足年轻护士的生活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爱好及长处,定期开展活动,丰富年轻人的业余生活。

2 提供发展空间,大胆提拔使用

医院对思想素质好、综合业务水平能力强的护士,护理部有计划地分批外送学习进修。在护士长的选拔上,实现与在职护士公平竟争的局势,体现聘用护士优者上的局面。在科室的主力军方面,呈现出聘用护士占优势的局面,为聘用护士提供了施展自我才华的平台。提供机会,参加各种人事进编考核,给予合情合理的“人性化”关怀。

3 实施“晋档调薪”的管理模式,优化稳定聘用护理队伍,收效明显

实施年度考评制度,从德、能、勤、技四个方面综合量化考评每一位护士,分别界定为优秀(20%)、称职(40%)、基本称职(35%)、不称职(5%),作为晋档调薪的主要依据。按照护理部制定的“年度聘用护士晋档、调档、续聘工作实施方案”,首先通过科室开展专业理论、操作考试、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工作的同时,护理部做好全院护士年度护理操作及理论知识考核、全院投诉、患者意见反馈、护理差错、出勤率、夜班数、年度学分及论文等数据的统计工作,最后通过院部考评的程序,依据相关数据及相关规定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并在全院公示3 d,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考评优秀者晋档,称职者调档,基本称职者依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增资,打破了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年限长短一个样”的局面,进而提高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并稳定了护理队伍。

4 效果

护理队伍日渐稳定,优胜劣汰的竞争趋势日渐成熟,充分减轻了护理部的工作压力。护理质量得到提高,聘用护理人员成了我院临床一线的“主力军”。聘用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爱岗敬业的精神得到了升华。

篇(4)

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以及医疗保健需求水准的不断提高,各种类型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护士作为直接责任者或作为被投诉人对象的医疗纠纷在不断的增加,尤其是综合内科危重病人多,老年病人多,是易发生医疗纠纷的高风险科室之一。因此必需找出可能出现风险的微小苗头,对与患者发生矛盾、纠纷、投诉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护理常规是防范护理缺陷的最基本保证,护士必须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掌握护理常规,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在进行护理活动中及时纠正违规的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 必需加强护士自身的专业理论技术知识及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

我院定期及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及技能考核,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1)我院每年年底进行理论及操作考核,高、低年资各为一组,评出全院前6名,科室总成绩前3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大家的学习意识;(2)5.12组织护理心得演讲,知识抢答,技能比武等丰富大家的文化生活;(3)每周护士长对基础与专业知识进行提问,每月进行科室月考;(4)护理部下科室抽考。只有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有效地指导康复训练,真正提高护理水平。

2 加强护理管理及提倡相互协作

护士长是基层的管理者,必须将护理安全管理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合理排班,高、低年资护士合理搭配,节假日尤为重要。加强带教的责任心,带教老师对护生要真正做到放手不放眼。应用管理手段,合理分工,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技能和经验。并能够营造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有利于护理安全[1]。鼓励护士间的相互协作精神尤为重要。要求鼓励和培养护士间的团队精神,倡导在繁忙工作中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弥补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防范护理差错的发生[2]。

3 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安全责任感

护士值班巡房时,如发现病人不在病床上,应先到洗手间察看,到病人可能活动的地方察看,做到对所有住院病人的动态和病情掌握心中有数,尤其重视夜间的巡视。在日常的病房巡视中,护士应养成敏锐的安全触觉和提高随机安全宣教的能力[3]。

4 重视护理文书的准确及及时的书写

护理文书是真实记载病人病情和护理措施的客观资料,是医疗诉讼中的法律依据,护理记录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是病人可复印的资料,因此书写必须真实、准确。要做到准确描述必须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病情观察能力,避免与医疗文书不一致,避免对重要观察数值进行改错,避免出现非专业术语。

5 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沟通技巧

在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做到“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 进行护患沟通、情感沟通,接待病人及家属要热情真诚、态度和蔼。在交流中,要讲究语言的艺术性,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对护士信任,产生安全感。配合医生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必要的解释,避免套用生硬的医学术语,使其对病情危险性与各种检查的必要性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对不良预后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将各种操作的必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作简明扼要的解释,可能的情况下由患者或家属决定是否接受,避免因沟通不当引发纠纷。

6 尊重病人隐私

我院已对《条例》有关保护患者隐私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如规定护士在为住院患者打针换药过程中,必须把挂帘拉上与其他患者隔开;护士与护士之间交接班时只能谈及患者护理工作方面的事宜;患者本人的某些生理特征护士不能告诉其他住院患者;未经允许患者的所有医、护信息护士不能向外泄漏等。此外,在护士教学上也强化了保护患者隐私教育的内容,促使护士尊重、关心、爱护患者。 保护患者的隐私,不仅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而且有利于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真正为患者营造一个更放心、称心的医疗环境,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4]。

为了更好维护护理人员的权益,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不断促进医院护理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需深入学习新《护士条例》,做好医疗护理安全工作。其中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是前提,加强防范是关键,提高素质,技术,经验是核心,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是基础。这些就要求护士必须不断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及时对护理工作中有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与病人协商并共同分析利弊,尊重病人的意愿,满足病人的诊治要求,使病人在理解、配合、支持的情况下,主动接受风险、承担风险,从而密切护患关系,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总之,护理工作将按照,《护士条例》中规定的方向健康有序地发展,这对我院加强护理队伍建设,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增进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进一步保证了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

参考文献

[1] 文 慧.浅谈护理安全与缺陷防范[J].实用医用杂志,2006,13(13):2369~2370.

篇(5)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对护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士的工作不再只是打针、发药,健康教育、心理护理、专科护理等已成为护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医学模式的转变也要求护士要从生物、心理、社会的观念出发,满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需要。这就更加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规范和明确护理工作行为,以提高护理工作质量,新出台《护士条例》正当其时。

新的《护士条例》将于XX年5月12日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护理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反映新时期、新形势对护理工作的新要求;是促进护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对于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篇(6)

《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保障医疗安全,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我县护理事业的发展。

为探讨实施《护士条例》的有效途径,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护士条例》实施现状、存在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结果表明,实施《护士条例》中的存在问题逐步解决,认真地分析研究和合理化的建议是实施《护士条例》的重要保障。

我县护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我县位于苏北沿海中部,土地总面积2776平方公里,总人口96.33万,农业人口86.4%。全县有17个建制镇,分别设有1所中心或镇卫生院,在县城设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所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1所。

近年来,我县农村基层护理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①农村基层护理队伍有所增强:2008年底,全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注册护士413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6.8%。设置床位1566张,床护比1:0.26。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占护士总数的81.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士占护士总数72.2%。②护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患者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辅助检查有人指导、治疗护理有叮嘱、出院回家有人送。③注重打造护理服务品牌:县人民医院开展了集医院式、宾馆式、家庭式为一体的“3H”护理服务,推行分层分级护理,改善住院条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护士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县护理工作的变化

依法执业意识得到加强:我县认真落实护士准入管理制度,及时为护士办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换证等手续,确保护士持证上岗,依法执业。护理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得到有效落实,护理文书的书写和管理更加规范。

护士的工作条件得到了改善:⑴住院条件普遍改善:近年来,我县通过省厅专项资助和自筹资金,对镇卫生院原有病房进行了改造,至2011年,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6074.68万元,17个镇卫生院全部建起病房楼。病房设有卫生间,安装了电视、空调,设置了传呼系统和中心供氧,改善了住院条件,有利于护理工作的开展。⑵统一配置了基本护理设施:①基础护理设备齐全:县乡两级医院根据护理质量考核标准,配备了“五机八盘”,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了基础护理工作到位。②急救护理设备性能良好,急救车定点放置,急救药品齐全,急救器械性能良好,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始终处于一级备用状态,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③具有一定的专科护理能力:镇卫生院配备了呼吸机、洗胃机、输液泵、心电监护仪等护理设备,提高了卫生院的护理能力和水平。⑶办公条件逐步升级:县级医院引进了HIS管理系统,护理文书、医嘱处理等实行了一体化的网络管理,至2011年6月底镇卫生院全部引进了电子病历系统,提高了护理工作效率。

护士待遇得到提高:①镇卫生院护士长与医疗科主任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岗位津贴;②提高了聘用护士的工资待遇,为聘用护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在编人员同等享受,工资提高幅度近40%。③在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在临床一线岗位的护士。改变了原来将护理中、高级职称岗位调整给医生的不正常现象。

护理技术得到提升:①建立了“三基三严”考核训练制度。除加强理论培训考试,还注重操作技能的训练。2005年起,我局每年都开展1次护理人员操作技能竞赛。②学历教育全面普及:全县广大护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教育,参加学历继续教育,努力提升学历和工作能力。③加强了护理人员的进修培训:县卫生局专门制定了基层卫技人员轮训方案,由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轮训计划,安排医护人员到县人民医院免费进行3个月的轮训。

实施《护士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卫生院护理工作职能定位不清:乡镇卫生院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功能,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目前部分乡镇卫生院正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其护理模式也应为社区居民提供符合社区人群健康服务需要的多样化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008年底,我县乡镇卫生院核定床位766张,卫技人员750人,注册医生375人,注册护士165人,床护比1:0.22。县直医疗单位核定床位800张,注册医生434人,注册护士248人,床护比1:0.31。

同时非护理工作任务侵占了护士的时间:在医院里,护士是“万金油”,没人愿意做的工作都是护士去做,加之后勤支持系统不够到位,护士从事非专业性事务性劳动较多。除了治疗外,护士为了完成这些琐碎事务,影响了护士对患者的直接护理,也制约着护理质量的提高。

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一方面国家取消了毕业生统配;另一方面又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招用临时工、合同工,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补助等方面又不予承认,使用人单位陷入两难境地,所以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护理人员结构不够合理:①年龄结构不合理:我县在职护士中45岁以上213人,占总数的51.6%,30~45岁137人,占总数的33.2%,30岁以下63人,占总数的15.2%。护理队伍老化。②职称结构不合理: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中高级职称18人,占护士总数4.4%,中级职称280人,占护士总数67.8%,初级职称115人,占护士总数27.8%。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结构,与卫生部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护理人员数1:3:9,相距较大。

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与卫生院的功能不相适应:目前无论从护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还是继续教育项目都是以专科护理为主,适应的是二、三级综合医院的护理需求。而乡镇卫生需求的是综合性护理人才,既有别于二、三级综合医院,也区别于社区卫生服务。

相关建议

加快护士人才培养:卫生、教育、财政、人事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实际需求数制订招生培养计划。每年新招录的卫技人员中护理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调整医生、护士招生比例,逐步缓解护士数量严重不足的难题。

加大《护士条例》实施力度:将护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步、协调发展。建议卫生部制定出台《护士条例实施办法》,便于基层医疗机构的操作。

篇(7)

目前,手术新技术、新术式的开展,手术风险的增加,患者自我防范、保护意识的加强以及对疗效的关注,更加促使医护人员提高医疗水平及护理水平,对其可能发生的合并症或术中护理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如①手术患者日趋老龄化(年龄最大至90多岁),这类患者体质差,多数器官脏器功能不全,适应能力低,对某些常规操作耐受性差,如骨科手术中强迫、术中使用高频电刀不当导致烧伤等;②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权。这既是职业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如在为未婚女性实施宫外孕手术、流产等手术时,若随意与他人谈论,将会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等;③手术室是一个特殊的环境,抢救中或手术中除全身麻醉患者以外其他患者均处在清醒状态下,此时谈论与病情及手术无关的话题,如骨科手术中埋怨器械不好用、不合适,钢板质量有问题等,都会引起患者对手术效果的怀疑,一旦出现肢体功能恢复不理想,将会给今后医疗纠纷留下隐患。

针对以上情况,手术室护士应注意术前访视的交流工作,给患者以信任感,注意保护性语言,避免患者猜疑、恐惧或给患者造成精神伤害。对高危患者操作进行护理指导和监督,了解患者的病史及治疗资料,以对高危患者操作起到有效地提示和防范。在这里还需强调一个观察视角问题,医生做的是如何完成手术,关注的是手术过程和手术效果,而手术室护士关注的是术前准备是否到位,术中护理是否及时、有效,需采取哪些预防褥疮的措施,固定有无牵拉伤等安全问题。所以护士在做访视时,除配合医生完善术前告知签字外,还应将术中患者配合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患者有一个告知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术中及术后的护理纠纷。

2 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安全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恪守医疗服务的职业道德。”

目前,滞后的医疗管理现状与高速发展的医疗技术不相适应,存在着隐患和管理盲点,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及自我防范意识的提高,使安全管理等问题面临着严峻考验。护理管理者应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查找评估安全管理的误区、盲点,根据安全需要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如:①查对制度,可避免接错患者、开错刀、输错血、用错药等;②在手术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常规化操作程序中提高防范护理纠纷的能力;③在手术配合、感染的控制、器械设备安全、环境区域的流程控制中保证护理安全。做到有章可循,使每个护士都应意识到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真正树立起保护手术患者就是保护自己的职业意识。

3 术中护理记录的书写及材料归档

篇(8)

中医护理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特点。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建立,随着临床护理学的进一步完善,中医护理中的特色,将会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中医护理。提高中医护理水平,发挥中医护理特色和优势,注重中医药技术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中医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中医病房要按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要求,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专科护理,加强中医护理在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养生康复中的作用,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加强中西医护理技术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医护理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中医护理也像其他专业一样既充满了机遇,也充满了挑战。为进一步提高中医护理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动中医护理工作扎实、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对我院护士进行了中医护理知识和操作的认知与态度问卷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28名被调查者是我院护士,均为女性,年龄31.98±6.02岁(22~48岁);护龄10.80±7.50年(1~29年);学历:中专76名,大专38名,本科15名;职称:副高3名,中级55名,初级70名;岗位:护士长20名,责任护士56名,其他52名;科室:外科56名,内科60名,其他科室14名;中医护理教育背景:系中医院校毕业者3名(2.3%),参加为期1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者4名(3.1%),其余参加我院组织的中医护理培训者121名(94.5%)。

1.2 方法 制作“枣庄市王开传染病医院护士对中医护理知识和操作的认知与态度调查表”,包括被调查者的背景材料、中医护理相关知识及操作的可行性与掌握程度(非常认同5分,比较认同4分,一般3分,不太认同2分,不认同1分);中医护理项目开展情况(是、否)等。请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相应条目及答案上打钩,答完后一并收回。共发放调查表140份,收回138份,回答完整128份,有效率92.8%,所有数据采用SPSS12.0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对中医护理的认知与态度 结果显示护士对中医护理的必要性认可度较高,得分率在64%~96%(得分率=得分均值/满分值),尤其对生活起居、情志调护、饮食调护、即病防变、养生保健、中医护理操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积极性较高,得分率70%以上,而掌握程度处于中等水平,得分率54%~65%;对辨证施护和中医护理书写2项认可度相对较低;必要性、可行性、积极性及掌握程度间均呈正相关,相关系数(r)在0.41~0.57之间,有统计学意义(P

2.2 护士对中医护理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分别从职称(中高级与初级)和学历(本科与大中专)两方面对128名护士在中医护理知识:辨证施护、生活起居、情志调护、既病防变、饮食调护、养生保健、中医护理书写及中医护理操作等方面掌握程度进行比较发现,中高级职称人员对辩证施护、即病防变、中医护理书写和操作的掌握程度高于初级职称人员;本科学历人员对辩证施护、生活起居、情志护理、即病防变、中医护理书写和操作的掌握程度高于大中专学历者。

2.3 对中医护理操作项目的认知、掌握与运用情况 中药湿敷、刮痧、穴位按摩、水针、穴位敷贴、中药灌肠、中药雾化、中药熏洗、中药敷脐、拔罐、耳穴埋豆等项目适合护士开展的认同率达50%以上,并且刮痧、穴位按摩、中医湿敷、中医灌肠、穴位敷贴、水针、中药雾化等操作项目掌握率也在50%以上,中药湿敷、中药灌肠2项目被50%以上的护士临床运用,其他项目运用较少。认为影响中医护理操作开展的主要因素是:护士中医护理知识不足122人(95.3%),护士人力不足119人(93.0%),医生不开遗嘱95人(74.2%),不能收费89人(69.5%),缺乏设施仪器84人(65.6%)等,详见表2。

3 讨论

3.1 中医护理知识与操作现状分析

3.1.1 护士对中医护理的认可度比较高 调查结果显示,护士对生活起居、情志调护、饮食调护、既病防变、养生保健、中医护理操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积极性较高。这与中医护理以中医基础理论为指导,针对不同病情,应用“标本缓急”、“同病异护”、“异病同护”、“正护反护”、“三因制宜”、及“预防为主”等原则进行护理,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天人相应的整体观,以及中医护理操作不需要特殊的仪器设备,简便易行、直观安全、收费低廉、创伤小、见效快,极大地迎合了患者的需求,而深受患者喜爱和护士的肯定有关。

3.1.2 护士对中医护理掌握程度处于中等水平 调查结果表明护士对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与运用处于中等程度,这与护理人员的中医护理学基础较为薄弱有关,我院是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仅有5.5%的护士毕业于中医院校,或接受系统的西学中培训,绝大部分毕业于西医院校,加之中医院校教育也大多定位于中西医结合方向,中医护理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临床实践存在诸多不足,导致护理人员的中医护理三基知识和临证能力较为薄弱,尤其是辨证施护和中医护理书写的认知与掌握程度较低。

3.1.3 系统培训有利于中医护理临证能力提高 调查结果表明中高级职称人员对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优于初级职称者,这与护理部制定并落实中医护理相关理论与技术培训计划,每年举办“中医护理三基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组织中医护理科研和教学,培训并实施中医护理操作项目等,提高了中高级职称护理人员的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有关。而中医院校毕业生均为本可学历,对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优于大中专学历者。

3.1.4 影响临床中医护理运用的因素 多大数中医护理操作项目被认同为适合护士开展,并且刮痧、穴位按摩、中药湿敷、中医灌肠、穴位敷贴、水针、中药雾化等操作项目掌握率在50%以上,但仅中药湿敷和中药灌肠2个项目被50%以上的护士临床运用,提示中医护理操作项目的临床开展不如护士对其的掌握。主要原因是护士人力不足,医生不开医嘱,不能收费,缺乏实施等因素有关。目前护士严重缺编,忙于完成治疗性护理任务,而中医护理操作一般需护士持续在病人身旁操作20~30分钟,且绝大多数中医护理项目未列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影响医护人员实施中医护理操作的积极性,也影响医院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投入。

3.2 建议

3.2.1 培养高级实用型中医护理临床、教学、科研人才

中医护理教育应该在坚持中医护理特色的基础上,进行教育层析、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西医护理教育增加中医护理基本知识与操作技术内容;中医院或中西医结合医院可先在中医特色浓厚的病区进行中医护理模式病房试点,培养中医护理专业护士,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为全面推广中医护理技术打下基础;尽早着手培养中医护理专业护士,建立中医护理专业护士认证制度,成立资格认证机构,举办规范、系统和实用性强的继续教育和专科护士培训项目,使中医西医护理知识与技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发挥中医护理在老年病、慢性病、预防、康复、保健等领域的作用。

3.2.2 加强中医护理许研究与立法 目前中医护理的科研项目少、科研能让层次低,大多是对现有的护理方法或护理技术的临床疗效的回顾性总结,缺乏深层次的、前瞻性的、大样本的随机对照研究,这与中医护理学科定位不清,缺乏科研意识、科研组织管理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等有关。虽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度中医护理技术操作做了规定,但与针灸学、推拿学等存在诸多重叠、交叉,《护理条例》也未对中医护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中医护理技术的范畴、界定、执行中医护理操作的从业资质等均需要中医护理工作者进行系统研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用法律行使予以明确规定。要运用循证护理理论与方法,加大中医护理知识的宣传,尤其是中医护理在慢性病防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中医护理学科地位和工作质量。

3.2.3 加强中医护理适宜技术的推广与运用 护理技术操作以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为管理的目标,保证其有统一的质量和标准,从而对护理行为起到基础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常用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评分标准进行科学研究;积极争取将中医护理操作项目列入诊疗项目和医疗收费项目中,促进中医护理事业健康、规范、科学、有序的发展,保护护士的合法权利,避免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祖国传统医药学以其简、便、验、廉的特点,在治疗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慢性病等方面所体现出独特优势。因此,应加强中医护理队伍建设、用循证护理原则确认临床护理疗效,积极开展中医护理培训,研究与推广,使中医护理技术更科学、安全和有效,促进中医护理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穆兰,陈学建,张诗文.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7,27(1):45-46.

[2]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J].中华护理杂志,2012,69,(3):282-283.

篇(9)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菜、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第二章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县域规划、村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条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外,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控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南征用、占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严禁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开发。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业集体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地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篇(10)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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