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4:13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篇(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护士条例篇(2)

《护士条例》明确确定了护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建服务等权利,但也明确提出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履行的义务。《护士条例》放宽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的条件,并延长了护士执业证的有效期,这些都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们护士的权益,使护士能更安心于工作,解除了护士的后顾之忧。

《护士条例》明确规定了执业护士变更工作地点的方法及程序,使护理人员之间交流与互动更为方便,有利于护理人员之间的协调和学习,并将对护理工作人员在职培训列入《护士条例》,把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人文素质提上了议程,我们更应该用精湛的技艺,精细的护理去满足病人的需求。

护士条例篇(3)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对护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士的工作不再只是打针、发药,健康教育、心理护理、专科护理等已成为护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医学模式的转变也要求护士要从生物、心理、社会的观念出发,满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需要。这就更加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规范和明确护理工作行为,以提高护理工作质量,新出台《护士条例》正当其时。

新的《护士条例》将于xx年5月12日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护理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反映新时期、新形势对护理工作的新要求;是促进护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对于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护士条例篇(4)

当前护理工作任务艰巨,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二是护患关系紧张、缺乏沟通交流;三是部分医疗机构轻护理,重医疗,护患比例失调,致使护理工作的运转不良。医院护理人员管理的难题主要集中表现在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上。

1 护士条例对医院护理人力资源配置的意义及影响

1.1 《护士条例》颁布的意义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对医院护理人力资源配置及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意义深远。《护士条例》规定医院护士的配备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四川省要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医院护士配备标准为1∶0.4(患∶护),国家规定在三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1.2 护士执业应具备的条件 配置执业护士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理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配合医生完成各种医疗救护。

2 当今护理人员配置比例的现状

2.1 护士人力资源短缺 在现今医疗体系中,多数医院及卫生机构都没按条例规定标准配备护士,往往只重视医师的配备和管理,忽略对护士的对口管理,尤其在三甲医院和更高级医疗体系中,病患人数远远超出需要的护士比例。在护士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机制上我国明显落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还落后于某些非洲国家。目前我国的高级护理人才极其短缺,比例严重失调,大多数医院仅仅在各科室配备有专业对口的护士1至2名,远不能达到优质护理服务的需求和标准。

2.2 护理管理人才稀少 资源配置不合理,机关管理和护理部门人数相对集中。普通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急需提高,基层科室缺乏相应管理人才,仅仅由护士长一人担当科室护理管理的重任,这不仅加重护士长的日常工作量,还使科室正常的护理工作的运转不能实现良性循环,造成人才资源配置浪费,人力成本上升。这些都给医院及各级卫生机构领导部门提出了管理和思考难题,怎样在人力配置和管理上有针对性的摸索出一条有效方法和途径,将是现代医院卫生管理部门尤其是护理部门必须面对的现实。

2.3 编外护理人员增多 医院的护理队伍在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中新老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护士队伍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为降低护士人力成本,医院大量减少正式编制护士,增加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而这些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已成不争的事实。这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并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与团结,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护理服务。部队医疗体系中由于近年开始实行非现役文职护士制,目前普遍存在科室正式编制军人护士和非现役文职护士及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同时存在的局面。在三种体制下的护理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就更加重要,要重视从心理契约视角探索三种体制并存下的激励机制[1]。协调发展和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平衡利益冲突。必须首先理清各种矛盾发生的原因,搞清管理思路,实现从上到下的管理模式,不能搞一刀切,要广泛征求护士的意见,对合理化建议和可实施性的措施要积极采纳,对有意从事管理工作的要大力扶持,积极支持,政策要透明和亲和,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模式和措施,实现“管理对口、管理正规化、管理量化、管理透明化”。护理专业毕业生尽量安排在临床一线从事护士的临床工作,在对口上力争达到学啥专业就搞啥专业。在管理过程中人人有责,人人都参与,相互监督,取长补短,不搞一言堂,实现管理透明,设立奖罚机制,鼓励广大护士积极参与护理管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把护理长效实绩纳入实时考核评价中,真正实现管理的公平合理竞争和公开透明。

2.4 多种原因导致护理质量不高 少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没有完全付诸行动,对患者态度不热情。部分护理工作简单化,忽视主动观察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工作,缺乏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与病人的沟通与交流不够。一些医院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人数,护患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个别医院的某些管理人员认为护士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而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工作发展没有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于护士总体比例少,病人需要不能满足,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医院开始转移病人花钱聘请护工,这虽然暂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给危重病人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使护士本因履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给医疗安全带来很多的隐患。

3 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方法

3.1 应当积极按要求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要努力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与素质[2],力争完成护士配备标准。积极保障护士合法权益,积极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医院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医院或卫生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高年资护士指导下开展工作。

3.2 实施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单位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有情况属实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情况通知投诉人。在护理管理上要宽严并进,奖罚共存,既要考虑道德原则与效益原则的关系,又要考虑严格有序与宽松和谐的关系[3]。首先要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措施;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举一反三,不能照搬照学别人的管理方法,要本着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取舍;第三就是要逐渐取代传统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向世界先进国家的护理管理模式靠近并逐步融合。这需要我们的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汲取经验,勇于探索,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改进,为维护护理管理的权威不懈努力。

3.3 加强护理伦理学教育,强化慎独修养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护理人员文化起点较低,一般的强调、讲课不可能改变已形成的道德意识。因此,护理管理者应对护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伦理理论教育,帮助护理人员定好人生坐标。即使在个人独处的时候,仍能自觉坚持护理道德信念,恪守护理道德规范。

3.4 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护理安全。《护士条例》的出台给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的配置及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医院按照条例要求,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将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护理质量、患者安全。《护士条例》的出台将极大激发广大护士工作的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管理、护理职业工作。我们的护理事业才能更加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满足。

参考文献

护士条例篇(5)

2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的基本情况

测验总分(25.20±8.74)分;各子项得分:政策与总则分(6.00±2.45)分,权利和义务分(6.17±2.59)分,法律责任分(5.89±1.94)分,其他条例分(7.14±2.80)分。2.3影响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的因素分析:分别以测验总分、政策与总则分、权利和义务分、法律责任分、其他条例分为因变量,以年龄、工龄、职务、文化程度、是否带教、培训次数为自变量,进行测验总分及各项得分影响因素的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进一步对因变量中文化程度、培训次数做相关分析,结果显示:文化程度与培训次数两因素之间呈负相关(r=-0.43,P<0.05),提示文化程度程度越高,参加培训的次数越少。这与医院近年来逐渐引入本科、硕士研究生护理人才的实际相符合:高文化程度护士入院时间晚,则参加培训的次数越少。2.3研究对象参加培训次数及培训次数不同时的测验得分情况:根据培训次数的不同,分别计算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结果见表2。

3讨论

3.1增加培训次数有利于提高护士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

重复学习能够不断提高对学习项目的记忆,使学习项目变得更加明确、清晰,降低错误率,而对大脑中的知识的重复提取,对学习和长时记忆的保持有强大的促进作用[1~2]。本组测验总分及各项得分影响因素的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也显示:培训次数是护士对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程度的主要影响因素。

3.2承担临床带教任务促进护士对专业法律责任知识的掌握

承担临床带教任务的护士,在带教过程中遇到涉及专业法律相关(尤其是法律责任)问题时,需要对带教的学生进行详细的说明或阐释,促使带教教师对法律知识不断地学习、扎实掌握,同时又需要不断对大脑中存储的知识进行重复提取和应用,从而促进了其对知识的准确掌握和长时记忆。研究结果也表明是否带教是法律责任部分高低的主要影响因素。

护士条例篇(6)

《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保障医疗安全,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我县护理事业的发展。

为探讨实施《护士条例》的有效途径,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护士条例》实施现状、存在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结果表明,实施《护士条例》中的存在问题逐步解决,认真地分析研究和合理化的建议是实施《护士条例》的重要保障。

我县护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我县位于苏北沿海中部,土地总面积2776平方公里,总人口96.33万,农业人口86.4%。全县有17个建制镇,分别设有1所中心或镇卫生院,在县城设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所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1所。

近年来,我县农村基层护理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①农村基层护理队伍有所增强:2008年底,全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注册护士413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6.8%。设置床位1566张,床护比1:0.26。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占护士总数的81.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士占护士总数72.2%。②护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患者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辅助检查有人指导、治疗护理有叮嘱、出院回家有人送。③注重打造护理服务品牌:县人民医院开展了集医院式、宾馆式、家庭式为一体的“3H”护理服务,推行分层分级护理,改善住院条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护士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县护理工作的变化

依法执业意识得到加强:我县认真落实护士准入管理制度,及时为护士办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换证等手续,确保护士持证上岗,依法执业。护理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得到有效落实,护理文书的书写和管理更加规范。

护士的工作条件得到了改善:⑴住院条件普遍改善:近年来,我县通过省厅专项资助和自筹资金,对镇卫生院原有病房进行了改造,至2011年,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6074.68万元,17个镇卫生院全部建起病房楼。病房设有卫生间,安装了电视、空调,设置了传呼系统和中心供氧,改善了住院条件,有利于护理工作的开展。⑵统一配置了基本护理设施:①基础护理设备齐全:县乡两级医院根据护理质量考核标准,配备了“五机八盘”,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了基础护理工作到位。②急救护理设备性能良好,急救车定点放置,急救药品齐全,急救器械性能良好,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始终处于一级备用状态,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③具有一定的专科护理能力:镇卫生院配备了呼吸机、洗胃机、输液泵、心电监护仪等护理设备,提高了卫生院的护理能力和水平。⑶办公条件逐步升级:县级医院引进了HIS管理系统,护理文书、医嘱处理等实行了一体化的网络管理,至2011年6月底镇卫生院全部引进了电子病历系统,提高了护理工作效率。

护士待遇得到提高:①镇卫生院护士长与医疗科主任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岗位津贴;②提高了聘用护士的工资待遇,为聘用护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在编人员同等享受,工资提高幅度近40%。③在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在临床一线岗位的护士。改变了原来将护理中、高级职称岗位调整给医生的不正常现象。

护理技术得到提升:①建立了“三基三严”考核训练制度。除加强理论培训考试,还注重操作技能的训练。2005年起,我局每年都开展1次护理人员操作技能竞赛。②学历教育全面普及:全县广大护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教育,参加学历继续教育,努力提升学历和工作能力。③加强了护理人员的进修培训:县卫生局专门制定了基层卫技人员轮训方案,由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轮训计划,安排医护人员到县人民医院免费进行3个月的轮训。

实施《护士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卫生院护理工作职能定位不清:乡镇卫生院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功能,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目前部分乡镇卫生院正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其护理模式也应为社区居民提供符合社区人群健康服务需要的多样化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008年底,我县乡镇卫生院核定床位766张,卫技人员750人,注册医生375人,注册护士165人,床护比1:0.22。县直医疗单位核定床位800张,注册医生434人,注册护士248人,床护比1:0.31。

同时非护理工作任务侵占了护士的时间:在医院里,护士是“万金油”,没人愿意做的工作都是护士去做,加之后勤支持系统不够到位,护士从事非专业性事务性劳动较多。除了治疗外,护士为了完成这些琐碎事务,影响了护士对患者的直接护理,也制约着护理质量的提高。

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一方面国家取消了毕业生统配;另一方面又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招用临时工、合同工,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补助等方面又不予承认,使用人单位陷入两难境地,所以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护理人员结构不够合理:①年龄结构不合理:我县在职护士中45岁以上213人,占总数的51.6%,30~45岁137人,占总数的33.2%,30岁以下63人,占总数的15.2%。护理队伍老化。②职称结构不合理: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中高级职称18人,占护士总数4.4%,中级职称280人,占护士总数67.8%,初级职称115人,占护士总数27.8%。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结构,与卫生部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护理人员数1:3:9,相距较大。

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与卫生院的功能不相适应:目前无论从护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还是继续教育项目都是以专科护理为主,适应的是二、三级综合医院的护理需求。而乡镇卫生需求的是综合性护理人才,既有别于二、三级综合医院,也区别于社区卫生服务。

相关建议

加快护士人才培养:卫生、教育、财政、人事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实际需求数制订招生培养计划。每年新招录的卫技人员中护理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调整医生、护士招生比例,逐步缓解护士数量严重不足的难题。

加大《护士条例》实施力度:将护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步、协调发展。建议卫生部制定出台《护士条例实施办法》,便于基层医疗机构的操作。

护士条例篇(7)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的工作内容1、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护理技术操作,做到稳、准、轻、快、敏捷。操作时不能强迫、恐吓,以消除病人恐惧感,保持愉快的情绪,能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吵。

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治疗及采集检验标本;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

护士条例篇(8)

2011年3月7日闸北区卫生局监督员对本区某个体口腔诊所监督检查,检查时该诊所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GH0022310108919605,有效期:自2009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发证日期:2009年1月28日。查见有2台口腔治疗椅,在消毒间查见一名身穿白大衣的人员梁某某正在进行口腔器械高压消毒。在消毒间操作台上查见《压力蒸汽灭菌器工艺、化学监测记录表》,2011年2月14日―22日的操作者签名均为梁某某,当场未能提供梁某某的护士执业证书。经查梁某某为该诊所聘用人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即从事消毒工作。本局认定该诊所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2 案情处理

本局认定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 案件分析

本案违法主体明晰,但在案件讨论中,适用违法案由有不同意见。

3.1 应按《护士条例》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案处理。

对于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认定其从事了“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梁某某尽管没获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她仅仅从事口腔器械消毒工作,没有直接为病人进行注射,输液等护理服务行为,不应认定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工作,这是传统的概念。通常护理常规工作分直接为病人服务和间接为病人服务,以前重视直接为病人服务护理工作,忽视间接为病人服务的护理工作,口腔器械的消毒工作就是间接为病人服务的护理工作,这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病人的健康。2010年8月2日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强调口腔诊所至少配有一名护士,院内感染质控专家,制定医务人员必读手册,内有章节是口腔诊疗消毒隔离制度。因此可认定梁某某是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工作。

3.2 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处理

护士条例篇(9)

为了提高护士在病例汇报的完整性和专科性方面的能力,我科施行在护理早交班中进行病例汇报,取得一定成效,现汇报如下。

1一般资料

呼吸科病人病情复杂、危重。全科床位40张,护理人员共15人,其中本科学历5人,占33.3%,大专学历8人,占53.3%,中专学历2人,占13.3%。护士平均年龄27.2岁,

在呼吸科工作年限分别为10年以上3人(分别是护士长、主班护士、治疗护士)、占20%,4-7年6人(为责任护士),占40%,1-3年6人(为三班护士),占40%。

2问题分析

呼吸科护理人员年资低,对病情观察要点及护理重点掌握不全面,健康教育不能体现专科特色,专科知识有待提高。护士长质控及护理部历次工作检查发现,护士对病人病情掌握欠缺,病情汇报不全面、缺乏专科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病情掌握不全面;病情观察要点及护理重点不突出,尤其是三班护士;

2.2综合分析能力欠缺,忽略了对基础疾病及合并症的观察,将专科疾病与基础疾病及合并症的护理脱节;

2.3健康教育未能体现专科护理特色;

2.4在护理工作中,加入个人的主观经验,缺乏理论依据;

2.5语言表达能力欠缺,条理不清晰;

3管理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与科室质量管理小组成员讨论决定:自2012年8月开始,每天护理早交班后,由夜班护士进行5分钟的病例汇报,责任护士给予补充、护士长进行点评,最后由夜班护士将该病例记录在病例汇报本上,护士长给予修改。具体实施如下:

3.1第一阶段(2012年8月):每周一至周五的早交班,由一至五组责任护士分别为夜班护士指定要汇报的病人,夜班护士准备,晨会医护交班、护理床头交接班后,由夜班护士在护士站汇报病情,相应组的责任护士及其他组责任护士给予补充。

3.1.1第一阶段小结:夜班护士普遍存在汇报病例时条理不清晰、内容及顺序各不同,责任护士对汇报内容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标准。

3.1.2对策:护士长制定病例汇报模板,先对责任护士进行培训;夜班护士按照模板写下要汇报的内容,再进行口头汇报,责任护士给予补充;语言表达能力差的护士可暂不脱稿汇报,以增加其自信心。

3.2第二阶段(2012年9月):按照第一阶段对策执行。

3.2.1第二阶段小结:夜班护士在不脱稿情况下,能汇报病人基本情况。通过夜班护士的病例汇报、责任护士的补充修改及护士长点评,凸显出各护士之间专业知识的差距。

3.2.2对策:护士长要求夜班护士及相应组责任护士对汇报病例所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预习,各责任护士在提出补充修改意见时要以本土化护理常规为依据;护士长在点评过程中就汇报病例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以便督促护士对疾病及相关知识不断学习。要求在下一阶段,表达能力好的护士可脱稿。

3.3第三阶段(2012年10月):按照第二阶段对策执行。

3.3.1第三阶段小结:通过本阶段,责任护士(6人)在汇报病例方面,内容基本全面,条理清晰,1人次脱稿后内容表达不清;夜班护士中,有3人脱稿后病例汇报全面、条理,另外3人次脱稿后汇报内容不全、顺序紊乱,但书写内容比较全面。

3.3.2对策:护士长对病例汇报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回答不全的,若为共性问题,护士长组织一起学习;个别问题,护士长对三班护士进行个别指导,要求责任护士自学,然后找护士长汇报,落实自学效果。就语言表达能力欠缺的护士给予鼓励,力争在此基础上有所进步。每周选择一种疾病,反复强化护理人员在专科疾病的病情观察、个性化护理及健康教育方面的能力,护士长根据病例汇报内容每日检查护理措施落实情况,并给予护理人员反馈,以此规范护理行为。

3.4第四阶段(2012年11月)按照第三阶段对策执行。

3.4.1第四阶段小结:通过本阶段的强化,责任护士(6人)病例汇报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具有专科特色;夜班护士(6人)1人次口头汇报病例内容不全,但书写内容基本全面,能体现专科特色。

4 效果评价

护士在专科护理及专科教育方面掌握较好,能主动查阅教科书及相关文献,将病人的专科疾病、基础疾病及合并症进行综合分析,依据疾病的护理常规,制定护理计划、实施并评价护理效果;并针对病情及时与医生、病人及家属沟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如病人心功能情况与实际不符,建议医生修订诊断、根据病情及时更改饮食及护理级别等,提高了医生、病人及家属对护士的满意度;同时,也提高了护理人员主动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丰富了专科知识【1】,也锻炼了护理人员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2】。

总之,通过在护理早交班中进行病例汇报,护士能掌握病人的观察要点及护理重点,并能将专科疾病、基础疾病及合并症进行综合分析,以疾病的护理常规为依据,制定护理计划、实施并评价护理效果,对病人进行专科化的护理教育,并针对病情及时与医生、病人及家属沟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了医生、病人及家属对护士的满意度;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应多与病人沟通【3】,健康教育增加了护士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机会,融洽了护患关系,增加了病人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病例汇报同时也提高了护士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巩固了护士的专业知识,为持续改进 “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质量、提高护士专科素质提供了新的思路。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护士条例篇(10)

选择方便取样法通过自设问卷方式,对中山市南部基层医院500位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进行调查。

1.2工具

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及安全教育调查问卷为自制,同时与现行的护理法律及法规相结合,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5《)护士条例》;(6《)护理工作管理规范》等,其中预试验的结果显示为问卷中Cronbach’S的系数是0.752。

1.3问卷及计算方式

调查问卷共拟分为3部分,均为选择题样式;第一部分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医院、科室、年龄、护龄、最后学历、职务和职称等内容;第二部分为6部相关的法律知识,每部法律知识为5道多想选择题(可选项5个),共30到选择题,每题总分为5分,共150分。每部法律调查内容总分为25分,得分在15分以下。表示对该项内容掌握不好;得分为15~18.75分,表示熟悉并了解该内容;得分为18.75~22.5分,表示基本掌握该内容,并能部分运用与工作中;得分为22.5~25分,表示能熟练掌握该内容,并能很好地运用与工作中;第三部分为护理安全教育,也为5道多项选择题,考评原则与法律知识部分的相同。在回收问卷后予以统计处理。

1.4方法

在本文研究中,均采取不记名的问卷调查,并当场填写后收回。视为调查有效。

1.5一般情况调查

包括医院、科室、年龄、护龄、最后学历、职务和职称等内容。

1.5.1针对与护理相关的6部法律法规现况进行调查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护士执业考试、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行为的掌握程度;护士条例,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该条例立法的目的,从事护理工作的条件,护士权利,义务的知晓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的详细规定的掌握理解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侧重是,护理人员对该法律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的知晓程度,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侧重是,护理人员对该规范中护理文书书写内容及要求的掌握程度和应用情况。

1.5.2护理安全教育调查

该调查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护理核心制度、护理不良事件的理解与上报、医院感染与职业暴露等的掌握运用情况。最后通过统计各项的分值来显示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寻找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文题,然后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培训,消除安全隐患。

1.6统计学方法

针对调查有效的问卷进行统一编码后,以SPSS19.0统计软件予统计学处理正态。正态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由于不同的资力,年限,层级的护士掌握的法律知识各有不同,得分也各有不同。护理人员得分15分以下比例为4.23%,15~18.75分比例为23.47%,18.75~22.5分比例为68.08%,22.5~25分比例为4.23%。各院护理人员回答正确率较高,但某些方面回答准确率较低,需要加强学习,各院护理人员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上一篇: 应用文调查报告 下一篇: 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