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改革经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3:21

所得税改革经验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1)

中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快速。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无论是从市场规范角度还是从增加税收的角度,证券税制都变得非常重要。在现行税http://制中,印花税等证券流转环节税种的税率已经大幅下降,所以完善证券税收制度更应该立足于证券所得环节的税种,这是由众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总结得出的结论。英、美、德等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并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而对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有争议的股息所得税的改革,一直是发达国家投资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点。英、美、德等国的股息所得税改革过程中,体现了其在保证公平基础上突出效率的改革思路,综合了一些计税方法并结合成本较低的课税技术手段来解决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

我国虽然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或者证券交易所得税,但是在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对企业及个人所获取的股息、利息、红利全部计入所得收入当中,统一征收所得税。虽然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但是对于股息所得税的重复征税现象一直很严重,没有任何改革和优化的设计。股息重复征税已经给上市公司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股票筹资的经济效率。因此,结合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要求,借鉴发达国家股息所得税的改革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特别是健全证券所得税制度以及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国际上股息所得税制度概况

股息征税通常分为法人征税和个人征税。公司收到的股息一般纳入公司所得,征收统一的公司所得税;股份公司相互之间可以采用扣除法、抵免法等方法来免除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从而缓解重复征税。个人拿到的股息,主要用以下方法来处理:①古典制所得税。古典税制又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纯粹古典制,美国是最典型的代表;第二,修正的古典制,它对个人获得的股息不归入综合所得征收个税,而是划定单独的低税率。2003年美国税制改革后实施修正古典制,目前这种制度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②所得税一体化制。具体实施又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从公司层面入手,实行股息扣除法,即公司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部分股息,捷克曾采用此制度;或实行分辟税率法,即对公司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和股息实行不同的税率,通常股息更低,以此来减轻重复征税,德国曾长期采用此方法。其次,从股东层面入手,实行归集抵免法或股息免除法来缓减重复征税。归集抵免规定股息已经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全部或部分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采用免除法的卢森堡规定可以扣除50%股息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希腊允许个人所得税从股息中全部扣除。据此,本文从上述股息处理的方法中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和德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英美德股息所得税的理论基础及特点

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税收法律基于不同的法人学说理论,这导致它们采用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股息所得税制度也并非严格遵循法人实体说或法人虚拟说而建立,而是体现在对税法理念的灵活运用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股息所得税改革的不断进步。

(1)美国实行法人实体说。即理论上应该按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分别全额征税,但实际上美国证券税法却规定公司收到从被投资公司所获得的股息后,可以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70%以上,甚至全部扣除。这说明美国所施行的证券税制也承认会造成重复征税,所以才会采取措施纠正这一不合理之处。而采取公司之间的股息用扣除法处理,则是体现了对法人实体说的灵活运用。目前关于法人实体说又有了进一步改进,即考虑给予个税的扣除。这是因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也存在着重复征税,2003年的股息税改革法案便是由此而出台。

(2)英国承认法人虚拟说。如果严格参照此理论,应该规定公司像合伙企业那样,将税前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后,按个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无须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英国政府认为,要想实施完全溯源型的所得税制度难度太大,很可能阻碍现代公司经济的发展,所以规定合伙企业可视为导管型实体,只需缴纳个税;但公司毕竟是需要纳税的实体,所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举符合税法便利征收的原则,也是对法人虚拟说的灵活运用。当然,最终产生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运用一体化征收措施来解决,这并没有违背法人虚拟、自然人是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学精神实质。

(3)德国承认法人虚拟说,并且从1977年到2000年一直实行完全归集抵免制。即公司利润先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对股东需要缴纳的个税,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以免税。这就使得股息税负完全取决于股东适用的个税税率,很好地解决了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德国在2000年的税制改革中,却放弃了这种理论上较完美的股息所得税制,结合其实际情况转而实行股息部分免税的方法,回归了较为简单但是效率较高、课税成本较低的税制。这种改革也是股息所得税不同理念灵活运用的例证。

由以上英、美、德等国股息所得税征收的理论依据可以发现,不同的税法理念是各国采用不同股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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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的初衷,而随着经济发展和征税的实际要求,各国不是一味坚持最初的理念,而是灵活运用,选择在公平和效率方面能够兼顾并且在技术上行得通的方法。这种股息所得税治税思想的变化也体现出英、美、德等发达国家在股息所得税改革中所关注的问题。即,股息税制的制定应当考虑如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具体而言,美国对股息实行古典法征税,主要是侧重税收公平的思想。因为股息所得纳入个人的综合所得,然后按个人所得税的累积税率征税,有利于体现税收横向公平思想;而反过来则不利于股票筹资,导致融资结构扭曲,会损害经济效率。而美国在 2003 年实施的股息税改革,对股息单独制定一个较低的个税税率,又表明其更加注重税收效率的思想。英国股息税改革也体现了税收公平的思想,主张消除股息重复征税,体现公平性。而其归集抵免率不断下调,又是重视税收效率思想的体现。德国则停用归集抵免法,实行股息部分免税,这也是重视税收效率思想在改革中的清晰体现。综上所述,各国的股息所得税改革实质上都是从重视公平转向重视效率,不同之处在于突出效率的同时对公平的兼顾程度能有多大,正如英国还是很注意股息所得税的公平,而美国和德国改为修正的古典制,则是更重视税收的效率一http://样。

4英美德股息所得税改革的借鉴意义

英、美、德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是世界上最常见的3种股息所得税形式,很富有代表性,其股息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对于我国证券投资所得税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股息所得税改革必须坚持重视效率并兼顾公平的原则。股息所得涉及重复征税,导致它的税负往往较重,资本成本也高于债券和留利。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税改革,首先要使股票资本成本降低。英、美、德的股息所得税改革都是侧重于经济效率这个原则,“效率为主、公平为辅”正在成为股息税制改革的主题。因此,我国的股息税制改革也要贯彻这一原则,侧重提高股息所得税的经济效率,更好地繁荣国内证券市场。转贴于 http://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2)

“税制改革的发展进程是不断反复调整的过程”,斯蒂格里兹在书中曾经提到。21世纪以来,实际环境和税收政策会影响一国的税制结构,同时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税制模式。为使市场经济充分地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政府在改革税制的过程当中应该把握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出一套公平与效率并行的税制改革方案。本文研究了OECD国家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的情况,并对我国个税改革效应进行分析,使得文章更具有实际意义,同时对我国的税制改革提供一些相关的建议。

一、文献综述与假说

经济全球化的局面使得税收全球化,世界各国呈现出税制趋同的现象,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这些国家为了防止避税现象出现,税制趋同的情况更多。税收全球化增强区域的协调性,使得各国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加,不仅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同时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余显才(2011)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各国之间的资本流动速率加快,进而促使各个发达国家进行税制改革。为了达到刺激经济的目的,发达国家采取减税的措施来避免本国资本外逃,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投资,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现下发达国家通过税制改革———减税的措施来竞争资本的行为是无法规避的,但是需要进行一定的管控,否则该情况持续下去造成减税的全球化,更加造成了国家社会的不平等发展。程鹤龄(2019)指出效率原则就是要把经济这块蛋糕做大,通过税制改革来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促使其效率达到最大化;而公平原则是从另一个方面来促进税制改革进程,希望能够通过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改善社会不公平的现象,使得社会和谐发展。郭健(2015)表明在税制改革的进程之中,一般鱼和熊掌难以兼得,要做到公平与效率并行是相对有难度的。在税制改革的进程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借助了一定的手段来使得经济效率得到逐步提高,首先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来带动民众对生产的积极性,其次降低企业所得税来提高企业对生产的积极性。虽然借助这些手段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但是会造成“高收入人群少纳税”的情况,导致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丢失了公平原则。综合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说:假说1:税制改革对公平具有正向影响效应假说2:税制改革对效率具有正向影响效应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方面来反应我国税制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基于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方案对于税制的公平和效率的影响,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切入点来反映我国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二、计量模型、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一)计量模型。本文主要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于公平和效率的影响。本文首先考察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公平的影响,构建了用以反映个人所得税对于税收公平的计量模型:GIit=α0+β0lntaxit+lny+ui+εit反映个人所得税对于税收成本的计量模型如下:Cit=α1+β1lntaxit+lny+ui+δit其中,i表示地区,t表示时间,样本包括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选取时间为2012~2019年;GI表示我国的基尼系数,C表示税收成本,tax表示各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y表示个人可支配收入。(二)指标的度量。本文使用的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以及各省的统计年鉴。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我国基尼系数(GI)和纳税成本(C)作为被解释变量,基尼系数表示我国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通过基尼系数来衡量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于公平的影响;纳税成本表示我国公民缴纳税收时政府征收税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2、解释变量。本文选取个人所得税(taxit)为解释变量,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来进行证明。3、控制变量。本文选取个人可支配收入(y)为控制变量。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可支配收入密切相关,个人可支配收入对基尼系数以及纳税成本有着较大影响,因此选取个人可支配收入为控制变量。

三、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本文考察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情况下考虑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与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1、税制改革与公平的关系。本文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考察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了混合面板(POLS)、固定效应(FE)和随机效应(RE)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表1)首先,根据表1中的结果,F检验说明固定效应模型会比混合面板回归更加适合,而LM检验说明随机模型比混合面板更加适合,综述描述不能使用混合面板回归。其次,本文为了比较固定模型和随机模型二者之间的使用性质,进行了豪斯曼检验,从结果因子发现在10%的水平上完全不可以拒绝原假设,所以随机模型是更为合适的。从表1中第(3)列可得出,税制改革对于公平具有正向影响并且显著,说明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于公平有着明显的改善,证明了假说1的观点。2、税制改革与效率的关系。接下来考察税制改革和效率之间的对应关系。和上面一样也使用面板设定F检验、LM检验以及豪斯曼检验。从表2中可知,面板设定F的原假设被拒绝,因此固定效应相较于混合回归更差;LM检验的原假设被拒绝,表明存在面板随机效应;豪斯曼检验原假设被拒绝,说明面板随机效应比面板固定效应更好,表明随机效应模型更加适合。从表2中第(3)列可得出,税制改革对于效率具有正向影响并且显著,说明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有助于税收效率提高,证明了假说2。(表2)(二)内生性处理和SYS-GMM估计。本文上半部分使用了静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但是可能会存在前一期的基尼系数或者纳税成本影响后一期的基尼系数或者纳税成本,接下来进一步使用动态的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构建了以下模型:GIit=α0+β0lntaxit+lny+ui+εit+GIit-1Cit=α1+β1lntaxit+lny+ui+δit+Cit-1在上文的估计当中,进行了面板设定F检验、LM检验和豪斯曼检验,发现随机效应模型更为适合,但是要求核心解释变量必须外生。因而本文接下来继续考虑内生性的问题。首先,将解释变量GIit-1、Cit-1作为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可能会有内生性的问题;其次,本文当中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内生性问题。上述考虑是基于基尼系数、纳税成本和个人所得税之间存在方向因果。也就是说,当个人所得税税收增加时,会使得基尼系数增加;并且与之相同,在其他条件不改变的情况下,纳税成本增加可能也使得税收收入增加。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核心解释变量或许存在相关的内生性问题,会进一步导致OLS回归的结果有偏和非一致。根据上述问题,本文接下来采用系统广义矩估计(SYS-GMM)方法去解决模型中因为内生性导致的有偏问题和非一致性问题。分析结果显示,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与公平之间具有正向关系,这说明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于公平问题具有一定的改善作用,从而印证了假说1,即税制改革对公平具有正向的影响效应。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起到了促进公平和效率的作用,本文以个人所得税为切入点来证明税制改革对于公平和效率具有改善作用,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是税制改革的一部分,由此可以推论一个好的税制改革可以解决税制当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四、结论及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对我国在未来的税改进程当中更好地平衡公平和效率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考虑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来制定中国化的税收政策。同时,应该在税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渐提升直接税在总体税种中所占的比例,逐步完善各类税收制度,使得税收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尽可能地打造直接税与间接税并行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把控住我国社会不公平程度的发展。其次,要逐步健全税收的法律法规,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征收累进所得税可以控制我国社会的不公平程度,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避免出现寻租行为或者地下经济的盛行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健全发展。最后,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比如,在税制监督管理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点,如结构优化、管理手段合法化、征收方式现代化以及征收管理方式社会化。

主要参考文献:

[1]吴俊培,郭怜沂.论效率与公平的税收制度思考[J].税务研究,2019(01).

[2]崔景华.欧洲主要发达国家近期税制改革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J].欧洲研究,2007(04).

[3]BernardiL,ProfetaP.TaxSystemsandTaxReformsinEurope[M].Routledge,2004.

[4]OECD.TaxandtheEconomy:AComparativeAssessmentofOECDCountries[J].OECDTaxPolicyStudies,2001.

[5]郭健.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变迁路径、成因及启示[J].宏观经济研究,2015(06).

[6]李林木.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变迁轨迹与未来走向[J].涉外税务,2009(07).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3)

一、十年税制改革

主要的改革内容有:各项税种改革;结构性减税政策;关税制度改革;税收法制体系改革;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其主要成效有:调节了收入分配矛盾;减轻了企业税负;推动了经济增长;促进了发展方式转变;保障了政府财力。十年税收体制改革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问题2003年以来,我国推进税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进展,基本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内外税制的统一、税收结构逐步优化、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税制改革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十年税收体制改革的主要成就10年来,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深入开展,我国的税制改革和税收112发展和改革蓝皮书事业取得了不小成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建了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框架。同时,正向着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政统一、税负合理、结构优化、政策透明、调控有力的税收体系框架迈进,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调控能力逐步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税收收入快速增长,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就税收的功能而言,收入是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

3.市场主体的活力波动中不断增强,税源基础得到夯实和壮大。10年来的税制改革,使得企业利润大幅增长,年均增长高达27.9%。

4.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提高,流转税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降低,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得到加强

2003-2012年,我国各种主要流转税增速低于同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速,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2003年的67%下降到2012年的64%,降低了3个百分点。

5.完善了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税收政策扶持体系。在确保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基础作用的前提下,为充分发挥税收在公平收入分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税收扶持政策。

税制改革与完善为税收征管奠定了制度基础,使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更加规范。中国在总结多年税收征管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为了配合这一税收征管模式,中国无论是在硬件建设方面,还是在税收征管软件开发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金税工程”(CTAIS)一期、二期、三期的相继投入使用,使中国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并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依托。在此基础上中国又进一步建立起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

60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长1000多倍。中国税收收入从1950年的不到50亿元发展到1978年的519.28亿元,用了近30年的时间才突破这500亿元大关,但税收年收入从500亿元到5000亿元的跨越,只用了16年时间,从5000亿元到50000亿元的跨越,更只用了14年时间。目前,中国1天的税收收入就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的全国税收收入的3倍多。税收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使国家的财政实力不断壮大,这也是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重要体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不同时期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中国税制改革的经验

中国的税制改革始终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经济制度的变迁而进行的,这是中国税制改革的源头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内嵌于该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之中的,是整个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制度的发展演进也必然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经济制度的变迁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的头30年,中国选择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因此,这30年的税制建立与发展都是紧紧围绕这种体制模式而进行的。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体制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轨,为了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国于1983-1984年分两步完成了“利改税”。1992年党的十四大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国的税收制度在1993年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这次改革就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而进行的。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4)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本文在对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总结三十年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评价改革得失,探讨新时期的税制改革方向和完善思路。

一、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年至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年至1982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为税制改革的推进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成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实施和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涉外税类、农业税类七大类。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改革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又推行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稳步推动“费改税”改革,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提高了税额标准;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9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二、三十年来税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必须有理论突破作为先导。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征税依据、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高低等课税要素的确定,均需要有理论作为支撑。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认知,形成了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不能上缴税收的做法,也就形成了“税收无用论”的理论观点。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国家和国营(有)企业关系认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了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两种身份和两种权力,从而才有了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确定以所得税形式处理国家与国营(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统一了税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为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二)税收制度改革中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在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不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对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改革尚未创造出新增利益之前,改革的成本只能由财政来负担。另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需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无论从改革,还是从发展、稳定的角度看,税制改革不能弱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走渐进式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优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这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内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成为必然。同时,为减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坚持了渐进式改革原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五年的缓冲期。

(四)税收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必须以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的变革为前提,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定位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在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时的形式。同时,税制改革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正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后,才有了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收入的规范化划分。

(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指令性计划对经济的干预,这就要求强化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来贯彻政府的调控意图,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调整我国的税种结构,开征新的税种或取消不合时宜的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

三、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四、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5)

一、中国税制改革历程的简要回顾

中国税制60年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前30年(1949-1978年)的税制建立与发展阶段,后30年(1979-2009年)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阶段。

前30年的税制建设是指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底的中国税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以及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政治经济任务的不同要求,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次大的改革:

第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收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新中国的税收制度。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要则》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建立。从1953年开始,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了配合1953年开始的对私企改造和第1个5年计划的实施以及为了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形势,1952年底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对新中国税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于1953年1月1日起实行,此次税制修正的主要内容就是试行商品流通税。

第二,1958年的税制改革。“一五”计划的完成和“二五”计划的开始,以及1958年出现的国民经济“”,客观上都要求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此次税制改革是在坚持“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原则下进行的,改革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试行工商统一税,即将原有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统一农业税制。

第三,1973年的税制改革。此轮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合并税种,简化征收方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试行工商税,即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后30年的税制改革与完善是从1979年开始的。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伟大历史转折,从此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全会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是指引这30年税制改革的一根主线。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自1979年以来,在总结中国税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拨乱反正,开展了对税制改革的研究、试点,并将试点经验逐步推行。这30年是中国税制改革与完善的30年,主要经历了如下几次重大改革:

第一,1979-1992年,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阶段。这一轮税制改革主要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适应商品进出口的需要,改革和调整关税;适应对内搞活的需要,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利改税为中心,全面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新开征和恢复开征了一些特定行为税。经过上述改革,中国建立起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二,1993-2002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的税制改革阶段。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中国于1994年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经过这次税制改革,中国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框架。

第三,自2003年开始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的税制改革阶段。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基本原则。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从2003年以来,中国主要进行了如下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实施;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个人所得税的修订;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与时俱进;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的调整以及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改革。

二、中国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的税收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收入持续稳定较快增长,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60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长1000多倍。新中国成立的头6年中国税收收入总额仅为460.46亿元,而2008年1年中国就实现了54223.42亿元的税收收入,相当于1950年的1000多倍。中国税收收入从1950年的不到50亿元发展到1978年的519.28亿元,用了近30年的时间才突破这500亿元大关,但税收年收入从500亿元到5000亿元的跨越,只用了16年时间,从5000亿元到50000亿元的跨越,更只用了14年时间。目前,中国1天的税收收入就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的全国税收收入的3倍多。税收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使国家的财政实力不断壮大,这也是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重要体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不同时期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加强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式单一以及对税收理论认识的不充分,税收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把税收看作是一个单纯组织财政收入的工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对税收理论的认识也有了大的跨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功能和地位得到加强,税收不仅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而且在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税收在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支持教育、文化、就业再就业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税收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税收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经过60年的税制建设与完善,中国已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复合税收制度。目前中国税制的结构基本合理,税种的设置也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功能也比较科学。而且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在税收领域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大大增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四)税收征管技术手段日趋完备

税制改革与完善为税收征管奠定了制度基础,使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更加规范。中国在总结多年税收征管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为了配合这一税收征管模式,中国无论是在硬件建设方面,还是在税收征管软件开发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金税工程”(CTAIS)一期、二期、三期的相继投入使用,使中国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并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依托。在此基础上中国又进一步建立起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

三、中国税制改革的经验

60年的中国税制,几经改革与发展,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迁休戚相关。60年税制改革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今后的税制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始终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经济制度的变迁而进行的,这是中国税制改革的源头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内嵌于该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之中的,是整个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制度的发展演进也必然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经济制度的变迁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的头30年,中国选择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因此,这30年的税制建立与发展都是紧紧围绕这种体制模式而进行的。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体制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轨,为了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国于1983-1984年分两步完成了“利改税”。1992年党的十四大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国的税收制度在1993年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这次改革就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而进行的。

(二)中国的税制改革必须围绕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特定经济目标进行,这是中国税制改革的目的

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税制改革也必须围绕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特定经济目标而进行。如1953年的税制修正就是为了配合当年开始的对私改造和第1个5年计划的实施而进行的;1958年的税制改革就是为了适应当年出现的国民经济“”和第2个5年计划的开始而进行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恢复与建设也是为了适应当时提出的“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需要而完成的。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分两步完成的“利改税”,就是为了配合当时“对内搞活”,调整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进行的。之后,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党和国家的重大工作重心而不断进行的。

(三)中国的税制改革必须是在保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的,这是中国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的规律

税制改革既事关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因此,税制改革的进行往往会影响纳税人的利益,影响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如果税制的调整与改革采取的是普遍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肯定会使纳税人对税制改革产生反感,从而妨碍税制改革的推进。如1953年的税制修正由于过分强调简并税种,实行一次课征制,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物价波动,一度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因此,中国在历次税制改革中始终坚持维持总体税负水平不变或适当降低税负水平的做法,从实践的结果来看,这种策略有利于新税收制度的稳步推进。

(四)税制改革的成功必须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这是中国税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如1958年及以后几年的税制改革,由于受国民经济“”以及“左”的思想的影响和苏联“非税论”的影响,出现了一股贬低以至否定税收作用的思潮,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过于简化,税收的功能、地位和作用严重弱化。又如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认识不充分,形成了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不能上缴税收的观念,也就形成了“税收无用论”的理论观点。受这些错误理论的指导,中国的税制改革陷入了僵局,中国的税制建设处于瘫痪状态。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6)

1 房产税改革的必然性研究

1.1 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房价的上涨导致出现了很多房产商投机倒把的行为。当前的房产税改革成为人们的关注热点,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案例来看,征收房产税一方面是抑制投资者需求,另一方面是为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源。从实际情况来看,房产税改革一方面是抑制房价,稳定房产市场,另一方面是改革的必然。房产税的改革主要是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这几大系类,我国的商品税以及所得税相对比较成熟,而财产税的发展仍旧滞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的税收虽然税率不高,但是征收范围有一定的制约性,此类现象导致房产税的收入规模较小。

房产税改革能够优化地方财政,由于地方政府缺乏收入自主性,与地方经济发展相背离,这需要不断开辟财源。当前经济的发展,需要从银行信贷方面着手,由政府进行制约,将土地作为未来贷款中的优质财产。房产税的改革还能够促进公平,降低投机者的投机机会,稳定市场的投机行为,减小贫富差距,缩小了社会的不公。我国的居民来源包括工资薪金以及财产收入,这需要我们及时调节贫富差距,发挥当前应有的作用。

1.2 改革的可行性

当前的房产税课税范围是城镇经营性房屋,而改革后进行的房产税征收改革主要就是针对城镇住房的。因为财产关系是财产税征收的前提,由于财产税发展之后,我国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比较滞后,在房屋所有者对于房产征收了一定的所有税后,这会使得地产只有一定的使用权。在房产与土地分离中,需要合理征税,这需要设立相应的财产权。当前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期满的会自动续期,这杜绝了因为土地的使用年限而导致的房产权冲突,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了明确且完整的规定,便于房产税的税基征收。

2 房产税改革存在的问题以及启示

2.1 改革的进展

我国房产税的改革起始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物业税的概念,物业税与房产税都是属于财产税的一种,主要以土地和房屋作为征收的对象,对于承租人征收的税费进行分类。当前的房产税税制随市场的价值升高,当前的房产税经过的两年的试点,创建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模式,建立了政府间的合作机制,培养了一系列的专业人才。

物业税在我国的征收呼声由来已久,这需要明确征收范围,确定立法保障,强化房产税的征收的可行性。当前,我们对于房产税的改革表述相对比较平缓,需要逐步推进。

2.2 改革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房产税征收与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这需要政府发展经济及时调控土地财政。当前,房产税改革中存在几个误区:首先,认为房产税的改革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因为社会上不少人有这种误解,百姓购房已经交了很多税了,房产税的征收会使得他们的负担更重,其实房产税改革并不意味这税种增加,而是将征收的范围扩大到相应的领域,使得在税制的设计中综合了个人的基本住房标准;其次,房产税的改革于地产的市场调控是无意义的,但从数据层面否定房产税的调控并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当前的房产税目标在于抑制投机,将房价进行合理的控制,发挥政府的政策作用;最后,随着改革的推行,房价的走向成为房产税的改革标准,对于个人的住房征收能够帮助房价的调控,增强财政收入,深化税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

征管水平难以维系税率改革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的流失以及征管的成本问题,当前需要将征管能力控制在可控范围之中。从试点改革的成果来看,首先,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改革中的税源信息很难获取,因为征管的力度不足,透明的信息是房产改革的前提,征收的市场信息需要大量数据支撑,这影响了征收的力度。再者,房产的评估体系比较之后,为减少征管的难度,在试点改革中很容易出现一些隐瞒报价的情况,这需要深化房产税的改革,制定合理的计税价值。当前的征管制下实施的房产税需要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从多层面进行房产税的征收,这会影响征管的效率,降低税收制度的信任。

2.3 房产税改革的国际经验

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在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及时调节贫富差距。房产税税制的设计还在于及时调节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当前世界上房产税改革比较成功的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产登记以及信息管理制度,这是房产税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国外房产税征收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比如信息制度的完善,比如技术方面的投入,比如建立科学完善的房产税征管机制等,房产税的稽查、服务等等。

3 坚持房产税改革的建议

3.1 坚持渐进式改革

房产税不仅是时间工程,也是社会系统型工程,需要协助推行。从征管的角度来看,房产税的改革需要坚持正义,采取分步走的策略,推行改革,尽量降低风险。房产税的改革主要就是争取民众的理解以及支持,当前百姓对于房产税认知有一定偏差,作为新增的一种税收负担,房产税存在着一定的抵触。当前应该积极开展房产税的教育活动,通过对房产税的改革,增强当前进行公共服务活动的能力,发挥调节作用,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房产税税收主要是满足群众对于住房的需求,借助积极宣传,让房产税改革有明确的认知,保证征税的公开、公正。政府部门践行的房产税收入需要公众取之于民,争取获得纳税人的支持。

推行房产税的改革需要找准切入点,不断扩大改革的范围。从当前的改革力度来看,需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推进试点改革。当前,试点地区的改革需要遵循相关经验,在未来几年内将试点城市逐步扩大。

3.2 优化税制设计

合理的税制设计需要纳税人进行引导,为追求最大化的利益,从而符合政府的利益,当前为推行房产税的试点改革,需要将市场价值作为基础,从税制设计等方面进行完善与优化。当前应当适当的扩大征收范围以及征收对象,发挥房产税的作用。首先,需要将存量房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因为房地产市场中只有存量房在内的房产才能体现出个人以及家庭的财富价值,体现税收的公平公正。其次,是否将农村地区划入征税范围,需要将地方政府作为收入来源,弥补地方政府的服务成本,将农村的居民纳入房产税的范围中。最后,在优化税制角度来看,还应当统一市场评估价值,因为当前我们的市场评估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房地产从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居民享受服务的指标,符合税收的受益原则。房地产的市场评估能够反映公共服务的差异性,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提高税收与地方经济的相关性,为未来税收的可持续性提供丰富的税源。

房产税的税率应综合税基以及税率,因为不同国家基本国情不同,所以房产税的税制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税率的选择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由中央立法,规定税率的幅度,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确定使用的税率。当前的个人房产税的制定需要综合经济发展的水平,在综合纳税人的收入以及财富的基础上进行税收优惠以及减免。

3.3 完善房产税的征收与配套机制

房产税收入主要是纳税人为政府提品服务的补偿,房产税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因为居民的住房属于非国有制财产,为避免全国范围的冲突,需要赋予房产税一定的法律地位。

从房产税的征收以及监管水平来看,房产税需要及时进行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落实税收的监管。首先,当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设立专项基金账户,设置合理的监督机构,促进房屋建设能够及时开展。其次,需要划分房产税的使用比例,为纳税的税区提供公共服务支持,控制好地产别墅的数量,发挥房产税的价值,促进社会的公平。再者,在房产税的评估中,需要将市场评估价值作为未来改革的选择方向,这需要我们尽快建立房产税的评估系统,完善房产评估的法律体系,确立评估制度、标准以及生产流程。最后,需要完善房产税的评估体系,因为房产税在不断推行之中,这需要我们制定符合国情的评税方法,尽量实现税收公平。当前的房产税试点工作经验丰富,按照不同的评税方法制定的技术标准保证了评估工作的准确与公平,建立相对应的处理机制,尽量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保证评税结果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房产税的设计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为当前的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当前的房价暴跌的大环境中,上海、重庆这两地拉开了房产税的改革内部,因为房产税的改革主要是弥补当前房产税对于个人住房的设计缺陷。税收体系的选择主要是优化我国的财政环境,促进社会公平。从改革的环境、技术上进行分析,扩大试点范围的可行性。房产税的改革相对比较复杂,其间牵扯了土地制度、市场调控等社会问题,这期间需要长期的过程用于完善,未来的房产税改革需要与其他税种结合,发挥税收对于经济的促进。

参考文献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7)

一、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所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上游产业(如原材料)与下游产业(如制造业)税款征收重复问题严重。比如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作为生产制造业的下游企业,其购买项目比较多,比如货物、劳务、服务等,故而该行业须抵扣项目较多。我国现行税制下,对于该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项目未进行抵扣,而是对其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了该行业严重的重复征税,进而影响行业整体利润率。企业为了追求平均利润,会进行税收转移,最终受到影响的是全社会福利。

(二)当前营业税制体系不符合第三产业发展要求

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企业的专业分工与合作。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与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发展,专业分工和交换能够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福利。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第三产业大部分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大部分企业将劳动内部化以追求更高利润。,劳务内化不仅使得生产管理效率低下,而且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分散的劳务单元无法发挥规模经济的效果,也很难提高专业化程度,这显然与专业化分工的潮流相悖。

(三)当前的营业税体制不利于服务业的转型发展

生产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而提供保障的行业。“十二五”规划国家提出要加强生产业发展。在我国目前的营业税体制中,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全额收入,产业链越长营业税税负越重,这显然不利于生产业的发展,不利于推动服务业转型发展。

(四)当前营业税体制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对外发展

与制造业一样,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同样需要立足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为鼓励服务业对外发展。我国已经大范围实行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但是营业税退税比增值税退税力度小很多。而放眼世界,美英法等发达国家并不征收营业税,这使我国的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大低于了发达国家,不利于我国服务业的对外发展。

二、营业税改革面临的困难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利益平衡问题

我国税收制度规定:增值税除进口环节收入归属中央政府外,其他部分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是以3:1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税收则绝大部分归地方财政所有。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贫乏,对营业税的依赖性很高。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的经济建设和公共事务越来越多。故而新的财税体制必然要照顾到地方财政,解决地方财政的收入困难问题。

(二)国地税系统机构改革问题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另一个重点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国地税系统机构改革。由于人事、职能系统的合并,可以减少大量的人力成本以及运行成本,国地税系统合并可以节约大量成本。但已有实践中发现,地税系统与国税系统对于营改增均不积极。因为国地税合并必然发生在营改增之后,在中间阶段,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会加大国税系统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从长期来看,即使以后国地税合并,但机构的合并必然需要打破原有利益分配格局,合并后的利益分配,包括人员的调整、系统的合并都将面临重重困难。

(三)税负差异与税率的平衡问题

1.改革前后税负衔接的问题。为了保证营业税改革的平稳推进,首要问题是保持各行业税负不变,其次是要确定好新纳入增值税范围内税种的税率。比如像农贸业这样的行业,小而散的特点决定了这些行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买卖凭证,无法依据凭证抵扣增值税。另外许多行业增值税率比营业税率高很多,因而必须慎重确定这些行业改革后的增值税税率。

2.与其他国家同行业税负水平接轨问题。由于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目前中国的许多产业都在东南亚地区转移。而亚太地区大部分地区增值税税率都在10%以下,如果我国的增值税设定的税率过高,将进一步削弱我国的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营业税改革的措施分析

(一)调整国内财政分配制度

1.进一步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首先,应当改变分税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分税比例,适当提高地方在整个税收中所占比例,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转移支付带来的贪腐问题;其次,分税比例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状况,比如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分数比例;再者,与分税比例调整配套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支出责任划分。另外,为了解决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带来的税收差距,建立横向的税收协调机制。

2.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明确地方政府税收来源

目前地方财政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税收不能支撑地方的财政支出,重点在于税种与税基,在此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税收体制的经验。首先可以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方面的立法权,是地方政府在一些特殊行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灵活征税;其次要为地方政府建立新的主体税种,并拓展税基,比如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完善房产税和资源税的改革;再次,对一些相对固定的政府收费项目,也可以交由地税管理,促进地方收入合法合理,抑制预算外收入的膨胀。

(二)总结现有改革经验,快速推进税收体制改革

2011年至今,营业税改革已经分别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及房地产等行业全面试点。目前在营业税改革方面我国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在吸收这些经验的同时,营业税改革应当快速全面稳妥进行。其次,营业税改革不能缓慢推进,而是要集中全面推进,营业税改革将涉及大量的中央与地方、国税与地税既得利益,改革如果过于缓慢,所面临的阻力将会越来越大。而且在营改增过程中税种不衔接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改革期间会产生部分产业税收流失以及部分产业税收加重,如果改革时间持续过长,可能造成资源分配的扭曲,经济效率下降。另外,如果营业税改革逐步推进的时间过长,容易在原有问题并未彻底解决的同时衍生出新的利益诉求及矛盾,固化过渡期,进一步加大实施全面改革的难度。所以营改增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快速推行。

(三)增值税本身实施改革

首先,制定增值税法,提高增值税的法律层级,;其次,应当将不动产、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我国现行增值税转为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最后,在立足国际通行做法与基本国情基础上,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做到税收体制的国际接轨。(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包健.对营业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6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8)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07-02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因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财政税收制度在公平与效率上的失衡导致的矛盾逐渐显现。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将原有的工薪所得九级累进税制改为七级累进,将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额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这是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最大进展,本文对这一决定出台前后学术界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的代表性观点做了系统的、比较性的综述。

一、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

1.比例税与累进税之争

俄罗斯1999年1月开始实施新的税制改革,将个税改为单一比例税制,这一改革成效显著:增加了税收,建立了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打击了影子经济,增强了人民纳税的积极性。俄罗斯个税改革的成功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很多东欧国家做出了相似的制度安排。茅于轼(2009)提倡借鉴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他认为低税率配以强征管必定能收到效果。李稻葵(2011)也指出,俄罗斯、新加坡、爱尔兰等国都施行了非常简单的近乎平税(比例税)的制度,税率多在15%左右,这既促进了纳税人的积极性,也简化了监管成本,最终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

比例税在俄罗斯的成功与俄国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和国情是分不开的。相比之下,比例税并不适合我国,以下学者有很好的分析和总结:拓春晔(2012)认为,我国实行单一税制会给财政带来较大压力。俄国改革前90%的纳税人都适用12%的税率,所以改革后个税创造的财政收入明显提高,而在我国采用单一税制会减少一部分来自于高收入者的税收。贾安体富(2011)也指出,当前俄国个人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单一税制因难以调节收入分配而受到质疑和批评,未来未必能长期坚持。

2.关于税率的设置

刘怡、胡祖铨、胡筱丹(2010)提出,税率级次设置过密增加了低收入者的负担,所以建议在扩大税基的基础上降低税率。为了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应该保留5%的低税率,而鉴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现实,不应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邓子基、李永刚(2010)应用斯特恩模型对我国及部分国家所得税的最优税率进行了估计,建议我国在个税改革中提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

当前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趋势是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中国税率级次过多,已成为学术界共识,中国个税改革需要进一步减少税率级次。

3.关于课征对象的选择

有学者提出个税应效仿部分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杨卫华(2009)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课征制,这种办法易于管控征收,但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故我国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周婷、金秀玲(2012)也提出家庭才是社会的单位,以个人为单位征税忽视了家庭的赡养负担和真实经济情况,很多低收入家庭会因此缴纳过多的个税。白景明(2011)持相反观点,他认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的条件尚不成熟,原因有三:一是按家庭征收个税与个人所得税属地征管原则很难衔接,会造成体制性漏税;二是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很难确定;三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课征,短期无法调整为综合课征,按家庭计税与分类课税无法衔接。

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是长期改革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岳树民、卢艺(2013)也提到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有利弊,国外的理论和实践可作为经验借鉴,具体到我国,还要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反思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一些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结合众多学者对个税改革的反思,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1.征收模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实行分类课税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的国家,这导致了税基未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导致个税的调节能力不能充分发挥。

2.税率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虽然2011年的个税改革已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调整为7级,但与多数国家相比级次还偏高(绝大多数国家个税税率档次设定为3-6级不等);此外,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也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的财税政策。

3.“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

现行的个税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未考虑地区差异、居民收入差异等情况,不能体现公平分配的原则。

4.征管存在漏洞

我国个税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法,但自觉申报效果较差,而代扣代缴制度没有配套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存在偷逃税的问题。

贾康、梁季(2010),周婷、金秀玲(2012),阙红艳(2012),胡绍雨(2013),梁红(2013)等都提到了以上四点问题,这些问题也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切入点。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长远展望

对未来个税改革的总体性构想,笔者认为近几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观点。

贾康、梁季(2010)提出,我国个税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包括:施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推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宽税基、低税负、超额累进。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

高培勇(2011)指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采取渐进式改革。渐进式改革的核心是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首先仅针对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进行综合计征。随着征管条件和机制的完善,逐步将更多的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在适当时机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安体富(2011)指出,借鉴国际经验,未来可以考虑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包括:第一,逐步减少税率级次,将7级税率进一步减少为5级。第二,将最高边际税率调低为40%或35%。第三,合理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第四,清理和减少一些优惠减免规定,从而扩大税基和实现税收公平。

安福仁、沈向民(2012)提到,目前中国还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予税,这为个税税基提供了开拓空间。还应该借鉴国外凡是增加纳税能力的所得都应该纳税的原则,将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灰色和非法收入纳入个税的征收范围,避免其侵蚀税基。应该完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具体包括:增加费用扣除范围,将医疗、养老、公益救济等费用加入到扣除范围里;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即按物价变动来调整扣除额;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统一费用扣除标准,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同等待遇;税前抵免采用量能负担的原则等。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采取的是渐进性的路线,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订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改革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现有的个税制度还不够完善。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与历史上的改革一脉相承,并且思路更加清晰:个税的免征额未来可以进一步提高;税率级次设置还可以减少;应该进一步拓宽税基,拓展税源,完善征管机制,严打偷税漏税;应该加强对劳动所得的保护,不再将劳动报酬和股息红利等同,真正实现量能纳税。相信随着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居民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也会更加公平、合理、有效。

参考文献:

[1]杨卫华.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路在何方[J].中国税务,2009,(5).

[2]茅于轼.个税改革不妨“以俄为师”[J].同舟共进,2009,(11).

[3]邓子基,李永刚.最优所得税理论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J].涉外税务,2010,(2).

[4]刘怡,胡祖铨,胡筱丹.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设计:问题与改进[J].税务研究,2010,(9).

[5]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0,(3).

[6]梁季.“两个比重”与个人所得税[J].税务研究,2010,(3).

[7]李稻葵.个税必须全面系统改革[J].新财富,2011,(5).

[8]高培勇.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脚步[J].中国财政,2011,(18).

[9]安体富.探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个问题――兼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J].地方财政研究,2011,(7).

[10]白景明.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尚不成熟[J].中国财政,2011,(14).

[11]安福仁,沈向民.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模式比较与路径选择[J].生产力研究,2012,(2).

[12]阙红艳.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构想[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

[13]周婷,金秀玲.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23).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9)

我国的税收制度总是根据特定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形势需要制定的。从建国至今我国税制改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时间跨度为1950年—1957年,内容为统一全国税政,建立调整新税制;第二阶段时间为1958年—1978年,主要是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第三阶段为1979年—1993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行和深入,国家对税收制度又逐步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措施,特别是进行了两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自1983年1月开始实行,以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和盈亏情况分别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内容,第二步从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第四阶段为1994年至今实行的税收制度。

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是在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当时,我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其目的在于按照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要求,实现初步同国际接轨、淡化原税制的计划经济痕迹。其主要内容为:(1)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上,统一实行规范的增值税,从而形成新的流转税。(2)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继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修订并统一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4)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到全部矿产品,新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合并部分税种,将屠宰税、筵席税的征收权下放等。

1994年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一次全面性、整体性、结构性和规范性的改革,无论从涉及的范围和改革深度看都是前所未有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初步建立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2)规范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3)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地方财政收入以至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4)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提高了gdp增长率;(5)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应该强调,现在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取得成就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成就与经验是不容忽视的。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以后情况的新变化,现行税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已日渐突出,必须与时俱进地深化改革现有税制。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指导原则,对新一轮税制改革做了明确的部署。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条件和时机选择

目前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条件和时机选择上,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是“速改论”,认为税制改革必须速改、大改、宜早不宜迟;另一种是“渐改论”,认为税制改革的确要抓住机遇,但应在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前提下,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有先有后、有急有缓地积极稳步推行。我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它既继承了我国积极稳妥、逐步深化改革的渐进性优点,又可防止速改、大改、一揽子全盘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既认识到了税制改革的迫切性,又考虑到可能对财政收支和国民经济带来的压力,因而“渐改论”比较具有操作性。

应该指出,上述两种观点的动机都是好的,其之所以有分歧在于对待财政收支压力的看法不同。“速改论”认为,税制改革导致的税收收入的减少是个次要矛盾,因为近年来税收增加部分都必将导致财政支出的增长,而且与这个财政支出增长相比,减税的改革所导致的扩张效应相对更小。对于这个看法,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1)我们不能简单从现象上看到税收增长与财政支出增加相关就导出两者存在“直通车”关系,税收的增加的确是由经济增长、政策调整和加强征管这“三因素”引起的,而近年来财政支出的增加则是实施了包括大量发行国债在内的积极财政政策,拉动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它们之间不是绝对对等的关系。(2)减税与增支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从扩张性互替角度来理解,它们在可操作性与实施效应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当然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必须注重减税,但减税的空间是有限的。在积极财政政策持续7年以后,从判断政府偿债能力的国债偿还率和中央债务依存度这两个指标的不断提升来看,它们早已超过了警戒线;我国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面临着很大的偿债压力和很高的债务依存度,而且地方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果它们无法妥善解决,最终还得依靠中央财政支持,这样国债风险恐怕比表面指标所表现的更为严重。因此,我们当务之急是通过渐进式的安排,积极、适时减少财政(税收)政策扩张倾向,而逐步淡出的这么一个动态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要实现向总量平衡的中性(稳健)财政政策逼近的过程。而且适当的财政支出在中性(稳健)财政政策中仍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知道,中性原则是一个政策目标,也并非绝对的不偏不倚,正如相对“税收中性论”那样,可从微观机制与宏观导向相结合的角度来诠释社会主义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两者矛盾统一关系,现阶段中性(稳健)财政政策意味着保持财政收支规模不人为扩张或压缩,保持财政收支的相对平衡。因此,对中性(稳健)财政政策不应该绝对地加以理解,而应该从相对中性意义上理解它,即宏观总量中性影响与宏观结构调控的对立统一。况且无论何种财政政策,都应内在地包含着“对症下药”的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的任务,现阶段我国向中性(稳健)财政政策的转向就是力求实现向财政收支的大体平衡的目标逼近,以保持社会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只要我们“有保有压”、“有促有控”和“有奖有抑”地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侧重于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进行调控,就可能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认为,“渐进论”之所以可取,在于它通盘考虑,内含着积极为新一轮税制改革创造条件。具体地说:(1)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路径。由于税制与社会经济环境之间密切联系,决定了税制改革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根据各个税种所存在的问题矛盾的激化程度及其需要具备的各种外部条件,如政府收入、经济状况、征管水平、国际环境等影响因素来合理选择改革时机。这要求我们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吸取1994年税制改革的经验教训,考虑需要与可能,避免操之过急。我认为,新一轮税制改革应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逐步改革思想,走“积极稳妥、陆续推出、局部调整、逐步到位”的“分步走”路径。这样就能即使改革措施切合适宜,又可避免或减少一揽子方案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或风险;(2)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实行“减税为主,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即结合税制调整,逐步把一些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的微观负担(税率)适当降低,同时辅以开征一些新税种和调高一些辅税种的税率,目的是以辅增税措施为深化税制改革提供操作空间,如增值税范围的扩展,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的提高,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减少,消费税部分税目的增加和税率的提高,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地方税种的开征,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减税给财政带来的压力。但就改革的总体上而言,减税效应仍是显著的。

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三大原则

通过对税制改革时机条件的分析,我认为从根本上说,新一轮税制的完善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具体地说,应遵循如下三大原则:

(一)、立足国情,渐进接轨

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在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o和国际上普遍推行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改潮流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我认为,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实现与国际接轨,比如在wto原则框架下设置税制,注意充分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盲目地全盘接轨或放弃国家利益,而必须立足国情,渐进接轨。按照wto所要求的公平、自由、公开、差别四个原则,我提出过“维护公平、促进竞争、规范管理、逐步过渡”的税制改革的对应原则,其中第四条“逐步过渡”就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改革、接轨只能逐步、稳步到位,而且wto也有区别对待的“例外”条款,我们应积极利用这些规则以维护国家权益。而借鉴国外经验,也应本着“坚持+借鉴=整合+发展”的态度,结合本国国情,吸收外国有益经验。比如,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推行减税政策,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市场对国际资本和人力资源的吸引力,因此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的改革大方向无疑是明智的;与此同时,由于此次税制改革可能减税的涉及面广、力度大、必须认识到尽管从长期来看减税有利于税收持续增长,但也不能笼统地一味强调减税,还应考虑到财政承受的压力,采取渐进式改革路径,实行适度的结构性减税。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税制改革可以根据随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程度划分为非根本性税制改革(税制改善)和根本性税制改革。前者的典型例子是小布什政府提出的美国“十年减税”方案,后者则为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因此,此次改革应考虑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力求使税制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积极贯彻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统一的“公平效率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原则。具体来说,1994年税制改革的初衷有抑制过热经济的成分,因此可以对当时过多考虑短期宏观经济环境因素的税制部分先改革,并注重减少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干扰和降低税制效率损失,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同时针对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矛盾问题,我国的财政政策正实现由“积极”向“中性(稳健)”的转向,其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公平和区域发展均衡的作用,因此此次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应突出强调维护社会公平、地区平衡的职能。

(三)、适度集权,适度分权

我认为,一方面,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是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能够摧毁一切“经济割据”状态,而分税制是适应与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体制,在客观上应赋予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地位,以使地方性公共产品逐步达到均等化。但目前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阶段,这决定了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强调地方分权应该是适度的;另一方面,我们是社会主义单一制国家,并不同于西方联邦制或邦联制国家,因此出于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方面的考虑,在税制改革中应注意地方与中央的协调,维护中央财政的应有实力。历史也一再证明,适当的中央集权是保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石。在财税领域贯彻落实适度集权、适度分权原则应具体做好以下几点:(1)在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及对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的立法权的基础上,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主体税种的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一定管理权限;(2)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中央和其他地区利益基础上,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批准,开征新区域性税种;(3)对国家只负责制定统一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税种的实施细则。

四、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关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或举措,大家讨论了很多,许多方面已有共识。我这里也谈一些看法:

(一)渐进改革现行税制中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

1、 增值税

(1)妥善处理好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所面临的减收压力。由于可抵扣的税款比过去增加了,所以必须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特别我国要实行中性(稳健)财政政策,只有保持一定的国家财政实力才能实现支出向公共领域的倾斜。因此,结合此次税制改革渐进性,可以采取先规定比例抵扣,在一定年限内逐年提高比例以至全部允许抵扣。(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交通、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因与其他应纳增值税的行业联系紧密,应征收增值税。

2、 法人所得税

我同意用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取代内外设置的企业所得税,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体现了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要求。法人所得税依据的是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界定清晰,便于征管,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征收法人所得税,否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1)在前期先实行综合与分裂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在时机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2)适当调低税率,提高扣除标准,体现低税率原则。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下,对于综合课征的累进税率,要适当减少税率档次,适度调低税率,即考虑实行5%、10%、20%、30%、35%的5级超额累进制,对于分项征收的可以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不再规定任何扣除。在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根据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略高于当地贫困线的做法,我认为当前扣除额宜在1200——1500之间。

(二)积极创造条件,开征新税种

1、 开征新税种以代替一些不规范的乱收费

(1)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为此,要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转移支付以清理各种不合理的摊派和收费;精简机构,减轻财政负担;结合村务公开改革,提高对水、电、村内公益事业等必须收费项目透明度。特别是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税制:如在时机成熟后,探索将农民出售的农业产品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农民从事生产活动取得的收入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加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等;(2)取消社保收费,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从1986年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为突破口以后扩大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社会统筹缴费形式。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保障需求的不断变化,现行社会保障收费模式弊端越来越明显,而且从本质、特征和使用范围上分析,社会保障金筹措更适宜采用税收形式,这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可以采用社会统筹部分改为征税,个人帐户部分保留收费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形式。其税目可设置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税范围先设定为城镇,对于农民征税设计城乡统一税制问题,采取“分布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社会保障税采取比例税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率警戒线,税率控制在25%为宜;(3)取消养路费、从长计议开征燃油税。开征燃油税的大方向无疑是意义重大的,以税代费一方面可以保证道路维护和建设事业有稳定资金来源,并从根本上治理公路“三乱”,减轻社会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汽车消费并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汽车产业升级,但是在具体设计和开征时机选择上必须从长计议,特别是对于燃油加价有可能加重农民农业生产成本问题,必须妥善解决;(4)以统一的房产税(物业税)取代诸多的房地产税费。现行的房地产有关税费很多,大约占到了房价的30%——50%,严重制约了房地产的发展。为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开征房地产税的经验,将现行设计房地产开发和保有各环节的所有税种和相关收费,合并调整,统一内外税制,对内外资企业单位,经济组织一律按统一名称房产税(物业税)征收。对房地产实行按评估价征税,税负水平依据现行房地产税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转为税收的负担测算,征收环节后移,由拥有或使用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2、 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新形势和税收调控需要,调整、开征一些新税种

(1)环境保护税制改革。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应扩大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其扩大到所有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等等,并开征污染税,可先从主要污染物入手,如以二氧化硫作为试点,开征对大的污染排放源进行污染物排放量的技术监控,以量征收,对小的污染源排放源采用对污染的投入物征税的方式,根据燃料含硫量高低征收不同的税款;(2)遗产税、增与税等财产转让税制的改革。开征的遗产税主要目的是利用税收杠杆调节财富分配,缓解社会矛盾,结合国情对这个古老的税种的实行,设计如下原则:第一,面要窄,起点要高,级距、税率要适中。第二,采取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先行课税,然后再分割给继承人。第三,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课征原则。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辅以对财产所有人赠与他人的财产征收的赠与税,为了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漏税,可规定对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的赠与并入遗产税征收;(3)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改革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并征制度。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收印花税。取消现行印花税关于“股权转让书据”税目规定,以对证券转让等二级市场交易行为征收的证券交易税取而代之。因继承、赠与而发生的转让行为原包含于现行印花税课征,应归入遗产税、赠与税中。

3、 地方税制建设问题

所得税改革经验篇(10)

关键词:商品劳务税;税制结构;改革与完善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一方面,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节引导投资者的走向,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与欧美等国家在税制方面的对比

由于社会历史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我国税收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新税制运行后几年来看,我国现行阶段的税制结构是一种商品劳务课税(流转税)为主,所得课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商品劳务税总额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60%以上。而欧美发达国家在过去的近百年里,基本上完成了由商品劳务等间接税为主向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为主的转换,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60%—80%之间。

二、我国商品劳务税的现状及改革

增值税作为各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到了各税种收入总额的40%左右,因此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2004年9月起,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正式铺开,我国的消费型增值税从理论论证走向了实践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全国推广消费型增值税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所有行业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了“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三、目前我国税收制度面临的问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这又给我国税收带来许多新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品劳务税制仍属于改革进程中的商品劳务税制,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其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也日益明显地反映出来。其主要矛盾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与国际上规范的增值税制相比仍存在着改革不到位的矛盾。一个符合增值税内在要求的增值税征、扣税运行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税制结构存在着结构性的漏洞。加上增值税的管理职能分割为两个平行和互不隶属的税务机关—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别管理,又导致管理上的“互不衔接”和许多严重的管理漏洞。

2、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交叉的矛盾。就一个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而言,既包括商品销售行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又包括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而所有这两部分经营收入都是企业的增值因素,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支出因素。因此在这一方面导致税制上的交叉混乱和管理上的漏洞。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征的结构。

3、城市建设维护税设置为独立税种。实际上是地方征收商品劳务税的“附加”,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课税对象,而是随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加。而同样享受地方城市建设利益的外资企业却不征收此税。这种复杂的征税结构不仅使税收负担不平衡,还造成一个企业要多重征税,有失税负公平,有必要进行结构性改革。

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消费税的征税项目也有调整的必要与空间。

四、应对对我国商品劳务税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主力军,在其改革上必须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税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征扣税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因此深化增值税改革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内在要求,来完善增值税的运行机制。比如,将劳务服务收入纳入增值税的增收范围,解决同一经营单位取得的收入分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带来的矛盾,以保证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2、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调整征税项目。从现行列入征税项目的十一类商品来看,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原来的高级消费品、奢侈品的逐步转变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和日常用品,对这些商品应适时鼓励消费的政策。因此,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原有的征税项目。

3、调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结构,建立地方征收的经营收入税。除了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以外,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税制基础出发,把营业税与城建税改革联系起来进行改革,构架一种地方征收的新的商品劳务税。这样既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现行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相互交叉的矛盾,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又可以通过重构地方征收的商品劳务税,推动地方商品劳务税结构的合理化。

五、税制改革深远影响

税制改革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是对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再调整。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虽然短期内部会明显显现出来,但是从长期发展观察,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

1、由于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扣除经营进项成本,所以存在不合理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可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财税制度,另一方面能使部分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2、“营改增”顺应了当前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的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成就举世瞩目,离不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引,离不开各项改革深入发展,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展望新世纪,我国是世界各国公认最有希望最有潜力的国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对促进投资发挥积极作用,企业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企业将会迎来一个新的繁荣发展时期。

总之,在我国加快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已经被提上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通过税制改革构建适合经济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具有先打发展理念的发展型税制将是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张坚.潘琳娜. 我国主体税种负担的实证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2011,11

[2] 陈少克.陆跃祥. 增长型税制简论:对中国税制特性的分析. 税务与经济.2012,180(1)

[3]靳万军. 中国增值税改革及其初步思考. 税收经济研究.2011,68(4)

[4]孙勇. 增值税扩围试点,消除重复征税. 经济日报.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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