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评议结果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3:20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1)

按照分公司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年度工作安排,拟于12月初开展2020年党(总)支部纪检委员述职考核评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撰写述职报告

各支部纪检委员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主要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落实疫情防控情况、监督提质增效完成情况、6个月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主要工作亮点等);

2.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原因分析;

3.下一步的思路及措施。

二、召开考评会议

各支部纪检委员现场做述职,由分公司纪委委员、纪检办公室人员组成考评工作小组,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评议。年度结合日常工作完成、党员民主评议、日常业务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三、考核结果运用

1.纪检委员年度综合评价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得分达到80分(含)不足90分的为称职,得分达到70分(含)不足80分的为基本称职,得分不足70分的为不称职。

2.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在评先选优、选人用人时优先考虑;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所在党(总)支部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帮助其提高工作水平;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建议分公司党委取消其党(总)支部委员资格。

四、考评会议时间

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党(总)支部纪检委员提早动手收集整理资料,总结工作,梳理问题,查找原因,谋划思路,制定措施,按要求认真撰写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时间控制在6分钟以内。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2)

第二条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遵照《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政府正、副区长和各办、局主任或局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垂直管理单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评议的单位,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述职或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各级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评议内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4、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5、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管好执法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6、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撰写。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报告应以写实的手法用实例、数字、典型来说话,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九条评议的准备工作: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原则、组织形式;确定参加评议人员,进行评议的动员部署;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掌握情况,并在被评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参加评议人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省、市、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参加评议人员若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被评人员或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被评单位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述职评议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工作评议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时,述职人员或者被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述职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评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对象报告工作或进行述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评人员进行评议发言;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参加评议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定档。对述职人员分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档次。对被评部门分为优秀、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四个档次,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计分标准:获优秀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80%的为优秀;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60%的,为胜任(或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50%,低于60%的为基本胜任(或基本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低于50%的为不胜任(或不信任)。

第十五条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通知述职人员或被评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述职人员、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述职人员、被评议机关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议结束后,对被评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评议对象整改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评议的奖惩办法,凡一次被评为优秀的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好公仆”的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胜任的,继续作为下次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胜任或一次被评为不胜任的,依法免去其现任职务。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给予相应的表彰,也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信任的单位要给予警示,并列入下次评议的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信任或一次被评为不信任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或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评议结果,并建议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十八条参评人员多数对两次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被评人员或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情拖着不办,该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九条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交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罢免其职务。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3)

所有地税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全体执法人员和服务人员及所在单位必须全部作为被评议对象。

(二)参加评议人员

参加评议的纳税人由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从被评单位所管辖地段所有纳税人随机抽取,其中,城区邀请参加评议的人数不得少于100人,农村分局不得少于30人(参评人员的《签到表》须留底备查,样表附后)。

二、评议形式

被评议人员以所在部门为单位接受评议;办税服务厅与南康分局人员合并一次接受评议。评议采取开放评议的形式,各被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评议的方式组织评议活动。

三、评议程序

评议程序按照“评前公告、地税管理员述职述廉、纳税人评议、座谈和反馈意见、整改提高”五个步骤进行。

(一)评前公告。由各单位在开展评议前一周,以《公告》的形式,提前把评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程序告知辖区内应参加评议的纳税人,让纳税人提前做好安排,在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动员组织纳税人尽可能参加评议会。

(二)地税管理员述职述廉。先由被评议人逐个向纳税人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的具体内容包括:所辖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纳税服务情况、文明执法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作作风情况和其他职责履行情况等。被评议人员的述职述廉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述职述廉报告书面材料必须留底备查。

(三)纳税人评议。被评议人述职述廉后,向参加评议的纳税人发放《问卷调查表》(附后),评议采取背靠背形式,问卷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和统计由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评议要邀请当地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邀监督员代表参加。

(四)座谈和反馈意见。评议结束后,各单位要另行组织纳税人代表座谈,通报评议结果,主动征求纳税人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各单位还要通过对外公布征求意见专线电话和设立意见箱、网络留言等形式,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整改提高。对纳税人评地税管理员和地税管理机关活动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各单位要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参加评议的地税管理员应在评议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上报县局监察部门,存入廉政档案。各单位要将纳税人对地税管理员述职述廉报告提出的意见和评议情况,以及对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通过办税厅、地税外网等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公布。

四、评议时间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4)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最早萌发于80年代,但90年代才在陕西省全面展开。1991年,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韩城市和三原县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组织委员和代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其后,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纷纷效法,渐成规模。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研究、吸收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述职评议,首创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的先例。

述职评议的产生和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实际需要,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人治和腐败现象,多次反复地讲,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与民主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要通过改革,健全法制,实行法治,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1993年,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讲:“在我们国家,任何人都要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将导致腐败,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各级人大要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和法治理论,同志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讲话精神,成为地方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动力。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肯定了这一新的监督形式,使述职评议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2.九十年代初,我国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一是从依靠政策向基本和主要依靠法律转变;二是由权力经济向民主经济过渡,从依靠行政命令向依照市场经济法则和价值规律办事转变。市场经济也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保障和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强化对执法部门,特别是对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情况的监督。

3.近年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物质刺激和利益驱动下,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这些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监督,加强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防范腐败滋生。

4.在过去的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报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询问、质询,组织代表视察、评议政府和两院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等形式,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些监督形式,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整体工作监督的份量比较重,对领导人员个人的监督比较轻,缺乏对他们的检查,较少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思想状况,对他们工作方面的改进和思想作风方面的转变帮助不多,没有把对整体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没有把选举任命和选举任命后的检查、督促、帮助、支持连续起来,没有形成直接、具体、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研究,探索一条加强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监督的新路子。

在述职评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各地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两方面成功的措施:

一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改进办法,促进述职评议工作稳步开展。述职评议刚刚兴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就密切关注此项新生事物的发展,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经验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总结,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施,初步实现了述职评议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经过三年实践,1998年,对述职办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使述职评议的措施更为得当,成效更为显著,保障了述职评议工作的深入进行。1999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又着手制定九届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规划,以保障本届述职评议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进行。

二是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和帮助,保证述职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述职评议,常委会党组向省委专呈了请示报告,省委领导肯定了述职评议的意义和作用,对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全省述职评议工作很快打开了局面;1996年10月和199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又先后两次就改进和完善述职评议工作,解决述职评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向省委呈送了请示报告,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时,常委会党组也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请示,得到了同级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二、述职评议的做法和体会

采用恰当的述职评议的方式和方法是取得述职评议成效的关键。陕西省在述职评议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主要环节,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1.明确规定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述职评议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l)把述职评议纳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范畴,使述职评议成为权力机关的日常性工作;(2)发挥了人大法律监督在国家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使述职评议与党委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事监督体系;(3)体现了人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特点,使述职评议更具民主,监督的力度更大,效果更好。

2.明确规定述职评议的对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这样做:一是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是政府的组成人员,依法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二是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有主要责任,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应主要加强对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监督。通过对正职领导人员法制观念,执法决策水平,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达到对部门执法状况的检查监督。

3.明确规定不安排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述职评议开展之初,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曾把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作为述职评议的主要对象,省人大常委会也在1996年制定的述职办法中做了有关规定。但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感到,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每年在人代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本身已带有述职性质,再安排他们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似有重复述职之意。

4.严格规范述职评议内容。述职评议开展之初,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的内容究竟应当包括哪些方面尚不十分清楚,有的把述职评议的内容和重点主要放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变政府职能,执行党的干部管理政策,搞好机关自身建设,以及述职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上。这样做,没有很好地体现人大监督的性质、特点和作用,也容易把人大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混为一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慎研究,将述职评议的内容确定为三方面:(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2)依法履行职责情况;(3)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这三方面内容,集中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基本性质和特点以及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范围,给述职评议做了较为准确的定位。

5.明确规定述职评议的基本形式是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采用什么形式进行述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始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是向常委会视察组述职,也有的用书面形式述职,还有的在不同的会议上述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实践,认为让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最能体现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特点,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便于常委会委员直接进行评议,述职人员直接听取评议意见,从而提高述职评议的效果和质量。

6.明确规定述职人员应当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述职评议开展之初,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安排述职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述职人员被重复安排述职,有的则未安排述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安排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既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必要途径,也是被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向选举任命他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表现。因此,每个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都应以述职人员的身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考虑到述职评议量大面宽,从准备到结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规定每个述职人员在本届任期内安排述职一次。

7.要求述职人员写好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进行评议的根据,述职报告写得全面、客现、真实,评议才能有的放矢,评有所得,议有所获。因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提出明确要求:第一,述职报告必须由本人亲自起草,以便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述职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精神面貌。第二,述职报告要写得实事求是,尽可能准确地估价自已的成绩和缺点,点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拿出改进措施,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第三,述职报告写好后,述职人员应在本部门职工大会上先行报告,征求干部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再根据干部群众所提意见对述职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增加述职报告的透明度,提高述职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四,述职人员在起草述职报告时,应加强与人大有关部门的联系,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呈交人大常委会,以便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提前做好述职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述职评议如期进行。

8.深入开展述职评议视察活动。为了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掌握述职情况,决定述职评议如何安排,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开展评议提供必要情况,述职评议前,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前往述职人员所在部门进行视察。通过召开部门领导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离退休老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职工群众等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以及个别走访、专门调查等形式,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写出视察情况报告。

9.认真听取、评议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开始,人大常委会先召开全体会议,让述职人员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郑重述职;然后,召开分组会,让述职人员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评议。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可以对述职人员所在部门的工作提出看法、意见和建议,可以对述职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对述职人员的缺点、错误和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指正。为了增进评议效果,评议时,人大常委会还邀请政府领导和人事、监察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工作。

10.切实落实述职评议整改意见。述职评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将述职评议意见送达述职人员所在部门。述职人员按照述职评议所提意见,对所在部门和本人的工作进行整改,是最终实现述职评议目的的关键。为了落实整改意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整政工作做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一是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达述职人员所在部门,供述职人员在本部门对照整改:同时,将评议意见分送党委和政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求述职人员在两个月内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如实汇报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评定,直至满意为止。需要对述职人员进行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改进述职评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5)

二、撰写述职报告。每年年底,各镇乡(街道)党(工)委和区级机关对照区委确定的年度述职内容和要求,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特色创新性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形成过程中,要求广泛征求区、镇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离退休老干部、村(社区、企业)负责人等各层面代表人士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政人大联席会议专题讨论,形成正式的书面述职报告,上报区委组织部。

三、实绩指标分析。在镇乡(街道)党(工)书记和区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全委会述职前,由区委政研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提供能反映镇乡(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数据材料;由区人事局牵头,提供反映区级机关工作成效的主要数据和材料。其中,镇乡(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经济、党群两大方面工作的具体工作成效,具体涵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及增长率、农民人均收入、万元GDP能耗及降低率等量化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和党的建设等定性评价。区级机关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基层群众的评议情况以及在全大市系统内年度考核排位情况等内容。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6)

【正文】

泽雅镇人大紧盯新时代代表工作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促进泽雅辖区内人大代表履职落地生根见效。目前,泽雅镇辖区119名区、镇人大代表全部完成述职工作,选民对人大代表的满意率达97%以上。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7)

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开展述职评议。述职评议工作要坚持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通过述职评议,努力提高“一府两院”受任人员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述职评议的对象

(一)本年度拟安排市科技局局长杨新年、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涂和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局长杨德桢、市商业局局长林肖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敢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健,在9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二)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本年度向常委会会议作口头述职的除外)。

三、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四)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述职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一)关于书面述职

作书面述职的人员于12月底以前将书面述职报告印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书面述职报告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阅评,常委会组成人员阅评后,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在《评议意见反馈表》中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收集和综合阅评意见,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反馈给市政府有关领导和述职者本人。

(二)关于向常委会会议述职

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的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

(1)《述职评议工作的方案》经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及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述职者本人,认真做好述职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2)述职评议对象经常委会确定后,召开述职人员座谈会,动员和部署述职评议的工作。同时,将述职人员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向各区人大常委会发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3)述职人员要按照述职评议的内容,亲自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着重阐明个人在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述职报告写好后,要在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有关部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于述职的15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述职报告文字表述要精炼,一般在4000字左右。

2、调查阶段

(1)市人大常委会在述职评议前,组织若干个调查组分别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情况综合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各调查组推荐一名发言人向常委会报告。调查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调查工作拟于9月中旬以前完成。

(2)调查组要深入到各述职人员所在单位、所属战线和各区及所服务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开展调查,首先在述职人员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作动员,会上述职人员要向单位干部群众作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

(3)调查组要分别听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听取单位所属战线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部分区、所服务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4)调查期间,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要对述职人员任职期间目标管理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即:主要经济指标、安全生产目标、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将调查的情况告知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

(5)调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视察、检查和个别交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把召开座谈会与个别交谈,听取汇报与视察检查相结合。调查期间,在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设调查专线电话*,各调查组可在调查单位设置征求意见箱,接受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评议阶段

(1)常委会评议时先由述职人员作述职报告,调查组中心发言人报告调查情况,然后进行集中评议。委员们评议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把对个人述职评议与对单位工作评议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2)评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将委托市审计局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的报告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3)评议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向社会予以通报。

(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们的发言综合评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有关单位及述职者本人。

4、整改阶段

(1)述职人员要针对常委会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在述职评议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述职评议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整改工作不满意的可要求述职人员重新整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将听取述职人员整改工作情况的汇报。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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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报告范文一

xx月xx日,一场别开生面的“考试”在阳泉宾馆会议中心举行———全市33家党(工)委书记进行一年一度的“党建考核”,

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报告全文

。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直各党工委书记、县区委组织部长、部分熟悉了解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两代表一委员”、党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面对众多目光的聚焦,书记们逐一登台,用数据、例证、实绩介绍了各自抓党建工作的做法并接受民主测评。会上,市委书记洪发科在听取述职汇报后,逐一相应进行了点评,肯定了各自工作中好的做法,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突出主业意识,压实党建责任

一是工作部署“实”。区委坚持从执政的高度出发,以市党建述职评议会为标杆,认真抓好基层党(工)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区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召开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区委书记亲自指导制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实施意见》,对会议组织形式、述职评议方式和参加会议人员等,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二是述职报告“准”。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普遍以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亲自动手撰写述职报告,把自己摆进去,总结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党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从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基层党建保障投入等方面查找个人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明确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用数据、事例“答卷”。

三是审核把关“严”。借鉴教育实践活动的经验做法,区委以审核对照检查材料的标准对述职材料进行把关。自己严——反复修改推敲再按规定程序报审;区委组织部严——认真审核不搞一轮过关,对述职材料中出现的“虚”、“空”、“飘”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报告提出返工要求,对重点对象进行沟通提醒,督促进一步完善;区委主要领导严——逐一审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二、突出真述严评,强化激励约束

一是真述职。述职评议考核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现场逐一述职,每名书记述职时间15分钟左右。述职汇报紧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着重报告自己所做的工作、所起的作用。重点讲问题、挖根源、谈打算,讲问题不少于1/3的篇幅,点到具体事例和数据,挖根源找到政绩观偏差等深层次问题,谈打算做出具体承诺、立下责任状,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通过真述职,各位书记普遍反映述出了对基层的感情,找到了差距和不足,明确了整改落实的方向,增强了大抓基层的责任意识。

二是真评议。在听取述职发言的基础上,由区委常委、区委党建领导小组成员、区“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组成104人的考核评议团,从履行第一责任、加强自身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党建保障投入5个方面,按照好、较好、一般、差4个档次对全体述职人员进行了现场评议。为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评判,考核评议团中基层干部和党员群众代表87名,占测评人员的84%。基层普遍反映,这次述职评议侧重听取基层一线党员干部意见,体现了真考实评的要求。

三是真点评。述职评议会上,区委书记根据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日常履职及述职情况,对每位党(工)委书记逐一点评,开门见山、着重指出问题,不仅点出了党建工作定位不够高、基层骨干后继乏人、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功能减退等共性问题,还指出了“两张皮”、“一手软、一手硬”、“等靠要”思想严重等个性问题。点评严肃严厉、辣味十足、不绕弯子、不留情面,让书记们感到了真述严评的责任压力。

三、突出整改落实,提升党建实效

一是抓好结果运用。将述职会议评分结果,作为对各乡镇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参考。今后考核体系中将加大党建工作内容的权重,把党建作为考核党委(党组)的“硬扛扛”,作为考察识别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书记的考核评价,首先看抓党建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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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报告全文》(unjs.com)。区委对抓党建工作不力的书记和党员干部,该诫勉的诫勉,该调整的调整。

二是抓好整改落实。针对书记述职中反映出的基层组织建设突出问题,由各党(工)委书记认真归纳和梳理,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工作措施。将整改措施与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把党建责任明确到位、从严要求落实到位、突出问题解决到位。同时,建立基层党建指导员队伍,包片包镇包村,从严督促、指导、检查整改任务落实,务求述职评议收到实效。

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制定《关于强化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党建工作中加强党委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指出党(工)委书记要有效担起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种好党建“责任田”。将各乡镇述职中总结的“便民代办服务体系”、“信访二三”、“半日驻村”、“服务群众赶大集”等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长效机制。将2015年确定为“基层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年”,围绕“配优、严管、赋权、增能”,机制,探索建立村事村办、基层干部任期审计、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基层执政基础。

2017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报告范文二

北京市平谷区委把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作为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职责的重要抓手,坚持严的标准实的作风硬的措施抓好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确保述出责任、述出压力、述出动力、述出实效。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述职评议准备工作

(一)周密部署,统筹安排。镇党委书记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突出问题导向、突出讲认真、突出严实细,认真组织实施。镇党委书记对述职评议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审阅8位村(社区)支部书记述职报告,逐一提出修改意见;研究起草会议讲话和点评意见,研究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思路对策和主要措施,确保述职评议不走过场。组织委员认真负责,具体抓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内容,亲自撰写。坚持支书书记自己动手,认真撰写抓基层党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述职报告。整体从“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步工作打算”三方面入手,每方面结合“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民主管理、加强基层党建的措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逐一阐述, 亲自动手、认真撰写、反复修改,质量比较高。

(三)按照要求,从严把关。借鉴教育实践活动有效做法,述职报告逐一审核把关。一是镇党建办审阅。重点从支部书记履职情况是否华而不实、突出问题是否直截了当、剖析原因是否深刻具体、下步工作思路和措施是否务实管用等方面严格把关。针对最初报来的述职报告只讲成绩不讲问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以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讲成绩不超过材料总篇幅的1/3,并将所有述职报告退回重写。二是组织委员审阅。对经过修改的述职报告,组织委员逐一审查,对“虚、空、飘”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返工要求。三是镇党委书记审阅。镇党委书记在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督促进一步修改完善,并要求述职发言材料不能只讲成绩、不讲差距,不能只讲表面化一般化问题、不讲事关责任的深层次问题,不能只讲班子问题、不讲个人问题。共计进行4次修改。

二、精心组织,有序开展述职评议会。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9)

第二批勤廉公示的对象为:各乡镇(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宿豫发〔*〕18号文件中所列的主要内容,主要公示近3年以来(*年1月1日起)的勤政廉政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8月20日至8月22日)

1、宣传学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召开第二批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工作动员会,传达学习宿豫发〔*〕18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公示对象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纪党规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学习孔繁森、郑培民等勤廉先进事迹,对照排查自身在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新闻媒体刊播公告。区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宿豫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公开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分管工作、勤廉公示主要内容及监督电话。同时,要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公告。

3、业务培训。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实施对象所在乡镇(场)纪委书记、联络员和第二批先进性教育督导组成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23日至9月13日)

1、“点题”述职述廉报告内容(8月23日至8月25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和先进性教育督导组一起到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综合形成《“点题”公示内容反馈书》,向公示对象反馈群众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点题”的公示内容。

2、个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8月26日至8月28日)。公示对象对照勤廉公示内容,自己动手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不得让他人。述职述廉报告要分别写清近3年来勤政情况、廉政情况,尽除空话、套话、大话、虚话,力求真实、客观、全面、具体,既要按照规定的7个勤政公示内容和14个廉政公示内容进行逐条对照逐条阐述,又要把干部职工最关心最想知道的“点题”内容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既要反映勤政廉政好的一面,又要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责任制报告内容撰写今年以来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3、纪委、组织部审核述职述廉报告(8月29日至9月1日)。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写好后,由区委组织部对勤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区纪委常委会对廉政情况进行审核。区纪委常委会根据群众“点题”和举报、案件查处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公示对象述廉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凡报告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报告内容不详实、不具体的,一律退回重写。对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提出严肃批评,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对述职述廉报告初稿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审核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4、公示、评议述职述廉报告(9月2日至9月13日)。经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审核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对外公示并组织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群众进行评议。由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将其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在机关和下属单位公开栏内。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在公示栏处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并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公示期间,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将利用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民主生活会组织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评议。班子评议主要是将述职述廉报告分别印发给领导班子成员人手一份,评议。群众评议主要是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走访干部职工和群众代表,进行个别访谈。

班子和群众评议情况,区勤廉公示办公室以《干部群众评议意见反馈书》形式分别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班子和群众评议的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再修改再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述职述廉报告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

(三)考核评定阶段(9月14日至9月20日)

1、民意测评。结合第二批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的民主生活会,对领导干部勤廉公示进行民意测评,区勤廉办派员参加,首先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宣读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然后由公示对象分别宣读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并当场发放《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测评表》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进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方式独立完成,测评表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负责发放、回收、汇总。

2、组织考察。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进行集中考察,主要对公示期间和民意测评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要求,对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3、结果评定。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的评定,以《宿豫区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结果评定表》形式,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综合民意测评、群众反映、组织考察等情况,初步确定评定档次,报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同时,根据领导班子和公示对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测评结果,结合公示对象勤廉公示相关情况,分别评定并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公示对象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评定结果。

(四)总结整改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1、公示评定结果。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和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公示对象勤廉公示评定结果及落实责任制情况评定结果,并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公示对象本人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2、反馈整改意见。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根据公示期间群众和上级“点题”、班子和群众评议、组织审核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群众投诉反映以及公示对象本人在述职述廉报告中自我剖析等情况,综合梳理出需对公示对象提出整改的意见,书面通知公示对象就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总结剖析,拿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态度和时限,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

3、实行谈话提醒。对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核实确实存在轻微问题或结果评定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基本满意”、“不满意”的领导干部,由区委或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对其实施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并责令其迅速整改到位,谈话情况要形成记录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不能如实讲清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自查自纠,以及在公示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处理。

4、公示情况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以及公示评定结果和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整理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组织协调

1、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宣传报道组、材料综合组、指导督查组和后勤保障组,具体负责对勤廉公示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指导督查组人员从第二批先进性教育督导组中抽调。

述职评议结果报告篇(10)

一、代表述职活动的产生与发展

代表述职活动的肇始及其衍生、发展历程,目前尚无确切的权威说法,根据相关资料考察,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探索起步阶段(1988至1992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1.述职对象主要是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述职活动的组织者既有人大常委会也有人大联络工作机构;3.运作过程和相关环节还不规范;4.代表述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普遍开展起来且整体不够平衡。

第二阶段为逐步完善阶段(1993至2004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1.运作逐步规范。如,河南省舞钢市人大制定了《市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详细规定了述职的内容、形式、方法及有关问题;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大制定了《区人大代表述职办法》,对代表述职的内容、述职方式、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等进行了规范;天津市大港区人大制定了《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办法》,要求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2.形式趋于灵活。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灵活开展述职活动。如,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大要求农村代表围绕争当勤劳致富、带头致富、扶贫帮困、化解矛盾、新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进行述职;城镇代表围绕“我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和“知民情、善监督、献良策、作奉献”的事例来述职;深圳市人大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口头述职由选举单位安排部分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书面述职为全体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3.开展更加普遍。述职对象由部分代表向全体代表拓展,述职范围由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间接产生的代表延伸。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决议》,要求本区100多位人大代表在选区内公布自己的联系电话,并定期向选民述职;天津市大港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大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选民述职工作的意见》,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所在选区向选民代表述职,听取选民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选民的评议。

第三阶段为全面深化阶段(2005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代表报告工作或述职的内容和形式日益丰富与完善,效果也日趋明显。2005年4月28日,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开展在衡省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工作方案》。该方案除了规定“采取会议述职和书面述职”,特别设置了投票测评程序,即“省人大代表述职完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投票测评”,同时还规定了后续的“问责”程序,“不称职票超过30%的,由常委会负责人对其提出告诫”“对不履行职责、损害代表形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述职代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罢免案”。学者认为,此举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具有制度创设的意义。2009年4月29日,中共湖南省委转发了《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对省人大代表的“考勤”和“述职”制度,进一步探索了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如何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实现路径,虽然社会褒贬不一,但这一做法仍不失为“破冰之举”。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代表述职的相关活动和措施都受到了媒体的关注,虽然不宜过高地评价其现实作用,但毫无疑问,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是体现了我国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强调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代表必须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脱离被代表人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否则,选民随时可以撤换代表。吴邦国同志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可见,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

二是找到了代表接受监督的具体方式和实现途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只有原则的规定,人大代表通过什么方式和何种途径接受监督则没有明确。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是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对保证代表恪尽职守,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起到积极作用。它能促使代表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和应做的工作,主动作为,积极履职,给述职创造条件。同时,能够鞭策代表向选民负责,依法行使好职务。

三是回应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社会关切和利益诉求。代表选民利益是人大代表的首要职能。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普遍反应较好,认为体现了“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选民对代表述职活动的关注和参与程度普遍提高,也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是彰显了各级人大的自觉意识和主动作为。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由各级人大来启动和组织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各级人大对代表工作特别是代表述职活动的重视和关注程度。

二、晋江市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实践意义

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在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中尝试开展这项工作,2011年组织部分泉州市人大代表在晋江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2013年作为代表工作创新的重要抓手在全市19个镇(街道)全面部署开展活动。我们的做法主要是:拟定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深沪后山选区首次进行了“代表向选民报告工作、选民评议代表”的活动尝试。当年共有18位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以“我为选民做了些什么”为题,主动向选民报告工作,受到选民的一致好评,初步尝试的良好效果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继续探索的信心。

必须肯定,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是一个基于形式上的变革,但正是这一变革,彰显出权力机关运作走向更加公开、公正的程序要义,并有助于代表与选民在权力与权利的格局中回归制度本位。

一是健全了监督代表的机制。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最困难的就是如何做到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接受民众的监督,否则就容易偏离正确的航向。目前各级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而代表可以监督人大。但对代表履行职责状况,缺乏必要的监督,这是当前人大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个“空档”和“盲区”。由于缺乏恰当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实现形式,过去对代表的监督未能有效落实。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便于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在保障选民知情权的同时,更有效地保障了选民的监督权。正如述职代表林和杰所说的那样:“代表应该具有职责意识,既然拥有职权,也就应该受到监督,而述职就是一种很好的接受监督方式。”

二是增强了代表的履职意识。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度,加之以往对代表监督的薄弱,致使不少代表缺乏必要的履职意识。以晋江为例,由于民营经济发达,325名市级人大代表中,企业代表接近120名,占37%以上,而且相当部分列入村(居)主干统计口径的代表也不同程度地从事商业活动。企业代表由于商业活动繁忙,未能按照要求出席会议、参加活动、联系选民,成为“挂名代表”“荣誉代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影响了代表的形象及其作用的发挥。代表述职促进了人大代表对代表责任的重新审视,进一步理解了“代表谁”和“怎么代表”这两个简单而又深刻的命题的含义。述职过程中,不少代表表示:“作为人大代表首次向选民述职,确实有点紧张。通过述职,感到选民随时都在看着我们。做了什么,做得怎样,他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头。如果平时不为选民办实事,这关可不好过,感到了当好一名代表的压力。”

三是激发了选民的参与热情。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活动定期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既体现了代表对选民的尊重,也体现了代表对选民的负责,有助于加深广大选民对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实践意义的理解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同时也有助于广大选民更多地通过法定程序、正常渠道向代表反映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增强主动参与代表述职活动的热情。一位参与述职活动的选民代表坦言:“原来我片面地认为人大代表仅仅是开开会,举举手而已,听到代表的述职后,才知道人大代表为群众做了这么多有益的事情。希望人大代表进一步联系选民,切实履行代表职责,无愧于选民的殷切期望。”

四是构筑了双向的互动平台。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行为,不仅是接受选民监督之举,同时也是反映选民意愿的必要途径。述职往往和评议结合在一起,这就使述职成为一种代表与选民之间双向交流的互动过程。一方面,促使代表在平常的工作中不敢懈怠,不然没法向选民交代;另一方面,选民又可以通过述职活动的机会向代表集中反映意见,并有机会就某一问题深入讨论交换看法,以求得反映问题或者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案。

三、当前代表述职活动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目前正处于探索过程中,做法和经验还只是初步的,一些涉及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的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在今后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完善。

——关于述职的对象。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论职务高低,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然而,当前各地的述职活动普遍存在“两多两少”的现象:即直接选举的代表述职多,间接产生的代表述职少;基层一线代表述职多,领导干部和企业代表述职少的现象。述职对象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不均衡。由于述职对象的确定缺乏公开、公正和透明的产生程序,很多被内定为述职对象的基层代表不愿意、不理解和不配合,心里存在抵触情绪,不利于调动代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活动的推广和实施。如何克服不同工作性质的代表述职主体的片面性还需要探讨。

——关于述职的形式。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以多种形式述职,这为地方人大的探索实践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到底采用哪种形式,口头的还是书面的、网络的,还是现身说法;代表与选民面对面,还是代表的一纸告示;是面向部分选民还是面向全体选民;只是代表述职,还是代表述职后,选民可以提出质询,这些问题,都需在实践中更加细化。

——关于述职的内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代表有其必须去做的事情,这些事情比较原则、比较宏观。目前代表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与表决、审议报告、提出议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联系选民等方面情况。一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就是代表本人对提交会议表决的议案所采取的态度是否也应该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这关系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愿。随着社会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增强,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愈加关注自身政治利益诉求的表达,必然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关于述职的频率。多长时间述职一次为好?目前仍然众说不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进行探索,有的规定每年述职一次,有的规定一届述职一次。到底如何规定合理?实践中,间接选举代表的述职就遇到很大的问题,如果他们都向选举产生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述职,每年的代表大会会议至少有几十人需要述职,时间很长,不太现实。采取什么方式为好?可否采取书面形式?可否在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会议述职?缺乏参考模式。

——关于述职的结果。如果选民对人大代表的述职不满意,或者说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没有通过的话,如何处理;是否还有机会进行二次述职;未能通过述职的人大代表是自动离职,或是需要启动罢免程序;述职的结果通过何种方式向选民公布,公布哪些内容等,这些都是必须清晰和明确的。也就是说,要达到述职所期待的效果,除了需要在上述的形式问题上做好文章之外,还必须在述职的结果问题上认真对待。

——关于述职的监管。比如,规定一年或者一个任期述职一次的,有些代表故意拖延或者不述职,如何处置,类似这样的问题同样需要作出细致的规定。

四、大胆探索完善代表述职制度

笔者认为,代表述职这一概念恰当地体现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法定关系,即直接选举的代表与选民之间、间接选举的代表与选举单位之间的委托与代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它是代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实现形式的创新。 探索和完善代表述职活动,必须在现有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既要不断深化认识,又要深入探索实践。在认识层面,必须形成支持开展代表述职的共识;在法制层面,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规范代表述职;在运作层面,必须切实提高代表述职的成效。

(一)程序设计要更加严谨。开展代表述职必须遵循依法办事、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原则,重点把握好八个环节:1.明确述职内容。综合各地的成功做法,代表述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的情况,包括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依法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二是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情况,包括列席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代表联组或小组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座谈、培训等;三是促进政府工作,推动宪法、法律、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四是联系选民,反映民意,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情况;五是为民办实事,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六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情况;七是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等。 2.界定活动范围。开展代表述职活动,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有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总结。为此,一开始不宜全面展开。每个地方首先可安排在那些代表作用发挥明显、基层组织健全、群众基础较好的一至两个选区先行一步,并组织全体代表和有关单位到会观摩,待取得经验,逐步展开,保证在任期内全体代表都要向选民述职一次。3.选择述职形式。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即述职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同时,还要接受选民的评议。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以简化程序,即确定述职对象后,在所在选区选定选民代表,向其述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的形式,扩大这一活动的社会影响。4.推荐选民代表。代表述职大会不一定要求全部选民参加,可采取由选民推荐选民代表,由选民代表参加代表述职大会的做法进行。如果采取这种方法,要提前组织各选区选民小组长召开选民小组会议,按照一定比例推荐选民代表,参加述职评议大会。选民代表尽可能推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为人公正、看问题客观,且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的选民。5.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活动的效果。从一些地方代表的述职报告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讲成绩多,谈问题少,且往往把集体的工作和成绩人为地归于个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则讲客观因素多,谈主观因素少。一般来说,撰写述职报告要明确述职的目的,端正述职的动机,要实事求是地剖析存在问题。同时,相关的人大工作机构要对述职报告进行指导并认真把关。6.召开述职大会。及时组织召开代表述职大会,安排选区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述职结束后,要组织选民代表围绕述职报告进行评议。评议可以分两个步骤进行,先口头评议,由选民代表发言,提出要求和建议意见,然后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在述职大会的组织方面,北京市东城区的做法较为可行,值得借鉴。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向选民报告工作或述职的方式主要是委托各代表联组组织代表在本选区向选民报告工作,接受选民评议。述职大会的程序如下:先由会议主持人说明代表述职的意义和述职代表情况,再由代表向选民详细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由几位代表集体汇报工作情况,然后由选民就其述职报告对代表进行评议,最后由述职代表作表态发言,根据选民评议意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7.及时反馈整改。选民或选举单位在述职评议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向代表反馈,督促其整改,并限期报告整改结果。8.运用述职结果。对被评为优秀者,要推广典型,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且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落实整改意见,且选民反映强烈的述职代表,可考虑取消其代表资格,具体可采用劝其辞职或依法罢免代表资格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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