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3:17

公务员调查报告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1)

*中医学院一附院体检中心主任陈可劲说,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高血脂、高血压、脂肪肝多发的原因,主要是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长期处于紧张状态,从而导致肾上腺素分泌过多,引起血管收缩导致这些病的出现。

坐办公室使很多人对公务员羡慕不已,但不幸的是,很多公务员正是病从坐起。长时间坐着工作,特别是伏案书写、打电脑,容易患颈腰椎疾病,甚至形成脊柱侧曲或驼背,且可影响下肢静脉血流回流,促使腹腔和盆腔静脉淤血,易招致消化不良及痔疮发生。女性长期坐着工作,会使盆腔器官长期处于充血状态,易发生月经不调和痛经。

此外,长期坐着工作骨盆底部的肌肉缺乏锻炼,久之,可导致肌肉松弛无力,易发生便秘。除此之外,久坐办公室的人患动脉硬化、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概率更大。长期静态工作加上不积极运动在客观上提高了患病率。

*省人民医院内分泌专家赵志刚认为,运动少、摄入食品热量多、精神长期紧张、生活没规律是诱发公务员糖尿病频发的主因。今年3月,他曾接治一个年仅30岁的公务员糖尿病患者,据这个患者说,他们单位百十来号人,近两年查出6个糖尿病患者。

对处于亚健康状态的公务员来说,从无病到有病甚至不治之症常常仅一步之遥。记者在*中医学院一附院体检中心采访时,正碰上某单位组织职工来这里体检。据负责体检的同志说,去年4月体检时发现有1人患了肝癌,之前此人也曾检查过身体,那时尚未癌变,中间没隔几个月癌变了。前年,他们单位还查出两名癌症患者,如今都不在了。不疼不痒权当没伤、轻伤不下火线、小车不倒只管推,大家都这么想,怎么能防患于未然呢

与心累相比,身体的疲惫也许还不是主要问题,很多公务员倒在了积极要求进步的台阶上。*省省直某机关一宣传处同志讲,随着形势的发展,综合实力越来越成为决定公务员升迁的重要因素,工作干得好还不行,还得会社交、懂经济。公务员提拔年龄上卡得比较严,许多公务员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表以外另有一个进步时间表,根据自己的年龄进行升迁时间倒计时,在有限的时间里,既要干好工作同时又要考虑如何让领导了解、信任、赏识自己。

心累是百病之源。*省胸科医院医保办的杨瑞主任说,心理压力是造成公务员亚健康状态的重要原因。压力直接影响到人的心理状态,当人的心理调整出现问题,人的情绪障碍,如焦虑、抑郁、恐惧、气愤等负面情绪使身体的神经内分泌紊乱,人体内抗体减少,机体对外界有害因素的抵抗力减弱,这种紊乱便成为亚健康的物质基础。

带薪休假何其难

据*省人事厅办公室主任夏继介绍,*省于*年和*年都下发了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的通知,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方面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此次专门下发通知,是为了增强干部职工的医疗保健意识,对可能发生的疾病早发现、早治疗,达到防治结合,以便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公务员是国家的管理者,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主力,如果身体都搞坏了,病恹恹的怎么能为国家、为老百姓服务呢?一位普通市民如是说。

休假制度我们早就知道,可执行很难。一是工作根本脱不开身,二是领导都不休假,一般同志也不好意思提休假的事儿。*省*厅政治处的一位同志说。据介绍,从*年开始,*省*厅连年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机关落实休假制度,甚至*年和*年两年都下文提出对不好好落实休假制度的单位要进行通报,但收效甚微。

采访其他的省直单位,记者得到了类似的答复。根据*、*等地推行休假制度的做法,年初各单位都应制定详细的休假计划,但在*许多省直单位,记者都没发现有这一计划。让同志们自己报吧。一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说。

有人说带薪休假制度不完善,其实无论《劳动法》还是一些行政性文件,对带薪休假都有明确规定,休不休、如何休是各单位是否愿意执行的问题。谁不想休?只是风气没形成,大家谁也不愿意出这个风头。一位省直部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

有了病不愿让领导和同事们知道,主要是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同时,领导还不提休假的事呢,我们怎么好意思提呢?其实在我们单位去年体检时,身体查出有问题的人占95%,都快成病人院了。外界如果知道我们单位这个情况,对我们的整体印象也不会好。一个省直机关宣传部门的同志说,工作是你的本分,不分上下班,为了把工作干好,即使牺牲一些休息时间也是正常的。

在体验中被查出有4种病的*省直某单位公务员小李,坦诚地向记者倒出了自己的苦水:大学毕业时55公斤,人很瘦。如今70公斤,大腹便便,想减肥没时间。春节回家,乡亲们都说我越来越像个大官,其实我心里难受呀。小李毕业于北京一知名大学中文系,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省直某机关做秘书工作,从开始的徒手写作到这两年的键盘工作,他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的方寸之地里伏案度过。

起初两年我像一头累且快乐着的驴子,驮的东西越多被赶得越紧越高兴,觉得生活很充实,大家这么看重我,我一定得做好每件事。加班加点、甚至通宵工作是家常便饭,越累越有荣誉感。上班从不迟到,下班肯定晚走,脑子里根本没有八小时工作制的概念。工作就是生命的全部。

机关有食堂,起初几年小李吃食堂,后来工作上认识的朋友越来越多,饭局也越来越多,而每顿饭必有酒。开始推辞不喝,后来架不住大家软磨硬劝,经过一年时间,小李酒量从二两猛增到一斤。

领导看他在这方面有特长,应酬时就爱带上他替酒,喝酒也是工作,有时一个月没有一天不喝酒。

休假哪好意思向领导提出来,除非累倒。平时感冒发烧,不到连话都说不出来时都不愿请假看病,总怕给领导留下坏印象。刚参加工作时住的离单位挺远,上下班骑自行车也算锻炼,现在住的离单位走路只要5分钟,连锻炼的机会都快没有了。

令人反思的传统观念

谁提休假好像是敬业精神不强,一位公务员道出了他不愿休假的原因。

对这一现象,*省社科院副院长刘道兴研究员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与长期以来我们提倡的牺牲自我、敬业奉献的价值取向分不开。

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要求进步的表现就是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忘我工作,要求休假成了一种落后自私讲究享乐的表现,谁要求休假,好像就是工作不安心,往往会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这一切受整个舆论环境的影响,在对先进人物的宣传中,往往有不顾身体拼命加班加点工作的故事,还有妻子分娩不在身边、父母去世不在身边的感人情节,好像没有这些牺牲就不够先进似的。其实这样宣传有很大的片面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务员应该既会工作又会休息和生活,这样才能保证可持续工作。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2)

公务员健康状况调查报告 坐办公室是令很多人羡慕不已的职业,殊不知,坐办公室也有很多烦恼,河南最近一项公务员体检分析单显示,很多公务员久坐成病。今年3月,河南省委、省政府下发文件,重提落实干部职工休假制度,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支持其他同志休假。此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认为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据记者了解,早在1991年,河南就出台了公务员带薪休假制度,但休假的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是什么触动了河南再提干部带薪休假制度?公务员健康状况堪忧原因何在?带薪休假为何难以执行?记者对此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份震动省长的体检分析报告 年仅32岁、坐了6年机关的省直某单位公务员小李,在去年11月下旬随单位职工体检时一下子查出了4种病:糖尿病、颈椎病、脂肪肝、高血压,体质年龄比实际年龄衰老近10岁。医生说,像小李这样的公务员数量正在逐年上升。 今年年初,一份由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呈送的《省直机关公务员健康状况堪忧》重要情况专报,摆在了河南省省长李成玉案头,这份报告附有XX年度和XX年度河南省直机关公务员体检结果分析单,该体检结果分析单显示:XX年度,公务员颈腰椎病发病率高达42%;脂肪肝发病率为18%;占位病变32例,最后确诊为恶性肿瘤的26例。XX年度,亚健康人数占参加体检人数的51%,其中脂肪肝为20%,前列腺增生为9%。 公务员健康状况不容乐观的现实让李成玉省长十分震动,他挥笔做出批示:关于休假问题应与组织部衔接,应该普遍执行,年度体检必须坚持,单位的工间活动、节日体育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应该经常性开展。 今年3月10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1991年下发的《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休假和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支持其他同志休假。 公务员健康状况到底如何?记者近日走访了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黄河医院等一些曾接待过河南省直机关公务员体检的大医院。这些医院体检中心的医生普遍认为:这些在省内享有最好办公条件的人群不该得这么多病。 记者从河南省中医院获悉,去年该院在对某省直单位职工进行体检时发现,该单位二三百人中所有的男职工都患有脂肪肝,所有的女职工都患有乳腺增生。 4月1日,记者在河南省胸科医院体检中心看到省直某单位的体检结果:这家86人的单位,健康人员仅5名,异常率为94.19%。其中高居前八位的疾病依次为:颈腰椎体疾患、心脏疾患、高血脂、脂肪肝、高血压、血糖异常升高、子宫疾患、前列腺疾患。 原先没有新建住院部大楼时,我们医院有500张床位,使用率在90%,如今我们有了23层的住院部大楼,一下子有了1000多个床位,却天天爆满。病号越来越多,其中相当数量是国家公务员。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体检中心主任陈可劲说。 心累是百病之源 公务员的健康不容乐观,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王长钦分析,病根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工作任务重、加班加点多、长期伏案工作、生活习惯单一、日常活动量小等方面。 过劳是公务员健康受损严重的重要原因。河南省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吴景忠说。他提供的国内某调查机构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机关干部和公务员排在过劳排行榜的第4位,而前3位依次是:科研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及民营企业家、新闻从业人员。 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体检中心主任陈可劲说,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高血脂、高血压、脂肪肝多发的原因,主要是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长期处于紧张状态,从而导致肾上腺素分泌过多,引起血管收缩导致这些病的出现。 坐办公室使很多人对公务员羡慕不已,但不幸的是,很多公务员正是病从坐起。长时间坐着工作,特别是伏案书写、打电脑,容易患颈腰椎疾病,甚至形成脊柱侧曲或驼背,且可影响下肢静脉血流回流,促使腹腔和盆腔静脉淤血,易招致消化不良及痔疮发生。女性长期坐着工作,会使盆腔器官长期处于充血状态,易发生月经不调和痛经。 此外,长期坐着工作骨盆底部的肌肉缺乏锻炼,久之,可导致肌肉松弛无力,易发生便秘。除此之外,久坐办公室的人患动脉硬化、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概率更大。长期静态工作加上不积极运动在客观上提高了患病率。 河南省人民医院内分泌专家赵志刚认为,运动少、摄入食品热量多、精神长期紧张、生活没规律是诱发公务员糖尿病频发的主因。今年3月,他曾接治一个年仅30岁的公务员糖尿病患者,据这个患者说,他们单位百十来号人,近两年查出6个糖尿病患者。 对处于亚健康状态的公务员来说,从无病到有病甚至不治之症常常仅一步之遥。记者在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体检中心采访时,正碰上某单位组织职工来这里体检。据负责体检的同志说,去年4月体检时发现有1人患了肝癌,之前此人也曾检查过身体,那时尚未癌变,中间没隔几个月癌变了。前年,他们单位还查出两名癌症患者,如今都不在了。不疼不痒权当没伤、轻伤不下火线、小车不倒只管推,大家都这么想,怎么能防患于未然呢? 与心累相比,身体的疲惫也许还不是主要问题,很多公务员倒在了积极要求进步的台阶上。河南省省直某机关一宣传处同志讲,随着形势的发展,综合实力越来越成为决定公务员升迁的重要因素,工作干得好还不行,还得会社交、懂经济。公务员提拔年龄上卡得比较严,许多公务员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表以外另有一个进步时间表,根据自己的年龄进行升迁时间倒计时,在有限的时间里,既要干好工作同时又要考虑如何让领导了解、信任、赏识自己。 心累是百病之源。河南省胸科医院医保办的杨瑞主任说,心理压力是造成公务员亚健康状态的重要原因。压力直接影响到人的心理状态,当人的心理调整出现问题,人的情绪障碍,如焦虑、抑郁、恐惧、气愤等负面情绪使身体的神经内分泌紊乱,人体内抗体减少,机体对外界有害因素的抵抗力减弱,这种紊乱便成为亚健康的物质基础。 带薪休假何其难 据河南省人事厅办公室主任夏继水介绍,河南省于1991年和XX年都下发了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的通知,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方面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此次专门下发通知,是为了增强干部职工的医疗保健意识,对可能发生的疾病早发现、早治疗,达到防治结合,以便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公务员是国家的管理者,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主力,如果身体都搞坏了,病恹恹的怎么能为国家、为老百姓服务呢?一位普通市民如是说。 休假制度我们早就知道,可执行很难。一是工作根本脱不开身,二是领导都不休假,一般同志也不好意思提休假的事儿。河南省公安厅政治处的一位同志说。据介绍,从1997年开始,河南省公安厅连年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落实休假制度,甚至1998年和1999年两年都下文提出对不好好落实休假制度的单位要进行通报,但收效甚微。 采访其他的省直单位,记者得到了类似的答复。根据温州、苏州等地推行休假制度的做法,年初各单位都应制定详细的休假计划,但在河南许多省直单位,记者都没发现有这一计划。让同志们自己报吧。一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说。 有人说带薪休假制度不完善,其实无论《劳动法》还是一些行政性文件,对带薪休假都有明确规定,休不休、如何休是各单位是否愿意执行的问题。谁不想休?只是风气没形成,大家谁也不愿意出这个风头。一位省直部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 有了病不愿让领导和同事们知道,主要是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同时,领导还不提休假的事呢,我们怎么好意思提呢?其实在我们单位去年体检时,身体查出有问题的人占95%,都快成病人院了。外界如果知道我们单位这个情况,对我们的整体印象也不会好。一个省直机关宣传部门的同志说,工作是你的本分,不分上下班,为了把工作干好,即使牺牲一些休息时间也是正常的。 在体验中被查出有4种病的河南省直某单位公务员小李,坦诚地向记者倒出了自己的苦水:大学毕业时55公斤,人很瘦。如今70公斤,大腹便便,想减肥没时间。春节回家,乡亲们都说我越来越像个大官,其实我心里难受呀。小李毕业于北京一知名大学中文系,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省直某机关做秘书工作,从开始的徒手写作到这两年的键盘工作,他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的方寸之地里伏案度过。 起初两年我像一头累且快乐着的驴子,驮的东西越多被赶得越紧越高兴,觉得生活很充实,大家这么看重我,我一定得做好每件事。加班加点、甚至通宵工作是家常便饭,越累越有荣誉感。上班从不迟到,下班肯定晚走,脑子里根本没有八小时工作制的概念。工作就是生命的全部。 机关有食堂,起初几年小李吃食堂,后来工作上认识的朋友越来越多,饭局也越来越多,而每顿饭必有酒。开始推辞不喝,后来架不住大家软磨硬劝,经过一年时间,小李酒量从二两猛增到一斤。 领导看他在这方面有特长,应酬时就爱带上他替酒,喝酒也是工作,有时一个月没有一天不喝酒。 休假哪好意思向领导提出来,除非累倒。平时感冒发烧,不到连话都说不出来时都不愿请假看病,总怕给领导留下坏印象。刚参加工作时住的离单位挺远,上下班骑自行车也算锻炼,现在住的离单位走路只要5分钟,连锻炼的机会都快没有了。 令人反思的传统观念 谁提休假好像是敬业精神不强,一位公务员道出了他不愿休假的原因。 对这一现象,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长刘道兴研究员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与长期以来我们提倡的牺牲自我、敬业奉献的价值取向分不开。 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要求进步的表现就是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忘我工作,要求休假成了一种落后自私讲究享乐的表现,谁要求休假,好像就是工作不安心,往往会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这一切受整个~环境的影响,在对先进人物的宣传中,往往有不顾身体拼命加班加点工作的故事,还有妻子分娩不在身边、父母去世不在身边的感人情节,好像没有这些牺牲就不够先进似的。其实这样宣传有很大的片面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务员应该既会工作又会休息和生活,这样才能保证可持续工作。 河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休假是个可行的办法。领导带头了,一般同志才好跟进。 比如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总统、部长、市长等休假都要提前告知公众,在他们看来,休假也是正常政务工作的一部分。 刘道兴说,如果我们的省长、市长也公开休假,并通过新闻媒体广而告之,自觉休假的风气就容易形成,普通的公务员就不会有太多顾虑。当然,公务员的健康问题不是一个休假制度所能一举解决的,但这至少是一个导向。

[1]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3)

公务员健康状况不容乐观的现实让李成玉省长十分震动,他挥笔做出批示:关于休假问题应与组织部衔接,应该普遍执行,年度体检必须坚持,单位的工间活动、节日体育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应该经常性开展。

今年3月10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1991年下发的《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休假和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支持其他同志休假。

公务员健康状况到底如何?记者近日走访了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黄河医院等一些曾接待过河南省直机关公务员体检的大医院。这些医院体检中心的医生普遍认为:这些在省内享有最好办公条件的人群不该得这么多病。

记者从河南省中医院获悉,去年该院在对某省直单位职工进行体检时发现,该单位二三百人中所有的男职工都患有脂肪肝,所有的女职工都患有乳腺增生。

4月1日,记者在河南省胸科医院体检中心看到省直某单位的体检结果:这家86人的单位,健康人员仅5名,异常率为94.19%。其中高居前八位的疾病依次为:颈腰椎体疾患、心脏疾患、高血脂、脂肪肝、高血压、血糖异常升高、子宫疾患、前列腺疾患。

原先没有新建住院部大楼时,我们医院有500张床位,使用率在90%,如今我们有了23层的住院部大楼,一下子有了1000多个床位,却天天爆满。病号越来越多,其中相当数量是国家公务员。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体检中心主任陈可劲说。

心累是百病之源

公务员的健康不容乐观,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王长钦分析,病根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工作任务重、加班加点多、长期伏案工作、生活习惯单

一、日常活动量小等方面。

过劳是公务员健康受损严重的重要原因。河南省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吴景忠说。他提供的国内某调查机构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机关干部和公务员排在过劳排行榜的第4位,而前3位依次是:科研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及民营企业家、新闻从业人员。

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体检中心主任陈可劲说,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高血脂、高血压、脂肪肝多发的原因,主要是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长期处于紧张状态,从而导致肾上腺素分泌过多,引起血管收缩导致这些病的出现。

坐办公室使很多人对公务员羡慕不已,但不幸的是,很多公务员正是病从坐起。长时间坐着工作,特别是伏案书写、打电脑,容易患颈腰椎疾病,甚至形成脊柱侧曲或驼背,且可影响下肢静脉血流回流,促使腹腔和盆腔静脉淤血,易招致消化不良及痔疮发生。女性长期坐着工作,会使盆腔器官长期处于充血状态,易发生月经不调和痛经。

此外,长期坐着工作骨盆底部的肌肉缺乏锻炼,久之,可导致肌肉松弛无力,易发生便秘。除此之外,久坐办公室的人患动脉硬化、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概率更大。长期静态工作加上不积极运动在客观上提高了患病率。

河南省人民医院内分泌专家赵志刚认为,运动少、摄入食品热量多、精神长期紧张、生活没规律是诱发公务员糖尿病频发的主因。今年3月,他曾接治一个年仅30岁的公务员糖尿病患者,据这个患者说,他们单位百十来号人,近两年查出6个糖尿病患者。

对处于亚健康状态的公务员来说,从无病到有病甚至不治之症常常仅一步之遥。记者在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体检中心采访时,正碰上某单位组织职工来这里体检。据负责体检的同志说,去年4月体检时发现有1人患了肝癌,之前此人也曾检查过身体,那时尚未癌变,中间没隔几个月癌变了。前年,他们单位还查出两名癌症患者,如今都不在了。不疼不痒权当没伤、轻伤不下火线、小车不倒只管推,大家都这么想,怎么能防患于未然呢?

与心累相比,身体的疲惫也许还不是主要问题,很多公务员倒在了积极要求进步的台阶上。河南省省直某机关一宣传处同志讲,随着形势的发展,综合实力越来越成为决定公务员升迁的重要因素,工作干得好还不行,还得会社交、懂经济。公务员提拔年龄上卡得比较严,许多公务员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表以外另有一个进步时间表,根据自己的年龄进行升迁时间倒计时,在有限的时间里,既要干好工作同时又要考虑如何让领导了解、信任、赏识自己。

心累是百病之源。河南省胸科医院医保办的杨瑞主任说,心理压力是造成公务员亚健康状态的重要原因。压力直接影响到人的心理状态,当人的心理调整出现问题,人的情绪障碍,如焦虑、抑郁、恐惧、气愤等负面情绪使身体的神经内分泌紊乱,人体内抗体减少,机体对外界有害因素的抵抗力减弱,这种紊乱便成为亚健康的物质基础。

带薪休假何其难

公务员是国家的管理者,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主力,如果身体都搞坏了,病恹恹的怎么能为国家、为老百姓服务呢?一位普通市民如是说。

休假制度我们早就知道,可执行很难。一是工作根本脱不开身,二是领导都不休假,一般同志也不好意思提休假的事儿。河南省公安厅政治处的一位同志说。据介绍,从1997年开始,河南省公安厅连年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落实休假制度,甚至1998年和1999年两年都下文提出对不好好落实休假制度的单位要进行通报,但收效甚微。

采访其他的省直单位,记者得到了类似的答复。根据温州、苏州等地推行休假制度的做法,年初各单位都应制定详细的休假计划,但在河南许多省直单位,记者都没发现有这一计划。让同志们自己报吧。一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说。

有人说带薪休假制度不完善,其实无论《劳动法》还是一些行政性文件,对带薪休假都有明确规定,休不休、如何休是各单位是否愿意执行的问题。谁不想休?只是风气没形成,大家谁也不愿意出这个风头。一位省直部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

有了病不愿让领导和同事们知道,主要是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同时,领导还不提休假的事呢,我们怎么好意思提呢?其实在我们单位去年体检时,身体查出有问题的人占95%,都快成病人院了。外界如果知道我们单位这个情况,对我们的整体印象也不会好。一个省直机关宣传部门的同志说,工作是你的本分,不分上下班,为了把工作干好,即使牺牲一些休息时间也是正常的。

在体验中被查出有4种病的河南省直某单位公务员小李,坦诚地向记者倒出了自己的苦水:大学毕业时55公斤,人很瘦。如今70公斤,大腹便便,想减肥没时间。春节回家,乡亲们都说我越来越像个大官,其实我心里难受呀。小李毕业于北京一知名大学中文系,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省直某机关做秘书工作,从开始的徒手写作到这两年的键盘工作,他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的方寸之地里伏案度过。

起初两年我像一头累且快乐着的驴子,驮的东西越多被赶得越紧越高兴,觉得生活很充实,大家这么看重我,我一定得做好每件事。加班加点、甚至通宵工作是家常便饭,越累越有荣誉感。上班从不迟到,下班肯定晚走,脑子里根本没有八小时工作制的概念。工作就是生命的全部。

机关有食堂,起初几年小李吃食堂,后来工作上认识的朋友越来越多,饭局也越来越多,而每顿饭必有酒。开始推辞不喝,后来架不住大家软磨硬劝,经过一年时间,小李酒量从二两猛增到一斤。

领导看他在这方面有特长,应酬时就爱带上他替酒,喝酒也是工作,有时一个月没有一天不喝酒。

休假哪好意思向领导提出来,除非累倒。平时感冒发烧,不到连话都说不出来时都不愿请假看病,总怕给领导留下坏印象。刚参加工作时住的离单位挺远,上下班骑自行车也算锻炼,现在住的离单位走路只要5分钟,连锻炼的机会都快没有了。

令人反思的传统观念

谁提休假好像是敬业精神不强,一位公务员道出了他不愿休假的原因。

对这一现象,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长刘道兴研究员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与长期以来我们提倡的牺牲自我、敬业奉献的价值取向分不开。

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要求进步的表现就是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忘我工作,要求休假成了一种落后自私讲究享乐的表现,谁要求休假,好像就是工作不安心,往往会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这一切受整个舆论环境的影响,在对先进人物的宣传中,往往有不顾身体拼命加班加点工作的故事,还有妻子分娩不在身边、父母去世不在身边的感人情节,好像没有这些牺牲就不够先进似的。其实这样宣传有很大的片面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务员应该既会工作又会休息和生活,这样才能保证可持续工作。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4)

说起公务员的午餐,很多人会联想到大排筵席,大鱼大肉。然而,当我第一次和他们一起吃午饭的时候,看到的情境实在令我感动。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里面,公务员中午都在政府大院的饭堂打卡用餐。一般情况下,他们在三楼打饭,那里的饭菜,我看来,和中大饭堂的也不是很大区别。吃饭的方式也和我在大学一样,一人一份,吃完了各人把自己的饭盘碗筷拿到统一的地方清洗。要宴请客人的话,可以到二楼,那里设有餐厅和包厢。这一切,让人着到政府改善公务员形象的努力,让人感受到了公务员队伍的廉政之风,看到了党和政府这些年来廉政建设的成效。

政府公务员形象的树立,除了制度的约束之外,还需要人本身的自觉。有好几次我都看到,一些其他局和单位的领导来市政府开完全之后,都只是去三楼的饭堂,和其他人一样吃一人一份的快餐。本来,他们有着足够的理由和资格到二楼,甚至到外面的地方吃饭,但是,他们都没有这样做。廉洁已经成为了他们一种自觉的自我要求。这样的改变,的确让人欣喜。除了从“吃”中看到了公务员的廉洁形象,从“行”中,也可以体现出公务员的新作风。在政府中,只有局级以上干部,才配有汽车和司机。其他的官员要用车,都需要想有关部门申请。有一次,我跟一位处长到外单位开会,一个多小时的路程,只是坐着一部空调有问题的面包车。今年的夏天特别热,路面温度绝对超过40摄氏度,然而,我观察身边的几位同行的公务员,他们似乎已经习惯了,并没有抱怨什么。

这一切,如果不是我亲眼所见,也许,我还会和很多人一样,对公务员抱有某种偏见。我想,很多群众都对政府工作、公务员素质有着种种意见和置疑。这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与群众在沟通上存在障碍造成的。如果政府提高运作的透明度,让群众更真切地了解政府官员的行为,也让官员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相信,对政府威信和形象的树立,对公务员队伍建设,都会有着良性循环的作用。

二、公务员都干些什么

人们常常用“一杯茶,一张报纸”来概括公务员工作的内容。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我来到了市政府工作,接触得最多的,就是会议。每天都有大大小小不同内容的会议,在不同的地方举行,需要不同的人参加。做领导,往往半天就要赶好几场,往往连饭都顾不上吃,一点也不容易。而开会之前,要看许许多多的资料,要准备每一场的发言,这些工作往往都在8小时之外才能完成。开会,并不是轻松的事情。

但是,这却引起了我的思考。其实,作为政府,作为政府的公务员,其工作的实质应该是什么呢?会议繁多,反映出政府仍然担当着“决策人”的角色。但事实早已证实,政府应该起引导、宏观调控的作用。如果凡事都由政府决策,难免会有人治的影子。在如此决策的制度下运作的政府和社会,必然存在隐患。此外,决策过程的简单化,也是导致腐败的根源。相信,政府也早已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然而改革的道路必定是漫长而困难重重的。政府改革,是中国发展道路上,关键的一步。

三、政府与公众的沟通

这一个话题,应该是与我所学的学科最贴切的了。在我实习期间,我参加了几次接待群众上访的会议,也参与了由政府组织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调会议。可以说,是从实践上进一步领会了自己在课堂上所学的东西。

维持社会稳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如何输导和安抚这一部分人,成为了政府工作的重点。其实,在这些群众与企业的冲突中,政府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国企改革的关键是政企分开。对于企业的决策,政府不能再插手去管了。但是,企业往往会沉迷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效益,将社会效益、与群众沟通这一部分的问题留给了政府。到底,这一一个皮球应该怎么接才接得好,成为了政府的大难题。现在,政府往往分两部分做工作,一方面,接待上访群众,在感情上给予同情和支持;另一方面,召开企业间的协调会议,引导企业兼顾社会效益,承担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这种与群众沟通、组织企业间沟通的工作正是政府公共关系,但却并未为许多人所认识。记得当初,我刚来到实习单位,里面的人还说:读公关的不是应该到酒楼去吗?

我们政府不需要这样的人吧。想起来,真的为他们的无知感到可悲。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5)

虽然我市公务员队伍培植取得了必然成就,但跟着经济社会的成长,我市公务员队伍在思惟不美观念、行为体例和工作效率等方面与经济培植和社会成长的要求还有必然的差距。

(一) 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与农村经济成长还有差距。临湘市是一个农业年夜市,跟着市场经济的快速成长,我市急需一多量把握现代经济打点、企业经营打点、外贸、农 业、旅游、畜牧养殖和各类法令律例常识的复合型行政打点人才来支撑和推进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成长。而今朝我市公务员队伍专业结构斗劲单一,懂经济、会打点 的公务员相对缺乏。虽然从比例上看,具备年夜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公务员占公务员总数的67.8%,但年夜部门是加入工作后脱产、半脱产、函授的进修学历, 理论基本不够扎实,进修内容不够系统,对经济政策和打点常识把握不够充实,因而,不能有用地开展工作,指导下层,切实为农处事。

(二)下层 公务员措置突发事务、应对复杂场所排场的能力偏低。因为更始开放和各类更始益处关系的调整,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务不竭呈现,面临复杂场所排场,不少下层 公务员不去熟悉、不懂剖析、不会措置,片面地、孤登时看待和措置问题和矛盾,经常把问题上交,把问题扩年夜化,从而导致到市、赴省、上京的上访事务时 有发生。

(三)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偏低。跟着我国依法治国历程的加速和人平易近群众法令意识的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已相对滞后。有的公务

员受传统重权轻法思惟的影响,不尊敬法令律例,工作中滥用权益,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目无纲纪、随心所欲,违法施政;有的对上级、率领的号召言听计从,从不考虑群众益处和法令后果。

(四) 公务员队伍作风培植亟待增强。一是思惟不够前进前辈,不美观念陈旧。有些机关公务员精神状况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着小富即安、小进则满,安于现状、不思进 取,追求安闲、不图立异等问题,这些将成为制约全市投资情形改善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成长的瓶颈。二是处事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一些部门、单元受益处驱 动,过度强调部门和单元的权力,却轻忽了应尽的义务,在工作中重打点轻处事,或只打点不处事,严重存在着处事缺位、打点错位和功令越位等问题,制约了全市 成长的质量和历程。

三、增强下层公务员队伍培植的几点思虑

众所周知,下层公务员与人平易近群众的关系最直接、最慎密亲密,年 夜都担负着团结群众、处事群众、培植农村、不变农村的重任,是指导群众积极成长的先锋队和主力军。其能力培植的口角不仅影响平易近心向背、事业兴衰,更从 某种水平上促进或制约着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成长的历程。为此,笔者认为,增强下层公务员队伍培植,更需要提高五种能力,阐扬五员浸染。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6)

1、政治思想严谨但有些僵化;工作作风扎实但有些惰化。

党政机关的工作环境培养了公务员严谨的政治思想,在重大事件面前、在社会敏感时期他们表现出了与党和政府的高度一致,主动关注、了解、领会党的方针政策信息,非常关注和较关注的占79.1%,很少关注和不关注的仅占20.9%。河北省委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全省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调查数据显示:96.88%的公务员认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非常具有时代意义,教育成效显着,尤其是在提升干部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廉洁自律三个方面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86.36%的干部认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应该常抓不懈,今后改进的方向应集中在加大宣传力度、狠抓措施落实、重点解决实际问题三个方面。95.72%的公务员支持目前正在开展的消减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认为此项举措提高了审批效率,提升了政府形象,改善了投资环境,方便了广大百姓,19.36%的公务员认为消减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应进一步规范化,以避免出现大的审批纰漏。但也有33.02%的公务员认为自身晋升无望,力求工作不出大的错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因循守矩,贪图享乐的思想也较为严重,其在工作作风方面的典型表现就是做事畏难情绪严重,畏首畏尾,光说不练、或者避重就轻或者推一推,动一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43.89%的公务员对“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长期性和落实效果心存疑虑,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和实效性成为干部教育培养的关键问题之一。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7)

一切劳动,都值得尊重和鼓励。不过,不同职业有着不同的职业形象,这也是客观事实。

但在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仅38.1%认为普通公务员的收入比大多数职业高。近6成的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认为普通公务员的收入和大多数职业差不多。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8)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9)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务员调查报告篇(10)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竞聘演讲演说稿 下一篇: 幼儿园教育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