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协会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3 11:04:05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1)

行业协会的功能定位

1.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

所谓行业协会,是一种主要由会员自发成立并实行会员制,以行业为标识,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互益性的社会组织。根据交易成本理论,自发形成的行业协会的实质,就是市场交易主体――企业为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以及起草、界定和实施合约、监督履约等成本)支出,通过投入一定的资产,从而获取信息供给、技术培训和内外协调等非货币化收益的产物。因此行业协会被赋予了协调和服务两大基本职能。

一般地,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能包括: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及技改前期论证、行业调研和政策立法建议,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受委托进行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协调价格,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及实施监督,参与行业许可证的颁发和资质审查等。

服务职能则主要包括市场建设、反映会员要求和协调维权、行业统计、办刊咨询、组织展销展览会、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效果、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技能培训、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等。

2.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行业协会功能的强化

据统计,近90%以上WTO成员国隶属于不同程度的区域经济组织。在自由化的广度、深度、速度和复杂度方面都远远高于WTO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通过行业协会的形式,对企业内部的信息和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并形成业内广泛的联系,在竞争中强化合作,共同应对国际贸易的挑战,是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从建立自由贸易区域的可行性研究到商签协议阶段,行业协会提供的是具有公益性质的集体产品,具有显著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的作用是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的。

在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之前,行业协会可以基于行业角度进行可行性研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态度和需求,为政府在协议的谈判内容、程度把握和时空安排等领域提供实证参考,丰富相关的市场和行业信息,使政府能够系统、全面、深入地了解各方面情况,为谈判中达到贸易促进和产业保护有机结合的目标奠定基础。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之后,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行业协会要向企业提供自由贸易协定中关税减让进度、非关税壁垒的弃留、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及进程、投资准入条件和产业保障等环节的详尽信息,使企业对预期市场有较为充分的了解。进而帮助企业度身制定“攻防结合贸易战略”,便于将制度安排及时、高效地转化为商机,拓宽企业的发展空间。同时,使企业明确如何运用保障机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澳大利亚工业团体的做法

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已经与东盟十国、新西兰、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美国、日本、中国等国家陆续签订或磋商自由贸易协定事宜,形成了复杂的自由贸易协定嵌套系统,使企业在不同区域迅速拓展业务成为可能。澳大利亚各个行业组织,尤其是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肩负着引导企业配合国家贸易发展战略,扶助企业抓住机遇、规避贸易风险的重任。澳大利亚工业团体就是其中之一。

澳大利亚工业团体于1998年由澳大利亚金属贸易行业协会和澳大利亚制造业商会合并而成。目前,它拥有1.1万家各种规模的会员企业,涉及的产业十分广泛,包括加工制造、建筑、航空、汽车、通讯、信息技术、运输、保健、能源、劳务等。作为一个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澳大利亚工业团体的宗旨在于依托强大的团队服务功能及与国内外行业组织密切的合作网络,通过提供综合性和专业,协助澳大利亚工业提高竞争力。针对本国自由贸易的发展状况,澳大利亚工业团体为企业制定了系统的国际贸易促进机制,推动企业赢取海外商机。

1.贸易与出口发展成员资格认定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实施扩大出口、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海外设厂等拓展海外市场发展战略的过程之中,澳大利亚工业团体为会员提供了独特而广泛的贸易与出口发展服务,协助行业应对日益严峻的挑战。具体而言,澳大利亚工业团体为促进国际贸易而设置的服务组合包含几个步骤:

(1) 企业的自我评估

在这个环节,企业主要应做出以下几个判断:产品或服务是否适合出口;企业是否具有出口资格;重点市场的选择;如何考察目标市场;制定市场进入战略;出口时机的把握;支撑系统的构建。

(2) 加入贸易与出口发展机构

贸易与出口发展机构是澳大利亚工业团体中专门负责为企业提供贸易和出口服务的职能部门。如果前述工作确认企业适合开展出口业务,那么贸易与出口发展机构将安排企业进行以下程序:第一,会见贸易专家,就出口需求做出初步判断和评估;第二,接收包括出口形势、物流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第三,参加网络交流,分享成功出口商的经历;第四,获取贸易专家的技术支持。这样,企业对工业团体全球战略联盟的深度和广度会有所了解,在政策沿革和诠释方面,也能够受益于专家的指点和咨询。贸易和出口发展机构还将确保企业从政府部门和其他支持系统中获得最佳服务。

(3)制定整体出口方案

加入贸易与出口发展机构之后,该机构的专家将为企业系统筹划整体出口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点:深入细致地进行海外市场研究,为企业提供制定成功国际经营战略的智能支持;构建贸易配套体系,确定目标市场上合适的商、分销商以及其他合作者;安排市场考察;为出口营销准备资料,协助制定有效的市场进入计划;协助制定商业和战略计划,以确定公司发展定位等。

2.贸易协定与商业政策

近期,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一系列双边、区域和国际层面的谈判,来改善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状况。其中包括了WTO多边协议,以及与美国、泰国、日本和中国等的双边协议。澳大利亚工业团体中的政策小组负责宣传关于工业的谈判内容。工业团体定期制作时事通讯以监测贸易协议和政策谈判的进展状况。此外,工业团体也进行相关研究。本文以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体系为例,表1具体展示了除协议文本和谈判进展以外,澳大利亚工业团体向会员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3.促进贸易启动计划实施

贸易启动计划是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SMEs)从事出口业务而建立的资助计划。主要包括出口商品或服务对目标市场的适宜性评价;关于金融和管理必需条件的建议;指导企业制作利于吸引出口业务的公司介绍材料;协助制定有效的国际营销策略;目标市场的贸易条件与贸易惯例等内容。这项计划的资助对象是澳大利亚工业团体会员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澳大利亚工业团体一直关注这一计划,在布里斯班、伍伦贡和墨尔本设立了咨询机构,积极推动该项计划的实施。因贸易启动计划的规模并不大,工业团体就借助灵活的市场研究、业务咨询、技能培训和其他实用援助等措施,将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与贸易启动计划相衔接,为各种产品的全球市场进入提供相关服务,使中小企业在出口销售中走出第一步,并为此后的成功发展奠定基础。

4.组团考察

国际展会通过聚集物流、人流、资金和信息流,促进优势生产要素的组合配置,创造技术示范和技术学习效应,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扩大,是国际贸易的有效营销手段之一。澳大利亚工业团体中的贸易与出口发展小组对组团进行贸易考察具有丰富的经验。许多著名的出口商都是通过这种途径成功地进入目标市场的。

对中国行业协会的启示

1.促进政、企、研交流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中国的行业协会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行业协会的功能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绝大部分行业协会可能确实没有能力进行自由贸易协定前期调研工作,但它们可以在促进企业利用协定创造机遇扩大出口方面有所作为。行业协会中有大量熟悉政府运作方式、与政府有着密切联系的离退休政府官员、行业专家以及有影响的企业人士,利用这些宝贵的人力资源,促进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发展企业的信息资源,为企业所用,这不但帮助企业节约了成本付出,也提高了社会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2. 积极构建国际联系网络,拓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渠道。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2)

起因

绿色海关计划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根据美国政府2000年12月的报告,通过倾销有害废弃物、走私禁止交易的有害物质以及开发、非法买卖受保护的自然资源等活动,世界各地的犯罪财团和跨国联合企业每年可赚取220亿-310亿美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克劳斯・特普费尔认为,象牙、虎骨和珍稀兰花走私直接威胁着这些物种的生存。非法买卖有毒废弃物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以及数以千计的人员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此外,犯罪团伙还走私危害环境的产品,如耗损臭氧的氟氯化碳,而在国际上,即便是此类产品的合法贸易也会受到严格限制。而且,臭氧耗损物质、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都会严重破坏多边环境协议(MEAs)的效力。

为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理委员会“关于遵守和实施多边环境协议”的21/27决议表示,委员会已经意识到非法贸易所引起的环境破坏正在持续增长,相关机构应继续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关于遵守和实施多边环境协议”的第VII/4号决议则要求执行委员会采取措施,通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作计划,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为实施相应指南提供方便,同时依据指南采取措施,提高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能力建设水平。委员会关于“国际环境管理”的决议还鼓励发起者就共同关心的非法贸易等问题加强合作。

海关公约是由海关官员确保实施和统一应用的,因此,提高各国一线海关官员应对非法贸易的能力至关重要,世界海关为此组织、提供了广泛的培训。尽管培训是能力建设的关键要素,但其耗时较多且支出昂贵。一体化培训则以提高海关官员同时执行多项多边环境协议的能力为目的,与按照单独协议进行的分开培训相比,其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一些包含贸易条款的多边环境协议,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其秘书处已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在国家、地区两个层面上为海关官员制定了培训计划。而且,《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一经生效,对海关关员的培训也有望成为推动二者在各国实施的重要因素。

2001年7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协议部为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海关当局、非政府组织和专家成立了“规则、非法贸易和合作:同海关当局共同合作来实施环境协议”工作组。其工作意向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承担国家和地区一体化培训,在适当的情况下准备一体化培训的材料,与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网站加强联系。

同年10月绿色海关计划正式提出,接受了此前的一体化培训理念,同意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技术工业经济部的臭氧层计划来筹备联合实施海关培训,同时成立国际秘书处任务工作组,以监督所有活动。

2003年6月2日,绿色海关计划正式启动。

动力

除牵头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外,绿色海关计划的联合发起方还包括: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巴塞尔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保护臭氧层计划、臭氧层计划秘书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律和公约司(UNEP DELC)、鹿特丹公约(PIC)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

所有参与方都会在绿色海关计划中受益,也都采取了相应措施。

世界海关组织是海关事务方面唯一的专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提供技术支持、海关授权联系、海关编码协调制度改进、信息交换、对环境犯罪跟踪调查等便利,同时还成立了关于保护野生物种、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工作组。

国际刑警组织的任务是协调、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该组织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推进执法联系、开展调查,例如,着力阻止非法危险废物的跨境运输、非法倾倒,阻止臭氧耗损物质的非法运输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非法贸易。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确立了阻止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该公约秘书处帮助成员方实施培训,并负责协调筹款事宜。

《巴塞尔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管理、处置能以有效的环保方式进行,以此来降低、控制废物的越境行为,使之与环保管理方向一致,实现废物生成最小化。基于书面通知等程序,该公约已就此类越境行为建立起一套规范的体系。巴塞尔协议秘书处可与其他地区中心展开合作,针对侦查、预防、控制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受援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关培训。在绿色海关计划框架下,它可以授权其他组织开展此类活动,以加强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旨在减少臭氧耗损物质的消耗,通过与臭氧层保护计划秘书处适当合作,海关培训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在该议定书中的承诺。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协议部的任务是就相关环境协议加强各方联系和合作,以此推动各国政府部门实现其在协议中的承诺,并增强其实施公约的能力。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环境政策执行司(UNEP DEPI)负责制定战略措施来改进环境协议的执行和实施,制定关于预防、打击国际环境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同时提供建议,支持各国政府在国家层面改进执行状况,并承担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作为一项多边环境协议,《鹿特丹公约》旨在促进参与方在某些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中共同承担责任、努力合作,尤其是在农药、工业化学品等方面。该公约通过加强有关化学品特性的信息交换,致力于使用具备环保特性的化学品。联合国粮农组织和环境规划署联合执行《鹿特丹公约》的秘书处职能。

培训和援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行动计划秘书处与世界海关组织共同发起了海关官员培训计划,其目标是使海关官员更好地控制和监管进出口含氯氟烃制冷剂以及其他臭氧耗损物质,并帮助各国遵守《蒙特利尔公约》项下关于逐步消除、淘汰臭氧耗损物质的时间表。其中包括培训者培训计划。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东欧、非洲、拉美和其他地区设有地区工作办公室,主要针对臭氧耗损物质的监管、许可证制度、协调编码制度展开工作。

世界海关组织的培训和技术援助活动还包括:确保海关公约的实施,如货物分类协调制度、对外贸易统计编制方法、GATT/WTO估价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其他管理标准程序;提高海关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的效率;尽最大努力实现通关过程透明化;提高管理能力。

国际刑警组织也推出了培训计划,主要识别与水域及空气污染、危险废物、野生物种相关的环境犯罪调查技术。1999-2002年,该组织已在东欧、中欧和南非开展了培训。

巴塞尔协议秘书处及其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也凭借助志愿者为海关和公安人员、环境工作官员、港口代表提供培训,主要针对非法运输的预防和侦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也为管理、科技、海关、执法等部门组织了相关培训,通常有多国人士参与,主要关注该公约的遵守和实施情况。公约秘书处还与加拿大海关和税务局等部门合作,为海关开发了一套可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计算机辅助培训项目,已于2003年底投入使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政策执行司则在地区实施协议(针对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进行执法合作的卢萨卡协议)框架下,为实施国内法的官员(包括海关官员)提供培训和预警项目支持。

合作

绿色海关计划的许多参与方已在培训和信息交换方面进行了合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或类似协议。其中一部分是:

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其他组织联合举办研讨会。

2002年4月,巴塞尔公约执行秘书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臭氧层秘书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联合采取措施来应对非法贸易。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关于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工作组也参与了此项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技术工业经济司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开展培训。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政策执行司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在《卢萨卡协议》框架下,就野生动植物种非法贸易相关问题进行合作。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世界海关组织加强交流,应对野生动植物非法运输。

臭氧层秘书处、世界海关组织针对臭氧耗损物质非法贸易举行培训。

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加强联系,以应对环境犯罪为国际执法、海关当局带来的挑战。

未来的计划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3)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澳方首席谈判代表卫力表示,经过4轮谈判斡旋,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小组将于2006年5月下旬进入实质性的市场准入谈判阶段。

卫力表示,即将开始的新一轮谈判将涉及双方如何在自由贸易框架下降低关税等,随后将陆续进行商品及农产品市场开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问题的磋商。按照目前初步确定的日程安排,中澳将在8月开始就商品及农产品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

中国和巴基斯坦将就双边自由贸易协议举行第3轮会谈

2006年5月15日,中巴双方举行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第3轮会谈,为争取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该项协议的谈判,双方愿加快谈判进程。双方期待本轮会谈在商品种类、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投资及政府采购等重要条款上取得较大进展。2006年1月,两国已开始实施早期收获计划,将双方商定的相互进口产品的平均关税降至27%。

欧盟将重新审查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2006年5月4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宣布,欧盟将在2006年9月之后开始重新审查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欧洲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策略,在未来年份里应对欧盟“最大的”贸易政策挑战。

曼德尔森表示,“欧洲必须理顺与中国的贸易关系,中国是一个具有威胁性的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一个充满机遇和发展前景的伙伴。欧盟与中国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如纺织品、鞋和知识产权问题,中国是全球贸易一体化中最大的来自单一国家的挑战”。

美国与日本就恢复美国牛肉进口进行谈判

2006年5月17日,美日就针对美国肉类加工企业的调查进行了谈判,以便为美国牛肉重新出口日本提供科学依据。2006年5月18日,双方继续谈判,日本农林水产省官员表示,双方可能签署备忘录。

2006年5月16日,日本农业部长表示,日本希望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在关于重新开放牛肉市场的谈判之前,获得关于授权出口日本的37家美国肉类加工企业的调查结果。

美国将与韩国举行首轮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美国与韩国计划于2006年6月6日正式启动首轮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为使谈判能够顺利进行,双方还于2006年5月中旬相互交换了谈判草案。韩国官员表示,双方已成立了谈判小组,主要谈判人员已召开数次非正式会议,并就谈判方式等问题交换了意见。美国和韩国计划于2007年6月《贸易促进授权法案》失效前结束谈判。美韩在谈判中将遇到一系列敏感问题,如:农产品和服务业,尤其是大米问题更为敏感。

区域动态

东盟9国与韩国签署自由贸易协议

2006年5月16日,东盟经贸部长会议落下帷幕。东盟(除泰国)与韩国签署了商品自由贸易协议,并决定进一步推进与欧盟的自由贸易谈判,还一致同意继续推进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的计划。东盟与韩国签署的该项自由贸易协议,将在2010年以前逐步削减商品贸易的关税。但协议指出,韩国和东盟成员国都可以选择最多达40项产品不进行关税削减。

欧盟与部分拉美地区国家宣布启动自由贸易区谈判

2006年5月13日,为期3天的第四届欧盟―拉美峰会在维也纳落下帷幕。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并宣布欧盟与部分拉美地区国家启动自贸区谈判。但由于双方在能源、贸易等诸多问题上分歧颇多,欧盟与拉美关系进一步“热乎”起来仍面临诸多挑战。

多边动态

欧洲商界呼吁世贸组织谈判不能半途而废

2006年4月24日,诺基亚公司主席和英国BP公司主席在《金融时报》发表文章,呼吁继续推动世贸组织谈判进程,认为如果因为谈判失败而使世贸组织规则削弱,欧洲商界将陷入困境。

文章对中国在其中的作用问题也发表看法,认为中国是世贸组织的新成员。欧洲工业界将中国视为巨大的市场机会和未来全球经济发展的动力,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中国快速发展所产生的紧迫感和压力。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4)

协议产生的背景

地中海南岸、东岸国家是一个复杂的群体,也是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弱势群体,其中还有两个对立了半个多世纪的民族――阿拉伯民族和犹太民族。历史上,这一地区的阿拉伯国家都曾经是一些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法国、英国、意大利等都在这些国家进行过长时间的统治,对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这些国家自然资源单一、经济结构不合理、整体经济发展滞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只有以色列是个例外。它是这个地区唯一的发达国家,是欧洲和美国在中东地区的政治盟友,依靠欧洲国家和美国的支持而产生、生存并发展。有学者认为,欧盟与地中海两岸国家签署联系国协议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促进协议联系国中的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的经济交往与合作,从而达到政治上的相互承认。而欧盟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南进”是其寻找新的“势力范围”、维护欧洲长远发展利益的重要举措。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阿拉伯国家的相继独立,当时已经成为世界重要经济实体的欧洲共同体就开始与这些国家签署一系列的优惠贸易合作协议,向这些国家提供单向的、非互惠的贸易安排,尤其是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实施优惠关税。由于这些国家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但自然条件并不优越,加上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备,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农产品不能自给,出口则更少。同时,这些国家的工业基础薄弱,除了传统的手工业、皮革制造业、纺织业等相对较好并有一定出口外,大部分的工业品还是依赖进口。因此,欧洲国家向这些国家提供的工业品和农产品优惠关税实际上并不能为这些国家提供真正的实惠,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这些国家工农业发展的原动力。

由于地理位置的便利,地中海东、南岸国家和欧洲国家自古就有通商往来,而长时间的殖民统治更造成这些国家在市场、资金和技术等多方面对欧洲的强烈依赖。欧洲国家同时也将地中海两岸国家视做石油、天然气、原材料的供应地和重要的出口市场,两者在经济上的联系和合作日益增强。进入20世纪90年代,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大大削弱了地中海国家在欧洲市场获得的优惠,加强与北部强邻欧盟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成为它们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欧盟国家也不愿意疏远自己传统的经济合作伙伴,更不愿意看到美国在该地区的步步深入。此外,这一地区政治、宗教因素等给欧洲带来不安全感,加之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引发的移民潮,已开始给欧洲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鉴此,欧盟开始实施新的发展战略。1994年10月,欧盟明确表示,地中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是欧盟最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地中海国家之间的合作、建立欧盟与地中海国家伙伴关系的设想。

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罗那外长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巴塞罗那宣言》。

该宣言为与会国家建立伙伴关系确定了三大目标:

(一)通过政治和安全谈判确定共同的和平稳定空间;

(二)是确立经济和金融伙伴关系,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

(三)是加强民间往来与交流,建立社会和人文伙伴关系。

欧盟与东、南地中海国家所签署的联系国协议的结构和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协议实施的时间表和覆盖的产品范围有所不同。协议分三个主要部分:

(一)政治和安全合作,其宗旨是建立成员国共同推行的和平、安全、民主、人权和地区发展的准则;

(二)经济和金融合作,其目的是建立自由贸易区;

(三)社会、文化和领事合作,也涉及反走私、反恐怖活动和反国际犯罪等内容。

经济和金融合作是欧-地协议的主要内容,也是所有协议国家关注的重点。经济和金融合作的主要方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了12年的过渡期,在12年内逐步降低进出口产品关税,并在期限结束时实现自由贸易。

2.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各方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并由欧盟和地中海国家的代表组成的联合理事会对各方履行服务贸易减让义务情况进行评估。

3.资本流通:各方同意在国际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允许自由进行经常项目支付,保障投资资本和利润的汇出。协议实施5年后,各成员国应取消国家经营垄断,保证没有采购歧视。

4.原产地规则:欧盟承诺,如果一个地中海国家与另一个地中海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欧盟将实施原产地累进政策。协议同时允许各方采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

为尽快完成建立欧盟-地中海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协议各方还就具体合作领域进行了规划:一是改革经济和社会结构,优先培育和发展私营部门,建立市场经济法律构架;二是促进先进技术的转让;三 是创建便利的引资环境,消除各类投资障碍;四是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五是加强能源领域合作和能源政策沟通;六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一体化发展;七是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八是在统计领域开展合作;九是欧盟对东、南地中海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并加强双方在人员培训和学术、科研等方面的交流。

与阿拉伯成员国的经贸关系

1.阿尔及利亚

欧盟是阿最大的贸易伙伴,阿是欧盟第贸易伙伴、第六大能源供应国。2004年的双边贸易额为284.4亿美元。1996-2005年间,欧盟通过MEDA(欧洲援助基金)计划、欧洲投资银行等渠道共向阿提供了10.24亿欧元的各类经济和财政援助,帮助阿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2.埃及

欧盟是埃最大的贸易伙伴,2004年双边贸易额为116亿欧元。埃及是欧盟MEDA计划最大受益国。1996-1999年间,欧盟向埃提供了6.3亿欧元的援助,支持其向市场经济过渡,发展私营经济,保持社会经济平衡发展。在2000-2006年第二阶段,欧盟又向埃提供了总额为5.94亿欧元的一揽子援助计划,用以支持其工业改革、促进贸易、改善人权状况等。

3.约旦

欧盟是约旦的主要进口来源地,金额约占约旦进口总额的三分之一。欧盟也是约旦的第出口市场,产品包括矿产品、化工等。

在财政援助方面,欧盟通过MEDA计划共为约安排了4.23亿欧元(1996-2003年)援助,至今已拨款2.64亿欧元,主要用于贸易促进和制度建设、稳定宏观经济结构和经济改革、社会改革和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欧盟还在2005-2006年“国家计划” (NIP)中安排了1.1亿欧元贷款以推进约政治改革、经济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改革。

4.黎巴嫩

欧盟是黎巴嫩的主要贸易伙伴。2004年黎进口的56%来自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MEDA 第一阶段(1995-2000年)发展计划,黎共接受欧盟1.66亿欧元援助和8000万欧元人道主义援助,用于黎恢复公共设施、工业现代化、实施投资发展计划、建立社会和经济发展基金等。

2004年4月,欧盟同意通过MEDA计划在2005-2006年间向黎提供5000万欧元的一揽子援助,以进一步支持黎实施欧地协议,加快民主化进程,发展知识经济,加强双边在科技领域的合作,提高黎私营企业竞争力等。

5.摩洛哥

欧盟是摩最大的贸易伙伴,摩是欧盟第28大贸易伙伴。2004年双边贸易额为153亿欧元。自签订双边合作协议后,欧盟通过MEDA计划向摩提供了大量的财政援助。在第一阶段(1996-1999年),总援助金额达6.3亿欧元,支持摩向市场经济过渡,发展私营经济,尽快与欧地经济区融合,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在第二阶段(2000-2006年),援助总额为4.26亿欧元,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改革、贸易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移民问题、环保问题。

6.巴勒斯坦

2004年巴勒斯坦与欧盟贸易额约为3800万欧元。欧盟85%进口产品为农产品,而出口产品主要为运输材料和机械设备。

欧盟从1971年开始向巴提供经济援助。1994-2002年底,欧盟向巴提供的援助和贷款累计达10亿欧元,另向UNRWA(联合国巴勒斯坦难民救济机构)提供了5亿欧元。同时,欧盟成员国也向巴提供了总额达25亿欧元的援助。2002-2003年欧盟提供了总金额约达5亿欧元的一揽子对巴援助,内容包括难民问题、食品、医疗卫生、发展私营经济、选举、制宪和司法改革等。

7.突尼斯

欧盟是突尼斯最大贸易伙伴,突是欧盟第五大纺织品来源国 。2004年双边贸易额为143亿欧元。突是第一个与欧盟签订合作伙伴关系协议的地中海国家。

早在协议生效前,欧盟和突尼斯就已开始取消部分产品的关税。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次确认了工业制成品的自由贸易关系,并寻求在相关领域开始对话,包括资本自由流动,贸易便利化等。

1996-1999年间,欧盟通过MEDA第一阶段计划,向突提供了约4.28亿欧元的援助,推动其进行经济改革和社会经济平衡发展,发展私营经济。欧盟2000-2006年MEDA第二阶段计划主要是推动双边工业产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提供贸易方面的技术支持。

8.叙利亚

欧盟是叙最大的贸易伙伴。叙利亚一开始就加入了“巴塞罗那进程”谈判,但1998年才启动正式双边谈判。双方于2003年底在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以外的所有问题上达成一致,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04年10月19日,欧叙草签了合作伙伴关系协议。

欧盟与叙利亚于1977年签订了合作协定,它为叙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欧盟在以后20年内通过财政手段向叙提供支持奠定了基础。

叙虽然迟迟没有接受MEDA计划有关协议,只是在2000年签署了框架协议,但双边在MEDA计划下和以改革为导向的经济合作已开始付诸实施,主要集中于在国营和私营部门中实施经济和行政改革。自1995年巴塞罗那会议后,欧盟已通过各种途径向叙提供了超过5.8亿欧元援助,支持叙发展电力、卫生、私营经济等。

对阿拉伯协议国的利弊分析

对阿拉伯国家而言,欧地协议可谓是一剂苦药。作为现代最强经济实体之一的老牌殖民国家,欧盟在为自己寻找市场和资源,并给予这些国家财政和金融支持的同时,也为这些国家设定了一系列政治的、人权的、军事的、民主的圈套,以促使这些国家改变政权模式、推行西方式民主和人权、推行西方价值观和理念等。民主和人权是所有欧地协议内容的基础。欧盟与阿尔及利亚所签协议的第一条规定,“在尊重民主及人权的基础上,定期开展部长级、高官级和外交级别的政治对话,旨在维护欧盟-地中海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欧盟在与叙利亚的谈判中所采取的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的立场是又一个典型例证。双方2003年在除WMD以外的所有问题上达成一致并签署谅解备忘录。2004年9月才解决WMD问题,并于同年10月19日草签了合作伙伴关系协议。

尽管如此,阿拉伯协议国还是欢迎这一进程,并积极参与了这一进程的谈判。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中,阿拉伯协议国在经济上是从中受益的,且这种受益触手可及,产生了较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果。这在前述的欧盟向这些国家提供的经济援助中可见一斑。综合分析,可以将欧地协议对阿拉伯协议国在经济领域的积极影响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有利于阿拉伯协议国在欧盟帮助下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完善经济立法,改善投资环境,并更好地融入区域经济和国际经济。协议的实施帮助突尼斯、约旦、阿尔及利亚等国在过去几年取得了稳定的经济增长。

第二,协议签署后的最直接效应是欧盟对阿拉伯协议国的产品开放市场,促进了这些国家与欧盟的贸易发展。以约旦为例,欧盟-约旦协议2002年5月生效,同年约旦在该协议项下向欧盟出口2754万美元,进口14.32亿美元。2003年,约旦出口7797万美元,同比增长183%,进口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3.5%。同时,关税壁垒的减少使得阿拉伯协议国能以更具竞争性的价格向欧盟出口原材料和初级产品。

第三,协议有利于阿拉伯协议国利用地理位置便利和协议提供的优惠向欧盟出口其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和海产品。

第四,协议的实施有利于阿拉伯协议国加快国内企业的技术升级和管理革新,加快私有化进程,从而服务于整体经济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协议有利于阿拉伯协议国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协议实施后,总体关税水平降低,资本逐步实现自由流动,欧盟标准得以逐步推广使用,服务业也将逐步开放,从而使区内投资成本下降,有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和促进技术转让。

第六,协议有利于阿拉伯协议国获得欧盟金融扶持和财政支持。为鼓励阿拉伯协议国履行承诺,消除执行该协议给它们带来的不利影响,欧盟设立了多种特殊基金,以支持阿拉伯协议国的工农业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欧盟的报告显示,2000-2006年间,欧盟将为地中海协议国提供53.5亿欧元的各类发展资金。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5)

从目前的世界市场份额上看,美国农产品占有很高的比例:美国小麦出口量占世界总出口量的45%,玉米占70%,大豆占85%,棉花占32%。目前,农产品出口占美国农业总销售的比例高达25%。

美国农业出口战略“与时俱进”

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大大加快,在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产量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内市场需求饱和,农产品过剩问题越来越突出。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瞄准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推动农产品的出口:

一是调整农产品出口方向,把重点转向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美国把一些经济发展快的发展中国家视为市场潜力巨大的“中产阶级”国家,把对这些国家,其中包括中国的出口作为调整的重点。

二是大力增加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比例。近10多年来,世界粮食价格呈逐年走低趋势。因此,美国十分注重将粮食转化成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工作,既提高了出口价值,又增加了国内就业,一举两得。目前,美国已经成为牛肉、猪肉、禽产品的纯出口国。

三是努力打破出口障碍,迫使别国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并减少农业补贴。目前美国已经同不少国家就农产品出口问题达成了协议,迫使一些国家降低进口关税,从而推动了美国农产品的出口。

美国农产品出口四大支柱

美国能成为全球农产品出口超级大国,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根本原因:

强大,完整的出口促销体系

美国有着庞大的农产品促销体系,农业部、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等政府部门都对农产品的出口促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外,农业协会在农产品出口促销过程中也担当相当重要的角色。

农业部:由各类国家股份公司,如农产品信贷公司、联邦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是直接负责农产品出口促销的政府机构,它集农业生产、农村生态、生活管理,以及农产品的国内外贸易于一身,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实行一体化管理。

农产品信贷公司: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的国营企业。负责多项农产品出口市场开拓计划的实施,同时还肩负着支持农民所得和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重任,并与农业协会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促进农产品出口。

海外农业服务局:依靠世界上最发达的全球性农业信息通报体系,直接制定并组织执行出口促进计划。一方面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国际天气周报、国际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行情等信息,指导出口农产品生产;一方面为出口商提供美国农产品分类表、外国买主采购意向、贸易展览会信息、海外农业服务局驻外办公室联系方式等等。

商务部:负责外国农产品贸易壁垒和贸易障碍的申诉和投诉,并帮助农产品出口商解决问题。

贸易谈判代表:下设农业问题助理谈判代表,负责与外国政府进行农产品贸易政策的谈判和协议的管理。

农业协会:美国农产品出口促销体系中的半官方机构,在农产品出口促销体系中起着直接的作用。其主要的工作内容有: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展示会、派遣海外贸易代表团、接待国外贸易代表团、开展农产品出口教育和培训、开展国内调查研究、在外国进行针对性的定点推销活动等等。

农产品贸易协会:美国一共有70多家代表美国各州以及不同类别农产品的贸易协会。这些协会也提供各项技术和贸易服务,并经常举办各种促销活动。他们是美国的生产商,加工商和出口商的代表。

除此之外,还有100多个各类农业团体、协会与政府合作,具体承担农产品出口支持计划。它们负责提供全球市场信息,制定生产计划,督促会员使用统一的商标,建立和利用出口价格协调机制,培养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等。

周密、完善、长期的国际市场战略计划

美国政府为本国农产品出口境外市场,赢得拓展与竞争的主动权,已经制定了长期周密的国际市场战略发展计划:

国际市场拓展计划:主要资助海外的营销和促销活动,如消费者推销、市场调研、贸易展销和出口服务等。该计划的实施方式是,农业部农产品信贷公司将资金拨给经海外农业服务局审定可参与计划执行的农产品协会,主要用于广告费用和额外费用。

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全面支持在产业或全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非盈利性农产品协会或商会,借以开拓新市场,重点扶持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的实施已有40多年历史。

优质样品计划:始于1999年,主要用于支持美国贸易机构向新兴海外市场的进口商提供少量农产品样品,让潜在客户发现美国农产品的优良品质。

新兴市场计划:通过对美国农业和农业综合企业组织的资金支持,开发、保持或扩大美国农产品对国外新兴市场的出口。

特定农作物技术支持计划:主要支持政府和企业针对限制或威胁美国农作物出口的卫生、植物检疫和技术壁垒提出项目建议,为出口商提供援助,冲破限制壁垒。

金融服务措施

商业出口信贷担保计划:根据美国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 2002至2007年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5亿美元,用于农产品短期和中期出口信贷担保。

卖方信用担保计划:该项计划通过鼓励美国出口商为那些得不到普通商品贷款公司的外国进口商付款担保,使美国出口商更容易出口美国农产品。

设施担保计划:设施担保计划1997年12月开始实施,对改善新兴市场农产品贮藏、加工、处理等农业设施的美国资本和服务的出口提供信贷担保。

完整的农业服务体系

食品安全体系:以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及明确行业的法律责任来生产加工食品,在整个国家形成了一个综合性的、有效的、健全的、完善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体系。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6)

美国、欧盟等成员已经在开始探索《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其他实施路径。美国表示支持该协定的多边实施,但由于个别成员阻挠,目前看来多边实施的可能日趋渺茫,美国愿意考虑在WTO内通过非多边方式实施这一协定。日本、澳大利亚等成员也有类似表述。

非洲集团、最不发达国家等发展中成员反对采用非多边方式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这些国家担心非多边方式实施将使其无法享受到特殊与差别待遇,特别是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更担心“后巴厘”工作计划将被彻底放弃,迎接多哈回合的也只有失败的命运。而作为矛盾焦点的印度,似乎对目前僵局并不在意,依然坚持已有立场,强调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必须与实现粮食安全永久解决方案,WTO必须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运行,要实现所有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利益。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7)

【代码】123

一、主要职能:

(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结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各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部领导和总工的秘书工作;管理部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档案、保密、机要、政务信息化、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的相关工作;管理协调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部召开的综合性的全国性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管理部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组织部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工作;组织部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的草拟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查办和催办工作;负责部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建设;负责部值班工作,组织部重要接待工作;组织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计划司

组织编制全国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专业和专项水利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规划同意书;参与拟定全国和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工作;组织审查、审批全国重点水利基建项目和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指导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和开发;对大中型水电站的选址、防洪库容规划提出意见;负责国家重点水利基建项目、部直属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研究制定与水利规划计划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制度;归口管理与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的基本建设规划计划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利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订水利法律和综合性水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拟订专项水行政法规、规章;负责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负责部规章的解释、备案、清理和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参与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门制定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起草和协调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水利方针政策研究计划;组织研究提出综合性水利方针政策、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水法制建设;组织水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指导水法制宣传,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省际、部门间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组织指导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并实施监督;承办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工作;指导水利部法律顾问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水资源管理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负责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负责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水资源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国和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监督年度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的实施;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对流域和区域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国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地下水通报;组织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指导水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分、湿地生态补水和控制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监督管理省界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编制全国水环境状况通报;指导全国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指导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组织拟定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全国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水资源公报;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经济司

指导全国水利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水利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提出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系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研究拟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体制改革;指导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及行政性收费政策、制度;提出水利行业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建议;指导水利系统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中央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部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劳动教育司

组织拟定水利系统人才开发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综合管理部直属单位人事工作;组织拟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管理;归口管理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负责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部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部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归口管理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管理和表彰奖励工作;管理水利行业职业资格;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职能、机构、编制管理和体制、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拟定水利事业单位定岗定员标准。归口管理水利社团工作;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水利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标准;指导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定安全生产标准。承担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部直属单位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工作;组织拟定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及国际水事活动;承办政府间水利涉外事务,指导引进国外智力和人员交流工作;归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水利交流工作;承办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研究拟订国际河流有关政策;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研究水利科技政策;指导水利知识产权工作;组织编制水利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技术推广工作;指导部属科研院所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建设与管理司

组织拟定水利建设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湖)堤、海堤、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和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其它重要河流的整治;监督实施重要江河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对整治航道提出意见;组织指导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监督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验收、后评价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组织指导具有流域控制性或跨省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组织指导江河湖泊采砂管理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水土保持司

管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政策、法规;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工作;承办中央立项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组织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组织、指导、协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综合防治工作;制定全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利部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农村水利司

指导全国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村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排水、节水灌溉、牧区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作;实施灌区、泵站工程节水改造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等水利项目;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领导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党员管理及统战工作,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直属机关纪委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员违纪的处理决定;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部审计室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

监督、检查水利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部直属单位及部管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行为及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接待受理举报;抓好廉政宣传教育和水利行业的执法监察及纠正不正之风工作。代部管理水利部审计室。

(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实施办法;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的防御工作,以及全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干旱影响评价工作和蓄滞洪区、洪泛区(河道管理范围除外)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和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国重点干旱地区、重点缺水城市抗旱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指导国家跨流域、跨省区的应急调水;组织指导和监督江河湖泊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应急调度;掌握和全国汛情、旱情和灾情,组织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和调度,指导、监督大江大河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和中央水利防汛资金;组织指导全国防汛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水利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部

【代码】12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部属企业改革;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人事劳动司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六)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七)财务司

(八)国际合作司

(九)科技教育司

(十)种植业管理司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十二)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十三)兽医局

(十四)农垦局

(十五)乡镇企业局

(十六)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十七)机关党委

(十八)离退休干部局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

商务部

【代码】125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3.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4.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5.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6.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7.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8.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9.负责商务部保密、档案、工作。

10.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1.拟订部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多元化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负责部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公务员的管理。

3.负责部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司处级干部及后备干部的管理;管理领导干部的各项兼职。

4.负责部援疆、定点扶贫、挂职锻炼和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5.负责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驻外经商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队伍建设、人员选派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国际职员选派和出国人员审查;管理部属单位海外机构及人员。

6.负责部属单位干部监督和行政处分工作。

7.负责部机关、事业单位和直接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非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限额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8.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管理部属单位国内外培训工作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指导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培训工作。

9.负责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10.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和部属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部属单位的工资总额。

11.负责部安全保卫、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12.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研究室

1.研究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贸易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2.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贸易体系、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3.研究国内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地区经济、国内市场发展重大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5.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及商务工作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

7.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

8.协调商务部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条约法律司

1.管理商务部条约法律工作,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我部依法行政工作。

2.起草或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承担立法解释工作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审核、上报部门规章;审核商务部制发公文、重大经贸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组织商务部起草的相关法律文件翻译工作。

3.负责国际经贸多双边条约、公约、协定文件的审核、备案,承担国际经贸公约拟订、谈判的有关工作;负责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及国内立场的协调和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及实施;负责与国际公法有关的工作;负责"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相关工作。

4.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协定衔接意见。

5.负责在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应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参与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

6.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工作;审核行政处罚决定。

7.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听证。

8.负责国际贸易、商事法律组织有关事务,组织对外法律交流和有关法律培训;开展商务部普法工作;负责商务部公职律师及聘用国内外律师的相关管理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规划财务司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监测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提出发展目标,针对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3.参与拟订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财税、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国内外贸易统计及信息,拟订国内外贸易统计制度。

5.负责商务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指导、管理部属单位财会工作。

6.管理中央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

7.负责商务部内部审计监督和部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8.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工作。

9.负责定点扶贫、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开发、等工作。

10.监管部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代表商务部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

11.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亚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西亚非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协调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经贸合作事宜。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欧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组织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承担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方秘书处工作。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美洲大洋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承担对美经贸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并协调美国贸易发展署在华开展经济合作事项。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台港澳司

1.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工作,协调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关系的立场。

3.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其他经贸交流、合作的磋商、执行和审议工作。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的工作。

4.拟订对台湾地区直接通商方案,组织与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签署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5.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组织、协调对台重要商品出口;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核准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或参加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等经贸活动;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驻机构的核准工作。

6.协调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重大涉台问题。

7.指导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业务。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国际经贸关系司

1.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各机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关系,拟订我国与这些机构或组织合作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拟订并执行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和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

3.负责我国参加的亚大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区域或次区域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事务,拟订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我国参与各种区域经贸安排的谈判,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在谈判过程中的意见,拟定谈判方案,承担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工作并签署有关文件。

5.管理外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对华无偿援助事务,谈判、签署无偿援助协议并组织实施。

6.指导中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世界贸易组织司

1.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贸组织的关系,负责我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各种会议、多双边谈判,包括拟订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具体组织对外谈判。

2.承担我国在世贸组织中贸易政策审议方面的工作。

3.在我国制订与经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调我国在其他国际组织中有关世贸组织问题的意见和立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对有关谈判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5.履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承担的通报义务,承担政府间通报工作。(具体工作由咨询局承担)

6.会同条法司、地区司及相关司局,负责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配合条法司做好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应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

7.协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

8.联系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外贸易司

1.拟订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

2.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拟订进出口配额、关税配额管理制度,编报下达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管理;制订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边境贸易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国营贸易、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3.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指导出口品牌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境内、出国对外经贸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管理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并监督实施。

4.制订资源性产品供货企业资质标准并确定和公布供货企业;拟订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企业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负责外商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

5.制订部分重点商品出口鼓励政策,拟订鼓励使用钢材、成品油、化肥的政策措施;参与有关部门濒危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核定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品种并参与监管。

6.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协调指导外贸信用体系建设。

7.拟订我国国际物流发展的政策;参与多双边运输协定的谈判。

8.联系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贸发展事务局。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拟定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2.研究拟订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并组织实施。

3.监控、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拟订、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4.调整和优化机电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研发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组织企业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

5.拟订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认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拟订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加工贸易相关政策。

7.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

1.拟订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目录;监测、分析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管理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

2.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参与拟订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指导和促进重点企业、重点城市和出口基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

3.拟订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规章,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务,负责对外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依法核准核、生物、化学、导弹两用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

4.负责标准化和认证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负责有关应对工作;承担进出口安全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5.组织多边、双边技术合作;协调管理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工作。

6.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场体系建设司

1.起草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律法规,拟订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2.研究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发展战略,组织制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汽车等重要商品的流通服务市场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起草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发展的法规。

3.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

4.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拟订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

5.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农产品商品化,拓宽市场渠道;发展农村商业设施,拉动农村消费;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6.制订汽车流通服务政策,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工作,规范汽车、建材市场秩序。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商业改革发展司

1.拟订国内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拟订规章。

2.拟订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

3.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

4.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固定地点销售,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

5.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6.组织开拓市场,拟订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营销工作。

7.拟订流通现代化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推广先进流通技术。

8.指导、管理和规范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国内展览、再生资源回收、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居民服务等行业。

9.拟订成品油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范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10.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1.起草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测国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

3.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国家储备的收储、投放、轮换、加工及国家储备库建设的相关工作。

4.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酒类产销工作,拟订酒类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6.拟订茧丝绸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实施国家厂丝储备。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外国投资管理司

1.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意见,提出吸收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2.起草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共同;拟订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涉及投资议题的多双边谈判的中方立场和方案。

3.管理全国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和备案确认工作。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包括补偿贸易项目)、限制外商投资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核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会同有关司局核准商业流通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4.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5.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编报、下达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登记进口商品的相关工作。

6.研究拟订投资促进战略,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机构并开展相关工作,筹划跨地区大型投资促进和外资政策宣传活动。

7.指导并协调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制订相关发展战略、政策和法律规范并组织实施;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8.联系投资促进事务局。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对外援助司

1.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研究和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2.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别援助方案,确定援助项目。

3.负责政府间援助谈判,商签援助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办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负责援外贷款偿还和债务重组工作。

4.核准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投标资格,组织援外项目决标,下达援外项目任务,监督检查各类援外项目的实施。

5.负责编报对外援助资金预决算和援外统计工作。

6.负责使用援外经费,监督和管理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解决政府间重大问题。

7.指导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的相关援外工作。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司

1.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和研发、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服务贸易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2.起草对外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拟订相关部门规章和促进、保障、监管等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及规划。

3.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4.监测、分析对外经济合作运行情况,制定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5.拟订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办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6.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关机制,商谈落实政府间合作项目;建立重点产业、企业联系制度,指导重大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

7.指导和管理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

8.指导对外经济合作的促进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1.拟订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它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2.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及对外事务;负责相关进口案件的受理、立案、对外公告的、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负责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进口数量增长的调查和裁决;会同产业损害调查局拟订以商务部名义的相关公告并监督实施、跟踪评估;负责与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谈判,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

3.负责调查并分析各国(地区)的贸易及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及措施,对涉及我国的歧视性内容和措施进行相关磋商、谈判并开展应对工作。

4.负责指导、协调境外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我出口应诉机制。

5.跟踪和分析进出口产品有关情况,建立并完善全球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及预警网络和机制,定期国别(地区)贸易投资环境调查报告。

6.指导和协调国内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开展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宣传、培训、咨询。

7.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多双边贸易协定谈判中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内容的中方立场,参与相关谈判;负责世贸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协议下的多双边磋商;负责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产业损害调查局

1.拟订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的部门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部门规章。

2.负责审核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立案审查中有关国内产业损害的内容。

3.负责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案件中国内产业损害的调查和裁决;参与拟订以商务部名义的相关公告。

4.跟踪与评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5.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出口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及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定期报送产业损害预警报告,产业竞争力动态,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

6.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开展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开展相关的宣传、咨询和培训。

7.参与与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磋商、谈判。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信息化司

1.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规章并组织实施。

2.拟订商务部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制订项目整体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协调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监督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负责部机关、特派员办事处和驻外经商机构的办公自动化工作。

4.参与国家信息化、"金关工程"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运用及国际合作。

6.负责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规划、立项并组织开发;管理商务部政府网站。

7.组织商贸领域信息化的培训与交流。

8.联系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外事司

1.拟订商务部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协调、联系、安排由商务部主办的国家领导人外事活动及相关礼宾工作。

3.协调、联系和安排部领导出访计划和外事活动。

4.综合平衡商务部邀请的外国副部级以上代表团的来访计划并负责接待。

5.负责商务部大型外事活动的礼宾工作,管理并指导部属单位的外事礼宾工作。

6.协调商务部主办的国家领导人外事活动以及部领导外事活动的翻译工作。

7.审批部属单位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经贸团组。

8.负责部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签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1、直属机关党委

1)负责商务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群众工作。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负责部党校建设,培训和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5)负责部属单位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含驻外人员)的思想动态并提出工作建议。

6)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7)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8)做好统战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

9)承办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2、直属机关纪委

1)负责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行政监察工作。

2)开展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4)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监督;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进行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受理检举和控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纪违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民利不受侵犯。

6)推动商务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7)承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任务。

文化部

【代码】12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机关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综合性文化法律、法规草案;起草部重要文件、报告。

(三)计划财务司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文化、科研、外事等文化单位经费;拟定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人事司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文化中心的公务人员派遣等工作。

(五)艺术司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改革工作;协调全国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部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六)教育科技司

研究拟定并组织文化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制定文化科学技术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协调国家重点文化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攻关及重大成果的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共建的高等艺术院校业务协调,指导中等艺术教育,进行艺术水平等级考试宏观管理。

(七)文化市场司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艺术品市场,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管理音像市场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电子游戏经营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产品传播和文化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其内容监控管理。

(八)文化产业司

研究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九)社会文化司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协调全国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十)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办理签证、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中心)的业务工作,指导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文化机构工作;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协助人事司选派和管理驻外干部。

(十一)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文化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统一管理国家文物局机关党委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了解离退休干部的健康、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统一组织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负责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重大节日活动、健康疗养、各项文体活动、各种知识讲座、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春秋游;负责对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管理老干部用车等项工作

(十三)机关服务局

研究制定机关后勤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定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划转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承担受部委托单位的管理;受部委托管理文化类全国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

卫生部

【代码】127

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的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新闻和宣传、资产、房产、信息、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保卫工作。

(二)人事司

研究制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部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和专家管理及领导干部任免事宜;指导卫生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组织拟定国家卫生装备标准,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制订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研究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制订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医政司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

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制定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指导医学专业学位建设和高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指导部属院校的教学工作。

(九)国际合作司

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部机关外事活动。

(十)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国家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医疗安排,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代码】128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8个职能司(厅),2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电子政务、信息、、督办以及基建、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和行政规章的规划、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国人口统计数据,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四)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委新闻会。

(五)科学技术司

组织编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依法负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使用和节育技术推广的规章、规范和标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基层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六)财务司(含审计室)

编制中央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拟订中央补助地方事业经费和避孕药具经费计划;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和标准;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央级政府采购计划;对中央补助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经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以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研究财政投入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审计监督工作。

(七)人事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八)国际合作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外事工作的整体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事宜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党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委设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起草委直属机关党建规划;拟订并协调实施直属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承办直属机关党委的组织、宣传、统战、群工工作和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负责直属机关党委会议重要决议的督办工作;联系党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部门的工作;承办机关党委日常文秘工作。

(十)纪检监察局

1.监督、检查国家计生委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国家计生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国家计生委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国家计生委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腐败的措施。

5.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

6.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计生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

【代码】129

一、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档案、、保密工作。

(二)金融市场司

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三)会计财务司

研究银行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四)货币金银局(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管理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担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

(五)内审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

(六)征信管理局

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则、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七)条法司

起草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核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命令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相关金融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参加的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证明书。

(八)金融稳定局

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我国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金融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检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中以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所置换的资产。

(九)支付结算司

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和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支付结算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帐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研究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管理规章;研究拟订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十)国库局

经理国家金库业务,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帐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帐户的库存余额;监督管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支拨、退付等事项,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十一)人事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十二)反洗钱局(保卫局)

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则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保卫和武装押运工作。

(十三)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及人民币汇率政策;提出并组织实施利率调整方案、汇率改革方案;拟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四)调查统计司

承办金融信息和有关经济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工作;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协调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货币供应和货币政策方面的统计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参与金融和货币统计有关的会计科目设置;搜集、整理与人民银行有贷款关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十五)科技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应用系统的规则、设计、建设和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金融科技工作。

(十六)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组织以及各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和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按照规定承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开放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联系、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七)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研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跟踪了解其执行情况;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以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等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十八)党委宣传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审计署

【代码】130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办理署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派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署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联系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和特约审计员;承担审计署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财政司

财政审计司的主要职责:拟定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海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征管理情况、中央国库办理中央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省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地方财政审计业务。

(三)行政事业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与中央财政有关拨缴款关系的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法院机关、最高检察院机关和武警、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四)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国务院农业与资源环保主管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国务院农业与资源环保主管部门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的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审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并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负责审计国家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六)经济责任审计司

经济责任审计司的主要职责:指导地方审计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调查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统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编发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复核审计署出具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文书;与相关部门协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履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解释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法规、规章、规定。

(七)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办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监察局

驻审计署监察局主要职能:在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驻审计署纪检组决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组织对审计署机关、派出机构及工作人员和审计署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决定和审计署指示、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受理举报、不服处理的申诉案件;组织审计系统的党风党纪教育,制定廉政规章制度,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组织审计系统的纠风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活动,指导审计系统廉政建设;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业务规章制度;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交办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九)法制司

法制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地方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审核与复核署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十)金融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含分支机构)及其在京下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金融审计业务。

(十一)经贸审计司

经贸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经贸审计业务

(十二)社会保障审计司

社会保障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三)外资运用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的主要职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四)外事司

外事司的主要职责:办理署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接待国外来访团组,联系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管理对外审计合作项目;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

(十五)直属机关党委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职责:

1.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业务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3.紧密围绕中心,做好党员和干部职工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严格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加强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员的权利。

5.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纠正不正之风。

6.按照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积极慎重的原则,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7.协助署党组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干部的考核、任用和民主评议工作。

8.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其在联系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和机关建设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8)

为了加快推进规划制订,商务部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选规划编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组织论证,增强各类规划的前瞻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协调性,尽快形成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专项规划为重点、网点规划为基础的内贸规划框架体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内贸发展规划制订工作。省级和中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划》和相关区域发展规划,协助商务部制订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和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建设实施方案,积极配合做好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设计工作。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网点规划制订工作。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下一步,要切实抓好规划实施。各地要制订本地贯彻落实《规划》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要逐条分解《规划》目标任务,逐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并给予工作保障。各地要按照商务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做好专项规划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和相关领域规划的衔接,特别是要指导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网点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建立网点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商机制等,适时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要重点推进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地方立法,加强本地与内贸规划相关的统计和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9)

在我国加入WTO的谈判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属于服务贸易谈判,相应的具体承诺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

服务贸易是服务业的国际交换,《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在世贸组织协定中对全球服务贸易的规则、运行机制进行规范的协定。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四种服务的提供方式:第一种跨境交付;第二种境外消费;第三种商业存在;第四种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致的。它分为两个部分:

(1)普遍义务和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普遍义务和原则是要求每一个世贸成员无条件遵守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如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所有普遍使用的相关措施。成员方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则,如非歧视、公平竞争、开放市场等,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

(2)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各成员方在谈判中就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做出的具体承诺。根据我国在谈判中所提出的《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内容,我国的服务贸易减让包括两部分内容:

A.水平承诺。水平承诺是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领域就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方面做出的涵盖我国所有服务部门的总体承诺。在商业存在方面包括对外资企业的界定(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对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出资比例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等等。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则允许三类自然人流动:第一类,WTO成员国中的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其经理、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公司内部的人员调动,允许入境,居留时间为3年;第二类,WTO成员国公司的经理、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被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雇佣时,允许入境,居留时间为3年;第三类,服务销售人员在谈判推销某种服务时允许入境,时间不超过90天。除此以外我国不允许国外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

B.部门承诺。部门承诺是各个服务领域就四种服务方式所做的具体承诺。具体到城市规划领域的承诺见表1。

2、加人世贸组织后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影响

加入WTO后,究竟会对我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应该如何应对?现在有各种各样的想法,但都在认真地思考这一问题。

2.1 对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市场格局基本上是一省一院,一市一院,处于一种各有各的工作范围,有时相互支援或竞争一下,但竞争不激烈。随着城市规划市场的开放,境外符合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将会逐渐进入我国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还由于打破了国内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地区垄断,引发竞争。

(1)规划设计队伍多元化。规划设计单位将会由单一的国内事业单位逐渐发展为事业单位与私营企业、合营(合资)单位及外资企业共存。

(2)自然人的流动。城市规划从业人员,包括各种单位和企业人员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和流动。

今后会随着竞争的出现和加剧,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出现我国规划设计队伍的重组,会涌现出一批通过主动迎接挑战,努力提高自身创新能力,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管理能力,因而达到综合实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形成品牌效应。他们不仅可以在国内站稳脚跟,甚至可以走出去。当然,也可能会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适应不了这种情况而难以维持。

2.2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

(1)对政府城市规划部门来讲,首先需要对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做出相应的反应,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这包括进入中国的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的确定,个人执业资格的确认,以及对这些规划设计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办法等等这需要制定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影响更大、更深的,也是更重要的是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职能而带来的影响。WTO规则的特点之一就是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目前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虽然经过20余年的不断改进,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但它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持续快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如透明度不够高,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现象还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对城市规划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这些现象是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需要的。

2.3 人才的影响

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市场开放后,人才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目前我们从业人员,据不完全统计有6万余人,但真正规划专业人员是有限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从其他专业转来的人员较多。我们已经在现实规划工作中深切地体会到人才数量的不足和素质的不足。我们欢迎优秀人才加入我们的队伍,与我们一起为中国的城市发展和城市化健康有序地可持续发展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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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规划观念、方法的影响

随着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随着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我们已经在讨论着、实践着城市规划理论、方法和体制的改革和改进。加入WTO之后随着规划市场的开放,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人才的进入不仅将给我们带来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会带来新的规划理念、规划方法和规划技术。这种影响是无形的,但却更为直接、深入和具体,也对我们加快规划体制的改革和规划工作的改进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3 应对措施

3.1 认真学习世贸组织的有关知识和规则,客观分析自身的状况,研究应对的措施。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加入WTO后,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们应当客观分析我们自身的状况,正确认识优势与不足,认真学习世贸组织的有关知识和规则,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争取主动,迎接挑战。

对规划设计单位来说,就需要深化体制改革,注意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从而能够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适应开放后的市场。现在有些城市和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已经对入世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这次会议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相互交流,共同探讨。这也是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

3.2 深化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管理工作要转变观念,要从管理向服务转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事分开,不该管的不要再管,该管的要切实有效地管好,把工作重点放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法律监督上;改进城市规划的管理方式,要学会用新的办法,要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法制、依法行政,规范自身的行为,为城市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做好服务工作。

3.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治,坚持依法行政。

城市规划是在建设领域中较早实现立法,从而能够依法行政的行业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要求,特别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国正在加紧修订《城市规划法》。此外,为适应加入WTO之后的要求,建设部也正在制定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规划师个人进入我们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办法。

我们在深入理解、把握世贸规则和具体承诺的基础上,清理现有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快规划立法和标准规范制定,完善规划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快地方具体的土地使用和建设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以便更好地依法规划,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3.4 注重人才培养,加快推行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

(1)城市规划的教育。城市规划的学校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必须得到加强,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规划教育的知识结构、方法上,在知识更新上要有所改进,并努力使之与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相结合,以便为我国的城市规划事业培养出更多的人才。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篇(10)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国家战略,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贸易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尊重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将上海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市场体系完备、贸易主体集聚、区域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环境公平有序,与我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加强对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部市合作机制。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建设交通、规划国土、工商、质量技监、人力资源、金融服务、口岸服务、合作交流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在贸易领域的合作交流,完善与长三角地区的经贸合作联动机制。

本市加强与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贸易企业、贸易促进机构、投资促进机构、贸易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其在境外设立贸易营销、促进、研究等机构。

第六条 本市优化完善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贸易平台建设、贸易环境营造和改善、贸易机构引进、贸易促进活动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市场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优化货物进出口贸易结构,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上海口岸的集散作用,推动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发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建立国别进口商品中心,促进进口商品的展示、洽谈和交易,支持发展各类外贸转型基地。

第八条 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工商、金融服务、质量技监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规范和扶持建设具有集聚效应和交易规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现重点大宗商品领域的信息、定价、交易、结算功能,并完善物流、金融、信息、技术等服务。

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业等编制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大宗商品领域的价格指数、景气指数和风险指数。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对列入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的服务贸易经营者和项目予以支持。

市统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指标和体系,完善统计调查办法。市商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贸易综合评估、分析,向社会评估分析报告。

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利用现有国际国内资源,推动建立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技术进出口交易平台,实现信息集聚、资源协调整合、技术贸易促进等功能。

市商务部门应当支持技术进出口促进机构制定交易规则、标准和措施,推动技术进出口集中交易。

第十一条 市商务、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商业与旅游、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统筹发展中心城区商业、新城和郊区商业、社区商业,重点建设地标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促进大众消费和高端消费、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共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探索实施离境退税政策,选点设立免税商品购物店。

第十二条 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鼓励电子商务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推进电子商务与信息、金融、物流等融合发展,推广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发展自营、第三方、专业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培育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规范经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市商务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探索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进出口报关报检、结汇、跨境结算、退税等问题,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章 贸易主体建设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贸易营运和管理功能的贸易型总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合作交流等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贸易型总部认定标准、优惠措施,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合作交流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本市具有先进技术、品牌优势、规模实力或者市场基础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支持其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和研发中心、拓展境外业务、发展国际营销网络。

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商业流通、贸易服务等产业发展,支持其开展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物流、会展服务、广告、品牌创意、营销策划等业务并拓展境内外市场。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引导企业开拓市场,依法参与贸易摩擦应对、行业评估、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

本市支持咨询、会展、经纪、会计、法律、税务等与贸易有关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经营,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行业自律。

本市鼓励境内外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上海设立总部或者常驻代表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促进贸易发展。

第四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依托黄浦江两岸重点发展区域、虹桥商务区和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发展优势,规划建设各类贸易集聚区。

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的要求,保障贸易集聚区的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贸易与金融、航运、物流、制造、会展等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自由贸易园区;在外高桥保税区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拓展离岸贸易等新型贸易服务。

本市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支持开展国际大宗商品、国外高新技术产品和进口消费品的保税展示等业务。

第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口规模组织编制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商业网点建设以及既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和业态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贸易发展需要,合理规划物流设施布局,保障仓储、分拨、运输、配送等设施的建设用地,推动重点物流园区和物流基地的建设,构建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和电子商务物流相结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建立运输、仓储、货运和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物流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五章 贸易便利化和贸易促进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完善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贸易便利化的效率指标体系,规范贸易便利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区、县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贸易便利化集中服务场所,组织口岸查验机构和相关单位进驻联合办公,并建立日常运行协调机制,方便企业办理通关申报和相关的税务、外汇、金融、货代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市口岸服务、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通关流程和服务、加快口岸监管模式创新,推动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化。

本市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提高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监管等环节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服务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贸易融资需求开展金融创新,重点发展供应链融资和进出口贸易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推动建设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吸引国际会展资源,促进上海发展成为国际会展中心城市。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会展业相关标准,建立以会展企业诚信度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制度。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市会展场馆的布局和建设,建设部级国际会展场馆,完善周边配套设施。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会展场馆的运行状况开展分析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会展场馆布局和完善周边配套设施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引导企业参与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开展各级各类贸易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境外认证、合格评定等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市按照有利于贸易主体集聚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促进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做好出口退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教育等部门制定贸易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实施国际贸易人才开发计划,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适应的贸易人才使用评价机制。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贸易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贸易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做出贡献的各类贸易人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国家和本市有关贸易发展的产业政策、产品标准、扶持措施、行业动态、办事程序等信息,并集中在《中国(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网》上。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本市支持商业财经信息提供商建设与境外证券、期货、外汇、黄金等市场对接的财经资讯信息平台,为贸易主体提供国际贸易财经资讯服务,形成国际经贸信息港和全球贸易信息服务市场。

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配合,定期开展公平贸易情况通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查,加强进出口公平贸易公共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贸易摩擦协调、贸易调整援助、产业损害预警等公平贸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措施等贸易摩擦案件,加强国外相关措施对进出口贸易影响的统计和分析;指导受进口产品冲击的行业、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贸易救济,跟踪分析相关措施对产业的救济效果。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对于因进口增加或者产业转移等遭受严重损害的产业或者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其制定发展振兴规划、实施转产研究、开展新产品研发、优化营销、改进管理、开展人员培训和进行重新安置等贸易调整项目。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定期收集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以及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数据,完善产业安全数据库,通过分析评估及时反映本市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等情况。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公共知识产权援助服务平台,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建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海外维权的指导和帮助。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务信用信息征集制度,记录贸易主体获得行政许可、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业征信、商业保理、中小企业融资等有关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贸易企业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防范经营风险,鼓励贸易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贸易纠纷审判机制,加大对贸易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贸易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本市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贸易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贸易中心的宗旨国际贸易中心的宗旨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特别是这些国家的企业界,充分开发其在贸易与商业运作方面的潜能,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国际贸易中心提供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各种建议、资讯和人员培训,其中培训的对象涉及企业家和希望扩大区域经济贸易的政府官员

。该中心通过与各国政府经济贸易部门和企业服务组织的合作,推进服务的普及,确保短期项目结束后,能支持当地进出口商的业务与能力的扩展。

国际贸易中心的六项业务是:产品与市场开发,贸易支持业务的开发,商业信息,人力资源开发,国际购销管理,贸易促进的需求评估与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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