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划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15 05:13:10

监理规划论文

监理规划论文篇(1)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规划是中国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行动指南,具有科学性、系统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等特征。“十三五”规划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总方针和总纲领。科学地编制规划是前提,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是关键。为了保证中国规划真正贯彻落实和发挥更大的作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就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而从时间维度对中国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跟踪监测是对规划评估的重要方面。本文目的就是从理论和方法上对中国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跟踪监测进行设计和建模,对规划目标、战略任务、改革发展举措等的跟踪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并提出更好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规划特别是“十三五”规划,保证“四个全面”“五个发展”的现;有利于改变过去“重规划,轻实施”的弊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及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有利于建立科学的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方法与指标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划监测评估的内涵

规划监测评估指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结束后,对规划目标、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等所进行的系统、客观分析,通过对规划实施活动的总结和评价,确定规划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规划是否合理有效,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总结经验或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原有规划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评估,从而为后续规划的实施方向、重点和措施提出相应对策,同时也为未来规划的编制提出改进建议。

其内涵在于:首先,规划实施评估首先是一种相互反馈机制。通过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可及时发现规划具体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挖掘这些问题背后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及时反馈和调整规划的相关指标,从而确保规划的顺利而有效得以实施。同时,在规划实施的不同阶段,应提前对规划的重点、方向和具体任务进行预判断,通过持续的监测评估,分析规划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从而使得下一阶段规划实施的对应措施更加有效。其次,规划监测评估也是一种监督机制。规划监测评估中要主动发现和寻找相关问题,尤其是问题的根源,或背后的隐性因素,并区分出主要矛盾和影响要素,判断是规划本身的问题,还是规划实施部门执行不力的问题,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通过连续的规划监测评估,确定和明确相关实行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清晰相应的权益、责任及义务,形成严格而独立的规划监督机制体系,从而有效地避免自上而下式的规划编制方式,或者避免规划完成后就束之高阁的形式主义,或者规划与实施相脱节等情况。

三、规划监测评估的基本原则

规划监测评价的核心在于考察规划实施结果与规划目标相互促进、相互约束的关系,对规划进行监测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和明确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结果反馈以及未来的改进空间,同时也评估规划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因此,为真正发挥监测评估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在监测评估过程必须坚持独立性、规范性、科学性等基本原则。

首先是独立性。独立性以及由此衍生的客观性、公正性是规划监测评估开展的前提条件。监测评估的基本职责应独立于它所评估的对象。为此,要从机构性质、资质要求、人员组成、履行职责等方面综合考虑,保障规划监测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最好要求检测评估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同时,为配合和理解相应的监测评估过程,国家政府部门自身也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评估专业人才,一方面可以为专业评估机构提供指导和解释,另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地理解监测评估活动的结果和改进对策。

其次是规范性。规范性是规划监测评估得以有序开展、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通过建立相应的规章和制度,明确规划监测评估的组织协调、职责分工、运作程序等。同时,要科学制定相应的技术导则和评估方式,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类型评估的基本要求及其原则,包括评估的主要指标、具体内容、评估深度、评估方法以及技术手段等。

第三是科学性。科学性是规划监测评估的基本要求。规划监测评估必须进行深入的生产一线、现场调研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了解规划指标实际的衡量方法、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系统逻辑等,切记闭门造车、凭空臆想式的评估。同时,需积极引进先进的规划评估理念、理论和技术手段,采用系统分析、综合分析、比较分析、数学建模等适用的评估方法,提高规划监测评估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确保监测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中国“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跟踪监测模型构建及汇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七大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1.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2.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显著;3.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4.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5.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6.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7.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以及25项具体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本文分别对这25项具体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分别构建相关经济计量模型,并结合相关规划约束条件,利用最优动态规划理论,求解出2016~2020年每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具体评价标准,结果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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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长松.国外规划评估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借鉴与启示[J].发展研究,2016(09).

监理规划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b)-0246-01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及发展的蓝图,也是城市管理实施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管理包括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等环节,其关系到城市发展战略选择正确与否、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和城市形象的塑造问题,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建立并逐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中“短板”问题主要表现于体制及规划监督。由于城市规划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等因素,导致当前国内城市规划监督中未进入发行性的规划制定和程序性的规划实施阶段,即未进入规划管理工作由社会承担,政府负责提供服务的阶段。因此,要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则应对行政法规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创新方可跟上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步伐,保证城市规划工作能够健康有序进行。

1 城市规划监督机制中存在问题

1.1 监督难度大

由于城市规划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行政监督比一般行政监督难度大,在城市规划中涵盖建筑、市政、园林、交通及环保等多个学科,影响到城市市民衣食住行等所有方面,多个学科的交叉和不同层次要求的特点无疑增大了监督工作的难度,目前相关部门虽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判标准,但往往由于因人、因地、因时不同导致出现不同的评判结果,致使监督问责等制度只能流于形式,同时城市规划行为后果滞后性也提高了对其监督的成本和难度[1]。

1.2 监督效率低

城市规划监督效率包括规划监督自身效率和对规划行政行为的效率,当前国内虽在城市规划监督工作中投入了大规模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效果,但该效果不明显,且解决该问题也存在很大差距,其形成原因主要为监督工作效率低所致。

1.3 权利配置失衡

当前在国内针对城市规划监督权利配置中存在自上而下的监督代替了平行制约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而导致监督环节中出现空挡和误区,而规划监督权力受制于执行权,监督机构没有相应的独立性和地位,当前国内实施的多元化的监督机制中没有固定的核心,且未实现规范化,导致部门间协调性、制约性差,多存在重复监督的现象,最终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2 城市规划行政法治监督机制创新措施

2.1 三权分立

一旦权利不受制约则必然会产生腐败,而对权利实施制约则应实施三权分立的体制。在城市规划监督中可借鉴其将行政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的模式。当前国内城市机构中没有统一的规划管理机构,但无论采用何种监督机制其都采用三权一体的模式进行管理,或仅是在管理机构内设立了相对分离的分支机构,该种模式势必导致决策同执行难以分开的局面,因此要实现良好的行政监督则必须对现行的机制进行改革,并应从内部机制和职能两方面进行改革,即从内部和外部均分权[2]。

2.2 全方位监督

对城乡规划行为实施行政法治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规划管理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而要实现该目标则应从建设人的建设活动、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活动、整体规划实施和细部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实施的过程和结果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应对参与人员的工作职能和效果以及政府人员的职权行驶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督,以确保整个监督工作能够处于有效的可控制的情况。

2.3 健全监督体系

城市规划职能的特殊性决定对其进行法制监督应保证有独立于政府的监督机构,即应建立“当地监督、内部制约、上级监督”等完整的监督体系,并实现三者各有侧重、相互配合,从根本上杜绝城市规划行政机构集规划、实施和监督权利于一体的现象,方可有效的对其实施监督;并应将公众纳入监督体系内以实现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重,要实现该目标首先应以法律方式明确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并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公众监督的程度和水平,便于转变监督主体,提高监督效率。

2.4 健全公众参与模式

针对国内行政机构模式在城市规划法制监督工作中应形成以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以及社区组织等多头参与的公众参与的监督模式,并应将社区组织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首先则应改变当前社区组织并非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的状况,应将其设立为独立与政府组织的、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公众组成的团体,并应赋予其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同时应给予其足够的法律支持,方可真正实现其代表各个阶层公众利益,能够从本质上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

2.5 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城市规划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法规宣传力度,不应停留在当前每年只进行一次规划法宣传的局面,并应建立起整套教育体系,从多个角度、多个渠道对其进行开导及教育,实现公众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便于能对规划行政真正实施监督。

2.6 完善外部换环境

要完善公众实施监督管理则首先应保证公众参与同政府分权共生,下放管理权限是为公众参与可能性提供保证,即从实际上将原属于政府部门包办的部分权利和功能交还社会,当前国内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首先应转变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将其原来包揽的社会管理权限归还社会方可从本质上保证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而要实现该目标则应保证政务的公开和透明,即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对公众实施更大的开放性,并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公众能够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政府部门应提供公众规划技术确保其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以吸引更为广泛的公众能够真正的参与城市规划管理,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现状及城市的现代化管理。

3 结语

任何机制的完善应通过对其所有要素优化和协调实现,既应保证参与主体素质提高,也要保证规则性要素完善等全方面实施。而在规则性完善方面首先应完善体制,固应从根本上改变权利、权力和利益的结构,保证在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取得成效,才能最终实现管理机制的总体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从而达到管理效率和效果最优的目的。

参考文献

监理规划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x321;f5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4)07-1723-06

lac theory base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geopark tourism

yi ping,fang shi-m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prerequisites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lac theory applied to the geopark tourism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were introduced. the application steps were analyzed emphatically. the interrelate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consisting of status quo-planning-monitoring-response for geopark tourism was established. the planning scheme of geopark recreation opportunity spectrum was design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lac planning theory as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uld be used in the field of geopark tourism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it will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geopark.

key words: lac theory; geopark;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tourist experiences;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地质公园(geopark)是一类特殊的旅游区,更强调科学性,是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共生的重要方式之一[1]。地质公园以稀有独特的地质遗迹景观、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主体,以区域地质环境、自然人文环境为支撑,以地质旅游项目和科学普及活动为核心吸引物,吸引了大量的游客、科考人员和地质工作者,产生了强大的旅游经济效益。通过开展地质旅游活动,寓教于游,向公众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满足游客需求,提升旅游科学品位和文化价值,促进社会进步,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2],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地质公园首次把珍稀的地质遗迹作为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全球性保护,在地球科学和旅游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地质公园规划不仅引起了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还逐步为公众所接受,前来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与科学考察的人数急剧增长,这对地质公园的景观资源保护能力、生态环境承载力以及游客体验质量和满意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3],加上很多地质公园在规划建设过程中急于求成,沿用传统的以产品数量为基础、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模式,导致景区近距离重复建设、旅游产品同质化和生态环境破坏现象严重,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环境容量作为一种在国家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中广泛应用于解决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的模型和方法被地质公园继承了过来[4]。大量的研究表明,环境容量是一个集自然、经济、社会环境于一体的动态复杂巨系统,具有自然过程和人为过程的双重属性,环境容量的大小涉及到时间尺度、空间分异、行为方式、资源敏感度、管理水平、技术手段、价值判断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很难通过统一的计算公式得到一个准确的数值[5]。目前,学术界对地质公园旅游环境容量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开展行之有效的研究工作,在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人员常常采用“极限人数”的理念来管理公园旅游规模,使用统一的公式、统一的标准计算出公园各园区、景区的游客日容量、年容量,以此作为最终结果来控制游客规模。这种将旅游环境容量视为一个固定的阈值,用统一的量纲来研究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尺度下的环境容量,计算出的结果往往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lac(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理论就是在对环境承载力概念的继承和对环境容量模型方法的革命性批判中产生的[6],是美国资源保护方面的专家

进行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中环境容量规划与管理的有效工具,中文译为“可接受改变的极限”,逐渐成为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协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重要理论与实践基础。目前,将lac理论运用到地质公园规划与管理中来协调资源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关系的文献极少,仅有的文献也只是简单地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并未结合地质公园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基于此,本文以已有的lac理论成果为基础,试图将其运用到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探索详细的理论方法体系和应用步骤。  1 lac理论应用于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理论框架

地质公园规划管理目标的制定应考虑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现实矛盾,对于一个游客人数超过环境承载力极限、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景区而言,将目标转向环境保护无疑是最明智的选择;而一个旅游市场日益萎缩的地质公园面临的更现实的目标和任务是大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完善基础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lac作为一种新的旅游规划理念,其实质是寻找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平衡点,通过制定动态监测指标和可接受的变化极限标准,监测地质公园旅游发展导致资源环境的变化状况,科学制定可接受的旅游发展模式和管理行动计划,将资源环境变化维持在一个健康范围之内[7]。

1.1 lac应用于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理论前提

1.1.1 具有明确的目标 地质公园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赖科学有效的管理,而管理计划需要坚持合理的发展目标。作为一种新型综合性旅游目的地,地质公园肩负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三重目标。

1.1.2 维持区域资源的独特性、稀有性和多样性 地质公园内分布着记载区域地质历史、事件和演化过程的大量地质遗迹资源,是地质公园的资源载体和核心景观,其规模及价值大小直接决定了地质公园的性质及品位[8]。公园内类型丰富的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综合反映了区域的自然概况和历史文化背景,一旦遭到损毁和破坏,就会永久失去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物质载体,必须维持公园内地质遗迹资源的独特性、稀有性和多样性。

1.1.3 旅游对资源环境的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只要有旅游活动,就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必须承认即便是较少数量的游客和较小的活动量也会对公园生态环境带来冲击。

1.1.4 管理资源环境的变化 管理旅游活动引起的资源环境的变化,确定这些变化的类型和范围,并识别多大的变化是可接受的,管理不再局限于对游客数量的控制,而是对游客行为、活动区间、开放时间、基础设施、政策执行、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调控。

1.1.5 实施监测 lac监测的对象包括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两部分。监测游客体验,主要是对游客体验质量和满意度大小进行调查,资源环境监测主要集中于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生态环境破坏状况,制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和变化标准,一旦超出了“可接受改变的极限”时,便采取管理调控措施。

1.2 lac在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的适用条件

1.2.1 必须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 随着地质公园旅游人数的增加,必然面临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两大矛盾目标,lac理论就是解决矛盾、协调平衡的过程。

1.2.2 矛盾目标必须有所退让和折中 资源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是地质公园规划管理必须协调的两大矛盾目标,限制其中一方,另一方必然受损,惟有双方有所退让和妥协才能实现地质公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同提升和最优化发展。

1.2.3 明确一个亟待解决的主导目标 地质公园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其建立的主导性目标首先是保护区域地质遗迹资源和生态环境,然后才是适度开发景观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开发的原则应坚持科学性、知识性、文化性、高品位、高起点和低介入[9]。

1.2.4 制定矛盾目标的监测极限标准 监测标准是对“可接受改变的极限”的定量描述和评判,极限标准的确定应该建立在两个矛盾目标折中平衡的基础上,而不是某一个目标利益的最大化[10]。

2 lac理论在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步骤

lac 理论不同于传统规划中确定的游客数量

控制标准,而是一个科学完整的规划管理过程和方法体系,在规划管理方案批准实施后,通过对方案执行效果进行监测,形成一个由现状—规划—监测—响应构成的相互关联的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体系。具体过程分为如下九个步骤[11,12]:

2.1 明确旅游规划管理的重点与方向

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重点和方向主要有:明确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资源的数量、等级和价值,明确地质遗迹景观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类型的空间分布与组合特征,明确地质公园各园区、景区的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地质公园功能区的划分和建设情况以及能否满足旅游活动的需求,明确各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状况,确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与措施,明确地质公园旅游产品的开发现状和目标,明确地质公园旅游客源市场和影响力范围,明确地质公园游客满意度大小和重游意愿,明确地质公园解说系统是否科学完善,明确地质公园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公众对地质公园规划和建设的参与情况等,上述项目有利于使规划管理者认识到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和改进方向。

2.2 识别潜在的游憩机会

游憩机会(recreation opportunity)有助于识别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条件和管理政策是否有利于旅游开发和开发成何种类型的旅游产品[13],不同的游憩机会描述不同分区的旅游景观、游憩环境、游憩活动、游憩体验和管制措施。根据地质公园规划管理的目标和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并结合游憩活动的需要,可将地质公园在空间上划分出观光游览区、科普教育区、游客服务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公园管理区等功能分区,探索不同分区内的游憩机会类别,如在游览区内,可以考虑培育观光、休闲、探险、登山、摄影、娱乐、购物等游憩机会,在科普教育区内挖掘科研、科考、教学、实习等游憩机会类别。

2.3 构建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的监测指标集

监测指标的选取要遵循系统性、独立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动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原则,指标必须全面反映区域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的健康状况以及每个游憩机会对其可能的影响程度,强调社区居民与游客的共同参与。根据地质公园的两大矛盾目标,采取向专家、管理人员、游客和社区居民发放征询意见表的形式收集监测指标,最终选取以下因子作为评判地质公园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的监测指标(表1)。 2.4 清查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的现状

对上述确定的监测指标现状值进行清查,资源状况可以通过专家和仪器分析等实地考察比对确认,环境状况可以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手段和分析方法开展现状测量,游客体验现状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形式进行分析,指标现状值的获取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标准,也为评估游憩机会类别方案提供依据。

2.5 确定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变化的极限值标准

极限值是每一个游憩机会引起地质公园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变化的可接受的安全警戒线,即每个监测指标值允许动态变化的健康范围(表1、表2),当指标监测值在极限范围内变化时,则表明地质公园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旅游业处于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反之,则为不可接受的危险状态。lac理论确定的监测极限值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地质公园发展的阶段适时调整[14]。

2.6 规划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方案

ros(recreation opportunity spectrum)即游憩机会谱,是lac理论的延伸扩展,游憩机会谱主要由环境(settings)、活动(activities)和体验(experiences)3个部分组成,它将旅游规划的目标方案转化为提供游憩机会,通过综合权衡地质公园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制定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提供相应的游憩活动和基础服务设施以及管理行动,为游憩者提供特定的游憩体验。运用ros的活动(activities)、氛围(settings)、机会(opportunity)和体验(experiences)四种管理要素,根据步骤2划分的地质公园功能分区和识别的游憩机会,综合规划旅游活动机会类别方案,在公园游览区根据地质公园功能分区要求、资源特色和游客需求合理规划观光体验、科普教育、科考探险、登山康体、休闲度假、健身娱乐、民俗文化体验、宗教朝拜、购物等游憩机会类别方案(表3)。

2.7 评估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的成本

代价

针对各种规划方案制定不同的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社会成本分析和环境代价风险评估。例如,某个规划方案拟将地质公园某一自然生态区域规划开发为休闲度假区,但通过专家、管理者和公众共同参与评估方案可能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如果这一区域开发难度大,需要巨大的资金且存在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或是与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区相冲突,这种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就不具有可行性了。

2.8 选择最佳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

根据地质公园不同区域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和要求以及成本代价评估结果,分析出各个方案的优势和劣势,综合比较,反复权衡,最终选择一个或几个最佳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并向公众公布每一方案评估的结果。

2.9 实施优选方案并监测管理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变化

管理者将选定的方案以政策的形式实施,加强监测、细化行动,成本核对、时间安排和责任分配等都需要及时调整。如果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日益恶化,超过了可接受的监测极限标准,必须立即采取新的管制措施,比如,在地质公园旅游旺季,游客数量极多,景区内拥挤不堪,严重超过了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的极限标准,管理者应该及时采取调控票价和开放时间,规划合理的游览线路,有效引导游客分流,平衡游客在各景区的合理分配,达到既保护资源环境又提高游客体验质量的双赢目标。

3 结论和讨论

1)基于lac 理论的旅游规划管理是一个动态实时调整的行为过程。lac 理论中的旅游监测指标和标准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完善的系统,尤其是指标选择的过程应该是专家、管理人员和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过程。本文在系统阐述lac理论应用于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理论框架、前提和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lac理论在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应用的步骤,确立了一个由现状—规划—监测—响应构成的相互关联的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体系,首次提出了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的监测指标和标准,制定了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文中构建的规划管理体系、监测指标、标准和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仅是一个概略的框架,针对某一特定的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监测指标和标准的选取、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的制定因公园特色和规划目标的不同应有所差异。

2)lac理论用于旅游规划的最大优点就是引入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在规划制定中融入了公众的诉求和愿望,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强调既要保护旅游资源与环境,又要考虑游客以及子孙后代可以从同一旅游资源中获得较高的旅游体验,这一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完全吻合的:既满足当代人的利益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研究结果表明lac规划理念可以看作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应用到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领域的一个缩影[15],为地质公园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3)lac理论作为一种资源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技术工具,其理论框架和实施方法都有待于在实践中去检验和完善,如何量化分析以使该理论框架更具有操作性和普适性,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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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论文篇(4)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行政体制改革逐渐变成学界、政界等领域的焦点,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依据,提出“大部门”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政府与社会创新管理和社会建设等相关内容。文章主要阐述了目前分级规划审批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背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规划审批制度,并提出一些使规划监督能有效运行的建议。

1国内理论研究

1.1城乡规划管理集权和下放问题我国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国家,权利的分配、执行、归属等问题都是制度研究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管理权限的分散、集中问题和城乡规划管理紧密相关。规划管理权限的内容不断丰富,其中主要有规划组织、规划研究、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1.2规划审批制度的监督效应研究我国当前在规划审批制度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以规划审批固有的监督价值为基础,各个学者对改革规划审批制度提出了诸多相关的建议。部分学者认为专家的评审制度对决策的整体智慧有提高的作用,并对决策主体的判断做出分析,使审批监督发挥效应。为了使规划审批制度的监督效应充分的发挥出来,学者对规划审批制度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2规划审批制度监督效应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对行政管理的长期影响,城市发展的主要调节手段逐渐变成行政调节。在进行规划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督效是分级审批最集中的体现;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批,既能对城市和国家发展的命脉资源进行控制,又能监管城市开发强度,对城市的文化和物质环境有良好的提升作用,极大的保护市民的整体利益。

3西方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分析

3.1改革带来的规划审批权下放目前大力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自2012年以来,国务院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审批权高达两千八百多项。国务院对审批权的下放并没有对城市原有的规划审批体系产生本质的影响,由市向各区县下放是行政审批权的主要体现,其下放的范围广、速度快。我国许多地级以上的城市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规划审批权的下放。由于部分城市的监督机制尚未成熟,使得在规划审批权力下放过程中有一系列的问题出现。3.2弱化规划审批的监督效应就地级市以上对的城市而言,下放规划审批权对明确区、市两级的城乡规划事权有利,将实际规划部门的主要精力有效地集中到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监督检查以及宏观统筹上,依法依规实施城乡规划的问题将由区县级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但对于目前具有规划审批放权操作的城乡,其外部监督机制存在层级间有效性、监督机制有效性确定等问题,尚未成熟,从而导致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审批的不规范操作。在进行详细层面的规划层修建时,当地政府自己审批、审查的局面,使监督的效力大大降低。不仅如此,在实际进行决策时,审批会议的过程、通知以及成员,大多采取内部封闭式的讨论和投票,并且投票的结果也是内部封闭式的,因此,审批会议缺乏透明的、可监督的操作机制。3.3变事前监督为事后监督在原有的规监督机制中,规划审批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审批权下放后,尽管对企业投资地方建设项目的效率有所提高,但不合理建设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在规划审批前就发现的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的损失远远小于在开始执行规划后发现的问题。

4完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的建议

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背景,分权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尽管如此也必须要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4.1慎重下放规划审批权在进行规划审批权的下放过程中要逐步推进,对于类似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因素,相关部门应适当保留部分审批权。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特征,对审批权进行不同程度的下放,强化管理水平落后、发展基础差的地区的审批权,并进行统一管理,防止下放后产生操作违规、管理混乱的现象;而在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应考虑下放更多地审批权。4.2强化权利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权利下放给监管工作增添了诸多工作,依据现有的规划监督手段,对适合地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讨论。比如,严格对下级规划审批部门的规划公示进行监督;明确其责权,将问责机制建立完善;对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督查员制度进行完善。4.3提高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我国城乡规划发展主要的方向将转变为城乡规划的社会化,城乡规划的基本保障是公众的参与。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形成的行政层级制度是政治统治、社会治理以及政府经济管理等多项职能统一的体制,是政府决策、执行、执行和监督的内循环封闭体制,除此之外,根本原因是外部监督机制的不良发育。若想解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挑战,则需要对外部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的培育,并且不断打破对规划审批权的路径依赖。4.4分权于民对行政管理体制下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的根本目的进行明确,权利应该下放到普通民众中间,公众是分权的最终对象,而不是将权利下放到个别领导的手中。现有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是规划审批权限下放的目的,上级部门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对下级审批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公众参与,而不是开设地方投资建设的后门。可以通过地方NGO的组织能力,完善当地的公众参与机制,并且制定跟地方相关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条例,引导当地居民有组织的参与到规划审批的过程中去。培育好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是规划审批放权的前提,不能打着建设服务政府的旗号,却做着“经济主导型政府”的事。

5结束语

行政管理体制相关的改革目前已经步入瓶颈期,要有效的监督从而实现最大化的效率,且不能对效率过于重视,忽略监督。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发展的大背景,下放规划审批权是必然的趋势,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不能将权利下放得过于随意,应对其下方的时机进行慎重的考虑。权利下放后要打破对单一监督的依赖,对权利运作的监管效率进行提高,从而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更好的结合,与此同时加强公共的参与度,以达到分权于民的目标。

参考文献:

监理规划论文篇(5)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我镇召开党委会对成立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进行了讨论研究,6月23日,我镇正式发文成立由镇人大主席任主任,各驻村组长、村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10月10日,因我镇驻村人员调动,经党委会研究对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为成员进行了调整,我镇努力配齐人员,强化我镇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镇规划监督委员会每月坚持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当月各村(社区)建设情况,邀请区人大联系领导到我镇列席镇规划监督委员会例会,并对镇工作开展进行指导。10月19日,我镇召集各村(社区)两委干部、各村民小组长和工匠召开镇“优美寿乡”综合治理工作会,对违章搭建及农房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和宣传解释。

二、制定措施、增强监督管理。

一是我镇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规划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一系列文件,创新制定了《镇村(社区)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和《农村居民建房程序》相关制度,并和监督员、村支书、主任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权责范围和违规惩处标准,在全镇党员干部心中树起“守土有责、失职追责”的履职红线。

二是确定举报和惩罚机制。制度规定凡违章搭建,经举报发现1处,村支书、主任罚款200元,村民小组长罚款100元。设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相互监督,举报一处一经核实对举报者给予100元现金奖励。

三是创新设立“亮牌建房”制度。制作“农村居民建房公示牌”,对建房户姓名、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15项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乱搭乱建超建行为。

四是建立巡查员台账。为进一步规范监督员巡查制度,我镇监督委员会规定成员每月下村对农村建房情况督查不得少于3次,并制作巡查台账,要求巡查时详细记录人员、时间、地点、巡查内容等相关内容,并对发现违规建房详细情况和处理上报情况进行登记。

五是制定回访监督机制。为防止已审批建房农户发生违建、超建行为,我镇监督委员会对经镇规划执行委员会批准建房的农户进行逐一回访,目前,发现1起批准农户建房不符合总体规划,已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强化执法、确保执行监督见成效

为防范超建、违建行为发生,严格按照建房报审程序,经评审符合规划要求的凭建房许可证方可实施,建房户申请建房时须与镇村建所签订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如发现存在超建、违建行为,则立即启动强拆程序。

截止目前,我镇共收到农户建房申请50份,建房初审20份,经规划执行委员会讨论已批准申请建房25户,因建房不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而未批准建房5户。全年发现违规建设64件,经监督员巡查发现的共57起,现场制止6件,发出违章限改通知60户,农户自行拆除4起,自行拆除面积达370平方米,强拆56起,拆除面积达到7000余平方米。

监理规划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c)-0210-02

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我国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农民经收益。

土地开发整理自实施以来已经有近十个年头,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以土地开发整理的程序为主线,全面具体的论述了当前土地整开发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1 土地整理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土地整理的程序一般如图1所示。

2 土地开发整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1 立项阶段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极不规范,表现在:(1)土地开发整理区域选址缺乏战略性、全局性,未统筹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先后次序和重难点,不是根据对本县市耕地保护的贡献、重要性来确定项目地址,而是领导意志随意选址,东立一块,西立一块,或立下游,不立上游,经常下游立项施工后田间设施整好了,而上游水不通达,缺乏整体考虑难以发挥其整体综合效益。更有甚者,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列入项目,如道路难以通达、土壤地质条件差的区域,导致施工阶段中无法实现,部分耕作层熟土被翻入深层整好了无人愿意耕种。(2)项目规模过大,导致施工设计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水平。(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协调工作不够细致,没有调动民众的参与意识,导致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群众支持力度不够,存在阻力。

2.2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经立项,便进入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要求通过现场踏勘,明确项目区规划工程布局,做出详细的设计,规划设计关系以后的施工可操作性和资金流向,是土地开发整理施工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这一阶段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

(1)规划设计前期资料不完备、不详细。

规划设计主要在实测1∶1000~1∶5000地形图上进行,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的测量成果达不到施工设计的要求,对重点需要规划的水利、道路等线状、泵站等面状地类的测量深度不够,同时对测量成果的审查关缺失,导致测量图无法进行科学的施工设计,从而影响后期施工。

(2)规划设计缺乏详实的前期调查和多次的公众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往往缺乏详实的实地勘测,设计出的规划与实际脱节,规划设计为“理想主义”、“书本主义”,只起到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作用,在施工中难以应用。另外规划设计初步成果应提交到项目所在地乡各村,与其进行耐心的沟通,论证其可行性,并提交交通、水利等专家论证其科学性,确定后再进行投资预算。

(3)设计单位整体技术力量薄弱。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属于面状区域的综合整治,设计工作量大面广,需要设计单位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但是对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要求偏低,很多地方对土地开发整理设计单位资格多是行政审批,对其业务考核缺乏重视,对规划设计也未引进市场竞争淘汰制,导致设计单位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长期低下的状况得不到改善。

2.3 项目招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土地开发整理对象是土地,而我国农村的土地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承包到户,因此土地整理直接干系到当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国家开展土地整理也并不是为了追求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希望通过这一行为造福农民,更注重的是农民利益的满足以及宏观的社会效益。因此在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更应注重农民的利益。可是在现阶段的土地开发整理招投标当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招投标中照顾的是当地企业,而不是当地农民。土地开发整理的招投标迫切需要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2.4 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立刻生效,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在这一阶段同样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外域中标公司与当地群众的矛盾难以化解;土地使用权调整中质量差异导致群众抵触情绪及上访;原材料涨价与预算的差异造成新的资金缺口;电力配套工程预算与当地电力公司垄断价格相差1-2倍,资金缺口太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总体质量;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特别是和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关系衔接协调上,部门之间互相扯皮;项目工程数量是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但质量无法保证;项目实施工期过长,缺乏一个制约机制等。

2.5 项目施工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尚未出台。在项目实施中,多数是参照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监理规定或技术规范进行监理,难免存在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技术文件(如监理日志、月报等)的形成和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制等缺乏统一要求。

(2)目前,执行监理制仅局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几乎没有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理的项目。即使是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也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很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缺乏市场竞争、择优选择的意识;二是混淆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概念。

(3)一些项目监理单位、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实际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有的项目实际监理人员只是当地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根本不具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更谈不上土地开发整理监理资格。在实际过程中,不具备规范、科学、有效地监理能力,形成的监理日志、月报等监理技术资料不规范,无法反映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情况。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普遍存在内容简单、数据模糊、结论含糊等问题。

2.6 工程管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已经进行的土地开发整理的实践来看,电力设备、水利设施丢失的现象比较严重,树木成活率较底,工程后期管护费用解决困难,面对这一现状,主要是未与村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管护方案,后期管护费用未在预算中得到落实。

3 问题存在的原因

3.1 相应的政策、标准、规范不够完善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199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土地整理的热潮。2003年,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前几年土地整理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土地整理的目标和发展方向,为我国土地整理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可见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从若干意见到一部完善的法律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因此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我国有关土地整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土地开发整理的进程:《土地整理法》尚未颁布,《土地整理招投标法》、《土地整理产权调整办法》、《土地整理生态保护条例》等法律和办法也尚未出台,土地整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土地整理专项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协调、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程序、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标准、项目概算定额、土地整理后的土地产权调整与利益平衡、各级政府部门在土地整理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划分、各土地产权主体在土地整理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3.2 从业人员技术力量薄弱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是涉及水利、水电、环保、土建、林业、道桥、测绘制图等多个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国土部门的工程管理人员普遍技术薄弱,不通晓相应技术规范和要求。应强化业务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好、原则性强、熟悉业务、懂得管理、廉洁自律的骨干队伍。

3.3 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项目资金的管理方法是行政式的。土地整理虽然需要政府的规划、计划和指导,但它仍然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行动,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到底谁是资金管理主体尚未明确。而目前资金拨付渠道还是在国土资源部门省-市-县-业主-施工单位。

4 结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省每年涉及上10亿的政府资金,工作开展从无到有仅10年时间,取得了社会的认同。把农民从过去的肩扛,人挑,车拉的劳动模式中解脱出来,节省了劳动生产力,而且为机械化作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土地开发整理也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但是还很不完善,导致现实中各环节出现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制定各环节管理制度,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运作效率的关键,为此应重点完善以下方面:(1)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全局性规划,确定优先次序和重点区域,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年度计划、5年计划和长期计划。(2)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中介机构管理,对规划设计单位的成果、实施效果进行核查,人员定期培训,实行淘汰制;对招标单位、监理单位的素质进行核查,制定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淘汰制。(3)提高国土部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人员素质,公开招聘选拨有业务素质的人才,提高管理能力。(4)加强施工的审计和监督,将政府资金落到实处。

监理规划论文篇(7)

第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含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要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申报论证、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报论证

第六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工程,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概算、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详细技术方案等;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意见。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预算,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需市财政拨款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第八条未经上述程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

第九条未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但确需当年建设的工程,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上述程序完成申报论证工作。

第十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工程,应按第六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开展信息化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属一个企(事)业法人的分支单位承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监理规划论文篇(8)

一、城市规划决策基本理念不足

规划决策理念在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中起到了价值导向的作用。当价值导向发生偏差的时候,规划决策失误也就无法避免了。

1、法治意识淡薄

法制意识是促进城市规划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保障,我国城市规划决策者的法治意识仍然比较淡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但在各类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受利益驱使或权利压迫随意变更编制程序和内容等。二是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及个别领导人员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考虑,视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如无物,擅自变更经法律程序审核审批的城市规划方案和内容。

2、责任意识淡薄

城市规划决策对决策者的主人翁责任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国目前城市规划决策者责任意识淡薄,决策过程存在着大量不负责任的现象。

第一,决策不经过科学论证。决策者无视城市规划的关联性、动态性,不考虑城市发展的历史、现状,不经过科学论证拍脑袋决策。第二,贪图政绩规划短视。决策者不考虑城市长期健康发展,盲目扩大城市规模,片面追求发展速度,产生了许多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荒谬决策。第三,损害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应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衡量标准,现实却是许多规划决策者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甚至牺牲公共利益换取个人利益。

3、可持续发展意识淡薄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定位的科学认识和对城市未来发展的统筹部署,必须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科学处理城市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的关系,现实却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无从落实。一方面,许多地区不顾城市的现实情况,盲目追求城市规模,片面强调发展速度;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没有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导致城市规划跟不上城市的发展速度。

二、城市规划决策系统存在缺陷

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系统存在诸多缺陷,已经影响到决策机制的正常运转。

1、规划决策权力设置失衡

①官方主体之间规划决策权设置失衡

官方决策主体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和市政协。市委应发挥其组织、领导职能,对决策进行宏观指导,现实却是市委对城市规划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市政府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决策编制和实施工作,拥有最直接的城市规划决策权。人大的职能是审查政府提交的城市规划方案,但是由于审议的政府方案的宏观性和人代会的时间局限性,人大对城市规划决策的影响十分有限。不难看出,规划决策权在城市官方主体间设置失衡。

②城市非官方主体之间规划决策权设置失衡

非官方的规划决策主体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和城市民众。由于资金、技术、人脉等资源优势,非官方决策主体中强势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城市规划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这些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多种途径发挥影响力左右官方决策,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而非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些社会团体和城市民众,资源占有量有限,获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渠道和机会也比较少,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③官方主体和非官方主体之间规划决策权设置失衡

官方决策主体作为城市的管理者控制着城市规划的决策权力,这种状况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必须保证强有力的社会力量的存在以对其形成监督和制约。然而,我国城市规划的非官方决策力量较弱,对官方决策主体的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十分有限,使城市规划决策完全成了官方意志的体现。

2、规划决策咨询系统作用发挥有限

①专家咨询工作存在较大缺陷

我国城市规划咨询机构大多隶属于各地政府,独立地位的缺失导致咨询工作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咨询专家在很多时候成了相关领导和决策机构的附庸,无法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决策方案做出独立论证。另外,咨询专家的选用工作没有固定的程序,导致决策者在方案论证时选用支持或者倾向决策方案的专家,导致论证咨询过程形同虚设。

②市民作为咨询资源的作用没有发挥

普通市民对城市的深刻认识和深厚感情能够使其觉察到咨询专家发现不了的问题,市民的意见应成为城市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然而决策机制并未赋予市民应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市民的咨询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另外,城市规划决策系统缺少对市民意见处理结果的反馈机制,长此以往,市民的建议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3、规划决策监督力量不足

监督力量是城市规划决策系统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监督力量的不足一直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回避的事实。

①政府内部监督不到位

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上级部门的业务督查、监察部门的政务监察、同级部门的督查,现实情况是三种类型的监督均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面是因为监督部门地位上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是监督的方式方法存在不足,大多是通过数据报表或者文字材料进行审查,或是有限时间内的行为方式检查,这种监督方式很难发现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②市民监督力量无法有效发挥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监督力量无法有效发挥作用。首先是市民监督意识不强,历史文化传统观念和部分政府工公务人员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社会形象,使得大多数市民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不愿意参与城市规划决策。其次,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市民很难对规划决策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再加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度和范围有限,使得市民监督缺乏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最后,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公众监督的权利,但监督的范围仅仅是原则性的规范,缺乏具有实际内容和意义的具体规定,不具备操作性。

三、城市规划决策程序不完善

完善的决策程序是城市规划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基础,不完善的决策程序将使城市规划效果大打折扣。

1、规划决策程序的执行得不到保障

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这种权利变得几乎不受约束,这就导致城市规划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得不到执行落实,无视和随意变更决策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规划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得不到保障,应有的调查、论证等诸多程序没有有效执行,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诸多环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科学的规划决策被领导人的主观意志代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更无从谈起。近期各地出现的劳民伤财的“规划成果”就是地方政府无视规划决策程序、自行随意规划的结果。

2、公众参与不足

市民是城市规划决策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者,市民的有效参与是城市规划决策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事实上这一环节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参与明显不足。

一方面,规范化、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渠道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决策沿用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成果展示,或者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即使十分有限的公众参与渠道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十分有限的参与渠道收集的公民意愿并没有得到城市规划决策部门的认真对待,信息的处理结果也没有向公众反馈,有限的公众参与渠道并没有真正连接规划社会公众和决策部门,没有充分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互通和互动。

3、规划决策执行得不到保障

城市规划决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是城市规划决策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在城市规划决策的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迫于市委、市政府等实权部门的制约,或者受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驱使,抑或受追求政绩的思想驱动,擅自改变规划方案、更改规划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种种劣迹屡禁不止。同时,原本已经通过论证和审批的规划方案往往会随着政府的换届或者相关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一届政府一个规划,一任领导一种方案,导致城市规划布局不合理、格局错乱、风格混乱等问题不断出现。

4、规划决策责任制度不健全

健全的城市规划决策责任制度是对决策者形成制度约束并保障决策权力得到合理使用的保障,对决策者决策责任进行追究是城市规划决策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现实情况是,规划决策者一般任期较短,而城市规划决策效果显现出来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城市规划决策追责制度与现行政治体制的任期制度之间就形成了很大的矛盾,即当决策效果呈现出来的时候,特别是效果呈现不理想或者存在重大问题的时候,当时的规划决策者如今已经调任或高升,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对由城市规划决策引起的后果缺乏明确的界定,对决策者的责任也缺乏明确的认定,已有的原则性的条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加大了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难度。

文章从规划理念、决策系统、决策程序三个方面对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城市规划理念中法治、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不足,城市规划决策系统不协调不完善,决策程序不规范不健全,这些问题对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的良好运行产生了不利影响,引发了城市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城市及城市化的正常发展,思考如何改进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成为我们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参考文献

[1]卢光大,刘佳. 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与公众参与框架建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1):25-26

监理规划论文篇(9)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监理规划论文篇(10)

俄军战略评估机制的建设运行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俄罗斯独立建国至20世纪末的反思与重建阶段和新世纪开始至今的强化与完善阶段。

反思与重建阶段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在痛定思痛后重建战略规划体系,战略评估的需求与做法渐次形成。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苏联对军事建设实施国家计划与管理的做法就为西方国家羡慕和借鉴,但是俄罗斯独立初期却彻底抛弃了制定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的做法,军队建设五年计划也随之取消。在经历建国初期的经济混乱和滑坡之后,俄联邦政府不得不于90年代中期开始重新采取规划的方法加强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与此同时,军队改革受挫、建设停滞,也使军方意识到必须将军队建设与改革纳入国家整体改革的全局中统筹考虑,采用科学的规划方法。最终,俄罗斯确立了以目标纲要法为基础的军事规划制度,并于1998年颁布了《2005年前俄罗斯联邦军事建设国家政策基础(构想)》,明确规定要建立起统一的军事建设规划体系,以目标纲要法为基础制定远期(10~15年)、中期(4~5年)和近期(1~2年)文件。与此同时,在国家安全会议秘书普京、谢尔盖・伊万诺夫的先后带领下,陆续通过了国家安全构想、军事学说、军事建设构想等一系列构想文件,并成为军队建设规划和武器装备长期发展规划新的起点。

强化与完善阶段 进入21世纪后,俄罗斯的战略评估在其战略规划框架下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巩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如此局面主要是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文件实现的。如:2002年颁布《2010年前俄联邦军事建设国家政策基础》,2008年颁布《俄联邦武装力量建设规划暂行条例》,2009年颁布《俄联邦战略规划基础》和《2020年前俄联邦国家安全战略》,2014年颁布《俄联邦战略规划法》等等。正是通过这些努力,其战略规划程序作为才得以规范,战略评估运行机制也因此得以完善。

运行机制

俄军战略及规划运行一般由确定议题、形势研判、咨询论证、组织承办、审议鉴定、决策拍板、监督反馈等环节组成,相对集中的评估环节有四个。

形势研判机制 为掌握军事安全形势和军队发展形势,及时控调规划、计划,俄军定期分级组织形势研判。俄军改革比较频繁、变动较大,但也有一定之规,其各类战略评估周期与相应的规划计划文件修定周期大体一致。通常情况下,近期计划类的修定为1年一次,有效期为1~3年;中期纲要类的修定为5年一次,有效期为5~10年(或为3~6年);远期构想类的制定为5年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机修定),有效期为10~20年(或为6年以上)。 2014年12月26日,俄罗斯出台新版军事学说

咨询论证机制 通常由安全会议科学委员会、武装力量军事科学委员会、国防部第46中央科研所和军事科学院等机构担负咨询论证,以为决策提供扎实可靠的基础。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安全会议科学委员会和国防部所属的科学技术会议、社会委员会军事建设问题与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委员会、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等搭建平台,接受相关机构专家的评估、论证、鉴定和指导建议,或由专家与国防部领导直接讨论。二是通过安全会议和国防部所属的管理机关临时组建跨部门工作组,吸纳相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参与,最终结论和建议将作为战略和政策制定的基础。三是通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开展安全会议跨部门委员会或其他机关部门相关战略评估课题的研究,为各层级或领域规划计划提供咨询论证。

审议鉴定机制 一般分为国防部、联邦政府和国家三个层级进行,通过各级部门层层把关,反复核查文件数据和计算过程、评审预测结论和相关措施,对业已形成的决策文件草案进行诊断并提出建议,增强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直至提交国防部长、总理或总统批准。通常情况下,具体实施审议鉴定者为相应级别决策者的下属办事(咨询)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专家小组。在国防部层级,主要审议由国防部长批准的文件和由国防部长提交政府、安全会议、总统批准的战略规划文件,对战略规划文件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把关,审查《国防订货草案》。在联邦政府层级,主要从资源保障角度对决策草案进行审议,从执行角度对涉及武器装备发展的军事规划文件进行审议。在国家层级,主要是审议需要总统批准的所有文件草案,研究有关保障俄联邦军事安全、国防动员、对外军事合作问题决议草案的鉴定结果。

监督反馈机制 如前所述,俄军战略规划的任务不仅仅是开展文本的编制工作,而是涉及分析、论证、决策、监督、反馈、修改等方面的一系列科研和管理工作,监督反馈的地位作用非常重要。俄军的内部监督由制定规划文件的单位组织实施,外部监督则由俄联邦总统、联邦会议实施,主要采取量化考核与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级直接检查、评估和审计三种方式进行。具体由四大机构的下属部门负责执行:一是安全会议下属的国家军事监察总局每季度一次对总统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及时采取调控、督办措施,其结果可直接报知总统,通常集中反映在总统年度《国情咨文》中;二是联邦会议下属的联邦审计院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客观、独立和公开的检查与及时的反馈;三是政府下属的政府决议监督检查局负责对包括由政府批准的有关军队建设问题政策性文件在内的政府各种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反馈;四是国防部下属的组织监察总局、军事监察局、财政监督监察局等机构分别负责对不同领域的军事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支撑体系

俄军战略评估体系与战略规划体系高度融合,结构比较复杂,难以廓清界限,但其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四个体系相对清晰。

组织领导体系 由五个层次构成:一是俄联邦总统。总统是国家安全和国防问题的最高决策者,在国家政治结构与国家安全保障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在军事决策、战略规划、军队发展、武装力量使用和监督方面享有最高权力。在战略评估方面,他既领导战略评估部门工作,又领导战略评估文件制定;既是评估活动的发起者,也是决策方案的终审者。二是俄联邦安全会议。它是辅助总统进行安全和国防决策的主要组织,是依据宪法成立的总统咨询机构,为总统准备国家安全决策方面的议案,因而也是俄最高军事战略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国家军事安全形势、审议评估报告和决策方案、制定和核准评估参数、监控和督导规划落实。三是军事安全跨部门委员会。它是安全会议下属的部级协调机构,负责评估国家军事安全的现状与前景,制定和提出国家安全的保障、国防政策等意见建议,协调各执行权力机关共同行动并对相关情况实施评估和监督。四是俄联邦政府相关机构,主要是国防预算执行和军工企业发展机构。负责国家武器装备、国防工业综合体、国家动员、物资储备、战场建设规划计划等制定中的评估。五是国防部相关部门。国防部是战略评估的执行主体,它通过总参谋长兼国防部第一副部长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和使用的评估与规划工作,通过各分管副部长对各领域、系统进行评估与规划,通过总参谋部和联合战略司令部来评估军队使用情况。

命令法规体系 由四类文件构成。一是俄联邦总统令批准的相关法规文件,如《俄联邦安全会议条例》《俄联邦战略规划基础》等。二是俄联邦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如《俄联邦安全法》《俄联邦国家战略规划法》等。三是俄国家安全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如《俄联邦军事建设国家政策基础(构想)》《2020年前俄联邦国家安全战略》等。四是俄联邦政府令批准的决议文件,如《俄联邦部门专项纲要制定、批准和落实条例》《联邦专项纲要和俄联邦参与的国家间专项纲要制定和落实规则》等。这些文件或者为俄军战略评估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等基本问题做出了规定,或者为其明确了方向重点和程序方法,或是为其提供了依据、统一标准。

项目内容体系 俄军战略评估相关项目内容作为最终成果形式的附件或其前期工作基础存在,按其载体大致分为三个类别:一是近期计划类项目,主要是对当前情况、下年拨款和中期规划阶段性目标进展的评估。最终成果形式为总统年度《国情咨文》《武装力量发展和维持计划》和《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发展和维持计划》,以及《国防订货草案》《国防预算草案》等,其中,总统年度《国情咨文》作为最重要的评估载体,对国际战略环境和国家经济社会状况、安全状况、国防能力进行评估,并指明发展方向。二是中期纲要类项目,主要是对远期战略评估的划分,以进一步明确目标、方向、任务、措施和期限、方法、拨款等。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家武器纲要》《武装力量建设五年计划》和武装力量某部门的《中期建设计划(纲要)》。三是远期构想类项目,主要评估国家安全的方针、政策,国家内外安全环境及现实与潜在威胁,战争形态及军事行动特点,武装力量现状及趋势等问题。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家安全战略》《军事学说》《武装力量建设构想》《部门发展构想》等。

原始数据体系 俄军认为,数据对于战略评估和规划极端重要,强调深入系统地分析影响武装力量建设的所有要素,特别是政治-军事、经济、战略战役、军事技术、规范性法律、组织等性质的原始数据,并建立了一系列数据库。一是政治-军事原始数据,由安全会议牵头,在总参谋部、外交部和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参与下确定,以立法形式在国家安全构想、军事学说、国防法中加以确认,并定期在俄总统提交联邦会议的年度《国情咨文》中进一步明确。二是战略战役原始数据,由总参谋部拟定。三是社会和财政经济类原始数据,由经济发展部、工业与科技部、财政部、主管常规武器和弹药生产、指挥系统生产、船舶制造部门、俄罗斯航空航天署共同拟定。四是军事技术类原始数据,在武装力量总参谋部的领导下,由军兵种司令部、后勤司令部、国防部其他局和总局(总订货人)负责拟定。五是组织性和法规性原始数据,由俄联邦政府、俄联邦安全会议、武装力量总参谋部和总订货人负责拟定。

突出特点

俄军战略评估机制与其战略规划机制相伴相生,或者说隐匿于其战略规划机制之中,因而其特点也脱不了战略规划的底色。

跨域化 通过俄联邦安全会议跨部门委员会的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领导集中讨论,实现战略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军事、信息、环境和公共安全、独联体事务等多领域协调运作,共享信息、增进了解,避免和消除矛盾冲突。跨部门委员会主席由武装力量总参谋长兼国防部第一副部长担任,副主席为总统特别项目总局局长和安全会议秘书助理,其他成员来自议会、强力部门、相关政府部门、总统直属单位和军方单位,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确保战略评估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和考虑各方向、各部门利益。

科学化 俄军非常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其科学院、战略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等领域可对国家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为军事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导。特别是一些智囊机构通过分析国际安全形势,研究潜在敌人的武装斗争样式、作战方式和手段,评估未来军事威胁与军事能力需求和现实的差距,提出武装力量建设运用规划计划,进而在推动战略决策科学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标准化 为有效实施监督检查、促进规划计划的落实,俄联邦安全会议机关会同联邦政府办公厅,在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国家科学院、社会组织等的参与下,建立了一整套的安全状态衡量标准―国家安全状态标准和参数体系,并以俄联邦总统批准的《俄联邦战略规划基础》附录形式颁布。这一体系为分析判断安全形势、草拟和审定安全文件、监督检查安全情况提供了权威依据,明确的标准和参数也增强了俄罗斯国家和军队战略评估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面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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