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0 14:47:34

廉租房申请书

廉租房申请书篇(1)

我叫xx,xx年生,系xxx社区居民,xxxx年至xxxx年在x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8月和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范文二

尊敬的 xxx 区领导:

本人 xxx,男,现年 xx 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 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 xxxx,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 xx,现就读于 xxxx,儿子 xx, 现就读于 xx,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 有年逾 xx 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 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 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 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 什么钱, 生活拮据, 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 属于无房户,在查看 xx 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 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 申请廉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 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 年 月 日

范文三

本人 1958 年 7 月出生,1976 年高中毕业后,曾在石哈河小 学任民办教师,1979 年转正并于 1985 年调回乌中旗一完小当老 师,于 XX 年 11 月退休,系海流图镇居民。 我于 1984 年结婚,1986 年因感情问题离异,生一女孩当时 由男方抚养,住房留给男方。本人至今未再婚。离婚后,学校出 于同情,曾将校园旁边一间 20 平方米的土房卖给我,1999 年校 园扩建,校方出资 5200 元又将房屋收回拆除。至今本人无个人 住房,现居住在兄弟家中。 本人一直患有抑郁症,需定期到外地住院和长期服药治疗, 退休工资仅 2575 元/月,扣去应扣款项后,每月实际拿到手的仅 XX 元左右,看病吃药基本花去本人工资的大半,XX 年,孩 子高中毕业考上大学,当时男方再婚后生活比较困难,加上种种 原因,男方家中是不主张孩子读大学的,所以我只好省吃俭用承 担起孩子上学的全部费用,供孩子读完大学,现在孩子在外地打 工,还未成家,每月 1000 多元的工资勉强够自己生活。所以至 今本人无积蓄,有时生活费用还得靠弟兄姊妹来资助,面对现今 不断上涨的房价,买房对我来说已经成为无望,现只能申请政府 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范文四

尊敬的 xx 领导:

廉租房申请书篇(2)

社区:

我叫xx,xx年生,系xxx社区居民,xxxx年至xxxx年在x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11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8月和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廉租房申请书篇(3)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廉租房申请书篇(4)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己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

    廉租办应当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办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使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廉租办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办法

    (一)配租标准

    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二)配租方式

    1.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1)增配

    对于有两对夫妻以上的申请家庭,或家庭人员结构复杂且增配的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采取增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2)套配

    原住房腾退,另行配居。

    2.租金配租: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40元租金,由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区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1)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区廉租办核定数的,超出部分由租金配租家庭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领取补贴租金。

    (2)补贴租金的发放由区廉租办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配租家庭将该通知交与出租人,出租人凭《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区廉租办领取补贴租金。

    (三)配租排序

    申请家庭配租顺序的排列,应当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于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考虑到试点的起始阶段有成批家庭同时申请,因此前3个月内按困难程度排序,3个月后按申请日期排序。

    (四)配租约定

    1.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2.配租家庭应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交区廉租办备案后,方可入住或领取补贴租金。

    3.配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三、配租管理

    区廉租办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1.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配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规定水平累计满2年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3.配租家庭的人数增加而需要面积较大的住房时,应当重新向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2.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3.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为第三人;

    4.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配租家庭违反廉租住房政策、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区廉租办应当将受配租家庭的廉租住房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停止办理该家庭住房的有关手续。

廉租房申请书篇(5)

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应山、街道办事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将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和措施,每年由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城区内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低廉租金的住房。无房户是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缺房户是指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

第五条市建设局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物价、规划、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及应山、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优先保障无房户,逐步保障缺房户。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向保障家庭中孤老、残疾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经济困难、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市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并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制定和定期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和租金补贴标准,并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八条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着城镇住房发展和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状况等适时予以调整,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第九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放补贴。保障家庭月租金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金补贴额=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

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为准。

第十条对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月货币补贴额,1人户家庭低于40元的,按40元补贴;2人户家庭低于50元的,按50元补贴;3人及以上家庭低于60元的,按60元补贴。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对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其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际配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配租面积部分,由保障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按10%提取的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遍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优先保证供应。按照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或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事业。

市政府或经市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政府集中供养或离婚5年内的除外)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应、城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在应、城区非农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

(二)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低收入证件;

(三)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员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军烈属及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5年及以下的。

第十九条保障家庭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特殊困难家庭在未取得实物配租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租金补贴。

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原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拆除后,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已经货币补偿的原被拆迁房屋;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已转让的住房(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房屋转让且满3年以上的除外);

(五)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对应的住房面积;

(六)尚未依法拆除违章建设的住房;

(七)应核定为保障家庭现住房的其他住房。

第二十一条核定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以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计算,但《低保证》上未登记的下列家庭成员应计算在内:

(一)现役义务兵;

(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四)属农业户口且无私房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五)共同居住且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

(六)申请人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3年的,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应与子女、父母的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第五章保障程序

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低保证》、低收入相关证件及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居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借住证明;

(四)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和身份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举报电话等内容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由社区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将评议结果、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存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和《中国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然后核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告知书》的保障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资金、住房筹集情况、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依次提供保障。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对象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准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廉租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保障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和居住需要,选择适当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因家庭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住房合同的,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同意,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先予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腾出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将核实情况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采取定期走访与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按照检查结果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额度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承租家庭应当负责管理好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三十二条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终止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其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的;

(五)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取消保障资格后3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新建、购置、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八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返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房租。

廉租房申请书篇(6)

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规范的家庭,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计划。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经济开发区、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本计划所称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本计划所称实物配租。并依照廉租住房租金规范收取租金。

指产权单位依照市政府的规定,本计划所称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租金规范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租金规范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规范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布置的资金;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需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证线以下。享受最低生活保证补助金;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逾越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

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资料后。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资料齐备后。

第十六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证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依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轮候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卦情况进行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面积规范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标明的保证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㈡依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可视为无房。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规范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证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房屋产权单位料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证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到期后。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规范的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廉租房申请书篇(7)

(一)申请范围:户籍在县城五个居民委员会(城东居民委员会、城南居民委员会、城西居民委员会、城北居民委员会、光彩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县城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工作,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0%,即6657元以下,人均居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低保户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二、申请、受理

(一)申请、调查时间:年6月15日至年7月1日。

(二)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三)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房产部门排查申请家庭成员的房屋权属情况,无房户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房管部门认定的证明。

3、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会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居委会应在办公场所门口醒目位置和申请家庭租住地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应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镇政府进行复核,复核后无异议的移送县房管局受理。第一次公示时间:年7月2日至年7月17日。

三、审核、公示

(一)核查、审核时间:年7月18日至年8月3日。

(二)由县“两房”办会同房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以及各居委会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集体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县“两房”办负责在报纸或县电视台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二次公示时间:年8月4日至年8月19日。

四、登记、摇号

(一)登记时间:年8月22日。

(二)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核实属实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根据申请家庭成员情况,按以下原则分配户型:

1、家庭成员为1—2人,安排一居室(总计6套);

2、家庭成员为3人以上(含3人),安排二居室(总计88套)。

(四)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此次廉租住房可分配套数时,先摇号确定此次可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然后再摇号确定其承租的房号;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此次廉租住房可分配套数时,则直接摇号确定承租的房号;经摇号未得到此次廉租房安置的申请人,其资格有效,可轮候安置。

(五)确定承租房号按不同户型,分组进行摇号,共分为二个组。即:一居室一组、二居室一组。

(六)摇号时间:年8月25日。

(七)摇号采取公开的方式举行,摇号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完成。

(八)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县房管局向承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廉租房申请书篇(8)

2、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3㎡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具有本县居民城镇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国企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企改革下岗离岗失业人员家庭;

2、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13平方米以上属危房或简易房;

4、家庭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所需交验的相关材料

1、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有关材料。

4、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下岗职工应出具下岗证明和再就业优待证明。

6、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住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所属社区或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

8、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低保户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10、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由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包案单位提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

2、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3、社区或包案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备后,社区或包案单位对廉租房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廉租住房(或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审核

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会同社区或包案单位予以审核。并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0天。

(三)登记

廉租房申请书篇(9)

我县一期廉租住房剩余房源共13套,分别是光大点3套,镇北点10套。

上述剩余房源分配后,若有被清退、放弃等原因退出的廉租住房再行分配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先申请先分配”的原则,直接配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店埠镇非农业居民户口且为3人以上(含3人);

(二)申请家庭为城市低保家庭;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三、资格确定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须在规定日期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提交书面申请。

(二)县住保办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

(三)抽签选房前,符合条件的家庭须书面承诺自愿参加本次我县一期廉租住房剩余房源的分配;中签后,若自行放弃,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县住保办以最终签订书面承诺的家庭确认为本次参加实物配租的分配对象。

四、分配规则

(一)编号排序。县住保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姓氏笔画顺序进行编号,其具体规则按《关于印发县首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签选房规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标定房号。县住保办将我县一期廉租住房剩余房源分别在乒乓球上贴上相应的房号。

(三)公开抽签。按姓氏笔画排序的家庭在指定时间当众依序抽签。县住保办工作人员现场公布抽签结果,中签者须予以现场签字确认。

五、分配要求

(一)申请人本人须亲自到场。本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参加选房抽签的,受委托人需提供由申请人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每个申请人每次只能抽取一个房号,一次抽取两个以上(含两个)的,为无效抽签。

(三)每个申请人抽签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分钟,时间以现场计时器具确定的时间为准。

廉租房申请书篇(10)

(一)范围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制度限于四城区(即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含*区)城镇范围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且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三)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每月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给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即(低保家庭人口×15平方米-家庭现实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每户享受租金补贴的住房差额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二、实施步骤

(一)申请

申请家庭可委托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房产证明(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或单位住房情况证明)、低保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二)初审

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将签署初审意见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区(含*区,下同)房管部门。

(三)审核

区房管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的申请家庭相关资料后,会同区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筛选。

(四)公示

经区房管和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核后,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公示,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在其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效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审定确认,并上报市房管局。

(五)审批

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资格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并批复区房管部门。

(六)签订协议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纳入年度保障范围的申请人,与房屋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签订《房屋出租协议》,领取《*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房情况调查表》,经户籍所在地和租住地社区证明后,与出租房屋所在的区房管部门签订《*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协议》。

区房管部门填写《租金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纳入年度保障计划领取租金补贴人员汇总表》,并报市房管局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进行核准备案,建立电子档案。

(七)制定补贴资金计划

市房管局对租金补贴协议审查确认合格后,区房管部门将《租金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纳入年度保障计划领取租金补贴人员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和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根据各区的情况,按年度编制《*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市区)计划》,与市财政局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补贴资金发放

区房管部门根据市房管局批准的《租金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纳入年度保障计划领取租金补贴人员汇总表》,签发《*市城镇居民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通知书每半年签发一次),经市、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廉租户租金补贴专用账户后,再通过银行进行发放。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建为组长,市房管局局长李勇为副组长,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书记童赛平、市民政局副局长肖正聪、市房管局副局长罗庆全为成员的*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罗庆全兼任。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将名单书面报市房管局。

(二)责任分工

市房管局负责该项工作的总体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廉租户资格的最终审核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80%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情况的核查工作,并提供动态情况;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20%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宣传、培训阶段(*年10月8日至*年10月15日);

(二)申报情况调查、核实、筛选阶段(*年10月16日至*年11月15日);

(三)区房管部门资格初审、公示阶段(*年11月16日至*年11月30日);

(四)市房管局核准及补贴发放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2月20日);

(五)从*年起,每年分两次集中申报审核,其中4月、5月为上半年集中申报审核时间,10月、11月为下半年集中申报审核时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要通过召开动员培训会、在新闻媒体报道、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审核、发放等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政策,强化监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市、区房管部门要定期监督和检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新形势下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长期的社会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努力做好租金补贴发放工作,形成一个保障对象明确、补贴测算审核准确、资金发放及时、档案管理动态科学的监控体系,建立便捷的“电子档案”,构筑起“市、区、街”三级廉租住房长效管理机制。

(五)认真把关,严肃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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