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市场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3:25

交易市场论文

交易市场论文篇(1)

2实证分析

2.1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远期现货品种为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热卷轧板(中原),研究数据选用2011年12月7日上市以来至2013年3月22日的日收盘数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是目前国内最有影响的远期现货交易所,交投量居于行业前茅,热卷轧板在钢材生产总量中占有较高的比重,被广泛应用于造船、汽车、机械制造和轻工业等领域,而中原地区是国内热卷轧板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核心集散地,上市以来热卷轧板(中原)的交投一直较活跃,因此,选择热卷轧板(中原)进行研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现货品种选择河北邯郸地区牌号为Q235/SS400的9.5*1500的热卷轧板产品,其质量规格等同于渤海商品交易所热卷轧板(中原)的交割标准品。远期现货价格数据来源于渤海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现货价格数据西本新干线(),在上述时间跨度内剔除周末和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得到有效样本301个。在不改变数据性质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数据处理中的异方差现象,分别对每个价格序列取自然对数,以变量Ft和St表示。

2.2平稳性检验

为检验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序列的平稳性,选择含常数项而不含趋势项的ADF检验。从表1的检验结果来看:远期现货价格Ft和现货价格St有单位根的原假设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不能被拒绝,表明它们都是非平稳序列;而其一阶差分序列D(Ft)和D(St)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有单位根的原假设都被拒绝,表明它们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2.3VAR模型与Johansen协整检验

对建立的VAR模型进行最优滞后阶数检验发现,当滞后阶数为2时,AIC和SC信息准则值最小,由此得到滞后2阶的VAR估计结果。整体而言,AIC=-14.3378,SC=-14.2140,对拟合的VAR模型进行平稳性检验可知存在的四个根都小于1,因此是一个平稳的系统。进一步,在VAR对象中应用Jo-hansen协整检验的检验结果(见表2)表明,没有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被拒绝,而至多有1个协整关系的原假设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被拒绝,即热卷轧板的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存在1个协整关系。因此,即便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间可能由于随机因素的扰动而在短期出现偏离,但从长期来看,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间的这种长期均衡关系仍然存在。

2.4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参数估计

由于存在协整关系,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的VAR模型可以转化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对估计结果整理后可得热卷轧板的VECM模型为:DFt=0.9584ecmt-1+0.3532DFt-1+0.2190DFt-2-0.5201DSt-1-0.2186DSt-2+ε1t(7)DSt=-0.7242ecmt-1-0.2650DFt-1+0.0049DFt-2-0.1407DSt-1-0.1684DSt-2+ε2t(8)这一结果显示了远期现货与现货价格间的长期均衡状况,同时,γ1=0.9584>0,表明热卷轧板远期现货价格在t期的变化可以正向消除t-1期95.84%的非均衡水平;γ2=-0.7242<0,表明热卷轧板现货价格在t期的变化可以负向消除t-1期72.42%的非均衡水平。热卷轧板现货价格是短期现货市场供求状况的反映,而远期价格则是未来供求格局演变和价格长期变动趋势的反映。上式中γ2的绝对值较小,表明当存在短期偏离时,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回复长期均衡状态的调整中,现货价格调整力度较小而远期现货价格调整力度较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相比现货市场来说,远期现货市场更具有价格发现功能。

2.5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对滞后期数的选择非常敏感,本文相应选择不同滞后期数进行检验。从表2的检验结果来看,在滞后1期和滞后3期时,远期现货价格不是现货价格的Granger原因在5%显著性水平下被拒绝,而现货价格不是远期现货价格的Granger原因则被接受,表明在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合约前3期内,远期现货价格变动引导着现货价格变动。当滞后超过4期时,两种原假设在5%显著性水平下均被拒绝,说明当滞后期大于4时,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具有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即两者互相引导。由此可见,在商品衍生品市场上,由于采取期货或类期货的交易模式,商品的金融属性凸显,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给交易者带来了更为便利的投机机会,市场预期在短期内得以集中体现,使得远期合约的价格波动领先于现货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无套利机制的作用下,现货市场与远期现货市场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从而形成现货价格与远期现货价格间互为引导的价格发现机制。

2.6脉冲响应分析

对向量误差纠正模型应用脉冲响应分析可以进一步衡量随机扰动项一个标准差的冲击对内生变量的动态影响,本文据此来描述一个标准差新息冲击对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变动的动态影响路径。现货价格对于来自远期现货价格一个标准差新息冲击的反应见图1,从图中可见,现货价格的反应是极其迅速和强烈的,在第三期价格即迅速增加到0.9%左右,并持续维持在0.95%的水平。图2显示了来自现货价格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对远期现货价格的作用,反映出远期现货价格的反应相对迟钝,但这一反应也是正向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第10期逐渐增加到0.25%左右。脉冲响应的结果表明,相对于热卷轧板现货对远期现货价格的影响而言,远期现货对现货价格的影响更为迅速和强烈。

2.7方差分解

Hasbrouck(1995)提出的方差分解方法将模型中内生变量的方差分解到扰动项上,从而判断每个扰动因素影响模型中各变量的相对程度,借鉴这一思路,我们将对现货和远期现货价格产生影响的方差分解,从而可以定量地判断现货市场和远期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作用的大小。从表4中热卷轧板的Hasbrouck方差分析结果来看,在远期现货价格变动的方差中,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部分逐渐下降并趋近于96.64%,来源于现货市场的部分逐渐上升并趋近于3.36%,可见远期现货价格的变动主要由其自身的变动来解释。另一方面,在现货价格变动的方差中,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部分趋于87.01%,而来源于现货市场的部分仅趋于12.99%,表明现货价格的变动也主要由远期现货价格的变动来解释。从最终趋势值的平均数来看,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方差(91.825%)要远大于来源于现货市场的方差(8.175%),这也表明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起到主导作用。

交易市场论文篇(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珠宝首饰交易市场已进入品牌竞争时代,但由于中国的珠宝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企业过于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略的长期的发展,加之我国还没有对翡翠的价值进行分级,导致翡翠质量和翡翠价格失信于消费者,而通过品牌的建立有助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假期信誉的桥梁。在交易市场中常见的翡翠品牌有:东方金钰、七彩云南、灵云翠轩、君雅翡翠、玉翠山庄、翡翠物语、福圣真玉等珠宝翡翠品牌。对蕴含了浓厚的传统翡翠文化的翡翠不仅具有质量价值,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翡翠文化价值。提升文化价值,树立翡翠的品牌意识是翡翠交易市场的一个关键,翡翠品牌的建立与翡翠品牌本身的附加值,不仅提升消费者的信任度,而且提升了翡翠的文化价值。所以,在翡翠经营中,要树立翡翠品牌,首先必须宣扬翡翠文化,以文化立市,满足消费者注重精神方面感受到要求。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翡翠交易市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加大对翡翠品牌的培育力度和宣传力度,更需要打造中国名牌产品,打造真正属于中国自己的有鲜明民族文化标志的品牌,这是对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传承,对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认同的回归!也是对一个数百亿规模,对中国经济有巨大贡献的交易市场的真正保护、规范和引导。中国博大精深的翡翠文化为珠宝的设计、加工提供了无穷的素材和力量,使珠宝兼具传统文化与现代时尚的双重内涵。挖掘翡翠文化内涵石文化元素,能够有效提高珠宝产品的附加价值,提升珠宝品牌的影响力,促进具有民族文化内涵的珠宝产品在国内以及国际交易市场的销售,带动珠宝产业的高速、可持续化发展。推行个性翡翠设计,拓宽翡翠的设计方式。如今,倡导文化消费成为珠宝行业发展的主要理念,翡翠文化与珠宝产品的融合提高了珠宝产品的文化含量,促进了人们消费意识的提升,在挖掘产品文化底蕴的同时进一步丰富了产品的文化内涵。

(二)翡翠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从最近交易市场来看,翡翠行情波动性很大,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因为中国台湾和香港以及东南亚的经济腾飞,翡翠价格上涨千倍不止。从翡翠自身特点来看,它与字画和古迹相比,更易保存,与古家具相比,它更易浓缩和转移资产,而且翡翠的储量非常有限,特别是上档次的翡翠就更加稀少了,高档翡翠的价值基本上不受交易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与其他收藏品相比,它价格更加稳定且升值明显。翡翠饰品既是物质产品,又是精神产品,人们常常购买翡翠表达感情,翡翠自古就有活力、健康、富贵、长寿的寓意,翡翠更象征夫妻之间感情的坚贞不渝,越来越多的人将翡翠作为礼品,以此来表达良好的祝福。据资料统计,仅2012年一年,我国内地中档翡翠价格就上涨了30%至50%,高档翡翠更是翻了一番。中高档翡翠价格涨势之所以如此迅猛,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是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使得翡翠只能越来越贵。其次,现在国内交易市场对其需求很大,缅甸矿区的资源却已渐渐枯竭,包括香港等地中高档的收藏级翡翠都开始往内地回流以应对内地交易市场的局面。再次,翡翠人工合成从技术上还远远不过关,合成品和天然优质翡翠相差甚远,因此无替代品可言。

(三)翡翠文化对翡翠营销交易市场的影响

现代消费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越来越重视产品服务中体现的情感、感觉等文化心理因素。这种突出的消费者消费的个体性、情感性、感觉个性正是契合了文化的精神层面,它为文化营销提供了广阔的心理基础。对翡翠而言也不例外。翡翠文化对翡翠营销的影响体现在对以往的翡翠文化成果的运用整合,现在交易市场上大多数翡翠吉祥寓意的造型搭配,都是对以往翡翠的继续运用,同时,又体现了在营销过程中不断创新的过程,如卡地亚在法国巴黎推出的纯东方首饰系列“龙之吻”是对翡翠文化的创新。翡翠经营者运用翡翠文化资源,通过对翡翠文化理念的设计创造可以提升翡翠的附加值,在满足和创造消费者对真善美的文化需求中,实现翡翠销售的扩大,对不同的产品,赋予不同的文化内涵,满足不同消费者的精神需求。

(四)翡翠文化对不同地区人们的影响

翡翠的颜色以绿色为主,佩戴在东方人黄色皮肤上,形成了一组对比色,如果再配以黄色贵金属的镶嵌,就可以达到美学上的完美。翡翠是一种比钻石更适合黄色皮肤的东方人佩戴。其次,翡翠由于具有中国传统的器以载道的功能,其制品的形制、纹饰等都反映了中国人最美好的祝愿,是中国祈福文化的具体体现,也正因如此,翡翠制品适合于无论男女老幼,也无论其职业身份,是所有人都能够接受的理想饰品与收藏品。由于西方宝石文化与东方翡翠文化的差异,所以在中国珠宝交易市场上翡翠占据着半壁江山。翡翠质地温润,符合中国自古的儒、释、道的理论,虽不能完全的中庸,但一定不要锋芒毕露,也可以说含蓄的美是我们这个东方古老民族的传统与美德,古人云“谦谦君子,温润如玉”。因此代表蕴涵、内敛之东方传统文化的翡翠,更适合中国人佩戴。在中国,受传统文化和不同的文化背景的的影响,不同地区的人们对翡翠有着不同的喜好,如下表。

二、翡翠文化对翡翠交易市场的分析

翡翠从出现到兴盛也不过几百年的历史,翡翠文化是翡翠交易市场兴盛的原因,国人喜爱翡翠是受历史文化的影响,这是翡翠有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用翡翠文化来宣传翡翠,赋予翡翠不同的寓意。“图必有意,意必吉祥”是翡翠文化的精髓,也是翡翠文化的精髓。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人们的消费观念、审美水准、生活情趣都发生了更大的变化。翡翠商家应该认识到赋予每一件珠宝产品一种意义、一种情感是必要的。对翡翠精品做到有文化意义外还应该有创意,件件配有玉文化名片,使每件作品都渗透出文化气息。把翡翠玉文化的内涵和每一件产品本身完美结合,增加翡翠作品的附加值。对翡翠精品做到有文化意义外还应该有创意,件件配有玉文化名片,使每件作品都渗透出文化气息。

(一)翡翠玉石的消费心理分析

近年来,翡翠饰品和玉文化越来越深入百姓家,人们对翡翠的佩戴热爱程度达到了空前的状态,翡翠价格连年上涨,尤其是高档玻璃种翡翠的价格更是涨势惊人,这也是人们相信“人养玉,玉养人”、对翡翠情有独钟的表现。相信随着翡翠文化的深入人心,和经济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翡翠,从而翡翠交易市场潜力巨大人们购买翡翠的原因很多,但是从消费心理上说一般包括:美化装饰心理、象征寓意心理、纪念心理、投资心理、时尚心理、感情寄托心理、社会礼仪心理、身份心理和实用心理等九个方面[5]。在珠宝首饰中,翡翠玉石所具有特殊的文化内涵,与一般的宝石有所不同。由于具有浓厚的文化气息,更多的是体现在象征寓意心理和感情寄托心理等精神性的感受层面,佩戴时除了人体暴露之外,主要还是佩戴在身体非暴露部位,如人们把翡翠玉挂件佩戴在胸前并不露出来。通过人们对翡翠的消费心理分析,可知人们对翡翠有“翡翠文化”方面的心理诉求,翡翠文化影响着人们对翡翠交易市场上的销售心理。

(二)东西方宝石文化差异分析

东方宝石文化与西方玉石文化的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而这也是导致珠宝交易市场中翡翠东山再起的一个重要原因。翡翠质地温润,颇为符合中国自古的儒、释、道的理论,虽不能完全的中庸,但一定不要锋芒毕露,也可以说含蓄的美是我们这个东方古老民族的传统与美德,所以才有了“谦谦君子,温润如玉”之说。而以钻石为代表的宝石有着令人炫目的张扬之美,它非常符合西方直白、夸张的性格,对于中国人,这种耀眼的璀璨更适合年轻人的审美,而不是所有人。因此代表蕴涵、内敛之东方传统文化的翡翠,更适合中国人佩戴。

(三)翡翠文化中的赌石文化对翡翠交易市场的影响

交易市场论文篇(3)

二、文献回顾

(一)投资者情绪对交易市场的影响

Lee等(2002)通过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考察了投资者情绪与股票市场的关系,结果发现投资者表现乐观情绪时,股票市场收益会上升,表现为悲观情绪时,股票市场的收益会下跌[7]。Beau-mont等(2005)研究发现个人投资者情绪对小盘股和大盘股的收益率、成交量的波动都存在显著影响[8]。而Kling等(2008)实证发现,长期来看,投资者情绪与股票收益率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但短期来看,市场收益率会影响投资者情绪[9]。Lamia(2013)构建了投资者情绪的间接指标,通过建立投资者情绪与各类不同公司股票收益的VAR模型以及脉冲响应分析函数,发现投资者情绪会对公司股票收益产生影响,但各类公司股票过去的收益并不能对投资者情绪产生影响[10]。Canbas等(2009)的研究表明,投资组合收益率对投资者情绪产生影响,但投资者情绪指标不能有效预测投资组合的收益率[11]。在国内,有关投资者情绪与股票交易市场间相关性的研究也快速展开。程昆等(2005)以“好淡指数”作为投资者情绪的指标,分析了股市收益率、中期投资者情绪和短期投资者情绪三者之间的动态关系。结果表明,中期投资者情绪对股市收益率波动的影响要强于短期投资者情绪[12]。韩泽县(2005)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投资者情绪与我国沪深两市收益率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二者双向互动[13]。陈其安等(2012)将投资者情绪分为积极情绪和消极情绪,并发现两种不同的情绪会对股票市场产生不同的影响[14]。张强和杨淑娥(2009)进而发现只有投资者情绪的正向波动会加剧股票市场收益的波动,而负向的波动对股票市场不存在影响[15]。在此基础上,杨阳和万迪(2010)考察了在不同市场状态下,投资者情绪对股票市场收益率、成交量的影响,结果发现,市场处于熊市时,投资者的乐观情绪比悲观情绪更能对股票市场收益波动产生冲击,而处于牛市时,只有悲观情绪对股票市场产生影响,乐观情绪不发生作用[16]。池丽旭、张广胜等(2012)把基金的资金流动作为衡量投资者情绪的指标,发现投资者的乐观情绪对股票收益的影响要大于悲观情绪[17]。

(二)投资者情绪的测度

由于投资者情绪难以观测,自行为金融领域开始探讨投资者情绪问题以来,学者们就致力于寻找或构建合适的衡量指标。Baker等(2004)认为投资者的情绪能够促使股票市场流动性增强,从而提高股票换手率,故将换手率作为衡量投资者情绪的指标[5]。王美今和孙建军(2004)则根据“央视看盘”数据来构建投资者情绪指标,并且实证发现中国股票市场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投资者情绪的影响,并且股票市场收益的波动性也受到抑制[18]。王一茸、刘善存(2011)以央视看盘BSI指数、封闭式基金折价率及消费者信心指数作为投资者情绪的度量指标,以此对比在牛市与熊市下中国与美国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情绪对股票市场收益的影响程度[19]。纵观国内外文献,学者们常用的投资者情绪变量主要是市场换手率、消费者信心指数、封闭式基金折价等指标。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财经论坛的发展,一些学者开始试图结合股票论坛来度量投资者情绪。Antweiler等(2004)将来自雅虎财经的帖子按照贝叶斯分类法分为看多、持平以及看空三类,以此构建反映投资者情绪的投资者情绪指数[20]。董大勇等(2011)以新浪网上证综指吧的发帖量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多元BEKK—GARCH模型考察交易市场收益率和股票论坛间信息传递和相互关系,发现市场下跌将导致异常发帖量的增加,原因在于市场下跌的过程增加了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促进了投资者在股票论坛的交流与讨论[21]。采用相似的研究方法,国内学者周翠玲等(2013)和林振兴(2011)对我国股票论坛的帖子进行分类,构建了投资者关注度、投资者乐观情绪以及投资者意见分歧三个指数来反映投资者情绪,据此考察投资者情绪与IPO抑价的关系[22][23]。综上所述,大量文献已经证实投资者情绪对股票市场上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影响,最终反映到股票市场。各学者采用的投资者情绪变量不同,得到的结论也不一致。网络论坛发帖内容直观地刻画了投资者的心理活动,反映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可以作为衡量投资者情绪的变量。此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论坛发帖数据具有内容的可获取性和时间的可追溯性,故已成为近年来众多学者研究的主要对象,研究结果具有可比性与参考性。本文以网络论坛主题发帖内容为研究对象,通过建立多、空情绪关键词词典,运用词频统计方法,构建网络论坛投资者“多方情绪”和“空方情绪”的指标,考察网络论坛中多空双方的投资者情绪对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成交量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日成交量、日收益率和日主题发帖内容作为研究的基本数据,研究的样本区间为2010年1月7日至2013年8月30日,共计884个交易日。研究对象为上证指数交易市场,日交易量与日收益率数据来源于CSMAR(国泰君安数据库),考察投资者情绪时则以东方财富网股吧下的上证指数吧每日主题帖的标题内容为研究对象。

(二)多空情绪关键词词典的建立

现有文献中有许多建立关键词词典的方法,比如人工筛选法、支持向量机算法以及神经网络算法等。由于上证指数吧是个人投资者交流的主要平台,参与的投资者众多,交流气氛比较活跃,投资者在论坛里表达观点时情绪会相互影响,故投资者情绪表达用词比较统一。此外,以个股为研究对象时,需考虑不同的个股吧有不同的投资者参与交流,而且不同时期投资者对个股的关注度也不一样,投资者情绪用词也有一定的差别,更适合采用支持向量机算法和神经网络算法,通过不断筛选,实时更新建立关键词词典。本文研究对象为上证指数吧,故决定采用人工筛选法建立关键词词典。通过编写网络爬虫程序对样本区间的主题发帖内容进行下载,并通过词频统计程序对主题内容进行分词及词频统计,人工挑选出具有代表投资者情感色彩和投资情绪的关键词共计394个,然后通过反复比对,把这些关键词分为两类,把明显带有悲伤、忧虑、恐慌和对市场看空的关键词组成一个关键词词典,定义为“空方”关键词词典,共有关键词202个。反之,把明显带有高兴、喜爱、期望和对市场看多的关键词组成另一个关键词词典,定义为“多方”关键词词典,共有关键词192个。

(三)变量说明

本文在建立多、空情绪关键词词典的基础上,运用关键词词典对研究样本区间每日上证指数吧主题帖内容进行多、空情绪关键词词频统计,根据多空词频统计数计算出每日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以便在多空情绪表达比较激烈的时期更有效地区分出投资者多空双方情绪的强度。需要说明的是,现有研究投资者情绪的文献中,部分研究者采用语意分析方法来分析文本中投资者所要表达的情绪,分析的对象主要是财经博客、财务报表期间与新股发行期间投资者在网络论坛的讨论内容[23]。与其他研究者不同的是,本文只考察上证指数吧的主题发帖内容中投资者使用的情感关键词,用这些关键词频数的变化作为投资者情绪的一个变量,故没有做语意分析。原因在于:首先,发帖者为了吸引其他浏览者点击回复他的帖子,主题帖中通常使用较为直观的情感关键词或代表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关键词词语;其次,本文研究样本区间长达近四年,帖子数达522229个,从时间跨度及样本数量上来说,不适用语意分析来做研究。

(四)实证模型

本文采用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来考察网络论坛投资者情绪比例变动与交易市场成交量、收益率相互之间的动态影响关系。VAR模型是Sims(1980)年提出的一种新型计量模型,它由一组动态联立方程构造而成,模型中的解释变量不区分内生、外生变量,可以有效描述不同变量之间的动态相关关系,同时具有较强的预测性。此外,VAR系统还有独特的分析功能,如对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以及脉冲响应(Impuleresponses)分析等[24]。

四、实证分析

(一)变量基本描述

统计图1至图6给出了主要研究对象的时间序列走势图。从图3、图4的多空双方的词频统计数的时间序列图形可以看出,前期由于受到经济条件与网络发展速度限制,网络讨论不是很激烈,后期由于上述条件得到改善,网络讨论与前期有明显差别,因此本文具有研究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单位根检验

为了保证实证结果的有效性,避免“伪回归”,建立模型前须对变量做平稳性检验。表1为各个变量的单位根检验结果。表1显示,所有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研究变量均不存在单位根,表明所有序列都是平稳序列,因此本文可以做进一步的研究。

(三)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首先对VAR模型的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考察他们的相互关系,为建模提供合理性。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中,滞后期的选择对检验结果极为重要,投资者情绪与交易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可能存在先行-滞后的关系,而且信息在投资者之间的传递有时滞性,综合以上因素,本文最终选择的滞后期数为4期,即4天。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结果可以看出:成交量是多空情绪比例变动的原因,即前期成交量的变动会引起未来多空情绪比例的变动。但从显著水平上来看,成交量对多方情绪比例变动在15%的显著水平下有影响,而成交量对空方情绪比例变动在1%的显著水平下有影响,说明前期成交量的变动对空方情绪比例变动的影响比对多方情绪变动的影响更大。此外,多空情绪比例变动对成交量的影响均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多空情绪比例变动均是成交量的原因,表明前期多空情绪比例变动对未来的成交量产生了影响,总的来看,成交量与投资者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为进一步考察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与收益率是否相互影响,把收益率分别与全天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交易时段多空情绪比例变动、非交易时段多空情绪比例变动进行了滞后4期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发现,收益率与非交易时段多方情绪比例变动在10%显著水平下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即前期收益率会影响未来非交易时段的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前期非交易时段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也会对未来收益率产生影响。特别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表明,多空投资者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收益率互为影响,成交量与空方投资者情绪的Granger因果关系较为明显,而收益率则与非交易时段多方投资者情绪比例变动较为明显,存在的解释是,在中国交易市场缺乏做空交易的制度下,投资者的悲观情绪容易导致市场“恐慌性”抛售现象,造成交易市场成交量的变动。前期投资者乐观情绪的表达会进一步反应到市场收益率上,而前期投资者悲观情绪的表达不会影响到未来市场的收益率。

(四)VAR模型建立与脉冲响应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成交量与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成交量与投资者空方情绪比例变动、图7成交量与多方情绪比例变动VAR(6)收益率与非交易时段多方投资者情绪比例变动间的动态关系,本文构建了3个二维的VAR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对于VAR模型滞后阶数的确定可采用多种定阶方法,本文根据6项评判指标准则(LogL、LR、FPE、AIC、SC、HQ)选择模型滞后阶数,最终成交量与多空投资者情绪的VAR模型滞后阶数均确定为6阶,收益率与非交易时段投资者多方情绪建立的VAR模型的滞后阶数则确定为4阶。本文主要考察网络论坛投资者多空情绪对整个交易市场未来的影响,故此处不对VAR模型单个变量参数估计值做进一步解释,后文的脉冲响应分析将讨论这种影响关系。从图7、图8、图9发现特征多项式的根的倒数全部位于单位圆内,说明建立的3个VAR模型都是稳定的。在建立VAR模型的基础上,应用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来分析系统对来自自身或是其他内生变量冲击扰动的动态反应。脉冲响应函数体现了当系统受到其中一个变量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后对系统其他变量产生影响,并最终反馈到自身的一个过程。脉冲响应分析:图10、图11、图12上半部分图形可以看出,成交量对自身的一个标准差的新息冲击都是正方向的,且影响时间比较长,超过10天以上,但随着时间的增加影响逐渐减小,慢慢恢复到均衡位置。而收益率对自身的一个标准差的新息冲击在第1期表现最为明显,上升了0.012个百分点,第2期马上恢复到均衡位置,之后几期的影响也不太明显。图10下半部分图形可以看到:成交量对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一个标准差的新息的冲击,刚开始第1期为正,第2期马上转变为负,到了6期过后开始恢复到均衡位置;图11下半部分图形可以看到:成交量对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空方情绪比例变动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第1期为负,第2期变为正,到了第6期过后开始恢复到均衡位置;图12下半部分图形可以看到:非交易时段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对收益率的冲击第1期为正,上升了0.15个百分点,第2期变为负,下降了0.10个百分点,到了4期过后开始恢复到均衡位置。本文通过脉冲响应分析研究发现,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多空情绪变动对成交量影响时滞较长,但冲击力度小于成交量自身变动的冲击力度。而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情绪变动对收益率的影响时滞较短,冲击力度大于由于收益率自身变动的冲击力度。虽然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情绪的变动对未来的成交量、收益率都有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是长久的,系统最后将逐渐恢复到均衡位置。

五、结语

(一)研究结论

本文应用词频统计方法,通过对东方财富网上证指数吧2010年1月7日至2013年8月30日主题帖的标题内容进行词频统计,建立了衡量网络论坛投资者情绪的“多方情绪”与“空方情绪”关键词词典,并运用词典实证分析了网络论坛多空投资者情绪与上证指数交易市场的成交量、收益率的关系。结论如下:1.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发现,投资者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都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非交易时段的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与收益率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进一步说明网络论坛投资者多、空情绪与交易市场的成交量存在相互影响关系,而且这种影响是非对称的,投资者空方情绪与成交量的相互影响要比多方情绪明显。网络论坛投资者多、空情绪与收益率的相互影响也存在非对称性。2.通过建立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投资者空方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和非交易时段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与收益率3个VAR模型以及它们的脉冲响应分析,考察投资者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和收益率的动态相互关系,实证结论表明,网络论坛投资者多方情绪变动对收益率及成交量都产生冲击,其中,对收益率的冲击比对成交量的冲击要大,但冲击时滞要小于对成交量的冲击;网络论坛投资者空方情绪变动只对成交量产生冲击,且时滞较长,对未来的收益率没有影响。

交易市场论文篇(4)

一、美日规范内幕交易法律规则比较

内幕交易虽说是证券市场的问题,但从其性质上讲,是被看作国家的问题对待的。特别是在美国,将内幕交易作为社会性的恶行对待。通过研究美国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归纳出关于内幕交易的几条主要规定:

(一)《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l0条B款

尽管该款并没有直接地运用“内幕交易”字样,只是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使用或运用“任何操纵的或欺骗的手段或设计”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规章都属于违法,但该内容却是最早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思想的反映,后该款被美国司法机关引用作为处理内幕交易行为的“母法”。

(二)规则10B一5

规则10B一5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制定的,在美国被称为RULE10B一5。该规则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或工具,利用邮寄或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备的人,在下述情况下均属于违法:(1)运用任何手段、计划或技巧从事欺诈;(2)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实之述,或对于依当时情形判断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训导所必须的重要事实不为陈述;(3)在买卖任何证券时,从事对任何人造成或将造成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

(三)《内幕交易制裁法》和《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过轻。鉴于此,美国1984年制定了《内幕交易制裁法》,将行政惩罚金增加到所获利润的三倍,加重了证券交易中的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的,美国国会在1988年制定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在日本的法令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颇多,且涉及许多细节,难以一一列举,但主要方面有:

1关于交易对象有价证券的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将其规定为“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价证券”,其具体内容由政令做出规定,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或店头买卖有价证券:(1)附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除普通公司债券之外,还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及表示股票或新股认购权的证券或证书;(2)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中有(1)中所列举的有价证券的性质者等。

2.关于内幕人员的规定。内幕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包括该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高级职员、人、雇员及其他的从业人员、拥有账簿查阅权的股东(《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1项1号、2号、5项29条之二、167条1项1号、2号)。准内幕人员,主要是指监督官厅的职员等,基于法令对该公司有调查权、报告书的受理权等权限者,也包括与该公司缔结契约者及进行缔约的协商者在内。此外,其他虽不是内幕人员,但作为信息的受领者,因为其所处地位,从内幕人员或准内幕人员接受其知道的重要事实的传达者,也是作为限制的对象。

3.关于重要事实。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股票等的发行、资本减少、股份的回购、股份的分割、利润分配、合并、营业转让或受让、解散、新产品的商业化等具体事项以及灾害、业务上的损害、主要股东的变动等等。这些事项的变动,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显著的影响,是当然的重要事实(《证券交易法》第166条第2项)。此外还规定了准重要事实。例如,作为与公司业务有关事实,业务协作及其解除、破产申请、新事业的开始等,这些事实也在政令中做了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旅行令》28条、29条)。

4.关于自我监管。日本独特的自我监管值得一提一日本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协会会员的投资劝诱、顾客管理等规则》(《公正惯例规则9号》13条、21条)和关于防了内幕交易之原则》。在日本.各证券公司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公司内部规则,完善了自我监管体制。证券交易所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也进行日常买卖管理,一旦发现可疑的交易时.提醒进行该交易的会员注意.要求其报告情况(东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有价证券买卖交易等的审查规则》第3条2号、4条4号、5条l项和2项)。另外,对上市公司规定了披露有关重要事实的义务(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的发行者的通行等有关规则》),关于该重要事实的内容、披露时期等.较之《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可见,在加强自我监督方面,日本是操作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二、美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原则及法律责任比较

在美国,经过一个世纪的理论探索和立法实践,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不断发展、完善,迄今为止,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有以下两种:

(一)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对内幕交易案件一直采用“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该理论的观点是:在公司“内幕人员”得到未公开的重要消息而有意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时.他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这个消息,然后进行交易;二是不得从事该公司相关的证券交易。事实上,第一种选择很难办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幕人员往往无权甚至被禁止公布消息。所以内幕人员在得到未公开的内幕消息时,他只能不从事任何相关的证券买卖,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该理论是建立在美国公司法“信用义务原则”基础上的,即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员和公司内有控股权的股东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信用义务,受托人应忠诚地运用其权利,为委托人谋利益。因此,他们有义务将有关公司的任何真实情况向股东报告。如果内幕人隐瞒重要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的股东进行证券交易,即违反了“信用义务原则”同时也构成了对投资人(股东)的欺诈。另外,为扩大“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的适用范围,美国联邦法院判例指出,如果内幕人员将消息透露给第三者,只要接受消息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内幕人员将由此得到任何形式的利益”,即使内幕人员没有参加交易,也是违反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并与第三人构成共谋。

(二)私用内部消息理论

实践中发现“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适用范围过窄由于仅从对公司的信用义务理论角度来分析内幕交易行为,从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只局限在对公司负有信用义务的董事、监事等传统的内幕人上,而无法涵盖传统内幕人员以外的内幕交易行为。例如:某人由其父(公司内幕人员)处无意得到一内幕消息,便利用该消息到证券市场上买卖公司的股票,按照“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则因为主体的不合格而不能追究该行为人的责任。为避免这种漏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发明了一种新的理论——私用内部消息理论。该理论适用于公司的经纪人、律师、承销商、会计师、相关银行职员、新闻记者等,以及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或上述人员有密切联系者。该理论认为:任何人因为正当的理由而取得“内部消息”,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利用这种消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则违反了当初取得信息时所负有的不该用该信息谋利的义务,因此构成欺诈。该理论将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人视为消息的“来源者”,一般发生在雇用和被雇用关系、亲属关系以及临时的商业伙伴中。?肖息来源者将内幕消息透露给行为人,是基于一种工作上的便利和对对方的信任,而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则违反了这种信任。因为如果不存在“信用关系”,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没有替别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是世界各国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在美国.对行为人给予三种行政处罚:(1)请示法院对行为人禁止令,禁止行为人继续进行违反证券法的活动;(2)对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3)禁止行为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吊销证券商的从业资格。在美国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较为严厉,美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最高可判监禁l0年,这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是最高的。至于民事责任,美国司法判例中已形成了确定受害人范围的“同时交易规则”,即在证券市场中与内幕行为人同时为相反交易的善意投资者,是内幕交易之受害人。确立了这一规则,就保证了认清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为保证受害者索赔确立了法律依据。

日本在其最初的立法中,内幕交易行为是不受刑事制裁的。自昭和63年(1988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才将其作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而,通过平成9年(1997年)的罚则完善,更加强化了这一点,即违反《证券交易法》第l66条l项或3项,167条l项或3项的规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上述规定较之《证券交易法》l57条规定的违反禁止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及159条规定的违反禁止操纵市场等的行为,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量刑规定得轻。对此,日本法学界的解释是,因为在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场合,从确保规定的实效性的观点考虑,是从行为的形式违反规定的角度,对其处以刑罚。如果加重刑罚时,相应地也必须严格适用范围,那样势必会导致内幕交易复杂多样的要件相互交错,由于解释上的困难,在实际中反而会缩小可能防止内幕交易的范围。

另外,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7条的规定,法人的代表或自然人的人、从业人员等,实施了与该法人的业务或财产有关违法行为时,在行为人之外,还规定了对有关法人或自然人也同样处以l亿日元以下罚款,即所谓被称之为“两罚规定”的内容。这是日本法律中独有的一项规则,该规则对于督促法人和自然人对其雇员加强监督,以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我国证券市场立法的启示

在我国,行政处罚也是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证券法》第l83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以“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另外,1997年证监会的《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对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行为规定了新的行政责任,即证券市场禁入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业专业人员有内幕交易行为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交易。可见,我国立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较完备的行政责任。

交易市场论文篇(5)

我国是一个贫水国家,水资源危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如何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出巨大的综合效益,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2000年1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之间进行了水权交易,南水北调工程也即将进入水市场进行水权交易,这些都表明我国在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并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然而,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正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本文从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及其重大意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以及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这四个方面对我国水权交易的发展作了初步探讨。

一、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农业时代,由于人口少,水资源的用途局限于饮用、农业灌溉,对水的需求不大。而与不大的需求相对照,由于农业时代生态环境比较好,水资源的供给相对要多。因此较小的对水的需求与较大的自然水的供给,使得花费其余稀缺资源保护水的努力是不经济的。工业时代,水资源的用途越来越多,对水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自然水的供给能力越来越弱化,水资源的绝对稀缺度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则由于存在的“囚徒困境”:一方面将导致资源的滥用,并使当前和长期的资源最优利用成为不可能。另一方面会加剧个人或群体在使用资源上的摩擦和对抗,并出现用暴力手段占有资源以及设置、维护某种排他性的产权。因此,当稀缺资源一旦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的出现便不可避免,尽管产权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水资源越来越稀缺,加之水资源需求弹性小和不存在替代效应,这样不同利益单位的经济组织就有了界定水资源产权的冲动。

西方产权经济理论曾指出:在资源稀缺、同时又缺乏滥用资源的有效约束条件下,要创造资源的最大财富产出,就必须进行资源保护的投资,也就是建立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在明确所有权后,受利已利益的驱动,创造资源的有效使用动力。马克思认为资源稀缺决定了资源配置的经济意义和经济学基础,这是一种机会成本的选择。康芒斯则把所有权看作是资源稀缺的制度反映,而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正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和基础环节。在资源财产权得到明确而清晰界定的条件下,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作为市场层面(即外部性)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就能通过交换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中国目前的水资源现状可以概括为几对矛盾:区域矛盾,即上游与下游、南方与北方之间由于地理位置差异引起的矛盾;时间矛盾,即丰水期与枯水期、用水高峰与用水低谷之间由于降水和用水的时间差异引起的矛盾;用途途径,即农业用水与城市用水、经济用水与生态用水之间由于使用水的用途差异引起的矛盾;利用矛盾,即淡水与咸水、洁净水与污染水之间由于水资源利用率的差异引起的矛盾。诸如此类的矛盾还有很多,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构织成一张纷繁复杂的矛盾网,而每对矛盾在某个层面上都表现为一种水资源的稀缺。因此,要理顺并解开这张矛盾网,改善我国目前的水资源管理现状的一个有效解决办法就是明确水资源财产权,通过水权交易市场重新配置现有的供给,以期达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是历史发展做出的选择。

二、发展水权市场的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分配体制是一种指令配置模式的延续,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置水资源。在这种模式下,水价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浪费严重,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在水资源日益稀缺、市场转型的新形势下,旧的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协调地方利益矛盾,必须进行改革。发展水权交易市场,通过水权转让可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资源总是由利用效率低向利用效率高、收益低向收益高的方向调整,以实现局部和全社会最大利益。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通过市场交换,双方的利益同时增加,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在科学配置的前提下,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优化,这是市场效率的体现。

通过水权交易,全社会节水意识增强。通过水权的划定,上下游用水成本相应增加,上游多用水就意味着丧失潜在收益,即用水要付出机会成本,而下游多用水要付出直接成本,这就为上下游都创造了节水激励,全社会的节水意识都会大大增强。

此外,由于市场具有动态性,能够反映总水量的变化和用水需求的变化,部分消除了指令分配各地区水量的不合理性。通过发展水权市场还可以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

水权分配市场主要由水权批售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或水资源管理部门)和用水户之间的初次水权交易,通过分配,水资源的使用权由政府向市场主体转移。对于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主要侧重于水权分配制度的确定、水权分配方式的选择以及水权登记制度的设立等一些行政、政策性管理。

(一)水权的分配制度

水权的初始分配制度规定(简称水权分配制度)一般有三种:一是“自由取用”水权制,即把水资源看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纯自然物而自由取用的水权分配方式;二是按照“先来先用”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制度,简称“优先专用水权制度”,又称“等候式”水权制度;三是竞争性水权制度,是指在水资源短缺的前提下,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竞争性分配。其分配制度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行政性分配和市场分配。行政性分配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模式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指令性分配的过程。市场分配即是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进行水权初始分配的过程,实践中主要采用拍卖模式。不同的水资源禀赋决定不同的水资源分配体制。在我国,由于地域面积广大,各地水资源的短缺程度不同,因而水权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由于水资源充裕,其分配体制多采用前两种方式。而在北方地区,由于水资源的短缺,多采用竞争性水权分配制度。如在黄河流域,由于水资源的极度缺乏,自1987年开始执行“分水方案”,即在扣除输沙等生态用水210亿立方米的前提下,将剩余的370亿立方米黄河水按一定比例分配到了沿黄各省、自治区(胡鞍钢,王亚华,2000)。一般而言,水权市场的建立只有在水资源短缺地区才有意义,因此,我们讨论的水权分配市场中的分配制度主要是指竞争性水权制度。

二)水权的分配模式

不同的分配模式将产生不同的效益与成本,对经济影响的程度亦将有所差异。在竞争性水权制度下,水资源的条件不同,水权分配的模式可能不同;在同一水资源条件下,对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水权分配的模式也不同。实践中,主要有如下水权分配模式:1、人口分配模式。在进行水权初始分配时,将可分配水量按人口分解到各用水户,使人人享受同等的用水权。这种模式体现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但忽略了不同行业从业人员对水资源的需求差异。2、面积分配模式。按照水源地周围地区面积进行分配,用水业户所辖的区域面积越大,所分配的水资源越多。3、产值分配模式。即按照GDP产值指标分配水权,产值越高,所分配的水权量越大。因此产值分配原则是一种效率遵循原则。4、混合分配模式。即依据人口、地域面积和GDP产值进行加权平均的一种折衷的分配模式。5、现状分配模式。现状分配模式是在承认用水户用水现状的基础上,以现有的用水量(上一年或近几年的加权平均值)为标准,依据“溯往原则”进行水权分配。6、市场分配模式。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水权进行分配。一般而言,这部分水权的拍卖价格高于上述分配的水权价格,参与竞买者一般是水资源边际产出较高的行业,由于有较高的效益预期,往往会对这部分水资源产权支付较高的价格。

(三)水权的登记制度

水权登记制度的作用是对用水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以规范用水,保护水权人的利益。其管理内容是:规定需要进行水权登记的取水范围,授权地方政府,制订各地具体的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取水量和取水顺序。在进行水权登记时,水权人应当提交水权登记申请书和水权登记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在该水权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要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水权登记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提出水权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即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等。对于水源流经两县(市)以上或水权影响到两县(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水源流经两省(市)以上或水权利害关系影响到两省(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对于由中央政府主办的水利事业,应由中央政府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水权登记。对于登记的水权,因水源水量不足而发生争执时,用水目的顺序在先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权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而同时取得水权者,可按水权登记额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轮流使用。

四、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成熟的水权交易市场,但个别地方水权交易活动已经出现。因此,亟待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权交易市场。据此本文特提出建立一种合约化的水权交易市场。

(一)水权交易市场的布设

由于我国各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建立适宜全国范围的水权交易市场是比较困难的;加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要从流域和大区域做起。所以,目前国家设立水权交易市场应以大河流域为单元,首先在水资源比较紧缺并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北方大中城市建立试点,然后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加以推广。在流域范围内建立以水资源所有权管理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统一管理,这是当前国际水资源政策的核心。在大区域上进行的水资源统一规划、调配,各地方不得干涉,从而打破地方行政区划的界限,可以对整个流域的水利工程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

(二)水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结构

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一方面,供水部门的结构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行业垄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此,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权可分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这样,既解决了建设与管理脱节的问题,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系统由政府包揽、国家财政投资无力的局面,实现供水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供水系统运行的市场化。另一方面,用水结构也要发生变化。近年来,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国家一再强调要开源节流。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涉及到用水观念、经济、技术、法规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涉及社会用水结构的重新配置。现代经济是货币经济,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优化用水量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用水向科学、良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水权交易合约的设定

水权交易市场是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成分,应具有其固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通过买卖水权交易合约来完成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合约是指在水权交易市场内达成的标准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内交收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水资源商品的合约。它包括年度内的短期水权交易合约和年际间的长期水权交易合约两种形式。水权交易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日内价格波动限度、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合约到期日、交割地点等。其中,成交价格也叫敲定价格,它是水权供需双方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讨价还价形成的。这种合约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除了水权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定的以外,水资源商品的水量、水质、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对冲及交货期等都在水权交易合约中有严格规定,而且一切都要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合约化的水权交易时,要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交易双方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清算部门对受损方给予保障和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对水权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确保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总之,市场经济实践已经证明,生产要素产权没有流动性,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就极难形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十分困难,资源就难以充分合理利用。因此,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管理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水资源产权的流转范围。水权交易的出现既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后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水权交易是水权供求双方在水市场上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买卖活动。水权交易的结果是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或部门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或部门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为我国水权交易的广泛实施创造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浩:“关于发展水权市场的思考”,《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1年第11期。

交易市场论文篇(6)

我国是一个贫水国家,水资源危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如何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出巨大的综合效益,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2000年1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之间进行了水权交易,南水北调工程也即将进入水市场进行水权交易,这些都表明我国在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并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然而,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正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本文从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及其重大意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以及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这四个方面对我国水权交易的发展作了初步探讨。

一、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农业时代,由于人口少,水资源的用途局限于饮用、农业灌溉,对水的需求不大。而与不大的需求相对照,由于农业时代生态环境比较好,水资源的供给相对要多。因此较小的对水的需求与较大的自然水的供给,使得花费其余稀缺资源保护水的努力是不经济的。工业时代,水资源的用途越来越多,对水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自然水的供给能力越来越弱化,水资源的绝对稀缺度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则由于存在的“囚徒困境”:一方面将导致资源的滥用,并使当前和长期的资源最优利用成为不可能。另一方面会加剧个人或群体在使用资源上的摩擦和对抗,并出现用暴力手段占有资源以及设置、维护某种排他性的产权。因此,当稀缺资源一旦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的出现便不可避免,尽管产权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水资源越来越稀缺,加之水资源需求弹性小和不存在替代效应,这样不同利益单位的经济组织就有了界定水资源产权的冲动。

西方产权经济理论曾指出:在资源稀缺、同时又缺乏滥用资源的有效约束条件下,要创造资源的最大财富产出,就必须进行资源保护的投资,也就是建立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在明确所有权后,受利已利益的驱动,创造资源的有效使用动力。马克思认为资源稀缺决定了资源配置的经济意义和经济学基础,这是一种机会成本的选择。康芒斯则把所有权看作是资源稀缺的制度反映,而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正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和基础环节。在资源财产权得到明确而清晰界定的条件下,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作为市场层面(即外部性)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就能通过交换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中国目前的水资源现状可以概括为几对矛盾:区域矛盾,即上游与下游、南方与北方之间由于地理位置差异引起的矛盾;时间矛盾,即丰水期与枯水期、用水高峰与用水低谷之间由于降水和用水的时间差异引起的矛盾;用途途径,即农业用水与城市用水、经济用水与生态用水之间由于使用水的用途差异引起的矛盾;利用矛盾,即淡水与咸水、洁净水与污染水之间由于水资源利用率的差异引起的矛盾。诸如此类的矛盾还有很多,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构织成一张纷繁复杂的矛盾网,而每对矛盾在某个层面上都表现为一种水资源的稀缺。因此,要理顺并解开这张矛盾网,改善我国目前的水资源管理现状的一个有效解决办法就是明确水资源财产权,通过水权交易市场重新配置现有的供给,以期达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是历史发展做出的选择。

二、发展水权市场的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分配体制是一种指令配置模式的延续,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置水资源。在这种模式下,水价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浪费严重,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在水资源日益稀缺、市场转型的新形势下,旧的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协调地方利益矛盾,必须进行改革。发展水权交易市场,通过水权转让可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资源总是由利用效率低向利用效率高、收益低向收益高的方向调整,以实现局部和全社会最大利益。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通过市场交换,双方的利益同时增加,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在科学配置的前提下,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优化,这是市场效率的体现。

通过水权交易,全社会节水意识增强。通过水权的划定,上下游用水成本相应增加,上游多用水就意味着丧失潜在收益,即用水要付出机会成本,而下游多用水要付出直接成本,这就为上下游都创造了节水激励,全社会的节水意识都会大大增强。

此外,由于市场具有动态性,能够反映总水量的变化和用水需求的变化,部分消除了指令分配各地区水量的不合理性。通过发展水权市场还可以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

水权分配市场主要由水权批售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或水资源管理部门)和用水户之间的初次水权交易,通过分配,水资源的使用权由政府向市场主体转移。对于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主要侧重于水权分配制度的确定、水权分配方式的选择以及水权登记制度的设立等一些行政、政策性管理。

(一)水权的分配制度

水权的初始分配制度规定(简称水权分配制度)一般有三种:一是“自由取用”水权制,即把水资源看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纯自然物而自由取用的水权分配方式;二是按照“先来先用”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制度,简称“优先专用水权制度”,又称“等候式”水权制度;三是竞争性水权制度,是指在水资源短缺的前提下,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竞争性分配。其分配制度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行政性分配和市场分配。行政性分配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模式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指令性分配的过程。市场分配即是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进行水权初始分配的过程,实践中主要采用拍卖模式。不同的水资源禀赋决定不同的水资源分配体制。在我国,由于地域面积广大,各地水资源的短缺程度不同,因而水权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由于水资源充裕,其分配体制多采用前两种方式。而在北方地区,由于水资源的短缺,多采用竞争性水权分配制度。如在黄河流域,由于水资源的极度缺乏,自1987年开始执行“分水方案”,即在扣除输沙等生态用水210亿立方米的前提下,将剩余的370亿立方米黄河水按一定比例分配到了沿黄各省、自治区(胡鞍钢,王亚华,2000)。一般而言,水权市场的建立只有在水资源短缺地区才有意义,因此,我们讨论的水权分配市场中的分配制度主要是指竞争性水权制度。

(二)水权的分配模式

不同的分配模式将产生不同的效益与成本,对经济影响的程度亦将有所差异。在竞争性水权制度下,水资源的条件不同,水权分配的模式可能不同;在同一水资源条件下,对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水权分配的模式也不同。实践中,主要有如下水权分配模式:1、人口分配模式。在进行水权初始分配时,将可分配水量按人口分解到各用水户,使人人享受同等的用水权。这种模式体现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但忽略了不同行业从业人员对水资源的需求差异。2、面积分配模式。按照水源地周围地区面积进行分配,用水业户所辖的区域面积越大,所分配的水资源越多。3、产值分配模式。即按照GDP产值指标分配水权,产值越高,所分配的水权量越大。因此产值分配原则是一种效率遵循原则。4、混合分配模式。即依据人口、地域面积和GDP产值进行加权平均的一种折衷的分配模式。5、现状分配模式。现状分配模式是在承认用水户用水现状的基础上,以现有的用水量(上一年或近几年的加权平均值)为标准,依据“溯往原则”进行水权分配。6、市场分配模式。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水权进行分配。一般而言,这部分水权的拍卖价格高于上述分配的水权价格,参与竞买者一般是水资源边际产出较高的行业,由于有较高的效益预期,往往会对这部分水资源产权支付较高的价格。

(三)水权的登记制度

水权登记制度的作用是对用水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以规范用水,保护水权人的利益。其管理内容是:规定需要进行水权登记的取水范围,授权地方政府,制订各地具体的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取水量和取水顺序。在进行水权登记时,水权人应当提交水权登记申请书和水权登记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在该水权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要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水权登记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提出水权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即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等。对于水源流经两县(市)以上或水权影响到两县(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水源流经两省(市)以上或水权利害关系影响到两省(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对于由中央政府主办的水利事业,应由中央政府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水权登记。对于登记的水权,因水源水量不足而发生争执时,用水目的顺序在先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权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而同时取得水权者,可按水权登记额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轮流使用。

四、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成熟的水权交易市场,但个别地方水权交易活动已经出现。因此,亟待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权交易市场。据此本文特提出建立一种合约化的水权交易市场。

(一)水权交易市场的布设

由于我国各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建立适宜全国范围的水权交易市场是比较困难的;加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要从流域和大区域做起。所以,目前国家设立水权交易市场应以大河流域为单元,首先在水资源比较紧缺并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北方大中城市建立试点,然后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加以推广。在流域范围内建立以水资源所有权管理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统一管理,这是当前国际水资源政策的核心。在大区域上进行的水资源统一规划、调配,各地方不得干涉,从而打破地方行政区划的界限,可以对整个流域的水利工程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

(二)水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结构

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一方面,供水部门的结构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行业垄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此,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权可分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这样,既解决了建设与管理脱节的问题,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系统由政府包揽、国家财政投资无力的局面,实现供水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供水系统运行的市场化。另一方面,用水结构也要发生变化。近年来,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国家一再强调要开源节流。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涉及到用水观念、经济、技术、法规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涉及社会用水结构的重新配置。现代经济是货币经济,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优化用水量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用水向科学、良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水权交易合约的设定

水权交易市场是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成分,应具有其固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通过买卖水权交易合约来完成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合约是指在水权交易市场内达成的标准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内交收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水资源商品的合约。它包括年度内的短期水权交易合约和年际间的长期水权交易合约两种形式。水权交易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日内价格波动限度、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合约到期日、交割地点等。其中,成交价格也叫敲定价格,它是水权供需双方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讨价还价形成的。这种合约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除了水权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定的以外,水资源商品的水量、水质、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对冲及交货期等都在水权交易合约中有严格规定,而且一切都要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合约化的水权交易时,要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交易双方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清算部门对受损方给予保障和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对水权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确保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总之,市场经济实践已经证明,生产要素产权没有流动性,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就极难形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十分困难,资源就难以充分合理利用。因此,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管理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水资源产权的流转范围。水权交易的出现既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后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水权交易是水权供求双方在水市场上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买卖活动。水权交易的结果是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或部门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或部门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为我国水权交易的广泛实施创造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浩:“关于发展水权市场的思考”,《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1年第11期。

交易市场论文篇(7)

一、信息产品的市场特点

信息商品的特殊性和信息商品交易的特殊性,使得信息产品市场与其他产品市场相比在很多方面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市场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信息商品的实质是其包含的知识,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每一种信息商品形式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划分,加之供求具有的个性,因此,信息商品与服务的交易范围很广,经营形式多种多样。在信息市场上,不仅接正规程序处理加工而得到的信息可以成为商品,就是未经专门加工而得到的,或只是由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依据某一事物所做出的特殊判断,或在从事别的研究活动时而得到的附带结果,都可以去找到特殊的需求者,从而可以被当作商品出售,这样便使供求关系变得很复杂。

2.市场形态的隐蔽性

在信息市场上作为商品的信息,其使用价值并不是直接的,而是要通过买方接受并影响经营思想,改变劳动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获得比以前更好的经营成果而间接地表现出来。对于卖方来讲,不可能立即找到购买者,因此,要首先通过各种形式(如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发出供给信息,信息商品的购买者只有在市场上通过广告和其他媒介渠道才能实现购买。信息产品生产出来并易手之后,其交换关系并来结束,有时需求方仍需要供方继续提供服务并支付费用;有时物质商品的交易只是表面现象,而实质往往是用户购买包含于该物品中的信息。由于信息商品交易的特殊性,有时需要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契约形式来实现正常交换,这些都使得信息市场形态具有隐蔽性。

3.经营的灵活性和交易方式的多样性

从信息商品经营者的所有制成分来看,有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也有国内外合资的和国外独资的;从经营方式来看,有专营的,也有兼营的。灵活的经营方式,使信息市场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其交易方式亦呈现出多样性:一是简单易(或称一次易),当场可以拍板,当场成交,如购买图书资料、咨询市场行情等;二是阶段易,即买卖信息过程是有阶段的,初次交易,互相了解对方,甚至先要经过调查、取证、论证等咨询过程,然后再购买信息商品,还要进行随访、检查、定向服务和实行技术培训等;三是定向交易,根据每年每季的信息需求,固定提供一定量的信息,用户只要定期交费,便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四是建立信息协作网关系,发展互惠互利的长期用户。

4.信息交易不受时空限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信息市场,并通过网络形成全球市场。此外,各级信息部门及其派生的各类信息网络、信息中心、企业、科研单位、学校、管理决策部门等,它们既是信息的生产者,又是接收者和储存者。世界各国、各地区、各信息部门的信息交易,可不受时空限制,而借助现代通讯技术跨越时间和空间在供需双方之间实现商品的交易和转让。如远隔重洋的联机检索,使得信息市场的概念真正超越了“场所”的狭隘范围,而具有交流的含义。信息商品可通过电脑、电报、电话、传真等各载体快速传递,有的是在短时间内完成它们的交易;而不像物质商品那样,必须经过复杂而又庞大的运输条件才能实现。信息借助文献存储,可供不同时代的人使用。

5.具有不断更新的特点

信息商品的生产不是重复生产,而是要不断地研究和生产新的信息商品,因此,不存在批量化与复制性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情况则相反,一件信息商品可以被众多的消费者依次消费,而生产者可以依次将同一信息商品出卖给众多的消费者,但到了一定程度就没有再买,而要购买新的。这是由于信息商品在市场中交换的次数是有限的,其交换次数的有限性受多种因素制约,诸如信息商品的新颖性、适应性、区域性,以及服务质量等。其中新颖性最为重要,当某个信息商品失去新颖性时,其交换次数就会显著下降,直至终止,这时就要生产新的信息商品。信息商品的非批量化与非重复性,就使得信息市场具有一种不断更新的特点。

6.由卖方市场逐步向买方市场转化

一般情况下,卖方市场多有供不应求的现象,买方市场则多是供大于求的局面。在社会信息化与信息商品化初期,信息商品供应量少而需求量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价格高低均由卖方决定。如今,在信息市场上信息用户对信息商品的选择较之其他物质市场对物质商品的选择要强烈得多,内容也要丰富得多。对于物质商品,人们主要的要求是价廉物美,而信息用户面对大量的可供选择的信息,就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先进性、适应性、准确性和经济性、因为这些因素是信息商品价值高低的决定因素。伴随信息产业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信息供给量呈更快增长之势,这给买方在选择物美价廉的信息商品的服务中以更大余地。

二、信息产品的销售策略

依据信息产品的市场特点,在进行产品交易时就要高度重视市场的注意力效应、高的技术成本而形成的产品锁定效应、信息技术支持的大规模定制效应、由产品的可分性而形成的差别价格效应,以及网络正反馈带来的产品市场的马太效应。

1.善于用“锁定”来建立用户基础

①在对用户进行安装基础的投入时,首先要预见到整个锁定周期,而后在整个锁定周期内对每种类型的潜在用户的盈利性进行评估,要知道用户是有价值的资产,用户的价值等于用户的转移成本加上你基于产品质量和成本的竞争优势;其次要积极采取各种策略争夺新的用户,必须明白早期的用户基础投入是锁定收益回报的源泉,在吸引用户的时候一定要给以明确的承诺;再次要想办法吸引高转移成本的用户和有市场影响力的用户,用户的转移成本越高、用户的知名度越大,则在锁定周期内获取收益就越大。②当用户进入了自己的安装基础后,还必须对自己和用户的关系进行规划,在为用户提供价值的同时引诱用户更加依赖于自己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包括提供各种增加价值的信息服务以加深对用户的关系,同时也让用户投资于自己的技术,以此来提高他们的转移成本进而忠诚于自己的产品。③充分利用自己的安装基础向用户销售与安装基础互补的产品,同时向别的销售者销售接入自己用户基础的机会,另外还通过差别性定价和提高搜索成本,共同来使自己的安装基础达到价值的最大化。

2.注重网络的正反馈以形成规模效应

通过核心技术和一些专用性资源(如强大的销售团体)的掌握锁定了用户的消费途径,形成正反馈,使强者更强并最终导致强者对市场的通吃。当前信息市场中的正反馈以一种新的、更强烈的形式出现,它基于市场需求方,而不仅仅是供应方,供应方规模经济和需求方规模经济结合起来,使正反馈作用异常强大,形成的市场垄断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想成为市场的冒尖儿或市场的垄断主取决于两种力量的平衡,即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超强的规模经济。因此,厂商在推出一种新技术时,必须考虑如何才能让网络效应起帮助作用,如何才能尽量压缩总转移成本建立一个新用户网络,强调兼容的渐进策略和强调卓越的革命性策略。

3.重视产品的捆绑式销售和差别性定价

捆绑给用户带来的吸引力一方面表现在由于捆绑产品的价格通常比分开的组件价格之和低;另一方面表现在销售商可以利用捆绑向用户介绍新产品,通过新产品的成功推广来形成该新产品对用户的新的锁定,同时用户也可以通过捆绑的新产品的使用来提前获取自己的新的效用价值。传统市场中推行的差别性定价主要是依据买卖中的交易对象、成交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条件和取货地点等不同,而给予买方不同的价格优惠。而在信息市场中所推行的差别性定价更注重于个人对产品的内容的不同取舍、产品的不同版本和特殊群体的考虑(如学生)来采取不同的定价。在信息市场中对信息产品能实行差别性定价主要是由于信息内容具有可分性、信息产品的快速更替性和信息技术的锁定特点,使得产品容易按照用户的需求作不同的整合。

4.发挥注意力效应并实施面向用户的直接定制

在信息经济时代,网络迅速普及,由于网络的作用使注意力问题得到空前的重视,尤其是对于在市场从事产品销售的工作者来说几乎就把市场经济看作注意力经济。面向用户的直接定制是信息市场的销售趋势。不论是发挥注意力效应还是实施面向用户的定制都需要做到:①以用户为中心,一切围绕着用户的需求进行研发、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②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尤其对于面向用户的定制来说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是基础;③培养高效的企业运行机制,通过运用企业内联网、企业间外联网使生产部门、供应部门、销售部门以及用户建立最快的路径连接,形成之间的协同控制以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④加强市场环境的建设,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制度环境、人文环境,同时也要有良好的信用环境、金融环境和产业环境等。

参考文献:

[1]卡尔·夏皮罗哈尔·瓦里安,2000:《信息规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孟广均:1998:《信息资源管理导论》,科学出版社

[3]戴尔:1999:《戴尔战略》,上海远东出版社

交易市场论文篇(8)

营销学家科特勒认为,品牌(Brand)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者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识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品牌的要点是销售者向购买者长期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服务,一个品牌能表达六层含义:产品的特性;产品的利益;产品提供者的价值观;一定的文化特征;一定的个性;指明购买者或使用者。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品牌是包含商标在内的一系列传递产品特性、利益、顾客所接受的价值观、文化特征、顾客所喜欢的个性等设计和活动的总和。品牌包括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orporateIdentitySystem,CIS)与整体化营销传播活动,或者说,它包括了影响与创造识别企业与产品的一切因素。品牌是企业在与市场的长期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独特性质,市场对企业的认同、信任和接受程度是品牌价值的基础。

目前,理论界对房地产品牌这一概念的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解释。套用一般品牌定义,房地产品牌是指用以识别某个房地产企业提品的名称、术语、符号、设计及其组合,以之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相区别。这里所指的房地产产品,不仅限于住宅、商业物业、写字楼等有形产品,也包括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等无形产品。房地产品牌的核心是房地产企业向顾客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承诺。

房地产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品牌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根据形式的差异及所有者的不同,通常将房地产品牌分为:产品品牌(或项目品牌)、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三者有区别也有联系:房地产企业总是通过提品与服务,形成自己的信誉和品牌;服务品牌、企业品牌是产品品牌的延伸,产品品牌的影响力会受到物业所处地域的限制,而服务品牌和企业品牌打破了地域空间的制约;强有力的企业品牌,又往往成为产品品牌、服务品牌的内在保障。因此,房地产品牌价值的形成与提升,是三者不断融合、协调发展的过程。

交易成本与品牌功能

(一)交易成本

科斯(1937)认为,传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只包括了生产和运输成本,而忽略了为交易而搜寻、谈判、签约、履约的成本,这些成本统称为交易成本,它们占用了很大份额的经济资源。

交易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其产生原因众说纷纭。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交易成本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与经验的差异,这种差异造成信息不对称,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得不付出成本加以弥补;事件的不确定性,事情发生具有多种可能性,难以事前对交易费用进行精确计算;资源的稀缺性和私人利益的存在,这使交易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转移风险,由此产生交易成本。

(二)信息不对称市场中的补偿工具

斯蒂格勒(1961)在其著作《信息经济学》中指出,信息就像其他商品一样,有自己的成本,获取信息是要付出代价的。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绝大多数的交易成本是由买方承担的,这就使得买方有降低所承担交易费用的要求,实现的途径就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产品信息。对于卖方而言,告知买方的有效产品信息即是主动承担部分交易成本,卖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和重复购买。

让渡价值理论认为,顾客将从为其提供最高价值的企业那里购买产品。这意味着企业既可以从产品、服务方面来提高顾客享受的总价值,也可以从减少顾客在购买或使用产品时所投入的货币、时间、精力来提高顾客享受的总价值(见图1)。这些货币、时间、精力就是顾客为了获得决策信息而不得不投入的成本,通常称之为信息成本。

品牌作为重要的营销工具,它包含有产品品质及产品提供者的多重信息,而这些信息是顾客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的,并且品牌影响经过反复强化能够形成消费习惯。周云等认为,品牌通过释义信息替代交易成本,减少了交易风险,增加了消费者剩余,或增加了消费者让渡价值,于是,品牌作为经营要素参与了经营活动的循环过程。

(一)房地产品牌与土地市场

土地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最具增值潜力和最容易被政府控制的稀缺资源。在我国城市经营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经营要素,许多地方政府甚至将土地经营作为城市经营的唯一形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强势品牌彰显其在资金、技术、开发经验及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优势,自然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增加以优惠条件获取土地使用权机会,这也体现了交易成本分摊的公平性。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中,甚至置国家相关规定于不顾,对强势品牌企业采取“零地价”政策,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品牌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低成本扩张中的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品牌与商品房市场

在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对商品房的隐蔽工程质量、房价走势、真实销售情况、前期物业管理水平、开发商信誉等重要信息知之甚少,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信息不对称情况尤为突出。购房者为了购得理想的商品房,就必须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搜索成本,从而降低顾客让渡价值。这对于提供优质产品的开发企业而言,并非好事,为了让购房者了解更多的信息而不得不花费高昂的广告宣传费用,并拉长销售周期。

房地产品牌投入的前提是企业是注重长远利益的,那么,这种由品牌而还原出来的信息就是可信的,任何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都会降低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评价,从而有损企业的长远利益。基于这样的认识,购房者倾向于接受房地产品牌所传达的有关特定房屋质量及服务水平的信息。于是,有可能通过品牌营销减少信息不充分对交易的不利影响,降低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好的品牌形象是房地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它能为开发商增加收益。房地产品牌在住宅市场中的作用见图2。

(三)房地产品牌与信贷市场

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是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一种典型现象。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非对称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信贷配给仍然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存在。银行(放款人)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因此,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因此,在贷前、贷中和贷后,银行要分别付出了筛选、监督、审查等交易成本。虽然在经济转轨时期,银企之间信贷交易的不确定性较大,银行有发放担保贷款的偏好。但也应注意到,房地产品牌的信息传递功能对银行而言,等于是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主动向银行交纳自己的筛选成本。而且,房地产企业贷中、贷后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能使长期、大量的品牌投入变为“沉没成本”,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约成本。这使得银行降低监督和审查成本成为可能。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贷款审批程序的简化和时间的节约,意味着融资成本的降低。

(四)房地产品牌与建筑、建材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以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由于投标过程需要花费承包商、供应商许多时间和不少的人力、财力,所以如果他们认为成功的机会不大,则很少参与投标。房地产企业品牌所传递的信息,可以帮助他们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决定是否参与竞标以及如何进行投标的准备工作。另外,不可忽视品牌与成本优势的关系。除了赚取利润外,提升企业形象常常也是承包商与供应商参与工程投标的动机。为了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承包商与供应商倾向于主动降低利润指标以增加与强势品牌房地产企业的合作机会,并且此类房地产企业的建设规模通常较大,这也为承包商、供应商带来规模效益。

交易市场论文篇(9)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其本质特性的反映。

1.资金疏通性。我们知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之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使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衰减。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着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2.信用双重性。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它向银行的贷款,银行在放款后它作为贷款方将来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第二重信用关系。因此,从信用关系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信用双重性。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但这种虚拟供求却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被放大,获取更大收益;相反,如果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逆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则被逆向放大,蒙受更大损失。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4.可调控性。信用交易机制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决定了这一交易机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然而信用交易的成立,必须以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前提。保证金通常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marsm)和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marg㈩两种,前者由金融管理当局根据社会货币松紧状况规定和调整,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后者由证券交易所和经纪商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和调整。这就为管理者控制风险,实现货币政策和市场稳定目标提供了可调控的工具。因此,从宏观管理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又具有可调控性。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市场效应:

1.流动性效应。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之一。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格的形成,必须以相当数量的交易量作保证,仅靠市场内的实际交易量,市场有时难以激活。引入信用交易的虚拟供求,使投资者能够超出自身实力进行大量的交易,以维持足够的交易量活跃市场,维持证券价格运动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2.市场缓冲效应。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3.对冲避险效应。“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4.机构盈利效应。毫无疑问,信用交易机制扩大了市场交易量,增加了证券商的佣金收入;同时信用交易机制复杂,需要证券商提供更多的服务,也为证券商开辟了增加服务收入的渠道。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融资交易须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投资者以现金作为担保,证券金融机构可对其适当运用获取利差收入;证券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用于抵押的证券也可进一步进行操作,融券或出借以获取收益。当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机构再融资时,银行机构也可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二、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就有学者提出这一主张(韩志国,1994),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实行银行业和证券分业管理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受到阻塞。近两年来,这两个市场之间的“防火墙”开始松动,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间拆借市场融资和进行股票抵押贷款,银行资金通过这种有限的通道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但事实上因通道狭窄受到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冷淡。同时,金融管理高层人士(戴相龙,2000)也曾提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建立短期融资公司沟通两个市场通道的设想,但这一设想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近来。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问题在理论界和证券界又开始引起关注。在今年4月举行的“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高级论坛”上,证券管理高层人士又提出要“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渠道”(尚福林,2003),“允许组建证券融资公司”(周正庆,2003),而这正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一直排斥信用交易机制,原因似乎主要在于:一是理论界对这一机制的内在机理、基本功能、市场效应及其所蕴含的风险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风险的一面,而它所具有的功能和效应却受到人们的漠视。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人们对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尤为敏感和担忧,自然也就一直难以被管理当局所接受。很显然,对信用交易机制不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而一味地排斥,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机制残缺,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市场效应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及其监管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这一机制的可行性和制度架构作初步探讨。

三、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与国外的监管经验

如上所述,信用交易因其所具有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在给投资者可能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它所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视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风险是可以识别的,也是可以控制的。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

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体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可能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信用交易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二是信用风险。这是指交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对信用交易如果失控,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更容易操纵市场,甚至与证券商联手操纵,可能会引发市场巨幅震荡,损害投资者利益。这恐怕也是我国目前仍排斥信用交易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交易机制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从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二)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

由于信用交易是一种蕴藏着较大风险的交易机制,一些国家对这一机制也是毁誉参半。尽管如此,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易机制,并在市场运作中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扬长避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通常采用以下做法:(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最为典型。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美国对信用交易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中,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蒙受了重大损失。为防止历史重演,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七条中规定美联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并授权美联储制定了下、U、G、X等条例,对信用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作了规范。(2)调整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韩国从197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3次;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3)规定信用限额。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日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96,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一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垫头贷款最高限额为5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4)限制卖空行为。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子1938年公布了×10A-1、×10A-2、×10A-3等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tick-testrules)。(5)实行抵押制度。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三)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反过来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可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制平台。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管理当局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四、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与证券市场其他交易机制一样,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基本成熟和具有相当规模的条件下,适应市场需要而自然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笔者认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而具有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1.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吸引居民储蓄流入证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比年初增加5894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定期储蓄存款比去年初增加3877亿元,活期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017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将使风险集中到银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激活证券市场,使资金分流出来,可促使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结构。实际上。从居民储蓄存款的走势可以发现,居民储蓄与证券市场走势具有相关性。前几年证券市场行情趋旺时,居民储蓄存款呈下降趋势;近年来证券市场行情陷入持续低迷,人们投资股市就显得比较谨慎,居民储蓄存款持续增长,即使央行进行了第八次降息,储蓄存款仍然得到人们的高度认可。可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分流居民储蓄就显得尤为突出。

2.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拓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除居民储蓄存款外,我国的社会资金也相当充足。根据有关机构测算,今年内可入市的潜在社会资金估计在2400亿元左右。目前。这些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贷款等两种方式为券商融资,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二是社会资金(包括三类企业资金、保险机构资金、GFII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证券市场。从目前运作状况看,尽管管理层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但因资金通道狭窄,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需要,降低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为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宽了资金通道,可提高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

3.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微观结构。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在1987年美国大股灾之后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核心是说明在既定的市场微观结构下,金融资产的定价过程及其结果,从而揭示市场微观结构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狭义的是指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广义的是指市场各种交易制度的总称,包括价格发现机制、买空卖空机制、清算交割机制和信息传播机制等诸方面。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处于残缺状态,只有现货交易,排斥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也被取消,这种单向结构在现实生活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只有做多而没有做空机制,缺乏避险工具。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将做空机制导入市场,改变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残缺状况,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4.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遏制“透支”交易,规范市场行为。事实上,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简而言之,就是资金方为投资者“透支”,其中以券商利用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最为普遍。从程序上比较,我国证券交易中存在的“透支”行为与国外大体相似。一般而言,“透支”双方签定一个协议,规定“透支”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平仓规则等。目前券商的“透支”行为是被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了不少由于“透支”给券商带来巨额损失的事件。但由于竞争的驱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券商对投资者的“透支”屡难禁止。引入用交易机制,“开正门,堵暗道”,将有效地化解券商“透支”带来的信用风险。

(二)可能性分析

1.信用交易机制特有的功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理论前提。如前所述,信用交易机制具有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两个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我国政府控制证券市场冷热的基本手段一是依靠控制企业上市的节奏,二是依靠控制由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的流动通道。可以说完全隔离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或不加限制地允许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自由地出入,都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前者会导致证券市场因后备资金不足而萎缩;后者又会因为货币市场资金规模过大导致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恰当的做法只能是在进一步疏通其他资金流通管道的同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疏通与调控功能。

2.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运作空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有可供选择。流动性好的优质证券作为抵押物等基本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虽然还处于发展初期,但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3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326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1215家,B股上市公司111家)。A股总市值41860亿元,流通总市值13000亿元;上市封闭式基金54家,总市值643亿元国债现货上市品种35只,总市值3584亿元;可转换债券11只,总市值也达到120亿元。投资者开户近7000万个。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规模和已有的证券品种,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市场运作空间。

3.我国证券市场机构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证券公司126家,总资产5700亿元,营业网点2900多个。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投资基金71只,基金规模132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较有实力,有一定信誉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不仅经营规模较大,而且在多年来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这就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

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交易设施如委托报价系统、清算交割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已趋完善,这也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基础条件。

五、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探讨

从一些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运作实践和经验看,一个较完整的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理设置证券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体系和确立严格的监管框架。

(一)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

1.证券金融机构设置的两种模式。证券金融机构是将证券商和投资者联系起来,以证券商和投资者为融资融券主体,提供证券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证券金融中介机构,是信用交易机制运作的核心。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外证券市场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集中授信模式,即只存在一个制度化的,集中的、统一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可通过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行为,对流出和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量进行调控。日、韩和我国的台湾属于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分散授信模式,即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由大量的经纪商办理,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统一集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融资机构主要是各个经纪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2.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宜采用分散授权模式。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应确立为何种模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直接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在全国设立一家或几家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部信用导入的桥梁,专司直接对证券商授信,然后由证券商向投资者直接授信(万国华,2003);二是主张先期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建立过渡性的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过渡到分散授信模式(席迎春,2002);三是(陈晓舜,2000)主张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认为采用集中授信模式,设立专门的证券融资机构,使得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融资融券链条过长,降低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笔者赞成第三种主张,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还因为:(1)我国证券市场虽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可以利用后发优势,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没有必要非得先搞个“过渡”不可。所谓“条件成熟”是个模糊概念,我国证券市场“条件”何时“成熟”、达到何种程度为“成熟”都难以把握,所谓“条件”也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2)实际上,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看,信用交易机制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手段。而不是等到成熟之后再引入。日本证券市场1949年重新开张,195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韩国证券市场1956年建立,197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我国台湾证券市场1953年正式形成,1974年也开始了信用交易。可见信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运作机理的内在要求。(3)我国证券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与国外证券商相比还较弱,但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如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植进一步充实实力,是可以承担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选择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证券公司,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可以从银行贷款和向同业拆借,但自身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没有雄厚的实力是难以胜任的。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实力都还不是很强。可选择相对比较强的证券公司予以扶植,如发行金融债券、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扩充实力。二是必须为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采用先在某一地区试点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开即“由点到面”的办法,要根据市场的履盖面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同时设立一家或几家融资融券营业机构。三是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和较强的自律意识。对于内部管理混乱,或在过去的经营中有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证券公司,应排除在入选范围之外,使入选的证券公司保持很好的社会信誉。

(二)制定信用交易规则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信用交易运作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容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国债折算率以85g6为宜,股票的折算率以60%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6.抵押证券存管。其关键在于: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

(三)确定信用交易监管框架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目前的主要难点是法律障碍。《证券法》尚未将信用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首先必须适时修改《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适度的混业经营。《证券法》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实际上其中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修改已是势在必行。

机构监管结构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关,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确定和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制定证券金融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法规,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机构确立后,再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三是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交易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对信用交易、清算交割等过程进行监管;要根据价格的波动状况确定和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保持市场正常运行;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限,如提高维持保证金比率、降低抵押证券折算率、限制或停止信用交易等。

交易市场论文篇(10)

【内容提要】多数决原则把保护作用与效率融为一体,所以常常被选定为代表机关的最合适的议决规则,它不仅使多数人的意志得到贯彻和执行,同时还意味着对少数人意志和权利的平等尊重和保护。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模式与变异;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类别的多数规则,要看其要求何种程度的效率与保护才能确定。我国表决议案一律由代表机关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这是我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的具体表现,但又存在着值得改进之处。【英文摘要】The principle of decided-by-majority combines protection and effciency a nd is always taken to be the suitable principle in decision-making of repr esenting agencies.The principle enables the will of majority be carried ou t and implemented,and also means that minority’s will and rights are res pected and protected.This decided-by-majority rule has some changed patter ns and deviations.What forms of majority rules a state adopts is decided b y the degrees of protection and efficiency it seeks.The over-half rule in our county’s representing institutes indicates the wide and true particip ation in our democracy and improvement needed. 【论文关键词】民主市场/代表机关/多数决原则/少数人权利/democracy market/representing institute/decided-by-majority/minority’s rights 【正文】 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的假设和交易理论引用到政治实践领域,认为政治过程就是政治市场中的交易过程,参与这一过程的人和参与市场交易过程的人一样,都是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体;国家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是参与政治活动者相互交易的市场。显然,作为近代民主制度最重要标志物的代表机关,为各利益集团和政治家之间的交易和买卖提供了一个合法的物理空间场所,其运作过程综合体现着民主市场的交易规则。 一、民主政治的基石:多数决原则 参与政治市场交易的各方,无论是议员、政治家、政府官员,还是选民、纳税人,他们作为经济人都要对交易中所发生的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衡量,以使成本最小化和效用最大化。由此,公共选择理论指出任何公共决策不存在“公共利益”的根据,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找不到“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的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缔约”过程。(注:周毅之:《对经济合理性论证的政府不经济的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然而,这种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过程不可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交易各方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规则及时成交。因此,代表机关的议事过程有其顶点,即在经过普遍的参与、充分的讨论、认真的审议之后,总是要求在适当的时间内以适当的方式形成一定的决定。这样,议事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立作出决定时所应遵循的规则。 理性的市场交易要求进行数学公式化的精确计算,要求严密周全的簿记方式。同样,在民主政治之下,议事规则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需要参与者中的多大比例的同意才能决定所要处理的问题,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把各政治利益集团的妥协与合作量化成了一种可以通过数理模型运算的交易过程。把复杂多义的社会状况通过数字计算的方法进行形式上的处理,增强了民主市场运作规则的技术合理性,并可以简化认识过程以减少许多摩擦和不确定性,从而及时终结议事过程以避免议事机关把宝贵而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无谓的争论之中。但要求作出决定时的通过率过高或过底可 能都不符合民主的要求,如何选择最后的议决规则以使代表机关既能富有效率地及是作出决定,又能使最后作出的决定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这的确需要高超而富有技巧性的政治斟酌权衡艺术。美国学者科恩为此提出了评价民主社会任何议决规则的两项标准:第一,这一规则的倾向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保护的,使决定不伤害他或对他有利的影响;第二,这一规则的倾向是便于作出决定而且高效地作出决定来实现社会意志的。所以,在评价民主议决规则时,必须权衡其保护作用与效率。(注:[美]科恩著,聂崇信等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5页。) 遗憾的是,这两大标准之间存在着颇为紧张的冲突与对立。代议机关作出决定时所要求的赞成票的百分比愈高,保护作用愈大,民主程度也愈高,但受到不利影响的少数派也就越容易集中所需的票数来阻止多数采取行动、形成决定,从而妨碍效率;如果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决定权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中,则可以避免争论不休或拖延迟误,但多数人就失去了保护,无法限制少数人或独裁者滥用权力,这显然与民主的本义背道而驰。而多数决原则将保护作用与效率融为一体,所以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它把多数人的选择与判断推定为合理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选择与判断,把多数人的利益抉择视为代表着社会的利益,把多数的主张作为占统治地位的主张,使最后作出的决策取决于多数、以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亦即少数服从多数。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兼顾个人意志与人民意志,使民主与效率得以高度和谐。当然,多数未必事事正确,多数的决定也并不必然代表着真理,但多数人的意见之正确的概率,毕竟要高于少数人的意见;而且经多数人同意作出的决定,显然更容易得到贯彻执行。因此,决议的作出、法律的制定总是要尽可能与多数人的意志相一致而与少数人的意志相背离。可以说,多数决原则虽然存在一些缺憾,但在民主历程中,迄今为止还找不出比其有更少缺点的其它可行方式。这一原则已成为议会政治和民主议事规则中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甚至可以说,如果抽掉了“多数裁定”这一基石,整个民主的大厦就会坍塌。 多数决原则不仅是对个人专断的否定,同时它与全体一致通过也是不相容的。(注:参见郭道晖:《中国立法制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4-97页。)从理论上讲,全体一致决定是最为民主的表决方式,这可以保护每一个成员,使他们能够反对有损他们利益的任何决定。但这在政治实践中又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之所以需要作出决定或者形成法律规范,就是因为有人对此持不同的意见;对于所有成员都一致赞成、自愿接受的事项,根本就没有必要用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去强制。其次,片面追求全体一致实际上等于赋予个人或少数人以绝对的权力,他或他们可以通过投出一票或少数几票就可以否定其它绝大多数人的选择、阻挠法律的通过或决议的形成,尤其是在反对者基于其个人特殊的身份、地位、威望而能对他人施加特别影响的情况下,这些少数人或个人更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自己的意志去左右议事的过程和议决的结果,使多数人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从而演变为少数人的寡头政治乃至形成个人独裁的局面。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全体一致决定与个人专制并非两种对立的决策规则,其内在实质是完全相同的。再次,全体一致通过要求在全体同意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决定,它追求的是最终达到意见一致,而不是用清点人头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作出决定。这样为了求得每一个参与者的赞成,就不得不反复协商、妥协,这就很容易形成议而不决、议而无决的局面,使社会几乎无法采取任何行动。这对全体成员来说将是难以忍受的负担。当然,也可能为了求得所谓的一致通过,而不得不折衷调和,照顾到方方面面,结果使形成的决定或法律规范含糊不清,甚至无原则地迁就个别人的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全体一致通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民主观,是对民主实质的背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几次大的失误不都是在几乎“全体一致通过”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吗?我们大可不必仅仅凭通过率百分比的高低对比来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与满足,或者以此来显示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民主、高度团结。其实,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不能抹杀共性中的个性,人民代表的人民性使他们在许多根本问题上能够取得共识,并担负着全社会所赋予的共同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共同的目的之下就没有或不可能追求自己所代表的某些特殊利益;代表们在议事过程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并形成多数与少数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利益分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不同的利益选择已成为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多元 利益格局已经形成并正在朝纵深方向发展。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在代表机关的议事活动中反映和体现出来,并由此成为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契机与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人民代表也会由此而获得其本来意义上的性质与身份地位,即真正成为不同利益阶层的代表者。近年来,在我国代表机关的议事活动中,反对票与弃权票已屡见不鲜,全体一致通过的情况已成为历史的陈迹。这是国家政治生活正常化的表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二、对多数的约束:变动的多数和保护少数 多数决原则决不意味着多数会或应当凭一时的冲动或任性而肆意行事。“每个赞成民主的人……以及民主的每一种善意的定义,都包含着约束多数的思想。”(注:Robert A.Dahl,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ro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p.36.)人类的政治实践史一再证明:多数决定并不能永远证明真理,也不能创造真理,多数未必时时、事事都比少数更为正确、合理,多数的权利并不等于多数正确,“一千万人的无知加起来也不等于一点知识”;(注:H.Taine,Origines de la France Contemporaine(1875),Preface.实际上,“整个中世纪以及后来,‘较多的那部分人’的概念从未同‘较优秀的那部分人’的概念分开过。可以说,自洛克之后,多数标准开始以我们今天知道的意义出现,即它是一个摆脱了质量特征的数量标准。”([意]乔.萨托利著,冯克利等译:《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54页。))而且,多数统治仍有产生暴政的危险,即多数人的合法专制。我们不能排除多数权威利用合法的多数进行合法专制的可能性。(注:托克维尔和穆勒曾经都对多数专制所可能带来的精神专制的危险表示了强烈的担忧。托克维尔说:“多数一旦对一个问题作出不可更改的决定,便对这个问题不再进行讨论——为什么——多数对思想的精神影响——民主的共和制不依物质力量进行专制。……它让身体任其自由,而直接压制灵魂。”(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2-294页。)穆勒也说:“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社会集体地统治着组合为社会的分散的个人时……它就是在实践一种比许多政治压迫更为可怕的社会专制。因为……它几乎没有留下逃脱的手段,它更深地侵入生活的各个角落,奴役着灵魂本身。因此,仅仅有针对统治者专制的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有针对占上风的舆论和民情的专制的保护,以防止社会……把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当作行为规则强加于同其看法不同的人……强迫一切人按其方式行事的倾向。”(转引自萨托利前引书,第151页。))理性的分析告诉我们,即使是完全理想的民主体制,也不能保证多数人的意见必然是正确的意见。虽然人们可以希望并相信多数会谨慎而有节制地行事,但多数有能力修改和调整合法性的标准,多数给自己施加的限制也可以随时由它自己予以取消。故而,史匹兹告诫人们不应受这种“自我牺牲、自我克制性的限制的蒙蔽,认识不到多数派事实上有能力控制政府的一切,包括控制立法扫和行政权,以及在必要的时候控制司法权,从而控制政治所及的一切事物。”(注:Elaine Spitz,Majority Rule.Chatham,N.J.:Chathm House Publishers,1984,p.203.)因此,民主发展到今天,其含义已不仅仅是要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坚定不移地遵循多数规则,使多数人的意志得到执行和贯彻,同时还意味着必须对多数派有所约束。多数裁定原则从来都“只是有限制的多数裁定原则的一种简化了的提法,指尊重少数人权利的有约束的多数裁定原则。”(注:Giovanni Sartori,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Chatham,N.J.:Chatham House Publishers,1987,p.221.)在当代社会,对多数的约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多数必须是变动不定的多数;二是对少数人意志和权利的平等尊重和保护。这应该是多数决规则的题中应有主义,因为: 首先,在任何一个健康的民主社会中,都必然会形成一种惯例上的平衡,即多数应当是周期性变动不居的多数,在某一问题上作出决定的多数,不一定就是其它许多问题上作 出决定的多数;这一时期是多数派的成员,另一时期可能就是少数派的成员。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多数是否应当统治,而是何种多数应当统治。”(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著,陈光金译:《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不是多数而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如果一直是稳定不变的持续性多数,就可能形成特定的多数永远统治特定的少数的“多数专制”。显然,真正民主的社会所要求的必然是一种不断变动的多数和少数,亦即多数和少数是相互渗透和不断转化的。在这种情况下,“民主社会中每一个善于为自身利益打算的公民,一定会认识到在多数裁定原则下权力的不稳定性,如果他滥用权力,在另一问题上或另一时期,会给他带来何种后果。”(注:[美]科恩著,聂崇信等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5-76页。)这种情况显然一定会使多数克制自己在掌握权力时压制别人的倾向,并懂得承认和尊重少数的重要性。 其次,少数与多数是相互依存的。少数是多数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少数,就无所谓多数;没有少数承认和尊重多数的权利,多数亦不复存在。因此,从有多数存在的那一刻起,少数便有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自其本身的定义言之,多数预先假定着少数的存在。因此,多数的权利,即包含着少数存在的权利。……如果任何少数被排除于创立法律程序之外,虽然这种排除也是为多数所决定,那不仅是反乎多数的原则,而且也是反乎民主政治的。”(注:[美]汉斯·凯尔逊著,雷崧生译:《法律与国家》,台湾正中书局1976年版,第354页。)所以,在议事过程中,少数不仅应该有服从多数的义务,而且更应该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为多数所承认、尊重的权利;如果没有一种使少数能够直抒胸臆、免除畏惧的环境和气氛,就不会有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的原动力。而且,代表机关在审议问题时出现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观点,这是民主的表现也是正常的现象,少数并不意味着错误,既使少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正确,也不应该否认他们的存在,因为,如果程序参加者完全缺乏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就会使讨论变的钝滞、问题的不同方面无法充分展示,从而影响决定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第三、从多数决原则的具体运作来看,虽然最后作出的决策要以多数人的意志为转移,少数只能放弃或保留自己的主张而按多数的意志采取行动,但这必须以议事程序中对少数的平等保护为前提的,他们与多数在程序上应当有同样的权利和均等的机会而不能被排除在议事过程之外。这表现在:在讨论、审议议案时,少数同样有自由地表示自己的意见和态度、阐明其理由的权利;其意见、观点和主张同样应受到重视并记录在卷,提供给人民选择和判断;少数并且有权批评、说服多数,以赢得多数的支持并有成为多数的机会;表决时,多数票和少数票的数目都应明确宣布,以尊重少数的表决权;表决结果取决于赞成人数与反对人数之比,不能仅以一方赞成的态度而定夺。因此,少数同样参与了整个决策过程,并充分行使了作为平等一员而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他们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多数的绝对任性和对少数人意志与利益的漠视与压制,并有助于把少数派所拥有的那部分道理也吸纳进来,特别是在有着激烈的、势均力敌的权力斗争的情况下,往往为了争得少数的支持而必须接受少数的意见。这时少数人的意志可以有效地影响乃至左右多数人的意志,从而使最后形成的决定渗入了少数派的意志,成为多数与少数合意的产物。 对少数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民主国家的基本信念。在这一信念之下,忠诚的反对派观念得到承认,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受到宪法的坚决保护,政治信仰的冲突以及影响甚至决定着这些信仰的利益的冲突被视为正常的政治秩序的一部分。 三、多数决原则的各种类型 多数决原则已经成为代表机关议事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定律,然而,“多数”一词的意义并不确定,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问题,往往对“多数”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占有多大比例,始可称为多数?一般而言,多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半数”(majority),即简单多数或普通多数(半数加一的多数)。但有时也可能指一群内最多的一部分,而不论是否超过半数,即相对多数或比较多数(Plurality)。比较多数规则允许整体中明显的少数作出决议。相比之下,普通多数能保护更多成员的利益,但效率则较低。就某些特殊问题而言,普通多数所保护的范围可能还不够大,于是就要求2/3、3/4、4/5的赞 成票方可作出决定,这就是特别多数。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如修改宪法,采用特别多数规则是完全必要的,因为,特别重大的问题需要特别多数的支持,才是郑重的、可行的。 其次,是什么范围的多数?也就是表决的计票标准问题。总的来看,世界各国代表机关对议案的表决主要有三种计票标准: 1.多数为“出席且参加表决人数”(number present and Voting)的多数。出席而不参加表决(如弃权或投白票)的不计算在内。如出席会议的有50人,其中10人弃权,40人参加正反两方的投票,按普通多数规则,则法案获得21票赞成即可通过。这种计算方法被称为“出席表决比例例”。这种计票方式不将弃权票计算在内,可能会出现“一人赞成、无人反对、余者弃权”,致使议案获得通过的不正常局面。 2.多数为“全体出席且参加表决人数”(quorum-the numbers present)的多数。即以全体出席人员为计票基准,而不问其参加表决与否。如同是50人出席,10人弃权,40人参加正反两方投票,按普通多数规则,议案需要26张赞成票始能通过。这种计票方式被称为“出席会议比例制。” 无论是出席且参加表决的多数,还是全体出席人员的多数,如果不对出席人数作最低要求的话,都有可能造成在大批成员缺席的情况下,代表机关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不一定代表全体成员中的多数,甚至少数人就可以作出决定。为减少这种危险,规定开会的法定人数便是必要的。所谓法定人数,就是议事机关举行会议时,所必须达到的最低限度的出席人数;达不到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时,便不能采取正式行动。开会的法定人数通常是全体议员的过半数,如美国宪法规定,每院议员的过半数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意大利宪法规定,如出席的议员未超过半数,每一院或议会之决议无效。也有的国家规定少于半数,如日本国会两院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议员总数的1/3。当然,到会的议员是否达到了法定人数,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为人们所关注,只是在需要确切地统计表决结果时,才可能有议员要求议长清点出席者的数目。由于不足法定人数便不能表决,因此,有时议员提出这一要求只是为了阻止表决的进行。 在我国,根据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绝大多数地方的议事规则也都要求省人大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常委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3.多数为“全体成员”(entire membership)的多数,而不问是否出席或参加表决。这种计票方法为“全体成员比例制”,它强调代表机关组成人员应尽可能到会并参加表决,否则议案的可决率将大大降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十分灵活而宽泛,有着不同的模式与变异,从具有高度保护作用而缺乏灵活性的特别多数、全体人员比例制,到比较简便但有风险的比较多数、出席表决比例制之间,可以有多种多样的组合。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类别的多数规则,必须看它要求何种程度的效率与保护,以及它能容忍多大程度的低效率与风险才能确定。许多国家一般并不单纯地采用一种计票方式,而往往根据议案的性质和重要性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票方式。在表决某些重要问题,尤其是在表决宪法修正案时,一般都以全体成员为计票标准,而且要求全体成员的特别多数同意才能通过。这体现了把宪法提升到神圣不可侵犯地位的价值理念。如我国宪法的修改得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日本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人数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显然,采用全体成员的特别多数规则具有很大的保护作用,只有在国家的根本法不会被轻率地修改、不会在得不到绝大多数人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被修改,人民的安全和利益才能得到比较切实的保障。但是,很显然只有对于不需要过多地修改的议案、而且修改时速度与效率均非主要考虑因素,甚至无须考虑时,这种规则的存在和适用才有正当性。在多数情况下,人们更愿意在对合法投票者的法定最低人数作出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使用普通多数规则。因为它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人阻碍整体采取行动。比较多数规则难以达到前一目的,而特殊多数规则则难以达到后一目的。“对于一项法案的通过而言,任何要求超过简单多数的规则都将允许一个少数阻止多数提出的行动。”(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济克著,陈充金 译:《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阻止采取行动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采取行动的权力同样重要,拥有这种权力的少数可以阻止代表机关作出重大的决策,迫使社会处于停滞状态。“实际上,维持事物的原状就等于少数派统治。”(注:布坎南前引书第285页。当然,采取行动的权力与阻止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之间存在着重大区别,例如,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代表着把外部成本强加给他人的权利与防止被人强加外部成本的权力之间的差异。”)因此,普通多数规则显示出独一无二的优点,从而在大多数民主社会中被认为是最简单、最公平、也最可行的规则。(注:[美]科恩著,聂崇信等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9-73页。)所以,在许多国家,在表决普通议案时,往往要求只需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出席者中的简单多数赞成便可通过。如日本宪法规定,两议院议事,除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决定。德国基本法也规定,除另外规定的外,联邦议院的决议必须以投票的过半数表决。 四、我国表决制度中的计票基准问题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表决议案,除宪法修正案外,一律由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种计票方式对于保证所通过的议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的具体表现。但是,这种表决方式也存在问题。突出表现在,这种计票方式使缺席者、出席会议但弃权者无法体现出其本来意义。弃权是表决者在表决时表示自己态度的一种方式,或者是因为对所要决定的问题不了解,或者是因为对所要决定的问题不感兴趣,因此,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保持中立、沉默,听凭别人去作出决定,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应该受到尊重。未出席会议者或是无法行使表决权,或是自愿放弃表决权。但无论是弃权还是缺席,这些人的态度不一定就是反对,而如果以全体人员为计票标准,凡不是赞成票,其余的反对票、弃权票、缺席者,实际上都成了反对票。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155名组成人员,因此,表决时,不管有多少弃权者、缺席者,都必须有78张赞成票才能获得通过。假如有120人出席会议,77人赞成,23人反对,20人弃权,法案便不能通过。显然这是少数人否决了多数人的意志。这不仅不符合民主的要求,也不见得符合弃权者的本意。一个典型实例是: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表决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125人出席会议,表决结果是赞成77票,反对6票,弃权42票。这样,这一法案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我们很难找出6票否决77票的合理根据。显然,只有以出席人员为计票基准,同时把弃权票排除在计票范围之外,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投票结果,也才是合理的。因为表决的目的就是了解赞成者和反对者的多少,以赞成与反对之比来决定议案能否通过。当然,把弃权者和缺席者不计算在内,可能会出现少数或个别议员作出决定的情形。如美国某州议会在一次表决某一法案时,只有一人赞成,其余人都不表示反对。于是主席宣布:“一人赞成,无人反对,赞成者占多数,本案通过。”后来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判决说:会议记录证明,出席人员已过半数,无人有异议,会议是合法的。至于只一人赞成,其余均弃权,这些弃权票应等于未出席,此时这位赞成的一人为绝对多数,法案应予通过。(注:参见郭道晖:《中国立法制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9-100页。)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应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提高会议的出席率,另一方面要尽量使投票者表示明确的态度,以防止投票率过低对民主的损害。前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我们前边所说的对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规定而加以解决;对于第二方面的问题同样可可以规定弃权者达到一定比例,如1/6、1/5,表决无效。当然要减少弃权票和提高出席率的根本途径在于增加表决议案的透明度,减少投票者的盲目性,使表决者对议决事项有真正的了解;同时,要增强议事活动的公开性,如代表是否出席和如何投票,都时刻处于选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想必他们一定会尽心尽力地去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的。 有人可能会担心,在我国,由于代表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和会议的公开性有限,没有形成对代表或委员的直接监督,而且代表和委员大多是兼职的,有的还年老多病,影响到会,致使人大会议的缺席率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出席人数为计票基准,可能导致人大通过议案的民主性大大降低。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并非那么严重。因为我国对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比其它国家有更高的要求,即人大会议不是一般的过半数,而是全体代表的2/3以上;虽然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是过半数,但从实际情况看,对出席会议有严格的要求,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第5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第8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许多地方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义务。代表法也明确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在这样严格的纪律约束之下,出席率一般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因此,以出席人员作为计票基准,不会对民主有多大损害。当然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问题,仍应以全体成员为计票基准。如修改宪法,仍应强调以全体代表的特别多数通过;但对于其它普通议案,在保证出席率和降低弃权率的前提下,则可以由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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