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53

树木调查报告

树木调查报告篇(1)

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摸清我市林木种质资源本底,对加强我市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木种质资源是遗传多样性的载体,是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的重要物质基础,不仅关系到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且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查清我市林木种质资源(包括珍稀濒危树种资源)、主要栽培树种(品种)种质资源、古树名木、引进树种(品种)种质资源,还将为我市林木种质资源的保存、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市现在和将来林木遗传改良提供科学服务。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野生林木种质资源。指在我市自然分布、以原生群落存在和生长的树种,包括珍稀濒危树种。调查内容包括:种类、地理分布、单株或群体信息、生长情况等。

(二)主要栽培树种(品种)种质资源。指用材林、生态防护林、经济林和观赏树木及花卉(木本)等树种(品种)种质资源。调查内容包括:种质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空间分布以及生长情况。

(三)古树名木。指具有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具有特殊文化历史纪念意义的名木,以及人类活动密集区内树体胸径大于100cm的大树等。调查内容包括:古树名木资源的类型、分布、数量及生长情况。

(四)引进树种(品种)种质资源。指在自然分布区以外(省外、国外)引进的本市没有的树种(品种)种质资源,已经适应当地环境条件,正常生长发育并获得相应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调查内容包括:引种树种(品种)产地、引种时间、驯化方法、栽植立地条件、生长发育情况、用途、繁殖方法等。

三、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审批备案。

(二)收集资料。各市(区)责成专人收集本辖区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本辖区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林业区划资料、果树花卉及古树名木等单项类种质资源调查资料、树木或有关植物的考察报告、林木引种情况、良种基地建设、地方志、树木志、植物志等。

(三)培训人员。各市(区)组织对调查技术负责人员和调查队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全面理解技术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掌握调查方法和野外工作方法。

(四)外业调查。林木种质资源调查遍及全市山、滩、村庄各个角落,要把这些资源准确查清,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细致工作。要深入发动群众,忆查当地林木种质资源,同时组织召开各种座谈会,了解当地林木种质资源概况。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方法,初定调查线路,在做好材料准备、调查工具准备和安全防护准备后,科学安排,进入实地调查。所有树种都要按要求拍摄影像,采集制作标本。

(五)内业整理。外业结束后,各市(区)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后报市林业局,调查资料由市林业局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要退回进行补充调查。市林业局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全市统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编制调查工作报告和报表,上报省林业局。

(六)督导检查。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严肃性,督导检查工作贯穿于全市种质资源调查工作全过程。调查工作启动后,各市(区)要进行阶段性自查,市林业局将全面检查各市(区)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时间安排

(一)2011年9月

1.制定《市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方案》。

2.做好全市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调查的意义、任务和要求。

3.各市(区)建立林木种质资源调查队伍,制定本市(区)具体调查方案,报市林业局审核备案。

4.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培训。

(二)2011年9月—11月

1.开展外业调查工作,重点抓住秋季果期这个季节。

2.进行必要的内业整理。对一些调查任务量大的地区或山系,为避免遗漏和重复,可进行阶段性简要内业整理。

3.开展专业指导。市林业局将到各市(区)检查指导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各市(区)也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本市(区)面上工作进行巡查督导。

(三)2011年12月—2012年4月

1.开展内业整理工作。对已开展的外业调查情况全面整理,掌握各市(区)调查工作进展。

2.做好继续调查和补充调查准备工作。

(四)2012年5—11月

1.继续调查和补充调查工作。全面完成外业调查工作以及必要的补充调查。

2.内业整理。各市(区)对本辖区的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编制调查工作报告。

(五)2012年12月—2013年12月

1.市(区)汇总。各市(区)编制完成调查工作报告和报表,上报市林业局。

2.检查验收。所有工作结束后,编写调查成果报告之前,市林业局组织对各市(区)调查工作进行验收。

树木调查报告篇(2)

二、工作责任落实目标

通过落实各单位松材线虫病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监测调查覆盖率达到100%;涉木企事业单位全部登记备案;异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复检率100%;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封锁扑灭的疫情防控工作目标。

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

(一)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工作任务

1、疫情调查。每年分别于春、秋两季对辖区内疫情寄主林分开展调查,对枯黄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并分析原因,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

2、疫情监测。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地块要落实到具体人头,监测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同时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发动群众参与。

3、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对辖区内松木及其制品加工、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经营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经营的品种、数量、计划调运情况等相关信息。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工作每年年初开展1次。

4、松木及其制品复检告知。对辖区内交通、运输、电力、电信、矿业、部队、医疗、科研等部门和机构送达松木及其制品调入复检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存根报森防检疫站。松木及其制品复检告知工作每年年初开展1次。

5、异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排查。对辖区内运输、加工、经营、使用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查清异地调入的松树绿化树、电缆盘、光缆盘、托盘、坑木、木质包装箱等松木及其制品来源,登记数量、原产地、生产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异地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工作每半年展1次。

6、相关情况报告。按照《省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及林业局统一部署,按时上报普查、监测、排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如遇突发或紧急事件,要立即上报。

7、疫情处置。一旦松材线虫病疫情传入本辖区,要立即响应,全力配合乡镇政府或林业局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各项工作。

(二)森防检疫站工作任务

1、负责制定年度疫情防控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对各乡镇、国有林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对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报送的疑似松材线虫病样本开展分离镜检。

3、负责组织开展松木及其制品检疫执法检查工作。

4、负责组织对异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实施复检。

5、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调运松木及其制品行为。

6、负责向林业局和省林草局报送疫情信息及相关材料。

7、负责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三)木材检查站工作任务

负责检查过往的运输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车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凡省外调入的,要登记运输品种、数量、来源、运送目的地等信息,发现异常并采集样本送森防站检验;负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调运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行为进行处理。

(四)森林公安大队工作任务

负责对各林业站、国有林场及其他单位移送的涉及松材线虫病案件立案调查,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负责衔接县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发生疫情时,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封锁和维稳工作。

(五)林业行政稽查大队工作任务

1、负责配合森防检疫站开展检疫检查。

2、负责各类对违法违规调运、加工、经营、使用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行为立案调查。

四、疫情防控工作履责认定

依照本方案上述任务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履责不到位。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市林业局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力,或者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不力的;

(二)疫情监测调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疫情发现不及时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疫情防控相关数据、材料,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的;

(四)发生疫情后,响应迟缓,消极怠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不利的;

(五)涉木企业监管不严,异地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的;

(六)检查执法组织不力,出现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

(七)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形。

五、认定标准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履责不到位,出现疫情发现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严、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及其他相关情形,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追责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督办和追责。

六、督办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督办,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或调查监测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或因未及时开展调查监测、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未能及时发现疫情,责任区内首次发现疫情发生面积不足10公顷或感病株数不足150株的;

(二)发现疫情后行动迟缓,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尚未造成疫情面积增加的;

(三)责任区内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和异地调入的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尚未造成疫情传入的;

(四)年度内出现1例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运输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3天内未上报疫情信息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七、追责标准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县林业局将予以追责,进行通报批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免除行政职务处分,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1、因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内首次发现疫情,累积发生面积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数150株以上的;

2、发现疫情后行动迟缓,应急处置工作不力,造成疫情面积增加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数150株以上的;

3、责任区内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和异地调入的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造成疫情传入的;

3、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产品事件的;

4、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的。

6、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办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八、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

出现履责不到位情况,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追责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林业局将进行督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责,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调离当前岗位、免除行政职务等处分;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九、免责

防控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但因非人为原因导致松材线虫病生态事件发生,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可免于追责。

十、附则

1、本方案所称“疫情发现不及时”,是指乡镇(场)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病死株数)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

2、本方案所谓“疫情处置不力”是指松材线虫病乡镇(场)级发生点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

3、本方案所谓“疫木监管不严”,是指出现违法违规跨乡镇级以上行政区调运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的情形;

4、本方案所称“不按规定报告疫情”,是指超过规定时限报告或者故意少报、多报、瞒报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的情形;

5、本方案所称“病死株数”是指因松材线虫病导致的病死株数;“繁殖材料”包括松属、杉属等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针叶的接穗、种子、苗木、插条等能够进行造林、繁育的材料。

十、防控组织建设

树木调查报告篇(3)

一、调查目的

1、测量被伐林木地块面积。

2、测算被伐林木株数。

3、测算被伐林木蓄积量。

4、检索被伐林木的树种名称。

二、调查依据

1、《海南省森林消耗量调查细则》。

2、《海南省林业调查数表》。

3、《树林学》。

三、调查方法

1、利用卫星定位仪(GPS)对吴晓华、罗锋指认的被伐林木地点进行卫星定位测量,并绘制被伐林木地点位置图及计算被伐面积。

2、在被伐林木地块随机抽取比较有代表性的三个样地,宽度同为5m×25m。分别在三个样地里采取逐株清点办法,测算被伐林木株数。经计算,得出被伐林木的全部株数。

3、在三个样地里,分别采用全林伐桩实测办法,利用数学回归方法,建立数学模型,推算出所有被伐林木胸径。对D胸≥5cm的,查《海南省林业调查数表》,得出被伐林木的单株蓄积,累计样地里被伐林木的蓄积。经计算,得出被伐林木地块的全部蓄积。

4、根据被伐林木遗留的枝桠、叶子等,查阅《树木学》,检索出被伐林木的树种名称。

四、调查结果

1、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329亩。

2、被伐林木株数为:10533株。

3、被伐林木蓄积量为: 252.63m3。

4、被伐林木的树种名称为:三角枫、厚皮木等杂木。

附件:1、番雅村委会公益林24小班林木被毁位置图

树木调查报告篇(4)

为了有效预防松材线虫病在我市的发生,全面查清我市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分布及危害情况,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遏制松材线虫病的发生、蔓延,减少损失,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和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松材线虫病防控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115号)及《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琼林[2009] 170号)精神,我农委在10月5-30日组织以检疫站及林业工作站人员为主的普查队伍开展了松树的普查,普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普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队伍,开展普查工作

为提高调查质量,我农委组织了以森林植物检疫站、林业工作站为主的专业调查队伍,对各镇及有关单位种植松树林木开展普查。

二、普查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种植的松树林木,普查重点是:曾发生拟松材线虫病的和庆镇及处在风景旅游区、且松林面积较大连片集中的和庆镇、兰洋镇和南丰镇,以及松木产品的经营的单位。

三、普查做法

我市组织以检疫站为主的专业普查队伍,对全市辖区范围内的松林,以及松木储存点、加工厂、码头、港口等场所进行全面的普查,并向经营者、群众咨询近年来松树的生长及经营管理情况。采取踏查和详查相结合的方法,如踏查发现有松树枯死或可疑的病症,要求采取进一步的详查,查明分布地点、树种、面积、枯死株数、天牛危害情况,认真做好调查记录、标本采集及照片拍摄,并填写有关图表及汇总上报等。

四、普查结果

经过普查,我市松树种植面积为5519亩,主要分布在南丰镇、兰洋镇、和庆镇一带。普查结果表明,到目前为止,我市还没有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详见《儋州市松材线虫病普查统计表》)

树木调查报告篇(5)

2、通过落实各村级属地管理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确保达到调查监测覆盖率100%。

二、主要任务

1、按照防控要求,每年春、秋两季对辖区内松材线虫寄主林分进行调查。对枯黄、濒死、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及时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分离镜检。

2、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每个应施调查地块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管控监测无漏点。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3、按照《县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方案》统一部署,按时上报普查、监测、排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一旦松材线虫病疫情传入,立即响应,全力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各项工作。

三、责任落实

1、乡政府

负责宣传品等相关物资的采购,运输车辆调度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整体防治、防控工作的资金预算、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发生疫情时,确保疫情防控除治工作中的计划烧除工作有序进行;做好出现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的封锁和维稳等其他应急工作的落实。做好整体工作过程中出现先进人物和事迹的通报与宣传。

2、各村、屯

负责本辖区的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松林(包括红松、樟子松、油松、赤松、长白松、落叶松、云杉、冷杉等)的监测调查,确保调查人员落实到地块,调查林分无遗漏。按时开展调查,春季为4月份~6月份,秋季为8月份~10月份。在非专项调查期,要每月至少一次巡查,观察寄主松林生长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乡政府及林业站。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协助当地林业部门做好登记并进行全面监控。发生疫情时严禁出现违规、违法跨村级以上行政区调运松木制品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立即阻止并上报。

3、林业部门

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相关数据的提供,及各村屯调查、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对调查结果汇总、上报,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做好采伐病虫害木的指标申请,对除治作业质量和防治后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全面登记备案,对异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进行复检,严厉打击、遏制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案件。

四.责任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能够通过采取措施进行弥补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5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75株以上,10公顷以下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下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时家店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督办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责任认定标准及追责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免除行政职务处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上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造成疫情有扩散危险或疫情扩散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跨乡乡级行政区域调运疫木情形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树木调查报告篇(6)

一、调查时间:

2012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15日。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各地有林地中的所有林木和树种,调查其有无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特别是松树上的马尾松毛虫、松墨天牛、松材线虫病,柏树上的蜀柏毒蛾,竹林中的竹蝗和竹螟,新造林中的鼠兔以及其它在当地发生量大、危害程度重的病虫物种。

三、调查方法:

采用设立临时样地的形式,每200至500亩林地中找出具有代表性的地块设样地一个,在样地中随机抽查样株10至20株;在进入林区调查途中,沿途随机设立线路调查点若干个,随机抽查线路点中林木10株。调查其树枝叶上、树梢丛中、树干木质部内、树皮裂缝中有无害虫取食危害,单株害虫数量有多少头,按病虫物种名称,将调查所得数据按表格中各因子要求,填入“林业有害生物样地调查表”和“林业有害生物线路点调查表”中。并按表中要求分别进行虫口总量、受害株数、受害株率、虫口密度等的汇总统计。

树木调查报告篇(7)

2、乱收滥运木材行为;

3、损坏、破坏树木行为;

4、其它直接或间接损毁、破坏林木资源行为。

二、实施办法

1、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护林公约,设立保护林木资源宣传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林木资源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同滥砍盗伐和其它破坏林木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

2、林木资源管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把林木管护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党委书记对辖区内森林管护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是林木管护的具体责任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林业部门是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创林木管护的良好环境。

3、各村民委员会和林权所有者,是林木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各村要成立林木管护领导组织,支部书记(村长)既是第一责任人,也要具体抓,要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护林组织体系,成立以治保主任任队长,村民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村民小组长和林权所有者为成员的村级护林队,日夜巡护。真正做到自己的事自己管,自家的树自家看。同时,各乡镇要把林木管护工作纳入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村(组)干部工资、奖金挂钩。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辖区内树木全年累计丢失10立方米以上,要追究村支部书记(村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免去村支部书记职务。

4、森林公安队伍要切实履行查处、打击滥砍盗伐行为的神圣职责,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大对滥砍盗伐案件的查处力度。无论是群众举报,还是上级督办的案件,做到接一件,查一件,结一件。特别是对团伙盗伐和林权所有者滥伐案件,要严厉查处和打击。对构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绝不姑息迁就,降格处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案件侦破不力,徇私枉法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具体办案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涉林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否则,将对森林公安各单位主要领导实行工作问责。年内涉林案件发案率不减,打击不力,林木资源破坏严重,滥伐盗伐势头扼制不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对事涉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进行调整。

5、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木材加工厂的管理,严肃木材加工厂的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不具备规定标准的坚决不批。要对木材加工厂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管,进出木材实行登记、打检木号印制度,无检木号印的木材一律视为非法收购木材。对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的加工企业要严厉打击,查封和取缔,从根本上堵塞非法木材销售渠道。

6、县木材检查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接到举报和发现非法运输木材的,按照法律规定,要及时盘查处理,坚决堵住非法运输这个关键环节。

7、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要分片包保,落实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做到信息接收,报告及时、准确,调查、处理到位。对案件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以及徇私枉法,充当不法分子保护伞者,要对站长及责任人给予严厉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够成刑事案件隐瞒不报,避重就轻的,对责任人按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处理。

8、各国营场(圃)要加强本辖区林木管护工作,场长(主任)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护林队员分片包保,制定严格的林木管护工作责任制,与管护者签订管护合同,并与工资、奖金挂钩。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国营场(圃)的林木管护工作定期实地检查,发现滥砍盗伐严重、管护不力的,要追究场长(主任)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免职或给予撤职处分。由于护林员管护不力,导致林木资源破坏严重的,要调离护林队伍;对、的护林人员,要开除林业队伍。

9、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大队要切实肩负起督查、督办涉林案件的行政执法检查的职能。对案件查处不力或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追究责任,够立案的要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10、要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深入发动群众,广辟情报信息来源。各乡镇、村要设林木管护工作情报员,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同时对举报人给予重奖和保护。

11、要严肃森林案件上报纪律。各乡镇、各林业站、村民委员会和林权所有者,在涉林案件发生第一时间内,要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立刻赶赴案发现场,立案侦查。对有案不及时报告、接警不立即出警的,要根据情节,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树木调查报告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水务、农业、交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古树名木分级、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分级规定:凡树龄在5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至499年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100至299年的,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档并统一编号。

第三章古树名木管理

第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公共绿地养护业主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和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因迁址、拆迁、土地征用等引起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变更的,原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责任变更手续。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等;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与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保护区内原来有建筑物的,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及其它设施必须在保护区外。

(三)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死亡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日常管理与保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冠名权。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二级保护的古树每2年1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移植、采伐古树名木的,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古树名木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等异常情况及古树名木死亡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剥损树皮、攀树折枝、挖根摘果;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三)在树上刻划、敲钉、张贴、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四)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管线、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废渣等垃圾,运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挖掘、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树木调查报告篇(9)

松枯死木是松褐天牛繁殖的温床,松褐天牛又是松材线虫病的传播媒介,枯死松树若不及时清理,极易造成松木各种病虫害,也给松材线虫病的传播蔓延带来隐患。认真开展松枯死木清理工作,坚持预防与清除并重,实行防治与造林相结合,可以提前切断松褐天牛的自然传播途径,有效遏制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把灾害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

本次松枯死木清理实施范围包括中塘溪以南、桥下镇小京岙村以东、瓯江以北、黄田41省道以西山场。根据松枯死木发生面积、分布情况和松褐天牛传播规律,将其划分为清理区、控制区和预防区。

1.清理区:包括江北街道罗浮村、花岙村、龙桥村、白水村、朱岙村和黄田街道千石村、万寿村、池头村、黄田岙村等山场。

2.控制区:黄田街道黄田岙村至埭上村,江北街道朱岙村至安丰村等山场为控制区。

3.预防区:清理区和控制区以外南城街道、桥下镇山场为预防区。

(二)技术要求

枯死松树的清理参照《省松材线虫病山场除治技术规范(试行)》组织实施。

1.所有枯死松树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出现的被压木、风倒木、衰弱木,都必须在2012年3月底前清理完毕,做到松枯死木清理率100%。

2.实施清理松枯死木时,要求所有伐桩高度低于5厘米,不残留直径大于1厘米的松树枝桠,树桩喷药,再用塑料膜包扎后覆土掩埋。

3.清理后的树木、枝桠就地烧毁或清理下山集中到指定地点及时烧毁。

(三)分类指导

1.清理区。

(1)松枯死木清理。按行政区域分为江北和黄田两片,由江北街道和黄田街道安排专业清理队伍负责具体的采伐、烧毁、树桩处理和清理采伐迹地等工作。

(2)综合防治。

①加强监测。加强松褐天牛的监测和松林生长情况的观察,及时掌握枯死松树信息。

②营林措施。2012年1至3月,由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枯死松树清理后留下的空地进行规划设计,营造阔叶树,调整林相结构。

③药物防治。在2012年5月上旬松褐天牛羽化初期,喷施噻虫啉灭杀松褐天牛,到6月上旬松褐天牛羽化盛期再开展一次防治。

④诱杀天牛。2012年4月下旬至9月,设置天牛诱捕器,诱杀松褐天牛成虫,降低天牛虫口密度。

2.控制区。

(1)严密监测、及时清理。由江北街道和黄田街道安排巡查队伍对2个控制区山场进行定期巡查,严密监测控制区内松树生长情况。发现枯死松树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和县林业局,经现场调查后及时清理烧毁。

(2)科学造林,封山育林。在控制区内进行封山育林,保护天敌种群,并加强阔叶林抚育管理,保持林地卫生,提高森林综合抗病能力。

3.预防区。

由桥下镇和南城街道安排专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枯死松树及时报告当地镇(街道)和县林业局,经现场调查后及时清理。

(四)检查验收

1.相关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进行巡逻管理,在清理过程中做到采伐、烧毁、清理和树桩处理等全方位监督管理,并作好台帐记录。县林业局不定期进行抽查监督。

2.清理工作完成后,由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县林业局和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复查小组,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

3.验收方法。主要对山场是否还留有松枯死木、枝桠清理是否干净、树桩是否包扎并覆土、有否使用药物等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清理。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召开由桥下镇、南城街道、江北街道、黄田街道、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等镇(街道)、部门参加的松枯死木清理工作会议,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部署松枯死木清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

有关镇(街道)要建立松枯死木清理领导小组,开展宣传,组织专业清理队伍和巡查队伍,签订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与专业清理(巡查)队伍之间的承包合同,做好政策处理,解决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县林业局负责松枯死木清理的技术指导,并进行相关清理业务知识培训。

(三)经费保障

树木调查报告篇(10)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松材线虫病防治纳入任期目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防治责任,并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协调解决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检疫机构)承担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具体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输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天柱山风景区为依法划定的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具体范围:东起梅城镇,西至水吼镇,北起龙潭乡,南至天柱山镇,面积82.6平方公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天柱山管理委员会在通往天柱山风景区的各个路口设立有关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禁运标志。

潜山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天柱山风景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止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天柱山风景区。

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天柱山风景区。

第七条调运松木及其制品、松木包装材料,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疫:

(一)省内调运的,由调出地森防检疫机构依法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并按照其提出的检疫要求,取得调出地的省级森防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三)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和疫区的松木及其制品、松木包装材料,禁止调往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调往其他地方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同意,并经依法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

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和松木包装材料,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于调入后及时向调入地的县、区森防检疫机构报告,由森防检疫机构进行复检;从非疫区调入的,森防检疫机构应当进行复检或抽检,并将复检结果及处理意见通知调入单位。

第八条各级森防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调入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的复检。对经检疫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的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能够作除害处理的,应要求责任人按照森防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作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由森防检疫机构负责销毁,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的森防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所在地的木材检查站或道路联合检查站;发生大疫情时,可以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调入调出本市的松木及制品、松木包装材料进行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疫木,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条森防检疫机构检疫人员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对车站、港口、仓库、市场和加工、经销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4月和10月,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的木材加工单位及从外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二条建立松材线虫病普查制度。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柱山管理委员会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普查必须严格按照检疫法规和普查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普查中新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和除治工作,并逐级上报;普查中发现可疑样品,应当及时报请市森防检疫机构复检。新疫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结论性鉴定后确定。

第十三条建立松材线虫病监测制度。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柱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专业监测队伍,在松林重点分布区、风景名胜区、交通沿线、厂矿周边、集镇周围、发生区边缘等重点监测区,开展常年定点监测。

第十四条建立发现枯死松树报告制度。乡(镇)、村、组集体山场和群众自留山、责任山发现枯死松树,经营者或发现者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林业站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苗圃发现枯死松树的,报告所在县、区森防检疫机构。对可疑枯死松树,在查明原因后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建立枯死松树清理制度。对松材线虫病普查和平时发现的枯死松树、经镜检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枯死松树,属于乡(镇)、村、组集体山场和群众自留山、责任山上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督促经营者在接通知后7月内予以清理;属国有林场、苗圃山场的,由国有林场、苗圃负责清理。

第十六条建立限期拔除疫点制度。对新发生的疫点,要做到当年发现,当年内基本拔除,三年内彻底拔除。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的投入,不断加强和完善与松材线虫病防治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松材线虫病的防治能力。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应当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在疫点拔除中,措施有力,疫情没有扩散至其他乡级以上行政辖区,当年内疫点基本拔除的(致死木在万分之三以下);

(二)与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相邻的县、区5年没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

(三)森防检疫机构(含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在防治松材线虫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非林业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为防止疫情蔓延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检疫机构按《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调往重点预防区的;

(二)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出未经检疫合格的松木类材料及其制品,或将特大疫情发生区内的松木类材料及其制品调入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

(三)应当主动报检的单位和个人在调入应施检疫的松木类材料及其制品时,未能及时向当地森防检疫机构报检,导致疫情扩散的;

(四)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持无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导致疫情扩散的。

第二十条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在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责任目标,或者不能及时发现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发现时发生面积已达1000亩以上或小班病死率达10%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森防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是指有松材线虫病发生、尚未拔除疫点的地区。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报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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