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厂规章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43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农村和海岛,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并将屠宰管理和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引导其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养猪场、养猪合作社联合实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化战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七条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省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省设置规划。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开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省设置规划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关闭。予以关闭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其与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区、畜牧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的标准与要求。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和消毒设施,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及检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省设置规划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照一个屠宰场所一证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设置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其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合理,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十四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待宰圈、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

(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消毒工具;

(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五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人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申请人应当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屠宰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运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应当附有生猪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实行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时申报检疫制度。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屠宰。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中片猪肉还须加盖检验合格验讫章。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和场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对其屠宰、加工、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上加盖专用章,以方便识别。

第二十二条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予以召回。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收取屠宰加工费,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张贴明示。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生猪所有者、销售者收取费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并不得违反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并贴附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不得采购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生猪产品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程操作,保证肉品卫生,防止肉品污染。鼓励对猪内脏以及分割的生猪产品实行包装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及销售病害、注水、变质、有毒等不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八条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车,持有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其中运输片鲜肉的,必须有吊挂设备;有温度要求的,必须使用相应的冷藏或者保温运输设备。

第二十九条鼓励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和统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供应区域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不得跨限定区域销售。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为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对跨设区的市流通的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具体备案办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至(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予许可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依法不应予以许可的事项,予以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一定区域内生猪私宰情况严重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动物的屠宰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实行或者试点定点屠宰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2)

引言

伴随着我国轻重工业的快速发展,钢结构房屋特别是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厂房以其自重轻、抗震性能好、施工进度快在轻重工业厂区应用最为广泛。

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厂房依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以下简称《门规》)主要是指单跨或多跨,具有轻质屋盖、轻质外墙或砖砌外墙,无桥式吊车或起重量小于等于20t的A1~A5工作级别的桥式吊车、不大于3t悬挂式起重机的单层钢结构厂房。

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厂房设计过程

依据笔者设计经验,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厂房设计过程如下:

依据工艺等专业提资条件和天车条件确定厂房跨度,跨度尺寸尽量符合建筑模数,有时由于场地等因素的限制,不能按照以上模数取值,轻钢厂房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柱距尺寸尽量符合建筑模数,有时因其它因素也可以灵活布置;按有无天车条件及厂房内部净空的要求来确定厂房的檐口高度;按照当地的降雨情况等因素确定厂房屋面的坡度,一般取值1/8~1/20;还有根据地域或工艺等专业要求确定屋面、墙面的维护材料。

设计荷载的取值:

(1)、屋面荷载依据维护材料、当地的气候条件、屋面的积灰情况等确定屋面恒活荷载的取值。一般彩钢板维护时取恒荷载标准值为:0.3kN/m2,活荷载标准值按《门规》可取0.5kN/m2,当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m2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取为0.3 kN/m2;当厂房是多跨或高低跨计算雪荷载时,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6.2章节选取积雪分布系数;当积灰荷载、屋面活荷载、雪荷载同时存在时应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4.4.3条和《门规》3.2.5条合理取值;

(2)、吊车荷载,对有吊车的轻钢厂房应计算作用在排架牛腿上的竖向荷载和横向水平荷载,此荷载可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5章节计算。

(3)、风荷载,主要是风荷载标准值、风荷载体型系数、风压高度变化系数的取值。此荷载可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和《门规》相关章节进行取值。

(4)其它荷载,依据笔者的设计经验主要有屋面梁悬挂吊车荷载,屋面梁通风天窗荷载、柱侧管道支架荷载等荷载。屋面梁悬挂吊车荷载可分恒、活荷载加载在悬挂吊车作用屋面梁处;屋面梁通风天窗荷载可分恒、活、凤荷载作用于天窗与屋面梁节点处;柱侧管道支架荷载可分恒、活荷载作用在柱侧支架与柱节点处。

3、刚架构件的设计:

(1)依据《门规》4.1.4条厂房柱脚可设计为铰接或刚接。柱脚铰接时柱依据结构的受力情况可设计为变截面柱,变截面柱使柱外侧平齐,柱的定位轴线可按柱下端(较小端)中心;柱脚刚接时应将柱做成等截面柱,柱的定位轴线应根据上柱的高度、吊车边缘到上柱内边缘的距离确定,此时轴线会不在柱截面中心线处。

(2)构件材料的选择.,经常选择的是Q235和Q345.。当稳定控制时,宜使用Q235;强度起控制作用时,可选择Q345。依据《钢结构设计规范》3.3章节,对选用Q235钢,有些部位不能应用沸腾钢,对于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构件应依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适当选取B、C、D类钢材。

(3)柱截面按长细比估算. 通常按50<λ<150, 一般取值在80左右。柱与梁设计为刚接,梁的截面可依据受力包罗图分段设计,当为单跨且中间无柱时,一般依据跨度按0.25~0.50~0.25来对称划分截面,将两端0.25部分取变截面,中间0.50部分取等截面,这样设计可以充分发挥梁截面的受力性能,减少钢材用量,降低工程造价;梁截面高度一般在跨度的1/20~1/50之间选择,翼缘宽度根据梁间侧向支撑的间距按l/b限值确定时,可避免钢梁的整体稳定的复杂计算,这种设计方法较简单,确定了截面高度和翼缘宽度后,其板件厚度可按规范中局部稳定的构造规定估算;梁截面选取时尽量做到“高腹薄壁”;有时为加快工程进度也可选取成型钢材。

(4)梁柱截面的验算包括强度、稳定性、刚度三方面。对钢柱一般均为压弯剪构件,钢梁起控制作用的为弯剪力,相关验算按照《门规》和《钢结构设计规范》等规范相关章节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柱的平面外计算长度可依据《钢结构设计规范》5.3.7条取值,梁的平面外计算长度可依据隅撑的间距取值。

当验算截面不能满足时,加大截面应该分两种情况: (1) 强度不满足时,通常加大截面的板件厚度,抗弯不满足加大翼缘厚度,抗剪不满足加大腹板厚度(腹板抗剪,翼缘抗弯)。(2) 变形超限,通常加大截面的高度,因为截面特性与截面高度是n次方的关系,加大截面厚度会很不经济。

(5)刚架节点连接,主要有梁柱节点、梁梁节点、牛腿节点、柱脚节点设计。梁柱节点、梁梁节点连接中通常采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相关计算参见《门规》和《钢结构设计规范》等规范相关章节;牛腿节点主要受弯剪力,设计时应利用腹板抗剪,翼缘抗弯,通常牛腿上下翼缘与柱采用焊透的V形对接焊缝,也可以采用角焊缝,此时角焊缝的大小应根据牛腿翼缘传来的水平力F=M/H计算,腹板采用的角焊缝大小由剪力V确定;柱脚节点应依据刚接和铰接形式进行设计,相关设计参见《门规》和《钢结构设计规范》等相关章节,此时因钢结构自重较轻,依据《钢结构设计规范》8.4.13条,一般情况下均需设置抗剪键。

参考文献:

[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中国计划出版社

[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中国计划出版社

[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9-2001(2006年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作者简介:

王彬 ,出生年月:1980.0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省市县):河南省郑州市,学历:本科,职称: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工民建结构设计,从事的工作:工民建结构设计。

轩兴华,出生年月:1980.11,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省市县):江苏省无锡市,学历:本科,职称:无,研究方向:工民建结构设计,从事的工作:工民建结构设计。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3)

引言

成套设备,是指生产工艺功能联系紧密又跟其他设备相对独立的一组设备,通常由一家供货商成套提供。对于功能相对独立、或工艺相对特殊的流程或设备,经常采用设备成套的方式执行。在成套设备中,自控专业相关的费用比例一般不高,但自控专业的工作直接影响工艺流程的操作性能。为了保证成套设备厂家的设计能够满足装置对成套设备的控制要求,实现成套设备控制系统与装置控制系统的匹配与对接,在成套设备技术谈判过程中自控专业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工艺专业完善对成套设备厂家的要求。

1 成套设备分类

成套设备无明确的分类原则,从规模上可分为大、中、小三类成套设备。但仅从规模上分类不能很好的区分不同成套设备在技术谈判中的特点。文章将成套设备分为三类。

A类:大型设备。如大型压缩机组、挤压机组等成套设备。

此类成套设备的特点如下:设备规模大、配套仪表多、工艺流程及仪表配置较固定、厂家文件也相对较固定。因为设备规模大、配套多,这类成套设备厂家配置有专门的自控专业设计人员。但根据设备自身的特点,这类厂家的自控设计人员虽然有能力按照项目组对文件体系及格式的要求去执行,但厂家还是坚持自己的文件体系及格式,只是在仪表位号、接线箱号、盘柜号等内容上去按照项目要求修改。

B类:较主工艺流程相对独立,又比较专业的工艺流程。如氢气制备、HCL制备、PP装置尾气回收单元、污水处理场的臭气处理单元、含盐废水处理装置的蒸发单元等。

此类成套设备厂家往往面向不同行业,石化、医药、水处理等行业,只要有需求他们都会去参与。这类成套设备厂家的工艺流程虽也相对固定,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输入条件、不同的输出要求而作相应的调整。这类成套设备厂家配置的自控设计人员也有能力按照项目组对文件体系及格式的要求去执行,而且相对的容易接受项目的要求。但因为这些成套设备厂家面向的行业用户不同、对应行业的设计院设计习惯不同、对应的文件要求也不同,导致厂家的自控设计人员对项目的文件体系以及文件内容深度的要求理解上会出现很多偏差,需要在后期成套设备文件评阅阶段不断的磨合。

C类:小型专业设备。如小型加药系统、水处理行业中的膜过滤装置、浆料类介质输送使用的螺旋输送设备、污水处理场小型污泥脱水机等设备。

此类成套设备相对简单,自控设备的配置也相对固定,因此厂家自控人员的配置相对较弱,或者基本没有而由工艺人员或者电气专业人员兼职。对于这类成套设备厂家,若是要求修改或者调整自控设备,厂家一般不太愿意,需要在成套设备技术谈判时当面明确。

2 自控专业在成套设备谈判中的工作内容

自控专业在成套设备谈判中主要参与把控的工作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仪表供货范围核对。协助工艺专业在成套设备的仪表供货范围的划分上给出合理建议。

(2)控制方式确认。根据项目总体规定和成套设备的特点,与成套设备厂家确认控制系统配置方式。

(3)仪表选型的确认。根据项目工程规定及成套设备装置特点讨论具体仪表的选型,提出修改意见。

(4)工程规定的执行方法确认。成套设备自控设计执行阶段,除依据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外,很大程度上的约束是来自项目工程规定,在成套设备技术谈判过程中应当就项目工程规定中的重点关注项与厂家自控设计人员进行沟通,避免后期详细设计阶段有争议。

(5)确认成套设备厂家应提交的文件清单、文件格式等要求。

(6)根据成套设备的特点及装置的特点与成套设备厂家划分工程施工分界。

3 自控专业在成套设备技术谈判中的工作方式及内容探讨

3.1 仪表供货范围核对

一般的理解这部分内容应该是工艺专业确认,但仪表专业最好能提前参与,与工艺及时沟通并根据项目自控系统的配置给出建议。如压缩机的防喘振阀一般是在工艺管线上,有的项目会由让项目组去采购,但这部分阀门与机组的联系过于紧密,从性能保证方面考虑,还是由压缩机厂家供货较为妥当。再如PP装置400单元的风送系统与包装料仓上的料位有联锁关系,但包装料仓属于另外一个成套设备厂家供货。考虑到仪表安装及设备内件的加工,包装料仓上的料位开关还是建议由包装料仓厂家供货。

3.2 控制方式确认

对于文章第二部分提到的A类和B类成套设备,可自带控制系统,也可以全部信号接入装置的控制系统(对于专业的压缩机控制系统、机组振动监测系统还是建议保留,只将的辅助流程部分的信号接入装置控制系统)。这时就需要根据项目的工程规定确认如何执行。工程规定中若无明确要求,一般采用厂家自带的控制系统。而对于工程规定要求成套设备信号接入装置控制系统的,就需要与成套设备厂家确认都有哪些信号能进装置控制系统,而哪些信号必须接入专用的控制系统。不管哪种情况都应与成套设备厂家确认成套设备的自控系统配置架构,并将装置的控制系统配置情况(过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向厂家人员作说明。根据项目工程规定的要求和成套设备的实际情况,在技术谈判过程中确认各控制系统间的界面、接口方式(是硬接线、还是通讯线)。对于C类成套,一般不带控制系统,信号都接入装置的控制系统。

3.3 仪表选型的确认

在成套设备技术谈判时,厂家的工艺流程已确认,配套仪表的选型也已明确。仪表选型中的一些关键项目可以和厂家当面核对、确认,如仪表防爆形式、仪表信号类型、仪表过程接口类型、仪表电气接口类型、仪表供电形式及电压等级等。举例说明:某装置配套的添加剂系统部分仪表安装在粉尘防爆区内,但厂家使用的防爆形式为气体防爆,需要更改;又如某煤化工装置明确规定阀位反馈信号使用NAMUR信号,而成套设备厂家常规配置为开关量信号,也需要厂家修改;再如某项目,成套设备厂家供货的蒸发器上温度仪表过程接口一直为1"法兰连接,但项目为了简化备品备件的管理要求温度仪表过程连接尺寸统一为1.5"法兰连接,这时不光是要修改仪表的过程接口尺寸,连厂家的设备图纸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3.4 工程规定的执行方法确认

目前执行的项目工程规定都较多,动辄十几个。其中有些是必须执行的,有些则可变通。若全部附到合同里面,则需要成套设备的自控人员花费大量的人工时去学习、消化,在学习过程中还容易产生理解偏差。因此,应在成套设备技术谈判过程中和厂家自控设计人员深入讨论,根据成套设备特点适当删减用不到的工程规定,或者明确列出需要注意的点。对于文章第二部分提到的C类成套设备,因规模小,可以直接在谈判过程中就将要求明确。

3.5 确认成套设备厂家应提交的文件清单和文件格式

表1是通用的成套设备文件提交列表。较为详细,但对文章第二部分提到的A、B、C三类成套设备厂家要求应区分。A类厂家,厂家文件固定,一般也不会修改格式。对于这类厂家在成套设备技术谈判时更多的是了解厂家的文件体系、文件格式,确认厂家的文件深度是否满足项目的要求,对不满足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B类厂家,一般同意按照项目要求的文件体系和文件格式提交成套设备文件。在成套设备技术谈判时就需要花精力与厂家就文件体系、文件格式模板的理解讨论清楚。根据成套设备的特点确认文件提交列表内实际需要的文件。但厂家基本上都不会一次就对文件体系及文件格式、深度理解到位,需要后续成套设备文件评阅阶段再进一步磨合。C类厂家,规模小、信息少,一般是一套图纸走天下。对于这类厂家则在技术谈判过程中直接看他的标准图,提出修改。

3.6 与成套设备厂家划分工程设计、施工界面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4)

一、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对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的通知》要求,我市自2005年7月份开始运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工作。截至20*年年底,我市基本完成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工作。通过此次分级,我市在原有12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基础上压缩合并到1*个。其中三级厂6个,四级厂100个。今年3月份,各县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面完成换证、换牌与换章工作。自20*年4月1日起,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全部启用了*省统一更换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虽然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工作已完成,但从当前形势来看,仍存在以下问题:(1)定点屠宰厂分布过多、过滥、过散;(2)定点屠宰厂尤其是乡镇定点屠宰厂基础条件差、设备设施不完善;(3)定点屠宰厂记录不全,如静养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4)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设施简陋,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不完备;(5)部分定点屠宰厂规模小,屠宰量低,造成屠宰厂更新改造发展后劲不足。

今年六月份以来省联合暗访组对我市个别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几次进行了暗访。通过暗访,省联合暗访组对我市提出以下问题:小型定点屠宰厂卫生状况差,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过低。检查的几个屠宰厂中,有的污水污物没有及时彻底打扫,

有的缺乏冲淋设施,环境恶劣,苍蝇乱飞。小型屠宰厂普遍缺少规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的没有无害化处理记录,病死猪、病害肉的去向可疑,存在很大隐患。

国务院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自今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针对我市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条例》有关规定,有必要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尤其是乡镇定点屠宰厂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提高。

二、整顿原则及目标

(一)压缩全市定点屠宰厂数量。

这次整顿以“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整合资源、招标竞争、强化规模、加强监督”为宗旨,以满足8万左右人口猪肉消费,辐射150平方公里区域设置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为原则。在我市现有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基础上进行压缩整合,最终达到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总量在62家以下,使我市生猪屠宰的屠宰水平和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屠宰厂布局更加合理,屠宰能力进一步增强,生猪肉品品质明显提高。

按照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已经制定出我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表,按照县域及人口情况进行了初步分配(附表)。这次生猪定点屠宰厂布局打破县域界限,以*市为整体进行划分,凡定点屠宰厂能够辐射到的区域,不再重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以确保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

各县市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统筹兼顾,按确定的数量,做好新的屠宰网点设置规划方案,并向市局征求意见,取得市局的认可。凡新建或迁址的定点屠宰场,要经市局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考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以免影响验收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对所有定点屠宰厂进行全面整顿提高。

凡是列入规划的定点屠宰厂,特别是乡镇定点场,要按照四级标准进行整顿提高,缺什么补什么,彻底改变“一口锅,一把刀,一间房”的落后面貌。规划内的乡镇定点屠宰厂凡是不达标的,一律不发证章和标志牌。原定的三级定点屠宰厂要按照三级标准进行整改,并创造条件向二级厂迈进。

各县(市)在这次整顿中,除按省政府食品安全整治月精神要求,必须立即关闭的27个厂点外,仍未被列入规划内的生猪屠宰厂,不要再进行整改性经济投资,生猪屠宰加工活动可延伸到整治工作结束。届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证、章、标志牌,停止屠宰加工活动,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所有定点屠宰场厂,都要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和管理程序从事屠宰加工,落实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墙以进行公示公开,使屠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大力提倡和鼓励开展自营业务。所有定点屠宰厂除给客户代宰外,都要开展自营业务,有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在本辖区域内开展肉品批发、配送和熟食加工业务,以提高屠宰场的发展后劲。

三、整顿时间:

20*年10月7日~20*年4月30日。

四、整顿步骤:

此次生猪定点屠宰场整顿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年10月7日?11月7日)关闭不合格定点厂。

按照省政府要求,立即关闭不符合条件和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第一批压减任务为27家(见附表),各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按期完成压减任务。

第二阶段:(20*年11月8日?30日)自查和规划阶段。

各县市要按照这次方案的原则及要求,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定点屠宰场进行全方位自查,对每个定点屠宰厂做出具体的整顿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本区域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期间,市局将召开现场观摩会,以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开展。

第三阶段:(20*年12月1日?20*年3月31日)集中整改。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摸清底数,确定重点,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在该阶段,凡整改或新建厂点必须完成自身的整改任务,由县(市)商务部门进行初步现场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请市商务部门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经全面验收合格的,可办理定点屠宰许可证、章、牌的重新换发;未被验收合格的定点厂,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停止屠宰活动。

第四阶段:(20*年4月1日?4月15日)检查验收。

各县(市)商务部门对确定保留的生猪定点厂进行拉练观摩,确保整治效果。由市商务局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每县(市)抽查3个定点屠宰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凡被抽查存在问题的屠宰厂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阶段:(20*年4月16日?4月30日)总结提高。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5)

1 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及内容

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具有技术革新精神的智能型、复合型高端技能人才,实践教学是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经过多年的努力,高职院校己经出现了一批条件较优越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但从全局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职业教育投资主体单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高、学生校外实习组织难度大、效果难以保障、产学研结合难度大等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而迫切的问题。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另一种重要途径。

2 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这几年来,高职院校的办学规模不断增大,这对各高职院校的实验实训场地与设备的要求更高,但受到资金短缺的约束,因此成立了股份制的实训基地,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拔地而起,初具一定规模。由于管理不力,在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管理上,很多学校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各类先进实训设备虽不断购进,但却因管理不力、制度不健全,造成了设备严重损坏,实训环境差,浪费资源、教学监管松散,运行无序等问题,因此,实训基地建成后,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到有章可循。

3 整章建制

各职业院校应该首先成立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资产处、各二级学院、督导室等组成,本着“权、责、考、评”的原则,将制度分为“运行制度、相关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教学评价体系”四大类。

第一类,运行制度。运行制度是校中厂实训基地管理的基本制度,由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这是整个基地管理最重要的一步。另外,学院实训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的相关事宜,共同制订、完善运行制度,具体包括“工作职责”、“工作细则”、“工作流程”、“使用管理规定”、“开放制度”、“考核制度”、“管理办法”、“教学管理制度”、“校中厂实训基地耗材管理制度”、“校中厂实训基地经费管理制度”、“实训基地废弃物处理规定”、“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

第二类,相关人员管理制度。任何一项管理归根结底都是对人的管理,“谁来管,管理谁,怎么管,怎么用,何时用,谁来监督,谁来考核”。相关人员主要包括基地的工作人员和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学校人事处与教务处共同制定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工作人员职责“、“负责人聘任办法”、“负责人工作量计算方法”、“负责人考核办法”、“保管员聘任制度与要求”、“保管员岗位职责”、“保管员考核制度”、“保管员工作量计算办法”、“实训指导教师聘任办法”、“实训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实训指导教师考核办法”,“实训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学生实训守则”、“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条例”、“督导人员职责”、“督导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等。

第三类,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相对一般实训基地而言是比较大的,因此实验实训场地和设备的数量明显较多,满足了实践教学要求。但难点也就是越大越难管理,因此在运行与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难题,如:盲目采购设备,设备闲置现象多,场地脏乱;大型实训设备故障频繁发生,维修不及时,严重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个别实训设备利用率相当低,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一学期或一年只使用一两次,严重浪费资源。针对以上问题,学校资产处制订了“设备采购制度”、“设备验收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与保养规程”、 “设备维修制度”、“设备检查制度”、“设备报废制度”等,专门为仪器设备建立档案,配备了专人管理,实现了基地仪器设备管理的规范化、条理化,做到“一物一卡一人”管理,保障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提高了学习效率。

第四类,教学评价体系。实验实训教学是一个专业性、综合性的教学过程,是教学工作中最丰富最活跃也最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环节,相对而言管理是比较复杂的。因此,为了确保安全、效率与效益,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加强监控,制定符合校情的、科学的、严谨的、规范的教学评价体系,该体系可分为校督导室评价、学生评价、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四个层面。每学期末开展教学评价活动,推动学校加强和改进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进而提高实习质量,为股东创造更多效益。

参考文献:

[1]徐燕兰,陈文开.试析高校实训基地的制度建设[J].广西社会科学,2009.12.

[2]王晓江,罗怀晓,梁熠保,张普礼.高职工科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5.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6)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第四十五条《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7)

在日常生产管理中,我依据公司生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厂自身实际,从任务下达、施工安排、材料管理、过程控制、检查验收、修后服务各个环节严密组织,全力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和生产安全的兑现,半年来组织检修作业车50多台次,全部高质量完成任务。尤其是在今年的大施工中,为了保证施工用车的安全,我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身先士卒,接到抢修任务后,带领本厂职工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抢复了茶坞轨吊传动轴万向节断裂、大西轨吊减振簧断裂等各类作业车故障十余次,保证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如4月22日,大西作业车组赶赴二期进行施工作业,运行途中发现轨吊右前减震弹簧折断,接到修理命令后,在库房没有备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力从别的车上拆下所需部件。4月23日,天降小雨,我又亲自带队赶赴现场,顶着小雨指挥作业,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抢修,故障处理完毕。虽然全体作业人员的身上都湿透了,但保证了车组正点运行,体现了我们的工作价值,我打心眼里由衷的高兴。……

在基础管理方面:

一是加强学习,注重提升自身及全体职工的思想整治及业务技术素质。

在今年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作为一名干部党员,我总是能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及时做好笔记,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我厂学习活动的良好开展,按时完成各阶段学习活动。并结合工作,深入实际,理解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此获得二零零九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的荣誉称号。

在班组学习教育活动中,半年来,传达、贯彻公司、修配厂1、2、3、4号文件及各工种、各岗位职责及各种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全面提升职工整体素质;保持每周的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高质量完成,利用上作业车小修项目的机会,整理出各型号作业车的小修内容、技术要求及工艺规范,全部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另外对新出版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组织全员逐条学习,使全体职工达到对新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的熟练掌握,并应用到生产,为生产服务。

二是贯彻零九年上级工作安排,积极有效开展节支降耗工作。

1、制定出台了本厂能源管理办法及大功率用电设备空调、洗衣机等的使用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节支降耗工作的有效开展。

2、明确了本厂各项能源指标,日常做好卡控,月底进行汇总分析,保证节支降耗的指标顺利完成。

3、缩减成本,自制制动系统试验台。

我厂原有的701型三通阀试验台,由于年代久远,已不能适应新的制动系统试验要求,而买一台新的设备费用昂贵,我经过仔细的分析,觉得利用我厂现成的资源完全可以自制一套试验系统。说干就干,在征得厂部、公司领导的同意后,我就召集技术人员研究技术要领,制定制作实施方案,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我硬是抱着死啃骨头,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通过查阅技术资料,现场对比分析,以及不耻下问,向专家、厂家请教等,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疑难点,经过几次三番的不断修改论证,试验台试制方案终于出台。我们从报废车拆下各主要制动部件,利用角钢焊接固定支架,采购管件,按照图纸进行加工、连接……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而严谨的加工作业,试验台顺利完工。首次操作试验,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仅此一项,节约成本十余万元。

在安全管理方面:

1、及时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各种安全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和“落标明责求发展,节支降耗提效益”“严两纪、反违章、重现场、落标准”回顾警示活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活动等安全专项活动,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2、学习“3.23”、“7.31”、“6.29”等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让安全思想理念深深植根于职工的心目中。以及普及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增进安全法制理念,维护治安综治安全。

3、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制,抓好安全关键,做好安全预想和安全巡查,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并及时排除,实现了作业、人身、交通、设备、消防等项目的全面安全。

在自控性班组建设中,我勇于探索,积极行动,接到上级通知后,立即按上级文件要求,成立了自控性班组建设领导机构,负责自控性班组建设的全面领导工作。制定出本厂《年自控性班组建设活动安排和计划》,对人员分工、建设标准、推进计划作出详细规定,用以规范指导自控性班组建设活动。

按照年初推进计划,一季度的工作在原班组建设的基础上,整章建制,从班组实际出发,修改、规范班组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我厂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有:《轨修厂计算机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食堂设备定检制度》、补充完善了《轨道车修理消防责任区平面图》、《轨修厂消防工作责任分工》。

二季度完成工作有:

1、继续规范管理制度,新制定了《轨修厂能源管理办法》、《轨修厂办公室平面图》、《轨修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防火、防盗及综合治安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提升了管理水平。

2、针对以前车辆检修记录存在格式简单、对单个车辆故障显示不明了等的弊端,我们根据段内作业车的使用和分布情况,按作业车生产厂家、型号,建立了单车检修技术档案,能做到对每一台车的故障显示、分析及车辆动态状况的最直观的了解,简化了管理步骤,进一步提高了生产效率。

3、创建卫生工作标准化模式,大力整治环境,把厂长办公室挪到大办公室旁边,集成为办公区,重新铺设了厨房下水管道,新建厕所、淋浴间,另外加强除草、灭蝇、灭蚊工作,使厂区面貌大大改观。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8)

【 abstract 】 with large tonnage crane in the steel structure plant structure design, how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standard and reasonable choice structure system, ensure the structure design of the reasonable and economy, it is design personnel earnestly solve problems.

【 key words 】 industrial workshop, the door frame,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the structure system

中图分类号:DF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讯速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不断壮大和生产的需要,钢结构因其施工方便、速度快,自重小,开间大和跨度大(可以自由调整)等特点,采用钢结构厂房已是许多企业和甲方的首选。近年来钢结构门式刚架厂房已广泛应用于大吨位、大跨度,工艺复杂的厂房。就我公司而言,近两年来接触较多的有:变压器厂房、造船厂、冶金厂房等。面对此种结构,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和采用合理的规范就相当重要,在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做到最经济。

前几年,一般的工业厂房采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基本都能适用,但是现在一些工程往往会因为工艺,生产需要等原因会超出《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所以如果直接采用《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话,结构用钢量就会大大提高,不尽合理,也不经济;又如果是一味地控制用钢量而在没有理论依据的前担下,采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就可能造成结构安全度的降低,不能“好钢用在刀刃上”。所以此时设计人员就必需要具体工程具体分析,让结构体系合理,使工程造价经济。

基于现阶段的这种情况,我们就要寻找一条将《钢结构设计规范》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钢规》 、《门钢》 )结合起来的设计思路,进行大吨位吊车重型钢结构厂房的轻型化设计,现我们结合一个工程实例加以讨论,以供参考。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某铝业有限公司的冷轧车间,长385米,宽169米,柱距12米,共7跨,分别为(21米+27米*2跨+32米+30米*2跨+24米)共两个屋脊。在E轴处设伸缩缝,将车间分为两个区域,A~D轴为轻钢厂房,每跨设2台5T或2台10吨吊车,E~J轴为重钢区,每跨设40T~100T两台吊车,此车间总建筑面种积为67765.65平方米,为典型的单层钢结构厂房,总高度为21.3米,屋面板采用单层压型钢板,局部设采光带,现重点讨论

(E~J轴)详见(图一)

( 图一) E~J轴为重钢区剖面图

三、控制标准确定

本工程结构布置为开间12米、跨度(32m+30m+30m+24m)的四跨单脊双坡的钢结构厂房,经过对整个工程的分析并结合规范认为可以按照《钢规》控制刚架柱侧移和吊车梁变形,刚架梁和维护结构的变形则偏向按《门钢》控制的基础上可稍加提高。具体如下:

1、40T、50T、100T吊车均超过了《门钢》的适用范围,故在设计主刚架时柱顶位移按《钢规》的要求1/400控制,且用《钢规》控制柱子的高厚比和长细比。

2、虽然吊车吨位较大,但屋面板和墙面板均采用了自重较轻的彩钢板,如按《钢规》的1/400控制,就过于保守;但考虑到吊车吨位较大,如按《门钢》的1/180控制屋面钢梁刚度过小,挠度过大,对整体结构刚度的影响不合理,综合以上二个因素,我们刚架梁挠度按1/250梁跨来控制,既保证安全又有一定经济性的措施。

3、屋面钢梁按《门钢》验算,而钢柱按《钢规》定义计算。

四、钢柱截面形式和结构选型及计算分析

根据柱距、跨度、和吊车吨位情况,此工程都比较大,故中柱(F轴G轴H轴)采用构格式柱子,边柱E轴采用H钢柱,J轴则采用异型柱。梁柱节点形式有3种选择:

第一种:刚架梁柱节点全剖做成铰接(即铰接排架结构)

第二种:刚架梁柱节点全剖做成刚接(即刚接排架结构)

第三种:E-F、H-J跨采用刚结,F-H跨采用铰接

针对上述三种结构体系,我们就具体工程实例进行分析比较。现我们将E~J轴取出来做为计算单元,且钢柱按左风,右风均存在计算比较(这样更具有通用性)

工程荷载情况如下:

抗震设防烈度: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2类场地,

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

荷载取值:

屋面恒载:0.40KN/m2 屋面活载:0.35KN/m2(刚架)

悬挂荷载:0.02KN/m2 0.50KN/m2(檩条)

风载:0.55KN/m2 雪载:0.35KN/m2:

计算软件:软件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PKPM计算软件STS、STPJ(2008版)。

从对比表中可以看出,第二种形式刚架梁柱刚接不但整体性好、应力比和挠度也明显小,还因梁端刚接减小厂房梁截面高度,因而减少了用钢量。其原因一:把梁柱铰接改为刚结以后,钢梁端部就承担了很大一部弯矩,从而减少了梁跨中弯矩,自然应力比也就明显下降。边柱上柱因产生了弯矩应力加大,下柱负弯矩有小幅增加,但正弯矩大大减小,柱子的应力和稳定均有所减小。中柱情况和边柱相情基本相同,但总体是刚结后稳定性增强。原因二:梁柱刚结后,根据结构力学知识可知,两端固接梁的挠度系数1/384)明显小于两端简支梁的挠度系数(5/384),由此可见,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固端梁的刚度是简支梁的5倍。所以相同截面高度情况下挠度自然大大地减小了。因此第一跨如采用铰接的连接方式,跨中挠度会很大,而对第一跨而言,应力比一般很小,往往是挠度起控制作用的,故对这样的工程而验言刚接比铰接更合理。即第二种,第三种连接方式更好一些,至于中间跨是不是也可以采用铰接,大家可以根据具体工程再作选择,如中间跨挠度已较小的话,也可以考虑采用铰接,必尽对连接节点和施工而言较方便一些。

小结:

通过该工程的计算分析,本人认为虽然这三种连接形式都是现在常用的做法,但通过计算分析,我们要选择适合具体工程的连接方式,所以对一个现代工业厂房的钢结构设计,不仅仅要满足其受力安全和使用要求,还应精心比较,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这样不但施工方便,还能将低造价。

【参考文献】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3)《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9)

“思想作风建设深化年”和“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活动,是***公司党委对今年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做出的两个主题安排。怎样把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党员、干部、职工各个层面都能够参与到思想作风建设活动中来,促进广大职工群众观念意识的转变?***公司党委在深刻领会、吃透上级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研究讨论,提出在党员、干部和全体职工中开展“学党章、做表率、比贡献”活动(简称“学、做、比”活动),并以此作为***公司和测录公司今年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基层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总抓手。从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出发,我们在党员队伍中开展以“学党章”为主题的“学、做、比”活动,“学”字是基础,遵守、贯彻、维护才是实践和目标。在干部队伍中开展以“做表率”为主题的“学、做、比”活动,做表率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是在某一方面做表率,而是在经营管理、开拓市场、关心群众、廉洁自律等各个方面做表率。在全体职工中开展以“比贡献”为主题的“学、做、比”活动,就是充分调动每一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每一名职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思路确定之后,我们以***公司党委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在党员、干部和全体职工中开展“学党章、做表率、比贡献“活动的通知》。《通知》对三个不同的层次在活动内容、方法、目标上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要求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开展“学党章、做表率”活动,做到“五比”和“四个在前”,即“比学习、比思想、比工作、比纪律、比业绩”,“急活难活干在前,重点项目抢在前,技术难关攻在前,荣誉好处让在前。”要求全体职工通过开展“比贡献”活动做到“三争”,即争当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模范;争创爱岗敬业和优质服务的标兵;争做闯市场、揽效益的能手。为了使“学、做、比”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我们专门召开了活动启动大会,给大家讲清形势、讲明意义、讲透方法,在日常工作中逢会必讲,使广大职工群众由被动变为主动,由自发变为自觉,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我们还在***公司网站上开辟了专栏,要求各党支部、基层单位按照每个阶段的内容和要求定期汇报和交流活动开展情况,活动领导小组经常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切实保证了“学、做、比”活动深入人心和富有成效。

二、选准结合部位,促进经营发展

对于我们多种经营企业来说,与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程度如何,是思想政治工作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开展“学党章、做表率、比贡献”活动与其他工作如加强管理、开拓市场、安全生产等,目标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公司的发展。我们按照抓生产经营从政治思想入手,做思想政治工作从生产经营出发的方针,始终做到了与生产经营的“三个统一”。

一是活动内容相统一。我们在安排“学、做、比”活动时,主要内容都来自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实践活动,会上一起来讲,运行中一道去抓,步调一致。生产经营搞上去了,“学、做、比”活动的内容也得到了贯彻落实,有效克服了“两张皮”问题。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也普遍反映,结合生产经营开展活动便于操作、得心应手。四月下旬,河口板房厂根据内外部市场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的状况,开展了“大干五十天”会战。他们把党员骨干力量分成两伙,倒排工期,厂领导分工负责,抢晴天、战酷暑,披星戴月,争分夺秒,五月份生产出24栋各种规格的露营房,创出了建厂以来的最高历史纪录;提前一个半月实现了产值过半。

二是实现目标相统一。我们把“学、做、比”活动的实现目标主要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要求性工作目标,一类是对全体职工量化的数字性指标,这些数字指标全部都跟生产经营、技术进步、企业管理紧密挂起钩来。如我们要求包括公司领导在内的机关人员,每月至少深入基层联系点三次以上,至少帮助基层解决两个实际问题,全体四级以上干部每年独力承揽工作量1万元以上,全体职工每半年至少提交一条合理化建议或小改小革方案。通过这些目标的确定和方向的确立,真正实现了开展活动和生产经营的“两不误”、“两促进”。仪器仪表厂党支部上半年把市场开发作为开展“学、做、比”活动的主要任务,由支部委员分别带队进行日照、济南、海南、青海以及东营市和油田等各个市场的开拓。常常是刚从这个地区投标回来,第二天又要赶赴新的单位投标。今年上半年,他们新开辟了5个市场;6月15日,仅青海一个市场就签下了15000套报警器合同,合同收入达300多万元。

三是目标考核相统一。考核与评价是督促各项工作开展的有效手段,我们不仅重视活动的发起和结果,更注重活动全过程的考核、评价和总结。我们对“学、做、比”活动的七个阶段分别制订了完成的目标,每个阶段结束后,活动领导小组逐个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与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工作的考核一并公布,一道兑现。在6月份的整改提高阶段,我们以完成承包经营指标为重点,党员干部带头跑市场回笼资金。同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活动进行讲评,组织各单位进行经验交流,使“学、做、比”活动边开展边提高,边总结边完善。

三、完善活动机制,提高运行质量

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不是替代各项规章制度,而是督促执行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和约束每一名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行为。

1.在制度的订立完善上做文章。我们按照***公司党委“岗位重塑、流程再造、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结合“思想作风建设深化年”、“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活动的要求,先后建立和完善了《联系群众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招标采购评审制度》等56项制度。这些制度涵盖了党的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管理决策、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汇集编印了《***公司党政制度汇编》,使得人人都处在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之下,事事都有制度遵循。为了保证“学、做、比”活动的实效,我们分别制订了活动的检查、考核、总结、评比制度,利用晨会和公开栏及时通报各单位活动进展及考核情况。

2.在制度的落实执行上下功夫。企业管理就是制度的执行过程。为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我们提出“让制度走下墙来”。一是对党员、干部从严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职工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首先做到;规定职工群众不去做的,党员干部首先不做。稳定工作是***公司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工作,协解职工和困难家庭是***公司最多的一个单位。我们严格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公司领导分头划片承包特困家庭和重点人员,定期走访讲政策、送温暖,为特殊时期的稳定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享有特权。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党委议事以及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对关系改革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坚持做到党委集体研究、办公会讨论后实施。作为多种经营单位,我们公司的领导干部每个人分工负责的事情都比较多,但每周五下午的党员学习活动,除参加上级会议或出差在外,公司领导都是带头参加。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使我们公司的两级干部普遍感到管理顺畅了,队伍好带了,效率提高了。

四、提升骨干素质,增强行为能力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在“学、做、比”活动中我们体会到:基层单位工作的好坏与各单位的带头人有着很大的关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首先要提升党员干部队伍素质,这样才能带好队伍,既不偏离方向,又能快速前进。

一是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业务学习。按照***公司党委关于“读好七本书,提升执行力”的要求,我们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外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既注重理论知识的增长,更注重实干才能的提高。***公司党委对两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提出明确要求:政治素质方面,十分清楚为谁负责,怎样负责;业务素质方面,比较了解本行业的技术状况,生产流程;管理能力方面,熟练掌握内部制度、规定,并很好地领会,运用自如;公关能力方面,无论是跑项目还是跑市场,在有可能性的情况下,能够既客观又完美地将自己的优势、亮点展现出来,使希望小的事情变得希望大起来,把希望大的事情办成功。我们认真抓好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做到了学习“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体会”。结合政治学习,广泛开展“学员干部有正气才能更有力量”大讨论活动,层层讨论,逐个发言,反复宣讲,每个基层以上干部都撰写了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通过业务学习,有7名机关和基层干部取得了财会等资格证书或大学文凭。

二是树立党员干部良好的自身形象。形象问题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也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形象就是旗帜,也是冲锋的号角。结合“党员干部有正气才能更有力量”大讨论活动,我们首先抓了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我们在基层以上干部中推行履职履责个人承诺制度,***和测录公司基层以上干部全都签订了《履职尽责承诺书》,并将承诺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我们公司的基层以上干部,节假日、周末都很少休息,但从没有一分钱的加班费。其次是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勤政和监督约束。我们从事前监督,预防入手,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并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每名领导干部划分一块党风廉政承包责任区,落实干部管理监督的责任,每季度对所有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检查一次。从公司到基层单位,都专门开辟了厂务公开园地,凡是涉及到分配、采购等比较敏感的事情,一律做到公开透明,按程序办事。我们还在***公司网站上和机关办公楼内设立了书记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五、培养选树典型,发挥引导作用

发挥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是我们石油行业保持多年的优良传统。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树起了旗帜,更多的人就会学习典型,比照典型去做。在开展“学、做、比”活动的过程中,***公司党委把有没有先进典型作为评价各基层单位开展活动成效的一个重要内容。从生产管理到经营管理,从技术革新到市场营销,***公司上下层层选树了一大批树得住、叫得响、推得开的先进典型,有力地推动了“学、做、比”活动的开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篇(10)

2 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这几年来,高职院校的办学规模不断增大,这对各高职院校的实验实训场地与设备的要求更高,但受到资金短缺的约束,因此成立了股份制的实训基地,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拔地而起,初具一定规模。由于管理不力,在股份制“校中厂”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管理上,很多学校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各类先进实训设备虽不断购进,但却因管理不力、制度不健全,造成了设备严重损坏,实训环境差,浪费资源、教学监管松散,运行无序等问题,因此,实训基地建成后,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到有章可循。

3 整章建制

各职业院校应该首先成立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资产处、各二级学院、督导室等组成,本着“权、责、考、评”的原则,将制度分为“运行制度、相关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教学评价体系”四大类。

第一类,运行制度。运行制度是校中厂实训基地管理的基本制度,由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这是整个基地管理最重要的一步。另外,学院实训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的相关事宜,共同制订、完善运行制度,具体包括“工作职责”、“工作细则”、“工作流程”、“使用管理规定”、“开放制度”、“考核制度”、“管理办法”、“教学管理制度”、“校中厂实训基地耗材管理制度”、“校中厂实训基地经费管理制度”、“实训基地废弃物处理规定”、“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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