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6:48

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

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88

0 引言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社会的稳定、厂商的经济利益。从目前的国内形势来看,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并不理想,甚至有些消费者并不认同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改善。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情况反映了大众对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满意度,也直接成为影响其消费行为的关键因素,总而言之,许多消费者对现有食品的供给产生了安全风险认知的偏差。Hornibrook等通过建立感知风险理论计算模型,研究了购买超市高级牛肉消费者的风险认知的情况和规律。高艳等构建了食品安全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理论模型,利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对模型的相关假设进行检验实证。本文通过回顾和总结国内外文献中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理论模型及测量方法和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影响因素及其措施,并重点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理论,为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

1 风险认知的理论模型和测量方法

风险认知是心理学中的概念,周应恒等将风险认知定义为消费者进行购买决策时感知到所购买产品性能达不到预期的可能性,外界环境中的复杂多样性会造成个体风险认知产生较大差异。个体主义的风险认知理论亦称为风险的心理测量理论,在主观情况下,运用多种心理测量标度的方式进行定量分析,具有表达明确、成熟、影响力的特征。通过个人的经验数据概括出社会公众特征。风险认知的理论模型主要可以分为双因素模型和多维度模型两种,下面对两种模型进行详细介绍。

1.1 双因素模型

双因素模型又称不确定性后果法,它将消费者的风险认知划分为两个维度:即认知到的风险作为购买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利的购买所带来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可用来预测消费者风险认知的大小。对两个维度该相加还是相乘,学者们持不同的意见。

1.2 多维度模型

利用风险要素法,可将风险认知分为多个维度来研究。而国内外学者对感知风险维度的划分方法可以总结如表1所示。目前普遍使用的是六维度风险构面,即包括心理风险、财务风险、性能风险、身体风险、社会风险和时间风险。

1.3 风险认知的测量方法

测量风险认知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心理学测量范式和实验法。心理学测量范式是由Slovic等人提出来的,是目前多数风险认知研究中采用的测量方法。该方法是利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询问被访者相关问题,并利用李克特量表进行量化,最后通过赋值评分得出被测试者对风险认知大小。在心理测量范式中常运用揭示优先法和表达优先法两种方法。揭示优先法是从历史的角度,利用统计数据以及损益比等分析材料,对风险进行判断。表达优先法是假设公众自动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取得平衡,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本,并直接要求被测试者表述其看法,但这一方法的主要困难是样本的确定。国内研究比较倾向于心理学测量范式,但是该方法也有不足,例如在调研时往往描述的是被访者之前的经历,而不是对未来的描述,且风险感知是动态的,不利于调查者收集。实验法是以实验控制的方式,探讨风险认知变量间的因果关系。而Liu等基于多层次方法,提出了定性、半定量、定量三种层次的危险评估框架,指出风险危害的可能性和风险的交互作用。

2 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影响因素及其措施

基于前人研究结果可以得到消费者风险认知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个体特征、产品信息、风险态度、参与程度和信任等五个方面因素。

2.1 个体特征因素

个体特征如性别、年龄、职业、文化水平、家庭结构、收入、居住地等。消费者的人口统计学变量是影响消费者风险认知的重要因素。杨柳等研究得出农户性别、年龄等个体特征显著地影响农户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担忧程度。曾寅初等研究表明女性对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认知高于男性,于铁山却指出在食品安全本身风险认知方面,男性对食品安全风险认知要高于女性。周萍入等则认为性别、年龄影响不大,职业有一定影响。

2.2 产品信息因素

从信息来源角度来看,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政府、社会中间组织、企业和消费者这四类主体的信息。电视和报纸是当前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周萍入等认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了解程度、渠道的获取显著影响消费者安全风险认知。积累、补充和搜索产品知识可以降低消费者对风险后果评估的不确定性和消费者的感知风险。但由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食品安全认知容易产生偏差。消费者食品安全感知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对购买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提品风险信息的不完全性、媒体报道的偏差、竞争激烈的加剧程度等因素造成消费者不能客观地感知产品风险水平,不利于做出科学的购买决策。新闻和娱乐媒体对塑造个体上的风险认知和社会层面的风险认知影响很大。减少风险认知偏差的措施主要包括提高消费者对超市的忠诚度,让消费者了解零售商在供应链方面的政策和投资策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属于主观的判断,这给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3 风险态度因素

风险态度是消费者面对不同风险水平的一贯选择趋向或消费者接受风险的意愿程度。大量涉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者的风险态度与风险认知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消费者的风险认知与风险偏好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偏好风险的人往往形成低水平的感知风险,而厌恶风险的人则反之。消费者的态度又与人口社会特征相联系。周萍入等认为风险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对风险认知有影响,其中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较显著。赵俊晔等对受访者进行调查,有99%的人认为目前市场上的水果或多或少存在农药残留,表明绝大多数人对水果安全持消极的态度。稳定其风险偏好,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风险感知水平,具体措施有:提供差异化与多样化的商品、保持风险信息渠道的畅通、优化产品的质量控制系统、提高产品结构的差异化程度、培育核心竞争力及提高供应链的协调程度。

2.4 参与程度因素

参与程度又称为“卷入程度”,指消费者与所购买产品之间的相关程度,可以表现为对产品的兴趣、关心程度等,是影响风险认知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当商品的价格很高时,消费者感受到损失金钱的风险水平会越高。消费者对奶制品的感知风险显著地受到阶段性因素的影响,比如消费的频率、个人经历。如果公众的关注程度越高、安全意识越强,那么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认知越高。

2.5 信任因素

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信任因素包括对信息主体、信息途径和信息本身的信任。实证结果得出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对政府和企业所采取的措施的信任程度显著地影响消费者的感知风险。例如对于消费者而言,食品安全的信任属性是与高水平的感知风险相联系的。人们对绿色食品信息了解越多,信任程度越高。张文胜等人通过Logistic模型实证研究发现,通过朋友和家人的信息途径传播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受到信任程度较高。另外,消费者对政策部门信息、专家意见以及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疑虑,企业盲目进行品牌宣传及规模扩张可能会增加消费者对乳制品安全的不信任。

3 结论与展望

国外在研究食品安全风险认知时考虑了消费者一些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要研究对象为蔬菜、饮品、牛肉等食品,采用的研究方法或模型有因子分析、相关性分析、普通线性回归模型、Logistic模型、分层模型、结构方程模型等。然而,笔者还发现了已有研究中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第一,有关风险认知的实证研究方法较多,但是国内许多学者只是简单地将国外的理论应用,而没有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第二,研究的影响因素过于集中,基本上都是从人口统计学的特征入手,很少有文献是从消费者的心理特征和价值观角度进行研究;第三,研究区域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对二、三线城市研究较少。综上所述,应该进一步研究更为准确的测量方法,以测量消费者安全风险认知水平,深入探索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认知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引导消费者的安全风险认知,减少消费者的认知偏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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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0YJA790030);扬州大学科技创新培育基金项目(2011CXJ088)。

作者简介:崔彬(1968―),男,陕西宁强人,管理学博士,扬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研究;伊静静(1986一),女,山东菏泽人,扬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营销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编号:1006―1096(2012)02―0115―05 收稿日期:2011―08-21

引言

近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我国食品安全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程度的降低不仅会严重影响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探讨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形成机理,寻找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程度的途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3)

一、引言

在目前的社会化大生产体系当中,质量安全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即这种责任体系的构成和平衡需要政府监管、企业、消费者及其社会组织三方的共同参与(程虹,2010)。这就意味着,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生产者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同时,消费者责任、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责任也要发挥作用。

但是,从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各种媒体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消费者对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履行和效果体现出更为强烈的关注,而且多是对监管部门的履责效果大加抨击,认为这些机构“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然而,以上也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感性判断,没有统计数据的支撑。消费者到底对监管部门的责任履行是一个怎么样的评价呢?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于2012年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8个地区进行了基于消费者评价的质量观测,从观测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到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数据。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消费者在对国内和国外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的认识上,有明显的反差。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这一比重甚至高于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比重,前者的比例达到了68.12%,而后者为61.49%。也就是说,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重要的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要比认为企业不诚信是重要原因的高出约7个百分点。而对于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虽然也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认为国外政府监管得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但是更多的消费者认为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比重分别是43.27%和51.57%。从理论上说,政府当然不是质量安全问题的制造者,所以不应该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而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和市场交易经营的主体,是理所当然的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主要来源;而从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的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的这种判断发生了逆转,或者说消费者对于中国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认识并不符合科学规律,不是理性的。那么,什么原因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选择,导致中国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做出这样的判断和评价呢?这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除引言之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文献综述;其次是消费者性质特征与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之间关系的统计描述;第三部分是对影响消费者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相关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与本文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有三类。第一类文献从理论上证明了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类文献不仅为消费者或者居民对政府绩效的评价构建了理论基础和评价体系,还采用不同的样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实证检验。第三类文献分析了消费者属性因素对于消费者评价结果的影响。

在经典经济学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文献并不认为政府监管是解决这一市场运行障碍的可供选择的手段,而是主张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救济回复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Viscusi & Moore,1993)。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学者们认识到,质量安全是一个典型的由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问题,不对称的质量安全信息对各个主体会带来外部性影响,因而质量安全领域需要政府规制。Shavell(1984)最早指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控制过程中,企业所面对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政府监管必须保持平衡。然后,Rose-Ackerman(1991)界定了政府规制的适用范围,而Robert Innes(2004)和Sebastien Rouillon(2008)等学者都从理论上分析了政府规制与法律责任体系如何共同作用,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路径。在国内学者方面,程虹、李丹丹(2009),程虹(2010)从宏观质量管理的角度对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政府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做了科学划分,限定了政府监管的范围和履责的方式。而其他国内学者,则强调了政府在农产品或食品安全中实施监管的具体方式,从而给出的政策建议也是加强质量安全责任领域中的政府规制(周德翼、杨海娟,2002;徐柏园,2007;张朝华,2009)。

第二类文献研究了政府职能或者政府治理的消费者评价。其中,一些学者分析了对政府职能及其履责的绩效进行公民评价的理论基础和评价的体系。周志忍(2008)对中国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并为政府绩效评价的公民参与构建了一个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徐友浩、吴延兵(2004)通过对政府管理部门绩效评估的案例分析,说明了用顾客满意度评估政府绩效的特点和可行性。蔡立辉(2003)总结评议了西方国家政府评估的理念和方法。另外一些学者对政府履责的效率或者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Tony Saich(2006)研究了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对政府绩效的总体评价,他的研究表明,这种评价会随着政府级别的降低而下降,另外,他还研究了政府供给特定公共品(如道路建设、医疗保险等)的居民满意度。而Tang & Parrish(2000)则具体研究了公民的文化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评价之间的关系。

第三类文献研究了影响消费者的评价结果的相关因素,包括消费者主观因素和消费者的内在属性因素。Flynn J.,Slovic P.& Mertz C.K(1994)认为性别和人种可能影响消费者对于风险的判断。另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消费者行为和选择偏好可能受到年龄、受教育程度、文化背景、职业性质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何小洲等,2007)。Biliana J.& Anthony Worsley(1998)、冯忠泽和李庆江(2008)的实证研究证明,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与消费者的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家庭规模有关。而马骥、秦富(2009)利用对北京市城镇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消费行为的抽样调查,检验了消费者的购买经历、消费者的学历、家庭中是否有儿童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性担心程度等因素对于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评价的影响。

以上这些文献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了政府职能的居民或消费者评价,也检验了消费者属性因素对政府绩效评价的不同影响。进一步地,具体到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虽然国内外学者已经论述了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还没有从消费者评价的角度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效果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统计描述和计量检验,并运用计量方法探讨影响中国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履责效果评价的因素。

三、消费者属性与其对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描述性统计

从本文所做的文献分析来看,消费者行为和选择偏好可能受到年龄、受教育程度、文化背景、职业性质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何小洲等,2007),从而消费者个人的内在属性,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承担效果的评价。再有,消费者的家庭结构、家庭收入或者家庭支出等家庭背景因素,也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偏好函数,进而影响消费者对这一问题的选择和评价。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的调查问卷,通过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基本信息两栏收集了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类型、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性质、工作职位、家庭结构、家庭月收入和家庭月支出等有关信息,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消费者属性的信息,对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因素做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首先,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是否受地域差异的影响呢?为了分析这一问题,我们按照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区域划分方法,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不同的区域。

那么,这三个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有什么差异呢?首先,从消费者对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中作用的认知来看,各个区域的消费者的评价与全国样本基本一致,即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重要原因的选择比例,都超过了50%,同样也高于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重要因素的比例。但是,在这三个区域,这些比例在数值上还是有所差别。中部地区的消费者更多地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原因,也即在质量安全监管中没有承担好相应责任,这一比重超过了70%;东部地区消费者中持这种认识的,相对中部,也相对西部消费者要少,比例分别是64.01%、76.94%和66.26%。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消费者所处的地域差异会对消费者对于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使这种认识发生根本的转变。与之相对照,消费者多认为正是由于国外的企业更为诚信而且政府监管得力,才使得国外的产品更加安全。同时,东部和西部地区的消费者中,选择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原因的比例要显著高于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其原因的消费者的比例。但是,面对这一问题,中部地区的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得力的比重还是高于选择企业更诚信的比重。

从文献中可以看出,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者的性别差异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评价和判断。那么,这一因素会不会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呢?从图4看,将样本数据按照性别分组,男性消费者相对于女性消费者,更少将政府视为质量安全风险的来源,而女性消费者在认为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产生的原因,以及国外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更安全原因的选择比例上,要高于男性。但是,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消费者,都更多地选择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大大超过他们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

户口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评价。Tony Saich(2006)在他的文章中将研究对象分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户口差异会带来居民对于政府绩效评价的差异。同样的,户口因素会不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政府和企业责任的评价呢?从图5的数据来看,拥有城市户口的消费者更多地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企业更诚信,要比农村消费者选择该项的比重高出近8个百分点。但是,这一差异对于消费者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政府监管得力的选择上几乎没有影响,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消费者选择这一项的比例分别是43.35%和43.22%。此外,城市户口的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风险因素是政府监管不力和企业不诚信的比例都略为高于农村户口的消费者。

Tang & Parrish(2000)等学者的观察表明,那些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常常对政府的评价较低。在不同教育水平下,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比例有较为显著的差异,从图6可以看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持这一观点的比重为73.6%,明显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如高中以下和高中文化水平的消费者选择这种评价的比例分别为67.85%和64.19%。但是,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做这样选择的比例则是最低的,仅为62.50%。

最后,消费者的支出水平与消费者认为政府应该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选择有什么样的联系呢?在对支出数据取对数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之后,那些支出水平较高的消费者更为密集地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也即做出这一选择的比例也较高。

以上,我们根据消费者的属性特征,如地域、性别、户口、文化程度和家庭支出,对样本涉及的消费者进行了分类,再看每一个具体的组别中,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从上面的这些描述性统计的结果来看,分类样本中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与全样本中消费者的评价和判断大致相同。但是,在不同的分组中,组内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还是有差异的。

四、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依据反映消费者属性的不同变量对消费者进行分组,在不同组别中,消费者选择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比例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这些属性变量是否显著地影响了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要想判断到底哪些消费者属性变量会对消费者的这一评价产生系统性影响,我们必须做进一步的计量检验。

由于要分析消费者的内在属性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影响的显著性和影响方向,而且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消费者对政府责任的评价是二元选择变量(Binary Choice Variable),所以我们选用Probit模型进行计量检验。根据上面的分析,本文所使用的计量模型为

Y=BXi+εi

(1)

其中Y为被解释变量,有三种情形:

1.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之一;

2.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且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国外政府监管得力;

3.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但不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

上式(1)中,εi为随机扰动项,Xi是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判断的可能因素,根据数据集的特点和上一节的分析,这些因素包括消费者所在的区域、性别、年龄、户口类型、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性质和家庭支出等变量。

(二)变量及描述性统计

表1给出了本文实证分析所需全部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变量名称、变量符号和定义。由于实证分析的数据来自抽样问卷调查,在做进一步的实证分析之前,需要对数据先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利用SPSS18.0软件对以上变量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数据的效度通过了KMO和Bartlett检验。Cronbach信度系数α为0.5496,尽管没有达到非常可信的0.8及以上,但仍然在可信范围之内。所以,选取的数据适合进行下一步的实证检验。

(三)实证检验

方程1中的被解释变量表示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重要因素的概率,对消费者支出取对数以无量纲化处理,对该方程的检验结果见表2。

虽然本文第二部分的描述性统计表明,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对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选择比例在数量上有所不同,但是从表2的回归结果来看,区域因素对于消费者的这种判断并没有显著的影响。此外,消费者的年龄、户口、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性质这些消费者的属性特征,对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也没有显著的影响。但是,性别、文化程度和家庭支出水平对消费者的这一判断的影响是正显著的。也就是说,在这些消费者属性因素影响之下,消费者会更多地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因素。通过OLS方法(Ordinary Least square,最小二乘法)检验该方程,计量结果是稳健的。

在表2中,我们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消费者进行分组,然后对这些属性因素设置虚拟变量进行回归,以反映组内其它类型的消费者相对于作为参照项的消费者对这一问题进行选择的差异性。回归结果表明,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相比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消费者,更有可能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因素,这一结果是显著的,这也证实了前面描述性统计中,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会更多做出这一选择的经验判断。此外,在外资或者合资企业任职的消费者做出这一选择的概率,要显著小于在政府机关工作的消费者,因为变量前面的系数为负数。

进一步地,如果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且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国外政府监管得力,这不但表明消费者错误判断了质量安全风险的真正来源,而且对政府在质量安全治理中的履责效果的评价更为负面,我们以此作为方程2的被解释变量,表3给出了该方程计量检验的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全国样本的回归中,消费者的这些属性因素并不会显著地影响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更为安全的原因,以及同时做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判断。换言之,这些消费者的这种对于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更为负面的评价不受消费者属性因素的影响。通过用OLS方法检验该方程,计量结果是稳健的。

不过,如果同样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该样本中的消费者分组,再进行虚拟变量回归,会发现,36―50岁的消费者相对于更年轻的消费者,做出这样评价的概率要显著低一些。同样,来自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的消费者相对于来自政府机关的消费者,更少做出这样的选择,也就是说,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消费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相对更不符合质量安全责任的科学规律。

如果选择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已经表明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风险的真正原因没有科学的认识;那么,不选择企业不诚信,而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则说明做出这样选择的消费者,对于这一责任承担问题的看法更为不理性和极端。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的数据中,有多达452位消费者做出了这样的选择,那么影响这些消费者做出如此极端判断的原因是什么呢?方程3中的被解释变量表示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的风险原因,但不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计量回归的结果见表4。

从上表4的检验结果来看,首先,只有性别因素会显著地影响消费者的这一判断,而且使得消费者更多地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这种极端负面的评价。OLS回归的结果表明这一结果是稳健的。其次,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该样本中的消费者分组,再进行虚拟变量回归,会看出这一样本中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消费者会更多地对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如此评价。另外,来自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消费者,相对于来自政府机关的消费者做出这种选择和判断的概率更高。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理论研究和本文的文献分析表明,政府在质量安全体系中对于企业的监管,是建立均衡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同时,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终极目标是对消费者负责,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产品,消费者评价是判断责任体系健全与否以及这一体系的绩效的唯一标准。那么,这种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履行的效果评价应该由消费者来进行。从本文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消费者对目前监管部门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存在较大的非议,甚至很多消费者完全错判了质量安全风险的真实来源及真正的责任主体。此外,从对这一判断可能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消费者属性的因素来看,不管是性别、文化程度还是家庭的消费支出,这些消费者属性因素的变化都无助于他们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科学的判断。不过,从按照不同属性将消费者进行分组的检验结果来看,在各个组别的内部,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随着消费者的组内差异的变化会产生显著的变化,某些类别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相对于本组中的“参照项”有着较为科学和理性的评价。

本文首先对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的调查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的统计分析。在全样本中,消费者群体对于中国政府在质量安全风险中的作用,即其监管责任的承担有总体性的负面和非理性的评价。所以,需要从整体上加强对消费者群体质量安全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扭转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不科学认知,以便改善中国质量安全治理的舆论环境,最终促进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的好转。

同时,本文中按照消费者的属性因素进行分组检验的计量结果,有助于我们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手段应对这种困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计量结果表明,文化程度会对消费者的这种非科学判断和评价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本科学历的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概率高于较低学历者,而研究生学历的消费者是所有这些消费者当中,对这一问题看法最为科学和理性的,所以,我们需要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尤其是在本科层次的教育中,加强有关质量安全责任方面的消费者教育。此外,女性消费者相对男性而言,做出这样判断的概率更高,所以更需要针对女性消费者群体进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科学教育。再次,在合资、外资和私营企业中从业的消费者对中国政府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履责问题的看法相对符合质量安全风险的科学规律,而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责任的看法更为不理性,也需要对这类消费者加强质量安全责任的宣传。

虽然,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消费者的一些属性因素会显著影响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认识和判断,从而混淆了政府和企业在质量安全体系中的责任和地位,但是,本文并没有分析这些消费者的属性因素是通过哪些可能的路径影响其做出这一判断的,这将是作者下一步的研究内容。

参考文献:

[1]蔡立辉,2003:《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及其启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2]程虹,2010:《宏观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研究――一种基于质量安全的分析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3]程虹、李丹丹,2009:《我国宏观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中国软科学》第12期。

[4]冯忠泽、李庆江,2008:《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7省9市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第1期。

[5]何小洲、刘姝、杨秀苔、Edy Wong,2007:《国外消费者对“中国制造”的感知与评价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与建议――来自加拿大埃德蒙顿的调查》,《中国软科学》第1期。

[6]马骥、秦富,2009:《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的认知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基于北京市城镇消费者有机农产品消费行为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第5期。

[7]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质量观测课题组,2013:《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8]吴统雄,1985:《态度与行为研究的信度与效度:理论、应用、反省》,《民意学术专刊》第2期。

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4)

引言

自1995年《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内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1]。然而当前频发的食品安全风险事件,深刻反映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无力,不断引起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质疑,致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日益低迷。在此情境下,如何更加有效提高监管水平,消除民众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是我国政府当下必须考虑的问题。

围绕消费者满意度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评价这一主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积极的借鉴。Jannke de Jonge等研究指出政府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促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状况产生乐观评价,政府监管工作的无效则导致消费者产生悲观评价[2]。王常伟等指出部分消费者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评价较低,尤其是在政府的监管与执法力度方面[3]。马琳研究发现,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对政府监管评价越高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评价越高[4]。Brewer等通过调查发现,近一半的消费者对政府监管食品中的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感到十分担忧,其担忧程度极大影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5]。Williams认为食品中过量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是影响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评价的重要因素[6]。纪杰认为食品中有害物质反映了政府监管效果的不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7]。Spencer Henson指出,可通过公共和私人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除政府监管外,还应发挥社会监督等第三方监管的作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评价也将影响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8]。

基于上述研究可知,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评价受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有害物质效果的担忧程度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深入探究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评价情况以及影响监管评价的主要因素,针对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1 食品安全监管评价的理论选择

政府作为保障人民利益的公共管理者,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近年来食品安全风险事件的频发致使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持续走低,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出质疑。西方政府监管理论起源于市场失灵,在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其强制性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虽然政府监管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但政府干预不足或干预过度都会导致政府失灵。本文在传统政府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升华并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其基本理念为:(1)主张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将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引入到政府部门的方式,提高政府运行效率。(2)主张重新整合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基础上,提倡非政府组织共同承担公共管理的责任。(3)主张政府组织结构的变革,将高度集权的政府组织向分权化、扁平化、网络式的组织结构发展。费威、颜海娜等的研究体现出了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理念,指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不仅需整合政府的监管强势,更需引入政府以外的力量,形成多元主体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应对食品安全问题[9,10]。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监管进行了重新定位,并考虑纳入新的监管力量,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社会监督力量与政府监管的相互配合,有助于转换政府固有的监管思路,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水平。

1.2 研究假说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是指样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所持积极或者消极的评价。任燕等相关研究表明,政府的监管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显著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评价[11]。王育红等研究发现,影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的因素主要有认证机制完善程度、监管与执法力度和法律体系规范程度等[12]。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存在正向影响。

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是指样本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担忧程度。吴林海等调查研究指出食品中有害物质是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效果评价的关键因素[13]。山丽杰等认为公众对有害物质特别重视,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较高[14]。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产生正向影响。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是指样本消费者对政府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所持的积极或消极的态度。纪杰等研究指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受到新闻媒体、舆论评价等因素的影响[7]。洪巍等认为网络舆论、新闻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风险事件越多,消费者对社会监督评价越高,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越低[15]。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产生负向影响。

交互作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三个独立潜变量两两相关。苏理云等研究显示政府监管因子、有害物质因子和外界因素因子(包括新闻媒体和舆论评价等)存在相关关系[16]。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与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存在交互作用;

H5: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存在交互作用。

H6: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存在交互作用;

根据以上研究假说,本文提出图1所示的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假说模型:

2 研究设计与基本特征分析

2.1 样本选取与变量设置

为全面、准确地反应城乡居民对食品安全总体况状的评价,以便更好为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政策服务,本文有重点的在全国选择福建、贵州、河南、湖北、吉林、江苏、江西、山东、陕西、四川等10个省份若干地区的4258名消费者展开实地调研。整个调查过程随机发放问卷共4500份,剔除无效问卷总共回收425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4.6%。

本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为保证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验证图1的假说模型,围绕各项假说设计问卷题目。各变量均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法进行测量,1~5级表示满意度从低到高。问卷共设置17个观测变量,由4个潜变量构成(见表1)。

2.2 问卷设计与特征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在性别方面,男女比例分别为51.22%和48.78%,男性略

多于女性;在年龄方面,95.39%的受访者年龄在60岁及以下,其中年龄层在26-45的受访者比例最高,为42.60%,60岁以上的受访者仅占4.61%;婚姻状况方面,已婚人数比例为61.04%,占大多数;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受访者学历层次整体偏高,高中及以上的受访者比例为78.37%,初中或初中以下比例仅为21.63%(见表2);

3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

3.1 探索性因子分析

本研究运用SPSS19.0对提取的观测变量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输出的旋转后因子载荷矩阵如表3所示。结果显示,KMO值为0.840,Bartlett球形检验效果显著,P值小于0.01,达到1%的显著性水平,观测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样本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3.2 信度与效度检验

本研究运用SPSS19.0对旋转输出的3个因子进行信度与效度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的克伦巴赫系数(Cronbach’s)依次为0.784、0.760、0.701,均通过信度检验。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Cronbach’s为0.704,表明总体评价变量间的内部一致性良好。各因子的结构效度评价结果显示每个因子的公因子数只有一个,且方差贡献率均大于50%,表明三个潜变量之间的结构效度良好。

3.3 验证性因子分析

运用AMOS18.0对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到的三个潜变量及各自的观测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路径图与路径系数如图2所示。

4 模型检验结果和分析

4.1 参数检验与拟合评价

模型整体的拟合结果如表5所示,整体拟合效果良好。

4.2 结构模型路径分析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三个潜变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558、0.222、-0.085。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最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且该变量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效果最显著,假设H1成立。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222,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假设H2成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085,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呈负相关且影响程度较小,假说H3成立。

4.3 潜变量的交互作用分析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三个潜变量之间存在交互作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与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402、0.394、0.940,在1%的水平上两两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假设H4、H5、H6得到验证。

4.4 测量模型因子载荷分析

因子载荷系数反映了观测变量对潜变量的影响程度,如表6所示。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REGU,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83,表明政府监管与执法力度越大,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满意度越高,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越高。

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为HM,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730,表明消费者最担忧重金属含量超标,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越大,越倾向于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不满意。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GOVE,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03,表明新闻媒体等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新闻越多,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总体评价越低。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深入研究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总体评价情况,并厘清了影响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评价的主要因素。结果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以及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要素均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显著相关。其中,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最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体现出政府监管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相关。

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政府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横向拓展中央层面食品法律,纵向辅之地方法律法规,形成以法律为基础、全面覆盖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网络。其次,内部优化政府部门结构,厘清政府监管职责。外部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安全食品生产者的法律制裁。再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发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优化政府监管效果。最后,正确引导新闻媒体、网络舆论、消费者等社会监督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从而助力政府监管。

参考文献:

[1]任燕,安玉发,多喜亮.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能转变与策略选择――基于北京市场的案例调研[J]. 公共管理学报, 2011(1):16-25.

[2] J D J,H V T,R J R et al. Understanding consumer confidence in the safety of food: Its two-dimensional structure and determinants [J]. Risk Analysis, 2007(3):729C740.

[3]王常伟,顾海英. 消费者食品安全感知、监管满意度与支付意愿[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9-95.

[4]马琳. 城市消费者食品安全评价影响因素调查[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72-79.

[5] Brewer M S, Rojas M. Consumer attitudes toward issues in food safety [J].Journal of Food Safety, 2008(1):1-22.

[6]Williams P. Food fears: a national survey on the attitudes of Australian adults about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food [J].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 2004(1):32-39.

[7]纪杰. 食品安全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及监管路径选择――基于重庆的问卷调查[J]. 中国行政管理,2014(7):97-100.

[8]HENSON S.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 overview of contemporary issues [J]. Food Policy, 1999(6):589C603.

[9]费威. 不同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行为抵消效应研究[J]. 软科学,2013(3):44-49.

[10]颜海娜,聂勇浩. 制度选择的逻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演变[J].公共管理学报,2009(3):12-25.

[11]任燕,安玉发. 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来自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查分析[J]. 消费经济,2009(2):45-48.

[12]王育红,林峰,仝静等. 基于灰色关联模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J]. 食品工业科技,2013(6):49-52.

[13]吴林海,钟颖琦,山丽杰. 公众食品添加剂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2013 (5):45-57.

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5)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一、金融消费者

(一)定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消费者需具备的三个要素: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

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判断:第一,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自然人”的标准。第二,从个人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都是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实现个人或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这些财富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符合“为生活需要”这一标准。第三,金融业属于服务行业,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标准。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理应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规定。

(二)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理论基础

(1)消费者与经营者理论。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消费者”的思想,指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市场上购买所需的产品。随着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生产者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以一种有组织的形式出现,有能力采取多种方式让消费者按照自己的品种、价格、质量来购买商品,形成了经营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只有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得到实现才能保证市场的效率。然而,在现代经济金融环境下,垄断造成的卖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无实质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严重的损害了市场充分、有效的发展。

(2)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拥有信息的一方可能会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拥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为处于信息的弱势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在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显著,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费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护理论弱者保护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弱者享有特权,使之与前者交易中拥有同等的条件,维护自身的权益,以达到实质的公平。按照弱者保护理念,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显而易见:第一,结构弱。金融消费者是分散的,势单力薄。第二,实力弱。单个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金融机构相匹敌的,即使是金融消费者团结起来也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费者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

无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基于何种理论,金融消费者遭受侵害的现象已成为共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刻不容缓。

2.现实意义

(1)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体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血液,普通群众越来越多的参与金融交易,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共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2)保护金融消费者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加深,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极大的影响着金融产品的设计。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金融消费者群体

(一)普通金融消费者

根据个人参与金融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普通金融消费者简单的划分为: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或者说自然人投资者包含于“金融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纳入到金融消费保护的范围之内。人投资者无论是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购买股票、期货等具有明显投资色彩的金融产品,其交易行为本身都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性质。

(三)不包括机构投资者

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身是为了保护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领域也是同样的道理。关于金融消费者界定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机构投资者有能力捍卫自己的利益,甚至获得垄断利益,不处于绝对的劣势,机构投资者理应将其高额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保护自身权益、防范侵害、弥补信息与专业劣势的成本。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基础性权益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指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知识;有权获得政府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有权明晰保护自身权益的知识与途径。无论是现实的金融消费者还是潜在的金融消费者,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金融行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依法享有姓名、名誉、肖像、人格尊严、风俗习惯等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金融消费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费者的人格。

3.隐私权。隐私权指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过度收集、不当储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谋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费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的权益,金融机构未经金融消费者允许,不得私自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其推销其它金融产品。

4.监督权。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类型、服务态度等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不恰当的保护工作做出批评。

(二)发展性权益

1.安全权。安全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首要发展性权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其中财产安全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时本身财产安全;实际财产利益安全;可预期财产利益安全等。

2.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其能否顺利行使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前提条件。指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全部、真实、准确信息。金融机构有义务披露所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帮助金融消费者作出理性的选择。

3.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自主鉴别金融产品或服务;自主选择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种类。金融机构不得实施强买强卖、捆绑销售等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包括公平的交易条件,如准确的计量、合理的价格;对金融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金融消费者或用不同的标准将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推脱自己的义务。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本论文是下面校级项目的阶段性论文

校级项目:《中小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项目编号:2015FSSK06

参考文献:

[1] 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42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2

引言

1996年,全球第一例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番茄进行商业化种植以来,转基因食品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于2014年的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实现了自1996年以来的连续18年增长。我国的转基因食品产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经在基因挖掘、转基因新品种培育、转基因产业化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和后期影响仍然饱受争议,影响着消费者对其的购买意愿。

一、文献回顾

1.转基因食品

现阶段,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公认为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将一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到某种特定的生物体中,并使其有效地表达出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这样的生物体直接作为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如今大量的转基因食品进入食品市场,在它们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前进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形成了一定的风险。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讨论已经渐渐成为国际关心的重要问题。

2.风险感知

又称风险认知,指人们对风险食物和风险特征的感受、认识和理解。根据专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研究(Homibrook, 2005 ; Mahon & Cowan, 2004),食品安全风险感知也采用六个维度来涵盖:健康风险、性能风险、金钱风险、时间风险、社会风险和心理风险。其中健康风险是食品风险感知中最易被感知的风险。

二、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与风险感知调查

1.调查背景

由于调查的多个变量都未有权威的评价标准,为确保测量变量具有可靠性,我们在研究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选取了相关的一般指标,并对题目进行了仔细的推敲和修正,得到了最终的调查问卷。问卷主要分为五部分:一是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家庭状况、职业、文化程度、收入情况等;二是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和接受态度;三是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感知风险;四是消费者对待风险的态度。五是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具体风险感知因素。

本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武汉市的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武汉是我国第一个取得转基因安全证书的地区,也是转基因食品争论的焦点;另外,武汉整体文化水平较高,经济也位于全国中上游水平,同时因人口分布分散,中心城区和郊区有较大距离,在经济、文化、卫生等方面差别较大,故具有一定代表性。

2.调查样本描述

从样本的分布情况来看,全部样本的男女比例均衡,分别占48.5%和51.5%,年龄上以中青年为主,而老年人和青少年儿童因出门频率小因而样本个数较少。在文化程度方面,初高中占28.9%,中专大专占26.3%,本科生占28.2%,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9.3%,文化程度总体中等偏高。而中青年和文化水平高的人对新鲜事物更为关注,这也有利于调查研究。在收入水平方面,以月收入2501~4000元和月收入1001~2500元的样本居多,分别占32%和27%,而月收入达到6001以上的占比最少,仅为4.8%。总体来看,样本分布比较合理,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3.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总体了解与认知调查

在调查中,综合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总体认知,发现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晓度较高,但是对转基因食品的具体认知程度、总体发展状况等方面的知识了解较少,这说明广大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4.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感知

见表3-2,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鲜事物,消费者对其的感知程度普遍较低,因为更加关注它的安全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大多数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呈担心的态度,也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持中立态度,只有少数人表示放心。

5.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具体风险感知因素

具体的感知风险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健康的担忧较为明显;其次是比较担心与生态安全风险相关的问题;再次是对于推广和应用转基因食品生产技术会影响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担忧;最后在转基因食品的营养和口感上,被调查者的担心程度较以上几个方面低。总体的感知风险较我国目前的食品问题的风险感知程度低。

三、对改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较高风险感知程度的建议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

提升消费者对整体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是降低其对转基因食品风险感知的关键,那么建立并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就成为提高消费者信任度的一个核心途径。首先,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体系,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立应急措施。其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技术专利管理,鼓励转基因技术安全发展。最后,建立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从生产到销售全程加强监管以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2.提升转基因食品生产技术水平

转基因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转基因食品的价值。首先,要调查了解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关注因素,对症下药,针对其关注问题重点改进相关技术。其次,要建立相关国家政策来支持和鼓励转基因技术发展,构建利于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大环境。

3.加强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程度

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程度不仅关系到其购买意愿的形成,更影响着抓基因食品继续发展的趋势。因此,要通过科学的宣传来提升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可和价值感知,降低其感知风险。首先,要构建权威的转基因食品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平台,既规范媒体的宣传、降低舆论,又要使消费者有渠道获取充足的信息。其次,科学家们应发挥自身作用,将科学的信息传递给媒体和消费者;媒体也要秉着公正负责的态度传播信息,使消费者可以借助媒体达到与科学家的交流。同时,通过公益活动和科学讲座改善转基因食品形象,建立良好的口碑,以提升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价值感知降低其风险感知。

参考文献:

[1]张秀敏.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及检测方法评估――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唐雪明专访[J].食品科学,2012(23).

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7)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 权利性质 民事权利 社会法属性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从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入手,结合民法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权利性质的界定,加以目前民法领域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问题的分歧与反思,从权利主体出发对其权利性质进行了全面分析,从一个新的维度对消费者安全权加以解构与界定. 一、不同法律视角下的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具体来说,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安全权。包括:a健康不受损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财产安全权。 有关学者认为,“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二)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对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 民商法学者因其持有的传统公法、私法两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法属性,属于民事权利。念 经济法学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纳入社会法体系中,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社会法属性。 (三)有关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在学界,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认定消费者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将其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方面的内容。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因此,我们认为,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 二、对主流观点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观点认为“安全权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消费者安全权中的一些内容与民法中的内容相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下得未免草率。 笔者认为分析一项权利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对其内容进行表面上的一一对应,而是要从该权利的主体、该权利内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进行分析: 1.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要探究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对消费者这一主体性质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观点对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分析。关于这一点,笔者将会在下面进行专门论述。 2.传统观点得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这一结论主要是因为二者在权利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权利内容并不像传统观点看到的那样相对应。 首光,二者虽然都以人身、财产安全利益为内容,但民事权利包括的内容要远远广于消费者安全权。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而消费者安全权通常只与物权有关。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并不是在民事活动的所有领域都会发生的,而是只发生在消费这一特殊领域,这一点是与普通的民事权利不同的。’ 最后,消费者安全权是发生在特殊领域的,该领域中双万当事人是不平等的,而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精神采取的也是倾斜保护,这与民法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精神格格不入,如果要说其是民事权利,则未免自相矛盾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消费者安全权内容与民事权利在形态上有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包括范围、适用领域、甚至保护的基本精神都是不一样的。 三、从权利主体出发对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分析 苏永钦在评价我国台湾“民法典”的修订时有这样一段论述:“民法一方面表现‘改革不落人后’的气概,另一方面又在用语 上刻意的去除‘社会角色’的痕迹,如避用‘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以维持其‘普通法’风格。 拉德布鲁赫在对商法的私法性质进行阐释时说:“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民法上的主体,是没有社会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单个个体,并且这种主体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够识别、克制自己的行为并且自我负责。而社会法上的主体,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社会角色,其是一个集体概念,并且具有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钝、克私利公等特点。 在明确了两种主体的不同之后,我们再来深入分析一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 首先,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点与民法上的“抽象平等无差别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是一种集体上的权利,每个人在维护或者主张这种权利的时候,由于这个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社会属性,相当于也在维护或者主张整个群体的权利。 最后,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得和经营者对等的信息,这会造成他们在进行消费的时候,盲目、冲动,并不能够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样,具有足够的智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良好的预见。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权利主体角度来说,消费者具有集体性、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笨等社会法主体特点,是一个社会法上的主体概念。也就是说,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 四、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安全权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也就是说具有社会法属性,而安全权的内容也只与民事权利有些形似,性质上有很大差别。其具有很多如保护的倾斜性、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性、权利的集体性等社会法特征,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具有社会法属性的权利

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8)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些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重大缺陷,引发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质疑。针对此现状,而学界也对食品安全问题展开了广泛探讨。

国内学者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从不同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研究。如李静(2011)通过对中国奶业监管的考察,指出造成食品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没有考虑食品生产的特殊性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李先国(2011)通过对发达国家食品监管体系的考察以及成功经验的分析,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漏洞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制度原因。姜启军、苏勇(2010)认为在食品安全防治中,要考虑道德因素的作用,把伦理决策纳入食品安全防治工作,降低食品安全伦理风险。

以上研究多侧重从定性角度来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其治理等。其实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企业违背诚信的结果。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诚信问题的产生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博弈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人的机会主义动机。阿克洛夫指出,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自由选择会导致市场上“逆向选择”的产生,根据博弈论理论,重复博弈可以减少参与人的机会主义动机。因此本文将构建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重复博弈模型,以期为分析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提供定量视角。

二、食品企业的单阶段博弈模型分析

首先,考虑单阶段博弈模型,将消费者和食品企业作为博弈参与方,消费者只购买一次产品的情况。假设食品企业可以重复生产产品,且要么生产高质量安全食品,要么生产低质量有害食品;作为经验性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前对食品质量的高低不了解,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作为消费者,若不购买企业产品,则其收益为0,此时企业的收益也为0;若购买的产品为高质量安全食品,则其收益为b;若购买的低质量不安全食品,其身体健康受损,收益为-b。作为食品企业,若其提供高质量安全食品,则其收益为a;若其提供低质量不安全食品却将其伪装成高质量安全食品,则其本阶段的收益为2a。

在一次性博弈中,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

表1 消费者――企业一阶段博弈收益矩阵

通过分析可知,在此阶段博弈中,唯一的纳什均衡为(不购买,不安全食品),此时博弈双方的收益均为0。根据纳什均衡条件可知,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企业,该策略相对于另一方来说都是最优的。然而,在此条件下,市场上只有低质量不安全食品销售,而消费者选择不购买,高质量安全食品市场萎缩。

三、食品企业的重复博弈模型分析

本节分析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重复博弈。在多阶段重复博弈中,假设食品企业可以重复生产产品。在第一期购买之后,消费者就能获知食品质量的高低与安全与否,对于高质量食品,会选择重复购买;对于低质量食品,则不再购买。

若企业自始至终都生产高质量安全食品,则其无限期贴现收益值为:

a+■+■+…+■=■(其中i为贴现率,0

若企业第一期生产低质量有害产品,则其第一期收益为2a,从第二期开始,消费者就不再购买其产品,其收益为0。因此,经无限期贴现,企业的收益仍为2a。由于0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若第一期购买了安全食品,则会选择重复购买该产品,其无限期贴现收益为:

b+■+■+…+■=■(其中i为贴现率,0

而若其在第一期购买了不安全食品,则其永远不会再购买该食品,贴现收益值恒等于-b。

在重复博弈条件下,博弈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消费者――企业多阶段博弈收益矩阵

经分析可知,此时均衡结果为(购买,安全食品)。因此,经过多阶段重复博弈,博弈结果改变,食品企业更倾向于诚信,且在诚信条件下,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的收益都得到增加,整个社会的效用也得到改善,即为帕累托改进。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通过降低成本生产不安全食品,可以带来短期的暴利,但是食品安全事故一旦曝光,所有消费者将不再购买该产品,企业也因此被市场所淘汰;从长期来看,消费者偏好高质量安全的食品,食品企业的诚信生产行为会形成良好的信誉,可以形成忠实稳定的客户群,这是采用短期行为的企业所无法企及的。因此,在长期生产中生产安全食品的诚信行为,会形成食品企业与消费者共赢的局面。

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9)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气候变暖已经导致水资源失衡、农业减产、生态系统等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人类环境和自然生态,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一份来自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评估报告表明:气候变暖的原因除了自然因素影响以外,主要是归因于人类活动,特别是与人类活动中排放二氧化碳的程度密切相关。从而,低碳消费的议题便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有些国家甚至提出要推行“零碳消费”。

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围绕低碳消费的命题已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探讨:①低碳消费的含义。陈晓春、谭娟(2009)等认为低碳消费包括五个层次,即“恒温消费、经济消费、安全消费、可持续消费和新领域消费”。②低碳消费的意义。张一鹏(2009)认为,低碳消费的广泛实施,将从根本上扼制高碳经济的蔓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国应当在实行低碳生产的同时,实行低碳消费,为保护世界气候和全球环境做出贡献。③低碳消费的影响因素。辛章平和张银太(2008)认为,低碳消费的实现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消费文化和习惯等诸多因素有关。结合中国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低碳消费则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发展阶段、发展方式、资源禀赋、贸易结构、锁定效应等。④推行低碳消费的对策建议。李胜、陈晓春(2009)分析认为,在形成低碳消费方式中,需要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分别发挥引领、主导、积极推进和广泛参与的具体作用。构建政府、市场与企业“三位一体”化的监管体制(刘敏,2009)。

本文试图通过对低碳消费及其人文环境的界定,分析、揭示人文环境对低碳消费的作用机理,以期探索出一条合乎中国实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二、低碳消费及其人文环境的界定。

低碳消费是消费者以对社会和后代负责任的态度在消费过程中积极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它是一种基于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态化消费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根本要求,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从经济学上讲,低碳消费包括低碳生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消费。

至于人文环境,“人文”是个不甚明确的观念符号,游离于许多概念的边缘,各学科对它的界定颇有歧义。从研究文献看,将人文因素引入经济史和消费史中的一个变数来考察尚不多见。在此,我们对人文环境作一简明的界定———人文,即有关人的文化和文明 (朱杏珍,2006)。人文环境可以理解为一定社会系统中各种能够反映文化价值内涵的事物的集合,它既表现为社会本体中某些有形环境,也表现为隐藏在社会本体中的某些无形环境,如社会成员的认知模式、价值观念、信念信仰等。人文环境有些可量化的指标,如人均受教育年数、人均文化设施面积、居民掌握科技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程度等,但人文环境中最本质的东西应该是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道德规范等人性文明。

低碳消费的人文环境可理解为低碳消费生存的积淀在特定区域的价值观念、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的社会文化形态。低碳消费体现了消费主体的一种心境,其实质是消费者在消费品的选择过程中按照自己的心态,根据一定时期、一定地区低碳消费的价值观,在决策过程中把低碳消费的指标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和影响因子,在实际消费活动中青睐低碳产品和低碳服务。低碳消费是众多消费主体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结果,人文环境是其发展深化的深层内因 (仇保兴,1999)。从广义上讲,任何经济现象和行为都可以认为是某种相对应的文化沉淀的结果。低碳消费的存在和发展受人文环境的约束,只是这个结论的一个新注解。

三、价值观念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价值观念是人的大脑关于外界事物对自己、对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它对人的行为导向起着重要的支配、调节与定向作用,规范着人的活动,指引着社会主体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gutman(1982)提出了方法———目的链理论来探讨价值观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认为价值观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属性重要性的判断,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和购买。richins(1994)的研究成果也表明价值观在个体消费者的行为、态度及其决策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价值观念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的。宏观导向作用集中地体现于政府的消费政策之中,微观的导向作用则体现于消费者的价值观之中 (傅正华,1999)。

1.消费政策对低碳消费的宏观导向作用。

任何消费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依据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价值观念,唯此才能提出社会消费的目标和方向———抑制或鼓励消费。方向和目标明确,消费活动发展就快,反之,则慢。比如低碳消费,如果一段时期内政策的低碳性指向明确,则低碳消费就能快速实现,否则就会停滞不前。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推出低碳消费的政策措施。英国在 2003 年了政府白皮书 《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德国政府先后出台了 5 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欧盟在 2007 年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其目的在于促进新的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以达成欧盟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澳大利亚在 2007 年批准了 《京都协定书》,在 2008 年又了酝酿已久的 《减少碳排放计划》 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日本历来重视节能减碳,在 2004 年日本环境省发起了“面向 2050 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其目标是为 2050 年实现低碳社会目标而提出的具体的对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党和国家领导人积极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决定到 2020 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胡鞍钢,2008)。我国制定的这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对低碳消费的责任担当与大国风范。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作为低碳消费政策制定的主体,既是低碳消费的管理者,也是消费者。政府要在引导低碳消费的同时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即政府自身也要低碳化消费。目前政府部门也同样存在着消费的“高碳化”,如政府公务用的大排量轿车,“文山会海”带来的大量纸张浪费等。因此,政府部门自身要低碳化运作,减少公务用车数量,改大排量轿车为小排量轿车甚至采用环保清洁能源,减少纸张的使用率,实现“无纸化”、“网络化”办公,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

2.生产者、消费者的价值观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并影响着他们当前及将来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者、消费者个人树立低碳生产、低碳消费的理念对于我国实现低碳消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生产者必须强化低碳生产意识。一是生产过程低碳化。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以及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的“低碳”化、“碳水”化和可循环。二是生产结果 (消费品) 低碳化。企业是低碳消费品的提供主体,是联系低碳生产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性消费的桥梁。只有企业提供了低碳节能的消费品,使公众在超市或商场购买产品时根据低碳化程度有所选择,才能有更广泛、深入地推行全民低碳消费方式的物质基础。其次,消费者必须强化低碳消费意识。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消费行为不同程度地对其他人以至整个社会发生影响,因而不能放纵和无度,要彻底戒除某些人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奢侈消费嗜好。个人的消费行为不仅要兼顾当代人的当前消费和长远消费,而且要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消费需要的满足,当代人消费的增长要以不影响后代人消费的增长为前提。

四、传统文化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传统文化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物质条件的改变而演变、沉淀下来的观念形态的总括。它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反映,同时又给予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巨大的反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传统文化对低碳消费的影响也是异常深刻的。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现代中国文化的源泉,是一个发源于远古、拥有几千年历史、延续至今的源远流长的文化体系。中国儒家、法家、道家等各学派学术观点的广泛传播和发展为中华文明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几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文化体系,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消费观,进而影响着消费者行为。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可概括为节俭观和面子观,来源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消费经济思想,经由先秦、儒、道和墨家的提出和宣扬之后,已经成为传统消费观的核心内涵。它适应了一定时期经济生产方式,因而促进了社会和谐及经济的繁荣。

1.传统文化下的节俭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儒家的个人消费观是“宁俭勿奢,惠而不费”,他们历来主张节俭,反对奢侈浪费,认为“宁俭勿奢,惠而不费”是君子的美德。老子的“圣人为腹不为目”的主张,即建议人们生活简单,反对追求感官享乐。墨子的“非乐”、“节用”、“节葬”的主张,也反对“繁饰礼乐”和奢侈享乐生活。目前,节俭的消费观在我国中老年人市场上尤为显现。我国中老年人中的大多数,一向重积聚轻消费,在家庭和个人消费上强调节欲勤俭,主张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反对奢侈浪费,反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勤劳、简朴终极一生。据重庆市社情民意的调查显示,全市积极响应政府节约与环保号召的居民为 90.8%,其中:青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84.9%,青壮年人积极响应的为90.9%,中老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97.5%,显然,中老年人最为积极。

在现阶段,传统的节俭观对于发展低碳消费,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缓解人和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低碳消费的核心是节约,节约能源资源,自然就降低了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温家宝总理指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因此,要大力提倡节俭,尤其应杜绝资源浪费型消费。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贵族学校、贵族住宅类的消费与广大居民的节俭乃至几千万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形成鲜明的反差,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所以,此类消费应加强关注、严加防范。

2.传统文化下的面子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国外学者研究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个人,总是处于为了他人的期望而生活以争得“面子”的压力之下。ho(1977)指出,东方人很注重“面子”,“面子”在东方人的消费行为中起了很大的作业。redding和 ng(1983)也认为“面子”是解释中国等东亚国家人们消费行为的关键。通过奢侈品消费,人们维护自己的“面子”,强化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并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中国很多人购买和消费奢侈品是为了其外在可视的象征意义,这种购买是一种显示自我价值的极端形式(dubois & duquesne,1983)。面子消费观在我国青年人市场上可见一斑。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年轻人花在高档服装、手表、汽车消费上的钱远远高于其他群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消费品最能够在公共场合突出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而这些也往往成为区分阶层的标志性符号 (吴晓青,2008)。更有一些年轻人,为求面子,不知节制,经常出入歌舞厅、咖啡屋、酒吧,以牺牲环境、挥霍资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

显然,面子消费是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它与低碳消费的宗旨背道而驰。为此,首先必须在消费内容上合理引导,提高消费者在奢侈品消费上的低碳意识。

其次,要积极推动消费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消费结构向低能耗、低污染、低浪费型转变。低能耗要求消费者消费节能产品,如节能灯、节能空调等;低污染要求消费者使用消费品时减少碳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如多乘公交车,少用煤等;低浪费则主要针对奢侈消费行为以及不节约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倡导及时关灯,关紧水龙头,少去洗浴中心等。

五、科学素养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消费者科学素养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消费的宽度和深度,影响着其对社会、自然生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深刻影响着低碳消费,较之价值观、传统文化的影响更为直接有效。

1.较高的科学素养可以推动低碳消费。

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是通过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消费安全意识等几方面表现出来的。研究表明,消费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接受低碳消费的能力也越强。王兆峰(2008)通过对武汉市民的实地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大专以上学历的居民平时非常关注商品的节能知识,其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居民。他们分析认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也强,平时越关注商品节能知识方面的状况。何志毅等(2004)研究也发现,绿色消费者是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并会主动寻求有关绿色产品精确的信息。他们愿意尝试新产品,对价格敏感,且消费比较理性,愿意付出更多的价格进行绿色消费。国外学者 balderjahn 认为,具有较佳内在意志控制力的消费者,能表现出具备环保意识的购买决策及消费行为。因而,依靠高学历者的力量传播低碳消费的有意信息,对于在群众中普及低碳消费知识,推广低碳消费行为是十分有效的。

消费者的知识结构也将影响低碳消费。消费者拥有不同专业知识,其对于低碳消费的认知程度就不同。台湾学者黄乾全(1989)通过对台北市民的垃圾分类行为研究后认为,垃圾分类收集知识越高,其垃圾分类表现行为越好。车参贤(1995)以高中生为样本,对其资源回收行为进行了研究。他指出,资源回收知识能有效预测学生资源回收行为,资源回收知识越高,越会去从事资源回收行为。国外学者 schlegelmilch(1996)对此也作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在普通公众群体中,环境知识对一般绿色购买行为和再生纸购买行为能产生直接影响,而对环保清洁剂、有机蔬菜和水果、无氟产品及非动物测试产品等 4 类产品的购买无影响;在学生群体中,环境知识对环保清洁剂、有机水果和蔬菜的购买行为有直接影响,而对其他 3 类产品的购买和一般绿色购买行为无影响。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弱也将影响低碳消费的程度。有学者研究 (沈建华,2009;黄铁苗、颜世辉,2009) 认为,消费安全意识越强的消费者,低碳消费的意愿越强烈,从而其低碳消费的需求与行为也越频繁。另外,消费者对政府在消费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越满意,他们对当前消费品市场上安全形势的总体评价就越高,其低碳消费的行为就越强。立足当前,政府在消费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仍无可替代,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消费安全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心理程度,以有效促进低碳消费。

2.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状况及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也在不断提高。然而,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现状不能令人乐观,低碳消费更需时日。

一是消费者存在浓厚的等级意识。对大部分人来说,社会等级不仅意味着成就,而且是一个人及其家庭、亲属乃至宗族地位的确定标志(hsu,1981)。richins(1994)的调查发现,中国非常重视等级观念,以拥有社会财富的多少作为个人成功的标志。通常,高等级观念者更易于重视昂贵的东西、可以代表特权身份的品牌、强化其所有人个人形象的商品。因而,低碳消费之于等级消费,处于从属的、次要的位置。

二是消费者追求消费效用最大化。所谓消费效用最大化,具体表现为:在支出相同情况下的消费效用最大化,或在一定消费效用下的支出最小化。事实上,在缺乏约束的条件下,消费者很难放弃原有消费行为下的“好处”,如“省时”、“省力”、“省钱”,水资源的过度消耗是因为自来水太廉价,造成白色污染现象严重的原因是因为塑料袋、塑料快餐盒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成本低廉,废弃物不能有效回收是因为人们不愿意费时、费力去完成看似不“值得”的小事,在这些眼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低碳消费行为就显得动力不足。

三是愚昧性消费。有些人不是用积极的进取和奋斗去获取财富,而是寄希望于神灵的扶助。在我国,许多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办得非常火,为了盼发财、保平安、求升官,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去抽签算卦,去烧香拜佛,做道场,请神汉巫婆。

尤其在农村,这样的愚昧型消费更为严重,它耗费了大量的生产资金,已经成为一些地区阻碍低碳消费的因素之一。愚昧性消费还包括吸烟、追逐低级趣味音乐、网瘾等,尽管它们还不是我国社会消费方式的主流,但其对低碳经济的影响和危害却不可低估。

六、结论。

综上所述,人文环境的各个要素,如价值观、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对低碳消费都具有一定的影响。从消费者产生消费需求、获取产品信息、选择评判,到做出购买决定以及售后评价,每一阶段无不体现了消费者的人文因素。不论是价值观,还是传统文化、科学素养,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消费者的低碳消费行为。为此,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低碳消费人文环境。要唤起消费者文明消费和科学消费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可持续消费的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建立于国情相适应的文明、健康、科学的低碳消费模式。

(1) 确保消费对象的安全、可靠和节约。必须要组织和激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发研制并在全社会推广节材、节能、节水型产品。

(2) 促进消费结构合理化。各种消费都应合理、适度,逐步增加服务性消费比重和减少消耗资源的消费。

(3) 提高废弃物回收的积极性。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把垃圾生产、回收和处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

(4) 营造消费文化氛围。要开展通俗易懂、丰富多彩的低碳消费宣传活动,影响公众行为,促使他们接受新理念、新技术,沉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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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消费安全论文篇(10)

一、引言及综述

自进入21世纪来,随着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经济状况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大众对农产品的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尤其大众对安全农产品的需求心理,甚至对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发生也了变化。在此背景下,如何及时发现大众需求与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之间的矛盾,妥善解决食用农产品供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增强监管部门科学监管,对保证大众日常生活的食用安全,增进监管部门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内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谢敏等从市场失效角度分析查找在已有的政府措施下未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王志刚首次采用实证研究法,利用消费者个体对食品安全反应情况作为调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科学依据。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的着力点也开始细化,施晟等借助产权经济学、博弈论等理论工具对食品安全治理机制进行多维度分析,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应构建包括信誉制度、监督制度和激励制度在内的三重监管体系;在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周洁红等研究结论显示产品上下游加强合作、增强法律法规的压力对降低公开召回风险及对追溯行为有显著影响;王秀清等提出农产品安全信息对消费态度有重要影响,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可以起到显著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和质量安全监管的总效率,同时,强调政府部门的介入,确保生产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这些研究虽然从消费者角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分析,但侧重于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分析,以及对影响消费行为因素的分析,进而分析由消费行为导致安全农产品市场供需的变化,提出在市场调节机能时效时部门调节措施。

此外,前人研究多集中在影响消费行为因素、购买意愿分析、政府部门监管、促进质量安全技术手段、政策建议等方面,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或是信任度研究,多是将信任度作为自变量研究信任对某因变量的影响,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因素影响,只能对国外相关研究适当借鉴,不能直接在国内应用。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实证分析我国消费者对流通流域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探讨影响消费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任度的因素,旨在为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分析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15年7~8月期间对安徽省六安市、湖北省咸宁市、广西省桂林市,3 省3个地级城市的抽样问卷调查。本次抽样调问卷查调查遵循科学、效率、便利的原则进行,分别选取华北、西南、华中地区食用农产品生产大省,在省内选取省会周边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较大的地级市为代表。在问卷调查时,充分考虑了单样本选取的分散性、随机性,选取各地菜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公交车站等为调查地点,调查对象分为不同的性别、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生活环境情况;同时,对受访者个性特征也进行简单统计,例如身体素质、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等。问卷中关于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关注程度多选项题目;关于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了解程度、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对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对未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期望等为单选项题目。在调查过程中,共发放问卷300份,经过对回收调查问卷的审核,最终得到有效问卷269份,有效回收率约为90%。对有效问卷调整理后,将受访者普性特征和个性特征统计情况汇如表1。

从被调查数据分析来看,受访者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已婚者人数多于未婚者。此次调研受访者当中,已婚受访者比例达63.2%,高出未婚人群26.4%。

2. 长期在城镇生活的受访者居多。在所有受访者当中,除了在城市工作以外的时间生活在乡村的占25.3%,完全在城市生活的受访者占74.3%。

3. 受访者体质状况和近一季度食源性疾病史分布情况合理。在被调查对象中,体质一般及良好以上的受访者人数占97.8%,在近一季度中因购买使用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而发生食源性疾病一次及以下的受访者占比77.0%。从个性特征统计的结果来看,各项指标能够说明此次调研数据的客观性。

4. 受访者受教育程度低中高分配较为合理。高学历人群所占比例为40.9%,较高;初等学历受访人数所占比例为24.9%,比例相对较少。

5. 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度。本次调研将“黑鸭子”事件、甲醛鸭血、甲醛白菜、蛆虫柑橘、禽流感、黄金大米、毒龙虾、海南毒豇豆、“五得利”硼砂面粉、肯德基“速成鸡”、瘦肉精“双汇”等11例近期在国内发生的影响范围较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为具体指标,通过对各个事件知晓度来判定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度。为反映每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了解的总体状况,就每个消费者对11个事件关注度进行统计。知道1~2例事件的受访者占到28.3%,知道3~4例事件的占到35.3%,知道5~6例的占到24.1%;7~8例的占到8.9%;9~11例的占到3.4%。

6.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知晓度。知道一些相关知识的受访者占到14.1%,对其十分熟悉的仅有1.9%;有29.2%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3.7%的受访者表示完全不知;而55.8%的受访者表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了解程度表示一般,即这部分受访者可能对某些知识有所耳闻,但是对其不熟悉,更不会将相关知识运用到生活当中。

7. 受访者对监管部门监管作用的评价。有30.5%的受访者表示有作用;46.5%的受访者就表示一般,有8.1%和9.7%的受访者分别认为监管部门之监管作用作用不大和没有作用,仅有5.2%的受访者表示政府部门监管作用显著。

三、回归分析

(一)变量定义与赋值

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度结构属于离散型,本研究根据有关计量经济学理论依次假设Yi满足logistic或是probitic分布,由于Logit的条件概率比probit的以更缓慢的速度趋近于0或1,故本研究选用Logistic模型(表2所示)。

(二)模型选择与分析

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Y),只有两种结果:有,则Y =1;无则,Y=0。假设,Y=1的概率为p,设Y遵从Bernouli概率分布,则Y的函数可以表示为:

f(Y)=p(Y=1)*p(Y=0)=p(Y=1)*(1-p(Y=1)):Y-0.1(1)

采用二元选择Logitic回归模型进行估计,设μi~[0,],可将(1)式变化为相应的Logitic模型,基本形式如下:

log it(pi)=ln=ln=α+∑βixi+μi

Li=ln()=β1+β2Xi+μi(2)

即:

LCONF=C(1)+C(2)/MARRIED+C(3)×ENVIRONMENT+C(4)/HEALTH+C(5)×EVENTS+C(6)×EDUCATION+C(7)×KNOWLEDGE+C(8)×GOV+C(9)×RECORD(3)

在该模型中,pi为Y取值的概率,xi为解释变量;α为常数项;βi为解释变量的影响系数;μi表示随机误差。

本文利用EVIEWS 7.0软件对(3)式进行最大似然估计(ML-Binary Logit Quadratic hill climbing)(表3所示),并对模型拟合检验(McFadden R-squared)、模型斜率系数整体显著性检验(LR statistic)、模型系数进行Wald检验,残差进行White异方差检验,模型稳定性进行Ramsey-Reset检验结果显示,模型总体拟合良好,同时平行性、稳定性良好,可以采用Logistic回归(表4所示)。

三、研究结果及分析

1. 受访者食源性疾病发病史对其质量安全信心度有极显著负向影响作用。流通领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购买食品之前缺乏充分的质量信息,在消费者购买消费之后能够认识到产品质量特性,或是经过长期购买能够积累经验进而对食品质量特性做出判断,即农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应该先成为经验品、再有可能成为信任品。消费者购买食用农产品而发生食源性疾病,说明农产品有质量问题,随即会使消费者产生不好的购买经历,随着因食用问题农产品而发生食源性疾病次数越多,消费者对产品的食用经验感觉越差,进而对产品失去信任。本研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受访者因食用问题农产品而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次数越多,则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越低,这与事实相符。该结论与有易感人群的消费者对液态奶的质量安全性的信任度偏低的结论相近。在受访者群体当中,发生过一次以上食源性疾病的消费者有103名,占比38.3%(如表1所示),说明国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现状令人堪忧。

2. 受访者对质量安全事件知晓程度影响其对对其质量安全信心有极显著负向影响作用。随着网络等自媒体时代的到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经发生,会得到大范围传播;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乏夸大事实报道或负面报道,消费者一旦看到相关事件,尤其看到与自己日常生活密切先关的安全事件,就会产生“宁愿信其有”的认知心理,最终造成对安全事件知道越多,对质量安全信心度就越低。此次调研,挑选11件具有代表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其中知道3条事件以上的消费者193名,占比71.7%;知道5件以上的有98名,占比36.4%(如表1所示),说明大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程度较大,同时也说明,由此导致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降低的可能性很大,这与权威部门对信息的存在隐瞒遮掩,或是监管部门预警机制不完善有关。

3. 受访者婚姻状况对其质量安全信心度有显著正向影响作用。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已婚的城市消费者对质量安全信心指数更大,这与婚后对生活质量的关注以及自身思想观念更加成熟有密切关系。这一研究结论与消费者结婚后更愿意购买可追溯食品的结论相一致。在受访者群体当中,已婚消费者170名,占比63.2%,说明在选购食用农产品的消费群体中,已婚人士占比较大;也暗示未婚消费者是潜在的客户,农产品销售者通过广告等宣传途径吸引未婚消费者,扩大销售量。

4. 受访者掌握质量安全相关知识程度对其质量安全信心度有显著负向影响作用。本研究涉及与质量安全相关的知识是指消费者对维权渠道了解程度及维权经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熟知程度、掌握辨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程度等内容。结果统计表明,受访者掌握相关信息量越大,则对质量安全信心指数越低,消费者对相关知识掌握越多,对我国食用农产品行业了解程度越深,则可能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是担忧,暴露出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问题较多、整体环境较差;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越大,表现出越低的信心度,说明我国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消费者维权、生产者奖惩等等方面的法律条款不够详尽完善;消费者掌握辨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识越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度越低,说明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不规范,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质量信息不透明等诸多问题。

5. 受访者对政府部门监管作用评价与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度有显著负向相关关系。对政府部门监管作用评价指受访者认为流通领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在政府部门的监管前后有无提高,即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力的大小或是有无监管作用的评价。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需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依然能够实现产品的安全营养,说明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不存在问题产品,政府部门不需要监管,则纳税人可能因此而减低纳税额度、获得更和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相反,如果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依赖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则说明当下食用农产品质量情况不容乐观,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心度肯定较低。从调研数据来看,认为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作用显著的有179人,占总样本的66.5%,这说明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实施较好,得到大部分受访者的认可;同时也说明,目前我国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复杂,一旦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随即会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该研究结果暗示,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力量是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等其他主体并没有起到自我监管和相互监管的作用;监管体系的单一,会导致政府财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的低下。

6. 受访者身体健康程度对其信心度有较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受访者身体越健康程度与身体免疫体抗力正相关,越健康抵抗质量不安全食用农产品的能力越强,则消费者可能不会一时食用问题农产品而当即出现食源性疾病,因此受问题农产品质量问题负面影响相对较低,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相对较大。

7. 受访者的学历和生活环境与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之间没有相互关系。不论消费者学历高低,其追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愿不分高低,说明当今大众饮食结构发生着变化,对食品质量非常看重。该研究结论与教育程度不相关结论相一致;与文化程度对消费者信任有负的显著影响,或是对消费者信任有正向显著影响的结论不一致。同理,不论消费者生活在城镇、乡村,亦或是国外,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有一样的标准。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本研究,第一,受访者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共同影响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度。然而,消费者受教育程度和生活环境两个因素对消费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度没有显著影响。此外,国内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寻意识较强,但是我国流通领域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较为单一、总体情况不容乐观。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透明化、常态化、现代化,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渠道,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使信息及时、有效,避免因滞后而引发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消费的恐慌。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体现法制性、高效性,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使大众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产生正确预期。

三是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监管的监督体系,全力建构消费者、生产者、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共同监管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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