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工作经验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6:05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1)

中图分类号: F323.7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2.002

1临储粮的验收

临储粮的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

1.1扦样环节

这个环节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如果扦取的样品不真实或不具有代表性,那么后面的检验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在工作中时常会出现换样以及扦样不细的情况,这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其直接导致粮食数量不准确,样品升等或者降等,质量检测的各项指标合格或者不合格,所以说扦样是相当重要的。

扦样环节易出现的问题:有做点的――即根据扦样规则相应点位附近布置粮食质量好的粮,以好充次;有做样的――把事先准备好的样品用袋装好藏于粮面以下,在适当的时候用以换样;有在容重器上动手脚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粮食有少量的用增大容重的方法来增加粮食数量;另一种是粮食实际等级与收购等级不符,用换样的方法使等级相符。

解决措施:扦样应由粮食质检机构出人,扦样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对于不同的存储方式进行扦样,使用符合要求的扦样工具,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范进行操作,避免杂质富集。扦样点由扦样人员按照标准确定,不要为了方便想在哪扦就在哪扦,如果发现质量有问题可以多扦几点。扦样人员要自己把着扦样袋;扦样袋应由质检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扦样人员在扦样前算好被检单位的样品数量,根据样品数量领取扦样袋,领出去几个收回来几个,并做好相应记录。容重器应由监测站自备(校准后),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在容重器上动手脚。

1.2实物测量环节

实物测量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个单位的粮食帐是否相符都取决于实物测量的测量结果。实物测量也是一份比较辛苦的工作,根据不同的粮食形态做不同的测量。在实际工作中易出现以下问题:测量人员在测量数据时不认真,测量周长、囤尖角度和囤身及库房高度时,拽尺没有拽紧或尺没在一个水平线都会导致测量不准确,会造成误差过大;另外由于测量工具的不同也会有不小的误差。

解决措施:使用统一购置的测量工具;测量露天囤周长时,拽尺一定要紧,尺需在一个水平线,如果囤身出现洼兜或鼓包时,要测量两个周长,取其平均值,较为准确;测量高度时,要多测几点求其平均值,大库中粮食的形态尽量做得规范,这样才好计算出粮食的体积;测量囤体角度时要放稳测量仪底座,并调至水平。由于囤尖角度对粮食数量的计算影响较大,要多取几点。例如9米直径的囤尖角差一度角,数量就差约1.6吨左右。粮食的数量与粮食体积和粮食的容重有关,数量=体积×容重×密度。

1.3粮食质量验收工作环节

粮食质量验收:即扦取回的样品送往当地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属室内检验。临储玉米检验项目:色泽、气味、容重、生霉粒、不完善粒、杂质、水分、类型及互混、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1.3.1 检验室 锤式旋风磨在磨粉时要有间歇性,样品磨多了,磨出的粉温度会上升,这样做出的脂肪酸值就会受影响;水分检测不都做双实验(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不完善粒中生霉粒有时候会很难界定;做脂肪酸值时的室温往往达不到要求。

1.3.2 业务室 业务室承接了样品的所有信息和检验室反馈回来的原始记录,提交上来的数据不准确易导致报告的错误;个别也有进行复制粘贴、敲入数字错误的现象发生。

解决措施:检验室应对检验室所出数据以及原始记录的填写情况进行审核而后交业务室;业务室设一名审核人,在业务员进行报告的初份打印后进行全套的审核,包括抽样单、检验报告、汇总表中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

1.4工作作风环节

在国家临储粮的验收工作中领导的工作作风和态度是至关重要的,能够下乡带队的领导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带队领导的态度决定整个团队的走向;监测站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规范,保证所出数据的真实性。

解决问题方法:领导应当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严于律己,抵制各种诱惑。

2 储粮安全

在验收过程中由于太重视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往往会忽略储粮安全,这是不正确的。在验收结束以后粮食就进入保管期,储粮安全存在的各项隐患会直接影响粮食安全,所以在验收期间检查储粮安全是相当必要的,也是企业必须要重视和有问题必须要整改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基础工作不完善;消防设施不齐全;千吨囤和库房有漏点、结顶、涨裂现象;囤皮囤帽有破损;监控不能全覆盖或个别点不清晰;千吨囤和库房的外爬梯不符合标准等。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2)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1 总监的责任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这是国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是国家赋予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也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对内是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管理的负责人,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总监的责任重大,作用亦举足轻重。监理单位在选拔、任命总监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条件。作为项目总监,不仅本人要做好监理工作,而且还要带领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一道做好监理工作,这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管理。因此总监不仅要懂专业,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独立工作的能力,这样才能带领监理机构搞好项目监理。

2 总监的作用

总监,是监理公司履行监理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总监既是技术负责人,也是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监理部的全部监理工作负全责,总监在施工阶段现场监理工作中具有核心领导作用。作为监理企业派驻监理现场的全权代表,总监的责任是通过一系列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活动使项目目标得以实现,并且,在此过程中使项目利益相关者,包括业主、投资商、承包商、社会及项目内部成员都得到满意。现场监理工作的得失在于“管理、程序、技术、资料”。

3 认真做好现场监理工作

3.1 监理现场管理标准化,为做好监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3.1.1监理机构配备标准化按照监理投标承诺,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人员数量满足现场施工监理需要。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

3.1.2 管理制度标准化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标准,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的监理管理规范性文件,构建结构清晰、职责明确、内容稳定、体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监理管理制度。

3.2 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预控工作

3.2.1 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明确监理的权利、义务及目标、要求。审阅、核对施工图纸,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抓住质量控制的关键点。

3.2.2认真审查承包单位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核对进场管理人员与投标书的相符性;认真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开工报告、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符合要求时予以签认。

3.3 做好质量过程控制,及时解决现场问题

3.3.1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证施工过程受控,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坚持用数据说话,对事不对人。现场监理要做到“五勤”:眼勤,手勤,腿勤,口勤,脑勤,想方设法保证工程质量。

3.3.2加强施工现场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和检测,全面掌握工程现场动态巡视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计划,提前计划好巡视路线,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业务范围。携带常用的测量工具、拍摄器材和必要的安保用品等。巡视检查、检测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现场巡视、检测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发生的时间、部位、性质及严重程度等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处理;对于不按图施工、材料未经检测合格或擅自使用或存在严重隐患、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在向建设单位报告后,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以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直至复查合格,同时将相关问题及处理情况在《监理日志》中做好记录。

3.4 严格过程验收,把住工程质量关

3.4.1严格过程验收,夯实质量基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承包单位专职质检人员等进行验收。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部分,验收合格后签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验收应在分项工程的所有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每个检验批的质量检查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质保资料等四个部分,只有当这四个部分的检查都完成并经评分计算出质量得分后,才能得出某个分项工程是否合格的结论。施工过程的监控是质量控制工作得到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承包合同中工程量计算规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数量进行核验,只有合同范围内且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计量计价。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4)

  一、在思想上.

  刚开始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把全部心思用在工作上,而是经常苦恼于工作的不顺心,总是认为在这里实现不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来天业的前两个月也曾经偷偷找过几份工作,可是结果并不乐观,社会很现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完美。那段时间长期处于矛盾选择的思想状态,我甚至连着好几天失眠,所以刚开始没有好好地认真对待这份工作,后来通过调整反思,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有时候,人没有办法选择自己的工作;但是,有办法改变自己的命运。当我反省醒悟过来以后已经半年了,那时就想到了给自己留下了很多遗憾,遗憾的是没有把全部心思用在现在的工作上,失去了很多学习机会,在领导眼里也没有留下好影响。后半年至今,我时刻保持从头开始,转变原来的观念,从思想上彻底接受现实,做好自己的思想工作,从心底做好电气工作,不管在电气哪个岗位都调整自己的心态,心态决定一切,只有在思想出发,才可以做好本职工作。

  二、在学习上:

  醒悟后的我时刻保持学习的态度,只要有学习的机会,我都会去。除了上班车间组织的学习外,业余时间,我还在《中国电气网》、《中国电气维修网》和《中国电气技术》等相关电气维修网注册了用户,通过网络学习,毕竟网络上维修资料的比较先进及时的,更新的也快。因为,我明白,只有武装好自己的头脑,将来在工作中处理故障才可以游刃有余。我们化工行业生产连续性强,电气故障维修工作的时间长短很重要,所以只有过硬的技术保障才可以迅速解决故障,保障好车间供电设备,才可以力保生产正常平稳运行。

  三、在工作上:

  有时候,工作也需要心情。我一直坚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从20xx年7月31日来到40万吨参加筹建工作,在筹建的时候,我一直参与的工作是临时电,因为参与筹建的化建公司很多,所以临时电的工作很琐碎,安全相当重要,我和周文学师傅也用心做好了每一项工作,没有让任何的电气事故发生过。有时候也参与放电缆,安装电气供电设备等等工作,虽然有时加班很累,但是苦中也有乐。因为忙碌起来的人,过的才会充实,再说自己也是一个闲不下来的人。有时候感觉很累,但是,当我闲下来,看到安装好的供电设备和安装的照明亮起来的时候,心中很有成就感,因为那是自己付出的得到了回报,证明没有白干,有了实际的效果。

  电工是一个危险的职业,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标准,所谓电工就要胆大心细,每处理一场事故都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工作负责人应按操纵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作为一位电工,安全永久是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是对工厂负责。要保证配电安全运行,万无一失,最重要的是要善于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对故障进行正确的判定,迅速的作出判断并对故障进行处理.这就要求每位电工必须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熟练的工作技能.还有不可忽视而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面对处理突发事件时必须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正常的发挥技术水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正常的生产。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会继续的完善自己,在思想上更加增强安全意识和时刻学习观念;在技术上不断跟着师父和其他同事学习,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在工作上端正工作态度,认认真真,严格要求自己,向公司的标兵方面奋斗。我深信我会做的更好。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争取在各方面获得更大的进步。

  关于建筑工程师工作总结最新范文

  因公司人力调配,本人在年初调离到xx项目任职土建工程师,在项目同事的帮助指导下,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现将本人一年以来的工作、学习等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明确岗位职责

  负责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等验收工作;负责编写汇总项目监理日志及监理资料;深入巡视现场及旁站重点施工部位,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及时向总监汇报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负责工地质量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保存资料管理资料。负责审查土建专业预算、结算、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施工方案、材料计划、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负责现场有关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验槽、主体验收等事项与公司和设计院联系沟通、书面资料传递。负责协调总包及甲分包施工问题。

  二、日常工作情况

  在交楼施工过程中,主责巡视现场劳动力、材料安装情况并每天定时向领导汇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xx整改并向领导汇报。协调各甲指分包与总包单位施工问题。负责分户验收工作,交楼前与物业的移交工作。在精装施工过程中,主责施工样板间设计变更,并向精装单位传达公司的有关技术要求,负责审查上报卫生间防水方案、吊顶方案。负责两栋楼的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在精装施工过程中,主责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四局钢结构夹层工程量预算审查及上报。负责联系设计竣备宝贵图纸问题。负责施工现场吊顶龙骨、防水施工、厨卫贴砖、外立面保温、墙面石膏等验收工作。

  三、发现不足

  从工程质量上结合出现的质量问题,在I区施工过程中避免吊顶多处开裂、卫生间漏水、壁纸发霉不平、卫生间石材泛碱等问题。吊顶开裂问题已沟通设计采取双层石膏板,薄弱部位采取加固措施。卫生间漏水问题已要求施工单位单独上报方案,垫层施工中墙根处采取钢丝网加固,严格要求地埋管规范施工避免埋管超高导致贴砖误差;防水施工验收中项目上通知地区工程师进行多方验收,严格要求防水厚度和高度;在贴砖过程中要求项目工程师进行旁站,避免防水层破坏。壁纸不平问题要求自己严格验收墙面基层施工。石材泛碱问题要求自己严格把控材料进场。

  关于建筑工程师工作总结最新范文

  工程监理项目竣工后,监理工作总结随即着手进行。项目总监如何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全面、真实地对监理服务过程进行总结,以正确认识与评价监理工作成效,如何把取得的工作成绩向业主作认真详细地汇报,让其了解监理实施过程以来监理工程的质量和效果,为工程竣工验收划上圆满句号。这也是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笔者对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写有以下体会。

  1 监理工作总结的总体要求工作总结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工程监理的全过程,能对监理效果进行综合描述和正确评价,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结构安全、投资控制等方面的情况。

  2 监理工作总结的划分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应对监理工作进行两方面的总结:

  一方面,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概况;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监理活动办公用房和用品、试验设备等清单,监理工作总结的说明等。

  另一方面,监理内部提交的工作总结,主要是监理工作经验,可以是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也可以是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或如何处理好业主、设计、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

  3 监理工作总结编写的主要内容和组成监理工作总结内容一般包括工程概况,项目监理组织体系情况,工程实施“三控、二管、一协调”的措施、效果和经验与教训等四大部分。

  3.1 工程概况

  应说明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层数层高、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建筑物功能、结构类型、装修特色和投资情况。

  3.2 项目监理组织体系情况

  针对监理合同和监理目标建立了哪些工作制度,如何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从而使工程监理工作得以制度化、规范化地开展。结合工程情况,说明监理部怎样开展工作,提高人员素质,通过努力工作取得业主信任。

  3.3 对工程实施

  “三控、二管、一协调”的措施和效果 监理的工作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是工程监理的基本内容,须着重说明在这几项工作中如何进行有效控制,采取何种措施和技术方案,取得什么样成绩,要有一定的数字说明和依据资料。

  (1)质量控制方面:要体现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质量体系,重权预控、自检、试验检查和旁站等情况,建立质量责任制,规定质量控制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以及控制标准,取得了多少合格率和优良率等情况。

  (2)进度控制方面:如何依据合同和业主要求,加强并细化进度计划中监督管理,重视施工进度的记录、信息收集、统计、分析预测和报告工作,从而达到监理进度控制工作成效等情况。

  (3)造价控制方面:要详细说明做好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审核签证工作,如何进行合同变更、设计变更等审核控制。在合同工程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如何加强分析预测、提高审核工作准确性、可靠性和原则性,实现投资效益,累计为业主节约资金程度的情况等;

  (4)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重点说明熟悉、执行合同的情况,公正地处理各种关系,协调好业主、设计和承包单位各方关系的情况。

  3.4 经验与教训

  包括对监理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为提高和指导今后监理工作服务。

  4 编写工作总结要符合下列几点要求

  (1)用词要准确、明了、简洁、通顺,尽量使用专业语言。并按打印方式处理。

  (2)有正规封面:封面文字要注明“xx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标题,有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以及编制人、审批人和批准人签名。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5)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

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同时也关系到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为了最好的管理和保障施工质量,海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人、料、机、法、环”的总体质量监控模式,具体操作过程描述如下:

确保工程质量,以人为本;从项目经理部到每一位中方员工再到每一个当地雇员,都应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为此,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成立由经理部成员、主管生产负责人及实验、测量、设计人员组成的质量监督小组,专门负责、贯彻项目的工程质量监控;同时,要求中方工程师研读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及验收评定规范,熟悉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加深对工程质量的理解,并以此为依据指导现场施工;在当地雇员中大力宣传质量观念,现场工程师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及时改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纠正当地雇员不正当的施工方法,有效的提高其质量意识;监理对项目的质量监控也起到了关键作用,项目经理部应要求中方工程师在树立较强的质量观念的基础上,以一丝不苟、质量优先的工作作风及施工成果取得监理的信任,既保证了施工质量又加快了施工进度。

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根本因素,因此,项目经理部应配备足够的实验设备和试验人员,并要求相关实验及采购人员对工程材料严格把关。

对于外购材料,如沥青、水泥、钢筋等,在进货前要求供货商提供详细的材质证明报告,确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严把审批关;在材料到场后,实验室做必要的检测实验,有些材料应取样送到国家实验室检测实验,待确认到场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严把质量关。

对于自产材料,如填方料、路肩料等,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把关;如机轧底基层、基层料,实验室及时跟踪并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材料质量严格控制;对于沥青热拌料,车车测定温度并作完整的试验纪录,形成了实验室、拌合楼和摊铺现场的三角联系网络,实验信息及时反馈以确保材料质量和现场油面摊铺质量。

对于不合格、不满足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应予以及时地清理整顿,有效的确保工程质量。

保证机械设备、车辆的完好率和机械使用性能也是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的主要因素之一。

项目经理部应制定一系列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在加强车间修理力量的基础上,要求机修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本着“不拖、不等、不靠”的原则,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检修,排除现场设备出现的故障,小修不过夜;同时要求现场施工人员了解一定的机械使用性能,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杜绝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事故,对于故障隐患及时报告,有力保证了机械设备、车辆处于高效的运转状态,从而确保了工程质量。

先进的施工工艺、方法对工程质量的保证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满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自身特点,采用积极有效的施工工艺、方法进行现场施工,既加快了施工进度,又保证了施工质量。

在实施较关键、重点工程之前,项目经理部组织有经验的工程师召开“技术交流交底会”,从实验、测量、设计及施工方法等各方面进行讨论,提高现场工程师对重点工程的全面帷幄,以确保现场施工的质量。

加强现场试验工作,遵循随机抽检的试验原则,按规定的实验项目,适当增加实验频率,取足实验数据,用实验和检验监控现场施工;加强现场测量工作,对导线点、水准点等测量用基础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复测,对于结构物的放样,采用坐标放样法,严格控制结构物的平面定位,对于道路施工放样,采用十米五点桩,在急弯及超高急变段落,采用五米桩,严格控制标高检测,确保路面的平整度。

除了做好“人、料、机、法”外,“环”是总体质量监控模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为此,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较为健全的质量管理保障体系。

以“保证施工质量,实现优良工程”为质量主导方针,项目经理部建立以质量监督小组、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全过程、全方位具体管理的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从项目经理部到各施工班组,每个施工人员,层层实行责任制,从严格技术把关入手,抓好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做到“自上而下的质量监督管理,自下而上的质量信息反馈”;以质量监督小组为中心,对工程质量、贯彻技术操作规程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质量控制较好的施工段面予以鼓励、表彰,对于质量控制不到位的施工段面予以批评指正。

通过对多个海外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人、料、机、法、环”总体质量监控模式的实际操作,总结出海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的几点实践经验:

1.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保障体系; 组建成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包括经理部成员、主管生产负责人及实验、测量、设计人员,专门负责并贯彻项目的工程质量监控;

2. 在实施关键或重点工程前,质量监督小组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召开技术交流交底会,明确设计、技术规范要求、实验及测量标准等;

3. 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消除现场质量隐患,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4. 加强材料管理,对于外购材料严把审批关及材料到场后的验收工作,对于自产材料定期抽检,严把质量关;

5. 加强实验工作管理,实验室极力配合前场施工,同时规范常规性实验,严格监控施工材料质量,严把配合比设计关;

6. 加强测量工作管理,测量组极力配合前场施工,验收资料及时整理并反馈前场;

7. 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保证机械设备、车辆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率;

8. 质量质量监督小组不定期现场检查,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会议,交流质量监控经验、总结质量监控成果;同时与项目监理保持沟通,定期去现场联合质量监查。

结语:综上所述,海外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通过质量监督小组贯彻并实施“人、料、机、法、环”总体质量监控模式,采取适当、合理的质量管理方法,可以有效的监控项目的工程质量。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断地积累、优化,并结合不同项目的自身特点加以应用,以求对海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达到最佳效果。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6)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是环境监测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一项工作。其工作的内容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的检查、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度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近年来,特别是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的实施,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大批骨干企业相继建成投产,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建设生态海西的呼声日高。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必将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使流经城市的河段遭受污染,造成城市空气严重污染,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将开始呈现,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后果将不可避免。

环境保护审批工作,是依据环评导则和项目性质在审批中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是针对项目的建设规定出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为控制新污染源产生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审批中的环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所做出的客观评价。建设单位是否执行了环评审批的要求,项目建成后环保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对建设单位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者缺一不可。

当前体制下,企业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不顾自然环境的破坏,忽视了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的长远大计。企业为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旦成功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保护设备和验收检测等费用,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进行逃避,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推脱环境保护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周边环境受到破坏,其结果是将污染问题推向了社会。

建设项目竣工后,要组织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进行环境监测,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加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力度,加强竣工验收监测技术的研究,提高验收监测的技术水平,提升环境监测对项目竣工验收的支持作用,切实预防和严控新上项目的环境污染,事关建设项目的生存与发展大计。国务院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33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使环保业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监测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保监测必须由具有环境质量监测计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议,提出验收组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环评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参与全程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目的,一是检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效果,二是检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和污染防治的可行性,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服务。如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有关规定,可以满足一般的工作要求。由于有些管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以及建设项目行业(或工艺)的差异性、复杂性和技术人员的经验所限等原因,在实际竣工验收监测中,具体到某些监测细节时常遇到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现就其中一些主要问题加以探讨。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范围

在不断深化环境管理的新形势下,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更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意味着拓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内涵,以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从工业污染型建设项目向非工业污染型建设项目拓展;从单个建设项目向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拓展;从有组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拓展;从常规污染物监测向特定污染物监测拓展。

应该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等各个阶段的环境管理,把验收监测涵盖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而不应局限于建设项目环境治理设施末端的测试。要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测试、检查和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排放总量、环境质量及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3 污染源及污染治理设施监测

3.1 监测点位布设

监测点位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点位布设应符合标准与规定。

污染源、废气监测,应在废气排入大气环节前的排气管道的适当位置开设采样孔,并设置适当数量的采样点进行监测;废水监测应在废水进入厂区外环境之前排水管道的适当位置布设采样点;噪声监测,应在声源最强的厂界外布设监测点,并根据噪声起伏程度布设适当数量的监测点;固体废弃物监测,应根据堆场面积均匀布设3~5个监测点,在其表层下100~200毫米处取样。

污染治理设施净化效果:废气和废水应在污染物进入和排出治理设施的管道的适当位置布设采样点。

3.2 监测项目

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污染源排放特征,对其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监测,并监测计算出总量控制指标。

对污染总量设施的净化效率或净化效果进行测定。

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并结合建设项目试运行后实际产生的污染因子,严格按照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监测方案所提出的项目进行监测。

4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内容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核对所有应建的环保设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建成竣工并检查这些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规定建设;技术改造或“以新带老”工程中应取消的厂内、厂际和区域内的污染源是否已经拆除或停工,应治理的老污染是否与新污染一并治理;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改动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专人管理;环保设施的投入是否充足;环境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环保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恢复;相应配置的流量计量装置、污水排口标志、监测设施、监测孔和监测平台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种堆放场的建设情况及其相应的各种标志设置等。

5 报告书的编写内容及注意的几个问题

5.1 报告书编写力求准确、科学、简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法律文书,应该做到引用法律法规准确,监测方法数据科学可靠,监测结论简洁明了。另外,监测报告不能仅仅局限于陈述监测数据和资料,还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围绕建设项目中的疑点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阐述。特别是为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净化设施的进一步改进提供科学实用的数据。监测报告结论不应只关注达标率,应反映工程全面系统性评价内容。一般监测报告结论中往往只注重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率和设施处理效率,而忽视了现场运行记录、成本核算、排污总量等监测背景材料。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使治理设施能达标,私自在验收监测过程中改变工况,如加大药剂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延长停留时间等,产生了验收时的效果优于正常管理时的效果,而运行费用也大于正常运行状况的现象。这样在验收监测时,就需记录生产和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在报告中说明验收监测时的工况与处理费用等监测条件,而不能简单地概括为“负荷正常,工况稳定”。

5.2 废水处理设施的停留时间是一个重要参数。在制定监测方案时须充分考虑停留时间,不能简单地进、出水同时取样;对进水不稳定的企业,可以增加监测频次。对环评批复中实行总量控制,增产不增污的项目,应在报告中反映排污总量,有些企业废水没有完全进入设施,在对处理设施进行监测的同时,还应监测直排水,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所列附录计算排污总量。

5.3 处理效率的监测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中都明确了某些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效率要求。

但在实际验收监测中,处理效率的不真实现象十分突出。因此,应充分重视处理效率监测结果的可比性。也就是说,监测时的处理效率虽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时的处理效率相同,甚至更好,但实际效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为比较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在竣工验收监测时只有这些条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由此得出的处理效率才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效率具有可比性。

5.4 编写监测报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二是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要合理;三是验收监测的结果评价准确;四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五是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详细、公正;六是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效益分析

环保设施的建设一般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不能使之有效地运行起来,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一种极大的浪费。环境监测部门在进行竣工验收环境监测工作时,有必要也有责任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环保设施运行的效益分析。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和可行性,使环境治理设施真正有效、长期地发挥作用。效益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治理技术、工艺或清洁生产技术、环保设施选型;建设项目总投资、环保投资、环保设施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环保设施运行费用;污染物治理过程中回收的有用物料或产生的有用副产品的价值等。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环境效益较高、适中或较低的结论。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7)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 A

一、某炼油厂开工建设的

码头改扩建系列工程主要包括:600多米的引堤,1500多米引桥(引桥为16钢引桥构成)对接30万吨级原油码头、扩建700多米的防波堤、延长230米防波堤,2个1万吨级成品油泊位、10万吨级航道疏浚以及其他的一些配套工程。在该工程中涉及到多种水工码头结构形式(高桩梁板、沉箱墩台、防波堤、钢引桥等)施工自然条件差同时施工点多面广施工难度高。下面谈谈该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

二、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建立及职能

1、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首先要本着为业主服务为工程负责的理念。在这个基础上开展各项总包质量管理既可以得到业主、监理的支持汉可以让各分包服从管理。

(1)建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合理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保证,港口工程质量的首要条件做为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是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主要管理机构直接对业主、监理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部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对各分包合同段的施工质量进行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

2、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的职能分析

(1)组织职能

施工质量的管理组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保证其设置的合理、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整个港口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能否顺利地运转及操作在本工程中我们按组织机构来全面地进行质量的管理及控制。要求各分包单位按总包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满足施工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人员资格、施工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保证施工质量组织有力。

(2)协调职能

总包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和协调会例会制度保证,施工所需人、料、机等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协调工作重点考虑工序间的穿插、隐蔽验收、成品保护、技术资料填写、收集、整理的规范化等方面的协调。做到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思想一致使整体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指导职能

充分发挥总包单位的各方面优势,从施工管理、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环节、技术资料整编等方面进行指导,进场时,采用集中培训交底的形式进行教育和交底,让各分包单位了解本工程的施工难点和施工关键环节,了解本工程的各项施工管理规定了解质量控制目标和质量控制标准,明确各方施工质量职责使各分包单位明白本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质量控制的必要性,通过必要的指导工作,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月虽调过程控制实现过程精品。

(4)检查职能

总包单位依据质量检查规定,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整改情况。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制度,上道工序未完成或未达到质量标准不得施工下道工序。

(5)监督职能

总包单位依据自已的职责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施工人员的质量行为、施工机械满足质量要求所要达到的性能、施工材料的检验等。

(6)服务职能

总包单位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要求做好服务工作,重点做好图纸会审、专业配合、工序交接、技术培训交底、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为保证质量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在为各分包单位服务的同时,当好业主的参谋最终让业主满意赴业主放心,为业主、为社会交付合格的港口工程。

三、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分析

1、工程施工方案审批

在港口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各分包方根据总包方下达的质量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个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总包方对分包方的施工方案审核后,上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总包方对各分包合同段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2、工程主要材料进场验收

各分包方主要材料进场后,由分包项目部提出材料验收申请总包方、监理、业主三方派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过程中总包方、监理、业主等任一方认为进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都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或清理出场,三方验收结果不一致时,要通过协商的办法统一作出处理措施。只有三方、总包方、监理、业主,都一致认定材料合格时汾包方才能使用所进场材料。分包方不许擅自越级总包方独自跟监理或业主验收,否则总包方对所进材料不予负责。

3、工程材料取样和送检

材料取样时分包方试验工程师应通知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同时通知总包方有关人员,总承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参加。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或封样标志。标识和封样标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工程的试验与检测

(1)试验室的设立

各分包方设立能满足施工质量检测要求的试验室,备置相应的试验议器、试验工程师和试验员;总包方指导和监管分包方试验室。各分包方试验室接受监理实验室的监管 。

(2)施工试验检测

在日常的施工试验检测中,主要由分包方进行自检,现场监理员(或总包方)与分包方现场进行联检或抽检合格后上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检验证。检验资料由分包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鉴认汾包方将检验结果上报总包方。

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包方是工程的直接建设者也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是通过平时日常施工中的自检来控制工程质量,受总包方、监理、业主的监管其有义务向总包方、监理、业主等上级部门反映施工中的质量情况;总包方是工程合同承建单位是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是依据施工合同、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等通过监管分包方的施工过程符合上述要求,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受监理机构、业主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监理机构、业主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做为工程的监督机构,主要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总包方和分包方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

6、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处置

当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时,事故发生的分包方及时上报,由分包方、总包方、监理、业主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问题的影响程度及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方案处理方案经报监理审批后分包方执行,监理和总包单位进行监督执行。

四、工程质量验收

1、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前分包方先进行自检合格,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并经质检人员鉴认,后向总包方和监理进行申请验收。抽验过程总包和监理任一方认为隐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都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至符合要求为止。经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定工程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鉴认后分包方才能对工程隐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一般工序交工验收

一般工序交工验收跟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基本一致,由分包方先进行自检合格,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后向总包方和监理进行申请验收。验收过程总包和监理任一方认为工序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都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至符合要求为止。经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定工序质量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鉴认后分包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部)工程验收程序跟工序交工验收程序基本一致,由分包方先进行自检合格,填写分项(部)工程报验申请表,经总包方和现场监理审核符合验收要求后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验收过程总包方和监理任一方认为分项(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都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至符合要求为止。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验收资料进行鉴认。

4、项目竣工验收

当总包方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时,向总监理工程师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前总包方组织各分包单位进行各自标段的自检预验收,自检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的自检,工程竣工资料的汇编等经自检各项工作均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向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结束语

总之,施工质量管理是港口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顺利实施对项目的建成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总承包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执行质量管理的基础,而组织机构中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才能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的落实。同时,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管理要通过职能的分工,充分发挥好总承包单位设计、采购、施工综合协调的优势,利用好设计的技术龙头优势在施工质量管理环节中发挥好指导、监督、管理的作用。

参考文献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8)

路桥工程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项目的生命线、根本所在,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利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必须提高路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效率。下面谈谈路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

 

1、路桥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分析

 

1.1 工程施工方案审批

 

在路桥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各分包方根据总包方下达的质量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个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总包方对分包方的施工方案审核后上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总包方对各分包合同段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1.2 工程主要材料进场验收

 

各分包方主要材料进场后,由分包项目部提出材料验收申请,总包方、监理、业主三方派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过程中总包方、监理、业主等任一方认为进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都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或清理出场(三方验收结果不一致时要通过协商的办法统一作出处理措施),只有三方(总包方、监理、业主)都一致认定材料合格时,分包方才能使用所进场材料。分包方不许擅自越级总包方独自跟监理或业主验收,否则总包方对所进材料不予负责。

 

1.3 工程材料取样和送检

 

材料取样时分包方试验工程师应通知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同时通知总包方有关人员,总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参加。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或封样标志。标识和封样标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1.4 工程的试验与检测

 

(1)试验室的设立

 

各分包方设立能满足施工质量检测要求的试验室,备置相应的试验议器、试验工程师和试验员;总包方指导和监管分包方试验室。各分包方试验室接受监理实验室的监管。

 

(2)施工试验检测

 

在日常的施工试验检测中,主要由分包方进行自检,现场监理员(或总包方)与分包方现场进行联检或抽检,合格后上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检验证。检验资料由分包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鉴认,分包方将检验结果上报总包方。

 

1.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包方是工程的直接建设者,也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是通过平时日常施工中的自检来控制工程质量,受总包方、监理、业主的监管,其有义务向总包方、监理、业主等上级部门反映施工中的质量情况;总包方是工程合同承建单位,是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是依据施工合同、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等通过监管分包方的施工过程符合上述要求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受监理机构、业主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监理机构、业主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做为工程的监督机构主要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总包方和分包方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

 

1.6 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处置

 

当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时,事故发生的分包方及时上报总包方,总包方同时向监理和业主报告。由分包方、总包方、监理、业主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问题的影响程度及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方案,处理方案经报监理审批后分包方执行,监理和总包单位进行监督执行。

 

2、工程质量验收

 

2.1 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前分包方先进行自检合格,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并经质检人员鉴认,后向总包方和监理进行申请验收。抽验过程总包和监理任一方认为隐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都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至符合要求为止。经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定工程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鉴认后分包方才能对工程隐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2 一般工序交工验收

 

一般工序交工验收跟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基本一致,由分包方先进行自检合格,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后向总包方和监理进行申请验收。验收过程总包和监理任一方认为工序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都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至符合要求为止。经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定工序质量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鉴认后分包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部)工程验收程序跟工序交工验收程序基本一致,由分包方先进行自检合格,填写分项(部)工程报验申请表,经总包方和现场监理审核符合验收要求后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验收过程总包方和监理任一方认为分项(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都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至符合要求为止。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验收资料进行鉴认。

 

2.4 项目竣工验收

 

当总包方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时,向总监理工程师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前,总包方组织各分包单位进行各自标段的自检预验收,自检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的自检,工程竣工资料的汇编等,经自检各项工作均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向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9)

总监,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才能够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呢?

根据工程建设的岗位需要,总监应该有着比一般专业工程师更高的素质,我认为,做为一个项目的总监,至少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精通的专业技术素质

监理工程师首先应是一名合格的工程师。现代工程建设,投资巨大,技术复杂,可能涉及结构、电气、水系统、综合布线、电梯、智能、化工、交通、机械等多功能兼备;涉及的领域较多;应用科技门类广泛;人员分工协作复杂;如果没有精深广博的专业知识作基础,项目总监是很难胜任其工作岗位的。这就要求项目总监应当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因此,总监至少应是精通某一系列工程的工程师。因为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某一领域或某种工程的专业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的基础。

二、充足的项目管理知识

管理学也是一门科学,是对人类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与督促的学问。监理工程师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对于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的控制,很大程度上是直接面对工程建设施工队伍的。如果监理工程师具备工程管理学知识,就能在严格监督的前提下有效地调动工程建设队伍的积极性,从而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项目建设规模逐步增大,系统越来越多,协调越来越烦琐,这将要求项目管理必须以合同为依据,管理为主线,加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三大目标的控制,加强协调好参建各方等的公共关系。还将迫使工程项目管理要从粗放型管理转变为集约化管理。

总监应是项目管理的一个复合型人才,不能单懂技术还要懂协调,控制和协调是工程项目管理上的两个主要功能,它们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只有做好工程上的各种协调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对工程进行控制;只有严谨而制度化的控制,才能有和谐的协调。这两者是相互统一的。明确目标,严格控制,优化方案,组织协调,专职专责是管理的中心所在。没有好的管理就没有好的项目出现,必定是一团糟糕。管理是项目建设的重中之重。

三、充足的经济头脑

经济学知识也是监理工程师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对于项目的经济分析及合同管理方面的知识。具备这两方面知识,不但使监理工程师参与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决策、项目招投标工作,处理索赔与反索赔工作等,拓宽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领域,而且也方便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以合同为依据展开监理业务,并以合同为依据维护自身利益。

四、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

基础理论与实践经验像一把双刃刀,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使这把刀失去威力。实践经验对监理工程师是十分重要的。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往往不能很好的利用已经掌握的理论基础知识,从而使建设监理业务不能顺利完成,甚至导致失败。在我国的有关法规中规定: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必须具备一定年限以上的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的工作经验。这一规定,就是为了保证监理工程师具备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下面列出了参加工程建设的11个方面的实践经验:(1)地质勘测实践经验;(2)规划设计实践经验;(3)工程设计实践经验;(4)工程施工实践经验;(5)设计管理实践经验;(6)施工管理实践经验;(7)构件、设备生产管理经验;(8)工程经济管理经验实践经验;(9)招标投标中介方面的实践经验;(10)立项评估、建设评价的实践经验;(11)建设监理实践经验。

五、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工作时,会遇到大量的信息处理问题,其中主要是一些施工过程的数据、合同管理、施工进度控制以及大量的施工日记、报表等。没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就不能以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来完成信息处理工作。现在的工程建设,计算机已经普及,准确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处理事物是信息时代的基本技能。

六、良好的处事心态

总监是监理组织中责、权、利的主体。总监是项目管理中人、财、物、技术、信息和管理等所有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者,是项目监理的责任和权力主体,是完成项目目标的最高责任者。因此,必须认识到总监地位特殊性,通过合同授与的权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来履行监理合同义务。

总监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总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于核心位置,总监的行为及决定直接关系并影响到业主、承包人和各有关方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和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和职业道德,热爱监理事业,勤于钻研和守法敬业。

项目总监要有高尚的执业道德,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做事不偏不向,实事求是,不带个人情绪处理事物。

总监理工程师会遇到形形的人,在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尚不能规范,少数人的守法观念薄弱,不正之风猖獗的时候,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站稳立场,洁身自好,带好项目监理机构一班人,在不良风气的浪潮中努力拼搏,为了项目监理机构和所属监理单位的声誉而努力。另外总监理工程师还必须有坚定的敬业精神,能够看到工程监理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愿意为国家建设和所属监理单位的发展作出贡献。这种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敬业精神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思想基础。

监管工作经验总结篇(10)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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