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10 06:06:06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篇(1)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一、项目名称、任务量、酬金、完成期限、备注

项目名称

任务量(工时)

酬 金

完成期限

备注

包 干

工资/小时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项目的内容及质量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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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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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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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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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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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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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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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作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承 揽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承揽合同篇(2)

承揽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一、项目名称、任务量、酬金、完成期限、备注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 酬金│││

│项目名称│任务量(工时)├──────┬──────┤完成期限│备注│

││ │ 包干 │工资/小时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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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项目的内容及质量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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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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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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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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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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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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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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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方 │ 承揽方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 鉴(公)证意见: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 委托人:│ 经 办 人: │

│电话:│ 电话: ││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鉴(公)证机关(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年月日 │

│帐号:│ 帐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承揽合同篇(3)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品名或项目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价款或酬金(元)

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1.产品的质量、包装、加工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________%或酬金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解除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________%的违约金。

7.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9.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一式______份,正本双方各执________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

11.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2.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作方:______________承揽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承揽合同篇(4)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履行。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加工费

单价

金额

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

规格

单位

数量

日期

成品单位耗用量

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合同篇(5)

一、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在实务中,某些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并不鲜见,却不易区分,亟待研究解决。例如,甲请乙每周为其擦拭门窗玻璃,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或甲请乙将其在A地的汽车20辆,驾驶到B地,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上例中的乙在擦拭玻璃或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致第三人丙损害,若为承揽关系,则一般是由乙(承揽人)负责赔偿;与之不同,若为雇佣关系,却由甲(雇主)赔偿第三人丙的损害,差异很大。如何定位,值得重视和深思(这是烟台大学教授郭明瑞博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研讨会”期间(2009年8月24日—26日)向本文作者提出的讨论问题,特此致谢!)。由于区别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涉及法律适用,事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必须重视,亟待研究。

应当看到,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些共性,如它们同属劳务供给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有赖劳务的供给,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同时更应注意到,这些共性不能抹杀两者的如下区别: (1)承揽合同关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不在乎劳务的本体,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劳务的结果,但在该结果无形时则不为交付)为合同的标的,服劳务仅为一种手段或过程;雇佣合同只关注服劳务,服劳务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2)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工作人支付报酬,仅有服劳务的事实尚不得请求报酬;与此不同,受雇人只要依约服劳务了,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这个差别使得承揽人负担的风险要大于受雇人负担的风险。(3)承揽人提供劳务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具有独立性,故其从事承揽事项时侵害他人的权益,定作人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与此有别,受雇人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指挥监督,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执行职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1]。(4)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5)需要提及,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发展演变而来的,在服劳务的专属性、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强于雇佣合同,已经脱离民法而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了,与承揽合同的不同更是显而易见。

在区别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上,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此处所谓约定,不仅仅是关于合同名称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明确将合同定性和定位在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依其约定。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合同的名称,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为承揽合同内容的或为雇佣合同内容的,也应当将合同定位为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更有甚者,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定为承揽合同,但合同条款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雇佣合同的,应当将之定性和定位为雇佣合同。反之,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确定为雇佣合同,但合同条款对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承揽合同的,应当将其作为承揽合同。

其次,当事人当时虽未约定,但事后就系争合同的性质和种类达成了一致意见,依次商定。

再次,当事人在系争合同中欠缺约定,事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若有交易习惯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上述方法均不能用于系争案件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和种类,或者说,无论是将合同定性和定位在承揽合同还是定性和定位在雇佣合同,都不能谓其错误。这常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不全、中性,尤其是没有约定由谁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场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揽合同为有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设置了较为齐备的规定,而雇佣合同为无名合同,我国现行法欠缺具体规定,应将系争合同作为承揽合同来处理。

二、次承揽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的地位与效力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但书,表明在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可由第三人完成承揽工作的情况下,《合同法》承认承揽人与第三人订立次承揽合同。

所谓次承揽合同,简称为次承揽,也叫再承揽,是指承揽人自任为定作人,复使他人承揽其工作的全部或一部,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相对于次承揽合同而言,承揽人与定作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叫做原承揽合同。

次承揽合同与原承揽合同各为独立的承揽合同,次承揽合同的成立、生效乃至效力如何,与原承揽合同无关。如次承揽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原承揽合同的效力。次承揽人与原定作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原定作人对次承揽人无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请求权,次承揽人对原定作人无报酬请求权[2]。除当事人有禁止约定或为承揽标的有专属性的以外,定作人不得对次承揽人主张解除或终止承揽合同[3]。对于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必要行为,定作人不得任意阻止,其工作的完成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仍有协助义务[4]。惟原承揽人就次承揽人的故意或过失,应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5]。我国《合同法》规定为原承揽人应当就次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原承揽合同无效或解除时,应理解为次承揽合同因失去其标的而无效[6],但也有主张次承揽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的[7]。比较而言,前一种观点更符合逻辑。

三、不规则承揽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的地位与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的规定,似乎是不承认不规则承揽合同。究竟如何,需要探讨。

所谓不规则承揽合同,简称为不规则承揽,是指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约明承揽人可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材料代替为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例如,以面粉交面条店制作面条,约明面条店可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面粉代替,制作面条,即属此类[8]。一般承揽,承揽人不得以定作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材料完成工作,亦即承揽人无材料变更权;反之,不规则承揽,承揽人有材料变更权。由此决定,不规则承揽的成立,须其材料为代替物的,始有适用[9]。

在笔者看来,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的规定,并非否定不规则承揽,只是宣示中国现行法以一般承揽为原则,仅在当事人约明或定作人同意的情况下才承认不规则承揽。因为从该条款的文义可知,只要承揽人不是擅自地,而是经定作人同意或因双方的约定,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规则承揽合同中,至少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

1.材料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点

不规则承揽场合,承揽人既有材料变更权,则其材料的所有权何时移转为承揽人享有,显然重要,但观点不一,自有探究的必要。(1)交付说认为,定作人交付的材料,自交付时,亦即承揽人受领时起,其所有权移转于承揽人。(2)代替说认为,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其所有权并不当然移转于承揽人,必须在承揽人以他种材料代替时,或就材料加以处分时,所有权才移转于承揽人。(3)工作完成说主张,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时,材料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交付说为通说,因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一般系以交付为准;况且,此处所涉及的,系材料本身的所有权于何时移转的问题,解释上似不宜与工作完成混为一谈[10]。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相一致,值得我们采纳。

2.材料的风险负担

不规则承揽场合,因承揽人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变更权,且该材料自交付时起由承揽人控制,其风险负担应移转给承揽人。由于该材料自交付时归承揽人所有,按照天灾归所有权人负担的理论,也能得出风险由承揽人负担的结论。这样,也与中国大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买卖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移转给买受人的规定一致。

3.不规则承揽的性质

关于不规则承揽的性质,观点不一。A.承揽和互易混合说认为,不规则承揽,于完成工作的部分固为承揽,但于材料代替部分,则为互易。二者混为单一的合同形态,应为混合合同。B.单纯承揽说认为,不规则承揽,仍重在工作的完成,并无以材料互易的意思,尚不宜因材料可以代替而否认承揽的本质。民法典也没有将之作为混合合同。这在中国台湾为通说[11]。

4.工作物所有权的归属。这个问题放在本文“四”中讨论。

四、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和移转

工作成果为有体物的,存在着该工作成果(工作物,制作物,或完成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以及是否需要移转的问题。《合同法》对此未设明文,需要考察交易惯例,借鉴境内外的理论,解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区分情况而作判定。

1.无论承揽合同为何种类型,只要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就依其约定[12]。在约定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的情况下,承揽人负有将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的义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2.在一般承揽合同的情况下,有学说认为,工作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定作人(原始取得),承揽人无移转工作物所有权的义务[13]。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暗含着工作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定作人的思想。其道理在于,(1)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以下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为要件,如此,《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赋予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留置权,其成立自然以该工作成果不归承揽人所有为前提,限于承揽关系的特定语境,该工作成果只能归定作人所有。(2)假如工作成果不归定作人所有,而归属于承揽人,那么,承揽人对该工作成果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自担风险,由风险负担规则解决,谈不上对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将该工作成果所有权确定归定作人,《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才顺理成章。

这个结论的可靠性,在承揽人为定作人维修机械设备、修缮建筑物、平整建设用地等承揽合同场合,至为明显。

3.在不规则承揽的情况下,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与材料所有权是否移转给承揽人有关。中国台湾的通说认为,材料的所有权既已移转于承揽人,则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物,其所有权自应先归承揽人(原始取得),然后再由承揽人移转给定作人(继受取得)[13]。新说则主张,承揽的特色在于工作的完成,材料的提供仅系完成工作的部分过程,其间更为重要的,毋宁为精神和智慧展现所实现的结果。倘若认为材料所有权变更,则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先归承揽人取得,不仅法律价值判断上有轻重颠倒之嫌,而且与不规则承揽为单纯承揽的见解亦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宜认为工作物所有权由定作人原始取得[15]。

如果采取通说,则工作成果(工作物)的所有权自应先归承揽人(原始取得),然后再由承揽人移转给定作人(继受取得)[16]。如果采取新说,则工作成果(工作物)的所有权由定作人原始取得[17]。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没有一个条文含有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的意思,与新说在结论上相一致。

4.在定作合同(制作物供给合同)的场合,工作成果(工作物)所有权的归属和移转也要区分情况而定。

(1)工作成果(工作物)为动产,定作人提供承揽工作所附基础的场合,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定作人。

所谓承揽工作所附的基础,简称为工作基底(Subtract),例如家具的重大维修,该待修的旧家具就是工作所附基础。由于该基础(如上例中的旧家具)归定作人所有,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因承揽工作而被附和于该基础,加上该基础被视为主物,定作人便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18]。还有,承揽合同的本旨,系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使承揽人为其完成该工作,其目的当然在于直接取得工作物的所有权,因而,关于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物,按照承揽合同的理论,解释为由定作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权,也符合当事人的意思[19]。这些论证具有说服力,值得我们借鉴。

(2)工作成果(工作物)为动产,定作人未提供承揽工作所附基础,仅由承揽人以自己的材料,进行工作而完成工作成果。例如西装店提供布料供顾客选择,而为顾客量身制作西装。通说认为,此类工作成果应先归承揽人原始取得,然后再由承揽人按照买卖的规定,移转其所有权归定作人[20]。不过,如今的趋向是定作人原始取得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其理由在于,工作完成的义务既在承揽人,材料提高尚无变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作用,解释由定作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较为妥当[21]。承揽合同的本旨,系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使承揽人为其完成该工作,其目的当然在于直接取得工作物的所有权,况且承揽合同约定的报酬通常包含有材料的价款在内,可谓实质上系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因而,关于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物,按照承揽合同的理论,解释为由定作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权,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22]。新说为有力说,本书从之。

(3)工作成果为不动产,定作人提供承揽工作所附基础,而由承揽人提供自己的材料实施承揽工作,例如,承揽人用自己的油漆粉刷定作人的房屋,于此场合,按照附和规则,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由定作人原始取得(由于中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合同,加上《物权法》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承揽人”用自己的资金或其他材料为业主建造建筑物,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必定归该业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会归“承揽人”。这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及其学说所持立场不同。)。从承揽合同的理论入手,也能得出这一结论[23]。

(4)工作成果为动产,定作人和承揽人共同提供材料时,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应区分情况而定。1)材料的主要部分由定作人提供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定作人,其道理与上文关于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情况相同,不在赘述。2)材料的主要部分由承揽人提供的,按照通说,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应先归承揽人取得,然后移转给定作人。如果采取新说,则工作成果(工作物)的所有权由定作人原始取得[24]。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没有一个条文含有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的意思,与新说在结论上相一致。3)材料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提供而不能区别主要部分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工作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应依加工的规则确定。由于承揽合同的本旨,系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使承揽人为其完成该工作,其目的当然在于直接取得工作物的所有权,况且承揽合同约定的报酬通常包含有材料的价款在内,可谓实质上系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因而,纵令由承揽人提供主要部分材料,关于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物,按照承揽合同的理论,解释为由定作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权,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25]。

(5)工作成果为动产,材料属于第三人的,因该第三人和定作人或承揽人之间并无承揽合同关系,所以应按照附和或加工的规则确定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26]。该第三人如附和或加工而丧失工作成果所有权时,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注释:

[1]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M].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52;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30-3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38;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48;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M].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284.

[2]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M].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49;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32;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42;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25.

[3]史尚宽.债法各论[M].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981. 308;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M].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49.

[4]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33.

[5]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42;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25.

[6]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25.

[7]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M].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50.

[8][9][10]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M].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5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33;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43;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2007. 26.

[11]戴修瓒.民法债编各论(上)[M].台湾:三民书局, 1964. 165;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M].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5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33;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43-44;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27.

[12]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34.

[13]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43;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34.

[14]戴修瓒.民法债编各论(上)[M].台湾:三民书局, 1964. 165;史尚宽.债法各论[M].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981. 310;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M].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52.

[15]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34;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27.

[16]戴修瓒.民法债编各论(上)[M].台湾:三民书局, 1964. 165;史尚宽.债法各论[M].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981. 310;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J].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52.

[17]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34;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27.

[18]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M].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58;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36-37.

[19]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43;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37.

[20]史尚宽.债法各论[M].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981. 310;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M].台湾:三民书局, 1981. 358;黄立编.民法债编各论(下)[M].杨芳贤执笔.台湾:元照出版社, 2007. 584;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33.

[2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M].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43.

[22]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37-38.

[23]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38.

承揽合同篇(6)

(二)承揽合同的特点

1.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劳动条件,因为这些劳动条件对工作成果起决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揽人独立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之一。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务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但它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能够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财产,同时,它又是承揽人独特的劳动的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的,而只能由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3.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篇(7)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加工成品 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2.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者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_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时,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犬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_____%(10%一30%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_____%(20%一60%的幅度)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和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合同篇(8)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合同篇(9)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就委托人委托承揽人搬迁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搬运货物

1、货物名称:_________。

2、货物数量:_________。

3、货物价值:_________。

4、委托人委托搬运的物品应无违禁品及危险物品。

货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包装

委托人应按承揽人要求进行标准包装。委托人应将搬运的小件物品提前打包、整理,文件资料要装箱封好,电脑要拆掉连线,所需搬运物品集中堆放。也可由承揽人进行包装,但包装前应检查物品,保证安全运输。

第三条 服务要求

承揽人在搬运过程中,做到服务热情周到,保证物品完整无损,服从委托人的分配与指挥,将物品码放到位,如在搬运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承揽人应负责赔偿。

第四条 搬运日期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具体搬迁时间待电话通知而定。

2、承揽人装货拉出拆卸现场之后保证在_________天之内运至委托人卸货工地。因气候等意外因素影响,可酌情延期。

3、委托人如需变更搬运时间的,应于约定搬运日期前_________日通知承揽人,否则委托人应另行支付承揽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迟延费。但不得超过原估价总金额_________%。

4、搬运作业进行中,因刮风、下雨、路况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的,由双方另定时间继续完成。

第五条 搬运地点

货物搬出地点:_________。货物搬到地点:_________。承揽人需依委托人的指示将承运货品搬运至指定位置。

第六条 搬运车辆

委托人提供《装货清单》,承揽人按装货清单拉运。承揽人必须选用合适的吊车、板车及货车,并按委托人指定的路线运输,以确保吊卸、运输过程中的设备安全。如因承揽人不按委托人指定路线、速度行驶造成设备损坏,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损坏估价,承揽人来赔偿。

第七条 检验

委托人应及时对送达货物进行检验,逾期未收货,应向承揽人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 费用

1、包装费用:_________。

2、搬运费用:每车次_________元人民币,按实际车次结算。车型:_________。采车次方式收费的,承揽人应按车辆的容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满载方式进行。

3、搬运期间,承揽人的餐饮差旅费、过桥费、通行费、油费、车辆维修费等均由其自己负担。

4、承揽人应依本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式收费,不得借故加价或要求任何附加费用。

5、有电梯的房屋,如电梯非因承揽人的过失无法正常使用时,除前条所约定的搬运费外,均依附件搬运作业估价单约定方式另行收费。

第九条 结算方式

签约时预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余款人民币_______元,于搬迁作业完成经委托人确认后支付,承揽人同时提供正式运输发票。

承揽人按要求将货物送达后,委托人如不足额支付运输费和保管费,承揽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第十条 安全保证

承揽人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限额赔偿。但如果货物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委托人过错造成,则承揽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

一般货物保险由承揽人负责,贵重货物保险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二条 物品损毁

1、承揽人对于因搬运过程所致委托人物品的毁损、灭失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运物的性质,或因委托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不在此限。

2、上述情形,委托人应于搬运完成后三日内告知承揽人,如搬运物品有毁损灭失不易发现的,应于搬运完成后十日内,将其情事告知承揽人。

3、委托人提交承揽人运送物品,若有现金、有价证券、珠宝、贵重金属、美术品、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时,除委托人于托运时报明其性质及价值的以外,承揽人对于其毁损或灭失,不负责任。但承揽人有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4、上述所定期限均扣除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责任负担

承揽人因搬运对第三人所发生的责任概由承揽人负责。

第十四条 声明及保证

委托人:

1、委托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揽人:

1、承揽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揽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揽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揽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揽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六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承揽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承揽合同篇(10)

承揽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第一条 承揽项目(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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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 报 酬 │

│ 承揽项目名称及内容 ││数量或工作量├────┬────┤

│ │单位││ 单 价 │ 总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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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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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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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_____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_____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_________。

第八条 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点:_________。

第九条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

第十条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

第十一条 定作人应在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二)_________。

第十五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_________。

承揽人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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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定  作  人 │ 承 揽 人 │

│ │ │

│定作人(章):  住所:  │ 承揽人(章):  住所: │

│ │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 │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 │ │

│开户银行:  帐号:  │ 开户银行:  帐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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