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作为征税的基本依据。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一个经营主体,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中的一些优惠措施等,合理合法地调整自身的经营和后期发展目标,通过这一方法减少税务支出,谋取更多发展资金[1]。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主要有存款、贷款、金融衍生等具有风险的产品,受经营类别、规模的影响,其纳税筹划工作将牵涉到一定的税务风险。
1商业银行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分析
1.1税务争议风险
税务争议实质上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税收的一些行为具有意见的不统一,其主要包括税务主体、征税范围、减免税等。税务争议是诸多经营主体在缴纳税金时会遇到的问题,就商业银行来说,其税务争议发生的次数较多,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统一的意见,解决存在的争议。缴纳税款的时间是有限的,如若争议不断无法妥善解决,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缴纳,会产生延误缴纳税金的风险。
1.2税务申报风险
在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多,其影响最为深远且最常见的税务风险无异于税务申报,税务申报多表现在少缴纳税款之中。商业银行产生税务申报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办税人员身上自身,产生这类风险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办税人员专业能力有限,未熟悉掌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范围,使得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存在遗漏和少申报问题,少缴和漏缴等潜在风险会出现在商业银行日常管理之中。其二是办税人员受权限制约,不能及时收集税务申报相关的资料,增加了未申报税务的风险。
1.3经营中的风险问题
受后期发展战略的影响和内部经营中侧重点的影响,税务管理工作容易被其他管理所取代,这在无形之中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例如,部分商业银行非常重视业绩考核,其经营重点不断偏向贷款业务,在办理相应的贷款业务时并未按照贷款信息正确进行五级分类,无法预计每笔贷款业务产生的损失,由于缺乏原始数据的支持,使得税务申报工作无法开展,增加了延迟缴纳税款的风险[2]。部分银行只重视营业收入,没有对税收工作引起足够重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发挥作用,无形之中增加了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1.4政策与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税收标准是固定的,而税收范围却是灵活多变的,国家制定的税法并未明确税收范围。这使得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存在于制度范围边界的各税收类别,均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判定其是否在税收范围内。受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影响,商业银行可能会存在政策执行偏差的风险,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税收筹划和避税。虽说两者都是采取一些合理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税收支出最小化,但是两者的性质存在明显差异,税收筹划是合法的,避税则是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判定税收筹划、避税很大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税法的理解或者是当地的规定。如若商业银行展开税收筹划工作,却在实际税务处理中被误认为避税,不仅不会带来任何税收收益,还会因为这类不合理做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2.1银行内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落后
目前,在诸多领域中都能看见信息技术得到具体使用的身影。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逐渐引入了信息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已经趋于完善,完整的信息化服务系统通过不断地更新,日趋成熟。然而,国内税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系统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商业银行内部有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其信息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日常信息化服务的需求。再加上传统税收模式的影响以及内部从业人员的水平不齐等,使得税收信息系统未能发挥其实质的作用。
2.2税务筹划专业性不足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更新速度非常快,就目前来说,现行的两个制度在部分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两者间存在的差异问题时,需要秉承两制度分离的原则。目前,最新所得税法与原有税法存在明显差异,不仅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提高了费用税前的扣除标准,还进一步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随着制度的变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地方越来越多。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工作的难度,使得其工作内容愈发复杂,受商业银行内部税务筹划人员能力的影响,很难保障税务筹划的专业性,不仅会增加商业银行税务风险,还可能会导致税务筹划工作失败。
2.3内控体系未健全
各个经营主体在实际经营时,想要实现经营目标和发展目标,就需要发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约束和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中,部分管理人员未从传统的经营理念和模式中走出来,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受管理层不重视以及商业银行实际的经营类型影响,部分商业银行内部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处于不足的状态。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无法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使得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出现漏洞。同时,就部分商业银行的税务管理机构而言,与之相应的分配、考核和奖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商业银行想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了方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一些分支机构的税收工作均由总行负责,使得部分分支机构不重视自身的税务支出。
2.4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意识较弱
就目前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意识不足。目前,商业银行面临来自国内各大银行和国外诸多银行的双重压力,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等增加收入,但并未意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甚至有很多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中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
3税务风险防范下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3.1积极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化系统已经趋于完善,其规模非常可观且发挥了较好的效用;在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之中,让商业银行感受到信息技术对工作开展带来的便利与优势[3]。内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商业银行管理层需要根据税务相关的新要求,结合信息化系统发展的趋势,不断更新和完善税务信息化系统,并将税务信息化系统有效应用到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之中,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在诸多税务信息中筛选出高质量的税务内容,帮助管理层进行决策。为保障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离不开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为方便沟通,可以建立银行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平台。除此之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分享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税收筹划措施。
3.2加强税务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筹划工作人员的能力。想要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需要专业税务团队的支持。首先,需要从前期的人才引进入手,通过考核引进人才的财税专业知识,聘请专业能力较强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为专业团队的打造奠定基础。其次,由于税法的更新速度较快,商业银行还要加大对税务团队的培训工作,要求其掌握最新的税法规定和要求,并掌握银行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能力。最后,为了避免高质量专业人才出现流失情况,需要制定晋升机制,保障人才能够留得住。
3.3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内部控制工作的主要作用是约束和管理内部员工,让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更加规范合理。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发展中,要不断提高管理层和内部职工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认识,这能保障税务管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支持,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需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考虑到内部各员工的情况,制定员工均认可的控制制度,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效果,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更好促进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
3.4推进商业银行全体人员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想要保障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强化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让风险防范能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纳税筹划之中,发挥防范手段的作用[4]。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商业银行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提升对于税收风险的认识,提高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障风险防范的有效性,需要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风险责任,避免风险发生时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此外,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建议商业银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税务风险进行细分,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例如: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性质和用途,将税务风险划分为收入类风险、费用类风险、成本类风险、利润类风险、资产类风险等,结合差异化的风险类型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制定对应的评估指标,设置纳税金额风险临界点。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一旦出现纳税金额高于临界点,则可以自动引发系统报警,并从风险数据库中调取相应的应对模型,为银行制定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财务战略调整等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也能够切实提高银行的税务风险抵御能力。
3.5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并提高执行力
税收筹划工作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如计税依据、纳税人以及税率等。纳税筹划工作主要是内部工作人员按照税收政策和制度开展相关的税收筹划。例如,在针对个人所得税展开筹划工作时,需要明确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最新税法,掌握税收内容、依据、优惠等诸多内容,进而规划出多个税收筹划方案,通过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做出对银行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如若未熟悉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无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将难以开展。
3.6夯实税务管理基础
首先,简化业务流程。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销售方式相对复杂,而税务管理贯穿银行各项业务活动中,需要高效率的操作流程作为基础保障。因此,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建议商业银行简化业务流程,有利于税务会计人员可以准确地计算出应纳税额,确定作业环节当中的税务风险节点,不仅可以防范税务风险,还能够避免偷税漏税等问题。其次,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和市场上其他现代化企业不同,在制定税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直接借鉴其他企业的管理模式,需要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在税法范畴之内制定行之有效的税务管理制度。例如:鉴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趋于种类多元化发展,会计核算内容也相对繁琐,一旦出现数据归集错误或计算失误,会直接影响银行后续的税务筹划工作。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并执行税额核算制度,基于计税单位和计税价格开展应纳税额核算工作,保证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提高税务管理水平[5]。最后,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税务会计岗位层面。设置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是商业银行控制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建议商业银行将税务管理工作从财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建立税务管理小组或部门,配置更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分别开展税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细化岗位职能和工作内容的方式,可以解决“一人多岗”的问题,也能够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差异化的岗位层面,充分调动税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据既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开展各项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人为因素对税务风险防控的影响。
4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势必会面临缴纳税金的情况,受银行实际经营活动的影响,纳税筹划工作还将伴随税务风险。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较多,如税务争议、税务申报、经营风险等。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并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落实,才能在税务风险防范下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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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苏.基于税务风险防范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0(10):31-32.
[3]方小钦.商业银行涉税行为及纳税筹划探析[J].财经界,2020(23):230-231.
随着经济形势呈现出新常态特点,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托媒条件下的科技转型逐步实现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进步,商业银行若想要实现自身稳定持续发展,应当积极转型,对计划实施高效化管理,从而沉着应对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多挑战。
一、新常态下的会计核算管理
1.新常态下会计核算管理所遇到的瓶颈
社会经济发展的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创新,对传统的会计核算带来了新的挑战,投行业务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不断发展,要求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不断优化调整,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金融衍生品为例加以分析可知,表外核算是当前市场经济中衍生金融的主要工具,监管部门仅仅能够对商业银行的报表数据信息进行监督与管理,而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品存在较大风险,这与会计核算缺陷存在密切联系。会计信息披露是确认与计量的重要方式,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打破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确认方式,导致相关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所谓会计计量,主要是指用货币或其他量度单位对经济业务及其结构进行准确计量,而货币计量规则难以实现,导致金融衍生工具存在一定计量难度,此种情况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会计核算过程中,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操作标准尚不统一,银行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也不尽相同。科目调整与会计核算内容调整后,商业银行表内外余额波动较大,相关监管部门也只能够通过报表对银行余额变动情况进行监督,难以进行实时把控。相关操作人员会计知识的不足,也是滋生会计核算风险的重要因素。
2.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完善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银行自身发展实际,制定规范的会计制度及业务操作标准,进而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实行动态化管理与控制,确保大额支付以及应收应付款挂账等事项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报批。在原有业务管理方式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补充和调整,为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可靠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应当积极建立奖惩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完善会计核算程序。在新常态下,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完善会计核算程度,柜台及相关会计人员应当严格且规范的填写会计凭证,对商业银行具体业务的核算程序进行严格控制,通过账务核对以及相互监督等方式,切实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开展。为合理控制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点,应当通过设置台帐记录等方式,对规划、预测、计划以及控制监督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全面提高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全面提高新常态下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效率,应当积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商业银行运行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因此在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应当对当前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有效梳理,对银行内部人员岗位进行有效梳理,争取实现内部科学化、规范化控制。在此基础上,应当依据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加以全面分析,对现代信息科学进行合理利用,优化调整商业银行新老业务的控制方式,并建立事前控制系统,切实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
二、新常态下的流动性管理
1.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新常态环境下,商业银行及其监管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视力度逐渐加大,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利润空间下滑问题,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头寸预报的准确性,确保结余资金得到最大化利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商业银行的运行需要各项存款来支撑,同时还需要严格按照预定要求对企业及个人进出款进行准确预报和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受上下传导会受时间限制,以及客户进出款存在的不确定性,会出现流动性不稳定的问题,严重影响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效率,因此在新常态下加强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流动性管理的具体策略
为促进新常态下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建立健全流动性管理体系,通过上下传导机制,对商业银行剩余资金进行合理安排,结合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压力测试,并及时对体系模型进行优化调整,切实保证财务管理整体效率。在此基础上,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和期限进行合理安排,适时调整理财资金池比例,对同业业务进行科学化梳理,在保证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切实提高财务杠杆的收益。在新常态下,商业银行应当对央行各类政策工具及市场融资手段进行合理利用,切实扩充商业银行自身流动性,最大程度上满足新常态下市场经济监管要求及抵御风险的实际需求。
三、新常态下的信息统计管理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业银行处于新常态运行环境下,信息统计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新利润点,信息统计数据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业银行的业务水平和经营现状,从而直接关系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及流动性风险规避的准确性,对于商业银行科学决策以及业务结构调整也产生一定影响。由此可知,在新常态下,商业银行信息统计管理工作难度较大。
1.信息统计管理的不足
一是时效性不足。在新常态下,商业银行信息统计管理过程中,受到数据传达方式、系统运行以及监管层数据共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报表数据获取的时效性不足,严重影响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效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决策的科学性。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运行过程中,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是影响信息统计管理效率的一项重要因素,尤其是部分报表涉及到人工调整和填报,并依照人工方式进行校验,往往存在一定疏漏,此种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商业银行相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商业银行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中,往往耗费较大的人力资源开展数据的采集汇总检验等工作,综合管理效率较低。
2.信息统计管理相关建议
注重系统开发,尽量避免手工填报数据,以避免类似于总分支机构汇总数据无法配平等情况;注重人工培训,人员设置应合理、注意新老员工的数据信息移交。同时,应当加强进行相关创新业务统计培训,以提高信息统计的准确度;注重数据共享,由于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存在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因此在信息数据共享上(包括银行内及银行间)也应加强,以避免例如不良客户跨地区或跨行瞒骗授信或单笔抵押物重复瞒骗质押等情况;注重基础数据部门信息准确度,相关基础数据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录入、维护及汇总工作。
四、新常态下的预算管理
影响预算管理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人为因素,二是相互串用因素,三是战略发展因素,四是风险因素,五是经济波动因素。
因此在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建立一套科学的预算管理模型。考虑“木桶效应”,即积极挖掘弱势业务的潜力。在管理上,建议施行精细化管理,将各项工作分配到人,并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反馈。定期对预算管理进行评价,不断对其补充和完善。预算管理人员在进行预算管理时应执行完善的风险预算管理制度和具备科学的前瞻性思考及判断。通过一系列包括设立合理目标、合理建立风险矩阵、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反馈处理问题、分析后出具风险排查报告等步骤实施风险预算管理。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大数据时代对商业银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实现自身稳定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应当准确把握新常态下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计划财务管理,从会计核算、流动性管理、信息统计管理以及预算管理等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水平,为商业银行科学化决策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傅小梅.浅谈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创新[J].财会通讯,2012(35).
[2]周煜.新常态下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分析[J].财会研究,2015(6):53-55.
一、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新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同时,新协议强调,这些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银行对这些头寸应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应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新协议完全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这无疑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巴塞尔委员会相协调的结果。新协议对交易账户的有关规定引起了银行业的关注。为研究新协议实施可能给交易账户划分带来的问题,2004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组成了联合工作组(JointGroup),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研究调整原有的交易账户处理方法以适应新协议和交易业务的最新发展。
二、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上的差异与协调
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修订稿和实施IAS39的指导原则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公布,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修订后的《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仍然从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了划分。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valuethroughprofitor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forsale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资(heldtomaturityinvestments)、贷款和应收款(loanandreceivables),其中,前两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仅从计价方式看,这两项资产最接近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交易账户头寸,但后者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持有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持有待售”类中的部分金融资产等。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方面很难建立起明确的对应关系。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标准的差异,主要源于二者所服从的目标不同。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目标,其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以公允价值计价。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特定业务目的,即必须是以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持有的账户,在此基础上,才把以公允价值计价(或市场计价)作为它的特征之一。
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划分的优点在于,它是基于会计核算的划分,与银行账户、科目等体系有直接关系和相互协调的,而且其按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严格界定了进入四类账户的标准、时间和数量,以及在账户之间变动,终止的量化的标准,有强大的会计核算理论和银行流程构架、基础信息支持。缺点是财务会计意义上的划分着重强调的是权益和现金流量变动的关系和影响,不直接面对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与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有所不同,不能直接把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类资产与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计算中的交易账户对等。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的优点是直接面向风险管理,缺点是可操作性相对较弱。对于如何通过会计核算实现在风险管理角度规定的一系列交易账户划分原则,各国都没有明细的操作规程。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关于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也与我国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是国内银行交易账户划分实施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目前采取的解决思路是,以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按照持有目的进行账户的四类划分,进而按照产品线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在账户划分过程中充分体现银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的原则,并通过科目设置体现;划分完毕后,通过科目归集和管理意义上的处理,实现与银行监管部门要求的交易账户相对应。这种方式既可以使账户划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能为分地区、分部门、分产品进行市场风险资本配置和绩效考评奠定基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三、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在2004年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之前,银行普遍都没有设立交易账户。主要原因在于:很多银行缺乏对市场风险的认知和重视;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技能欠佳;有些管理人员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账户的概念和内容等。从事资金交易业务的交易员尽管应该熟知交易账户设立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谁也不愿意给自己戴上这样一个紧箍咒。因为一旦设立交易账户,自营交易的盈亏就会由暗变明,交易人员将很难再进行“寻利易”(gainstrading)。同时,由于交易账户头寸转到银行账户会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交易员基本不可能再通过利用银行账户将交易类证券转到投资类证券等方式而隐瞒交易损失。可见,交易账户的设立将对资金交易业务和交易员建立起严格的回报和风险约束,显然从利益驱动角度看,交易员自身通常没有划分交易账户的积极性。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我国银行监管部门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同时明确了交易账户包括的三项内容: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涵盖的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全部的外汇和商品风险。2005年初下发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重申了银行设立交易账户的要求。2004年底银监会的《关于下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计算说明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区分结果报送银监会。
由于我国银行业普遍缺乏交易账户划分的经验,不少银行希望监管部门能出台更为详细和具体的交易账户划分指引。但监管部门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引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一方面,交易账户的划分首先是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仅为了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或只用于监管目的。没有设立交易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利用这一机会,建立完善的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划分交易账户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银行自身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过程。其次,不同银行交易账户的复杂程度会存在巨大差别,银行监管部门不宜也难以作出过细的规定。各家银行应该结合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量身定做操作规程。因此,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交易账户设立出台过详细指引。根据香港地区的经验,交易账户可由监管部门提出原则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原则,结合本行的实际建立明确的政策、程序把业务列入交易账户还是银行账户,并向监管当局提交相关政策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业务的定义、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项目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原则等。
从国际、国内银行的良好实践看,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的政策和程序应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一)交易账户划分的目的、适用范围、交易账户的定义。交易账户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银行的所有表内外头寸。交易账户的定义可以借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易账户内容的规定,但不能简单照搬。定义应该充分考虑本行的业务和管理实际,体现可操作性。
(二)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从各国监管当局和银行业的实践看,交易账户涵盖的金融工具种类一般包括: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中的单位、存款证及其他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交易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应明确本行交易账户包括的金融工具。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商业银行在制定战略规划时通常采用过程性战略规划的制定方法。其主要方式是第一步按理性方法制定出战略规划,第二步根据实际经营过程发生的新情况不断调整战略经营规划。这种方法的假设前提是:环境在不断变化,包括商业银行自己的一项决策行动本身又为自己的未来创造了某一方面的条件。商业银行采取这种过程性的战略规划制定方法是因为战略规划是“决策——执行——评估”的循环。战略规划是从事某些工作的持续过程。这些工作包括系统地制定目前商业银行的(承担风险的)决策,并尽可能地了解这些决策对未来所产生的影响;系统地组织执行这些决策;通过系统的反馈,对照着银行的期望来衡量这些决策的成果。
要做好战略规划,首先应该认真评估商业银行甚至同业的业绩情况,进行环境分析(包括商业银行内外部、宏微观经济环境分析)、行业及竞争环境分析(包括行业的经济特征、变革的驱动因素、竞争结构、市场集中度、行业中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KSF等分析)和商业银行自身分析(主要为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分析),透彻了解银行状况,并收集有关的战略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初步设定整体发展目标和愿景,研究制定各业务单元的战略发展规划。基于各业务单元的战略规划对全行进行战略选择,制定战略步骤,最终形成全行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决策层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必须将战略规划的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年度综合经营计划和业绩指标分解的依据和来源,来推动管理流程的运作。战略规划是商业银行全年管理流程的起始点,每年经营活动都要进行业绩评估,以成为战略规划调整的基础。战略规划每年都要进行审核和修正,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二、商业银行战略与战略规划
商业银行的战略是一系列事关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它们完全或极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的大多数行动和决策,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能否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旦被确定就不会被轻易改变。商业银行的战略是随着自身的发展而变化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银行对战略规划的需求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战略规划不是“科学方法对商业银行决策的应用”,它是思想、分析、想象和判断的应用。它是责任而不是技术,战略规划的目标在于将商业银行引向未来。战略的制定者企图的是创新和改变商业银行的工作方式和业务流程。战略规划只是一种思考的工具,思考为了取得未来的结果现在应该做些什么,应该让谁去做,如果商业银行想要占领某个目标市场领域,就应具备服务客户所需的产品创新能力、渠道和销售能力,能够提供目标客户所期望的产品和服务。
非常重要的一点,战略规划不是消除风险的企图,它甚至也不是一种使风险最小化的企图。这样的一种企图只能导致不合理的和无限的风险,甚至造成某些灾难。现有的经济手段只有通过更大的不确定性,即更大的风险,才能提供更大的经济成果。经济活动的本质就是承担风险,尤其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是其应该承担的风险,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任何成功的战略规划其结果必须是提高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承担能力,因为这是提高商业银行绩效的有效途径。但是,为了提高这项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了解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必须能够在各种承担风险的行动路线中,合理地加以选择,而不是以预感、传闻或经验为依据而投入不确定性之中。
三、商业银行战略管理的基本流程
成熟的战略管理理论认为,战略管理是由环境分析、战略制定、战略实施、战略控制(执行)等四个不同阶段组成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是不断重复、不断更新的。理论上通常都是按上述的顺序对商业银行的战略管理进行分步研究。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这几个步骤往往是同时发生,或是按不同于上述步骤进行的。这要求商业银行的管理者们必须创造性地设计、应用战略管理和执行系统,并且,这一系统应该有足够的弹性以适应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时刻变化着的外部环境。这一动态过程理论上称之为战略管理过程。
商业银行在实行战略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市场、客户、产品(服务)、竞争态势、风险等关键战略问题进行持续不断的研究,对实现设定的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需求(内外部)进行分析。认真研究是否具备实现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条件,所选择的战略措施是否可行;研究规划所涉及的市场规模大小、市场成长情况、影响市场和驱动市场成长的主要因素;研究银行对客户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了解情况、合理确定客户分类、正确选定目标客户群体,了解竞争对手所选择的目标客户是哪些;研究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承担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能力对市场、产品、客户和服务的影响情况。战略执行是使战略规划得到完全的实施的过程,实践中往往依据对形势和环境的分析,对战略规划不断地做出偏差分析和执行调整,使战略思想得到不断地贯彻和执行。一个成功的战略就在于它能够引领一家商业银行不断走向成功。现实中,一家好的银行并不意味着它在所有领域都要占尽先机、做得最大,只须在高价值、特长产品及核心竞争力上高出竞争对手就行了,例如花旗银行在投资银行和信用卡等高利润领域占据同业首席,市场份额在美国同业中占10%以上,而在利润率偏低的业务领域不强求第一,中小市场信贷只占市场份额的5%,在一级按揭贷款领域甚至排在十名之外。
除银行战略理念在具体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灌输和培育外,要真正地提高商业银行的执行力,使商业银行运营高效快捷,对市场的反应灵敏,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独立战略执行机制和系统-4R管理模式。4R系统的具体构成是:R1(Ready—all)-执行的规划/预算系统;R2(Responsibility)一执行人的岗位职责系统;R3-(Review)执行效果的检查系统和R4-(Result)执行结果的考核系统。这是保障战略执行有力的制度系统。只有这种制度建立好了,战略才能得到有效执行,战略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具体内容如下:
(一)R1-执行的规划/预算系统
其目的是落实战略规划,它在战略执行系统中起到一个驱动的作用。具体的步骤如下:(1)管理层或承担战略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年度战略规划目标,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及业绩的期望指标(包括KPI指标),由承担分解考核任务的战略执行部门(如计划财务部门)将指标分解到各个业务层面。(2)业务层根据银行总体指导思想和要求制定年度预算和业务发展规划。(3)在年度战略规划下做详细的季度业务规划甚至月度业务规划。(4)以管理层/管理部门、战略执行部门和业务层为单位进行规划执行,战略规划及具体业务规划中最主要的是经营管理规划目标与关键成功措施两个部分。(5)根据经营预算计划与关键措施,各业务层/营业网点制定关键行动措施表、进度时间表及资源需求计划,将计划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6)根据经营预算目标编制财务预算和战略资源配置方案,如经营管理财务费用、利润、资金需求预算、人力资源配置、无形资本配置、经营额收入预算等。
(二)R2-执行人的岗位职责系统
岗位职责系统的目的是“靠业绩用人而不是靠领导的感觉用人”,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强调岗位与业绩的关系,具体的步骤是:(1)根据预算计划明确银行发展所需的关键岗位。(2)设定关键岗位工作职务权限。(3)明确部门岗位设置;各个部门设多少职位,什么职位,依据岗位评估对这些岗位进行职责说明。(4)明确业务层面的考核指标(如部门或分支机构主管的KPI指标)。(5)明确各个岗位的考核指标。(6)签订责任书,通过制度化明确商业银行与其具体岗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三)R3-执行效果的检查系统
其目的是要做到以科学方法管理银行,关键是要做到事前管理,即建立周期性的管理层/战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体系和战略偏差分析调整体系。针对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出原因,改进行动,优化战略。具体的内容和步骤是:(1)战略跟踪和质询,由管理层/战略规划管理部门主持的月度质询、季度质询、半年质询、全年度质询四部分组成。(2)质询和跟踪的内容不仅包括财务类的目录,还包括纳入战略管理的所有资源目录,同时也包括重要措施的完成情况,通过流程管理的办法事前了解和解决计划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从而将部门和员工的关键行动措施纳入银行战略目标管理系统。(3)质询会使战略跟踪不只局限于听取工作汇报,更重要的是发现差距,分析原因,并提出提高业绩和修正战略的方案。
(四)R4-执行结果的考核系统
通过业绩考核方案,将业绩与薪酬挂钩,保证多劳多得,并提拔业绩优秀员工,淘汰不合格员工。考核标准应该是建立在银行战略实现和员工个人价值实现的“双赢”基础上。具体步骤是:(1)在年初分解战略的基础上层层签订责任制合同。(2)在每年末根据指标和总体战略完成情况,决定每个员工的工资增、减幅以及奖金。(3)按业绩与企业归属感两大因素,将所有员工纳入企业人力资源战略发展矩阵,实现银行总体战略和人才发展战略的统一。
4R系统帮助商业银行从传统的功能职责管理向战略流程管理过渡,整个业务管理系统贯穿流程管理的思想,围绕战略愿景和年度战略目标旋转,周而复始,滚动前进,保证战略转变成行动并推动银行业绩的增长。
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两法”合并的经济效应分析,中国税务报,2007-03-21
[2]张云莺:浅析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黑龙江金融, 2006年 04期
[3]邓亚璇:浅析新会计准则给中资银行带来的新挑战,金融经济,2007年24期
一、全面预算的意义
全面预算的意义主要有:
1.优化成本收入比
在预算编制工作中,通过监测和分析银行的“入”和“出”之间的变化走向,从而对银行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管理。从各项业务上来入手管理,防止银行的总成本出现泛滥,有利于实现优化商业银行收入成本比例。2.促进风险管理通过前一年的预算情况来预判第二年的经营情况,可以让潜在风险暴露出来,这样便于决策者采取防范措施,从而规避风险。
3.提高资源利用
在全面预算管理中,通过锁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商业银行就可以实现有限的资源的最佳配置,防止资源浪费和低效资源使用率。
4.提高战略地位
从战略角度看全面预算管理,就能发现更多的可能,通过分析预算与实际运行中差距和不断调整,从而帮助银行调整战略规划,提升银行的发展战略地位,协调好全面预算与银行的战略目标之间的关系,同时,商业银行也需要全面预算管理,来确保银行的经营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当前商业银行的全面预算
1.建立治理架构
一个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体系治理架构可以起到指引商业银行的经营导向朝向稳定发展。治理架构主要有五个部分组成:董事会、管理层、财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其他部门。董事会,即最高决策角色,是全面预算方案的终极拍板层。管理层的工作是组织和预算日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作为全面预算的具体策划方和管控方,财务部门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落实制定的全面预算方案.作为全面预算的实施方,分支机构的工作在于落实全面预算的具体工作,是一个落实结果有最终解释权的部门,相关部门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以上部门,从而确保全面预算的顺利实施。
2.编制预算计划
编制预算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机构预算计划,即编制预算计划环节中,商业银行战略首先被转化为经营目标,并被下发到分支机构和其他部门来实施。商业银行要实行全面预算,首先要保证银行原有的经营计划和分行的经营计划运作正常。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产品预算计划。其中可以运用多维度思想,明确各个维度(比如:条线、机构、产品、客群)的收益成本预算值,从而明确产品产生的各项收支的预算;还要运用多维度思想明确因管理而产生支出的资金的预算;在充满信用风险的市场经济上商业银行也要对自身和信贷客户的资本要求进行预算,主要有资本减少、客户违约、控制不良贷款三大板块。通常编制预算工作的所需时间为一年之内,并在第二年初开始实施。
3.控制预算
一旦董事会认定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后,在商业银行内部便具有了最权威效力,预算方案将成为商业银行近期内的主要达成目标。只有严格的按照预算方案来实行才能够确保预算是充足的,经营单位就以宏观的预算方案为基础,确定本单位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具体细节,通过合理配备人力、物力资源、开展市场营销等,从而确保全面预算管理的贯彻实施。这时候财务部门的工作即监督,保证预算的落实,通过适时监测具体的预算实施情况,确定预算实施效果,并在一定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方式来管控预算和调整预算,让预算不出现过度松懈或过度紧绷的情况。实施全面预算的意义在于不断的引导业务朝较为健康的方向发展,需要注意的是预算工作不应当是内部管理的绊脚石。
4.评估预算执行结果
财务部门可以通过多次召开预算分析会来评估一段时间内全面预算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则要实时提出改正,若发现收入和成本与预算比较,存在较大的差异,银行高层就需要做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可以把预算评估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为干预对象,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确保银行年度目标能够顺利完成。反过来,作为编制预算的检验指标之一,预算评估通常以事后检查的方式来判断预算编制是客观科学的,还是错误的,预算评估也可以用来考核员工绩效。只有对预算方案进行评估,才能够明确下一轮的全面预算计划要如何编制,如何才能够更好的完善当前的预算计划,让预算工作不是流于形式,而是真正的贯彻落实预算计划。
三、商业银行预算管理的相关领域
1.会计管理
作为商业银行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预算管理包括了确定经营目标、编制预算计划、评估预算效果、对预算计划的结果进行考评等几个环节,环节的设置原理与会计管理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的管理理论相类似。商业银行的全面预算以战略预算为终极目标的思想、精细化管理、资源合理配置等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2.风险管理
当前的商业银行都在实施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中着重强调了资本管理部分。而资本管理对资本的规划完成度要求十分的高,要做到科学高效的规划,通过对分子监管资本和预测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才能够充分的预测未来的资本充足率。而这种风险管理方法的前提基础:商业银行的理性的预算。
3.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贯穿了整个全面预算管理的全程,银行只有有机地融合资产负债管理与全面预算这两者,才能够从不同角度来了解商业银行收入、成本的过程和财务风险的大小,明确资源投入和价值产出之间的关系,使商业银行达到高效运行。
4.内部审计
在预算计划制定好后,在商业银行内部的权威性就是不容侵犯的,每个部门开展工作的前提即预算方案,生产经营的标准即预算中的指标,一旦全面预算管理的水平提高了,银行的内控水平也会相应的得到提高。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标准可为预算政策,通过审核各具体领域,比如:对相关经营机构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其经营活动的展开是否与预算方案相悖,后期则以跟踪调查的形式来确保预算工作实现了预算调控。
作者:徐鹏飞 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参考文献
(一)加强管理会计建设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需要
股东价值最大化是衡量一个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最终标准,也是管理会计的根本目标。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不仅要关注盈利水平,更要关注股东回报。为此,要引入经济增加值等核心指标,完善预算评价、资源配置等管理职能,通过建立更为明确、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价值最大化的理念和要求切实贯彻到各项管理中去。
(二)加强管理会计建设是推动经营战略转型的需要
目前,农村商业银行正处于经营战略转型时期,正在逐步实现由以资产负债和存贷利差收入为主体的经营结构,向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协调发展、存贷利差与非利息收入并重的经营结构转变。建设现代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是必由之路。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促使财务资源按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在地区、部门、专业和产品之间合理配置、调整和流动,切实解决好资源配置的结构和效率问题,使有限的经营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引导优化业务结构,推动全行战略转型。
(三)加强管理会计建设是提高财务管理精细化水平的需要
实行以分支机构(“块”)为主的财务管理模式,能有效发挥对分支机构经营的调控作用。但这种管理模式不能按市场方式引导资源有效运用。随着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盈利压力逐步增大,迫切要求细化财务管理,清晰分部门、分产品的预算和业绩管理,强化专业调节和系统调控机制,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在“分块”管理的基础上,推行分专业、分产品(“条”)的预算考评机制,建立“条块结合”的财务宽模式已势在必行。
(四)加强管理会计建设是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需要
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银行内部的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三是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财务指标。穆迪对银行评级特别重视银行的财务状况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必然影响其自身财务状况。国内外先进银行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有利于银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银行效益的提高和风险控制,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提高银行竞争力。
二、农村商业银行实施管理会计的现状
(一)陆续实施财务集中
各家农村商业银行已陆陆续续地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改制当年2009年开始着手计划财务管理向总行大集中的措施,计划财务管理大集中改革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大集中、财务管理大集中、价格管理大集中、信息管理大集中等四大改革内容,其中,计划管理大集中是指改变计划制定、绩效考核、资源分配等计划管理工作由总行和支行两级共同参与完成、以层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以条线管理为主、层级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大集中是指统一全辖财务制度、集中管理财务资源、集中管理财务开支、集中财务核算;价格管理大集中是指由总行统一制定全辖各类产品和服务的利率(费率)政策和制度,各支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按总行的统一管理要求确定业务定价;信息管理大集中是指集中全行信息资源,集中处理信息报送和工作。通过实施财务集中,进一步规范了财务收支行为,节省了财务资金,同时能够更加及时和可靠地取得财务数据,为实施业绩评价打下基础。
(二)开始建立内部资金转移计价体制
内部资金转移计价的基本考虑是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交易中心,获取存款的责任中心在获取存款后将存款按照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卖给内部资金交易中心,贷款责任中心进行贷款发放时所需要的资金不再无偿,只能从资金交易中心购买资金。这样将市场机制引入银行内部,能提高对贷款发放的约束,同时调动存款的积极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在2010年的支行考核办法中首次引入经济增加值和存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指标,核算内部资金占用成本。
(三)初步建立“条块结合”的考核体系
对商业银行实施管理会计核算,需要根据商业银行的管理需要来建立“条块结合”的考核体系:纵向按照行政管理分支(“块”)将机构从上至下进行分解,将最末端的分枝认定为一个责任中心,该责任中心应该是创造利润、提供服务或产生成本费用的最小单元。横向维度是指商业银行的产品或业务(“条”),如某一类型的存款或贷款都可以成为考核对象。考核体系建立后,如果横向将同一层级的责任中心业绩状况汇总则可以考察机构的业绩状况,纵向汇总同一业务条线的责任中心则可以得到部门的业绩状况,同时还可以实现分产品进行业绩评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对支行的考核办法已逐步体现了以业务条线为主、机构层级为辅的“条块结合”考核精神。
三、农村商业银行加强管理会计建设的建议
目前管理会计理念已经在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促进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水平的提升。但从总体来看,农村商业银行所实施的管理会计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电子化建设不够先进,面向客户服务端的业务系统建设效果尚可,但后台管理信息系统大多处于彼此分割、数据难以共享的状态;二是管理会计体系虽然已经搭建起来,但存在“重算轻管”现象,管理会计系统主要作用仍然是完成财务核算,其价值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管理会计仍然依靠财务数据为核心,缺乏非财务数据的运用等。在今后的管理会计建设中,农村商业银行应关注以下几点:
(一)建设综合信息系统平台
由于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会计涉及大量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因此管理会计体系的构建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平台才能实现。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依靠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业绩价值管理系统来完成管理会计工作。管理会计系统所需要的基础财务数据来源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对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加工;二是通过管理会计系统自主生成;三是通过其他管理系统,如信贷管理等系统进行获取。数据源的分散造成管理会计系统必须耗费大量的资源完成基础数据的整理工作。因此,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会计系统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建设综合信息系统平台。综合信息平台的设计原理是要打破各个业务系统相互独立的状况,实现业务、核算与评价的分离,通过数据的生成、归集和使用三个不同层次来实现信息的最有效利用。
(二) 实现财务管理的逻辑集中
财务管理集中后,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应仅限于处理好账务核算和事后简单的财务分析,而忽视深度财务分析、财务控制和监督职能的发挥。应在实现财务管理的物理集中基础上,利用集中后的数据分析存在问题,协调各部门的整体联动作用。将关注的焦点由交易的过程控制,转向提供决策支持和财务控制,帮助领导运筹帷幄,实现财务管理的逻辑集中,最终实现全行高度的战略化分析和决策。
(三)推进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建设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价值管理的核心工具,也是计算经济增加值等管理会计指标的重要基础。要逐步推动经济资本在综合计划管理、经营绩效考评、资产组合管理等职能工作中的应用实施,充分发挥其平衡风险和收益、统筹激励与约束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科学发展。要以资本充足计划引领综合经营计划的编制过程,依托经济资本手段,将资本约束风险、资本要求回报的理念体现到各项计划中,实现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有机协调。要在辖内支行全面推行经济资本配置计划管理,通过资本限额和资本回报的激励约束,引导条线管理部门和各支行积极调整资产组合,主动优化业务结构和收益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和盈利模式。
(四)实施预算管理与控制
管理会计体系要充分发挥其在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就必须融入计划、控制以及评价的每一个管理环节。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会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建立管理会计预算体系。管理会计预算与管理会计业绩评价相辅相承,一方面预算依靠业绩评价的结果来编制,另一方面预算也是业绩评价的标杆。和传统预算方法相比,管理会计系统所能够提供的数据更加全面和准确。管理者可以根据事先设定好的测算模型测定出初步预算数据,然后将初步预算情况下达至各层级机构,再由机构对预算数据调整后反馈至管理层,并形成最终的预算结果。上述过程尽管较为复杂,但利用信息化的管理会计平台无论在数据生成还是数据交换上都能够十分便捷地实现。通过上述方式。既加强了预算控制,又能够满足实际管理的需要,使管理活动更加有效。
(五)采用全面业绩评价方法
采用单一的业绩评价指标是不完善的,企业的战略、文化以及员工等都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国内外先进的商业银行逐渐开始引入综合业绩评价方法,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平衡计分卡。平衡计分卡是由罗伯特•s•卡普兰和戴维•P•诺顿两人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种业绩评价的方法。平衡计分卡管理理论把企业的业绩评价分为四个维度:财务指标维度、客户维度、业务流程维度以及成长和学习成长维度。其中财务维度是考虑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执行是否有助于增加企业的利润,其指标的计算与传统意义上的财务评价基本一致;客户维度是从企业外部对企业进行评价,站在价值链的角度,体现了以客户为导向的管理和业绩评价思想;业务流程维度则是评价企业内部的经营过程是否能够为创造价值做出贡献,是否通过内部价值链的提升满足外部客户的需要;成长和学习维度通过考虑企业是否具有发展潜力,是否创造更持续的和长期的价值。因此,通过引入平衡计分卡,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会计体系可以将各种业绩评价维度统一到一个战略框架中来,实现全面业绩评价,为商业银行创造价值提供有效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必须因势而变,不断提升管理会计水平,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操作规程
1、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并取得了显著成就。2002年获得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最佳银行网站”、 2003年“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独具特色, 该行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推出了新版个人网上银行“金融@家”。 “金融@家” 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
(1)业务注册
客户在享受“金融@家”为客户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之前,需要申请开通“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如果拥有工行的活期存折,则不需要任何注册我们就已经为客户开通了“金融@家”存折版,客户通过存折版可以进行简单的账务查询和缴费。如果客户希望获得“金融@家”网上购物、证券投资、外汇买卖等更加丰富的服务,则必须办理网上银行的注册。注册前客户应拥有工行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中的任何一张,具体注册方式有以下两种:柜面注册和网上自助注册。
柜面注册:银行经办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无误后,将与客户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办理注册资料录入、客户预留网上银行密码等注册手续。
网上自助注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是指未在柜面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其中任一种卡)持卡人,可以通过工行网站实现网上自助注册,快速享受工行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注册流程:
1)仔细阅读《网上自助注册须知》;
2)在线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3)在线提供并输入个人信息。
4)客户自助注册成功后,当日即可开通使用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2)功能
“金融@家”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主要包括:账务查询、账户间的转账,自助添加注册卡,自助下挂子账户;同时还可以进行行内汇款、跨行汇款和批量转账操作;缴纳手机费、市话费、网费、学费等费用的服务:“个人理财”为客户提供各类独具特色理财服务,包括理财方案设计、理财业务申请、各类理财协议的签订、金融信息的定制、服务预约等;网上汇市;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和e通卡;银行卡服务;工行信使以及客户服务等。
(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对于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而言十分重要。但目前银行制定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的不多,仅有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专门制定了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第一条 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牡丹信用卡或牡丹贷记卡的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注册网上银行或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客户,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客户,无须注册即具备网上银行存折版交易资格。
第二条 交易场所
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是:icbc.com.cn ;95588.com.
第三条 交易功能
目前个人网上银行能为客户提供的交易功能有: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帐、银证通、国债买卖、基金、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在线支付、工行信使服务、银行卡服务等。
根据客户类型和付费情况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功能。
第四条 交易时间
网上银行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五条 交易限额
个人网上银行无证书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B2C在线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
使用证书的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或B2C在线支付时不受上述交易限额限制。
办理网上质押贷款业务时,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2000元(含),最高金额为30万元(含),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款金额的90%(质押存款为外币的,质押存款金额按质押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交易费用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按照我行网站“资费公告”中的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相应服务项目的费用。
第七条 交易风险提示
为保障客户信息资料和资金安全,客户应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凡使用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icbc.com.cn;95588.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者其他网站提供的超链登录;若要进行B2C在线支付,应通过我行网站“网上商城”上提供的特约网站链接进入相应的网站。
客户在操作时应依照银行的提示和说明进行交易,交易完毕立即退出登录。若遇交易中断情况,客户应认真核对账务信息,若有问题要及时与银行联系。
第八条 交易资格冻结
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连续6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网上银行存折版客户的活期存折密码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在网上银行交易资格冻结期间,不影响柜面业务办理。
第九条 其它交易事项
客户在进行银证通等交易时,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条 交易异常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附则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推出网上银行服务,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都提供了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个人用户只要开立了留有密码的实名制账户并拥有与实名制账户预留证件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在其网站申请注册。该行注册申请因申请级别的不同有所区别,详见下图所示
3、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自1998年开始率先为个人网上商户提供结算平台,目前该行提供 “网上支付卡”和通过专业版数字证书的“一卡通活期网上支付”两种付款方式供购物客户选择。在申请开办流程方面,招商银行规定所有招商银行客户均自动享有此项服务,无须办理申请手续,既可享有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服务。
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取名为“家居银行服务”,其实现的载体是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系列产品之一,家居银行服务的开通申请也同样遵循:申请开电子借记卡——填写《中国银行家居银行服务申请表》,提供客户基本资料和帐户资料——开户客户在华夏银行开立华夏卡或储蓄存折——申请网上个人银行签约业务——在网点领取《华夏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申请表》——领取到一个客户号和密码——客户进入该行“网上个人银行”,凭个人客户号和登陆密码即可得到相应服务。
(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目前我国制定的仅有的一部有关网上银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2)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3)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4)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5)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2)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4)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6)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银行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1)增加业务品种申请;(2)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1)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2)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3)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2、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2)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3)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4)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5)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6)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7)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三)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柜台交易相比,有三个技术特点:1)银行与客户非面对面地进行交易;2)信息传递与储存完全以非纸的电子介质进行;3)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多,涉及的ISP、网络服务商等专业服务商多。这三个技术特点也反映在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上。由网上银行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个人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之风险承担的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属于在因待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它的资金转移划拨都采用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的方式。电子资金划拨是指采用支票,汇票或其它类似书面票据之外的无纸化的任何资金转移方式,它为网上银行提供了快速、便捷的电子资金转移、清算方式。
虽然如此,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例举如下: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厂商,电力公司等众多相关者。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划拨资金进行结算时,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同时,网上银行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划拨的资金非常大,一着不慎,往往造成巨额损失,为此,美国国会于1978年11月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来调控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1989年8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第4A编,来调控大额的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但又不仅限于电子资金划拨这一方式,目前,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管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重要的法律。
随着跨国电子资金划拨日益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4A编,制定了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提供各国立法依据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不论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法》《统一商法典》4A编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范法》虽都不很完善,但毕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限交易等做出了规定,一旦出了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来判定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当前,全球主要有21条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我国主要有6条,但我国仍未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因特网上的电子资金划拨制定出法律进行调控。
2.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业务当事人通常仅有两方,即银行与客户是面对面的操作方式,而个人网上银行则不仅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使银行与客户两者关系变成银行、客户和计算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及不断发展,现金在网上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网上银行的许多业务流程也使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新的完善的法律来调整网上银行的操作方能使之良好运行,做到有法可依。
3.身份确认
对银行而言,身份确认问题包括银行用什么方法确认客户身份以及在用上述方法确认失败时损失承担主体的确定。
传统的柜台零售业务中,银行通过存折的持有、密码、身份证、签字等确认客户身份。在这些识别方式中,除密码外,其他方式都表现为一定的外在的有形物体。这些物体的特性之一是不可复制,例如签字,被复制的签字不能做识别使用,即使其形状与原始签字完全相同。同时,密码几乎从不被单独使用,因为密码的特点是它能被复制。在柜台交易中完全使用密码,等于放弃了柜台交易双方相互见面的优势。
对于个人网上银行而言,由于交易是非面对面地在网络中进行的,以物化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不可实现。其身份识别主要依靠特定的密码,即由银行提供给客户一个由识别文件和口令结合使用的密码。密码是网上银行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因此密码被冒用的风险由谁承担成为银行和客户在订立合约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密码的可复制性使得传统的约定身份识别方式如印章并以该方式的真伪作为风险分担的界限的做法不再适用于密码。目前,银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网上银行章程或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客户对其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即如果密码被冒用,风险损失均由客户自担。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约定转移身份识别的风险,但这种约定能否为司法机关认可还有待实践检验。因为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掌握是不对等的,交易记录全部由银行控制,因此,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对身份识别问题提出疑问,并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4.证据效力
就证据的来源而言,由双方确认的证据证明力要强于单方提供的证据,如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单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银行自己提供的底单。
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与会计机构大体经历了两轮大的调整。
(一)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财、会部门分设,强化了财务部门在资源配置和会计部门在基础管理中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根据业务领域分工逐步建立了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共同组成的国有银行体系。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将各专业银行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目标。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为商业化改革进一步提供了法律基础。《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一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积极推进自身改革,强化经营责任,但同时,银行无序竞争情况较为严重,内部管理薄弱,经营风险急剧扩大。如何加强管理,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1998年初,建设银行率先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进行了第一轮财会体制改革,将原来的财会部分设为计划财务部和会计部,即单独成立了会计部,同时将资金计划部和财会部的财务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了计划财务部。随后不久,工商银行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对财会部进行分设,组建了计划财务部和会计部。中国银行虽然在总行层面没有进行相应的机构改革,但在分行层面将财务管理部门分设为计划财务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交通银行将财会部分设,成立了计划财务部和会计结算部。农业银行尽管没有进行相应的机构调整,但也进行了有关讨论和酝酿。
(二)近几年的财、会部门合并,强化了运营和现金管理的职责,实现了财务会计的一体化运作2003年12月,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注资,掀起了新一轮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大潮。通过股份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成国有商业银行,并陆续成为上市公众公司。伴随着重组上市,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2006年,工商银行率先将计划财务部、会计部合并,成立财会部,同时成立运行管理部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随后,建设银行推行了会计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了营运管理的职责,并于2008年将计划财务部与会计部合并,成立财会部,同时将原会计部中的支付结算、柜面管理等相关职责进一步整合,成立资金结算部。
2009年,中国银行在进一步强化财会管理职能的同时,将部分操作性会计核算职能划转运营部(后又将部分职责调回财务管理部)。在分行层面,对会计结算部门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将会计制度、运营等职能分别调整到计划财务、运营部门,并成立了收付清算、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等部门。农业银行于2006年将资产负债部与财务部合并,成立计财部,并同时成立了会计结算部。2008年上半年成立运营管理部。2008年下半年,又将财务、会计合并,成立财务会计部,单设资产负债部,同时成立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交通银行2007年将计划财务部改为预算财务部,并于2011年将会计结算部改为营运管理部,其中的会计政策等职能调整到预算财务部。
二、国有商业银行会计部门职能演变
各家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部门先分后合的调整,看似简单的回归。但实际上,在这两轮改革中,此会计已非彼会计,不仅会计部门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对会计部门职责的认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第一轮财会体制改革中的会计职能分析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银行柜面人员大多叫会计人员,这也是我们经常听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动辄有十几万会计人员的原因。实际上,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核算职能外,银行会计部门还承担了柜面管理职责以及业务处理角色(如资金清算、结算等)。后来有人把当时的营业网点称之为“交易核算型”网点,就是这个道理。因此,这一阶段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职责,与西方银行存在很大的差异(西方大型商业银行财会人员最多只有几千人)。如果说真正意义上的财务会计是围绕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等核心职能,那么这个阶段的会计更多的是营业会计,承担了柜面交易处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多重职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商业银行会计更多地是承担了现在意义上的营运职能。而在第一轮财会体制改革后独立成立的会计部门,除专司一般意义上的会计职责外,更多地是面向柜面服务、业务流程和后台处理。实际上,改革进一步强化了会计部门在运营、交易处理和柜面流程等方面的职能,而在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等会计核心职能方面,反而没有发挥多大作用。我们现在所说的会计政策,更多的是通过财务政策的形式来实现的,而会计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对报告使用者意义并不大。
(二)第二轮财会体制改革中的会计职能分析
第二轮财会体制改革,表面上是回到原点,但实际上会计职能已经完全不同。这一时期的会计职能与西方商业银行的会计职能已非常接近,至少是在语境上能够基本达成了一致。这一时期的会计职能,在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和内控控制等核心职能方面得到了强化。原来会计部门的集中处理(如清算)等职责调整到运营部门,支付结算、柜面服务等也移交不同的前台部门或成立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改革后的会计部门职责,已逐渐演化成一般工商企业意义上的会计职责。两次改革,不是简单的回归。第一次改革,强化了会计的营运、流程及前台管理的角色,强调会计在对内基础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有人称之为“大会计”。这时的会计,更多地体现了国外银行的营运色彩。第二次改革,将预算、考核、会计政策和信息披露等一体化,强调对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如准则执行、内部控制及对外披露等),并将原来会计的营运、流程和前台管理角色分别剥离到营运及现金管理部门。至此,“大会计”变成了“小会计”,由“矮胖”向“瘦高”方向发展:一方面,由“矮”向“高”,突出重点,在规则和反映方面的职责得到了加强;另一方面,由“胖”变“瘦”,职能收缩,从前台柜面管理、结算产品及营运中后撤出来。
三、国有商业银行会计职能变迁的原因分析
国有商业银行会计部门职能变化,是在商业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会计在商业化改革过程,体现并很好地顺应了不同发展阶段对会计工作的内在要求。第一轮财会体制改革是在亟待加强资源调控和基础管理的背景下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刚刚经历粗放经营,急需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提升资源配置和基础管理两方面的能力。一方面,需要强化约束,树立统一法人体制,加大资源整合和分配的力度。因此,通过成立计划财务部,整合预算、计划等方面职能,发挥综合管理的优势和经营导向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基础管理职能,加强柜面基础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同时,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广泛运用,初期更多地体现在“会计电算化”上。在信息技术的推广和运用过程,自然需要会计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单独设立会计部门对强化银行的基础管理,加速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客观地说,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会计职能难免顾此失彼,在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职责非常薄弱。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当时基本上处于“两则”、“两制”阶段,财务政策在银行的会计核算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二是银行虚盈实亏,盈余管理的空间非常大,加之缺乏严格的会计信息管控机制(如外部审计和强制披露义务等),会计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财务报告主要是围绕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计信息相关性也不够。因此,财务报告的职责也相当弱化。这正如前文所说,这一阶段的会计,从现在意义来看,是有会计之名但并无会计之实。第二次财会体制改革是在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的背景下进行的。各家银行积极推进管理改革,转变经营理念,管理要求和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面临着一系列的监管和强制披露要求,外在约束得到了加强。会计部门在这个阶段的职能,逐步由前台退回到后台,从后台流程又进一步收缩到政策和报告层面。一是营销职能得以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得到了深化,网点逐步由交易核算型转变为营销服务型,前台更多地是要面对客户,而不是账户,与之相适应的,前台的劳动组织和流程设计更多地要考虑客户的感受。这必然要求会计从前台收缩,或自觉向业务转变,原先的会计职能得以弱化。同时,在信息技术运用上,也更加强调以客户为中心,突出客户和产品,强调客户体验和员工体验,系统设计思路都围绕这些要求改变,会计在信息化中的作用也进一步弱化。为向客户提供综合服务解决方案,需要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支付结算等产品管理职责。所有这些,都势必要求单独成立现金管理或资金结算部门。二是流程变革进一步深化。银行纷纷依赖信息技术,实施前后台分离等一系列的流程变革工作,重点是将前台的工作往后台上收;同时,发挥集中作业、流水化作业的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因此,运营的职能和角色得以进一步强化,各家银行或新建运营部门或强化其职能,并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披露义务大大强化。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加强在财务政策与会计政策、计划预算与财务报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等方面衔接,实行一体化运作。同时,伴随着会计准则改革和国际趋同,原来的财务政策作用逐渐被会计政策所替代。在上述要求和变化的推动下,财务、会计部门合并已顺理成章。
四、几点体会
关于商业银行会计职责定位,讨论很多,见仁见智。但不论是第一轮的否定还是第二轮的否定之否定,都不能简单地以对错加以评判。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根本没想到要怀疑或轻视‘历史的启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即使是今天的会计定位,也毫无疑问不会是终点。但客观地总结这段历史,对我们未来的工作还是非常有裨益的。
(一)会计部门职责演变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
纵观国有商业银行会计改革历程,不难发现,几家银行在改革的步伐和方向上呈现一定的同向性和同步性,体现出外部环境的变化,反映了商业化改革的内在要求。比如,第二轮调整全面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流程银行的建设、监管要求和披露义务,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改革,反映了特定阶段的历史要求,改革也顺应了发展的要求。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会计职能的演变与商业化改革步伐是一致的,是与时俱进的。
(二)会计职能转变是一个长期过程
观念和思维惯性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通过一纸文件可以清晰界定的。即使到今天,很多认识和看法还没有根本的改变,一些职责和边界还在不断的讨论、调整中。两次改革,四家银行看似相约而行,但又有所不同。改革尽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银行财会的外在语境,但内在语境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这种认识的统一,不仅需要银行内部持续的改革推动和管理人员理念的更新,同时也需要在监管上进行相应调整。在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的今天,传统意义上会计核算方法、组织形式等(如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效力等)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在法律监管上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就必然会违背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滞后于发展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