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2:3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1)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组织以及部、省驻区各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从业残疾人员数)×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数(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三、征缴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

四、征缴办法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每年的6月份起征缴当年的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数核定和数据传递。

1.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认定。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建军东路84号;电话:81507098156033)报送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残疾从业人员名册、相关人员的残疾人证和伤残军人证、残疾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逾期不报送上述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3.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将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据传递给地税部门。

4.每季度地税部门反馈征收情况给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以使及时核退达标单位的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律实行就地征缴。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一律向地税部门缴纳。

(四)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

(五)地税部门将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通过基金过渡户管理,按户设立征收台帐。征收期终后10日内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连同产生的利息一并缴入区财政基金专户。其中:5%缴入省库,95%缴入地方库。

五、基金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二)保障金的使用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四)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2)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第五条各单位交纳的保障金由其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

第六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纳税单位的名单和相关情况。

每年3月31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残疾人证、劳动部门鉴证章的劳动合同书(或残疾人就业证)及法人签章的《*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未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时间足额征收。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和数额。应缴纳保障金的各单位必须在当年7至9月的税收征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交纳保障金。

第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由地税部门逐级发放。

第八条对因为特殊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后,予以减缓。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凭该证明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减缓手续。

第九条除经批准予以减缓的单位外,对其他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通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与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年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由地方税务部门填写保障金征收进度年报表,地方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逐级上报,于当年9月30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每年10月30日前,省残疾人联合会对全省年度保障金进行核算,由省财政部门将保障金列入基金支出预算,其中将可供支出的80%按属地原则拨付设区市,20%留省专项用于残联管理支出,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调配使用。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每年11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所辖县(市、区)拨付保障金。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会同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等材料,各征收单位应认真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保障金按基金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编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拨入残疾人联合会账户,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和特困残疾人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3)

二、征收标准

单位应缴保障金二(年末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x1.5%一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x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三、征收机关

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部门。

四、征收程序及办法

(一)核定残疾人数。各单位每年按要求填写《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并提供本单位下列材料:1.劳动统汁年报基层表(统计局102—1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手册;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上合同;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后,确定单位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发缴款通知。每年3月15日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报审核截止时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向未达到残疾人安置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缴款时限。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4月1g一6月30日为保障金征收期。在此期限内,各单位根据缴款通知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凡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票据使用。收取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省基(资)金专用缴款收据》。

(五)领取合格证明。达到安置残疾人规定比例的单位和交清保障金的单位,持保障金缴款凭证等材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市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合格证》。

(六)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每年3月底向地税部门递送年报统计数据。征收开始后,地税部门于每月15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递送保障金征收情况统计清册。

五、资金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二)地税部门应将征收到帐的保障金于7月15日前足额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缴款后地税帐户无余额。

(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按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通过市财政专户及时足额将所征保障金总额的5%上缴省财政专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4)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于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组织领导机构,确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市残联、地税局、财政局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程序、入库流程及法律责任,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征收情况。

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出台以后,我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始终把贯彻自治区和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听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残联、财政、地税、工商、交通、运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了保障金征收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征收,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审核征收市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等中央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征收驻区单位、区属单位和改制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998年5月至12月,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联下设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征收。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税部门。

1998年5月至底,全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551万元,其中市本级收入7265万元,克拉玛依区1536万元,独山子区460万元,白碱滩区253万元,乌尔禾区37万元。1998年至,全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分别为273万元、173万元、530万元、291万元、739万元、784万元、1413万元和947万元,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实施地税部门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分别为2092万元和2309万元,同比前增加了一倍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收金比例,以往没有足额征收的单位,后都按照100%的比例收缴;二是扩大了征收的覆盖面,将集体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纳入到征收范围,征收对象从510家单位扩大到1821家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覆盖面达到92%。

(二)管理情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预算,分级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收支计划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月1日起,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外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12月,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使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市、区两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进入各级国库,财政、残联和银行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对帐。实施地税部门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自治区、市、区国库。实施地税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0%留存市、区国库,10%上缴自治区国库。实施地税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5%留存市、区国库,15%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中包括支付地税部门5%的手续费。

我市按照财政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一是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同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实施了目标管理考核,年初下达征收计划,年终进行目标考核。二是确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明确了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规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程序。按照每年1—2月摸底调查,3—4月审核认定,5—6月征收入库的时间安排,明确审核、征收等各阶段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进度,形成了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四是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程序。对于因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减免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由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核,提出减免意见。

(三)使用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如下: 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机构经费开支;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多年来,我市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过程中,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合理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项支出,推动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市、区残联在每年部门预算工作时,结合实际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到专款专用。截止底,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累计支出5854万元,结余3697万元,其中市级结余3268万元,克拉玛依区结余429万元,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无结余。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扶贫与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具体支出情况如下:上缴自治区国库1175万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1620万元,扶贫与社会保障1032万元,残疾人康复362万元,残疾人就业及职业培训368万元,残疾人文化体育182万元,残疾人教育88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利地促进了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四个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部分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已陆续建成。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关于向无业残疾人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等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给146名残疾学生发放自强奖学金57万元,给282名重度残疾人发放慰问金73万元,给546名无业残疾人发放基本生活费678万元。“以收金促安人”效果突出,540名残疾人实现了就业,为1400多名残疾人免费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体育工作硕果累累,多名残疾人运动员在国内外体育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国家、自治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识不到位。

部分单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识还不到位,单位财务主管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规定和意义还不十分了解,不愿意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征管运行机制不畅。

残疾人就业保障征管涉及到残联、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由于审核、征收、管理分离,使得各部门之间的征收信息不同步。目前,受条件限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未做到相关部门联网征收,不能及时掌握入库进度和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情况。

(三)地方企业负担过重。

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征收的。多数地方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收入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与职工实际收入不相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过重。

(四)服务管理工作滞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任务量大,征收时间集中在每年3—6月。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无法按时完成大量庞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催缴工作,征收工作时间跨度过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明细台帐等基础工作滞后。

四、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根据国家《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工作要点,今后,我市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

围绕促进残疾人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平台,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其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利用税收宣传月、全国助残日等契机,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意义、征收方式、申报程序等内容。召开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地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先进经验,宣传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表彰积极配合地税工作和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高社会各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识,增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促进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残联、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的联系,理顺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台帐,按月核对征收数据,准确掌握收入、支出和结存数额,通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情况,做到信息畅通。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残疾人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就业总体计划,积极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三)规范征收工作。

一是完善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市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残疾人就业信息库,摸清残疾人就业现状,了解残疾人的分布、岗位、收入等基本情况及社会各单位用工意向,掌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审户数、缴纳户数、欠缴数额、应征数额,为开展征收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二是加强规范化管理。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程序入手,理顺初步审核、复核认定、督促检查、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关系,将征收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三是开展专项督查。对四个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四是建立联络机制。各级财政、地税、残联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络,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问题,共同促进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5)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培训经费资金严重不足。

2010年财政和地税为残联代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78.4万元,这278.4万元中的10%上交给自治区残联,给地税工作经费10%, 最终222.72万元按照规定的六项使用,如果简单地把这笔钱均分到53195万个残疾人身上,即每个残疾人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仅为41.9元。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定,培训费大于50%,奖励费小于20%,扶持费小于20%,残疾人劳服机构工作经费10%。用于培训的经费只有111.36万元。残联组织一个规模为100人左右的短期电气焊技术培训,花费就要在40万元以上。捉襟见肘的困境十分明显。如果照此推算,每年解决大约300个残疾人的就业培训问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全部培训一次,需要177年的时间周期。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以到位。

2008年度,锡盟地税局应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8万元,实际征收49万元,征收率紧为38%;地方财政应代扣130万元,实际代扣115万元,代扣率为90%。可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存在一个大的空间,如果能做到应收尽收,残疾人就业安置的资金缺口问题就能得到较大的缓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之所以困难,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计费依据是每年由统计部门的本市(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而统计部门是根据每年的GTP增长来估算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另一方面企业缴纳费(金)的意识较淡薄,通常认为“税”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交就违法,费(金)是地方政府的“摊派”,缴不缴没关系。因此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征收阻力,一些企业故意打球,钻政策空子,名义上雇佣残疾人工作,实际上只是发给很少的工资,不安排实际工作,以逃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更多的则是干脆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税务部门作为机构,费(金)征收权力和征管手段有限,缺乏保全及强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规定,也无可奈何。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的划分需要调整。残保金的征缴应以属地原则去划分较为合理,因为外阜企业住本地从事各种事业经营活动,都在消耗本地资源,理应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如果将外阜住当地企业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给省级,这对当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很大的影响。二是一些地税部门不重视保障金征收工作,不视为是自己的工作范畴,认为是替残联干活。地税部门应按法规文件规定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将保障金和税收同等对待,加大保障金的征缴力度。三是有些地方财政部门没有做好地方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以其他借故,没有全额代扣保障金。

三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的建议

1.由于区残联、街道、社区是最直面残疾人问题的部门,也是当地残疾人寻求帮助的首选部门,因此建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配上向资金最为困难的区(县)级倾斜,保障最基层的区残联、社区、街道对残疾人就业的培训、辅导、帮助。

2.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宣传,让缴纳单位多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用途、分配情况,多理解残疾人生活的艰难,提升社会关爱残疾人的责任感,提倡企业要为社会公益尽责、回馈社会,增强全社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识。

3.在政策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基数针对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低,并且不进行每年递增,或让它持续几年保持一个能普遍承受的固定水平,在企业应缴金额减少的同时减少逃避缴纳的动机,促使企业尽可能地自觉缴纳,从而扩大缴纳面,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总量。

4.建议对于凡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地方财政每年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做到100%的扣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6)

1引言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管理逐步走向信息化。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软件少、功能单一的特点,设计与实现满足残联工作实际需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系统具有重要意义。本系统实现了保障金征缴数据的采集、处理和统计分析,并提供与原有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数据同步的功能,数据接口与就业服务网数据库无缝混合,有效地控制了重复开发的成本。

2系统设计与实现

2.1 系统的功能结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手段对残疾人基础信息、保障金征缴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和统计分析,加工成各种信息,建立一个为残疾人服务并且安全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

功能模块包括:单位档案管理、单位职工审核、保障金管理、通知单打印、统计报表和系统管理。

2.1.1单位档案管理: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信息、单位在职残疾人信息、单位保障金缴纳信息和减、免、缓交保障金等基本信息的管理与维护;

2.1.2单位职工审核:包括单位职工登记和单位残疾人职工审核的管理;

2.1.3保障金管理:包括保障金征收、使用,保障金的数据导入和参照数据导入;

2.1.4统计报表:包括单位信息统计表、单位残疾人汇总表、未缴款单位统计、已缴款单位统计、缴纳保障金统计和减、免、缓交保障金统计等报表的打印;

2.1.5通知单打印:包括缴款通知书打印、缴款通知书批量打印、征收决定书打印和征收决定书批量打印等票据的打印;

2.1.6系统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和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其中用户管理包括系统用户的新增、修改、删除的管理,对用户角色权限的分配等;权限管理包括系统权限的维护管理等;角色管理包括系统用户角色的建立和角色权限的建立。

2.2系统架构设计

数据访问层包括对事务的支持,例如打印缴款通知书时,单位缴款通知书号插入和用户通知书号(票据号)更新必须在同一个事务中提交。

实体模型是对现实事物的深层抽象,系统对单位和残疾人两个主要实体的抽象来构造数据集,并创建实体类和数据库中表字段之间的对应关系,抽象实体类在系统中被作为自定义组件使用,减少了因数据库的改变带来的代码修改工作量。

2.3系统实现

2.3.1组件技术应用

实体模型被封装在一个组件中,它含各种业务规则和逻辑的实现,要更新报表组件时,只需更新组件,而无需更新整个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系统。自定义消息窗体、常量定义、正则表达式以及通知书打印类。

2.3.2基于XML数据交换

XML(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的缩写,意为可扩展的标记语言)是一套定义语义标记的规则,系统采用XML技术实现省、市(区)、县之间的保障金及残疾人信息库的数据交换,考虑到各地市信息化水平的差异,设计了以下两种实现方法:

2.3.2.1离线方式

当系统不在互联网环境中时,采用XML文件方式交换数据。为了最大限度的实时更新数据,程序提供数据的XML文件格式导入、导出功能交换各地区保障金及残疾人信息库数据.XML文件可以通过U盘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2.3.2.2在线方式

另一种交换数据方式是XML Web Services数据交换,系统通过应用服务器IIS数据接口,接收来自客户端的数据.Web服务首先判别来自客户端的请求,客户端将包含用户验证信息的SOAP标头的请求发送给Web Services处理,保证只有登陆到系统的用户才能被识别为合法用户,从而实现数据的上传下载。

2.3.3系统安全设计

为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对配置关键信息进行加密,在系统访问信息时再进行解密处理。

数据库链接字符串被放置在应用程序配置文件App.config中,为了保证该字符串内容的秘密性,在文件存储时采用加密处理,进行数据库链接时再解密处理。

2.3.4用户认证设计

基于角色的权限管理,由系统管理员建立角色并为角色授予权限,同时系统管理员为系统用户分配角色。用户和角色权限表如下所示:

・系统用户表(用户编号,用户ID,用户真实姓名,密码,部门编码,管理员标记,有效标记)

・用户角色表(用户ID,角色ID)

・角色权限表(权限ID,角色ID)

・系统权限表(权限ID,权限名称,父权限ID)

用户登录系统时,由系统判断用户名及密码是否正确,验证正确并成功登录后,由程序通过用户ID获取用户角色权限列表,再根据权限列表确定用户可以访问的模块。

2.3.5系统界面设计

MDI编程可以在一个主窗体中打开多个子窗体,为用户同时操作多个窗体提供了方便。

为了确保容器中只存在一个目标子窗体,程序首先判断MDI容器中是否已经打开目标子窗体,如果目标子窗体已经打开,则将其设置为活动窗体,否则创建新的目标子窗体。

2.3.6系统特点

2.3.6.1安全性高:用户密码和应用程序配置文件中的数据库链接字符串采用对称加密算法加密。加密后的字符串即使被非法获取,被破解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

2.3.6.2易用性好:功能名称和图标直接、明了,丰富的提示信息时刻提醒用户该进行什么操作。

2.3.6.3效率高:系统提供了各种数据接口,基础信息可以通过导人导出的方式管理,通过各地区用户输入的征收工资标准自动批量生成单位保障金。

2.3.6.4扩展性强:良好的扩展性,可以应用到市县模式及县乡模式,扩展新业务时,只需在表示层增加或修改用户界面,通过重用继承逻辑业务层规则扩展新服务,减少了开发人员的开发时间和维护工作量。

3结束语

本文介绍了基于NET平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现过程,该平台在某残联投入使用,得到了用户的好评,使征收保障金的流程更加简单,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

参考文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7)

    一、收缴“保障金”的会计分录

    (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核收街道、乡(镇)上缴的“保障金”会计分录

      收:暂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其他存款

    (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60%上缴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汇总上缴市财政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40%上缴区、县财政局的会计分录

      付:暂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付:其他存款

    (三)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批准转回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年度工作经费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

      收: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时,在预算外支出总科目下设五个明细科目:

    1.培训费;

    2.奖励费;

    3.扶持费;

    4.机构经费;

    5.其他费用。

    (一)使用“保障金”为残疾人举办各种就业培训班或购置器材、书本等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培训费

      付: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奖励费

      付:其他存款

    (三)使用“保障金”支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扶持费

      付:其他存款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保障金”补助残疾人就业机构经费开支时,一律使用预算内经费支出的12个“目”级科目,如: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工资

      ??补助工资

      ??职工福利费等

      付:现金

    (五)培训费、奖励费、扶持费、机构经费等4个明细科目中没有涉及到的费用支出,全部放在“其它费用”中列支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其它费用

      付:其他存款

    三、对逾期不交“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滞纳金

      收:其他存款

    四、“保障金”的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利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在这个方面,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补贴等。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政府性资金,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企业应交残保金额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不能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经过年度审核后,核定填写出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订单》去征收,不主动交残保金的企业地税部门也不去在做征缴,出现可交可不交任其自由缴纳的现象,使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也挫伤了遵纪守法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专项使用规定有六个方面,一些地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按照专项规定去使用,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不是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方面的开支,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和办公建筑的投资。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的主体是残疾人劳服中心,残联是审核残保金的收支预、决算,专项用款计划,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某些地方残疾人劳服中心没有真正管理使用残保金的权利,而是主管残联代替了他们的法定权利,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认真做好对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度审核工作,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二)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尽量自给自足。

(四)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

(六)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

(七)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审计部门要经常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审计,杜绝内部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现象的发生,对违规者严厉的处罚,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法规意识,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发挥其实际的效力,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雷宗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2008 (2):l,26.

[2]尚琤.浅谈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问题[J].职业,2009(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9)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征收保障金工作做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劳动就业不仅是解决残疾人生活出路的根本途径,而且有助于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提高其自身的社会地位。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省颁布的《山东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1年,省和聊城市分别以省政府115号令和聊城市政府5号令颁发了《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聊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我县也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发了《阳谷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了具体规定。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是给予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残疾人的一项特殊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残疾人生活出路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根本途径。这样,有利于倡导社会文明、提高助残意识;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使各单位均衡地承担义务;有利于残疾人选择适当岗位,充分发挥残疾人的聪明才智;有利于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5万人,安排就业的任务非常繁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任务相当艰巨。地税部门作为政府专门的税费征收机关,机构健全,征收手段先进,征收网络完善,从别的市、县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看,征收效果十分明显,不仅加大了保障金征收力度,而且促进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省委、省政府决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县直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按时、足额缴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落实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和市政府令,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保证。我们一定要按照《办法》和政府令要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一是要搞好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和自觉缴纳保障金的舆论氛围,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加强征收人员的培训。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就新形式下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新探索,地税部门和残联系统要按照《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适应代收工作的需要。三是严格依法征收。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15号令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省、市都明确规定,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县这项工作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好的,但也有个别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个别单位,总是找这样那样的理由来搪塞或拒绝,残联的工作人员去了几趟,甚至十几趟做工作,要么不见、要么拒绝、要么推三推四、要么冷言冷语,极个别的连门都不让进,还有的横向攀比,这些现象,今后坚决予以纠正,对个别单位认识上不去,又不缴纳保障金的,我们就要按规定,该申请的申请,该执行的执行,并给予曝光。另外,要认真做好用工单位在岗残疾职工数确认、应缴保障金数核定、违章处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征收。既要防止漏征,也要防止重复征收。对地税部门代收范围以外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文件规定,仍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篇(10)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2000年4月12日上海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全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第四条修改为: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三、第五条修改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第六条修改为: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五、第七条修改为: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六、第八条修改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第九条修改为: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第十条修改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九、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十、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十一、第十二条修改为: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十二、第十三条修改为: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十三、第十四条修改为: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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