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21 17:44:51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低保政策法规为总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政策法规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准确合理,打造“阳光低保”,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二、任务目标

对全县所有在保的城乡低保对象逐一入户调查复核,逐一确认是否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程序是否规范透明,群众是否认可,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和“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把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人员取消低保待遇。实现低保工作“制度健全、程序合理、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三、方法步骤

本次规范整顿工作大约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分五步进行:

(一)动员部署

县政府召开专门的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动员会议,讲明清理规范的意义和重要性,明确工作任务,提出严格要求,限定清理规范时间。

(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1、城市低保人员的清理规范

城市低保人员以系统或主管部门为主进行整改,民政、公安、金融、工商、房管、人社等部门参与,彻底清查城市低保户中是否有注册的门市或企业;是否有大型营运车辆或轿车;是否有较大数额的存款;是否有多处房产;是否已在养老保险处领养老金;

各系统、各主管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逐户到城市低保户家中实地查看家庭生活居住情况、收入情况,看房屋是否进行高档装修,是否使用高档家电等。认真填写城市低保入户调查表,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哪些人仍然符合低保条件,哪些人已不符合低保条件,调查人员、系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低保管理中心。

2、农村低保户的清理规范

农村低保户的自查自纠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在包村干部有效监督下,一是村干部、村民代表逐一入户调查,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二是在调查的基础上使用票决制,公开评议本村的低保户。参与评议的人员为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两委”全体成员,并做好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包村干部在评议结果上共同签字。评议结果在全村公布,然后将评议结果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存档备查。

3、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各系统(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所属行政村自查自纠的结果一律在本单位(村居)公示7天,公开举报电话。各单位将公示结果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将公示结果上报低保中心。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有举报者,立即进行核实整改,然后再进行公示,直至无异议后,将经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签字的公示结果上报低保中心。各行政村公示结果上报时,参加评议的人员及包村干部一律签字,乡镇(街道)在进一步入户核实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民政办主任一并签字。

(三)重点查处,追究责任

各系统(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在自查自纠、公开公示中,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准违反规定减少程序暗箱操作,如有违规或被举报查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督导,及时调度

城乡低保清理规范活动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清理规范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由县政府办督查科抓好督导检查,民政局全力搞好配合,三天一调度汇总各系统、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活动效果好、进展快的,给予通报表扬,总结经验,全县推广;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行动迟缓,走过场、不扎实的,跟踪督导,限期整改,力促工作平衡发展。

(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为确保把城乡低保工作建设成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在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多部门携手合作的联动机制。民政、公安、金融、工商、房管、人社等部门按职责职能、联合对城乡低保户以及新申请的城乡低保户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其经济状况,作为及时清除和审批的依据。

四、职责分工

1、商业银行负责核查提供所有城市低保人员存款情况;

2、县工商局负责核查提供所有城市低保人员注册情况;

3、县公安局负责核查提供所有城市低保人员车辆拥有情况;

4、县房管局负责核查提供所有城市低保人员名下的房产情况;

5、县人社局负责核查提供所有城市低保人员是否享受养老保险情况;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2)

一、总体目标

通过核查清理,推进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转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核查清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事实清楚。

(二)坚持收入标准。必须将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作为核查清理工作唯一的“度量尺”,对高于低保标准的坚决予以清退,对低于标准的及时纳入低保。

(三)坚持应保尽保。正确理解“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不能盲目的为了降低保障人数而下指标、定比例、设门槛,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拒之门外。

(四)坚持维护稳定。加强工作力量,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核查清理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责任主体

各镇街为本次核查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区民政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核查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核查清理范围及重点

核查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所有在册城乡低保对象,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重点对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动态管理要求、不经听证评议公示纳入、村(居)委会干部“优亲厚友”、轮保骗保、平分低保金等进行清理整顿,主要是核查清理以下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一)家庭成员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二)在我区享受低保的劳动年龄段的人员;

(三)在我区享受低保且同时已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

(四)享受低保人员虽下岗、失业、但其配偶在行政、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或在私企工作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子女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的;

(五)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成员中有开商店、办公司、工厂、从事客车、货车营运的;

(六)享受低保人员因年幼、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法定赡养、抚养人、扶养人具备明显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底前)。

1.制定方案。制定《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方案》,并下发各镇街,各镇街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召开会议。召开区、镇街两级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开展对镇街、村(居)委会参与核查清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开展清理核查做好准备。

(二)申报阶段(11月1日至10日)。

全区所有享受城乡低保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填写《市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在享受低保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申报。

(三)核查清理阶段(11月10日至12月10日)。

1.入户调查。按照“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的要求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通过听、查、看、访对其家庭情况、家庭人口及收入、就业情况、水电气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年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调查表》,镇街和村(居)委会调查人员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负责。

2.民主评议。组织由所在村(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退休干部职工代表、村(居)委会干部召开评议会议,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城乡低保享受条件进行民主评议。

3.镇街初审。镇街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报送《城市(农村)低保家庭人口收入无变化家庭名册》,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和家庭收入有变化的报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增、调减家庭名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家庭名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审批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4.两榜公示。一是村(居)委会对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一次张榜公示;二是镇街对初审结果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并于12月10前将《年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调查表》、各类审批表报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20日前上报核查清理工作总结。

(四)审批阶段(12月10日—12月20日)。

区民政局根据《年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调查表》,对初审通过的城乡低保对象作进一步审核,对各镇街报送的低保审批表进行审批。

(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20日-12月25日)。

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对各镇街核查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各镇街要组织人员重新核查清理。核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并向区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区政府对此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低保政策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彭洪森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次核查清理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及政策的宣传报道;区财政局负责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和落实清理核查工作经费;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配合做好数据比对及低保的联动机制等工作;区公安局、区办负责做好维稳工作,对扰乱清理工作正常开展的要依法予以处置;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查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3)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扎实抓好全镇的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我镇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城乡低保实地管理的要求,将城乡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范围,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干部绩效考核之中,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为城乡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包村领导为城乡低保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所包村的低保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各村城乡低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在村的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具体抓好城乡低保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边查边改,完善机制

针对我镇存在的低保对象不准,村干部享受低保、拆户、拼户施保的违规现象,全镇各村、组全面进行了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严格按照“村民个人申请、村民民主评议、评议小组评议,村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各村组先后召开群众会议96场次,充分发扬民主,把农村低保评审工作“阳光操作”,向广大农户印发了《镇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指南》读本3000多份,向各村、组印发了《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关于贯彻落实城乡低保“调、减、免”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125份,使广大农牧民群众明白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有效化解了农村低保申请、评议、审批工作中诸多矛盾、纠纷,杜绝了村干部享受低保、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不准确、拆户、拼户施保现象。经这些动态调查,全镇农村低保户由原来的1518户4198人减少到1211户4198人(其中整户停保1891人,户内减人105人,整户新增1465人,户内增人531人)。初步确定一类对象271户714人,二类对象514户1805人,三类对象426户1679人。

规范程序、健全资料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4)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024-02

一、皖北城乡发展一体化基本概况

皖北地区包括淮北、亳州等六市,拥有两大煤炭基地、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和农业生产基地,也是重要的交通集散地、劳务输出中心。一直以来,皖北的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城乡一体化建设难度较大。2014年,皖北地区生产总值5913.3亿元,仅占全省生产总值的27.8%,低于皖中地区生产总值21%,低于皖南地区生产总值24%。皖北六市人均生产总值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与全省差距最大,分别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54%、46%、60%,淮北市、蚌埠市、淮南市也分别低于全省平均水平9%、8%、14%,皖北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5242.1亿元,同比增长15.9%,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33.1亿美元,同比增长20.7%,高于全省5.2个百分点。近些年,省委省政府一直致力于开展皖北扶贫工作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先后提出了“两淮一蚌”经济带、宿淮同城化战略、“淮蚌合芜宣”经济带、沿淮城市群战略等,制定了《皖北城镇体系规划(2013-2030年)》《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若干意见》,并且在十三五规划中确定建设皖北城际铁路网、皖北机场群以支持皖北地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皖北城乡发展一体化瓶颈制约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明显

2014年皖北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25039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317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7个百分点,皖北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总收入928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平均6.4个百分点。皖北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比2.5%,高于皖中地区9.4个百分点,高于皖南地区16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9.3个百分点,其中淮北市、宿州市、阜阳市的城乡收入差距最为明显,分别为2.6%、2.63%和2.64%,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3.2%以上,亳州市、蚌埠市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36%、2.49%,分别高出全省平均水平4.1%、9.1%,皖北地区作为传统的农业中心、能源基地,城乡二元结构始终未能得到化解,农民增收渠道单一、收入分配不合理、财政支持力度不到位等都成为阻碍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因素,城乡工农业协调发展机制失衡成为进一步拉大皖北城乡差距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较滞后

受传统市政规划、地理位置和区位因素影响,皖北地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直以来比较滞后,城乡公路颠簸难行、公交线路布局不均、城乡环境污染严重,造成了老百姓出行难、生活难、休闲难。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财政资金的扶持,皖北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与皖中、皖南以及东部沿海省份相比,皖北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2014年皖北地区新增城乡公路建设316.4公里,其中宿州、蚌埠、阜阳市新增公路长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72%、28%、37%,而淮北、亳州和淮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35%、51%、87%。皖北地区新增公园绿地面积409公顷,其中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淮南市新增公园绿地面积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94%、90%、56%、77%,蚌埠市和阜阳市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4%和51%。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与城乡居民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只有不断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城乡建设风貌,城乡居民的幸福指数才能逐年提升。

(三)城乡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

皖北地区城乡产业结构较为单一,淮北市、淮南市作为煤炭资源型城市,主导产业为煤化工产业,亳州市、宿州市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市,农业经济在其总产值中占据重要地位,蚌埠市、阜阳市作为区域综合型城市,发展以商贸、制造为主导的产业经济。淮北市、淮南市第二产业比重分别达到67%、62%,第二产业比重过高,亳州市、宿州市第一产业比重达到24.6%、24.7%,第一产业占生产总值比重过高,蚌埠市、阜阳市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比重相对均衡,但是第三产业比重较低,仅为31%和33%。皖北地区的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产品附加值低、技术含量匮乏,缺乏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支撑。皖北地区产业布局较为分散,难以形成产业集聚,发挥协同效应,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受区位因素制约,皖北地区既不沿海又不沿江,产品销售与原材料采购途径不畅,难以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发挥比较优势,提高企业成本利润率。

(四)城乡社保体系建设不到位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养老等方方面面,社会保障体系能否真正覆盖城乡居民,惠及人民群众,是衡量城乡一体化、城乡居民无差异化的重要指标,更是关系到农民市民化、城乡居民身份认同的关键因素。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2014年皖北地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同比下降3.1%,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新农合参保人数同比上升1.4%,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7个百分点。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来看,淮北市增幅最快,达到34%,亳州市、宿州市、淮南市增幅较平缓,均在1%左右徘徊,而蚌埠市、阜阳市均出现了负增长。就农村居民新农合参保情况来看,宿州市增长最慢,仅有0.2%,淮北市、淮南市增幅相对也比较缓慢,而增长幅度相对较快的亳州市、蚌埠市、阜阳市也仅有1%、2%的增幅。

三、皖北城乡发展一体化协同创新路径优化

(一)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多渠道提高

城乡收入差距是制约皖北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首要因素,皖北的实际情况是城富乡穷,因此,解决的办法必须要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入手。近期,中央和地方相继文件要求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理顺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关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皖北地区应紧紧抓住改革的政策福利,主动引导农民加快确权登记、开展土地流转,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为农村经济注入市场机制、激励机制,从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增加农民土地流转租金。此外,当地政府还应鼓励农民工进城务工,合理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为其提供政策优惠、资金支持和技能培训,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

破解二元城乡结构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政府应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下放招投标权限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贷款标准,减免借贷利息,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减轻负担。地方政府应积极组建融资平台,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投融资关系枢纽和交易平台,应妥善协调好投融资双方关系,减少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率,搞活资金流通,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多元融资渠道,减轻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阻碍。皖北城乡应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在市政建设、桥梁建设、饮水供给、城乡环境治理等方面取得成效,改善皖北城乡风貌,促进皖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自主创新能够推动经济倍数增长,皖北地区产业结构布局不均衡,产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归根结底是创新驱动力不足,皖北地区应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努力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不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下,运用“互联网+”的思维,着力发展产业间的协同创新,提高工农业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努力向价值链上端攀升,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打破时间空间制约上的优势,密切与外界环境系统的信息交流,利用智能物流技术,提高供应链配给效率,发挥物联网功能,实时监测产品生产加工情况,不断提高产品生产质量,大力发展跨境电商,降低出口成本,破除贸易壁垒,增加出口贸易额。同时,实现产业结构升级还要发挥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分析和预测功能,实现皖北城乡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促进皖北城乡产业结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四)健全完善城乡社保体系,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皖北城乡差异大,社会保障覆盖不均衡,特别是有些城镇覆盖到了,有些乡村没有覆盖,有些地区覆盖到了,有些地区没有覆盖。城乡社保体系建设关系到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生产积极性,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很多农民纷纷进城,参与到城市工业建设、服务产业当中去,他们为城市建设贡献了力量,可是却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农民工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工作热情也得不到提高。皖北地区应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养老等方面实现交互协调的全覆盖,沉香社区作为社会管理服务的基本单元,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上要协同创新,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五)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皖北地区农业发展历史悠久,但是农业产量不高,农业效益较低。皖北地区必须实现由一家一户的独立种植模式向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模式的转变,必须引进先进的种植技术,提高农业产量和经营效率,必须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环保指数。皖北城乡应积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充分利用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镇龙头产业的带动辐射作用,发挥农业生产协同效应,适时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强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城乡商业经营网点应提前做好市场调查,积极与农业生产基地沟通协商,谈定合理的价格,积极做好农超对接,真正惠及城乡居民。

参考文献: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5)

四项措施加强城乡低保管理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作者:飞机倒档

XX县民政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解决“一公里”问题,针对过去管理使用城乡低保资金过程中存在关系保、人情保、死亡人员领取低保等“一公里”问题,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学习贯穿始终,将查摆整改贯穿始终的要求,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城乡低保管理。

一、建立城乡低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纪委主管副书记、主管常委和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管局长组成,县纪委主管副书记为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总结通报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对问题较多的地方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并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按规定进行核查并做好验证记录。被保障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和终止手续,实行动态管理。村(居)委会受乡镇(园区)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将被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及保障人口、保障标准进行张榜公示。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家庭每月的生活变化情况,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对死亡人员和条件转好人员,村(居)委会、乡镇(园区)要在一个月内逐级上报县民政局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对迟报、隐瞒不报造成保障资金流失的,由乡镇(园区)将资金追回,上交县民政局归还原资金渠道;追不回者,由县财政从乡镇(园区)经费中扣回。对人情保、关系保及对象认定不准者,一经发现,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涉及的违纪资金,由乡镇(园区)将资金追回,上交县民政局归还原资金渠道;追不回者,由县财政从乡镇(园区)经费中扣回。涉及金额较大者,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城乡低保月报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死亡、条件好转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城乡低保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每月25日,由乡镇长(管委会主任)、民政所长签字,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将该月本辖区城乡低保死亡、条件好转及新增人员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园区)月报表和增减花名册进行及时调整。

四、规范城乡低保申报程序,实行县乡两级审批制度

乡镇(园区)是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机关,村(居)委会只有受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受理申请、民主评议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乡镇(园区),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且在评议时只能评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困难程度,为乡镇(园区)核定低保对象提供参考依据,不能直接确定申请人的低保对象资格。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6)

(一)改革开放前城乡关系的主要特点

从*年代初开始,国家为推进工业化,建立了全面控制经济生活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城市和农村分割为两个失去市场联系的部门。城市以工业活动为主,城市就业和生活几乎全由国家统一控制了起来。农民则从事农业生产,必须承担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乡关系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1、工农产品不能平等交易。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工业没有基础,推进国家工业化需要大量资本积累。为了保证以廉价的方式获得农业剩余,国家对粮食和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自由市场交易被严格限制;*年在农村建立了体制。统购统销和体制实现了国家对农民和农业剩余的全面控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通过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从农业部门取得了巨额的资金。改革开放前*多年,国家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从农业中提取的经济剩余估计在*亿元-*亿元之间。

2、城乡之间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建国初期,农民享充分的自由迁居城市的权利。*-*年城市人口增加总量中迁移增长占到了*%,*-*年更是占到了*%。从*年代后期开始,中国逐渐形成了极为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把城乡间人口的迁徙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直接控制之下。改革开放前的近三十年中,中国农业劳动向制造业及相关部门的转移是相当微弱的,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只能继续滞留在农业部门。从*年代至*年代后期,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完全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

3、城镇居民与农民权利和发展机会不能平等。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下,国家明确将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人为地将城乡居民分割为两个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方面不平等的社会集团。

改革开放前,中国依靠计划经济体制下较强的资源动员能力所积累的巨额资金,推进了国家工业化的高速发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但计划体制和工业化政策强化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特性,使城市和农村在生产和生活水平上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国家工业化运动的快速推进并没有将中国带入现代化国家的行列,相反,由于过度剥夺农业,实行城乡隔离,城乡之间缺乏正常的市场联系,造成了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和城乡发展的严重失衡,工业化完全没有惠及农民。以恩格尔系数衡量,农民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由于农业生产效率长期低下,致使农业部门为工业化提供的资本积累开始枯竭。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民购买力严重不足,也从需求上制约了中国工业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关系的主要变化

以*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农村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农村改革突破了制度,突破了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模式。农村改革不仅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历史性巨变,而且为工业和其他部门的发展,为此后进行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中国城乡联系显著增强,城乡关系的变化特征主要有:

1、工农业产品交换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极大地推动了城乡关系的合理化进程。*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取消了实行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实现了由市场定价,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极不合理的工农产品价格关系得到逐步调整。

2、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城乡经济相互作用日趋紧密。乡镇企业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成为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增强综合国力的有生力量,成为*多年来中国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推动力量。

3、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转移,密切了城乡联系,对城乡隔离体制造成了巨大冲击。在城乡关系的转变中,农业劳动力转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经过*年多年的时间,中国已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通过不同方式解决了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问题。

4、小城镇的大量涌现和迅速发展,弱化了城乡隔离的格局,奠定了城市化发展的基础。截至*年底,中国有建制镇*,常住人口*亿,分别占全国人口的*%,农村人口的*%。

二、中国城乡差距的现状

虽然改革以来中国城乡关系逐步改善,但目前中国城乡差距仍过分悬殊,城乡发展失衡问题仍十分突出。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波动中重新扩大

*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是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倍,到*年下降到了*倍。农村率先改革,使农民率先获益。*-*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由*缩小到*以农民收入为*,下同。但此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呈逐步扩大趋势。*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扩大到*,超过了改革初期的差距。*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元,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为*。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不能真实地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或者实际福利水平上的差别。据粗略测算,若只考虑货币收入,*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4:1。若考虑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

(二)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年城市和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和*,说明当时中国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分配。2*年这一数据分别扩大为*和*,城乡内部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且收入增速随收入水平呈阶梯式增长,呈现典型的“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特征。如*年,城镇居民收入高低倍数(10%或20%最高收入户与10%或20%最低收入户的平均收入之比)为*倍,而*年只有3.09倍;农村居民收入同期高低倍数分别是6.5倍和4.8倍,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比城镇还要大。

(三)城乡社会发展差距悬殊

一是在教育方面。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农村人口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1%,远低于城市人口占65.4%的水平。农村人口主要由受过初中和小学教育的群体构成,城市人口主要由接受了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群体构成,这无疑是中国城乡之间最大的不平等。

二是在医疗方面。目前,广大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基本上处于自费医疗的状态。*年城市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60%,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占中国总人口60%~70%的农村人口,只消耗了*%~*%的卫生总费用。*年,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

三是在社会保障方面。按享受社会保障的从业人员计算,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只有3%,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的比例为22:1,城乡人均社会保障费的比例为24:1。在养老保障方面,虽然已有近*万农民投保,但效果很差。在扶贫救助方面,据民政部统计,*年,农村仅有*万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占应保人数的25%,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了*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三、造成城乡差距过大的主要因素

中国城乡差距这样悬殊,是国民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结构性和体制性矛盾的集中体现。造成中国城乡差距过大的因素主要有:

(一)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农民直接收益的资金投入比重很低

财政支农投入是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重要方面。与中国农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要求相比,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仍是低水平的,财政支农资金还缺乏一个稳定的增长机制。

1、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如果按WTO协议计算口径,*~*年,中国财政对农业支持总量分别为*元、*元、*元、*亿元和*元,分别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4.9%、5.3%、7.4%、7%和8.8%。按照相同的口径,发达国家的支持水平约为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在WTO规则允许的12种“绿箱”政策措施中,中国使用了6种(政府的一般服务支出、食物安全储备、国内食物援助、自然灾害救助、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发展援助)。“黄箱”支出在*年~*年计算基期内年均*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与谈判允许的*%(*元)相比,中国“黄箱”政策的支持空间还有*元。

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一是政府农业财政支出中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部分大体维持在60-70%,而用于建设性的支出比重不高。二是农业财政建设性资金中,直接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比重较少,用于农业科研和推广应用的比重很低,而用于大中型带有社会性的水利建设比重较大。三是在政府农业投入中,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过高,而直接用于生产的资金很少。四是政府农业财政资金的投入主要以间接支持为主,农民直接得到实惠的资金投入比重很低。以*的政府农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为例,直接补贴农民,与农民收入直接有关的资金投入仅为*亿元左右,约占10%左右;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资金投入*亿元左右,占整个资金投入的23%左右;属于以间接方式支持农业、农民、农村的资金大约在亿元左右,包括对大型水利、生态、气象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的大部分,农产品流通补贴等,约占整个资金投入的67%左右。

3、财政农业支出部门分割严重,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目前,政府投资的农业项目实行按投资额度确定权限,审批手续繁杂、程序较多。项目审批制度化、公开化、科学化不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财政支农工作的主要内容往往是分资金、下指标,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农业项目的管理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很多项目的实施效果较差。

(二)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明显不公平

1、征地范围过宽,存在滥用土地征用权的问题。现在的征地项目早已远远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与商业目的土地征用混杂在一起,存在对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2、土地征用对农民的补偿过低,农民存在严重的利益损失。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农民的补偿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现在国家每征一亩地,铁路、高速公路给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元。工商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2~3万元,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一般也就是每亩3~5万元。

3、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无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和长远生计。各地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以上的征地项目是给被征地农民发安置补助费,让他们自谋出路。*-*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的*万亩耕地,按人均耕地不足0.7亩计算,至少有*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按现在的经济发展进度,*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万人。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由于找不到工作或失去工作,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阶层。

4、“以地生财”,已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力,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成为新时期“以乡养城”的一种新形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土地长期实行无偿使用。*年代初,国家改革了土地使用制度,对一些盈利性的用地项目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作为财政预算外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和*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只有*亿元和11.3亿元。*年由于出让规模扩大,土地出让金增加到525亿元。为调动地方征收土地出让金的积极性,从*年开始至今,土地出让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部留归地方财政。*年以后,土地出让金大幅度增长,*年达到*亿元。*年要突破*亿元。我们调查的有些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35%左右,有的高达一半以上。调查的这些县、市,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60—70%来自出让土地的收入。为了加快城市发展,各级政府不约而同地把眼睛盯向土地,“土地是第二财政”等说法开始大行其道。

(三)城乡居民税赋制度不统一

目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仍然是在旧的城乡利益格局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后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税率并不低。改革后农业税税率统一为不高于土地常年产量的7%,附加税率统一为不高于正税的20%,合计为不超过常年产量的8.4%。大多数地方实际执行的税负都是8.4%。无论是与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税率相比,还是与其他国家农民承担的税负相比,按土地常年总产量征收8.4%的农业税,税率都偏高。

2、税制不科学。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的,没有考虑当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耗费后的实际所得,这个常年产量既包括农民销售的商品粮,也包括农民的口粮和种子粮等。也就是说,没有把农产品作为商品,而以农产品的产出来计税,从而出现了有的农民种地赔钱还得照章纳税。中国改革后的农业税,既不是对农民从事农业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商品税,实际上这种农业税已经退化为定额的土地税,或更像地租。

3、城乡税赋不公平。农业税并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无论土地常年产量是多少,是自用还是外销都要纳税,按全额计征,这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如果按照城市居民纳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绝大多数农民无须纳税。

(四)城乡劳动者就业权利不平等

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中国农业户口人员占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已经高达46.5%,第二产业中农业户口从业者已经占到了57.6%,建筑行业占到了80%。但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身份地位、就业、社会保障、享受公共服务等权利是不平等的,对进城农民的一些不公平的、甚至是歧视性的政策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针对外出农民工的就业限制带有歧视性。一些城市仍沿用计划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的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1994年,劳动部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以就业证卡管理为中心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制度。从实际情况看,这种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就业证卡,大多演变成以管理之名,行收费之实。

2、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在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各种公共服务规划并没有考虑这部分的存在和需要,对这些人的管理费用也没有包括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普遍的做法是依靠向外来人员收取各种费用。

3、义务教育体制的城乡分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需要。随着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农村一些儿童伴随外出就业的父母流入了城镇。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有流动儿童近*万。中国儿童中心最近完成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失学率竟高达9.3%。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使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群体结构发生了改变传统以本地常住户籍人口儿童为对象的义务教育安排受到挑战。

4、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考虑进城农民工的需要。农民工因劳动条件和居住环境恶劣,伤亡、病害事故屡屡发生。目前从事危险行业的农民工,几乎没有享受工伤保险。

(五)公共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支持有限

1、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不合理。中国政府间教育投入的大致格局是:中央和省级的教育投入主要用于高等教育,较少用于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投入的职责基本上由基层政府承担,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要由县乡政府承担。在这种体制下,随着义务教育管理层次逐渐下放,基层政府和农民承担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这种分级办学体制在加重了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的同时,在客观上也迟滞了农村教育的发展,造成了农村与城市之间以及地区之间义务教育机会不平等的延续乃至扩大。总体来看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是不断增加的。*-*年,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的比重为*%,*年农村义务教育总投入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占到了78.2%。根据我们对一些县的调查,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状况不是改善了,而是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缺口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矛盾不是缓和了而是加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状况一定要有一个客观的估计。即使现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政府投入已占了大头,也应该清楚,这种投入还是低水平的,远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保障教师工资的发放有明显的效果,但这项政策从总体上看仍囿于现行体制框架之内,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体制的城乡分割问题。

2、农村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薄弱,广大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年,政府农村卫生预算支出累计只有690亿元,仅占政府卫生总预算支出的15.9%。由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严重不足,影响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导致近年来部分地区儿童计划免疫任务不能完成等问题。农村中某些已经得到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的发病率出现了反弹甚至死灰复燃。一些农村地区职业病和环境污染所致疾病明显上升,对农民健康造成新的威胁。由于缺乏医疗保障体系,农民的医疗费用大幅度上升,明显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目前,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残、因病返贫的问题在贫困地区十分突出。

3、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分割状态。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非常薄弱。在国家财政的支出中,只有少数用于农村社会救济;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基本没有承担责任。农村目前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小范围进行改革试点以外,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四、由城乡分割走向城乡协调发展

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已达到*元,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众多学者综合上述四项指标认为,目前中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

工业化中期阶段,是就业结构变革的加速时期,也是城镇化加快发展的时期。十六大所提出的奋斗目标,是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加快城镇化进程。未来二十年,如果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得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提供难得的机遇;如果继续将农民排斥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之外,中国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化和尖锐化,也使解决“三农”问题的难度陡然增大。工业化中期阶段将是由城乡分割走向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阶段。必须调整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调整城乡就业结构,提升城镇化水平,深化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和发展权,建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农民可以直接受益的资金投入比重

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开放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确保主要农产品供求的平衡,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农业环境和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迫切需要建立既符合WTO规则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

完善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大幅度增加农民直接可以收益的资金投入比重;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1、继续加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力度。与中央财力增长相适应,应逐年增加一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建设,保证农业投资有一个正常稳定的来源,确保中央农业基建投资保持在较高水平。

2、建立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制度。一是逐步将主要农产品市场风险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转为对农民的收入的直接补贴。二是在主产区建立对农民使用先进技术的直接补贴制度。三是逐步将一部分农产品出口补贴转为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

3、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的投入。

4、逐步将县以下以改善农民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活质量为重点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

5、整合财政支农投入,完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应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相对集中。能够归并的支出事项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负责。

(二)改革土地征占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土地征用既要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现行法律无法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

1、严格界定动用国家征地权力的公共利益类型。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政府不能利用国家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工商业等营利性用地只能通过购买获得。

2、对农民实行公平补偿。土地征用补偿的内容,包括地价补偿、地上物(土地改良物)补偿及其他补偿。中国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

3、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应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在征用土地时,必须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失地农民建立起与城市地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4、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现行政策对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卡得死死的,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实际上一直在自发地进行。目前法律的规定已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必须进行改革。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5、要修改有关法律,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裁决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诉或上诉。

(三)统一城乡税制,从根本上治理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现在正在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质上是对传统农业税制进行的改良或修补。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必须突破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平等对待。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决定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除农业税。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逐步统一城乡税制。

1、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系统。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

2、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

(四)公正对待农民工,让进城农民融入城市

2004年中央1号文件确立了公正对待农民工,让进城农民融入城市的完整政策框架。必须解决的政策问题有:

1、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实行一视同仁,平等竞争。

2、取消专门面向外出就业民工的就业证卡,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新的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已经颁布,要适时取消对外来人口实行的暂住证制度,实行暂住申报制度。

3、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乱收费。尤其要严厉查处强迫农民接受培训,以培训之名,向农民乱收费的行为。输入地政府必须将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费用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绝不能变相向企业或个人转嫁负担。

4、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并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5、在公共卫生领域给民工市民待遇。要将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民工吸纳到城市医疗救助的范围内。

6、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把农民进城务工纳入《劳动法》实施范围,在法律的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7、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

8、将农民工的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进城务工的农民中绝大多数农民没有接受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是要将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的投入机制。二是把满足市场需求作为出发点,实行定向培训。三是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四是加强对农村职业技能教育的支持力度。

9、让农民能充分享受自由进城和自由迁移的权利。在大中城市的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公安部门应给予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10、妥善解决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应按照他们的实际需求分层次、逐步推进。对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力,如个体商贩等,主要以个人储蓄和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障。对那些在正规部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逐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围。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的,在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前,可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并可享受原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继续保留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五)加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切实改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7)

财政社保支出水平对贫富差距的影响

(一)财政社保支出总量上稳定增长

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分类标准,财政社保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由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发生调整,2007年以后年度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科目口径与以前年度不一致。为了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对2007-2010年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进行统计时,仍沿用2007年之前的分类方法,通过《中国财政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完善数据后进行计算。)。对1998-2010年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及其增长情况(见表1)分析可得出以下特点:

第一,财政社保支出总量不断增加。1999年我国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我国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出现了105.12%的增长。到2010年支出达到8145.1亿元,是1998年的13.94倍。且除2003年和2007年以外,增速每年超过15%。第二,财政社保支出弹性趋于稳态。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与财政支出相比较,与1998-2003年二者增速的明显偏离不同,从2004年起,二者的增长率开始趋于一致,即支出弹性开始在1附近小幅波动。这说明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保体系的日益完善,财政社保支出的增长开始呈现出稳定的态势。

(二)财政社保支出结构失衡及财政社保支出水平偏低

第一,从支出结构看,如表2所示,除1998年和2008年外,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占比相对较小。社保补助支出从1999年起每年占比最大,都达40%以上。分析其构成,大部分补助种类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都是我国社保体系在转制过程中付出的成本,每年需支出约80%左右的财政社保经费用于这两大项目。财政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有限的投入必然限制社会保障缩小收入差距作用的发挥。第二,财政社保支出水平偏低。1998年仅5.06%,经过逐年增加在2002年达到最高的12.34%。此后稳中有降,保持在9%左右。在GDP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财政社保支出水平没能相应提高,财政的社保投入无法满足巨大的社保需求。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可以看出,2001年以来这一比率增长不够显著,基本维持在2%左右,处于很低的水平。

(三)财政社保支出水平对贫富差距总体影响很弱

本文选取1998-2010年的财政社保支出水平数据、财政社保支出占GDP比重数据和基尼系数,考察前两者与后者的关联性。如图1,财政社保支出水平与财政社保支出占GDP比重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而二者与基尼系数的相互关系并无规律可循。实际上,由于财政社保支出水平很低,财政社保支出总量占GDP的比值也很低,因而偏低的财政社保支出总量无法对缩小居民收入贫富差距产生积极影响。

社保转移支付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

(一)社保转移支付对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影响各异

历年来,城镇居民以离退休金为主的社保转移支付,和农村居民以价格补贴、抚恤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为主的社保转移支付,都占到各自转移性收入的90%以上。即社保转移支付支出绝大多数都形成转移性收入。本文现分别从城镇和农村的角度来考察社保转移支付形成的转移性收入对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转移性收入在城镇居民收入中占比稳步上升(见表3),2007年以来出现连续增长,至2010年平均达22.77%,而作为城镇居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工资性收入占比不断下降。表明政府对城镇居民转移支付力度加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收入结构。同时也说明城镇社保制度日益完善,社保转移支付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在不断提高。

第二,转移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比较低。从表4看出,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二者在2010年合计占比高达88.93%。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比重很低,只略高于财产性收入占比。虽然从1995年的3.63%增加到2010年的7.65%,但该时期的平均占比不到5%。由于财政社保对农村投入过少,转移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很低,无法给农民收入水平带来实质性提高,更无法调节农村收入分配差距。

(二)社保转移支付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存在逆向调节

第一,转移性收入差距是各项差距的最大项(见表5)。近20年来,城乡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其中工资性和转移性差距对城乡收入总体差距的影响最大,而财政社保转移支付对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有决定性影响,从而对城乡收入的总体差距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如表5所示,转移性收入差距是各收入差距中的最大项,2003年收入差距达到最高的21.81倍。但随着国家“新农合”、“新农保”制度的开展,特别是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财政对农民的社会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支出有明显上升,转移性差距开始逐年下降。

第二,转移性差距对城乡差距的贡献率仅次于工资性差距。现分析城乡居民各项收入差距对总体差距的贡献程度: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工资性收入差距*权数+城乡经营性收入差距*权数+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权数+城乡转移性收入差距*权数 (1)

其中各权数为农民各项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而各分项差距对城乡总体差距的贡献率为:

(2)

(3)

(4)

(5)

从表6可看出,工资性收入差距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转移性收入差距的影响次之。1990至2010年的平均贡献率为24.30%,且不断上升,与城乡收入总体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吻合。因此,城乡转移性差距的扩大对城乡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的扩大有直接影响。而经营性差距和财产性差距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较小,但二者的贡献率都有提高。

社保转移支付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

(一)考察方法

为考察社保转移支付对收入分配地区差距的影响,本文选取2001-2010年的数据,将各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情况放置在城镇和农村两个大样本空间内,分别对城、乡居民在包含与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情况下的地区差距,利用离散系数进行衡量,分别得出社保转移支付对城、乡地区差距的调节效果。

根据离散系数定义,有计算公式:

(6)

其中,CV是离散系数,n代表样本数量,而作为平均值,分别是城镇、农村居民,包含与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各地区平均值。因此在每个年份会得到四个离散系数。

(二)数据结果

如表7所示,除2001年和2004年,城镇包含社保转移支付后的地区差距都小于不包含时的地区差距,前者的离散均值也要小于后者,说明转移性收入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城镇的地区差距。同时,城镇的地区差距在2006年以后逐年下降,转移性收入从2007年起占比不断提高,显然,财政社保转移支付对2006年以来城镇的地区差距的缩小有直接影响。

就农村的地区差距而言,历年包含转移性收入后的离散系数都要高于不包含的离散系数,前者均值也明显高于后者,说明社保转移支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村地区之间的差距。近年来农村的地区差距波动较大,在2006年离散系数达到最高,此后虽有下降但有反复。说明财政社保转移支付对农村的地区差距调节作用不显著,这与我国农村社保体系初步建立,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占比很低有关。

结论

通过对财政社保支出水平对贫富差距的影响、社保转移支付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和社保转移支付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在收入分配三大差距均不同程度扩大的背景下,我国财政社保支出虽在总量上得到很大增长,但支出水平仍很低,且支出结构不够合理,无法对缩小贫富差距起到明显作用。

财政社保转移支付因在城镇居民收入中占比较高,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城镇收入差距,相反,对农村的调节作用很弱。

转移性收入在占比上的差距,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也使财政社保转移支付对城镇的地区差距有积极的调节作用,而对农村的地区差距调节作用不显著。

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财政社保转移支付存在供需缺口、制度变迁与制度安排过程中社会保障本身的不完善与不公平等因素制约了社保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综上,我国社保制度需要在坚持公平理念前提下,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保待遇水平,调整支出结构,优化筹资方式,提升统筹层次,完善社保制度设计,以使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效果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1.陈宗胜,周云波.再论改革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高霖宇.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研究 [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8)

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存在历史甚久,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区域之间差距巨大,城乡间存在一系列制度樊篱,希望一夜之间通过城乡统筹的制度创新,彻底消除这种差别是不可能的。事实上,随着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资源的市场化,国有企业、社会保障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或激化某些经济和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会显现,新的矛盾还会产生,制度创新的难度明显加大。只能采取有重点有阶段,逐步过渡的方式推进改革,并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才可以持续,社会的和谐稳定才可以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差别只能通过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中间制度逐步消除,最终才可能过渡到一元化的制度大同。换言之,在城乡、工农和区域之间有很多过渡性的中间制度安排空间,把握住这种中间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是推进城乡统筹的必然要求。

过渡性的中间制度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从来都不鲜见。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历史,渐进式改革,零打碎敲的方法,几乎是我国改革方式的主旋律。我们过去采取了类似小段包工、联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方式,最终过渡到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即通过大量中间制度安排,最终破除体制;我们包容了大量中间制度安排的方式,来兴办乡镇企业这种乡村所有的公司制度,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提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的原生态模式。我们今天也可以采取过渡性的办法,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和区域之间,提供大量土地、资本、劳动力和技术要素资源流动的中间制度,在城乡平等就业、平等教育、平等医疗救助,平等公共品供给以及平等的公民权益和国民待遇方面,创造出大量的中间制度。总之,制度创新既要考虑到解决现阶段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和区域之间二元结构偏差,又必须服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客观规律,通过中间制度安排的渐进性目标取向,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创新。

最近几年,江苏、上海、浙江和四川成都等在推进城乡统筹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过渡性中间制度安排,加快了城乡要素资源的流动,逐步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平等的发展机会,致力于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制度,已初步显现出明显的效果。一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增加对农村公共品供给,千方百计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二是加快农村就业制度改革。最近几年,上海、江苏、浙江相继取消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各种限制条件和收费项目,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少企业还给农民工新建了整齐、干净的住房和职工宿舍,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着力解决好外来农民工管理难、子女就学难和拖欠工资等问题。通过建立健全就业制度和城乡一体的就业市场,改善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的环境。三是推进土地征占用制度改革。浙江省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普遍实行土地征用“区片综合价”,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好处。上海市在被征用土地的村开展宅基地置换试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采取等量面积无偿置换,差额面积货币计差的原则。农民以政府认可的原宅基地上的住房置换集中新建的住房。宅基地置换新建住房,土地实施征用和办理出让手续,让农民取得房地产权证,使农民宅基地价值显现。四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浙江省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组织体系,改变过去那种许多职能部门只管城镇不管农村的城乡分割、基层力量薄弱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工作。四川省成都市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则强调“三个强化、三个弱化”,即强化乡镇政府对区域经济社会规划、协调、服务功能,弱化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功能;强化城乡统筹的发展功能,弱化经营管理职能;强化公益性事业发展功能,弱化事务性职能。

最能表现所谓过渡性中间制度安排特征的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坦率的讲,在一个经济发展较低起点上,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设想在短时期内实现城乡之间无差别发展。事实上,尽管这几年不同区域都在提供农村公共品,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但从建设标准、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围看,还是表现出不小的城乡差别。这种差别实质上就是过渡性中间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比如,这几年江苏、上海、浙江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重点,通过城乡统筹,促进了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全面发展。一是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浙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低收入农户纳入保障范围,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列支。2003年全省有47.2万农民,享有每月每人116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居民的一半。上海市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由市、区县、乡镇三级财政负担,享受低保水平的依据是郊区农民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240元,崇明等海岛标准为低于1980元。江苏常熟市2004年农区农民低保标准为每月150元,城镇郊区农民为200元,而城市居民低保水平为260元。不仅城乡居民有差别,农民内部也有差别。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省通过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或财政列支,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列支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的筹集资金办法,解决土地被征占用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03年全省已有52万失地农民参加了这一保障,占全部失地农民的1/4,其中有15万农民开始领取每月200-3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上海市在2003年前对失地农民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办法,2004年后开始搞失地农民保险,失地农民先进入小城镇保险系列,每月可得460元保险金,15年以后再统一纳入上海市养老保险体系。三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浙江已有60个市县实施了以县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农民达1500万人。全省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5元。到2007年,省内所有县都要建立这一制度,覆盖80%以上的农户。

总之,过渡性中间制度安排,是实现真正意义上制度创新的阶段性要求,缺乏这种过渡,所谓的“平等”制度安排是很难实现的。但是,创新城乡统筹的制度体系,必须以平等原则作为制度创新的基本理念,以平等理念逐步改变二元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以平等理念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一是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彻底消除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和障碍,简化各种手续。逐步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和管理、流动监测、就业培训、供求信息和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体系框架。积极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充分就业的工作机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充分就业纳入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轨道,努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二是提供平等的教育权利。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让农民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统筹兼顾。同时,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最终形成城乡统一的教育体制。三是提供平等的医疗救助。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新增加的卫生经费,必须确保主要用在农村卫生事业。对农村卫生事业体制进行彻底改革,重建农村基层的医疗救助网络和体系,在城乡之间公正分配医疗救助资源,彻底改变农村缺医少药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滞后的局面。四是提供平等的国民待遇。给予农民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处置的完整权益,使农民有财产权利的基础。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彻底改革户籍制度,给农民自由迁移的权利,让农民有发展和增加收入的机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社会救济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足农村贫困群众多层次的救济需要。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9)

0.引言

黑龙江省作为建国初期重点建设的省份,受传统的计划经济影响比较深,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近年来,我省的社会经济缓慢发展,在城乡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农村和城市的居民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差距仍然很明显,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党的会议不断强调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但实施起来远比预想要困难得多,彻底破除二元结构体制,促进城乡和谐、共建小康社会任重而道远。

1.黑龙江城乡一体化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黑龙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状

在国家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政策扶持下,黑龙江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稳步推进,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绿色食品生产产业,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新成就:

1.1.1城乡建设规模同步发展

全省各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各乡镇经济不断兴起,形成了统筹城乡发展的良好态势。据统计,2009年全省12个市区建成区面积由1135.6平方公里增加到1779.7平方公里,增加了644.1平方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实现“镇镇通”。2000年全省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之比为51.9:48.1,2008年进一步升至53.0:42.6。

1.1.2城乡经济基本实现均衡发展

近年来,黑龙江在城市地区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全省城乡经济比较均衡发展的良好趋势。2009年,全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8288.0亿元,比2004年5303亿元增加2985亿元,年均增长14.07%。

1.1.3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比2004年的7471元增加了5095元,年均递增17.05%;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207元,比2004年的3005元增加了2202元,年均递增 18.32%;乡村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也由2004年的40.9%下降到2009年的37.4%。

1.2 黑龙江城乡一体化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黑龙江城乡统筹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城乡二元结构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之间的发展仍存在许多不协调、不和谐的地方:

1.2.1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多年来黑龙江城乡经济保持了相对协调的发展态势,但城乡之间、县与县之间也还存在着不平衡性,有的还较严重。如以城市比较,2009年哈尔滨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达43351元,而最低的绥化市仅有5983元,只是哈尔滨市的13.8%;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滞后于城市地区。2009年12个城市以48.5%的总人口创造了占全省58.03%的生产总值(GDP),人均GDP达32103元。

1.2.2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差异较大

据统计,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1990年为1: 1.59,2000年1: 2.29,2008年仍达1:2.58 。

2009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差500.4元,占总收入的97.2%;城乡居民生活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相应的消费水平也在提高,但是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在消费结构上,城乡居民在人均消费性支出中用于居住、食品、衣着和娱乐教育上面的支出城乡仍相差悬殊,分别相差11.6%、4%、6.4%和1.8%,农村居民将收入消费在改善居住条件和文化教育上面,占总消费的34%,农村的生活条件和农村教育问题仍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

1.2.3城乡的社会事业发展明显不协调

我省城乡居民在受教育程度上差别很大,农村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比城镇少3年,农村居民子女中辍学现象仍然很严重,有的仅能勉强读完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事业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城镇居民享受退休养老和公费医疗保障,而农村居民只有极低水平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近年来,在农村建设社会保障事业的试点,但就其筹资水平而言,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每年30元/人,还远不及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水平,由此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制度还很难谈得上是真正的医疗保障制度,只是在农村建立医疗保障的一个方向。2009年县域每万人拥有的卫生技术人员数为27.6名,不及全省平均水平41.3名的66.82%,与城市的水平差距很大。

2.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对策建议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城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有利于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流动,但城乡差距过大,就会成为发展的障碍。针对我省城乡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2.1深化城乡分割制度改革,排除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

首先,推进教育制度改革新突破。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育与城镇教育的差距,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改善农村教育设施和农村教师待遇,吸纳有志于农村教育的大学生加人农村师资队伍,合理分配城乡的教育资源,使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享受同等条件的教育;其次,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流动的户籍制度;三是推动城乡就业制度改革新进展。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无歧视的就业竞争模式,完善劳动法律保障制度;四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扩大城市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城乡居民共享社会保障事业。

2.2制订和完善城乡建设规划,加强对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发展的指导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功能,进一步完善总体规划,为将来发展留下空间,并大力打造新型小城镇建设,形成功能协调、布局合理,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城镇;城镇与乡村同步规划建设发展,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2.3统筹城乡产业布局,建立合理的城乡产业结构

依城乡不同资源技术优势,建立合理科学的城乡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建构以城带乡、产业转移的发展载体,制定合理产业政策,引导城乡工业根据各自的成本优势确定自己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城镇着力建设优势产业集聚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而农业中要体现高效生态农业的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区域化布局,以现代农业的发展促进二、三产业升级。

2.4提高社会生活水平,调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格局

首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乡村加工业。大力发展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初级或深加工乡村工业,积极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区域内转移就业,以增加其收入水平;其次,整合教育资源。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实现劳务输出转移,力争使农村劳动力市场具有一定的优势劳动力资源;再次,鼓励发展乡镇民营企业。以政策为导向,健全法律机制,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从而吸纳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而增加农村劳动力多途径就业收入,降低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

【参考文献】

[1]邢艳霞,张德红.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与现实的悖论[J].当代经济研究,2005,(11).

城乡低保民调工作总结篇(10)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低保工作进一步加强,确定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完善法规政策,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部分镇(街)、部分干部执行低保政策走样,“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对加强低保工作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加强低保工作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低保工作监管是贯彻十精神的具体举措。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骨干作用。而低保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的十报告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低保工作监管是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具体举措,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着力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城乡低保工作格局。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强化流程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确保党的十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低保工作监管是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迫切需要。城乡低保制度是保障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是一件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好事,也是一件给困难群众雪中送炭的实事。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监督检查,将低保资金用在最贫困的地方、及时足额发放到最困难群众的手中是城乡低保制度最核心的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只有将城乡低保工作做细做实,才能做到替百姓着想,为群众解忧,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根本保障,维护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真落到实处。所以迫切需要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低保工作监管是构建民政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惩治和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党的十报告再次重申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加强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遏制民政系统违法违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腐败的发生,促进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真正实现“阳光低保”。

二、当前低保工作主要存在“四不到位”

低保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大部分群众对低保申请程序、享受低保的条件、审批办法不了解,甚至认为低保有名额限制,只有老弱病残、无儿无女的人才能享受低保,而不知道低保的唯一“度量尺”是家庭收入,更不知道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二)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干部的认识不足。镇(街)政府由于经济工作任务繁重,低保工作重视程度相对减弱。如:城乡低保核查要求做到“人人见面,家家登门”,部份镇(街)由于受其他工作的冲击,工作打折扣,只由村居干部采取局部调整、个别调整甚至是不调整。二是群众的等、靠、要思想严重,一种畸形的攀比心理在作怪。部分群众存一种“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的心理,甚至认为吃了低保是有关系有人缘的体现,所以出现了无论困难与否都千方百计想吃低保,一旦自己不如愿就上访,甚至不通过调查了解、不明真相“见到封皮就是信”、兴风作浪,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

(三)公示程序不到位。 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低保的审批应遵循“九步流程”,实行“三榜”公示。但在评审和张榜公示的操作中,部分村(居)委会程序关未到位,没有按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要求确定低保对象,有的甚至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导致“权力保、人情保、关系保”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引发群众不满,导致上访现象时有发生。

(四)审核把关不到位。少数申报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真实,隐瞒家庭收入,部分家庭隐性收入未能及时发现,村、镇干部入户调查“走过场”,导致少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享受低保,而一些真正困难家庭未能享受低保待遇,群众认为低保不公平。

三、加强低保工作监管应着力抓好“三项制度”落实

(一)落实低保工作责任制

要按照《低保条例》规定,从下至上明确村(居、社)、镇(街道)、县民政局的责任。

1、村(居、社)责任。一是村(居、社)应负责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村(居)民小组召开听证评议会,邀请城乡低保义务监督员参加;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接收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出初步意见报镇(街)审核。二是按照ABC三类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分别进行年度、半年、季度入户核查,入户核查面达到100%。三是设置固定的城乡低保公示栏,按照规定将镇(街)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结果再次公示7天,并常年公示相关城乡低保政策、办理程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基本信息等。四是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对其宣传和讲解城乡低保政策。五是做好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2、镇(街)责任。一是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和监督村(居)委会城乡低保工作,做好对村(居)城乡低保工作的考核。二是负责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全程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三是对申请对象进行集体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四是每年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入户率要达到100%。五是对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署名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上访人或举报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是做好申请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监督等每个环节资 料的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3、县民政局责任。一是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指导、监督、检查和对镇(街)城乡低保的考核。二是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查、复审每个镇(街)城乡低保对象。三是对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署名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上访人或举报人。四是做好城乡低保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五是定期对基层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健全低保监督新机制

1、建立低保工作督察机制。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督察室牵头,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每个镇(街)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情况,以及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等情况。专项督查工作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督查结果全县通报,纳入镇(街)和部门党风廉政工作考核。

2、建立低保有奖举报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城乡低保有奖举报办法》,在县纪委监察局、县民政局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县民政局应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据实安排。对经举报被取消城乡低保资格的人员,设立“曝光台”、公布栏,公开举报查处情况,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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