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资源的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8:04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1)

平面公益广告作为一种“社会营销”工具,通过电视、广播、杂志、新媒体等媒介,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推销” 某种观念或行为准则,平面公益广告常常会在表现形式上力求创新,以智慧的语言,创意的画面,有感染力的声音等打动公众,引起共鸣,进而达到警示教化的效果。本文选取“水环境保护与节水公益广告创意大赛” (中华环保基金会举办)获奖作品为研究对象,试图在Forcevill[1]的多模态隐喻框架内,从隐喻相似性视角分析广告创意者如何运用图像、文字等模态以及模态的组合来表征和传达意义,凸显广告的主题并使其深入人心。

一、多模态隐喻

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尽管文字在隐喻意义构建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图像、颜色、声音、形状等非语言模态也都可以实践隐喻表征。上世纪九十年代,以Forceville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开始从视觉层面研究隐喻,使隐喻研究最终突破语言层面隐喻研究的藩篱,开启了国内外多模态隐喻研究的热潮。Forceville & Urios-Aparisi[2]于2009年出版的论文收录了多模态隐喻研究最具标志性的成果,这些研究涵括漫画、广告、演讲、连环画、手势语、电影等不同语类中的多模态隐喻现象。Forceville区分了单模态隐喻和多模态隐喻,认为目标域和源域只用或主要用一种模态来呈现的隐喻是单模态隐喻,而源域和目标域分别或主要用不同的模态来呈现的隐喻则为多模态隐喻。

近五年来,国内学者也从多维视角展开对多模态隐喻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如赵秀凤[3]、冯德正[4]、俞燕明[5]、杨友文[6]等。对不同语类多模态隐喻特点的研究中,公益广告成为较受关注的语类之一,研究涉及交通安全[7]、禁烟[8]、“中国梦”宣传[9]等诸方面。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公益广告多模态隐喻的动态构建特征,有助于广告受众更全面、客观地触及隐喻的本质,并提升多模态语篇的识解能力。

二、隐喻相似性

隐喻相似性是指源域与目标域之间某种相似的特征。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创造隐喻的天赋依赖从不同的事物中发现相同。Lakoff & Johnson[10]在研究概念隐喻时指出,隐喻相似性既可以是物理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隐喻可以在相似性的基础上产生,人们也可以通过隐喻性思维,将原本没有关联的两个事物以某种方式并置在一起,构成隐喻,从而为认识某一事物提供新的角度。以文字、图像、声音等模态协同表征的多模态隐喻具有强大的意义潜势和语用功能,为具体语境下创造多重感官相似性提供了条件[11]。Forceville[1:p15-34]提出,根据隐喻表征模态的不同,隐喻的构建可以通过感知相似性、出其不意填充空位和共时交错配置等方式加以实现。感知相似性多体现为两个事物之间视觉上的相似或听觉上声音的相似,如两事物在尺寸、颜色、位置、姿势、质地等方面的相似,但这种相似关系并不一定是事物“内在”所具有。出其不意填充空位属于典型格式塔或图示的偏离现象,即把本该事物A出现的图示空位填上事物B,这种置换所创造的相似性往往需要由情景来加以激活。共时交错配置则是指如果两个事物用不同的模态呈现,那么通常通过同时突显的方式呈现源域与目标域,来暗示两个域的等同指认[4:P1-10]。比如,在一副有关“吻”的图像下方配上“监禁”字样,用交错匹配诱发相似性,隐喻婚后的吵闹、如同牢狱般让人失去自由等。

三、水资源保护公益广告中的多模态隐喻相似性

在我们的语料中,不难找到借助创造相似性来构建新奇隐喻的例子。

(一) 感知相似性

图1是一则有关水资源濒危主题的公益广告。该广告设计简单,具有相关背景知识的人很容易识别出图片正中黑白两色的熊猫头像,但该头像又与我们所见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头、眼睛及鼻子的形状上,它们分别由大、中、小三种型号的水滴形构成。如前文所述,就感知相似性而言,两种实体之间的相似未必来源于事物本身,而往往是表层的呈现方式所致,那么,图1广告向我们呈现的视觉相似性也是广告设计者有意为之。这种创造相似性构建了“水资源是熊猫”这一隐喻。通过图片下方的文字“濒危”,广告设计者将源域熊猫身上“濒危物种”、“珍稀保护动物”等特征投射到目标域水资源上,向受众传达出水资源的短缺状况,并由此提醒广告受众珍惜用水,保护水资源。在这则广告中,图像模态是主要的意义载体,文字模态起到了澄清并强化主题的作用,图文结合带给受众强烈的情感效应。

(二) 出其不意填充空位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2)

[中图分类号] S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8-0019-01

上世纪末,国务院启动了《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并逐渐扩展到各个省份,扩大了保护天然林资源的投资额度。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要从根本上遏制生态恶化,解决天然林资源的发展、生存为宗旨,力求保护生物多样性,将生态环境的需求作为导向,禁止开采天然林,并开展营造林建设,用新思维、新方式进一步优化天然林区结构,开辟就业门路,最大程度的发挥生态保护作用。2015年国家将河北省纳入非天保工程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下达承德市1198.3887万亩停伐任务,占全省总任务的91%。其中:国有82.2061万亩,集体1116.1826万亩。2015、2016两年度中央财政拨付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合计47366.52万元,其中国有部分管护补助资金986.47万元,国有停伐补助资金12894.22万元;集体和个人部分管护补助资金33485.83万元。

1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意义

1.1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促进我国林业发展的举措

我国政府历来都重视林业资源,也出台了与林业相关的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了停止采伐天然林,由此可见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停止开采天然林,是遵循自然规律、吸取历史教训所作的决定。上世纪松花江、嫩江等地的特大洪灾,原因之一就是不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破坏了天然林和生态环境,因此恢复与保护天然林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天然林保护也是我国国土整治,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决策。长期以来,我国西部闹风沙,东部涨大水,长江的水污染情况十分严重,黄河的水位不断下降,各地的土壤营养成分含量较低,营养物质流失,影响了国土的整治。此外,保护天然林资源也是为人类和社会做贡献的表现。恢复和保护天然林,保护生态和生物多样性,这一举措也顺应了世界潮流,深受赞赏。我国清晰认识到了天然林资源的地位与作用,实施了保护天然林工程这一举措,必然得到社会大众和国际的支持。

1.2 保护天然林资源是我国林业发展的转折点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天然林系统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中孕育着稀有珍贵的动植物资源,为动物的生存与繁衍提供得天独厚的自然空间,其破坏会影响到多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自然也会影响到人类的发展。保护天然林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林业的发展离不开森林资源,为了改善环境效益,就需要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健康发展,不断扩展林区面积,改善天然林的质量。保护天然林也是一项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措施,将砍树人转变成为种树人,实际上这可以理解为向后代还账的工程,在经营方向、思想认识、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上都有重大突破,是林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转折。因此,我们应该具备高度责任感,突破思想束缚,更新传统观念,提高认识,投入到林资源建设中,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体制,培养新型经济增长点,调整产业结构,这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天然林资源的落实措施

2.1 森林抚育是保护天然林的重要措施

森林抚育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林分密度、调整树种的构成,均衡土壤养分,促进水分循环,改善天然林资源的生态条件,进一步缩短森林的培育周期,提高木材的附加价值,充分发挥出森林的多重功能。对中幼龄林的抚育主要是丰富和稳定森林群落结构,改善森林的质量,以综合效益与林地生产力为原则,优化森林环境,配植健康的生态系统。

3 结束语

开展的天然林保护工作,是我国集体天然林停伐的第一步,也是带有示范性、标志性和最为关键的一步,承德市作为先行先试地区,我们将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的重大意义,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感承担起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准确把握工作的关键节点,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效;充分认清工作的艰巨性,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坚决完成好天然林保护任务!同时,深入研究,认真总结,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积极的探索,在省林业厅的正确领导下,形成一套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经验,为建设生态文明、富裕殷实、山川秀美的河北做出新贡献。

保护天然林资源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的工程,而非简单的保护措施就可以完成,它需要专业的经营技术体系,转变传统的森林经营思想,明确建设思路和林业建设目的,以恢复和保护天然林为中心,改善生态环境,降低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几率,争取在2050年实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远期目标,即从根本上恢复天然林资源,实现人工林为主的木材生产,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和产业体系,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亚文.浅谈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意义[J].经营管理者,2011, 13:206.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3)

在制定有关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时应该令各类法律法规保持有机的联系,如此,才可以从多个方面对水资源进行净化保护,标本兼治。我国目前对于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健全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不应仅仅是针对于水资源的获取利用以及破坏保护的,更应该将该法律体系延伸到水资源被开发之始、被利用之初、被利用之后以及利用的具体方面、过程等均进行详细的保护以及合理的规范。同时,法律法规对于地表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检测规定,不应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地表水资源的水量、水质问题,更应该对于整个地表水资源生态系统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1.2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以及政府责任的缺失

我国既有专门的地方设立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又有专门进行水资源污染和防治工作的环境部门,此外还有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分管对于大气水、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的保护。但是,造成现今水资源保护力度小、水资源污染情况改善差等现状的,也恰恰是由于过多的部门参与以及部门分工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规定造成的。由于并没有伴随各部门职能落实的法规颁布,导致了我国各级水资源保护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能落实不到位、责任推诿等现象。各水资源管理部门在遇到水资源管理以及改善的瓶颈问题时,处于对于自身保护的立场原因,往往会钻职能的空子,推诿原本属于自己的责任,导致水资源保护以及水质改善工作得不到推行与落实,从而使地表水资源保护工作搁置,水污染以及水资源匮乏问题日益严重。

1.3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不够全面

我国已经制订了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对水资源进行相应的保护,而具体的行政实施部门也做了相应的建设,但对于水资源遭到破坏之后的法律责任刑事追究仍然十分缺乏。尽管水资源保护立法对于民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提示意义,但由于人类活动的逐利性,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仍有部分不道德民众会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而对水资源展开肆意浪费与破坏,而这时,就需要国家通过政治权利进行刑事立法,不仅能够对该类行为的发生产生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通过严格的事后问责对社会大众起到整体的教育引导意义。尽管我国也已近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在相关刑法中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追究规定。但由于水资源破坏行为在短时间内不容易显现且很多对于水资源超量使用或者非法使用的行为很难通过简单的几条规定进行界定,所以,我国对于水资源破坏行为的刑事立法力度仍然不够,仍需对相关的刑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2完善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国家依靠其政治权利所指定并强制保证实施的一套国家制度的载体,同时也体现了整个国家的价值观。而国家对于水资源保护所指定的相关法律体系,则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水资源保护以及水资源质量改善,同时也是保证社会建设以及国家发展、人们生活有序正常开展的重要环境保障。因此,应及时发现并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而实现国家的稳步可持续发展。

2.1对于《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完善

自1989年制定以来,《环境保护法》就对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而水资源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法律对于我国水资源的保护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将该法律作为水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来看待。在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中,各项立法的有机配合应该是法律对于水资源保护的重要作用形式。因只有《环境保护法》对于我国整体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改善起到了有效的作用,才可以为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改善创造有利的自然条件和行政环境。而在对《环境保护法》具体的条例完善中,不仅应该强调环境保护对于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更应该体现法律对于人类权力的保护。此外,还应该对于经济发展中的排污指数进行明确的规定。虽然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然在我国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在水资源的保护领域仍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借鉴了其他领域排污许可证的有效经验之后,水资源保护制度中的排污许可证的颁布也应尽快做出规定。

2.2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对地表水资源开展保护的原则以及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法律以及法规上的缺失,应该及时填补该类缺失,健全我国的地表水资源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加以完善。

1)应加强对于法律的制定,从而完善对于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保护。

尽管我国已经从国家、单位以及个人3个大的领域对于地表水资源的节约使用进行了整体规定。并且从工业技艺以及产业发展方面也对水资源的节约运用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以上各类法规的制定却过于原则化,不具备足够的实施效力,使得相关部门在进行执法监督时缺乏对于该类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具有综合运用效力的节水法规,对全国各行业以及各部门、个人的节水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4)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3(c)-0069-02

众所周知,水被誉为生命之源。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缺之不可的物质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基础和源泉。但目前水资源受到了极大的污染,面临极大的资源危机,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初,浙江省报道了不少关于水资源污染的事件,一些河渠水流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清水河变成了污水沟。鉴于水资源污染的严重现状,浙江省打响铁腕治水攻坚战,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在此背景下,浙江省率先开展了“五水共治”工作。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五水共治”这一发展战略,不仅仅是切合国家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增进社会长治久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 “五水共治”理念的现实意义及价值

1.1 政治意义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着我们的行动。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各级政府都积极落实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之一就是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而浙江省推行的“五水共治”正是从这一要求出发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五水共治”是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力度和规模上讲都是一次深刻的环境改革浪潮。同时,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条件,也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对环境保护的共识越来越高。通过“五水共治”行动的实施能让更多人参与、让整个社会更加团结,在政策旗帜的号召下齐心治理我们的生活环境,这对社会的团结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1.2 经济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之本,虽然水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讲比较丰富,但很多地方水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水资源面临极大的危机。我国沿海省份(以率先开展“五水共治”的浙江省为例)傍水而生,依水而建,水资源对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前些年的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没有形成有效机制,粗放型的发展方式过度消耗资源,导致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整体生态失衡的情形。生态失衡一旦蔓延和继续下去,将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已经时不我待。搞好“五水共治”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对于防洪、防涝来说,加快河道疏浚、改善生态植被以及城市排给水工程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抵挡、减轻(甚至可以阻止)洪涝灾害的发生。这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个极大的保障,也能从根本上减少因洪涝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

其次,从供水的角度来讲,水是家庭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能保证每个家庭不断水、使用得上“放心水”,提高人民生活的稳定性和幸福度。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建设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再次,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于污水进行治理,高污染、高排放已经使某些河流变成了污水沟,使生活环境变差,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最终也将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快对于污水的治理已经是迫在眉睫。

最后,通过各种方式倡导居民开展节水活动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水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是金钱换不回的,必须从日常生活节约用水做起。节约用水是美德也是我们的义务,不可小视公众节水的力量,汇集起来将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1.3 文化意义

“五水共治”既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更需要全社会在思想和文化层面上的共识和支持。这里体现了社会主义生态建设和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在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和指导之下,全社会积极响应,把“五水共治”的理念和思想在全社会做大力宣传。人人了解“五水共治”,人人参与“五水共治”,在思想层面达成广泛共识,提高全民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聚拢全社会的精神力量。因此,推行五水共治,高度结合了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力提高全民水资源保护意识,使得人们在生活中始终做到保护水、珍惜水。

1.4 生态意义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要求,水资源的保护治理是基础性的、根本性的。基于这一要求提出了“五水共治”的理念和行动纲领,因此其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前些年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已经导致了生态链的不平衡,以至出现很多自然灾害。污水随处可见,洪涝灾害时有发生,这些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大自然的不尊重,最终受害的仍然是人类。因此,要尊重大自然的规律、保护好生态链的循环,对已经出现的污染和破坏要及时治理和修正。有些河流因为污染导致断流、水生资源濒临灭绝,生态环境一旦失衡后果是可怕的。按照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治理理念,从各个方面齐力下手保护和治理水资源,给人民一个清新、干净的生活环境,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必须下决心“治水”,以短期阵痛换取长期的良好生态环境。

2 “五水共治”实施途径

“五水共治”是一个复杂的建设体系,在具体的实践中,政府应该担当“五水共治”主导作用,并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整合社会组织的优势,共同来参与“五水共治”。“五水共治”的核心理念在于“共治”,主要体现在治水方式、治水模式和治水形式。

2.1 鼓励全社会参与五水共治

环境问题是一种影响人们公共利益的行为,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部门要在全社会普及和宣传五水共治思想,让全社会积极参与到五水共治中来。第一,建立健全河道管理责任体系和考核督查机制,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二,治理信息的公开化,市民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生活环境有知情权。市民对与自己生活相关的水环境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参与到水环境的治理中来。第三,政府利用重大节日推进水环境的宣传工作。第四,在全民治水思想的号召下,鼓励和积极推进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全民的力量是无限的,政府部门应和民众一道群策群力治水。

2.2 共同治理、综合协调

“五水共治”需要共同治理、综合协调。第一,做到规划科学保障,各地区要发挥能动作用,结合已有的法律制度和地方的政策规范制定联动规划或具体方案。第二,项目落实保障,把治水项目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并集中落实。第三,质量监理保障,细化各个部门的责任,治理工程的监理、验收都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过程要登记在案。第四,人才及技术力量保障,要培养水治理工程方面的科技人才,在治理工程中要充分发挥高科技人才的作用,知人善用,以先进技术保障治水工程。第五,加快治水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治水政策的研究出台,尽快在法律层面构成治水的激励、惩戒、保障机制。

2.3 依法治水、完善长效治水机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共有7章70条,几乎每一章对水环境保护的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为“五水共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指导。各级政府应依法建立系统化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实施的保障条件,完善治水机制。

首先,确立全流域综合生态管理。我们既要关注自然水体的特征,也要基于保护地方民生的要求,注重宏观综合性和流域整体协调性,保证全流域综合生态管理的稳步推进。在水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应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将统一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结合,构建起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相分离的体制。

其次,建立水体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应采用可持续水治理的理念,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夯实环境保护基础。科学地规划水环境的治理,合理地将总量控制计划付诸实践。

3 结语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总要求明确提出要建设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扭转之前不计环境污染代价的粗放型发展方式。水资源作为生态系统保护的重点对象,实施“五水共治”可谓是势在必行,这对全社会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我们必须采取铁腕措施,集结全社会的力量,按照依法、协调、共同治理的原则确保“五水共治”取得实质性成效,这是关系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

参考文献

[1] 罗汉高,陈真亮.关于“五水共治”的冷思考[C]//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14.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5)

水电资源开发与管理,涉及的就是人和资源的关系问题,基于生态观的水电资源开发与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意义重大。

一、规划水电资源开发应符合生态观

生态学概念是德国博物学家E・海克尔于1866年提出的。生态学特指研究生物有机体与其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生态思维的形成和100多年来生态学在实践中的长足发展直接相关。生态思维揭示了生态系统的整体统一性、丰富多样性和开放循环性。它倡导一种全方位的生态关怀,强调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济,开启了一种新的整体论思维方式。

作为生态文明中孕生的一种根本不同于本体思维的新的思维方式,生态思维超越了人与自然之间主客二分、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确立了一种从整体到局部的思维定向,把对局部的思考纳入到对整体的思考之中,遵循着系统的、发展的、联系的认知模式,强调世界是以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方式存在的。整个世界是一个“人-社会-自然”相互关联、协同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是由物质转换、能量流动、信息沟通的多样性运动错综缠结、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这里的“生态”,不仅包括生物群落与其地理环境相互作用的自然系统,而且包括地理大区域生态系统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尽管人类社会在与自然界变换过程中显示出的目的性、中介性和复杂性及其变换结果,即自然的人化、信息的符号化和能量的社会化表现了人类社会的超自组织性,但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与自然生态系统运行的规律、自我调节的功能相适应才能得以持续下去。因此,从生态思维审视,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必须能动地规划利用自然水电资源,同时,人作为一种有意识的社会性存在应该珍惜养育着人类的自然界,在水电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中,要自觉地承担起修复、治理、保护、建设生态环境的责任,并且要从规划时做起。

二、合理规划水电资源,要以人为本开发

传统的水电发展思路是完全从经济增长的观点对待水电事业的,把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工作的最高目标。按照这种发展思路,水电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管理完全着眼于和服从于经济收益。而科学的水电发展理念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种综合的、具有立体思维理念的发展观。它着眼于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不仅体现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特征,而且有效地提升了人的生态思维,确立了生态思维方式的现代意蕴。

人类作为地球生命系统物种利益的代表,作为生态系统的引导者、调控者和建设者,应该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整体价值观,将人的主体性、人自身的发展纳入到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自组织演化过程中,充分认识自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重意义与价值,高度重视自然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自觉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协调进化。人类只有顺应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所表现出来的天然价值,才能利用和提升自然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提高能源和水电资源利用率,改善自然环境和生物生存适宜度,从而既满足人自身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科学发展观追求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内蕴着对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系统论基本原理的运用,又充分体现了生态整体的逻辑视角,凸显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协调发展强调社会发展诸要素有关联性和有序性,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人口增长、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谋求经济增长同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人文生态的良性互动、协同共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人文效益的统一;坚持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利益高于一切,要求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要公平、合理、持久地利用自然资源。

三、合理规划水电资源,要坚持人、社会与自然的协调与利益统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以人为本”仍然不能超越“个体本位”和“群体本位”的对立和分歧。个人与社会之间,整体与局部之间,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在价值取向、利益的获得和占有等方面的矛盾仍然是常见的。与其他社会制度条件相比较,社会主义应该创造出更适合于人们发展进步的社会环境,改善人的生存条件,提高人的素质,开发人力人才资源,实现社会公正,促进人的平等,给予每个社会成员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这表明,一方面,社会主义必须在人的发展方面投入更多的成本,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深层本质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目标的过程中,个人和局部也必须敢于放弃一些既得的利益,做出必要的牺牲,以求得社会整体的协调与和谐;放弃一些眼前的利益,以求得长远发展,为子孙后代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一个合理的利益关系格局和利益形成机制,包括现实利益关系格局和未来长远的利益关系格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整体的和全局的成本和代价是不可避免的,而个体和局部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如果没有局部和个体在某些方面的忍耐、舍弃和牺牲,社会整体为追求和谐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就是没有意义的徒劳之举。和谐社会所倡导的既不是片面的社会整体本位,也不是单纯的局部个体本位,而是整体和局部、群体与个体之间在利益关系方面的和谐与协调。

水电资源一般都是珍贵、稀缺性资源,其中的一些是不可再生或很难再生的资源,还有与之相关的奇特的地形地貌、某些遗存的文物古迹等,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对水电资源和珍贵、稀缺性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自然资源的保护放在首位,在保护的前提下加以发展和利用。而且我们还要看到,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存得越完好,其观光的价值就越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保护工作是实现水电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科学发展观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在于维护经济增长的生态潜力,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对经济社会发展持久的支撑能力,建构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特征的节约型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培育生态文化,改善人文生态,遵循生态思维的准则,

不断调整我们的行为方式和制度安排。在行为方式方面,需要从国情出发,强化节约资源意识与和谐发展理念,选择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勤俭、节约、循环、适度的绿色消费理念;积极倡导适度消费、循环消费和替代消费,并以生态思维的适度性原则对生产进行方向性引导,推行集约化的生态生产方式,建立内在循环的自然生产与工业生产的共生体系。

同其他社会一样,社会主义在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脆弱、不可再生资源短缺等等问题的困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转变传统的“战胜自然”、“征服自然”的观念。要尊重自然,努力去了解、掌握和顺应自然规律,悉心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遗产。经济建设和经济增长必须立足于逐渐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和消耗,努力寻找新型资源,逐渐用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实现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有效保护、适度开发和永续利用,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遵循这样的理念来思考和谋划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就要认真研究我们为此而必须投入的成本,包括保持适度的经济发展速度,提倡适度的消费观念,构建节约型社会发展模式和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同时要引导社会各个方面以理性和科学的态度来认识和谐社会的成本。要认识到我们在某些方面和领域提倡“减缓”和“适度”等等,都是为了将来更好更快地发展。我们今天付出的似乎是很大的成本,在长远的意义上则可能是最小的代价。

四、合理规划水电资源,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生态化为目标

基于生态观的水电资源开发与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人、社会和自然,要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水电自然开发与管理的全局工作,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6)

中图分类号:S15 文献标识码:A

1 水土保持的概念

水土保持现行定义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1.1 水土保持的含义

近几年水土保持与其他学科互相渗透,互相吸收,其内涵也在不断的扩充,不断充实,水土保持涉及的内容除了防治水土资源的流失外,还赋予了利用水土资源、绿化美化环境等。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治理性质的建设工程,它以保水保土为中心,综合采取合理利用土地、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等手段,来达到改善生态环境和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水土保持的内容已不只是防治水土流失,而是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它能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证,能促进社会进步。

1.2 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虽然未在国际经典辞书上找到专门简明释意条目,但根据一些国际学术专著,它们的意义也是比较明确的:是指土壤侵蚀(包括水、风、重力、人为活动等营力)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土壤侵蚀是国际通用的土壤学学术用语,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和机构对此定义大致相同,即水、风、重力等作用下土壤的流失。

1.3 水土保持的作用

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能有效改善治理区的生态环境,降低土壤侵蚀模数,增加林草覆盖率,提高空气质量,还能有效拦蓄降水,拦截泥沙入河。同时,对于缓解山丘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减少洪涝灾害和抵御旱灾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并且能为治理区域的农、林、牧业创造良好条件,为增加群众收入,使群众尽快走致富道路提供有力的支撑。

1.4 水土流失与水土流失

防治水土流失涉及了防治土地荒漠化、防旱保水等内容,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涉及了植物侵蚀、化学侵蚀、慎重考虑工程措施等内容,绿化美化环境则涉及了植树造林、慎重使用复垦措施等内容。总之,水土保持已不是最初的水土流失防治,即采取措施简简单单地把水土资源固定在某一个区域。

2 水土保持问题根源的解析

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学的概念在不断完善、深化,水土保持学正在逐步演变成一个综合学科。我们要逐步改变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而没有意识到水土保护的根本目的。保持含义不仅限于保护,而是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因此,在方案设计的时候,仅着眼于防治土体的损失,进行机械地“固定”处理,夸大甚至是盲目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

2.1 对绿化、美化环境认识肤浅

同时,由于没有意识到绿化、美化环境,一部分人没有考虑植物措施、或是乱用植物措施、或是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等。总的说来,是对绿化、美化环境的认识没有深入。没有考虑植物措施的人完全没有考虑水土保持的绿化、美化这一部分内容。在方案设计中,不再乎植物措施,认为在工程措施的防护下,已经能够达到防治目标,采用植物措施纯属多余。

2.2 仅从定义上理解,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发展

水同土地资源一样,是限制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地下水资源有限,地面水分配不均,事实上只有20%的水分布在64%的耕地上。估计到2050年,将缺水4,000亿立方米,水资源方面形势严峻。如国内有人把入渗作为一种水体保护措施;但有人认为,入渗到地层深处的水体已经变得难以利用。个人认为,水资源的保持要从水资源的利用、便于利用出发,做好库存,同时进行防污染处理。所以,在方案编制中少了很多内容,让编制方案的根本目的落了空。没有了那“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这一内容,好多东西也就空荡起来,更别说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了。

3 法律意义的水土保持功能概念

3.1 如何定义水土保持功能

水土保持是指陆地上的一些生态系统在地表对水资源的蕴藏以及发挥的有利于蕴藏水土资源的能力,同时这样的能力也对土地的生产力有着促进的作用。这里做个假设,若是定义里没有水土保持设施这一概念,这是为了避免循环的论证理论而做出的假设。在定义中,生态系统是广泛的概念,可以适用于任何的等级范围。所以,池塘、农田、森林都可以被说成是生态系统,生物圈也是一个生态系统。定义中的土地生产力则是对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判的重要标准,这里的生产力不是经济学也不是政治学上的生产力定义,而是生态学上的。

3.2 表现形式

这里的涵养作用是指,植被在地表覆盖地面,可以对降水进行截持,并且能够有效的对地面径流进行调节以及吸收,对土壤进行改良,并保持突然的固持性,对下渗的水分可以起到滞留储蓄的作用并且还能抑制地表水分的蒸发,水分的蒸腾是水循环的一种,对于森林以及水资源本质上需要发挥涵养作用,于山蓄水,于林蓄水是现代需要注意的。所以对于滥砍滥伐现象,以及肆意毁坏植被的现象,在陡坡开荒的行为都会破坏水源的涵养,也就是降低了水土的保持功能。

3.3 指标

生产力的大小排序上,森林最大其次是农田以及疏林然后则是灌丛和草原,荒漠的生产力最小。在同等的光照水分和温度的自然环境下,植物的分布数量以及密度决定了生产力,植物的生产力总数的高低就决定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也就是说水土保持功能低。直接性的说明了,认为的一些挖掘以及破坏活动会产生压塌破坏植被。

土壤是有机无机物的混合物,水分是其重要的物质组成,不仅仅影响了其物理性质,同时,也会对突然中的微生物活动以及溶解和转移养分的含量造成影响,这是土壤肥力大小的重要影响因素,并且更是植物生长的重要条件,地表水以及地下水都会为根系说吸收,这也是土壤水分被利用的过程。

结语

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利用水土保持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求真务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使我国早日呈现出河流清澈、山川秀美的大好景象。

参考文献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7)

中共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提上党和国家长远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在“十三五规划”中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十大任务目标。系统研究梳理陈云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思想论述,对于推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陈云的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石

生态文明就是人类社会在认识、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实践中遵循客观规律,克服发展过程中的难题,积极协调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成系统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1.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奠定了陈云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础。恩格斯说过,“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1]p384。人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包括我们的精神。自然界是人类存在的基础,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来源,同时也是人类精神财富的主要来源。人类社会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从形式上脱离自然而形成人类社会,实现“人化自然”。脱离自然并未完全摆脱自然规律的控制,仍需要尊重客观自然规律,“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2]p251。

自然界作为人类赖以存在的物质资料来源,人类通过物质交换建立起人与自然有机的内在必然联系。但是这一内在必然联系,既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也受到客观自然规律的限制。人类在处理同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时,需要科学地认识自然,遵循自然规律,在此基础上实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和谐发展。如果人类在处理同自然界关系时不尊重自然规律,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改造时,就要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一样”,“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1]p517-518。

2.中国传统生态文明思想奠定陈云的生态文明观的文化底蕴。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优秀文化发展历程中,包含丰富而深刻的生态文明的智慧和思想,奠定了陈云生态文明思想的文化底蕴。传统的生态文明思想主要集中在的《老子》《庄子》等经典作品中,强调“道法自然”,认为万事万物都应该遵循自然规律。传统生态文明思想认为自然界是人类存在的基础,强调尊重自然按自然规律办事。中国传统生态文明认为人类社会应像自然界一样坚持有序、和谐的发展、循环,遵循自然之道;反对把人的观念强加于自然,妄自尊大违背自然规律,处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利己主义思想浓厚,把自然作为人类征服对象,为了追求实现自身的利益需要不断掠夺、破坏自然环境。

儒家思想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统治思想,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提出了“天人合一”思想。儒家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上,对“天”的看法范畴相当广泛,多数情况下是指“自然界”,而“人”主要指“人类社会”,“合一”主要指“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统一,遵循自然规律”。孟子在《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提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材木不可胜用也”的思想,对历代生态保护均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国传统的生态保护思想中所蕴涵的生态文明理念,奠定了陈云的生态文明观的文化底蕴,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与中国传统生态保护思想的有机结合。

二、陈云的生态文明观的主要内容

陈云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要开创者和奠基人,在关注国民经济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统筹兼顾处理好环境保护工作,处理好人口、土地、森林、水等同经济建设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1.“计划生育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问题”。我国人口基数大,且增长过快,给资源生态环境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陈云从20世纪50年代就认识到人口过快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并由此开始关注人口问题。1955年陈云读完马寅初撰写《控制人口与科学研究》一文后,立刻约谈了马寅初,说:“我完全同意你在文章中的观点,人口对国家经济的压力实在太大了。你的人口理论为国家和民族立了功,我衷心祝贺它成功。如果出现什么问题,你可以随时找我,只要我力所能及,一定尽力帮助。”[6]p256此后,陈云多次呼吁要控制人口增长,严控人口规模,节制生育。1957年8月20日,陈云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中国人多,必须提倡节制生育。这是有关经济建设的大问题。现在粮食、布匹、学校等紧张,都与人口多而增长快有关系。”[3]p68

在采取节育措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方面,陈云主张要移风易俗,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在中国社会里,节育不大好讲。不但女同志怕羞,男同志也怕羞,不好意思去买避孕工具。所以,要广泛宣传,使大家不以为羞”[3]p68。陈云提出应以加强宣传、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实施社会保障等措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陈云指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要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结合。“人口问题要有个规划。这个问题不解决,许多事情不好办,长期规划中要考虑如何使占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的生活有所改善。”[4]p257-2581979年6月1日,陈云与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严佑民、陈锦华谈话时指出,人口是个爆炸性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该问题,比如:开动舆论宣传工具,造三五年的舆论;制定法令,明确规定只准生一个;加强避孕药物的研制、发放和相应的医疗工作;等等。“提倡只生一个孩子是眼前第一位的工作,至于由此而产生的一些问题则属于第二位的问题。”[4]p259

2.“从战略高度重视土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陈云强调推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中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需要把土地、水、森林等资源的保护和控制人口、治理污染等问题统筹结合起来考虑。1984年,薄一波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指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一定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步发展,要通过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保护环境。”[5]保护土地资源方面,陈云主张要做到“种田必须养地”。针对“”期间,因乱伐森林导致水土流失严重,造成粮食减产问题,1962年2月26日,陈云在国务院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开展造林运动以保持水土。“开展造林运动对于水土保持和保护农田水利关系甚为密切。”[6]p394陈云提倡使用农家肥,以保护土质。1988年10月8日,陈云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指出:“种田必须养地。化肥用得越多,土地越瘦。必须大力提倡使用农家肥,研究和解决农民不重视农家肥的问题。”[4]p416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以普遍护林为主,有选择地重点造林,制定合理的采伐计划”。陈云反复强调,“林业是个大问题,根据我国情况,解决林业问题的出路主要靠造林。个体造林、合作造林、国家造林的办法都可以用”[6]p391。“造林是国家百年大计,它既与农业增产有关,又与工业建设有关,工农业生产都离不开它。”[4]p96

3.“重视水资源保护利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对自然有高度的依存性,“我们连同我们的血、肉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7]p95。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陈云认为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的问题的严重性,保护好水资源”。新中国成立前夕,陈云在出席中共中央东北局例会时就指出:“对水利投资要再狠一点,要看得长远,打大算盘。”[8]p5221956年1月20日,陈云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上发言指出:“提高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从全国看,实现这一目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水、肥料和人力的合理使用。其中关键问题是水。”[6]p285陈云提出保护水资源要有长期规划。1979年6月17日,他致信李先念、姚依林,指出经济建设必须尽早注意的两个问题,头一个就是水的问题,“要注意全国各地的水资源情况。农业、工业和人民生活都要用水,有些地区如京津地区,水资源已很紧张。今后工厂的设立必须注意到用水量,即使有水资源的工厂也应有节水办法”[4]p248。

水的问题始终是一个大问题。要从国家长远发展和水资源永续利用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的问题的严重性,解决好我国水资源保护利用等问题。1990年4月28日,陈云从杭州回到北京后,看到专门呈送给他的由水利专家张光斗和陈志恺合写的《我国水资源问题及其解决途径》文章,文中谈到我国水资源短缺现状,以及给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等。陈云看过后立即将信和批语批转给等中央领导人,并在批语中指出:“张光斗、陈志恺同志就我国水资源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之后,提出了很重要的意见。水的问题始终是一个大问题。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水的问题的严重性。各级领导部门,尤其是经济、科技领导部门,应该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治理污水和开发新水源放在不次于粮食、能源的重要位置上,并列入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加以实施,以逐步扭转目前水资源危机的严重状况。”[9]

4.“防害于先,预防为主”。陈云对生态保护、防治环境污染等问题,历来主张防害于先、预防为主,提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陈云在“”期间协助工作时就提出了“防害于先”的主张。1975年6月至8月,陈云到全国各地进行经济工作的调查时,在同江苏省石油勘探指挥部负责人交谈中指出,“要注意环境污染的问题,在生产设计的同时就要做好防止污染的设计,不要等到事发了再解决”[4]p198。1979年3月21日,陈云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并讲话指出:“防止环境污染,必须先搞,后搞要多花钱。”[3]p2546月17日,陈云致信李先念、姚依林,提出经济建设必须尽早注意的两个问题之一是工业污染问题,“对还未处理污染问题的工厂应该心中有数,逐步加以改变。今后办厂必须把处理污染问题放在设计的首要位置,真正做到防害于先”[3]p263。

1986年5月18日,陈云在视察上海宝山钢铁总厂时指出,“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乡镇企业发展,要注意环境保护,一定不要使得黄浦江水受到污染”[4]p393-394。改革开放后,在我国工业建设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1988年8月27日,陈云看到一份内部材料,新华社简报上登载的本溪市环境污染情况调查报告《“卫星看不见的城市”》,介绍关于辽宁省本溪市遭受严重工业污染的情况,久久不能平静。他立即致信相关领导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的危害,“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大的国策,要当作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来抓。这件事,一是要经常宣传,大声疾呼,引起人们重视;二是要花点钱,增加投资比例;三是要反复督促检查,并层层落实责任”[3]p364。

三、陈云的生态文明观的时代价值

陈云就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生态资源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等问题发表的一系列论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态文明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而且为正在实施的“十三五规划”中“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1.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继承和创新。陈云作为党的第一代和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在领导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对如何有效地协调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等方面,形成了系统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在发展经济的内在需求驱动下,以及如何处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外在压力要求下,陈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同时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中汲取营养,形成了遵循客观自然规律,注重防害于先、加强宣传、强化落实、层层负责等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思想。

陈云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恩格斯曾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9]p742-743。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告诉我们,人类社会同自然界存在内在整体性的关系,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保护自然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身。因此在遵循自然规律,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陈云从战略的高度指出: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本着“防害于先、加强宣传”的理念。

2.有助于正确认识科学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陈云的生态文明观中有关处理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的论述,给当下的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陈云的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是如何正确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存在的辩证统一关系。“自然环境与人的活动的相互作用是一种独特的物质变换过程,具有自己特殊的规律,它们既不能归结为自然规律,也不能归结为社会规律。”[10]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重要一环,坚决不能动摇。但是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能重走西方工业化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实践也证明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其治理成本明显高于发展取得的成果。陈云在领导全国经济工作时,一贯强调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一定要注意在经济建设中按客观办事,保护好土地、水等自然生态资源,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

陈云长期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宏观决策,在实践中非常重视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陈云多次强调要有战略眼光,要考虑战略性问题,领导人要抽出时间“踱方步”,多考虑重大战略性问题,国家建设要着眼于“造福子孙后代”,在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和执行发展战略。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是辩证统一关系,经济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物质保障,生态保护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物质资源。营造人与自然、经济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关系,给经济主体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环境和基本支持。十报告明确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涉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本性变革的战略任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所以,通过对陈云生态文明思想梳理,我们要认识到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是人们物质生活的基础,同时也给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

3.有利于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理论宣传,提高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把治理污染当作非常重要的事情来抓,这样的事要经常宣传。”陈云非常注重理论宣传的重要性,指出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只有不断地加强宣传,才能引起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足够重视;同时只有不断提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将保护环境的国策落实在具体行动上。当前,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让最大多数民众认识加强生态保护,对自己工作、生活以及国家长远发展的深远意义。“要经常宣传,大声疾呼,引起人们重视”[3]p364,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控制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意义,强化“节约资源、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提高公众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陈云的生态文明观对贯彻实现“十三五规划”中“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指导意义。目前,长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人口、资源、环境压力非常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在生态保护方面,陈云始终坚持“必须先搞”的理念,指出推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事关全局大事,必须处理好控制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三者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总而言之,陈云的生态文明观是蕴涵着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我国传统生态保护思想,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现状,在更高层次上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尝试,也是对我们党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治国理念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丰富和深化。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3]陈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陈云年谱(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

[5]孙嘉绵.环境保护要和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地结合起来[J].环境保护,1982(1).

[6]陈云年谱(中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8)

(一)我国地表水法律保护的现状

1.法律体系我国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立法:首先,也是效力位阶最高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我国关于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地涵盖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问题,相继出台的关于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其中200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水资源保护的经验及理念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这部法律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同时对我国水资源的保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此部法律强调我国应该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法律中确定的排污总量管理制度、节水制度、水功能区划制度、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以及相对应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具有进步意义。其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充和细化,具有比法律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覆盖范围广泛。我国关于地表水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最后,是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地水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再细化。如《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法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组成了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制体系,也对保护我国地表水资源起到重要作用。2.水权制度水权制度的实质是水资源的有偿使用。我国的水权制度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取水许可制度,二是征收水费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取水许可制度》,但仅是初步规定了取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之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对水资源的保护日趋重要。因此,进入21世纪后,我国开始着手全面建设水权制度。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首次明确了取水权的概念,随后,为了进一步明晰取水权的权利内容、完善水资源的配置制度,我国又于2006年出台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虽然不是针对水资源保护,但也有相关制度涉及。随着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我国逐步通过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使得水资源的经济价值渐渐得到体现。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扭转过去在取水中出现的随心所欲、乱采滥用的局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3.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关我国水资源保护的两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第三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排污许可证制度,该制度的实质就是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设置为行政许可事项。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排污单位若想排污必须先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政府通过这种行政许可的手段逐步实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经有近三十年的历史,该制度是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的“污染者付费”原则设立的。该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在控制治理水资源污染,节约和综合利用水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4.生态系统监测制度生态系统监测是一种系统的收集自然资源信息的方法。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确立的生态系统监测制度,主要是指通过对地表水资源水质和相关生态系统进行监测,以获取信息指导的水资源保护工作。该制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水环境的日常监测。通过对水环境的日常监测掌握水资源的信息,既有利于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对实施水功能区制度进而评价水体具有关键作用。二是对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安全预警,其又包括监测突发事件和监控特定区域水环境状况。在有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监测,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有针对性做出工作部署,从而有利于尽快解决相关问题。综上所述,生态系统监测制度其本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而且是保护水资源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所以对于水资源保护工作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5.水功能区域划分制度水功能区域划分是指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结合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需求,科学合理地划定水域确定具有特定功能并能发挥最佳效益的水功能区域。通过“分功能依据基准确定水质标准和保护目标”,“规定为确保某种用途的水环境质量和不断供给规定用途的用水应满足何种要求”,来“准确判断本水域水质是否能做为某一功能使用”。〔5〕我国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域的划分,并实行统一监管。此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对于水资源的综合管理以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都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二)我国地表水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在意识层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为立法理念存在偏差。科学的立法理念是制定出科学的法律的根本保证,决定着一部法律的根本价值追求。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保护领域一直受“经济利益为先”思想的影响,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无视资源和环境的价值,最终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为了能够真正扭转当前地表水资源缺乏保护、保护不当的现状,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应当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到环境保护立法的始终,让这一理念影响到相关立法的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其次表现为执法层面的偏差。由于立法理念的偏差,反映到执法层面则是唯经济利益是从。这就导致在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合法不护、违法不究”、“以罚代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最后是地表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意识不到位。这也是由于环保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不足造成的。2.法律体系缺乏有机联系一方面,水资源管理和水体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水资源是与其他自然资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往往会影响其他资源,其他资源的利用也会影响水资源。当前水资源的立法往往只注重对水资源的保护而忽视了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另一方面,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贯穿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全过程,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既包括水量、水质方面的可持续,也包括水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但当前我国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不太重视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对水资源的管理,存在颁发许可证及征收水资源费方面与水资源的规划调整及安全保护方面失衡的现象,法律法规对后者重视不足。“现行水资源法律规定大多过于原则,甚至无法可依,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6〕3.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水法》规定,我国水资源的管理既有行政区域管理,又有流域管理,既有专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又有分部门按相关职责管理。具体表现为,我国设立有七个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管理流域水资源。各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除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资源的污染和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等工作,气象局负责大气水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渔业用水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以滇池治理为例,“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着保护部门利益的立场,当它们的部门利益与滇池环境保护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有时从维护自身利益的立场出发,就会发生回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推卸责任的情况。”〔7〕。4.政府责任缺失我国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但是水污染仍然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责任缺失。政府保护地表水资源责任缺失的表现是:当政府不履行保护水资源的职责、违反行使职权时不能有效地追究政府的责任。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政府部门人高于法的“人治思想”,也有法律法规对责任规定不明确和司法制度有缺陷。立法往往只强调对水资源保护的行政预防措施,缺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5.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不够全面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保护水资源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重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保护水资源都存在局限性。行政责任强调事前预防,通过制定水环境标准和实施水行政许可、征收水资源费、排污费等来预防水环境的污染。但经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预防制度成一纸空文。民事责任强调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补偿性责任,不具有惩罚性,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威慑力小。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法律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罪名是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水环境罪的犯罪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违反《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处置污染水环境的危险物质的行为。三是主观方面要故意为之。“本罪原本为过失犯罪,但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本罪的责任形式应为故意。”〔8〕四是要造成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后果。对保护地表水资源,这个罪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要求违反国家的规定,导致似乎本罪是在保护水资源的管理秩序,而不是在保护水环境,或者保护水环境只是间接的法律后果。第二,本罪要求犯罪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不能打击过失行为导致水环境污染的行为,限缩了刑法打击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范围。第三,本罪是结果犯,构成犯罪要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后果,即不能对仅仅违法排放危险物的行为进行制裁。但在实践中,有些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实施后,污染后果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暴露出来。第四,对非法取水行为或超过许可取水的行为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即使非法取水或超过许可量取水行为导致水(污染物浓度增高)转污染,也不能适用污染环境罪。6.司法保护方面的缺陷水资源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违反水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惩罚,保护合法的取用水行为。从实践来看,水资源司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案件受理存在障碍,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难以实现,如大江大湖污染导致的跨行政区域污染。在水流域污染案件中常常是上游污染、下游遭殃,而上下游往往又不属于同一个行政区域,因而增加了水资源司法保护的难度。(2)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不明确,导致水污染案件诉讼启动难、审理难。(3)水资源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繁多,案件的执行困难重重。(4)缺少专门审理水资源纠纷案件的法庭。关于水资源纠纷的案件,需要水文科学和环境科学的专业知识,法律关系复杂,既有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刑事法律关系。如果按照当前法院的法庭设置,分别由民事、行政、刑事法庭进行审判,无法形成保护水资源的合力,既不利于提高水资源案件的审理水平,也不利于全方位和深层次保护水资源环境。

二、域外地表水法律保护考察及趋势分析

(一)域外地表水保护立法模式

水资源的法律保护是新兴的法律问题,而且比较复杂,各国立法实践中“往往是根据需要和当时的认识和实际情况进行立法”〔9〕,由此经常是循序渐进,先针对实际问题制定单行法律,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综合性的法律,对水资源进行全面保护和管理。比如英国对水资源的立法,1876年制定了《河流防污法》,1960年制定了《河流洁净法》,1963年制定了《水资源法》,对水资源进行了全面管理。

(二)域外地表水保护法律制度

1.产权制度明确界定水资源的权属,对于高效合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的重要意义,可谓不言而喻。纵观世界上对地表水资源保护较好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明确规定了地表水资源的权属。从历史上看,水资源的权属大致有私有和公有两种模式。在水资源私有模式下,水资源的所有权为私人所有,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可以说,在20世纪中叶以前,“水资源所有权”这一概念都还不成立,因为水资源总是与毗邻的土地不可分割,是土地的一部分,从而不可能成为独立的财产权或物权的客体。《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等法律都规定了河岸所有权制度,即紧挨水体或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有权使用水资源,只要流回湖河的水没有实质的质和量的变化。随着人类对水资源价值认识的拓展,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是,立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将其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如,1970年苏联制定的《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水立法纲要》以及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的水法,1992年法国的《水法》、1995年日本的《河川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有;以色列、西班牙、北美等国家的水法制度规定也以水的公有性为主。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水资源法改革进程中也纷纷明确界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并将其归属于国家、州或者王室。总之,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来看,水资源公有几乎成为共识。2.使用制度如何公平高效地利用水资源,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立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的使用制度。关于具体的使用制度,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取水许可制度。一般情况下,申请取水许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用水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有益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2)取用水活动以不破坏河流水体正常功能为原则;(3)新的用水权不得对抗在先取得的用水权;(4)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可用水量减少,国家可以依法限制、甚至暂停和停止持证者取水,并且不需要因此向持证人赔偿。〔10〕但对于取水许可的权利性质,取水许可权是否可以转让或交易,各国立法却有不同的规定。为使闲置的水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以缓解水资源的供需不平衡,有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允许取水许可权的转让和交易。而有些国家则严格禁止取水许可权的转让和交易,如日本就明令禁止取水许可权转让。有偿用水制度。有偿用水制度即政府为了提高供水质量并且促成公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对用水者征收一定数量的水费的制度。《欧盟地下水指令》就强调各种用水服务都要遵循成本回收这一原则。成本包括供水的直接成本、处理污水的环境成本、开发新水源满足未来需求的资源成本。用水的成本至少分解为生活、工业和农业用水成本,要求一个部门用水不应由另外一个部门来补贴。节约用水制度。节约用水制度是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和措施等方面法律规定的统称。节约用水包括供水环节的节水和用水环节的节水,既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又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减少用水。纵观世界上水资源保护较好国家的立法,都有节约用水相关制度的规定。如捷克就通过《国家水利管理法》、《水资源法》两部法律明确规定节约用水为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法国于20世纪60年代制定了《水资源管理法》,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浪费,确立节约用水为一项基本国策。以色列则是通过立法限制用水量来促进节约用水,具体的做法是实行用水配额制度,超过用水配额则征收较高的水费。美国由于对于节水的管理和研究较早,不仅有全国统一的节水相关立法,各州县也有自行制定的法案。我国也早在70年代后期就开始把厉行节约用水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以后的水资源相关立法中多有体现。3.分区保护制度水资源保护区制度。很多国家都根据特定水体的功能用途划定了水资源保护区。罗马尼亚的水法规定在自然湖泊、水库周边、江河沿岸建立保护区;保加利亚、匈牙利、俄罗斯要求在医疗卫生用水附近设立卫生保护带;法国规定,饮用水汲水的区域均要设立水源保护区,并将保护区划分为正中、中间和边缘区三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保护措施;《塞尔维亚共和国水法》也有专章对饮用水的保护作出规定;《美国公共健康服务法》对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计划作出规定。流域管理制度。根据水体的自然特征,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美国的《田纳西流域管理法》、《特拉华河流域协定》、《阿巴拉契科拉-查特胡奇-弗林特河流域法》、《上密西西比河管理法》等法律都规定了流域管理制度。1992年法国新修订的《水法》将全国水系划分为六大流域,并且在各流域建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实现了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高效开发利用。日本《河川法》规定了对流域进行综合管理的流域管理制度。4.管理体制各国水法或水资源保护法都规定了水资源保护机构或管理体制,并且在篇幅上占有很大比例。《西班牙水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别对待”,“国家控制水源与地区的规划发展、环境保持和保护以及修复自然”等管理职责。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规定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包括主管大臣、水资源委员会和河流管理局。1964年的《法国水法》力求改革实现流域区域管理,将全国分成六个流域和流域组合。“在法国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中,流域机构才是最主要的执行机构,而国家一级和县一级的机构都只起协调作用。美国水资源政策比较全面的法案是《水土资源规划的原则与标准法案》,其内容主要便是水资源之管理制度。”〔11〕

(三)域外地表水法律保护趋势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都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完善水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都是不遗余力,并呈现出一致的态势。1.保护理念随着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严重,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管理水资源的重要性就越来越多引起各国的关注。当代社会水资源保护的新的理念和方法,逐渐体现到各国的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保护理念的提升总体呈现出的特点是:保护水资源的宗旨和目标确定为“可持续发展”。以此理念为指导,在追求水资源经济效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水资源的保护,尽量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管理水资源环境和预防水资源污染的工作放到极其重要的位置。同时,受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各国的水资源管理理念也有较大的转变,不仅仅关注水资源的消费价值,也开始强调水资源的非消费性价值,维护支撑整个国家的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生态系统。2.机构设置各国通过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践逐渐认识到,完备而良善的机构设置对于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体制:“一是按行政分区管理为主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二是按流域管理为主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三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分区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12〕。各国的水资源保护相关立法都有大量的条文来对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做出明确规定,有的国家甚至还通过立法明确设立了为水资源保护提供咨询建议的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水资源管理机关相应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权力,才能保证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法律落到实处,促进政府高效管理水资源。3.管理模式水资源综合管理,是一种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其将影响整个水环境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纳入其管理范围之中进行统一的管理。相比传统的管理方式,其更加重视水系统各组成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这些元素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此种管理模式,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水资源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为基础,选定流域为基础尺度,综合协调不同行政区域相关部门的管理,进行水、土、生物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利用与保护,遵守自然规则,最大程度发挥生态系统功能,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福利的最大化,最终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13〕。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此管理模式发挥出了传统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得到了世界大部分国家的认可。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欧盟各国,在20世纪末就着手进行水资源管理的立法,并将此种综合管理模式确定下来作为水管理的基本模式,对水资源进行一体化的管理。4.法律制度体系化无论是对整个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还是仅仅对其中地表水资源的保护,建立良善而完备且能够支撑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通过各国立法人员的不断努力,都已基本建成适应本国国情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使得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更加明确化、系统化、规范化。当前世界各国已通过立法明确确立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水的许可证制度,其具体内容涉及用水、排水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经营的种种许可;二是水的登记申报制度,主要包括水权、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的登记等,以及现场检查制度;三是水的分区制度,包括水的功能性分区、水资源管理区以及水保护区等等;四是水资源事故预警与处理制度,包括水文监测、污染物监测、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事故紧急处理制度等内容;五是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制度,其中也包括水资源的调度与合理分配;六是破坏水资源的法律责任制度。在这一系列制度中,水资源流域保护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应该算是近些年来发展最快、成果最显著的制度。5.水环境权环境权的定义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14〕与此对应,水环境权就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水环境的权利。”在以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经济发展,而忽略对水资源环境的保护。有关法律规定的水资源的相关权利,大多也是为了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经济效用。比如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商业活动开展及旅游用水、航运用水、渔业养殖用水等等。随着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人们开始把目光转移到水资源的生态功能上来,水资源的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生态价值。与此同时,水环境和水环境权的概念应运而生。此处的水环境权是广义的环境权,不单单指公民合理占有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而且包含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权利以及防止他人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的水资源保护相关立法和国际社会相关法律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水环境权,都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水环境权,如亲水权、清洁水权、净水权等。有些国家甚至还具体规定了水环境权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如明确规定限制滥用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产权,还具体规定了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具体法律责任,当公民的水环境权遭受侵犯时可以寻求相关机关惩治侵权人,以保障水环境权的实现。

三、完善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的载体,同时也是国家价值观的载体。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国家保护水资源的制度载体,承载着国家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我国当前在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缺陷,不能通过制度的有效实施以缓解水资源危机。结合国内外水资源保护的实践经验,应加强地表水资源保护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实现我国水资源永续利用的发展目标。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地位

1.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是综合性的保护环境的法律,但是该法却是1989年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的制定机关相同而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显然与《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领域及重要性不相称。《环境保护法》的地位应该是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之法。原因有三,第一,国家将环境资源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的需要。环境资源保护意义重大,环境资源质量的好坏关系国民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和国家的长远发展,这就需要国家为此慎重制定法律,有效调节人民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行为,需要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大法律部门。第二,实现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化的需要。环境资源保护涉及面广,环境资源保护不仅保护各类环境要素,而且还要保护各环境要素共同构成的环境系统,以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优质的空间。由此,调整各环境要素之间的法律需要协调配合,以实现环境的整体效益,这需要一部基本法来协调各单行法律之间的关系。比如,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关系密切,要保护好水资源,就要协调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第三,国外的立法实践为《环境保护法》成为基本法提供了经验。比如,美国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俄罗斯2002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等,都是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鉴于此,我们应该“紧密结合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体现可持续发展观和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基本法》,促进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法的方向发展。”〔15〕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境资源法保护体系的基本法,水资源保护法律就成为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子体系,这一方面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保护的价值,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协调水资源保护和其他环境要素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2.完善《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1)在环保法总则部分规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至今已经20年没有修订过。在这20多年的发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已基本上获得普遍认可,《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修订《环境保护法》,可以将第一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改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环境权制度,为水权制度奠定基础。“到2006年,公民环境权至少已经被53个国家宪法明文确认为基本人权。”〔16〕2012年4月2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40可持续发展伙伴论坛”上就讲道:“人不仅有基本的政治、经济和发展权利,还应当有基本的环境权利,有权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权参与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提高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环境,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而持久的动力。”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环境权作为人权的构成部分,应该在具体法律中获得承认和保护。(3)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运作已久,是成熟和成功的经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贯彻和执行,多年的经验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可以将排放污水的总量控制目标有效地分解、落实,在我国的减排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实现水资源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对规划决策、水污染防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意义。公众有效参与环境资源保护需要有制度上的保障,首先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公众知情权,为有效参与提供可能。其次要建立听证制度,为公众参与提供程序上的保障。最后,还应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以有效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

(二)《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1.修订完善《水法》(1)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水资源的管理既有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又有行政区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既有专门的统一监管机构的管理,又有分部门按相关职责的管理,由此造成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应该修订完善水法,明确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体制。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与其他资源环境的相关性,很难讲水资源的管理统一纳入一个专门部门进行管理,通常需要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管理,比如环保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但是必须明确水资源管理中的专门负责机构的职责,使其他机构只是处于配合协调的地位。配置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方面应坚持在水资源的全国统一监督和管理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起统筹和主导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中,流域管理机构应该处于主导地位,统一负责流域内水资源的管理,而地方政府应处于辅的地位,协助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流域水资源;在地方水资源的管理中,地方水行政管理机构应该统一负责该地区水资源的管理,其他的相关机构应该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水资源管理机构的管理。这一方面明确了水资源保护的负责主体,避免了遇事相互推诿的局面,另一方通过领导层级的划分,避免了部门利益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2)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制度。我国《水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国务院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制度,但在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对水资源采取的是较为自由的管理,对水资源的使用是十分开放,由此社会主体已经习惯了对水资源的无偿或者低价的甚至是无限期的使用。这种开放性的使用往往会发生“公地悲剧”,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加强水资源行政管理的同时,我国应建立水权登记制度以明晰水权,完善相应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这一条路径来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制定水权制度的单行法规,合理分配水权,明晰水权,保障国家对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完善政府对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制度,规定水权在流域内和流域间流转应遵循的规则,促进水权市场的形成。完善水资源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界定水权。明确界定水权不仅是水权制度研究的起点和理论基石,而且也是建立水权市场的基础。水权应当是对水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因为规定水权的目的在于特定的水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能依法使用和收益即可,所以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水权没有多大意义,而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主体不具有所有的资格。第二,合理配置初始水权。初始水权关系到民众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平等使用权,是水权制度有效配置水资源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点。合理配置初始水权,需要建立科学的用水指标体系。用水指标体系包括地区用水总量指标和行业用水量指标。地区用水量分配的指标通过考察地区用水量、地区水资源情况、地区经济布局等合理分配地区的用水总量。行业用水量指标,通过考察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对经济社会的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一些重要行业的最高耗水量。在建立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地区的生态基本用水。用水指标体系为国家宏观调控水资源提供了技术支撑,可以促进水权市场的建立。第三,完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是水权制度的必然发展。水权能为权利者带来利益,通过交易流转,使这些利益变成财产,在社会范围内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弥补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配置水资源的不足。完善水权交易制度需要建立水权登记制度、水权合同制度、水权交管制度等。(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建立让公众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当中,一方面体现了群众主人翁的民主观念,加强民众珍惜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另一方面民众的参与对水资源执法部门形成监督,可以确保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加强水域污染的监督管理”〔17〕。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地表水资源的监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群众只有掌握了信息才能有效参与水资源的保护;设置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有序参与提供保障;加强水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节水护水意识,减少公众参与的成本。(4)完善流域水生态补偿制度。流域生态补偿是指流域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向保护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激励流域人民积极保护水生态环境,强化费用支付者保护水环境意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以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湖上下游地区的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水生态补偿制度。现在这一制度面临着缺乏长效机制保证、水生态补偿资金不足、补偿方式单一、地方政府间缺乏合作等问题,阻碍着这一机制的健康发展。建立水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该立足长远,在补偿模式的选择上,应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以资金补偿为主,同时辅以政策性的补偿。完善流域水生态补偿制度,首先需要建立水权市场。水权市场是水资源保护政策补偿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确认水权、水权交易,给水资源的保护者、节约者带来收益,激励大家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其次,需要拓宽水资源补偿的资金来源。这就需要合理设计财政制度,使中央财政资金、受益区财政资金和环境资源税等为生态补偿资金提供保障。再次,需要建立多元水生态补偿机方式。《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补偿,在实践中也主要通过资金补偿。补偿方式除了资金补偿外,还有政策补偿、技术补偿、实物补偿等,需要采用多种补偿方式或多种方式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补偿制度。最后,强化流域生态补偿管理体制。法律对水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需要在制定法律时明确规定具体的负责机关及监管机关,以确保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2.修订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我国于2008年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在立法目的和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建设方面都有相当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当前水资源污染严重的问题。修订完善《水污染防治法》,首先,应重视防治农业污染。《水污染防治法》重视对城市、工业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的规定,而对农业农村地区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度规定不足,所以需要从立法上纠正这种不足,加强监控农业用水、加强监督农药的使用、严格管理畜禽养殖场用水排水,减轻农村农业水污染,并推广节水技术,鼓励节约用水。其次,合理配置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资源管理机构对水污染防治的职责。与《水法》的规定相协调,明晰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资源管理机构在水污染防治领域的权限划分,协调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展开,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后,完善公众参与权。《水污染防治法》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管理的知情权、检举权和诉讼权等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因缺乏程序的指引和保障,使得这些权利仅仅停留在法条上。需要规定知情权、检举权、诉讼权的权利行使程序,以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9)

引言:

水土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生活的基本依靠,是我国重大的生态安全问题,关系我国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而有效的治理水土流失,必须要构建并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对以牺牲来换取经济利益的观念的转变的重要举措。因此,构建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界定

由于研究目的的不同,各学科对生态补偿有不同的含义界定。在生态学上,有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的概念。也有人将其定义为,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由于社会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广义的生态补偿则包含对破坏生态系统和损害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含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或是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即因为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而损害生态功能,或者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用,用于对为保护和恢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用。而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专指对于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对象进行的保护性投入。狭义的生态补偿的概念通常指目前国际上使用的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

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法理判断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一种,比生态补偿这一定义更加具有具体性和针对性,它是专门针对因水土流失现象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化而给予的特殊的生态补偿。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实质是遵循法律分配利益的原则,追求社会公共福利,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在具体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生态补偿的主体、生态补偿的客体、生态补偿的对象、生态补偿的标准和生态补偿的方式等。

生态补偿的主体的设置既有抽象性的国家,也有具体的行政机关、法人和个人。目前,在学界,基本明确了国家或政府在生态补偿主体类型中处于核心地位。水土保持的生态联系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和复杂性,从而,也决定了生态补偿时应当是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与社会补偿相结合。生态补偿的客体是是以生态为中心的广泛的利益即生态利益,那么,生态补偿的对象应当是生态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表现为经济性、社会性的、生态性的。在生态补偿法律构成要素中,生态补偿的标准直接联系着补偿与损害,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关系到生态补偿是否公平。生态补偿的标准应当是以生态利益的缺损填补与回复为原则,针对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及义务人义务的的履行是通过不同的生态补偿方式实现的。生态补偿的方式,是指国家行政主体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具体形式,其通常包括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等方式。正确的适用生态补偿方式,对于弥补生态维护建设特别牺牲者的损害有重要意义,可以采取经济性补偿,也可以运用政策性的优惠补偿。

三、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水土保持法》鼓励国家构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然而,在生态补偿制度上,我国仍然存在了较大的不足和缺陷。

(一)补偿资金保障的缺乏。长久以来,人们形成了低价获取自然资源或无偿享用生态服务的定势思维,使得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的转移支付。对有限的用于生态补偿领域的资金,管理也不到位,资金不能集中用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而是被分散使用。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项目,则重复立项、分头跟进,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同时生态补偿的融资渠道单一,在各地已经进行的生态补偿实践中,基本上没有社会资金的参与,也没有形成规范的生态服务付费市场。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经济扶持不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难以形成长效生态补偿制度。

四、政策建议

(一)扩大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强全社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财政支出中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投入少得可怜,主要依靠政府的转移支付。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预算投入。另一方面,我们应当要拓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资金的筹资渠道。一是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二是积极完善生态环境税收制度。帮助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进行辅助作用,扩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再次,加强社会各方面的捐助。鼓励民间团体或个人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工作进行自主捐款。社会捐助不仅包括来自社会各界的经济帮助,还应当包括技术等援助,这主要是对积极进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者、以及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给予技术等方面的援助。

(二)建立政府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实行的监督体系。为了保护水土资源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现象,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并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应该形成完善的水土资源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和监督机制。生态建设的法制化管理工作,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重大决策要有合法性审议程序,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涉及重大水土资源使用的情况,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决不能因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去行事,而是必须形成完整的制度同时运用法律来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督。

参考文献:

[1]杜群.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的立法探讨[J].法学评论,2010(2).

[2]黄立洪,柯庆明,林文雄.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分析[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7(3) .

[3]常芳.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0.

保护水资源的意义篇(10)

水是万物生命之源,是人类发展的命脉。水问题不仅关乎每个人的生活,也涉及到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在文明不断进步的同时,水资源的短缺也时刻警醒着我们。《水问》以极具思考深度并令人注目的方式,用无可争议、令人震惊的实例,向观众展现了大量伴随水资源危机而产生的巨大危害。

《水问》含有“水的哭诉”、“水的呐喊”之意,直接而尖锐,急促而紧迫[1]。该片的总编导王猛说:“水是宽容的,因为这种宽容才产生了生命,也因为这种宽容,它容纳了这个世界所有肮脏的东西。

水资源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密切,《水问》选取了观众最熟悉的题材,同时又从中挖掘出最不为人知或是难于理解的真相来告知观众。它从全新的角度来呈现

a)培养大众环保意识势在必行

面对我国水资源如此恶劣的情况,《水问》并未告诉观众过多的解决办法,但却是观众看完影片后最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环保意识不仅是一个概念,一个口号,而是一种需要随时随地,从小培养的意识。应该将更深层次的环保理念融入到大众最潜在的意识当中。

2007 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前美国副总统阿尔.戈尔倡导人们改变久已形成的传统观念,树立新的发展观和价值观[2]。十七大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它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正义是一个新的环保概念,它包括代际正义和代内正义。代内正义强调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的机会均等,在谋求生存与发展上的权利均等。代际正义关注的是当代与后代人之间的生态利益和生态责任问题[5]。它强调以人的持续发展为目标,要求上一代为下一代合理储存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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