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6:39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篇(1)

2010年3月

目 录

一、 总 则

二、 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三、 施工过程测量监理

四、 质量控制

五、 其 它

测量监理工作细则

一、总 则

**高速公路是**省重点项目工程,测量工作作为贯穿始终的重要环节,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充分重视。为了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特编制该细则。请各施工单位测量工作人员共同遵守。

1.1 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1.3 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测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驻地监理处批准。

二、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2.1 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由业主单位委托驻地监理处向承建单位(或其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建单位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承建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测量监理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驻地监理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2 承建单位应在施测14天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报送驻地监理处批准。除非相关监理实施细则另有要求,否则,这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测项目概述;

(二)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三)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四)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五)施测进度计划;

(六)测点保护措施;

(七)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八)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3 以上报告须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工程师将限时给予批复意见,作为承包人施测或申请工程开工的依据之一。

2.4 (基本)控制各测量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1)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对桥梁工程还应布设独立的、能满足施工精度要求的等级控制网)

(2)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等)。

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出-自-范-文-先-生网-或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允许,或报经驻地监理处批准采用的其它测量方法,尚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二)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

(1)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2)点之记、托管书。

(三)控制测量观测:

(2)仪器检验资料;

(3)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

(四)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1)内业成果计算资料。

(2)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3)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五)驻地监理处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包括相应的应用技术与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2.5 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与资料。必要时,应根据驻地监理处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

(一)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二)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

(三)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四)放样计算资料;

(五)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14天以内,承建单位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和验收报告。

2.6 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二)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三)各种断面图及断面编号;

(四)危险地带断面测量技术安全措施。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五)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2.7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

(二)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

(三)工程量计算资料;

(四)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2.8 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测图控制:

(2)图根控制测量设计、有关永久性标石点之记;

(3)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4)测站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图根点和测站点坐标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5)加密高程观测方案和控制路线图,图根点、测站点、加密高程点成果表及展点图。

(二)地形图测绘:

(1)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图式;

(2)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3)测站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图历表;

(4)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三)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2.9 如果承建单位采用新仪器设备或新技术方法,或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须于计划实施的14天前报驻地监理处批准。

2.10 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其施测单位负责人签署后递交。驻地监理处审阅后将限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正)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四种。

2.11 若承建单位收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或修正后重新报送”,则承建单位应抓紧作出安排,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测或施工作业延误等合同责任。

监理实施细则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同意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

(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

(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

(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

(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公告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六)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机构的确认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受全国防伪办的委托,承担资格确认范围内的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技术评审(以下简称防伪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内部防伪技术评审管理制度;

(二)参与相关规定与制度的宣传贯彻;

(三)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防伪技术评审工作、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四)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防伪行业发展状况,了解防伪技术发展趋势;

(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注册资本应当在10万元以上,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

(六)取得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七)机构内部有严格、规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有能保证与被评审的防伪技术有关内容及资料安全保密的措;

(八)与国内外防伪技术专家有广泛、密切的联系,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防伪技术评审的能力;

(九)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申请书(见附表1);

2、机构法人证书(留下复印件存档);

3、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纪律等评审工作制度;

4、专门从事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附人员建立及主要技术工作);

5、防伪技术评审责任保证书;

6、其他可以证明该机构具备防伪技术评审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技术发展现状和需要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资格证书(见附1),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经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确认,方能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九条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防伪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

(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能保证被检测的防伪技术产品有关内容及资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运行;

(五)能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符合防伪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防伪检测机构确认程序:

(一)申请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测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两份);

4、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有)复印件(一式两份);

5、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责任保证书;

6、其他可以证明该单位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发展现状和需要,以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和需要,以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检测检验资格证书(见附2)。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防伪技术产品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办,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外资、合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证申请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递交《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

(二)独立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防伪技术产品采用协作加工方式组织生产的,由最终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其协作加工单位的生产条件作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一并申报。在协作加工过程中,如防伪技术有增值,则要求协作单位具有相应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由取证企业负责。第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不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伪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防伪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对防伪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特点、防伪特征、主要技术指标及防伪功能的可信程度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价;

(二)对防伪技术产品自身抗攻击、防假冒的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验证和评价;

(三)对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功能的可靠性进行分析、验证。

第十七条防伪技术评审程序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如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应当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应当经全国防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表3);

2、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含技术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应用领域等);

3、防伪性能检测报告;

4、防伪技术主要使用特征与功能、服务体系及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

5、防伪技术权属证明(留下复印件存档)。

(二)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收到防伪技术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评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评审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册资格的专家不少于5人。

(四)评审通过的,报全国防伪办备案后,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见附3)。评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说明原因。第十八条申请防伪技术评审所提交的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术产品,而已确认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由全国防伪办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的全国防伪办统一印制,由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国家对承担防伪技术评审的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条件如下:

(一)凡熟悉防伪及相关专业技术,具备防伪技术或防伪管理方面的专长;

(二)能较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新动态;

(三)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规定的职务;

(四)坚持科学和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防伪技术评审及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热爱防伪事业,能积极参加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等规定;

(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申请表(见附表4)一式两份;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核实后,可向全国防伪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全国防伪办收到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培训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并颁发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证书(见附4)。

第二十二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实的原则,保守技术机密,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章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使用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持《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

(一)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表5),准予备案,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末必须将使用备案公告及产品防伪特征资料报全国防伪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机构,纳入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社会查询,避免重复备案,同时对使用备案单位给予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对某类产品实施统一防伪管理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一)由招标单位会同全国防伪办,根据国家招标管理办法制定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招标投标方案,向社会招标。

(二)全国防伪半协助招标方对参加投标的企业及评标委员会的防伪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是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境内)或者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境外)。

(三)防伪技术产品中标并被采用后,由招标单位向全国防伪办统一办理使用备案公告手续。

第二十六条凡境外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推广使用的,必须向全国防伪办申请办理防伪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境外企业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防伪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外企业必须在境内注册或者委托响应的独立法人机构(简称推广机构);

(二)境外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与技术管理人员;

(三)境外企业与其在境内的推广机构均应具有健全、有效的生产物流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四)防伪技术或防伪产品通过本细则规定的防伪技术评审,获得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五)产品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境外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注册登记程序如下:

(一)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的推广机构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表6);

2、推广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境外企业防伪技术产品推广授权书;

4、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5、相关的工作章程、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等管理文件;

6、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7、境外企业开业合法证书、资本信用证明书;

8、生产条件证明资料;

9、有防伪技术产品性能要求的产品标准或规范性技术文件。

(二)全国防伪办接到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工厂条件现场审查。

审核通过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防伪注册登记证(见附5),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全国防伪办负责统一公告获防伪注册登记的产品及企业的名单。

(三)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两个月内补报,逾期未补报的,视为撤回申请,责任由企业自负。

第二十九条防伪注册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全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含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其备案程序如下:

(一)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7);

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授权书;

3、使用推广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防伪注册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有关工作章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下达准予备案通知书,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从事防伪技术服务的社会团体应当从维护防伪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好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推广应用中的协调工作,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三条从事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工作的防伪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向使用者推广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时,必须坚持自愿和公正的原则,推广的防伪技术产品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登记证的产品,并认真地做好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注册登记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年审和监督抽查工作。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年审;

(二)防伪注册登记企业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年审;

(三)防伪技术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管理规定开展。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防伪技术产品防伪功能不佳,防伪功能失效时,可报当地或者国家质检部门。全国防伪办可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或者委托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进行防伪功能评估。

评估结果为失效的防伪技术产品,对社会公告,并收回相关证书,停止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超出全国防伪办授权范围开展工作的;

(二)违反工作章程开展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履行规定的职责、违法违规、、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专家评审意见弄虚作假、伪造防伪技术评审结论的;

(五)未经允许将防伪技术秘密泄漏他人或者非法占有的;

(六)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

第三十七条防伪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确认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测检验数据或伪造检测检验结论的;

(二)泄漏防伪技术秘密的;

(三)未依据有关规定开展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超标收取检测检验费用的;

(五)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检测检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的;

(七)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以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实行年度抽查监督管理。检查其工作业绩与效果是否与相应业务资格相符;是否存在违反《办法》与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于从事防伪技术推广工作的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建议其主管部门作必要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推广无证(生产许可证、防伪注册登记证)防伪技术产品的;

监理实施细则篇(3)

监理实施细则

(塔吊安装、拆卸)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期: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工程简况

XX学校项目监理服务工程位于海门市长江路东,恒园路南,嘉陵江路西,恒信路北。由XX学校投资兴建,总建筑面积75372.8㎡,其中地上部分建筑面积62245.13㎡,地下室面积12751.48㎡,消防水池面积376.19㎡,综合楼为五层框架结构,教学楼区为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结构合同工期730日历天。

工程名称:XX学校工程

建设单位:XX学校

XX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设计单位:XX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XX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XX岩土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一、专业工程特点

本工程现场共有四台塔吊,1#塔吊为QTZ160,安装高度45米,最大幅度60米,制造单位:江苏腾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塔吊为QTZ160,安装高度42米。最大幅度60米,制造单位:泰州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塔吊为QTZ80,安装高度38米,最大幅度58米,制造单位: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4#塔吊为QTZ80,安装高度40米,最大幅度58米,制造单位:江苏腾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根据现场施工环境,群塔作业的安全隐患较大,群塔作业的安全措施应及时落实到位。

二、监理工作流程

核查合同关系检查装、拆单位专项资质检查装、拆方案报审情况核查操作人员持上岗位证及劳动关系情况核查各级岗位人员到岗位情况询查操作人员对装、拆程序和应急措施熟悉、应知应会情况检查装、拆准备工作就绪情况检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情况核查安全管理人员到场组织指挥情况做好装、拆过程中的监理巡查、旁站监理工作做好安全监理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各环节验收工作及时整理装、拆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

三、监理工作要点

(一)塔吊安装监理控制要点

A、塔吊进场安装前,总监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及专监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以下资料、方案:

1、塔吊有效的质保资料;

2、塔吊设计使用要求;

3、塔吊基础设计要求;

4、塔吊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5、《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6、按塔吊基础设计要求,对塔吊基础的定位放线、基槽进行验收,对现浇塔吊基础承台的钢筋制安、螺栓预埋、砼浇筑进行平行检查、验收。

B、塔吊进场后进行现场实物核查;

C、督促安装单位按规定进行申请报装;

D、塔吊安装时监理人员控制要点:

1、核对安装作业人员及上岗证件;

2、核对安装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记录;

3、检查安装使用的吊装车、工具、配重等配置;

4、督促安装作业人员认真核对塔机的各部件是否有遗漏;

5、检查《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⑴塔机安装顺序:安装底架

安装2个标准节

安装套架

安装回转支承总成

安装回转塔身总成

安装塔帽

安装平衡臂及起升机构

安装司机室

安装起重臂总成

安装起重臂及起升机构

配装平衡重块

接通所有电源试运行

顶升标准节至使用高度

调试安全装置

空载、负荷试验

⑵把第一节标准节吊装在中间四根锚柱上,标准节有踏步的一面在进出面,并应与建筑物垂直。

⑶将第二节标准节装在第一节标准节上,注意踏步应上下对准。

⑷组装套架,套架上有油缸的面应对准标准节上有踏步的面,并架套上的爬爪搁在基础节最下面的一个踏步上。

⑸组装上、下支座、回转机构、回转支承、平台等成为一体,然后整体安装在套架上,并连接牢固。

⑹安装塔帽,用销轴与上支座连接,塔帽的倾斜面与吊臂在同一侧。

⑺吊装平衡臂,用销轴与上支座连接,吊一块2T的配重设于从平稳臂尾部往前数的第三位置上。

⑻吊装司机室,接通电源。

⑼在地面拼装起重臂、小车、吊篮,吊臂拉杆连接后应固定在吊臂上弦杆的支架上。

⑽用汽车吊把吊臂整体平稳地吊起就位,用销轴和上支座连接。

⑾穿绕起升钢丝绳,安装短拉杆和长拉肛与塔帽顶连接,松弛起升机钢丝绳,把起重臂缓慢放平,使拉杆处于张紧状态,并松脱滑轮组上的起重钢丝绳。

⑿安装平衡配重,位置从尾部起按下列位置排放。

⒀张紧变幅小车钢丝绳。

⒁升塔(液压顶升机构)

①将起重臂转到引入塔身标准节的方向(即引进横梁的正方向)。

②调整好爬升架导轮与塔身立柱之间的间隙,以3-5mm为宜,当标准节放到安装上、下支座下部的引进小车后,用吊钩在吊一个标准节上升到高处,移动小车的位置(小车约在距回转中心10m处),具体位置可根据平衡状况确定,使塔机套架以上部分的中心落在顶升油缸上铰点的位置,然后卸下支座与标准节相连的8个高强度连接螺栓。

③将塔机套架顶升,使塔身上方恰好出现一个能装一标准节的空间。

④拉动引进小车,把标准节引到塔身的正上方,对准连结螺栓孔,缩回油缸使之与下部标准节压紧,并用螺栓连接起来。

⑤以上为一次顶升加节过程,当需连续加节时,可重复上述步骤,但在安装完3个标准节后,必须安装下部4根加强斜撑,并调整使4根撑杆均匀受力,方可继续升塔和吊装。

⑥在加节过程中,严禁起重臂回转,塔机下支座与标准节之间的螺栓应连结,但可不拧紧,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顶升。

⒂调试

①顶升塔完毕后,调试好塔机小车限位、吊钩高度限位、力矩限位、起重限位、回转限位,保证各限位灵敏、可靠。

②当整机安装完毕后,须按规定进行空载试验、负荷试验。

E、

塔吊安装完毕后须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在安监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塔吊安装检查评定的规定及技术指标

塔式起重机保证项目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载荷限制装置

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上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2)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

行程限位装置

1)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灵敏可靠;

2)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小车行程开关,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臂架幅度限制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3)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并应灵敏可靠;

4)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行走限位器,并应灵敏可靠。

3

保护装置

1)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2)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应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3)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

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并应灵敏可靠;

4)当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

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装障碍指示灯。

4

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

1)吊钩应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并应完整可靠,吊钩的磨损、变形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2)滑轮、卷筒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并应完整可靠,滑轮、卷筒的磨损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3)钢丝绳的磨损、变形、锈蚀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塔式起重机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1)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检测和验收;

2)基础应设置排水措施;

2

结构设施

1)主要结构件的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2)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

3电气安全

1)塔式起重机应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供电;

2)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3)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避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4)电缆的使用及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塔吊使用监理控制要点

A、塔机操人员(指挥、司机、司索)及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机械的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攀登塔机。

B、塔机的正常工作气温为-20~+40℃,风速低于13m/s。

C、塔机每次转场安装使用都必须进行空载、静载实验,动载实验。静载实验吊重为额定荷载的125%,动在实验吊重为额定载荷的110%。

D、夜间工作时,除塔机本身自有的照明外,施工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E、塔吊的操作必须落实三项制度,司机的操作按塔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处理电气故障时,须有维修人员两人以上。

F、司机应高度集中注意力,避免塔机相互碰撞,注意塔机周围的建筑物。

G、塔机十不吊:①起重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②超负荷不吊;③工件紧固不牢不吊;④吊物上有人不吊;⑤安全装置不灵不吊;⑥工件埋在地下不吊;⑦斜拉工件不吊;⑧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⑨小配件或短料盛过满不吊;⑩棱角物件没有采取包垫等护角措施不吊。

H、塔机应当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传动部件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应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对连接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件,应检查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

I、检查和调整制动瓦和制动轮的间隙,保证制动灵敏可靠,其间隙在0.5-1mm之间,摩擦面上不应有油污等污物。

J、钢丝绳的维护和保养严格按GB5144-85规定执行,发现有超过有关规定,必须立即换新。

K、塔机的各结构、焊缝及有关构件是否有损坏、变形、松动、锈蚀、裂缝,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

L、各电器线路也应及时修复和保养。

M、塔机沉降、垂直度测定及偏差校正:

1、塔机沉降观测应定期进行,一般为半月一次,垂直度的测定当塔机在独立高度以内时应半月一次。

2、当塔机出现沉降不均,垂直度偏差超过塔高的1/1000时,应对塔机进行偏差校正,校正过程中,用高吨位的千斤顶顶起塔身,为保证安全,塔身用大缆绳四面、缆紧,且不能将基脚螺栓拆下来,只能松动螺栓上的螺母,具体长度根据加垫钢片的厚度确定。

(三)塔吊拆卸监理控制要点

A、调整爬升架导轮与塔身立柱的间隙为3-5mm为宜,吊一节标准节移动小车位置至大约离塔机中心10m处,使塔吊的重心落在项升油缸上的铰点位置,然后卸下支座与塔身连接的8个高强度螺栓。

B、将活塞杆全部伸出,当顶升横梁挂在塔身的下一级踏步上,卸下塔身与塔身的连接螺栓,稍升活塞杆,使上、下支座与塔身脱离,推出标准节至引进横梁外端,接着缩回全部活塞杆,使爬爪搁在塔身的踏步上,然后再伸出全部活塞杆,重新将顶升横梁挂在塔身的上一级踏步上,缩回全部活塞杆,使上、下支座与塔身连接,并插上螺栓。

C、以上为一次塔身下降过程,连续降塔时,重复以上过程。

D、拆除时,必须按先降后拆的原则进行拆除。

E、当塔机降至地面(基本高度)时,用汽车吊辅助拆除,具体步骤如下:

配重吊离(留一块配重,即平衡从尾部数起的第三个位置)平衡臂—拆除起重臂(整体)至地面—吊离最后一块配重—拆除平衡臂—拆除塔帽—上、下支座拆除(包括拆除电源和司机室)—爬升套、斜撑杆拆除—拆除第三节标准节。

(四)塔吊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A、塔机在进行安拆工作时,作业区须布置警戒线,挂起警示牌,有专人警戒。

B、风速超过13m/s和大雨天,应严禁进行安装、吊装作业、拆卸;严格执行;“缝四不装拆,缝六不作业”制度。

C、安装、吊装作业、拆卸上岗前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

D、起重臂及机物应与现场架空电线、构筑物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E、服从统一指挥,禁止高空抛物。

F、顶升作业要有专人看管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看管爬升架的爬升。

G、塔吊的塔身与基础应做防雷接地联接,电阻值不大于4Ω,塔吊基础须采取排水措施。

H、须布设三相五线制线路,安装塔机专用电箱。

I、需在塔机明显位置制作安全警示牌,标明塔机前臂安全作业覆盖范围,塔架需进行有效安全围护。

J、拆装塔机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进行,严禁违规作业。四、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A、巡视:塔吊在安装准备、作业、拆卸准备时监理人员应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巡视记录。

B、平行检查:塔吊在投入使用过程中直至拆除前监理人员须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省、市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平行检查,并做好平行检查记录。

监理实施细则篇(4)

关键词: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质量监督

Key words: Project overseeing; Quality control; Quality surveillance

在执行新版规范后,所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在编制的依据、方法、内容。标准和程序方面都应与新版规范要求相适应。

1、不能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 过去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关于施工工艺要求的条文写的较多,力求详尽,以方便施工操作,也便于监理检查,认为这是质量把关的关键。这话说来很有道理。因为在TQC管理中有一句话,即质量是做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这些条文都抄录于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样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条文也来自施工及验收规范,所以监理单位审核时也不会提出多少不同意见,因为大家抄录的都是国家标准。谁都不必创新,谁也不会担风险。但新版规范中删掉了施工工艺的部分,只留下了检查验收的部分。今后国家也不再颁布部级的施工工艺规范,施工工艺留给施工企业自己去制订,并做为企业工艺标准,参加市场竞争。自然监理单位今后也就不能自己先制订一个操作工艺,要求施工单位去执行。相反实施细则编制前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把握,以便监督其贯彻执行。另外施工单位编制的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还要送给监理单位,因此监理单位今后也不要再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做为细则的重点抄录在细则中。而应该根据新版规范的要求,把强化检查验收的内容做为主体制订在实施细则中,才适合新版规范的规定。一句话,不要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

2、实施细则编制的指导思想 监理实施细则是为指导监理工作服务的文件,而不是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操作的文件。所以在内容和表达形式上都应区别于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文件。本人认为细则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质量管理历来是提倡预防在先,不要有“死后验尸”的思想。新版规范又提出强化验收和过程控制的要求,因此在监理细则中就应该贯彻这种精神。具体地说,就是要对施上过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人、机、料、工、环各个要素从施工项目开始至结束,设置一些质量控制点,开展定时定点的质量检查验收。比如对人要素,是要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人员资格、人数及变更的符合性和适应性;对机要素,是要检查施工所配备的工装机具,检测试验所使用的量具、仪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料要素,是在原材料使用前检查认证,决定是否可投入使用;对工要素,就是对施工单位各施工阶段进行定点检查或验收,检查是否按工艺施工,施工的结果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对环要素,是检查施工环境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和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等。这里所说的质量控制点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停止施工就可进行检查的检查点,如混凝土取样、混凝土浇灌时的旁站监理等;另一种是需要施工停下来进行检查验收的停止点、叫停点,如隐蔽验收,检验批检查验收等。通过对各要素中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检查和控制,来体现“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和预防预控的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篇(5)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坪头水电站首部枢纽挡水坝工程、泄洪工程、进水口工程中的固结灌浆、帷幕灌浆、接触灌浆。排水孔和抬动观测孔钻孔、各类检查孔、观测孔、勘探孔以及取芯钻探及压水试验等。

水电站工程基础处理监理实施细则.rar

监理实施细则篇(6)

前 言

如今随着城市的发展,测绘工作在国家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建设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是显而易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各种高新科技应运而生,渗透到各个领域,针对现代社会对于城市数字化的要求,提出了建立城市规划测绘综合监督管理的概念及必要性。

1、监理的目的任务

项目以工程能够顺利的依照各项目标完成为目的。通过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保证工程进度、成果质量和降低成本投入。监理必须以保证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为最基本任务。

2、监理的原则、依据、方法及程序

2.1监理原则

监理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的职业原则,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很高,按相关规定必须做到如下要求: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各种技术标准,履行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坚持绝对公正的立场、保证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来对待工程相关问题;坚持按合同的规定在技术上向业主提供服务;对于问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坚决杜绝收受可影响到对工程技术、质量和安全进行正常判定的酬劳。

2.2监理依据主要是项目中用到的各项国家规范、标准和图式。

2.3基础测绘项目监理方法包括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

3、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具体内容

3.1前期监理

前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就是帮助测绘工程业主处理好开工前的各项事宜,首先在工程所在工作地点建立监理机构办公室,并安排好各个监理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划监理工作的主要步骤和部分细节;帮助工程施工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且给予一定技术支持,帮助培训工程现场负责人,实时实地检查作业情况。

3.2施工阶段监理

3.2.1进度控制

在项目工程开工阶段,监理方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上报项目计划的总进度和相关施工阶段的分进度,并且监临人员根据所上报的几乎,不定时的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支持的资金动态予以掌握;当实际实施的进度和计划书中有很大的偏差时,监理方有权调集工程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偏差原因,并要求施工方调整计划,使得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完成。

3.2.2质量控制

(1)质检顺序应由测绘队伍自检后交由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最后上至监理检查;

(2)工作队必须按期提交测绘成果,监理方要对其上交的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要求施工单位将成果与自检记录资料同时上交;

(3)及时汇总各类检测数据,填写相应的监理表格,并将检查意见及时反馈通报施工单位;

(4)在检查过程中,若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成果有普遍性不符合设计书要求,果断予以退回,由工程单位修正后提交,如再次发现类似问题,即认定成果不合格,由业主下达处理办法;

(5)当监理方与施工单位在技术问题上发生矛盾且难以解决时, 应第一时间将问题反应之业主方,最后以业主方的技术负责人意见为准;

(6)在测绘工作中,若监理方发现施工单位工作与技术设计要求不符,监理有权下发停工通知,同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汇报。

3.2.3监理工作总结

工程完成后,协助业主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核与工程相关的资料的完备性,及其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对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归纳整理,总结本次工作的经验与教训。

4、基础测绘项目监理报告编写

4.1 监理报告的类别主要有: 会议纪要、通报、月度小结以及年度总结等。

4.2 监理报告的内容

4.2.1 监理会议纪要、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作期间内各项事宜的具体时间和时间段和参加的主要成员,对工程监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在检查结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办法,且需要对下一个施工阶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4.2.2 监理小结和监理总结的内容

(1)概述:工程概况、工作概述、监理依据、施工队作业状况等;(2)监理工作程序与技术方法;(3)相关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监理实施情况;(4)对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理工作的概括与评述,总结经验教训,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和畅想。

4.3 报告及文件的发送

监理报告或技术文件应在会议或工作结束后四日内报送至业主和施工单位;报告一般为一式多份,例会文件盖监理办公室印章,技术文件必须有业务技术负责人签章,否则无效。

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发展的日新月异,城市的测绘工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加完善测绘工作的各个相关环节,测绘监理的任务任重而道远,本文对于测绘监理工作的相关工作步骤给予的综合的阐述,希望对于同行的工作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黄玉兰.对当前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 .矿业快报,2006, (11): 76~ 78.

[2]王威.我国应建立测绘监理制度[J]. 测绘软科学研究,2002, (1): 16~ 17.

监理实施细则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辖内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银监办)的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银监会《关于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县(市)办事机构设置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山西银监局《山西各银监分局县(市)银监办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监办是银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辖区银行业稳定、推动银行业改革发展中负有重要责任。银监办是分局的办事机构,在分局的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下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适度授权、集中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对银监办实施管理。在监管工作中,既要严格按照分局的授权开展工作,发挥银监办日常监管作用,又要通过统筹安排,合理调度,集中管理和使用,形成区域监管合力。

第四条 为使银监办能够集中精力做好监管工作,银监办的人事、财务、统计信息、纪检监察、党组织建设等综合类工作统一集中到分局进行管理。银监办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主任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银监办基本职责

(一)根据分局授权,负责辖区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重点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二)收集所辖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银监分局报告。

(三)承办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遵循权责统一、适度集中的原则,银监办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对监管中发现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七条 银监办主任职责

(一)组织领导银监办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各项监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无重大经济案件以及恶性挤兑事件。

(二)负责银监办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作,协调有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三)定期向分局汇报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四)认真组织落实银监会约法三章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廉洁从政,树立形象。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六)完成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监管事权和任务

第八条 银监办根据分局授权开展各项监管工作。

第九条 银监办按照分局年度工作要点,结合辖区实际,对监管任务逐项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条 银监办按照银监分局要求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宜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非现场监管

(一)银监办负责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重点是开展对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非现场监管。

(二)银监办原则上不承担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可根据需要收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按照规定向分局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

(一)银监办经银监分局授权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合作金融监管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分局实施。

(二)根据银监办工作需要,经分局授权后可开展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县(市)支行的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报分局实施。

(三)银监办对需要进行的现场检查项目,应填制现场检查申请书,报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凭申请书到办公室领取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银监办要积极完成分局统一安排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专项调查任务,服从分局调度,积极派人参加分局组织的各项监管活动。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违规违纪苗头、上级批办的信访举报问题以及直接受理的反映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个人的来信来访问题,银监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调查和取证,如有必要,报分局同意后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对辖内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银监办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快速上报分局。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一)银监办要认真落实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责任制。

(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突发事件后,银监办应对其作初步分析和判断,并根据清偿性危机、临时流动性风险和突发灾难性事故等事件性质,作出应急反应,迅速向分局报告;对于将引发系统性、地区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向分局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三)银监办对突发事件需要人民银行流动性支持和财政资金救助的,在报告当地政府和分局的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四)银监办在发现、报告风险的同时,要按照监管权限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不同风险及其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置。

第十七条  银监办要按照《信息百分考核暂行办法》和分局重点调研课题,认真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及时反映辖区银行业监管、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章 其它工作和要求

第十八条 银监办工作人员由分局统一管理。分局负责各银监办的人员编制、人事档案、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干部任免、奖惩、职称、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分局监管部门对银监办的日常监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分局办公室为辖区内监管业务的协调部门,负责银监办日常办公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分局除监管三科可直接向银监办布置工作外,其他科室布置工作由一名局领导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一条 银监办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周五下午四时前向分局报送一周工作动态,反映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对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分局实行一级管理、一级核算的报账制度。银监办每月定期到分局财会科办理本月开支的审批报账事宜。

(二)银监办的财务管理按照分局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三)银监办的业务周转金主要用于电话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以及零星办公用品购置,银监办主任负责对各项开支审核后,报分局财会科审批。

(四)各银监办要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节约监管资源。

第二十三条 银监办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一课三会制度,在分局党委和机关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好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银监办纪检监察工作由分局纪委直接负责,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约法三章执行情况等方面,银监办要接受分局纪委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银监办群工团妇工作由分局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监办的物品管理严格执行《运城银监分局财产管理制度》,电子设备按照《运城银监分局计算机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监办工作人员开展监管工作要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要严格执行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银监会约法三章、《山西银监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严格自律十项规定》和分局《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切实做到依法监管,严肃纪律,强化约束,廉洁从业,转变作风,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树立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银监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执行请假、休假和外出报告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监理实施细则篇(8)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打造坚强有力、精干高效、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农村基层班子,确保村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积极稳妥开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生态堽城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根据县委组织部印发的《宁阳县村“两委”班子动态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要求,对村“两委”班子及其工作实行动态监测和过程性管理,从而实现“弱班子变强、强班子变优、班子升级不回落”的目标。

第三条镇党委成立村“两委”动态监测管理领导小组,由镇组织室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测指标体系

第四条根据农村工作内容,监测指标分为发展监测指标体系、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创优监测指标体系。

第五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

1、党的建设方面。

①“两委”班子自身建设。班子健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清正廉洁,按规定配备村组干部,下属配套组织健全并能发挥相应作用;有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考核适应率90%以上;支部书记综合素质高,达到“双高双强”标准,公道正派,干事创业,年度考核优秀率80%以上。班子决策科学民主,定期召开党员、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和群众两个议事会作用发挥好,重大事项认真听取普通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自觉接受监督评议。加强村“两委”班子成员思想作风建设,班子成员自觉落实农村工作“范”制度规定的“八条标准”、“八个严禁”,不断提高思想境界,规范执政行为。

②工作制度建设。认真坚持“”、民主生活会等基本制度;执行村党支部践诺问责制,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督办销号。村级议事规则、村规民约、民主理财等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③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运行规范,作用发挥好;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素质明显提高。坚持发展党员与实施“递进培养工程”相结合,突出“双带”能力严把入口关,严格“两推一公示”程序。流动党员管理到位,底子清楚,台帐健全,定期联系。干部工资补贴落实到位。党员先进性档案和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相结合,先进性突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转化成效明显。

④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严禁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等,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2、经济建设方面。

①集体经济发展。立足本村资源优势,选准产业发展路子,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产业,积极招商引资上项目,通过资源开发、提供有偿服务、盘活集体闲置资产、对上争取强农惠农政策等增加集体收入。

②群众增收致富。有鼓励、扶持农民勤劳致富、科学致富的优惠政策,农民群众科技致富能力增强,效益好,群众收入逐年提高。

3、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事业方面。

①新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得力,进展稳妥。环境卫生良好,达到“四清”(清土堆、清粪堆、清柴堆、清垃圾堆),实施改路、改水、改厕和沼气入户工程,改善居住环境。

②大力发展公共事业。水、电、路、医、学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年增加,有线电视、电话、太阳能、宽带网络等入户率逐年提高,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明显提升。

③强化村集体服务功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达到场所适用、设施完备、功能健全、制度规范、环境优化的标准。建有党员服务站和为民服务站,运行规范。

④注重加强农民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和谐家庭活动,积极推进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新风尚。

4、民主法制建设方面。

①严格按照“范”制度办事,无重大决策失误,村级各项工作运行规范;严格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②加强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的管理,全面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管和村章镇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公开,打造清正廉洁的村“两委”班子。

③党群、干群关系和谐,村“两委”班子在群众中的向心力、凝聚力明显增强,班子适应率、群众满意度较高。

第六条预警监测指标体系

1、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安全生产四条底线工作,严格执行年初与镇委、镇政府签订的目标 责任书,确保不出现被镇、县“一票否决”的情况。

2、及时排查、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不出现因工作不到,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七条创优监测指标体系。

1、单项工作思路有创新、做法有特色,被县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并提供县级以上现场会的,或者在县级以上会议发言的。

2、市、县、镇各级安排的重点工作、试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能够形成典型经验并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宣传或者推介的。

3、村“两委”班子成员因工作出色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业务部门表彰的。

4、生产生活实践中涌现的各类先进人物典型,在县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

第三章监测网络和职责

第八条建立干部包村监测、站所职能监测、组织考察监测、

管理区综合监测、集体“三资”监管、村组织自我监测“六位一体”共同参与、各司其责的监测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协同共管的村级班子建设新格局。

第九条动态监测职责。通过监测,既要发现村级工作中的

亮点和特色,形成指导性意见,以便总结经验、培植典型,又要发现影响村级稳定和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便防治并举、消除隐患。

1、干部包村监测:镇级领导干部包管理区,机关干部包村。包村干部每周至少要抽出一天时间深入村、到户,对照各项监管指标,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班子状况、经济发展、党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解决落实情况,有无“一票否决”情况等,同时帮助村里制定方案,解决矛盾。包村情况填入《机关干部包村情况月调度表》,每月月底报镇组织室。

2、站所职能监测:镇直各部门、站所结合各自职责,实施业务监测。宣传、经管、民政、经贸、农技、林业、水利、畜牧、农机、乡建、科技文卫等部门重点监测发展指标体系、创优指标体系,纪委、审计督查中心、、计生、司法、综治、安监等部门重点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各部门监测结果填入《村级动态监测结果报告单》,每月月底报镇组织室。

3、组织考察监测:每年年底,镇委组织一次定期民主测评考察,采取“听、测、谈、访、看”的方法了解每个村“两委”班子的适应率、满意度,村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同时推荐好村后备干部。另外,也可根据配备、调整班子需要确定定向民主测评考察。考察后要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镇党委。

4、管理区综合监测:重点监测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思想动态、工作方式方法和成员之间团结协作情况;党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阶段性任务落实情况;为民服务办实事情况;四条底线工作情况。每月月底汇总对所辖村的监测结果,填写《村级动态监测结果报告单》,报镇组织室;每季度对各村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作为村级季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5、集体“三资”监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帐目、债务、合同、项目、公章进行规范管理,定期通报各村“三资”工作开展情况。镇“三资”监管中心、审计督查中心对各“三资”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督查和审计。对在检查、督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镇动态监测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6、村组织自我监测:村“两委”在制定目标决策、开展工作过程中注意及时收集分析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和矛盾,自觉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调整工作目标。

第四章监测管理机制

第十条按照“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制定方案--督查整改--总结通报”的动态监测管理流程,镇党委健全动态监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各村要梳理总结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季度工作打算,形成书面报告,报镇组织室。镇组织室要对照各村年度工作目标,找出问题和差距,反馈到各管理区总支,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审批制度。凡涉及年度发展目标的制定、公开承诺事项、一票否决、大项支出、重大决策等内容的重大事件,村“两委”须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单》,待审批后执行。未经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而擅自作主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 主任、村会计退休、离职或免职时,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期届满时,要对其进行届满审计。专项审计,对党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集体重大经济活动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通过监测信息报镇组织室,作为镇委管理使用村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述职评议制度。每年组织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述职评议。召开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大会,先由村党支部书记代表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进行述职,其他“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述职,然后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到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结果报镇组织室。

第十四条定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堽发(20__)68号文件要求,对村级工作实行季度量化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组织室备案。

第十五条定性定量分析制度。镇党委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一次村“两委”班子运行分析例会。会议由镇主要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管理区书记参加,会前,由组织室汇总各村监测信息,提出方案。

1、对各项发展指标完成较好或有创优工作的村,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培植方案,加大引导帮扶力度,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

2、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涉及预警指标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村或者群众认可度低、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后两名的村,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总支深入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矛盾,纳入重点村管理,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督查责任人,形成治理整顿方案,由相关部门、管理区总支跟踪治理,直至转化。

3、对在贯彻执行政策、群众来信来访、个人生活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要及时反馈情况,由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指出其思想、工作上的问题和不足,促其采取措施、尽快改正;对因村干部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职、失误或其他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取消绩效工资、调整分工、诫勉直至免职(是村(居)委会成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罢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按照监测内容,镇组织室逐村建立“两委”班子动态监测管理档案,完善对各村监测信息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村“两委”班子动态监测机制是镇党委履行党建职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监测主体单位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增进协作,确保实效。

第十七条干部包村监测情况与机关干部季度考核、年终奖励及评先树优挂钩。各监测主体单位或个人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有关监测信息未发现或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村班子发生重大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村“两委”班子动态监测结果纳入基层组织党建工作考核体系,并作为评选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特别优秀的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在“七一”表彰和年底评先树优时将优先考虑。

村“两委”班子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流程图

信息收集

信息分析

召开会议

督查整改

总结通报

每月包村干部

上报包村月调度表

每月管理区总支上报村工作情况

每月有关站所上报村工作情况

村工作考核情况

集体三资监管情况

民主评议情况

党委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工作报告

监理实施细则篇(9)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州)药品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队)。

第三条 成立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与省局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系统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目标制定

第四条 目标分为年度工作目标(业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专项目标和督办目标。

第五条 目标制定:

(一)年度工作目标依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目标任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业务任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年工作报告和各单位、处(室、队)重要工作任务制定;年度目标总分值为100分。

(二)专项目标依据省政府下达的专项目标,省局党组会议或主要领导确认的专项任务制定(包括省局下达给市(州)局的试点任务);单项目标分值上限为1分。

(三)督办目标依据省局党组会议所定重要事项由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制定督办目标;单项督办目标分值上限为0.2分。

第三章目标运行

第六条 目标的运行监控实行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对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半年检查、抽查和年终全面考核,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督查。

第七条 专项目标、督办目标运行的监控按照目标时限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随机检查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八条 目标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考评结合、奖惩逗硬”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目标考核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承担,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内容:

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四好”活动情况;

(二)党风建设廉政目标完成情况;

(三)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专项目标完成情况;

(五)督办目标完成情况;

(六)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方法:目标考核实行半年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年终全面考核的方法。

(一)半年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当年6月3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处(室、队)对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文字材料报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对省级目标的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只重原始材料。

(二)年终全面考核。当年12月中旬,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处(室、队)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各被考核目标责任单位和处(室、队)须认真准备年度考核材料,按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如实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按规定的时间(当年12月15日前)和要求报送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

第十三条 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综合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

第五章计分原则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考评实行非百分制。

(一)各单位、处(室、队)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的基本分为100分。

(二)各单位、处(室、队)年度考评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三)目标计分实行四级计分:1、超额或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加分;2、完成目标任务,计满分;3、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4、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计0分。

第十五条 加分。

(一)对年度工作目标中的量化指标超额完成的加分,加分上限为该目标基本分的10%。对非量化指标高质量完成的加分,加分按受国家局、省(含省局)、市(州)政府表彰或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肯定的分别以该目标基本分的10%、8%、5 %。

(二)专项目标、督办目标按目标设定分值加分。

(三)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分、0.6分、0.3分。加分依据以批准单位的奖状、奖牌、证书和表彰通报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四)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省局表彰和省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分别加0.3分、0.2分。加分依据以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和批示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五)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件加0.2分。

(六)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服从大局、政令畅通,但因目标以外的加分因素很少的单位和处(室、队),如当年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可以提出0.5—1分的加分建议,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审定。

(七)对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和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且在全系统具有表率作用的单位和处(室、队),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可按1—5分提出加分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

第十六条 减分

(一)未完成目标项目的,有核定的该项目标基本分为基数,完成量70%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量70%以下,该项目标计0分。

(二)未完成专项目标、督办目标的单位和处(室、队),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设定分值减分。

(三)在目标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四)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工作中,强调单位和处(室、队)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扣2分。

(五)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省局党组审定。

第六章目标调整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经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确认报请省局党组审定,允许调整目标: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调整的目标项目;

(二)局党组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

(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目标项目。

第十八条 需调整目标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陈述调整目标原因,过期不予认可。经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完成的只得基本分。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完成目标任务出色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目标考核得分在省局机关处(室、队)前3名、市州局前5名、直属单位前1名,并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主要工作目标的,视为系统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省局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奖金的计发。省局机关各处室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未纳入省政府计发范围的单位由省局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监理实施细则篇(10)

2.1.1工程概述(应包括制造及安装项目、工程量及合同工期要求); 2.1.3钢管制造安装工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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