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6:12

噪声调查报告

噪声调查报告篇(1)

根据镇的总体规划,建设噪声达标区的范围为县城近期规划建设区。其对象为一切产生环境噪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噪声达标区建设规定,搞好声源的消音降噪工作,做到达标排放。噪声达标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内,噪声排放的标准均执行二类排放标准,城市交通干道两侧执行四类排放标准。

二、噪声达标区建设执行的依据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四)《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

(六)《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三、噪声达标区的建设要求

(一)噪声达标区内所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施都应达到所在功能区内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噪声达标区内所有的工业企业所产生的噪声标准应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以内。

(三)噪声达标区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所产生的噪声均应控制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Ⅱ类标准以内。

(四)进入噪声达标区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叫高音喇叭,一律使用低音喇叭。

(五)噪声达标区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叫卖等行为。

四、噪声达标区建设步骤及时间安排

县城噪声控制区计划分1年时间完成。

(一)准备阶段(2008年2月底前)

1、县环保局根据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要求,进行相关的基础资料调查、收集、整理、制订和编报《县镇噪声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县镇噪声控制区范围图》。

2、根据《县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方案》,对镇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进行公告。

(二)调查阶段(2008年6月底前)

1、组织对拟达标区内的各种声源产生状况及治理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建立信息档案。

2、组织对达标区内的声源进行监测,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3、根据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要求,对各超标声源,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项管理措施,拟定《县镇噪声达标区整治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布。

(三)整治阶段(2008年7月1日—2008年10月31日)

对照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要求,根据声源的超标情况,拟定限期治理和整改计划,将任务分解至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个人,落实整改措施。整治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是:

1、超标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限期治理,对落后的设备进行淘汰更新。

2、达标区内现有的娱乐场所等必须按计划进行整治,做到达标排放。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2008年12月30日)

1、组织对达标区内的各点源进行全面监测,提出监测报告,并对噪声达标区做出科学的准确的分析评价和计算。

2、对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工作、建设过程、主要做法和创建成果进行总结,编制《县镇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建立和规范整理噪声达标区建设档案,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核查验收。

五、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噪声达标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做好各项基本调查及落实限期治理项目计划、方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城管、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镇要配合达标区内超标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噪声达标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达标区内的整体功能布局规划;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达标区内机动车辆噪声的整治工作;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工作措施

噪声调查报告篇(2)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专项整治的领导,区环境保护局决定成立市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三、重点监管内容

中高考期间要加强以下各类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噪声扰民行为。

(一)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标准,干扰附近居民学习、生活和休息的。

(二)工业生产活动使用固定设备,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三)建筑施工工地产生噪声扰民的。

(四)餐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五金加工等产生噪声扰民的。

四、措施与行动

(一)划定严控时段

自5月20日至6月23日为施工噪声管理“严控”期间。

(二)通告

向辖区相关单位下发《关于中高考期间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的通告》。

(三)严格夜间施工许可

“严控”期间以不影响考生复习迎考为前提,对夜间施工许可实行严格控制。5月20日至6月23日,中高考期间一律禁止办理夜间施工许可。

(四)提前调查摸底

在5月31日前完成高考考点周围主要噪声源(建筑施工、餐饮娱乐等)排查,并落实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排查情况于6月2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

(五)加强值勤检查力量

“严控”期间,值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主动巡查,随时处置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在考试日期间,增加值勤力量,确保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六)考场现场护考

6月7至9日(高考)、6月20至23日(中考)考试日期间,按照市环保的方案要求保证辖区每个考点考试期间都安排至少2名人员值守。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人员职责包括夜间巡查,现场监测,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等。

(二)违反上诉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噪声调查报告篇(3)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6746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3427-02

职业健康检查是在一定的间隔时间内对现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者有针对性的健康检查,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及早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和治疗,防止其发展和恶化。为用人单位确定高危人群,将其作为重点监护对象,同时验证用人单位目前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及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职业健康体检的体检报告的质量控制,分为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的质量控制,分析后的质量控制是全程质量控制管理的最后一道关,是质量保证工作的进一步的延伸,它包括:个体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个体检查结果报告的签发与发放、群体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服务三大重要环节,本文着重对这三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及应用过程进行阐述。所述做法仅供参考。

1 个体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

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①问诊情况的确认与审核;②听力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

11 在进行问诊情况的确认与审核时,应注意

111 职业史询问和记录是否详细,同在一个单位内累计接触记录是否清楚或详细;既往噪声接触史、有否爆震史(包括职业及非职业接触史等)是否有遗漏。

112 既往病史询问是否有侧重点,如:①传染病史:麻疹、猩红热、白喉、腮腺炎、结核、慢性痢疾、肺炎、高烧等。②耳毒性药物史: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水杨酸钠、新霉素、奎宁等。除详细询问用要量外,重要的是要询问用要药后的听力情况。③中、内耳疾病史,有无外伤史(时间、程度),美尼尔氏病等。④家族史:家族耳聋史,家族高血压史。⑤其他:头外伤、一氧化碳、癫痫、糖尿病、贫血、肾炎等。

113 个人防护情况 询问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情况,是否按要求配戴个人听力保护器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佩戴何种个人防护用品,降噪值是多少。个人防护情况也是诊断结果评价时需要了解的。

12 在进行听力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时,应注意

121 由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因此要注意确认检测者脱离噪声环境是否在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2]

122 注意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是否根据GB7582进行了年龄修正。[3]

123 注意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是否≤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失的特点。[2]

124 注意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结果的真实性,要进行复查。[2]

125 注意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听力计及其校准,测听检查室中环境声压级应不超过GB7583-87规定的环境噪声最大允许值。[4]

2 听力检测结果的评价报告的审核与签发、发放

21 评价标准的审核 通过对检测者听力检测数据的可靠性、既往病史、职业接触史、个人防护情况进行全面的确认后,才能对听力检查者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了解,便于对检测的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因为不同的体检类型评价的结论标准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所观注的目标疾病也不一样,如:

211 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是职业禁忌证,涉及听力方面的职业禁忌证三类:①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②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③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212 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为职业性噪声聋(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职业禁忌证和噪声易感者(上岗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

213 离岗职业健康目标疾病是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6]。

22 职业接触史与职业病危害的检测结果关联性的审核 职业接触史与职业病危害的检测结果是判断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是否呈剂量-效应关系,听损结果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复查和进行鉴别诊断的关键指标,当剂量-效应不成正比关系时,我们要注意审核与鉴别。

伪聋指主观听力与客观不符,或受检者配合欠佳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伪聋的鉴别不是很困难,但要确定伪聋者的实际听阈则较困难。其一般有以下特点:

221 职业暴露史与听损程度不符;如噪声暴露强度并不高,职业接触时间亦不长,听损程度已达重度。

222 纯音听力与语言听力不符;即语言测听听力明显好于纯音测试听力。

223 反复测听时听阈可相差10分贝以上。

根据以上特点,我们对伪聋者的诊断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客观、科学、慎重地作出结论。对怀疑有夸大性听力损失的检测和疑似噪声聋的检查者可以通过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听及耳声发射辨别,但决不可直接将其反应阈值当作听阈值进行评定[4]。需结合上述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得出听力评估值。

23 耳聋定性准确性的审核

231 传导性聋,骨导听阈正常,气导阈值提高,低频阈值提高>高频,低频听力损失>高频。

232 感音神经性聋,气导与骨导阈值一致提高,高频阈值提高>低频,而高频听力损失>低频,气、骨导间距在10dB以下。

233 混合性聋,气导与骨导听阈均提高,但气导的提高比骨导阈值提高更甚,有一定的气导间距,多在10dB以上,高频阈值提高>低频,即高频听力损失>低频。正常人气导与骨导曲线重合,骨、气导之间间距可反映耳聋的性质。但气导及骨导阈值允许有10dB的误差,故气、骨导之间距

24 非器质性聋 在临床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中,经常遇到纯音测试结果与实际听力损失不一致的情况。其中有些受试者有意识夸大听力损失程度。这类情况常用“非器质性听力损失”,对此类受检者的听力检查和判定一定要慎重。

在通过上述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听力损失值中有无传导性听损因素,且最终的职业性听力损失值的判定,应以纯音骨导测试值为准[3]。对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检测具体操作时要把握以下原则[7]:

241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通过声导抗检查进行排除。

242 纯音听阈测试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应考虑非职业性噪声聋。

243 纯音听阈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结果的真实性。

244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245 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246 一般情况下职业性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两耳听损平均基本对称,尤其语言频段平均听损两耳相差不会超过10分贝[3]。但在诊断中有时会遇到两耳听损程度不同,甚至差异很大的现象。听力损失的特点:除纯音听力检查双耳听损明显不对称外,气、骨导听阈基本一致。此类情况多由突发性聋、急性非职业性声损伤所致。

做好以上的审核与鉴别诊断后就可签发个人听力诊断报告,并根据个体诊断报告对用人单位体检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个人体检结果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形式一式二份发放,查出有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报告,并下发调离通知或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发放有记录。

3 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服务

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结果质量控制最后一项关键工作就是群体数据的处理分析及后续服务,主要通过对个体体检诊断结果汇总全面、综合分析后,去发现和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这是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最终目的,也是现代职业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传统的质量控制不同的地方。我单位通常以以下两种形式进行后续的服务。

31 管理方面的服务

311 要求用人单位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强化了自身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促进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加强职业危害源头的治理,开展对超标噪声区域值班操作室、休息室的治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与考核,确保其有效运行,降低岗位危害。

312 要求用人单位加强个人防护,通过加强检查与严格考核,促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发和正确配戴及职工配戴的自觉性。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的悬挂。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噪声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加强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督促落实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完成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杜绝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进厂,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人员及时调离原接害岗位,预防和减缓职业病的发生。

32 技术方面的服务

321 对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下发调离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禁忌症人员的安置,防止伤害加重,卫生监督所跟踪调离情况。下发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告知,并协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好职业病的申请诊断材料的上报、诊断工作及诊断结果的告知、向安监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结果。并指导做好职业病人的康复治疗及医学观察。

322 公共卫生医生定期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控知识的宣传。如开展用人单位检查结果报告的现场答疑、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护健康知识等宣传,让职工清楚噪声对自身的危害及如何防护,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护,提高职业防护的自觉性。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三类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人员、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防护知识的培训。

通过以上三大环节进行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结果质量控制,才真正地把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质量控制工作效果和服务延伸,把传统的单纯的体检质量控制工作的理念打破,依靠行政领导的力量、医务人员的力量、劳动者自我保护和保健的力量[8],让职业健康体检的质量控制效果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苏建荣重视临床微生物检验分析后实验室质量管理[J]中华检验医学杂志,2012,35(04):289

[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S]

[3] GB-T 7582-2004 《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S]

[4] GB T 7583-1987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S]

[5] GBZ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S]

噪声调查报告篇(4)

二、任务准则

城市和村庄情况噪声污染防治相连系,促进声情况质量具体改善;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削减扰民胶葛相连系,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涯、任务、进修的影响;情况噪声污染防治和声情况质量治理相连系,健全情况噪声治理准则和政策办法;一致监管与部分分工担任相连系,构成情况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任务机制。

三、首要目的

到2015年,情况噪声污染防治才能获得进一步增强,工业、交通、修建施工和社会生涯噪声污染排放具体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胶葛下降;声情况质量治理系统不时完美,城市声情况功用区达标率分明进步,国度情况维护重点城市声情况质量契合国度规范要求,乡村地域声情况进一步改善。

四、组织指导

为一致协调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市人民当局成立市噪声污染防治指导小组。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办公室担任情况噪声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搜集材料和总结上报任务。

五、任务工夫及要求

(一)增强规划指导,严厉声情况准入前提。各县、区(管委会)要将噪声污染防治和声情况改善作为情况维护任务的主要义务之一,在“十二五”情况维护规划中按照《指点定见》,连系本身实践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并贯彻施行。严厉建立项目声情况影响评价,明白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办法要求。严厉项目情况噪声“三还”验收治理,未经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概不得投入运转。

(二)对重点范畴噪声污染源进行排查。

1、2011年4月22日至7月5日,各县、区(管委会)环保局分局会同公安、交通、住建、工商等部分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地上交通、修建施工厂、社会生涯情况进行排查,确定交通、修建施工、社会生涯、工业等范畴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元,构成重点噪声污染企业名单。并将展开排点噪声源状况和重点噪声污染企业(单元)名单一并于2011年7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

(1)工业企业、修建施工、运营性文明文娱场合的重点噪声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任务由市、县、区环保局(分局)、住建局、文明局、工商局一起完成。

(2)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担任对地上交通、社会生涯重点噪声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任务。

(3)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担任对交通施工企业重点噪声污染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任务。

(4)城区铁路重点噪声防治路段由成都铁路局站确定。

2、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11月25日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文明局、成都铁路局站,各县、区(管委会)及相关部分,依据各自的本能机能职责,依照确定的重点噪声源名单展开两次噪声污染重点企业(单元)的专项整治任务。

3、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城市声情况功用区的规定和调整任务。市人民当局划拨经费,由市环保局牵头,西秀区当局、开拓区管委,市规划局、市财务、教育、卫生等明白相关人员构成市噪声情况功用区规定小组,市噪声情况功用区规定小组担任依照城市声情况功用区的规定的相关技能标准规定市噪声情况功用区任务。有前提的县可自行组织规定县城区噪声功用区。

4、增强宣传、积极处理噪声扰民。增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任务。各地特殊是两城区要以“6?5”世界情况日等宣传为契机,组织电视、播送、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声情况质量情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状况。普遍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司法、律例、政策和风险性。加大噪声违法的言论监视和曝光力度。增强噪声污染投诉措置,疏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告发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将排放超标并严峻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归入挂牌督办局限。树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避免噪声污染激发群体事情。

5、2011年11月28日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元对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展开状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11年11月30日上报省环保厅。

六、部分职责

环保部分:贯彻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则,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按照《工业企业厂界情况噪声排放规范》,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严厉节制加工、维修、餐饮、文娱、健身、超市及其他贸易效劳业噪声污染,有用管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效劳设备形成的噪声污染。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对噪声污染严峻的企业依法进行关停或搬家。到2015年岁尾前完成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增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制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展开村庄地域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2011年首要任务:

1、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排查并确定工业噪声污染重点单元。

2、牵头按照《城市区域情况噪声合用区划分技能标准》规定或调整市噪声情况功用区。

3、根据《指点定见》,连系本身实践将噪声污染防治归入“十二五”情况维护规划中的章节,并贯彻施行。

4、展开情况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5、增强中高考等国度测验时期绿色护考任务,为考生发明优越的测验情况。

住建部分:共同环保部分,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厉执行《修建施工厂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越排放规范的行为。增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治理,施行城市修建施工环保布告准则。依法限制施任务业工夫,严厉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发生噪声污染的施任务业。施行城市夜间施工审批治理,推进噪声主动监测系统对修建施工进行及时监视,鼓舞运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加速城市市区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立,逐渐作废市区铁路平面穿插道口。增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削减航空噪声扰民胶葛。

2011年首要任务:排查修建噪声重点污染源单元,展开情况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公安部分:增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具体落实《地上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能政策》,噪声敏感修建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疾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路途双方应配套建立隔声樊篱,严厉施行禁鸣、限行、限速等办法。

推进社会生涯噪声污染防治。严厉施行《社会生涯情况噪声排放规范》,制止贸易运营运动在室外运用音响器材招徕顾客。严厉治理敏感区内的体裁运动和室内文娱运动。积极履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厉治理,明白限制造业工夫,严厉节制在已完工交付运用居民房屋楼内进行发生噪声的装修功课。

2011年首要任务:

1、排查路途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涯噪声重点污染源单元。

2、展开情况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加大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涯噪声的查处力度,施行禁鸣、限行、限速等办法确保敏感路段噪声达标。

噪声调查报告篇(5)

现场勘察和调研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及生产线、环保设施及措施的踏勘,对周边敏感点分布等情况的调研。针对水泥粉磨站,生产设施及生产线的踏勘对象包括水泥粉磨制造工艺流程、厂区平面布局、主要工艺设备基本参数、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踏勘对象包括粉尘产出环节、治理设施及其主要环保设备基本参数、生态保护措施等。周边敏感点调查不应仅参照环评报告中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和图件,还应查看其它相关地理图件,并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核实受纳水体、大气敏感点、噪声敏感点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将调查结果用列表的方式说明其特征、方位、距离、影响因素等,作为敏感点达标分析、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和监测点位布设的依据。对于环评报告中未提到的新增敏感点,还要查清何时新增,属于环评报告遗漏,还是环评后新建。

2 工况监控

水泥制造工业要求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80%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开展验收监测工作[1]。验收监测前,验收监测负责人应与建设项目业主商讨确定工况保证方案,同时指派专职人员在验收监测时对建设项目生产负荷、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专职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承担,掌握水泥粉磨站工艺流程、厂区平面布置、工艺和环保设备设计和运行指标等基本情况,在验收监测过程中重点关注中控室设备运行记录和各车间生产报表,确认水泥磨单位时间产量是否达到设计的80%以上、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否则应通知监测人员停止监测。在验收监测报告中,将收集的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量等工况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以文字配合表格形式叙述监测期间实际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3 监测时段选择

验收监测应选择在不利时段开展。大气监测应考虑风向对敏感点影响最大、气象因子适宜污染物扩散和稀释的时段。除有组织排放外,无组织排放和敏感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受气象因素影响较大。当敏感点位于污染源下风向时,受污染影响最大。无组织排放监测适宜程度由气象因子(风向变化大小、风速和大气稳定度)决定,分为适宜、较适宜、较不适宜、不适宜类四类,一般在适宜或较适宜的气象条件下开展监测工作[2]。厂界噪声在昼间和夜间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其中夜间更加严格,因此应重点考核建设项目夜间噪声排放情况。在试生产期间,水泥粉磨站虽然仅在昼间进行生产,验收监测期间也应安排企业在夜间进行正常生产,以便对其夜间噪声排放情况进行考核。

4 监测点位布设和数据处理

4.1 有组织排放监测

为减少物料损耗和治理污染,水泥粉磨站在物料传送、熟料和成品库、包装车间等环节设有多个型号、功能相同的小型除尘装置。如果对每一个除尘装置进行监测,工作量将非常巨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可按照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50%的随机抽测方法选择部分小型除尘装置进行监测。

除计算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设施处理效率外,同时还应计算单位产品排放量和排放总量,才能进行全面的达标考核评价。有组织排放以任何连续1 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与排放浓度限值进行比较。对于达不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表4高度要求的排气筒,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外推法计算后严格执行。单位产品排放量按监测时段污染物排放量除以设备产品产量计算,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环境效益。排放总量按监测时段污染物排放平均浓度与废气年排放量的乘积进行计算,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给出的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比较。

4.2 无组织排放监测

水泥制造工业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较特殊,参照点和监控点分别布设在厂界外20m的上、下风向处。参照点一般设1处,监控点最多可设4处。参照点应不受或尽可能少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影响,尤其避开近处的其他排放源的影响。监控点也应避开其他排放源的影响,与排放源形成的夹角不超过风向变化的范围,同时兼顾下风向敏感点。当风速小于1m/s时,污染物随风迁移作用减弱,自然扩散作用相对增强,监控点布设要全面考虑无组织排放可能影响的范围。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值是指监控点中浓度最高点测值扣除参照点测值所得之差值,以此判断无组织排放是否超标。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4.3 厂界噪声监测

厂界噪声监测布点原则:(1)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2)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点布点;(3)厂中厂不考核;(4)当面对海洋、大江、大河、大山(无居民、学校等敏感点时)原则上不布点;(5)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1]。水泥粉磨站西侧紧邻水面宽度约200m的大河,东侧为交通干线,因此在东、西厂界外未设监测点位,仅在有敏感点的北厂界外和靠近主要噪声源的南厂界外设置监测点位。厂界噪声测量结果在进行背景值修正后按昼间、夜间分别评价。对于企业有夜间频发和偶发噪声,还需监测其最大A声级进行评价。

4.4 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

为了对比建设前后的变化情况,验收监测中的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般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同时根据环评批复要求、试运行阶段发现的问题和公众关心点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噪声随距离的衰减规律,一般在厂界周边200m范围内布设敏感点噪声监测点位。水泥粉磨站北厂界外250m处有一所学校是公众关心点,即使超过200m范围,也可考虑设置噪声监测点位。敏感点和厂界噪声监测点位尽量布设在同一声传播路线上,便于分析噪声衰减规律和评价噪声 治理措施有效性。

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比较,确定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敏感点常受包括建设项目在内的多种声源的影响,这就不仅要评价敏感点的现状值,还要评价建设项目对敏感点的贡献值,以便说清建设项目对敏感点的影响程度。对于敏感点噪声监测中出现现状值超标、贡献值达标的情况,可在建议中提出更严厉的噪声治理整改措施。

4 公众意见调查

公众意见调查主要采用问卷填写、访谈或座谈的方式,针对施工和试运行期出现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治理情况与效果、污染扰民情况征询当地居民意见和建议,环评期间参与调查人员比例应尽可能达到50% 以上[1]。调查对象包括个人和团体,个人指受影响的居民,团体指项目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宜采用访谈的方式,向其负责人详细了解项目对其影响程度以及相关建议。针对水泥粉磨站周边居民分布分散且文化程度偏低的特点,宜采用上门发放和填写问卷的方式。对于文化程度低的居民,访问人员还要将问卷调查内容转述成居民能够理解的语言,帮助居民完成问卷填写。验收问卷调查内容应与环评公众意见调查内容有所区别,除记录调查对象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外,应将调查问题集中在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产生的环境问题、污染治理措施的效果以及建议等,不应还询问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等一般居民无法或不愿意回答的问题上。

除对调查对象结构和调查内容分类统计外,最重要的是对每一条公众意见调查内容的分析。由于居民关心问题角度不同,可能导致调查结果不利于建设项目,因此应对调查结果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以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水泥粉磨站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显示较多居民对其噪声治理效果持不满意态度,则应详细分析是对其哪个阶段不满意,如果是在验收监测期间,结合验收监测结果阐述现有治理措施的有效性,提出更加严格的噪声治理措施;如果是在试运行期间,则说明在试运行期噪声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针对性治理措施,以及最终是否实现达标排放。

5 环境管理检查

环境管理检查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非测试性依据,和监测数据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3]。除关注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设施建成和措施落实情况等外,水泥粉磨站应重点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和防护距离落实情况。

排气筒规范化主要是排放高度及其采样口位置的要求。排气筒排放高度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表4规定执行。采样口按照相关监测规范进行设置,避开对监测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必要时设置采样平台,确保监测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对于需要计算处理效率的环保设施,如不能在进口处开孔,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对于未达排放高度、采样口位置不规范的排气筒,要求企业尽快整改。

结合敏感点调查的结果,核实防护距离内原有居民、学校等敏感点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拆迁或搬迁, 是否有新增敏感点。若出现原有敏感点没有拆迁或搬迁、新增敏感点的情况,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

6 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因此在验收监测报告中应给出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明确结论,提出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环境风险防范等建议,确保建设项目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验收监测单位应加强与建设项目业主、环保主管部门沟通,确保问题发现后能够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T 256-2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6.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1.

噪声调查报告篇(6)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噪声调查报告篇(7)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噪声调查报告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和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七条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区域,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批复》(政字[1995]38号)执行。

第八条城市各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

(一)1类区:昼间:44dB(A):夜间:45dB(A)

(二)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

(三)3类区: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4类区: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的概念:

冬季(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22:00-次日6:30

春夏科季(3月16日-11月14日)23:00-次日6:00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噪声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全市噪声声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的技术裁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为本辖区环境管理提供噪声监测数据。

第十条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拜谢标准。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三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构、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拜谢标准的,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出建筑施工噪声拜谢登记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严禁夜间在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救灾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使用证。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和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拖拉机、柴三马、农用车、机动平板车等车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禁止行驶的街道行驶。

第十九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使用气喇叭、怪喇叭,禁止用喇叭唤人和在市区内道路上试验喇叭。

在有禁鸣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在城区内,未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园、舞厅、影剧院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间响发出的声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露天卡拉OK和其他音响设备应在夜间(冬季:22:00-次日6:30;春夏秋季:23:00-次日6:00)停止营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在禁止区域和时间内作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不听劝阻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使用,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时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6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视期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噪声调查报告篇(9)

活动准备

为了使此次活动课顺利进行,在和班干们商量之后,将全班同学分为三个小队,做了以下几个课前准备活动:

1.一小队进行校园采访、问卷调查,撰写《关于噪音的调查报告》。

2.二小队寻找校园噪音现象,并对噪音的危害进行调查。

3.三小队通过查找网络资料、采访耳科医生,了解噪音的危害;利用测噪仪器,对校园噪音进行监测。

活动实录

环节一:七嘴八舌话噪音

第一小队首先查找到了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

从这个标准中可以看出,我们普通教室音量最多不得高于55分贝,但有学生进行了补充。

生1:判断是不是噪音也不能完全依靠这个数据,环境不同标准也会有所调整。比如,我们正在认真听讲,有同学窃窃私语,虽然声音很小,但影响到了其他同学学习,就是噪音。

生2:上音乐课时,同学们放声歌唱,声音虽然很大,超过了限定分贝,但那是一种使大家愉快的声音,就不是噪音。

最后,主持人引导大家给噪音定义:噪音就是让人听起来不和谐的声音;在一定环境中不应出现的声音;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当噪音对人和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了噪音污染。

环节二:查、听、说、看、问噪音

1.“查”――查噪音:查一查校园里有哪些噪音。第二小队对学校的100名师生进行了调查,得出以下相关数据:

通过调查,学生们更真实、全面地了解了校园有哪些噪音,为后续的“如何减噪”奠定了基础。

2.“听”――听噪音!让学生现场模拟课间休息的情景,才一小会儿的时间,就有学生说受不了了,太吵了;还有的学生干脆直接用手堵住了耳朵。让学生有意识地体验噪音,更容易发觉噪音给自己的身心带来的不悦。

3.“说”――说感受。经过刚才的切身体验,让学生谈自己的真实感受。

4.“看”――看视频。通过观看视频《噪音的危害》,知道噪音不仅影响情绪,还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

5.“问”――问专家。第三小队前期对江西省二附院有关专家进行了专访,通过医生们的专业讲解,学生们更精确和全面地了解到噪音对人的身心有哪些危害。并通过对100名师生的调查,得到了以下数据。

环节三:大家一起减噪音

在这一环节中,学生自由组合,共同探讨,为了减少噪音,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生1:宣传噪音的危害,让同学们不要再制造噪音了。

生2:学校的扩音喇叭声音有点大,我们可以建议学校调小一些。

生3:不要在教室或走廊奔跑。

生4:课间不要大喊大叫。

最后,我把这些建议归纳成三方面:约束自身行为、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和做宣传、提示。并给每个小队分配任务,让各小队就这三个方面继续讨论减噪实施方案――

第一小队讨论:减噪,要约束自身的哪些行为?

针对课上和课间制造的一些噪音情况,第一小队总结了以下行为准则:

1.课上要先举手,得到老师的允许方可说话或离开座位。

2.下课要等老师先出教室,自己再下位出教室。

3.把自己的铁皮文具盒换成布袋笔盒,避免不小心掉在地上发出噪音。

4.换座位时要把桌椅搬起,以避免相互碰撞或拖动桌椅时发出噪音。

5.教室或走廊内不大喊大叫,最好保持在1米范围之内轻声交流,距离太远就难免大喊大叫。

6.不要在教室或走廊上奔跑追逐。

7.轻轻关门,轻轻开门。

实施方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

1.自我批评――结合行为准则,反思自己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2.相互指正――你身边有没有人会时常发出噪音,但自己又没有意识到,请帮助他指出来。

3.承诺书签名――今后遇到类似的情况你要怎么做?你能做到吗?如能,请在这张减噪承诺书上签名。

第二小队讨论:减噪,要建立哪些规章制度?

为了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第二小队制定了“减噪规则”:

1.与人说话,请在1米范围之内轻声交流。

2.未经允许,请勿触碰他人。

3.教学区(教室和走廊)内说话请勿大声。

4.教学区内提醒他人请勿奔跑。

5.遇到不文明的行为,请提醒他人注意文明礼貌。

实施方案:

1.大家制作“减噪规则”。

(1)利用小卡片自制“减噪规则”,放在自己的文具盒或书包上面,时刻提醒自己遵守规则。

(2)将“减噪规则”打印并张贴在班级评价栏旁,以作提醒。

2.人人牢记“减噪规则”。

老师将不定期对“减噪规则”进行检查,先将规则内化,再进行外化,使规则意识内化,进而外化为行为自律。

3.人人监督“减噪规则”。

规则不但要自己遵守,还要帮助提醒他人遵守。班委将安排“减噪小卫士”课间执勤,检查同学们课间是否能够自觉遵守规则,检查结果用作班级“减噪之星”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小队讨论:减噪,如何做宣传和提示?

提出建议:

为让校园有一个安静的环境,我们将联名向学校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学校把广播声音调小一点。

2.建议女老师在教学区内不要穿高跟鞋。

3.建议全校推广《减噪韵律诗》:“脚步轻,靠右行,不喊不叫讲文明;体育活动去操场,跳绳拍球莫进行。”

活动开展:

1.开展手抄报比赛。

开展一次以“减噪,我能行”为主题的手抄报比赛。同学们的优秀作品既丰富了班级文化墙的内容,同时也加大了对“减噪”这一活动主题的宣传。

2.制作“减噪”提示语。

将课间休息区域划分为教室、走廊和楼道三大块,三个小队各负责一块,制作“嘘……”“静”“脚步轻轻”“请勿奔跑”等安静提示语,以提醒过往的师生。

3.广播宣传噪音的危害。

噪音既影响大家的身体健康,又影响人的情绪,可以搜集一些“噪音的危害”相关的资料,利用学校的广播告知全校所有师生,从而号召大家一起加入到我们的减噪活动当中来,努力营造一个安静的校园环境。

4.评选“减噪之星”。

利用每周一下午的班队课,评选班级“减噪之星”,并进行表彰,颁发证书,激励大家不但要自己遵守“减噪规则”,还要帮助和提醒他人遵守规则。

噪声调查报告篇(10)

区攻坚办:          

    2018年6月11日,光华路街道办事处由市环境攻坚办转来的《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 D410000201806090074的信访举报件后,接到转办函后,光华路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案件办理专班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问题

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德隆街交叉口东北角四海家园工地,昼夜施工噪声扰民,扬尘污染。并且占用人行道。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噪声问题调查

根据群众反映的工地噪声问题,由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海嘉园周边7处地点连续两天,昼夜各一次进行监测,通过监测,施工期间各点位噪声平均值不超过70db,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日间排放不高于70,夜间排放不高于55的分贝标准,虽然排放达标但对周边居民确有影响,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二)工地扬尘情况调查

我区光华路街道专职组接到举报马上对工地扬尘污染展开调查情况如下:

1、施工现场道路百分百硬化,不存在黄土裸露情况。

2、施工现场百分百安装标准装配式围挡。

3、施工围挡、塔吊等设施全部配有喷淋设备。

4、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有车辆冲洗台,出口铺设土工布防尘,未发现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情况。

5、因施工不涉及土石方或拆除作业,现场无雾炮作业。

6、建筑工地现场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转,未发现损坏及造假现象。

7、工地坑基内未施工区域覆盖完好未发现黄土裸露扬尘情况。

8、施工现场建筑物料堆放整齐,未发现现场搅拌、露天切割等违规作业。

综上,该工地各级住建部门审批手续齐全,8个100%到位,未发现违规作业生产和扬尘污染问题,群众举报问题不属实。

(三)占用人行道情况调查

经办事处调查了解,群众反映该工地占用人行道为工地西侧曙光路南侧约150米人行道被工地围挡圈进工地内,经了解该路段上空有高压输电线路,为保证过往行人的身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在该路段架设高压防护,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三、处理及整改情况

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D410000201806090074)信访举报件时就已积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调查,鉴于该工地临近多个周边已建成小区,办事处专职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对作业时段进行调整,严格按照上午7:30-12:30,下午14:00-19:30进行作业,因涉及工程质量,混凝土浇筑需连续施工,施工方混凝土浇筑最晚不得超过22:00,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周边小区张贴安民公告,对施工时段等事宜进行告知。

四、追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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