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5:18

纳税申报材料

纳税申报材料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 年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纳税人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

中国税务报

纳税人按照43 号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纳税申报材料篇(2)

2、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3、全部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4、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银行对帐单。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减免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区县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申请期限:

1.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属于税法规定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税法没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减免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应在申请减免税期的当年内提出口

3.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应在申请减免税期的当年年终后6个月内提出。

二、申报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基本资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

2.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报送所属年度或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公司)章程;

5.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身份证;

6.①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须报送《定额核定通知书》;

②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属工资薪金所得的,须报送本年度月工资薪金总额。

(二)根据不同税种及不同减免税项目需分别报送的其他资料

1.企业所得税:

报批类减免税需报关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必须报送如下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

(一)一般性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纳税申报材料篇(3)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进)境的出(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还应提供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赔款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税则归类差错并经海关认定,且相应差错已排除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海关认定税则归类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适用《曼谷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纳税申报材料篇(4)

1.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一种法律行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信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由纳税人向其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以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纳税申报的时候,申报单位必须准备好申报材料,然后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以此来完成纳税申报的过程,并在以后的缴税过程中,按照纳税申报的内容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申报的材料

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出具所需材料,在一般的纳税申报中,需要提交多份材料。首先,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是必须进行提交的材料。在提交这些材料的同时,纳税人必须出示纳税合同、协议书以及相关凭证,一并提交给纳税部门;其次,外出进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提交相应的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异地完税凭证;第三,在国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提供由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所开具的证明;第四,纳税人需要提交纳税申报报告表,而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以及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同时,一并提交相关合法凭证、证件、资料等;最后,由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差异

1.永久性差异

纳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形成了一段时间内的永久性差异,发生于在纳税的本期。但在以后各个时期纳税都不会得到转回的差额,所以在当期纳税时,纳税申请表要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整个纳税活动中,永久性差异是每期纳税都会发生的差异,所以在纳税钱,对这部分差异必须要仔细的核实,然后在纳税申请表中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会避免因为纳税申请表中因为永久性差异而造成的损失。永久性差异是纳税申请表的固定内容,但在每期的申请报中,数据都会发生调整。

2.时间性差异

在计算方法一致的情况之下,却由于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了差异,被称作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在形成一段时间之后,可以进行有效的当期调整。该调整过程,要严格参照税法规定,满足计税所得计算的要求,经过在一期或多期内的转回,最终达到纳税期间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保持一致。

3.暂时性差异

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主要的两种形式,由于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不尽相同而形成。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者列示的负债偿还会在年度会计报表上呈现出来,该差异还会产生应课税金额或扣除金额。

三、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影响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应税收益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只对暂时性差异进行了界定。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企业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的产生和处理、上市公司对暂时性差异及其对权益的影响披露以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裁量性对权益的影响。

1.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与实际的距离,可以将企业所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负债更加直观准确的反映出来。在新的发展时期,企业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在逐渐提高。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很好得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由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原来实行的所得税准则在核算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企业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行之初,给各大上市公司企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新的所得税准则改变了以往企业以应交税金金额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式。考虑到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要积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的财务信息有了更加清晰的呈现。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权益影响

纳税申报材料篇(5)

2014年1月31日,我公司会计给客户开出一张地税技术服务发票,开票金额59300元,共交贵局税费合计3380.1元(其中营业税2965元,城市建设税207.55元,教育费附加88.95元,营业税附征59.3元,其它专项59.3元),发票开出后,客户根据合同要求坚决不同意接收按地税技术服务开出的发票,要求我公司按国税产品销售类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出。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14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

申请日期:

地税申请退税程序

(一)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 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复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八)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纳税人应向稽查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材料篇(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略)

(国税函[2008]44号;2008年1月23日)

与旧纳税申报表相比的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旧的申报表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加进了新的程序:自2008年起在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将实行分支机构在所属当地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在当地缴纳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通知的附件《填报说明》明确了如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分配的基础:为了确定分配基础,总机构必须在年度终了五个月之内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填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上一个公历年所发生的以下数据: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上述三项因素之和会作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分配的基础。根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所述,纳税分配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此外,总机构须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季度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列示季度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及分配比例。对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机关将在分配表上盖章以示受理。总机构必须将盖章后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副本交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对分配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其中,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在总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50%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尚待明确的事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实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通知没有明确,且由于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在纳税申报表上没有做进一步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出台关于分支机构申报和缴税机制的法规。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为了就地预缴税款所需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数据,应该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2008年以前适用的旧税法体制下,拥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汇总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并且在总机构所在地填报一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一旦新的预缴申报表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实施,这将意味这全新的申报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从完成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申报面对实际纳税的期限非常短,所以企业有必要设置有效率的财务数据汇集系统以确保及时遵守新的要求。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依照旧税法,拥有分支机构的内资企业对填报分支机构所得税月度或季度纳税申报表并在当地缴纳的做法并不陌生。只是通知提出了新的纳税申报表填报方式以及新的纳税分配原则。

本刊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适用,并应设置有效率的财务数据汇集系统,方便编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内资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了解新纳税申报表引起的相应变化,并且为了符合相关规定,及时更新现在的所得税缴纳系统。

最重要的是,所有企业应继续关注新规定和通知的出台。本刊也将继续关注并提供第一手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企业应重点关注通知中以下重要内容:

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2007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23号)的要求,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期管理工作。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再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国税函[2008]85号;2008年1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给予明确,并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不同区域的企业适用的退税政策有所不同:

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税政策:

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退税政策: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财税[2008]10号;2008年2月2日)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海关将实施差别管理措施。因此,,将对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以及加工贸易生产企业等产生深远的影响,企业必须明确企业类别以及相应管理措施。

 A类企业享受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AA类企业通关更加便利:

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将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一般不予开箱查验等通关便利措施。

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D类企业则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2008年1月30日)

法规选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国税发[2008]17号;2008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明确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顺延期限届满因灾情仍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你局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31条以及实施细则第37条、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酌情进一步批准延期至2月底,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1月份认证但受灾害天气影响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可延长至上述期限内认证,其进项税额在1月份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抵扣,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将1月份、2月份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2个月的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与此同时,要主动向纳税人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加以解释。

1月份的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不再进行考核。

三、对你省因灾害天气原因导致本省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受灾害天气影响的其他地区,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但要将情况及处理办法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函[2008]135号;2008年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略)

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略)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第四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 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十条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税发[2008]16号;2008年1月2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所称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具体技术规格要求详见附件)。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今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今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装机功率≤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5.5米的提升机和所有规格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7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本条第一款限定的大型煤炭采掘设备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附件: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略)

(海关总署公告第9号;2008年2月1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20m3 (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下同)的正铲式挖掘机(又称“矿用电铲”)。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税号8530. 502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纳税申报材料篇(7)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三、奖励政策兑现的审核办理流程

1.利废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完毕后,及时填写《地方奖励申报表》,并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

2.各园区管委会确定专人接收上述企业申报资料,并将所属企业分批汇总,及时报市国税局。

3.市国税局按照上述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信息和企业申报、完税情况,于接到园区管委会转来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并且申请数额准确的转交市财政局,对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数额不准确的交园区管委会退回企业。

4.市财政局对市国税局转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申报数据,并办理完毕奖励资金拨付。

四、有关要求

1.实行利废企业名录管理。按照本通知对利废企业特征的表述,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审请,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纳税申报材料篇(8)

实际资产损失要求企业应在实际发生并且已做账务处理的年度才能扣除扣除;法定资产损失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并且已经做账务的年度扣除,两者均不能提前扣除,同时注意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的所属年度既不一定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的年度,也不一定是会计处理的年度,而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会计上已作处理并且已经取得或形成了税法规定的外部证据、内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相应年度。例如,某公司2011年发生存货仓储损失,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致,同为100万元,虽然办理了财产保险,但直到年度会计报告签发前,理赔仍在交涉过程中。在会计处理中,预计了保险赔款额为60万元,故会计核算的损失为4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由于该项损失还没有符合税法的实际发生原则(即保险赔款没有最终确定),故应先纳税调增40万元。2012年,假定保险公司实际理赔55万元,会计核算时追加确认损失5万元,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准备税法要求的全部资料申报资产损失45万元,并作纳税调减40万元。本例中,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有理赔款且会计核算中确认资产损失100万元的,也可在2011年度申报资产损失100万元,并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没有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保险公司赔款的原因。以后年度如果取得了保险公司等赔款的,再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资产损失申报形式

(一)清单申报解析 具体来说对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并未说明以哪一级科目为单位确定损失并制作清单;也没有说明归集损失的期间,因此需要职业判断,例如:(1)某公司2011年销售A产品发生损失(系产成品下属二级科目),而当年销售其他产品全部盈利且完全抵销A产品的损失,那么,是否要清单申请A产品的损失?(2)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全年其他月份销售A产品存在毛利,且毛利抵消2月份损失后有盈利,是否要对A产品在2月份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3)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销售另三笔A产品盈利且可抵销前者的损失(即当月二级科目无损失但具体发生额有损失),是否对前者要单独清单申报?此外,在清单申报时,是以某级明细科目为单位,将其全年的损失汇总申报,还是要对应到每月份汇总申报其损失,公告都没有具体规定。为便于操作,结合对25号公告的理解以及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规定,建议如下:资产损失归集期间的确定: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因此,资产损失的归集期间也应按年度计算(即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产成品为例,只有2011年全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后,出现亏损,才作为清单申报的损失,也就是前述第(1)种情况才需要对A产品进行清单申报。如多个产品以及销售固定资产等其他非货币资产出现亏损,则填制清单申报明细表,汇总后填入清单申报汇总表。清单申报汇总表和明细表以及清单申报方法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税务机关认为清单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二)专项申报解析 对于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中采取了列举的办法,对于列举事项中的损失事项,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向审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资料。对于列举外的事项的损失处理按照清单申报的方式,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专项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予以改正。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具体来说是指企业进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若申报两项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填写申请报告;若申报的同一项资产损失存在两笔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笔填写申请报告。25号公告中未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对于税务机关是否给予回执,据了解,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了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式并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备案意见,而有的税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此纳税人应尽可能取得申报备案回执,如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普遍不向纳税人出具回执的,纳税人最好保留申报资产损失的全套资料的副本一份,并在其中注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具体时间和接收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专员分别签字,并作为纳税申报档案保存,以规避税务机关人员变动风险。同时在具体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时,应以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表式为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处理 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的处理原则为: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损失,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而转让存货的损失,则需要关注管报中的全年负毛利项目,各公司需要将“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进行对照后分析确定,并按照前面提示的事项确定如何进行清单申报。(2)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具体处理原则为: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申报此项损失时应注意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某公司2002年1月开始折旧的机器设备一台,原值2000万元,会计核算的残值率为0,而原税法及执行新税法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预留残值率为10%,公司各年度已应此作纳税调增。2011年底该资产正常到期报废,实际的残料变现收入为10万元(已扣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报废损失为:2000×0-10=-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计税的损失应为:2000×10%-10=190万元,公司应申报的资产损失为190万元,并在2011年作纳税调减200万元。(4)企业无形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处理方法跟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相一致。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资产损失确认要求提供证据

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的非常具体,并且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公司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申报详细的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所谓的证据是指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的各种事实,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各种裁决和裁定文书、结案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等。(2)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资产盘点表、内部审批文件、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以及对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无个人赔偿证明的,应说明属于公司行为或正常的经营行为;如果有保险赔款或其他公司赔款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申报扣除赔款后的金额。(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经济业务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报告或者意见书;特别注意以下损失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一是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性资产和股权(权益)性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二是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按税法分类掌握,即“房屋、建筑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2月3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含损失的固定资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正数)。三是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四是要注意所谓的金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分为原材料(包括辅助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月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本年采购金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正数)。对于2类以上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分别计算达不到金额较大标准,但合计数达到标准的,以及其他资产损失项目,凡各省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鉴证报告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要求的,按内部管理流程核实后按规定自主申报。

企业应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一)存货损失 包括:(1)原料、辅料、商品等资产损失。按损失的购进原料、辅料、商品等的进项税额及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运费等费用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确定的,可按存货项目对应的税率综合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2)在产品、产成品的资产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损失,应按其所耗用的购进原料、辅料等(可按各公司当期材料成本、水电费等成本分别占产品成本的平均比重)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转出金额。水电费等费用金额占比较小的,可忽略不计。

(二)生产、经营设备 具体而言:(1)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未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损失时也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时按生产、经营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所占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其对应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包括:(1)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如:委托借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等,按债权投资损失处理。(2)受托加工发生的损失(加工费收入不足补偿加工成本),不作为资产损失处理。(3)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等,不可以税前扣除的。(4)担保损失仅仅指与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日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对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是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担保审批程序,并保存相关资料,否则将会有涉税风险。(5)各公司在存在逾期账款时,务必要及时催款、对账并保存相关资料及法律文书,申报坏账损失时,一定要同时附报相关资料。

纳税申报材料篇(9)

1、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纳税申报材料篇(10)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行“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建立有序、顺畅、高效运行的服务型政府机关”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治税、提高效率、加强服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意识,拓展服务范围,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开拓创新,追求卓越,逐步建立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工作体系,打造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的服务型地税机关,为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步伐作出新贡献。

推行“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的工作目标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文明服务”的治税思想,以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以纳税人的需求为中心,从根本上消除地税机关内部各部门、岗位之间的界限,对征管系统、行政文书受理系统等进行优化整合,将全局所有的办税服务项目前移到“办税服务窗口”,依法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服务。

二、基本涵义和工作原则

“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是指各税务分局将所有办税服务事项整合到办税服务大厅,在服务大厅设置若干窗口,各窗口负责受理本窗口受理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实行即办事项“即受即办”,限办事项“内部运转、承诺服务”的方法,并按照“谁受理、谁回复”的原则由同一窗口进行回复,强化“导税台”服务功能,提供全过程引领办理和代办服务,加强内部协调,简化审批程序,确保办税服务大厅成为纳税人可以办理所有涉税事项的服务场所,为纳税人提供全程、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要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基本原则。

(一)便民原则。通过税务机关内部协调运作,便于替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

(二)公开原则。将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办税手续、办税程序、完成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全面公开,让纳税人清楚明白,同时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三)高效原则。对每一件行政申请事项,随时受理,快速承办、按照纳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

(四)依法原则。坚持依法办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既合法又要让纳税人满意。

三、受理事项

凡属*市地方税务局职责范围以内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申报征收、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税务行政审批(包括核准、审核、备案、证明)及纳税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均在全程办税服务事项的范围内。全程办税服务事项按照办理的时限分为即时办理事项和限时办理事项。

(一)即时办理事项主要有:

1.税务登记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社保登记、社保变更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税务证件挂失申报、税务登记证件补办、外县(市)纳税人报验登记、停业(复业)申请审批等;

2.税收证明类。包括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开具、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完税证明等;

3.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领购、日常发票缴销、窗口临时开具发票申请、异地使用发票、发票挂失申请等;

4.税务咨询类。包括税务政策咨询、代办服务等;

5.申报征收类。包括申报征收、申报方式申请等;

6.其他。包括新办的双定户税收定额初认定等。

(二)限时办理事项主要有:

1.纳税定额申请、纳税定额变更申请;

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3.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4.征收方式申请;

5.货物运输行业纳税人自开票资格认定;

6.减免税审批类;

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具名发票申请;

9.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社保登记;

10.社保费缓缴申请审批、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11.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

12.收入退库;

13.个人住宅出售免征营业税审批;

14.其他。

具体按照《全程办税服务受理项目一览表》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全程办税服务办理程序分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

(二)简易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对即时办理事项,凡纳税人申报材料齐全的事项,受理人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必须填写《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办的材料。

(三)需要多个环节进行审核审批的限时办理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1.经审查,申办人申请的办理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人收件后,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向申办人开具《全程办税服务事项承诺书》(一式两份,注明服务承诺时限、投诉电话等内容);若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必须向申办人开具《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办材料。服务承诺时限从申办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经过审查,对申办人申请的办理事项不属本单位受理范围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向申办人开具《否定备案书》,当场交给申办人并解释说明。

(四)涉税服务项目进入全程办税服务程序后,根据服务项目的相应程序,各承办岗位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在办理完毕后必须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在服务时限内转交下一办理环节,各承办岗位间不得推诿扯皮。

(五)服务项目的所有环节办结后,由终结岗位将办理结果转交受理人,受理人对办理事项进行审核无误后,通知或反馈申办人。

(六)受理人发现服务项目办理时限超出总承诺时限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岗位责任人应向申办人致歉并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或情节严重者,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分局要加强对各环节办理时限的控制和监督。

(七)需报市局审批的事项,实行分局局长负责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后,由分局及时转交受理人。

(八)受理人在向申办人送达已经办理完毕的涉税文书时,应要求申办人在《全程办税服务事项承诺书》(第二联)注明“已办结”字样。

(九)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与申办人联系,或者不能按时办结的,受理人应提前通知申办人,及时沟通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十)全程服务办结后,受理人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每月底向分局档案室进行移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保存。

五、实施步骤

20*年7月31日前,完成实施全程办税服务工作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一步,完成在纳税服务厅对外设立全程办税服务窗口等硬件设施,明确各岗位职责,并保证人员到位。

第二步,组织审议我局全程办税服务的全部涉税事项工作内容和纳税人需提交材料说明等,确定全程办税服务事项一览表。

第三步,按照全程办税业务流程,建立全程办税服务工作的相关配套机制。

第四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对社会进行政务公开。

第五步,利用网络资源优势,将全程办税服务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在我局外网设置“全程办税服务”界面,介绍全程办税服务相关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便于监督考核。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推行“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了便于协调、统筹此项工作,我局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程办税服务的组织、实施,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分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实施这项工作列为本单位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各有关科室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科为本单位实施全程办税服务的内部监督机构和投诉受理机构。接到申办人投诉后,及时协调处理,及时做出答复。对较为复杂的事项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规科为实施全程办税服务的内部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将全程办税服务列为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对一般问题进行全局通报,情节严重的问题,提交局党委研究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征管科为本单位实施全程办税服务的定期回访机构,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全程办税服务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各有关业务科室对上报市局办理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务公开的内容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应工作,凡因市局科室原因导致违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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