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6:56

交通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篇(1)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

交通事故现场篇(2)

1 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一般包括实地勘查、现场访问、临场分析和现场实验。[1]而现场访问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最常见的措施之一,几乎每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都要运用到访问措施。[2]它是以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后当事人、道路、交通环境、车辆等基本情况、开辟线索来源为目的而进行的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活动。现场访问措施运用得如何,主要依赖于访问策略方法的掌握程度。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勘查人员依据自己的经验,自发地使用访问策略方法,但访问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引起被访问对象的抵触情绪。因此,在访问过程中必须加强事故现场访问策略方法的研究,并有步骤地对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实施指导与训练。

2 事故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交通事故现场访问的对象包括报警人、发现人、事主、肇事者、现场周围和当事人来去现场沿途可能知情的证人。通过访问具体要了解的内容通常包括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等。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人”,主要是当事人及证人的相关情况,记录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二是“事”,主要是指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现的经过,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后果以及现场变动情况等;[3]三是“物”,主要包括车辆及其损坏情况和现场遗留物的情况,如肇事车辆的品牌、车型、牌号等。

3 事故现场访问的意义

(一)现场访问能为采取紧急追捕措施提供有利条件

如果肇事者逃离现场,通过现场访问就能迅速获取肇事逃逸者的驾驶车辆特征、体貌特征、衣着、口音、携带物品、逃跑方向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紧急追捕措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现场访问能促进现场勘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场访问在现场勘验的开始阶段,能为划定勘验范围和勘验重点奠定基础。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能为甄别和印证现场勘验发现的痕迹、物证提供条件和依据。同时能弥补现场勘验过程中的疏漏和不足,引导现场勘验工作得以全面的实施。[4]

(三)现场访问内容是现场分析工作的重要依据

通过现场访问,可以获取与事故相关的诸多情况,如事故发生、发现的经过,事主、肇事者发生事故前后的活动情况,这些都是事故现场分析与重建的重要依据。

4 事故现场访问的工作原则

(一)应当坚持客观、合法的原则

为了确保被访问对象陈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访问时,交通事故勘查人员严禁使用暗示、威胁、引诱、欺骗、侮辱人格或其他非法方法对被访问对象进行询问。访问中,也不得打断被访问对象的陈述,不能对被访问对象施加压力,应当让其自由陈述。而且应当问清楚被访问对象提供的证言的来源和根据,以保证访问内容的准确性。

(二)应当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

坚持全面细致原则是保证现场访问质量的基础。交通事故勘查人员对访问对象要多角度进行访问,要全面掌握与事故或者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全面把握违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访问出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内容。同时在访问过程中,要对事故行为每个环节的细节部分进行详细了解,准确记录,不能产生歧义。

5 事故现场访问的策略方法

(一)寻找访问对象的方法

除了对当事人的现场访问外,还应从现场周围寻找证人进行访问。一是从现场围观的人群中去寻找证人;二是在当事人驾驶车辆进出现场路线上寻找证人;三是从现场周围的特殊人群中寻找证人,这些特殊人群主要包括环卫工人、交通协管员等;四是利用现场周围的监控视频寻找证人。

(二)访问的准备

(1)选择访问记录方式。一般进行事故现场访问时,勘查人员采取书写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但由于访问的紧迫性,勘查人员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录音器材,对现场周围的目击证人进行调查访问,而后把录音资料转换为文字语言。[5]

(2)熟悉案情、证据情况。了解案情是问话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勘查人员在访问中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提高访问的效率。勘查人员应对已有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辨明真伪、价值,明确下一步要重点查清、重点印证的问题。

(3)了解访问对象的有关情况。应当了解访问对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平时表现、道德品质等,从而有针对性地确定访问的内容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确定访问顺序。一般情况下,当交通事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时,病危的人、知道事故重要情况的人、知道的情况有利于采取紧急措施的人是首先要访问的对象,然后再访问其他对象。

(三)访问的实施

(1)导入阶段。现场访问是勘查人员与被访问对象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思想交流。因此,事先与被访问对象进行必要的心理沟通,稳定其情绪,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和疏导工作,以消除思想障碍,是现场访问取得成果的关键。而且如果要达到访问的最佳效果,就要求勘查人员艺术地运用语言,讲究问话的方式方法,给被访问对象创造一个充分陈述的环境条件和良好的气氛,保证被访问对象能自由陈述。

(2)实质阶段。事故现场勘查人员通过与被访问对象简短的接触,与其建立了一定的信任感之后,就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出问题,使其理解访问人员的意图,把所知道的情况,毫不隐瞒地如实说出来。由于现场被访问对象的自身状况不同,其心态也各不相同,勘查人员提出问题的方法也应有不同,主要的方法包括开门见山式提问与委婉含蓄式提问、命题式提问与迂回式提问、探询式提问与质证式提问等。

(3)终结阶段。勘查人员提出访问问题后,要认真提取被访问对象的陈述,然后针对其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情节是否有矛盾,问题是否有遗漏等情况,再向其提出问题,进一步引导和追询,以核实、补充其陈述的情况,使访问内容更加完整。引导主要适用于被访问对象不愿陈述或不能陈述的情况,而追询一般是在被访问对象陈述中出现模糊、零乱或漏洞等情形时使用的方法,在具体访问过程中应灵活运用这两种方法。

(四)结束访问

结束访问是现场访问中最后一个环节。在应当访问的问题都问完后,勘查人员就应当及时结束访问。具体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核实被访问对象是否还有补充内容,其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二是如果被访问对象在访问时,请求自行书写证词,访问人员应当准许;三是如果被访问对象还提供了其他证据,勘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笔录中记录并收取,以备使用。四是结束访问时,勘查人员应对整个访问活动进行简单的总结和评价,例如,勘查人员对如实陈述的被访问对象应表示鼓励,为再次访问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牛学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7.

[2] 汤三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13(3):69-13.

[3] 蒋健.犯罪现场勘查[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4 :113.

[4] 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M].2006.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6 :57-58.

交通事故现场篇(3)

1.1、突发性。

大多数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案发前都会有预谋、准备实施、动机目的、心理变化、案件诱发事件等一系列情况发生,而这些情况的发生都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这一过程对周围的物质和人际交往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变化,能够对案件的调查提供许多有用的线索。而交通事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几乎是瞬间发生的,事故发生前无任何预谋,当事人心态、行为无任何变化,没有事故发生的迹象。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短促,人们往往还来不及反应,这就导致了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有一定的不可靠性,要认真甄别真伪。所以,无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程,还是对于事故调查工作,交通事故现场是我们能够获得的最直接、最前沿的第一手资料,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1.2、开放性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场所。其构成要素主要有:道路、车辆、人员、物品。一般的行政、刑事案件大多处于相对封闭或容易封闭的环境中,不易遭受变动或破坏。道路上人来车往,没遮没拦,事故现场完全暴露在开放的公共场所。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有大量的围观者,严重的甚至发生连锁事故和偷盗、哄抢现场物品的治安案件。现场上的车辆、有关散落物、痕迹等,极易遭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而且一旦受到变动或破坏就是不可恢复的,给现场勘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快速、准确地记录、收集现场的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要快速出警,保护好现场,尽可能地使现场保持原始状态,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1.3、紧迫性

交通事故都处于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长时间的封闭保留交通事故现场极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中断道路运输,直接影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和生活。但交通事故现场一旦拆除,许多证据就不可恢复。因此,我们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准确、完整地将交通事故现场固定、保存下来,缩短现场勘查时间,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阻塞交通。应保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将现场的证据合法、完整地提取、固定、保留下来;二在必要时要根据对现场的记录,恢复事故现场的大致状况或完成侦察实验。

2、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灭失的原因

2.1、主观方面的原因

事故处理民警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淡薄。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应发挥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表现有:

2.1.1、重形式,轻内容。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只是为了走过场,敷衍了事。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中存在“只要案卷有这样的文书形式即可”的想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仅仅被作为案卷中的一种必备文书看待,基本上处于形式、摆设的地位,并没有把它放在“是一种重要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位置上,根本没有发挥它应有的证明作用。现场照片主题不明,构图不合理,缺少必要地标引和文字说明,没有层次感甚至产生误解;缺细目照片,不能全面地反映事故现场及现场痕迹物证状态;夜间照相缺乏照明,照片不清晰;

2.1.2、重结果,轻程序。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工作中存在只看重提取、固定了什么证据,而忽略了对提取、固定过程的记录,导致提取、固定的证据证法律效力大打折扣。有时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而失去证据的作用。

2.1.3、事故处理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缺乏他人意识。一些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自己心里明”的想法,只要我知道现场是怎么回事,别人也会知道,对一些痕迹物证没有加以固定、提取,导致别人查阅案卷时不知所云,有的甚至出现隔一段时间后自己也看不明白的情况。

2.2、客观方面的原因

2.2.1、事故处理机构设置没有建立健全。事故处理部门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环境差这些问题,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分工不细责任不明。事故处理民警在勘查现场(特别是高速公路现场)时,是冒着生命危险进行作业,(全国在勘查事故现场时造成二次事故牺牲的民警时有报导),一边工作,一边提心吊胆,不能全神贯注;有时不等这个现场撤离下一个现场又接上了,现场勘查人员疲惫不甚,造成现场勘查被动应付,粗枝大叶不够细致。

2.2.2、技术力量薄弱,器材设备配备不齐。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人员的业务技能较差。现场图绘制,勘查笔录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内容,现场照相基本要求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和训练。基层事故处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提取、固定痕迹物证的器材装备,照明设备、微量物证提取、固定器材或用具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损坏、老化、器材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勘查工作需要的情况。

2.2.3、事故现场访问中,当事人及家属的阻挠、现场目击证人的冷漠、惧怕心理,使证据超过时效导致灭失。对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一时间查证其违法行为,对事故成因及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酒后肇事或者行为失控,或者酒后肇事逃离,当事人家属不理智,阻挠取证工作正常进行,导致证据灭失。

2.2.4、出警不及时,延误了时机,或者现场保护措施不利,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导致现场证据灭失。

3、防止现场证据灭失的措施

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来源于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抓住了这两点,就是抓住了现场证据收集的源头。为防止现场证据的灭失应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案民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对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分析鉴别能力,切实提高对事故现场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事故处理民警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3.2、加快科技强警步伐,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获取直接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及时、合法、有效,以免丧失取得证据的时机。在现场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零口供”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篇(4)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车辆普及率越来越高,公路车辆事故也越来越频繁。据公安部网站消息,2012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往往造成很大的人员伤亡,尤其是对被困人员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公安消防部队承担着涉及抢救人命为主的交通事故救援任务,在救援过程中消防员仅仅依靠成熟的技、战术和先进的装备是不够的,了解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心理状况,掌握一定的心理救助技术,不仅可以提高交通事故中被困人员的生还率及救援效率,而且对救援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交通事故中被困人员心理状况及行为分析

1.被困人员心理状况

当灾难突然侵袭时,被困者的心理是复杂多变的,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困人员会出现以下几方面的反应:

1.1情绪反应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体一般发生变形,被困人员有着不同程度的受伤,身体形态扭曲并处于狭窄空间内。被困人员极易出现焦虑和恐惧情绪,对自身的安全产生怀疑,焦躁不安。当发现无论自己怎么挣扎也无济于事时,就会表现出这种急躁的心理状态。急躁会使人思维混乱,最终导致洞察力、思维能力下降,考虑问题不周全,行动失去目的性而一味蛮干,结果只能是越搞越糟,使得自己身心疲惫[1}。

1.2认知变化

由于交通事故是突发的,事先没有预兆,当事故发生的时候,多数人员大脑会在瞬间保持空白,甚至有部分人员还没意识到事故,就已经受伤被困。他们的心理有着一个高速的转变过程,从安全、愉快迅速转变到面对死亡。面对如此激烈的变化,许多人难以承受,人们大都是毫无防备的,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因此事故发生后人们的认知程度会受到显著的影响[2]。主要表现为:记忆出现问题,甚至会出现短暂的失忆现象,方向感不强,思维和理解混淆或缓慢,无法集中精力,注意广度受限。

1.3躯体反应

当人们对所面临的事物失去信心时,就会对某些情况产生茫然的预感,在情绪上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常常表现出忧虑、焦急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心理学上叫做不安心理[1]。交通事故中当被困人员就会出现这种心理。有这种心理状态的人同时在生理上表现为头晕、冒冷汗,严重的会表现出心悸气短、胸部紧缩、脸色苍白、呼吸困难等不良躯体反应。在被困的状态下,上述这些反应对于维持个人的自身生存是非常不利的,比如对于有心脏病的人来说,在这种状态下,就有可能不等救援人员到来,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二、交通事故救援现场心理救助技术

交通事故现场环境嘈杂,情况紧急,而且消防员并非专业的心理人员,因此在交通事故救援现场采取的心理救助方法应力求简单有效,通俗易懂。根据交通事故救援中被困人员的心理状况及行为分析,消防员在现场应采取针对有效的心理救助技术,从而减轻受害者心理、情绪上的波动和身体的不适,下面简要介绍几种心理救助技术。

1.沟通技术

沟通技术是一种救援队员经常用到的应急心理救助技术,也是最基本的心理救助技术之一[4]。该技术的特点是利用开放式、简单易懂的提问,获得被救者心理问题的症结,通过崇拜、暗示以及移情等心理学手段,以最佳的救助策略施与被救者,使其快速减轻或消除行为反应症状,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在交通事故现场,消防队员应针对被困人员的心理反应以及情绪问题,辨症实施沟通技术,这是安抚被困人员心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1对语言的选择

安抚语言的选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能够改变被困人员的心理混乱的状态,保持镇定,防止其做出错误行为。如可以用“我们是消防战士,请按我说的去做,不要乱动”、“请保持镇定,等待救援”等语言;二要能唤醒被困人员的潜能力,增强其信心、唤起潜意识。如“你一定能行,坚持住”、“我们是消防战士,请坚持住,与我们一起战胜困难”、“你很快将脱离险境,请配合我的救援”、“没事的,你很快就会好起来的”等;三要能引起被困人员的共鸣。在得知被困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老乡,或会说其家乡话的消防员,这样会在会在无形中,增强安抚的效果,也比较容易引起被困人员的心理共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2对语言的控制

一是对语言音量的控制。对于受到极大惊吓,神经极度衰弱的被困人员,高分贝的音量会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危害。在与被困人员进行交谈时,音调不易过高,频率不易过快,注意认真倾听,并予以鼓励和安慰。对于处在昏迷状态的情况则可以对其采取高分贝的喊话,唤醒被困人员,激发其潜能。二是掌握语言的感彩。在运用语言对被困人员进行沟通时,应面带笑容,表情和蔼,语气要保持镇定、沉稳、平和。

2.疏导技术

疏导技术也称情绪排泄技术,是对突然遭到心理打击的受灾者进行疏通引导,以达到快速降低心理压力,恢复自身控制能力的一种心理救助技术。心理救助人员针对被救助者心理应激情况,鼓舞被救助者增强同灾害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教给被救助者战胜自己心理问题的方法和步骤,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使其掌握自我领悟、认识和矫正的能力,促进其心理向好的方向发展,以减轻、缓解并消除应激行为。

3.放松技术

放松技术是通过应急放松技术,降低被救者心理受到强烈打击时而受到的身体和心理压力,减轻被救助者的躯体障碍症状,消除被困人员的紧张心理,增强其得到救助的信心。

压力产生的成因是当有一个威胁刺激介人,大脑中的下丘脑会立即直接地透过交感神经系统将信息传达到身体的其他系统,激发身体各组织较高的活动量,通过神经细胞间信息的化学电反应的传导,影响大脑的理解以及适应区,加速大脑进一步接收信息,使心理压力增加,精神紧张[4]。

通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总不乏围观者,陌生好奇的眼光会对被困人员的痛苦心理产生不良刺激。一些群众近距离看热闹,乱指点起哄,极易造成被困人员紧张心理[5]。因此,消防员应及时打开警灯警笛,并且做好现场警戒,同时应劝围观者离去,利用松弛身心和调节呼吸等放松技术,使被困者消除紧张压力,树立求生欲望。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救援中,被困人员的心理状态变化是相当复杂的,他们的心理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能否生还。因此,在交通事故的救援过程中消防员若能采取有效的心理救助技术,使被困人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及强烈的求生欲望,这对救援工作是极其有利的。其次在心理救助中不能仅仅依靠消防部队,要整合整个社会的救援力量,如交通、医疗、救护等部门。在进行心理救助时可以在医疗救护部门的帮助下进行,对被困人员进行医疗急救,以进一步提高心理救助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车文博、龚浩然等.《心理学原理》[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58-60.

[2]时勘.《灾后心理自助手册》[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69-70.

[3]常虹,蒲红伟.灾害心理透析及防御措施[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10):17-18.

[4]龚瑞昆,王绍玉等.灾时应急心理救助技术与方法[J].城市与减灾,2003、(2):15-18.

[5]邢娟娟.浅谈应急心理干预对事故影响的作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6):73-77.

交通事故现场篇(5)

1,如果伤员的神志已经昏迷不清,对外界刺激反应消失,或瞳孔两侧大小不等,对光反应迟钝或消失,呼吸不规则,脉搏摸不清,均说明情况严重。对神志昏迷的伤员,应注意其呼吸道是否通畅。如口腔中有呕吐的食物、痰、血块等异物,应予清除,并使伤员的头后仰,以防堵塞呼吸道,造成窒息而死亡。

2,如果伤员的心跳停止,可采用胸外心脏按摩法(即用手掌紧贴左胸心脏部,有节奏地上下挤压胸部,每分钟60~80次)抢救。如呼吸停止,应立即给予人工呼吸(一般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法)。

3,如果伤员出现烦躁不安,脉搏变弱而快,呼吸急促等情况,说明伤员进入休克状况(如伤员无外出血,则可能存在内出血),此时应抓紧时间转送医院。

伤口的止血和处理

1,对于有出血的伤口要及时给予止血。最稳妥的方法是用绷带加压包扎止血,即用干净的布块覆盖伤口,然后用绷带或皮条加压包扎。应用这种止血方法,可以使肢体的远端仍存在血液循环,有利于肢体的保存,比较安全而方便。如有喷射状大出血,加压包扎无效,可运用止血带,或用止血钳夹住出血处,或给予结扎止血。在使用止血带时,应记录使用止血带的时间,一般上肢不得超过1小时,下肢不超过1.5小时;如时间过久,可造成肢体坏死。若转送病员时间较长,应定时放松止血带让血液循环恢复;如已停止出血,不应再上止血带;如又发生出血,可重新上止血带。

2,由于交通事故常发生于户外,伤口外形较可怕,同时砂粒、尘埃沾染伤口,所以在现场处理时应格外小心,对伤口表面的异物可以取掉。外露的骨折端不应复位,以免将污染的脏物带入深部。由于皮肤或肌肉辗轧后均已有损害,对于这类伤口应该用干净布类加以包扎,待送入医院后再给处理。而不应该随意一拖了事,这样可再度污染伤口,加重已损伤组织的损害,这点应特别注意。

搬运

伤员经过初步处理后,需根据情况组织转运,在转运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有骨折存在的伤员,应给予肢体固定。这样可减轻疼痛,减少骨折端的活动,以免加重血管、神经、组织的损伤,使休克发生率大为减少。对于有肢体严重畸形、扭转现象的,可用手作牵引肢体来矫正畸形,然后固定。对开放伤口则不应复位。肢体固定用的夹板,可就地取材,树枝、木条、硬纸都是很好的夹板代用品。如一时无法找到这些东西,对受伤的上肢,可将整个胳膊紧贴胸、腹部的侧壁,然后进行包扎;对受伤的下肢则可将伤肢和健肢放在一起包扎,同样可起到周定的作用。

2,对于疑有脊柱骨折的伤员,搬运时应特别注意保持脊柱的平直,以免加重脊髓的损伤,造成瘫痪。在搬运时可用三人将伤员平托于木板上,或滚动身体移到木板上,绝对禁止使伤员弯腰;用担架时要伏卧。特别要注意不要一人将伤员背起,或一人托肩、一人托腿等方法进行搬运。

3。对于神志不正常的伤员,搬运途中要特别注意,严密观察呼吸道是否通畅,神志和颜面的变化如何,陪送人员应在伤员头部一侧,以便经常观察。

交通事故现场篇(6)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基本情况栏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路面性质、开始勘查时间、结束勘查时间。

(二)正文

正文包括简要案情、勘查情况、附记三个层次。1.简要案情

主要简洁记录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车型、车号)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物品损失等情况。

2.勘查情况

是现场勘查记录的中心部分。应具体记录下列勘查内容:

(1)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自查情况。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情况。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置与车辆的距离等。

对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楚,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附记

主要写明:

(1)提取物证情况。

(2)采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3)拍照、录相的内容和数量。

(4)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三)结尾

由现场勘查指挥员、勘查员、绘图员签名,并注明此现场勘查记录共几项。

三、几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机动车碰撞行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现场上人、车、物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的方位及其相互关系。

(2)人行横道前所在位置、横道路线、车与人相撞时接触的部位及各自所在的位置。

(3)机动车上的毛发、头屑、血迹、手印、人体组织及其他附属物的部位及距离,车与人损伤部位距离地面高度是否相符。

(4)轮胎印痕、制动拖印长度和始点、终点至基准点的距离(制动拖印呈弧形状的还应测量凸凹处距路边的距离)。

(5)变动现场情况,变动物原来的位置与状态,及其与变动后位置的变化。

(6)机动车制动是否合格。

2.机动车碰撞自行车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机动车、自行车相撞后停止位置和骑车人躺卧位置、状态及三者之间在路面上的方位及位置关系。

(2)路面上机动车制动印和自行车轮下轧痕、在地拖印始点及其他遗物的方位,至快慢分道线或路边距离,及双方在肇事前行驶的路线。

(3)机动车车身痕迹的形状、所在部位及与车前端距离和离地高度以及自行车受力变形部位、方向、形状、离地高度。

(4)路口内机动车碰撞自行车,双方车辆停放位置至路口中心,各方来自路口停车线的距离,以及机动车制动印始点至路口切线或路口中心的距离。

(5)双方车辆制动是否有效,自行车载物是否超重、超长、超宽,碰撞后物体散落的位置。

3.机动车相撞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重点

(1)双方车辆相撞后停止位置和状态、车与车之间的位置关系。

(2)双方车辆制动印迹、印迹突变的位置、长度和形态,印迹和车辆的关系,制动印始点至路口中心、路口切线或路边(分道线)的距离。

(3)散落物的位置,散落物掉落的高度及抛出距离。

(4)双方车辆第一次碰撞破损痕迹所在部位,破损程度,着力方向,痕迹表面异物和颜色,痕迹面积,距地面的高度和车辆前后端角的水平距离。

(5)事故车辆挡位、气压、装载,制动装置及效果,后视镜,方向机自由转动量,雨天雨刷器效能,夜间照明灯光及车尾事故中前车刹车灯性能等。

4.机动车翻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重点

(1)现场路面的结构(如沥青,碎石、沙石、砾石、混凝土、木板、沙砖等),路面是否干燥或潮湿,有无积雪或泥土,附着系数的大小等。

(2)现场道路有无破损,或横坡度(龟背形)、转弯半径、外超高的高度以及路面坡度对车辆行驶稳定性的影响。

(3)车辆翻覆时遗留在路面上的制动拖印及轮胎挫划印痕所在位置、形状、面积,车辆翻覆起点至翻车止点的距离,车辆翻覆后的状态、损坏部位及其程度。

交通事故现场篇(7)

(一)适用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来,实际调查数字显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切实提高了道路通行效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交通拥堵程度。但是,受投保“交强险”、损害金额、事故肇事者交通方式等适用条件的限制,仍有相当一部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滞留在道路上,加之部分事故当事人对该办法存在理解和接受上的误差,未能及时自行撤离现场,畅通道路。

该办法虽然规定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撤离现场,否则,造成拥堵的,将由路面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处罚并强制撤离。但因为适用对象限制条件过细,为事故当事人拖延撤离提供了借口。执勤民警发现拥堵到现场后,因不能明确界定是否是有意拖延占用道路,还是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适用条件而不能处罚。因此,虽然从快速理赔中心的统计数据了解到,确实有大量的简单事故都从这个渠道得到了解决,却未能避免路面上相当一部分小事故依然长期占道的现象。所以,在适用范围上,应当进一步理清事故占用道路的合法与违法情形,为交通警察对违法占用道路者的处罚提供依据。

(二)社会宣传力度与交通参与者掌握程度

有效培养社会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此办法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之后,当事各方应当积极协商处理事故,这一过程必将大大增进其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掌握,也将有效地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带动全社会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此前,我国的此类财损事故都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侦查性勘查与保险公司的行业性勘查两道程序,极大地浪费国家行政和行业资源不说,双方在不同勘查性质及原则的指导下,得出的不同结论又严重地挫伤了行政权威性和行业专业性。此办法实施后,逐步实现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此类交通事故的完全民事自主处理,减少索赔中间环节,将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更专注于对伤亡、逃逸等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处理上,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为迎接交通机动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事故高峰做好准备。

(三)保险行业执行情况的监督

促进意外风险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高市场经济下人民群众对事故损害后果的承受能力。中国传统的以家庭为中心的守望相助,一直是阻碍我国保险社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尽快建立和完善由社会保险和基于安全要求的强制自保相结合的完备的保险体系。此办法更加详尽地规范了保险行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的援助和服务,同时,也分别规定了已纳入国家规定保险范围的事故责任人与未在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责任人在责权及履行上的极大不同,随着此办法的逐步推行,必将对安全防范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保险业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点优势、技术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由2007年北京首推保险公司直接接受财产损失事故的报案,并全程独立处理以来,该项机制已在全国形成一定规模,从已实施的地区交通安全及道路畅通状况看,该机制切实提高了社会风险意识和安全防控水平。

(四)执法与法律救济的尺度

事故实现快速处理,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最快撤离现场;二是最快获得赔偿。在这两个环节上,尽量隐退公安机关的事后参与,用政府文件的规范性和强制力,推进和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只有最大限度地打消当事人撤离现场的疑虑,现场撤离速度才是最快;同时,文件的规范性和强制力还可以规范当事各方现场赔付中的权利义务,避免事后纠缠,这样就解决一部分金额特别小的事故或超限额部分赔付的纠纷,也规范了各地政府公安机关、各保险公司提供管理和理赔服务的方式和时限,都是提高获赔速度的解决渠道。此外,由保险公司根据赔付情况决定第二年投保费率高低这一经济杠杆,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自觉监督性,由当事人作为第一见证人直接相互质对,可以加强事故赔付责任划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既减少了社会上对事故处理工作的种种指责,又解放了大量警力,切实提高伤亡、逃逸事故的侦办水平,实现事故处理队伍的专职化、标准化、规范化。

(五)突破与发展

经过深入详细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借鉴,河南省公安厅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并于2010年5月1日在全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

与国内其他地区推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规定相比,该办法实现了两大突破:

取消了损害金额的限定。只要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无论涉及金额多少,都要适应该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当然,在试行阶段,您可以随时获得公安机关、保险部门的积极协助。

适用对象包括道路上通行的所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仅不再受限于是否投保了交强险,不再受限于机动车之间的肇事,而且,涉及的车辆无论是三方还是更多,都可以适用此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六、社会效益

一是有效缓解城市拥堵矛盾。一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车辆若按照《办法》规定快速撤离现场,则道路即刻通畅,可有效减缓城区主要干道交通堵塞的次数和程度。

二是极大的方便了事故当事人。事故处理民警和保险公司员工,在理赔中心集中办公,可以简化理赔手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减少车主往返次数,缩短索赔时间,有助于提升群众满意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是提高事故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可以有效整合警力资源,提高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强化对重大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四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该《办法》明确了“理赔中心”这种工作模式,将驻点交警的参与和协调,各家保险公司的共同定损和一站式服务,对肇事责任人信息库的共享3种优势融为一体,可以增强对诈骗分子的威慑,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五是提升事故处理工作效能。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定点评估理赔,可以有效减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勘查事故现场的工作压力,降低执法成本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金会庆:《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交通事故现场篇(8)

周先生的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第一现场被破坏为由拒绝赔付。周先生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丰台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修车款等费用3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开审理了此案。

事故发生时驾车司机不是周先生,而是一位李女士。今年4月6日零时30分,李女士驾驶现代在日坛北街路口撞到了路边广告牌。交警认定李女士负全责。由于没有出第一现场,交警在责任处理书上写道“李女士来队自称爆胎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在庭上称,“没有第一现场给保险的责任认定造成困难。”另外,李女士的驾驶证有效期2004年4月底,但审验合格日期却截至2003年4月,也就是说事发当时该证近一年未审验。保险公司方当场提出该证属于无效证件,请求法院鉴定。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郭晓明

交通事故现场篇(9)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篇(10)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现场救援体系,有效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全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发生在本县内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全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副县长、公安局长吴刚壮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公安局政委栾卫国、副局长朱江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及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即现场保卫组,现场勘查组,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紧急救护组,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现场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和案发地派出所民警组成,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卫、警戒和安全防范工作;

2、现场勘查组:由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检验鉴定、逃逸案件查缉、事故原因分析、交通事故认定和提出对肇事人、单位及相关人员、单位的处理意见,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3、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由县公安交警和巡警组成,负责现场区域的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协助有关单位开展伤员的救助以及现场救助物资和人员的交通运输保障;

4、紧急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督促“120”急救中心的高效运行;负责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5、现场处置组:由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组成,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涉及交通专业运输单位责任调查;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殡葬单位及时运送交通事故尸体;县消防大队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灭火,控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组织伤员搜救等工作。

四、应急救援反应和处置程序

(一)报告和启动预案

属于本预案范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下达现场应急处置指令,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二)赶赴现场

各成员单位和工作组接到启动预案的指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到岗开展工作。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通知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紧急处理,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三)现场保卫

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民警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带,规范放置现场勘查警示、警告及导向标志,必要时应采取交通管制。

(四)组织施救

县公安局、卫生局、消防大队及案发地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要用最快的速度解救被困人员,对受伤人员,要采取紧急措施,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五)现场勘查

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勘查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交通事故肇事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逃逸事故,应在接报勘查事故现场的同时,及时布置查缉和发出协查通报。同时,清理、登记现场遗留物品,并妥善保管。

(六)善后处理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财政局、民政局和案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善后工作处理小组,负责协调有关伤员的抢救治疗费用,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善后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负责人要坚守岗位,服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不得。

(三)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交通事故的,救援组织不及时、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以至因为现场警戒不力引发二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请示汇报,绝不能擅自决策,更不能越权行事。广电、县报、网站等新闻单位要求现场采访和事后报道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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