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总结和规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6:09

部门总结和规划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1)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部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2)

二、编制原则

(一)立足实际与面向未来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以天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城乡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结合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既符合实际又高瞻远瞩、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发展规划。

(二)实践总结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既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充分吸收成熟理念,承前启后,又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石,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和基层情况,并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统筹兼顾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既要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又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方向和领域,做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

(四)宏观规划与微观可操作性相结合。“十二五”规划既要有宏观的、总体的发展规划,又要有具体合理的规划内容和政策措施,要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划实施责任主体,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使规划充分集中全市人民群众的智慧,更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实际,体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理性。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成立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由市长张爱国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小平同志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招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产局、市粮食局、天门经济开发区、仙北工业园、岳口工业园、龙尾山工业园(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廖云霞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日常工作。

(二)编写组。成立“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写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水亭任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吴慧斌任副组长,从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办、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和天门经济开发区各抽调一名同志为编写组成员,负责“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材料收集和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基本思路、发展目标、结构调整、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社会事业、改革开放和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研究。规划前期调研课题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二)研究起草市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项目布局,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建议》。

(三)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根据市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按照天门市规划编制工作总体部署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规划纲要(草案)。

(四)编制专项规划。围绕“十二五”总体发展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提供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基本依据。专项规划领域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目录及责任分工表附后)。

(五)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管理办法,改革规划管理体制,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创新规划编制方式,不断总结规划编制中的新经验,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由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

五、时间安排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已于10月底前完成了动员、部署等相关准备工作。从11月开始进入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11年初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底。11月中旬完成各项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各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调研成果报市发改委汇总。12月底前形成“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各部门研究确定需编制的专项规划,初步确定各领域“十二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并报市发改委汇总。

第二阶段为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建议起草阶段:2010年1月至6月底。2010年1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培训,4月份以前,相关部门开展各专项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5月份研究讨论各专项规划,并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份,市发改委根据市“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起草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研究起草市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

第三阶段为规划纲要起草完善阶段:2010年7月至10月底。市发改委起草完成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阶段为规划纲要报批阶段:2011年初,完成天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完善工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发改委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规划重点。“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突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职责的基本职能。对一般的竞争领域,规划内容主要是研究制定政策导向,依靠市场调节,引导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根据国家、省规划的发展方向,结合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研究确定一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特别是需要报国家和省审核批准的重大项目,要搞好与国家和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纳入国家和省总体规划。

(三)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规划充分反映群众呼声,凝聚集体智慧。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建立健全规划的衔接、论证、和评估制度。

(四)加强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切实搞好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与国家和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把我市的规划内容纳入国家和省的总体规划。加强各类专业规划的相互协调与衔接,特别是要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增加规划在解决重大问题上的合力。

(五)强化时间观念,分阶段有序推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规划编制的时间要求,组织强有力的队伍抓紧进行课题研究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时段的规划编制任务。

七、保障措施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3)

(二)实践总结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既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充分吸收成熟理念,承前启后,又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石,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和基层情况,并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统筹兼顾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既要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又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方向和领域,做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

(四)宏观规划与微观可操作性相结合。“十二五”规划既要有宏观的、总体的发展规划,又要有具体合理的规划内容和政策措施,要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划实施责任主体,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使规划充分集中全市人民群众的智慧,更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实际,体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理性。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把天门建成武汉城市圈先进制造业协作配套基地、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休闲农业度假基地、汉江下游重要的水运枢纽和城市圈西部综合性区域交通枢纽的战略目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对天门的影响,立足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和改善民生,着重解决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理清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明确“十二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使其成为指导全市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成立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由市长张爱国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小平同志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招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产局、市粮食局、天门经济开发区、仙北工业园、岳口工业园、龙尾山工业园(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廖云霞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日常工作。

(二)编写组。成立“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写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水亭任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吴慧斌任副组长,从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办、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和天门经济开发区各抽调一名同志为编写组成员,负责“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材料收集和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基本思路、发展目标、结构调整、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社会事业、改革开放和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研究。规划前期调研课题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二)研究起草市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项目布局,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建议》。

(三)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根据市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按照天门市规划编制工作总体部署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规划纲要(草案)。

(四)编制专项规划。围绕“十二五”总体发展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提供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基本依据。专项规划领域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目录及责任分工表附后)。

(五)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管理办法,改革规划管理体制,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创新规划编制方式,不断总结规划编制中的新经验,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由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

五、时间安排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已于10月底前完成了动员、部署等相关准备工作。从11月开始进入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11年初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底。11月中旬完成各项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各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调研成果报市发改委汇总。12月底前形成“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各部门研究确定需编制的专项规划,初步确定各领域“十二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并报市发改委汇总。

第二阶段为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建议起草阶段:2010年1月至6月底。2010年1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培训,4月份以前,相关部门开展各专项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5月份研究讨论各专项规划,并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份,市发改委根据市“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起草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研究起草市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

第三阶段为规划纲要起草完善阶段:2010年7月至10月底。市发改委起草完成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阶段为规划纲要报批阶段:2011年初,完成天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完善工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发改委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规划重点。“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突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职责的基本职能。对一般的竞争领域,规划内容主要是研究制定政策导向,依靠市场调节,引导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根据国家、省规划的发展方向,结合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研究确定一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特别是需要报国家和省审核批准的重大项目,要搞好与国家和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纳入国家和省总体规划。

(三)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规划充分反映群众呼声,凝聚集体智慧。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建立健全规划的衔接、论证、和评估制度。

(四)加强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切实搞好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与国家和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把我市的规划内容纳入国家和省的总体规划。加强各类专业规划的相互协调与衔接,特别是要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增加规划在解决重大问题上的合力。

(五)强化时间观念,分阶段有序推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规划编制的时间要求,组织强有力的队伍抓紧进行课题研究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时段的规划编制任务。

七、保障措施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4)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5)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能源、车辆发展趋势,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合理控制总量、优化布局结构、服务经济民生、科学制定目标的原则,加强成品油分销体系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突出成品油零售体系与配送体系发展有机结合,建立起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分销服务网络体系。

二、工作任务

发展规划由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配送体系(批发、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组成。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送审本地发展规划意见。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商务厅负责下达并组织实施。

发展规划期限为5年,即2016-2020年。

三、规划具体原则

(一)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1.规划调整范围:新建、迁建、扩建和调整的加油站以及流动加油船。

2.布点设置原则和标准:按照《XX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执行,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交通规划相衔接。高速公路服务区“十三五”期间加油站规划布点,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意见,经审核后,列入本次规划。

3.合理确定总量: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点、优化布局”的原则,以2014年度经省商务厅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合格核发证的加油站数为基数,以加油站数量增长速度与成品油市场需求增长速度相适宜的原则确定加油站规划布点总量。优先考虑新增公路(道路)、新区和农村网点。已超布点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增设新规划点。

4.做好与“十二五”规划的衔接:我市因“三停”要求致使“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尚有较多未建、未批准的规划点(包括《XX市“十二五”期间(2013-2015年)新增农村加油站网点明细表》中的77个网点),经与土地、规划、交通等部门核实后,可调整到“十三五”规划中。

(二)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1.规划范围:本市境内设立的油罐总容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仓储设施(油库),且需具备码头、航道、铁路专用线、管道等配套条件。

2.征求部门意见:仓储规划应充分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安监、消防、交通、港口等部门意见。

3.合理布局:以2014年成品油消费量和最低限的库存量为基础,以满足本地区成品油供应需求为准则来规划仓储库容量。油库服务半径:省级中心油库,原则上辐射半径在150公里左右;市级分销油库,辐射半径在100公里左右;县级直销油库,辐射半径在60公里左右。

四、进度安排

根据工作实际和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分五个阶段:

(一)前期调研阶段(2015年3月-5月)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规划编制工作,并会同国土、规划、交通、安监等部门尽快成立规划编制组织机构,组建规划编制起草小组,组织前期调研和实地察看,总结评估“十二五”时期规划执行情况,提出“十三五”规划基本框架与思路。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样本见附件3),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5月28日前以电子文档格式和书面形式报至我局,并填报附件4-10表,同时附截至2014年底所辖区域内油库及加油站布局图。

(二)研究起草阶段(2015年6月-7月)

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规划意见。各地零售体系(包括附件11布点明细表)和配送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意见于6月26日前以电子文档格式和书面形式报送我局,经我局审核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省厅。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制定的发展规划意见,编制全省零售体系和配送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同时组织专家组对各地上报的布点规划和库容量进行论证,于7月底完成全省发展规划的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8月)

规划初稿形成后,省厅将召开成品油“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会,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对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评估。同时,在商务厅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综合整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送审阶段(2015年9月)

省厅于年9月底前形成发展规划送审稿,报商务部审定。

(五)审议阶段(2015年10月)

发展规划报商务部批准后,将对外公开,商务系统要做好规划的宣传贯彻,根据规划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五、总体要求

编制发展规划是一项时间长、任务重、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一)成立机构,提供保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由当地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邀请同级建设、国土、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参加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当地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部署,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和事项,加强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编制成品油发展规划所需的经费,请各县(市、区)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二)全面总结,科学前瞻。各县(市、区)要对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有益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要充分考虑“十三五”期间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方向,对成品油市场“十三五”期间可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深入分析,对供求趋势进行科学前瞻和合理预测。

(三)目标明确,务实可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县(市、区)情,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科学务实地编制规划。既要研究提出预期性、导向性的指标(如成品油消费规模、汽车保有量等),也要研究提出有约束力、可评估的指标(如加油站、油库数量、规模的调控原则等)。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要与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形成合力。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6)

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xx年)》(国土资发〔〕154号,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部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通报表扬。为总结好五年来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普法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谋划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六五”普法规划,表彰先进、改进不足、完善制度,推动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情况,国土资源管理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农民和县(市)及乡(镇)政府领导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送法工程”开展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普法取得的效果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2)。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根据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结合当地普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省(区、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具体标准,并对各项检查验收指标进行量化,作为本省(区、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依据。

二、检查验收步骤和时间安排

“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总结验收工作同步开展,从20xx年5月份开始,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xx年5月至6月)。主要任务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为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1.全面总结省级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特别是省级厅(局)机关推进“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2.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分别形成本省级区域表彰和向部推荐的“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分别见附件2和附件3)。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推荐“五五”普法先进个人的名单和典型材料,应当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按照本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不再重复检查。

阶段成果:一是形成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二是报送“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五五”普法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典型材料。总结报告、推荐名单和典型材料请一并于7月10日前报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验收阶段(20xx年7月至8月)。主要任务是由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为全面验收全国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部委托由有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分管厅(局)长、法规处长组成的6个验收组,分赴相应的区域进行验收(片区划分及牵头单位见附件4)。验收组经部统一培训,由各组牵头单位带队,按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评分表》进行打分,并形成分省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每个验收组向部推荐1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评分结果和验收意见作为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表扬的重要依据。

阶段成果:一是形成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考核评分结果;二是提交分省验收意见;三是提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先进单位推荐名单。

(三)总结阶段(20xx年9月)。主要任务是由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积极筹备对“五五”普法规划贯彻实施情况的总结和通报表扬。

1.组织部有关司局、单位和部分省厅负责同志带队,对重点地区(包括被验收组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荐为候选单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抽查,检验验收成果,有针对性地了解重点地区情况。

2.集中听取各片区互查情况和抽查情况的汇报,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3.适时召开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五五”普法规划贯彻实施情况,对“五五” 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研究部署第六个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阶段成果:一是形成国土资源部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总结报告;二是准备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普法工作会议有关文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和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邀请他们对普法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明确检点,实事求是地评价“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7)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为了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可行的修编,土地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两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在用地分类、编制体系及审批权限几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两者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两方面的衔接。如果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布局不能做到充分的衔接,则规划实施中必然要对两个规划进行频繁调整。可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有着很高的关联度,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对两者有效的协调与衔接,为两个规划各自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间的矛盾。

    规划时间、层次及人口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规划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一保吃饭、二保建设、三保环境”,而事实上很多城镇却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现象导致总体规划反而服从城镇规划的结果。城镇人口的统计途径和统计范围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些按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有些则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人口规模。这种“以地定人”的城镇规划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导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

    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丁祥伟.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J].城市建设,2011(13).

    [2]王开杨.大型复杂桥梁施工监控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1(28).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8)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为了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可行的修编,土地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两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在用地分类、编制体系及审批权限几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两者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两方面的衔接。如果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布局不能做到充分的衔接,则规划实施中必然要对两个规划进行频繁调整。可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有着很高的关联度,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对两者有效的协调与衔接,为两个规划各自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间的矛盾。

规划时间、层次及人口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规划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一保吃饭、二保建设、三保环境”,而事实上很多城镇却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现象导致总体规划反而服从城镇规划的结果。城镇人口的统计途径和统计范围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些按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有些则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人口规模。这种“以地定人”的城镇规划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导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转贴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

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丁祥伟.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J].城市建设,2011(13).

[2]王开杨.大型复杂桥梁施工监控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1(28).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第五章    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第六章    附    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10)

一、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用地行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必须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开发强度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的规划、审批和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监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在项目规划选址中严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拟用土地用途、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使用条件,并实时监督检查,对未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批准用途和容积率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国土部门的核验意见,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统筹城乡发展,严格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审批。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经过市规划委员会严格审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风格各异、布局合理的要求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做到近郊村对接城市,偏远村相对集中。农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尽量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废弃地,严禁在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控制范围内违法修庄建院。

三、加大查处力度,遏制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执法监管的职责,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对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设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控制性指标开发利用的违法建设行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监管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市上将严格按照《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对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的部门,监察部门要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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