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5 19:20:4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1)

>> 有感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关于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几点思考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的思考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研究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下的空气理化检验教学改革 中美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平台对比研究 “京Ⅴ”标准为北京空气质量加分 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标准 空气质量年均值标准用于短期评价的研究 北仑区环境空气质量特征及原因分析 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与趋势 浅谈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 永安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方法研究及应用 开封市环境空气质量近十年变化趋势研究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空气质量监管研究 资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 蓟县环境空气质量调查分析与对策研究 清镇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布点研究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优化布点研究 EXCEL在空气质量指数计算及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中的应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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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2)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可入肺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 PM2.5 和 O3 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为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改进环境质量评估办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受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环保部对执行了11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方法进行了新一轮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以下简称“新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O3 八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

目前,我们使用的是2006年出版的全国高等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和卫生部教材办公室于2005年开始组织编写的国内第一套供卫生检验专业使用,并于2006年出版的规划教材《空气理化检验》,其中检测技术和方法大部分是国内外常用的标准方法,但这些标准方法随着新问题、新设备、新技术的出现而不断变化。因此,教材中有些内容难免滞后,要求我们在进行课堂设计时将有关标准的变化及学科发展动态纳入教学,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及更新教学内容。笔者对比研究了新旧标准,现将有关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下的《空气理化检验》教学内容调整的建议归纳如下,也可为新一版的教材修订工作提供一些建议:

1 需要引入空气质量指数(AQI)的概念

2006版《空气理化检验》教材中,第一章第二节中,提到一个重要概念:空气污染指数(air pollution index, API),是表示空气综合质量状况的指标,是将常规监测的集中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但一定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并指出PM10、SO2、NO2、CO和O3为所选择的评价因子,其中PM10、SO2、NO2为必测因子;我国空气污染指数可分为五级(优、良好、轻度污染、较差和重度污染)。而2012年2月29日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中,提出了新的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的指标: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 AQI)。且AQI所选择则的评价因子较多且AQ1分为六级(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污染、严重污染)。因此在教学中,为适应新标准,教师需要对比讲解 API 与 AQI,包括两者的概念、范畴与区别,让学生对我国日益严谨的空气质量标准有深刻的认识。

2 澄清各类空气颗粒物的概念

2006版 《空气理化检验》教材中,编者罗列了多种空气颗粒物的分类标准(第五章,第六节),然而不同分类标准中却存在混淆不清的情况。如:在教材106页,提到根据 ISO 和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可吸入颗粒物和PM10的定义一致,即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当量直径 ≤10%em 的颗粒物;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测定这一节中,又提到测定的是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

2008年我国开始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及其修改单进行修订,最终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三项颗粒物术语: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 ≤100微米的颗粒物;将可吸入颗粒物规定为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英文名称为particulate matter(PM10);将细颗粒物(PM2.5)规定为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英文名称为particulate matter(PM2.5)。同时,规定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 微米的颗粒物,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微米的颗粒物。因此笔者建议在实际教学中,可依照新的标准进行讲解,以免学生混淆理解。

3 增加PM2.5概述及检测技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以PM2.5为特征的二次污染呈加剧态势,由于PM2.5来源复杂,呈多污染源叠加的复合型污染特征,导致各地区空气能见度降低,地面臭氧浓度升高,大气氧化性增强,灰霾天频率上升,集群现象又加剧了污染物在城市间的扩散,最终使大气污染由传统、单一的煤烟型污染向多种污染物共存、相互影响、相互交织的复合型大气污染转变,呈冬春灰霾、夏季臭氧、春夏灰霾和臭氧并存的污染格局。

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我国2012年制定了PM2.5的相关标准,指出相应的手工分析方法为重量法,自动分析方法为微量震荡天平法,%[射线法。然而,我国对PM2.5 的PM2.5监测、控制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2006 版的教材中,有关PM2.5的内容也涉及很少。笔者在教学中发现,学生对PM2.5这一热点问题非常重视,因此在教学中,应该增加有关PM2.5的内容,特别是补充PM2.5检测技术的内容。

4 加强自动监测分析的内容

新标准中将各类污染的分析方法明确划分为手工分析方法和自动分析方法两类.并新增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氮氧化物的自动分析方法,所应用的自动分析技术有:紫外荧光法、化学发光法、差分吸收管光谱分析法、气体滤波相关红外吸收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微量震荡天平法、%[射线法。2006 版的教材中,针对自动检测技术仅用较小的篇幅(第八章第六节:空气质量自动检测技术简介)介绍了几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的原理,并未对具体的检测方法进行讲解,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应该加强自动监测分析的内容。

5 结语

此上仅就空气理化检验课程的教学改革提出一些浅见。环境空气日益恶化,相应的质量标准也日益收紧,检测技术也日新月异,因此,针对空气理化检验这门理论和实践并重的专业课程,要取得好的教学效果,需要任课教师不仅精通该门课程涉及的教学内容,还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培养出知识面宽、基础扎实、操作技能强的能满足社会要求的实用及创新型人才。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2011108102022,广东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JY1243的资助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3)

1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灰(雾)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PM2.5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话题。为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国家环保部于2012年2月29日了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根据“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文件的要求,全国范围应于2016年全面执行,新标准的执行不仅对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提出的新要求,同时要求我们相应提高监测能力。在执行新标准前,华中某市提前引入PM2.5进行实验性监测,现根据监测结果及该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思考供以供参考。

2 华中某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情况

2.1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旧标准的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2009年至2013年,该市执行旧空气质量标准空气质量数据。数据显示环境空气质量整体表现平稳,PM10基本无明显变化,但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有上升趋势(详细数据见下表1):

2.1.1 二氧化硫在09~11年略微上升,但由于近几年对燃煤锅炉等控制力度的加强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应用的普及,11~13年基本趋于稳定。

2.1.2 二氧化氮整体呈缓慢上升趋势,特别是近三年由于工业与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上升较为明显,需要警惕。

2.1.3 PM10整体表现平稳,该市在总量消减上付出了大量努力,但消减与增长基本持平,需要重视。

2.1.4 近五年的环境空气达标率在86.6%~90.7%之间浮动,主要是因为每年受灰(雾)霾、秸秆焚烧等影响的天数不同,整体无明显变化趋势。

2.2 PM2.5项目试监测情况

为先行了解和掌握该地区城区环境空气中PM2.5污染情况,培训相关技术人才,根据其他城市先行建设的经验和专家的建议,选用了美国Met-one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建成了一套了细颗粒物(简称PM2.5)监测系统。该PM2.5监测站点处于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对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该点位PM2.5监测项目日均值达标率仅为68.8%,最高日均浓度为0.312mg/m3,超标3倍以上,年均值为0.071mg/m3,超标1倍多,较老标准的达标情况大幅下降。

3 执行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3.1 执行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面临的问题

3.1.1 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即将完善,PM2.5监测数据可能升高

我国从提出PM2.5自动监测系统的概念,到现在的全国大面积建设,时间较短,PM2.5自动监测系统的配套的标准体系还未完善。在运行PM2.5的过程中,应采取科学的方法予以修正,确保数据准确性。

3.1.2 地形特点、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等三大不利因素,使我市环境空气污染面临更大压力

该市中心城区大部分位于山谷之中,逆温发生频率较高,特别是夜间和冬季,逆温频率接近100%,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容易造成环境空气中颗粒污染物富集,导致环境空气质量下降。而该市工业结构偏重,目前正在或即将上马的大项目较多,再加上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可以预计该市PM2.5污染负荷还将持续加重,后续PM2.5指标达标情况将不容乐观。

3.1.3 执行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势在必行,各种考核工作迎来更多挑战

根据环保部要求,2016年全国范围执行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照目前状况,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必然会大幅下降,而按老标准执行的各项考核工作势必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3.2 建议

3.2.1 政企合作,寻求环保发展新道路

政府与企业都拥有各自的环境保护职责,同时也有各自的优势,在执行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问题上,建议以“相互支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为原则,加强与企业合作,联手共同建设灰(雾)霾站监测站,强化环境空气监测力量,建立健全环境空气预警体系。

3.2.2 强化增量监督管理,减轻环境空气污染压力

国家和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改善环境质量即是要求也是责任,但经济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又势必加重环境污染负荷。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必然可以减轻环境污染压力。

3.2.3 以多面开花方式加快减量步伐,实现环境空气改善的目标

目前在颗粒物总量减排工作中,主要重点倾向于工业减排。据研究显示,环境空气中PM10的含量50%来源于地面扬尘,在现有的条件下仅仅依靠工业减排,显然无法达到国家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要求,因此我们建议在保持工业减排力度的同时,加大矿山、建筑扬尘、城市道路等扬尘污染的治理与监管力度,加快推进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启动饮食油烟控制工作,从各个环节减少颗粒物,特别是PM2.5的排放量,加大减量步伐,实现环境空气改善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郝吉明.大气污染控制工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4)

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230-01

近些年,人们的环保意识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能够让我们客观地了解自身生存的环境质量。因此,室内监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只有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监测方法,才能保证监测结果的有效性,下面对室内环境空气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意在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水平。

一、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目前,国家出台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主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和质检、环保、卫生三部委联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可以发现相关的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出台时间较为久远。

在监测采样时应先对监测点位进行布设,通常情况下,<50m2的空间布设1~3个点;50~100m2的空间布设3~5个点;100 m2以上的空间最少需要布设5个点。通常采用梅花式或者对角线布点法,布点位置应避开通风地方,与墙壁应有>0.5m的距离,与门窗应有>1m的距离,原则上要求采样点应于呼吸带的高度保持一致,一般应有0.5m~1.5m的相对高度,对于特殊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新装修室内应在7d后进行监测,实施监测时应当至少关闭门窗12 h以上,如果室内装有集中空调,应在空调正常运转下进行。针对特殊要求应视现场要求及情况确定。

二、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明确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机构对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进行责任管理和责任监督,只表明“具备监测资质”的机构可以进行室内环境空气检测。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资质的条件和内容,缺少监督、检查机制,很多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室内环境空气监测仅仅是为后期的治理而服务并且为其自圆其说。

2、监测项目选择缺失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共有19个指标,在实际监测过程中我们往往不能将这些指标一一进行监测,最终的合格结果判断有失偏颇。在化工合成日新月异的今天,即使这19个项目都监测合格,也不一定能客观地表明室内环境空气一定满足居住生活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屋内有明显气味而监测结果都不超标。

3、监测要求有待完善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要求关闭门窗12 h以上,如果室内装有集中空调,应在空调正常运转下进行,仅此而已。其实有害物质逸散到空气中的浓度与室内温度湿度有着很大的关联,在实际监测时可以发现:冬季的超标率远远小于夏季的超标率;屋内含湿量很高时测量结果会出现明显的偏差。

4、监测数据失真

管理的混乱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结果准确性失真。一方面,由于行业竞争,导致有些检测公司出现一些欺诈手段,检测有时成为了利益链条的媒介;另一方面,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够,工作能力不足,监测过程容易出现一些错误,比如,小时均值至少应连续或者间隔采样45 min,往往这个采样时间无法保证。

5、监测方法不唯一

标准规范中一个监测项目往往会推荐不止一种监测方法,不同的监测方法所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在实际工作中,仪器法和分光光度法出具的监测结果往往会不同。

6、TVOC标准不规范

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物质不明确和不统一。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附录E中“选择了甲醛、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醋、十一烷作为应识别组分,其他未识别组分均以甲苯计”、而在《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给出的4种方法中,标准物质更加偏向于以苯计。据了解,光子离子化总量直接检测法用到的TVOC检测仪,标定物质竟然为异丁烯。这些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监测结果评判不科学。

三、对策探讨

1、成立确权监督机构

缺乏确权监督机制是导致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失真的重要原因,国家应该明确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监管主体机构。在生活中,环保意识日渐增强的人们往往认为环保部门应该来管理监督,其实不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都具有这方面的约束权力。因此在出现问题纠纷时容易出现推诿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2、健全完善监测技术规范

从2004年一直到现在,国家在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技术上没有及时更新完善并出台新的规范和标准方法。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国家监测标准,为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提供一个更加科学的参照标准势在必行。

3、加强对监测仪器的监控

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有些监测仪器对监测结果有不一样的标准,所以应该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保证误差在一定范围内。

4、对监测机构进行严格监督

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做到持证上岗,提高并完善监测技术,确实保证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转。监督机构对监测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并及时对社会公布,以保证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5、严格区分监测机构和治理机构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监测数据。而监测数据也是客户用于判断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及是否需要治理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室内监测机构是室内环境空气是否存在污染的鉴定单位,同时也是室内环境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鉴定单位。室内环境空气治理机构为客户提供室内污染减少或消除的技术服务,其治理效果应当由第三方来确认,而不能由治理机构自身来确认。因此,从事室内环境监测的机构不应该从事室内污染治理的工作,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6、加大室内监测和室内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

面对日益增多的室内环境监测机构和治理机构,人们往往不知该如何选择。可以通过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和推荐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测机构和诚信可靠的室内污染治理机构,并且公布治理产品和技术特点。同时将无资质、无能力、恶意欺骗客户的机构予以彻底曝光,充分保证客户的权益。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空气质量,空气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应该重视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工作的开展,做到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无误,以减少室内环境空气污染带来的危害,为人们创造一个和谐的起居环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5)

青岛市和其他城市相关监测数据

根据文献资料,在青岛市1997年-1998两年的时间内对青岛市大气进行了六次采样,除个别点位苯、甲苯、二甲苯的年平均值在10μg/m3左右外,其余监测点位均低于10μg/m3。我们自2010年开始使用移动监测车对青岛市典型石化区域环境空气中苯系物进行连续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苯、甲苯、二甲苯监测小时均值范围基本在0~20μg/m3,部分时段监测数据超出50μg/m3。参考国内部分城市进行的环境空气中苯系物监测相关资料和文献,在中国乌鲁木齐、连云港、杭州、大连等地进行不同环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的监测数据基本维持在10ug/m3以下,在建材市场、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区域等某些特殊区域,偶尔出现最大值在100ug/m3左右。

青岛市石化区域环境空气中苯系物评价参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6)

中图分类号:Q9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0-0059-02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人们对保护环境和自身健康的意识逐渐加强,迫使人们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室内空气环境污染,因为目前人们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室内活动,所以室内空气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然而室内环境污染作为当今的重要课题之一,已经超越了“煤烟污染”和“光化学烟雾污染”,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所谓室内环境,不再是简单的指家居住宅,还应包括工作和学习等相对封闭的各种场所。当前急需研究出科学、有效、适合的方法开展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监测,以确保室内空气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和有效,为最大程度的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提供监测数据支持。

2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是一个新领域,“室内空气质量”的概念最早是由欧美发达国家在1960~1969年之间提出的,我国制定的空气质量污染标准是借鉴了欧美国家标准的基层上建立的,“室内空气污染”是指在封闭空间内的空气中存在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物质并且浓度已经超过国家标准达到可以伤害到人的健康程度,我们把此类现象总称为室内空气污染。

3 发展历程

3.1 国外发展历程

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分别制定了本国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开展相应的质量控制研究。美国的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机构一般引用美国环保署引有已有的环境空气监测分析方法和采样方法,或制定适用于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的分析方法,或制定适用于测定室内特定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导则,如美国新泽西州环保局颁布的《室内空气中VOC采样及分析规范》、威斯康新州公众健康局颁布的《化学蒸汽入侵下居室室内空气》、克罗拉多州公众健康与环境有害材料管理局颁布的《室内空气样品分析导则》等[1~8],但未检索到国外综合性的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2 国内发展历程

近年来,我国卫生、环保、建筑等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室内环境空气污染控制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标准或规定,其中包括《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 16127-1995)、《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1]255号)、《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 16146-199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出台,为全面准确的评价室内空气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撑,对控制污染、提高居民室内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4 存在的问题

据欧美环境专家研究发现,目前室内空气中存在许多挥发性有机物,其中具有致癌性的就有20多种,病毒类200多种。对人类身体健康危害较大的物质主要为:氡、氨、苯、酯、甲醛和三氯乙烯等。造成这些物质侵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①人们对居住环境的室内空气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不够重视;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③缺少相关部门对具有检测室内空气环境资格的企业开展有效监督;④民用和工业等装饰、装修材料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这都是造成目前居民室内空气质量污染情况加剧的主要原因。

5 对策

5.1 建立环保执法队伍,加强对相关企业室内检测的管理

随着室内装修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环境检测企业应运而生,在装修工程验收、室内空气环境治理、室内空气环境污染检测等领域开展盈利性活动,由于室内空气环境检测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所有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需要环保部门开展日常的监管。所以,建立环保部门执法队伍,可以及时发现不法企业违法行为,促进室内空气环境检测行业良性发展。

5.2 扩大对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的宣传,加强人们提高对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的认识

要改善室内空气环境污染,人们应对室内空气环境污染问题重视起来。首先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利用电视、纸媒、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就如何预防和应对室内空气环境污染,以及如何对室内空气污染进行有效的治理开展宣传,以增强人们的环保和健康意识。同时,应邀请卫生和环保等领域的专家走进社区,给人们讲授环保和健康等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环保和健康意识。

5.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符合当前形式下复杂多变的室内空气环境污染,应尽快修改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让环保执法人员在监测和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5.4 建立室内空气环境检测监督中心,以促进室内空气环境检测企业的良性发展

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公司,其中不少检测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违背国家检测标准,暗自收取委托公司的大量金钱,为不达标的委托公司开绿灯,直接影响室内空气环境检测结果,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需要建立室内空气环境检测监督中心,对于相关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依法查处,促进室内空气环境检测行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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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7)

收稿日期:20130524

基金项目:教育部自主创新科研计划新项目(编号:13CX06055A)资助

作者简介:李红旭(1962—),男,山西恒曲人,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大气污染评价与防治研究工作。中图分类号:X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7019303

1 引言

近两年来,PM2.5由一个陌生的专业术语一跃成为家喻户晓的热点词汇,随着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关注度的提高及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PM2.5这一术语走入了公众视线。

2010年9月,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公布了一张全球空气质量地图,专门展示世界各地PM2.5的浓度。这张图显示的红色区域,即PM2.5浓度最高的区域,出现在北非、东亚和中国,其中华北、华东和华中PM2.5的浓度接近80μg/m3,这一值甚至超过了撒哈拉沙漠,而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PM2.5的这一值小于10才是安全的,两个数值之间的差异首次引起中国民众对PM2.5的关注。

2011年10月,中国北方许多城市出现连续的雾霾天气,再次引起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下降及造成它的元凶——PM2.5的关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许多大中城市已开展PM2.5的常规监测,并将结果向市民实时,同时将原来公布API(Air Pollution Index)指数替代为AQI(Air Quality Index)指数,将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也考虑在内,有利于消除和缓解未包含PM2.5时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2 PM2.5污染源分类

细悬浮颗粒为飘散在空气中极微小的颗粒物质,英文名称为fine particulate matter。PM2.5定义为粒径范围在2.5μm或以下的细悬浮颗粒(粒径在2.5~10μm为粗悬浮颗粒),单位以μg/m3表示。PM2.5的来源主要包括以自然源、固定源和流动源。

自然来源指植物花粉和孢子、土壤扬尘、火山灰、海盐等悬浮微粒,这些自然来源在PM2.5来源中占很少一部分。固定源包括火力发电厂等工厂由于燃烧不完全而产生的包括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物,同时包括城市建筑扬尘等原生性悬浮颗粒。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有机碳化合物,受到日光照射后产生的硫酸盐、硝酸盐及有机碳等衍生性细悬浮微粒。例如,包贞等的研究认为固定源中硫酸盐和煤烟尘是杭州市大气PM10和PM2.5的主要排放源类,硝酸盐、燃油尘、建筑水泥尘对颗粒物的贡献明显[1]。流动源指的是机动车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有机碳化合物,受到日光照射后产生的硫酸盐、硝酸盐及有机碳等细悬浮微粒。

3 城市PM2.5分布特征及源解析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大气气溶胶中PM2.5超标情况严重。根据美国环保署的数据,2006年12月,美国东南部12个州内有98%的监测点PM2.5日均浓度超过了美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值35μg/m3,这意味着美国南部有逾150万人暴露于较高浓度的PM2.5之下。而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我国上海市,其PM2.5年均浓度达到0.050~0.059 mg/m3,是美国国家细颗粒物年平均标准的3倍还多。

由于区域不同,来源有所不同,PM2.5的化学成分都有所不同,而同一地区年代不同化学成分也有差异,表1为典型城市的PM2.5调查表,表2为国内部分城市PM2.5的来源比重表。

4 国内外控制PM2.5的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历程

4.1 国外PM2.5标准的发展历程

美国在1971年首次制定颗粒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于1987年、1997年和2006年进行过3次修订。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要求美国环保局(EPA)每5年就要对煤烟(颗粒物)、臭氧等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标准进行一次复审。1984年美国环保局建议采用颗粒物(PM10)代替TSP;1987年,美国实施颗粒物(PM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年平均和24h平均浓度限值,分别为50μg/m3和150μg/m3;1997年美国环保局制定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年平均和24h平均浓度限值,分别为15μg/m3和65μg/m3,同时,PM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变。2006年,美国环保局收紧PM2.5的24h平均浓度限值至35μg/m3,并废除PM10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美国现行颗粒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PM2.5规定了年平均浓度限值为15μg/m3,24h平均浓度限值为35μg/m3;对PM10仅规定了24h平均浓度限值为150μg/m3。其他地区对PM2.5的研究进展较少,例如澳大利亚在2001年开始考虑增加PM2.5的指标,并在2003年制定了PM2.5的非强制标准,至今仍无强制性标准。

在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的《空气质量准则》中,PM2.5年均值为10μg/m3,日均值为25μg/m3。而欧盟的标准(2008/50/EC)中规定年均浓度≤17μg/m3。目前,发达国家及地区PM2.5的限值见表3。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5年全球更新版《空气质量准则》中提到,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35μg/m3时比10μg/m3,人类的死亡风险会增加15%。美国年均值浓度从2001年的13μg/m3减至了2008年的11μg/m3,美国环保署2011年3月1日评估报告指出,在1990年所公布的空气清洁法后所减少的PM2.5,估计在2010年减少16万成人死亡,预估2020年则会减少23万成人死亡。

4.2 我国对于颗粒物标准限值的制定历程

自1982年我国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提到了总悬浮微粒的指标开始,中国开始有了针对颗粒物的浓度限值的规定,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标准分为三级,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TSP)、飘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光化学氧化剂(O3)共6项污染物项目,其中飘尘的标准为参考标准。

在1996年,我国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此次修订针对煤烟型大气污染的同时,也适当考虑了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修订后的标准缩小了三类区,扩大了二类区,增加了二氧化氮(NO2)、铅(Pb)、氟化物、苯并[a]芘(B[a]P),污染物项目扩大到10项,并将飘尘和光化学氧化剂的名称调整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臭氧(O3)。实施4年后,针对标准实施后存在的一些问题,2000年对GB 3095-1996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NOX,适当放宽了NO2和O3的标准,以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发生了显著变化,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灰霾、光化学烟雾和酸雨等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乃至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虽然现行空气质量标准在制定时考虑了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特征,但主要是针对煤烟型污染特征制定的。因此,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新形势下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中存在一些不能满足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需求的情况;同时,现行标准制定时所参考的国际上相关环境空气质量基准已有新的成果,我国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技术也有新的发展,而且近年来很多国家也都修订了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在2011年年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版公开征

求意见,开始将PM2.5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其中一级标准中,PM2.5的年均浓度限值为0.015μg/m3,24h平均浓度限值为0.035μg/m3,二级标准为35μg/m3和75μg/m3,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并在2011年11月1日开始,《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开始实施,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同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对臭氧的浓度限值进行了修订,臭氧日增加了“最大8h平均浓度限值”,其中该浓度限值一级标准为100μg/m3,二级标准为160μg/m3。

2011年11月16日,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将PM2.5、臭氧(8h浓度)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范围,并收紧PM10、二氧化氮浓度限值,提高了对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2012年2月,以监测细微颗粒物PM2.5为主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最终,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5 结语

PM2.5标准的实施工作复杂,涉及因素众多,另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实施新标准的准备工作将有快有慢,其中一些区域实施标准的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率先实施新标准。

PM2.5颗粒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作为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对其削减和控制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应更加重视PM2.5污染的现状监测以及影响预测的相关内容。此外,现行的环评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尚未涉及PM2.5,因此建议修订导则,补充关于PM2.5的评价和预测,尽快配合新标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包 真,冯银厂,焦 荔,等.杭州市大气PM2.5和PM10污染特征及来源解析[J].中国环境监测,2010,26(2):44~48.

[2] Kebin Hea,Fumo Yang,Yongliang Ma,et al.The characteristics of PM2.5 in Beijing,China[J].Atmospheric Environment,2001(35):4959~497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8)

中图分类号:X1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日趋下降,环境污染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质量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尤其是对大气环境而言,针对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进行了探讨。

1.空气质量监测现存的问题

1.1 高精度监测点位筛选确定技术、点位代表性评估指标体系的不完善

现有监测点位筛选确定方法不确定度较大,与数据的使用、评估目的等联系较少,用同样方法选择的监测点位代表性差异较大,点位代表性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因此,为了能够用较少的点位反映较大尺度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应建立起一套高精度的监测点位筛选确定技术,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1.2 没有开展高频次、高准确度、高分辨率的立体监测方法和设备

要全面了解和分析污染物的输送转化过程,分清各地空气污染物的局地和区域输送来源,必须依赖于地面监测与立体监测相结合的技术,要从城市监测转变为区域监测。目前我国立体监测技术还处于科学研究阶段,只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校有所应用,还没有在广大监测工作中开展,迫切需要能够开展高频次、高准确度、高分辨率的立体监测方法和设备。

1.3 部分监测设备的质量控制技术不能适应大量业务观测需求

SO2、NO2、CO等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的校准是通过钢瓶标气开展。但臭氧具有反应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臭氧分析仪的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与常规污染物分析仪不同,没有标准钢瓶气进行仪器校准,需要一个能够溯源到权威标准的传递标准。此外,颗粒物监测设备通过仪器自带的标准校准膜进行校准,目前还缺乏对颗粒物的标准物质溯源和校准体系。

1.4 监测数据信息不能深度分析

各污染物之间、各污染物与气象参数等信息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关系,通过监测数据的深度分析,可以挖掘出数据更深层次的信息,从而更有效地分析和提取各种监测数据所包含的环境空气污染特征信息。然而,目前我国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多采用平均值与标准进行简单比较,并未深入分析。例如,由于研究手段和技术的局限,空气污染和低能见度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如何全面深入研究我国大气细粒子(PM2.5、PM1.0)、光化学污染物 (NOX、VOCS、臭氧)同低能见度天气之间的关系,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此外,造成低能见度天气的空气污染原因、相应控制途径以及全国低能见度现象监测的技术路线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1.5 缺乏环境质量与污染源归因与反控制技术研究

污染源的变化对环境空气质量存在一定的影响,通过对环境质量数据与污染源数据之间的深度关联和归因分析技术,可及时、科学地了解何种污染状况下需控制何种污染源,在可能出现空气污染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源的排放,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及生态安全。

1.6 亟待开发预报预警技术研究

以往,各城市较为关注城市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随着社会发展、监测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公众对环境知情权的需求增加,准确实时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的迫切需求。因此,开发区域联动的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包括开发预报预警模型技术研发、适用性研究与评估筛选技术等,对不同城市间及时有效防止环境空气污染十分重要。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成功案例也充分说明了区域合作的重要性。

2空气环境监测的措施

2.1 优化点位布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现有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为此,科学谋划一个与新形势、新要求、新期盼相匹配的监测网络体系。一是优化空气点位网络。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的意见》,本着系统性、完整性、代表性等原则,对现有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进行优化调整、科学布设。二是网络向基层、农村延伸。建成农村背景自动监测站,推进监测城乡一体化,形成覆盖面广、能够满足新国标评价要求的空气监测网络。

2.2 锻铸监测的准确性与公信力

监测能力,重在科技支撑,核心是科学技术的含量与水准。监测对象的复杂性,不仅对环境监测科技水平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也为提升科学化水平提供了一次次创新创优的变革机遇。

2.3 以综合防治为根本,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改善空气质量是场持久战,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加强环境监控预警靠的多策并举、合力担责。科学监测仅是第一步,更要科学监管,实行联防联控。一是强化部门协作。二是强化责任分解。三是强化法规保障。四是强化治污工程建设。同时,加大机动车排气监管,通过老旧车淘汰、标准升级、标志管理、区域限行、油气回收等措施,治理尾气污染。通过全面开展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工程项目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完善环保措施,做好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污染。

2.4 以标准宣贯为突破,积极推行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监控预警,全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尊重社会的知情权、监督权,更大力度地推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颁布后,一是开展技术讲座。宣讲新标准的技术要求,对新标准的特点、新旧标准内容的变化进行解读,并组织大气监测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同时,邀请环保部和兄弟省、市的领导、专家和仪器厂家讲解授课。为加强PM2.5仪器操作培训的可视性,为贯彻落实新标准的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营造学习氛围。最近,举办空气自动监测电视知识竞赛,形成全社会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的良好风气,创造一个“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新标准氛围,切实提高全省大气自动监测水平。切实加强监测信息实时,已经成为环境监控工作的创优追求。立足环境监测科学前沿,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2.5 建立监测技术与设备的不确定性评估研究平台

在实际监测业务应用中,同样方法的监测设备之间监测结果存在一定差异,不同等效监测方法的监测设备之间也存在差异。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主要负责各类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适用性检测,承担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和日常工作,共包括3部分的认证检测:气态污染物采样和监测分析系统(SO2、NO2、CO、O3);PM10采样和分析系统;气体校准系统(零气发生器、多元气体校准装置)。但还不具备PM2.5等新增项目监测设备的认证能力,因此,建立监测技术与设备的不确定性评估研究平台非常必要和迫切。

2.6 加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联网

利用空气自动监测可获得连续监测结果的特点,实现省级和国家自动监测网络的联网,为省级和部级监测站实时分析评价区域性的空气质量,及时为环境管理服务提供了方便,各省级站将根据自己情况,逐步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网络。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控制体系,同时空气自动监测已成为空气质量监测的主要手段,原有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也需要完善。随着国家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将根据国家环境管理的需要,确定全国的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空气污染的背景全水平和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监测和分析结果。

3总结

我国的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但目前环境形势很不乐观。我国的空气环境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环境,为了保证空气质量,急需在设备能力和管理上急继续加快步伐。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9)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了企业引进和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初具规模。随着近年来该区电子产业的“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相结合,承接电子产业转移的方式从过去的承接单个项目、单个企业,向围绕龙头企业聚集产业上下游关联项目的整体性、集群式承接转变”, 电子工业园区的建设迫在眉睫。但由于该区域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不清楚,对今后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出现的环境问题也不了解,由此可见,对电子工业园区的建设以及发展规划的环境可行性论证己成当务之急。为了完善电子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改善招商引资条件,实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本研究将对该市空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现状监测

2008年4月24日-4月28日,某市环境监测站对某市电子工业园区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进行了一期监测,本次监测时间为连续监测五天。

(1)监测布点

结合某市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区周围自然环境和居民区分布情况和常年主导风向WNN,以环境空气敏感点为主,兼顾电子工业园区均匀布点性原则布设点位。本次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设2个监测点,具体监测布点见表1。

(2) 监测因子

本次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因子为S02、N02、TSP。

(3)监测时间及时段

监测进行连续五天采样,每天采样四次,采样时间为07:00~08:00、11:00~12:00、15:00~16:00、19:00~20:00。

(4) 监测和分析方法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中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执行。

2. 空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 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进行评价,其表达式为[1]:

式中: ――i类污染物单因子指数,无量纲;

――i类污染物实测浓度,mg/Nm3;

――i类污染物的评价标准值,mg/Nm3。

根据污染物单因子指数计算结果,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论证其是否满足电子工业园区所在区域功能规划的要求,为项目实施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分析提供依据。

(2)监测结果统计与分析结论

根据监测数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大气监测统计评价结果见表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篇(10)

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当污染物兼有化学毒性时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及破坏生态,已成为扰民的公共污染。本文对我国恶臭污染的现状,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发展滞后以及存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1 我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不能满足恶臭污染管理工作的需要

1993年,我国首次颁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这一标准的实施使我国的恶臭污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各地陆续开展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和治理工作。但时隔近20年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化工厂、制药厂、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容易产生臭味的单位迅速增加,由污水、污泥、垃圾、尾气、油烟等产生的“恶臭污染”,逐渐成为突出环境污染,并且危害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城市用地日益紧张,防护距离难以保证,使得恶臭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特别是对恶臭带来的污染也更加敏感,恶臭污染造成居住环境恶化,极易引发居民对排污单位的不满情绪,在恶臭污染严重时,频繁的投诉和上访事件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恶臭污染形势严峻,恶臭环境管理任务十分艰巨,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控制和消除恶臭污染势在必行。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核心,但我国目前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的发展严重滞后,仅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GB14554-9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行业标准中有关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难以满足恶臭污染评价工作要求,已不适应环境恶臭管理工作,因此应尽快完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

2 我国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的存在问题

完整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应包括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恶臭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以及恶臭污染物样品标准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已实施近20年,是否应及时修订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目前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卫生防护距离难以保证,是否可以根据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场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缩小恶臭污染物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差异,以及现阶段随着新恶臭物质的不断出现是否要增加恶臭污染受控物质[3],而不仅仅控制现有标准中的8种恶臭污染物和复合恶臭污染物的臭气浓度,都应尽快经过论证后加以修订。其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4](GB 3095-1996)中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没有环境质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氨气、硫化氢只能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5]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数值作为参考标准,因此对于氨气和硫化氢的环境质量评价,2010年8月1日以前是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为参考标准的,但是2010年8月1日实施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6](GBZ1-2010)在前言中明确“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标准 101-56,GBJ 1-62,TJ36-79,GBZ 1-2002”, 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有许多内容在2010版中找不到,尤其是GBZ1-2010标准取消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34项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由此可能导致现阶段氨气和硫化氢的环境参考标准没有引用来源。目前在居民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中环境质量标准运用时,一般认为可以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数值,前提是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确认,而臭气浓度至今尚未制订环境质量标准,也无从参考,这就给每一次环境恶臭污染物监测和评价工作带来麻烦。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管理目标的缺失直接导致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评价困难,造成被动监督的局面,因此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尽快承担起完善恶臭污染物环境标准的责任,以适应日益增多的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评价和管理工作。

3 建立科学完善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

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是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基础和关键,但没有可用来正确评价的标准就没有了管理的依据,就使环境监管成为空话。随着恶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应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让恶臭污染监测和评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方面,根据国际和国内有关制定恶臭污染物标准的最新研究成果,充分考虑国内的生产治理现状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划定等因素,通过广泛论证后决定是否可以根据所划定的功能区以及卫生防护距离等因素规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场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合理浓度限值。同时尽快调查我国现阶段重点恶臭污染源,筛选出带有强烈异味或有毒并且目前已有相应的分析方法标准的恶臭污染物质,纳入《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控范围,不仅仅依靠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测定的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来评价。另一方面,加快制订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标准的制订原则应充分考虑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考虑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阶段性管理目标,以保护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最主要目标。目前恶臭污染物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又面临恶臭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参考标准没有引用来源,臭气浓度环境质量标准缺失的尴尬局面。因此,要加强对制订恶臭污染物环境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继续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恶臭这一特殊的大气污染物制订出合理的环境标准限值,这对改善我国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标准的修订从前期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项目立项开题、初稿、征集意见,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再经过专家论证,最后环境保护部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但目前在评价和管理恶臭污染的工作中又急需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因此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恶臭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的参考限值,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由于其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城市规划布局、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均可导致恶臭污染状况的不同,因此恶臭标准区域适用性较强[7],所以有条件的地方省级政府可结合地方环境质量的特征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制定恶臭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发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相互补充的作用,以满足环境恶臭评价和管理工作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张燕华,石磊.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与方法[J]. 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1993,6(4):31-35.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3] 杭维琦,薛光璞,伊卫萍.浅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23(5):74-75.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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