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计生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06 00:42:19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1)

(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是指经过县、乡两级计生部门聘用,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女性,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聘年龄一般在35周岁左右;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作风正派,模范地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在群众中有威信;

4.了解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一般知识;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三)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选聘工作由县、乡两级共同负责。选聘时,由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政府统一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条件、方法、时间和程序,并负责报名登记和初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考试命题和考核标准。乡镇党委、政府根据考试考核成绩,研究确定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人选,并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五)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聘任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乡镇党委、政府考核称职的可重新续聘,续聘年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辞职或被解聘后,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党委、政府按程序聘用其他人员。

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职责义务

(一)自觉学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自觉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教育和督促村(居)民计划生育,当好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员、服务员、信息员。

(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乡镇计生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制度。利用人口学校,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收集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辞职或被解聘时,应当向接任的管理人员交清相关手续。

三、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待遇报酬

(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6年报酬不少于2600元,此后逐年增加。也可根据行政村(社区)的规模和人口确定报酬。报酬由乡镇财政统一发放,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

(二)实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报酬绩效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统一制定,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管理考核

(一)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教育培训和档案管理;乡镇计生部门负责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评定。

(二)乡镇计生部门要经常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度要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进行表彰:

1.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2.全面掌握全行政村(社区)育龄妇女生育情况,避孕节育情况,生殖健康情况,流动人口情况;

3.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宣传教育经常广泛),育龄群众满意;

4.各类计生台账及资料管理规范;

5.组织能力强,职能作用发挥好。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时表彰优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

(四)对有以下行为或过失的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当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计划生育工作连续2年在本乡镇处于末位的;

2.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提供虚假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单位。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二) 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当地乡(镇)有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九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 (镇)计生办。

第十条 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单位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三)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 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资金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单位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到单位;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3)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4)

第二条镇(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镇(乡)党政一把手是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镇(乡)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条镇(乡)要成立由镇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镇(乡)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负责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本镇(乡)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检查和考核,逐月研究、下达所属各村(居)、各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并把任务落实到每位干部,逐月检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四)大力开展“两无”活动,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力争做到本镇(乡)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并领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开展好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五)按照“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方针的要求,抓好镇(乡)、村委会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宣传教育阵地和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做到机构、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待遇和制度等方面的落实;

(六)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指导辖区内各村制订《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督促各村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八)把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和扶贫物资结合起来,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协调妇联、卫生和公安等单位,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查处溺婴、弃婴、虚报新生婴儿性别等的人和事,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第四条镇(乡)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同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人员。镇(乡)人口计生办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在镇(乡)党委、政府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

(二)掌握人口计生工作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统计、流动人口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指导所辖各村(居)委会制订好《村(居)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做好对所辖各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做好对所辖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人口计生宣传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第五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应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板和有关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建立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例会;

(二)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人口计生办主任、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核实通报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兑现奖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布置当月人口计生工作。

第七条镇(乡)党委、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门业务培训。

第八条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道德规范》的要求,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是镇(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运行机制。通过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位,动态管理,奖惩分明,全面提高镇(乡)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十条镇(乡)党委、政府要出台本镇(乡)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制定镇(乡)干部月度(或季度)人口计生工作责任书,并由镇(乡)党政一把手与驻村(居)的镇(乡)干部以及村干部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利用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或统计资料,为党委、政府提供每月各村(居)人口计生工作任务清单,制订镇(乡)干部逐月(或逐季)责任书,协助督促责任书的落实,并将责任书落实情况及时上报镇(乡)党政一把手。

第十二条驻村(居)的镇(乡)干部和村(居)干部应按月(或按季)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镇(乡)党委、政府应逐月检查镇干部、村干部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预警制度,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干部给予提醒注意;将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公务员(或职工)年终考核是否合格挂钩,与浮动工资或奖金挂钩,与评先选优及晋升等挂钩,奖勤罚懒。

三、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协助做好人口计生行政诉讼、复议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建立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镇(乡)人口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及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和二孩生育的审批、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计生局备案。

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群众,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决定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听证通知书》。

第十六条做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二)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三)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五)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填报制度,《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七条镇(乡)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实行“节育奖”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在生产、生活、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出台政策给予优惠。镇(乡)党委、政府要保障实行“节育奖”制度资金的投入。

第十八条建立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

(一)建立人口计生首问责任制,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在镇(乡)政府所在地和各村设立人口计生举报箱或热线电话;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情况和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接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认真落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协助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做到“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

(二)按常住人口基数(包括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及管理经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定期组织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查环查孕查病,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的咨询服务;

(二)为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数据;

(二)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应查环查孕对象每年不少于3次孕情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将有关变动信息及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

(三)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接受委托协助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流动人口实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辖区内的各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

(一)镇(乡)有线广播、有线电视要设立经常性的人口计生栏目;

(二)结合民间文化体育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三)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婚育新风、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建立大联合的宣传格局,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性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一)镇(乡)应建立婚育学校,并配备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

(二)婚育学校要办好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等学习班;

(三)婚育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利用上课、座谈、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四)综合利用婚育学校,设置图书专柜,购置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图书和音像资料,向群众免费开放;

(五)协助镇(乡)内各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

(六)协助镇(乡)党校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定期对全镇党员、干部进行人口理论教育。

第二十八条指导各村建好用好人口计生宣传栏、读报栏、公开栏;在本镇(乡)范围内的道路两旁、农贸市场等地方设立固定的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宣传牌、宣传画,宣传内容要温馨、规范、简洁、通俗、有针对性。

六、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镇(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是隶属镇(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公益型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各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所应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备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形象规范》统一标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服务所须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并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批准范围内执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凡是开展手术的人员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护理、检验等技术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操作,保证手术质量。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严禁超范围服务。严禁将服务所承包给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中心镇服务所提供避孕节育、计划生育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提供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服务,承担本镇以及周边不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乡镇的计划生育和临床服务。普通乡镇服务所则只施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相关临床服务,也可只负责宣传、咨询、培训和药具发放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服务所应根据镇(乡)常住人口数量配备技术服务人员,并落实有关人员的编制和报酬。

第三十三条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为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男女结扎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制度;

(三)在县级服务站的指导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协助下,每2年至少应为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建立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动员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180天内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三十五条及时供应避孕药具,做到品种齐全,库存合理,无断档脱供和过期积压现象。避孕药具管理,帐、物、卡相符,按品种分类存放。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术后及使用避孕药具对象随访制度。

第三十七条按规定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回访、咨询及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社会调查、咨询、回访及管理工作。

七、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依照*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真实反映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应配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经培训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四十条建立动态生育管理制度。每年9月镇(乡)人口计生办要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下一统计年度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督促村(居)委会上门核对,查漏补缺。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出生预测名单,形成本镇(乡)的下一统计年度生育计划草案,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立属地化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制度。指导村(居)委会及时采集辖区内所有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及变更情况,并按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镇(乡)人口计生办将《信息系统》生成的月报表于次月6日前、半年报表于每年4月13日前、年报表于每年10月13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所有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应经镇(乡)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办主任、统计员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办公章;

(二)镇(乡)人口计生办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每月向上级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建立统计例会制度。

镇(乡)人口计生办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委主任、计生专(兼)职人员和镇(乡)统计员、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的统计例会。汇总统计数据,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一)镇(乡)人口计生办每月对各村(居)委会的变更信息进行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村(居)委会或派人入户核实,核实后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变更保存;

(二)镇(乡)人口计生办定期对信息质量进行自查,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立统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统计报表及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奖励对象等登记册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

(一)半(全)年报表应保管10年以上,月报表、各种登记册及其它资料应保管5年以上,保管过期后应集中统一销毁;

(二)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三)镇(乡)人口计生办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八、计划生育协会

第四十六条镇(乡)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一)镇(乡)计生协会是协助镇(乡)党委、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组织,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镇(乡)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计生协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二)要推选一位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会长,协会理事会由各界人士组成,由专(兼)职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骨干作用。

第四十七条镇(乡)计生协会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开展活动。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5)

二、工作目标

年平均自增率控制在5.5‰以下;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以下,新时期我县乡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总和生育率继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8%以上;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以下。年平均自增率控制在5‰以下;实现乡村人口的合理流动;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普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关爱女孩活动,新生人口性别比继续保持正常;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积极稳妥开展好乡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和“少生快富”工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为我县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展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即实现人口零增长)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任务

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县乡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未来二十年是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为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坚持以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方针,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探索适应新时期乡村的具有凤县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推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全县乡村继续大力推行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坚持现行生育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制止违法婚姻和违反政策的生育,稳定符合政策生育率;坚决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促进乡村新生人口素质的提高,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要加强乡村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法规规范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使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流产等行为,杜绝溺弃女婴的现象。

(二)加强乡村宣传教育工作。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初步建立新型的乡村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年,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知识接受率达到95%以上,坚持宣传教育的首要地位。90%以上的育龄夫妇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包括一种紧急避孕方法)使用、安全性及特点,解优生优育知识,95%以上的育龄人群了解安全等知识;年,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知识接受率达到98%以上,95%以上的育龄夫妇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包括一种紧急避孕方法)使用、安全性及特点,解优生优育知识,98%以上的育龄人群了解安全等知识。100%育龄人群知道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场所;建好用好“关爱女孩”活动公益基金,形成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全县千人以上村到年全部实现人口学校电化教学,充分发挥村级人口学校的作用,对广大育龄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对育龄群众的优质服务

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继续加强村级服务阵地建设。各村级服务室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生殖保健服务。为群众提供优质技术与咨询,逐步扩大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范围。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监控,进一步完善和推行二孩生育全程跟踪服务和定点生育制度。健全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网络,积极推进避孕药具管理改革。重点加强乡村特别是双石铺、凤州地区药具供应网络建设,保证避孕药具免费供应,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

(四)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和传递。

加强村级统计队伍建设。改进基层统计帐表卡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加强对出生缺陷、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发挥统计的监测和导向作用。加强对乡村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聘任上岗制度,从源头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新时期乡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摆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一班人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认真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本地乡村实际的工作规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2次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把新时期乡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县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乡镇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落实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评制度,严格兑现奖惩,坚持“一票否决”制度,把各级干部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政绩、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稳定可靠的投入保障机制

十一五”期间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要继续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要按照中央《决定》精神。逐步提高投入水平,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社会资金,采取社会赞助、捐助等方式,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基金。改革完善县对乡镇经费投入方式,实行基本投入和项目投入相结合,对那些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进行投入。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专项资金。要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经济处罚行为,管好用好各项计划生育经费,充分发挥资金效应。要把资金投向的重点放到乡村两级,保证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社会激励和利益导向机制。

注重利益机制在家庭层次上的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性。大力推行“三结合”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他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从年开始,全县要建立起1个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水平、有一定效益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示范基地和20个乡镇级“三结合”项目示范点,带动扶持600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或超过小康生活水平;年,全县要建立起2个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水平、有一定效益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示范基地和30个乡镇级“三结合”项目示范点,带动扶持1000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或超过小康生活水平;年,全县要建立起3个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水平、有一定效益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示范基地和60个乡镇级“三结合”项目示范点,带动扶持2000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或超过小康生活水平。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乡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进行奖励扶助,实行“少生快富”工程,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解除他后顾之忧。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乡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努力提高基层特别是村级控制人口的能力。要以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统揽乡村计划生育工作全局,新时期全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在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把“村为主”战略真正落到实处。要以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为载体,不断巩固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水平,提高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机制,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把计划生育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十星级文明户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

改进考评办法,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大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逐步把群众满意程度列入重要标准,达到重点突出、简便易行、客观公正和切实有效。新时期,县计生局每年将对56个乡、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分析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全面、准确把握工作状况。要继续对各乡镇实行分线考核。对计划生育政绩突出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予以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建设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6)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服务质量,稳定低生育水平,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的落脚点。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抓好计划生育公约与服务协议的签订和送法律、卫生、科技下乡与关爱女孩行动两大载体,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2013年度计生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全乡在2013年创建市级基层群众自治先进乡的基础上,巩固2013年创建成果,不断创新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确保2013年底创建基层群众自治先进乡目标的实现。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政府成立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工作领导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计生办工作人员,配齐配强村计生专干,由计生队伍主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计生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明确责任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领导联系村指导抓好计生工作,乡级各部门驻村开展工作,捆绑考核到村,奖惩到村。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加强对村级的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党委政府将整个创建工作的开展安排到各个时段,严格按时考核,确保创建工作的有序开展。乡计生办要按照创建工作的日程安排,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创建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工作一举成功。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一、巩固完善好2013年在乡境内生育文化长廊建设,不断更新宣传内容。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卫生、科技、优质服务、关爱女孩行动等知识进校园和进企业活动,确保乡内所有学校每周开设一堂计生综合知识课,矿区、企业、单位部门每月进行一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专题讲座。三、召开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创建培训会,使全体干部能够熟悉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相关知识,指导各村抓好此项工作。各联系村干部要切实深入到村、组、户组织召开群众大会,充分利用好广播、宣传车、电视、墙报、重大节假日宣传活动等形式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三)夯实基础,创新机制。一是要加强乡计生办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和内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建设良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窗口。不断完善印合村和磺厂街社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室,组织搞好各种学习培训,切实解决老百姓在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二是联系村的党政领导必须深入到村抓好创建工作,指导各村召开好群众大会,讨论和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服务协议以及村民公约,确保签约率达到100%。指导各村健全完善计划生育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制度、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等三项基本制度。三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由乡纪检、财政部门到村定时定点发放。从全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困难家庭的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书副本费一律由乡政府在计生事业费中予以解决。对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困难家庭及计生“三结合”帮扶户,由政府划拨专项经费,安排乡、村干部对口联系帮扶、发展帮助生产和解决实际困难。四是落实优质服务,乡计生服务站人员每月要定期组织进村入户开展生殖健康教育,解决群众在避孕和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时定点到村和企业开展“三查”工作,为育龄妇女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五是扎实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在全乡范围内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建立政府诚信、群众互信、个人守信的“双向承诺、充分自愿、依法自治”的诚信计生自制机制模式。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7)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需要,是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需要。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需要。首先,从当前乡镇人大工作现状来看,乡镇人大对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监督,往往是程序化的监督,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其次,乡镇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监督,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加上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等客观因素制约,致使乡镇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程序不够规范,行使职权不够充分,发挥作用不够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镇人大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人大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工作的监督显得尤为必要。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科学快速发展,乡镇国民经济收入持续增长,社会发展步伐加快。部分乡镇经济发展速度甚至赶上或达到县级规模,经济越发展,审查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任务越重,如何确保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合理,高效运行,推进经济社会更加平稳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对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制定、审查、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因此,针对当前乡镇人大现状,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已变得合情合理,切实可行。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存在操作困难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8)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强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为重点,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目标,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与增进群众生殖健康和家庭幸福统一起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突破口,更加突出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全面建立和落实依法管理新机制,全面提高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人民群众的事业。

二、目标任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宣传教育经常、行政执法规范、优惠政策落实、改革稳步推进、干部队伍稳定、服务阵地健全、综合服务优质、工作质量稳步提高的基本标准;20**年底,乡(镇、区)全部达到“六好”(即领导重视好、政策导向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作风好)标准;市直部门90%以上达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合格单位标准;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95%以上;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达到省级优质服务示范站标准;乡镇服务机构90%达到**市“三位一体”建设标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市、乡两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国家和省要求,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及相关经常性工作经费拨付到位。

三、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年3月17日至3月31日)。主要任务是集中学习,成立组织机构,广泛宣传动员。市、乡(镇、区)分别召开动员会,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措施,签订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好各项创建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优年工作总体要求,完善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培训市、乡、村干部和群众,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三)查漏补缺阶段(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主要任务是查漏补缺和巩固提高。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对照“六好”乡镇和“合格单位”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查漏补缺,确保按期达标。

(四)自查验收阶段(20**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全面自查和总结,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验收,经审查同意后,市政府统一组织验收。

(五)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年9月16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做好创建工作总结、汇报材料准备等工作,向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验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巩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机构,加强和稳定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市、乡、村各级都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协会,加强人口计生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按照公务员队伍法制化、事业人员职业化、村级计生管理员正规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高素质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每个行政村要有1名计划生育管理员,每个村民组要有计划生育宣传员,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开选聘、教育培训、考评奖惩、待遇保障和分流辞退”等五项制度,建立“市管理、乡选聘、村使用”的科学管理体制,使村级人口计生队伍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2.完善市、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继续加大投入力度,争取6月底前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成并投入使用。全面提升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设施和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实现“三证五定”(“三证”是要求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都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县两级技术服务站还要取得《母婴保健许可证》;“五定”是要求市、县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都要成为“农村困难产妇救助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单位。)全面落实,确保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作风建设满意率达90%以上。各乡(镇、区)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逐步规范、完善生殖健康服务设备。开展创建“乡中心”和“三位一体”规范化乡计生服务中心活动,30%的乡(镇、区)计生服务中心达到“乡中心”标准,其它全部达到“三位一体”规范化乡计生服务中心标准。实现全市计划生育村室覆盖率达0%、优质服务先进村室达40%以上,市、乡、村服务机构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保证工作正常进行,把服务站建成“育龄群众之家”,市乡服务机构达到“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环境优美、群众满意”要求,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二)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1.改革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信息化网络建设。在坚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的基础上,改革考核层次,分线对乡(镇、区)、市直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利用考核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各乡(镇、区)、各部门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优年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市、乡、村信息化网络硬件建设水平。乡所“三位一体”人口信息工作站建设完成率要达到0%,建设水平要在全省创一流。人口信息工作站终端入村率(00人以上的村)要达到0%,全部配置打印机,能够和省人口信息中心数据库联网。信息化应用要走在全省前列,市人口计生部门在继续做好对外网站的基础上,建立内网网站,打造市、乡、村三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形成通畅的数据传送、交流渠道。继续加大“两非”案件的打击惩处力度,有效遏制性别比偏高问题,并逐年趋于正常范围。

2.建立“奖惩并举”的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及特别扶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奖励扶助制度确认程序、资金发放程序和监督落实程序,提高全社会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认真落实**市奖励扶助制度及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全面推行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制定的新农合、新农保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引导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3.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到20**年底,全市所有行政村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

(三)严格执行政策,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各乡(镇、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行为。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辖区、本部门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范围,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市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建设、财政、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落实职责,定期开展清理工作,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队伍,抓好行政法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健全行政执法“四项制度”,做到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杜绝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

(四)开展优质服务,实施“五大工程”。

1.实施乳腺病普查普治工程。市计生技术服务人员要配合卫生部门,在全市开展“关爱女性生命、关注乳腺健康”活动,重点对我市农村育龄妇女开展乳腺病的普查宣传防治,采取进村入户方式,在防治查病的同时,为群众送去乳腺病防治知识。建立健康档案,跟踪服务患病对象,特别严重的建议转诊和再确认。

2.实施“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工程。认真开展“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全面落实新的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访视制度。通过一系列服务活动和落实针对实施避孕节育措施对象的优先优惠政策,积极推行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全面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实行送药具上门服务,制定并实行节育手术后的回访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承诺制度,全面提高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质量,确保落实避孕措施及时率和术后随访服务率达90%以上。

3.实施预防生殖道感染工程。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妇幼等单位要紧密配合,每年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积极开展不孕症、艾滋病治疗和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生殖健康档案,对患病妇女跟踪服务,确保育龄妇女接受规范的生殖健康服务率达85%以上,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使育龄夫妇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

4.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大力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程。积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财政支持、群众自愿参与和受益的工作机制。出生缺陷干预所需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一级干预所需宣传品制作、婚前孕前培训、孕前筛查、叶酸免费药品的采购发放和专家活动等。市、乡(镇、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开展优生检测诊断,做好叶酸营养素免费发放,最大限度降低新生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

5.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程。在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群众需求,在个性化服务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建立知情选择对象的个人档案,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使育龄群众对各种避孕方法做到心中有数。与每一位接受技术服务的对象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同意书,为育龄人群提供足够的避孕节育方法,对育龄人群选择采取的各种避孕节育措施实施定期随访跟踪服务。

(五)实施“婚育新风进万家”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大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将计生基本知识作为宣传的重点,认真组织宣传人口理论、科普知识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市广电、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在市电台、电视台开办《人口与社会》栏目;市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乡(镇、区)、行政村,开展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使90%以上的育龄群众基本掌握生殖健康知识和避孕节育方法。各乡(镇、区)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文艺节目,以村、组为单位,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好媳妇”、“好公婆”、“好妈妈”、“好妯娌”、“优秀协会会员”等评先表彰活动。要加强乡、村人口学校建设,开展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市、乡两级计生部门要在交通要道或醒目地段制作大型宣传板面,打造宣传一条街,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宣传舆论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优年工作中,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坚持推行市对乡、乡对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市政府专门成立市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乡(镇、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9)

我乡根据上级要求及现行形势下的工作方针、政策,为了努力实现人口计划完成的目标要求,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乡计生工作人员及七站八所主要负责人员为计生领导小组成员的强大组织。乡党委、政府与全乡各村都签订了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了工作任务及职责,并与乡属单位的综治部门都签订了目标管理,做到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工作机制。2005年5月我计生办对全乡13个村的计生专干及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和128名计生组指导员进行了业务培训。2005年6月全乡村专干又参加了市委党校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我乡计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完善了计生组织网络,顺应了新的发展形势。

二、巩固、发展村级阵地建设,提高基层基础质量

由于工作的需要,结合我乡实际,2005年我们对全乡13个村的“三位一体”进行了完善,按照上级的考核要求,我们实现“村级村务公开”,改正了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工作阵地。广泛、深入的宣传计生政策、方针,通过努力,全乡13个村的三位一体工程已达到上级工作要求,使我们有了一个专门开展计生工作和学习的工作环境,提高了我们的基层基础质量。

三、狠抓流动人口管理、生殖健康监测、开展优质服务

我乡地处偏僻、经济欠发达外出流动人口较多,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对外出流动人口进行了全部管理,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未婚男女青年都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特别是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较多的地方,专门确定了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强、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为联络员,定期反馈她们的信息,督促她们按时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全年按要求进行了四次孕检工作,对个别顽固对象和有怀疑的对象进行上门排查,消除计外生育的重大隐患。利用孕检时,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妇科病的查治,采取高效益、低消费的治疗,对个别困难户采取免费治疗、上门服务的工作态度。

2005年是全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的第二年。优质服务其本身就是从以往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转变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宣传教育和服务为主的计划生育工作方式。我乡在优化了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在今年7月底从市计生局聘请了三名妇科专家,集中开展了“三查一治”计生科技服务活动。在为期几天的活动中共免费检查妇科病1080人次,治疗365人次,治疗效果良好深受广大育龄妇女的赞扬。在开展“三查一治”活动的同时为全乡2000多育龄家庭发放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科普读本和优质服务手册。7月上旬,经党委政府研究从乡财政拨出专款对全乡自愿放弃再生育和独生子女户及两女结扎户的家庭进行了表彰和奖励。鼓励了他们计划生育的信心。带动了全乡计划生育事来的发展。

四、人口出生及节育措施

2005年度我乡违法生育,全乡共出生88人,其中违法生育2人(计外多孩1人,计外一孩1人),严重影响了我乡计生工作在全市的排名。全乡全年共完成节育措施81例,其中女扎50例,上环28例,取环1例,皮埋1例,人流1例。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乡的计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1、领导思想不够重视,有个别村领导总认为,计划生育是村专干一个人的事,村主要领导和两委成员很少关注和关心计划生育工作。我们要克服过来村专干唱独角戏的局面。

2、村专干组级指导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待加强,没有把全部心思放到计划生育工作上来。缺少计生工作意识。我们要克服过来那种只报个信或开个会的现象。不要放任自流,不要怕得罪人。

乡级计生工作计划篇(10)

回顾一年来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绩是肯定的。一是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真正负起了责任,扎扎实实地为我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做了很多实事。二是计划生育工作质量明显提高。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和计生主管部门对计划生育工作加强领导,精心指导,逗硬检查。特别是去年改变年度考核方法后,更加注重平时的工作,全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甩干水分”,质量明显提高。今天,有不少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先进单位领了奖,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20*年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表彰奖励,我表示祝贺。个别乡镇和县级部门对年初计生领导组下达的工作任务也没有认真完成,没有受到奖励,这充分体现了县委奖勤罚懒的决心。但是,乡镇的党委和政府部门不能懈气,要迎难而上,作领导干部就是要有这种信心,这种魄力。工作差是暂时的,只要及时总结,增添措施,就能迎头赶上。我有时候严厉批评了某些同志,甚至县委、县政府还给个别同志一定的处分。但那只是一时一事的事情,县委、县政府看干部坚持全面的看、发展的看、长远的看。所以工作基础差的乡镇,要有信心,要把豪言壮语变为全乡(镇)上下的实际行动。对于今年工作抓落实的问题,我在此强调三点:

一是“一把手”工程必须落实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把手”工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现在有的工作虽然也在搞“一票否决”,但那仅仅是一些部门政策。而真正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实现“一票否决”制的,就有计划生育工作。既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就希望全县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把它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要定期听取本乡镇内的计生工作汇报,帮助计生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尤其是对一些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出击。比如看到哪个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困难,或者出现矛盾纠纷,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就要主动出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工作落到实处,这就是“一把手”的责任问题。

二是为民服务的措施必须落实

当前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还很多,尤其是在为民服务上,要探索一些新的方法和路子。同志们要好好学习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和省委杜书记“讲科学、重实际、求发展、促跨越”的最新批示精神,里面有很多关于领导干部为民服务和如何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内容。我们每个乡镇在今后的工作台中,都要把文明和谐的计划生育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搞好示范新村。中央、省、市都将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倾斜力度,县上也要逐步将财力向新农村示范村倾斜。大家一定要抓住这千载难逢的机遇,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五句话二十个字的要求,尽快制定出标准,力争尽快见到实效。当前,我县乡镇计生服务站建设还很薄弱,这对今年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是个严峻的挑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创建工作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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