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17 21:41:20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1)

一、业务执行费的使用原则。�

1、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得用于礼品、旅游、营业性的高档消费。�

2、业务招待费使用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3、业务招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

1、业务招待费可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到本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及兄弟单位来人联系工作的接待。�

2、业务招待费可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委托本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所发生的必要招待。�

3、业务招待费可用于业务部门外出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必要招待。

4、业务招待费可用于本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的抢险抢修以及救灾所发生的就餐、茶水饮料等必要性开支。�

5、业务招待费可用于因实施重大生产项目、临时突击项目而需要连夜工作发生的夜间就餐,茶水饮料等必要性支出。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三、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1、计划财务部根据年度业务招待费计划分期将指标划拨到行政部。计划财务部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合法性以及计划指标实行财务监督。�

2、行政部是业务招待费的管理部门,并根据制度和核定的计划指标严格控制使用。

4、行政部每年对本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分项作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交公司分管领导批示。由行政部提交全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统计表,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业务招待费使用标准和申请程序�

1、行政部负责日常招待物品的采购,经行政部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凭发票到计划财务部出帐。行政部负责建立招待物品的领用台帐。�

2、各业务部门在接待工作中或外出联系工作需使用的必要招待物品经行政部主任同意,可到行政部事务员处签字领取。一次领用价值超过800元,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上级委托我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需使用招待物品,统一由行政部根据会议的规模、级别核定标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筹办部门具体经办。�

4、有关来客就餐的标准和申请程序。�

(1)外单位来本公司联系工作、参观等需用餐的招待标准按客人级别、事由等分别安排。就餐由接待部门填写“来客就餐申请单”经行政部主任签字,在行政部办理来客就餐手续。�

(2)上级部门以及兄弟单位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或考察工作,其标准由接待部门填写“来客就餐申请单”经行政部主任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3)上级部门委托本公司承办的会议如需安排食宿的,可由承办部门事先提出申请,经行政部主任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4)因本企业工作需要在外招待客人,招待标准应事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填写“付款通知单”经行政部主任、公司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部报销。�

(5)本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在抢险、抢修、救灾过程中需用餐,由行政部按工作餐标准及现场处理人数通知食堂送达。�

(6)因重大突击项目必须连续工作而影响正常就餐的,按工作餐标准由项目经管部门填写申请,经行政部主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就餐标准申请。凡超过标准的,其超出部分自理。�

(2)凡没有完善就餐手续就发生的招待用费一律自理。�

(3)食堂每月持就餐申请单到行政部办理付款手续。�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2)

三、严格包干经费管理。机关包干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分户核算,按月通报;节余留用,超支不报,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包干的项目为电话费(包括办公室电话和话费补贴)、办公费(含报刊订阅、文印费、办公设备维修、小型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慰问费),还包括公共购置费、庭院维护费、公用水电费、市政府交办的各类会议经费、承办上级财政部门的会议费、副处以上领导和省厅、财政部的专项检查接待费、经局长批准的特定项目的经费,局级领导的包干经费分项目按人平计算。除接待费按序时进度核算外,其余年底一次性结算。各项开支做到客观、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除接待费外,包干经费支出项目可以调节使用。

四、严格非包干经费管理。非包干经费包括会议费、单价超过500元的大型购置及维修费、超预算的慰问费、中心工作费用等。非包干经费年初由各股室提出计划,经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长审查后,提交局党组批准。公共接待费、公共会议费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经办,费用在非包干经费中列支。工会(机关党总支)经费,由工会(机关党总支)提出方案,年初报办公室审核汇总,列入机关非包干经费计划,经局党组审定后由工会(机关党总支)组织实施。扶贫、双联、计划生育、社区等联系点公务活动,由对口股室、单位在报告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长后接待,其费用在机关公用经费中列支。经批准的计划内非包干经费,单张发票或一次报账数在*0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长审核,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长批准;*0元以上的由机关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提出意见报局长同意;5000元以上,由党组集体审批。对上级部门布置的和局领导交办的专项特殊工作未纳入计划的,实行“一事一议,先批后用”,按股室、单位提交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办公室和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长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最后由局长审批。

五、包干经费按进度列支。办公室将局级领导、股室、单位经费支出按月分门别类从包干经费中列支,当月超支的在次月指标中弥补;累计超支1个月平均进度的,停止报账。超支股室、单位须及时写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报经分管局长、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长审核。确因特殊情况造成超支需增加包干经费的,由股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和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一并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长审定。包干经费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的,扣抵下年度包干经费。

六、规范经费拨付程序。各股室、单位由上级直接拨入机关账户的业务经费,需拨入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乡镇的,须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共同审批。各股室、单位不得开设经费账户和从事机关财务监督以外的财务收支活动,不得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基层或联系单位,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七、实行报账员制度。各股室、单位应确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对账、结账,非报账员报账办公室不予办理。

八、建立财务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办公室按月向机关主管财务的局长报告各股室收支情况,并一年内向局务会汇报两次财务工作情况。年初通报上年度财务执行结果,提出当年财务计划,年中通报上半年财务执行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局务会议或局党组批准执行。

九、规范原始报销凭证。经费原始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票据且注明事由,并经经办人,股室、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长及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单张发票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局长审批。经办人和股室、单位负责人要对原始票据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

十、严格控制公款借支。公款借支必须经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并经分管局长同意、机关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公事完毕后3天内到机关财务室报账。特殊情况因私借款,除经上述程序批准后,还须在借款条上注明还款日期。所有借支款项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借款到期未还的,由财务室从工资、福利等款项中扣还。

十一、严格差旅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出差、学习,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如实填报差旅费报销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十二、严格水电费管理。机关办公楼、门卫室、老干活动中心、函授站的水电费及水电设备正常的变损、线损按实支付;干部职工水电费由水电工承包,分户装表,按月收取;干职工的水电费补助在年底时按统一标准一次性发放。水电费承包方式由办公室与水电工另行协商。

十三、严格公共设施维修费管理。所有维修项目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局长(或党组)审批。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市评审中心审核。在维修过程中,办公室主任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工程完毕后,由经办人员、办公室正副主任验收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十四、严格车辆费用管理。车辆油料、维修、保险、清洁及司机补助等相关费用以包干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包干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十五、严格购置费管理。办公用品由机关财务室统一购置,逐月按包干经费管理核算。股室、单位购置固定资产须填报购置申请表,并报经分管局长和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长同意。单价*0元以下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0元以上的由股室、单位年初提出计划,办公室汇总审核,局长(党组)审定纳入政府采购经费,在非包干经费中列支;未列入年初计划的,由股室、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局长审查签字后,报局长审定。公共固定资产购置由办公室提出方案,5000元以下的报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党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纳入政府采购。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3)

待遇确定型(DB)企业年金计划面临着一个最大的风险就是雇主破产风险,雇主破产必然伴随着计划终止,如果计划没有足够的资产积累,计划终止时对雇员的退休待遇承诺就无法兑现,雇员就会丧失多年甚至毕生辛勤工作积累的既得退休待遇,很多雇员可能陷入既失去工作,又失去养老金的境遇。

英美法系国家在经历了一系列企业破产导致雇员退休待遇惨遭损失的沉痛事件后,出台了针对企业年金偿付能力的筹资法规,规定对待遇确定型计划债务要有最低限度的资产积累。雇主必须根据待遇公式估算计划养老金债务,并向计划缴费,形成信托养老基金,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增值,到雇员退休后从养老基金中向雇员支付承诺的退休待遇。例如美国在《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1974,P.L.93~406)中规定了待遇确定型计划的筹资要求,英国也在其《2004年养老金法案》(Pensions Act 2004)中规定了待遇确定型计划的偿付能力检验和最低筹资要求。

但是,由于待遇确定型计划债务的长期性、精算复杂性和非透明性,以及计划面临的各种风险和不可持续性,再加上待遇确定型计划偿付能力目标与其他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导致筹资规则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待遇确定型计划在任何时候都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一旦雇主破产,计划成员既得养老金权利仍然可能遭到损失。因此,待遇确定型计划往往需要政府出面予以担保,当雇主破产时计划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接管计划并支付成员待遇。例如美国联邦政府1974年成立了“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PBGC),并在《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它的使命和具体运作方式。英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协议退出”公共养老金计划,在发展企业年金近20年之后,也不得不为待遇确定型计划成立了担保机构“养老金保护基金”(PPF)。

对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的担保往往是由政府提供,是公共性质而非私人市场性质的。原因在于,企业破产风险是与宏观经济波动和产业结构变化等相关联的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仅靠私人保险市场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政府不得不承担起为待遇确定型计划提供担保的职能。在很多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失灵”是政府提供企业年金担保的根本原因。

然而,正如其他公共产品难以避免公共悲剧一样,企业年金公共担保制度也难逃此厄运,而且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公共担保制度下有过之而无不及。再加上待遇确定型计划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更是给担保制度造成巨大风险和巨额财政亏空。例如,美国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运行中长期存在赤字,在2003年被美国政府责任署(GAO)列入需要高度关注的“高风险”机构,近年来赤字更是急剧膨胀,达到300多亿美元。人们非常担心它会像联邦存贷款保险那样,成为政府及纳税人的沉重负担。美国政府不得不对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实施改革,实行提高保险费率、费率与风险挂钩等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有其负面效应和风险,改革效果不容乐观,更何况还有几百亿美元财政亏空的历史负担悬而未决。

本文以美国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为例,讨论对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提供公共担保会面临的问题,旨在说明企业年金公共担保制度的缺陷导致其在财政上不具有可行性。

一 概 况

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下简称担保公司)是对私人养老金计划有管辖权的三个机构之一,另外两个机构是财政部(包括税务局)和劳工部雇员待遇保障局(EBSA)。财政部和劳工部雇员待遇保障局监管着待遇确定型计划和缴费确定型计划,包括401(k)计划。担保公司只负责待遇确定型计划的待遇担保,执行《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四款对担保公司使命的规定,在待遇确定型计划终止而偿付能力不足时,接管计划并向成员给付退休待遇;对于资金充足的待遇确定型计划实行的标准终止,担保公司仅履行监督职能。

担保公司是一个国有机构,由以劳工部长为首的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会共三名成员,另两名成员是商务部长和财政部长。《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还规定,担保公司必须设立一个7人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由总统任命,任期三年,其职责是对担保公司基金投资、对待遇确定型计划终止程序的受托人指定、养老金计划的清算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提出咨询建议。董事会下设一个总裁局,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见图1。

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担保公司有三个重要法定使命:首先,保护工人辛勤劳作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向计划成员提供及时和不间断的养老金待遇给付;其次,在履行该机构法定职能的前提下,把企业年金担保的保险费和担保机构的行政费用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最后,鼓励私人自愿举办的待遇确定型计划持续运作。此外,担保公司还有一个隐含义务是自筹经费的义务,例如该法案4002(g)(2)款声明,美国政府对担保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

这些使命并不总是容易协调的。例如,为了鼓励养老金计划的持续,担保公司需要把保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但担保公司同时还必须实现经费自足,不能依靠一般性税收给予补贴。担保项目的管理应该保护计划成员,但又不能使担保机构的保险基金因待遇确定型计划债务不合理上升而遭受损失,因为这会使特定计划成员的利益与担保公司担保的所有计划的成员整体利益相冲突。担保公司努力在这些相互冲突的目标之间达到平衡,但任何时候担保公司都必将采取行动,利益相关人的利益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种冲突的主要表现是,当担保公司决定它为了保护自身和四千多万成员的整体利益而必须强制终止一个计划时,被终止计划的成员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四条规定,担保公司负责担保两类计划,即单雇主待遇确定型计划和多雇主待遇确定型计划,对前者是在计划终止时给予待遇担保,对后者是在计划无偿付能力时给予贷款援助。

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提供的计划终止保险包括“困难终止”、“非自愿终止”和“标准终止”三种情况。在前两种终止情况下,雇主破产、倒闭或者重

组导致计划终止,或者不终止计划就不能维持经营,并且计划资产不足以支付成员待遇,需要担保公司支付计划成员退休待遇。担保公司对终止计划的成员和受益人的养老待遇进行给付,如果终止是由雇主进行的,它叫“困难终止”,但如果是由担保公司为了防止计划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而强制计划终止的,就称之为“非自愿终止”。在这两种终止行动中,养老金计划的所有活动全部停止,担保公司介入并用其资产支付计划养老金债务。从1974年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已有3287个偿付能力不足的被终止计划、一百多万名工人和退休者被纳入担保公司提供的退休保障。

“标准终止”是指计划终止时,有足够的资产来支付计划成员全部退休待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对它们只负行政责任,其职责仅限于监督养老金计划采取恰当的终止程序,督促雇主按照《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指导方针,向成员及其受益人支付待遇。从担保公司成立到2004年,“标准终止”已有16.3万例。

1.困难终止

如果某个企业发生财务困难,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自愿终止养老金计划:第一,计划管理人在提议的终止日期之前至少60天且不超过90天内,将其终止计划的打算通知有关方面,包括担保公司;第二,计划管理人向担保公司发出终止通知,通知中应阐明计划成员数和计划资产及负债;第三,担保公司确认计划举办人及其每个关联公司都至少须满足下列财务困难中的一条:提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申请,并且破产法庭(或适当的州法庭)认定维持原计划将使公司无法进行重组,并批准该养老金计划终止;说明如果计划不终止,发起人或其关联公司将无力维持正常经营;证明由于雇员人数下降而导致计划成本超过了雇主负担能力。

2.非自愿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企业没有主动提出终止计划的申请,担保公司也可以终止养老金计划:第一,计划没有达到最低筹资要求;第二,计划到期将不能支付成员既得待遇;第三,持有发起人大量股份的计划成员得到了一次性给付;第四,如果不终止计划,将会给担保公司造成过高的损失。

3.标准终止

在计划资产足以支付计划待遇,并且计划管理人采取了下列步骤的情况下,待遇确定型计划可以实行“标准终止”:第一,在提议的终止日期之前至少60天且不超过90天之内,向除担保公司之外的有关各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它还必须告知计划成员,在计划资产分配之后,成员待遇将不再受担保公司担保;第二,通知计划成员,他们的年金是向哪家保险公司购买的,或在计划资产分配前45天,告知成员即将招标的保险公司的名称;第三,通知每个计划成员关于其既得待遇和计算数据;第四,向担保公司发出终止通知,其中应包括在分配之前经审计的计划资产和负债情况;第五,计划资产已被用于支付计划待遇。

4.多雇主计划保险项目与单雇主计划保险项目

多雇主计划担保项目的筹资、管理与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是分别运作的,这二者之间有几个重大区别:第一,多雇主计划担保项目只覆盖包含二个以上互不相关的集体谈判的养老金计划;第二,如果多雇主计划无力支付受担保的待遇,担保公司以贷款形式对其提供经济援助;第三,多雇主计划受担保的待遇通常低于计划提供的全额待遇,并且低于单雇主计划的担保待遇。自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多雇主计划担保项目财务运行状况良好,只有大约十多万名多雇主计划成员依靠担保公司的经济援助获得退休收入,本文主要讨论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担保公司对待遇确定型计划成员的待遇不是给予全额担保,而是有一定的担保限制。例如,它通常只担保一定限额内的待遇,目前对65岁退休的计划成员的最高担保额为每月3699美元(每年4.4万美元)。并且在计划终止前5年才提高的待遇不是给予立即的完全担保,而是在5年内,按每年20%的比例逐年增加担保额,直到全额给付;对停工待遇的最高月担保额要予以削减。此外,由于多数待遇确定型计划具有“后倾性”,养老金待遇随着工资和服务年限的增长而以更大幅度增长,在计划终止时成员待遇被冻结。担保限制以及待遇确定型计划待遇的后倾性使得对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共担保有较大的共保因素。因此尽管有计划终止保险,但在计划破产终止时如果计划偿付能力不足,计划成员的养老金待遇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虽然担保公司隶属联邦政府,但它履行担保职能所需的资金不是来自税收,而是“自筹经费”,其收入来源主要有:待遇确定型计划缴纳的保险费、担保公司接管的终止计划的资产、终止计划的雇主对担保公司的负债以及担保公司的投资收益等等。此外,由于流动性需要,担保公司还可向财政部借款,借款限额为一亿。

1.保险费收入

待遇确定型计划向担保公司缴纳的保险费费率是由《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的。法律规定待遇确定型计划必须加入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项目,并依法为每个计划成员缴纳年度保费。根据待遇确定型计划偿付能力充足与否,担保公司对参保的单雇主计划收取的保险费可分为两类:固定保费和可变保费。

(1)固定保费是按计划参与人数缴纳的,无论计划筹资充足与否,都需要缴纳法定的固定保费。从担保项目成立以来,固定保费几经法律修订而提高,2006年以后,固定保费已由每人每年19美元上升到30美元,上升了58%。

(2)可变保费是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待遇确定型计划收取的,可变保费的费率也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偿付能力不足的待遇确定型计划都适用统一的法定费率。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缴纳的可变保费等于可变保费费率乘以计划未筹资债务(即计划筹资缺口)。目前可变保费费率是计划筹资缺口的千分之九,即每1000美元未筹资债务需缴纳9美元可变保费。

由于担保公司从成立直到1997年期间,财务状况一直是赤字,因此国会多次提高待遇确定型计划担保的保险费率。担保公司最初成立时,待遇确定型计划的费率是每人每年1美元,1978年费率提高到2.6美元,1986年提高到8.5美元。1987年又提高到16美元,并开始对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收取可变保费。可变保费费率起初是6美元/1000美元未筹资债务,每人每年缴纳的可变保费最高不超过34美元,每人每年总保费最高为50美元。1991国会将固定保费提高到19美元,可变保费费率提高到9美元/1000美元未筹资债务,上限为每人53美元,每人每年总保费最高是72美元。1996年以后又取消了可变保费的限额。2006年美国政府为削减担保公司的赤字,把固定保费提高到每人每年30美元,并对固定保费实行物价指数化调整,对可变保费实行风险定价。从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其保费收人大部分来自于固定保费,很多筹资不足的计划都没有缴纳可变保费。

多雇主待遇确定型计划的费率最初是每人每年O.5美元,1980后提高到1.4美元,然后又逐渐提高到2.6美元,2006年以后进一步提高到8美元。

2.接管的计划资产

计划终止之后,担保公司成为终止计划的受托人,并接管被终止计划的资产。这些资产被分别放置到两个信托基金中(分别是单雇主、多雇主计划担保项目),并且进行投资。

3.雇主债务

雇主在终止其待遇确定型计划时,计划筹资缺口成为雇主对担保公司的负债。在1986年《单雇主养老计划修正法案》做出改变之前,雇主债务通常被限制在其净资产的30%以内,该法案取消了这个限制,使雇主就计划筹资缺口对担保公司的负债超出其净资产的30%,1987年以后计划未筹资债务全部被作为雇主负债。

4.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担保公司将其资产进行投资的收益,是担保公司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担保公司把单雇主养老金担保和多雇主养老金担保作为两个单独的财务项目来运行,每个担保项目都由滚动基金和信托基金组成,这两种基金是担保公司的主要资产。信托基金由担保公司已经接管或将要接管的所有终止计划的资产组成,可投资于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房地产在内的多元化投资组合。

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向担保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组成了滚动基金。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的保费收入分别计入两个滚动基金,一个是由所有的可变费率保费和固定保费超过8.5美元以上的部分组成,另一个滚动基金由余下的固定保费组成。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前一个滚动基金具有较大的投资灵活性,可投资于政府或私人固定收益债券,后一个滚动基金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发行或担保的债券。

二 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市场费率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待遇确定型计划担保的法定保险费不反映计划风险

在政府提供的企业年金担保制度下,保险费由法律规定,而不是像市场运行机制那样,按照计划风险程度来定价。《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的费率结构不能反映计划风险,因为固定保费是对所有待遇确定型计划按人头收取的,无论计划筹资充足与否都需要缴纳固定保费,筹资不足的计划需要缴纳可变保费,但可变保费费率也不能反映计划风险。

法定可变保费的费率是统一的,无论企业及其计划财务状况如何,都适用统一的费率,没有反映不同待遇确定型计划的不同偿付能力风险,从而没有反映待遇确定型计划对担保制度索赔的风险水平。待遇确定型计划风险取决于企业财务状况、信用级别、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计划的待遇结构及成员年龄结构等因素,这些因素都影响到待遇确定型计划偿付能力,从而影响到对担保制度索赔的风险。一般来说,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对其养老金计划债务违约的风险比较低,信用级别低的公司违约风险高。养老基金投资组合也影响计划资产价值波动风险,投资于权益类证券比例高的计划资产波动风险比较大。此外,待遇确定型计划如果提高待遇水平,计划债务也相应增加,如果计划没有相应增加缴费作为保障,计划筹资缺口就会加大,对担保公司索赔的风险就相应提高。而可变保费费率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因此没有反映计划偿付能力风险。

可变保费额等于待遇确定型计划未筹资债务乘以可变保费费率,可变保费额虽然考虑到计划未筹资债务大小,但由于统一的法定可变保费费率不反映计划风险,因此可变保费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它对担保公司构成的风险。而且,由于待遇确定型计划筹资规则对计划筹资率衡量是不准确的,可变保费与计划风险的关联更加微弱,后面还要具体分析。

2.非市场费率隐含的再分配效应造成逆向选择

由于保费不是根据计划实际风险程度来定价,待遇确定型计划举办人之间有着某种再分配效应,即财务困难、计划筹资不足的公司通过担保项目,把其计划的风险和成本转移给了财务状况良好、计划筹资充足的公司,财务稳定的公司向担保公司缴纳的保险费高于其计划的风险程度,等于是对经营困难的公司给予了补贴。

非市场费率的再分配性质在计划举办人之间诱发了博弈行为,计划举办人对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对担保公司财务可行性构成了威胁。计划举办人作为理性经济人,必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为了避免缴纳高于其计划风险的保险费、补贴财务困难的公司,往往倾向于终止其待遇确定型计划而转向缴费确定型计划,从而退出担保制度;而财务状况差的计划举办人则愿意享受政府担保,倾向于维持其待遇确定型计划。这种逆向选择不仅使担保公司担保的计划数量以及保费收入来源减少,而且使担保制度运作的保险机制――大数法则受到破坏。逆向选择导致留在担保制度中的计划多数是偿付能力风险高的计划,使担保公司承保的风险更加集中,不能通过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可能导致企业年金担保制度的瓦解。

3.不按风险定价的企业年金担保制度造成道德风险

一个设计恰当的保险制度应该有各种机制来鼓励负责任的行为(即减少损失发生概率的行为),阻止可能提高索赔概率的冒险行为;而一个设计不当的制度会引发道德风险,危害保险制度的财务稳定。正如为什么银行资本金标准要按风险来确定一样。

可变费率既然与计划破产风险无关,计划发起人无论给担保制度带来多大风险都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政府提供的企业年金担保制度缺乏基本的制约和平衡手段,它既不能采取基于风险定价的传统保险承保方式,也不能拒绝风险过高的待遇确定型计划参保。这种担保机制使得任何保险制度都难以避免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企业年金担保制度下更是防不胜防。企业年金担保制度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提高待遇承诺

财务困难的公司可能做出慷慨的待遇承诺,以换取雇员对工资要求的让步(在当前法规下,只要计划筹资率不低于60%,就可以提高待遇),因为提高工资的成本发生在当期,而养老金待遇提高的成本可以在30年之内摊销。财务困难的公司提高待遇承诺而不相应提高缴费,导致计划债务增加,筹资缺口更大,使计划能够履行其债务的能力更弱,从而使担保公司面临的损失风险加大。

在雇员方面也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受到担保公司的担保,雇员没有动力关心计划筹资状况和监督雇主缴费。在计划筹资不足的情况下,雇员可能不要求雇主提高计划缴费,而是选择要求提高工资或其他福利,甚至愿意放弃涨工资的要求,而接受更高的退休待遇承诺。因为雇员知道无论雇主能否履行其待遇承诺,他们的待遇都受到保障:雇主财务状况如果好转,就能够承担提高待遇的成本,如果没有好转,提高待遇的成本就通过担保制度转嫁到其他雇主身上。

第二,修改精算假定以降低缴费

财务困难、计划筹资状况差的企业可能通过修改某些精算假定,来降低计划债务,例如提高贴现率假定、延长退休年龄假定以及缩短预期寿命假定等。修改精算假定使筹资率不足的计划“显得”筹资充足,从而降低缴费要求,降低向担保公司缴纳的保险费。雇主还可以通过延长未筹资债务的摊销期,使计划筹资缺口更大、存在的时间更长,从而使计划偿付能力风险更

高。

第三,对计划资产进行过度冒险的投资

雇主在缴费支付能力低、计划偿付能力不足时,可能对养老基金进行过度冒险的投资。计划举办人为弥补筹资缺口而对养老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风险投资如果成功地取得高回报,受益的是雇主――雇主的筹资要求和负担减轻了;如果冒险投资失败,资产价值受到损失,损失可以转嫁给担保公司,进而把风险转嫁给其他企业。对计划进行高风险投资还使雇主有理由提高贴现率假定。

4.计划筹资率衡量不准确造成担保公司保费收入受到重大损失

筹资不足的待遇确定型计划应缴纳的可变保费额等于可变保费费率乘以计划筹资缺口,但由于待遇确定型计划资产债务衡量不准确往往导致计划筹资缺口被低估,使得很多资金严重短缺的计划都不用缴纳可变保费。待遇确定型计划以长期投资回报率作为贴现率假定会低估计划债务、计划“当前债务”低于“终止债务”、对未筹资债务摊销期过长、烫平资产价值波动、计划贷方余额可以抵免现金缴费等,都导致计划未筹资债务被严重低估,计划筹资率被高估。于是很多实际上筹资不足的计划都被认为是达到筹资要求的,从而免于缴纳可变保费。例如,近来终止的伯利恒钢铁公司、安可尔玻璃公司和宝丽来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留下巨额未筹资债务,但它们在终止前都没有缴纳可变保费。这是由于在2001~2002年,股市下跌和利息率下降使计划筹资不足程度加重,待遇确定型计划雇主为了避免养老金缴费支出的增加,向国会游说降低缴费要求,因此国会通过临时立法放宽了估算债务的贴现率,使计划筹资率“提高”。这就是为什么美联航在2003年终止其计划并向担保公司索赔时,尽管其计划筹资率仅为50%,而它在计划终止前4年却没有缴纳可变保费的原因。

可变保费的费率设计中的漏洞使担保公司损失了很大部分的保费收入。总体来看,在2003年,筹资不足的待遇确定型计划中,仅有覆盖了10%成员的计划缴纳了可变保费。如果用9美元的可变保费费率乘以待遇确定型计划未筹资债务,就可以清楚的看到现行保费规则的不足。2002年待遇确定型计划按市场价值计算的筹资缺口为4000亿美元,如果按法律规定应该总共应缴纳36亿美元的可变保费,而实际上担保公司的可变保费收入才2亿(当年的总保费收入为7.87亿,其中5.86亿是来自于每人19元的固定保费)。这意味着,每1000美元筹资缺口才收了O.5美元保费,这个费率仅为法定费率的5.5%。

不仅如此,由于筹资不足的计划免于缴纳可变保费,使得担保制度的缺陷更加严重。设计可变保费的一个原因是为了发挥保险费激励机制,对筹资不足的计划施加保险费惩罚,鼓励雇主及时足额缴费,维持计划偿付能力,但由于待遇确定型制度筹资率衡量的问题和担保制度费率设计上的漏洞,很多筹资不足的计划却不用缴纳可变保费,使得可变保费并没有起到激励雇主缴费、加强计划偿付能力的作用。

在目前的政府担保制度下,担保公司被要求自筹经费而没有政府财政支持,然而它却没有制定保险费的权利,也没有权利拒绝担保风险过高的计划。所以,在现行规则下,担保公司大部分时间都出现大额赤字是不奇怪的。

(二)计划在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累积甚至提高待遇

在计划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待遇限制是很关键的,它可以控制债务增长,从而保证计划成员能够领到其既得待遇。然而,在2006年企业年金改革之前,企业在计划筹资不足时,还允许成员继续积累待遇,在计划筹资率不低于60%时,计划待遇还可以提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企业有积极性提供慷慨的养老金待遇,而不是提高当前工资;由于待遇受到担保公司担保,雇员也可以接受退休待遇的提高,作为对放弃工资水平要求的补偿。如果计划筹资状况不良,公司应该被禁止提高其计划待遇,对财务困难的公司举办的计划更应该限制其待遇增长,除非它在待遇提高的同时相应增加缴费。所以,美国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Pension Protection Act of 2006,P.L.109~280)制定了一套限制待遇的措施,计划能否积累和提高待遇,须视计划举办人的财务状况和计划偿付能力而定。但限制待遇积累和增长的不利之处在于,它限制了雇主在工资政策和工资谈判中的灵活性。

(三)担保公司保护计划成员待遇的能力很有限

担保公司制定了早期预警系统,在待遇确定型计划偿付能力不足时,对举办计划的企业进行监督,以尽早发现可能损害养老金安全的交易,并为该计划及其担保项目安排恰当的保护措施。早期预警系统允许担保公司在损失发生之前予以防止,而不是等到企业破产、其财务资源受到限制时,才来收拾残局。一旦发现可能危及其财务稳健性的交易时,担保公司就会与企业代表协商,提高缴费;或在交易中对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给予保障,制定一个既适合于企业业务开展,又不会危及计划偿付能力的解决方案。

尽管如此,担保公司保护计划成员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特别是当计划举办人没有缴费能力时。除了终止计划并接管计划外,担保公司没有强制执行权力,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实施。尽管担保公司成功地以终止计划相威胁,来防止滥用担保制度的情形,但它只是一个不锋利的钝工具。终止计划只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它意味着成员将不再积累待遇(甚至连承诺待遇都可能遭到损失),而担保公司则承担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此外,虽然待遇确定型计划的筹资缺口构成雇主对担保公司的负债,但在美国目前的破产法下,担保公司在计划举办人破产清算时,对其非养老金资产没有索赔优先权,其索赔权位于其他债权人之后。因此在计划终止时,担保公司能够从计划举办人那里恢复到的资产是非常有限的,这削弱了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职能的能力。

(四)待遇确定型计划信息不透明使计划偿付能力不能受到有效监督

保证待遇确定型计划偿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待遇确定型计划财务状况和雇主缴费受到计划成员、投资者和担保公司(作为监管机构)及时有效的监督。这些利益相关者能否对待遇确定型计划筹资进行有效监督,首先取决于他们能否及时掌握待遇确定型计划信息,了解待遇确定型计划筹资状况、影响计划资产负债的因素以及计划终止对成员待遇的影响等。但目前法规没有要求计划筹资信息必须公开,使计划成员不能掌握计划筹资状况。信息披露的严重时滞和局限性使担保公司也不能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

待遇确定型计划信息不透明使得计划成员不能掌握计划筹资状况,无法监督雇主缴费。目前只有在筹资率低于一定水平情况下,计划成员才能获得关于其计划筹资状况的年度通知,通知信息中也没有反映在计划终止的情况下,计划筹资缺口有多大,对成员退休待遇有什么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待遇确定型计划受到担保公司的担保,使得雇员监督雇主缴费的激励弱化,但很多计划成员并不知道担保公司提供的待遇担保是有限额的,当他

们发现担保公司的担保不包括某些待遇,包括某些提前退休待遇时,甚至会感到吃惊。

投资者也需要了解有关他们所投资公司的养老金计划筹资状况的信息,因为养老金筹资状况对公司营利能力和资本结构都会产生影响,但法律规定只有在上市公司待遇确定型计划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才须在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K报告的脚注中,说明养老金计划对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营利能力的影响。在近年来不利的经济情形下,很多股东才发现,他们没有完全理解待遇确定型计划的风险及其对公司稳健性的重大影响。

担保公司有效监督计划执行筹资规则的一个前提是,它必须要准确及时的掌握养老金计划的信息。待遇确定型计划举办人应按规定提交“5500报表”,报表格式是由担保公司、劳工部、税务局联合制定的,用于报告关于养老金计划资产、债务、保险以及金融交易等详细信息,此外,还应提交经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等附表。但是待遇确定型计划报表有严重的时滞,现行养老金法规允许计划举办人在年度结束后的九个半月内向劳工部报告,到担保公司收到信息时,计划信息已经过去了两年半之久。这时,市场状况、计划筹资状况等都可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得担保公司不可能及时掌握计划筹资状况的信息。由于市场的动态性和不稳定性,关于计划筹资状况的信息有很强的时效性,过时两年半之久的信息使得担保公司很难做出合理的对策措施,因此报表对监督计划筹资状况的价值非常有限。

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公司确实能够及时获得计划筹资信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待遇确定型计划未筹资债务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时,应提交4010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雇主的专有信息、养老金资产和计划终止债务。因此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担保制度构成损失威胁的待遇确定型计划,担保公司能够收到较为及时的资产负债报告。但是,这仅限于数量有限的待遇确定型计划,而且这还意味着,除非计划基金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问题,一般来说,担保公司对参保计划进行日常独立评估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等到担保公司发现计划存在资金缺口时,计划资产早已严重短缺,其原因可能是企业自身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力缴费所致,这个时候要求企业增加缴费,可能加速企业破产和计划终止。

除了信息披露的上述时滞和局限之外,由于对待遇确定型计划资产负债衡量的不准确以及筹资规则的局限,精算评估报告往往掩盖了计划的实际筹资状况,在待遇确定型计划筹资不足时,报告显示计划可能是筹资充足的,具有误导性。这使得计划成员、投资者和担保公司都不能及时掌握计划真实的筹资状况,因而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雇主缴费和防范计划偿付能力风险。

三 面临的财政危机及改革局限

企业年金担保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通过待遇确定型计划举办人向担保机构缴纳保险费,实行自筹经费,而不是由一般税收来给予担保。如果由一般税收来填补担保制度的亏空,把雇主待遇确定型计划违约风险转嫁给一般纳税人,这将不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因为受到企业年金计划覆盖的只是占总人口一小部分的正规部门企业的员工,大部分人没有任何企业年金待遇,让没有任何企业年金待遇者纳税,来补贴享有退休待遇者,这显然有悖于社会公正。因此,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待遇确定型计划举办人应该对自己做出的待遇承诺负责,而企业年金担保制度应该在所有待遇确定型计划之间实现风险分摊,即担保制度应该自筹经费,收支平衡,不应该产生巨额财政亏空而把负担转嫁到一般纳税人头上,产生“负的外部性”。

然而,公共担保制度实行非市场费率,必然导致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缺失,诱发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破坏企业年金担保制度运作的风险分摊机制,使企业年金担保制度难以实现制度内收支平衡。

此外,待遇确定型计划本身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也不可避免地会给担保机构造成巨大的财务风险,并且决定了公共担保制度在财政上的不可持续性,必然积累起巨额赤字,给政府和纳税人造成潜在负担。因为待遇确定型计划面临着雇主破产风险、市场风险和人口风险,而且信息不透明使其财务状况难以受到有效监督。特别是系统性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可能导致待遇确定型计划财务状况普遍恶化导致其纷纷破产终止。最后,待遇确定型计划缺乏可持续性,随着企业和计划运作时间的推移,待遇确定型计划债务加速积累,使企业缴费负担加重,甚至可能拖垮企业,最后不得不终止计划,将其债务转嫁给担保机构。

所以毫不奇怪,担保公司自1974年成立以来,其财务长期可行性就一直是令人关注的问题。事实上,除少数年份外,担保公司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长期处于赤字状况,只有经过了90年代经济长期繁荣之后,到1997~2000年间,担保公司才有了少量盈余。然而从2001年开始,美国经济衰退造成待遇确定型计划举办人逐渐失去缴费能力,计划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待遇确定型计划筹资状况急剧恶化。单雇主待遇确定型计划未筹资债务飙升至4500亿美元以上(见图2),计划偿付能力风险骤增,使担保公司面临巨大损失风险。

资料来源:Total Underfunding of All PBGC Insured single-Employer DB Plans

由于待遇确定型计划筹资规则的局限,破产终止的待遇确定型计划往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留下巨额债务抛给担保公司承担。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衰退期间,担保公司就吸收了大额索赔,例如东方航空公司待遇确定型计划6亿美元,泛美航空公司待遇确定型计划8亿美元。本世纪初,待遇确定型计划筹资状况普遍恶化,违约案件大幅增加。从2002年以来,担保公司遭遇了历史上最大的索赔。例如担保公司接管了钢铁产业和航空业的养老金计划,这些计划都存在巨额筹资缺口,包括国家钢铁公司13亿美元、LTV钢铁公司19亿美元,伯利恒钢铁公司39亿美元。对航空业养老金计划的赔偿案包括,2003年2月对美国航空公司飞行员计划的6亿美元赔款,还有2005年1月该公司覆盖其乘务员、机械师和地面服务雇员的养老金计划终止时留下的23亿美元养老金债务。担保公司单雇主担保基金的最大赔偿额是在2005年4月,当担保公司同意美联航四个大型养老金计划终止时,需要为其支付的66亿美元养老金债务。这些清楚地反映了待遇确定型计划给政府造成的风险和财政负担,待遇确定型计划举办人可能并确实因为财务状况恶化和破产清算,无法履行其养老金债务,而将其转嫁给政府担保机构。

近年来待遇确定型计划的巨额索赔导致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在2002年底,担保公司累计赤字为36亿,在2004年,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的净损失总计121亿,到2004年底,累计赤字已达到233亿美元,比2003年翻了一番(见图3)。担保公司对纳税人构成了巨大的潜在负担,因为当担保公司财政赤字积累到其无法维持的时候,国会和纳税人最后不得不保释它,正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历的那样。

有人认为待遇确定型计划和担保公司目前的困境只是周期性的,今后的财务可行性还有待观察,如果经济形势好转,股票回报和利息率恢复到历史水平,待遇确定型计划筹资状况和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将会得到改善。这种假定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无论股票价值还是利息率变化趋势都是我们所无法预测的,我们既不能假设90年代股票市场史无前例的收益率还会重演,也不能假定利息率会回复到历史水平。

事实上,近年来不利的经济状况只不过是把待遇确定型计划及其担保制度内在的结构性缺陷暴露出来了。即使股票价值和利息率上升会改善待遇确定型计划筹资状况,但它还是不能解决企业年金担保制度中根本的结构性缺陷。企业年金担保制度的前途不容乐观。

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和财政危机亟待解决,美国政府对企业年金担保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费率改革。美国政府在2005年《赤字削减法》(De ficit Reduction Act of 2005,P.L.109~171)中对企业年金担保的保险费率进行了改革:一是提高固定保费并实行物价指数化调整,二是对可变保费费率实行风险定价。这些费率改革措施是为了补偿担保公司的财政赤字,解决公共担保制度中激励机制缺失的问题,引入费率激励和约束机制。但这些费率改革举措又都有各自的问题和局限性。

1.提高固定保费

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固定保费费率四次上调,最近的一次是1991年制定的,将固定保费从每人每年16元提高到19元,但这对增加担保公司保费收入的作用十分有限,因为固定保费没有反映从1991年以来的通货膨胀。鉴于担保公司预期会面临的更高索赔额,并且为了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摊销担保公司现有的赤字,2005年《赤字削减法》把单雇主计划固定保费从19美元/人/年提高到30美元/人/年,把多雇主计划固定保费从2.6美元/人/年提高到8美元/人/年,并且今后固定保费将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自动调整。

但提高固定保费会影响所有计划,无论计划筹资的状况如何。这会使财务困难的计划更容易破产,而财务健全的计划举办人则更加觉得“吃亏”,抱怨说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惩罚,因为他们被迫缴纳更高的保险费,不是因为他们企业年金计划的风险上升了,而是为了补偿其他公司计划的失败。这可能激励财务稳健的企业终止其待遇确定型计划,使得担保制度承保的计划数量减少,保费收入来源减少,而留在担保制度内的计划风险更加集中,债务风险更高。

2.对可变保费实行风险定价

对可变保费实行风险定价,就是根据计划举办人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计划成员待遇结构等风险因素来确定费率。企业年金担保制度实行风险定价既有好处,也有不利之处。好处是可以增加担保公司的保费收入、补偿其财务赤字;并且使保险费率反映计划的偿付能力风险,通过费率激励机制,奖励筹资状况良好的计划,惩罚违约风险高的计划,从而激励雇主为计划足额筹资,消除非市场费率造成的道德风险等扭曲效应。

企业年金担保制度实行风险定价的不利之处是,它可能使计划举办人在因财务困难而无力缴费时,面临更沉重的保险费负担,加大计划终止的概率;同时,按风险程度确定费率对担保公司来说更加难以管理,会增加担保公司的管理复杂性和行政成本。

四 结 论

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面临着雇主破产风险,而雇主破产风险与经济和产业结构具有高度相关性,所以私人市场不能为待遇确定型计划提供保险产品,需要政府提供担保。然而,对待遇确定型计划提供的公共担保无法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在公共担保制度下,保险费率不是按计划风险来确定的,使得企业年金担保制度存在更严重的制度性缺陷,比其他保险制度更容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破坏了担保制度的保险机制和财务可行性。并且待遇确定型计划面临着风险和不可持续性,在经济危机和产业结构衰退情况下,必然将其巨额债务转嫁给政府担保机构,给政府财政和纳税人造成巨大风险和潜在负担。

可见,待遇确定型计划的公共担保制度难以避免公地悲剧,不能按照保险机制实现自负盈亏,且为政府带来巨额潜在财政负担。实际上,如何处理待遇确定型计划及其担保制度早已成为很多国家政府头痛的重大公共政策难题。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和几乎所有经合组织国家纷纷放弃待遇确定型计划而转向缴费确定型计划的根本原因,也是中东欧国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一开始就建立缴费确定型计划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中国必须坚持缴费确定型计划的根本原因。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4)

第一条 厂长全面领导和负责本企业经营成果及承包经营指标的完成工作,领导全厂生产经营工作,支持各级财务及经济核算人员开展工作,督促财务科门进行资金筹措,成本费用计划,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条 厂财务科负责全厂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综合统计管理;医疗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资转存等管理。对厂属各班组会计及经济核算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完成全矿经营成本、会计成果报告,正确全面的分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承担全矿财会人员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及进!行财务科职工,岗位工种的调整。

第三条 厂属其它各部门,在厂长和分管厂长领导下,按各部门的业务性质,承担并完成厂部分解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分工协作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各生产班组模似法人承包经营,宏观调控,自负盈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市场运作方式,以制度规范全厂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有续开展,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生产经营目标任务。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定本厂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科学运营资本,提供准确、完整、客观的财务会计信息,正确分析和评价本厂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为本矿扩大发展规模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可靠的依据。

1.2.2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条 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

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查是保证财产物资安全完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提高财产物资的利用率,降低成本支出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加强财产物资及日常管理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 实行固定资产统一协调与分级归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任,物物有人管,使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得到可靠保证。

2、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在使用时的大修理、折旧计提、内部转移、停用等都应在卡片上进行登记,报请批准报废,调出后,应及时进行卡片注销。

3、 在购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完工交接时,财务科门应参与现场验收、鉴定,主要参与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的合同,发票验收单、形象进度、竣工报告等资料的整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4、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根据其性能,安排熟练工人上岗操作,严格执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台帐及维护检修记录。

5、 财务科门经常与各分管部门查对帐卡,以帐对卡,以卡对物,达到帐、卡、物三相符。

6、 各分管部门组织固定资产的修理,应加强计划性,事先做好固定资产修理的计划和各项准备工作。在修理过程中要注意节约修理支出,合理地节省修理时间,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第七条 材料、存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 供应部门门根据本矿生产经营的实际要求,认真核定各种材料的合理库存量,认真执行材料发出限额、定额制度。

2、 所有材料存货应按实际成本价(不含税价),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入库计价,发出并登记帐薄。

3、 低值易耗品归口建立领用、使用台帐,管理部门的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进行台帐登记管理,并负责清查盘点,财务科行使监督职能。

第八条 各种应收款项管理

1、 各种差旅费、工伤、其它借款实行个人申请,矿长签批制度。

2、 财务科门应按照少量多次原则,办理各种借款项目,各类借款经办人员必须于次日内办理完毕借款报销手续,个人借款原则应在当年核销。

3、 未经许可,矿属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从事各类押金、费用、罚款的现金收取。

4、 调拨材料必须先由供应部门门划价,财务科收取费用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材料发出人员及部门

负责人承担。

5、 未经矿方许可,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从事材料、设备的转借、租出、变卖或挪为私用等行为。

第九条 内部责任成本按照煤矿年初制定的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进行内部责任成本核算、考评。

第十条 财务计划编制

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主要包括,材料物资消耗计划、工资支出计划、 费用支出计划。各项财务收支计划统一由矿财务科组织编制,各部门应给予协作。

第十二条 财务分析制度

主要包括资产类分析、经营成本分析、资金收入分析、会计报表分析等,财务分析要求数据准确、详实。会计月报、年报必须附有财务分析,同时还应进行不定期专门财务分析。

第十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一) 财务开支审批对象

主要按照股份公司年度下达的经营责任书核定,控制指标内的工资、材料、电力、管理费用等经营成本资金及维简、改扩建结算资金开支的审批。

(二) 财务开支审批人员、权限程序

1.涉及财务开支的审批对象实行矿长“一支笔”签批制,主管审批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额度的各项经营性财务开支对象。1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矿党政会计审定后由矿长签批,矿长外出,支付紧急的由委托主持经营工作的矿级领导审批,限额500—10000元。

2.各项开支,本着严格管理,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控制及审批。

(1) 材料物资采购,严格材料物资采购的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及生产经营实际需求,提出材料物资采购的申请计划,经供应部门门审批、汇总,报请主管矿长审批后,统一由供应部门门负责采购,货到验收入库后,由矿长签批,财务科办理资金支付。

(2) 工资由人力科门进行统一结算,财务科控制监督并负责转发。

(3)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煤业集团差旅费报销规定》填报执行,由部门主管审核,交矿长审批后,财务科监督报销支付,本费用不含途中外出活动的各种业务招待费用、礼品及其它不属本费用列支项目的费用。

(4) 办公及低值易耗品,指管理部门及生产单位耗用的文具、印刷、纸张及其办公用品,其费用应统一核定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自付的原则,先行报送申购计划,报销程序同材料物资采购报销程序。

(5) 业务招待费,全年按照股份公司核定数进行总额控制,年度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应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及职代会审计、检查,日常性业务招待用品及费用由矿长审批,矿办公室统一管理,就餐管理同业务招待用品管理。同时,提倡工作餐,杜绝一人就餐,多人陪餐现象。确因工作需要,在外的公务性招待开支,事先须经矿长批准。

(6) 通讯、传真、电报费用统一由矿长审批,财务科报销开支。

(7) 机关车辆经费开支及标准

① 机关使用的车辆统一由矿小车队进行管理,包括公务车、大型通勤车、救护车、洒水车,其中长途公务车按出勤天数10元/天计发公车补助,其它车辆统一按200元/月计发补助,财务科按矿办审批路单核报补助。

② 车辆日常维护,外勤小轿车及越野车控制在400元/月以内,其它车辆控制在300元/月以内,车队每月临时调剂费用在200元/月,超支不补。涉及车辆大修、装潢及重大开支项目应事先由小车队提交计划,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行,矿内领用材料及机油等应纳入单车控制费用以内,燃油部门由车队进行台帐记录加以控制。

③ 车辆外出勤途中,因驾驶员自身原因形成的违章罚款,概由其本人承担,造成的保险外损失及其他民事责任,单位保留合法的经济损失追偿权利。

(8) 其他开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开支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基础管理

矿属财务结算部门实行二级会计核算,核算主体为原煤制造成本及相关期间费用,同时对企业的资产及权益负有保值、增值的核算、管理责任,并存其它财务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会计核算及管理

8、 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则:成本费用核算原则遵守会计核算的十三项原则,即: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9、 成本核算对象,按照股份公司规定的煤质指标,经生产、产品、质检等管理部门确认。验收合格的商品煤是成本核算的对象。

即:(1)发热量≥21.1mj/kg

(2) 含水份≤18%

(3) 含矸率≤3%

(4) 灰份≤13%

3、成本计算方法:采用品种法进行成本计算。

4、成本费用损益核算帐户,应设置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帐户进行会计核算。

5、生产成本主要对原煤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进行核算归集,按以下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工资:从事原煤生产,为原煤生产提供劳务的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材料:进行原煤生产而耗用的所有材料及部门规定核准内的工具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设备。

电费:为原煤生产而耗用的电力。

折旧费:即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

维简费:按商品煤产量 8 元/吨成本提取数。

井巷工程基金:按商品煤产量 2.5元/吨提取的井巷工程专项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核算为组织及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失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由管理费用列支的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警卫消防费、地面塌陷补偿费、独生子女补助费,水电取暖补贴以及各种税金(即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财务费用:主要核算 银行贷款利息、金融业务手续费及工本费等。

营业外支出:主要核算各类与原煤生产及其它经营业务的各类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捐款支出及其它非常损失等。

第十六条 经济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管理

企业内部会计档案的保管与保管期限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统一规规定执行,企业内部的其它经济核算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进行保管,主要包括物资收发料单、各种收费收据存根,原始记录台帐,工资表。

资料应按月进行装订,按年归档,经济核算及财务人员岗位调整时,应按规定进行移、监、交接工作,经济核算资料保管期限暂定为10年(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七条 会计电算管理及办法

根据企业规模及会计核算要求,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率先运用国家财政部验收通过的“安易”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为规范会

计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行为,保证电算化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会计档案资料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细则》对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具体如下:

(一)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

1、电算化系统运行环境及操作环境参数设定后,未经财务科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实施改动。

2、用于会计核算的计算机属专机专用,非指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指定人员不得将专机作其他用途。

3、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随意增、删、改数据。

4、服务器操作应建立操作登记簿,记录操作人、操作内容及时间。

5、软件操作人员要按其工作性质、内容、操作权限设置密码,并定期更换新的密码。

6、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步骤开关机和按程序要求安全进入或退出软件系统。

(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管理

1、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帐务处理。

2、原始凭证须经有关人员审核后,在保证合法、合格情况下方可录入,凭证号应避免重号、漏号、断号。

3、摘要表达要求简明,扼要。

4、科目使用正确。

5、凭证记录与审核工作不得同一人担任。

6、结帐前应对各类数据进行备份。

7、会计报表按统一规范定期进行编报。

(三)系统安全管理

1、用于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应定期进行病毒检查,提倡实施开机检测病毒,防毒软件要及时升级。

2、任何人不得在计算机光盘、软驱动器上播放各种娱乐软件或进行游戏,娱乐及其它非正版软件的硬盘复制、运行。

3、工作人员及其它人员禁止进入本系统以外的其他网络。

4、备份盘应标记清楚,备份资料属会计档案,应采用严格的安全措施,磁质资料要防磁、防尘、防高温,并定期复制,双份归档。打印资料管理视同一般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5、电算化信息及资料属企业会计档案资料,未经财务科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复制、转借、传播,属合法调阅,必须办理调阅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科科长及副科长职责

(一) 财务科长

在煤矿党政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对企业主管领导负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关系。

2、 参与企业经营成本决策,完成股份公司下解的各项经济指标。

3、 负责财务科全面工作。

4、 执行国家上级部门财经、法纪、廉洁自律。

5、 主管企业财务开支、工资资金管理、维简资金调度,财务会计责任工作。

6、 负责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月度财务成果及经营成本分析。

7、 负责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和职工代表会报告各项财务开支成本执行情况。

8、 搞好与上级各主管部门业务协作关系。

9、 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0、 抓好财务科内部其它工作,组织决定对职工各种奖惩。

(二) 副科长

副科长协助科长搞好财务科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主要负责会计核算,计划维简,统计工作。

1、 受财务科科长领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纪律,抓好财务科相关业务核算工作。

2、 分管会计核算,维简工程结算和经济统计工作,负责矿属各单位经济核算整章建制,规范核算及内部成本控制,维简专项工程与结算管理工作。

3、 定期布置、检查、总结各项分管工作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及工作水平。

4、 负责企业内部责任成本考评工作。

5、 搞好财务科及相关单位成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作。

1.2.3 附 则

一、 本矿的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行为,接受同级职代会审查,并接受股份公司审计部门的年度定期不定期审计。年终决算按股份公

司统一布置进行汇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接受股份公司财务科指导。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5)

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费开支管理的原则和资金管理范围

(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市科协的办公经费统一管理。凡是涉及用于机关自身开支的正常行政事业费、修缮费、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它经费等,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二)严格经费收支预算约束。年初,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和项目支出需要,认真编制部门预算,按程序报批,并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安排机关经费的使用。各部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需要单独申请专项经费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提报,由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要求一并向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的,由办公室按开支审批程序和工作需要统一安排拨付。

第二条  经费开支审批

(三)经费由分管财务的副主席负责一支笔签字报销。各项支出,要先批准,后开支;未经批准,擅自开支,不予报销。各项开支须填写用款申请单,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部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把关后报分管主席审阅批准;2000-5000元须由分管主席审核,报主席同意后实施;5000元以上重大开支必须经由党组会议研究。经费开支情况每月由办公室统计送分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审阅。

(四)办公用品的购置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品,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无需实行政府采购的事项,由单位自行购买,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须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日常办公用品、印刷、消耗材料等,由各部室填写《购物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有关部室根据需要按规定手续领取。物件采购、经费结算必须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

第三条 经费开支报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五)所有经费开支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发票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审核、分管主席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经费的开支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写明事由、一事一报,不得累报。

第四条 对往来资金的管理

(七)各部室因公需要财务垫付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账还款日期,借款5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批,500元以上的报主席审批。借款须在期限内尽快归还,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八)公款不得借给个人因私使用。

第五条 公务出差报销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差前根据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报主席批准后方可出差。

出差后应本着节俭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报销时凭原始发票、出差审批单、正式文件报销开支。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财务风险控制

(九)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做到账钱分管,钱物分管和票据购用分管。

(十一)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推行财务公开,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年终时,财务人员要对财务资料实行整理归档备查。对于单位本年发生的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情况,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情况,奖金福利的分配和发放情况,通过单位职工会议通报、书面公式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人员监督。对于重点支出项目“三公”经费,年末须在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三)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主席对财务发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出,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接待单位应持有派出单位提供的公函(含传真件、接待任务方案、电话记录等),明确接待内容、行程、人员等相关事宜。对无公函接待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由市科协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实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任务实施前,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结束后如实填写“公务接待任务费用结算单”,明确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三)规范接待标准。住宿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厅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每天不超过460元/间;其他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每天不超过350元/间。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自行用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不含早餐)。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陪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30元。工作陪餐应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2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规范报销流程。所有公务招待费报销,严格按照“四单合一”报销凭证进行接待费用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即来宾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任务费用结算单、财务票据。

(五)公务接待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禁止列支会议、培训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禁套取公务接待费设立“小金库”。

三、资产管理办法

   (一)设置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所有财产必须登记入账并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二)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资产领用后需及时登记,明确使用人员和存放地点。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实行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取有支出凭证。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6)

一、关于销售人员费用报销的探讨

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使会计信息与所反映的对象在时间上保持一致,以免会计信息失去时效。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入账,不得拖至后期,并要做到按时结账,按期编报会计报表,以利决策者使用。特别是当今信息社会,会计资料若不及时记录,会计信息不及时加工、生成和报送,就会失去时效,可能会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财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及时核算收入、成本、税金,但对于各项期间费用,特别是销售人员所产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有时就可能出现力不从心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历史费用报销数据及当月销售收入情况,大致判断销售人员应该产生的相应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对于某些企业来说,销售人员的招待费、差旅费等报销预算或标准给到财务部门后,对于绝大部分销售人员来说,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递交报销单据申请报销。但少数销售人员因为个人自身的种种原因,他们可能迟迟不向公司递交相关报销单据,致使财务人员无法及时入账。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为了尽可能把当期发生的费用当期入账,一般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根据报销预算或者标准进行费用预提列入当期期间费用;二是财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催促、提醒业务员及时报销。第一种预提费用的做法,特别是长期预提或年末挂账的做法又会产生一些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只要能够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日常实务中对企业年末仍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各地税务机关的认识和态度往往不一,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采取了从严从紧的政策,如往往以企业没有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没有确定、未取得合法报销凭证等情况为由,规定对企业已提取但年末仍未付出的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时一律纳税调整。但也有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视预提费用的具体情况,在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根据费用是否已实际发生,是否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发票,或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是否已实际支付等情况进行判断。总之,实务中对预提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的理解和执行都较为混乱,不仅常常让企业无所适从,而且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第二种催促、提醒销售人员报销的做法,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很大的难度:财务部门出于核算的完整性及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一般会先以短信、微信、QQ消息等形式提醒销售人员及时报销,大部分的销售人员会照此办理。但少数销售人员,可能会对此类提醒消息置之不理,财务人员就必须以电话、当面沟通等形式跟进。这部分销售人员常常以工作忙、没时间准备报销单据、报销单据尚未拿到等种种理由拖延,甚至个别销售人员未及时报销的真实原因是他们当月手里现金宽余、不急着要求公司报销费用,也就懒得向公司及时递交报销单据了。财务核算的及时性与少数销售人员报销的随意性,就造成了财务人员与这部分销售人员之间的小冲突或矛盾,影响到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和谐与稳定。以上两种情况现在在不少企业里仍然存在。那是否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要得到公司管理层的支持,建立健全相应的报销制度,内容上要明确报销时间、超期如何处罚等,并严格执行。例如,某企业为解决费用报销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费用报销制度,其中关于报销及时性,就规定如下:当月25日前发生的费用,当月结账前报销,当月25日后至结账日前发生的费用,确因时间较短,无法向公司提交单据报销的,可于次月向公司报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申请报销的,次月按90%予以报销,再次月按80%予以报销,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不提交报销单据的,将不予报销。此报销制度执行数月以后,不及时报销的现象明显减少,财务人员不用再为部分销售人员不及时报销费用而头痛。

二、关于销售人员销售计划的探讨

成都甲公司是生产啤酒的专业公司,成都A公司是甲公司在西南地区该啤酒某系列的独家总经销商。甲公司与A公司的购销模式为先款后货,以A公司订单的形式直接在甲公司工厂成品仓库提货。A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当月10日前报次月产品需求计划,A公司下属7个销售大区的100多个二级经销商,仍以先款后货方式在A公司提货,7个销售大区向A公司负责提货计划的部门(财务部)提交提货计划。甲公司与A公司之前合作的5年,关系良好,A公司提报的提货计划与实际提货偏差率控制在10%以内,甲公司月底库存控制在集团公司考核指标内。2016年年初以来,啤酒行业竞争加剧,造成A公司市场销售的波动性加大,A公司各销售大区在提货计划准确率方面出现较大偏差,致使甲公司3月底库存远超考核指标,随后A公司找甲公司进行沟通,得到了甲公司的理解和支持。但4月底,A公司的实际提货与提货计划又出现较大偏差,甲公司再度被其集团公司考核。甲公司从自身完成考核目标出发,单方面对A公司提交的5月份提货计划进行了削减,最终致使A公司因个别产品断货而造成部分损失。A公司召集管理层会议,分析得出除了市场竞争加剧、销售不稳定的因素外,个别销售大区对销售计划重视不够是造成实际提货与计划提货出现较大偏差的主要原因。同时,之前各销售大区当月的实际提货进度,由财务部门负责提醒、跟进、催促,造成财务部门在此方面花费的时间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财务部门的其他工作,甚至有个别大区对财务部的提醒、跟进、催促置之不理,造成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的不愉快。为此,A公司管理层授权财务部门制定关于提货计划完成率的考核办法。A公司财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主要要点为:1.除当月提货计划已于前1月提报外,增加当月15日调整修正当月提货计划(已得到甲公司支持,当月生产计划分两次进行),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调整修正当月提货计划的,视为不调整修正当月提货计划;2.对各大区调整修正后的提货计划进行完成率考核:当月月度提货计划完成率,±8%以内(含)不作考核,即92%~108%不作完成率考核;超过+8%的,以200元为基数,每超过+2%,增加100元。例如:如完成率为109%,则考核费用为200+100=300元;低于-8%的,以600元为基数,每低-2%,考核费用增加100元。例如:如完成率为83%,则考核费用为600+500=1100元,如完成率为70%,则考核费用为600+1100=1700元;3.各大区如产生考核费用,由财务部门在相应大区当月招待费报销预算里直接扣除。此制度执行当月,有两个销售大区因不达完成率被考核,并被财务部门实实在在地扣除了相应的招待费报销预算。自此,各销售大区对销售计划提报引起重视,并自觉跟进实际完成情况,A公司在甲公司的提货计划未出现较大偏差。除了费用报销、销售计划外,财务与销售人员在预算、销售环节、信贷、市场开拓、财务核算等方面往往也存在冲突和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双方误解;(2)企业缺少相关销售方面的财务制度和流程。要想正确处理好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协调企业财务和销售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树立全局理念,坚持企业发展和运行的基本目标,从而正确处理好财务和销售的矛盾;第二,各级领导,特别是财务和销售部门的领导,要正确看待和评价本部门员工,保护和支持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原则性,否则将会极大地挫伤双方人员的工作热情,甚至影响工作;第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具有前瞻性以及整体观,切忌因为一时取得好的成绩,就随便改变企业的发展目标。各个部门的领导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把最新的发展战略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在提高他们专业知识的同时,培训他们全面发展的能力;第四,加强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培养他们换位思考的能力。同时,财务人员要多关注市场,并积极接受先进的管理理念,挣脱传统思想的束缚,帮助销售部门解决他们在财务上遇到的问题,相互促进,实现共同发展;销售人员要了解财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思路,并加强财务核算的指数,降低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财务风险;第五,要妥善解决和协调好两者的关系,还必须引入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机制,尤其对销售人员,企业领导要站在长远的角度,结合短期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起稳定的肯吃苦、敢打硬仗的销售团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务部门完全可以根据销售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约束和规范销售人员涉及财务制度和流程的行为,并加强信息沟通,以达到解决财务部门和销售人员之间的一些冲突和矛盾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白芳.基于企业生命周期视角的财务战略和行为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7)

“这次的审计结果,有些是新问题,但大部分都是老毛病,像‘牛皮癣’一样‘屡审屡犯’。这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总理要求,要着力构建长效机制,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克服屡审屡犯的“牛皮癣”。

这并不是总理第一次谈及“牛皮癣”问题。就在今年3月,他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对政府性楼堂馆所这个屡治屡犯的‘牛皮癣’,必须要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今年对部委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落实情况的检查。

从审计署对38个中央部门单位的审计结果来看,八成部门“三公”经费管理使用违规;绝大多数部门存在违规支出会议费问题;楼堂馆所仍有违规建设。

《中国经济周刊》通过对近5年来审计报告中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审计结果进行梳理发现,公费出国(境)管理不严格、经费使用不合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超预算、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会议费,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多申领财政资金,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私存私放资金设立“小金库”,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等问题,“屡审屡犯”情形严重,堪称“牛皮癣”。

比如,今年被审计署指出违规列支出国费用的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文化部等四个部门,在上一年度审计中都曾因同样问题被点名;今年被指出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信部、水利部、外交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卫计委等六部门,往年也都曾因同样问题被点过名。

客观地说,一些部门所属单位违规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审计出的“重灾区”。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深层次的制度改革,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财政制度。”财政制度改革的焦点首先是预算制度,其次是政府间财政体制,另外还有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其核心就是财务控制,对每一笔公款进行全程的、逐笔的、实时的监管。目前,这一套财务控制体系基本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给了行政部门很多的机会,去违规和腐败。”

部委十大“牛皮癣”

1.公费出国(境)管理不严格、经费使用不合规

《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201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在公费出国(境)方面主要存在四类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以往年度也曾屡次被点名。

其一,违规组织“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出国考察。比如,2013年,科技部违规组织“双跨”出国(境)团组1个,且超出规定人数26人。

其二,擅自更改行程、延长境外停留时间。比如,国土资源部所属中国地质调查局“美国和加拿大开展页岩气技术考察团”2013年1月改变在美行程,前往拉斯维加斯停留3天,回国后报称当时在加拿大考察。

其三,违规列支出国费用。《201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14个部门本级和54个所属单位超标准、超预算或超范围列支出国(境)费用3229.53万元。

具体来看,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2013年,工信部11个出国(境)团组住宿费超标准列支30.19万元;财政部3个出国(境)团组超标准列支18.42万元;商务部6个团组超标准列支出国(境)费用12.16万元;文化部4个团组超标准列支出国(境)经费7.86万元。而这四个部门在上一年度审计中,也都因为违规列支出国费用而被点名。

其四,转嫁出国(境)费用。早在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就明文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但梳理近年来的审计结果发现,转嫁出国(境)费用的现象未能杜绝,依然普遍存在。《201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9个部门本级和14个所属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承担出国(境)费用1568.75万元。

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2011年至2013年,原卫生部出国费413.35万元由所属单位承担。2013年,发改委接受24家单位资助33人次出国(境)费用共计157.03万元;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向下属单位转嫁16人次出国费用61.52万元;住建部3个出国团组4人次出国费用13.35万元,由所属单位和外单位承担;交通运输部向所属规划研究院转嫁因公出国(境)费3.38万元;科技部7人次(共68天)出国(境)费用由部外单位承担。

2.公务用车配备超编制、超标准

与公费出国一样,公务用车也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今年7月16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

从历年审计结果来看,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一直是个难以杜绝的问题。《201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14个部门本级和13个所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超编制289辆、超标准123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截至2013年底,发改委及所属离退休干部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21辆;科技部超出国管局核定的编制配备公务用车11辆;国土资源部所属中国地质调查局等14家单位以租赁形式配置公务用车44辆,超编26辆;交通运输部及所属海事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41辆。

除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审计还揭露出有关部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的问题。比如,2013年,公安部及所属部门占用本系统或其他单位车辆18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驻北京联络处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下称“水利部水科院”)占用企事业单位车辆13辆;卫计委所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使用外单位汽车2辆。此外,原卫生部国际合作司2006年以来长期占用下属单位汽车1辆;所属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10年以来无偿使用下属单位汽车3辆。

3.超预算、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

与转嫁出国费用类似,公务接待费也被有些部门转嫁给下属单位。比如,2012年至2013年,国土资源部所属地科院向下属单位转嫁公务接待费18.51万元。

此外,审计结果还显示,超预算、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的情况也在不少部门存在。比如,2013年,发改委所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超预算支出公务接待费93.13万元;交通运输部所属规划院超预算支出公务接待费 61.56万元;公安部所属单位超预算支出公务接待费35.4万元;科技部超标准列支外宾接待费7.23万元。

4.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会议费,计划外召开会议

梳理历年审计结果,在会议费用方面,存在以下重点问题:

其一,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会议费。比如,2013年,发改委有1个国际会议超标准支出会议费163.9万元;文化部16个会议超标准列支会议费197.77万元。

其二,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比如,2013年,交通运输部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114个(43个在五星级酒店)、民政部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15个(1个在五星级酒店)。

其三,转嫁、摊派会议费。比如卫计委有关司局2012年和2013年有3次会议由其所属医管所具体承办,会议费99.85万元均由医药企业赞助;2012年,所属医管所召开研讨会支出28.46万元全部由医药企业赞助。发改委2013年也有5个会议向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企业转嫁费用52.02万元。

其四,计划外召开会议。比如,2013年,交通运输部有13个三类会议[指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法,最高检,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未列入计划。

计划外召开会议的情况在上一年度更为严重。审计发现,2012年有31个部门计划外召开三类及以上会议1129个。其中,仅人社部就计划外召开250个三类会议。也就是说,几乎平均每个工作日都要召开一场计划外的会议。

5.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

《201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一些中央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和所属单位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至2013年底,卫计委、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13个部门主管的35个社会组织和61个所属事业单位利用所在部门影响,采取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有偿提供信息等方式取得收入共计29.75亿元。

具体来看国务院组成部门,有卫计委、住建部、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改委、民政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因此被点名,涉及金额最高达8.2亿元(详见表1)。

这一问题也并非今年才出现。比如,住建部也曾因2010年至2012年所属单位在承办某奖项时违规向参评单位收费而被点名。

6.通过虚报人数、重复申报项目等方式多申领财政资金

梳理历年审计结果发现,部委多申领财政资金的方式主要有虚报人数、重复申报项目等。

虚报人数的例子有:2013年,发改委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等6家单位多列报人员24名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科技部在编制2013年预算时,所属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多报188人,多申领财政资金711.69万元。国土资源部所属的5家单位虚报实有人数,多申领人员经费114.43万元。

重复申报的例子有:2010至2012年,农业部所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闫家岗农场、八五九农场以重复申报方式,多申领中央财政资金1555万元。2011年,国土资源部和所属信息中心分别在“国土资源部信息化运行与维护”等项目中重复申报网络租用费等,多获财政拨款预算共165.2万元。

此外,国土资源部还在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为经费自理的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申报或安排支出预算。

审计署今年披露的部委及所属单位不当牟利情况(表1)

7.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

201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文化部和水利部水科院、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部门单位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等1.04亿元,其中3433万元用于违规购买购物卡、礼品或发放劳务费等。其中,公安部被发现其所属物证鉴定中心将防洪工程项目资金643万元挪用于其他工程项目。

在挪用财政发放津补贴方面,以往年度的《审计工作报告》就曾指出,2012年度,10个部门本级和21个所属单位套取或挪用1.15亿元,用于发放津补贴、修建办公楼等。2011年度,商务部等3个部门本级及工信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42个部门所属单位违规转移套取资金1.57亿元,其中2884.1万元用于发放补贴。

8.私存私放资金设立“小金库”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所谓“小金库”,1995年《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近年来,审计署着重对“小金库”问题进行审计。但今年的审计结果显示,私存私放资金设立“小金库”的问题仍然存在。201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卫计委和住建部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等34个所属单位采取转移收入或虚列支出等方式,账外设立“小金库”1.94亿元。

其中包括,2011年至2013年,卫计委所属宣教中心、医管所等5家单位采用虚假合同、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665.15万元。至2013年底,所属医管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等6家单位2011年以来取得的收入有3234.03万元未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核算。

对收入未纳入法定账簿核算、私设“小金库”问题,审计署要求全面清理,归还有关资金,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审计公告表示,在发现问题后许多部门已经或者正在进行整改。

9.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

从审计结果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上不够严格。工信部、水利部、外交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卫计委等部门均因此被审计署点名(详见表2)。其中,金额最高的是,2013年,工信部所属应急中心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2.36亿元。

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在往年审计中也频繁出现,有些部门还屡次犯错。以工信部为例,去年对其审计就发现,2012年,工信部和所属2家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软件和设备采购等实际支出885.85万元。

不仅工信部,在今年审计时被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的上述六部门,往年都曾因同样问题被点过名(其中,卫计委的前身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去年都因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被点名)。

审计署今年披露的部委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违规情况(表2)

10.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

近年来,中央几次发文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通知还强调,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8)

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

厅机关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各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编制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励行节约的方针。计财处要对各处(室、局)申报的收支预算严格审核、把关、签定目标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各处室在编制收支预算或申请,下达分配专项经费和返还款项时,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协调现象。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时间要求按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机关为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和各种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使用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支出管理

支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耗费,它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括基建支出。各种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严格管理。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行政经费,它包括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大部分。其公用部分支出采取“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局)包干使用”的办法。

1、包干经费基数的确定:计财处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经费扣除机关共用的水、电、暖、车辆、大型设备购置、印刷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处室人员数量分配给各处室。

2、包干经费支出的范围是: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设备正常维护费、短期或专题职工培训费,以处室名义召开小型会议费和零星接待费等。

3、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处室经办人出具处长签字的原始单据或用款计划—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签字—计财处报销记账—处室记账。

4、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二)专项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顶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20由厅掌握用于专项目工作;其余按计划由处室安排专项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专项经费支出的范围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处室提出用款计划—分管该处业务的副厅长同意—计财处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计财处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4、专项经费使用需调整时,由计财处与处室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厅长同意后计财处执行。

5、专项经费的结转。带项目、跨年度、有时间要求的专项经费,按项目实施计划结转,待项目完成后结算,结算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的60由厅计财处统一调配使用,40留处室使用。其它专项经费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任务,不做结转。确有结余的按以上比例调配使用。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掌握。职工福利费由办公室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由机关工会管理使用。

(三)各种会议的召开(参加) 及经费支出

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1、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或分管业务的副厅长批准。

2、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参加省外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掌握参会人数,除厅长或会议指定增加随带人员外,均不得增加和随带参会人员。由处室组织在省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议天数。

3、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由厅及处(室、局)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有关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行。出外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会议经费的支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职工出差交通、住宿费用报销

(1)交通费用报销。厅机关厅长、副厅长出差、开会可按规定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处级、副处级(含同等待遇人员)乘座火车硬卧、轮船普通舱,如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或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必须经厅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同意签字;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均不得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应严格掌握在到达地区普通招待所、宾馆的住宿费标准,不得住包间、高级宾馆。

(五)各种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掌握

不论是经常性经费支出或专项经费支出,财务人员都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附:各种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现行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六)为及时掌握各种经费收支情况,计财处每月向厅领导报送有关经费收支情况报表一份。

第六条往来款项的管理

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别是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材料采购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20日内报销,形成实际支出。

第七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机关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按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5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填制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待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

3、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4、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厅机关除计财处、工会、各学会、机关党委允许在银行开设账户外,其余均不得开户,已经开户的要清理消户。

2、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经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第三章公款借支与报销

第八条公款借支

各单位必须按照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应凭出差会议通知经部门领导批示后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单”,财务机构有权控制借款金额。

(三)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后7天内核销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

(五)大额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由计财处负责人批准使用。

(六)领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计财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办理。

(七)支票必须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费用报销

(一)计划内的行政开支,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计财处报销。

(二)计划外的费用开支从严控制,一律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借支、报核的程序按计划内开支的规定办理。

(三)属行政事务中需开支的招待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属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招待费,由业务处报请办公室统一安排。

公务接待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的金额。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9)

一是抓好工作,工作紧紧围绕税改和公共财政支出改革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年初制定了预测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到有访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真正把案件查处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的最直接体现,一年来共接待来访4次,上级交办的案件一件进行了反馈。二是配合县纪委、监察局对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大米米质问题有关责任人进行核查处理。三是配合县纪委、监察局按照县主要领导安排,参与计划生育案件查处,共查处7例计生案件。

做好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开展第二批选派干部集体资金的监督检查。二是对城建局房屋开发公司____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报表进行核查,今年又对建设局房产公司____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一是强化领导,局成立了政风建设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二是制定了方案,为做好今年的政风、行风建设,我们制定了《霍邱县财政局____年政风建设和政风评议实施方案》,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作为目标树立财政新形象,同时我们推进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做到能办的事及时办,不能办的事解释清楚,做到一张笑脸迎人,一名好话暖人,一颗诚心感人,一身正气待人,一个主意帮人。使财政局真正成为为民服务窗口的亮点。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巩固治理“三乱”工

公务接待财务工作计划篇(10)

(一)财政所人员管理1.财政所工作人员必须由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并具备相关工作的资格,持证上岗。2.财政所长不得兼任财政总会计,财政总会计不得兼任会计;财政所长或财务总会计的人员调整必须报慈溪市财政局同意。

(二)财政预算1.预算范围本镇政府范围内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预算外资金收支等三部分财政性资金。2.办公室及下属村财政预算的申报每年年初,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会同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送财政统计办,财政统计办根据计划意见,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解收支情况,并结合收入预算计划,拟订和建议预算指标,报政府会议、党群扩大会议讨论同意批准。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支出预算草案。

3.镇政府财政收入、镇政府财政可用资金预测。

财政所在每年的11月底前根据镇政府往年的情况和市财政局《关于镇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作出下一年度财政收入、可用资金的预测工作,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形成“年度财政收入、可用资金预测说明”,报镇政府镇长和书记。

4.财政支出预算方案的形成

1)预算编制的时间。

财政统计办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编制的原则。

(1) 编制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2)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执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3)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镇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4) 预算应当按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3)预算草案的形成

根据各办公室、村的财政指出预算方案,结合镇政府实际情况,并形成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草案”,预算编制的内容: 

(1)    预算收入和支出;

(2)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    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    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    上解上级的支出;

(6)    下级上解的收入。

5.财政支出预算草案的审核、批准。

财政支出预算草案先经镇政府会议、党群扩大会议讨论审核通过后,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对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预算方案须经政府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再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通过的预算必须在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6.财政预算的执行

财政统计办(财政所)是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协调、监督征管收入的职能单位及时足额地把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按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充分发挥预算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7.预算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造成收入、支出增减时,必须进行预算调整,财政统计办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增减原因说明,并分析预算执行结果,报政府会议、党群扩大会议讨论同意,财政统计办根据批准文件进行预算调整。

8.预算追加程序

个别项目超过预算计划,但又确需支付的款项,有关用款单位应事先有书面报告。生产性支出超×万元内的,由镇长审批,×万元的由镇长办公会议审批,×万元以上的由党群扩大会议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超×万元内的,由镇长审批,×万元的由镇长办公会议审批,×万元以上的由党群扩大会议审批。经批准后,财政统计办按批准文件追加经费,否则不预支付。

9.预备费用管理和使用

1)预备费设置

根据国家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镇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算费用,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预备费的开支

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和经济上的重大调整,发生预算没有列入而又必须解决的临时性开支时,可以动用预备费。

3)预备费审批程序

预备费一般应当控制在下半年使用,并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万元以内由镇长审批,×万元以内由镇长办公会议审批,×万元以上由党群扩大会议审批。

4)预备费的财务处理

经批准动用预备费,应有抄告单或会议纪要通知则政统计办,财政统计办按批准内容拨付,并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10.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执行。

11.报表的编制

财政统计办按月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填写《

  报表》并上报市财政局。

(三)财政决算

财政统计办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决算编制后经镇政府镇长、书记审核后,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收入管理

1.管理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属于本镇政府财政收入的有工商税收、农业发展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收入。

2.征收职责

除税务机关征收的收入外,按规定的各费由有关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征收,各分管领导及财政统计办负责协调、检查、督促征收工作。

3.征收资金的管理

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各项预算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缓收、减收、免收应收的预算外资金。

各征收单位在征收预算外资金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对各项收入均要及时解入本镇政府在银行开设的有关帐户,现金收入视款额大小必须在3天内解入,凭支票或现金缴款单和收款票据向财政统计办结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应上交资金,不得以收抵支和私设小金库,严禁将资金转入其他帐户和公款私存,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五)财政拨款

财政统计办根据预算计划按时拨给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计划内过拨,财政统计办根据用款单位填写的《预算经费请拨单》签发。上级拨入专项资金已明确用款单位的,由财政统计办长签字,镇长签发。在财政直接列支的一次性补助款由分管领导和财政统计办长按预算内容签字报镇长签发。

预算资金原则上不予调剂,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剂或提前拨款的,由财政统计办长根据资金情况签字报镇长签发。

(六)支出管理

1.支出管理总则

严格按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坚持统一领导、分块管理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负责实施。坚持镇长“一支笔”审批,财政统计办长、会计、出纳共同把关,×万元以内由镇长签发,×万元以内由镇长办公会议批准,镇长签发,×万元以上由党群扩大会议批准,镇长签发。

各项支出未明确签发人的,均由镇长签发。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每张票据均要按规定签字,其中经手人要写出开支用途。同时一次性开支不得分开多张发票,搞多次报销,不得用白条抵顶发票报销。

每月编制《

  报表》报镇长、书记。

2.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成人教育、职称考试支出

1)经批准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待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和学校开具的学杂费、报名费、考务费正式收据按实一次性在报销标准额度内报销,报销限额标准为中专3000元,大专4000元,本科及以上的5000元,其余费用一律个人自理。

2)领导同意并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参加研究生进修的市管干部,凭学杂费、报名费、考务费正式收据按实在标准额度内先预报销50%,结业后,凭结业证书再向所在单位报销其余的50%。未结业的,不予报销其余的50%,就读期间其他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3)企事业干部要求参加各类职称评审或继续教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组织委员批准,待合格后,凭职称证书和学校开具的报名费、考务费正式收据按实报销,其他费用一律自理。

3.机关内部管理支出

1)各办公室的报刊、书刊由宣传委员统一安排订购,镇长签发。

2)有关收费奖励(包括罚没奖励)和差旅费等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政统计办长按规定标准审核,镇长签发。

3)机关干部子女保育费由财政统计办长按有关规定签发。

4)各种会议和有关节日活动需资金支出,预算未安排的应先填《资金使用审批表》报镇长审批,按批准金额使用。上级或外单位来客确需用烟的到党群办按规定领取(无上级或外单位来客一般不考虑烟、糖、果招待)。

5)在预算计划内的社会救济费200以内的由分管领导签发,2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镇长签发。

6)凡新进人员第一个月的工资由镇长签发。

4.关于机关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包括村干部)病故或困难补助标准

1)在职行政干部、企事业干部、职工以及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及父母因病(故)去世,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给予补助500—700元(特殊情况另行考虑)。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特殊情况的农村党员因病(故)去世,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给予补助300-500元。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病故可酌情给予补助。

3)农村在职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包括曾任过上述职务的)因病(故)去世,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和任期年限,给予补助300—500元。

4)在职行政干部、企事业干部、职工因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在年终根据本人申请可补助300—500元,特殊情况另行考虑。

5)上述开支需报组织委员和党群副书记同意后,由镇长签发。

5.差旅费支出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报销,一般地区100元/天。特殊地区150元/天。特殊情况经镇长批准,可酌情处理。

2)会议、学习、参观、疗养、联系工作等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  非特殊情况要先经批准后方可乘坐(一般来回只许乘坐一趟)。如因工作需要来回乘坐飞机的,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可购硬席卧铺票。

4)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不购卧铺票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 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的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5)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般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天按6)(1)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6)出差人员的伙食费补助

(1)   工作人员大市外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 5元,特殊地区20元。

(2)   大市范围内出差不分途中与住勤,每人每天补助10元。

(3)   市境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旷工等未出勤时间,补贴作相应扣除)。驾驶员出差伙食补贴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报销。

7)工作人员参加部门、系统举办的短期(三个月以内)培训班(包括进修班、训练班),培训期间食宿在培训单位或招待所的,伙食补助、差旅费补助标准减半发给。参加大中专、研究生班学习的学员,伙食费一律自理。

8)招商引资等其他差旅费开支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6.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

1)公务接待统一由党群办负责安排;

2)各办公室遇有接待事务,事前应填写《会议和来客接待就餐审批单》,报镇长签署同意后,由党群办统一安排。离开本镇政府的接待事务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

3)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食堂就餐,陪客人数不得超过2人,视人数多少,每人每次可开支20—40元。

4)由于工作需要,经批准确实需在营业性餐厅安排就餐的,严格按批准标准接待,接待费开支必须及时结清,财务结报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得列支。结报时,支付凭证必须附详细菜单和审批单报销。

5)各办公室的接待费不准多头列支,不得跨财务年度列支,不准转嫁到下属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6)凡属接待费开支报销,除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外,财务审批小组定期对财务报销进行讨论同意并签字。

7)将接待支出情况在机关内部进行不同形式的公布,以接受监督,

7.工程建设支出管理

财政建设资金的拨付:工程建设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办理,建设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办理。

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严格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等拨款。

2)财政统计办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建设,如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超概算建设,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3)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以及其他资料。主管单位收到施工企业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及时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并在7日内将施工企业编制的竣工结算书,造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查;10万元以内的工程,由管理小组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确认,并将审查结果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4)工程竣工验收超预算结算:因由不可预见等原因,已经按规定办理工程增加或变动手续的,工程总额超出1 5%的由管理小组讨论,报镇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其中超过×万元由管理小组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然后报党群扩大会议讨论批准。

5)凡工程支出的票据,须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财政统计办根据合同和增减文书进行审核,然后由管理小组牵头人签字,报镇长签发。

8.工资、福利、奖金及社保资金的提取

应及时准确发放工资,按规定发放奖金、提取、交纳住房公积金等社保费。

(七)财产管理

财产管理必须按照“保证需要、节约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所有财产由综合办、财政统计办统一管理,一般情况综合办管物,财政统计办管帐;为了切实保护镇政府财产的完整,对各类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理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年度固定资产核对表》。

1.固定资产添置和保管

1)固定资产添置:必须严格按年初预算资金额度内执行。需要添置财产由所需单位列出清单,送综合办、财政统计办审核,然后按级申报审批,×万元以内由镇长审批,×万元以内由镇长办公会议审批,×万元以上由党群扩大会议审批。

2)固定资产购置须按《政府采购制度》和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属政府采购的资产,按采购程序,报市采购办统一采购。不属政府采购的商品,由综合办会同财政统计办询价采购。

3)公有财产只能在办公室和公务活动中使用。领用时,领用单位负责人和领用人均需填写财产使用卡,分别送党政办和财政统计办备案。工作调动或工作岗位调整时须办理移交手续。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要酌情赔偿损失。

4)车辆的使用与保管按《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2.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房屋出售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房屋出售处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房屋出售处理时由综合办牵头,会同纪工委、财政统计办以及使用单位等人员(包括邀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核价,然后按级申报审批。×元以内由镇长审批,×万元以内由镇长办公会议审批,×万元以上由党群扩大会议审批。经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财政统计办凭报废、报损单办理财务核销。

3.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数量比较大的材料采购采用招标办法购买,招标时,主管单位须会同纪工委、综合办、财政统计办参加。投标企业须有2家以上。

2)低值易耗品由党政办和财政统计办共同采购, 一般日常办公用品由党政办保管发放, 特殊的配件随买随用低值易耗品必须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3)具体按《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八)票证管理

1.各种票据由 

各办公室向财政统计办领用。

2.各种票据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一票—户,一次一票。对缴款人每次缴款都必须开票,不得将几个人的缴款额开在一起。

3.不准收款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款,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鉴制的收据)收款。

4.票据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票据不准相互借用,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止丢失和损坏。

(九)镇政府管理干部的离任审计

按《市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浙江省单位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执行。

(十)对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管辖村、投资项目的审计

1.建立由纪工委副书记为组长,财政统计办主任为副组长的审计小组,对单独建帐单位和直属单位进行年度审计。

2.财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违反规定要追究责任。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准刁难财政工作人员。

3.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十一)其他

1.各村的工程建设资金补助根据各村的经济状况和工程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没有预算的不予补助。

2.被征用村的土地征用费统一划入镇政府财政帐户代管,退回代管资金时,由财政统计办长、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发。

3.机关干部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借款的,应先向财政统计办领取统一借据,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额度在本人月工资额度内的,由财政统计办长签发,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由镇长签发。因公临时借款或重病住院的由财政统计办长审核,镇长签发,公差结束或出院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结清。

4.镇政府财政一律不准对企业、单位、个人借款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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