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年检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1 09:16:11

异地年检申请书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1)

广州政捷告诉你异地年检是指车主在A市购车并在A市落户上牌,但车辆使用多在B市,这样造成了异地用车。汽车每隔几年需要进行年检,如果把车开回A市年检非常麻烦,这就涉及到车辆异地年检,即A市车辆在B市进行年检。这就需要异地年检委托书。

1、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委托检验通知书;

2、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3、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5、车属单位、车主委托他人办理的要开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出具居民身份证

代办车辆年检本委托书 范文1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人,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业务,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异地年检申请书样本

兹有本人车

(车辆号牌:某a-),因工作需要在省市使用,暂不能回某某市办理年检手续,特申请办理委托异地年检手续。

申请人:

年 月 日

四、异地车辆年检怎么办理

1、回车牌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在违章记录发生地缴纳(在外地发生的违章,如果已经把记录移交给了当地的车管所,那就在当地缴纳)。

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3、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车辆检验合格够,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年**车管所检验合格)印章。

年月日

代办车辆年检本委托书 范文2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的 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 (签名或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异地年审所需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行驶证及复印件

3、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注原件有两份,一份是自己保管的,会退还的,一份注明是交给交管局的,会收走的)

4、车船税原件及复印件(注,如第三者险包含车船税,就没有此单)

5、车辆年检委托书

注明: 开具车辆年检委托书,一定是需要到原注册车管所,如果没有办理异地审车委托书,外地落户的车辆在别处是不能进行正常年审的。但是,办理异地审车委托书时,车主本人并不是一定非要自己去,可以由亲戚朋友去原注册地代办,再寄回给自己。

二、异地年审的步骤

1. 向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申请办理异地审车委托书(可由人代办)。

2. 车主在原注册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车辆年审手续以后,车辆原注册车管所会给申请人开具纸质委托书,并给委托方车管所发网上委托车辆年检通知信息。车主到车管所查询到相关的车辆委托年检信息以后,就可以办理正常的异地车检了。

3. 委托车辆年检手续办妥以后,车主将车辆开到车管所的车检大厅进行上线检测。

4. 车检合格以后,持车辆检测报告单到办事大厅打印年检合格标识。

5. 车辆年检完毕后,车辆年检信息会通过网络将传回原注册地车管所。次年审车还将以同样流程方式办理。

6. 此次异地年审完成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2)

20xx年初,区安委对我镇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我镇福岭砖厂被定为了区级安全隐患企业,其基本隐患是:制砖车间电路不规范、部分底压线路老化。针对这一结果,东沟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专班,督促该厂进行了全面整改,镇长助理赵火俊任整改责任人,我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整改工作的:

1、有计划。我们知道检查结果后,立即组织实施整改方案,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一套完整的整改计划,根据“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2、有队伍。组织专人专班,督促整改落实,整改期间镇政府及镇安委办必须有人参加负责整改期间的安全工作、材料组织工作、资金到位情况等。

3、有资金。整改期间,资金必须及时到位,以保证整改工作能顺利进行,有计划的合理运用这笔资金,让整改达到最好的效果。

目前,整改工作已全面完工,镇复检工作组已经过初步验收,现特申请区安委进行复检,消除我镇福岭砖厂区级安全隐患企业。

特此申请。

东沟镇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0日

产品复检申请书二:交收商品争议复检申请书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我公司凭贵交易所交收物流部签发的《提货凭证》(编号 )于 年 月 日,在 指定交收仓库验收 单位提供的 (商品名称)时,我公司对该批商品有如下异议:

一、质量方面: 1、 2、

二、包装方面: 1、 2、

三、其他方面: 1、 2、

现特向ncce提出申请,望贵交易所给予协调处理。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复检申请书三:粉鸡蛋交收复检申请书

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

我(公司/个人)根据贵交易所的 ea1207011001 号配对结果于 20xx年 7 月 6 日在 黄冈市浠水县xxxxxxx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现对初检结果存在如下异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现特向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望贵所给予协调处理。

申请人(签章):张某某

申请日期:20xx-7-6

联系人:张某某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3)

3、申请时车辆提供行驶证、车辆责任强制保险单,车管所对其车辆进行核查,然后给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4)

传统刑事申诉机制以级别管辖、部门管辖为依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为原则,存在着上下级检察院案件量不均衡、大量案件集中在上级院;重复申诉、多头申诉,服判息诉难,司法资源占用量大;控申部门专业人才缺乏,专业化待加强。刑事申诉一体化旨在解决这些问题。

一、刑事申诉一体化概述

(一)含义

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指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组织领导、人员调配、职能配合等方面形成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是检察一体化的延伸,是检察机关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刑事申诉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切实需要。“一体化办案机制旨在依法合理调动上下级检察院分别拥有的实际权限和检察资源,从而形成高效联动的检察机关整体合力,以提高办案成效。”①2015年3月出台的《上海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市院业务处在带头办案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构建规范化的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坚持分级管辖、分级办理的基础上,通过交办、转办、参办等方式,整合三级院刑事申诉办案力量和办案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协作配合、注重效果的一体化办案格局。”

二、刑事申诉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一)申诉一体化的模式

1.下行一体化

(1)目的下行一体化是指上级检察院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但案件权责不发生转移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发现,刑事申诉的案件多数已经过二审程序,案件多“堆积”于上级院,呈“倒三角”:级别越高,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就越多。而上级院配备的刑事申诉办案人员数量有限,加之必要的释法说理答复工作,导致上级院的办案负荷量过大。同时,基层院每年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屈指可数,故将部分刑事申诉案件交基层院办理,在缓解上级院办案压力的同时,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能增加基层院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2)考虑因素下行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案件本身是否适合下行,二是哪些下级院适合办理。下行一体化的目的是缓解上级院的案件积压,并使下级院在办案中积累办案经验,所以在确定下行一体化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应适当减少限制条件,只要下级院有能力办理的原则上皆可采下行一体化。当然,上级院在案件分配时,可设定科学的案件分配规则,可优先分配案件事实清楚的。这样上级院集中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上级院在分配案件时先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和申诉人的诉求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原案的事实和证据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都已查清,且案件重点在于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善后息诉及化解其诉求矛盾,则此类案件可交由下级院办理。在选择适合的下级院时,上级院需要考虑下级院的承受力:一是下级院控申部门近年来刑事申诉办案量,二是下级院控申部门的总工作量及办案人员充裕度。考虑“下级院控申部门近年来刑事申诉办案量”是因为刑事申诉是控申部门的一大职能,有的下级院的刑事申诉案源有限,导致其办案数量较少,经验不足。将刑事申诉案件下行至案源较少的下级院,能使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经验,增加业务能力。考虑“下级院控申部门的总工作量及办案人员充裕度”是因为有的下级院控申部门案多人少,可能无法有充裕的司法资源去办理下行的案件。

2.上行一体化

(1)目的上行一体化是指下级检察院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提请上级院办理,或上级院收到属于下级院管辖的案件时直接提办的一种办案模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或者案件影响较大,因为特定情况下原办案的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不再适合再继续办理,为保障案件处理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行上行。(2)考虑因素上级院人案矛盾突出,从实际出发,下级院应当在确有必要或特定情形下才能提请上行一体化。特定情形包括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大,需要及时作出权威决定;基层院办案经验、力量不足,影响案件及时公正处理等情况。上行一体化的另外一种情形是申诉人越级申诉,对于越级申诉的,上级院应初步审核申诉案件的性质、实际情况以及申诉人的要求,符合特殊情形的可直接提办。特定情形主要是:(1)下级院久拖不决的:如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下级院提交刑事申诉书,但是下级院在七日内未决定是否受理①或受理后超期未作决定,②申诉人多次询问都没有得到合理答复的。(2)申诉人向上级院反映下级院有其他消极办案、拒不受理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在这两种情形下,上级院直接提办并告知下级院和申诉人。

3.横向一体化

(1)目的横向一体化是指在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协调下,两个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办案模式,特别是原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时,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办理,采取区域回避,实行异地审查。刑事申诉横向一体化的目标和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具有一致性:均是为了打破对某类案件的地方保护和干预,有效排除地缘人际关系网的束缚,保障复查案件的承办人员远离各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在案件管辖上确保申诉案件公正办理并依法作出申诉决定。①(2)考虑因素横向一体化重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但它会增加案件办理的工作量。因此在确定可采用横向一体化模式办案的申诉案件时,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率,对可采用横向的案件做出条件限制,以防申诉人滥用权利。采用横向一体化的限制条件为“公正性受质疑”,只有在案件的公正性明显受质疑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横向一体化。公正性受质疑主要包括:(1)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例如在原案被告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申诉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公正性。(2)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3)案件涉及该区域同级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这类刑事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可能以“官官相护”为由提出异议。上述情况的存在,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利于申诉人的决定,可能使得承办人员的释法说理工作难度加大,无法使申诉人信服,而采用横向一体化能较好地化解这一矛盾。

(二)申诉一体化的原则

1.办案的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刑事申诉的案件是当事人对司法决定有异议的案件,其中一些是经年没有息诉罢访的积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始终是刑事申诉工作的重心。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只是办案机制或方式,其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一体化的本质和核心。如前所述,当前申诉案件大量集中在上级院,人案矛盾严重影响了刑事申诉办案效率和矛盾的化解率。为充分合理利用检察资源,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当前的一体化探索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办案模式以下行一体化为主,上级院着重加强对办案的业务指导,严格上行一体化的办理条件,防止深陷于大量案件的办理。对某些案件,如对本级检察机关作出的诉讼终结性处理决定不服,由原决定检察机关受理申诉进行审查,违背了“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原则备受“自我纠正”的诟病,通过上行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移转案件办理管辖,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2.权益保障与申诉经济统一

与审判管辖一样,《刑诉规则》、《复查规定》确立了刑事申诉的属地、分级管辖与分级办理原则。分级办理是有管辖权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受理后决定立案复查,由分级管辖的检察院依法办理。之所以实行上述原则,除了行政层级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障申诉案件在基层得到办理,矛盾就地及时化解,方便当事人,降低司法成本。刑事申诉的管辖办理通常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受理本辖区内的申诉案件,但是受理检察院(包括上级院)对不具有管辖权的申诉案件不能拒之门外,而应转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办理。代收申诉材料不需进行受理前的审查,而需根据争议地点,按照分级管辖、分级办理的原则,转交有管辖权的院受理,在检察机关内部完成流转。

3.分工负责与权责明晰统一

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行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是基于司法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不仅包括司法人员的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还包括司法人员享有充分的司法裁判权,并对裁判结果终身负责。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核心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通过适度地去行政化,最大限度地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突出办案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解决“办者无权”、“定者不办”、“责任虚置”等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刑事申诉一体化改革是整个检察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又要赋予承办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地位,尊重其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构建权责清晰的办案责任体系,调动承办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心,提升办案效率,实现刑事申诉案件的有效办理。

三、刑事申诉一体化的流程构建

(一)办案流程

1.申请程序

(1)下级院申请

在上行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中,基层检察院都可以提请案件上行或横向转移管辖权。基层检察院应当向上级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经上级检察院审批,上级批准同意的,可以上提办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检察院办理。若上级院认为提请一体化理由不成立的,则应当书面驳回。上级院驳回上行或横向一体化的,基层院应当按照办理本院其他刑事申诉案件一般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规范办理。

(2)申诉人申请

依申请启动可适用于上行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申诉人有理由认为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以为基层检察院或分院)不宜办理该申诉案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其上级院申请,申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案件事实和提请一体化审查的理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提请上级院批准,上级院批准同意的,由其指定下级院将案件移送上级院或其他同级院办理。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申请一体化审查的结果,若驳回的,告知理由;若同意的,告知申诉人权利义务。

2.启动程序

根据《复查规定》第11条变通管辖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变更管辖级别和决定异地管辖。刑事申诉一体化申诉程序的最终启动与否应当由上级院决定。

(1)下行一体化

下行一体化的启动者是上级检察院。申诉人不服下级检察院的申诉审查处理决定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经初步筛选认为,事实清楚或者虽然疑难复杂但下级检察院有能力办理的,可以交由下级院办理。下级检察院接受案卷并做好案件登记和卷宗流转工作。若下级院认为本院不易办理的,应向上级院口头说明理由,上级院认为理由成立的,重新分配案件。

(2)上行一体化

上行一体化案件分为两类,其启动程序也应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基层院申请。基层院在受理当事人刑事申诉后,审查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性强,承办人向上级院请示是否采取上行一体化办案机制,经上级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启动上行一体化的决定。第二种为上级院启动。上级院发现符合提办的申诉案件时,可以自行提办。因此刑事申诉上行一体化程序启动者上级检察院或者下级院均可。无论是上级检察院提办启动一体化程序的还是经下级院申请启动,下级院均应将所有案卷材料移交上级院,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管辖权转移及权利义务。

(3)横向一体化

横向一体化的启动程序发起者主要是刑事申诉人。刑事申诉人是指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的人。刑事申诉人应当是法定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与案件当事人在血缘上或者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的,或者负有法定保护责任的人或者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成为刑事申诉主体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当申诉人认为某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时,申诉人书面提出异议,该检察院将书面异议申请书提交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指定原检察院的同级院管辖,原检察院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检察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权利义务。

3.办案方式

(1)确定办案主体

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机制首先要明确申诉案件的办理主体。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分为受理环节和审查办理环节。下行一体化中,上级检察院受理,实际审查办理是下级院;上行一体化中,下级院受理,实际审查办理是上级院;横向一体化中,受理的是基层院,实际审查办理的是同级院。

(2)确定办案形式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刑事申诉一体化办理应当采取交办、转办、督办、参办等形式。交办是指上级控告申诉部门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以及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向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①交办着重在于汇报案件办理结果。关于交办,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交办案件必须由被交办的检察院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外送达文书。案件办理的结果必须经由该院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办理结果必须以该院的名义向上级院汇报。第二、交办必须符合管辖规定,否则不仅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可能剥夺了申诉人申诉权利。如在刑事申诉下行一体化中,就不适用于交办。原因是申诉人对于基层检察院作出的审查或复查决定不服,根据《复查规定》,申诉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以交办的方式,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实际上损害了申诉人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权利。督办,即督促办理,是案件交办之后一系列反馈、追踪、催促活动,督办的目的是确保交办案件得以快速认真的办理,是推动交办事项顺利落实的活动。①督办相对于交办,没有交办就没有督办,督办更加强调上下级的联动、配合,查找问题。转办是指上级检察院根据刑事申诉管辖权,认为属于下级院管辖的,交由下级院办理,下级院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无需向上级院汇报。转办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的工作方式,因为申诉人对于申诉审查级别管辖不明确,存有上级院级别高、权力大的观念,喜欢向上级院上访、写信,上级院审查后根据级别管辖转交下级院。参办是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中抽调人员参与一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参办是解决刑事申诉“倒三角”、上级检察院办案人员短缺的问题。下行一体化采用参办方式。下行一体化中,虽然实际审查的是下级院,但最终决定权和对外承担责任的是上级院。在下行一体化中权责是不发生转移的:参与办理的下级检察院的承办人向上级院提出审查意见,上级检察院对于案件审查结论具有最终决定权。对外,文书上由上级检察院签章;对内,下级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在内部考核时可以计算为其承办人的办案量。横向一体化采用交办和督办方式。交办案件权责转移:由实际审查院在对外文书上签章,对案件办理的结果负责。承办检察院遵循交办案件的原则,独立办案。承办检察院上报关于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上级院即交办检察院负责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承办检察院经交办检察院审阅同意后方可结案。

4.监督配合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上下一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在刑事申诉案件一体化办理中,存在以下几个需要相互配合、监督的情况:A.市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设立若干名联系人。联系人负责协调、监督,负责协调案件卷宗借阅、听取汇报、督查,参与申诉人会面与答复。B.案件卷宗借阅。原刑事案件审查的检察院和原申诉案件办理的检察院应当配合借阅检察、侦查、审判。借阅卷宗似乎在整个办案环节中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刑事申诉承办人需要借阅的包括公安、检察卷宗、法院三级审判卷宗,如果承办人逐一借阅,所费时间和精力不少。建议市检察院联络人统筹协调,由原申诉案件办理检察院负责借阅并汇总到市院联络人处。C.汇报制度。在刑事申诉下行和横向一体化办案机制中,承办人应当向市院的联系人定期汇报案件审查情况。下行一体中,承办人约见当事人必须以上级检察院的名义,上级检察院联系人必须参与一同会见。案件审查完毕,应当由联系人负责审批并以上级院的名义制发法律文书。D.建立备案制度。根据现行刑事申诉案件备案制度,结合市院2013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申部门有关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对于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和复查结案的,应当在10日向市院报送《刑事申诉审查报告》等文书。市院应对刑事申诉一体化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建立数据库。

5.决定答复

在刑事申诉下行一体化中,决定环节可以归纳为复决分离,即由下级检察院对案件全面复查,提出处理意见,上级检察院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决定维持或改变检察机关院处理决定,提请抗诉或不予抗诉及检察建议。在刑事申诉上行和横向一体化中,决定环节可以归纳为复决一致,即由上级检察院或被指定管辖检察院对案件全面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6.异议处理

(1)当事人异议

申诉一体化的异议处理主要包括当事人异议及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意见的处理。刑事申诉人的答复工作应当由承办检察官负责。在下行一体化中,上级院联系人应当一同参与答复。案件事实清楚类案件办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如何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会将较多地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说服申诉人上,案件答复前要做好执法风险评估,制定答复预案。在刑事申诉上行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中,原检察院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考虑到方便申诉人,可以在原属地检察院处答复,该检察院负责提供场地、答复会议保障等工作。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5)

一、现场鉴定书加盖公章,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种子法》授予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享有种子检查的职权。《现场鉴定办法》授权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授权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做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办法》既未授权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鉴定,又未授权种子管理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的实体性法律文书,不是组织现场鉴定的程序性法律文书。种子管理机构在现场鉴定书上加盖公章,证明种子管理机构是实施现场鉴定和做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的主体。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现场鉴定书,混淆了种子鉴定和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二、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1. 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种子鉴定与行政处罚相混淆

现场鉴定书载明“鉴定申请人如对以上鉴定书有异议,请于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并说明理由”,该内容不属于《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才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现场鉴定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现场鉴定书上载明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2. 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种子鉴定与行政行为相混淆。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的管辖主体和管辖地域具有垄断性和专属性。鉴定申请人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3. 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再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相混淆

申请复议不同于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具有局限性、专属性和不可重复性。

①再次鉴定的申请权,局限于鉴定申请人。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②再次鉴定的鉴定权具有专属性。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是人民法院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都不得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以外的与原受理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其他鉴定机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再次鉴定。不是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多么权威的鉴定机构,也不得受理再次鉴定申请。

重新鉴定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具有可选择性。

③现场鉴定具有不可重复性。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可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决定了对现场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即时性,决定了现场鉴定不具有可重复性。现场鉴定不具有种子质量检验和种子质量鉴定以及司法鉴定的可重复性,不可重新鉴定。

三、现场鉴定书载明发文机关和发文字号,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正文、成文日期、印章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现场鉴定办法》没有规定现场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现场鉴定书载明某种子管理机构的发文机关标识和“某农种鉴(田鉴)字(2013)第004号”的发文字号,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四、现场鉴定内容与种子执法检查内容一致,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夏地菇菌种品种不耐高温”属于菌种种性的内容。生产栽培种的原种来源属于菌种经营档案记载的内容。菌种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属于种子标签记载的内容。菌种种性、菌种来源、菌种标签都属于种子检查的内容,不属于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的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等专门性问题。现场鉴定的检材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生长发育的农作物。田间现场不可能鉴定菌种种性是否耐高温、菌种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附有菌种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现场鉴定书的内容与种子检查的内容一致,既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也不符合自然规律。

五、现场鉴定送质检机构检测,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提供相关材料。提供与农作物生长情况有关的证据材料是申请人及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现场鉴定时将菌种样品送某质检中心检测,行使的是取证权。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六、现场鉴定书送公安机关,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没有规定种子管理机构可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以外的包括有关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种子管理机构将现场鉴定书作为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七、现场鉴定组织人员和实施人员的同一性,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由本机构的育种和种子管理方面的专家,以及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的植保专家和栽培专家等工作人员实施田间现场鉴定,造成现场鉴定的组织人和实施人具有同一性。种子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八、现场鉴定确定菌种种性,种子鉴定与品种鉴定相混淆

菌种种性是农艺性状。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不是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田间现场鉴定不是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现场鉴定对“夏地菇菌种品种不耐高温”的菌种种性做出判定,行使的是品种鉴定权。

九、现场鉴定对损失价值得出结论,损失程度与赔偿数额相混淆

法律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是田间现场鉴定可以确定损失程度,没有规定可以确定农产品损失的价格和价值。田间现场不是农产品市场,不具备鉴定损失农产品价格的条件。专家鉴定组成员不是价格鉴证人员,不具备鉴证损失农产品价格的资格。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鉴定组都不是人民法院,不具有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权力。田间现场鉴定得出菌菇死亡造成菇农经济损失数额的鉴定结论,混淆了损失程度与损失价值、赔偿数额的法律界限。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6)

关键词:民事诉讼 申请再审 申请条件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围绕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通知》(法发〔2008〕42号)、《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中对包括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案件再审中的相关问题又作了相应修改。上述规定,为指导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重要依据。下面针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条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

除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可通过再审获得更大利益)可以对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案外人可作为申请再审人。确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 关于案外人的范围

案外人仅限于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需注意把握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①执行异议的衔接。如果生效判决确定的标的物是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客体,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仅仅是执行时对于案外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主张该财产是其权利客体的,可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这里需说明两点:案外人提出申请再审有两种方式,一是原裁判及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这种方式不要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要求案外人只有在无法另诉解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二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之诉。这种方式要求案外人必须先行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不服的,才能就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二)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由于案外人并未参与原审诉讼,故其申请再审一般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事由。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主要在于对执行标的或标的物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包括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或者是对标的的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

(三)关于案外人的再审请求

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相比,案外人的再审请求要狭窄得多,案外人的再审请求只能是撤销之诉。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往往和原诉讼请求紧密结合在一起,申请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同时,请求再审法院支持原诉讼请求的部分或全部,其内容要广泛得多。就诉的性质而言,可以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案外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并不是当事人,无诉讼请求可言,只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侵害了其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获得途径救济,法律才赋予其申请再审的权利。只要原生效裁判文书被撤销,案外人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便得以消除。因此,其申请再审的请求局限于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原申请再审的时间作了修改。其中第二百零五条③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是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该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上述期间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的起算视情况不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其起算点是裁判生效时间,而裁判文书的生效以送达为标志。当裁判文书作出时间和送达时间之间存在的差异,会产生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期间但实际上属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这时,申请再审人为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有必要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以此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此外,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情形之日起开始起算。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外,符合条件的案外人也可以对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这时需注意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期间之间存在的差异。在今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相同的是在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但不同的是三个月计算点不同。随着《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有所调整,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虽与修正案内容发生冲突。但是,从该司法解释原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期间相一致的内容和精神可以推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为六个月,但计算起点是从案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三、申请再审的标的

(一)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属一事两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因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而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可以同样事由申请再审,则必然导致与先前作出的驳回裁定相互矛盾。但是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④裁定再审。此外,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处理。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目的仍为通过人民法院驳回裁定启动对原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此类案件可以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可能性,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就是说,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以后,虽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但可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时,仍可能引起再审程序。

(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导致原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当然可以申请再审。此时应注意,除了可对该裁定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原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获得救济。但需注意二者在管辖法院的区别。申请对裁定进行再审,因裁定属二审生效,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⑤,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可由原二审法院管辖。申请对原一审裁判进行再审的,因一审裁判在一审生效,应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管辖。当存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可仍由一审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之精神,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予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注释: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情形,均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1版

[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7)

第三条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第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第二章鉴定专家库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专家库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依据相关学科设置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实际情况,对专家库学科专业组予以适当增减,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流行病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免疫预防相关工作经验;药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疫苗相关工作经验;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进入专家库。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和证件。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者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鉴定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原聘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责任。

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五条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二)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三)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四)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五)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当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六)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分别提供由自己保存或者掌握的上述材料。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鉴定需要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受种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二)已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三)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五)不缴纳鉴定费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鉴定

第十九条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当根据受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鉴定组的人员由受种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受种方人员较多的,可以由受种方推选1-2名代表人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不出的,由医学会负责抽取。

第二十条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受种者的亲属;

(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的陈述,对受种者进行医学检查。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可以根据专家鉴定组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医学会组织鉴定时可以要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不提供则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二十二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三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中资深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四条专家鉴定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医学会邀请其他专家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邀请的专家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地方医学会可以要求中华医学会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鉴定结论应当按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应当加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

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有关人员、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接种、诊治经过;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及依据;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对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自收到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日。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现鉴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8)

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__________〔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车号为__________ 号〔大型/小型〕或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__________ 的机动车 业务。受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无单独约定,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_

经办人(委托人为单位):__________签名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委托书的填写应清晰完整,涂改无效。

5、委(受)托人、经办人对本业内容均已明确。

个人机动车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住 址: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住 址: 兹授权(受委托人)依照《北京市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之规定, 代为办理车号为:(车号)的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资金申领之相关事宜。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委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盖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机动车委托书范本

兹有本人车

(车辆号牌:京A-),因工作需要在省市使用,暂不能回西安市办理年检手续,特申请办理委托异地年检手续。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异地年检申请书样本

1.异地年检申请报告

2.经办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9)

申请人:Global(NY)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

一家美国纽约州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3页,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2345,Fifth Avenue,New York,NY 10017,USA

邮政编码:10017电子信箱:

电话:(212)1234567传真:(212)1234568

负责人姓名、职务:Simon Smith,Chairman of Board of Directors

申请人人:张三(见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见附件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Global(NY)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与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于2013年9月9日签订的GIT05/90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中的仲裁条款__该合同第十五条15.1约定:“……”

所有当事人受此仲裁条款约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5,751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131美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美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交易背景/交易项目简介:

2013年9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签订了GIT05/90号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皮衣若干,总价款为165,751美元,付款方式为D/A180天。

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产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选定的羊皮、指定的皮衣款式、皮衣附料等进行了制作。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了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第7页),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第8至第9页)。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货到后,被申请人到银行承兑了汇票,提取了货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被申请人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出质量异议所要求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努力:

申请人多次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催要货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发函(见附件第10-15页)、通电话(见附件第16-17页的证人证言),并以各种方式谋求和解,因被申请人并无诚意,一直未果。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证据:

1、附件第1至第3页,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2、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3、附件第5页,赵前孙里的中国居民身份证

4、附件第6页,双方签订的GIT05/90号合同文本

5、附件第7页,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的检验合格证书

6、附件第8至第9页,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证书

7、附件第10-15页,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函件

8、附件第16-17页,证人证言

(落款)

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人)

2015年1月1日

(请留意:

1、《仲裁申请书》脚注和尾注的问题:当需要引用某些大段文字(如有关法律条文、有关国内外获本项目合同文本、或有关专著的论述等),而又不宜原封不动的写入正文时,可采用这种方式。脚注和尾注可放在本页页脚或该文件的最后一页。

2、关于证据页码的编排的事宜:

1)每一份证据在需要时可以单独编页码,该页码放在每一页的右下方。

2)全部证据应当编总页码。总页码在每一页的右上方。

3)当有多册证据时,每册的证据总页码应当连续;多次提交证据时,后来提交的证据应紧随先前提交的证据连续编页码。

4)每一份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应当用有色笔在文中作出标记、划出重点,但不得对证据进行任何改动或者影响对证据原状的识别。

5)当再次提交的证据与以前提交的证据有重复时,说明前次提交的证据编号及总页码即可,一般不必重复提交。在十分必要时,也可重复提交,但应注明与以前提交的某个证据相同,且注明原先证据的序号。

3、关于文件的装订,如果文件较厚,最好能用容易拆卸的方式进行装订,比如塑料圆环装订等。)

注释:

1.撰写“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的目的,是使仲裁员对该仲裁案件索赔的各项要求的依据和计算有一个全面、深入、细致而具体的了解,便于仲裁员查找相关的证据,研究索赔项目及款额的合理性,核算索赔的款额以及最终确定和计算裁决的款额。

2.这部分以1500字以下为宜。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对仲裁案件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简介,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合同的签订时间,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此处不涉及具体的索赔要求、索赔款项、索赔论证、答辩说明以及索赔和反索赔证据等。

异地年检申请书篇(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组织。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商标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人委托书一份。人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着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人以其名义将被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的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销或者注销公告之日起,其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以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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