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04 15:01:42

价格合同

价格合同篇(1)

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是由项目立项、审批、会签、履行和归档五个程序组成的管理系统。五程序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环环相扣,其运行实现了合同的全面、全过程管理,避免了合同管理只管合同某个环节的情况。合同程序化管理的实践己经充分说明,合同价格这项合同条款在整个程序各个阶段均有体现,特别是在签约阶段体现最为明显、最为突出。因为签约阶段是形成合同条款的关键性阶段,也就是说合同条款一旦确定下来,就已既成事实。因此可以说合同价格的确定在合同程序化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从上述合同程序化管理可以看出,合同价格这项合同条款在整个程序各个阶段均有体现,特别是在签约阶段体现最为明显、最为突出。因为签约阶段是形成合同条款的关键性阶段,也就是说合同条款一旦确定下来,就已既成事实。因此可以说合同价格的确定在合同程序化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二、企业招投标中合同价格谈判技巧

对于一些市场资源相对宽松,可供选择厂家较多,需要较大而消耗稳定集中的材料、配件,可充分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实行招标采购,实行“货比三家”达到质优价廉的目的,同时也可避免由于独家供应而带来在资源价格、货款上被牵着走的被动局面。同时,由于招标订货增加了采购订货的透明度,从而避免出现决策上的失误和管理上的漏洞,有利于各方面对其监督,避免了不廉洁现象的发生。

对于产品价格具有透明性的一些合同,即使对方同意降价也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严把所购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价格关,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将生产部门所需材料和设备计划书汇总,以表格的形式注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质量要求、生产厂家,向有关厂商公开招标,根据情况采取面对面或背对背的报价方法进行。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与之签订合同。这样可大大提高物资采购的透明度,对于避免经济交往中不正常情况的发生具有明显效果。

除以上招投标谈判技巧之外,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中应灵活运用其他谈判技巧,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1.“一调两审”法。一调指的是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确定后企业组织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调查;两审中的一审指的是合同具体承办单位与对方初谈,二审指的是由合同管理科招集有关单位与对方正式谈判。这样通过一次调研两次审价,可以将合同价款压低到最低限度。

2.反“不平衡报价”法。在实践中,当企业有一份经济合同签定时,为了在投标中获胜,承包商必然会采取各种投标策略尽量降低或转移风险,“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人常用的策略之一。投标人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调增(减)平衡报价中某些分项工程单价或指标,以达到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取得较高利润的目的,通常有以下三种方法:第一种承包商有意识地提高工程量可能增加项目的单价,同时降低可能减少或不能完成项目的单价,即“多收钱”;第二种是有意识地提高前期项目的报价,降低后期项目的报价,尽早收回资金,即“早收钱”;第三种是承包商利用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设法提出变更要求,利用变更把低价项目的价格抬高而获利,也称“多收钱”。就企业而言,“不平衡报价”将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应采用反“不平衡报价”的办法与对方谈判。

面对“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可采用求费用现值法、成本分解法、选择严密合理的评标方法等方法来识别。当招标人运用费用现值法决策时,对于同样一组投标人,选取不同的折现率,会出现不同的决策结果,投标人应认清其变化规律,以降低招标风险;采用成本分解法的具体做法是:先让对方将标的物品分解报出价格构成明细,将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等分开计算,然后逐项审查,每一项均给对方合理的价格,以审查后的价格作为基础,对照市场价与对方确定合理的价格;此外,还可以在“一调两审”的基础上,选择严密合理的评标标准,取得充分的理由使对方价格降下来。

3.百分比取费法。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是煤炭企业比较多的合同业务,不仅修理费数额大,而且价格也难以确定。传统的做法是先定一个估算价,最后以结算价为准,但这样合同起不到回避风险的作用。对此,企业应采用一定的百分比(如35%)综合取费。百分比取费法就是根据机械设备和车辆修理、修缮和安装弹性大、损坏程度难把握等特点,在签订修理、修缮和安装合同价格时,首先进行拆检确定维修内容,根据维修内容确定所需材料数量,依据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依据确定材料价款。在此基础上将人工费用、利润、税金等按35%综合取费,形成最后的合同价格的一种方法。该办法在修缮和安装合同中被广泛运用,可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

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一点,如果在合同文件上签署同意提高总价的某一百分比,将有可能导致后患。如,由于投标方报价较低或其他原因,招标方在合同中写有“同意将合同总价提高2%。这样的条款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方对于该工程有关的所有增加项目,均在谈判之后双方同意的价格基础上增加2%。

4.权力限制法。所谓权力限制法就是将企业相关部门认定的价格,作为企业领导授予的最高价格与对方摊牌,有意避开人情关系和技术工艺问题,与对方巧妙周旋,达到对方接受企业相关部门认定价格的一种合同价格谈判方法。

对于高科技含量较高的专业性和垄断性较强的项目合同,由于进行成本分解很困难或因承揽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合同价格谈判往往非常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权力限制法。使用该办法时,一方面要取得企业领导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广泛收集信息,确定一个实际可行的价格。在洽谈过程中,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利用本企业的实力和市场优势打动对方,这样可以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5.最高限价法。在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招标合同洽谈中,为了避免承揽项目的厂商高抬价格,通过招标竞争,先让对方将要承揽的项目提出一个初步预算,根据预算项目,企业召集有关部门严格审查预算,当场压价,压价后选择最低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项目完成后最终决算时,决算价格在最高限价以外的以最高限价为准,在最高限价以内的以决算价为准。采用这种方法既有利于竞争,不会使合同价格高抬,又使实际发生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价格合同篇(2)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欠数量的99%,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三)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一)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二)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三)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些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发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但笔者个人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万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使用一次,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是特例,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与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征。

四、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 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2)、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明确。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3)、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限制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又具有确定性与连续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笔者个人观点认为格式合同具有立法价值。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规定空白的不足。

现代社会知识爆炸,科技日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兴交易形式与交换方式不断出现,内容也千变万化,如房屋租赁、信用卡、融资、网络贸易等如雨后春笋般频繁展现于经济生活中,由于法律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新兴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内容来界定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在某些行业已经逐渐形成一种交易习惯,同时在实践中各式各样的纠纷与法律问题也给相关立法提供了一种途径或者称之为立法来源或渊源,笔者个人认为在某些行业中出现的此类交易习惯,我们亦可称之为法律的一种渊源。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立法价值。

第五、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其中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顺利对经济进行政策经济控制,这样“国家经济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稳定化,计划化,可控化了”。

(2)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我们在论证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之时,我们亦应对其缺陷与不足进行研究与探讨,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能够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

(2)剥夺限制相对方权利,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规定不提起起诉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机关仲裁。

(3)赋予自身权利。具体情况可以分为:①、赋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②、赋予对方与物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沦落成为经济强者分割经济弱者的得力工具。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五、我国格式合同现状

(1)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进行垄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2)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3)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无效与免责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注意或说明才产生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是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注意已经给予了对方的话,那么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理的提请注意是否已经给出,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此外,如果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做出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照要求给予说明,拒绝说明的,同样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外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在利用立法手段规制格式合同时重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规定。

在民法典中列举“黑色条款清单”将格式合同中能出现的各种有害条款分别列出并明文禁止其应用,否则合同既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价格合同篇(3)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国际路桥施工项目一般特点是工期长,工程量大,投入大,通用的合同条件是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为了有效规避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物价上涨对于投标报价的影响,保证国际公开招标的竞争性,确保业主能够获得质优价廉的服务,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推荐业主使用价格调整合同条款,并推荐两种较为常用的价格调整方法,第一种是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第二种是基于“基本指数”的调整。

第一种“基本价格”价格调整方法比较有局限性,只能够进行大宗主材的价格调整,不能够涵盖各种投入因素价格上涨对于承包商合同成本的综合影响,而且不便于业主和工程师控制管理,承包商也没有动力进行最大程度的采购节约,对业主和承包商来讲都不是理想的价格调整方式。因此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即承包商能够获得合适的物价指数的状况下,业主较多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价格调整。现就笔者多年非洲某国施工经验浅析基于“基本指数”价格调整的几点应用心得。

1、“基于指数”

价格调整的基本原则是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物价指数,例如人工指数、柴油指数、水泥指数、钢筋指数、沥青指数和设备指数,并规定各种指数的权重系数,其中有一定比例的权重系数为不可调整部分,各权重系数相加等于1。物价指数来源由承包商提议,指数来源选择的基本原则是该指数能够较为贴切地反映承包商实际费用上涨幅度或者下跌幅度,业主会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审议物价指数来源,如若物价指数符合合同要求业主便会同意承包商的提议。由于国际工程项目大多数都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支付货币,因此调价公式、物价指数、权重系数等等均须按照支付货币进行分配。

2、调价公式

调价公式的基本形式如下:

Pn = A + b*Bn/B0 + c*Cn/C0 + d*Sn/S0 + e*En/E0 + f*Fn/F0 + g*Ln/L0

其中A为不可调整的权重系数,一般不可调整的权重系数在20%左右,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必须密切关注这个比例,该比例的多少将决定承包商投标报价策略。

B,C,E,F,L,S等为业主规定的承包商施工成本当中比重较大的材料、人工和设备等物价指数,一般来讲业主会选用沥青、水泥、钢筋、柴油、人工和设备等。

b,c,d,e,f,g等为参与调价的物价指数的权重系数,业主会在招标文件当中规定其权重系数范围,承包商必须在业主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选择权重系数,并且要保证所有权重系数相加等于1,因此承包商投标阶段就必须对各种物价指数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公式中的“0”和“n”表示基准日期物价指数和当期物价指数,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当天为该合同的基准日期(Base Date)。各种指数中“0”为基准日期物价指数,称之为基础物价指数;“n”为期中计量支付证书涉及的计量当月月末最后一天的前28天当天,因此各种指数中“n”应为每个月的2号或者3号的物价指数,称之为当期物价指数。

当期物价指数/基础物价指数即为该指数发展变化趋势,如若某种物价指数上涨,当期物价指数/基础物价指数将大于1,乘以该指数的权重系数,调价公式相应地应用到工程量清单当中的各个章节,由此承包商相应获得价格调整收益;如若某种物价指数下降,当期物价指数/基础物价指数将小于1,乘以该指数的权重系数,调价公式相应地应用到工程量清单当中的各个章节,由此承包商相应倒贴价格调整金额给业主。

3、物价指数

物价指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承包商今后的价格调整金额,因此投标文件当中各种物价指数的来源选择直接影响着承包商经济利益。

3.1当地币价格调整物价指数的选择

3.1.1柴油、水泥和钢筋等相关的物价指数选择当地物价指数,如若没有公开指数,选用固定供应商销售价格即可。

3.1.2如沥青可以进行当地币价格调整,选用国际公开指数,并且该指数涉及的货币为国际硬通货,如美元、欧元和英镑等,慎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的涉及非上述三种货币之外货币的物价指数,原因为非主流国际货币与非洲国家货币没有挂钩,承包商较难掌握其汇率变动情况,加大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即Z0/Zn调整问题,增加了承包商自身管理难度。如若承包商能够判定施工所在国货币相对于美元、欧元和英镑等国际主流硬通货会一直贬值,那么一定要抓住使用国际指数应用于当地币价格调整部分,因为可以使用合同条件当中规定的汇率调整规定,笔者目前正在施工的项目涉及的当地币自基准日期至今,对美元和欧元两种主流货币已经贬值45%,因此即便是该国际公开指数涨幅预测不会太大,对称承包商来讲还有另外一个保护伞,那就是汇率调整,在物价指数上涨的基础上还有汇率引起的上涨,这样承包商才会享受到额外的价格调整。

3.1.3人工和设备指数要使用国际公开物价指数,由于中资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部分机械设备来自中国,因此投标文件中提议使用中国统计局物价指数,业主不会提出反对意见,因承包商的实际投入确实是来自中国,使用中国指数能够满足合同当中对于物价指数来源的要求,即该指数能够较为公正合理地反应其来源的涨跌趋势。根据笔者多年使用中国统计局指数的经验,人工指数每个季度都会上涨,设备指数波动很小,但是由于该指数来源于中国,非合同规定的支付货币,因此可以隐形地带来人民币对于当地币的汇率调整,加上中国人工指数涨幅较好,应不低于施工所在国人工费涨幅,因此推荐使用于当地币价格调整当中。

3.2外币价格调整物价指数的选择

3.2.1柴油、水泥和钢筋大部分将会是当地采购,承包商投标阶段也可以考虑将柴油、水泥和钢筋等分配一定比例的外币,业主审议后没有异议即可签订合同,此时承包商可以尝试使用国际公开指数,但是承包商必须对于合同规定的支付外币和某些国际主流货币汇兑变化趋势有较大把握,才可应用汇率调整,承包商对该指数涉及的国际主流货币要有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否则将是自食其果。

笔者参建的非洲某路桥施工项目即存在此困扰,外币价格调整当中,承包商考虑了部分外币比例的钢筋,相对应承包商提议使用菲律宾国际统计局钢筋指数,众所周知,因此这就涉及到合同支付货币欧元和该指数涉及的回避菲律宾比索之间汇兑变化趋势,该合同执行期间遭遇了全球金融危机,菲律宾比索相对于欧元动荡严重,这给该部分的价格调整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还好投标阶段钢筋的外币比例承包商没有考虑过多,因此截至目前承包商只遭受了小额损失。因此,笔者建议,如若承包商没有可推荐的较好的指数,并且没有较为深入研究过该指数涉及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支付货币之间的汇兑发展变化趋势,那么不要轻易将柴油、水泥和钢筋等调价比例分配为外币,施工所在国的柴油、水泥和钢筋指数肯定会随着国际油价和各种原材料的上涨而水涨船高的,合同实施期间承包商肯定会绝大程度上当地采购以便消化当地币,因此建议如若可以混水摸鱼申请到外币支付比例,也同样使用当地物价指数,当地物价指数涨幅绝对不会让承包商失望。

3.2.2外币价格调整当中的人工指数和设备指数要慎重,为了保证外币支付比例,承包商投标阶段肯定会在货币分解当中将人工费和机械费申请部分外币比例,因此就涉及到人工和设备的外币价格调整问题,外币人工也就是指承包商的管理人员,使用中国统计局人工指数较好,一是该指数是承包商实际成本消耗之处,二是中国统计局的人工指数逐季攀升,能够较好反应承包商人工费上涨程度;中国统计局的设备指数应用到外币调整当中比较不划算,还涉及人民币与合同支付外币之间的汇率调整,人民币相对于美元和欧元等较为坚挺,使用人民币兑美元或者欧元的汇率调整对承包商来讲是不划算的,因此最好能够选用日本或者欧洲某些国际公开指数,这与合同条件对于物价指数来源的选择原则不冲突,承包商实际机械设备配备确实不是单一来源于中国,很多关键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承包商都会选择进口设备,即日本设备、欧洲设备或者美国设备,中国设备较难满足承包商的实际需求,当然,选择上述提及的国际公开指数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该指数历年来的发展变化趋势,同时更要仔细研究该指数涉及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支付外币之间汇兑的发展变化趋势,只有两种变化趋势同时处于上升阶段的物价指数才是较好的选择。

3.2.3沥青物价指数一定要选择国际公开指数,承包商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例如笔者曾经工作的两个非洲某国路桥项目,两个项目使用的沥青物价指数一样,实现的价格调整效果却是截然相反的。

第一个项目施工期为2004年至2007年,第二个项目施工期为2007年2010年,两个项目使用的沥青物价指数均为加利福尼亚沥青物价指数,该指数的统计依据是每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几个大型原油交易所公布的当日原油交易价格。该指数是国际公开指数,可以免费从其官方网站获得,并且该指数历史悠久,可以说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沥青物价指数。第一个项目使用该指数过程中较为理想,从基础物价指数到竣工时物价指数,该指数涨幅为130%,远远超出国际市场上沥青实际销售价格的上涨幅度,该指数的理想应用为项目创造了额外利润。

借鉴了第一个项目的成功经验,承包商投标阶段毫无疑问地采用加利福尼亚沥青物价指数,项目实施一年时间之内,该指数涨幅曾经飙升至150%,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该指数由上涨150%直落至下跌43%,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时间正好与此下降区间相吻合,即承包商在国际原油上涨至峰值之后开始备货,采购了沥青,承包商实际开始使用沥青施工沥青油面之时,该指数已经下跌至基础物价指数之下,意味着承包商需要倒贴价格调整给业主。由于物价指数的应用,承包商非但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价格调整,相反还要从合同价格当中扣除价格调整给业主。承包商目前已经根据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基本合同原则申请更换物价指数,因该指数并没有实际反映承包商合同执行期间沥青的涨幅变化趋势,而是反映的国际原油交易价格,目前该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承包商投标阶段自己选择了加利福尼亚沥青物价指数,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了有经验的国际承包商所无法预见的全球金融危机,而国际原油作为全球最为关注的能源产品和期货产品,势必在大风大浪中沉浮,进而影响到承包商的价格调整,为承包商带来了巨额经济损失,如若业主不予以更换更为合适的物价指数,有悖于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价格调整的初衷和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沥青物价指数要选择一种国际公开物价指数,但应是一种基于沥青销售价格统计得出的物价指数,最好能够应用到汇率调整。投标阶段承包商进行货币分解之时肯定会绝大部分申请外币支付沥青费用,那么就选择一种物价指数其涉及到的货币非合同规定的支付外币,这样在应用价格调整过程中承包商可以使用汇率调整。

价格合同篇(4)

1、概述

FIDIC合同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条件的简称,它是一种标准的合同管理方法,已被国际上广泛承认和采纳。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的双方应该平等,在执行合同义务方面,双方各有应尽的义务,在权利方面双方亦平等,价格贴现与调整则是承包商应得的合法权利,鉴于物价和工资不断上涨,为保障承包商的利益,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规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给予价格贴现与调整。同时,也使承包商在报价时无需把不可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因素)考虑进去,对降低工程造价也有好处。

2、价格贴现

根据工程承包的国际惯例,合同批准期(中标承包商的报价寄存日与合同批准生效日)如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则承包商就有权要求业主给予价格贴现,而不管所签合同是不可调值还是可调值。

2.1不可调值合同的价格贴现计算

所谓不可调值,即合同价格不随物价或工资上升而浮动,其价格始终不变,除非工程变更。

不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算原则是用合同生效日(或开工令下达日)往前推三个月的月份价格指数除以正式报价的月份的价格指数所求出的贴现系数,再与原始合同价或正式报价相乘即求出贴现金额。上述算法只是基本原则,实践中的贴现值的计算要复杂得多。首先必须弄清楚选用哪些指数,其次要算出各子项工程的费用,这样才能算出贴现金额。

2.2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

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算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而采用各种相应的公式,常见的土建工程如:(a)公路及机场工程;(b)桥梁隧道工程;(c)一般土石方工程等,其相应的计算公式可见参考文献(1)。

价格贴现的关键依据是承包商的报价日期和合同的批准日期(或正式开工令下达日期)这两个日期必须明确,不可有任何模棱两可。另外,合同中必须写明价格贴现条款,并规定了价格贴现的计算公式。

3、价格调整

3.1价格调整原则

国际承包工程合约的宗旨是:承包商的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为了比较合理地处理外部因素造成的费用变化,FIDIC合同主张实行“量价分离”的方式,其中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中价格调整条款和调价公式,就是为了防止物价大幅度自然上涨,而可能导致的承包商项目支出增加的一个有效措施。

土木工程FIDIC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其原则是不期望承包商在报价时把不能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有关经济损失,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如果发生物价的浮动,业主将承担有关的实际费用,并按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对承包商追加支付这类以外费用的实际净值,这种方式可使得承包商免受物价风险的负面影响,对于业主降低工程造价也相当有利。

价格调整的方法一种是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另一种是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第43款(竣工时间)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并遭到第4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延期罚款,则实际竣工时间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指数,也可使用调价时的现行指数,将由业主选择对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承包商的延期竣工属于合同第44条(竣工期限延长)的正常延期,则业主仍然应严格按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规定对整个正常延期支付全部的调价款,而不能任意偏离该条款制度的原则。当然,对属于合同第40.1(b)款(暂时停工)和第63.1(b)(承包商违约)等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无理工程中断,业主可以拒绝进行调价。

3.2价格调整方法及应用

由于项目情况各异,FIDIC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一般条件中只是写明竣工调整的通用原则,而所有关键性的具体规定则均在对应的特殊条件中另作说明。调价时的实际操作主要是参阅价格指数,通过调价公式的运算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价公式中使用的价格指数,比如人工费、砂石料、水泥、钢材、沥青和燃油等大宗建筑材料的分类价格指数等应该在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特殊条件中事先明确,包括价格指数的机构名称和资料来源。通常以签约一年时的价格指数作为调价基础。

一般情况下,调整必须基于以下两个条件:一、合同必须是可以调值的不变总价合同;二、合同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少数情况例外。如果合同工期不超过6个月,一般都签不可调值不变总价合同,但是,如果因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致使项目总工期超过6个月,则自第7个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可以进行调值。计算调值时,总是先由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工程师根据从开工令下达后的第7个月起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以原始价或合同贴现价为基础价,依照合同中规定的调值公式,计算出调值后的总价P和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D=(P-Po),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有些国家规定不超过合同贴现价)Po的5%,即P-Po<Po×5%,则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业主不予补贴。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大于合同原始价(或贴现价)P0的5%但小于或等于20%,即:Po×5%<P-Po≤Po×20%,则首先扣除应由承包商义务承担的5%的款额后,业主方面承担应调金额部分的90%,剩下的10%由承包商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业主承担:(D-Po×5%)×90%

承包商承担:Po×5%+(D-Po×5%)×10%

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超过合同原始价(或贴现价)Po的20%,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取一笔赔偿。

绝大多数承包工程合同的特别说明书都规定了调值公式及增加调值的各项内容,调值包括两个部分的费用:人工费和材料费。

FIDIC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阐述了价格调整的方法,实际是按下述公式和程序,对合同第60款(证书和支付)规定的结算工程款分别就人工费、材料费等影响工程造价的价格涨落因素进行合同价格调整,从而解决由此造成的承包商施工成本增加的问题。

FIDIC合同第70.1(C)款(公式法调整)对调价公式的定义是:“用有效价值乘以一个波动因子而计算得出。该因子为本款(d)段给出的每一比率与下列分数的乘积之和,该分数为:

(现行指数-基本指数)/基本指数

其值采用有关指数进行计算:

“基本指数”系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日的适用指数;

“现行指数”系指与某一具体报表有关的周期最后一天的使用指数。

调价公式的广义数学通式见参考文献(2)。

根据国际调值惯例,原始合同总价中应有一定的百分比(一般为15%)为不可调部分。在工资调值额中有占原始工资一定比例(一般为3%)的增加额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这部分总金额称为中和额。因此,实际常用的调值计算中应扣除该部分,其相应的计算公式见参考文献(2),(3)。

一般在实践中,价格调值是按月计算的,通常情况下,调值工期的前期,增加的款额不大,越是工程后期,调值额就越大。

4、结束语

要求履行价格贴现与调整是承包商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缔约时忽略了价格贴现与调整的条款,等到出现这种可能时,再向业主要求,那就晚了。一般业主是不会答应承包商在缔约后要求增加或补充这项条款的。即使在附加条款中也不大可能增加这项内容(附加条款只能对调值额超过极限规定情况而予以规定解决方法),作为国际承包商应该了解这一常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包公司只把盈利的希望寄托在工程管理这一单一的环节上,而对于价格贴现与调整,则往往因为缺乏贴现与调整知识,或者以为索赔的数目不大等原因而放弃这一权利,殊不知价格贴现与调整是工程索赔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工程索赔则是当前国际承包商盈取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项国际承包工程中,通过索赔可获得的款额往往不亚于通过工程管理盈得的利润额。

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价格调整时,注意的是有关的证据,即承包商对采购的各种材料拿出实际支付的市价原始发票,在负责管理合同的咨询工程师与基本价格进行审核和比较后才能给予调价。官方的物价指数应来源于政府部门或有关国家正式认可的机构。如果所获某项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价格指数不止一个,或者所选择的价格指数不是正式认可的机构公布的,那么,所选用的全部价格指数应该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批准。由此,承包商应该注意随时收集各类价格指数资料等有关证据,保存好原始发票、帐单和文件记录,以及咨询工程师可能提出的任何其它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做好价格贴现和调整的各项工作,为工程承包获取更大的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价格合同篇(5)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大部分国际土木工程合同中,合同期一般长达3至5年,在这期间由于项目所在国汇率以及材料价格的波动,合同规定单价无法随时间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承包商和业主都会面对极大的项目风险,因此FIDIC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价格调整成为承包商和业主规避此类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FIDIC合同条款1987年第四版中第70.1条规定,“随着劳务和(或)材料或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款额增减,应该根据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而一般在特殊条款中则详细的列出了价格调差的方式、公式、指数来源以及权重的规定。

但是,任何合同规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业主在制定调差规则的同时,也会在特殊条款中添加一些附加条款加以限制,使价格调整对业主更有利。因此,在投标阶段以及施工阶段,从承包商的角度来看,选择最优的调差权重、调差指数来源和施工阶段正确运用价格调整公式,对承包商规避价格风险以及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笔者结合在埃塞俄比亚所经历的一些采用FIDIC合同的公路建设项目,对价格调整的应用以及注意事项做了一些简单的总结。

投标阶段的各项指数来源的选择

指数来源的选择

在埃塞FIDIC合同公路建设项目中,所规定的可调差指数有劳动力(分为外国劳动力指数或当地劳动力指数)、柴油、钢筋、沥青、水泥、机械设备等。在埃塞业主(埃塞国家公路局)一般在特殊条款中规定指数来源应该与承包商材料采购来源一致,但是由于业主对此方面目前监管不是很严,因此在选择指数来源的时候很有必要做文章。

在选取指数来源的时候,如果有当地公司可以提供价格指数并且业主接受的话,最好是选择当地公司提供的价格指数来源。因为这些价格指数最能反应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而且一般来说价格一旦涨上去就很难降回来,是在进行价格调整的时候是风险最小的。另一方面,如果承包商与提供指数的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话,对于施工过程中索要价格指数会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如果没有当地公司提供的价格指数,就需要选取至少三个指数来源。这些指数经过指数来源国货币与结算货币的换算后,通过分析前三至五年的指数变化情况,预测后三年的指数走向,选取最优指数来源。一般来讲,最优指数来源是指基期时间指数处于价格变化曲线谷底且变化幅度最大的指数来源,基期时间指数处于价格变化曲线顶峰的时候,选取变化幅度最小的指数来源。另一种情况是多个指数来源的曲线幅度大致相似,但是有些指数反应市场情况略微滞后,这时候选取基期时间价格相对较低的指数来源。

下问结合笔者在埃塞的投标经历逐项进行分析:

劳动力:一般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有官方提供的平均劳动力价格指数,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及中国香港。埃塞俄比亚也有官方的劳动力价格统计,但是由于1、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不对本地劳动力调差;2、埃塞统计部门公布的劳动力指数一年公布一次,严重滞后,不利于调差;因此不采用该指数来源。近几年笔者在埃塞投标采用的都是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公布的指数,主要原因有:1、人民币相对于其他货币持续升值;2、中国劳动力指数近几年以平均25%左右的涨幅持续增长,而且未来几年还有较大可能持续增长。

柴油:由于可以从埃塞当地公司NOC获得柴油价格指数并且业主也承认该指数,因此笔者在埃塞近几年都采用该指数。

钢筋:虽然笔者所经历项目用到的大部分钢筋是从中国进口,但是投标阶段价格指数来源仍是采用当地一些公司的价格,原因同劳动力指数中提到的。

沥青:笔者在埃塞投标的项目基本都是采用当地公司NOC提供的价格指数,但是在选用此指数来源时有几点需要注意:1、如果项目是完全本币项目的话最优是选择当地公司指数,而且业主不会有任何异议;2、当项目是部分外币支付的话,投标阶段业主会要求提交价格分解以确定外汇比例,由于埃塞对外汇限制非常严格,高外汇比例对承包商规避汇率风险非常重要,另外路面部分占整个项目很大权重,因此这时候对于指数来源的选择很重要。这是一个需要取舍的过程,用当地公司的指数来源,必定要降低外汇比例,而采用其他国家官方公布指数来源,又达不到理想的调差效果,因此需要考虑对外币的需求程度以及其他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3、当一旦确定采用其他国家指数来源时,业主一般不会接受其他国家的公司提供指数,只接受官方公布指数,而目前笔者所掌握的该项官方指数来源有加利福尼亚指数、新加坡指数、香港指数、澳大利亚指数以及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公布的指数,在这些指数当众,中国指数浮动最为平缓,加利福尼亚指数变化最为频繁,新加坡指数、香港指数、澳大利亚指数在考虑汇率后涨幅跌幅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在加利福尼亚指数处于最低谷的时候可考虑加利福尼亚指数,否则按照上文提到的方法在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亚指数中选择其一。

水泥:由于在埃塞项目的水泥采购都是选取就近的水泥厂家,可供选择不多,因此一般都是选择当地水泥厂提供的价格指数。

机械设备:目前就笔者所掌握的价格指数来源中,机械设备这一项基本都是没有涨幅,甚至有些指数来源的价格都有轻微跌落,而且埃塞目前没有一家公司可以提供可供调差的价格指数,因此笔者都是选择都是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公布的指数。

各项指数权重的选择

投标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业主都会在标书中限定各项指数的权重范围,其中包括不可调差部分。在权重的选择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不多,只需要遵循一个原则,将测算涨幅最大可能的调差项在规定范围内最大化,将测算涨幅最小可能的调差项在规定范围内最小化。

例如,以埃塞俄比亚为例,柴油价格持续上涨,且分析前五年涨幅为最大,放在第一位考虑;水泥价格虽然有涨幅,但是在埃塞持续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出现价格回落,放在最后一位考虑。机械设备在考虑人民币对埃塞货币的汇率变化情况后,根据外汇比例大小情况,综合考虑后与其他剩余调差项目进行比较。

项目实施过程中调差公式的应用

在埃塞大多数项目合同中调差公式规定为,有些是整体调差,有些是按章调差,但是这些都只需要按照公式进行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每个调差项的汇率调整。

在埃塞俄比亚,国家公路局所属项目一般在特殊条款中对于价格调差的汇率调整的规定是:“当合同支付货币国家与指数来源国不一致时,调差中需要套用Zo/Zn对调差系数进行汇率调整,Zo为支付货币兑指数来源国货币的基期汇率,Zn为现行汇率”。

汇率调整的目的是反应汇率对进口材料在施工所在国价格的实际影响。当项目为单一货币项目时,只需要考虑一种汇率,并不复杂;当项目为两种以上的支付货币项目时,考虑因素增多,也相对复杂一些,工程师进行验工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漏洞出现,抓住这些漏洞,会加大项目验工数额,增加项目盈利。

以笔者经历过的一个项目为例,该项目规定本币部分为47.2%,外币部分为52.8%。工程师在核对验工对本币部分的调差时,正确套用汇率调整Zo/Zn,对其他国家指数来源进行调整,本币部分调差效果得到充分体现;但是当对外币部分进行调整时,按照合同规定,由于一些指数是采用的当地公司指数,而支付货币是美元,理应对该类指数进行Zo/Zn的汇率调整,由于工程师疏忽,并没有进行汇率调整,而且当地货币对于美元是持续贬值的,而美元部分又是按照基期固定汇率折算,因此调差效果被扩大。此时在工程师自己发现问题前,承包商最好保持沉默;但是情况一旦调转,当本地货币对美元是持续升值时,承包商又会因为调差蒙受损失,这时承包商应及早提出错误进行纠正,以保证验工金额不会缩水。

一些特殊情况

笔者在埃塞曾经历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有一些合同中业主会设置调差上限,一般为总合同额的百分之多少,间接的将价格上涨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此时承包商在投标中应考虑的是:

分析未来三至五年的价格上涨趋势,该上限能否满足实际价格上涨程度;

报价的时候将额外的价格风险考虑到投标单价中;

当合同允许外币支付时,能否通过提高外汇比例以降低承包商所承担的价格风险。

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调差总额已经超出合同规定,当由于变更或者其他业主原因导致项目顺延时,则可以抓住机会以承包商投标阶段并未考虑工期延长后的价格上涨风险为由向业主索赔,争取在原始合同期后突破上限进行调差。

结束语

以上为笔者在埃塞从事相关公路项目合同工作时总结的部分关于FIDIC中价格调差应用的经验,经过实践与应用,最终为一些项目创造了良好的效益,但是由于笔者只是以某一个国家的项目作为案例进行分析比较,因此所列观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关于价格调差的应用,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进行更加全面、客观的总结。

参考文献:

FIDIC合同条件(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红皮书)

价格合同篇(6)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由企业自主报价”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思路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和投标底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正不断得到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认识和赞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投标阶段工程合同价格的影响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有两点:确定合理的合同价和严密的工程合同价得以稳妥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这两点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1)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实际造价)

首先,确定合同价的两个重要因素-投标报价和标底价都以实物法编制,采用的消耗量、价格、费率都是市场波动值,因此使合同价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价性质和特点,更接近市场价值。

其次,易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在原计价模式下,无论合同采用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格,无论工程量变化多大,无论施工工期多长,双方只要约定采用国家定额、国家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和材料指导价和颁布的价格调整系数,便适用于合同内、外项目的结算。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招标人为避免由于对图纸理解不同而引起的问题,一般不要求报价人对工程量提出意见或作出判断。但是工程量变化会改变施工组织、改变施工现场情况,从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润率、管理费率变化,因此带来项目单价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2)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加强

在原计价模式下,由于计价方法单一,承发包双方对有关风险和责任意识不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双方对合同价的确定共同承担责任。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工程量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办法调整。双方对工程情况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合同价中,招标方以工程量清单表现,投标方体现在报价中。另外,工程一般项目造价已通过清单报价明确下来,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获取最大的利益,会利用工程变更和索赔手段追求额外的费用。因此,双方对合同管理的意思大大加强,合同条款的约定会更加周密。

(3)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赋予三个方面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首先工程量清单成为报价的统一基础使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得到有力保证,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使评选的中标价更为合理,合同条款更注重风险的合理分摊,更注重对造价的动态控制,更注重对价格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

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合理确定中标价

相对于传统的定额+统一基价取费计价模式招投标,做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注重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和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工程量清单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以下几点:

a)编制依据:必须全面了解工程有关资料,了解业主意图、技术规范、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了解实际施工条件(工程现场的场地、用房、交通等环境条件、水文、地质、气象的具体条件),为计算工程量打好基础,尽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

b)项目划分:要求项目之间界限清楚、项目作业内容、工艺和质量标准清楚,既便于计量,又便于报价;项目划分尽量要细,避免不平衡报价。

c)清单说明言简意赅。包括工作内容的补充说明、施工工艺特殊要求说明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说明、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等。尤其是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应准确表述,便于投标人与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对照。配套表格应设计合理、实用直观、具有操作性。即要使投标操作起来不繁琐,又要利于评标操作方便快捷。

(2)注重标底的编制审核

虽然标底在评标时只起参考作用,但并不是可有可无。标底仍然是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对生产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值,是核算成本价的参考依据,是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费率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因此,正确计算标底对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底价格水平的应详细地进行大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行情调查,并掌握较多的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比较计算,尽量将工程标底控制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

(3)重视询标工作,合理低价中标

在开标后,定标之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询标。通过询标,可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实质性、欺骗性、过分偏激性以及明显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避免错报、漏报,便于招投标双方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先决条件。评标时,首先对每份投标根据招标文件中“履约、工期、报价”等的具体要求,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计算出各项投标的评标价,然后根据评标价,评价、分析各项投标,进一步评选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中标候选人。

(4)慎重确定合同类型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由于工程量统一,使合同类型成为报价人选择投标报价策略的更重要因素。又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必需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地带来合同双方的主要利益风险。所以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它部分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5)签合同注意事项

关于合同文件部分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搭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均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特别注意对于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应当根据评标阶段作出的修正稿重新整理、审定。并且应表明,其中哪些将按完成的工程量测算付款,哪些须按总价付款。

(6)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编制合同条款时,应注重有关风险和责任的约定,将项目管理融入合同条款中,尽量将风险量化,责任明确,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重视以下主要条款:

a)程序性条款。目的在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形成,预防不必要的纠纷。程序性条款贯穿于合同行为始终。包括信息往来程序、计量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索赔处理程序、价款支付程序、争议处理程序等。编写时注意明确步骤,约定时间期限。

b)有关工程计量条款。注重计算方法的约定:(一般按净值计量)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加强隐蔽工程计量的约定。计量方法一般按工程部位和工程特性确定,以便于核定工程量、便于计算工程价款为原则。

c)有关价款的条款,特别注意价格调整条款:

A:约定合同中未标明价格的,或无单独标价的计价方法。或计价公式、或计价原则。

B: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

C: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

总之,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必须有明确细化的内容,尽量减少模棱两可带有争议性的条款出现,少留活口,为以后工程变更结算拟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d)双方职责条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对那些未来已可预见(如现在常发生的停电)并可能影响造价的事件和情况明确各方的责任,尽量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

e)索赔条款:明确索赔程序,索赔的支付、争议解决方式等。

f)有关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任何施工合同都应有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各建设项目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而事实上当今许多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往往写成“见通用条款第几条第几款”,这样就完全失去了专用条款的意义,也就不能体现该工程的特征,为今后工程合同管理及工程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为了根除隐患便于合同管理,必须量化、细化、深化合同的专用条款。

价格合同篇(7)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

甲方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委托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的范围及技术要求:

1、范围:

(1)土、石方工程(2)打桩工程

(3)土建工程

(4)装饰装璜工程

(5)水、电安装工程

(6)维修工程

(7)附属零星工程

2、技术要求: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1)相关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

(2)隐蔽记录和有关技术经济鉴证;

(3)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和钢筋下料表);

(4)招标书及招标答疑;

(5)施工合同书(含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6)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负责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

3、配合进行现场勘察。

4、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

三、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资料和现场勘察的情况,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对所出具的咨询结论真实性负责,且其准确率应保证在正常允许范围内。

3、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

4、保守机密,不得擅自与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情况。

5、不得遗失甲方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

6、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合同实施期限:

甲方负责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全部资料,乙方负责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咨询业务。如因资料不齐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的时间则顺延。

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甲方在乙方正式提供咨询服务结论时依据省物价局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______元包干)用现金或转帐形式付清全部咨询服务费,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时预付_____________,结算时多退少补。

六、技术成果的分享:

按节约投资额或核减结算值,甲方得______%,乙方得______%,并由甲方结算对一并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且赔偿金额不少于咨询服务费的______%(不少于10%,不高于60%)。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起诉讼(仲裁)。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款项付清之日终止。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文2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委托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在****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委托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结算编制审核等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2. 成果要求

2.1. 提交成果的内容:

成果文件必须符合:

1. 符合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2. 符合造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计价规定;

3.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CECA GC 4-20xx;

4.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xx等等相关规定;

5. 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3. 质量控制

受托方在接受、完成委托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委托方将不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受托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4. 计价与支付

4.1. 计价

4.1.1. 基本费用:依据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4.1.2. 附加费用:超过合同范围,合同内容之外的服务费用(合同之外的工程款额乘以费率或按日工资);

4.1.3.额外费用:应停工而重新开工增加的费用(按日工资)。 效益费用:依据***********规定审增,施工单位支付咨询费;审减建设单位支付咨询费。

4.2. 支付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0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5. 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5.1. 按相关规定提供受托方咨询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2. 协调受托方获取现场资料。在受托方要求下,委托方组织受托方人员考察项目工地现场,并负责召集、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方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咨询审核协调会议。

5.3. 负责协调咨询工作中与预(结)算报审单位的沟通。

5.4. 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款项。

5.5. 除非另有说明,委托方享有服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6. 受托方权利与义务

6.1. 受托方应确保能胜任相应咨询服务任务,有资质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5日内,受托方应提交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作为合同附件。

6.2. 按约定时间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咨询服务,并对服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3. 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如项目实际需要或委托方认为确属必要时,受托方应参加有关现场会议、参加委托方组织的现场核量。

7. 违约责任

7.1. 受托方未在委托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应向委托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0.1%的违约金。

7.2. 受托方在咨询过程中,未经委托方同意更换主要业务、技术负责人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委托方。否则,应向委托方支付当次总服务费的10%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7.3. 委托方未能按合同及时支付全部服务费,应自应支付之日起,支付未支付款额另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年利息即(未支付额*(r+3%)n)。

8. 保密条款

8.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

8.2.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向合同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累计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8.3.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9. 职业道德

参加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参见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职业道德)。

10. 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11. 合同终止

11.1. 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11.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相关规定终止合同。

12.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文3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地 点: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

签 订 时 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 (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 (以下简称为服务方)为另一方,双方就_________ 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委托方希望获得服务方就_________ 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服务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2 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进度款支付、材料采购合同等审核;设计变更、现场洽商记录、材料采购等协助建设方提出主导意见;施工现场其它技术服务。

1.3 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

1.4 根据工程进度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报告,向委托方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委托方全面掌握工程情况和下一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服务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并指定一名总代表随时联系。

2.2 服务方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3 服务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

2.4 服务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服务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服务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3.1 本项目服务费以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500万元以内按8‰ 计取,500—3000万元按按7‰ 计取,3000—5000万元按6‰ 计取,5000—10000万元按4.5‰ 计取,超过10000万元按3‰ 计取。

3.2 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施工到一半付30%,竣工前再付3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10%余款。

第四条 保密

4.1 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服务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服务方。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 保证

5.1 服务方保证委派有施工经验和协调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任务。

5.2 如果服务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委托方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服务方,服务方7天之内必须改正或弥补。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7.1 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服务费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7.2 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价格合同篇(8)

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价格合同篇(9)

国际工程合同是雇主与承包商在招标或谈判成立后签订的,用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双方在合同条件的框架下紧密、友好合作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完成。但合同双方各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且由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任何工程合同都不能预见和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合同条件的变化,由此带来的合同价格调整成为合同双方产生争议与纠纷的主要因素。

一、合同价格调整影响因素分析

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特征因素及外部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签订合同的初始状态与基础条件有可能随某一因素的失稳而变动,从而偏离双方在工程实施前达成的一致愿望和控制目标,因而在合同价格定义上,FIDIC 99版合同条件(本文所指FIDIC合同条件均为施工合同条件,即“红皮书”,以下同)消除了87版中关于合同价格的歧义,明确了合同价格的动态变化性,指出合同价格不仅受计量及估价的影响,还可能随通货膨胀、立法引起成本变化等因素而改变。根据工程计价的原理,工程的合同价格可以表示为:

合同价格=∑[单位工程基本构造要素工程量×相应单价]+∑(雇主风险或责任招致的费用损失) (公式1.1)

其中:工程量是指工程项目划分出的基本构造要素实物量;

相应单价是指与基本构造要素工程量对应的单价,除包括对应的资源价格及利润外,还包括应归责于承包商的风险;

雇主风险或责任招致的费用损失。FIDIC合同条件坚持的风险分配原则是:哪一方能够控制的风险就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均不能控制的风险则由雇主承担。在这样的原则下,工程的变更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法律、法规变化使工程成本发生变化的风险都归责于雇主承担。由于这些风险招致承包商费用损失时,雇主应调整合同价格予以补偿。

从公式(1.1)可以得到:合同价格的调整主要包括基于构造要素工程量的价格调整、基于相应单价的价格调整以及基于雇主风险或责任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影响因素如图1所示。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的定义,合同价格包括“按第12.3款(估价)确定或商定的价格以及根据合同所作的价格调整”,因此可以认为“根据合同所作的价格调整”应涵盖按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及第1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对合同价格所作的调整,还应包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可以向雇主提出的索赔。也就是说,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价格的调整主要有:成本变化引起的调整(相应单价的调整)、对工作项目的计价商定(构造要素工程量的调整)、索赔(基于雇主风险或责任的调整)以及法律变更的调整(基于雇主风险或责任的调整)这几种情况。

二、成本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及风险分析

目前国际上通行两种因成本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第2.25款规定“价格可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即把总价分解为若干部分,然后按照为每个部分规定的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整;或者作为另一种选择,也可以根据供货人或承包人提供的票据证明(包括实际发票)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一种是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一种是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

第一种方式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是将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所依据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作为基价,此后任何时期的价格作为现价,现价与基价之差即作为该时期价格调整的依据。这种调价方式的特点是原理简单,要求承包商罗列翔实的原始价格清单,合同实施中随时提交实际采购的发票,两相比较,以证实其补偿要求的合理与正确。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首先校核项目建造期的现行材料价格比较困难,对承包商所付价格是否具有竞争性、合理性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合同双方将因此增加大量繁琐的工作。其次,对现行价格的文件双方也会有多种不同解释和意见,可能成为分歧和争执的起因,导致合同纠纷与索赔,所以,“基于价格”的调整方法通常用于无法获得较满意的价格指数的情况。由于该调整方法对于承包商而言风险较大,价格调整过程繁琐冗长,一般不为承包商所采用。

第二种方式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式,就一个长期合同(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来说,该调整方式对于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当工程所在国处于通货膨胀和货币秩序不稳定时期,这种调价机制不仅可以避免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因无法确切估计未来的成本走势而盲目报价,而且也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按照FIDIC合同条件第13.8款(成本变化引起的调整)的规定,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的调整,应为加上或减去按下述调价公式确定的金额以反映人工、物资及工程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增减。

调价公式为:

公式(2.1)

其中:

“Pn”是用于在“n”期间所完成的工作以相应货币的估计合同价值的调整乘数,通常,这里n的计量单位为一个月。

“a”是在相关调整数据表中规定的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不予调整的部分,如管理费、项目利润、初期施工费和某些固定价格等,其值通常为10-30%。在国际工程中,a值的取定非常重要,其作用是控制物价波动的反向因子。对承包商而言,a值越大,则在未来因价格调整可能产生的收益会减少,但可能产生的损失也会减少;a值越小,则在未来因价格调整可能产生的收益就会增多,但可能产生的损失也会增多。因此在雇主与承包商谈判商定a值时,应根据当前的货币秩序及市场价格的历史走势来寻求平衡。

“b”,“c”,“d”……是代表相关调整数据表中列出的,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成本要素的估计比例系数,可表示劳动力、设备和材料等资源,其数值的选择主要是依据该因素对项目成本的影响程度,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水平变化的大小等。一般情况下,雇主仅对a值做出规定,对于可调部分的数值选择不加干涉,因此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及自身的经验选择一个合适的权重系数,以使得将来某材料或劳动力价格上涨时获得较好的补偿。

“Ln”,“En”,“Mn”,……为n

期间(即具体的付款证书所对应的期间)的现行价格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货币价格表示,每一参数对应于该期间的最后一天之前第49天的相应成本要素或参照价格。

“Lo”,“Eo”,“Mo”,……为基础价格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付款币种表示,每一参数对应于基础日期(即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的相应成本要素。

在“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因素是价格指数的选择。对于一些政治体制、经济环境、行业规范不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承包商应避免采用其的数据作为价格指数,而应采用材料出口国的货币或价格指数,同时承包商也要研究价格指数的滞后效应,以便在价格调整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国际工程中经常要遇到不同币种间的兑换问题,汇率波动有可能使承包商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从而面临汇率风险。因此,承包商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规避。长期以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有两类方法,一类是借助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外汇市场上及其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等规避风险。另一类是不借助金融衍生工具的自然避险方法,主要包括:一是选择适当的计价货币。国际工程投标计价方式一般分为两类,即单一货币报价和多种货币报价。两种报价方式均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雇主所支付的当地货币数量以及外币的种类和数量,其中世界银行项目通常允许承包商来选择币种,此时应尽量选择将来能够升值的硬币或承包商本国货币。当然,承包商也可选择多种货币支付,应采用“一揽子货币”原理来规避汇率风险,因为多种货币组合可以使不同货币之间的涨跌相互抵消从而降低风险。二是要遵循“以硬货币收入、软货币支出”原则。在施工材料、物资采购中选好支付货币,选择汇率稳定趋升的货币作为将要收入或构成债权的货币,选择汇率呈下降趋势的货币作为将要支出或构成债务的货币。此外还可向保险公司购买汇率风险保险,发生汇率损失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雇主为了规避风险要求约定固定总价的情况非常常见,那么在遇到材料、设备等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合同价格有没有调整的可能?这里要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所谓情势变更原则通常解释为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在建设项目中,当材料、设备等价格异常波动时,该原则可以被承包商引用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理由。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消除因合同基础发生变化(价格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但同时应区别情势变更与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所可能承担的正常损失。市场风险招致的损失因与承包商的经验、素质以及判断能力等密切相关,是可归责于承包商的,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情势变更则是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承包商的原因,使合同基础发生动摇,从而造成履行合同困难的结果。此外,还应注意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落空原则的事实构成要件不同,大陆法系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主要是社会经济形势的突变,而在英美国家,无论社会经济形势的突变,还是社会的异常行动事件,以及自然灾害,只要导致当事人履约困难甚至不能履约,都有可能在诉讼中援引该原则进行诉讼抗辩。

三、工程计量与计价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及风险分析

FIDIC合同条件为单价合同,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仅为估计数量,并不代表承包商按合同完成工程需要的准确数量,工程量的增加自然地反映在工程计价的过程中,因此工程量的变化并不作为变更处理而调整合同价格,故这里“1/12程计量与计价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主要是指由于计量单价改变而发生的调整。

FIDIC合同条件中第12.3款规定了适用新单价改变的两种情况:(a)项是因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单价变更;(b)项则涉及工程师根据第13条指示的变更。

在(a)项中,做出如下规定:(i)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ii)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iii)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以及(iv)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只有当上述四项同时成立时,工程师方可做出单价调整的指示。上述四个条件可以分为两类,(i)与(ii)项属于数量上的机械判别,如果该项目的数量变化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达到一定的数量关系,那么即视为成立,在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易于把握。而(iii)“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则较为苛刻。一般情况下,随着单项工程的数量增加,承包商的单位成本必然会降低,这主要是因为例如总部开支的管理费、现场管理费以及工程项目启动费、遣散费、工地临时宿营及施工房屋安装费等费用,属于固定或包干性质,并不直接与所完成工程量有关,工程量增加时单位成本分摊的该部分费用将会降低。因此当工程量增加带来单位成本降低时,承包商对工程单价会保持沉默而雇主可能以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为由要求削减单价水平;反之,当工程量减少致使承包商成本增加时,承包商往往启动单价调整程序。

本项条款运用最大风险即在于如何确定该项工作数量变化对项目总体成本影响情况。工程师与承包商往往会因不同的管理经验、成本分析方法得出相悖结论,准备翔实、可信的证据是对双方合同管理水平的重大挑战。此外,有时雇主从项目实际情况或支付能力角度出发,要求对部分工作进行删减,也会对承包商的收益产生影响。由于工作内容删减而提出价格调整是有条件的:一是工作的删减使承包商产生了费用;二是拟删减工作的价值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三是这项工作无法为替代工作所弥补(张明峰,2002)。因此,当这种风险发生时,承包商应尽量向雇主建议采用替代方案,一方面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收益的损失。

至于(iv)项所指“固定费率项目”,由于FIDIC本身是单价合同,这里应是指雇主与承包商约定的专门协议,用于某项特殊工作的固定价格以避免由于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单价调整问题。

在(b)项中,主要是规定项目的改变属于第13.1款关于“变更”的界定且该项目在合同中没有合适的单价的条件下,可以进

行单价的商定或变更进而调整合同价格。

四、工程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及风险分析

索赔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承包商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按一定的程序向对方或其人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进而达到调整合同价格的目的。索赔的存在和发生,总的来说,是由于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使得合同的一方遭受了额外损失的结果,其性质是经济补偿而不是惩罚,因此有观点认为称其为“索补”更为恰当。目前已有大量有关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研究(张水波、何伯森,2003;张明峰,2002等),如关于合同索赔明示条款及默示条款的分析,索赔费用构成及其计算等,本文对具体条款不再赘述。根据FIDIC对索赔事项处置原则,可以将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承包商工程项目费用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及这种费用支出或工期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二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三是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只要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承包商则可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这里要说明的是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与雇主在索赔权利的享有上是不对等的,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2.5款的规定“……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也就是说在合同有效期内雇主均可就某项事件提出索赔要求,相比于第20.1款关于承包商索赔的规定“……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未能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要宽松很多,所以对于承包商而言,雇主合同优势地位是工程索赔调整价格时最大风险。因此,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条件约定程序提出款项补偿要求,并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积极准备证据和材料并取得工程师的认可与支持。

五、法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及风险分析

按照FIDIC第13.7款的规定,在基础日期以后,工程所在国法律的变化(包括新法律施行和原有法律的废除或更改)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解释或政府的官方解释导致成本增加或减少,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价格应予调整以反映这种变化。一般情况下,对承包商的成本影响最大、影响范围最广、最为常见的情况之一就是工程所在国的税法变更,特别是与承包商密切相关的海关税、进口税以及增值税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通常是免税的,一些工程所在国为降低工程造价也常常对进口到本国的材料实施减税或免税的政策,主要是免除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及相关物资的进口税以及增值税等。在合同履行期间,税法、税制改变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从而招致原本免税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政府取消免税待遇。FIDIC对于本款的规定清晰,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易于把握和操作。如若出现此种情况,承包商应注意准备好充分的材料和证据,据此提出费用的补偿及工期延长要求,一般不会招致雇主的反对。

价格合同篇(10)

工程造价主要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的,而其中材料费所占的比例一般有60%~70%之多,因此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费用。而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然而,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采用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总价包干合同),合同约定所有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此类合同表面上看更有利于业主控制工程造价,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材料出现大幅波动,业主就会陷入僵局。倘若材料价格大幅上调,造成承包商无法承担,则承包商通常以停工作为威胁,迫使业主调整材料价格,而当发生类似情况时,多数业主都会做出调价的让步;相反的,当出现材料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时,价格下降的幅度通常会被作为利润,顺理成章地收入承包商的囊中。由此可以看出,在总价包干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业主非但没有成功地将材料涨价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相反地,却为材料价格下调的利润买了单,因此在合同中制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则成为了当务之急。

建筑市场中的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个方法:

(1)按实调整(抽样调整法):按实调整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包括: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Xi×Ji÷∑Xi(i=1~n)

式中: Xi ----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 ----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综合系数调差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整系数=∑(各种材料价差)×K1×K2

式中 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的方法: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他材料仅占材料费的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某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几乎所有材料的价格都在不断变化中,若将所有价格波动的材料全部列入调价范围内,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如何制定一套操作简单且公平合理的材料调整方案?经搜集天津、北京地区一些大型项目相关信息及当地政府的材料调价指导性文件(即:北京-京造字[2008]4号文件,天津市-建筑[2008]20号、建筑[2008]881号文件),对比分析如下:

1、调价材料范围:

项目:土建承包项目多以调整主材如钢筋、砼为主,机电、幕墙合同多以调整主材如钢材、铜、铝的价格为主;

政府文件:钢材、木材、砂石、水泥、预拌砼、钢筋砼预制构件、沥青砼、电线、电缆均列入调价范围;

目前市场上普遍认可的调价材料是占建筑成本最大比例的钢筋和砼,此调整范围更适用于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合同,而对于以机电工程为主的合同而言,铜材和钢材却是最敏感元素,尤其是近年来铜价一直处于不稳定的波动状态使得合同争议频繁,因此政府的调价范围虽广,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而,采取哪些调价材料应视具体的合同而定;

2、调整幅度限制:

项目:以超出±3%~±5%居多,

政府文件:北京:超出±3%~±6%区间;天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无具体数字区间限定。

3、用量计取:

项目:有的按进场材料量计取,也有的按工程量计取,说法不一;

政府文件: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取;

上述两项内容,以政府文件更加公平合理。在工程实践中有个别承包商将不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堂而皇之地运进现场,经业主工作人员进场登记后,又伺机地将其偷运出场。政府文件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4、措施钢筋是否调整:

由于措施钢筋用量较少,所以项目与政府文件基本一致,多数不调整。

5、基础价及现行价依据:

项目:采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信息,但使用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或材料价格指数,说法不一;

政府文件:采用当地造价信息的价格。

基础价约定:

项目:差别较大,有的以材料价指数为标准,也有的以中标当月造价信息中准价,有的以最终回标当月信息中准价,有的以工程量清单中材料价格,还有的约定单价,等等;

政府文件:按投标报价和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中较高的那个单价;

相比之下,政府文件的规定更具有客观性。

现行价约定:

项目:多数以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或价格指数为准,但时间不尽相同;

政府文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确定;

由于材料从下订单交款到工厂加工完成、及成品运至现场、施工完成,这期间的环节错综复杂,且变数较多,很难确定一个永恒不变的时间限制,事实上施工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格既不是材料进场时的市场价格,也不是承包商购买材料时的市场价,采用哪个时间段只能视各自情况而定。

价格增减幅度:

项目与政府文件基本一致,均采用以下公式:

价格增减幅度=(现行价-基础价)/基础价*100%

利润、管理费及税金

项目:大多不计取税金;

上一篇: 客房员工年终总结 下一篇: 小学生自我介绍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