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15 09:57:31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1)

 

 

一、农民工规模、分布及流向

(一)农民工规模继续扩大,省内流动继续增加

2019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9077万人,比上年增加241万人,增长0.8%。其中,本地农民工11652万人,比上年增加82万人,增长0.7%;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比上年增加159万人,增长0.9%。在外出农民工中,年末在城镇居住的进城农民工13500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

图 1 农民工规模及增速

 

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就业的农民工9917万人,比上年增加245万人,增长2.5%;跨省流动农民工7508万人,比上年减少86万人,下降1.1%。省内就业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56.9%,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分地区看,除东北地区省内就业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比重比上年下降3.4个百分点以外,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省内就业农民工占比分别比上年提高0.1、1.4和1.2个百分点。

(二)西部地区输出农民工人数增加最多,增量占到新增量一半以上

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输出农民工10416万人,比上年增加6万人,增长0.1%,占农民工总量的35.8%;中部地区输出农民工9619万人,比上年增加81万人,增长0.8%,占农民工总量的33.1%;西部地区输出农民工8051万人,比上年增加133万人,增长1.7%,占农民工总量的27.7%;东北地区输出农民工991万人,比上年增加21万人,增长2.2%,占农民工总量的3.4%。

(三)东部、东北地区吸纳就业的农民工减少,中西部地区吸纳就业的农民工继续增加

从输入地看,在东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15700万人,比上年减少108万人,下降0.7%,占农民工总量的54%。其中,在京津冀地区就业的农民工2208万人,比上年增加20万人,增长0.9%;在江浙沪地区就业的农民工5391万人,比上年减少61万人,下降1.1%;在珠三角地区就业的农民工4418万人,比上年减少118万人,下降2.6%。在中部地区就业农民工6223万人,比上年增加172万人,增长2.8%,占农民工总量的21.4%。在西部地区就业农民工6173万人,比上年增加180万人,增长3.0%,占农民工总量的21.2%。在东北地区就业农民工895万人,比上年减少10万人,下降1.1%,占农民工总量的3.1%。

二、农民工基本特征

(一)女性和有配偶的农民工占比均提高

在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4.9%,女性占35.1%。女性占比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中女性占30.7%,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本地农民工中女性占39.4%,提高0.8个百分点。

在全部农民工中,未婚的占16.7%,有配偶的占80.2%,丧偶或离婚的占3.1%;有配偶的占比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有配偶的占68.8%,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本地农民工有配偶的占91.3%,提高0.5个百分点。

(二)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继续提高

农民工平均年龄为40.8岁,比上年提高0.6岁。从年龄结构看,40岁及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为50.6%,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4.6%,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近五年来占比逐年提高。从农民工的就业地看,本地农民工平均年龄45.5岁,其中40岁及以下所占比重为33.9%,50岁以上所占比重为35.9%;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6岁,其中40岁及以下所占比重为67.8%,50岁以上所占比重为13%。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农民工占比略有提高

在全部农民工中,未上过学的占1%,小学文化程度占15.3%,初中文化程度占56%,高中文化程度占16.6%,大专及以上占11.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工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在外出农民工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4.8%,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在本地农民工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6%,下降0.5个百分点。

三、农民工就业状况

(一)第三产业就业比重继续提高

从事第三产业的农民工比重为51%,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其中,从事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比重均为6.9%,分别比上年提高0.3和0.2个百分点。从事第二产业的农民工比重为48.6%,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其中,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比重为27.4%,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为18.7%,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二)农民工月均收入平稳增长

农民工月均收入3962元,比上年增加241元,增长6.5%,农民工集中就业的六大行业月均收入均稳定增长。其中,从事制造业农民工月均收入3958元,比上年增加226元,增长6.1%;从事建筑业农民工月均收入4567元,比上年增加358元,增长8.5%;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农民工月均收入3472元,比上年增加209元,增长6.4%;从事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民工月均收入4667元,比上年增加322元,增长7.4%;从事住宿餐饮业农民工月均收入3289元,比上年增加141元,增长4.5%;从事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农民工月均收入3337元,比上年增加135元,增长4.2%。

(三)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快于本地农民工

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4427元,比上年增加320元,增长7.8%;本地农民工月均收入3500元,比上年增加160元,增长4.8%。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比本地农民工多927元,增速比本地务工农民工高3个百分点。

(四)在西部和东北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加快

分区域看,在东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4222元,比上年增加267元,增长6.8%,增速比上年回落0.8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3794元,比上年增加226元,增长6.3%,增速比上年回落0.8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3723元,比上年增加201元,增长5.7%,增速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在东北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3469元,比上年增加171元,增长5.2%,增速比上年提高3.8个百分点。

四、进城农民工居住状况

(一)人均居住面积继续提高

进城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20.4平方米,比上年提高0.2平方米。其中,在500万人以上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增加较多,由上年的15.9平方米提高到16.5平方米;在300-500万人口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为19.7平方米,比上年提高0.3平方米。

图2 按城市规模分的进城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

 

(二)居住设施不断改善

进城农民工户中,住房中有取暖设施的占52.2%(其中集中供暖占11.6%,自行取暖占40.6%),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有洗澡设施的占83.7%,提高1.6个百分点;能上网的占94.8%,提高2.7个百分点;拥有电冰箱、洗衣机、汽车(包括经营用车)的比重分别为65.7%、66.1%和28.2%,分别提高2.0、3.1和3.4个百分点。

五、进城农民工随迁儿童教育情况

(一)3-5岁随迁儿童入园率继续提高

3-5岁随迁儿童入园率(含学前班)为85.8%,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入园儿童中,25.2%在公办幼儿园,比上年下降0.8个百分点;35.7%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0.5个百分点。

(二)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在校率进一步提高

义务教育年龄段随迁儿童的在校率为99.5%,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从就读的学校类型看,小学年龄段随迁儿童83.4%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11.9%在有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就读,提高0.3个百分点。初中年龄段随迁儿童85.2%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8.8%在有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就读,下降1.2个百分点。

(三)随迁儿童上学升学难、费用高问题在东部地区和大城市更加突出

50.9%的农民工反映随迁子女在城市上学面临一些问题。对于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儿童,回答本地升学难、费用高的农民工所占比重较高,分别为34.2%和28.9%,分别比上年提高7.5和1.7个百分点;回答随迁子女无法在本地参加高考的农民工所占比重增加明显,比上年提高4.3个百分点至14.3%。东部地区农民工反映随迁子女存在升学难、费用高、无法在本地参加高考问题,所占比重分别为44.9%、30.1%和21.3%,分别比上年提高14.1、3.6和7.8个百分点,显著高于其他地区。城市规模越大,升学、费用和高考问题越突出,在500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这些问题更加显著。

六、进城农民工社会融合情况

(一)进城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的归属感提高

在进城农民工中,40%认为自己是所居住城市的“本地人”,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从进城农民工对本地生活的适应情况看,80.6%表示对本地生活非常适应和比较适应,其中,20.8%表示非常适应,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仅有1.1%表示不太适应和非常不适应。进城农民工在不同城市规模生活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较上年均有提高。但城市规模越大,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的归属感越弱,对城市生活的适应难度越大。

(二)进城农民工参加各类组织活动更加积极

在进城农民工中,27.6%参加过所在社区组织的活动,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其中,3.9%经常参加,23.7%偶尔参加。加入工会组织的进城农民工占已就业进城农民工的比重为13.4%,比上年提高3.6个百分点。在已加入工会的农民工中,参加过工会活动的占84.2%,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

附注:

1.调查简介

农民工监测调查:为准确反映全国农民工规模、流向、分布等情况,国家统计局2008年建立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在农民工输出地开展监测调查。调查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地域,在1587个调查县(区)抽选了8490个村和22.6万名农村劳动力作为调查样本。采用入户访问调查的形式,按季度进行调查。

农民工市民化调查:为准确反映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生活、居住状况和社会融合等基本情况,国家统计局2015年建立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制度(简称农民工市民化调查)。调查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地域,随机抽取了4.08万户进城农民工样本,由调查员使用手持电子采集终端(PDA),直接入户面访的形式采集数据。

2.主要指标解释

农民工:指户籍仍在农村,年内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本地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以内从业的农民工。

外出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进城农民工:指年末居住在城镇地域内的农民工。城镇地域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区域,与计算人口城镇化率的地域范围相一致。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省。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2)

1、基础工作检查。主要检查家庭成员及就业基本情况台账和访户记录表是否齐全,将台账数据与上报数据核对确保二者一致。

2、重点检查调查表填报是否准确,封面信息是否填写完整,调查表保存是否完整,人口卡片在季度调查时是否更新,表头信息是否录入,是否存在不进行调查用上期数据代替的情况。检查方法是将前两个季度数据与上报数据每一项指标进行核对,确保调查表与上报数据一致。

三、自查数据质量结果

此次自查工作通过采取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方法,对全县7

个农民工调查网点的基础工作进行了深入自查。自查结果表明,总体上看基础工作开展较好,能够按时上报基础台帐,调查质量较好。但是,也从自查中发现一些问题,问题如下:

1、填写不规范,部分农户对于纸质调查问卷存在减少填写的情况,能简化就在尽量简化,怕麻烦,不愿完整填写整张调查问卷,有不规范现象。

2、调查不够详细,在季度农户人员调查中,存在按上月过录情况,没有仔细询问调查,只果大致知道情况,匆忙填写。

3、调查员对业务知识不熟悉,存在理解指标不到位情况,对于相近指标,不清楚不理解不熟悉,混淆意思。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

1、部分居民配合程度下降,由于工作比较繁琐,所以辅调员出现了调查应付的现象,不愿如实了解和反映劳动力季度变化情况。

2、部分调查户不稳定,因疾病、工作地点、家庭变故、知识水平低等等原因造成调查数据质量下降,影响数据衔接。

四、采取的措施 

1、继续加大培训力度,认真学习理解指标解释,增加访户次数,增进与调查户之间的感情交流。 

2、强化工作措施,按照总队的有关规定,对照方案,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制度。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分析,近年来,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比重持续下降,这意味着人口红利在持续减少,老龄化程度在加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少年轻的农村劳动力在农村就能找到合适的岗位,不再需要像过去一样大规模地向沿海地区流动。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40岁以下农民工占比的下降。

未来40岁以下农民工比重可能会继续下降,对于制造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应该加快技术改造升级,尽量避免对廉价劳动力形成依赖。李佐军说。

从农民工的流向分布情况看,西部地区吸纳能力继续增强。西部地区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的提升,对于推动城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李佐军分析说,随着中西部地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一大批产业企业将加快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这将使中西部地区增加就业岗位,也会吸引一部分农民工流向西部,这有利于扩大中西部地区的消费,对城镇化的发展形成支撑。

报告显示,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中从业的比重为56.6%,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农民工在第三产业从业的比重为42.9%,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

第三产业吸纳农民工的能力增强,也是我国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表现。李佐军表示,当前,三产在GDP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而第三产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明显强于二产,这也导致了更多农民工流向第三产。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4)

截止20XX年6月底,XX市外出农民工总数为37.01万人,占乡村总人口的比重为25.9%,占乡村劳动力的比重为51.47%。按外出从业地域分:县内乡外打工4.45万人,占12.02%;省内县外打工7.35万人,占19.86%;省外打工25.21万人,占68.12%。

1、外出劳动力比上年减少。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上半年我市农村外出劳动力有所下降。监测调查结果显示,上半年,全市乡村总人口为142.94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44%,乡村实有劳动力 71.91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94%。上半年外出农民工37.01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2.29万人,减少5.83%。按外出从业地点分:到东部打工人数为23.14万人,减少1.03万人,减少4.25%;到中部打工人数为12.04万人,减少1.18万人,减少8.95%;到西部打工人数为 1.83万人,减少0.xx万人,减少4.33%。

2、一二产业减员是导致外出劳动力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从我市外出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来看,今年上半年我市外出农民工减少主要受行业减员因素影响,由于全国外出农民工均呈不同程度的回流,使我市外出农民原在外从事第一产业打工的人员大幅度回流。上半年,我市农民工外出从事第一产业的人数为1.01万人,同比减少1.29万人,减少56.12%;从事第二产业的人数为23.93万人,同比减少2.12万人,减少8.12%;

二、农民工外出呈逐月增加态势

为解决金融危机给农民工带来的就业困难,市委、市政府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切实引导农民工返乡就业或创业,加大了返乡农民工的培训力度,将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统战部门的“温暖工程”、扶贫部门的“雨露工程”、科技部门的“星火工程”、劳动部门的“技能就业计划”统筹起来,采取“招标定点、政府采购”的形式,实行项目化运作。同时,积极组织定点培训机构主动下乡镇、进社区,灵活设点办班,对需要培训的返乡农民工进行专业技能、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维权等方面培训,为农民工再务工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打下了良好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千方百计为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务工提供岗位,主动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劳务对接,争取务工岗位,成效显著。

从农民工外出从业情况监测来看,我市农民工回流从20xx年9月份开始,到2019年2月底达到最高峰,之后农民工外出呈逐月增加态势。今年2月底,我市外出农民工人数为32.02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7.28万人,减少18.53%;3月底,外出农民工35.42万人,比2月底增加3.4万人,增长10.62%;4月底,外出农民工35.83万人,比3月底增加0.41万人,增长1.16%;5月底,外出农民工36.58万人,比4月底增加 0.75万人,增长2.09%;6月底,外出农民工37.01万人,比5月底增加0.43万人,增长1.18%。预计今年后几个月我市农民工外出人数还有增加的可能。

三、返乡滞留农民工再就业情况

到6月底,我市因失业返乡而滞留在家的农民工大约有2.29万人,这一部分农民工在各级政府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扶持返乡农民工尽早实现就业创业的多项具体举措帮助下,也基本实现不同程度的就业。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20xx年4季度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着力改善农民工就业创业环境,XX县对返乡农民工做小生意一律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申办农民合作社实行零费制,还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开辟了“绿色通道”。XX市积极鼓励和引导外出劳务人员返乡创业,在用工、小额贷款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到目前为此,全市自主创业800多人,带动就业0.5万人,占21.8%;约有0.72万人在当地的工程中打零工,占31.4%;就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1.07万人,占46.7%。

四、我市农民工再就业存在的一些问题。

1、缺乏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没有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农民工相匹配的就业市场,很多文化水平不高、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农民工就会盲目就业,甚至无法就业。从6月份的有关数据来看,近八成的农民工为自发外出打工,政府和中介组织不到10%,由此看出我市在关注本地或外地企业的用人情况,及时就业信息,有效地把剩余劳动力安置到位、输送出去方面做的还不够。

2.外出务工人员技能素质与现实需求差距大。调查表明,近七成的劳动力没有受到过专业培训,且有的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外出后只能做些粗活、脏活、累活,而相对收入又很低。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一是对技能培训的认识不足;二是短期行为,急需挣钱;三是农民工对培训的质量和培训后就业的愿望不能有效得到满足。

3、农民工有创业愿望急需创业扶持。一些农民工反映通过多年的务工有了一部分资金积累,也认识到金融危机不是几个月所能好转的,他们总希望在家乡特别是依靠土地有所发展,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规模小了很难有盈利,大了资金又难以周转。受项目和资金的双层影响,其创业之路较为艰难,急需政府在政策、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

五、做好农民工再就业工作的几点建议:

1.建立多种农民工务工信息平台。

目前农民工流动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大部分农民工外出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依靠的主要是自己的社会和亲属网络,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盲目性,增加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成本。除了农民工个体利用社会网络自发外出务工的模式外,劳务市场、经纪人制度、地方政府组织的劳务输出模式均可以发挥中介的作用。因此,政府建立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多元化务工信息交流平台,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将来自企业和市场的就业信息,通过政府的渠道,与农民工实现信息共享,使其能够应对市场变动的风险。既可以达到政府促进就业,避免农村剩余劳动力浪费,还可以利用市场信息引导农民工正确的自主择业,有利于实现政府、农民工、企业等“多赢”的局面。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5)

始终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的原则,充分发挥统计调查在经济监测预警方面的优势,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提供了高质量的统计调查服务。

(一)圆满完成了各项制度性调查工作

按照国家调查方法制度的要求,从新余实际出发,积极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了各项制度性调查工作有序推进,做到了工作进度与时间完美对接。

1. 扎实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上半年,在圆满完成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和收支调查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局和总队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新一轮全市城乡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抽取19个社区居委会577户居民家庭为抽样点;编制完成了一、二级样本抽样表,汇制完成小区图,对辅调员的培训工作和入户前的宣传工作已全面展开。

2. 规范做好农村住户调查工作。一是按要求完成了一季度全市140户农村住户季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二是积极、稳妥、有序地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县级调查队开展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在严格执行总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新余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实施方案,明确了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了人员,细化工作任务,优化工作程序。目前样本框资料已经上报总队农村住户处。

3.全面加强价格统计调查工作。继续做好居民消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认真执行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房地产价格三个专业调查方案,不断完善调查样本,进一步保证了样本代表性,对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代表性或非主导产品进行适时调整。新增1家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样本企业,新增1家开发量大的公司作为“其它费用”填报单位,剔除10家无项目、无地、无交易的房地产价格调查样本企业,新增15家经营稳定、项目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和2家市场影响大、经营网店多的房产中介公司。工业品价格调查企业由去年的51家增至78家。

4.积极推进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利用一个月时间完成了新一轮规模以下样本轮换及新的辅助调查员培训工作,详细解读了定期报表中的变动指标;加强对县区的检查、指导,及时、高效、准确地完成了XX年报、XX年一季度和上半年报表收集、数据汇总、进度分析、报表说明等任务;绘制适合我市的《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工作流程图》,编印、使用《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回访(查询)记录》和《规模以下工业调查报表核查清单》,确保了推算数据的真实可靠。

5.不断强化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一是强化样本维护。为确保有效样本,对被纳入调查样本的54家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对,确保企业有效样本的上报率;二是强化数据评估、审核。加强现场登记数据与历史数据的对比,保证数据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对上报数据采取“三审”措施,做到“企业调查员初审、专业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信。三是强化现场调查。6月初,对部分已上报报表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重点核实企业人均月工资情况,利润总额小于营业利润情况,固定资产原价减少情况。经核查,更正了部分数据,保证了上报数据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

(二)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监测预警职能

1.加强了对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监测。为掌握新余市商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每5日对农贸市场价格进行一次“定点、定时、定人”直接调查,每月10、20日对商店(场)的商品价格进行采集,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及时报送价格热点问题,如食品价格变动、旅游价格节日变动情况、教育收费等,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稳定物价提供了决策依据。同时,坚持按时、保质上报居民消费价格、商品零售价格、房地产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月报。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6)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电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7)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物价是涉及千家万户敏感神经的问题,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价格监测工作是保持物价稳定的基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已经逐步减少,多年的监督检查工作使乱收费现象也逐步减少,现在价格监测工作占到物价工作非常重要的位置,为此,局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措施。我们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从2004年起就成立了价格监测中心,中心由一位主任和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常规工作由主管价格监测工作的副局长抓,重要工作由局长亲自抓。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我局还为价格监测中心配备了台式电脑三台、笔记本一台、传真机和打印机各一台。

二、勤学敏思,增强素质

人员的素质是工作的关键,价格监测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上报数字,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决策依据,要拿出有分量有说服力的分析文章,更好的服务领导决策,要善于动脑、勤于思考,在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学会分析、学会预测,把事说透,把建议说精。要想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必须要开展岗位能力培训,以价格监测实务、价格和经济理论、数理统计知识等内容为重点,加强监测业务、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等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做好新时期价格监测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具体要从两个方面为基础开始学习。

(一)价格监测历史沿革及国外价格监测

历史沿革:1984年全国价格系统根据国家管理价格的需要自上而下建立了价格业务统计报告制度,主要汇总统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调整情况。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根据《价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国从1999年开始逐步建立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02年国家基本完成了由原价格信息中心向价格监测中心工作职能的转变和过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国家发展改革委直属的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省级也由原价格信息中心更名为价格监测中心。部分地级市监测机构也于2004年左右成立。

国外监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人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许多国家政府部门都设置专门机构,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化,调查掌握一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据以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导向信息。如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消费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商品价格,监督零售商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劳工部统计局负责调查指数,农业部负责监测农产品价格。德国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查体系主要由联邦政府统计局、农业部、经济部等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构成,数据的采集、统计有法律法规作保障。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对市场价格的调查监测,主要通过通产省、农林水产省进行跟踪调查和监视。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价格调查工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市场价格监测和信息体系,主要由统计部门、农业部门和专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构成。法国政府对学生食堂等实行价格管制和干预,十分重视价格监测工作,由法国经济统计研究所负责,按月公布全国消费价格指数和巴黎地区302种商品零售价格,法国农业部在28个主要批发市场都设立专门监测办公室。

(二)价格监测的法规制度体系

1、一条法律: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两个规章:(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2)《省价格监测办法》2011年省政府第1号令。

3、两二个制度:2004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2005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

4、三个实施规范:为了夯实价格监测工作基础,提高监测水平,国家发改委还先后印发了《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我省也根据工作实际,印发了《省重要商品价格监测与信息报送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三、增强责任,健全制度

价格监测工作,看似事小,责任重大,如果我们每个县级差一点觉得没什么,汇总到国家那里就会差别非常大,就会给国家重要调控和决策造成影响。每天与数据打交道,清苦寂寞,工作过程求人,工作结果服务决策,没有一种甘于奉献的精神是做不好的,忠于职守,埋头苦干,甘于奉献是价格监测战线的一种精神。要想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监测人员的岗位责任心和职业敏锐性;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工作赏罚机制,提高工作的积极性,设立价格监测专项经费,我局每年都要在省局下拨的经费外,自筹资金进行补贴,保证了全市价格监测工作经费和先进监测点、先进人员奖励经费的支出。

四、创新方法,扎实工作

(一)认真做好常规价格监测工作

我们按照“实地采价、认真汇总、严格审核、按时上报”的要求,实行价格监测数据上报“三审”制度,上报的数据做到了真实准确,建立采价台帐,定期绘制价格波动示意图,便于更好的分析数据,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提供依据。

(二)发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

价格监测工作量比较大,光靠我们几个工作人员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帮助我们共同完成工作。我们局在精心布置监测点的同时,发动退休的老年同志对市场价格进行采集,她们在各大超市和集贸市场购买主副食品的同时顺便就可以对各种商品进行采价,并定期组织监测点和采价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为了调动积极性,每年对这些人员也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加大价格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物价的作用

我局在大力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价格信息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尤其是通过价格信息网这个平台,定期公布主要涉民商品价格(包括9大类29个品种),引导社会各界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稳定群众消费预期。例如:今年5月末6月初,我局价格监测中心及时监测到我市鸡蛋价格小幅度持续上涨。分析原因,除饲养蛋鸡成本小幅度增加以外,主要是因为随着传统节日端午节的临近,近期南方强降雨天气不但影响鸡蛋产量,许多南方蛋商转到北方收购鸡蛋,致使北方鸡蛋行情走俏。我局了解到这种情况及时信息,说明暂时涨价原因,并引导鸡蛋批发和零售企业积极组织货源,通过我们反应迅速的工作,使我市鸡蛋供应充足,价格相对稳定。

(四)价格监测工作与价格服务相结合,促进“三农”健康发展

我们把价格监测服务“三农”发展与履行价格监测职能、提高监测部门创新能力相结合,积极探索价格监测信息服务机制。

1、发挥价格信息的引导作用,促使农业经济效益的提升。适时组织农产品信息,推动农民向市场要效益、向规模要效益、向特色要效益。近几年,我们始终开展玉米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向农民通报粮食种植面积、产量成本及市场价格。针对今年玉米种子价格较高的现象,我们及时开展玉米良种专项调查,迅速摸清我市玉米良种经销状况和价高原因,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了良种及价格,为农民增产增收提供切实可行的价格依据。2011年年初以来生猪养殖和销售价格出现低迷,我们及时开展生猪养殖效益及市场前景的调查,查明生猪养殖面临的价格低、疫病多、成本高的问题,客观地分析预测生猪价格将有所反弹,形成了《关于市生猪生产情况的调查报告》。同时,我们以农产品信息服务为载体,继续免费向全市种养殖大户、农民经纪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政策导向、市场供应、价格行情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发挥价格信息的预警作用,维护农村价格总水平的稳定。近几年农村价格总水平整体是平稳的,但是也存在着结构性和季节性波动,我们及时调查涉农收费异动情况,适时发挥预测预警的作用。今年春节前后,受天气寒冷和节日消费的双重影响,我市蔬菜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价格监测工作,查明价格上涨原因,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我们形成了《市物价局面向“三农”加强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的调研报告。同时,针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及价格走势情况,我们通过电视滚动字幕连续播发,建议党委、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来稳定市场价格。

3、明确监测方向,拓宽监测内容。一要加强高附加值农产品价格监测。二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监测,及时反映价格水平和供储状况,防止在农资消费集中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三要加强农民生产生活必须品的价格监测,关注教育、医疗等涉及到农村发展的重要收费项目,关注水、电、气等关系到农民生活的重要价格,以常规监测报表、市场价格分析、涉农收费调查等为主要手段,及时形成有关涉农收费信息,从而规范涉农收费环境。

4、创新服务方式,发挥价格监测服务的作用。一要突出广泛性,拓宽信息渠道。发挥新闻媒介现代化传播途径的作用,也要充分利用好物价固有的阵地,利用好价格信息网、各种公示栏(板),扩大信息简报的范围,要多方式、多途径地价格相关信息;二要突出针对性,分类组织农民、个体工商户、消费者需要的信息。要重点按照农民致富的渠道、农业产业链的特点分类组织农民需要的信息,切实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三要突出前瞻性,不断发现新的热点信息。我市正处于农业发展的加速期,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许多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种植特色经济作物、到当地企业从事劳务等,要注意收集这方面热点信息,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应急和预警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通过价格监测应急和预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密切关注粮、油、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及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和价格走势,发现有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及时上报和处理。例如:2011年3月我局监测到受日本地震后谣言影响,我市食盐价格突然大幅度上涨并出现集中抢购现象,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加大宣传、部门联动、保证供应、价格检查”四项措施,积极应对这次突发事件,当日在电视台重要时段连续播发滚动字幕和公告,全局35名干部全员出动,深入城乡盐业市场开展价格巡查,对4家违价食盐零售网点进行了处罚,收缴罚没款1.28万元,从而保障了我市城乡食用盐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8)

在全省建立了60多个热点信息采集点,18个农资价格及供求信息采集点,21个水稻面积及产量调查点,籼稻收获时在22个粮食主产县开展籼稻农民出售价、市场价监测、成本收益状况调查工作。

形成信息监测和热点采集机制

每年2-5月开展农资价格及供求监测工作,充分掌握农资供应及农民种植进度;5-7月开展籼稻种植意向调查、长势情况、产量预测工作;8-12月开展早、中、晚籼稻收购价格、收购量情况监测、种植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充分掌握农民及各收购商意愿及种植收益情况。每年召开一次监测预警工作会,2-3次籼稻产业分析会商会。

建立信息宣传平台

今年以来,江西省在开展监测和分析会商基础上形成了《农民种植意向调查》、《春耕农资市场情况调查》等多篇调查报告,此外,每周编印一期《农业热点快报》,每周通过12316平台发送一条价格及供求短信至全省农业系统工作人员和全省近万名种植养殖大户,每月编印一期《农业统计信息》。在江西卫视、江西广播电台、农产品市场周刊、江西日报等媒体上信息。

制定考核制度

将监测预警工作纳入市县农业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省级《农业热点快报》采用的稿件奖励50元,对农业部采用的稿件奖励100元。每年年底对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监测工作开展不积极的调查点予以调换,保持队伍的动态平衡。

保障经费投入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篇(10)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污水灌溉区;(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三)专家论证报告;(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第四章产地保护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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