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工作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23 15:17:09

党组工作条例

党组工作条例篇(1)

 

 

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组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工作作了全面规定,对党组、党的机关工委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作了新的制度安排,给新时代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机关党建工作全面过硬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自觉增强大局观念,增强做好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担当,树立机关党建“一盘棋”思想,相互协同配合,突破制约、打破瓶颈,为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切实推动机关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准确把握党的机关工委对党组(党委)的工作原则。《条例》指出:“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这就明确了党的机关工委对党组的工作原则,规定了党组与其他工作机关的关系。《条例》在明确党委组织部门对党组的日常管理责任的同时,也赋予党的机关工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的职能,给党的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即党的机关工委应积极履职尽责,立足机关党的工作实际,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好相应职责,加强对党组的监督、指导,推动党组在履行机关党的建设中履职尽责,发挥好作用。

准确把握新时代党组(党委)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提高机关党建质量的要求。《条例》指出:“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这就明确了新时代党组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责任和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的具体要求。党的之前,党组是指导本单位机关党的建设,有的党组对党建工作的指导不够直接有效,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党的修订后的党章规定“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此次《条例》要求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四同”,就是要增强党组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落实,增强党建工作对一切工作的统领,把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与各项业务工作相融合,对党建工作真管真抓、抓常抓长,真正发挥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这对于新时代持续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切实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至关重要。

准确把握党组(党委)与党的机关工委的工作关系。《条例》指出:“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这就明确了党组、党的机关工委在机关党的工作中的职责,理顺了党组、党的机关工委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条例》赋予了党组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权,内在的要求党组必须履行好抓党建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条例》要求,党组要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明确党的机关工委对党组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地位,可以看出,《条例》制定得更加明晰、科学、高效。就机关党建工作而言,部门党组与党的机关工委在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领导”并非党的机关工委的专利,党组同样负有领导责任;“指导”也并不是党组的专利,党的机关工委同样肩负指导责任。党组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负有主体责任,而党的机关工委的“领导”是代表党的委员会对各单位党的工作进行宏观领导、统一领导,主要通过规划、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来实现。

准确把握党的机关工委对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参与考核的规定。《条例》指出:“建立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这就明确了党的机关工委参与对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进行考核的职能。考核是推动各级党组织严格履职尽责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实的有效监督手段,起到了“指挥棒”作用。《条例》规定了对党组(党委)的考核任务,明确党的机关工委参与对党组(党委)及其成员的考核,形成了抓机关党建的鲜明导向。这就要求党的机关工委在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好对党组(党委)抓机关党建工作的监督、指导责任,把机关党建的各项目标任务、具体要求融入到考核体系中,通过参与考核,来检验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抓机关党建的责任落实力度和工作成效,既赋予了党的机关工委认真履行机关党建统一领导责任的有效抓手,更有助于进一步压实党组(党委)抓机关党建的主体责任,推动党组(党委)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有效落实。

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组工作条例

围绕整改省委巡视组反馈的党建工作缺失、基层党组织不健全、党建工作弱化等问题,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加强学习摸实情、清理规范优设置、集中换届促规范为抓手,调整优化党组织设置,夯实新时期党建工作基础。

认真学习掌握实情,做到“心中有数”。《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县委把《条例》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采取集中点题学、专题辅导学、研讨交流学等形式,使党员干部精确掌握党组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相关程序,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党组设置条件,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摸透全县党组设立、成员配备、工作规则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做好调整优化党组织设置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党组工作条例篇(2)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党组工作条例篇(3)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

农村党组织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农村党组织是落实党的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农村党组织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 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 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

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工作条例篇(4)

二是要履行好党组书记职责:作为单位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好单位党建第一责任人,推进单位党组工作,抓好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及贯彻执行。党组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党管干部,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力争将单位职工培养成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践行“三严三实”,严格落实中央区、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党组工作条例篇(5)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体会和下一步的贯彻打算作简要汇报。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创新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条例》印发后,省委宣传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和我省部署要求,抓紧抓实《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及时为机关每一名党员配发了《条例》,领导班子、机关党委、各党支部先后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党务干部深度学、广大党员跟进学,在机关营造了学条例、守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通过前段时间的学习,对于《条例》有以下几点学习体会:

一是《条例》为加强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二是《条例》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部署要求。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摆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出位置。

《条例》深入贯彻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思想、原则遵循、组织设置、基本职责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修订和完善。比如《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可以说《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条例》突出了党的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条例》深入贯彻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要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调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同时《条例》增写了“党的政治建设”专章,强调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条例》的这些规定,对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从制度保障上作了强化,具有深远意义。

四是《条例》有力激发了党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信心。

       “育才造士,为国之本。”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离不开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强调,各级机关党组织要把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机关党务干部队伍作为重要任务来抓,配齐配强机关党务干部。

《条例》深入贯彻重要指示精神,着眼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要求,强调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这些规定对于保证机关党务工作力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夯实机关党建工作基础,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对各级党组织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XXX职能部门,将认真对标对表《条例》,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努力推动部机关党的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一是持续深化《条例》学习贯彻。学习贯彻《条例》必须长抓不懈、常学常新、抓常抓长。我们将重点克服部分党员中存在的对于《条例》学习浅尝辄止、懈怠松劲等问题。在前一段时间学条例、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学深悟透、联系贯通上下功夫,坚持把贯彻落实《条例》与学习贯彻关于机关党建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

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及我省有关实施意见结合起来,与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与常态化开展学习对照党章党规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把《条例》作为抓好机关党建的基本遵循,不断提高机关党建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针对机构改革后从政府部门转隶到部机关的少数党员、干部,对党政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存在模糊认识的问题,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推动机关彰显政治属性,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宣传思想工作是政治工作、宣传思想部门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意识,始终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

我们将始终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持续深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任务,贯穿融入到宣传思想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当好“三个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三是着力提升组织力。我们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新的契机,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结合支部换届和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加强队伍建设,着力破解目前部机关少数党支部存在的组织设置不顺、活动形式单一、战斗堡垒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推动部机关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我们将始终坚持机关党建和宣传思想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重点督促部领导班子成员、支部书记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意识,着力破解“两张皮”问题,推动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党组工作条例篇(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处分的党员在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一十一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接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按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党组工作条例篇(7)

首先,第一部分《条例》制订的背景及意义。

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很大变化。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机关党建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党内法规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认真贯党中央部署要求,在坚持党要管党、推进全面从严治觉上积累了重要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许多内容亟须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是: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要求和新时代党的路线;充分吸收近年来机关党的工作的理论、实践相关制度创新成果。

修订的意义在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

(7.9讲话加)

第二部分《条例》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特别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要求。

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党章修正案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责作用、党组(党委)领导责任等规定具体化,并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文件相衔接。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党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要求,聚焦解决机关党的建设“灯下黑”等问题,提出管用措施,加强制度保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四是深入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力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

第三部分,一起学习《条例》主要内容。

一共分为9章4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订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第二章“组织设置”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领导体制等。第三章至第八章规定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党的政治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内民主和监督、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领导和保障等作出规定。第九章“附则”对解释、实施等作了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新修订的《条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章节有所调整,内容作了充实和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将提出的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等要求写入《条例》,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5个方面的原则。二是适当调整党组织设置和职责。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修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人选条件以及机关纪委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充实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的职责。三是突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要求。四是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上,要求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组织引导机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是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要求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增加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的内容。六是在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要求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机关干部的重要平台,保证党务工作力量,注重调动机关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七是在领导和保障上,完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厘清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等的责任分工,规定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如何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条例》深入贯彻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的重要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全篇,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在总则部分,强调要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增写“党的政治建设”专章,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深化理论武装,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在其他章节,将党的政治建设要求融入其中,体现在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监督、领导保障等方面,一体推动抓好落实。

《条例》在加强机关党员队伍建设方面作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有750多万名党员,是我们党执政队伍中的中坚力量。《条例》坚持抓在经常、严在日常,对党员教育管理、关心关爱党员、发挥党员作用、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着力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服务。一是加强党员教育,要求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集中培训,提高党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求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特别是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三是关心关爱党员,要求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四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激励党员干部建功立业。五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强调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发展质量。

《条例》对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要求

党的基层组织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条例》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的具体要求。在监督对象上,突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推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工作目标上,要求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在监督方法上,要求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有关会议等,深入了解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

《条例》在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具体措施

强调,做好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党务干部队伍。针对一些单位党务工作人员配得不强、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条例》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树立鲜明的工作导向,强调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二是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要求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适当增加人员。三是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定期培训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四是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双向交流,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激发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

《条例》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方面规定,为保障责任落实到位作制度安排。

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必须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机关党建责任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工委、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单位党组(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特别是党的党章修正案赋予党组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的职责,机关党建工作体制机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围绕“谁来抓”这个关键问题,《条例》总结机关党建工作实践经验,在“领导和保障”一章作了比较大的改动。一是明确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二是要求机关工委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党组(党委)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三是规定党组(党委)要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每年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同时加强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归口领导或管理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四是明确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

为推动和保障党建责任落实,突出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条例》明确要求将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此外,《条例》对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来源、使用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下来我们对《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逐条进行解读学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解读:总则部分一共四条。第一条说的是目的依据,第二条说的是职能定位,第三条说的是指导思想,第四条说的是工作原则。咱们从逐句解读。

①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句话绝对不是“习惯性”地“使用”的,其背后有一整套理论支撑。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一部分开篇即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崭新的思想内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及其党组织,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必修课”。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所以“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无所争议地,就是我们一切工作的首要目的。

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我们知道,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在党的报告中提出的,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在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咱们先列出来看。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原文进行温习之后,我们至少能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两者都是新时代的新要求、新路线,突出一个“新”字,有着满满的的“特色”;二是,两者是包含关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组织建设”落地的具体化、体系化;三是,仅就“总要求”和“路线”的字面意思来看,“总要求”更侧重于“要干什么”,“路线”更侧重于“要这么干”,路线是对要求的落实。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那就是——本《条例》一定会涉及“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方方面面,但是更加聚焦在“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上。我们在后续的解读中,尤其是组织设置、党的政治建设等内容,都无不体现着这一点。

③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报》中说的很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由此我们可以很深刻地了解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这句话要被写在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呢?同期的国企条例中可没有在这一部分直接写出来。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这也好理解,就是因为党和国家机关在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作用。2018年2月,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和民主协商会上就曾指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只这一句话,疑问也就没有了。

④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总书记在2019年11月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讲的第一点意见,就是“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直截了当地提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进行自我革命,必须从中央和国家机关严起、从机关党建抓起。”结合总书记的这段讲话,把“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作为目的之一,既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与传承,也是贯彻总书记这次讲话的精神。

⑤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同样是总书记在2019年11月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其中的第四点说的就是“锻造坚强有力的机关基层党组织”,指出“要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紧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⑥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至少到现在为止,公开的信息中还很难找到“机关治理”方面的内容。所以,“机关治理”这四个字应该是一个新提法。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第一段第一句话就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我们整合了一下方方面面相关的信息,大致总结出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机关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二是机关治理是机关主要工作任务的概述。

我们接着说依据。这就比较简单了,一个是党章,一个是有关党内法规。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以党章为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必然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党内法规”究竟代表了什么。通常来说,我们看到更多的类似表述是“法律法规”,为什么此处没有提“法律”而仅仅是“法规”呢?我们查了一些相关规定,可以这样解释: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此处仅仅说“党内法规”,指的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也就是相关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这样,依据的范围也就精准了。

第二条解读:本条内容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定位进行了说明,包括领导关系、工作定位。

①领导关系。机关基层党组织接受谁的领导呢?文中给出了三个“角色”,一是上级党委;二是上级机关工委,三是本单位党组(党委)。②工作定位。党章第三十三条中明确提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对比一下很容易看出,本条后半部分和党章中的描述几乎一模一样。我们一句一句看原文:一是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协助”而不是“牵头”或“主导”,更不是单纯“接受”任务,这就说明机关党组织在这方面既要做好“协助”的工作,也要有一定的主动性。二是改进工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改进工作”与前面的“完成任务”之间不是顿号而是逗号,所以,改进工作并不是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做的,而是本身的职能,“改进”的意思是,不是开创性开展工作,而是完善新开展工作。三是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此处特别说明了是“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也就是说,领导干部的党内政治生活等事项,是机关党组织负责的。四是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这句话本身比较好理解,但我们能不能因此就说“领导本单位党建工作”呢?显然也不能。我们只要锁死这四点定位即可,千万不能凭感觉说出机关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或“政治核心作用”等等的错误说法。

第三条解读:第三条说的是指导思想,整体上来看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开始,到做到“两个维护”结束。是当前各领域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也就是“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这句话。总书记多次强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从全面提高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开始,到模范机关处结束,是新形势下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使命任务。第四部分是最后一句话,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最终落脚点。

第四条解读:本条说的是工作原则。对机关基层组织来说,就是无论开展什么工作都应当遵循的。为什么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要遵循的原则是这“五个坚持”?这“五个坚持”是怎么得来的?

我们先来仔细看一下“五个坚持”的结构。每一个坚持都可以分为前半句和后半句,前半句说的是坚持什么,后半句说的是因此怎么干或因此会怎样。很明显,后半句是前半句的说明或顺延。任何一个长句,都架不住一顿拆解。我们在明白了前后半句的关系之后,也就知道了每句话最核心的部分是什么。以上“五个坚持”,已将最核心的部分加粗。如此一来,脉络就更加清晰了。“第一个坚持”+“第二个坚持”,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句话一字不差地来源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第一句话。同时,也来源于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6条经验的第一条,即“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才能永葆中央和国家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鲜明本色”。6条经验的第三条,即“只有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机关党建工作才能找准定位”,也就是“第三个坚持”的来源。6条经验的第六条,即“只有全面落实党建责任制,坚持党组(党委)班子带头、以上率下、以机关带系统,机关党建工作才能形成强大合力”说的就是以上率下的事儿,也就是“第四个坚持”。

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在谈到全面提高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时,提出了要处理好六个关系。其中,最后一个关系就是“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也就是“第五个坚持”。“五个坚持”的来源都已经找到了。这些工作原则既来源于党的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也散见于以来总书记的相关讲话和历次会议精神,集中于2019年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最终成型于本条例之中。

第五、六、七条解读:第五、六、七条说的都是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我们统筹来看。

1.在党员人数方面。100人以上设党的基层委员会;50人以上、100人以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3人以上设党支部、7人以上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在根据党员人数进行上述划分时,有两个特例:

①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②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从上面两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特例发生的第一个条件是“不足”,这对于党员人数上不封顶的基层党委来说没什么,但对于党员人数两头都有限定边界的党总支来说,只有在“党员不足50人”时才有成为特例的可能性,如果“党员人数超过100”还想成立党总支而不成立支委,这是绝对不行的;特例发生的第二个条件是“因工作需要”,这五个字就给基层执行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比如有的单位为了党组织架构的每一个层面都能和行政架构吻合,所以在党员人数不足时仍然要打破常规成立,比如有的单位仅仅是担任书记的领导资格老、影响大,为了平衡其心理而把二十几人的单位设置为党委,等等,这些情况尤其容易发生在机关;第三个条件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就是说,特例情况下的党组织设置是要经过上级党组织的,而不能自己单位开个会就定了。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批准”而不是“同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是要有相关的文件存档的。另外,我们需要注意一个字,两种特例情况最后一句的描述,说的都是“也可以设立……”。一个“也”字,增加了勉为其难的语气,如同我们平时聊到某一件事可能会这么说“这件事要这么做才对,但如果真出现什么什么情况时,也可以不这么做”——您听出来了吧,“也”字表明了两个态度:一是不能把特例当常态;二是最好别按特例这么做,但在某种条件下这么做也没问题。

2.在产生机制方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支部委员会,本条内容中没有具体说明产生方式。这几句话如果换个角度描述,可以是这样——党的基层委员会2种选举产生的方式:①党员大会、②党员代表大会。至于选择哪一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1种选举产生的方式:党员大会。此处没有特殊情况的描述,也就是说,召开的必须是党员大会,不能因党员分散回不来等原因以党代会代替。说到这儿,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如果到会党员人数就是达不到标准怎么办?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无非两个办法,一是提前或延期选举;二是视频在线。无论哪一种,都需要你的上级党组织同意,最好能有书面同意的意见留存,否则考核时因个人理解不同而算你违规你说冤不冤。支部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虽然文中没有提,但咱们多说一句补齐吧——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3.在每届任期方面。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这些数字放在一起之后,对比很明显,也很容易理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个字——“一般”。以上对每届任期的描述都是“一般为”多少年。有了“一般”这两个字,就增加了执行的弹性。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情况下,肯定都要严格执行5年、3年、3年的任期。但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呢?《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说的很明白,“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另外,第五条中第二段,特别说明了党代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什么意思呢?我们查阅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及几个省出台的代表任期制管实施法。党代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解释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啥意思咧?也就是说,每一次召开党代会前,代表都要重新选举产生。以上三条内容,我们同时对比了一下国有企业和农村两个领域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内容,发现对于机关基层组织来说,这些划分相对清晰,针对复杂情况的细化分解基本上没有。

第八条解读:本条说的是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和担任书记、副书记的条件。咱们逐句来看——

①“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里所说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包括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任期届满后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都很好理解。但是,如果你咬文嚼字的话,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在第五条至第七条中,说到要选举产生的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及后面虽然没说但其实也是那个意思的“党的支部委员会”。而第八条中,说到换届选举,本句的主语是机关基层党组织。那么,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否等同于机关党组织的委员会呢?这个问题,一开始也把我们给整的有点儿懵圈。“基层党委党的基层委员会”应该没问题;“党总支=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也应该没问题;但是,“党支部=党的支部委员会”似乎看上去有点儿问题,“党支部=党的支部委员会+普通党员”才对吧?好,我们先把疑问搁置,查一下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的第二条这样说,“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换届选举工作来说,党的基层组织指的就是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等等。也就是说,第八条的第一句话与前面三条并不矛盾。

②“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说的书记、副书记,自然包括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个层面,每个层面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后,都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是,此处并没有说“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什么意思呢?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肯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是报上级党委还是上级党总支批准呢?不一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看上面两个层级党组织的权限设定。

③“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这里面有两个概念需要解释——什么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单说就是,该机关党组织的建制就是党总支,而不是机关党委下设的党总支。什么是“本单位党员负责人”?第二段中两处出现了“本单位党员负责人”的描述。说实话,这8个字放在一起,比较考验脑回路。因为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有两层意思:一是本单位全体党员的负责人;二是具有党员身份的本单位负责人。结合上下文的语境,此处“本单位党员负责人”的意思是后者,具有党员身份的本单位负责人。——这句话整个翻译过来就是“机关党委的书记,或不设党委的党总支书记,应该由党员身份的本单位负责人担任。”请注意,原文说的是“负责人”,而不是“主要负责人”。显然,“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一般来说,“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党政正职一把手,“其他负责人”指的是副职。所以到底应该由谁担任呢?只要是党员身份的负责人(班子成员)就行,正职还是副职都可以。

④“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这句话比较好理解,唯一可能纠结的地方,是“较多”到底是多多少?多少算多?要啥自行车?……本条中没有明确一个具体数字的标准,其实也是给基层执行的空间,在什么情况下设专职副书记,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来定。

⑤“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前面我们解释过“主要负责人“的意思,这里就不再多说了。这一条的意思就是,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身份的正职领导担任。看起来很简单吧,但其实里面还有两个概念要进一步说清:第一个概念是“原则上”,有这三个字在,就说明多数情况要这样,特殊情况也可以不这样,弹性空间出现了。第二个概念是“党支部书记”,没错儿,你的确没看错,就是“党支部书记”,这里的党支部书记是没有加前缀的。如之前提到的“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这里并没有特指是“不设党委及党总支的党支部书记”。也就是说,此处的“党支部”,既可以是整个机关的党组织就是个党支部,也可以是机关党委下设的党支部。

⑥“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机关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一般来说都是兼职,职务变动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然,这里说的职务变动,指的是“书记、副书记”,而不是其他的行政职务。后半句说的是征得同意,而不是批准,那么,这里的“同意”可以是正式行文报批的,也可以在相关会议上作为一项议程口头请示同意的,都没毛病。但是,最好都留有记录、有据可查。

第九条解读:关于机关纪委的设置问题,也是我们常常遇到和讨论的。有了本条规定,也就有据可查了。

①“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句话简单说就是“机关党委应当设立机关纪委”,其中有两处值得探究:一是“应当”这个词的使用,它代表了一层意思,就是对于机关党委来说,设立机关纪委是应当应分的,是职责所在,而不应该有什么疑问。二是,机关纪委是由机关党委来设立的,而不是由其他什么组织或上级其他什么机构来设立的。

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之所以把这两句话放到了一起,是因为它们都非常好理解。前一句说的是机关纪委书记和机关党委副书记的职务应该是由一人担任的。请注意,当前,这种情况在其它领域并不普遍,有的设置专职纪委书记,有的还会由上级党组织派驻纪检组。后一句说的是机关党总支和党支部层面,是不设所谓的纪检机构的。您别笑,这种问题常常有人问。这下明确了,设的不是纪检机构,而是纪律检查委员。

③“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这句话理清了领导和指导的关系——机关纪委受谁领导?两个,一个是本级机关党委,一个是上级机关纪工委。机关纪委受谁指导?一个,就是派驻纪检组。不仅要接受业务指导,还有监督检查。这句话,同时也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一部分职责,就是对机关纪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三章:基本职责。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基本职责”而不是“职责”或“主要职责”。有了基本两个字,说明这些职责是最起码要做到的。只有先做到了这些,才能再提出更高要求的职责。第三章一共有两条,分别说明了机关党组织的职责和机关纪委的职责。

第三章,第十条(一)解读:

作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基本职责的第一项,和其它八项相比,包含的内容更多。首先,要深入学习和贯彻的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很好理解了,机关“三个表率”的第一个,就是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接着,是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里提到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个制度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个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制度是总制度,其他一切制度都是为了坚持、巩固和发展这个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分为政治、经济、法律三个方面。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三个。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三方面。

党的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今后我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13个坚持和完善,涉及55个具体制度。这13个方面制度和55个具体制度除了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外,其余的应该说都是重要制度。——由此可以总结为:根本制度对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一切制度发挥着统领作用,是立国之本。基本制度是根本制度的基础,保障着根本制度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重要领域落地生根。重要制度是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活力和生机所在,不断改革创新重要制度,是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遵守和执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动力源泉。随后,是两个方面的“宣传和执行”,包括其后提到的作用发挥、创先争优等等内容,这和党章第三十二条关于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的第一项,在文字上完全一样。因此,我们也可以得出本条例中基本职责的出处,就是党章三十二条,是对此的拓展和延伸。

第十条,(二)(三)解读:

第二项内容说的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文中红线之后的内容,具体说明了都要学什么。其中,深入学习的内容有一个,学习的内容有四个方面。深入学习的是“党的创新理论”,说白了就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安排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时,完全可以将党的创新理论贯穿始终,将其它各方面学习内容分布安排,确保全覆盖。第三项内容说的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责。文中红线之后的内容,都是对第一句话的补充和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具体“动作”,文中已用蓝线隔开,分别强调了组织生活、党员义务权利、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条,(四)(五)(六)解读:

第四和第五项内容意思相对简单,容易理解,分别明确了密切联系群众和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咱们重点说一下第六项内容。在2019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对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都有专门独立的部分进行部署安排。其中,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认真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情况党内通报制度、坚持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机关意识形态工作主要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实主管主办责任等等。这句话三个短句的第一个动词,分别是“做好”、“推进”、“培育和践行”,层层递进,最终把这些工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通起来。

(七)解读:本条说的是机关的干部人事、选人用人工作。一共两句话,中间用分号隔开。前面一句,说的是对机关相关组织的干部的管理,请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动词是“协助”,是协助党组(党委)进行管理,这也说明了机关基层党组织不具备完整独立的干部管理权限。第二句说的是在干部选任的过程中,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动词是“配合”,是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完成该过程的相关工作,这也说明了机关基层党组织不具备完整独立选拔任用干部的权限。

(八)解读:本条的前半句“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如果完全展开,领导的是①机关工会、②机关共青团、③机关妇女组织。前半句理清了领导关系,机关的这些群团组织,是由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来领导的。也许你会觉得这句话说了跟没说一样,机关群团组织当然是由机关党组织来领导啊~如果您这么想,只能说明实践经历不多,因为在很多时候,确实存在比如机关党委把机关工会的工作推给本单位工会的情况,美其名曰一个业务口管理更顺畅,其实本质上就是在推脱工作。各位在学习机关相关的制度法规时,有一种情况一定要牢记在心,就是——机关会有机关病——很多举措都是为防止扯皮而设计的。本条的后半句明确了机关党组织与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关系,就是“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此处说的是“支持”,而不是“推进”,这就说明了参与这些工作的程度不会太深,“支持”即可。具体如何开展也不必指导太多,因为依照的是工会章程、共青团章程、妇女组织章程等,开展工作是“独立负责”的。“独立”,说明不是和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其它工作合并开展,“负责”说明要自负其责,是有工作责任在其中的。

第十条,(九)解读:

第九条涉及到机关机构设置的一种常见情况,就是机关的直属单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直属机构往往是为了精简机关人员与机构数量而剥离了机关部分原有业务成立的。一方面,直属单位并不属于机关,但同时,也具有机关属性。本条内容,说白了就是——如果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于机关党组织管理,那么,机关党组织要领导这些单位党的工作的。这一条篇幅短、意思很好理解,但在实际中意义却不小。我们在相关调研中就曾经不止一次发现,有的机关党组织就是会以这样那样的原因不去领导和管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的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导致党建工作中落实过程中出现中空的情况。

第十一条解读:本条内容具体说明了机关纪委的职责,简要地说就是六个字“监督、执纪、问责”,详细地说就是以下六个方面内容。我们首先了解一下“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含义。从党章各版本发展脉络来看——党的五届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的任务就是监督执纪,表述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党的十一大党章规定纪委“负责检查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从党的十二大党章开始,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设立“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对纪委总的要求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大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是监督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等,这是执纪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问责的要求。党的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是在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从提出的要求来看——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3项主要任务和5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从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的关系来看——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中。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纪监督,把维护党章作为根本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坚定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尺子判别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仅仅六个字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本条内容中机关纪委的职责明确为监督、执纪、问责,因为这是党的各级纪委的总的职责。以下六条内容,既来源于这六个字,又与前面第十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有着一定的联系。第一个方面内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请注意,这里面一共包含了3个动作:

①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做才算是维护?我们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大概总结出以下三层维护的境界,一是认认真真学习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二是自觉遵守,三是时刻以党章党规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章党规的权威。

②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才算是遵守纪律的教育。其实说起来也简单,只要把纪律拆解开,相关内容拿过来学习就是了。而纪律如何拆解呢?其实就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③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什么是维护党纪的决定?党纪就是党的纪律,前面我们说的,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维护这六类的决定,更常见的就是对其中某个重要精神、重要文件的推进落实。举个例子就好理解了,比如印发《XX机关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落实落地的意见》,就属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的范畴。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句话包含两块内容,前者是检查,后者是监督。两个词虽然常常放在一起说,但在意思上是有差别的。检查侧重于查看、查验;监督侧重于对某件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目标。

第四章

第十二条解读: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专门有一章节强调“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开头第一句就说到“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本质上都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应尽之责”。那么,作为机关的基层党组织,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当然也就是“必须的”了。关于党的政治建设责任,同样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提到“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此处专门将“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放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之后这样重要的位置,可见,通过落实责任来加强政治建设,将是一个大趋势。

政治属性是党的根本属性,政治功能是党的基本功能。前面我们提到过,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专门有一章节强调“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而此处说的是“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请注意,此处有一个动词“推动”,也就是说,要通过一系列的举措,让党和国家机关的政治属性彰显出来。如何推动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的对应部分有详细的答案,包括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落实“三个基本”、做到“三个转化”等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离党中央最近,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对全党全国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2018年7月,作出重要批示,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这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的政治建设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党员干部在讲政治上树立了更高标杆。本条例顺延了这一说法。

第十三条解读:

本条内容一共四句话,总体上说的是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第一句话中,党的创新理论指的就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此来武装头脑,,即“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大家可以认真体会一下这3个词、12个字,“学深悟透”在于学好,“融会贯通”在于理解,“真信笃行”在于实践,3个词层层递进,完成了从学到用的全过程。而后面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在思想层面也提出了要求。2019年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其中的四项措施,从学习教育、调查研究,到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其实也是一个从学到用的过程。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第二句话中有三个词,分别是“永恒课题”、“终身课题”、“长效机制”,相当于对学与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曾指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锤炼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确保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这其实是在思想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条的前两句话,内在含义是完全对应的。第三句话说的是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这一作用的体现是“领学促学”,而这一作用的目的是“提高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最后一句提到了对年轻干部的教育,这里面有三个关键点,首先,被教育的对象是年轻干部而不是其他干部;其次,要有计划性,而不是临时拍脑袋落实;最后,教育的内容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那么,什么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呢?——关于理想信念教育。虽然连续两个时间跨度的《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都提到,“把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始终”,但并没有具体解释。我们在党的四中全会公报中找到了答案。公报中指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由此可以看出,关于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学习,关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的学习,以及关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学习、关于公民道德方面的学习都在这个范畴之内。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有“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的专门部署,和四中全会公报中的内容基本上完全一致。

关于党的宗旨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是这样说的,“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宗旨教育就是关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的教育,就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例,教育的内容最核心的是我们党如何做到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体可以是:如何将群众意见集中起来形成正确决策的方式方法、如何在群众中宣传解释决策部署并将其转化为群众行动的方式方法、如何在群众实践中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方式方法、如何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等等。

第十四条解读:

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第二部分的标题就是“带头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可见,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两个维护”。总书记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本条内容的前两句句话,就体现了这层意思。第三句话对其中的一些重点进行了强调。

第十五条解读:

本条说的主要是政治能力,而能力和担当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才能用在刀刃上;有了政治能力,政治担当才能担得起来。更加具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强化制度执行力,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能不能贯彻下来,既考验政治能力,也考验政治担当。有能力,才能很好地将其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治理效能才能提升;有担当,才能有决心有毅力克服困难把这些工作推下去。

第十六条解读:

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主要内容,和本条中的内容基本上完全对应。第十六条的这一段内容,就是对总书记这一部分讲话精神的落实。

第十七条解读:

第十七条强调的主题是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说:一是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业务结合思想。二是思想政治工作可细化为开展五类教育。三是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四是思想政治工作要有定期汇报机制。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解读:

关于党员队伍建设,本章共有五条内容,分别是学习教育、组织生活、党员服务、创先争优和发展党员。每条内容都比较简单。第十八条说的是学习教育,一共四句话,第一句话是总的要求,后三句是强调的三个方面具体要求。文中说到“坚持集中学习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说白了就是中央部署集中教育的时候遵照执行,没部署的时候也要开展上述形式的教育活动。同时,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在方式方法上也是相通的。

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无论是组织培训,还是个人自学,都属于经常性教育的范围。所以,这一个结合与前一个结合相比,要更加具体、更加聚焦。组织培训,是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最最常见的方式;个人自学,一直都在强调但似乎效果并不太好。所以,强调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虽然看上去司空见惯,但其实是最实在有效的学习教育方式。

③后面三句是具体要求,先看头一句,要“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首先,开头的“组织”两个字,说明了这是有主动性计划性的组织行为,而不是按照上级单位的培训文件报名参训了事就可以的,最起码,每年要有什么样的培训,哪些是出去参训、哪些是自己组织、参训人员覆盖面如何、培训多久达到什么效果等等,这些都应该有方案的。其次,参训的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然后,参训的时间跨度是每年都要有;最后,参加的是集中培训,而不是分散性的发发资料自学或网上答题。

再看接下来的一句,要“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这里说的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指的就是前面说过的类似“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任何层级的党组织来说,肯定都是要组织参加的。此处强调了一个基本标准,就是“认真”,不仅要参加,还要认真参加,这是需要把握好的。再看最后一句,要“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中,对此有过基本描述,“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党课内容要贴近党员、贴近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十八条解读: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等其他相关法规中,也都有相同或相似内容。由此可见,本条例中本部分关于党内组织生活的内容,是以往相关党内法规相关内容的集成梳理。

第二十条解读:

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中,有一项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党支部基本任务的内容有完全一致的描述。第二十条,几乎相当于第一次对党员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描述,而从描述的内容来看,此处所说的党员服务,等同于党内关怀帮扶。首先,第一句话直接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相当于以制度机制固化相关做法。其次,第二句话在于摸清需求;第三句话强调了两类需要关心关爱的群体,一类是家庭(因公殉职、牺牲),一类是党员(因公伤残);第三句话指出了做好三类群体的服务工作,分别点到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

第二十一条解读:

前面我们学过,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基本职责的第一个方面,就有“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这样的要求。那么,如何做到呢?本条内容给出了基本方法,包括开展三个活动、一个服务,以及引导和激励党员在三个方面起到带头作用,以此带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取得新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解读:

参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其实就是我们党发展党员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也是该《细则》中的规定。相比其它同类党内法规的相关内容,本条相对简单,没有进一步的对发展党员的侧重点、量化指标及培养方式等提出要求,仅强调了“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这也和机关基层组织的党员结构相对单一有关系。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解读:

第六章的主题是党内民主和监督,一共五条,分别讲的是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党员民主权利、党员日常监督、问题处理。很显然,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讲的是党内民主,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讲的是党内监督。第二十三条讲的是民主集中制。党章中,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五项基本要求的第四项,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章第十条明确了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原则。

第二十四条解读:

第二十四条主要说的是集体领导制度,这其实就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部分。党章第十条中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六部分,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结合本条内容,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①集体领导制度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部分,是各级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的,当然也包括机关基层组织。

②“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制度中处理重大问题的原则,是从党章到其它党内法规一以贯之的。

第二十五条解读:

第二十五条说的是党员民主权利,这其实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内容中,明确“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与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一致部分已加粗字体),几乎就是准则这两段内容的凝练版。

第二十六条解读:

第二十六条说的是党员的日常监督。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谁对谁的日常监督,主语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宾语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简单说就是组织对党员的监督,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日常监督中,要确保党员做到的三个方面是①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②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③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这些要求看似简单,但其实真正做到位,对于机关党员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究其原因,还是和机关工作作风,以及思想中的特权思想有关系,简单说就是机关层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下八方面的举措,对应解决了这些问题。第一个举措: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二个举措: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这句话开头即提到了“督促开好”,那么,是督促谁开好呢?显然,不应该是自己督促自己,此处指的应该是机关基层组织所辖的部门或单位。在督促开好的基础上,后半句指出了要加强指导的部分,即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第三个举措: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在这句话中,我们首先要弄明白的是“本单位”三个字,“本单位”和机关不是划等号的,机关是“本单位”的机关,本单位党组(党委)是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上级,这个层次一定要分清楚。

前面我们学过,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根据本条规定,专职副书记是要参加文中提到的相关会议的,但是,是以列席的身份参加。

第四个举措: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文中的“了解并掌握”和“及时反映”,说明并没有硬性要求定期汇报(当然如果设计成定期汇报的机制也没问题),相比第一个举措中的“定期报告”是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的。

第五个举措: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这一条就不多说了,相关要点和上一个举措是完全一样的。

第六个举措: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这句话看似简单,但深藏了很多信息。这里说的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而不是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本单位的党员负责人”是不是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完全划等号。

其它举措: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这个也比较好理解。

第二十七条解读:

本条说的是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理谁呢?是党组织和党员;如何处理呢?党员的严重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党员的问题如何发现呢?多过问、多提醒。这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掰扯一下。①和上一条一样,“多过问、多提醒”太过随意,应该有工作机制或制度支撑;②依规依纪,指的当然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恰当予以处理”,那么在程序上首先应该合规,而不是领导自己拍脑袋。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解读:

对比国有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例,都没有将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来论述,但十八大之前和之后前后两个版本的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这块内容都是单独设置的。本章一共五条内容,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加强理解。

①办事机构。机关基层党组织来说,第二十八条明确的是“设置办事机构”而不是“设置机构”或“设置相应机构”,这说明了一个问题——机关基层党组织没有专门的党务部门,其党务工作机构是挂靠在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如组织人事部(机关党委办公室)。

②专兼职。第二十九条提到选拔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

这里没有说一定要是专职或一定是兼职,这也和机关的党员人数、整体规模等等各方面因素有关系,能专则专,宜兼则兼。

③1%至2%。第三十条明确了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比例,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至2%。关键是对“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界定。不管挂在哪个部门、岗位职责单纯是机关党建这一摊儿事儿的算是机关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④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第三十一条中提到,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这十二个字可不是随便说的,里面代表了很多的工作量。比如明确责任,至少说明机关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其他班子成员这三类角色要有相应的责任事项;比如考核监督,说明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班子成员的作用发挥情况等等,都要有相应的考核;比如保障服务,这就代表了党费拨付使用、阵地建设等等,都是应该有的。

⑤定期轮训与任职培训。定期轮训的是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既然是定期,那么一定是有策划的,比如每年举办培训班等等,这在年初都应该有预案。

⑥第三十二条是在强化专兼职两种角色党务工作人员的作用发挥,对于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是要与行政业务人员双向交流,双向交流一方面能增强干部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势互补,让机关党建更好地推动中心工作。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解读:

这一条相当于理顺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关系。第一句话“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这里面的“各级党委”,指的就是其后一句提到的“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单位党组(党委)”。第二句话,对两个有管理权限的同级和上级党组织各自的领导方式进行了区分。党的工作机关委员会,简称机关工委。一般来说,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会分别设立机关工委。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机关工委。显然,机关工委并不专指某一个单位的机关,而是对应N个单位的机关,所以说,它是统一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就是该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上级组织,接受的是具体的领导和管理。统一领导和具体领导,实现了“面”与“点”的结合。

第三十四条解读:

在上一条我们了解到,机关党建工作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那么,统一领导到底怎么领导?本条给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宏观地来说,是“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请注意,指导督促的、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不是各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而是各单位党组(党委)。这说明,各单位党组(党委)既要落实本单位整体的党建主体责任,也要落实本单位机关的党建主体责任。

再看第二段。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工委。也是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的,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机关纪工委。机关纪工委是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解读: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刚刚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明确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当然,该规定的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党组(党委)(对此公式的详细解释,参见我们解读的本规定)。也就是说,党组(党委)是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从第一句话中可以看出,机关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的。接下来的第二段和第三段,分别讲了党组(党委)和党组(党委)成员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方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主要内容。其中——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方面是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第二方面要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第三方面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解读:

本条谈的是两种“非主流”情况,虽然不普遍,但是也并不少见。一种是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另一种是归口领导或管理的单位。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说白了就是虽然是本单位下属的子单位,但因为不在一个城市等等多方面原因,该子单位的党组织关系由地方某机构党委来管理。这种情况下,本单位党组(党委)要做的,是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简单说,归口领导或管理是一种领导或管理方式,一般是按照行业、系统分工原则,防止重复管理、多头管理。实际上就是按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实施领导和管理。举个例子,比如文教口、政法口、农业口、外事口、党群口、统战口,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单位的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是“加强监督指导”,“监督指导”是着力点。

第三十七条解读:

第三十七条理清了相关的工作程序。前两段梳理了两大类工作——对于换届选举等等工作,程序是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机关工委审批。对于预备党员审批及转正等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机关党委可以直接讨论决定;而是对于(不设机关党委情况下的)机关党总支、支部,程序上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机关工委审批。

第三段中关于处分党员的程序要相对复杂一些。首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什么是干部管理权限呢?简单说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用大白话说,就是谁有权培养、提拔、处分本单位的干部,谁就有干部管理权限。第三段同时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相应要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解读:

本章最后这三条,理解起来相对简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分别强调了党建考核、述职中要有机关党建的内容。在形式上,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工委工作汇报,机关工委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等等。第四十条说的是经费保障问题。党费算是财政资金吗?从2017年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可以很轻松地找到答案,该办法中有一句话“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由此可见财政资金和党费是两个概念。还有《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这和第四十条的最后一句话完全一致。

1.党费就是党费,不同于财政资金,也不同于党员教育经费。

2.用于党组织活动的财政资金要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3.党员教育经费也要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4.党员教育经费不够时,用党费来补充。

5.使用财政资金的党组织活动,也包括部分党员教育内

容。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解读: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即“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的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的包括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

第四部分,中央组织部对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具体部署。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落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关治理效能。

党组工作条例篇(8)

一、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市直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市委的领导和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的特点,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贯彻《条例》和《办法》,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推进机关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市直机关党组织贯彻《条例》和《办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三年的努力,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领导班子建设明显加强,专职党务人员年龄、文化结构明显改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得到改进,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有所改进,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力度加大;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取得进一步的实效,以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讲求高效为主要标志的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取得新的进展。

二、贯彻《条例》和《办法》的主要任务

1、做好党组织的设置工作

市直机关各部门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织任期届满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前,须报工委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工委批准。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工委审批;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专职副书记应由部门中层正职干部担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经部门党组(党委)同市直机关工委协调同意后,由工委任免。

市直机关所属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置党组织。部门机关党委直属的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选举产生后,由机关党委审批。书记可由直属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基层党委,设专职副书记。

设立机关党委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应设置机关纪委(有直属单位的称直属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和调整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各部门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可设专职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相应由正处或副处级干部担任。各部门直属单位设立基层党委的,一般设同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不设纪委的要设纪律检查委员。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应在机关党组织中设纪律检查委员。

2、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1)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根据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要坚持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放在党员教育工作首位,进一步掀起理论学习的新高潮。要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要坚持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负责人讲党课制度,坚持党员特别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短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党员政治理论泥塑的检查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和提拔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

(2)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管理。要坚持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在保证党员定期过组织生活的基础上,做到丰富形式,充实内容,活跃气氛,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有效性。要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民利,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要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和“创选争优”活动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内管理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带头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3)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政治审查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提高新党员质量。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

3、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1)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办法,强化领导集体内部、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努力拓宽监督的渠道,切实加强事项、事中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监督的内容,按《条例》规定的八项内容执行,特别要强调能否依法行政,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廉洁自律。要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有人、财、物管理职权等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的监督。每个党员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机关党组织要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权力。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责任制,逐级明确党内监督的责任,把党组织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的监督,落实在各级党组织的日常生活和管理中去。下级党组织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上级党组织要把党内监督工作的情况列入对所属党组织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监督责任制。

(2)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对党员领导干部,一是要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二是督促其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党组织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向工委写出报告。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或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本部门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重要的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机关内部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会议。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委组织,由行政负责人作出安排。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违纪行为和反映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对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回复、处理。

4、积极参与干部管理工作

(1)机关党组织要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党的关系在机关党委的直属单位党委、纪委正副书记,机关处室支部正副书记,在选举前经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后报机关党委审批。任职期间需要调整时,由干部人事部门征求机关党委同意后,由机关党委任免。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干部,由机关党委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调后共同进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机关工、青、妇群众组织负责人和工作机构的干部,由机关党组织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调后共同进行考察,按照各自的程序办理任免手续。机关党群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机关党组织协调。

(2)机关党组织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处、科级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人事部门在呈报党组(党委)审批前,须征求机关党委的意见。机关党委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党员群众的政治和组织优势。掌握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把握参与干部管理工作的主动权。

5、强化思想政治工作

(1)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协助党组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培训,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协助领导班子制定和实施创建先进领导班子的规划,促进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

(2)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改革和业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职工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3)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教育、动员和督促检查作用,推动以“创建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的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主要目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机关党委要指导机关群众组织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协助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6、加强对机关工、青、妇组织的领导

机关党组织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机关党委要有书记或副书记分管群众组织工作,及时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好政治方向。

(2)帮助他们健全组织机构,配好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3)支持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围绕中心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做好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机关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

(1)各部门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应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青、妇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各自上级的规定执行。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其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2)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事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从各部门的实际出发,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行政机构和编制较多的部门,机关党委应单独设置办事机构,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党委、纪委的日常工作。

二是行政机构和编制较少的部门,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可在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实行交叉任职,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是行政机构和编制很少的部门,可以不设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但要配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专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

(3)要有计划地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未参加党校脱产学习的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副书记和部(室)负责人,必须分期分批作出安排。要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使专职党务干部成为复合型的干部。要组织专职党务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技术和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安排中青年专职党务干部参加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并掌握一至两门与部门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时,应安排党务干部参加。党务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情况和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到基层锻炼,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4)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党委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要及时进行交流轮岗。要有计划地挑选处室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以提高他们“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和能力,并以此作为培养选拔复合型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各部门机关党委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干部交流的规划和措施,在保留一定骨干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计划地推进党务干部交流工作。

(5)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机关纪检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部门行政经费预算,单设项目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划拨;如遇特殊工作任务,应拨专项经费。

三、加强对贯彻《条例》和《办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党组工作条例篇(9)

二、在党组职责任务方面: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坚持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今年4月份我局对全年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工作职责。按照《条例》要求,由党组书记负总责,具体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对班子成员分管的机关科室进行了合理调整,确定每位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局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格局。做到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在组织原则方面:坚持民主集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民主制度,始终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和决策问题,注重发挥班子整体优势。经常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对重要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对于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事项等,都能做到事先征求每位班子成员直至业务科室意见,然后交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对于一些紧急工作和应急事项,能够与有关领导商议后再做决策,确保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四、在决策与执行方面: 局党组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制度,对事关全局发展目标、重大活动、重大人事任命、奖惩,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严格执行“提出议题、征求意见、会议讨论、会议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程序,努力做到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五、在制定党组工作规则方面:在执行《条例》过程中,我们注重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既培训党史知识,又培训业务知识,增强学习的趣味性,既坐下来集中学习,也走出去参观学,达到了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和执行《条例》工作能力的实际效果。同时,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各项制度,完善发展党员各项程序,积极发展党员。

针对思想内涵把握还不够精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坚持不懈抓好机关党的思想建设,持续开展机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探索机关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促进党建工作与招商引资的共同发展。

一是学习制度有时落实的不够到位。特别是政治理论和党员学习抓的不够紧。二是党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组织党员经常性的活动做得不够。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重点抓好以下几点工作:

党组工作条例篇(10)

一、总则

(一)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党组织是整个基层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机关党组织要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

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机关党的建设的各项

工作中去,团结和带领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高效、精干、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

二、党组织的设置

(三)合理设置机关党组织。根据《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立机关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凡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应

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上级纪委和机关党委的双重领导。机关纪委书记应是机关党委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设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委、党总支所属支部的设置,可与行政处、室相对应,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处、室都应建立党支部。

(四)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部门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要报市市级机关工委批准,延期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选举前,候选人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市市级机关工委同意;选举结果报市市级机关工委批准。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市市级机关工委同意,出现缺额时要在3个月内增补。

(五)选配好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部门机关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也可配备相同职级的领导干部专任,并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由正处级党员干部担任。机关党委、党总支所属总支、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担任。

(六)保证机关党建工作的活动经费。部门机关党组织要在年初列出全年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部门党组(党委)审定后列入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如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拨专项经费。

三、党组织的职责

(七)认真履行职责。部门机关党组织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九项职责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五项职责,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和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八)加强党支部建设。机关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上海市党支部建设纲要》,按照“领导班子坚强、党员作用明显、思想工作有效、保证监督有力、基础工作扎实”的目标,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四、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九)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部门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结合形势任务要求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坚持一般号召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日常政治学习、集中培训、党课教育、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教育效

果,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坚持“”制度,党的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课每季度安排一次。党支部每半年对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实际表现作一次分析,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

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双重党组织生活会。对不合格党员要严肃处置,确实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不能留在党内,以形成党员队伍吐故纳新、保持活力的机制。

(十一)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以“一线、一流、青年”为重点,做好发展工作。要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全面把握发展工作的各个环节,保证新党员质量。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

五、党内监督

(十二)强化党内监督。部门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条例》关于党内监督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加大党内监督力度,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十三)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情况。部门机关党组织每半年通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局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上一年参加双重党组织生活会的情况报市市级机关工委。

(十四)督促和协助部门党组(党委)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部门机关党组织要在将会议日期报市委有关部门的同时报市市级机关工委,并负责收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向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或在会上报告。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反馈会议情况,并在15天内向市委有关部门和市市级机关工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征求的意见及整改措施。

(十五)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非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或行政领导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要列席党组(党委)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或列席党组(党委)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重要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本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任免、调动、奖惩和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的重要会议。

(十六)建立谈话提醒制度。部门机关党组织在听到对党员干部的不良反映时,要及时向党组(党委)汇报,并根据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和谈话提醒。谈话提醒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关心爱护的原则,需要党员干部作出口头或书面回复的,须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党组织作出回复;对失实的反映,应据实予以澄清。对经提醒教育仍不转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七)严格报告制度。部门机关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向市市级机关工委书面报告党内监督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市市级机关工委要经常听取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关于党员干部政治思想状况和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题汇报。

(十八)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采取措施,方便基层单位和群众举报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和反映意见。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复、处理。

六、思想政治工作

(十九)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这是全党的一件大事,也是机关党组织的重要工作。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坚持不懈地抓好理论学习。部门机关党组织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情况,协助党组(党委)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两次的政治学习制度,建立学习档案。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形势任务、经济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法纪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二十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部门机关党组织要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动态,加强研究分析,及时向党组(党委)和市市级机关工委汇报。要协助行政领导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深化改革、完成任务的全过程中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十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教育、组织、检查和督促作用,推动“创建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的文明机关,做群众满意、基层满意、领导满意的好公仆"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十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机关党组织要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统筹协调,指导他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有益于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七、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二十四)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群众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各自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严格坚持《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要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党务工作,其工作实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二十五)抓好党务工作人员培训。要运用多种渠道分期分批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参加党校或其他形式的理论、业务培训。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组团出国(境)学习考察时要适当安排党务工作人员参加。

(二十六)落实党务工作人员交流制度。部门机关党委、党总支专职书记和副书记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超过5年的可进

行交流。要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的双向交流,也可挑选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八、对部门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二十七)市市级机关工委为市委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市级机关党的工作,代管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驻沪办事机构党的工作;提出市级机关党建工作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参与和协助市委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委布置的工作和各部门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履行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加强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工委以及本市各区县机关工委的联系,互相学习借鉴,提高工作水平。市市级机关纪工委作为市纪委的派出机构,在市纪委和市市级机关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十八)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本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机关党的建设作为本部门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1~2次听取机关党组织工作汇报,配齐配强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帮助机关党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是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条例》要求,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二十九)市市级机关工委要与各部门党组(党委)加强联系和协调。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搞好协调配合: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等工作的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经市市级机关工委审议或审批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对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

九、附则

(三十)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的组织。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区县机关党组织参照执行。

(三十一)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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