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31 02:38:00

法律基础论文

法律基础论文篇(1)

法律知识的运用需要严谨的思维结构以及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单一的教材学习需要引入适当的案例加以匹配,通过运用法律相关知识和逻辑分析工具,由教师引导学生进行系统性的法律思考。在引入案例分析时,要注意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匹配程度,既不能过于简单,导致学生学习兴趣的降低;也不能过于复杂,加重教师与学生的负担,花费过多的时间进行案例的梳理与讨论,反而影响教学效率与效果。可以将案例分析加入到期末考核阶段,由教师制定案例或由学生自行确定案例,分成小组或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案例分析,通过课堂演示或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评定考核结果。教师进行评定的指标包括案例选取与课程内容关联程度、思路清晰水平、法律视角分析能力与提出的建议符合实用性与法律性的程度等,以此作为评价依据。

2.运用多媒体教学,强化教学效果

在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要进一步增加多媒体设备的使用,如视频、音频、图像等文件,丰富课堂教学形式的同时,提高学生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度。如通过多媒体体现某个案例,或通过某个模拟场景的展示,充分带入情景,让学生对所学内容有更深刻的印象,也给学生更广阔的想象空间。不仅要在教学过程中更频繁地使用多媒体设备,在期末或随时的测验中也可以通过多媒体设备丰富考试环节。如引入图片或视频考试系统,在学生输入姓名后进入考试状态,系统自行计时,每道题出现不同的场景或图像,考生根据给出的线索进行判断,选择或回答提出的问题,对于题中的现象进行分析以及提出解决对策,考生自行选择交卷或考试时间结束系统自动交卷,由系统评定最终的分数。也可以要求学生独立完成相关的案例分析工作,并采用视频、图像等相关媒体文件的录制进行讲解等。

3.自我展示与团队互动,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

高校学生即将步入社会,更需要进行独立性的培养,包括独立思考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而作为教师和学生非常集中的高校课堂,可以给学生的独立性提供良好的展示平台。通过学习,将自己的理解展现给老师和其他同学,将自己的收获与大家分享;通过讨论,与其他同学交换意见,向其他人学习,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是促进学生个性与能力完善的途径,也是培养学生形成团队协作能力的基础。在进行法律基础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将学生分成小组,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学习。如在进行案例分析中,在课下布置研究内容,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课前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在课堂上向教师与其他同学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这次的学习体验中,并通过与他人的互动提升沟通能力、合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在团队整体进步的基础上,学生个人的进步会更多。

二、多措并举,保障教学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1.强化法律教学意识,有效开展教学相关活动

高校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需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意义。首先,在课程开始前组织学生参与相关法律学习宣传活动,如聘请本专业的企业人士或已经迈入社会的毕业生,对于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在本专业内的应用情况作出简要介绍,让学生理解法律与专业、法律与工作、法律与社会的结合情况,为学习意向的形成打下基础。其次,在课程体系设立之初,在学生中展开问卷调研,掌握学生对于学习内容、课程开展模式以及教学形式等项目的偏好,并对学生已有的法律常识等情况进行了解,作为日后开展课堂教学或进行教学改革的依据。最后,将调研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学生对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需求,并以此需求为导向,进行课堂教学内容与形式的安排。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以课堂的讨论为阶段性总结,即在课下时间的学习成果,通过课堂的交流予以确认、保留或替换,大部分学习是在课堂之外的时间完成的。培养课堂之外的自主学习能力,并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也是在法律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自主学习之外,学校可以聘请法律专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形成以法律专家为核心的法律学习兴趣小组,集聚对法律感兴趣的学生,并定期组织相关的学习。

2.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法律素质

法律课堂教学改革,需要全面提升法律教师的素质作为前提。首先,需要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与法律素质的培训,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加强整体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与广度。法律教学的目的不仅是对教材内容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兴趣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运用,只有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教师才能对学习的内容有更深刻的见解,并准确传达给学生,才能对学生提出的疑问给予完善的解答,强化学生的认同感。另一方面,对于各专业学生的不同需求,要以该专业的角度有侧重地进行法律内容的讲授,对于学生的专业领域也要有所涉及与了解,必要时可与专业教师配合进行课程设置。其次,需要加强教师对课程的研发能力,以及教学内容的把握能力。由于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与学生直接进行交流,对于其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学习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有着最为直接与客观的了解,并根据教学效果,进行课堂教学体系的开发,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作为辅助,但是要以法律教师为主进行法律基础课程的研发与内容的设定。最后,加强对法律基础教师的考核工作。将课程研发能力纳入考核指标中,并提高教学效果的权重。需要注意的是,在校方统一安排法律基础教师的培训工作后,要重视对培训效果的考核与评估,并将该评估结果计入最终的考核结果中,与教师的薪酬绩效相关联。

3.设立教学效果评估机构,对教学效果进行跟踪反馈

在高校内部设立教学效果评估机构,由校长直接领导,成员包括教学主任、各专业教学负责人等,对包括法律基础在内的教学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与审核。评估的数据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期末考试情况以及平时的测验情况,最重要的是掌握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的情况。二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抽查与验收,即不定期地进行听课或走访等,了解学生及教师在课堂中的状态与表现。三是在课程开展的过程中,不定期地开展问卷调研,针对学生对于课程开展情况以及课堂内容与形式的接受程度、满意程度及学习需求满足程度等进行评估。通过三个方面的教学效果评估,评估机构将数据分析后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对于评估效果较好的情况要充分给予肯定,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情况要督促或帮助进行教学方法与形式的改进,完善教学过程。

法律基础论文篇(2)

2“责任公民”培育:“基础”课的题中应有之意

如前文所述,纵观“基础”课程教材的逻辑体系,“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其核心关键词,而这是现代“责任公民”必须具备的要素,理当为广大青年大学生所必备:因为从逻辑上说,“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前提应该是“责任公民”。因此,使广大青年学生成为“责任公民”是“基础”课程的应有之义。“责任公民”一词衍生于“公民”。有学者认为,“责任公民就是拥有这种责任心与责任能力的公民”。众所周知,“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城邦,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传统差异,不同的学术流派对“公民”内涵的解释各有侧重。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辞海》将“公民”界定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现代汉语辞典》关于公民的解释是:“具有或者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是对自然人是否具备我国“公民资格”抑或“公民身份”的认证。从对“公民”的概念分析看出,“公民”应当具备两个核心要素,即“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现代汉语辞典》将“义务”界定为“公民或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如继续追溯“责任”的内涵,根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必须承担的过失或责罚,因此“责任”和“公民”本是孪生姊妹。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受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权利优先于任何社会责任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主义泛滥、消费主义盛行等消极影响。因此,“具备公民身份,并不意味着其就成为真正的公民,每个社会成员只有行使了公民责任和义务,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公民”,即本文所指的“责任公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史首先是人的活动史。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人的一般责任时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你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需要数以万计的“责任公民”的积极参与,大学生承接着社会的当下与未来,因此,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水平将直接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发展。当代大学生绝大部分都表现出了良好的公民责任意识,但也有调查研究表明,部分大学生“出现了自我责任放大与社会责任弱化的趋势,表现为重物质实惠轻理想目标、重个人本位轻社会本位、重自我实现轻社会责任”的现象。“当前某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责任感缺乏,表现为:一是知行脱节,践行能力弱。二是崇尚自我,社会责任感缺乏。三是心理脆弱,自我责任感淡薄。”这既不符合“责任公民”的要求,更违背了高等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初衷,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对此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3以“基础”课为依托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培育社会主义“责任公民”《基础》中指出:“青年一代要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这正是“责任公民”的内在要求。“责任公民”强调个体的发展与促进社会的发展相统一、社会发展带动个体发展,最终实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循环与互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对公民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责任公民”的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在“基础”课的教学中融会贯通,高度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从三个“递减”的层面展示了国家的建设目标、社会的制度保证及个人的行为准则。“‘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这部分内容与《基础》教材第二章的爱国主义相关内容密切相关,主要阐述了国家建设目标的最终实现,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应3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提高应用型本科机电专业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构建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非常必要。创新型的实验教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1实验教学层次的创新

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着手,构建创新型的实验教学层次,主要包括基础型实验教学、提高型实验教学和创新型实验教学三个层次。(1)基础型实验教学:这一层次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验证课程理论,并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提供工程背景,激发学生求知欲和对专业的兴趣。实验内容包括硬度实验、范成实验、直径的测量等常规实验项目。这个层次主要针对低年级知识背景,课程安在一二年级之间。(2)提高型实验教学:这个层次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训练学生在学科或专业内的综合实验技能,目的是培养学生养成科学思维和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机械制造工艺实验、机电一体化系统实验、液压与气动实验、先进制造技术实验等内容。这一层次的实验教学主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时间安排在二、三年级之间。(3)创新型实验教学:这个层次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设立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基金来组织参加校内外的各种课外科技活动和竞赛,激励学生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内容包括数字化制造实验、机械CAD/CAM实验、机械类设计大赛、机器人制作等环节组成。课程安排在三四年级之间,面向专业教学模块。

3.2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的创新

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需要创新型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适应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的管理制度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保证。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合理安排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提高实验教学的地位,增加实验教学的学分比重等内容。它的建设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

3.3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的创新

创新型师资队伍建设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根本条件。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教师必须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必须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3.4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创新为保证

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需要完整的质量保证制度。(1)构建面向创新型实验教学质量的制度保证体系。严格规范实验教学活动,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2)构建面向创新型实验教学质量的过程保证体系。在实验教学教学内容和选题方面,要紧密结合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增强实验教学计划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在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上,要精心安排,周密布置;在实验教学的指导导上要加强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改进。(3)构建面向创新型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估体系。制定完整的适合本专业教学特点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使其既能反映实验教学现状与教学质量情况,又要繁简得当、可操作性强。实验教学评分机制的改革是整个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研究制定合理的评分项目和评判标准,一方面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和实施过程控制,另一方面,严格实行实验教学答辩制,提高答辩环节在整个实验教学中的权重,引导学生把设计重点放在培养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上,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5实验教学手段和方法的创新

不同的实验教学手段和方法有不同的优势和特点。改革传统的实验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归纳式和讨论式等多种新型的实验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直观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各种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课堂内容的信息量和实验教学效果。通过运用综合性、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寻找适合实验教学内容的最佳教学手段,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法律基础论文篇(3)

当今社会,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它们犹如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对普通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对其加以有效打击才能切实保障民众的安全。如果完全舍弃卧底侦查手段,许多有组织犯罪必然无法得到有效地打击,犯罪组织一旦做大,对社会秩序、公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则是不可估量、无法想象的,这样的局面一旦发生,实际上也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践踏,此时所有的自由权利都是空谈。丹宁勋爵曾指出“: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我说的社会安全是指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的治安和良好秩序。倘若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窃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了。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得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卧底侦查作为一种必要的“恶”,一种为“善”而付出的代价,已被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接受,即使是在崇尚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这实际上与宪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相悖。

二、卧底侦查的刑法基础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法益有私法益(即个人法益)和公法益(即社会法益、国家法益)之分。当某一行为涉及两种相互冲突的法益时,需要比较权衡所涉法益的价值进而评价该行为的正当性,此即为法益权衡理论。按照该理论,“只有通过毁掉或损害两种法益中的一种,才有可能达到均衡时,也就是低价值的利益要服从高价值的利益时,对低价值的利益的侵犯就不是违法的”。诚然,卧底侦查手段的使用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通信自由等私法益造成侵犯,这种侵犯在性质上是一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在本质上是由使用欺骗侦查手段引起的,但同时也不可否认的是,卧底侦查在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公权益方面所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受限性,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当需要保护公共利益之时,必要的限制甚或牺牲个人的利益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卧底侦查以牺牲公民个人相对较小价值的个人法益为代价,保全了相对而言较大价值的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应当认定该行为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有人认为,刑法上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理论也可以作为卧底侦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刑法第2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4)必须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分析上述要件会发现,卧底侦查不能满足紧急避险的时间要件,即卧底侦查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只是针对一种潜在的危险,不具有紧迫性。因此不能适用紧急避险理论。加上卧底侦查必然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对于基本权利的干涉与侵犯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以准用紧急避险这类概括条款的规定,否则会动摇法律的稳定性,这是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鉴于上述理由,笔者不同意援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来作为实施卧底侦查的法律依据。

三、卧底侦查的刑事诉讼法基础

无论是追求实体公正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崇尚正当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发现客观真实当作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之一。作为刑事诉讼重要一环的刑事侦查,其首要目标就是发现案件的真相,只有侦查完成这一任务,才能使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周密的审查,法官对被告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即为之后的审查和审判阶段的客观公正性打下基础,也只有侦查完成这一任务,才能善恶有报、不枉不纵,还公众和被告人以公道,也才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有效发挥刑罚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作为一种揭发犯罪、打击犯罪的秘密侦查手段,卧底侦查通过秘密搜集犯罪情报、掌握犯罪证据等途径,更确切地了解犯罪事实真相,以期能够展露犯罪的真实过程进而达到客观真实。由此可见卧底侦查是服务于实现客观真实这一诉讼目标的,因此有其存在的正当性空间。

四、卧底侦查的警察法基础

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广大公民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是侦查机关的基本使命。作为打击犯罪的主力军、人民的忠诚卫士,警察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正如丹宁勋爵所言“:在对我们的自由进行保卫时,警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社会为保障自身的安全,需要有一支得到社会信任、遵循正确指导、受过良好训练、执行严明纪律的警察队伍。他们应该能够在犯罪发生前就阻止犯罪行为,或者如果犯罪发生,他们能够侦破并将罪犯送交法院审判。”为了维护治安,对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进行有力地打击,而且还应在具体危害或犯罪发生前,将防止与追缉之活动在时间上向前推移,提前将警力投入,运用一切资源与活动,及早知悉那些对于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威胁并进而可能形成的公众或个人的危险,并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以防患于未然。对某些特定犯罪进行事先的预防,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警察为预防特定犯罪对公共安全及公众构成威胁,在不危及任务达成的前提下,在没有其他侦查方式可用,或其他侦查方式较无效果时,为收集资料必要时可以采用卧底的方式。

法律基础论文篇(4)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我国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也已经历了20多年的争论与发展,在发展中争论,在争论中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各种理论的正确与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真理的不断追求与探索中,我国的现代经济法学已经颇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多种流派学说,从最初的“纵横说”、“学科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到现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国家调节关系说”、“国家参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二次调整说”、“模糊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等等。

百家争鸣的景象当然我国现代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经济法学说相互并立,甚至一本书就代表着一种经济法流派,既给经济法学的讲授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是一门独立学科还不够成熟的表现。笔者认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有促进该学科发展的争论,更多的要有促进该学科独立而稳定的共识,而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显然缺少一种“求同存异”的认识。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日益丰富的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尽可能的抛弃所属学派的意气之争和门第之见,在一切为我国经济法学独立和发展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尽快将各学派相同相通的经济法学理论统一起来,以谋求我国经济法在未来更大的发展。

笔者拟通过本文,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求同”上作一个初步的尝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哲学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四个问题应该形成共识。

一、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

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的法。

我们首先来谈谈现代化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社会。”[1](P231)对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关于“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顾人类近现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始终存在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国家同以国家为本位的东方国家之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争和人类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其进步作用当然应当肯定。而在相对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家,正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主导思想,才使得整个国家的稀缺资源掌握在该国先进的阶层或统治阶级手中,由政府加以调配,从而集中力量办几件大事。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正是藉此赶走外来压迫,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国内进行政治和经济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有力的工农业和科技基础。

然而无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理念,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在人类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问题,于是它们都自觉或被迫地选择了或正在选择一种现代化的本位理念观: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观。在信奉“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证个人充分发展,相反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对“个人本位”危害的认识,早在19世纪,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进一步指出:“包含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的生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容忍为了满足的邪恶目的而行使个人权利。”[2](P138-140)而在信奉“国家本位”的东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认识到国家的过分集权,大大损伤了社会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本位观认识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在当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都体现在了对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上,而这种调整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现代化的经济法理念观。绝对的计划经济以国家为本位,绝对的市场经济以个人为本位,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3]。只有在市场与计划(西方国家)或计划与市场(东方国家)相互融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综上,经济法是社会转变中产生,其本身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转变。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部门法,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随着经济法社会化本位的日益凸现,经济法的现代化主体—第三主体,一个完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体,也逐渐显露出庐山真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

经济法主体二元架构的突破,三元架构的初探。

我国一些传统经济法学者的“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他们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或干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国家指导”;而政府的调节行为则可能会有调节“不适当”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对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规范。从正面说,政府对市场失灵时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从反面说,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的失灵与不适时也需要法律的纠正、限制和禁止。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对于这种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和协调学说这里我们不做评论,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现象的日益丰富,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影响力的日益加强。

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是不统一的,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能一一举例,笔者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就是与国家政府和私人团体相对应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官方性质,同时也没有私人团体的赢利唯一性。这里需要对“赢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说明,“赢利唯一性”不同于赢利性,它强调唯一性,即第三部门可以有赢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赢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从和服务于其它社会公共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着眼于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随着其范围和主体的日益扩大,其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因而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第三部门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类价值观的转变历程:由国家为本位到个人为本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社会团体的范围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现代化的教会、“在野”派、民间环保组织、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传媒等等。

特别地,在当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们生产、生活的条件下,以国家、政府的立法行为来弥补高科技所带来的法律真空已经明显滞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的技术标准、保护协议和相关游戏规则几乎都是在没有国家的参与的情况下,由一些社团组织不待政府授权而自行制定和实施的,这种超越国界,没有国家参与的立法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与实施,这更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即第三部门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主体,它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和客观需要。

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调整的优势在于:第一,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相比显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风。第二,经济资源配置更加人性化。与国家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能不同,由于社会团体更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它会将更多资源应用于相对贫困和需要投入的经济个体。中国古语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贫富差距总在不断拉大的社会根源。而第三部门的出现则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能将越来越强大。第三,第三部门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将有可能超越国家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超越国界第三部门也越来越多,它们对经济资源配置当然地不限于一国之内。这无疑为突破各国政府相对狭隘的贸易保护壁垒,反垄断特别是反国家垄断提供了一个的新的解决途径。

三、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

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理论的现代化: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经济关系可以分解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所谓的经济法法规可以分解为民法的规范、行政法法规和劳动法法规,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则可以分解为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既然这三个部门法可以分割“独立”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些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到上述错误结论,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更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和现代科学的系统论缺乏应有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所谓的综合是有机的结合,绝对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层次的分割法”来分析分解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当然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系统,而法律中的各个部门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部门法系统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引用哲学中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从而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正名,无疑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重大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系统虽然由子系统或元素构成,但系统具有子系统或元素不具备的某些特性,系统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所以系统不能理解为其子系统或元素的简单集合。此哲学观点无疑为现代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划分(部门法划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一些传统的民法学者划分法律部门时认为: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由民法部门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横向领域又有纵向领域,那么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经济法)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横向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纵向领域的经济关系)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这种质的飞跃与提升具体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由单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来实现,也不可能由单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行政法来实现。相应地,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相对于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与单纯的纵向经济关系,有质的变化,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化学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比如C+O2=CO2,CO2显然与C和O2不是同一种物质。这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的著名的结构质变规律。通过上述带有思辨色彩的哲学分析,我们可以很自然的确信:新兴的经济法系统当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四、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体系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我们已经使用过,它从人类的思维逻辑上论证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从而驳斥了少数其它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地位不能独立的攻击。

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当然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笔者认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这里笔者作如下定义:将原本为甲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乙学科中,从而使乙学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发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锐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现代生物学基因排列发现就是借鉴了物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现代最出色的经济学者和其理论往往都借鉴了数学的分析方法。凡此种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作为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备了这样一种特性。对于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对经济学的借鉴。这种借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借鉴源自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天然联系,是伴随着经济法刚刚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显然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手论是不可能使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只有在现代经济学认识到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后,才使经济法的独立成为可能。所以经济法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就是法学借鉴经济学而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因而它也就常常为近乎“完美的”传统法律体系固执的拒绝和不容。

从宏观经济学的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调控理论到微观经济学的效益和成本、供给和需求、均衡理论,现代经济学几乎无一不为现代经济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和吸收的理论。

综上: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结论

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它的价值取向到它的主体,从它的独立基础到它的研究方法无一不闪烁着各种学科的前沿性与现代化的光芒。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律体系中冉冉升起的新兴部门法必然和其它新兴事物一样有着无限美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1]秦晖.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传统中国及其现代化再认识[J],转引自在北大听讲座(3)[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0.

法律基础论文篇(5)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更新:2014/12/31 栏目: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热点导读】:人性化思想政治教育刍议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以人为本”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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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是人类社会中最需要理性和法律控制的领域与过程,这不仅是因为政治包含着权力支配的强制性力量,同时也因为它是社会制度的主要来源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下面是论政治法律的基础。

政治制度的建构与运行对社会和个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没有合理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就不会有合理的社会体制、价值追求以及良好的个人生活品质。政治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表现为社会所必需的公共诉求和权威性力量,同时也是有可能趋向于邪恶的力量,因为政治“具有某种外在于人的力量,从而潜藏着对人类命运或生活方式加以主宰的危险倾向”;“政治及其权力由于具有自我扩张的必然倾向,从而常常隐藏着突破对它所施加的制度性和机构性制约的危险性”。法治其实就肇始于利益约束和规范政治的客观需要,法治的实质和重心就是要实现政治过程的法律控制和法治化,即把政治过程、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权力驰骋的领域都纳入法律监控的范围,实现政治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运行———这即是政治法治化的基本目标。法律并不完美,并不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但相对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权力统治来说,法律控制下的政治更富有理性,能够减少政治的随意性而给民众以安全。法律的价值就在于使任何个人或权力都受到合理的限制而不能随心所欲。政治是引领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实现政治法治化乃是实行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没有政治的法治化,根本不可能推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离开法律规范的政治过程就很容易导致专制、腐败和严重的非理性化。要保证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保证社会的理性发展,就必须防范政治的不确定性和非理性化,实现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运行。政治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其运行原则、规则与程序,确保合乎人类的共同理性与价值,而不应该处于完全权力化和宗教(神)化的状态,更不能处于由少数人意志掌握的状态。法律独立于政治,进而超越于政治之上,使政治从支配规则变为服从规则的治理,这既是法治国家必然具有的重要表征,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但遗憾的是,法律天生依附于政治,社会和政治本能地具有权力化倾向,法律本能地具有权力依附性。权力之所以能主导政治,是因为它是一种强制性力量,能够迫使民众服从。法律的效力来自权力,没有权力的支持,法律有可能还比不上道德的社会效应。在权力主导的社会,法律只能是权力的产物,只能成为权力的工具,不可能具有控制权力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在社会的内在逻辑中,法律要求政治服从的依据与力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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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论文篇(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法律基础论文篇(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十分封闭,以教材为本的本本主义比较严重,只讲“满堂灌”教材的理论知识,而不注重实践练习和案例教学。当下我国许多中职学习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整齐划一的国家教学标准,坚持大而全高不可攀的大道理理论知识的教学内容,忽视给以中职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道德的感悟和法律知识的运用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抽象的道德观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就为了其所谓的培养学习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思维。

(二)在教学评价上重期末考分轻平时学习

在这以期末考分一考论英雄的课程学习评价的模式下,学生们平时不认真学习,在课堂上,玩手机、呼呼睡、“开小会”,甚至,课堂中途翘课,大部分不逃课是为了期末成绩而被迫满勤。学生为了取得期末考试好成绩,往往在临近期末死记硬背老师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的含义、特点、内容、重点条文,学生对课堂讲授的知识不知所以然,不能真正掌握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如,学生学习《公司法》,却不知道公司的具体表现、公司的运行、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三)在教师知识结构上重理论轻实战

中职学校的教师大多从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中招聘,他们直接从校园中来到校园中去,没有太多的实战经验,他们的知识结构清一色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在其知识结构中所占比重少之甚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实践性很强,需要教师对学生面对学习生活中出现不同问题进行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教师不断延伸自身的知识点,不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增强知识的实用性;要求教师具备观察、发现、应对、灵活应对学生不断面对的生活困惑、道德事件能力。这种知识结构往往表现为:教师思想观念陈旧、教学方式老套、行为方式机械等等。

二、改进中职学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建议

通过丰富教学方式、施于多种评价方式、强化教师素质等措施,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最终实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一)创新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在不断更新的要素。教师要顺利地、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不仅需要扎实的两基理论基础、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善于创新各种教学方法的过硬本领。一是运用启发式教学。该课程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旨在通过传授理论知识,引导学生树立道德观和法制观,正确认识和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现象和道德事件。启发式教学正迎合这种需要,可以调动学生参与道德实践和法律教学的主动性,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道德事件和法律问题。利用这一教学方法,要做到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与学生的思想实际有相契合,做到启而有发,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二是运用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以案说理是一种广为学生欢迎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应注意案例选择要恰当、典型和实用。挑选与学生的生活实际、与学生的专业特点和未来就业紧密相关的、学生比较关注且在社会上反响强类的某个社会事件。三是运用讨论式教学。对教抽象的教学内容、争议较大的问题和现象可采取此种教学方式。操作如下: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提出讨论的问题,在学生查询学习书籍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组织主题发言,通过交互式争论,形成结论,以此达到掌握理论知识教学目的。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让学生带着问题去独立思考,很好地实现学生对理论知识学习达到“知其所以然”的境界。

(二)变革考核模式

课程学习效果考核不能简单地以最后的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应综合作业、出勤、平时课堂表现对整个课程学习过程来考核,甚至将有自己独特的见解等的表现纳入考核中,将静态考核变成动态考核,将单一考核向多元化考核转变,以提高该教课程的实效性。

法律基础论文篇(8)

2.认为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一样,仍是以教师为主体。部分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引出案例、分析案例、解答案例,学生只是授课对象,被动地接受知识。虽然有时教师的某一精彩案例解评获得学生的喝彩,但这种完全或主要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对学生思考过程的关注,不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方式。就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在这种教学模式中难以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3.认为教学中运用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个具体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原理,因而所选的案例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的法律知识点。然而,由于课时有限,教师不可能对所有知识点都进行详尽讲解,其中部分知识点通过案例讲解,学生能较好掌握,还有些知识点只能粗略讲解甚至省略,其结果导致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零碎的、片段式的,不能形成对法律全面、系统的认识,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上述认识误区导致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未能达到理想效果,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也未能得到有效提高。

二、如何在法律基础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

使用案例教学方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律思维,增强法律意识,所以案例教学应致力于实现这一教学目的。这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的准备和设计,包括选择案例、设计教学过程、组织引导讨论等。

(一)案例选取应遵循真实性、典型性、综合性、疑难性

要使案例教学能引起学生共鸣,达到预期教学效果,案例选择至关重要。首先,案例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案例的论证过程才具有可验证性,学生才能从思想上信服并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很多教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选用的案例一般都是一些案例教材上编写的,这些案例大多是虚构的,人为设计的痕迹很重,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师可以多关注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典案例。其次,案例应具有典型性,能集中反映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典型案例由于其在某一方面特征非常突出,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再次,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疑难性,应能引起学生的讨论和思考,通过讨论逐步理清思路、并得出答案,这一过程能加深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树立法律信仰。而知识点单一、能直接得出答案的案例,可以在教学中作为例证使用,而不适合作为教学案例。

(二)教学过程应注重参与性和互动性

案例教学法不只是在教学中穿插举例,而是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教师仅是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要合理掌控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分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对于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如何解决应当由学生自己通过思考讨论后得出,而不是由教师提供,教师的作用在于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适时给予学生启发,而且案例的答案也不一定是固定的、唯一的。互动性是案例教学的一个特点。形成互动性的前提是学生具备与教师交流的时间和能力。因此,教师要给学生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应将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使其有时间查找资料,并对案例进行思考研究。在此基础上开展的案例教学,可以在师生之间形成更积极有效的互动,提升教学效果。案例教学中,重要的不是得到问题的答案,而是得出答案的过程。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法律案例,学生运用法律原理分析法律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既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也在逐步形成和锻炼法律思维,进而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值得强调的是,案例教学要具有较高的理论高度,不能满足于解答案例。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时,要引导学生探求案例问题背后所隐含的相关法律原理和理论,并思考该理论的价值和意义。

(三)案例教学应与传统讲授教学相结合

案例教学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并非完全摒弃传统讲授教学,而应将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讲授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的严谨性是其显著特征,也是其优势所在。案例教学重在培养学生的能力和思维,而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方面则较为有限。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是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其中,传授法律知识是基础。只有在系统、完整、全面地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锻炼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将讲授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合理分布二者的比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良性互动,力求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三、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为切入点

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是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作为一个宏观概念,其内涵极为丰富,而宪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正义意识是其基本内容。下面,从培养学生形成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意识出发,示范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如何设计案例教学。

(一)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

根据教学时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学生不知晓宪法的性质及内容,更谈不上尊重宪法。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首先应让学生了解宪法的内容和性质。选择宪法案例时,可侧重于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宪法本就是通过保护公民私权利来限制国家公权力。尊重宪法就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宪法行使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目前,违法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以公权力肆意侵占私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当前强调宪法意识,主要就是强调尊重公民宪法基本权利。齐玉苓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都可作为典型案例向学生介绍。下面以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为示范。2003年9月芜湖市人事局因张先著体检乙肝“一、五阳”,认定其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予录取为国家公务员。2003年11月张先著以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涉及公民的平等权、政治权利、隐私权等宪法权利保护问题。该案例教学过程中,应重点引导学生思考芜湖市人事局的做法侵犯了张先著作为公民享有的哪些基本权利,从而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性质,树立“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非法限制、侵犯或剥夺”的法治理念。

(二)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每一个法律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应当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受传统和现实因素的影响,相当部分大学生对权利和义务存在错误认识,如重视自身权利,忽视自身义务;认为权利就是为所欲为,不受限制;或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等。因而,法律基础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权利义务观教育应贯穿于法律基础课的始终,可通过很多典型的法律案例教育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如在讲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时,可围绕学生关心的网络问题,探讨公民网络活动的法律界限,即公民网络活动的权利范围有多大,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可向学生介绍“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姜某在博客中记录因第三者的出现而对婚姻绝望,姜某自杀后,其丈夫王某成为网络搜索、攻击的对象,从而引起民事诉讼。在该案中,网民的言论自由权与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二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思考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否有界限,以何为界,从而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法律权利的含义,明确“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此外,前段时间引起众多争议的“玉林狗肉节”事件也可以作为案例向学生介绍,因为这一事件中涉及到如何对待权利——吃狗肉的权利和爱护狗的权利。教师在使用该案例时,可从权利平等、权利界限等方面引导学生讨论、思考。

(三)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意识

公平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主题。现代民主社会,公正不仅指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在当今中国社会,尤其应注重程序公正。因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程序观念非常淡薄,时至今日,程序的意义仍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法律基础课程应培养学生树立全面、科学的公平正义观,特别是培养学生正确认识程序的价值和意义。佘祥林案是一个典型的“因程序不公正而导致实体错误”的案例。在介绍该案例时,首先应明确这是一个冤假错案,佘祥林没有实施犯罪却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犯并执行了刑罚。其次,应引导学生思考导致错误判决的原因,佘祥林案件的整个司法程序中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果当初参与该案的公安、检察、审判部门能及时纠正这些违反正当程序的做法是否可以避免发生错判。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讨论,让学生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当然,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其本身更具有独立价值。教师还可以向学生介绍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该案被称为世纪大案,不仅在美国司法界甚至在全球法律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引发人们进一步思考当今社会应如何诠释公平正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孰更重要。

法律基础论文篇(9)

二、教师在高校教学中发挥的作用

如何提高思想道德建设的水平主要还是依靠教师对于教学的作用。教师在对课程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首先要提高对马克思主义教学观的理解以及对科研能力的学习,从而作为高校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领者。为人师表是在高校教学过程中对每个教师是主要要求,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学习来说,这个要求俱有着特别的意义。在大多数情况下,文化课中的有关教师在个人具有的修养方面并不能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门课程在教学中的教学效果的好坏。这是因为,学生在对这门课程进行学习时,不仅是要对其理论知识进行学习,还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具体的实践生活当中。因此可以,为人师表是教师能否担当好该门课程教师的基础。从课程本身具有的特殊意义上来说,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进行学习之后,除了收获了具体的理论知识之外,还发生了对利益的后果进行差异化的比较。一般而言,学生要学习好该门课程的主要标准有时要以牺牲个人利益作为要求。所以,该门课程作为牺牲个人利益作为主要目标的教学任务,对教师的要求也就非常严格,要以更加严格的方式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充分发挥出为人师表的力量,也是对教学一种特殊、具体的要求。特别是面对当前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在国内社会上主要面临着价值观扭曲,道德水平下滑的主要情况,作为一个思想道德修养以及法律基础的教师而言,一定要对其具有的社会主义的信念进行鲜明地明确,并对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进行确立,在必要的关键时期,要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唯有这样,才能在教学活动中对高校学生进行解惑和授业,才能使讲授的课程不仅在理论上去征服学生,还要在实际中去感化学生。

法律基础论文篇(10)

二、完善“基础”课教学专题的新构想

随着13年版教材内容的更新,“基础”课教学专题的设置也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加以跟进和完善。但是,在修改、完善作为课程的教学专题时,并非简单地增减一两个专题,也不是简单地给个别的教学专题换个名称而已。在修改、完善作为课程的教学专题时,至少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根据性

专题的设置首先要考虑的是课程的教育目的。“学校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自觉行动,是选择有效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达到教育目的的过程,它不同于自发的教育过程。”[1]对于“基础”课来说,贯彻和实现课程教育目的的就是统编教材,它是学生在校获取系统知识、提高思想品德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具体依据。这也是为什么在13年版教材对教材进行修订特别是对某些章节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之后,急于完善“基础”课教学专题的根本原因。

(二)同质性

专题教学,顾名思义,即根据开课的宗旨、结合教材的内容,紧紧围绕某一话题或主题进行深入的研讨式学习。这里,“某一话题或主题”中的“话题或主题”,在内容或性质上,应当具有相同性、或同类性,即同质性。只有注重了教学专题的同质性,才可能在具体教学专题的设计上和教学中,更好地在有限的学时内,突出重点,整合内容,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从13年教材来说,教材的第五章,既有宪法的内容,又有法理学内容;第六章,主要涉及的是法理学的内容。根据教学专题同质性的要求,如果把第五章中的宪法部分作为一个独立专题,而把第五章中法理学的部分与第六章合并成另外一个独立专题,这样,专题的内容不仅相对集中、完整,而且在实际教学中还可能更加易于操作,结构更加合理、顺畅。

(三)稳定性

长期以来,特别是“05”方案实施以后,各高等院校“基础”课基本上都采取的是专题式教学方式,并形成了相应的教学专题。设置和完善教学专题,应注意保持专题的相对稳定性。稳定的专题,有利于教师深入钻研专题内容,广泛收集专题资料,高度关注专题前沿动态,仔细琢磨专题教法,进而提高专题仍至整门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13年版教材,虽然修改的地点比较多,个别章节的变动也比较大,但从总体上说,有些章节的整体框架变动不大。比如,13年版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下设三节,即: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前五版第一章不仅章的标题完全一样,而且节的标题和数量也完全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个别“节”的“目”的数量不同,相关内容的提法和论述不同。还如13年版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在前五版中,章的序位、标题和节的数量、标题也完全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个别节中的“目”的调整和有关内容的提法、表述的不同。因此,对于教材中这些整体框架结构变动不大的章节所对应的教学专题,完全可以在仅对个别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的基础上,保持其专题的稳定性,至少是保持原来专题主题和结构的不变。

(四)前瞻性

在设置教学专题时,作为一线教师应认真体会课程目标、仔细研读教材内容,做到既以教材为依据,又不拘泥于教材的束缚,尽量以战略和发展的眼光,使教学专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基础”课06年版教材出版后,根据当时教材的内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将教材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与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两章,合并为一个教学专题,即“三大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与法律规范”,这种处理既有教材上的根据性,又有专题教学的特色性,还为13年新版教材证明了其所具有的前瞻性。根据13年版教材,经过一年的教学实践,在对原定教学专题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新的教学专题,即:第一讲:话说大学生活;第二讲:理想与信念;第三讲:漫谈爱国主义;第四讲:人生三论;第五讲: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若干重要问题;第六讲:三大生活中道德要求与法律规范;第七讲:宪法略论;第八讲:法理概要。

三、新专题在实施过程中应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一)思修部分与法基部分的关系

“基础”课的内容客观上可分为两大部分,即思想道德修养(简称“思修”)部分和法律基础(简称“法基”)部分。在实际教学中,有的学校思修部分由一个老师上,法律基础部分由另一个老师上;大部分学校是一个老师同时将一门课承担下来。由于教师专业背景或知识结构的差异,导致老师在对思修与法基部分内容的处理上主观随意性过大,存在失衡现象,要么偏重思修部分,要么偏重法基部分。由于修养部分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内容,学生平时了解比较多,讲好不容易,而法基部分的内容特别是有些部门法的内容,知识性和实用性较强,因学生平时接触不多,稍加深入并结合案例进行教学,学生就会很感兴趣。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有的教师往往容易弱化思修部分,强化法基部分,特别是在思想政治理论课“98方案”实施期间,同时担任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两门课程的教师,更容易出现上述情况。就13年版教材来说,对于法基部分,删除了原来对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具体内容的了解,强调的是对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和法律权威的教育,因而在实际教学更应正确处理好思修与法基两个部分的关系,在思修部分下功夫,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中寻找切入点、紧扣关注点,破解一般化、简单化,提高针对性、实效性。而不能像讲授法学专业课那样,对具体部门法和程序法花费很多学时讲授,不仅学时不够,而且也不符合“基础”课的教学目的。13年版教材要侧重根据党的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对当代大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从思想意识上引导学生知法、守法和用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课堂教学的效应。

(二)表面热闹与课堂实效的关系

在教学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有的课堂比较沉闷,学生的参与度不高,教师试图营造一种轻松、民主、活泼的教学氛围,虽经努力,但效果仍然不佳。究其原因,除了学生方面的因素之外,可能与教师的积极性、持续度、所提问题的质量以及方式方法有密切的关系。而同一教师的其他课堂,稍加鼓励和发动,学生的参与性很强,发言的积极性很高,个别同学在同一节课中,数次举手发言,甚至有时在某一同学发言的前后,其他同学自发地为其喝彩助威或鼓掌加油的局面,可谓气氛活跃、热闹非凡。课后想想,发现热闹的背后,就发言的动因来说,有的可能因发言加分而言之,有的可能因面子观驱使而言之,当然也有不少同学因确有自己的想法而言之;就过度热闹的场面来说,有时可能是因不同专业的学习习惯而产生,有时可能是因学生发自内心的赞许而产生,有时也可能是因课堂的失控而产生。因此,作为教师要善于看待、分析课堂上的“热闹”场面,区分不同情况,在充分保护学生发言热情的基础上,对个别极具功利性的发言和失控状态,有技巧性地加以因势利导与合理管控,提高发言质量、确保教学实效,努力克服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推进课程改革的进程中,课堂教学曾一度出现不问效率不讲质量的无序状态,表面上看,课堂上热热闹闹,气氛活跃,实质上是虚假的‘繁荣’”[2]状况。

(三)知识性学习与提高素质的关系

“基础”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它有自身特有的范畴、观点和知识体系。对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很好理解和把握。但是“,基础”课的重点并非简单的知识性学习,它是在综合运用思想政治理论课其他三门课程的原理、知识和观点的基础上,解决学生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道德品格、法律意识等方面有关现实和深层次问题,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知识性的学习相对来说较为容易,解决人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意识的问题则困难得多。因此,教师在专题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作用,通过研讨式、启发式、问题式、交流式、论坛式等各种方式,从开课宗旨出发,正确处理好知识性学习与提高素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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