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08 22:55:29

自律管理论文

自律管理论文篇(1)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是第一次。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我国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依据。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修改和颁布,使村民自治具体化为法律,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发展完善阶段。

一、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目标,包含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既相互区别又有紧密联系层面的内容。其中,以“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1.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的民利得到有效实现,可以极大地调动村民生产的积极性,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民选村干部大多都能自觉地把发展本村经济、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千方百计地搞好本村的农业生产。村民自治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村民代表会议建立后,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尤其是经济事务,广泛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村民通过参与村经济建设的决策、管理,提高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村民自治拓展了村民利益表达渠道,为新农村建设构筑了群众基础。村民通过参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行使了对村级领导的推举罢免权;通过参加村民会议,保障了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参与权。村务公开,则增强了农村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透明度,保证了村民对村干部村务行为的有效监督。村民自治还通过村民直接参与民主实践,提高了村民的政治热情和政治素质。村民要求村干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村民议事制度抵御一些不合理的“指令”等等,显示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主体力量在进一步形成,为新农村建设构筑了坚定的群众基础。

3.村民自治推动乡村政治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民主选举让人民群众自己选择权力委托人,减少了党与群众的直接冲突,使党能够集中精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的威望;民主监督,使业绩平庸的村干部被淘汰,村干部素质得以保证,村级组织的威信和战斗力得以提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使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政治才干进一步增强,一大批乡村政治精英脱颖而出,成为推进乡村民主化进程的积极力量。

4.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了发展环境。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各个环节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发挥自身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农村公路、通讯、能源、水利、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生态环境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社区等建设,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5.村民自治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氛围。实现新农村建设“乡风文明”的目标,必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民主选举,实现了村干部上对政府负责和下对群众负责的统一,村干部由村民代表大会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群众对自己选出来的带头人也倍加支持,形成干群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局面。通过民主监督,村民既可以通过测评的方式警示不称职的村干部,也可以通过罢免程序,将问题严重的干部拉下马,使干群之间由误解变理解。通过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一方面把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反映给村党组织、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使各部门在决策时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和意见;另一方面把上级领导部门的决策、指示及时传达给群众,并利用代表的民意基础获得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发挥党和国家联系农民的“桥梁”作用,密切干群关系,调和农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从而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的氛围。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法律界定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科学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对于正确区分“自治权”与“行政权”,正确处理乡(镇)村关系和村“两委”关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只有关于村民委员会的定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随着对村民自治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对村民自治的界定,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指“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依靠农民,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从法学视角来看,村民自治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一种法律制度,一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上述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较为全面地揭示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涵,但是对于村民自治的内容仅用“事情”表述显得不够准确,强调了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但忽略了村委会对基层政府工作的协助,即只看到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单向关系。第二种观点,只突出村民自治某一方面的特点,或突出村民自治的主体及目的,或重在强调村民自治的法律性,亦不全面,不利于对村民自治的理解与把握。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但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村民自治的内涵加以拓展和深化。

1.关于村民自治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分歧:一是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个人;二是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三是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全体村民。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与村民自治的立法和实践相违背,因为在一个村的范围内,不同的村民对自治的事务往往会持有不同意见,若将村民个人视为自治的主体,则在自治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意见分歧难以达成一致。而根据村民自治的立法与实践。村民在行使自治权时是由全体村民召开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地行使自治权。由此可见,自治权的拥有者实际是全体村民,而不是村民个人。第二种观点将村民自治的主体理解为村民委员会显然与《村组法》相矛盾。从《村组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具体行使村民自治权的基层群众组织,它不是自治权的拥有者,而是具体行使者,即代表一村全体村民的意愿对村事务进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即将村民自治的主体定为全体村民是更为合理的。它一方面表现了自治权归属于一村的全体村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自治权的行使需要全体村民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交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2.关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目前学术界同样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认为从来源上来讲,自治权是法律授予全体村民的一种权利,而从自治权的行使上看,它又是对村民进行管理的公共权力,由此体现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二是认为村民自治权是自治体组成成员的固有权利。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首先,村民自治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而不是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村组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体系实行的是省、县、乡镇三级建置,村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因此以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的村民自治权也不应当属于国家权力,而应当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权利。其次,村民自治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即由法律授予的权利,这是因为自治权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最后,村民自治权是实质权利与形式权力的结合。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赋予村民对村务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利,即村民自治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但由于自治权是由法定的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并表现为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这种管理既对每个村民有约束力,又可排除政府机关对村民自治事项的干预,所以从外在形式上看,自治权又具有权力管理和服从的特征,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力。

3.关于村民自治权的内容。《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自治权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其中民主选举权是自治权的逻辑基础,只有通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才能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具体的自治权;民主决策权是自治权行使的关键,对于村中的重大事务,村民有知悉和决定的权利,《村组法》规定应由村民委员会提议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民主管理权是自治权的核心,由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决定村内各项事务,维护自身权益;民主监督是自治权的保障,一方面村委会应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应定期述职,接受村民评议,另一方面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使村民能充分了解各类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从而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4.关于村民自治的方式。《村组法》规定村民自治的事项是“村务”,即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乡镇政府可委托村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某些事务。村民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基本自治事项,并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形式来依法处理与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这其中,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最高的自治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正不断完善,但亦存在如下缺陷,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1.宪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定性不准,降低了村民在自治过程中的地位

(1)村民委员会在宪法中所处的章节容易引起人们对村民自治性质的误解。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村民委员会制度是在第三章第五节作出规定的,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性与相对独立性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能否保持这种独立性是能否有效实现村民自治的首要标准。乡镇政权是我国的基层政权,国家有大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职能是靠乡镇政权实现的,它是村民委员会最直接、最频繁的接触者,它最有可能侵犯村民利益、干涉村务。因此能否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就看能否防止乡镇政权对村务的干涉,保持村民委员会的独立性。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同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制度在宪法中所居的位置容易引起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误解,影响村民自治的实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2)宪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定性不准,容易引起人们对村民委员会性质的误解。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理上来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不准确,更准确的说法应为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是有区别的:自治组织相对来说更笼统,包含的范围更广,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又包括村民大会,还包括村民委员会主任;而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只是自治组织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村民大会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只是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利的一个组织,而非自治主体,真正的自治主体是村民集体;村民委员会主任只是集中行使村民自治执行机关权力的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外代表整个村集体。

2.《村组法》对村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力

(1)《村组法》中关于乡村关系的规定比较模糊,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村组法》第4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个规定在实践当中主要有协助乡镇收缴税费、完成计划生育等。这种权责的实现,往往就意味着村民委员会身份的异化,由自治执行机关转为乡镇基层政权的下属机构,村干部也就成了乡镇政府的“人”。《村组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要监督村民委员会、保障村民权益,但其效果却恰恰相反,不但不利于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反而呈现出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上下级痕迹:因为只有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中,才存在这种调查、责令改正权力。这种监督关系类似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由此强化了乡镇及县政府对村务的干涉,使村民委员会本来就岌岌可危的独立性雪上加霜。

(2)《村组法》规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不明确,不利于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首先,《村组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利。从理论上来说,只规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而未有相关法律来规范党的这些组织如何行使领导权,那么党组织的这种领导往往就会发生扭曲、膨胀。在实践中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干涉也证实了这一点。村党支部实际上成为村的权力中心,是村实际的领导者、决策者和管理者,这种情况不利于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其次,根据《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乡镇政府在实施对村民委员会的干预时,往往还是有所顾忌的。但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则是上下级关系,通过乡镇党委对村务进行干预则显得更容易。根据党的组织原则,村党组织负责人是由党员选举产生的,但必须经过上级党组织的考察和选配。上级党组织通过对村党组织成员行使任免权,不仅可以强化对村党组织的领导,也可以有效地调控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为乡镇控制村务提供了便利途径。事实上,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的主张。但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由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原因而未真实地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得以实现,这不能不说是《村组法》的一大缺憾。

3.对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不足,抑制了村民自治的正常实现

现行村民自治权利除涉及村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事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如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予以救济外,其他的并没有纳入司法救济途径。《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当乡镇干预了村民自治的事务时,应负什么责任并无规定,所以,一些乡镇领导肆意干预村民自治事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却奈何不了。

《村组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由于村委会选举与县乡政府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县乡有关组织公正处理很难做到。从法理上讲,“有权利必有救济”,如果当事人认为县乡行政组织处理不公,应有司法途径给予救济。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一些地方的农民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到法院进行诉讼,而法院则以“法无明确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总之,不仅《村组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也没有为村民自治权利提供充足的司法救济途径。不少村民自治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要么忍声吞气,要么只能走上漫漫、上访之路。

四、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如果得不到人们的重视并尽快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来消除,那么彭真同志在对《村组法(试行)》草案进行说明时的担心就会成为现实:一旦村民自治搞了“夹生饭”,或者把它压垮了,再搞就更费力了。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使村民自治摆脱目前的法律困境,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宪法中设立有关村民自治的单独章节,将其从我国地方政权机构中剥离出来。我国现行宪法将村民委员会制度规定在了国家政权机关里面,村民委员会虽然也具有村民自治机关的定性,但却造成了这个自治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政权机构这样一种错觉。要消除这种错觉,就必须将村民自治从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与民族自治相并列的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能够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

自律管理论文篇(2)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对政府监管,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性监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点:

首先,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具有互补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灵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自律组织来自市场、接近市场、了解市场,拥有直接的市场经验,并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够发挥专业优势;最后,实行自律管理满足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多层次性需要。

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应该互为依存,相互补充

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自律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主导下的监管模式和自律主导下的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一个基本趋势是: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违规行为的发现者。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整体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并处于转轨阶段,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与此相对应,在实际运作中,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到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有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地位。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作系统性表述。

在主体资格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独立性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

在职责分工上,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限不够明晰。在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自律组织与证券行政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二者分工和协作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

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证券发行人提供筹集资金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直接面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商和广大中介机构,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这种特殊的角色、职能和优势,客观上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起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

由于特定的历史和国情,在现阶段,证券交易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还没有到位,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设中,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应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其主体资格的独立性。交易所进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须首先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权力应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行政授权。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清晰划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权责边界。在修改《证券法》时,对交易所的监管权限,应从现阶段的授权自律向法定自律转变,恢复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和交易方式创新的权利,恢复市场的应有功能。在适当的约束条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自主地进行制度、品种、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权利,增强核心竞争力,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场竞争挑战,创建区域或国际易所的外在要求。

自律管理论文篇(3)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对政府监管,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性监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点:

首先,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具有互补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灵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自律组织来自市场、接近市场、了解市场,拥有直接的市场经验,并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够发挥专业优势;最后,实行自律管理满足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多层次性需要。

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应该互为依存,相互补充

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自律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主导下的监管模式和自律主导下的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一个基本趋势是: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违规行为的发现者。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整体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并处于转轨阶段,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与此相对应,在实际运作中,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到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有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地位。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作系统性表述。

在主体资格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独立性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

在职责分工上,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限不够明晰。在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自律组织与证券行政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二者分工和协作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

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证券发行人提供筹集资金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直接面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商和广大中介机构,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这种特殊的角色、职能和优势,客观上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起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

由于特定的历史和国情,在现阶段,证券交易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还没有到位,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设中,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应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其主体资格的独立性。交易所进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须首先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权力应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行政授权。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清晰划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权责边界。在修改《证券法》时,对交易所的监管权限,应从现阶段的授权自律向法定自律转变,恢复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和交易方式创新的权利,恢复市场的应有功能。在适当的约束条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自主地进行制度、品种、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权利,增强核心竞争力,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场竞争挑战,创建区域或国际易所的外在要求。

第四、必须妥善处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证券市场过于依赖政府监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弱化,是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今后,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固然离不开政府监管,但应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优势,发挥其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起交易所自律管理与政府行政监管并重的格局。其中,交易所自律管理应处于监管第一线,优先发挥作用,交易所自律管理无法覆盖、难以作用的领域,由政府进行行政监管,同时,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动本身应接受政府监管。

第五、交易所自律管理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契约关系已基本建立,但还没有充分到位,应进一步树立其在市场中的权威性。

自律管理论文篇(4)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程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程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程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程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程,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程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程为后续课程《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程。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程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自律管理论文篇(5)

09:00 - 11:30 2018-04-14

14:30 - 17:00 2018-04-15

09:00 - 11:30 2018-04-15

14:30 - 17:00 010/050114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535 现代汉语#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0536 古代汉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06 写作(一)#

00508 民间文学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0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41/050207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 00595 英语阅读(一)#

00596 英语阅读(二)#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794 综合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22 英语国家概况#

00597 英语写作基础#

07704 英美经济与文化

00795 综合英语(二)#

04729 大学语文# 050/020203

会计(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157 管理会计(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46 中国税制#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00156 成本会计#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102/020203

会计(会计电算化方向)(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157 管理会计(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46 中国税制#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00156 成本会计#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4729 大学语文# 125/020255

连锁经营管理(专科) 05475 连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07773 办公自动化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1512 实用写作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7988 连锁企业信息系统管理

08770 消费者行为学(一)

07024 公共财物管理

07992 商品学基础 126/020321

能源管理(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0816 企业管理基础

04726 现代管理信息技术

10818 生产管理 131/100701

护理学(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0488 健康教育学#

02997 护理学基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903 药理学(一)#

02996 护理*学#

03000 营养学#

03179 生物化学(三)#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13 医学心理学#

02864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02998 内科护理学(一)#

00012 英语(一)#

02899 生理学#

03001 外科护理学(一)#

03002 妇产科护理学(一)#

03003 儿科护理学(一)#

04729 大学语文# 151/080321

船舶与海洋工程(航海技术方向)(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9047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9049 船舶值班与避碰

03849 船体结构1

03855 船舶建造工艺/

00012 英语(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9160 船舶信号学

09531 航海英语 152/080321

船舶与海洋工程(轮机工程方向)(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9163 轮机工程基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850 船体结构2

03855 船舶建造工艺/

09023 船舶辅机

00012 英语(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9022 主推进动力装置

10596 轮机英语 153/080323

汽车维修与服务(专科) 06903 汽车车身电控技术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980 汽车运用材料

03989 汽车保险与理赔(一)

02215 汽车原理与结构

03991 汽车服务企业管理

03969 汽车评估

03987 汽车维修与保养 180/030112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0242 民法学#

00247 国际法#

05679 宪法学#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5 刑法学#

00261 行政法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5677 法理学# 240/050208

日语(基础科段)(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0608 日本国概况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7553 日语写作(一)

00605 基础日语(一)

00607 日语语法

04729 大学语文# 290/080744

数控技术应用(专科) 11152 数学基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110 公差配合与测量

03395 数控机床故障诊断与维护

11735 机械制图与计算机绘图

08628 机床数控技术 291/080334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专科) 01042 应用数学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1925 计算机辅助设备管理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108 电工电子基础

11735 机械制图与计算机绘图

01931 设备技术经济

08813 机电设备故障诊断 310/080301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数控加工方向)(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2191 机械制造技术

10053 工程基础数学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159 工程力学(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747 办公自动化基础

01934 机械制图(四)

10766 电工基础

00012 英语(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8616 公差配合与技术测量 312/080315

焊接(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5806 焊接工艺与结构

11152 数学基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808 焊接检验

11508 自动控制理论

05802 金属学与热处理

11735 机械制图与计算机绘图

02491 工程化学

04839 材料成型工艺 313/030318

文秘与办公自动化(专科) 07773 办公自动化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1512 实用写作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874 商务谈判

11520 秘书事务管理

01515 秘书礼仪

05710 多媒体技术应用 323/050406

视觉传达设计(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88 设计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326/050436

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方向)(专科) 10005 化妆基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0009 名品设计范例

10010 形象设计实务

04729 大学语文#

08062 服饰品设计 340/040101

学前教育(专科) 12340 学前儿童发展#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393 学前儿童语言教育

30002 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组织#

00390 学前儿童科学教育

09277 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发展#

00874 特殊儿童早期干预

30005 学前儿童艺术教育 360/050301

广告(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633 新闻学概论#

00642 传播学概论#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634 广告策划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637 广告媒体分析

00853 广告学(二)#

00012 英语(一)#

00851 广告文案写作

04729 大学语文# 373/050425

环境艺术设计(基础科段)(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549 设计概论(二)

04729 大学语文# 390/020211

饭店管理(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0201 饭店餐饮管理

05001 市场营销学(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87 旅游经济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958 饭店服务心理学

00189 旅游与饭店会计

00015 英语(二)#

00193 饭店管理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440/082235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科)

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10053 工程基础数学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2326 操作系统#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0000 企业资源规划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03643 信息导论

04757 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 490/080778

计算机硬件维护(专科)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10053 工程基础数学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793 主板电路原理及芯片级维修技术

08800 数码产品的维护与维修技术

10766 电工基础

00012 英语(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8789 计算机硬件技术

08795 CRT、液晶显示器成像原理与维修 510/050105

汉语言文学(本科段) 00037 美学#

00540 外国文学史#

01457 应用文写作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7565 鲁迅研究

0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3122 信息技术

00015 英语(二)#

00537 中国现代文学史#

00541 语言学概论# 511/020249

会计(应用本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1457 应用文写作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814 税务与实务

07355 财务管理学(一)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7357 金融理论与实务(一)

03122 信息技术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7384 中级财务会计(一)

00015 英语(二)#

07390 会计制度设计(一) 512/020142

工商管理(应用本科) 01457 应用文写作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355 财务管理学(一)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7357 金融理论与实务(一)

03122 信息技术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7359 企业经营战略(一)

00015 英语(二)#

00152 组织行为学#

07353 管理学原理(一) 514/020248

旅游管理(应用本科)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965 餐饮管理

00187 旅游经济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6125 旅游美学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7368 旅游文化学(一)

00193 饭店管理概论

10927 旅游心理学 515/020247

电子商务(应用本科) 00996 电子商务法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355 财务管理学(一)

00908 网络营销与策划#

07349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一)

自律管理论文篇(6)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自律管理论文篇(7)

一、微博成为第一舆论阵地

“微博”这个词汇大家并不陌生,它最早出现于2006年3月,是由美国博客技术先驱创始人埃文·威廉姆斯推出。在最原始阶段,微博这项服务并没有广大的用途,只是用于向好友的手机发送文本信息,之后在埃文·威廉姆斯的推动下,微博慢慢的吸引了人们的眼球,把世人的眼光吸引到了“微博”这一小小的世界里。

从2009年8月,也就是“新浪微博”的推出,微博就慢慢地走进了中国人的视野,到如今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微博以一个新兴网络舆论平台的身份出现,很快地被人们所接受,它给中国社会,乃至整个世界带来了一种新现象,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如今的微博理当成为我国的第一舆论阵地。

二、微博认证的必要性

2010年5月份相关部门对微博进行了使用情况调查,调查内容包含是否开通微博,写微博频率等诸多问题,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微博使用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当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已经开通了微博。

微博给了平民发言权,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但这种自由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

从微博谩骂到微博私奔,从郭美美事件到金庸被去世,微博带来的弊端日渐呈现。有些人所关心的不再仅仅停留在明星、好友、小悦悦,药家鑫身上,而是微博带来的无限自由和商业利益,甚至是挖掘别人隐私以获得上。“无规矩不成方圆”,微博必须进行管理,微博认证则成为了微博管理的重中之重,为此网民在发表微博时应尽量注意言辞,应有严格的言论边界。

三、认证微博的管理与自律

有一大批人认为,微博立法会极大程度的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从而影响中国微博的发展,因此并不主张微博立法。但是他们同时有激励主张道德自律来规范微博行为。暂且不去评论这种主张是否可行或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但至少说明了一点,微博自律是构建文明微博的必要性。

日前,光明日报透漏:河北省委各部门召开了微博客服务社会经验交流会。河北省微博客用户代表、网络媒体代表向全国微博客用户、网络媒体发起自律倡议,共同创建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

与会代表呼吁,网民上网时应守法自律,做到文明上网,不传谣、不信谣;微博客网站要加强信息管理,不给谣言提供传播渠道;对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在网上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广大公众应积极行动,共同创建一个诚信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马克思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此话随短但却不失其精辟的内涵,依然对每一个网民都有着或多或少的指导意义。

微博需要自律,微博同样需要严格的管理,管理与自律的共同作用才能最大程度上杜绝负面因素的产生。首先是实名制微博认证,一般是加“V”认证。其次就是建立微博内容审查制度,对于一些黄色、暴力、虚假信息、反动信息等一律杜绝或及时删除,并给与警告,对网友们发表的言辞应给予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最后就是对微博自律专员的设置,成立微博自律委员会,要做到时刻给网民们灌输道德自律思想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微博管理中所面临的困境

微博用户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中国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都已突破亿人关卡。微博用户的增多也就意味着它对社会舆情的影响力正在不断的扩大。它能够使公众更为快捷的获取信息,可以让处于底层的百姓掌握更多的信息,可以随意的发表自己的感言,诸多自由加剧了微博微言中有关“谣言”的滋生和蔓延,对微博中一些社会舆情的判断造成了阻碍。

由于微博言论自由造成的种种负面影响,促使了法制管理微博的出现,他律逐渐融入到了微博管理当中。然而大部分人则认为,他律也就是微博的管理会限制网民的话语权,造成网民有言而不敢言。

“赵普该不该发微博”给网友敲响了警钟。

赵普的一条微博却给他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换言之,网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了很大的质疑。

管理过严导致人们不敢乱言,赵普事件对人们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让他们不敢去揭露事实,不敢发表自己的言论,这并不是社会想要看到的现象。微博管理限制了网民的言论自由,大多数网友开始提倡自律,他们认为与其在他律管理下造成民众失言,倒不如用道德自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想法不错,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懂得道德自律。

微博网络的注册门槛较低,又具有很好的公开性,一些广告运营商们就从中不择手段谋取利益,从而造成网络信息的泛滥成灾,更有大量虚假信息出现,直接导致人们对微博产生质疑,甚至不再信任。

微博中有些人为了发泄心中的怨恨,借着微博的假面具,对发微人士进行直接的人身攻击,肆意谩骂,给微博环境造成了强烈污染。

微博毕竟是网络虚拟世界,一些网络谩骂并不会触动网络法制制度,更不会得到法制的制裁,然而自律在这些人眼中也显得微不足道,在网络环境下即使一些老好人有时也可能会偶尔以这种方式来发泄自己的心情。网络谩骂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事情,这是一种缺乏自律的表现,网络环境的营造需要每一个网民共同的努力。

最早的“踩猫女事件”拉开了“人肉搜索”的序幕,之后又有“铜须门事件”、“华南虎事件”、“史上最牛小三事件”等等。“人肉搜索”本身是好是坏并没有界定,然而有时人肉搜索往往触犯了法律侵权行为,给被人肉当事人造成了直接的、严重的人身损害。

微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既加快了网络舆论发展的进程,在最大程度上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微博的虚假言论泛滥、网络谩骂、人肉搜索等,也对社会造成了一系列的麻烦。

在当今微博环境下最重要的任务是要处理好微博认证的管理和自律。相信在网民们共同的努力下,网络微博将迎来一个美好的春天。

参考文献:

自律管理论文篇(8)

高校是现在我国进行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在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高校学生工作管理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障,或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学生工作管理就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一部分。那么怎样进行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呢?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应该解决什么问题呢?本文认为,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自律”与“他律”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1“自律”与“他律”关系研究的出场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系统内的每一元素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各个元素之间按照一定的关系进行协调与配合。在众多元素中,我们认为大学生与管理者及其之间的关系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对范畴。大学生自身管理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科学高效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学生自我管理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管理两者关系的研究应该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研究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自律”与“他律”两者关系研究出场必然性进行论证的视角,主要通过大学生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及其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以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新媒体也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开放,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在公共空间内表达及其质量,在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之下,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自主、自觉与自我意识的培养。在这种环境下,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考察高校管理学生工作传统做法,不难发现,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工作思维模式固化、单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认为大学生就是被管理的对象,在整个管理过程中没有主观能动性,大学生只需要服从管理者的各种管理即可;第二,工作的实施过程是单向、垄断的,既然高校学生在整个管理过程中不具有主体性,那么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必然是管理者的“一言堂”,而不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就针对整个管理过程所出现的问题与被管理者进行讨论,倾听被管理者内心的真实想法与需要[1];第三,工作反馈评价成果的主观化,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如何,最终的评判标准应该是学生自身的感受与发展成果,而不是管理者自身的主观感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虽然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但是随着现代人独立人格的形成,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大学生自身强烈的自主意识与自我意识要求在大学生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发挥其自身的主体性[2]。不难看出,随着人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大学生自身个性的凸显,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被管理者主体性的要求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因此,如果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只强调学生的主体性而忽略或减弱管理者的主体性,就会导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无组织化、无领导化、无中心化,进而弱化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时效性。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论证不难发现,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无论是管理者的主体性还是作为被管理者大学生的主体性都是现代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双主体”是现代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一种新的模式,这种模式对于现代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并取得相应的效果具有重要的保障。

2“自律”与“他律”两者之间关系

“自律”与“他律”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两种方式,具体来说,“自律”指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大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使大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他律”指的是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由管理者主导整个管理过程,是高校学生管理中唯一的主体,对被管理者具有权威性。“他律”的管理模式是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模式,而“自律”模式是现代高校学生管理发展过程应该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他律”与“自律”两种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是否两者之间是一种毫无联系的关系呢?还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本质性的联系呢?本文认为,“自律”与“他律”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是一种统一的关系、相互协调关系,两者不可分裂。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过程、实施过程、评价过程三个环节进行论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过程需要“自律”与“他律”相联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第一个过程是组织过程,这个过程主要解决的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怎样实施、有谁来实施、何时实施、在哪实施、在实施的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在传统高校学生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者是整个管理过程的主导,因此也是组织过程中的主导,管理者是组织过程每一环节的权威性指导。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身的自我意识与自主意识的觉醒,大学生对于自身的全面发展提出了强烈的要求,对针对自己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失声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同时,由于个性化发展成为当代大学生整体特点,对整齐划一的垄断式的管理模式提出了强烈的质疑[3]。郑勇.论高校学生管理观念的现代转变[J].江苏高教,2004(1):115.]]在高校学生管理的组织过程中只有“他律”使得这个过程太过于刚硬与粗鲁,而现代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需要提升其自身的人文性、人本性,因此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组织过程中的“自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从另一方面来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组织过程的主导者与指导者,对整个组织过程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性元素。如果过度弱化管理者的主导性地位有可能会引起组织过程的效能低下,妨碍整个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这个前提下,增强组织过程中与“自律”的联系,使组织过程从整个管理活动的伊始就走进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倾听大学生内心真实的需要,使组织过程的实施理念充分体现大学生关于自身个性发展的实际需要与要求。从而为整个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的提高做好充分地准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需要“自律”与“他律”相互联系。实施过程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对于最终的效果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实施过程是管理者这一主体与大学生又一主体相互协调的典型环节,具体原因便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整个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过程的内在逻辑来看,高校学生管理的实施过程与组织过程具有内在的联系,实施过程是组织过程的具体实施阶段,那么在组织阶段对大学生这一主体的认识与重视在实施阶段也依然要有所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上一段对大学生刚调动起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继续保持下去,才能保证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大学生找到归属感。第二,从整个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效果来看,实施过程应该是一个立体过程,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包括两个主体———管理者与大学生,而不应该只是其中的一方;另一方面是指“双主体”之间关系是互动的,是交流的,在互动交流中解决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就是说实施过程的立体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种类,二是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管理者的引导之下,实施过程是实现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以上的论述,不难发现,只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才能促进实施过程的顺利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评价过程需要“自律”与“他律”相互联系。评价过程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最后一个过程,也是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的一个反馈过程。传统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评价这一环节主要是由管理者控制的,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得如何,学生反应如何,有哪些问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解决等问题都是管理者通过自身的组织进行解决的。这种评价方式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大学生的参与与监督,因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就是针对大学生进行的,既然大学生是这一工作的唯一对象,怎么能在工作的评价环节不很好地倾听与了解大学生对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真实想法呢。在评价过程中引进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学生,一方面增强评价过程对整个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的互动提供一个可靠的平台。同时,通过在评价过程促使“自律”与“他律”两种方式的混合使用,使评价过程所产生的评价结果能够更好地反映大学生自身个性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提供一个重要的指示作用;当然,反过来说,这种评价方式也促进管理者在评价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最大限度地得到大学生的认可与接受。

3“自律”与“他律”关系的现实意义

“自律”与“他律”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对重要的范畴,两者虽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两者皆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这一系统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协调统一的关系。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自律”与“他律”两种不同方式之间关系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对“自律”与“他律”两者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第一,对“自律”与“他律”两者关系的研究是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方法理论的一种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一直是由管理者主导的,管理者在这一领域内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权威,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操作的简易性,但却增加地整个过程粗糙化。通过对“自律”这一模式的引入,极好地解决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与学生脱离的现实问题。第二,对“自律”与“他律”的关系研究促进整个高校学生管理理论的发展,“自律”与“他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怎样协调管理者与大学生在实际活动中的地位,也就说两者之间怎样配合才能更有效地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当然,除了一定的理论意义之外,对“自律”与“他律”两者关系的研究还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具体来说,对两者关系的研究通过降低管理者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权威性进而提升管理者实施过程方式的灵活性;通过提升学生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降低学生在实施过程中的抵制与不配合的行为,提高整个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提升高校培养大学生的质量。

参考文献

自律管理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2-0336-01.

引言

人体生物节律理论是指人在体力、情绪、智力三方面存在的周期,统称为人体生物节律理论。在每一个周期中人的体力、情绪以及智力都会因为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存在着高潮期和低潮期,处在不同周期内的人处理人际关系和工作事宜的时候会呈现出不一样的状态。在人体生物节律理论中有一个“临界日”是人体生物高潮期和低潮期分割线。当一个人处在高潮期的时候,工作效率以和精力都会表现的相当高,具有比低潮期更加强烈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其他各方面的表现都比较好。低潮期却与高潮期相反。空中交通管制是一个需要人体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的工作,因此准确掌握人体生物节律可以避开工作人员的低潮期,而在高潮期进行工作,可以减少空中交通事故的发生。

1 人体节律理论在空中交通管制的理由

通过调查研究世界上空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知道大部分都是因为人为原因引起的。人为因素包括了管制人员没有按照相关的管制标准进行操作而发生了常识性错误;一些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精神状态差导致了错误操作。一些专家针对这些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人体节律发现了在发生事故的当天,有很大一部分的工作人员处在低潮期或者处在低潮期和高潮期之间的临界日。通过事实结果确实证明了人体节律理论确实与空中飞行事故的发生具有关系。

2 人体节律理论在空中交通管制领域的应用

2.1 交通管制人员要正确认识人体节律理论

交通管制人员自身要对人体节律理论具有一定的认识,在认识的基础之上调整自己的状态,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使自己和部门都掌握自身精神状态,作为分配工作任务的依据。交通管制人员在平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要通过学习了解清楚人体节律理论,并向人体节律理论方面的专家寻求帮助,通过这些基本的渠道了解自己的人体生物节律三周期。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责任非常重大,因此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一旦发现了自己的精神状态不好,情绪波动比较大的时候,应当通过向上级报备,使部门及时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工作。当然并不是处在低潮期和临界日的时候,员工只要工作就会出现差错,比如空中交通管制的工作中,并不是处在低潮期和临界日的员工工作都会出现大小不一的事故。所以只需要员工掌握和了解自身的生理周期表,目的是为工作安排提供适当参考。

2.2 交通管制部门要合理安排管制人员值班时间

交通管制部门要将工作人员的人体生物节律情况统计到位,令交通管制的工作人员均在自己的高潮期内进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处在不同生物周期的员工情况,安排其进行或不进行交通管制的工作。针对那些处在低潮期的工作人员,交通管制部门可以令其从事一些风险性较小的工作,或者根据工作任务的大小合理安排和调节,尽量按照人体生物节律情况进行划分任务和安排任务。而从事交通管制的工作人员要根据自身的生物周期,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调整身心状态。比如在生物周期处于低潮期的时候,员工可以通过运动、休息以及其他的方式放松身心,为恢复到高潮期做好准备,也为更高效进行交通管制工作做好准备。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责,同样也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积极承担。在低潮期的时候,交通管制人员要放松心态,将其视为一种非常自然的事情,不需要过分紧张,这样反而会令工作效率和休息效果达不到预期。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从事交通管制的工作,也为了交通管制部门更好地分配任务,员工要通过运动等方式增强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自制力,同时要劳逸结合,争取能够在工作中高效完成任务。一些自觉身体状态不太好的工作人员可以向领班主任要求到一些不太繁忙的时段工作,比如一些简单扇区和扇区非繁忙时段,或者更换到协调位或者计划位劳动强度较小的区域工作。

2.3 交通管制部门要适时调整管制人员作息时间

交通管制部门了解和掌握员工的人体生物节律情况是为了给工作安排提供一种可参考性依据,这样才会将整个工作安排融进科学中,使其更加符合飞行要求,提高飞行安全性。因此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部门要针对员工的作息时间进行调整,令其工作状态得到提高。可以通过创建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员工在工作时也能得到放松。根据交通管制部门的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休闲的时间和场所,鼓励员工进行生物周期的调整。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从事这一类工作的人经常会感受到巨大的压力。这是因为这部分人的工作环境比较特殊。一旦人离开地面之后,身体上面就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都会在交通管制过程中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针对这一客观问题,所需要采取的办法除了增加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还需要结合好管理部门和管制人员,两者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彼此之间形成沟通了解。管理部门掌握员工的身体状态,而员工掌握部门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在w行中就互相会产生一种信任感。这对放松交通管制人员的身心都是有极大帮助的。管理部门要安排一个专门检测和观察员工身心健康状态的人,应用人体生物节律理论到交通管制当中,提升工作的科学性。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国与国之间的交流更加密切,飞机成为一种很普遍的交通工具。空中交通管制与其息息相关,空中交通管制的质量受到了高度重视。在空中交通管制领域除了应用人体节律理论,还要不断提高空中交通管制的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技术,努力实现空中交通零安全事故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西真,刘文成编著.人体生物节律手册[M].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自律管理论文篇(10)

目前行政法学界争论较多的可谓“三论”之争。即“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也还有学者提出一些其他理论主张、观点*2,但它们都涉及对行政法本质、行政法功能的不同认识,只是融进了主张者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罢了。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对“三论”的争鸣,必须建立在对某些特定概念与范畴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之上,即“管理论”、“控权论”有其特定的涵义,否则无法实现观点交锋,相反则可能是各执一端,争论半天,只是在几个概念上打圈圈,其实质内容并无太多差异。在我看来,所谓“管理论”、“控权论”是“平衡论”者们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起见,将一些具有共同观念和这些观念支配、影响下建立的法律制度分别综合概括出来的,“平衡论”正是相对于这二者提出来的,所以有针对性地讨论、争鸣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基于对“管理论”、“控权论”这些提法以及其涵义的认同,否则无法进行评析。这几年来我有幸参加了罗豪才先生主持的有关“平衡论”问题的讨论。下面谈谈我对“平衡论”及相关问题的粗浅看法:

一、摆脱传统理论束缚,跳出“行政法是管理法”的窠臼

在“平衡论”者们看来,“管理论”实际上是将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视为行政客体,突出地强调行政权力,片面强调行政主体的优越性,漠视相对方的合法权利,这种主张往往与“人治”的观念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将法律仅视为统治民众的一种工具。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所谓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甚至不惜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行政法”,一定是有较强“人治”色彩或专制成份的“管理法”,它往往与高度中央集权或计划经济相结合,也还可能与政治思想领域或意识形态中的极端理想主义相联系。在这种理论支配下,国家往往缺乏对行政相对方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缺乏对行政权力自身进行监督的法律机制。相反是强化行政权威,强调行政权的影响力。这样的结果必然是维护行政权力,轻视公民权利。

前苏联还有我国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居主导地位。它们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社会秩序或管理公民的法律”或称“治民法”或“官治法”,这从我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概要》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对此还作过评析,认为从该书可以看出“中国行政法就是管理法”。*3客观讲来,那段时期主要受前苏联影响,也有自身认识的问题,确实反映出“行政就是管理法”。前苏联的情况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如几位前苏联行政法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4应该说这种观念在我国政府各界乃至普通民众中仍是很有市场的,甚至为某些官员所赞同与支持。

有学者分析“中国行政法实际上是管理法,主要是从教科书内容和当时的法律制度出发来论证的,当然也提及了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5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以为还应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政治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经济条件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当然反过来

看在个别国家特殊的历史时期,对于统治者或官僚机构来讲,“行政法是管理法”占有很大的市场,在他们看来也许是合理的、最易接受的。但是从整个社会看,仍是一个片面、残缺的理论。因为它是立足于“行政本位”来看待行政法的功能与作用的。

二、大胆借鉴外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有益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行政法是控权法”的理论

行政法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的产物,伴随着分权理论而产生,最早产生于西方。由于英美国家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行政法就是控制(限制)政府权力的法”*6,“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7,便有其合理性,甚至至今仍不失其真理性的一面。我认为西方的控权学说有其特殊的背景因素:

1、从英、美国家建立的背景看,议会至上、法律至上、议会下特别强调行政的法律从属性,强调行政行为同样要受到司法审查,这是英国法治理论的精华,是自然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

2、从英美国家的法律文化观念看,在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权力与自由等关系的价值选择上,往往选择私人利益、个人利益,这与西方国家尤其重视个体权利密切相关,这一点也可谓深入人心或根深蒂固。甚至在其宪法条文别突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从西方国家早期兴起的权力制衡学说看,西方国家学者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理论并影响了当时国家权力架构体系和诸多理论,“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便是这种权力制衡学说在公法领域中的反映和体现。该学说以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否则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更何况势力强大的行政权,更需要法律对之全面监控。这样在它们的行政法体系中,尤其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极其重视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有学者还指出“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8而对现代权的积极作用不作过多研究。尽管也有学者提出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应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但他们选择侧重保护私权和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价值观念并未有根本性动摇。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反映。任何两国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9。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或其理论也肯定存在差异。但是其法律文化中有益的成份是可以借鉴和参考的。所以我认为,“控权论”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深刻的、合理的,仍有其存在的价值。至少在西方国家仍居于法学理论中的主导地位。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观念上存在的诸多差异,我们也不可简单地照搬与移植“行政法是控权法”的“控权论”,而应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基本理论主张。

三、博采众长,以“平衡论”构造当代中国的行政法学体系

如前所述,从历史发展阶段看,西方国家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是一种控权法,即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这种“控权论”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其内容有一定的合理性,直至如今其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精髓仍有可取之处,只不过不能用静止的观点、用单纯控权的观点来分析行政法的本质、功能,还应当正视现代社会行政权积极作用的发挥,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等方面。不过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仍可资借鉴,应当继承与发展。

“管理论”的主张虽然在总体上显得过时,容易导致行政专横和对人权的侵犯,但是也决不应一概否定。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其存在也曾有过合理的基础,从辩证角度看,“管理论”中注意维护社会秩序,强调公共利益和提高行政效率亦有某种可取之处。

“平衡论”便是摆脱了传统理论的束缚,既吸收各自的合理之处,又扬弃各自的不适应之处。是对“管理论”、“控权论”的批判与继承,扬弃与发展,是对行政法价值理性思考的结果,是对行政法功能全面、完整认识的结果。*10平衡论者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对“平衡”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11平衡论者在对行政法现象进行历史考察与现实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行政法学领域中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观念及理论体系,即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所流行的“控权论”以及前苏联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管理论”。“平衡论”者结合目前国内外行政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即政府权力──公民权利的关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矛盾论的分析方法,阐释了行政法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阐述了行政法中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12通过对行政权力的授予、运作与监督,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在立法过程中的公平分配到行政权的运作,再到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等,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确保充分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追求一种“相对平衡”的价值目标。

在我看来,“平衡论”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正因为如此,“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合理存在的产物。我们不能否认这些理论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是由于形势、环境的变化,“控权论”与“管理论”逐渐丧失了早期所具有的影响力。这样,一种博采众长,体现“平衡”精神的行政法基本理论主张──“平衡论”应运而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某种普遍性或世界性,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论主张更适合于当代中国,因为从当代中国的国体、政体、传统文化和社会价值标准等诸多因素看,具备了“平衡论”赖以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条件。在当代中国相对于“管理论”与“控权论”而言,“平衡论”更具有其合理、可取之处,更适合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开花。

贸然得出上述结论,主要基于对以下若干因素的考虑:

(一)“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我认为“平衡论”的可取之处首先在于其采取、运用了科学的分析方法,即方法论的先进性或科学性,它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论来分析行政法中的“永恒”主题──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剖析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职责的关系,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关系,针对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主体与监督行政的组织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来揭示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不同法律关系领域中存在的“非对等性”问题,这种既有“两点论”又有“重点论”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一点论”的片面性及弱点,也避免了极端主义观点的缺陷,便于获得对事物全面、深刻的认识,实际上这种“平衡”的分析方法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社会科学家们的重视与关注。

(二)“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如果说计划经济下“中国的行政法是管理法”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则为“行政法应是平衡法”提供了可能,或者说为确立体现“平衡”精神的中国行政法提供了可能。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市场经济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平衡论”提供了一种可以而且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客观上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不能象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只顾一头(指国家利益),过分强调公共利益,甚至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维护所谓公共利益,又不能象西方国家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样片面追求个人利益至上,甚至以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然现代西方国家逐步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有时也强调维护公共利益,注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适度平衡,但总体上讲仍是个人利益居于显著地位。

(三)“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的政治基础。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3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再结合宪法第5条、第41条等条文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则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既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又要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其越权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公民滥用权利。宪法条文还反映出对行政权力进行必要法律控制的现代法的精神,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控权”乃是实现平衡的必要手段。若不实行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法律控制,便无法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

(四)“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产生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基础。对于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进行细密分析确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对新中国建立后人们的思想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变化作一粗略描述还是可以尝试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建国初期至八十年代中期,法律仅被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尤其是视为阶段斗争的工具,八十年代中期后,又逐渐视之为行政管理的工具。*13未来一、二十年后步入时代时,法的本质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发展。法律除有传统的价值和秩序、效率外,还有维护正义、自由、平等和民主的价值。*14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转型的历史大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变化。人们的权利意识普遍有所提高和增强,法律不再只是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工具,也是监督管理者依法行政的工具,还可以是人们用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另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主体意识逐步觉醒。“行政本位”开始受到动摇,个人权利自由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接受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作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

这种观念支配下,人们开始认识到,现代政府应是一种责任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同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人们也普遍感到一种良好、安定的社会秩序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予以维持,同时又希望政府并非一个万能物,而只是一个有限政府,人们也意识到自己既要遵守社会中的法律,也要能利用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平衡论”是比较适合于当代中国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的,也容易为社会各阶层的民众所接受。

最近几年里,我国几部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都似乎渗透和反映了“平衡论”者们所主张的平衡精神,这恐怕很难说是一种偶然巧合。恰恰相反,在笔者看来,它是中国立法者们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外国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实际所作的一种立法选择,它并非西方“控权法”的翻版,更非传统“管理法”的继续,而是一种基于对中国历史与现实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它说明了“平衡论”的主张实际上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当然,“平衡论”是九十年代初期刚刚提出来的一种理论主张,目前尚属创建阶段,还有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论证和阐述。但不管怎样,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15将对中国现实和未来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平衡论”还将迎接实践的挑战,并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完善与发展。

注释:

*1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于《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服务论》载于《法制与社会》1995年第5期;黄学贤《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新探索》载于《江海学刊》1995年第5期。

*2如“服务论”(见陈泉生前引文)“公共权力论”(见武步云同前引文)“公共利益本位论”(见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诉讼》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3参见何勤华、郝铁川等《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87-93。

*4(苏)B.M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政法》群众出版,1983年版,第24页。

*5参见何勤华、郝铁川等《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

*6(英)H.W.R韦德和C.F.华斯共著《行政法》第7版牛津克莱顿出版社第4页。

*7(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8(美)伯纳德.施瓦茨前引书第3页。

*9(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10因篇幅所限,本文未作展开。可参见另文《“平衡论析评”》。

*11、*12参见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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