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2 10:22:51

商铺申请书

商铺申请书篇(1)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商铺申请书篇(2)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商铺申请书篇(3)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商铺申请书篇(4)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商铺申请书篇(5)

本人系 (单位)人员 ,现任职务 ,家庭平均月收入 元,为能增加家庭收入,同时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本人决定辞职去创业,但由于资金不足,特向贵处申请贷款 万元,期限 年,并同意以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资信情况。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本人申明该套房产是本人第 套住房。

本人按照贵行要求在所在分(支)行开立了还款帐户,帐号为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本付息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更换还款帐户,本人将及时提供新的帐户资料;如果帐户内资金不足并出现拖欠贷款现象,本人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及手印):

有效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贷款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xxx领导:

我叫xxx,出身农村,毕业于xxx专科学校,是学市场营销与机电一体化。20XX年毕业后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忆求学之艰辛,顾应聘之痛楚,展前程之迷茫,触吾心悲凉至极。但是,贫苦的农村培育了我坚韧、豁达,追求卓越的性格。

党和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严峻的金融危机和就业形势,我选择了自主创业。东奔江苏,南及珠海,西跑重庆,北至辽宁,一直在谋求创业,现又辗转株洲重新创业。在亲历亲为的社会实践中,我积累了一定的创业经验和创业思想,可是,资金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众多像我一样创业者的制约瓶颈。我想过向家人、亲戚和朋友筹借,几乎是杳无音讯,因为农村确实太穷。而我爸妈供完我大学学习已经是负债累累,面对环堵萧墙的家境,他们更是无能为力。

因为资金问题,我想过回贫瘠的农村种地,也想过进工厂打工……放弃算了。可是看看农村发展依旧往昔,展望社会发展的快车轨道,我无法放弃用自己的知识和努力来改变自己和大山命运的想法,因为我现在至少还是一个大学生,是一个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青年。带着期待和自私的想法,申请党和政府有关部门能给与我7万元的创业贷款资金 ,我一定按时按量归还贷款,虔诚期待领导能给与考虑。

祝领导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贷款申请书范文三

本人系 (单位)人员 ,现任职务 ,家庭平均月收入 元,为购买 (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商铺) 套, 房产编号为 ,特向贵处申请住房(商铺)按揭贷款 万元,期限 年,并同意以所购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资信情况。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本人申明该套房产是家庭以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所购的第 套住房。本人按照贵行要求在所在分(支)行开立了还款帐户,帐号为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本付息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更换还款帐户,本人将及时提供新的帐户资料;如果帐户内资金不足并出现拖欠贷款现象,本人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及手印):

有效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贷款申请书范文四

 

**银行:

本人系 (单位)人员 ,现任职务 ,家庭平均月收入 元,为购买 (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商铺) 套, 房产编号为 ,特向贵处申请住房(商铺)按揭贷款 万元,期限 年,并同意以所购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资信情况。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本人申明该套房产是家庭以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所购的第 套住房。

本人按照贵行要求在所在分(支)行开立了还款帐户,帐号为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本付息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更换还款帐户,本人将及时提供新的帐户资料;如果帐户内资金不足并出现拖欠贷款现象,本人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及手印):

商铺申请书篇(6)

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基于WPA技术的移动商务平台示范与推广”;课题组成员:李金、麻胜杰、李巧聪、朱晓栋、吴慧婷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渴望便捷、高效、及时的购物方式,同时商家也希望能够把顾客的即时购买意图转化为实际购买行动,从而获得更多利润。3G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的意愿成为可能。通过基于WAP技术的分布式智能移动订单系统开展即时购买商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意义,迎合了时展的趋势。

二、分布式智能移动订单系统构成

分布式智能移动订单系统是基于WAP技术构建的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它支持移动商务买卖全过程,涉及服务浏览、订单生成、订单接受与处理、物流配送和客户管理等。按照部署位置系统可分为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客户端、服务器端和物流中心端,其构成如图1所示。(图1)

客户端是安装在用户的移动通信设备上的嵌入式软件,主要功能有:服务浏览,通过客户端程序查询服务与价格信息。服务与价格信息保存在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产品信息进行即时更新,因此在利用客户端进行服务浏览时无线网络需处于连接状态;订单生成,在客户浏览服务的同时,进行服务选择,最后以特定格式生成订单,并以WAP方式发送至服务器端完成商业下单。

服务器端功能相对复杂,需要维护大量数据信息并做复杂运算处理,因此需要运行于企业级服务器上。主要功能有订单接收,将订单信息从无线通信网络以WAP的方式接收,然后交给服务器进行后续处理。订单路由,在多物流配送中心的情况下,选择最科学合理的配送路线是提高效率的关键,因此订单需要被合理的路由分发,订单路由的主要依据是客户和配送中心的地理位置。客户管理,包括客户注册、订单状态查询和售后服务等子功能。信息管理,包括客户信息管理、地理信息管理与产品信息管理,是系统的基本管理功能。

物流端主要完成订单查询、物流配送、订单状态更新等功能。

该系统可以广泛应用于餐饮服务、票务预订、快递、旅游、批发零售等移动电子商务领域。

三、分布式智能移动订单系统功能介绍

客户进入手机端界面后,可以依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服务(餐饮、娱乐、订房、订票等)按确定自动生成订单,按发送就可以方便,快捷的完成订单生成。(图2)

如图2所示,完成以上操作后,系统接收订单并对信息进行处理,生成最佳的服务方式发送给客户,经客户再次确认后,订单成功。

四、商店开铺

(一)购买实名、建立商铺

1、注册成为商街会员。

2、用注册为商街会员后获取的会员密码,登陆会员系统,注册商铺。

3、进入“实名及排名”“实名词库”菜单,查询您打算购买实名的订购状态,订购实名。A、实名订购状态为已售出,您就不可以再申请购买该实名。B、实名订购状态为已存在但没有售出,您可以“订购”并付款“购买”该实名(如果您需要购买20年以外的实名年限,请传真订单至商务部);如果您“订购”的实名属于驰名商标,需经过商街运营审核通过,您才能进入“我的订单”支付实名购买费用获取该实名。C、若实名订购状态为不存在,请进入“申请实名”,申请您需要的实名,您申请的实名经过商街运营审核批准及定价后,您即可进入“我的订单”支付实名购买费用,获取该实名。

注释:申请的实名将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实名订单默认实名购买年限为20年,如果您需要购买其他年限,请传真订单至商务部;您已“订购”但未付款的实名(即已在系统中生成的订单),系统会为您保护3天,若3天后您仍未付款,则订单取消,其他用户可申请购买该实名。

4、进入商铺账户,充值服务卡,付款获取实名。充值后一定要进入“商铺管理系统――我的商铺――我的订单”中进行付款操作,购买后的实名在“我的商铺――我的服务”下体现。

5、完善商铺短信门户。手机访问者发送商铺实名至本系统,回复的即是设置的短信门户。如需设置WAP门户,请按照下面的顺序操作。

(二)建立WAP商铺

1、完善“我的商铺――商铺档案”内容,商铺档案内容(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在WAP中显示为“店铺详情”。

2、添加商品分类、商品档案。添加商品档案后,用户通过手机访问您的WAP商铺,在“商品中心”栏即可看到相应的商品信息。

3、设置“商铺关键字”,所属街区、所属品类等。如您将增加商铺进“数码精品”街区,则按照关键字进行搜索时,您的商铺即出现在搜索结果商铺列表中。

4、发行商铺优惠券。商铺发行的优惠券在商铺WAP显示,并支持访问者下载优惠券图片。

5、商铺信息。的信息显示在WAP商铺,商铺首页最多显示三条信息,信息按优先级数字由大到小显示,没有排序,则每次访问都是随机变化的。

当前,国内WAP用户数量已达到2亿,如此大的市场容量,WAP的商用显然能够成为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长的新支点。手机支付和传统购物结合起来的潜力巨大的移动商务市场,势必会随着安全信用问题的解决以及运营商、金融机构和零售企业间多赢协作计划的逐步实施,而不断浮出水面。移动商务将随着手机终端、通讯、定位、识别、支付等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为企业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商铺申请书篇(7)

金绍达:一、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出卖人在健康时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现在出卖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人民法院宣告原出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由其监护人作为人与买方共同提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

二、预售商品房备案并不是物权登记,预告登记虽然是物权登记,但登记的并不是物权,而是依法可以登记的请求权。此时即使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买房人也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是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是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 双方可以按离婚协议中对债权的约定,等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再来办理。

商铺申请书篇(8)

为更好的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五月1日起对基层和管理人员在非正常上班期间进行加班的人员 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给以适当的加班补贴 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加班补贴的标准.......。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请示人:

日期:

加班补贴申请书二:加班费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上月7、8、9月份由于部门人员编制不到位,人员紧张,多数员工本休日加班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员工加班加点、不说不讲,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了整个度假村的安全。由于本部不存在说淡旺季,且十一黄金周将近,部门实在无法进行大量的调休。

经研究,请示度假村领导,给予本休日加班加点的员工发放加班费。

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加班补贴申请书三: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to:湖南公司人事行政部

attn:刘部长

fm:总经办20xx-8-16

sujb: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一、申请原因:

因公司技术人员目前工作量比较大,同一人员负责的工作任务比较繁杂,存在身兼数职的现象。有的岗位,比如it人员,实际上一直是由技术质量工程师在完成本身的技术质量工作之外,再额外负责it、通讯等方面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较多工作量通常都是他利用加班时间完成的。

公司原来实行的调休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生产线工作时,技术人员都必须跟进生产线工作,而生产线放休时,技术人员却因为需要跟进产品或新项目而无法休息,导致实际每月允许休息的时间少于调休时间。

为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申请将现有调休制度改为加班费制度。

二、目前申请所覆盖的人员名单:技术质量工程师,电气工程师

三、建议生效时间:从20xx年8月份开始实行

四、加班费计算方式:按《劳动法》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4.1平时加班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1.5

4.2周六、周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2

4.3法定节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3

以上,敬请批准,谢谢!

加班补贴申请书四:加班补贴申请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我是本单位员工xx,因上月加班费未计算入上月工资,故申请补助。

我在工作中一直认真负责,以百分百的热情与仔细对待每一项任务。正所谓一份付出一份收获,每一份收获都是源自自己的努力,更是证明了自己的价值。而每一份收获更是激励自己继续努力工作的力量源泉。为了能够更好地工作,证明自己的价值,所以我申请补助,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加班补贴申请书五:关于客服人员加班补助的申请书

商铺申请书篇(9)

一、引言

作为独立在外学习、生活的大学生,需要购买大量的日常学习、生活用品,如学习所需的电脑、书籍、文具等,生活所需的手机、服装、鲜花、小饰品、护肤用品等。但由于大学校园相对比较封闭,商家比较少,要购买到令自己满意的价廉物美的商品,往往比较困难。如果学校利用校园网络环境创建一个校园商品供求信息系统,为学生免费提供一个商品供求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则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二、系统分析

校园商品供求信息系统运行在校园网上,主要功能是为校内的师生员工和传统商家提供一个商品供求信息的网络平台。

对于校内的师生员工,可免费注册个人账户,在通过用户审核后,可以获得一个校园网络店铺。今后,一旦成功登陆系统,即可通过这个网络店铺免费各种商品供求信息。

对于校内的传统商家,则可以申请注册一个商家账户,为自己的实体店铺再开一个网络店铺。一旦网络店铺申请通过,除了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展示自己实体店铺所经营的商品信息外,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各种广告信息,如促销、打折信息等,使学生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本校商家举行的各种促销活动。

为了充分发挥校园商品供求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功能,学校可以在校网主页上为该系统平台提供链接,以方便校内的师生员工访问该系统,浏览自己感兴趣的商品供求信息。如果条件成熟,校园商品供求信息系统还应支持网上交易,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没有时间、空间限制的优点。

三、系统设计

根据系统功能分析,校园商品供求信息系统可以分为两个子系统。一个子系统负责商品供求信息的前台界面设计,把信息分类整合后显示,为用户提供一个浏览、搜索商品供求信息的Web界面。另一个子系统负责后台管理,用于管理商品供求信息的分类、用户注册信息的审核、用户信息的显示和审核等。对于想在校园商品供求信息系统上商品供求信息的学生和商家来说,不需要了解很多技术性的东西,只需要填写一个申请就可以了。

1.前台界面子系统

校园商品供求信息系统前台界面的功能结构主要包括信息分类显示、信息搜索、用户注册登录三大模块,如图1所示。

信息分类显示模块用于将用户提供的商品供求信息按商品种类分类显示在Web页面上,包括三种显示方式:首页信息列表显示、类别下信息列表显示和详细内容显示。首页信息列表显示实现的效果是以超链接的方式,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列表显示所有供求信息的标题。类别下信息列表显示实现的效果是以超链接方式,列表显示该类别下所有信息的标题。单击这些超链接,可以查看该信息的详细内容。对于浏览信息的用户来说,访问供求信息系统时,在首页可以浏览所有商品供求信息。单击相关的供求信息分类,可以浏览该类别下的所有供求信息。单击自己感兴趣的商品信息标题,可以查看详细的信息内容,包括信息者的联系方式、网上店铺等。

信息搜索模块为用户提供了按商品名、按店铺名、按价格等搜索商品供求信息的功能。用户可以进行模糊搜索,也可以逐级选择供求信息类别后再进行搜索。

用户注册登录模块用于校内师生员工和商家免费注册用户和登陆。只有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户,才可以登陆系统,设计自己的店铺,修改、自己的商品供求信息。

2.后台管理子系统

商品供求信息的后台管理子系统主要包括商品供求信息分类、用户审核、信息显示审核等三大模块,如图2所示。

商品信息分类模块用于管理员通过浏览器登陆系统管理主页后,新增、修改、删除商品供求信息的类别。用户审核模块用于管理员审核用户的注册申请,可实现自动注册,即用户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向用户手机发送短消息,用户按指定代码回复,即为确认注册,注册成功。信息显示审核模块用于管理员浏览所有用户的所有商品供求信息,以方便管理员对信息进行审核,删除不符合系统要求的信息等。

四、结束语

商铺申请书篇(10)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街道户籍的失业人员(如为新人,须在市区,不包括的县级市,有三年以上的自有房产),取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书并缴纳社会保险,可自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进入孵化基地。

第三条政策扶持与服务内容

对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自主创业者,其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自主创业一次性补贴

本条款涉及对象为街道失地人员(指因开发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原街道十四个村的有关人员,包括二种对象:一是撤队建制人员花名册在册人员;二是先安置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按照高新办[]13号文件,经个人申请并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二)租金补贴

对进入孵化基地的个体工商户,按一人一铺,给予每人一年50%的租金补贴,共可享受三年租金补贴(大学毕业生按60%补贴),如自主创业对象为街道失地人员,按上述同档补贴额的120%给予租金补贴(不得与“街办[]73号”政策重复享受)。

租金补贴实行先交后补。

(三)获得市创业补贴

凡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无单位就业经历,经创业培训合格,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按劳社就[]27号文执行)。

(四)申请社保补贴

可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劳社就[]12号文”执行)。

(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创业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一定的自有资金、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3至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高新办[]49号”文执行);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10万元(含区配套,按“发[]4号”执行)。

(六)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

在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等材料,至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按“就[]29号文执行)。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管理

对申请纳入或已纳入基地管理的自主创业者,由所在社区及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指定一名社保协管员,提供政策指导、孵化期全过程跟踪服务;并指导和协助自主创业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一)前期准备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均可到所在社区报名参加SYB培训,并由各社区社保协管员提供政策指导和跟踪服务。

(二)申请进入

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养老手册、劳动手册、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与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填表,由所在社区核实,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核,报街道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后,可申请进入孵化基地。

(三)动态跟踪

(1)建立信息库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在社区社保协管员定期进行走访,掌握孵化基地经营实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并建立相应跟踪服务信息库。

(2)季报及评价每季度由街道劳保所召集社保协管员,对孵化基地内自主创业者用工及经营状况进行评价,自主创业者每季末月的25日前向社区协管员递交报表,按季评定经营星级。

(3)预警及帮扶对可能出现的经营不善的,邀请专家或自主创业联谊会进行帮扶,规避经营风险。

(四)办理自主创业一次性补贴

按照高新办[]13号文件,经个人申请并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五)办理租金补贴

每年的一月份,为租金补贴的申请、审核、兑现时间。

(1)申请

符合规定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每年一月十日前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租房合同、租金发票(收据)、劳动手册、养老手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填写《街道市民自主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提出补贴申请;未经申请、审核的,不享受补贴。

(2)审核

《街道市民自主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由所在社区初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核,并报经街道促进就业领导小组批准。

(3)兑现

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

(六)毕业与退出

(1)自批准进入孵化基地之月起计,满三年即毕业。

(2)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的,作为自动退出孵化基地处理,收回商铺经营权:

1有转租现象的;

2实际经营者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不符的;

3违反法律、法规,一年内被举报满二次的;

4严重违反商场规章制度的。

(3)自毕业和退出孵化基地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4)退出孵化基地后,不得再申请进入。

(七)评比与奖励

按季度评比经营星级(一星至五星),主要依照经营规模、带动就业和合法经营等内容进行评比。年终,根据季度评比综合情况,授予“街道创业先进工作者”和“街道创业之星”称号,每年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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