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06 12:43:25

林业法论文

林业法论文篇(1)

培训课程目标是课程设计和课程评价的基本标准,是培训课程的灵魂所在。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的设计者应在培训课程目标设置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需求调研,了解学员的岗位要求、关心的问题及对此门培训课程的期望。林业行政执法本身是个较为特殊的执法活动,林业执法情况也比较复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层次、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也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曾对两百多名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或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了培训需求调查,发现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对培训的需求有很大差别。调查对象包括从事综合执法工作、资源管理工作、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森林公安工作以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他们分别对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法律责任、法律文书的制作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获取的期望。根据以上分析,在设置培训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考虑课程与学员工作实际的结合度。可以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层次;二是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领域;三是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经历。

(二)应将培训课程目标优化分解为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

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目标应以实际工作为导向,以学员需求为目标,结合林业行政执法的职业特点,将课程教学目标优化分解为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以此强化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目的。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的知识目标是培训学员通过课程培训对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到什么程度;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的能力目标是培训学员通过课程培训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解决到什么程度。例如,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课程内容的知识目标可以设置为: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能力目标可以设置为:能判断某个案例中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能依法处理某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三)课程培训目标应适应培训情况的变化

培训课程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培训学员之间的知识基础与工作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培训目标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里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设置培训目标时对培训目标的表述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样培训教师在实际的授课活动中,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境,对预设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而不必拘泥于固定的目标,以便更好地切合教学与学员的工作实际。二是培训目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适时修改。随着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改,林业行政执法的依据也会有一些变化,在培训班举办之前对培训对象、培训安排进行实际分析后,可根据这些修改和变化对课程培训目标中的知识能力目标进行实时修订,以便学员能掌握到最新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

二、培训课程内容的设置应具有全面性、知识性和可操作性

(一)培训课程的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

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提出措施培训课程的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林业行政执法近年来取得的成绩,分析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林业执法工作实际的解决措施。

1.在总结近年来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

成绩的内容中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林业立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基本确立,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初步建立,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了制约机制。

2.在分析近年来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

在问题的内容中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林业行政执法依据不健全,尽管林业立法已经基本涵盖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尚不健全、不完善。由于我国林业的特殊地位和某些法律的缺失,在执法工作中,会存在政策优于法律、以权代法的情况,这与依法治林、一切执法活动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二是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不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缺乏高效有序的执法机制,林业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机构过多、过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纠正违法执法的行为,使林业行政执法的腐败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3.在提出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中应

包含如下内容:第一,建立健全林业立法体系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应及时修改与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适时出台促进和保障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法律,抓紧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细化法律法规条款;第二,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前提,健全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充分发挥部门的综合、协调、监督作用,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第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思想基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端正对法律的认识,培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工作作风;第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关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完善林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使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

(二)培训课程的内容应包含现行有效的与林

业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系统的知识性林业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必定是以法律知识的积累为前提,在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实现的。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课程需学员掌握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1.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是从法律基础知识出发介绍林业行政执法的概述、原则、要件和效力,这部分法律知识是贯穿林业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具有行政执法行为普遍适用价值的行为准则,是调整行政执法关系的普遍性规范。2.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这部分内容涉及到执法依据的概念及特点、种类、效力、适用,它们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的行为规范,是提高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3.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这部分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种类,主要是介绍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法律地位、主要职能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与林业执法人员的关系,对于确定林业行政执法权限、完善林业行政职权的划分、预防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4.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的主要依据。5.林业行政执法的文书与档案管理。这部分内容包括林业行政文书的使用与管理、建立健全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它是林业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也是建立林业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6.林业行政复议与林业行政诉讼。它包括复议和诉讼的原则、范围、管辖、程序、条件等内容。林业行政复议的目标是通过林业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同时也是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林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三)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使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

培训课程要结合一些林业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事例,系统总结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典型问题、常见问题,把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让学员更加感性地掌握执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和主要程序。在课程的设计中应引入案例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目前,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培训教学中用到的案例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列举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讲授某一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或某一林业执法实际问题而列举的一个或一组案例。列举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说明问题、揭示本质,这种教学方法对于培训教师的授课要求和参加培训对象的知识储备来讲都是相对较低的,因此也是最常使用的一种教学方法。2.讨论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完整系统的法律内容后,为了加强学习效果而组织的教学环节,可以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培养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所选取的案例也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这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要求是培训教师要具备很强的业务素质和对课堂的掌控能力,参加培训的对象应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3.模拟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程内容讲授结束后为了让学员全面掌握和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而组织学员进行的实际操作,诸如模拟法庭、模拟执法等。这种教学方法由教师精心选择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实际复杂案例,有计划地给学员分配不同的角色,训练学员针对不同角色进行应变的技巧,培养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学员在培训课程中的参与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模拟式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员的行政执法能力。

林业法论文篇(2)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林业法论文篇(3)

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及其涵义

1987年在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的领导之下,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想联合国提交一份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在报告里提出了我们应致力一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并且对可持续发展作了明确的定义:既满足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能力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谓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指社会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的生存离不开一定的自然条件,而自然条件的优劣往往又会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

二、林业的定义及目前我国林业的发展状况

所谓林业,是为进行森林经营组织起来的,以进行木材、林产品生产和保护性资源经营并以后者为基础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森林经营包括森林的采伐与更新、森林保护(含病虫害防治与防火)、森林再造、森林抚育和城市森林的建立、管理等一系列林事活动。

我国的林业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第一个阶段是林业的初期发展阶段,(1949-1978),即传统林业发展阶段。这是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大量采伐原始林的过程。第二阶段是林业发展的探索阶段(1978-1992),这一时期的核心活动是在集体林区和其它非国有林区进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但由于对改革的目标认识不足,林业改革的进展,远远落后于其它部门,迄今未走出一条可行之路。第三阶段始于1992年,受世界环发大会和国际林业转轨的发展态势以及我国环境恶化的现状的影响,我国的林业迈向新的发展之路,但这一过程很漫长。特别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般说林区多在山区,而这些地区也是经济上最贫困的地区。因此,基于经济的诱惑,各地破坏性掠夺式采伐利用仍时常发生。这一时期的林业的发展必须落实到林业的科学经营上。否则,再像过去几十年只知道造林、采伐而不知道森林经营,最终将葬送林业的发展。这也就提出了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的林业经营模式。

三、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在1992年的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上提出的,这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到各个方面,我国也已把此定为国策之一。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和判定林业可持续经营的标准和指标体系,我国的林业工作者也参与了这一活动,有关方面也提出了标准和66项指标,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正在深化。

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实质表现在三个方面:⑴经济能力,即能源、资源、资金和信息使用的效率、效益和增长率,人均收入、资源储量、资本可替代性等;⑵社会合力,即人口容量、人口素质、公共意识、文化道德、生活方式、社会公平性、社会稳定性、体制合理性等;生态支持力,即生态自我调节力、生态还原力、资源承载力、环境资源等。

(二)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我觉得主要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1、依靠科技发展林业。我认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的策略是科技的发展,因为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源与环境的再发展能力的保护。那么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证资源与环境的发展力,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科技来发展经济,改变传统的以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林业发展上,实施科技兴林,不断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建立林业科技创新体制,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效益为目的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以促进林业生产力提高;有人提出了“数字林业”的概念,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推动林业经营和管理的精确化、科学化,加快实现林业的现代化。

(2)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坚持科研成果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指导林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与生产建设脱节的问题。要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联合开发、创办经济实体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3)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一要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研究,开展森林生态系统的监测;二要抓好良种壮苗和树种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良种苗培育水平;三要研究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木材加工、制造、利用技术,尽快提升木材工业总体技术水平,增加木材和林产品的经济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2、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物质保证。在第一产业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竹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要采取“以二促一带三”的策略,调整生产力布局,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重组,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调整林产工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发展优势产品,努力开拓木材林产品的新用途,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解决林产品结构不合理和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问题。调整企业布局和资产结构,实施大集团、大公司发展战略,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市场,提高企业专业化程度和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3、注重林业生态、经济效益综合评价

(1)林业的生态效益

就我理解,林业的生态效益是指林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生态方面的正面影响。“人们普遍认识到,森林兼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等三种效益,其生态效益价值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林业的发展可以带来三种效益,在这三种效益中,经济效益往往最先受到关注,但我们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情况下,生态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林业的生态效益可以创造经济效益。以下的这个表格可以看出这一结论:

(2)林业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二者之间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在忽视生态环境而过度追求经济增长时期,尽管当期的经济增长速度相当快,但后期的经济发展却受到了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而增长环境恶化的巨大报复,使得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或萎缩。在既重视经济效益又注重生态效益的时期,不仅当期的经济快速发展,而且后期的经济增长也能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当然,我们应注意,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注重,并非消极的注重,而是积极的注重。如果采取消极的注重,即单纯注重生态环境而放弃必要的经济增长,那么,终究会因没有必要的经济增长而导致经济效益滑坡,缺乏强有力的经济实力支撑会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失去现实意义或物质基础。有学者提出“生态效益经济”的概念,它充分反映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生态效益经济是在以生态环境系统良性循环约束条件下的追求经济效益总量较大化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它包括以下五层意义:

其一,生态效益经济是一种讲求社会生产力发展速度和总量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其二,生态效益经济是一种追求经济效益总量较大化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其三,生态效益经济是一种以保持环境系统良性循环为约束条件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其四,生态效益经济是一种以绿色产业为重要支柱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其五,生态效益经济是一种经济增长、经济效益、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相互协调和有机统一的社会再生产活动。

从以上的生态效益经济的定义和涵义我们可以看出,首先,生态效益经济的落脚点在“经济”上,它追求的是一种经济效益,它“讲求社会生产力发展速度和总量”,它“追求经济效益总量较大化”;其次它又是一种“再生产活动”,它“以保持环境系统良性循环为约束条件”、“以绿色产业为重要支柱”。

(3)注重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实践中的对策

这些年来,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各地在实践中采取了各种对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①林农结合式。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果,采用科学的生产、管理方法,以林为主,林农结合,多种经营,逐步建成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林业发展模式。大力推广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兼备的生态经济兼作。如实行林草间作、林药间作、乔灌混交等种植模式,最终使退耕还林成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收入的良机,同时实现了生态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效果。

②造林规模化。从提高生态效应、景观效果、经济效益出发,成片造林力度明显加大,。片林建设以发展苗木基地、经济果林、速生丰产林等经济型林地为主。

③造林多样化。采用多样化的以林养林方式,有的以发展苗木养林,有的以发展林木加工养林,有的以发展经济果林养林。农民还采取林苗结合、林禽结合、林菜结合、林果结合等方式,提高林地产出和经济收益。

四、建立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机制

以上关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集中从政策制度层面进行了理解和阐释。我们知道,除了政策制度,法律是最有效的保证和监督执行机制。以下将简单地从现存法律中关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体现以及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评述。

(一)我国法律中关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体现我们目前关于林业的单行法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在《森林法》的立法目的种就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储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是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在这以立法宗旨中,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目的。在总则中,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偏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11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反映了我国法律对林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和关注。

在第二章“森林的经营管理”中的第14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16条政府制定林业的发展计划、18条占用林地时的处理;第三章“森林保护”和第四章“植树造林”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同样也体现了这一思想。

(二)对我国现存林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已经设立的林业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则、履行程序、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内容上有遗漏、空白、不明确之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和完善:

(1)首先,重新确立林业立法思路。我国的林业立法,没有全面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没有真正贯彻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的立法思想,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实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

(2)立法原则的创新。

a、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林业立法充分地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运行规律,重视生态平衡理论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发展规律,尊重自然和生态规律。

b、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林业立法应当充分地考虑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环境与森林资源条件,考虑地球环境与森林资源的保护。

c、突出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协调平衡的原则,在进行林业行政立法时,注重林业的生态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我们应当将森林生态环境损益分析立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森林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定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发挥。

(3)在执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一是必须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须加强林地管理,防止有林地逆转,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惩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必须认真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严格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行和统计报告制度。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抓好林业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建设,实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4)在监测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实现对森林资源与林业状况的综合监测。要以森林资源监测为主体,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扩展监测内容,建立健全全国森林资源与林业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实现对森林资源和林业状况的综合监测和评价。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有力的措施,实现对森林资源的监测和林业经营的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林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供平台,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监测成果的时效性。

另外,要在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重大突发森林资源破坏事件的预警和应急系统,有效防范重大突发森林资源破坏事件的发生和发展。

(5)在诉讼方面,我国资源状况的严重问题和资源诉讼的特殊性联系起来,建立专门的资源诉讼法院。“在我国,土地法院、水事法院、矿业法院等专业法院已经存在,这表明资源诉讼的专门化已经优先例和经验可循。”所以基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我国也应设立森林法院。

(6)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建立健全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无惩罚即无救济”都说明了法律责任体系在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在我国的森林立法中,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的明显,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使得其能真正发挥其效用,从而达到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经营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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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论文篇(4)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的确立,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神圣的使命。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决定》将林业行政执法作为林业的四项改革之一,说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在相应的环节已制约着林业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势在必行。

1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多头执法,杂乱无序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这些单位大都是事业单位,办案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职权、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查处涉林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2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木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职权,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即使发现本不该属自己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而是违规行政,降低处罚标准。有的单位为了本部门小团体的利益相互之间不是互相补台,而是互相拆台,不能形成合力,从而失去了战斗保垒作用,不能够起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从而失去了“严管林”的真正意义。

1.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而实际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股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2治理对策

2.1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2.2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林业法论文篇(5)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交流的增强,园林相关行业、领域对既懂园林专业知识又懂英语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尽管许多高校园林院、系开设了园林专业英语课程,以期提高园林专业学生的英语能力,但我国复合型园林专业人才匮乏问题依然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教学方法不合适,不能因材施教,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复合型园林人才培养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园林专业英语教学方法进行探析,以便更好地为社会输送复合型园林人才。由武涛、杨滨章主编,徐锋主审,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风景园林专业英语》(副主编是王霞、朱晓霞、陈宇、王洁,2012年9月版)一书,运用英语的表达方式介绍了风景园林的概念、园林演变史、近现代风景园林发展历程、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理论与方法、风景园林建造技术与工程以及近十几年来风景园林研究进程,旨在帮助风景园林专业学生综合运用英语这门语言,帮助学生能够无障碍阅读相关国际文献,用英语撰写论文、综述、报告等,其中关于英语词汇、语法等知识的讲解,对探讨风景园林专业英语教学方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读全书,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一、结构科学,内容丰富且客观

该书围绕风景园林发展历程、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等内容展开阐述,理论框架清晰,对读者阅读具有较强的引导性。全书共由七个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风景园林概述”借鉴《风景园林导论》和美国风景园林师协会描述了风景园林的定义;第二部分“园林史论”通过西方园林史的一些论著回顾了世界风景园林发展的历程;第三部分“近现代风景园林发展”运用近现代风景园林教育家、理论家的一些论述展现了风景规划、公园、庭院在近现代取得的发展;第四部分“近现代风景园林任务、思潮及作品”介绍了玛萨舒瓦茨等人对风景园林发展的影响;第五部分“规划设计理论与方法”主要阐释了场地、景观、生态等多个方面的规划设计;第六部分“工程与技术”从技术层面和施工层面指出了风景园林设计及建造时容易出现的问题;第七部分“研究与动态”展现了当前风景园林的设计思潮及发展方向。从中不难看出该书内容丰富,不仅追溯古今讲解了风景园林的前期发展与现在发展趋向,还详细具体地讲述风景园林涉及的多个方面知识,如设计、影响人物、建造技术。此外,该书内容具有一定客观性,从微观方面来讲,该书所用的词汇、语句都有根有据,且运用准确;从宏观层面来讲,该书所用的文章基本原理出自西方高校风景园林专业本科教材、专业团体文献、核心期刊论文以及著名设计师著述,相比其他更具权威性与客观性。

二、目的明确,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力的加强,从事风景园林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学习该专业的学生,都对英语的实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其不仅需要学会运用英语去了解国际风景园林的最新发展,获取最新信息,还需要运用英语与国际相关专业的友人进行知识交流,增长见识。《风景园林专业英语》一书是以帮助风景园林专业师生和相关从业人员掌握风景园林专业英语词汇、英语语法用法以及提高其综合英语应用能力为目的。在此目的基础上,该书在讲解与风景园林相关的专业术语和常用词汇时,会尽量选择难易适中、覆盖面广的论文作为讲解模板,以期学习者能够通过此书尽可能多掌握一些专业术语和常用词汇;该书在翻译国外风景园林相关文章时,尽可能达到“信、雅趣、达”的要求,旨在告诉学习者不管是中文翻译成英文还是英文翻译成中文,都需要做到用词准确、语法无误,都需要做到文字流畅通顺、辞藻优美且忠于原文,只有这样学习者的翻译能力和阅读能力才能提高;该书为帮助学者提高风景园林专业英语的实际运用能力,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撰写英文摘要的方式方法,较为客观地讲述了风景园林设计的内容,较为系统地阐释了查阅风景园林相关的英文资料的技巧。由此不难看出,该书不仅目的明确,可让学习者能够正视风景园林专业英语这门课程,同时围绕“目的”而展开的讲解对相关学习者来说也极具实用性。总而言之,该书不仅结构科学、内容丰富,还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与实用性,对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环境艺术等专业的师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其中,该书关于风景园林英语词汇、语法、翻译、写作等内容的讲解,对探析风景园林专业英语教学方法具有指导作用。

林业法论文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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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论文篇(7)

一、实现长久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

1、 长久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

纵观我国林业发展指导思想的变化,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营林为基础"、"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的核心均是以满足木材需求为主,是长久利用的表现。自从林业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虽然还没有完全从传统林业转变为现代林业,但毕竟从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林为主"的长久利用思想中解脱出来,是传统林业向现代可持续林业转变的过渡。

我国林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已经由"长久利用"变为"林业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林业还未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森林的基本状况令人堪忧,森林覆盖率不断加大,但生态功能衰减的实质没有改变;成熟林少,单种人工林多,针叶树比重下降,阔叶树比重上升,林种、林向单一,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不断下降;呈现出数量型增长和质量型下降并存的状况。因此,我国林业"肩负着由传统林业向可持续林业过渡的历史使命。"

2、 长久利用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区别长久利用与林业持续发展的经营取向不同

传统的森林资源长久利用以森林使用价值为取向,林业持续发展以森林的价值为取向:

长久利用强调单一商品或价值的生产,以单一的木材生产和木材产品的最大产出为中心,把森林生态系统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放在从属的位置,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源源不断地、均衡地向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虽然在20世纪70-80年展为森林多效益林业,但林业经营仍未能完全摆脱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格局。可持续林业是从森林生态系统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的整体作用出发,以森林生态系统在自然、社会系统中的功能维护为中心,目的是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管理,向社会提供可持续的福利,而不仅仅是某种物质产品,这种功能的维护不仅是获取森林使用价值的基础,而且是由使用价值所表现出的经济获益持续的保障,更是人类持续生存所依赖于生命支持系统的根本,是森林价值的本质所在。

3、技术保障体系不同

收获调整和森林蓄积量经营管理是长久收获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核心。其实质是把森林作为资产,通过集约经营建立理想结构的林份,实行长久作业,提高生长量、蓄积量和木材产量,以增加社会财富。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核心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分类经营是可持续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基础;生态系统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具体技术保障体系,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工具;森林资产化管理是可持续林业的配套措施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现状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没有可持续经营的森林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的林业。自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后的5年内,森林可持续经营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世界林业发达国家都开始调整和改造传统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理论与技术,并组织研究和实践森林资源可持续标准和指标体系。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林情提出了不同的实现途径。如:加拿大侧重于林地生产力的保护,提出了以模式森林计划为依托的林地综合管理系统;美国注重人们对森林的整体需求,提出了生态系统经营;德国由于几乎没有原生林,大多为人工次生林,因而着重于回归自然的人工林经营,即近自然的林业。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来调整各自的林业发展战略,着手研究和制定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修改森林法第5条的林业建设方针为"林业可持续发展"

1、林业发展指导思想、林业发展战略与森林法

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林业经营理论为理论基础和依据,学者们的经营思想来源于实践,因已受到实践考验或受到普遍接受而被政府采纳,其体现为林业指导思想并以林业发展战略为载体和平台进入实践,林业发展战略中所确定的林业指导思想(实质是林业经营理论)通过具体的林业发展战略步骤的反复实践,证明其科学性,或是受到普遍认可,而最终被写入各国的森林基本法。

森林经营理论与森林法的关系:可以说森林经营理论是森林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森林经营理论的变化必将带来森林法指导思想的改变。虽然我们已经接受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经营理论,并制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我国森林法对此没有任何体现,对于这一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的经营思想,必将以法律加以确定。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但由于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长,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而森林效益的间接性、隐蔽性、时间积累性和验证的宏观性,加之森林资源存在形式的无比公开性,又使得森林资源在各种资源和资产中的安全性较低,容易受眼前利益驱动而遭到破坏,所以森林法不同于传统法,也不能等同于传统法,森林法的制定必须提高预防性、克服滞后性。

2、依法治林与林业历史性转变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化阶段,因此,如何保护森林资源、合理的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达到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一大历史性课题。在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法律工作中有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依法治林"的"法"字,主要是指林业法律体系的完善及林业法律的合理性,方向的正确性。森林法的合理性主要是指以科学为依据,遵循生态规律,当然也包括法理等立法规则;方向正确主要是指符合当时的国情、林情。二是"法治"二字,主要指严格林业执法、严肃林业司法(包括监督林业执法和监督林业司法),即依法治林。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前者,依法治林将背离我们的目的而误入歧途;后者是前者的实现和保障,没有后者,前者的一切都将是一纸空文的无稽之谈,毫无意义的纸上谈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最终还是落在一个"依法治林"的"法"字上。

我国森林法律体系以《森林法》为龙头,其第五条规定的林业建设方针,是中国林业发展总揽全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以法律文件的权威性确定了中国林业的发展方向,但目前中国森林法的林业建设方针严重滞后与实践相脱节。因此,依法治林,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必须以森林法"长久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的修改为切入点,以法律的形式彻底改变我国林业发展的宏观性指导思想,进而带动整个林业立法的大改变,为我国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保驾护航。

林业法论文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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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论文篇(9)

1风景园林专业“园林生态学”教学的目的

2011年风景园林学科正式成为国家一级学科,与建筑学、城市规划构成“三位一体”的人居环境科学主导专业体系,而生态学的研究,成为了探索和谐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风景园林专业“园林生态学”课程担负着将生态学的理论、原理、方法以及技术应用于专业实践中的责任,其研究及应用领域主要包括4个方面:园林生态效益研究、园林生物与环境研究、人的需求与行为研究、生态学规划与生态管理研究。风景园林专业学生就业以园林规划设计及园林工程为主,因此园林生态学的学习,可为景观生态规划、园林生态施工打下基础。

2风景园林专业“园林生态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园林生态学”是随着园林发展中“生态园林”的提出而兴起的多学科交叉学科,发展时间短,在课程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实践环节、教学方法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2.1 "园林生态学”理论体系还需要完善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学科综合理论还相对匮乏,生态学相关理论基础知识与景观园林专业融会贯通还需要一定的实践研究,这种现象明显体现在教材编写中,现在“园林生态学”常用教材主要有冷平生(2001,2003)、刘长福(2003)、温国胜(2007)、廖飞勇(2010)主编的教材,教材内容凸显多学科内容的机械组合,个体生态学部分的园林植物生态习性及生态效应理论与专业实践联系紧密,而种群、群落、生态系统部分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案例讲解多来自普通生态学和植物生态学,教学内容理论性强,难以满足景观园林专业需求,教材尤其缺乏园林生态设计和生态工程的特色。

2.2 “园林生态学”在后继设计类课程中应用不足

随着园林学由原来的造园阶段发展到大地景观阶段,生态学的理念也体现在景观园林专业的各门专业

课程中,但多是理性要求,定性评价,教师在讲授园林相关设计类课程时也引入生态学理念,但在实践环节,如毕业设计、课程作业,项目设计中多以合理性、艺术性评论,而忽略了生态学设计指导。因此学生对于“园林生态学”的学习多是停留在理论上,后期实践得不到应用,影响了学生学习“园林生态学”的效果。

2.3实践教学环节不足,教学模式单一

“园林生态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实践教学环节非常重要。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及实习环节。多数院校“园林生态学”课程安排了实践教学环节,但多为实验课程,只有北京农学院、北京林业大学等少数院校安排了3-7天实习w,而对于景观园林专业,实习教学环节尤为重要,应该适当增加实习教学。同时适宜的“园林生态学”实践教材缺乏,实践教学模式单一,主要是教师指导,学生机械式操作,影响了实践教学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调查表明,一般院校“园林生态学”课程作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设置在3~5学期开课,而园林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工程等课程是“园林生态学”生态规划及工程部分教学的基础,但是这类专业课程开课时间设置在“园林生态学”之后,因此也会使“园林生态学”理论教学及实践教学产生一定的困难。

2.4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尚待完善

虽然“园林生态学”是一门应用学科,但由于“园林生态学”课程理论体系不完善,实践应用成果较少,因此,多数院校教学内容以课本为主,偏重理论,对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关注不够,而有针对性的专业实践教学相对更少。现在多数院校教学方法多采用传统多媒体授课,教师讲,学生听,减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质量得不到提高。

3风景园林专业“园林生态学”教学改革探讨

学以致用是激发学习兴趣的根本,兴趣是学习的动力,孔子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因此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为目的,优化教学内容,探讨适宜的教学方法,提高“园林生态学”教学效果。

       3.1丰富优化课程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教学改革的核心,根据风景园林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就业方向,精炼教学内容,对“园林生态学”的教学内容进行重组,简化一些理论性过重的基础知识,如种群生态及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等。删除部分内容,例如在中学阶段就有较深讲解的生态系统、个体生态学、种间关系等部分理论。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查阅文献资料,结合教材,把一些成熟的园林生态学研究成果传授给学生,补充该学科最前沿的知识,丰富教学内容,拓宽学生的视野。根据专业特色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听而不烦,学而不厌。

3.2采用适宜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兴趣

根据教学内容,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可以弥补教材的不足,提高学生的兴趣,能更好的传授知识,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方法的改革及探索是摆在一线教师面前永远的课题园林生态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多有描述,但风景园林专业“园林生态学”教学方法的研究鲜有报道,笔者在传统多媒体教学的基础上,研究了案例教学、课后文献与课堂讨论、专题讲座教学、现场教学等教学模式。

3.2.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法在很多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其中生态学案例教学也多有研究。案例教学的素材,一是来源于文献参考资料,教师需要阅读相关研究文献,精心选择教学案例,例如在讲解园林植物滞尘杀菌作用时选择“上海市交通绿化带植物配置对空气颗粒物的净化研究”及“光华大道西沿线温江段绿化景观工程方案设计”中的植物种植规划为例;二是来源于科研项目,选择相关研究课题,结合生态学理论,从项目的立意、国内外发展现状、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等进行讲解,注重生态学知识的应用,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淮北地区北美红杉引种驯化技术研究”、“薰衣草引繁技术研究及旅游观光园建设”等项目主要侧重讲解植物对生态因子的适应及不同立地条件对园林植物影响;“徐州地区珍稀植物调查及保护技术研究”、“淮北地区园林植物群落优化技术研究”主要侧重园林植物种群、群落的研究;“生态园规划”、“湖泊大型水生植物生态修复技术研究”等项目主要是讲解园林生态规划的相关知识。

3.2.2课后文献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基于教学相当的原则,增加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环节,在“园林生态学”应用部分教学时,布置作业,要求学生查阅相关文献,组织材料,分组制作PPT上台讲解,并组织提问、讨论。通过这种方式的锻炼,学生不仅了解生态学在园林中的应用,而且能了解国内外最新园林生态学的研究动态,获得较新的知识信息。如“生态因子在园林植物引种中的应用”、“园林种植设计中植物群落构建中的要素”、“园林设计中适地适树的理解”、“人工植物群落多样性研究方法”等。

3.2.3专题讲座教学

       “园林生态学”首先在北京林业大学开设,采取专题讲座的教学方法。而随着“园林生态学”教材的出版及理论体系的相对完善园林生态学”多采用传统教学方法,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与风景园林专业实践研究成果日新月异,但多不能被教材及时编人,因此安排一定的专题讲座,更有利于“园林生态学”教学内容的丰富。专题讲座可以邀请工作在园林一线的专业人士,也可以邀请本学院的教师参与,讲授内容包括研究课题、园林工程项目、学科前沿等。

   3.2.4现场教学

        现场教学是把课堂搬到现场,现场解决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根据教学内容安排现场教学,能弥补实践环节的不足,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率。“园林生态学”实践性强,笔者在植物生态特性、园林群落生态位理论、群落多样性、园林生态管理等教学中都安排过现场教学,取得较好效果。现场教学要求教师精心选择教学现场,最好设在校园内或校园附近,教学内容事先以作业的形式布置,要求学生查阅文献进行预习,现场分组讨论,教师补充讲解,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加强实践教学改革

在实验教学中,提倡以学生为主,指导老师确定实验项目名称,要求学生查阅文献,编写实验指导书,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材料、实验步骤、实验结果分析等,指导教师根据科学性与合理性,批改实验指导书。在实验实施期间,学生遇到各种问题,就会通过相互交流、资料查阅、咨询指导老师等途径寻求帮助,解决问题。例如“生态因子对园林植物的影响”实验项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一种或多种园林生态因子(温度、光照、水分、土壤质地、湿度等),研究其对植物(自选)的影响。通过这种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的责任心,有利于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课程实习在景观园林专业“园林生态学”教学中尤为重要,但基于本课程在教学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实习时间滞后,待其他设计类课程授课结束,综合实习时集中安排,配合其他教师,把生态学原理运用到园林规划设计中。

4“园林生态学”教学改革效果

通过多年来“园林生态学”的教学改革实践,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从根本上改善了“园林生态学”重理论而轻实践,学而不能用、不会用的现状,提高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4.1课程教学效果改善

“园林生态学”教学改革以来,由于教学中增加了与专业相关的案例及实践的讲解,学生积极性提高,听课效果明显改善,对于教师留的拓展性作业能积极完成,上课发言也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师生间能形成良好的互动。由于学生对本课程的认可,重视程度增加,也促进教师教学积极性提高,更好地准备材料,组织上课,明显提高了教学效果。

林业法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1)-10-0149-1

1 可持续发展思想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新概念。是指以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需求为前提,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发展。也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让我们的后代永续发展、安居乐业。

我们与大自然息息相关。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就在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也正是大自然的条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发展。

2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1 林业的定义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营林和森林工业是林业的两大部门。我国林业发展的三个阶段包括:一是传统林业发展阶段,二是林业发展的探索阶段,最后是从1992年我国林业迈向了新的发展之路。

2.2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的国策之一。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是从森林生态系统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的整体作用出发,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管理以及这种功能的维护不仅仅是获取森林使用价值的基础,更是人类持续生存的根本,正是森林价值的本质体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能力。二是社会合力。三是生态支持力。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持续发展是林业发展的核心理论。

3 林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3.1 建立林业科技创新体制

要想加快林业的发展,就要努力的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有效的生产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效益为目的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让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3.2 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加强

一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抓好良种育苗和树种结构调整;二要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研究和监测;三要通过增加林产品的经济价值,来增加市场竞争力。

3.3 以人为本,依法治林

《森林法》的立法目的中也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可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人类与大自然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林业是最需要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那么在林业发展的道路上,只有用法律做保障,才能让人们放心,才能让林业更好更快的稳步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时刻遵守《物权法》和《森林法》的规定。时刻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用法律稳定林业发展的道路,用法律保障生态文明。

因此科技兴林是林业发展道路上的重中之重,只有通过科学高效的手段,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关系和谐发展,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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