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承担责任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12 04:09:09

自愿承担责任书

自愿承担责任书篇(1)

本人 ,性别 ,年龄 ,曾于年 月至 年 月在宾阳县 镇担任(民办或代课) 教师。根据桂政办发〔2019〕16号文件精神,本人符合购买养老保险条件,但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现承诺:

一、 放弃参加养老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日 期: 年 月 日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员工,经乙方自愿申请不愿意在甲方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由于乙方申请自愿不在甲方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甲方将每月 另行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乙方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该费用不属于乙方的任何工资收入。

二、乙方领到甲方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后,乙方应将该 费用用于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不再承担为乙方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需重新要求甲方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事宜,从乙方递交购买基本社会保险申请次月起,甲方再为其办 理基本社会保险。同时本协议第一条将自动作废;另外,乙方提出申请之前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是基于乙方申请而签订,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三

公司: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于 年月入职贵公司。本人入职时,贵公司已向我告知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一直要求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本人就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向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公司审批人(签字):

自愿承担责任书篇(2)

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兹有--------------------------公司(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署了《委托担保承诺书》,承贵中心接受委托为其提供-----------------万元(大写)贷款担保,为维护贵中心的合法权益。本人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贵中心提供反担保,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委托担保承诺书》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现任;如债务人未按《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的承诺按期足额还全部债务,导致贵中心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贵中心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中心。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列的全部财产。

2、 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会员限时特惠最后一天,文档免下载券特权立即送费等。

3、 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中心尚未全部收回担保代偿款项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向贵中心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贵中心代偿款项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五、贵中心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委托担保承诺书》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中心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各项义务。

六、 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贵中心根据《委托担保承诺书》所提供的担保债权被全部清偿为止。

七、 本保证书一式四份,贵中心与本人各执二份。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结婚证编号:----------------

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项目公司: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贵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根据该两份协议的约定:①甲方应先投资万元与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丙方);②甲方于年月日前筹资万元,由丙方缴纳竞拍土地保证金;③年月日前,甲方筹资3亿元,由丙方缴纳A地块全部土地出让金及B、C、D三块土地50%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在年月日前,甲方将持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为了确保甲方完全履行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出资到位义务和按时转让股权义务,我公司自愿向贵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责任如下: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协议》和《股权回购协议》项下由甲方出资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丙方实现全部债权的费用等。

2、乙方、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抵押/质押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抵押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丙方可以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抵押/质押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3、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对乙方、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

4、本保证独立于上述《合作开发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此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被确认无效5、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丙方达成的任何补充协议、展期、对帐单等,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

7、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待乙方、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

本公司愿意对本保证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履行义务,本公司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该执行的抗辩。

本保证书一经签发不可撤销。

保证人(盖章):

自愿承担责任书篇(3)

承担高成本融资的风险

承担高成本融资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使用票据进行融资时,同现金交易的债权人相比,要承担更高的持票成本和融资成本的情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持票人只要使用票据进行贴现、质押贷款等融资时,就必须向金融机构或贷款人支付贴现利息或贷款利息。这如同说收款人无论收到多少金额,只要票据未到期而又急需用钱时财富即打折扣,票面金额必然贬值缩水,而不问持票人是否愿意,这无疑增加了收款持票人的持票成本和融资成本,是对持票人的变相掠夺。

有学者认为,商品买卖,票据交易,均是市场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不存在显失公平,也不存在掠夺财产,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航空机票打折,典型的市场行为,能说打折不公平而强制不准打折,并要求乘客退票吗?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行为要有度,超过一定限度,法律对愿打者和愿挨者都会进行干预。例如,愿打者打伤愿挨者,一般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愿打者打死愿挨者,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限度就是不得造成愿挨者的人身伤害,超过这一限度,愿打愿挨的意思自治无效,愿打者必须担责。再说机票打折,是让利于民赋予乘客权利的市场民事行为,该市场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授予对方权利,但是不可单方增加对方的义务,这是我国和当代国际民商法的一条基本通用原则,机票打折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票据贴现及质押融资,不同于机票打折,他是出票人单方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义务或负担,同我国和国际民商原则相背离。因此说,《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不合理。

丧失票据抗辩权的风险

丧失票据抗辩权的风险,主要是指票据前手即使与直接后手完成公平合理的合法交易,当被间接后手追索时,还必须得承担票据付款义务,而丧失票据抗辩权的情形。《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即是说,不管出现何种情况,票据前手对后手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并丧失票据抗辩权,而不问票据前手是否存在过失和错误。而我国《合同法》针对多重连环交易合同则认定,每一次合同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交易的前手可以用自己与直接交易对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合同交易的间接后手,不因自己直接交易对手的违约而承担对间接后手的责任,可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比票据法合理公平得多。

承担票据被伪造变造责任的风险

承担票据被伪造变造责任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被伪造、变造之后签章,而对伪造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承担责任的情形。《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这条规定,前手违法后手担责,票据权利人即使没有伪造、变造票据,但只要是在伪造变造之后签章的,都得对伪造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承担责任。

票据被恶意挂失支付的风险

票据被恶意挂失支付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与前手完成交易后,前手出于恶意不付款,进行挂失止付,从而使持票人无法取得应收账款和票据权利的情形。《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根据这一规定,票据前手只要借票据丧失为由,可以不受限制的、不负责任的、无任何条件地办理挂失支付,侵害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限制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背书风险

背书风险,主要是指票据当事人接受特定限制内容的背书票据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情形。《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三十四条是说票据当事人错误接票而丧失对背书人追诉权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则是指错误接票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情形。即票据债务人背书所附一切条件,不问是否合理、平等、公正,票据债权人必须无条件遵守,否则就得承担债权行使的消极责任。如此规定,票据背书变成为法律责任的陷阱,等着所有票据背书后手去跳,所有后手必须成为防范票据风险的高手,一不小心便会丧失票据权利,将简单的商品交易因为票据而变的复杂起来。

重大过失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重大过失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因犯罪、违法、背书不连贯、签章不符合规定、审查审核过失、交易无真实背景等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原因取得票据,从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一规定表明,持票人不仅因犯罪、违法等行为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且因善意的“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会丧失票据权利。

超过时效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超过时效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及时行使而消灭的情形。《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这一规定对持票人的权利行使设置了诸多限制,给持票人带来权利灭失风险,有点显失公平,而我国法律对银行存款、国家债券、企业债券等债权保护则是永久期限保护,没有时效限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尽管也有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也没有过时消灭的规定,超过二年不行使只是丧失胜诉权,而债权、诉讼权均不丧失,且诉讼时效可无限制的中断后重新计算而得以延长。

合法权益被剥夺的风险

合法权益被剥夺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因前手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丧失转让、贴现、质押等票据权利的情形。《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出票人或背书人不是家长,不应干涉、剥夺持票人如何花钱和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得转让”背书免责,不仅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也增加了债权人的持票风险。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原则,交易及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单方面给对方设置或赋予权利,而不得单方为对方增添或设置义务,单方为对方增添或设置义务的行为无效。“不得转让”违背了票据流通性原则,将票据的生命力扼杀使之变成一张死票。

强制被迫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强制被迫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主要是指票据当事人背书转让汇票后,即使不是出票人或承兑人,而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责任的情形。《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由此可见,这种强制担保的捆绑规定,使得票据权利人承担的责任也远比现金交易的责任风险、担保风险、交易后风险要高得多。

票据被拒绝承兑的风险

票据被拒绝承兑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因付款人拒绝承兑,而无法取得票据金额的情形。《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根据这一规定,付款人可以依法行使拒绝承兑权,此举不仅增加票据债权人的持票风险,也严重损害票据的流动性与安全性。

承担被追索的风险

承担被追索的风险,主要是指票据前手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出现其他法定条件后,被持票人和其他后手追索,承担票据清偿责任的情形。《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一规定再次充分说明,票据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交易工具,同现金交易相比,票据前手背书人要承担较高的被追索风险以及较重的不合理赔偿风险等。

面对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责令终止的风险

面对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责令终止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而无法向其行使并实现票据权利的情形;或票据前手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后,承担被持票人追索的情形。假设出票人也出现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前手背书人既无前手可追索,又要被后手追索,即使票据背书人与出票人进行的是公平合理交易,且早已完成交割,即使对持票人的损失没有丝毫的直接关联及行为过失,依照《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要向持票人承担《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责任。《票据法》如此规定,有欠公平合理,不仅增加了票据背书人的交易风险,而且也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担保意思表达真实自愿原则的规定,更何况票据背书人根本从来就没有表达过对持票人担保的意思表示,却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票据背书人可能成为典型的冤大头。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出现死亡、逃匿、破产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等情形,并非背书人的过错,背书人向持票人承担付款或清偿责任,然而背书人的损失有谁来承担呢?可见法律规定不公平。

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

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因不能及时按期举证或不能提供合法证据,从而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情形。《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担通知义务的风险

承担通知义务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因未能及时通知其前手,或其前手未及时通知其再前手,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承担被迫卷入诉讼的风险

承担被迫卷入诉讼的风险,主要是指票据背书人和保证人因对持票人承担清偿责任后,被迫卷入诉讼或仲裁,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的情形。《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商人经商,买卖交易,目的为了求财,并非与人为敌,等着守着与人打官司,但作为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而言,随时都有被追索的天降横祸,票据的流动性决定票据后手及持票人具有人数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票据每一当事人和保证人均卷入随时被人追索或再追索别人的麻烦漩涡。从理论上讲,只要接受票据交易,你就会永无宁日,你不招惹别人,别人也会主动找上门来追索你,如果你是票据的当事人,清白无过错也得担责。

自愿承担责任书篇(4)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旅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窒息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绩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机关保密承诺书二

为增强________区环保局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安全,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承诺: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机关保密承诺书三

______镇组织涉密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此次保密承诺书签定活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律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________镇党政人大负责人和涉密岗位的相关人员作出郑重承诺:

组织涉密岗位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保密知识教育,

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带头履行承诺,

带头学习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

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自愿承担责任书篇(5)

本人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部门任职_____岗位,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入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可查的,这些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各项专业证书、照片、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如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发现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欺诈成分的,本人同意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与任何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没有处理完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承诺不属实,则本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权随时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

三、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舞弊,不泄露和探听薪资,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六、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侵占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财物、不贪占、无故损毁公司财物,对与本人发生的相关业务经费,愿意接受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七、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将公司的任何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保证不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更不做中伤公司的事,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八、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戴公司提供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并保证整洁;中途辞职,所发放的劳保用品需要上交,若遗失,则按价赔偿。

九、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个人意见或建议,保证做到逐级反映;当反映意见或建议未获解决或采纳时,保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反映。如确需当面反映时,保证在工作结束后进行。

十、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保证遵守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不向他人透露自己薪酬或探听他人薪酬;如有违反,则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本人罚款、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

十一、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因故申请离职时,我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并在公司为我职位招聘到合适的接替人员,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后离职。如擅自离职,甘愿将本人未领的所有工资、福利等的30%作为违约处罚。

十二、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有损公司利益和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的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该承诺书将自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__ ____年_ _ ____月__ ____日

公司员工保密承诺书2:

本人入职昆明弗拉瑞矿业有限公司,从事_________岗位职责,本人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确认并同意,承诺担负如下岗位保密责任,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四、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技术方案)、公司经营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本人有保守该秘密的责任;

无论本人在任职期间或离职之后,都不能将任何机密信息透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或者在没有得到公司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将机密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目的;

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公司秘密时,本人承诺请示公司主管该项的高层经理人员鉴定其性质;

五、公司的一切书面和电子材料、培训资料、公司均有知识产权,本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对外传播;

六、本人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等研究成果,权益归公司所有;

七、任何公司财产,包括配备给本人适用的办公桌、保险柜、书柜,乃至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无论谁创建的),都是属于并且只属于公司,本人不具有所有权及隐私权,如遇情况需要,公司有权进行调查和调配;

八、本人在公司的任职期间,以上所列机密材料都只能由本人在公司的授权职责范围内使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只要有一种情况发生,本人都将所有属于本人保管或处理范围的机密材料的原件及副本立即交付给公司:

(一)在任何时候,公司提出此要求;

(二)在本人离职时。

在交付上述机密材料后,本人不保留任何这些材料的原件和副本;

九、本人若收到外部邀请进行开会、研讨、交流或授课,本人承诺事先要征得上级领导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级意见;

自愿承担责任书篇(6)

一、本人同意对《反担保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补、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按《反担保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贵公司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索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及财产转让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取得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2、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产、撤销、破产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公司尚未全部收回担保代偿款项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向贵公司部分履行了清偿责任,必须待贵公司代偿款项全部收回之后,方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五、贵公司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反担保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公司对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各项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贵公司根据《反担保合同》所提供的担保债权被全部清偿为止。

七、本保证书一式两份,贵公司与本人各执一份。

本人正式承诺:自愿同意以本人及家庭所有财产对借款人在贵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同时,自愿放弃对处置抵押物时的申诉抗辩权。

承诺人姓名:

自愿承担责任书篇(7)

中图分类号: D91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2-0025-07

一、问题之提出

自甘风险在我国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但却没有在我国得到深入发展。《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在第1625条中对自甘风险已经有规定,受害人同意加害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自愿承担危险及相应后果的,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关于自甘风险的判例,却由于没有法律规定,造成了判决上的混乱,因此在立法中规定自甘风险极为必要。本文从中国法律文书网和《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一书中搜集到了38个自甘风险的案例,按照不同领域对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况进行分类并加以分析(表1)。

从表1可以发现:自甘风险主要是在交通领域、体育比赛领域和自助游领域这三个领域适用;合同领域虽然也有适用,但是合同领域的自甘风险涉及的是财产损失,本文想主要探讨涉及人身损害方面适用的自甘风险,因此将研究方向限定于交通领域、体育比赛领域和自助游领域三个领域。

二、关于自甘风险的司法判例

司法实践中由于适用自甘风险并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法官的裁量就出现了很多不同,甚至是相同的案件也会出现支持与不支持两种判决,并且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这造成了司法实践领域的混乱。

(一)肯定自甘风险的司法判例

1.肯定自甘风险,被告依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在洪S磊诉许燕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1)中,原告因与被告篮球比赛而造成牙齿脱落,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是一项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是自愿承担可能带来的风险,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就不能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原告受伤,不能独自承担损失,因此判决被告按照公平原则分担一定损失。在魏云龙诉邬勇健康权一案(2)中,原告与被告篮球比赛造成被告鼻子受伤,法院认为自发性的体育比赛是一种群众性体育运动,篮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参与者既可能制造危险也可能遭遇危险,原告作为16岁的高中生,明知有风险而参与,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原告是未成年人且没有经济来源,判决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

在吕俊莲等因生命权纠纷上诉一案(3),何麟诉陈则坚一案[1],南宁驴友案(4)三个案件中都是肯定自甘风险,但被告依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南宁驴友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组织者承担责任,而二审法院支持自甘风险的抗辩,但仍然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组织者承担责任。在何麟诉陈则坚侵权案中,案情涉及的就是参加自发性篮球比赛,陈则坚不小心打伤何麟眼睛,造成损害。法院尽管认为普通体育比赛中双方都自甘风险,并且被告确实没有重大过错,但是还是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是公平原则。这两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双方承担多少责任取决于法官的裁判,尽管法官会根据案情来裁判,但还是给双方当事人很多不确定性。其实在某些案件中不适用自甘风险是极不合理的,因为加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公平责任在自甘风险案例中适用的前提就是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没有过错,也就是说法院不认为原告的自甘风险是一种过错,但是法院考虑到当事人已经受伤,就会判决被告承担一定责任,至于承担多大的责任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剩下的由原告对自己自甘风险造成的后果负责。

2.肯定自甘风险,被告依过错原则减轻责任

在林汉利与史碧珍侵权纠纷一案(5)中,被上诉人乘坐上诉人驾驶的人货混装电动三轮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明知人货混装电动三轮车存在危险仍自甘风险,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责任过高,改判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在南通百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田涛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6),被上诉人不慎撞在上诉人设置的路障上造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有过错,原告未检查路面本身也是一种基于自信的自甘风险,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在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严晓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7)中,叶晓辉驾驶挂货车卸货后,由于道路坡度较大造成车轮打滑无法移动,叶晓辉找另一辆车帮忙,结果在指挥过程中,车轮再次打滑造成叶晓辉头部被夹伤,原审法院认为叶晓辉违规施救,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同交通领域适用自甘风险,但是承担责任上却不是免责,而是减轻责任。

在徐某与陈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8),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9),刘爱文与高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10),葛爱军与淮安市淮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1),曾江元等与彭咏辉健康权纠纷一案(12),胡凤菊等与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13)七个案件中,法院也都是肯定自甘风险,被告依过错原则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是过错原则。受害人自甘风险不等同于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自甘风险是受害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并不违法。法院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肯定了原告自甘风险是一种过错,而被告的加害行为更是一种过错,因此双方都要承担责任。这其实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

3.肯定自甘风险,被告不承担责任

在上诉人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14)中,丁山花园酒店职工组成的足球队邀请星汉美食城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举行足球比赛,刘涛担任星汉美食城球队守门员扑球时,与丁山花园酒店球员郑晓刚发生冲撞,致使刘涛骨折,法院认为足球运动本身有危险性,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涛的伤是由于对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且刘涛自愿主动参加到比赛中,对足球运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当事人对损害虽均无过错,但刘涛却是在共同的体育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当事人按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参赛者自愿参加比赛,属甘冒风险行为。所以在比赛中造成人身损害时,被请求承担侵权责任者可以以受害人的同意为抗辩理由,从而免除民事责任。在足球类对抗性体育比赛中,运动员比赛时因对方原因所受的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如由对方承担公平责任,则与承担侵权责任一样,都必将导致参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这与此项竞赛的性质与目的相冲突,所以不宜将公平责任引入竞技比赛参赛者发生的人身损害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条款判决丁山花园酒店与星汉美食城对刘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分担补偿责任不当,应予更正。

在2010年北京驴友夏特古道案(4),2007年灵山旅游案(4)中,法院都是肯定自甘风险,被告不承担责任。这两个案件都是案情相同,都经历了二审,且都依据自甘风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北京驴友夏特古道案中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系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被告在召集组织此次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本人并没有主观过错。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灵山驴友案中终审判决认为,尽管“驴友”们的活动是AA制,组织者没有盈利,但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是原告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判决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否定自甘风险的司法判例

1.以缺乏事实依据、赔偿理由不充分为由否定自甘风险

在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参与职业体育运动的专业运动员长期遭遇突发状况例如疾病、伤痛和突发意外,他们对于所参与体育运动的风险已经有了共识,并且都有应对风险的保护措施,“自愿承担风险”的成立,要求受害者必须是知情的和自愿的,是在此情况下放弃其法律上的权利。基于上述理由,可以在职业体育运动中适用“自甘风险”;相反,在业余娱乐性质的体育活动中,参与者都是抱着娱乐、健身等目的参加的,而且业余娱乐活动要远远小于专业的职业体育活动受伤和风险的几率。本案中受害者对风险应该是不知情的。故造成一方身体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当归属于一般民事活动纠纷。因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被告认为原告系“自甘风险”行为而不愿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在司法实践中,否定自甘风险的判例中,法院都会从案情上分析是否有适用自甘风险的可能,然后要判断受害者是否知情,加害人是否有重大过错,以此作为裁判的理由。如果受害人不具备自甘风险的认识,加害人没有重大过错,明显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更谈不上要求加害人赔偿。

2.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否定自甘风险

原告刘婷与被告大连天桥出租汽车公司、王盛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5)中,被告王盛男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拉载原告右转弯,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张福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的原告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盛男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且右转弯驶入机动车道是造成交通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自甘风险的抗辩,认为原告明知被告王盛男驾驶的摩托车没有牌照而乘坐,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是自甘风险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损害应当自己承担,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自甘风险的司法适用情况分析

(一)目前适用的领域

通过对搜集到的38个案例的深层分析,发现自甘风险适用的领域主要是体育领域、自助游领域和交通领域。

在体育领域中,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体育比赛能否适用自甘风险出现了不同的判例,比如前面提到的何麟诉陈则坚侵权案以及谢某诉吴某侵权案。何麟案中,法院认为普通体育比赛适用自甘风险,谢某案中法院认为普通比赛不适用自甘风险。本文比较认同谢某案的法院判决,支持在普通比赛中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在竞技体育中能适用自甘风险,理由如下:第一,竞技体育比较正规,无论是裁判还是运动员,都经过长期训练,水平也比较高。而普通比赛都是业余爱好者,在遵守规则方面也不甚在意。第二,目的不同。竞技体育参与者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荣誉而战,是为了争个高低。而普通比赛的目的很简单,纯粹是为了娱乐或加深友谊。第三,风险性不同。竞技体育中因为激烈性、对抗性使得发生风险的几率更大,而普通比赛则不会有这么高的风险,否则一般人也是不敢参与的。

在自助游领域中,众所周知的2006年的南宁驴友案、2007年的灵山驴友案、2010年的北京驴友夏特古道案对能否适用自甘风险给出了不同的判决。南宁驴友案是认同自甘风险的抗辩,却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而后两个案件则是直接以自甘风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比较认同在自助游领域直接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理由如下:首先,自助游领域的冒险性远大于跟团游,但游客明知却要参与,本身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次,组织者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而同行者更没有义务对他人的冒险行为负责。

在交通领域中适用自甘风险,并不是免除侵权一方的责任,而是要求受害人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明知风险存在却自愿参与,就要承担由此发生的风险。

(二)存在的问题

肯定自甘风险的部分判例依据的法律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部分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过错原则,部分是直接以自甘风险作为裁判理由。

尽管司法实践中有肯定自甘风险的判例,但是还存在一些适用上的问题:第一,在体育领域中对于普通体育比赛是否能适用自甘风险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适用上比较混乱。比如前面提到的何麟诉陈则坚侵权案以及谢某诉吴某侵权案。在何麟案中,法院认为普通体育比赛适用自甘风险,而在谢某案中法院认为普通比赛不适用自甘风险。案情相同的两个案件却出现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第二,对于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和自甘风险制度之间如何适用还存在问题。在何麟案中,法院肯定自甘风险,但被告依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在林汉利与史碧珍侵权纠纷一案(16)中,一审法院肯定自甘风险,认为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二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40%的责任。

(三)我国引入自甘风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综上分析,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甘风险的适用比较多的领域主要是交通领域、体育领域、自助游领域。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支持自甘风险的学者认为,自甘风险属于受害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这种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就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

1.引入自甘风险的现实需要

自甘风险制度虽然是舶来品,但是在我国也有可以适用的空间。首先,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在逐步接受自甘风险这个概念,对自甘风险的理论探讨也在逐步深入。其次,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自甘风险,这造成了不同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面对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纠纷,我国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自由裁量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判决,这样可能会有失公正。最后,自甘风险制度的规定也是基于减少风险损害的考虑。当今社会飞速发展加大了风险无法预料的几率,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还无法避免,另外还有一些风险是人们选择去参与的。在法律中规定自甘风险可以有效地减少风险的发生,让人们在参与风险前明确自己要对自身安全承担一定责任。

2.现有制度无法代替自甘风险

尽管我国法律中已经规定了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但是它们和自甘风险之间还是有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适用。在符合自甘风险情形的案件中可以适用自甘风险,不适用该情形的就要适用过错原则或是公平原则。比较自甘风险和公平原则,两者有以下不同:第一,自甘风险的适用前提是加害人有一般过失,而受害人没有过错,但是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而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第二,自甘风险适用的后果可能是加害人免除全部责任,而公平原则的适用则肯定是双方都要承担一定责任。第三,公平原则的作用主要是一种对受害人或家属的精神抚慰,让加害人承担一定的出于人道主义的责任。而自甘风险不存在这样的考虑,更多的是考虑到加害人只是一般过失,且是受害人自愿参与到风险中,是出于一种对双方的考虑。法律不是只保护受害人,使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要保护加害人,使其责任承担合理。这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第四,公平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无法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而自甘风险的适用则是符合适用的情形便可直接适用(参见本文第四部分)。

比较自甘风险和过错原则有以下不同:第一,加害人有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而受害人自甘风险的情况下,加害人一般过失造成受害人受伤,则应该适用自甘风险。第二,过错原则的适用一定要满足几个条件,即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有损伤,侵权和损伤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自甘风险的适用需要满足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加害人一般过失造成受害人受伤。第三,过错原则的承担责任是按照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而自甘风险作为一项免责制度,加害人是可以完全免除责任的。

四、自甘风险制度适用条件分析

基于本文主要探讨人身损害方面适用自甘风险,因此认为自甘风险适用上述三个领域,但是合同领域在财产损害方面也是可以适用自甘风险的;至于医疗、动物损害、产品责任以及高危领域是否适用,本文认为是不可以适用的,主要理由是:这些领域都是属于无过错责任领域,风险都是比一般领域要高很多,就中国目前的现实看,在这些领域适用自甘风险显然是不可能的。

(一)适用的条件及限制

1.行为人明知道风险存在

这是构成自甘风险的前提条件,也是主观条件。这里的明知一定要是行为人确切知道,或者可以从一般人的角度推断其知道。因为风险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避免风险与将自己利益置身风险中都是很关键的。这些风险是大部分人避之不及的,却也是不少人愿意去尝试的。符合自甘风险的主体要件就是行为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能够预料到风险的发生,也能够自主决定是否要进行这个冒险行为,因此主体适格和主观要件两者缺一不可。认定其是否预料到风险除了其明示或默示表示,还应该以一个常人的标准来考量,否则容易陷入受害人辩解自己未预料到风险而无法判决的困难中。这里的风险是不确定性的,发生与否无法预料,但是有发生的可能性,与那种必然发生的损害不同。自甘风险的主体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是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则无法自主处分自己的权益,意思表示也受限制,即使他们做出了自愿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意思表示,因为无论是心智还是身体条件,他们都是低于正常成年人的。既然是自甘风险,就得是意志自由真实,这就排除了被胁迫或欺诈等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也排除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不自由的情况。

2.行为人自愿承担风险

这是构成自甘风险的基础条件。这里的自愿是一种意思自治,是使自己遭受风险的意思处分。所谓“法不明文禁止即自由”,说的就是行为人可以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的情况下自由行动,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自愿承担风险同样需要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示,法律应该尊重行为人自己的这种自由意志。行为人一旦做出自甘风险的表示或行为,就应该承担下去,而不允许做出反悔的意愿。也就是说,认识到风险和自愿承担风险并不是必然同步的,行为人可能预料到风险存在,但却并不愿承担,这时要看其意思表示。行为人并不是只要预料到风险并且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就是自愿承担风险,没有明确反对并不代表就是默认自甘风险,还有行为上的表示可以确定行为人的意思。即使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有预料不到风险的时候,这种情形不能认为其自甘风险。

3.自甘风险的适用不违公共利益和法律强行性规定[4]

这是自甘风险的限制性条件。自甘风险虽然是对自己利益的处分,但不是没有限制的,还是要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对于某些领域是绝对不适用自甘风险制度的,比如服务行业如宾馆等对客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是不能适用自甘风险的。再比如在雇佣领域等也是不适用的。同样,自甘风险的适用也排除一些职务行为,比如消防员救火本身是出于自己的工作特殊性的要求,而不属于自愿的冒险。

4.加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一点尤为重要,是区分过错原则和自甘风险制度适用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裁量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自甘风险只是对加害人一般过失的免责。而且,这种免责必须是完全免责而不是部分免责。如果加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过失,就会适用过错原则或其他原则来抗辩。

(二)自甘风险在相关领域的具体适用

1.竞赛型体育领域

竞赛型体育领域与普通体育活动有很大不同,竞技体育具有专业性,而普通体育活动带有自发性,自甘风险要求必须是自己明知风险而仍然要参与,相比较而言,竞技体育领域的参与者更容易清楚自身的风险,所以要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是竞技性体育领域。在这种领域中加害人提出自甘风险的抗辩理由时,法院应当支持该抗辩。加害人恶意侵害受害人时,则应排除自甘风险的适用,只要造成他人损伤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要求受害人自甘风险。也就是说,在竞技体育中规定自甘风险,只是对比赛过程中运动员的一般过失造成的伤害免责,而不对故意和重大过失免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体育比赛中人身损害的案件时,首先要看是不是竞技体育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是一般体育活动还是适用过错原则。然后要考虑是否满足自甘风险的其他条件,主要是区分体育竞赛中参与者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主观态度。

2.交通领域

交通领域中适用自甘风险也比较复杂,要区分自甘风险和受害人过错,比如乘客明知探出车窗有危险仍执意这么做,最后造成了损害,这就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乘客为了赶时间让司机走一条不熟悉的小路,结果发生了事故,这就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前者受害人的过错是很明显的,受害人应该当然知道该行为的后果,而后者受害人只是自愿承担了一种风险,至于风险是否会发生不确定,受害人也不愿意发生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交通领域中人身损害的案件时,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乘客没有过错,驾驶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造成事故的发生,乘客的人身受到伤害,则追究驾驶人或第三人的责任。当然也包括驾驶人自己驾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而加害人是第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这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乘客和驾驶人都有过错,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第三,乘客自愿参与风险中,无论风险是自己自愿造成的还是自愿参与到已经存在的风险中,驾驶人具有一般过失时免责,就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也就是说,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要承担赔偿责任。

3.自助游领域

自助游要和跟团游作区分,因为跟团游中由旅游公司保障比较全面,而自助游则是游客自己对自身安全负责,因此遭遇潜在的风险也比较大,但是游客自身选择参与这个风险,不应该让其他人承担发生的损害。自助游中适用自甘风险的前提是领队及其他参与者没有重大过错,否则不适用自甘风险,而是要按过错责任来适用。也就是说,自甘风险在自助游领域的适用只限于一般过失,除此之外都不能免责。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适用。日益兴盛的自助游领域由于缺少法律的规制,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法律在自助游领域中规定自甘风险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发生。

五、结语

自甘风险引入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印证,下一步需要立法对其进行规定。自甘风险制度主要适用在交通领域、自助游领域和竞技体育领域三种领域,但是并不代表这三种领域可以不加限制地适用,还需要做出限定才能更好地发挥自甘风险制度。自甘风险在适用初期应该限制其适用领域,大范围地适用到不同领域容易造成自甘风险的滥用。

注释:

(1)一审案号:(2014)嘉南凤民初字第19号,一审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一审案号:(2014)科民初字第16号,一审法院: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3)终审案号:(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295号,终审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4)来源于户外资料网()。

(5)终审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949号,终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6)终审案号:(2013)通中民终字第1821号,终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7)终审案号:(2013)浙衢民终字第520号,终审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8)一审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211号,一审法院: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9)一审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00934号,一审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0)终审案号:(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488号,终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1)一审法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0294号,一审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2)终审法院:(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235号,终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3)终审法院:(2014)浙嘉民终字第518号,终审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4)终审法院:(2000)宁民初字第445号,终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5)一审法院:(2005)西民权初字第639号,一审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6)终审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949号,终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参考文献:

[1]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3,(5):211.

自愿承担责任书篇(8)

***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加入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明确告知我:让我将本人的社保关系于入职当月**日前转至公司,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为本人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由于我个人(党员公开承诺书)原因(因我的(职称名称)证挂靠在 公司,本人社保现在由 公司缴纳,社保编号为: ),一直未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导致公司不能为我正常参保。

基于本人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承诺:

1、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

2、本人与公司只存在(职称名称)挂靠关系( 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书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本承诺无效。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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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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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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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XXX(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加入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明确告知我:让我将本人的社保关系于入职当月20日前转至公司,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为本人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由于我个人原因(因我的(职称名称)证挂靠在 公司,本人社保现在由 公司缴纳,社保编号为: ),一直未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导致公司不能为我正常参保。

基于本人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承诺:

1、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

2、本人与 公司只存在(职称名称)挂靠关系( 公司(职称名称)挂靠协议见附件1),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出具的证明书见附件2),如因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本承诺无效。

特此承诺!

附件:1、 公司(职称名称)挂靠协议

2、 公司证明

承诺人:

年 月 日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三

本人 ,性别 ,年龄 ,于 年 __月至 年 月入职贵公司,本人入厂时,公司已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厂里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厂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公司应交的社保费用,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在工资里补发给本人。

本人在此承诺:

一: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自愿承担责任书篇(9)

履约担保书

根据本担保书,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做为委托人(以下称“承包人”,)和________________(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名称)做为担保人共同向债权人______________(雇主名称)(以下称雇主)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责任,承包人和担保人均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鉴于承包人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同雇主签署了_________(合同名称)的书面协议,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规定的文件、图纸、规范和修改;本担保书的条件是:如果承包人迅速地忠实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担保书的责任失效;否则将保持有效。一旦雇主提出承包人违约,而雇主又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担保人将迅速弥补违约的损失,或者迅速:

1.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合同条件提供雇主合格的投标书,在雇主和担保人确定了评标价最低响应性投标人后,安排投标人和雇主之间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提供足够的资金,支付“合同价余额”以外完工所需的费用,包括担保人有责任承担的赔偿费,但总数不超过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金额。这里所说的“合同价余额”指雇主按合同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额减法已合理地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或

3.付给雇主按合同条件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额,但不超过本担保书的限额。

本担保人不承担大于本担保书限额的责任。任何有关本担保的诉讼,必须是在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一年内提出的为有效。除了雇主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承包人和担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签字盖公章,以资证明。

担保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担保书范文(二)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书范文(三)

经济担保书

担保人:被担保人:

一、担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为____________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聘用期间,若出现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并负责偿还。

三、担保人概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五、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

担保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填写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备注:

1、请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员,员工的经济担保人应依此顺序选择。担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有较稳定的收或固定资产;愿意为被担保人承担风险。

3、担保人工作单位只为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的真实性作证明,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或连带责任。

4、担保人工作单位对担保资格的真实性证明时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门章。

5、担保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持一份。

担保书范文(四)

借款担保书

出借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借款人: 电话: 身份证号:

保证人: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出借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借款人_____提供借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元整)(以下称借款金额),且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据上述借款合同该笔借款期限为_____,利率为_____。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应出借人的要求,保证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向出借人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到期应付款项的_____%(即相当于借款金额_____%【人民币_____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出借人即有权直接向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出借人第一次书面要求还款通知后 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保证人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主动支付给出借人,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要求还款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 利息和出借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担保合同自保证人和出借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二份,出借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

出借人: (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 (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书范文(五)

员工担保书

本人,xx,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愿意为_______先生/女士作担保,其身份证为: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按下列条件为其担保。

担保范围:

(一)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履行职务或工作期间,不以盗窃、商业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等任何手段侵犯贵公司或贵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贵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

(三)保证被担保人不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营业,不做任何兼职工作;

(四)保证被担保人严格保守贵公司营销网络、工艺、技术等商业秘密;

(五)保证被担保人对因其工作失职、渎职、失职以及损毁公司财物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被担保人品行优良,勤奋认真,相信他一定能履行自己职责,努力工作。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

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附件: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以及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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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承担责任书篇(10)

一、发生在审理期间的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其性质是执行担保还是民事担保?

笔者认为,关于审判中保证人对当事人的保证,其性质应属执行担保而不属民事担保(即受担保法调节的担保),其理由如下:1、产生的根据不同。案件审理中案外人为当事人保证系根据《执行规定》和《调解规定》产生,而民商事担保依据担保法等实体法产生。2、担保的目的不同。审判中案外人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执行,而民商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民事活动中主合同的履行。3、发生的时间不同。案外人的担保发生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而民事担保发生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合同签订时。4、担保的期限不同。审理中案外人担保的期限应当至案件执行完毕前,而民事担保的期限则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5、抗辩权不同。审理中案外人担保因为适用《执行规定》和《调解规定》,担保人不完全享有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如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抗辩、保证期间抗辩、先诉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只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就应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6、担保权益实现途径不同。审理中案外人担保权益的实现是由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的,而民事担保权益的实现,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实现。

二、审理期间案外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在法律文书中确认,还是在执行中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在法律文书中确认,保证人的主体地位怎么确认?

《执行规定》和《调解规定》对案外人作为保证人的规定虽然是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却与审判工作密切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可借此规定执行,但对保证人的资格应严格审查,保证人应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并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妥。其保证的方式可灵活掌握,一是可由案外人提供书面保证,二是可记入庭审笔录。根据两个规定的意思理解,人民法院可在审判法律文书中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可不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由审判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未确定保证人责任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执行法官则应当裁定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从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诉讼效能出发,保证人的责任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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