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13 14:47:54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1)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2)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思想发端于20世纪初的美国。而英国人Sheldon(1923)是最早启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学者。但Sheldon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首次使用该概念之后,30多年间,学术界对该概念的研究并不多(Carroll,1999)。20世纪60年代,该领域的文献开始增多。到20世纪90年代末,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在学术界得到广泛关注,在企业界也受到普遍重视。在“财富500强”企业中,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目标核心组成部分的大约占90%(Boli & Hartsuiker,2001)。

近30年来,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学术界主要有利益相关者、企业公民和契约论三大理论视角(刘学平、孙燕青,2014)。其中,我国学者比较认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张洁梅,2013)。该理论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股东、员工、政府、消费者、供应商等广大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是对他们利益要求的关注与维护(金建江,2007)。该理论观点修正了“股东至上”的价值思维,相对清晰地界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持该理论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作为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员工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应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刁宇凡,2013)。在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方面,国外研究者主要关注平等雇佣、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意义性、工作与家庭平衡等,也有少数学者考察了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问题;在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具体途径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民主管理、劳资协商、丰富工作内容、制定守则、实施管理项目等展开(黄蕾,2007)。而国内学者对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少,已有研究主要从履责依据(欧阳润平、黄蕾,2009;陆玉梅等,2014)、保障员工权益(葛锦林,2007;赵涛等,2008)和提升员工素质(孙建华,2006;于欣,2007)等角度展开。从国内现有文献来看,在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方面,研究范围仍需进一步拓展,研究深度仍有待加强。因此,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全面深入地考察中国文化背景下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研究方向。

同时,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盈利能力、经营环境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也必然存在明显差异。但现有文献在分行业的研究方面相对匮乏。银行业作为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和行政垄断的受益者,承担着资源配置、经济调控以及风险管理等诸多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引导、支持和带动作用。鉴于行业的特殊性,不少学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考察。但现有文献大多着眼于社会责任的内涵、意义、作用、目的以及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萧松华、邵毅,2014)。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员工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成果还相当匮乏。2006年,浦发银行了我国银行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此后,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逐渐成为银行业的例行之举。本文基于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考察其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

一、 研究方法

1. 研究样本。目前,我国共有16家上市银行。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为国有控股银行,其余11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本文收集到这16家上市银行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并将其作为分析资料。同时,各上市银行截止2014年末的资产总额如表1所示,本文根据资产规模情况将16家上市银行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3个类别。

2. 研究方法与程序。本文主要用定性分析方法考察我国上市银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首先,本文根据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和16份社会责任报告的研读结果,将我国上市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归纳为履责意识、履责内容、履责效果等3个方面。其次,通过对16份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分别从上述3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上市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最后,总结研究结果,得出研究结论。

二、 研究结果

1. 我国上市银行的履责意识。一方面,16家上市银行均将员工列为需要履责的对象之一,均披露了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这说明她们均认可“企业应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观点。另一方面,一些银行将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写入企业使命,一些银行则在企业文化或企业战略中描述了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还有一些银行在社会责任愿景或理念中阐述了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另外一些银行则只是在介绍年度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时才阐述其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这显示出不同银行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不一。其中,工商银行等6家银行将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写入了企业使命,显示出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高度重视(见表2)。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分别在企业文化和企业战略中描述了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显示出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较高重视程度。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和宁波银行则分别在责任愿景、责任理念和责任观中阐述了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说明其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一般。其他上市银行只在年度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介绍中阐述其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说明其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不够。

2. 我国上市银行的履责内容。首先,保障员工权益是企业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基本要求。从上市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除了南京银行之外,其他15家上市银行都披露了员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其中,15家上市银行均披露了平等雇佣方面的内容;除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之外的13家上市银行均披露了员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内容;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宁波银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达100%;中国银行将全行5.8万名劳务派遣员工全部转换成合同工,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全员转换的国有企业;除农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之外的10家上市银行均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和宁波银行则通过员工座谈会、员工访谈、员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来了解员工的利益诉求。

其次,促进员工职业发展是企业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从上市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16家上市银行均披露了促进员工职业发展方面的内容。其中,16家上市银行均披露了员工培训方面的内容,除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平安银行之外的13家上市银行均披露了畅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或规划员工职业生涯方面的内容。

再次,认可员工价值是企业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从上市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除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之外的11家上市银行披露了员工价值认可方面的内容。其中,除南京银行之外的10家银行均披露了薪酬方面的内容;工商银行开展了感动工行员工评选活动,工行苏州分行还以优秀员工的名字命名理财工作室;农业银行、南京银行开展了选树先进典型活动;宁波银行进行了敬业榜样人物的评选与宣传。

最后,员工关怀也是企业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从上市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16家上市银行均披露了员工关怀方面的内容。其中,除中国银行之外的15家上市银行均披露了员工健康与安全保障方面的内容;除民生银行之外的15家上市银行均披露了关心员工生活方面的内容;除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之外的13家上市银行均披露了帮扶困难员工方面的内容;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大力推进员工维权,成为金融系统中唯一一家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的机构。

3. 我国上市银行的履责效果。上市银行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了其满意度,降低了其流失率。从上市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和光大银行披露了员工满意度方面的数据,分别为76.01%、大于80%、97.25%;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披露了员工流失率方面的数据(见表4)。

同时,履行员工社会责任也树立了上市银行的良好企业形象,从而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根据上市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及本文对各种“最佳雇主”排行榜的检索结果,我国上市银行入选最佳雇主榜单的情况主要如表5所示。

三、 结论与启示

员工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之一,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目前,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成为银行业的例行之举。本文基于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对其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上市银行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不一,一些上市银行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各上市银行比较注重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开展员工关怀,但在认可员工的价值方面做得不够;很多上市银行没有进行员工满意度的调查和员工流失率的统计,或者是进行了调查和统计,但是没有再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相关数据。同时,从三大“最佳雇主”榜单来看,我国上市银行入选榜单的数量较多,说明上市银行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整体情况较好。

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是上市银行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员工流失率,进而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法宝。因此,我国上市银行要进一步增强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认识,采用多种方式认可员工的价值。同时,要通过员工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对银行各方面的满意程度和意见,通过员工流失率的统计分析了解员工流失的原因与规律,进而明确改进的方向和管理的重点。

参考文献:

[1] 吕景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经济学动态,2006,(8).

[2] 李国平,韦晓茜.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度量与经济后果――基于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综述[J].会计研究,2014,(8).

[3] 刘学平,孙燕青.近30年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三大视角述评[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26(2).

[4] 张洁梅.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现状述评[J].道德与文明,2013(1).

[5] 金建江.从利益相关者视角解读企业社会责任[J].财经科学,2007,(11).

[6] 刁宇凡.民营企业员工社会责任的战略定位及实施绩效研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学位论文,2013.

[7] 黄蕾.企业员工社会责任管理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学位论文,2007.

[8] 欧阳润平,黄蕾.不同理论视角下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责依据述评[J].现代管理科学,2009,(4).

[9] 陆玉梅,陆海曙,刘素霞.民营企业承担员工社会责任的内生机制博弈分析[J].软科学,2014,(10).

[10] 葛锦林.从员工休息权透视企业社会责任[J].交通企业管理,2007,(8).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3)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向由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派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授权职权的人员。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应正确履行省国资委授予的职权,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履行本报告制度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是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具体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及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或经省国资委特别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之一;

(三)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含两名),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关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也有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七条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具体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到国有股东权益的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有关拟表决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国资委对此报告有反馈意见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将有关意见传达给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并一致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在会上行使表决等相应职权。省国资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报告人意见。

第九条对于公司章程中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事项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及时将有关内容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省国资委批复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可能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因被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本企业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10%(含)以上的情况;

(四)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五)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六)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七)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对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报告事项,除明确规定外,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报告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可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表述。

第十三条对于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一步报送有关的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国有产权代表的报告,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并建立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备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中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的年度总结报告由省国资委转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执行本报告制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省国资委将给予告诫。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4)

其中,政府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从规制、推进、监督三方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服务、协调、中介、自律职能,采取措施引导和督促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牢记责任,强化意识,提升责任管理水平和实践能力,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5)

1.政府部门不断加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工作

2011年,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充分发挥引导、规范作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和加强企业诚信建设,不断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明确指导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机构和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基础性研究,探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措施。重点做好“五抓五促进”,即抓职责落实,促进体系建设;抓环境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抓质量提升,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抓安全生产,促进社会稳定;抓节能减排,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提出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载体,立足战略高度认识、部署和推进中央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提供支撑。实施和谐发展战略,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2012年,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指导,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国务院国资委还专门成立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加大研究制定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完善社会责任工作体制和制度。

2012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质检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10项工作任务,全面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质量诚信意识。

2011年9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外汇局、中国贸促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消协等16个部门在京联合开展2011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宣传月活动自9月1日开始,为期一个月。活动的主题是“诚信兴商,放心消费”。宣传月期间,将举办“2011中国信用企业大会”,对全国性商会协会评定的部分A级以上信用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各有关部门还将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能特点,有计划地开展诚信方面的宣传活动。

证监会长期致力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市场诚信建设。2012年7月,证监会正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诚信监管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作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一部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诚信办法》把“诚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从而构建起行政监督、市场自律、公司自治三位一体的诚信建设体系。

2.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与管理实践的重要内容

有关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共有898家企业公开了社会责任报告,比2007年净增加了800份。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竞争力和企业品质、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塑造品牌形象、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密切关系,受到了企业界的高度关注。企业界对解决重大社会问题负有重要责任,也已渐成共识。部分领先企业已经从管理变革和优化乃至管理模式的高度探索社会责任管理。2011年,我国社会责任认识和实践在不断探索中稳步前行,表现在:认识逐步深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合规经营状况有所改善;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节能减排继续推进,绿色发展初见成效;产品质量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持续向好;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取得积极进展;参与慈善公益程度和水平不断提升等。

各个行业大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国证券业协会了《2011年度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首次向社会披露证券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显示,多数证券公司初步形成了自身的社会责任理念和管理体系,能够自觉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该报告显示,大多数证券公司初步形成了自身的社会责任理念和管理体系,有79家公司通过承诺或计划的方式保障用于社会责任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部分公司开始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并尝试向社会做出社会责任承诺。2011年度各证券公司通过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努力促进就业、大力宣传国家经济政策等方式积极承担起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截止2011年末,我国证券公司员工总数达到27.14万人,新增就业岗位47996个;行业全年实现净利润390.03亿元,交纳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合计180.78亿元;全年累计承销股票、债券等28326亿元,282家企业在A股市场首发上市,220家企业实施股权再融资,全年证券融资总额5073亿元。

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持续增长。不同性质企业的报告均有增长,民营企业了187份报告,同比增长41.7%。外资企业中文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持续增长,国别报告成为外资企业报告的主要形式。外资企业为适应中国区发展的需要中文社会责任报告,全面展示中国区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措施和绩效。

与此同时,报告可信度提升,采用多种标准编制的报告大幅度增加。报告的可信度普遍提升,大部分报告力争客观表述企业履责实践,多数报告引用来自政府、员工、媒体及行业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评价。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GRI G3、《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等多种标准进行编制的报告达到152份,同比增加了73%。部分报告创新明显,显现“四新”特征。报告的创新性较去年有明显提升,企业更加注重在报告中提出新理念,采用新的编制模式,应用新的编制标准,使用新的报告结构。

3.社会责任已日益融入央企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管理

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2011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报告数量和质量有了很大提升,继续走在全社会企业的前列,截至2011年底,社会责任报告的中央企业已经达到76家,比2010年增加21家。社会责任报告的中央企业共有76家,占全部117家中央企业的65%;其中有71家了201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其中,航天科技、中电科技集团、兵器装备集团、中国电子、中国电信、港中旅集团等21家企业首次了社会责任报告 ,62份报告命名为“社会责任报告”(占87%),9份命名为“可持续发展报告”(占13%) 。从报告企业分布特征看,规模特征比较明显,企业规模越大,的比例越高。从行业特征看,则是基本涉及了中央企业所在重要行业。

与此同时,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多数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建立了有关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兵器工业、中国电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鞍钢集团、 上海贝尔等企业设立了专门社会责任工作部门。中央企业坚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加大环保投入,推进节能减排,积极探索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产出的发 展道路。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按可比价计算)比2005年下降 20.3%;二氧化硫排放量比 2005年减少 36.3%,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22 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 36.1%,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23.7 个百分点,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经过近年的大胆创新和积极探索,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在逐步实现从注重追求经济发展向追求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价值创造转变、从相对封闭向积极与社会沟通转变、从单纯注重生产经营向提升品牌美誉度转变的进程中,中央企业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度也得以明显提升,不少企业已经将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到公司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管理中。中央企业作为全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的先锋和表率,得到国内外广泛认可。

4.全球契约中国网络成立,国内企业国际参与明显增强

2011年11月28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正式授权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石化牵头成立全球契约中国网络,动员更多中国企业加合国全球契约,推动企业遵守并实施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加强中国企业和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地位和形象。中国已有240多家企业和机构加入。全球契约中国网络的成立,将动员更多中国企业加合国全球契约,推动企业遵守并实施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加强中国企业和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进而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我国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如五矿等,还了国别报告,获得了国内外的良好评价。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对中国取得成绩表示赞赏,并称将继续加强与中国政府、行业协会和中国企业的紧密合作,更好的协助中国企业负责任地走出去,塑造良好国际企业公民形象,助力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造福。

二、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的新情况和问题

1.外部环境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提出更高要求

综观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日趋深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发展,环境保护、气候变暖、能源保障、粮食安全、消除贫困、重大灾害救援等全球性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深入,企业作为配置全球资源的主体,地位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参与解决全球问题、履行全球社会责任寄予厚望。二是企业社会责任呈现标准化新趋势。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颁布企业责任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2010年11月了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这是迄今为止最具系统性、最为完整的社会责任体系,不仅对社会责任进行了权威的解释和定义,还对社会责任融入组织提供了框架指南。虽然国际标准化组织强调ISO26000是一个不适用于认证的标准,供组织自愿选择使用,但考虑到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影响力,必须充分估计 ISO26000 可能给全球各类组织社会责任工作带来的深远影响。三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呈现出刚性约束新趋势。近年来,社会各利益相关方越来越踊跃参与、影响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资本市场出现了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体系,投资者出现了责任投资新潮,行业巨头要求商业伙伴或者产业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对企业商业活动的影响和约束日趋严格。在各个利益相关方推动下,世界银行等组织要求将社会责任标准融入投资活动中,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或正在准备征收碳关税,有的甚至可能成为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门槛不断上升,必尽责任的范围越来越大,愿尽责任范围在缩小,越来越多的软约束变为硬约束。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力仍需全面提高

从企业实践方面来看,这些年企业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有了很大进步,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意识还不够强,社会责任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任务还很重,维护各利益相关方权益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集约式发展、绿色发展还需要大力强化,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还很艰巨;企业内部还存在一些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活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透明运营和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塑造央企品牌的意识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软实力,使企业的竞争力不但体现在规模和实力,更要体现在形象和品牌的影响力。但仍有不少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系统、不到位;工业行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资关系、节能减排等仍存在不少问题与企业诚信有关;一些企业责任缺失现象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等。

从作为与外界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渠道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性重视程度还不够。主要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工作还未由文字加工、编辑向真正的社会责任管理转变,对利益相关方的期望与关注还没有充分回应,各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和规划的了解和认同还远远不够。有关调研发现,相当比例的企业没有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没有成立专门部门或组织,没有对社会责任进行专门研究和部署。在社会责任管理、执行和落实等方面思想重视不够,行动不积极,缺少必要的资金和人力等基础性的资源投入。同时,很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撰写不规范、不系统,存在人为的偏差和选择性阐述,有意绕开负面新闻和重大事件的反馈等,扭曲了社会责任的本质,不利于本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能力提升和获得利益相关者认可与信赖。外资企业报告的总数相对较少,社会责任报告的潜力巨大。外资企业报告对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相对较多,经济责任信息披露相对较少。

3.一些领域诚信缺失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目前,社会诚信失范问题在各个领域或多或少存在着,成为影响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隐患。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十分不满。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

2011年,以食品和药品等行业的诚信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地沟油流向餐桌、双汇被曝含瘦肉精、多地抢购碘盐、来自台湾的塑化剂风波等重大失信事件,严重影响到大众的日常饮食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瘦肉精案件为例,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部分流向河南双汇集团下属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震惊全国。4月1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会透露,已将河南瘦肉精生产窝点、销售渠道乃至非法添加使用环节捣毁,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6名。双汇“瘦肉精”事件震惊海内外之后,又有达芬奇家居事件浮出水面,出问题的企业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这不能不让人深为愈演愈烈的社会诚信危机而担忧。

2011年,社科院的《社会心态蓝皮书: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的有关调查显示,当前,虚假广告欺骗现象的严重程度得分为78.3分,属于“非常严重”范围;房地产开发和中介、食品行业、药品行业的严重程度得分分别为71分、65.4分、64分,均属“严重”范围。

三、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的对策建议

从全球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已被看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渠道。从国内看,中央多次强调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十二五”期间,企业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形势和社会格局变化促使企业履责倒逼机制加快形成,工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也将有力促使企业社会责任加速发展。因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切实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实现可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营造社会责任和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应当把实现行业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当前我国企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四位一体、多元共促”的协同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合力的作用,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长效机制。政府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从规制、推进、监督三方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服务、协调、中介、自律职能,采取措施引导和督促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牢记责任,强化意识,提升责任管理水平和实践能力,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2.企业将社会责任实践全面纳入长远发展和经营管理

随着外部环境不断变化,企业应充分考虑国家“十二五”规划、202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从更加全面、更加长远的视角来看待社会责任实践,寻找企业发展新机遇,创造企业发展新模式,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准积蓄力量,共同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健康持续发展和水平提升。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中西部企业更需要加强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认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投身于社会责任实践。

企业应深化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在深刻认识自身业务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了解利益相关方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的发展战略,融入企业核心价值观与企业文化。首先,建立或指定社会责任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社会责任职责,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障。其次,将社会责任作为其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将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和运营全过程,结合自身发展状况和管理能力制定明确的社会责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责任实践。第三,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检查和评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措施及成效,明确改进方向,持续改进社会责任绩效。

3.更加充分认识和发挥社会责任报告的价值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6)

社会责任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得到升华。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深刻认识到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一些企业探索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使命、价值观和愿景,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国家电网、中国移动等企业专门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规划,宝钢、中国华电等企业在公司发展规划中专门体现出社会责任战略目标,为稳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多数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建立了有关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许多企业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制度,并根据社会责任工作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一些企业积极探索创新社会责任管理新模式,建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管理体系,取得显著成效。许多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并与国际知名企业进行对标,发现自身缺项弱项指标,通过改进完善“短板”指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2006年仅有5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目前,已有75家中央企业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不少中央企业的报告获得了国内外有关机构的高度评价。许多企业通过设立“社会责任日”、建立社会责任示范基地、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创新社会责任沟通机制。

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

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中央企业坚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加大环保投入,推进节能减排,积极探索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产出的发展道路。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按可比价计算)比2005年下降20.3%;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36.3%,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36.1%,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3.7个百分点,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绿色发展新模式。许多企业结合自身优势业务,创新生产流程,实现绿色发展。宝钢坚持环境经营理念,努力建设绿色产业链,覆盖绿色研发、绿色采购、绿色生产、绿色营销、资源回收利用等各个环节。鞍钢集团钢渣处理率和利用率分别达到100%和70%,保持了世界领先水平。中铝集团等企业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中电投建设两处黄河土著鱼类增殖站,对保护黄河上游珍稀野生土著鱼类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带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央企业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节能环保装备、技术和服务。中冶集团等企业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提供节能环保专业化服务,推动所在行业的绿色转型。南方电网2008年开始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工作,截至2010年底,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累计折合节约标准煤700万吨。

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央企业坚持完善和落实职代会、厂务公开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60%的企业在集团层面建立了职代会,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绝大部分建立了职代会,境内企业普遍实行了厂务公开,董事会试点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合理的薪酬待遇,基本实现了职工五大类基本保险的全员覆盖。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办理农民工工资卡等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职工素质工程。中央企业不断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广泛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2003年以来,中央企业职工已有1682.7万人次参加了各类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315.1万人次参加了职业资格等级培训,127.7万人取得职业资格。积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央企业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40.1%;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人才比例由2003年的3.07%提升到2010年的7.9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94个百分点。不断深化班组建设,一大批优秀班组长脱颖而出。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职业健康。中央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2010年中央企业百亿元销售收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3%。建立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预防各种可能的伤害,切实保护职工群众职业健康安全。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中央企业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影响,在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抗击雨雪冰冻、汶川和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时期,在保障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勇挑重担,信得过、拉得动、打得赢,充分发挥了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积极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央企业积极创新扶贫形式,通过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等多种方式,在产业开发、整村推进、劳务输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93家中央企业定点扶贫189个国家重点贫困县,涉及全国21个省市区、8300万人口。许多中央企业在新疆、开展文化、教育、环保、卫生、医疗、援建、技改、抗灾、捐助等各类援疆工作,为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地区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0年中央企业累计对外公益捐赠133.7亿元。宝钢、中国移动等企业建立了企业基金会,探索企业慈善公益事业的规范化管理模式。东风汽车捐资1000万元设立东风帮扶大学生“村官”专项基金,帮扶大学生“村官”开展建设新农村工作。港中旅集团积极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开展“薪火相传”国民教育活动。

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贸易活动中,模范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习俗,保护当地环境,维护当地员工权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例如,葛洲坝集团在非洲大力实施“属地化”发展战略,成为我国企业“走出 大提高。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捐赠,提升透明度,增强企业公益事业的主动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切实提高企业慈善水平。三是积极推进社会责任投资。社会责任投资在近年来得到高速发展。中央企业在吸引战略投资者,开展并购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业务合作时,要注意对合作伙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选择社会责任绩效好的企业开展合作。我们在考虑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方向时,也将把社会责任绩效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鼓励、支持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中央企业重组、并购中发挥领头羊作用。

强化沟通和透明运营,提高企业美誉度和品牌影响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中央企业要大力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交流,增强运营的透明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我们明确要求所有的中央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社会责任报告,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社会责任报告,没有报告的40多家企业要抓紧开展这项工作,按时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已经报告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增强报告的时效性,提升报告的规范化程度。国际业务比较多的企业要创造条件社会责任国别报告,提升企业在全球负责任运营的形象,增强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二是积极开展“走进央企”活动。要创新与利益相关方有效沟通的方式,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社会责任示范基地、开放日等形式,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央企,增进理解和共识。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日常信息披露。要围绕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大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信息。要提高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及时披露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合规处置好突发事件。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中央企业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7)

1、煤企社会责任的内涵

David认为CSR是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要部分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原因。后来,戴维斯与他的合作者布洛姆斯特朗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责任是决策者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社会福利。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认为CSR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卢代富认为CSR 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叶祥松、黎友焕在《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说“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两个特征,第一是法律和制度要求的强制性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往往是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制度的制定来强制推行的。第二是道德和价值观念要求的自发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是建立在企业文化中对人、自然、社会和谐关系的认可上,体现了企业家自身的人文素质与价值观念。”

由此,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煤炭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之外对利益相关方包括员工、消费者、债权人、政府、所在社区、当地环境和社会等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律和制度对煤炭企业要求的社会责任和煤炭企业道德和价值观方面自发履行的社会责任。

2、煤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CSR是煤炭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CSR有助于企业吸引、培养和保留人才。一支综合素质高、热爱企业的员工队伍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CSR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员工负责。包括为其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制度化、多层次的培训和员工发展体系,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员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将遵守劳动合同法,保证员工享有合法权益等,这些都有助企业吸引、培养和保留人才。

CSR会给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产品品牌和持续创造力。这些是企业可利用的无形资产,能使企业在竞争中获得更加有利的地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CSR意味着企业将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符合时代要求,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政企关系。CSR意味着煤企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CSR意味着煤企的重大决策会注重体现政府战略。这些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政企关系。

(3)有利于建设和谐社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吸收当地居民就业,兴建公益项目,改善当地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等多方面为当地排忧解难,有利于赢得民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4)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以前,煤炭企业在开采中忽视生态保护,造成地下水渗漏、地面坍塌、土壤干旱等一系列的生态问题。CSR要求煤炭企业在开发中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和谐。

此外,CSR也为企业之间有效沟通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以加深彼此之间的了解,增加信任,促进合作。

二、当前煤企CSR所面临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

CSR虽然从上世纪初就被提出来作为一大理论来研究,但是直到近几年,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出现,比如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CSR才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

目前,一些煤炭企业对CSR认识上的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煤企对CSR的内涵了解不全面,他们简单地认为,企业CSR就是照章纳税,创造就业,就是向社会捐款,投资兴建公益项目;二是没有深刻认识到CSR关系着企业的生命,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2、没有形成煤企CSR的理论体系

目前,许多煤炭企业已经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责任,比如,在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员工待遇、职业健康和安全、教育培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都有很详细的规章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还没有形成符合本行业特色的CSR理论体系。

3、缺乏煤企CSR的报告体系

CSR报告的必要性。一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比如,2004年根据原统配煤矿的调查统计发现煤企的安全欠账达550亿元后,出台了煤企按吨煤成本提取33元的安全费用专用于安全设施改造。二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通过报告向社会公布CSR履行情况,可增进社会各界对企业的了解,提高社会信誉;同时督促企业不断完善CSR。三是CSR也是监督政府行为的需要。比如,煤炭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了排污费,政府理应用企业支付的资金进行治污管理。

目前,专门的煤企CSR报告未见。首先,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分散在董事会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项目,未曾发现有单独报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其次,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仅限于对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以及履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即局限于非会计基础型的披露形式。

4、缺乏CSR评价体系

目前,政府对煤炭企业主要的考核指标是产量利润和安全指标。而在员工健康、安全、资源、环境以及当地社会均无考核评价体系。缺乏了社会责任考核评价体系,会使企业管理者忽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就像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对政府业绩考核以GDP为主要指标一样,忽视了资源环境的代价。

5、缺乏CSR审计制度

欧洲会计专家协会可持续性审核主席Lars OlleLarsson认为“ 没有经过审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比广告好不了多少”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该通过审计确立公信力。目前我国还未推行CSR审计制度。

三、推进煤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1、转变观念,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战略规划

煤企要对CSR的内涵有准确的把握,并进一步认识到CSR关系企业的生命,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自觉把CSR作为企业的价值追求和战略目标。例如,三鹿乳业集团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遭到了破产;而以生产尖端汽车电池和电动汽车为主的比亚迪,其主要持股人著名投资家巴菲特预言:比亚迪凭借在电动汽车方面的实力,能够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制造商。

2、建立煤企CSR理论体系

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除传统经济效益方面内容外,还应包括人力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针对煤炭行业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企业收益方面的履行责任情况。

(1)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任何一个企业组织首先要获得财务上的盈余,可持续地生存下去,才有可能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收益目标是企业效率和素质的全面检验,它既是一个财务目标,又是一个社会目标,因而应该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加以反映。

(2)资源和能源的消耗状况。煤炭行业本身是资源型行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本身消耗了大量的不可再生的煤炭及伴生资源。其资源的回采率、伴生资源的利用效率等既影响当代人的生活福利,也影响到后代人的生活福利,因此,煤炭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3)员工待遇方面。一支热爱企业、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对员工的责任包括对员工的招募录用、为其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制度化、多层次的技术培训体系、提高工薪水平、改进职工福利、改善劳动条件等多个方面。这不仅对本企业有重要的微观意义,而且对于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有重要的宏观意义。

(4)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在煤炭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地下水渗漏、植被的破坏、空气中煤尘的飞扬等都是煤炭企业应关注的环境问题。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生态保育基金,逐渐修复煤炭开采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企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和谐统一。

(5)反映企业对消费者履行责任情况。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与性能、广告的忠实程度、向公众及用户报告企业产品的使用效能、产品的安全性等信息,了解顾客对本企业产品的需求和满意程度等。

(6)反映企业对政府、公众的履行责任情况。包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对本地区公益事业提供财力、人力支持,对文化、体育、教育事业及公益活动的捐赠情况等。这些行为对于提高企业形象、促进企业未来发展也非常重要。

(7)对产品整个生命流程承担责任,建立以“生产者延伸责任”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体系。对产品整个生命流程承担责任,即企业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欧盟将“生产者延伸责任”定义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或弃置的责任,将生产者责任向下游延伸。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生产者的责任向上游和下游都进行了延伸,其定义是:生产者应承担废弃物回收消除处理责任及产品废物管理责任,应从以“产品”为中心的责任转向原材料选择、产品制造、使用和产品废物回收、再生和处置全过程的责任。对煤炭企业来说,企业应该对煤炭开采过程中附属物煤矸石等进行再生利用。

(8)与供应链体系的上下游企业特别是供应商共同承担责任,建立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与供应链体系的上下游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实质上是使产品生产流通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通过一致性战略和一体化标准,建立共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链。在这个方面,瑞典企业的主要做法有:一是建立上下游企业可追溯体系,确保供应链体系全过程的一致性;二是鉴定与供应商的责任契约,确保供应商共同履行社会责任;三是设计供应商管理项目,确保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供应商履行责任;四是建立对供应商的核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形成与供应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体化战略。

3、依法经营,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保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它们涉及环保、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等各个方面,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4、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国的一些企业为了更好地对有关社会责任的问题进行管理,纷纷设置了直属董事会领导下的企业道德委员会或道德责任者等专门机构。道德委员会是企业定期召开的处理经营道德问题的专门会议,当企业准备进入新领域或做出重大决策时,由该会议做出应当遵循的道德基准,对报告的道德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善方案,委员会大多数由经营层人员构成,吸收人事、销售、财务、生产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因此,道德委员会是企业道德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目前,我国的煤企中有保障负责员工权益的工会组织、销售部、采购部等。建议煤企业建立统一的CSR部门,统筹规划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并计划和汇总报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5、逐步建立和完善煤企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建议企业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报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报告采用文字和会计基础的数字详细、客观地报告企业在收益、遵守法规、执行政策、员工权益保障、资源消耗利用、废弃物的处理回收利用、环境的保护和开发、消费者服务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开销等。

6、构建煤炭企业CSR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985年,财政部公布的评价国有企业效益指标中仅有社会贡献率和社会积累率两个指标,从经济角度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而没有涉及企业人力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为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积极建设和谐社会环境,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政府应构建适用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按年度定期公布,使煤炭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能被实时监控,通过将企业指标与同行业乃至全国企业进行比较, 政府、企业及利益相关群体能及时发现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满足政府、员工、客户、投资者、债权人、广大公民及企业本身了解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需要,这对推进企业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积极参与建设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7、实行企业CSR的审计制度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8)

从报告的质量看,整体质量和规范性不断提升。报告内容更加全面,许多报告在完整性、实质性、可比性、可读性、平衡性和创新性等各个方面都表现突出。报告的篇幅渐趋合理,2011年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篇幅平均为69页,呈现出逐年提高的态势,篇幅的长度确保了报告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企业履责的情况。报告的时效性也不断提高,2011年的报告半数以上为上半年,与企业年报时间基本一致。同时,许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也更加规范,多数报告都列出了国内外较为权威的报告参考编写标准;一些报告还进行了报告评价或报告审验等第三方评价,提高了报告可信度;部分报告以同时中、英文两种文字出版,提高了国际化程度。总体看来,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中远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移动、中钢集团、中国五矿、中国石化等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通过社会责任报告,中央企业不仅就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制度、措施和绩效进行了较为充分系统的披露,提升了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水平,同时也将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企业推进社会责任管理、持续改进社会责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中央企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实现多重价值,整体上可以概括为“外塑形象、内强管理”两个层面。

从外部看,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增强了企业透明度,有利于赢得利益相关方的信任,为外部利益相关方评价企业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促进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的发展,有助于企业树立负责任的品牌形象。从内部看,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进行系统总结,逐步梳理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理念与要求,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在企业内部传播和责任意识的提升,形成责任文化,使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中央企业的自觉行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在编制报告的过程中,一些企业还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进行对标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经营短板,规避风险,发现机遇,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具体分析来看,社会责任报告作为新型的管理工具,至少对中央企业产生了四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一是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深化和意识的提升。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是编制报告的前提和起点,它直接决定了报告的框架结构,也决定了报告的深度和质量。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过程中,许多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了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也提升了对社会责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为编制好社会责任报告,几乎所有的中央企业都开展了社会责任培训,这些培训包括专题培训、岗位培训、外部培训等多种方式,有些企业还创办了社会责任内部网站或刊物,开辟社会责任学习培训专栏,建立社会责任学习交流平台,提升了社会责任关键岗位和全体员工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一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社会责任交流活动,如研讨会、论坛、经验交流会等,拓宽视野,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责任领域的前沿知识和最新动态,广泛学习优秀的做法经验。通过这些举措,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要求企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负起责任,要求企业在决策和运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企业对社会和环境的可能造成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许多中央企业在编制报告过程中,探索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使命、价值观和愿景,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

此外,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也促进了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公司内外部的有效传播。许多公司的员工认识到,原来自身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都是社会责任的重要议题之一,都是在为社会创造价值,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目前,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深刻认识到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不断增强,这与推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工作是分不开的。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9)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它产生并存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下,其内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地丰富,很难给它下一个绝对的定论。但总体上企业社会责任倡导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不仅要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更要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仅仅局限在股东,还要对债权人、对消费者、员工、公众等承担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责任”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即应履行的“义务”;二是指因未能完成分内的事而形成的过错或过失,即应承担的“过错”;三是指由于未能完成分内的事而应承担的惩罚,即被追究的责任。根据责任定义的解释,可以得出“责任”包括“应尽的责任”和“应追究的责任”。因此,责任的实现也应该包括“责任意识培养”和“责任履行制约”。(1)责任意识培养。一般情况下,责任主体对自己应承担的某种责任有一个认识过程。最初某种责任意识是建立在一定外力的强迫之上,表现为被动服从。发展到后来上升为一种主动责任意识,表现为主动承担。因此,只有责任主体对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内容及意义有了深入的理解,具有明确的责任认识,才会将外在的责任意识转化为内在的责任感。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形即使责任主体有责任意识,也不一定履行,只有通过外在的他律培养和强制最终才能得以履行和承担。(2)责任履行制约。为了使某种社会责任得以实现,也需要法律、制度、道德教育等社会规范予以制约。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来导向,只有在人们主观上愿意接受才能发挥作用。反之,只有借助于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成员应该履行的基本责任要求,也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基本责任所应承担的后果。它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底线要求,而制度规范是介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社会责任的实现还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保证。社会舆论也是促进社会责任实现的有效机制。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法律责任的制约、道德规范的导向、制度规范调控、社会舆论的引导。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实质上包含了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两方面的问题,即披露什么和怎么披露。其中,披露内容会因行业特点、企业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披露方式也会因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能否量化而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披露的最基本的内容和模式应该统一。从目前我国实际工作来看,由于我国没有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属于自愿披露的信息,所以企业在是否披露、如何披露以及披露什么等问题的选择上有很大的随意性。虽然近年来人们日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一些企业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相关披露,但总的来说披露的内容和力度还不够充分,披露的程度也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信息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披露内容不全面且缺乏相关性。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来看,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应反映企业对债权人、对消费者、对员工、对公众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但从已公告的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来看,几乎没有一个企业对与自己相关的以上四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进行全面披露,更多的是披露对社会的奉献,如对政府税收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对员工的责任。而且基本披露的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信息、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很少披露企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者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即使披露了,也只是简单的陈述,缺乏对问题的实质分析或对未来影响的分析。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专门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处于自愿披露的阶段,必然造成披露内容不一,相关性差。

(2)披露方式不同且可量化信息少。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类型多种多样,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监测报告及健康、安全与环境报告等。其主要差别在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关注点不同,更多的是从企业自己的利益出发。因而,所采用的报告模式也就不同。

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方式。理论上讲可以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可以在财务报表上作为正式项目反映;不能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可以以其他形式披露,如作为会计报表的附注反映。但从已公告的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来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以文字性的叙述和说明为主,以货币计量的财务数据较少。大部分企业除了对税金问题提供了较详实的会计数据以及对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捐资和污染治理支出有一些定量数据外,其他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几乎没有。导致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是企业有关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处理问题通常是作为常规的会计问题处理, 并没有进行独立核算,无法在会计报告中体现出来。如企业按环保机关要求交纳的排污费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企业因社会责任问题而交纳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的停工损失或因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列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提供的赞助和捐赠列入“营业外支出”;“三废”处理而得到的税收减免,体现在少缴纳的税款中等。

(3)连续性差且内容披露随意。大多数企业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企业自身品牌、形象的树立和价值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往往是在政策要求或市场反映比较明显的情况下披露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消费者和职工利益保护、捐赠与慈善活动等社会责任信息,一旦政策或市场没有要求,企业就不主动披露。即使同一企业每年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一样,完全取决于政策或市场的需要,以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一种短期、临时的、随意的行为,缺乏连续性和规范性。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原因分析

(1)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健全。2001年12 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和2002 年1 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并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开辟了我国披露有关社会责任信息的先河,首次明确了公司要“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重视社会责任”。2005 年10 月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2006 年深交所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其中提到“本所鼓励公司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形成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并要求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同时还明确了社会责任报告“至少”应包括的内容。2008 年国资委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我国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2008 年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11 个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了《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要求企业定期社会责任报告,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和报告制度,具体落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接受全行业和全社会的监督。

上述不同组织要求的社会责任报告模式有差别,都是从各自部门或者行业的角度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出了要求,但要使社会责任报告逐渐像财务会计报告那样成为国际商业语言这远远不够。所以,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主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成为必要。

(2)企业及其外部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近年来由于国家重视经济发展,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利润为目标,而无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以至于不断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职工权益、环境污染等问题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也同时反映了外部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助长了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宗旨,导致这样一些企业“质”的变化和“堕落”。因此,首要的是要让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和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及会计理论界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企业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自愿披露习惯。

(3)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成本较大。社会责任内容复杂多样,包括企业收益的社会贡献、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对人力资源的责任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等,其中有些内容客观上不能单纯地使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确认和计量难度较大。这样企业就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致使企业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成本过高。面对这种状况,国家如果不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强制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企业一般不会主动、认真、全面地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三、我国现阶段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思考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应从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出发,披露企业相关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笔者认为披露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五方面:

(1)企业收益方面的信息。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首先应是能够满足股东及债权人的要求,保证企业实现预定的收益目标。可设置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包括职工招聘录用、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薪资水平、日常福利方面的信息,尤其是要披露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劳动保险、职工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方面的信息。可设置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培训费占工资比、职工工资水平率、职工工资支付率、劳动保护条件比率、职工安全事故率等指标。

(3)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防护,减轻并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等方面的信息。可设置环境保护投入率、能源净利润率、能耗比、企业罚款支出比率、重特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事故次数等指标。

(4)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包括产品质量和性能、产品价格、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可设置顾客满意度、商业伙伴满意度、融资机构满意度、退货返修率、消费者投诉次数等指标。

(5)公益事业贡献方面的信息。除企业依法向国家上交税金外,包括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支持社区活动方面的信息。可设置社会捐助占税前利润百分比、慈善捐赠金额占税前利润百分比、企业每元总资产纳税额、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年增长率等指标。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 对于可以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可直接列示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中,不能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以文字叙述列示。两者互相补充,组成完整的信息披露整体,让信息使用者完整地了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从而得到正确结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可以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单独设置一级或者明细会计科目核算,从而为编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提供依据。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载体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以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为好。根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建议企业披露收益方面的信息、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公益事业贡献方面的信息,社会责任报告相应设置以下指标予以披露。

(1)反映企业收益方面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本期经济增加值增长额/上期经济增加值)、主营业务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增长额/上期主营业务收入)。

(2)反映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指标。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企业当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数/企业当期从业员工数)、职工培训费占工资比(职工培训费/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水平率(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值/同行业职工工资平均值)、职工工资支付率(全部已发放工资/全部应发放工资)、劳动保护条件比率(年劳保支出总数/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的总值)、职工安全事故率(工作中职工出现伤、残、病、亡的人数/职工总人数)。

(3)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包括:环境保护投入率(环境保护投入占当期销售额比重)、能源净利润率(能源消耗量/净利润)、能耗比(能源消耗费用/当期销售额)、企业罚款支出比率(企业罚款支出/本期销售额)、安全生产污染环境事故次数。

(4)反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指标。包括:顾客满意度、商业伙伴满意度、融资机构满意度、退货返修率(当期退货返修量/当期销售量)、消费者投诉次数。

(5)反映公益事业贡献方面的指标。包括:社会捐助占税前利润百分比(社会捐助额/税前利润)、慈善捐赠金额占税前利润百分比(慈善捐赠金额/税前利润)、企业每元总资产纳税额(企业当期上缴的税收总额/企业总资产)、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年增长率(本期企业员工总数增长额/上期企业员工总数。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要从为数不多、没有统一要求、由企业自愿披露过渡到所有企业必须按统一要求披露,并且能使企业的各种社会责任活动得到充分描述,从而使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形成良好的互动,实现全社会多个层面的共赢。

参考文献:

[1]张国庆、吴有家:《企业社会责任与中国市场经济前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篇(10)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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