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12 13:29:31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1)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 A

一、财务决算会审的发展阶段

财务决算会审是财务管理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集团企业通过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掌握成员企业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并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意见的一项审计工作,旨在通过为企业管理层提出审计意见,促进企业持续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企业经营业绩和强化内部管理而为企业创造价值。财务决算会审工作重点依据企业设立的管理目标不同而不同,服务于企业的管理需求。因此,财务决算会审在中国铁物系统内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财务报表复核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内承担计划性铁路物资供应时期,企业的管理目标为政治性的物资保供任务,管理目标单一,业务种类单一,会计核算简单,尚未形成严密的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决算会审工作只对《资金平衡表》(相当于现在的资产负债表)等少量的管理类报表进行准确性和报表之间逻辑关系的复核。可以说,在此阶段的会审工作是根据总账对财务报表编制正确与否的核对工作。

第二阶段为查找问题阶段。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特别是从铁道部(现中国铁路总公司)剥离后,中国铁物原有的行政职能也在逐渐弱化甚至消失,企业的职能也由原行政职能向经营职能转变,企业管理不再是以单一保供任务为目标,除保留原有部分铁路物资保供任务以外,则需要完全顺应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求得生存实现发展。随着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的外延,经营范围逐步拓展,经营品种日渐增多,精细化管理的不断深入,财务报告体系日渐形成。在此阶段,决算会审工作重心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会审工作重心不再是报表审核,而是依托于财务报表、会计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的财务报告体系而开展审计工作,发现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形成会审意见,在决算会审结束时将审计意见告知被审企业,要求企业落实整改,促进企业从整体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阶段为防范风险阶段。随着企业的经营规模与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经营模式的形成,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企业管理难度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风险管理的作用与地位被推向前延。为确保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企业管理由事后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所有业务纳入风险管控体系,内部控制得到强化。在此阶段,财务决算会审工作的重心,从通过查缺补漏式的发现管理漏洞再落实整改向事前管理和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是否有效等防控风险管理方向转变。

总之,无论企业肩负着怎样的使命,制定怎样的战略,设立什么样的目标,而财务决算会审工作的重心永远都是企业战略实现,完成企业使命的驱动力量。

二、财务决算会审的作用

财务决算会审已经历十余年,随着会审工作内容的日臻完善,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也日渐提高,发挥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1.不断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

当企业确立使命、描绘企业景愿、形成战略目标后,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围绕使命、景愿和战略的实施而展开。年度财务报告则是对近期战略目标实现的综合概述,在财务报告中会清晰地阐述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与预算目标的偏离度、投融资情况以及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等,而财务决算会审就企业战略目标和管理目标而制定会审内容,将侧重点放在发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问题,分析经营活动特点,对重大风险事件以及管理缺陷发表会审意见,决算会审意见的形成,不仅为集团公司管理层掌握成员公司经营状况提供有利的信息,也为集团公司管理层为实现战略目标而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部署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当中,财务决算会审对企业向战略目标的实现起到了修正与推动作用。

2.不断提高企业财务报告质量,进而提升企业的公信力。

诚信经营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许多企业特别是公众企业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不仅是遵循法律,更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有效策略,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是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与提升企业对外公信力的最佳标志。财务决算会审工作是财务报告对外披露的最后一道关口,会审工作组将对财务报告进行交叉立体式复核,审核的内容即包括技术性审核如报表的编制、逻辑关系、完整性正确与否,还包括管理问题的审核,如重大事项在报表报告中如何反映,披露事项是否完整,是否如实的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等,并遵循现场疑问现场解决的原则,对财务报告进行完善修正,以此不断提高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为企业对外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提高企业公信力夯实基础。

3. 不断促进业务规范化,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创造价值是企业追求的目标,风险与收益是一对孪生兄弟,在企业追求创造价值的过程之中,必然要应对风险,特别是在经营品种的多元化,盈利模式复杂化,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多。财务决算会审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以独立性及其职业的审慎性客观地分析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其职业判断能力对业务的管理流程、经营管理薄弱环节乃至于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提出较为公正的审计意见,促进企业不断增强防范风险意识,促进业务模式不断优化,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在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创造企业价值。

4.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执业能力,促进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升华。

随着企业贸产融物流一体化的经营发展,盈利模式的复杂化,对财务人员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需要财务人员具备更深厚的理论基础,更需要财务人员深入的了解业务实质,全面掌握业务发展动态,促进业务不断规范化,为企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对会审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需要会审人员不断关注经济形势变化,分析对集团公司的整体影响,完善和优化知识架构,不断的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在公司内部充分发挥其领军带头作用。通过决算会审搭建的平台,增强会审人员与参加会审企业的财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将拓宽财务人员视野,冲击其固化的思维模式,创新管理方法,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推动财务人员由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变。

三、财务决算会审还需要完善的环节

1.将财务决算会审纳入制度,使其“合法化”。

每个年度终了企业集团层面都会对决算会审工作人员配置、工作内容、准备资料以及时间部署等做了详细的通知,但,尚未制定相应的决算会审管理办法。笔者认为若财务决算会审工作要发挥更强大的财务管理功能,承担更多管理任务,应该提高决算会审管理级别,制定决算会审管理办法,明确财务决算会审在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使之纳入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使其成为一种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种管理习惯。

2.还需建立建全财务决算会审的组织结构,实现流程化管理。

集团财务部会根据决算工作进展情况,拟定决算会审工作日期,从各个层级公司抽调会审人员,制定会审工作内容并下发财务决算会审通知,并在会审期间组织协调开展会审工作。鉴于财务决算会审并不是一项日常的管理活动,具用周期性、短暂性的工作特质,使得这项工作在集团企业内部缺少稳定组织架构和开展工作的管理流程。因此,在提高财务决算会审工作管理层级的同时,也应该配置稳定的组织框架,建立建全财务决算会审管理流程,通过对财务决算会审组织、审计目标、审计要点、工作要点以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审计程序等环节进行流程管理、规范管理,促使财务决算会审工作开展能够和谐有序,提高其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而促进决算会审工作质量持续提高。

3.完善信息平台的构建,借用强大信息手段提高财务决算会审的效率。

ERP系统引进与使用已基本构建了企业的财务业务一体化整体架构,凭借信息化平台的搭建,部分财务决算报表已基本实现从数据库中自动提取数据功能,但是,由于各个成员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和财务业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使财务决算报表提取数据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大打折扣;尽管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体系中设置了海量的审计公式,但是,仍不能完全解决报表错报与漏报等情况。强大的信息系统未能充分发挥审核作用,导致从各个企业抽调出来的业务精英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核对报表错报与漏报上面,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决算会审工作效率难以实现质的突破。因此,需要不断完善ERP与财务报表的对接功能和财务报表体系的技术性审核功能,利用强大的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将会审人员从核对报表错报与漏报的技术性审核解放出来,而将审计工作重点放在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提升财务决算会审的效率与效果。

4.借助中介力量提升财务决算会审的质量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2)

一、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涵义与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或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受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两个报告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为各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编制的财政决算草案提供重要资料和情况,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各级审计机关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的专门机关,是各级政府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它不仅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而且也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机关通过每年向本级政府首长提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使各级政府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各级政府做出科学决策,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有利于各级政府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决算草案前,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报告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按照我国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两个报告制度确立以后,各级人大在审查、批准财政决算之前不仅听取财政工作报告,而且还听取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样,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全面、客观地掌握政府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督促政府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二、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

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在于,两个报告的核心内容都是相同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工作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一些基本数字、基本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主要问题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它们的区别在于:

一是报告对象和目的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政府首脑,其目的在于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其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是报告的主体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受政府委托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三是报告内容的范围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范围则相对广泛,不仅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还要报告在政府首脑领导下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是报告的侧重点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侧重于向政府揭露和反映各部门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或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以及加强和完善预算收支管理的建议;审计工作报告应侧重于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经审计后政府各部门单位采取的纠正和整改措施,充分体现在政府首脑领导下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成效,以及政府接受人大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态度。

三、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

关于两个报告的具体程序,《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根据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的经验,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掌握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初稿,审计机关负责人召集业务工作会议,在充分考虑被审计的本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定稿后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审核。

二是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和揭露的问题,以及政府财政管理和人大监督的不同侧重点,决定如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并提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撰写要求,审计机关据此草拟审计工作报告初稿并提交政府办公会议讨论、修改。这是整个报告程序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审计机关在政府领导之下,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内容应该符合政府要求;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向人大讲实情说实话,重点反映人大关心的情况和问题,突出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3)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4)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5)

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应严格按照《阳市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评价〔〕39号)执行,履行审计职责。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发表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审计意见,出具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并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对企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情况表和报表附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进行复核,针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方面),按规定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对审计调整事项作专项说明和披露。

三、对12户企业与市国资委签定的《年度业绩责任书》中所涉及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其他相关联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或专题向市国资委进行汇报。

四、对于年度与市国资委签定目标责任书的10户企业,审计中应对该10户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年薪、绩效薪金兑付以及全年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加以披露。

五、在审计报告中还应重点披露如下事项:

(一)企业从事的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企业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等。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6)

1.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以及市级政府资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具体包括:参与初步设计论证,对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评审,委托编制标底,施工合同评审,设计变更(签证)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评审。

2.对其他的市级政府资金投资的水利水务项目,重点对影响工程投资额的环节进行评审,具体包括:参与初步设计论证(如果有),对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评审、委托编制标底,施工合同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评审。

3.防洪保安资金安排的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园区实施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仅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作为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批复项目、下达资金计划的依据。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操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批复阶段

1.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安排的资金计划,委托设计部门逐步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项目总投资规模;

2.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论证;

3.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方案调整确定后,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申请评审项目概算,并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

4.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评审中心,同时将有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

5.评审中心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同时确定标底编制的造价咨询机构);

6.评审中心将概算评审的初步结论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征求意见后,出具概算评审报告;

7.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根据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联合下达项目批复。

(二)项目实施阶段

1.建设单位填写《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在主管部门盖章后送评审中心审定,同时附送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批复的该项目批文;工程项目中涉及甲供设备、主材采购的也按此步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建设单位持经评审中心审定后的《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和政府采购处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

3.建设单位督促招标机构将招标文件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送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在招标文件上盖章确认;

4.评审中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招标标底;

5.工程招标以及甲供设备、主材采购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与设备、主材采购合同送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6.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以及市级政府资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在开工后,由评审中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评审,就工程签证(含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作为工程结算时的依据。有关评审流程参见附表2。

(三)项目竣工阶段

1.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申请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视项目进展情况可同时申请评审或以后单独申请),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由业务主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

2.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评审中心,同时将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建设单位初审意见报送评审中心;

3.评审中心对工程项目结算实施评审,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

4.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5.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申请评审财务决算,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由业务主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

6.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评审中心,同时将财务决算资料报送评审中心;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一系列重要变革,由预算会计报告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化成为预算会计体系革新的一次重大飞跃。西方发达国家为顺应新公共管理运动潮流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趋势,弥补现行预算会计之不足,纷纷对本国公共财政管理和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极大提高了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新西兰政府首先提出了政府预算制度从收付制到权责发生制转变并率先制定了相应的改革措施;美国则通过逐步实行权责发生制最终建立起双轨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发达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开创权责发生制模式,在公共财政管理上取得了不同程度的突破性成果,从而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财务预算会计体系。

(二)国内实施情况

我国预算会计一直以来都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会计改革的深入,这种核算方式只能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情况,不能全面反映一个政府所有的资产、负债及费用,更不便于政府作出重大经济决策,因而亟待修正。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2010年财政部启动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经先期试点后逐步予以推广,现已扩大到23个省区。2012年财政部要求全国所有省份必须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辽宁省亦于2012年被纳入试编范围,根据同期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开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实施不仅成为公共预算会计基础发展的重要节点,更成为引导整个政府特别是辽宁省财务会计体系构建和预算制度变迁的一大突破口。

二、辽宁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相关问题研析

根据财政部要求,截至2012年底全国23个省区必须全部完成相关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省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浓厚,相对于其他省份,试编工作更是繁重。截至2014年底,辽宁省14个市级及所属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仅有一半试编完成。分析辽宁省两年的试编工作情况,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以原值计入为单一计量范式,导致会计要素确认不清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会计信息资料的高度浓缩,而会计要素的确认则是记录财务信息的开始,因此明确财务报告要素成为科学预算的基础。从过去两年的财务报告试编情况来看,辽宁省在编制资产负债表特别是涉及资产要素诸如水利、公路、市政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处理时均采用原值计入的单一范式,将其全部纳入资产要素范畴,从而导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要素确认不清、归属不明。基于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涉及面广的特点,要素不清进一步导致诸如动植物资产的确认等部分能计价或不能计价的特殊项目缺乏衡量标准。目前政府将这部分资产直接列示为消耗性资产,造成了现今许多动植物资产难以价值计量的困境。要素的难以确认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尚未完全建立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准则。现行的预算制度以及《试编办法》无法从根本上帮助政府准确确认综合财务报告要素,顺利完成试编工作。

(二)以表转表为会计记录核算程序,导致记录方法繁琐失范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会计的最终产品,没有经过会计系统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再完善的财务报告也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信息。记录是指对价值运动经确认后的政府会计信息,按照预先设计好的复式记账要求在会计账簿上加以登记的过程。会计记录是对财务活动及其结果进行具体的描述和量化。但是目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记录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对各报表反映的数据进行甄别和汇总,不是一个由政府会计相关单位按照规范的准则要求,在客观经济活动中自然核算和汇总的过程。从辽宁省编制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很多都是采用表转表的记录方式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不完全符合会计记录的原理。同时,编制涉及的数据转换、合并以及补充的数据资料等都比较大,导致记录过程十分复杂、繁琐,会直接影响政府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显然规范会计方法是整合会计编制工作、降低会计核算复杂度和顺利完成试编工作的重要途径。

(三)以折算估值方式为数据整合途径,导致信息质量缺乏真实

完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除了准确确认要素,准确计量并保证信息质量更重要。我国的国有资产庞大且难以统计。回顾2014年辽宁省的预算表可以看到,2014年辽宁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 190.7亿元,加上中央补助收入1 772.2亿元等其他收入后,总收入合计为5 928.8亿元,总支出合计为5 925.2亿元。面对庞大的国有资产,政府面临获取完整基础数据的大难题。在辽宁省试编阶段,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大部分数据来源于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固定资产投资决算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再通过折算估值等方法编制成综合财务报告。决算各套报表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质量,特别是部门决算中财政代列数据主要凭借编制人员主观判断,判断的结果可能对政府费用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政府会计信息系统的缺乏导致取数和整合数据不够准确,影响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阻碍政府顺利完成试编工作。

(四)以信息不公开为逃避监管手段,导致财政监督机制缺位

我国现阶段面临着公共财务管理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政府公开相关信息,这也是建立完善财政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上说,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程度差、透明度低,公众获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的渠道受到严重限制,造成外部监督的困难。目前,包含辽宁省在内的23个省份全部没有公布其完成的试编报表。2014年锦州市圆满完成报表试编工作报告中未涉及相关披露问题。财务报告披露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面向政府各级部门使用,并未考虑审计机构、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利益人的信息需求。我国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布是时间问题,报表的审计、披露是完成财政透明度,是满足相关利益人信息需求的基本要求。因此,完善的审计、披露制度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完善辽宁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对策

基于辽宁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过程中的难题,笔者尝试从以下方面提出相关对策,以期为辽宁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顺利推行提供有益借鉴。

(一)明确政府财务报告准则,确保会计要素清晰分明

从辽宁省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情况不难看出,确认资产负债要素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一大关键。会计要素难以确定归根结底是由于缺乏政府会计财务报告准则的支持。财务报告准则不仅能够解决财务报表项目确定的问题,准则的确立也规范了财务报告记录方法以及主体范围的界定。会计准则明确政府编制财报要素的确认标准,不仅使财务报告项目反映的内容更加科学,而且有利于强化对信息供给者的硬性约束。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对于解决财务报告要素不清的问题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是整个试编工作最开始且最重要的问题。

(二)规范预算会计记录方法,建立政府专属核算体系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过一定的会计程序,将经济信息数据分别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记录,政府会计才能加工生成具有不同详细程度的政府财务信息。目前辽宁省及其他政府部门出现不规范的记录方法,仅将原来的预算报告转化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不能全面反映会计信息。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准则加强对规范记录方法的规定。首先,在现今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建立属于政府部门的核算系统,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账,同时完成汇总制下的总账、明细账的建立,方便进行各行业的合并核算。其次,数据来源严格控制到每个核算单位规范形成总账和明细账,不仅仅停留在预算报表和财务报表。最后,类比企业会计记录的方法,通过完整的账簿形成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规范每一个记录环节,会计记录才能保证综合财务报告中内容的完整可靠。

(三)完善财务报告核算制度,提高取数整合质量能力

从辽宁省各市、县试编的经验中,可以看出政府应该尽快完善核算制度,提高取数和整合数据的能力。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要以会计核算和报表为主要依据,为此相关信息系统就需要尽快研发出来,进而加快政府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以及完善,从而形成自下而上的信息汇总制度。首先,在现有财务总决算等系统软件的前提下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研发相应的系统软件,实现与现有上述系统直接链接、取数,从而解决相关数据的转换、合并等复杂问题。其次,需要完善并推广预算单位统一的财务核算系统,针对试点单位,总结经验,从而加快推广步伐,使得更多的单位能够加入进来。此外,还需开发能够与相关国有企业数据对接的软件系统,对于试编涉及的企业单位,不仅要求其数据通过电子信息化方式报送,还要研究开发有关的系统软件,进而有效地提高数据的分析效率。

(四)健全财务报告审计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管力度

为保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可靠,提高其公允性,迫切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审计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一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计制度。在美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需经过独立审计部门的审计方可正式递交国会和向公众披露。而我国政府审计还只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层面上,未来政府审计应逐步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兼顾的方向发展。以辽宁省为例,应该积极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制度,通过审计以及其他鉴证机关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计,给予一个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这样做不仅能够保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还能够使使用者大胆、放心地使用,也为进一步的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8)

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预算法贯彻不到位。预算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在实际操作中,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但是最后财政部门决算报表上的数据与上报人大的数据不一致。决算报表是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批复来最后调账的,有时调账的时间跨度很大(次年的10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在时间上都无法及时在对人大的报告上反映,造成每年预算执行报告期初数与上年预算执行报告年终数不同;二是每年12月份财政部门会将一部分单位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次年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在财政账面就没有反映,财政部门也未就上述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人大报告。

(二)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科学。目前基层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编制采取如下方式:收入预算不含部门上年经费结余与超支;有罚没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单位按比例进行调控后返还;上级收入据实拨付;人员个人经费按标准拨付;公用经费按定额拨付;项目经费以专项形式报请政府分管领导后拨付。预算编制的不完整性和不科学性普遍存在。目前审计部门只是对财政部门预算进行总体审核,而无法对其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与此相关联,预算执行审计的真实性也大打折扣。

(三)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乏力。一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际是下审上,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发现问题不但处罚力度不够,而且整改落实情况由审计部门向政府、人大报告,导致的结果就是发现问题越多,审计的困难就越多,最后只好自圆其说;二是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部门掌握着预算安排权,审计部门出于对自身经费考虑,在要求财政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时,底气不足;三是审计部门受财力制约,审计人员知识老化,继续教育不能及时跟进,引进入才又受到限制,审计队伍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财政审计的监督要求。

(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到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没有设置一整套科学的预算外及代管资金的对外报表,也无法整合整个财政资金,对众多银行开户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二、对改进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审计监督的的几点建议

(一)财政部门在向人大报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时候,应将上年上级财政部门批复调账结果以及“结转下年使用”资金的相关单位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审计部门也应将此作为审计重点并向人大报告。

(二)审计部门应将“关于审计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比照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由国务院负责责成相关部门整改的做法,由人大监督政府相关部门整改”的理念多与人大和政府领导沟通,改变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乏力状况。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59-03

一、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一)政府会计信息的含义

政府会计信息是政府会计依照相P法律规范、会计制度等,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经济活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政府会计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些科学有效的信息,将有利于立法机关监督政府,有利于强化政府的会计责任,有利于政府自身的科学民主决策,更有利于推进宏观经济管理。①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政府预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两者是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也是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要参考依据。

1.政府预算报告

它是按一定的标准将政府预算年度的财政收支分门别类地列入各种计划表格,通过这些表格可以反映一定时期政府财政收入的具体来源和支出方向的书面文件。政府预算报告的作用可以反映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情况和政策重心,可以预测各项政策的实施对资本市场等的影响,可以监督政府资金的使用收益和效率。政府预算报告在编制程序上、内容上具有较强的法制性。

2.政府财务报告

它是指为信息需求者编制的以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形式,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综合报告。我国政府整体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文字说明两大部分构成。其中,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政府营运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表。此外,根据我国财政管理的特殊性,还附加了一些特殊报表,比如,资本性支出表,反映报告主体的投资情况;承诺与或有事项表,反映报告主体的承诺以及或有事项情况。通过这些报表,可以完整反映政府的财务活动、财务状况和绩效。②文字说明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分析报告和政府财政管理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是财务报表,文字说明只起补充说明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和格式不完整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政府财务预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两者是所有信息使用者的主要依据。但实际上二者在涵盖的内容和格式上都有缺陷。

1.我国政府预算报告披露不够详细

我国政府预算报告披露的重点是政府收支总额、前后年度比较产生的增长率以及与预算方案的相比差异。所以,只是概括性披露了政府财务信息,没有详细披露实际的支出项目和金额,使得我国政府会计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仅是数字,没有这些数字的计算依据。

2.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核算不够全面

我国当前财务报告仅反映出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方面的情况,政府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相比,在核算上不够详细,不能全面、细致地反映政府的整体财务状况;而它又作为政府会计总体核算的一部分,并没有把债权和债务、部分资产产权或股权包括在核算范围内。另外,政府在固定资产等方面的核算和反映的内容也不够全面、具体。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

1.缺少必要的审计报告

政府会计信息要想真实、可靠,必须要经过审计。目前,我国政府在披露会计信息之前缺少独立审计环节,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受到影响,导致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监督失去作用,最终使政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问题,这就使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报表真实性有所质疑。

2.获取政府会计信息的渠道不通畅

当前,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政府提交的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与上市公司对开的财务报表相比,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渠道少而且不通畅,收入较低的信息使用者在查阅报告时还增加了获知难度与成本。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制不完善

按照当前我国的监督体制,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不参与其审计,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造成政府对外公布的预算、决算报表的真实性没有得到有效保证。我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决算报表负有的监督审查责任,它也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可靠的重要保证。我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报表的审查时限一般为1个月,而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报表的审查时限通常多于2个月。①我国政府预算报表审查时间短,很难在审查过程做到全面、细致,最终很难保证审查质量。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制定详细的监督制度,以保证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政府会计整体概念框架不完整

我国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应包括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政府财务报表的组成要素和政府财务报告目标。②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缺少完整的概念框架,不能以此为依据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府会计准则。这成为影响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之一。

1.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不明确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没有明确的目标,直接导致了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和使用者模糊、信息披露对象不明确。

2.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会计对象不明确

我国政府会计披露的范围和会计对象息息相关,如果会计对象不明确,那么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一定会出现不完整、不确定的情况。

3.我国政府会计基础的选择欠缺指导

确立会计基础,行政体制和管理理念环环相扣。一旦缺少正确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就会使得会计基础的确立失去方向,从而使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最终影响到政府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二)我国政府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完整的监督体系应该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法规等各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组织机构职责不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造成监督功能受到严重影响。除此之外,政府审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使得政府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任务的能力非常欠缺。政府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也不对外公开,使得政府审计报告与政府财务报告之间的相关性非常低,披露的信息之间没有明确的关联性。

四、解决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报告体系

1.放大政府预算范围

完善预算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放大政府预算范围。政府预算范围应该包括政府资金的来源和去处、政府财政所用资金、公共活动的收支等。③应明确实际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并详细披露,使政府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只是一些数字,而是为政府会计信息所提供的一个准确的计算依据。

2.完善政府预算报告

为了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要求,政府预算报告应当包括年度预算报告、年中预算执行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其中,年度预算报告由政府财政预算报告、政府财政政策目标、部门财政预算报告、政府财政持续性分析报告、政府财政中期预算报告、政府财政风险说明书、政府财政产出结果目标与政府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等组成;年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由预算期间相关执行情况报告、执行结果和分析报告组成;年度决算报告是对政府所有活动的综合反映,它是通过预算年度内政府预算执行的结果和分析报告来体现的。④

3.增加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应根据政府的财务活动、受托责任的实际情况及政府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加以考量完善。应该编制符合我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这将会为政府提供更全面、更科学、更有用的信息。

(二)规范我国政府会计信息补充披露制度

1.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对披露制度进行有效规范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需进一步补充。由于法律制定后修改起来程序较为烦琐,修改难度大,所以应该先制定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政府预算是政府计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受政府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政府预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力争所有政府部门对外披露政府会计信息;确保政府对外披露的所有财政收支计划、预算草案等政府会计信息数量充足;保证公众无偿获取政府会计信息;人民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须要审议批准对外披露的政府会计信息。政府向社会公众披露政府会计信息应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要确保国家的信息安全。所以,政府应该兼顾公开与安全的法律制度。

2.建立一个多层次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体系

完善披露制度必须确保让尽可能多的使用者能够顺利获取所需信息,而使用者需要的政府内部和外部信息是不同的。对政府内部信息使用者来说,通过对披露的财政预算信息与实际运行信息的对比,来完成对政府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通过对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和实际情况相符,立法机关对其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应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保证社会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是顺畅的。

(三)加强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监督体制建设

1.建立科学的审计制度

我国政府会计缺少审计环节,政府会计信息没有通过审计就直接向社会公众和使用者披露,将影响政府会计信息的客观性,降低政府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这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会计信息必须要经过审计,建立与政府会计相配套的审计制度,不但提升公共财政的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促进政府官员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高效、廉洁地开展工作,保证政府受托责任的正常履行,提高社会公众和立法机构对政府的信任度。因此,建立科学完整的审计制度是政府财务披露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证。

2.建立约束力强的独立审计监督制度

现阶段,我国政府审计仅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的上,而未来政府审计工作的重心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兼顾的方向上发展。所以,应该建立约束力强的独立审计监督制度,以保证提供客观、公允的审计和监督机制。从公正、中立的角度出发,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详细的、不偏不倚的审计,从而使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取得社会公众和使用者的信任。

3.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力度

提升政府会计信息监督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力度。主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是适当延长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时间,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只有保证充足的审查时间,审查工作才能做到深入、到位,审查结果才能客观,会计信息质量才能提高。二是提高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加强人大代表的审查核实力度。人大代表享有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他的任何一次表决都与选民的实际权益息息相关。所以说人大应该认真审查政府会计信息,了解政府的真实财务状况,明确财政收入的支出项目,保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黄小芳.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系统设计[J].财会通讯,2011,(19).

[2] 邬励军,吴昊华.政府会计改革――论权责发生制的引入[J].会计之友,2013,(1).

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10)

(一)产权相互独立

虽然我公司对子公司绝对控股,但法理上讲子公司均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自具有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运行形式。作为母公司应尊重子公司的产权独立性,不得将子公司作为自己的业务部门进行管理,也不得肆意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

(二)“三会四权”相互独立

我公司和子公司都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各自“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权利机构,按照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管理制度履行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公司不能直接向子公司下发决策性和经营性文件,不能以母公司名义直接控制子公司资金收支,不能在正常的情况下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等,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应该通过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以实现(即在股东大会中,因我公司绝对控股,这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影响和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宜。董事大多是由我公司委派的,董事长、监事中的多数成员、经理层的主要人员也是我公司派选的)。

(三)分权式管理模式

我公司作为母公司是决策中心、投资中心和战略发展中心,子公司为利润中心、经营中心和管理协调中心,采取分权式管理,子公司有更多的经营自、治理结构运行机制有更大的灵活性。

二、我公司(大股东,以下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权利和财务管理职能

(一)财务权利

通过以上管理模式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权利,根本上是资本的权利,是出资者的权利。资本的权利要求资本的增值,出资者的权利要求子公司实现股东某一领域的战略目标。这种财务权利在管理上体现为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参与批准子公司的年度预算,体现为大股东派入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公司的控制,体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设计的公司治理一整套制度和程序。

(二)财务管理职能

1.战略规划。子公司是母公司总体战略中某一领域战略的实施主体,母公司应做好战略的规划,并落实各子公司具体实施。

2.融资支持。母公司综合了下属各子公司的财务资源,拥有合并报表的优势,比子公司有更好的融资条件。

3.财务服务。母公司将其部分业务分别交各子公司经营,退出部分实体经营领域,将经营视角转向战略规划设计、外部环境协调、财务设计等方面,可为子公司提供更优秀的财务管理资源与环境,提供更科学有效的管理性财务服务。

4.预算协调。各子公司预算在报送股东会、董事会的同时报送母公司,若经母公司审核,认为子公司预算目标偏低,或其编制忽略了一些必要考虑的因素,应和子公司充分协调,通过委派的董事、经理在子公司的相应权利机制中进行调整,并最终确定预算目标。

5.风险控制。母公司应及时了解子公司财务运营情况,对财务和经营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和控制。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权利实现的管理手段

(一)战略和规划控制

子公司是负责母公司某业务方向,落实母公司某战略领域的经营实体。为从财务方面控制子公司战略逐步实施,可以建立战略规划制度,编制几年的滚动战略计划,在五年度计划中,从次年后可以粗线条编制,逐年根据经济环境、竞争状况、资源状况等因素,调整五年度战略财务预算使其具有可行性。该战略规划,应是子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讨论审议的规定议题。该战略规划及战略财务预算应和年度预算共同报送母公司预先审核,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其标准格式内容由子公司拟订并经母公司审定。

(二)预算控制

1.年度预算。股东大会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是一个管理周期的开端,也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控制的基本手段。为使预算在股东大会上顺利通过,会前一定时间应预先向母公司提交审议投资、资金、开发、生产、成本、费用等业务预算和相应年度财务预算草案,以向母公司说明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将如何确保实现。这可在股东大会中议定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应的年度预算报送预审程序,在程序中应规定,年度预算报告的标准格式内容和详细程序由子公司拟订并经母公司审定,除母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大部分基本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了解这些详细预算,大范围向股东提交详细预算会造成工作繁复和公司商业机密的泄露,不必大范围征求股东同意。

2.季度预算。年度预算经股东大会批准,即成为子公司年度财务目标,子公司在这一年将通过计划的经营任务组织实施年度预算。为使年度预算目标的逐步实现具有可监控性,弥补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不完备性,子公司应分季度向母公司报送季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同时报送投资、开发、资金、生产、成本、费用等业务预算和部分管理报表,母公司据以了解子公司季度财务和经营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在投资、开发、资金、生产、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分项财务和经营目标,以判断子公司年度预算的分季度落实情况。该制度的规范实施,可通过在股东大会中通过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明确的报告程序,在程序中应规定,财季预决算报告标准化格式内容和详细程序由子公司拟订并经母公司审定。

3.预算制度。母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子公司年度预算,监控子公司的季度预算,使预算成为母子公司之间财务管理的基本方式,因此应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两个层面制定预算管理制度。应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中明确要求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制度,要求子公司在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方面制定详细的制度报母公司备案,使预算成为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对子公司管理层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控制

1.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方案由经理拟订,由董事会制定,即董事会拥有公司机构设定权和基本制度制定权。母公司可通过其在董事会中的控制权,制定或审定子公司基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设定子公司财务、会计管理模式和内部控制体系。母公司并不负责管理和实施,只需监督和控制财务会计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防止会计报告项目的虚列、虚报、操纵利润,保证会计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的完备有效。

2.统计和核算。完备的核算和统计体系明确各项工作计划的落实程度,记录各层直至最低层预算的执行结果,可为管理者提供会计系统以外各种所需管理信息,是公司反应物流、人流、资金流合理流动的信息流机制。完备的统计和核算制度,是公司由人治走向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常规性、全面性工作,应该被管理层(董事会层)高度重视,该项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该成为董事会层参与的常规工作。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应该由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同时应明确母公司对子公司关于此事项的监控程序。

(四)重大财务事项预审制和授权批准制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议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财务事项,如大型项目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增加大额预算等,应向母公司提交报告,提请母公司预先审核,交股东大会批准。为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股东大会也可以规定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授权母公司代行审核批准。

(五)审计控制

审计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包括会计审计和预算审计。会计审计可以确保会计报告正确,会计核算合理和内部控制有效;预算审计则偏重于财务管理,主要针对预算汇总编制体系的合理性、核算和统计体系的完备性、预算分析的全面性和针对性、预算考核制度的有效性等等。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控制是一种间接控制,母公司只需在公司治理层面规定审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由子公司制定审计制度的详细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不必直接以母公司的名义对子公司进行审计。子公司可在董事会层面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也可由预算委员会负责审计事项,也可由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层的机构负责审计,也可指定一个执行董事或监事负责此事,也可委托母公司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要报送母公司,母公司据以监控子公司财务。同时应该规定母公司的审计授权涉入条款。

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框架

(一)报告程序

为保证母公司和其他股东资本权利和母公司自身战略和发展的需要,充分了解和监控子公司财务和经营的运做,应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中议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事项的内容,如有必要,部分报告可拟审标准格式内容。

1.各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各月管理报表。即投资、开发、资金、成本、费用等各业务决算表。

3.财季预算和决算报告。包括投资、开发、资金、成本、费用等各业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4.管理层财务事项报告。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限额内担保事项、限额内投融资事项、限额内技术改造事项、异常财务事项等不必经批准的事项。

5.其他母公司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备案程序

与报告程序相同,也应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中议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报送备案的内容。

1.子公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审计制度等。

2.子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子公司财务会计岗位人员。

3.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有关财务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4.其他。

(三)预先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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