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任发言稿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1 14:45:0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就任发言稿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篇(1)

下面,我谨以公司为背景,浅谈一下我对此岗位的认识和打算:公司领导是头,是司令部;车间是腰,主要是贯通上下的作用;广大员工就属于腿,主要是贯彻落实厂部的思路,执行司令部的意见。只有头、腰、腿贯穿“活动”这条主线协调发展,一个活生生的人才能走得平稳,而我们公司的工作也正需要这种团结协作的精神。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经济效益是企业的生命力,生产经营就是企业的中心工作,服务企业就是始终把围绕生产经营作为工作的主战场,善于在公司生产经营的中心工作中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使工作更加贴近生产、贴近实际。对于我本人而言,必须扎扎实实做好每一件事,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价值,做一个正直的人、诚实的人、高尚的人和勤奋的人,不求尽善尽美,但求尽心尽力。

我抱着一颗平淡之心参加这次竞聘。如果成功,我将拿出年轻人的干劲,以饱满的热情投身于工作中,兢兢业业,踏踏实实,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干好主任助理工作。如果在竞选中失败,我将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用十分的热情,百倍的努力,全面锤炼,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大的进步。

2.

篇(2)

大家上午好!

刚才会上宣布了党委关于我任职的决定,我首先衷心感谢党委的信任和关心,感谢各位领导的器重和厚爱,感谢干部职工对我的信任和支持,我坚决拥护党委的决定、服从党委的安排!

今天是一个崭新的起点,我将以新的姿态、新的境界,尽快进入新的角色,以良好业绩,回报领导和同事们的重托与期望。在此,我作以下表态:

一、砥砺德行,修身为上。

就是要把培育自己的品质德行作为立身之本,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忠诚厚道的人、乐于助人的人。具体要做到"三个务":一是务学,把学习作为人生修养的重要内容,向书本学习、向大家学习、向实践学习,通过多角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二是务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察实情、讲实话、出实招、重实绩、办实事、求实效;三是务廉,严于律己,清正廉明,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大家监督,做到慎独、慎初、慎微,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以人为本,修和为上。

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推进和谐蒙东能源循环经济处建设。一是要做到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党委领导,保证党委的决策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二是要做到自觉把分管工作放到集团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摆正姿态,顾全大局,努力营造推进循环经济处发展、工作和文化建设的"三种良好氛围"。三是要做到维护干部职工的整体利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维护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多办实事,多办好事。

三、以勤为本,修业为上。

篇(3)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2-0005-02

一、高等学校的法人制度核心

高等教育的法人制度是当前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面对各大高校相机扩大办学自,我国已经建立并完善了民事法人制度,《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也使得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从本质上说,这是实务界与理论界长期以来对高等教育法人制度的正确认识,通过法人制度和法人功能的准确定位,可以对教育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经验借鉴,长期以来,学术界和法律界经常从民事法角度看待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问题,法人是民事法中的概念,法人代表作为学校代言人,有义务作为民事主体来对其民法权利进行维护,高校法人制度作为一种民事法律,时常受到民商法学者的高度关注,无论是从法人制度的历史上来看,还是从法人基本定位的角度来看法人制度的意义都远不止司法意义中的概念,法人代表的基础由人构成,简单地说就是由单个或者多个人构成,也可以是物,既一个人的所有土地,或者被捐赠出的公益基金和被置于他人名下的财产,法人这一概念的产生,最初是人类这一天然存在的,利益需要维护的义务权力载体,并没有被固定在特有的范畴之内,我们通常情况下只是在司法领域解决相关问题,基本上法人的能力定位也只局限于这一领域。

二、高等学校法人的概念和责任

法人的概念可以单指财产问题,但是法人的概念却并非仅仅建立于对私有财产的维护上,法人的概念建立于社会上各种社团组织,各种各样的公共团体是法人的基础,这些团体的组成,促使了法人概念的产生,因为对于这类社团组织而言,政治主张和组织活动的成败是他们更为关注的,他们的经济利益位居主体地位,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开支不小,组织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法人的概念,最初诞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且在经济社会原始积累中,不断地得到完善,这一方面是处于获得财富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在社会中的独立性,殖民地的法律代表是不具备充分的民事诉讼能力的,所以也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去了解法律人的个人意愿,法人的概念在现代社会被广泛认可之后,有逐渐发展到了经济、文化等各项领域,法人制度在现代化社会中的作用也得到了空间的发展,从法人制度的发展史来看,法人制度继承和发展了日耳曼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等诸多立法遗产,民间社团组织或是有国家兴办的公共团体,都需要法人对集体财产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法人概念的出现是法律界对当今社会私人财产全力的认可,各类民间社团组织、工商联、慈善团体、宗教团体、甚至包括地方政府,都在实践中完善了法律代表制度,明确了法人代表的责任和义务,在西方社会,法人制度的雏形是中世纪开始形成的,并且社团法人的出现较财团法人未晚,财团法人的出现,源于中世纪的社团法人,直到十七世纪中期,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社团法人终于拥有了自己的公司,标志着社团法人制度的现代化,法人制度最终被西方社会广泛认可是十九世纪的法典运动,由德国首先实施的民法法典,确立的法人的独立司法地位,确立了近乎完美的民事法人制度,并且首次提出了公共法人代表的概念,行政业务的日益繁杂,也促进了民法法人代表制度的完善。

三、法人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

从以往的法人制度是实施中,独立的人格是司法体系的基本特征,成熟的社会团体和新时期的公共领域,都决定了法人代表与社会关系是平等的,各自独立的,权利相当的,在法律领域,被一视同仁,社会与法人代表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任何方面的不平等,不存在服从和被服从现象,在维护私有财产的问题上,以自由开放的状态保证法律工作的正常有效进行,法人代表制度的完善,规范了法人制度是私有财产保护领域的作用,在传统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国家对市场越来越采取开放、包容、务实的态度,对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较少进行政府方面的行政干预,这无疑为法人代表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经济领域的长效支持,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行政干预手段具备很大程度的劣势,专业化、职业化的法人代表,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性司法的体制弊端,对经济问题,采取人性化、规范化的工作方式,保证经济权益主体的合法利益,作为国家的所有者,法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人格,是合法的司法主体,以层级体制推行的行政手段,也符合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指导精神,现代行政体制改革为法人代表制度化信息保障提供了法律保证,近现代以来,伴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和原始积累的出现,生产理念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人类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也由此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冲突,大量的行政性指导已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尽快改良政府行政模式,使用民主化、多样化、信息化等行政模式,改良僵化的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效率,使政府工作朝着有助于法人代表制度建设的方向不断迈进,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也有助于满足多样的社会需求,简政放权也是现代行政领域的重要目标,提升法人代表社会地位和行政级别,已经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

四、行政体制改革对依法治校的作用

(一)改良公共权力体系

当前,公共行政领域的功能较为分散,支持和帮扶非行政性质的社团组织,也是当前和未来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让社团法务代表自主完成工作,让这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具备完整的司法独立性,让法务代表成为独立运使行政义务与行政责任的代表,从而完善民间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联系,为法人制度在行政领域的推广和建立提供新的有利条件,法人业务进入公共理论的外部障碍,是传统行政体制弊端,要充分改良以国家强制方式运使的行政性工作方式,以依靠法人代表为核心任务,以法务代表的命令为权力基础,作为有组织的民主国家,法务代表是社会活动过程中的核心成员,要充分尊重法务代表的意见,维护法务代表的尊严,提供一切有利条件,让法务代表在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提供帮助,动用国家行政资源,充分发挥制度优越性,不断地为法务代表提供有力度的政策支持和积极的政策引导,国家要根据权利来控制法务代表的组成团队,国家是唯一具备法律豁免权的公共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则不具有这一法律权力,政府作为国家民族意识的代表,有义务行使好督查法务代表工作的职责,在这个经济社会取得飞速发展的时代,全面考证和仔细督查法务代表的职权,有助于健全公务理论和观念的健全,行政的核心不是组织需要,也不是政治命令,而是以人为本的法务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当前,公共服务已经迅速取代需要而成为新时期法务代表工作的新方向,重点在于,植根于民主社会的法务代表工作,是社团组织对行政机构权利监管的力量来源,为更好的发展国家公共事业对法务代表工作力量的帮扶作用,应该将法人组织与行政机构的配合作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现代社会的经济文化建设,

(二)法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篇(4)

近年来,我国的名人虚假广告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严重危害到市场信用建设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滞后、对虚假广告代言人处罚不力则是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广告代言人是否应对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我国关于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责任的立法现状

何为虚假广告?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现行法律对虚假广告采取的是综合调整模式,即通过在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规范各种形式的虚假广告行为,但这些规定均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规定相对较为具体,但主要是从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角度做出的规定,只能在该法的调整范围内适用;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广告法律制度的意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虚假广告的判定采取的是“引人误解”与“虚假宣传”相结合的标准。对于内容虚假的广告,当然会引人误解而属于虚假广告。但对于内容真实而其宣传会引起误解的广告是否应视为虚假广告,目前尚有争议。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完全可以“引人误解”这一行为要件作为独立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其宣传足以“引人误解”,无论其内容真实与否,都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综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欺骗性的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的虚假广告,是指在宣传内容的主要方面具有欺骗性的广告。“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特点的”,不管它是否造成消费者受骗的事实,只要认定其“有能力”欺骗即为虚假广告。这里的“错误印象”和我国法律中的“引人误解”在含义上是相通的。

我国现行法律中能够找到有关广告代言人个人法律责任的仅有《食品安全法》。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他领域尚没有相关法律条款来约束规范代言人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有关食品的虚假广告,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根据我国《广告法》第38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以及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而将广告代言人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其责任主体也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此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二、国外有关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方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一整套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构建了包括代言人广告市场在内的整个广告市场运作的良好法律制度,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也值得我国借鉴。

1.美国

美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实施了严格的法律限制,认为广告中的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美国《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作为代言人都必须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并明确代言人对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做广告的代言人在广告播出前必须准备好其证词的凭据,否则消费者可据此索赔。美国歌星帕特・布恩在ACNE-STATIN粉刺药霜广告中做了虚假证词。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其证词毫无依据,命令立即停止刊播广告,并追究了虚假证词者帕特・布恩的责任。美国对于虚假的夸大产品效果的广告,处罚也相当严厉,特别是在一些专门的电视购物频道上以及公共媒体上的广告。美国视虚假广告为商业欺诈行为,一旦认定,处罚十分严厉,涉案个人甚至会不得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

2.日本

日本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完善,既规定了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也规定了代言人的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问题上,日本规定的较为具体,可为我国《广告法》的修改提供借鉴。在日本法院关于“原野案件”和“琴风案件”的两个判例中,首先肯定了广告受害者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的诉权。其次,根据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知名度、经历,以及代言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代言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以广告为契机进行的交易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失,而代言人在其中有过错,起到了帮助的作用,那么完全有可能根据民法共同侵权行为的条款来追究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在广告中仅有出演行为,被广告经营者所利用,仅充当传播信息的工具,本身没有过错的广告代言人,则不会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日本《药物法》、《食品卫生法》规定,对于做夸大或虚假医药、食品广告的人,处3年以下劳役或50万日元的罚金。

3.英国

英国对名人代言广告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某些广告禁止名人代言。如:在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年轻人所追随的名人形象;医药品或治疗方法的电视广告不允许有公众生活、体育、娱乐界名人出具的证言,或由此类人士进行介绍的内容;在某些行业排除有较强影响力的名人做广告。

三、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在我国,广告代言人的活动实际上已成为广告活动的主体,对消费者的影响最为突出。鉴于虚假广告对社会信用、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极大危害,依照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作为法律行为的主体之一,根据其主观过错状态、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因此,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仅有《食品安全法》中能够找到有关食品虚假广告代言人个人责任的规定。但由于该法仅适用于食品的广告宣传,尚不足以全面扼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为此,应及时修改《广告法》,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建议将《广告法》第38条第三款修改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也有争议。两种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举证责任倒置”。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笔者倾向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因为如果要消费者举证的话,是比较困难的,消费者很难找到合适的证据来证明代言人存在主观过错。由代言人自己来举证是比较恰当的。若代言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即推定其明知或应知(广告代言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就要承担责任。若代言人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2.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最为严厉的处罚。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刑事责任的具体实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代言药品、保健品的虚假广告,如果该药品、保健品属于假药、劣药,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则可以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笔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食品类的广告宣传,尚不足以全面扼制虚假广告的代言行为。因此,从立法的稳定性及长远需要看,应对我国的《广告法》、《刑法》做出修改,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可以成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笔者建议,在《广告法》第38条后增加一款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即第38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人身伤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相应地对《刑法》第222条作出修改,将虚假广告罪的责任主体扩大到虚假广告代言人,将《刑法》第222条增加一款规定:“对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人身伤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虚假广告罪的共犯论处。”

将虚假广告代言人列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应当要符合严格的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一是犯罪客观方面虚假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代言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残或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虚假广告代言人必须是故意,且为牟取不当利益。所谓故意是指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代言,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或者广告者恶意串通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许莹:美国防治虚假广告的经验与启示.经济问题探索,2000.4

[2]高雅:浅谈名人广告的立法规制.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06.6

[3]于剑华: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学,2006.8

篇(5)

摘要:在培养大学生群体就业创业能力的过程中,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这就需要开展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专业发展的研究工作,总结出目前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专业发展存在的困境,并为下一步的发展方向指明道路。

关键词 :高校 就业指导人员 专业发展 问题 对策

一、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专业发展现状

1.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外职业生涯的发展现状。这里提及的外职业生涯,指的是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在进行对大学生群体进行指导的过程中,自身的工作状态的变化。具体来说,随着社会就业压力的日趋扩大,社会对于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正在逐步提升,这就导致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大部分高等教育学校并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管理体系,这就导致大部分的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在高校内部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付出的劳动成果难以得到足够的尊重,虽然肩负着教导学生的重要教育责任,却属于高校的行政编制。除此之外,在高校就业指导研究领域,也没有专门的学术期刊提供给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进行专业的交流与沟通,就业指导教育的学术性特点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发掘。

2.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内职业生涯的发展现状。这里提及的内职业生涯,指的是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在进行对大学生群体进行指导的过程中,自身的工作能力的变化。具体来说,目前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只是掌握了教育的理论知识,并没有和社会上的用人企业进行深度的交流和探讨,这就导致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在进行对大学生群体的就业指导的过程中,难以提出有深度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为止,在我国各个高校尚未有设置就业指导专业的学校,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高校的行政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搞行政没有问题,但是在进行对学生的就业指导讲座筹备、针对学生特点的一对一就业指导过程中,就很容易暴露出专业技能知识不足的缺点,很难满足大学生群体的实际需要。除此之外,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往往并不认为该工作岗位是自己的归宿,往往只是将该工作岗位当作自己升职的一个中间跳板,并没有充分意识到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作用,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专业未来发展趋势

1.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体系专业化建设。在进行高校就业指导专业化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注重对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体系的专业化构建。具体的来说,在进行高校专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将树立一套完善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升职体系,从偏行政的方向转化为学术方向,提升对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能力的考核,建立一套完善的高校就业指导体系,为大学生提供专业化的就业指导服务。

2.建立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长效发展计划。具体的来说,在进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建设的过程中,不仅仅要重视到对现有的就业指导人才的挽留和培养也要充分地重视到吸引专业的人才来完善高校就业指导队伍的建设。并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进行相关的奖惩制度的评价,在评价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地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交流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进行评定审核,保证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长远发展。

3.推动高校就业指导学科建设工作。通过开展高校就业指导学科建设工作,可以有效提升高校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质量,也可以有效提升高校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的含金量,让参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体系的大学生群体获取足够的信息。为了有效推动高校就业指导学科建设工作,各个高校的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内部成立高校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研究委员会,并为该委员会聘请就业创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定期在高校内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指导学术研讨会,并鼓励高校内部的就业创业指导研究人员进行相关的课题研究工作,设置专项的课题研究资金,帮助高校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人员进行学术研究。

4.帮助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个人素养提升。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首先能够对自身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并能够以自身的实际情况,总结出大学生群体求职创业的经验方法,帮助大学生群体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这就要求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首先搞清楚自己的未来发展方向,并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不断充实自身的学术知识,在实现自身知识水平提升的过程中,帮助大学生群体了解更多的就业创业信息。

参考文献

[1]向丹阳.广东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思路探索[J].广东教育,2013(9)

篇(6)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星广告代言也越来越普遍,而明星代言产品广告中所出现的虚假宣传所带来的矛盾与纠纷与日俱增。明星代言广告,能够凭借着明星的社会影响力,使产品能够迅速提高社会知名度,同时可以利用人们选购名牌更有保障的消费心理,扩大该产品的销售额。但是基于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会对消费者的财产甚至人身造成伤害,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明星代言问题领域的空白,导致在发生这种虚假广告时,明星总是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性

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占有份额往往成为诸多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就是:品牌借明星一臂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但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名人推荐的产品或服务是货真价实还是名不副实。

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往往导致某些企业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热衷于短期行为,利用明星社会影响力,推销劣质商品快速聚敛企业资本。而很多明星也在接代言时往往主要考虑的都是代言费用的多少,对要代言的商品的审查往往是敷衍了事。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往往对会对大众起着指引作用,他们凭借着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宣传产品,可以强化广告受众对该产品的印象,诱导消费心理,最终形成消费需求。所以明星相比起普通人还有着一份社会责任,必须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名人代言,一旦违法,侵犯的不仅仅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其侵犯的利益是无法以确定的受害人或者最终受害人而定的,其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名人代言广告的责任并不仅仅在于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权利,即个体对个体责任,而是特定的私权对不到特定的私权主体,名人是一类特殊群体,它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性,以及其独特的号召力与影响力决定了名人的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所以明星虚假代言所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名人代言所应承担的责任正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名人在代言广告或作出一定广告行为时所负有的不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侵犯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例剖析

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个共性:(1)产品都有明星作为代言人;(2)广告中发现问题都是在广告投入播放后,而并不是在广告预审阶段;(3)案例中,虽然有的明星被,但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明星并没有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应对

(一)立法现状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的推荐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名人做虚假广告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缺漏和需待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星应当如何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星应当对所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应该与制造商、广告商的责任划分清楚,并不能笼统的将之规定为与制造商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较之明星个人,制造商与广告商的实力更加雄厚,当消费者的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必然会选择去向制造商或广告商请求赔偿,这样明星代言人又可以逃避到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确认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明确的对明星代言人是否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知情,如果对所代言的内容知情,并且主观上仍然愿意代言,那么明星代言人必须承担责任,如果触犯刑法,那么应该按共犯论处。因此,首先,在法律规定中应当具体明确的规定明星代言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明星代言人逃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当按照代言产品性质的不同和明星事先是否知情来对明星进行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并应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以此给每个明星敲响警钟,使明星们认识到稳妥代言、放心代言,就应当充分审查代言产品,充分履行作为代言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明星虚假代言的危害性,吸取各国对于明星代言的规定的优点,对于虚假代言追究明星的法律责任,并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尽快完善关于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制度。以此给明星代言一个警戒线,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一个诚信的经济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马慧娟,于林祥.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J].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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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扎实的法律基本功。

工作中不仅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而且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积极了解国家、地方政事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动态和信息。可以说“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如果说9年来从未间断的法律知识学习使我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掌握,那么在*法庭5年的审判工作则使我找到了理论和实践的最佳结合,而研究室的2年调研又使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尤其通过审委会的记录、学习使我超脱了“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局限,把更高的着眼点放于整个法院、整个社会。从*法院的整体出发、从法院的工作大局出发、甚至从法制化建设的长远道路出发,对法律的宏观性理解明显增强。

其次,我有一定的文字写作水平。 第三、有开拓进取、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我思想比较活跃,爱好广泛,工作中注意发挥主观能动性,富于创造,同时5年的基层锻炼造就了我不怕苦、不畏难、勇于进取、敢为人先的良好品质。如:顾某诉刘某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原告被撞伤致残而迟迟得不到赔偿,我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大胆引入了当时颇存争议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并在判决书的论理部分对精神赔偿的事由进行了充分阐述,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论述与一年后最高院颁布的精神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事由完全相同。

第四、有团结敬业、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

我本人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无不良嗜好。工作中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尊重老同志。积极参加院方和团市委组织的各项活动,曾获法院演讲竞赛一等奖、法律知识竞赛一等奖、*市迎知识竞赛三等奖。几年来,先后被评为

“*市优秀公务员”、“新突击手”

、“*法院先进个人”、“清欠先进个人”、“*市优秀共青团员”、“*市优秀团干部”,并受到*市委嘉奖。2001年和研究室的同志们一起荣立集体三等功。

以上特点决定了我能够更快地进入所竟副职角色,开展工作。假如我有幸竞岗成功,我将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做到“以为争位,以位促为”。

首先要摆正位置,当好配角;胸怀全局,当好参谋;服从领导,当好助手。我将尊重正职的核心地位,维护正职的威信,多请示汇报,多交心通气,唱好“将相和”。工作中重点坚持“一个原则”,实现“两个转变”,抓好“三项工作”。简称 (一)坚持“一个原则”

就是坚持“上为党组分忧、下为干警服务”的原则。研究室工作涉及到调研、信息、审委会、综合治理、图书资料、办公自动化等,纷繁复杂。因此,必须把服从于党组“中心”工作和服务于全体干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参与政务”与“搞好服务”两大职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调研围绕中心转,服务围绕大家转,信息围绕决策转。使工作目标更明确,重点更突出。

(二)实现“两个转变”

一是实现角色的转变。即由一名普通干部向环节干部转变。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在正职的带领下与大家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自觉做到“内图同心协力,外谋合作支持”,发挥整体优势,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是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从原来的“领导交办,办就办好”的思维方式向“怎样去办,怎样办好”的方式转变,协助正职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三)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抓好学习强素质。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电脑网络知识的学习,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

二是抓好调研摸实情。研究室要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当好参谋,就必须把调研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必须在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各项审判业务规章的出台、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提供准确、真实的依据。

三是抓好勤政树形象。做到“三勤”:一要手勤,不怕出力流汗,多动笔,把工作夯实做细;二要脑勤,勤学善思,深入研究剖析审判工作中的难点、热点;三要嘴勤,多向正职汇报,多与各兄弟庭室沟通,密切协作。树立朴实、高效的岗位形象。

不容置疑,在领导这个岗位上,我还是一个才疏学浅、相对陌生的新兵。也正因如此,我更清醒地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我没有辉煌的过去,只求把握好现在和将来。通过这次竞岗,我愿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力争在求真务实中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塑造自己,在拼搏奋斗中奉献自己,在岗位竞争中完善自己。胜固可喜,败亦无悔!

篇(8)

在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相同,均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之规定并无疑义。但从公司法视野来考察,高管人员与企业之间属于民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之确定应适用民法上的委托合同相关之规定。这种劳动法与公司法的冲突,已经在劳动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扭曲的现象――高管离职时索取高额经济补偿金或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老总索要加班补偿的争议频发,工会内部资方代表担任工会主席职务现象几乎已经习以为常。更有甚者,劳动法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无差别保护,还造成了公司可以解聘公司法上的高管人员,却无法解雇劳动法上的高管人员的怪异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司法上管理层制衡机制效用的发挥。下面是典型的这种困局案例:

王茁于2012年12月18日起担任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11月19日王茁与上海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茁每月工资税前51900元。

2014年5月13日,上海家化以“总经理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受到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公司形象及名誉出现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6月,王茁诉上海家化的劳动仲裁在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王茁请求恢复其与上海家化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赔偿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自己的工资损失。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上海家化不服,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上海家化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未得到支持。上海家化不服上诉。2015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随后上海家化给王茁安排了“中国文化应用研究员”新职务,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远低于王茁此前任总经理时的薪酬。

这是一则典型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公司高管人员和普通劳动者未加区分地实行无差别的保护,由此引致公司高管人员劳动法适用困局的案例。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该规定,董事会具有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而且此种解聘并无解除理由法定或者解除理由正当的法律限制。但依据公司法解聘并不等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还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采用了严格的解除法定的立法模式。在董事会作出解聘决定后,作为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这类高管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十分棘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公司之间需存在比普通员工更强的信任基础,同时需承担更重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与公司翻脸甚至“对簿公堂”的情况下,双方的信任基础实际上已受到了极大损害而且很难恢复。而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一般具有唯一性,如公司只有一位总经理,即使仲裁、法院裁判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原职务已经有新的人选接替的情况下,这类裁判往往无法实际执行。

二、解决企业高管人员劳动法适用困局的对策分析

为解决上述棘手问题,我国劳动法应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应原则上排除劳动法适用,中、低层管理人员应原则上适用劳动法保护。在排除范围方面,我国应在劳动基准法中有关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罚则、集体劳动法、以及解雇保护法中选择性排除适用。高层管理人员应原则上排除劳动法适用的理由:

第一,公司高管人员在面对企业(雇主)时,并非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处于弱势地位。

劳动法强调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其保护对象理应是处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劳动者,并不是要倾斜保护处于强者地位的高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中代表或雇主从事管理活动,其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所具有的“人格从属性”这一本质属性。公司的高管人员位高权重,直接支配和控制着公司的各项重大事务和重要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掌控着公司的运转。因此,他们也具有更多与公司谈判议价的能力,他们和公司之间具有更多的平等色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被管理”特点并不明显,相反,倒是“管理他人”的特点较为明显。而且,在行使管理职权时,自由裁量的余地往往较大。这与劳动者在工作中须听从他人命令、服从他人指挥的一般特征都不相符。所以,劳动立法不加区分地将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的倾斜保护,殊为不妥。采取“劳动者分层”思路,摒弃目前劳动法所采取的“劳资对立”立法思路,对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对象进行“掐头”而非“去尾”,下移立法保护重心,才能实现实质正义和“锄强扶弱”的立法目的,避免“该保护的不保护,不该保护的却保护”的立法缺陷。

第二,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等同,在实践中也会降低劳动者的集体谈判、协商能力。

我国法律对于工会会员资格问题没有设定过多限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并未被排除在工会组织之外。实践中,尤其是国有企业,上至厂长、经理,下至普通员工都是工会会员,且常常出现企业副总兼任工会主席的情况。在外商投资企业、私或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加入工会也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了外商或私人老板的人、近亲属担任工会主席的“壳工会”。

目前很多公司中设立的工会往往听命于公司,在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无所作为,也正与此不无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工会领导职务时, 一旦劳资双方有任何分歧或纠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多数是站在公司的立场上,与劳动者进行谈判,使得他们并不能真正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工会制度趋于形式化,进而使劳动者失去集体谈判和协商的机会。

第三,域外劳动法相关制度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并不像我们一样使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这样的概念,而是在雇佣关系中建立雇主或雇员的概念,而其雇主的概念不仅仅局限于“用人单位”或股东,还包括其他具有雇主属性的人员。雇主的概念包含了代表雇主利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完全劳动法意义上的雇员。

在国外劳动法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去强势化”的趋势。所谓“去强势化”,即在从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不需要由劳动法保护的对象,从劳动法中划分出来。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模式基本是首先对“雇员”的概念作一般定义后,再明确将其中的非弱势群体的“雇员”排除,即“去强势化” 。

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德国,雇员(或劳动者)的一般定义为:基于私法上的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雇主)提供劳动给付的人。判断雇员身份的主要标准是人身依赖性。在此基础上,德国以成文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了几类人员应从“雇员”中排除,其中涉及高管人员的有两种:一是对雇主及雇主利益代表者的排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企业委员会法》规定,本法所称的职工不包括:在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中,被确定为该法人的法定代表机构的成员;无限公司的股东,或者一个社团的成员,而在该社团和公司的企业中,以法律、章程或公司合同确定为社团的代表或者担任经营经理、厂长或执掌经营管理职能的人员。二是对白领雇员的排除。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按其职位或根据任职合同享有下列权限的高级职员:有权自行雇用或解雇工行或作坊中工作的职工;有权或经理权;主要执行自行负责的任务,这些任务对企业的维持和发展甚为重要,鉴于他们具有特殊的经营和知识,因而长期地委托给他们。

《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包括企业主、企业经理人或代表企业主处理企业中有关工人事宜的人等。”

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美国“雇主”的定义则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与雇员相对应的雇用方的利益而行事的任何人。在实践中,法院在判定某人是否属于雇员时核心标准是控制标准。如果一个商业机构对自然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控制或有权力进行控制,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否则该自然人不属于雇员的范畴。

《加拿大劳工(标准)法》不适用下述受雇佣的人员:经理、厂长或执掌经营管理职能的人员。《新加坡就业法》不包括经理、管理或保密岗位上受雇的任何人。

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2条规定:“称雇主者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 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香港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指订立雇佣契约,雇佣他人为雇员之任何人士,及获此等人士正式授权之人、经理人或代管人”。

篇(9)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中国广告业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广告学学科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理论广告学、历史广告学和应用广告学三大部分内容组成的完善的学科体系。”广告学的学科体系的各组成部分或学科分支因研究主体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广告作为说服社会公众的艺术,它与心理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心理学提供了人的心理构成的机理和心理活动的特点和性质,广告借助于心理学的理论和规律才能达到说服的目的。理论广告学主要以心理学、传播学、市场营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为理论基础,结合广告运行的原则、观念、方法及运行机制的特点而构建的理论体系。

在广告学所涉及到的研究领域,要对广告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中每一阶段广告现象进行剖析,以探索广告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历史广告学主要研究和总结人类广告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发展、演变的历史及预测广告发展的趋势。

探讨广告运作规律和运行机制是应用广告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广告理论必须运用于广告实际,在实践中以广告效果来评判和彳修正、完善。应用广告学主要探讨广告理论、手段、技术、方法在广告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广告理论必须以广告实践来检验,广告理论的是与非、优与劣绝对不能用纯粹逻辑方法来推论。

2发展广告学的提出契机

因为广告学的出现受其自身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广告学涉及的内容、范畴有其特定性和必然性;广告学是人类知识积累和智慧的结晶,和业界、学界的广告人、广告大师的研究、探讨、总结密不可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广告的认识水平和研究视野则可能影响到广告学发展的方向或决定广告学的发展的趋势。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广告业跨地区、跨过度运作力度的加大,广告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国际经济合作加强、广告国际化与本土化的争论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人们开始加强对各国广告发展史、各国不同广告文化背景以及各国广告文化现象和文化潮流的研究。当前,我国以陈刚教授和姚曦教授为倡议者的广告学界专家们提出了“发展广告学”的概念,号召所有同仁集中研究。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特殊问题最多的国家,“发展才是硬道理”!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导师姚曦认为:“广告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既是一种经济传播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无论是加快经济的发展,还是对社会文化、娱乐、消费观念的引导,广告都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当前中国正处在蓬勃发展的关键时期,但是中国特殊的市场环境导致了经济和市场发展严重失衡,是否拥有正确科学理论指导是发展能否顺利、有效和持续的决定性因素,中国既需要一般广告学学的基本理论,更需要中国特色发展广告学指导,而且中国发展的实践还为中国特色“发展广告学”的创建提供了有利条件。所以提出“发展广告学”是当务之急。

3什么是发展广告学

3.1发展广告学的概念

发展广告学是发展理论的应用和拓展,而不是简单的照搬和沿袭。发展理论更多的是从社会大系统的角度进行研究,比如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发展政治学、发展传播学等,而发展广告学是针对中国广告业的独特问题,参考发展理论的框架和方法,聚焦一个具体的产业,进行学术的分析和研究。发展广告学遵循广告活动的基本要素与规律,是研究广告在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及对广告学科自身的发展的科学。

3.2发展广告学研究应注意的问题

1) 发展广告学有别与现有的广告学学科体系中的理论广告学、历史广告学和应用广告学,他的研究范畴不再集中在狭义的传播和营销两个层面,它在此基础上t步扩展到中国特色文化缔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文明进步等相关领域。

“发展广告学”的提出是一场系统性的创新,作为解决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广告产业发展问题的理论,未来将以广告产业为研究对象,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重在解决中国特有的传播环境、市场环境、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下,广告产业服务模式、经营模式以及发展模式的转变与选择,从而更好地支撑和推动中国广告业科学健康的发展;

2) 有选择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广告学成果,结合中国特色的广告实践,不断调整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确立一套真正适合中国广告业发展、适应当代学术潮流,并能有效地阐释和解决中国广告业特有问题的研究方法体系。

未来的国际化方向不仅是社会发展使然,真正的实质在于能有效地促进广告学科的提升,为中国的广告业培养更多的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我国广告教育经过改革开放20年多的快速发展,现在已经进入新一轮的整合期。广告教育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为促使我国广告业保持活力与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在研究发展广告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深入的研究海外学者的经验,但要注意到这些经验行之有效的具体环境;同时,更加细化,给报业带来了新的盈利增长渠道,所以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发展“全媒体”,避免盲目开展过多业务。

4都市类报纸实现“全媒体”战略发展对策

4.1深刻理解全媒体的内涵

都市类报纸实现“全媒体”战略,首先要深刻地理解全媒体的内涵。“全媒体”是在现代数字网络通讯技术条件下,各种信息传播媒介实现了深度融合的结果,是当今媒介传播形态大变革中最为崭新的传播形态。全媒体新闻报道模式要求实现报道内容的多媒体化、载体的多元化、以及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4.2发挥优势深化全媒体融合

都市类报纸作为一个强大的组织和权威平台,拥有专业的记者、编辑队伍,在各大城市中拥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社会动员力。处于主要内容提供者的地位,这是都市类报纸生存的前提,也是其布局“全媒体”发展的基础和根本。都市类报纸应利用资源,放大内容优势,采用数字技术对已有内容进行深加工,形成各个系列的全媒体产品,以此来规划媒体发展前景。都市类报纸在拥有自身资源的基础上,要积极发展网络、影视、手机、户外等多媒体手段,开发富有都市新闻传播特色的全媒体终端产品。

4.3外部实施有效的合作战略

都市类报纸发展“全媒体”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转变观念,既要重视传播内容的采集和加工,更要重视传播渠道的选择与建设,从而实现全媒体生产、全介质传播、全方位运营。都市类报纸应以做传统媒体为主,融合手机报、电子报、户外传媒、移动阅读等延伸报纸功用,实现都市新闻传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4 内部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多媒体融合是当前传媒集团全媒体化的主要手段。一方面,采编资源共享,依靠报刊、网络和影视共同策划,共同采访,其经营成功的关键又在于要有一批符合电视信息产业要求的合格人才,所以在深化电视品牌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和选拔,这是实施品牌经营战略的前提。否则,无论怎样好的战略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乡村频道的品牌经营要想走向更大的成功,管理者就应制定出科学的人才培养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在乡村频道这样一个媒体中有农业知识背景的人才,有优秀的采编技术的记者和懂得电视品牌营销的精英是缺一不可的。联合报道;另一方面,多媒体融合可以多方介入活动,为合作单位提供全方位、多媒体的宣传策划产品。都市类子媒体可借力集团优秀品牌,增强其经营能力,获益远远大于单个媒体营销。同时,都市类报纸要立足于自身优势与核心竞争力,在同一平台上针对不同盈利模式分别发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媒介经营性项目或产品,力争成本最低、效率最优、效益最大。

4.5 传媒人才和制度的全媒体化

“全媒体”发展的方向,对新闻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全媒体”新闻采访具有记者装备的现代化、采访资料的完备性、采访结果的非成品化、采访活动的团队式等特点,所以,都市类报纸必须高度重视“全媒体”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有精通传播媒介内容生产、信息加工、统筹协调的人才,更要有懂得数字传播技术与了解传播领域发展趋势的复合型人才,还要有善于把握传媒产业发展商机的赢利模式人才,这就需要都市类报纸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实行良好的激励机制。

篇(10)

一、前言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贫困生的资助标准逐步提高,资助手段日趋完善。然而在贫困生资助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缺乏一个具体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容易产生评比的不真实性,影响国家资助政策的落实。笔者认为,贫困生认定工作需要贫困生的评定方法进一步完善,以推动和保障贫困生资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二、贫困生评定方法及量化评分标准

1.开具贫困证明。学生要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开具贫困证明是必要的程序。2.交申请表。申请补助的时候需要交申请表,说明家庭状况。3.要建立评选、审批、监督三权分离制度。班级与学院具有评选权、学校相关部门具有审批权、师生员工具有监督权,并保持“三权分离”。4.要建立贫困生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贫困生资助信息公示,做到评选透明化,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二是贫困生消费信息公示,要在贫困生获得资助后,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贫困生的消费情况。5.调查校园卡消费记录,大概估算生活费。对于月开销较大的贫困生应深入了解情况,杜绝个别学生造假虚报的情况。6.个别对象实地走访。对个别重点对象进行实地走访,可以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确实困难的学生及家庭给予最直接的帮助。7.采取权利义务对等的资助模式。贫困大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能力的社会个体,目前,资助模式是重权利轻义务,只获取无付出,会助长贫困生不劳而获的消极思想。贫困生要获得资助就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对等的资助模式可以帮助识别贫困生。8.设立贫困生信用档案。高校贫困生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贫困生的家庭情况(包括贫困生家庭人员组成、职业、收入来源、经济状况等)和个人情况(包括诚信承诺书、受资助情况、个人资料、学习成绩等)两个方面,并及时地进行信息调整。

以上是我们评定方法的理论内容,下面根据评定理论给出量化评分标准(A是2分,B是1分,C是0分):

⑴家庭收入来源,A:父母皆无固定收入;B: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C:父母皆有固定收入。

⑵家庭收入,A:

⑶兄弟姐妹上学情况,A:有兄弟姐妹在上大学(包括硕博研究生);B:有兄弟姐妹在上中学(含职校);C:无兄弟姐妹在上学。

⑷父母身体状况,A:双亲且一人以上劳动力弱(含单亲);B:双亲但有一人劳动力弱;C:健康。

⑸自然灾害,A:重大自然灾害;B:一般自然灾害;C:没有灾害。

⑹资助,A:曾受政府或社会团体资助;B:学校级资助;C:没有。

⑺意外事件,A:重大意外事件(多人多次或一人多次);B:一般性伤害;C:没有

⑻家庭负债率(家庭负债 / 家庭收入。购房购车等经济支出除外),A:高(>=3);B:一般(1-3);C:没有(

⑼生活费,A:200以下;B:200―400;C:400以上

⑽学生拥有电脑,高档手机物品等情况,A:没有电脑,没有手机;B:没有电脑,有低档手机;C:有电脑,有高档手机。

⑾饮食节俭还是奢侈,娱乐消费水平,A:生活很节俭,经常勤工助学,很少娱乐消费;B:生活朴素,有勤工助学,很少娱乐消费;C:生活正常,消费较高,没有勤工助学。

⑿文化与道德资源,学生德育综合评定,A:综测班级前10,经常参加班级活动,乐于助人; B:综测班级10~20,参加班级活动,与同学和睦相处;C:综测班级20~30,班级活动不积极。

计算方法:将所有人评分相加、汇总,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

三、社会各界还应做的努力

1.学校应加强学生的道德素质教育,在大学生中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观。使学生树立“车无辙不行人无信不立”的观念,从而有助于杜绝“假贫困生”的出现,提高贫困生认定效益。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尽快建立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学生诚信系统。从而有助于对贫困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贫困生打假”。3.建立生源地贫困生认定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应出台关于生源地贫困生认定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明确认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并加大对造假的惩罚与追究力度。二是应建立包括政府、高校、社会、学生在内的“四位一体”的生源地贫困生认定主体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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