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03 04:00:39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1)

(一)建筑安装分包工程转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规定存在着扰乱财政税收经济秩序的隐患

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凭分包单位该项工程已完税票复印件和已开具给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分包合同,抵扣分包单位已纳税款后按差额缴纳税款,按总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即称转开建筑安装发票。这个规定可以使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按要求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维护了发票管理的秩序,又保证了税款的正收管理。但现实中,有少数纳税人明明是自己做的工程,收入支出也全部在自己账面上反映,税款也由自己实际承担,却偏偏搞一份假的分包合同,以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名义缴税。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属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财政预算自行收支平衡,相互之间不得挤占挪用。

(二)建安企业利用“甲供材”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

现在不少建设单位(甲方)经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然后供应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甲供材”现象。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的合计总金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建安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完毕,才办理“甲供材”价款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而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使施工企业长期占有国家税款。更有甚者,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较少,对税收管理不熟悉。而税务机关由于上述单位不是纳税人,也很难将其列入管理范围。少数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税收盲点,用收据、白条以及竣工结算单等种种不合法票据收取工程款,偷逃国家税款。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纳税地点不一致,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地点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其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纳税地点可能不在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外出经营,往往是跨省经营的情况较多,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是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开具情况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如果纳税人故意偷税,这种管理模式就给偷税提供了方便。

(五)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的管理机关分离,易导致税收难以控管

企业使用的发票是按照流转税的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在国、地税分别管理的纳税人,在现在国、地税征管信息没有达到共享的情况下,纳税人少记、漏记应税收入在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是以企业成立的时间为划分标准,在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而流转税则以应税项目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下,国税机关负责管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的销售发票是通过地税机关进行发售、核销的,纳税人申报的营业收入地税机关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管,到国税管理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其申报的收入要进行有效的控管就不是很容易,必须从地税机关获得有关信息,这就需要国、地税进行配合才能达到有效的控管。

(六)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划分不当,造成税务管理机关执行政策的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划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进行划分,造成国、地税管理机关在所得税管理范围上的混乱,在纳税人中间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原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进行了工商登记,改变经济性质,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变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或者在2002年以前就存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破产通过拍卖方式被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购买,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这些情形在不同的地区因对政策的执行不同,就出现有的地方一个纳税人国、地都要管,有的地方都不管的现象,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七)工程项目管理方式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现在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基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人财物全部由项目经理支配,成本、利润全部归项目经理所有。而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以收到的工程款作为营业收入,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账款为工程营业支出,按公司收取的工程管理费用扣除公司管理机构的正常开支后余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而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理的个人口袋。

二、对策

(一)尽快修改相关的能够导致市场违规操作的条文和规定。例如:“对企业(单位)附属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凡不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这样能够人为鼓励市场违规操作的规定应尽快修改完善。

(二)改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划分规定,不再实行按企业成立的时间作为划分国、地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规定,而实行按照流转税管理的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税务机关,国税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不实的问题。

(三)合适时机国家应将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纳入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系统管理,通过抄报税和发票认证等工作程序,就可以有效的控管建筑安装企业收入申报难以控管的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增值税管理后,可以解决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纳税地点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增值税管理后,企业要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就要取得抵扣凭证,可以有效的督促建材行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必须开发票,提高了建材行业申报缴纳税款的真实度,减少了这部分纳税人偷逃的税款。

(四)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的力度,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的,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季、半年、年与建设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建筑安装企业不进行结算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2)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24日

一、产业链及“营改增”相关概念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产业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产业链是从原材料一直到终端产品制造的各生产部门的完整链条,主要面向生产制造环节;广义的产业链是在狭义的产业链的基础上向上下游延伸,实质是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也即各产业中企业之间的供需关系。借鉴上述产业链的概念,狭义建筑业产业链是建筑业各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广义建筑业产业链是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之间或建筑业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之间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

“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就营业额全额纳税,增值税就增值额纳税,我国“营改增”前实行两税并征,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文,提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就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随后“营改增”范围逐渐推广到全国,至2016年5月1日,原征收营业税的所有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旨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究竟效果如何,每个行业情况不尽相同,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政策的闭关之作,着重探究此次税改对该行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二、建筑业产业链结构分析

(一)建筑业简介。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其产品是各种工厂、矿井、铁路、桥梁、港口、道路、管线、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建筑要素包括钢筋、混凝土、沙、石、砖、瓦等建筑材料、人工、土地、机器设备及其他。

(二)建筑业产业链的结构。从建筑业简介不难看出,建筑业上游行业主要有钢铁、水泥、砖瓦、建筑陶瓷、平板玻璃、铝材加工、化工、纺织、五金、电梯等行业以及办公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建筑业下游行业主要有:一是与房屋建筑相关的房地产行业;二是与基础交通设施建筑相关的交通运输业;三是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市政工程建设行业。另外,建筑业自身包括五大单位,分别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发起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勘察单位做地勘;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需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其余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如土方开挖、幕墙施工等;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做现场监理,最后竣工验收五方都须签字确认。具体建筑业产业链结构图如图1和图2所示,其中,图2中上游企业三角形代表钢铁、水泥、砖瓦等建筑原材料提供企业及办公材料、设备供应商,下游企业三角代表房地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市政工程建设企业。(图1、图2)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前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服务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就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率11%,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征收率为3%/(1+3%)≈2.91%,较“营改增”前税率降低;一般纳税人税率升高,但由于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所以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升降还取决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下面以某建筑企业某年从事建筑业务的数据资料为例,分别阐述“营改增”前后对该企业税负的影响。

例1:甲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在A市。201×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B市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8万元,税额8.16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

“营改增”前:甲建筑公司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且工程所用原材料应并入营业额,因此,甲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222+48-50)×3%=6.6万元;应纳城建税=6.6×7%=0.462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6.6×3%=0.198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税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7.26(6.6+0.462+0.198)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1.815万元。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总税负=R+6.6+0.462+0.198-1.815=R+5.445万元。

“营改增”后:假设甲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r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甲建筑公司应纳增值税=(222-50)/(1+3%)×3%≈5.0097万元;应纳城建税0.3507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0.1503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税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0.501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0.1253万元。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总税负=R+5.0097+0.3507+0.1503-0.1253=R+5.3854,较“营改增”前总税负降低。

假设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甲建筑公司5月在B市需预缴增值税=(222-50)÷(1+2%)(2%≈3.3725万元;甲公司5月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进项税额=8.16+4.95=13.11万元,所以增值税为8.89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在A市应补缴增值税税款5.5175万元。甲公司应纳城建税0.6223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0.2667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税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0.889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0.2223万元。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总税负=R+9.5567万元。较“营改增”前总税负上升。

假设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规定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甲建筑公司5月在B地应预缴增值税=(222-50)÷(1+3%)(3%≈5.0097万元,回A地纳税申报,不需补缴增值税。甲公司应纳城建税0.3507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0.1503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税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0.501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0.1253万元。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总税负=R+5.3854万元,较“营改增”前总税负下降。

总结上述计算,建筑业企业中“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和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总税负降低,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总税负上升。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后建筑业对上游企业的选择。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建筑业上游企业主要包括钢铁、水泥、砖瓦、建筑陶瓷、平板玻璃、铝材加工、化工、纺织、五金、电梯等行业企业以及办公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营改增”后出于税负的考虑,建筑业企业将优先考虑从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选购材料、设备等,从而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基于建筑业行业上游企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就下游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其下游行业企业流失,业务受限,不利于长远发展,但如果其下游建筑业企业也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受影响;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其会计核算健全,“营改增”后能够向其下游建筑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条件下,建筑业企业会选择定价低的上游企业。

2、“营改增”后建筑业对下游企业的定价影响。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建筑业行业下游行业有房地产行业、交通运输业、市政工程建设行业,下面以一个案例,阐述“营改增”前后建筑业企业对下游企业定价的不同。

例2:某市甲建筑公司承接下游某企业乙建筑公司项目,甲给乙的报价为P1,假设建筑工程成本等支出相同,考虑建筑业“营改增”前后报价及净利润的变化,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表1)

若乙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当P2/P1>0.72525/0.668243时,“营改增”后甲建筑公司能获得更多的利润,显然“营改增”后为了维持或超过原来的利润水平,甲建筑公司定价要不小于原来定价的0.72525/0.668243倍。

若乙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P3/P1>0.72525/0.725971时,“营改增”后甲建筑公司能获得更多的利润,显然“营改增”后为了维持或超过原来的利润水平,甲公司定价要不小于原来定价的0.72525/0.725971倍,可见“营改增”后甲公司定价可小于原来定价。

四、结论

本文将产业链与“营改增”相结合,着重分析建筑业“营改增”相关影响,通过分析得出“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和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总税负降低,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总税负上升。“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会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定价取决下游企业的纳税人性质,若下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税改后定价高于税改前;若下游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改后定r可小于税改前。

主要参考文献: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这句话拨动着每个试点行业的心弦。现行营业税制在施行中遭遇的种种瓶颈既反映出当前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水平,也提醒相关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快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步伐。下面笔者针对现行营业税制在实践中执行困难和矛盾突出的几个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一、建筑业分包方开票何去何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总包人和分包人按照各自承揽的工程,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该条例规定的是建筑业结算中非常完美的情形,即总包方与建设方结算的同时,分包价款也相当明确了,总包方可与分包方一同去税务机关各开各的发票,各交各的税款。那么在现实中又是怎样的情形呢?

在现实工作中,分包方开票始终是个难题,各地税务机关对这条规定的执行方式也不尽相同:在税收实践中因分包方的结算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由于总分包方在结算价款及现场签证方面存在争议,在总包方与建设方结算时,分包的结算价款不甚明朗,甚至有些分包的结算跟总包方不在同一年度,这样只能是总包方先去税务局开具与建设方结算的总发票,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缴纳全部的营业税款,分包单位应承担的税款由总包方代扣代缴(符合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日后分包方结算去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就会陷入两难的局面,不开发票总包方无法与之结算,开具发票将面临对结算价款再次完税,如此重复征税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打击了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积极性。

笔者还见过一些对该条款理解及执行都非常人性化的税务机关,同样是总包方先与建设方开具全额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基于对纳税人的充分信任,税务局要求总包方提供一份详尽的工程分包资料,包括所有分包方名单、总分包合同、分包结算价款(暂估),允许纳税人按照扣除分包价款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日后分包方再结算开具发票,就分包结算价款自行完税即可。这种做法基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但因与分包结算价款是估计数,难免出现税务局漏征或多征的情形,造成税企双方的遗憾。

二、甲方供料交税在实践中沦为“镜中花”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提供建筑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按此规定我们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装饰劳务,均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凡材料由建设方提供的,其计税营业额仅为装饰劳务,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凡材料由装饰施工方提供的,则适用建筑业营业额的一般规定。第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作为计税营业额的组成部分。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让这些想法停留在笔端。

先说第一个结论,制定这个条款的初衷是想均衡包工不包料及包工包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税负,但目前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主要手段还是以票控税,那么就会出现包工不包料的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使用的甲供材料漏缴税款的现象,因为这种劳务的结算价款是不含甲供材料的。税务机关只能等待熟知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主动申报甲供材料对应的税款,或者通过事后监管补征的方式征收这部分税款,但两者的效果都微乎其微。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4)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具有种类多样、流动性大、施工条件多变、工程周期较长等特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本文的总包方系广义概念,不仅指工程总承包人,还包括从工程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后再对外分包的施工单位。

一、税收政策与实务简介

(一)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为开票纳税人。凡未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非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属异地提供应税劳务,须到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笔者单位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注册地为广州市,但承接的工程项目覆盖广东省多个地区,如梅州、河源、阳江、江门等地级市或所辖的县级市、区、镇等。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持该证明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前往劳务发生地开展工程作业,就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建筑业流转税种,企业所得税仍回注册地缴纳。

(二)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旧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工程存在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开票时须全额为分包方代付税金,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收代扣税款凭证》,交给分包方作为其缴税证明。

笔者单位通常直接从业主承接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因此在营业税未修订前,履行总包方扣缴义务。申请开具总包方发票的同时,代付分包方税金,还需协助分包方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分包合同、外管证、付款方付款证明、总包方发票及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开具分包方发票。对于代付的税金,在预付工程款时预扣,或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据实扣回。部分重大工程项目甚至直接由业主代扣代缴,总包方的开票申请手续和税金结算类似分包方。

(三)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改变上述跨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但对于可抵扣项目、扣缴义务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提出新的规定,对建筑业总包方的影响巨大,如不正确对待将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下面对此具体分析和探讨。

二、涉税风险分析

(一)因可抵扣项目的规定改变,可能引起重复缴税风险

旧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新条例取消了转包抵扣

旧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条例只允许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都认为转包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依法取缔。转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而转包价款在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另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即如果分包对象不具有相应资质或为个人,分包款也不得扣除。

由于新条例的可抵扣项目与其他法律法规逐步衔接统一,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建筑业总包方若在工程业务的管理和实施上出现违法行为,申请开具发票无法抵扣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给企业增加额外的税务负担,导致重复缴税风险。

2.新条例缩小了抵扣范围

旧条例规定“建筑业”允许差额征税,但新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实行差额征税。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建筑工程只是建筑业的一部分,新条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总包方对承接的工程需要严加区分,既是建筑工程又是合法分包业务的,方可抵扣分包款。

(二)因扣缴义务的规定改变,可能引起重复缴税风险

旧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规定: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能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所以,当总包方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分包方应当拒绝,并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由于取消了总包方的扣缴义务,分包方独立缴税和申请开票后,应向总包方提供发票与完税凭证,作为总包方申报营业税的抵扣依据,并按照抵扣后的差额缴纳税金。假如分包方未能及时向总包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将造成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款,从而导致重复缴税。

(三)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改变,可能引起滞纳税款风险

旧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新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还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执行新规定以前,总包方一般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与业主办理中期计量或结算手续后,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履行纳税义务。而对于收到的预付工程款,一般向付款方提供收据,暂不开票纳税。新规定的出台,改变了施工单位的计税方式,若不及时对预收款完税,将导致滞纳税款的风险,面临被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可能。

三、风险控制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因建筑业税收政策变化可能引起的涉税风险,总包方应加强新政策的学习、理解,并在实务操作中调整工作思路,规范业务管理,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一)可抵扣项目变化的应对策略

首先,总包方切记实行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实行核定定率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2分包方必须是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且不是个人;3.必须持总分包合同到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同时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登记;4.分包方必须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并向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其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5.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还要求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

其次,总包方必须履行抵扣营业税的法定申报程序,否则也无法差额抵扣营业税。比如笔者单位位于阳江市某县的工程项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总分包单位务必同时提交外管证、工程合同、付款证明等资料,方可代开发票并对分包金额予以抵扣;又如位于梅州市所辖某县级市的税务机关规定,先由分包方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将发票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交给总包方后,总包方持相关资料按照总分包款项的差额申报纳税。

(二)扣缴义务取消的应对策略

1.除在分包方的选择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外,应重点加强合同签订环节的规范。总包方承担扣缴义务的情形下,部分单位与分包方的工程合同总价为不含税价格,其实这是对纳税义务的误解。不管税金是总包方代扣代缴还是分包方自行缴纳,分包方都是分包合同的实质纳税义务人,合同总价必须为含税价格,以防分包方在开具发票时因税金问题与总包方发生纠纷,影响实际开票金额的正确性。

2.应加快办理工程计量、结算手续。由于以往由总包方统筹办理发票申请业务,在分包合同尚未签订或计量、结算手续尚未完成时,总包方仍然可以先行全额开具发票,并同时为分包方代付税金。而大多数税务机关年度代开发票业务均设定了最后时限,扣缴义务取消后,必须加强总分包业务的同步性,及时办理工程计量、结算手续,以便分包方尽早开具发票,为总包方开票留足时间。

3.应加强对分包方开票业务的管理。部分建筑工程金额较大,分包方不止一家,每家单位的业务处理能力亦有差别。为保障总包方权益,避免因分包方发票不合要求引发涉税风险,总包方外出经营时应及时把分包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具体开票地点和发票的及时性、规范性等要求应当明确并严格执行。若出现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分包合同申请同比例预扣,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分包方发票。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的应对策略

对于预收工程款,严格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最新规定执行。改变以往预收款项开具收据的做法,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申请开具发票、申报纳税。该项规定也是税务机关近几年重点稽查的业务事项,总包方应规避滞纳风险,以免发生额外的税务支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

对于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不论是否收到款项,鉴于已经依据计量、结算资料取得了索取款项的权利,应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这也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防止因不及时开票和确认收入、成本造成损益不实,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增加难度和风险。

四、其他注意事项

作为总包方的建筑业企业,对于本单位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财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不同地区与建筑业有关的税种、税率以及征管程序等方面的差异。比如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建筑业的主税种,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因行政区划级别而略有不同,地级市一般为7%,郊区、县、镇多为5%;2011年4月新开征了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务筹划时不要遗漏;堤围费因工程项目的地理位置如是否靠近河流、堤坝而存在征收与否、税率高低的差别。广东省内不同地区对于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不同规定,如部分地区对于总包方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分包方按3‰到5‰不等征收;部分地区对于未开外管证的总包方,或不予代开发票,或带征2%到2.5%不等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但纳税实务当中一旦出现多缴、错缴税款的情形,不仅手续复杂,退还时间过长,甚至存在个别无法退还的情况。建筑业总包方尤其要注重涉税业务的过程管理,减少税务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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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

[3]练庆慧.建筑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1).

[4]陈娟.总包方工程发包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J].建筑,2010(10).

[5]康臻.浅析施工企业涉税风险及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0(23).

[6]张剑.建筑安装企业涉税风险探讨[J].企业研究,2012(04).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5)

一、前言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根据不同的计税依据对征税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并以此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建筑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每年创造大量的产值,它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自2012年起,我国在上海等部分省(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现财税改革已被中共中央领导层列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事项之一,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哪些挑战,应如何积极应对?

二、我国建筑业发展现状及现行税制“营改增”将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建筑业发展现状

建筑业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其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逐年上升,2011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117,059.65亿元,约为2000年总产值12,497.6亿元的9.4倍,比重上升到近几年来的最高点,为6.75%。快速增长的产值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建筑业的规模在持续不断地扩大。但从利润角度看,2011年,全国建筑企业的利润总额达到4,168.32亿元,同比增长2.27%,同时期产值利润率也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为3.6%。然而,在逐年提升的背景下,建筑服务业产值利润率仍不及相同时期工业产值利润率的50%,说明建筑业利润水平相对低下。

(二)我国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的困境分析

1、可抵扣进项存在困难导致实际税负可能增加

目前我国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制模式是:多数行业在采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而对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在操作上规定必须依据发票抵扣,使购销双方在纳税环节相互牵制,有利于税收收入的稳定和税务机关的查核;此外,增值税采取各环节价税分开,使得出口退税的计算比较方便。建筑业占成本很大比例的外购建筑材料难以取得正规的可抵扣发票,在采购中一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一种工程款的抵扣(如甲供材、水电费)。另一方面建筑劳务成本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人工费,无法提供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必然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多的困难。还有一些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2、纳税地点的不固定

建筑业具有生产流动性大,建筑施工地域跨度大,大部分建筑项目由大建筑商竞标后获得工程项目,然后设立项目部再分包给其他小的或临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作业,建筑材料供货市场地点分散、种类繁多,质量和环境复杂多变,一些材料物质不能得到或不能及时获取合符规定的凭证,“营改增”后将造成建筑企业实际可以抵扣的进项金额小于理论上可以抵扣的进项金额。另外一些项目部或者临时的施工单位的财务不足,核算能力不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也易出现较多的问题。

3、纳税时间不确定

目前建筑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工程初期先预付款工程结束后结清余款的方式;另一种是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分期付款,竣工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这两种结算方式都存在在工程前期,增值税进项多,销项少,企业无税可缴;相反,在工程后期,增值税销项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从而造成税务机关税款收入的波动较大。同时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三方之间都存在一些相互欠债的问题,按照最新增值税规定的时间期限,在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80天,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结算的过程中无法及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难度增大。

4、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体现在了现行定额中,最终是由建设单位承担。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对于销项税额中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差额部分,能否允许体现在定额中,进入工程成本,将影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进而影响国家招投标体系和预算报价。

从建设单位的角度而言,由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都将按照新的标准发生变化,对外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作相应的调整。

从建筑企业的角度而言,投标编制工作中需考虑与税金相关的问题更趋复杂。一是投标总价中包含增值税,但税金编制中却无法体现增值税这一价外税,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二是在成本编制方面如何恰当地体现进项税额存在难度,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编制标书过程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进项税额。三是施工预算、内部定额等均需要重新进行修订。

三、我国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困境的分析与探讨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建筑业“营改增”也势在必行。针对以上困境,在保证政策衔接、目前征管能力和建筑业特点的基础上,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制度笔者从税率、政策体系、合理纳税筹划、纳税人的划分、纳税时间和地点的确定和企业管理和财务体系的完善加以分析和探讨。

(一)提出制定合理的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理论依据为流转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增值额。由公式: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的“应纳税额”÷当期的“应税销售额)×100%”,即税负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总产出×100%。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研测算了浙江省具有不同类别建筑企业26家,在中国建设报市场六版《建筑业“营改增”税率测算情况及相关分析》中报道:销项税税额按增值税率11%测算,进项税额测算理论测算为42.34亿元,实统计为19.02亿元,理论测算大于据实统计23.32亿元。实抵扣率为理论测算的44.92%。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按理论测算企业税负是减轻了,但按据实统计测算,企业税负增加了2.78个百分点(实际:6.13%,理论:3.35%),比实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多交11.8亿元,增加企业税负83%。如果将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5.02亿元全部用于补交增值税后,企业还将亏损6.78亿元。实际取得进项税额发票远远低于理论测算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因此建筑业实际情况存在着许多特殊性问题,而这些特殊性问题将给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造成一系列困难。在现有四档税率:17%、13%、11%、6%(税率试点后增加11%、6%两档税率),建议建筑业在“营改增”过渡期税率为6%较为合理。

(二)配套相应的过渡政策

在建筑业的“营改增”的过渡时期,配套相应的过渡政策。首先,应该配套相应衔接措施: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判定标准。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为保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的减免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给予适当优惠。其次,修定税收收入的归属比例。营业税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其中建筑业相对于其他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缴纳的营业税较多,占营业税总收入的比重都在20%以上,近几年更是达到了25%以上。按照现行税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其收入的75%归为中央财政收入,25%归为地方政府收入。如果建筑服务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那么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将受到极大影响,税收收入将减少20%左右。因此,建筑业实施增值税面临的一大困境就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这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加快纳税筹划

建筑业营改征增值税税收征管政策应加快统一、规范、严格管理的筹划,疏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鉴于大部分建筑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实行分包施工的特点,农民工经营的砖、灰、砂石、瓦等建筑用料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借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类似这些问题,应加快建筑业纳税筹划,第一,加快组建或建立建筑材料、物流等子公司,以解决不能全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第二,进一步规范管理,尽可能的与具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或专业分包公司合作,合符规范最大限度地获取进项税额抵扣,以减少纳税额度。第三,加强劳务市场管理,规范劳务市场,尽可能从劳务输出公司购买劳务,获取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四)加强纳税人的认定

“营改增”的税赋问题已引起建筑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就非常重要。针对目前的征管能力和建筑业特点,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和降低征管难度,应该将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认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筑业“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人民币)为标准,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一定的资质等级级别、经营规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划分一般纳税人;500万元(人民币)以下,规模相对较小的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服务企业,其应税服务销售额没有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划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发达地区可比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标准适当提高。

(五)加强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认定

受建筑工期长,作业地点跨度大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难以确定。为了有效解决建筑工程周期长,工程收入和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可对大型工程实行增值税预缴制度,按工程进度确认工程收入,按比例按月申报,预缴增值税,待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合并计算,多退少补。

针对建筑业分包施工,跨地区作业,流动性大和施工复杂等的特点,从税源管理的便利性以及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等方面考虑,“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从事异地建筑施工的,仍可沿用现行营业税制,将其纳税地点确定为机构所在地,为防止企业异地劳务利用监管漏洞少纳税和隐瞒纳税偷逃税款,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该项工程的结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预征增值税,待工程竣工或年末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税款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纳税地点可确定为劳务发生地,按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提供测试、设计、制图和测绘等劳务的企业,也可采用预缴方法,即在建筑项目所在地预缴,在总公司汇缴,以加强税源管理和预防税收漏洞。

(六)提升建筑企业自身管理,健全财务体系

在建筑行业中,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税务思维的改变,不仅是财务管理,企业策划和管理意识要随之发生变化,同时强化企业相关人员的素质,培养选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建设中来,建立新的财务管理模式,学习“营改增”相关的政策法规,充分理解税收的抵扣政策,享受税改带来的利益,做好自身“营改增”的内控制度各项准备工作。

四、结束语

在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加强税制监管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税率,配套相应的过渡政策,加快纳税筹划,加强纳税人、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认定,提升建筑企业自身管理,健全财务体系。规范管理,改变原有粗放管理方式,尽量取得合法、合规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合理的处理好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加强纳税辅导。地方政府应出台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保证建筑业增值税税制平稳过渡,使整个建筑服务业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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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2012.7

[3]刘震.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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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丽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3.7第26期

[6]姜涛.浅淡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与管理,2013.6

[7]许春娟.“营改增”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6第6期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修缮,其他工程。

(一)土木工程建筑:包括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桥梁建筑,堤坝、码头建筑,其他土木工程。

(二)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包括电力、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时,在工程内部敷设电路、管道和安装一些设备的,列入土木工程建筑。

(三)装修装饰:包括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

(四)修缮:是指对不动产的修理、维护。

(五)其他工程:指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以外的各种工程,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等工程。

凡在本县设立从事建筑业经营和在县外设立但在县从事建筑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县所有建设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指进行建筑业项目投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第四条县地方税务局按照“项目登记、属地管理、以票控税、清算注销”的原则,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税收征管。

县属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由县地税局指定主管税务分局管辖。对其他县内跨分局工程项目,按照便于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由县局指定税务分局进行征收管理,税收收入严格按区域所在地工程量进行分解,严禁违反征管原则异地开票征税,确保建筑业税收征管规范有序。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督促登记、建立台账、过程监控等事项。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主要负责报验登记、项目登记、纳税鉴定、开票征收、资料归档等事项。

第二章项目登记

第六条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建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涉税信息传递机制,定期采集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开工建设等信息,并及时整理、汇总、传递至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

县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建工、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县地方税收征收保障实施办法》(政发〔〕20号)文件的要求,定期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开工、招投标、土地转(出)让等相关涉税信息。

建筑工程项目涉税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建筑面积、批准部门及文号、座落地点、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期、施工单位负责人、办税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及时分解落实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的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切实加强税法宣传,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税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定期开展项目登记情况的核查和巡查,及时做好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维护工作,对未推送的建设项目也要及时纳入项目登记和日管。

第八条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双向登记制度,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项目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无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外来施工单位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六)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主管税务分局在对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时应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外管证》保留原件),向纳税人发放《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登记证包括项目信息、合同金额、应纳税种及税率、开票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项目信息,同时附报分包合同,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分包情况表》,一并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条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及相关变更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发生停缓建等情形的,必须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停缓建原因、停缓建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县地税局实施重点监控,各税务分局每月25日前向县地税局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监控台账》。

第三章外出外来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本县范围内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应持以下资料、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外管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直接核发《外管证》,加盖“县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纳税人应于《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发票开具及纳税使用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按月将开具的《外管证》信息传递到主管税务分局,并做好台账记录。对到期未及时缴销《外管证》的纳税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原则上不得再为其开具《外管证》。

第十三条对外地来我县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应当持有效《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

对外来纳税人在本县施工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对县内纳税人跨分局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凭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涉税事项证明单》办理报验登记。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凭主管国税分局证明办理报验登记。

第四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凡是以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均以该建筑施工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其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均应纳入该单位财务核算。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第十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

第十八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真实、全面分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十九条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等地方税费基金。

第二十条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知》(地税发〔2007〕71号)规定执行。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施工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按工程价款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按工程价款的2%预征个人所得税。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扣缴入库。

县内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工程价款的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总机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县内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月)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实行汇算清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县内建筑企业,分别按在本县工程价款0.7%、县外工程价款0.4%的预征率计征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县内施工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内施工企业跨分局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凭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涉税事项证明单》,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明显低于按照预征率计征税款的,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评估或检查。经检查认定账证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内建筑企业按总分机构比例在外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时抵缴。如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小于按本地预征率计算缴纳的税款,按差额申报缴纳。

第二十二条县外建筑企业来本县施工的,能够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管证》的,不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其分支机构在我县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总机构在省外,其分支机构在我县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应按照税款分配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无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分局除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提供外,还应及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不能提供的,按工程价款的1%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县外或跨分局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应及时对异地建筑工程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汇集和会计账务处理,全面、准确反映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异地建筑工程项目,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可在开具《外管证》、《涉税事项证明单》时,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县外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补征营业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分局在办理项目登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在开具《外管证》时,对未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义务的建筑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实行按建筑工程合同总价一次性征收的办法,并在合同上加盖“印花税税讫”章。同时督促本县范围内建设单位及时申报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分局不得在用户征收入库税款。

第五章设备与甲供材管理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设备的范围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供材建筑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并向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的建筑项目。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

第二十八条甲供材价款能确认的,按实际提供材料价款征税。对甲供材价款不能确认的,实行按材料预估率计征税款的办法。预估率为多层建筑25%、高层建筑40%、其他工程20%。

工程应税营业额=工程款÷(1-材料预估率)×100%

应纳营业税额=工程应税营业额×税率

工程承接方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及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甲供材”明细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六章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建筑业发票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我县以实行代开票为主,对少数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自开票制度。自开票纳税人由县地税局认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时,应当出具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填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开具实行“先税后票”制度。已进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凭《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及《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三)总包、分包合同及协议。

建筑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仅需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由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项。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一律不得作为合法付款凭证入账。

第三十三条对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直接采购的“甲供材”,或者委托工程承接方采购“甲供材”,施工单位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不得包含“甲供材”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总、分包方原则上应同时申请代开总、分包发票。对确因需要总、分包方不能同时申请代开发票的,在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分局按照总包方实际纳税的工程款金额代开发票,待分包方缴纳税款后按照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总包方不征税发票、分包方发票。

对不能提供分包合同的,由总包方先按照总包金额全额缴税,待提供分包合同后再按照分包金额办理退税,由分包方按照分包金额申报纳税。

第七章清算注销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手续。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办理竣工决算、不结算价款的,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督促办理项目清算。

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建设单位已实际使用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督促办理项目清算。

以上项目清算期限按孰早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手续时,需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

(二)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及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主管税务分局在收到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税收清算手续。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一律由主管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进行税收清算。

(一)提供虚假合同、证明等虚假计税依据的;

(二)合同价款或工程决算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合同和工程决算收入不包含材料价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

(四)拒不提供双方决算手续的;

(五)应核定应纳税额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主管税务分局完成建筑工程项目清算,且清缴税款入库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注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收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7)

中图分类号: TS95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行业是城市不断现代化的代表性产业,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以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例如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本文主要研究分析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影响,分析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提供相应的借鉴和参考。

一、“营改增”内涵及其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措施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货物以及劳务税制中重复纳税的问题,通过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实现产业税收管理的统筹优化。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建筑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首先,“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构转变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即纳税地点发生改变。其次,扣缴业务人由总承包方调整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再是总承包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第三,由于建筑行业企业涉及范围较多,勘察、设计、监理、设备租赁、原材料供货等多方面,征税范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第四,增值税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税率,有了明显的变化,由3%的营业税税率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

2、对于建筑企业整体财务的影响

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存货成本以及固定资产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资产总额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其次,“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由于一些购置货物、外协劳务等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会造成企业出现多缴增值税的问题,利润收益也会有所降低。第三,由于现阶段受国家基础建设投资总体下降的影响,建筑行业的状况为工程款支付比例较低,但是增值税必须按期缴纳,因此会造成建筑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资金紧张压力加大。

3、对建筑企业招投标以及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会造成企业税务筹划更加复杂,由于建筑企业一般项目众多、分散,因此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必须将增值税税票原件收集,造成了增值税税票收集、税额抵扣处理困难,统一税务筹划越发变得困难。其次,“营改增”实施以后,招标书、概算、预算等内容将会出台新的执行标准,再加上由于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中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难以预测,造成了项目投标报价确定的困难。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1、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存在的问题

抵扣税费相对于税负大小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分析实际的国家“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税法对于抵扣的实际划分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首先,是税费的抵扣中没有明确劳务费抵扣。在企业的建筑活动中,施工总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劳务成本,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于劳务成本相关规定,不将劳务成本纳入到抵扣的范围之内。并且,劳务公司没有权利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而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劳务费不能被抵扣,这就成了建筑企业的一项巨大的成本负担。

其次,建筑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会购置大量的、大型的机械设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些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但是,因为在购买当时没有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建筑企业需要承担大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建筑企业不能对临时设施和零星材料进行抵扣。这些设施和材料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营改增税制目前还没有被广泛的实行,还处在一个试点阶段,一些较为具体的改革内容没有很好的完善,存在大量的问题,造成相应的应抵扣的项目没有纳入法定的抵扣范围,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2、增值税抵扣问题

由于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现在很多业主的材料和设备都自行采购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导致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比重下降,影响“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采购的砖、瓦、灰、砂、石等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租用当地居民的房屋和建筑作为临时设施的,以及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费等,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及大型机具均无进项税额抵扣。如地面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吊装及运输设备等造价高的固定资产。当前建筑安装劳务费用是签订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分包单位缴纳,分包营业税可抵减总包税金。如果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也纳入“营改增”范围,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建筑安装劳务市场的劳务价格还要上涨,这将增加总承包方的劳务分包成本。

3、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业务流的影响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体量较大、工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方面,其建筑主体、掩体、基础设施、安防等都需要耗费大量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这些都需要从不同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有些产品和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如钢材17%,砂石、沙土等6%,设备租赁17%等,电17%。而且很多情况下,一些简易的材料如砂石、沙土等很可能是就地取材,无法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占据施工企业相当比重的劳务成本则无法进行抵扣。而且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很多都是自行垫资或部分垫资进行前期施工,然而由于金融业并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利息支出并不能进行有效抵扣。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使得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难以获得足够多的进行抵扣来冲抵税率调整带来的税负变化。另一方面,在建筑施工行业常常存在的甲供材现象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承担销项税额的同时却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4、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条件下,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问题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就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现状来看,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拥有众多资源轻松应对税制变化,但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应有的资质和财务管理经验,有的根本就是包工头所带领的农民工队伍转型而来,公司内部没有满足要求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人员或者是裙带关系,或者没有从严招录,企业连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是乏善可陈。发票管理、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等乱七八糟,财务人员也没有进行过税务知识培训,对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调整知之甚少。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1、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及时总结与调整

随着营改增在我国建筑业的不断推广与深入,建筑施工业必须时刻关注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政府一般会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对税改后增加税收负担的企业提供扶持,也会出台相应的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建筑企业应多关注相关政策,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在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后,公司税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符合扶持条件,应提出申请。政府也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营改增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财政扶持。因此施工企业要充分了解以及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针对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系列问题也必将作出相应的调整。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趋利避害,在不断学习和总结中及时调整与发展,一步一个脚印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2、充分理解营改增

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环节,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要保证一贯性和严格性,这是中国税务制度变化的关键性的一步,所以它的监督和执行将会非常的严格。建筑企业必须意识到这一地,不能因为这一制度刚刚开始有一定的漏洞就为了一点利益去以身试法,这样的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将改变企业的税务状况减少缴税金额,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所以这个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越严格对于这一制度的发展就越有好处,对于企业来说也就越有利益。所以建筑企业必须理解这一制度的严格性,不能因为短期利益受损而期望以非法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一重要的税务改革如果因为一些企业的不断对抗和破坏而出现停滞,那么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加强组织结构和流程管理控制,保证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税负,组织结构和流程管理如下:组织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部资产财务部物资机械部人力资源部其他相关部门。管理流程:合同管理项目及采购管理纳税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成本利润分析绩效分析考核合同管理评价及改进方案合同管理改进。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由甲方提供支付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须向甲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采购材料和机械设备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注意其可抵扣的税率,提高进项税额抵扣比重。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重视对方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及付款条款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约定。

在工程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要由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供货,并支付货款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分包单位及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好“营改增”税法课题研究和内部培训。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企业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都应提早进行培训,尽快掌握增值税的内涵,适应“营改增”税率的变化,提高应对能力。

4、完善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

建筑行业企业应该尽快的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纳税筹划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彻底解决原材料供应商等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确保所购材料都能获得完整、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在供应商以及分包公司的合作商,应该尽可能选择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合作,以最大程度的获取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额度。此外,对于建筑企业的劳务管理,也应该尽可能的在劳务输出公司购买,以便于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5、合理运用纳税筹划手段,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负面影响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进项抵扣情况,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相较而言,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比一般纳税人获得更多的税负减轻。因此,施工企业在经营规模并不大和进项抵扣并不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同时,企业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应尽量选择能够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处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增加进项抵扣额度。施工企业可以同上游的供应企业签订协议,加强货源供应管理,共同抵御营改增后的税负风险。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甲供材现象,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将该部分的税负转嫁明确,以减轻自身的成本负担。在增值税完税时间的选择上,企业也可作出相应调整,以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固定资产的购买上,企业也可合理选择投资时机,如在销项税额较多的情况进行购置以提高抵扣额度,增强节税效果。

6、做好财务核算方面的工作

财务核算工作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负责企业的纳税申报,在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企业原来的财务会计核算范围以及内容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建筑企业需要不断强化财务核算能力。首先,要不断提升财务核算人员的专业素质,实现营改增税制的实际深化,充分掌握营改增相关基本知识以及基本原理,利用好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科学合理的规避其不理影响,同时做好各个环节的财务核算工作。其次,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不断的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力度,加强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学习以及培训,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人员的积极性以及主观能动性。

7、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营改增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的实行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税收缴纳的清算工作。企业会计人员要提前做好要培训和准备工作,要做好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及时清算税改前没有清算完的项目,避免经济纠纷。同时,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素质,在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票务管理、现金流、利润核算和企业纳税方式等方面做好税务统筹工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业要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考虑“营改增”对企业的各方面影响,积极利用“营改增”的优势,对企业进行全新定位,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最大可能来降低企业的税负,腾出更多的资金来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以此来满足建筑业在发展中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3)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8)

中图分类号: TS95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行业是城市不断现代化的代表性产业,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以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例如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本文主要研究分析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影响,分析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提供相应的借鉴和参考。

一、“营改增”内涵及其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措施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货物以及劳务税制中重复纳税的问题,通过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实现产业税收管理的统筹优化。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建筑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首先,“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构转变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即纳税地点发生改变。其次,扣缴业务人由总承包方调整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再是总承包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第三,由于建筑行业企业涉及范围较多,勘察、设计、监理、设备租赁、原材料供货等多方面,征税范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第四,增值税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税率,有了明显的变化,由3%的营业税税率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

2、对于建筑企业整体财务的影响

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存货成本以及固定资产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资产总额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其次,“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由于一些购置货物、外协劳务等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会造成企业出现多缴增值税的问题,利润收益也会有所降低。第三,由于现阶段受国家基础建设投资总体下降的影响,建筑行业的状况为工程款支付比例较低,但是增值税必须按期缴纳,因此会造成建筑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资金紧张压力加大。

3、对建筑企业招投标以及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会造成企业税务筹划更加复杂,由于建筑企业一般项目众多、分散,因此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必须将增值税税票原件收集,造成了增值税税票收集、税额抵扣处理困难,统一税务筹划越发变得困难。其次,“营改增”实施以后,招标书、概算、预算等内容将会出台新的执行标准,再加上由于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中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难以预测,造成了项目投标报价确定的困难。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1、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存在的问题

抵扣税费相对于税负大小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分析实际的国家“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税法对于抵扣的实际划分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首先,是税费的抵扣中没有明确劳务费抵扣。在企业的建筑活动中,施工总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劳务成本,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于劳务成本相关规定,不将劳务成本纳入到抵扣的范围之内。并且,劳务公司没有权利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而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劳务费不能被抵扣,这就成了建筑企业的一项巨大的成本负担。

其次,建筑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会购置大量的、大型的机械设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些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但是,因为在购买当时没有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建筑企业需要承担大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建筑企业不能对临时设施和零星材料进行抵扣。这些设施和材料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营改增税制目前还没有被广泛的实行,还处在一个试点阶段,一些较为具体的改革内容没有很好的完善,存在大量的问题,造成相应的应抵扣的项目没有纳入法定的抵扣范围,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2、增值税抵扣问题

由于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现在很多业主的材料和设备都自行采购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导致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比重下降,影响“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采购的砖、瓦、灰、砂、石等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租用当地居民的房屋和建筑作为临时设施的,以及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费等,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及大型机具均无进项税额抵扣。如地面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吊装及运输设备等造价高的固定资产。当前建筑安装劳务费用是签订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分包单位缴纳,分包营业税可抵减总包税金。如果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也纳入“营改增”范围,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建筑安装劳务市场的劳务价格还要上涨,这将增加总承包方的劳务分包成本。

3、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业务流的影响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体量较大、工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方面,其建筑主体、掩体、基础设施、安防等都需要耗费大量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这些都需要从不同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有些产品和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如钢材17%,砂石、沙土等6%,设备租赁17%等,电17%。而且很多情况下,一些简易的材料如砂石、沙土等很可能是就地取材,无法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占据施工企业相当比重的劳务成本则无法进行抵扣。而且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很多都是自行垫资或部分垫资进行前期施工,然而由于金融业并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利息支出并不能进行有效抵扣。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使得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难以获得足够多的进行抵扣来冲抵税率调整带来的税负变化。另一方面,在建筑施工行业常常存在的甲供材现象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承担销项税额的同时却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4、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条件下,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问题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就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现状来看,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拥有众多资源轻松应对税制变化,但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应有的资质和财务管理经验,有的根本就是包工头所带领的农民工队伍转型而来,公司内部没有满足要求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人员或者是裙带关系,或者没有从严招录,企业连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是乏善可陈。发票管理、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等乱七八糟,财务人员也没有进行过税务知识培训,对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调整知之甚少。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1、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及时总结与调整

随着营改增在我国建筑业的不断推广与深入,建筑施工业必须时刻关注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政府一般会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对税改后增加税收负担的企业提供扶持,也会出台相应的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建筑企业应多关注相关政策,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在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后,公司税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符合扶持条件,应提出申请。政府也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营改增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财政扶持。因此施工企业要充分了解以及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针对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系列问题也必将作出相应的调整。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趋利避害,在不断学习和总结中及时调整与发展,一步一个脚印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2、充分理解营改增

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环节,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要保证一贯性和严格性,这是中国税务制度变化的关键性的一步,所以它的监督和执行将会非常的严格。建筑企业必须意识到这一地,不能因为这一制度刚刚开始有一定的漏洞就为了一点利益去以身试法,这样的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将改变企业的税务状况减少缴税金额,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所以这个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越严格对于这一制度的发展就越有好处,对于企业来说也就越有利益。所以建筑企业必须理解这一制度的严格性,不能因为短期利益受损而期望以非法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一重要的税务改革如果因为一些企业的不断对抗和破坏而出现停滞,那么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加强组织结构和流程管理控制,保证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税负,组织结构和流程管理如下:组织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部资产财务部物资机械部人力资源部其他相关部门。管理流程:合同管理项目及采购管理纳税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成本利润分析绩效分析考核合同管理评价及改进方案合同管理改进。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由甲方提供支付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须向甲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采购材料和机械设备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注意其可抵扣的税率,提高进项税额抵扣比重。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重视对方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及付款条款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约定。

在工程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要由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供货,并支付货款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分包单位及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好“营改增”税法课题研究和内部培训。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企业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都应提早进行培训,尽快掌握增值税的内涵,适应“营改增”税率的变化,提高应对能力。

4、完善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

建筑行业企业应该尽快的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纳税筹划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彻底解决原材料供应商等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确保所购材料都能获得完整、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在供应商以及分包公司的合作商,应该尽可能选择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合作,以最大程度的获取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额度。此外,对于建筑企业的劳务管理,也应该尽可能的在劳务输出公司购买,以便于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5、合理运用纳税筹划手段,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负面影响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进项抵扣情况,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相较而言,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比一般纳税人获得更多的税负减轻。因此,施工企业在经营规模并不大和进项抵扣并不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同时,企业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应尽量选择能够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处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增加进项抵扣额度。施工企业可以同上游的供应企业签订协议,加强货源供应管理,共同抵御营改增后的税负风险。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甲供材现象,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将该部分的税负转嫁明确,以减轻自身的成本负担。在增值税完税时间的选择上,企业也可作出相应调整,以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固定资产的购买上,企业也可合理选择投资时机,如在销项税额较多的情况进行购置以提高抵扣额度,增强节税效果。

6、做好财务核算方面的工作

财务核算工作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负责企业的纳税申报,在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企业原来的财务会计核算范围以及内容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建筑企业需要不断强化财务核算能力。首先,要不断提升财务核算人员的专业素质,实现营改增税制的实际深化,充分掌握营改增相关基本知识以及基本原理,利用好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科学合理的规避其不理影响,同时做好各个环节的财务核算工作。其次,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不断的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力度,加强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学习以及培训,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人员的积极性以及主观能动性。

7、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9)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及必要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在承包建没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需要与特点,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须将部分承包工程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具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此外,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还必须规定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所进行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分项评定等方式。我国现行法律不对分包工程进行任何的限制,仅在责任方面做出相应规定。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即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天然气)以及安装闭路电视等项目。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确保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期,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这是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有序竞争,符合优势互补的市场竞争原则。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社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二、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

(一)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此可知,总承包方可实行差额纳税。对于实现工程分包的建安企业,总承包单位营业税的计算是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而分包方的纳税金额取决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数额。在具体的工程结算中,发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决定。

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联系,与发包单位无任何关联性。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核算与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准确划分分包单位以及自身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在缴纳税务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真实有效的总分包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由上述可知,实施分包业务的建安企业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若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必须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准确注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已取消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工程营业税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缴纳税款。同时,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依据所获取的发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来计算自身的营业税。

三、建安企业分包业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

(一)企业缺乏纳税意识

部分建安企业税法观念淡薄,存在普遍的欠税现象。近几年,许多建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仅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财务管理,缺乏纳税意识。一些建安企业为了承揽建筑工程,不惜以垫资施工为代价取得分包工程的施工权,不计提税金,这样一来国家税收被挪用挤占,造成税收八库不正常,严重影响着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此外,部分小型建安企业承包户不需要汁委立项,无需进行投资许可证的办理,导致存在拖欠国家税收的侥幸心理。

(二)建安企业分包工程重复征税问题

在工程施工进程中,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向总承包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按同一进度向建设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按税法相关规定,施工建安企业在结算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也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建安发票,以作为其结算款项的注账凭证。因此,重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一项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总承包单位开票结算,同时还需要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建设单位开票结算,这样一来必然导致“以票管税”的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同一工程项目的重复征税。

(三)少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建安行业的特殊管理模式影响着税收监控,部分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企业等采取分包业务方式挂靠于施工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这部分项目的台同签订不全,具体情况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成本核算不规范,工程结算无合法票据,使得税收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少报漏缴营业税等问题频发。

此外,建安企业营业税所包括的营业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除工程价款外收取的各项费用。但在实际项目施工进程中,存在着如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仅仅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并未合并纳税;或者是存在着像水泥路、绿化、铁门、铝合金门窗、路灯等配套工程及零星工程以各种建筑材料等发票直接人账,导致计税金额的减少。这些现象都显示着部分建安企业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营业税规定,造成偷漏税问题的发生。

四、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

(一)重视税务专业以及法律知识

政府应根据建安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特殊性,不定期对企业宣传与辅导税法财务,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建安企业全方位地普及税法专业知识。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健全与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在k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管辖原则、立法原则以及执法原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各税法之间应该相互协调,相互完善。当地方税收规章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行政规章发生冲突时,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应服从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立法权。

政府还应协调好税法与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之间的关系,包括注重税收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联系,纳税担保

与担保法的衔接联系,偷税漏税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衔接联系等。以达到高效税务管理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定性的税收收入能够及时、完全地征收入库。

(二)解决重复征税现象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在解决重复征税现象的基础上还可加强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情况的监督,从而避免建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产生与蔓延。笔者假设相应的解决技巧为:改进旧版的建安发票,设计出专用于建安企业分包、转包工程的新版发票。

新版建安发票应设计为四联式结构。分别为存根联,总承包单位向建筑单位结算价款发票联,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凭证联以及分包单位开票记账联。第二联和第三联的“企业(盖章)”处应分别加盖总承包方印鉴和分包方印鉴。新版建安发票的“客户名称”统一填写的是建设单位的名称。分包单位统一开具新版发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分包收人数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新版建安发票为了明确建安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栏目中应增加“总承包收款方(名称)和“分包施工收款方(名称)两栏设置。此外,“备注”栏中应注明总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建安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文号,包括本次完税凭证的字规号码等。

(三)关于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税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抵制少报漏缴营业税的行为。政府相关税务部门要建立建立资料信息库,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控建安企业各个分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额、定期的作业工程量以及经营变化等信息情况,切实做到有的放矢。

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重要税种,实现税负最小化是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建安企业通过对分包工程的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以及策划来达到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的目的,以减少偷漏缴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方案如:

(1)建安企业进行分包工程时需要事先签订经济台同或协议书,之后再履行相应的业务。合同书上有涉及税金的内容,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企业必须制定税金策略,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税金的缴纳。建安企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是节减税金支出的重要部分。(2)合理应用税收屏障,即税款递延,将今日应缴税款推迟至未来某个时间段缴纳。资金具有时问价值,推迟纳税这一功能可以有机会使用更多的资金,而不必负担相应的利息。 3)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设备价值计人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建安分包企业仅仅负责安装环节,并可获得相应的安装费收入,从而减少营业额中关于安装设备的价款,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1 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总承包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2)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准确分解工程价款为自行完成收人和分包建安企业完成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准确进行税费处理。将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营业税费转移至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给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金。

2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

目前建安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扩大化分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尽可能减少成本费用的基础上获得利益最大化。这种分包模式既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又可以增大主要设备和主材料的利润,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因此,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建安企业的税收压力。

3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

劳务分包模式指的是将工程施工中的人工作业承包给小型施工企业或民工专业队,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和人工费的劳动组织形式。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要求总承包单位加大对分包单位物料耗费和财务收支的监控。主要方式为: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机械租赁、物料消耗等方面的资金给予垫付,直接计人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最后由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结算劳务价款,清算分包企业的净收益。这样在保证分包单位利益的同时,即可以强化对分包建安企业的管理与控制,经济、规范地处理总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和结算手续,又可以有效规避总包单位供给分包单位材料属于销售业务的顾虑,无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建筑行业出纳工作总结篇(10)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进入了关键时期,现行税制结构由于重复征税、妨碍服务业发展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了。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而拉开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幕。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的有关改革方案,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很可能在2015年底之前进行实施,施工企业很快就会迎来税制的重大变化。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发票收集认证难度大

基于建筑企业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在其施工中会出现跨区域施工,部分项目会在较为偏远的地区进行工作,在购买原材料时会从当地经营商或民众中购买,但是当地的供应商或民众并没有正式发票,或是所开具的发票不是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从当前的建筑行业来讲,工程材料或是机械设备在购买时,所开具的发票得不到认证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原因是,此发票的开具是经由建设单位,不能归纳到建筑企业进项税额中,无法对其加以抵扣。

2.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营改增改变了税款的缴纳模式,致使建筑企业增加了资金的压力。通常情况下,企业在收到工程款时才会缴纳营业税款,但增值税中,只要取得了销售额就将其认定收入,所以要在下月申报中缴纳增值税。现阶段的建筑行业确保相关的规范准则,大部分工程存在着工程施工中进度款付款低、拖欠工程款严重及在施工前要交保证金等问题,伴随着增值税缴纳时的税金点的改变,使建筑企业在没有受到工程款时也要正常缴纳税款,进而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2)营改增后影响了企业的利润获取,在实行营改增后,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建筑业不能全完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总利润额。

(3)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总额下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在施工中购买的辅助材料及原材料等机械设备及存货成本等固定资产入账价中并不包括进项税额,在采购价格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资产总额会稍许下降,在企业原有负债数额一定的条件下,会提升资产负债率。

3.会计核算变得复杂

营业税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按照收入乘以3%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营业税,会计分录设置也只有应交税费-营业税及附加税种。增值税的核算相对比较复杂,会计分录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明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会大幅增加。

三、建筑业的应对策略

1.清理未交税款,及时开具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依据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按照收入计提税金。《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纳税时间是收到款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收取款项时缴纳营业税,对于按照施工进度还未缴纳的税款,应该及时缴纳,以免营改增后按照高税率缴纳税金。建筑企业一般是收款时开具发票,对于发票未开或者未开够的工程项目,要及时进行统计清理,保证已缴纳税款的发票足额开具,以免营改增后发票无法开具。

2.加强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1)“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对策。为了缓解建筑企业的资金困难,要加强与业主之间的结算。通过与业主交流,在合同内容中增加工程款不按时支付的强制性条款和违约条件;减少施工单位在垫付工程款的时候还要缴纳付税款;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的形式,按照发票的税款额或是提升预付款比例先拨付税款。对供应商或分包商结算时,采取“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为了确保进项税发票及时取得,要在合同中进行条件约定。

(2)建筑企业对筹划方案加以完整的编制。一个是进项税的筹划,一个是销项税的筹划。严格把关固定资产的投资环节及销售合同的签约环节等。并且在合同中要注明发票的种类、固定资产投资数量、抵扣的税率、发票开具或取得的时间及投资时间等,都要依据真实情况对其进行计划安排。

(3)加强纳税筹划方法的研究。营改增制度实施后之前的纳税筹划系统与当前的发展现状已经不相适应。这一改革为企业提供了调整纳税筹划的空间。现阶段使用最为频繁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臭氧化的方法为:固定资产的引进及原材料的购买等。在建筑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持续学习心得政策与制度,并将企业的管理新模式及新信息加以整合,使纳税筹划的方法不断的被探索出。

3.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财务人员的税法政策培训工作,这样能够有效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此外,建筑企业对于造价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开展培训便至关重要。

4.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

建筑企业还可以建设信息系统,这样能够从本质上广泛运用防伪税控系统,提升抵扣环节、发票认证环节以及发票开具环节的质量和准确性。建筑企业还可利用信息化技术,准确核算会计信息,在最大程度上通过运用现有政策来获得税收的成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政策是国家税收改革计划的关键一步,政策的有效推行能够解决建筑业双重税收的负担,缓解税负压力。但是政策推行之处,理论上的测算与现实情况往往存在差距,建筑类企业需要适应新政策的规定与要求,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在新政策推行之后,能够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目的,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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