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调研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01 15:33:51

农民工调研报告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1)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已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社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决定的,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必须实行有利于调动农民工积极性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农民工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工农关系,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必然要求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一系列问题。只有妥善解决他们在劳动工资、就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益,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有序安定的社会局面。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进度和方式不同,其社会效果也不一样。我国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数量也多,又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中。农民工队伍的出现和壮大,是我国特色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正确抉择和有效途径。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不是短期的,而必将是长期的。我们必须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宏伟目标的实现。

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并明确指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科学判断。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我们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从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感和长期性。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的指导原则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有正确的指导原则。概括地说,既要遵循世界上现代化建设的一般规律,又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积极解决农民工面临的诸多问题,又要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又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稳步健康发展。进一步地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第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这不仅要体现在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中,也要体现在各地方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还要体现在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和做法中,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应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和做法。

第二,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服务,提供维护合法权益和子女接受教育的服务。在管理方式上实现由防范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在公共产品提供上实现由单纯面向城镇户籍人口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常住人口转变。要充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农民工享受应有的公共服务和权利,也使农民工更好地适应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

第三,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就是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要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搞好科学规划,实行正确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我国国情决定了和规定着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大量农民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

第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就是要坚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解决农民工问题也一定要考虑到各地的差异,不搞一个模式。近些年来,许多部门和地区进行了不少的尝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问题。要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第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就是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与制度。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流动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也将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长过程。解决农民工问题应该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方向和思路,为各地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措施留有空间。

贯彻以上这些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尊重、保护和善待农民工,走中国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之路。

三、当前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当前,特别要抓紧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些带普遍性和最现实的问题。

第一,着力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这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民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一方面,要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通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现在,不少地方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成熟做法。同时,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任何企业都不得压低或变相减少加班时间的工资支付。要多渠道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标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劳动合同管理。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各级政府都要把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约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

第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既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关系稳定农民工队伍。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第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当前,子女上学是长期在城市工作农民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全面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目前,涉及农民工的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由于多种原因使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困难重重,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至关重要。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当然,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相对复杂的问题,一定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情况,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而稳步推进。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这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指导方针。据调查,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省内就地、就近转移的农村劳动力都达到90%左右。实践证明,这种就业模式和途径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一定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要努力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中西部地区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可以帮助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也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要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特别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是降低农民工在城市失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第七,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由于农民工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因此,一定要用极大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农民工要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业务和生产技能、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义务。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二)

二、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此类现象

其中工程项目有政府项目,也有私营工程,如示范街道及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工业园区厂房建设工程,巴渝民居改造工程,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就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要求各融资平台,国有公司,行业主管单位等要及时监督,按照“业主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等方式保证工资按时发放。层层建立预警排查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层层落实专人,筹集应急资金,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投诉问题。

三、存在的原因

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也有融资市场的限制,支付压力逐渐加大,有个别劳务公司恶意欠薪,或者劳务公司因工程接近收尾,以追讨工资为名,雇请民工帮忙追讨保证金及工程尾款等行为。

根据20**年“两节”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项目资金不到位。因银行银根一度紧缩,使得资金融资难,筹集资金不到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跟不上建设的进度,到了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或结点,建设单位无资金来支付进度款、结点款。由此直接给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劳务班组造成巨大的支付压力,或以各种借口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纠纷增多。

(二)是合同履约难度大。按合同约定执行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据。一方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选择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选择劳务班组的时候,由于这些企业的实力和信誉度参差不齐。实力雄厚和信誉度好的企业都能严格履行合同,也能顺利应对市场中的各种风险。遇到经济实力差和信誉度差的企业,他们会以各种形式和方法给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施加压力,逼迫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提前履约支付款项。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劳务分包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有的工程项目根本就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导致争议、纠纷不断,给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工资监管力度差。目前,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主要是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支付给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支付给民工班组、民工班组支付给农民工。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在划拨工程款时,未遵循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原则。即使建设单位在已按合同给定支付工程款后,下属分包单位未直接支付给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仍然存在。从中反映出工程项目对农民工工资监管乏力。

(四)建设秩序不规范。部分项目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未细化不明确。工程项目管理不力,导致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诱发争议和矛盾纠纷较多。

四、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为了杜绝和减少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积极探索防止拖欠的方法及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拖欠。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或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经营性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对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全区各类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处理民工工资应急方案,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民工工资投诉问题。

(二)是落实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建设领域“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利用“市场评价”、“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合同履约”、“市场行为”四个评价体系,重点是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采取房屋建筑多层不得少于2次评价(即基础完成评价一次、主体封顶评价一次),高层不得少于3次评价(即基础完成评价一次、主体完成一半评价一次、主体封顶评价一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取建设进度过半一次,结束一次,加强对我区在建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对存在有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行为的工程项目,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工程项目,采取建管、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科室、站、所联动,限制该工程活动的继续进行。

(三)是健全农民工用工体系。区人社局要积极探索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用工情况、用工合同签订的动态监督管理力度,随时掌握工程各阶段、各工种的农民工用工情况。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结月清”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由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落实专人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由用工单位以工资名册的形式向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备案。

(四)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首先相关部门要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管理,重点是在资格审查中,要确保建设单位择优录取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坚决打击挂靠、围标、窜标行为。其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是加强对施工合同及履约情况的监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均表现在对合同的事后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合同备案后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早发现未按照合同进行履约的情况,避免造成承发包双方的扯皮事件,即时予以纠正,避免更大的损失,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不按照合同执行的主体应视情况给与一定的处罚。再次,涉及施工现场的管理部门,要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从业人员持资格证上岗情况、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五)是落实清欠工作责任制。清欠工作在今后几年的工作中任务非常艰巨,是关系我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区委、政府一定要把他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抓。必须进一步完善健全清欠机制,以目前已经建立的清欠机制为基础,以《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支撑,以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为重点,以“业主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为原则,层层落实责任,落实专人,继续推进清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融资的力度,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切实维护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三)

春节期间我通过对我家乡盐城市响水县黄圩镇返乡农农民工的问卷调查,我对家乡农民工在收入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农民工的欠薪、讨薪问题予以了特别关注。在调查的基础上,我从从业情况、工资状况、讨薪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分析研究,认为至少在我省苏南地区各市外来的农民工遭受欠薪和被迫讨薪问题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但是在其它应享有的基本待遇上仍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他们普遍忍受着没有福利和保险、没有休假、超时工作以及没有奖金补贴的待遇。我希望对农民工问题不只是关注,而是更多地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来改善农民工的现状。

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正文内容)

一、调查背景和调查方式

20**年底,温总理为农妇熊德明讨薪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从政府到民间,都以各种方式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尽力帮助农民工争取应得的权益,政府部门更是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解决欠薪问题。时隔一年半有余,

1.4亿农民工的现状是否有所改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特别是欠薪问题是否得以解决呢?对此我决定做一次小小的社会调查,旨在以小见大,一窥农民工的收入状况

本次调查对象均为在苏南务工返乡的农民工,本次调查采取了问卷调查和访问两种方式,一共调查了20名农民工,调查内容涉及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额、计酬方式、发薪方式、签订合同情况、拖欠工资情况、解决欠薪所采取的方式等

二、调查的数据分析

本次调查分别针对农民工、企业(用人单位),主要从从业情况、工资状况、讨薪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 民工的从业情况

1、农民工大多是通过劳动市场找到工作单位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亲友、同乡介绍工作的。

2、从事的职业主要有建筑工人、工厂临时工、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人员、城市环卫工人等。而且农民工大多奋斗在第二产业,从事的工作大多工作条件比较差、工作强度大,有些甚至工作环境极为恶劣,是城市居民所不愿从事的工作。

3、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合同情况的调查发现,由于政府部门加大了建筑行业、加工制造业等农民工相对比较集中的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在签订劳动合同、临时雇佣合同的比例大大提高了。但还是有不签合同的情况,往往出现在打短工、由熟人介绍工作、以及在无照经营的个体经营加工户打工的农民工身上。有的是因为不知道有订合同这回事,有的是根本不把签合同当回事,还有的则是因为老板根本不理会这种要求。而且,即使有签订合同,也往往是企业指定的,存在大量不合理、不合法的霸王条款,再加上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对这些条约理解并不深,明显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

(二)民工的工资状况

1、农民工工作报酬的计酬方式主要为计件制和计时制,计时制有按小时和按日两种。

2、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按工作的强度、技术要求、个人能力等有较大差别,从1500元到3500元不等。但是一般都没有奖金、公积金、社会福利、医疗保险。

3、薪资的发放有三种情况:打短工的一般是在完工以后一次性发放,不过可以预支一些作为生活费;建筑行业一般分为两部分,每月发放一部分生活费,年末或工程结束时再发放另一部分;工厂以及服务业一般按月发放,但会扣留一定的保证金,如果是打短工很容易发生拿不到短期打工的工资,损失保证金的情况。

(三)农民工的讨薪问题

1、出现工资拖欠的比例不高,而且多为无照经营的个体经营加工户、黑工头等不正规的雇主。工厂、工地往往会因为资金没有到位而出现短时间拖欠工资,但都能很快补发。

2、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主要有技术上的和道德上的两方面:技术上的原因有上家汇款迟延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层层分包体制等;道德上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工头卷款逃跑、有的是老板无视农民工的权利而肆意侵害其利益。

3、农民工在遇到长时间老板拖欠工资时,所采取的手段五花八门,包括直接向老板抗议、请工会之类的组织进行调解、向新闻媒体曝光、找政府部门投诉、求助于司法、仲裁等,其中,比较极端的有“跳楼秀”、绑架老板、报复包工头等,但一般很少会有人选择这种方式。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多数农民工选择向政府部门投诉,因为一旦发生拖欠,向老板抗议或进行调解很少有实际效果,申请仲裁和诉诸于司法对农民工来说都成本太高,要上媒体又需要事情具有一定的新闻性,而找政府部门不但成本较低且成功几率也比较高。

4、各地方政府都有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并设有监察大队(纠察大队)专门处理这类案件,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减少侵害的发生。从调查来看,各地政府部门都能比较及时有效地处理问题,一经调查认定,坚决追讨回欠款,案件成功解决的几率在98%以上,而且对违规单位有处罚、教育等手段。为了减少事件的发生政府还有日常的巡查,主动进行监察工作,平时也经常展开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三、调查得出的结论

虽然我省苏南地区的农民工工资待遇还不错,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各地离乡务工3个月以上的农民有近1.4亿人,在我省苏南务工的农民工只能占农民工总数的一小部分,所以改善农民工待遇问题仍然任重道远。农民工他们承担了城市中大部分城市人不愿干的累活、脏活,却只拿着微薄的工资,过着艰难的生活,而且还时常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农民工的工资报酬相比与他们工作的强度是很低,这仅仅是农民工收入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有时就连这微薄的工资农民工也难以得到兑现!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2)

农民工拖欠工资调研报告一: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今年第一季度我们按省厅统一部署对全市范围内使用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服装等行业工资拖欠情况进行了调查。主要利用开展专项检查的契机采取随机抽查、发放调查表等方法,共抽查了1069家企业,涉及职工总数5.4万人,其中农民工1.2万人。调查结果表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餐饮服务、服装行业中虽然存在,但情况不严重,但在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现象比较严重。

一、农民工拖欠工资基本情况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市(含四县)打工的农民工大约20万人,其主要分布在建筑业、餐饮业、轻纺行业等。据不完全统计,建筑行业使用农民工约15万人,约占全市使用农民工的四分之三。经我们调查统计,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户数974个,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数为1.1万人,分别占抽查企业户数和人数的91%和20%,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420.8万元,人均拖欠工资385.55元。

(一)拖欠工资的单位以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为主。在拖欠工资企业中,国有及集体企业占拖欠单位总数的60%;股份制企业占拖欠单位总数的10%;其他类型企业占拖欠单位总数的30%。

(二)拖欠工资的企业以建筑行业为主。从抽查结果看,欠薪现象在建筑行业最为严重,拖欠农民工数为9000余人,拖欠总额316.8万元,分别占抽查拖欠总数的75%和82%。

(三)企业拖欠工资时间较长,数额较大。从抽查结果看,拖欠时间平均一个月以上,有的长达1年,其中有的被拖欠达3年以上。

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等原因,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造成企业停产、半停产,发生亏损,不能依法正常履行向职工支付工资的义务,确实没有能力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这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二)在工程建设方面,由于部分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立项、开工,造成项目建设资金先天不足,导致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而导致总包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从而造成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

(三)少数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将承建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包工头)施工,造成民工工资发放无保障,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行为时有发生。这类用工也是造成的拖欠职工工资的原因之一。个别包工头钻法律空子,不予民工签定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投诉时缺乏法律依据。另外,不按月发工资也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之一。

(四)监察机构人员不足,影响了监察工作开展。目前我市有专职监察员45人(经省培训发证),其中有部分专职监察员还从事其它工作。由于监察机构人员不足,监察案件逐年递增,迫使监察人员长年处于疲于应对状态,严重影响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五)职工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在劳动关系主体中,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参与者,但实际上劳动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加上多数职工不学法、不懂法,致使绝大部分劳动者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懂、也不敢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一些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规范建筑市场管理。非法分包是建筑市场用工形式混乱主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等行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劳务队或包工头。同时应把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情况与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年检和升级、评先创优挂钩,对有不良欠资记录的单位坚决降级其资质处理,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进行限制。

另外,我市目前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有效解决了农民工追讨欠薪过程中遇到的举证难问题。制度实行三个月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民工中有部分人能拿出《劳动计酬手册》举证,希望有关部门加快该项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劳动关系调整制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有些企业用人行为不规范,用工不签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无凭无据,这就为一些企业提供了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可乘之机。因此,要堵塞漏洞,就应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工资支付、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这样才能为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提供书面依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及时解决。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工资是劳动者维持家庭生活的直接收入来源,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不仅要求企业依法补发,还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并进行经济处罚。只有让经营者感到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不仅不会有利可图,而且会得不偿失时,用人单位才有可能自觉地遵守《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主动地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要广泛宣传,重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要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和维权的自觉性。要逐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农民工的维权信心。媒体应多向其宣传维权知识、方法、程序,加强劳动法的宣传等,使其人人皆知。农民工对企业拖欠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好的典型及时曝光和宣传,增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

(五)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面对日益增加的拖欠工资事件,如何由被动应付变为主动预防。由滞后的政府干预转变为规范的企业守法行为。从长远看,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去年,我市已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行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欠薪保证金无法使用,没有发挥出应作用。政府部门应结合本地特点,制定便于操作的有关法规政策,在所有企业或建筑等部分行业尽快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拖欠工资调研报告二:

一、 前言部分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随意克扣、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杜绝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与蔓延,同时也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调查人:朱龙生 调查时间:__年4月

调查地点:铜陵县钟鸣镇所属企业 调查方法:走访企业、镇社保所、部分职工

二、事实部分

我国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就目前统计,钟鸣镇管辖内的企业176家,规模以上企业8家,劳工总人数5380人。据统计,__年长顺服饰、金盛服饰等企业欠薪事件,追讨回农民工工资23万余元,宝莉菲服饰已通过信访,铜陵县法院已向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5万余元。从统计上看,拖欠工资问题越演越烈,主要原因是因为劳工和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追要工资方面比较困难。

三、分析部分

(一) 拖欠劳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1.立法方面存在缺漏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和完善, 缺乏法律保驾护航, 是拖欠工资问题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职权规定得过于灵活,不利于严格执法,不能有效制裁、扼制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行之有效的规定,不利于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举证,反倒容易助长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

2.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方面存在不足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察不严,有隙可乘,是部分用人单位屡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熟视无睹,不能及时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劳动行政执法中对国家有关规定大打折扣。

3. 工会方面尚不完善

从诞生之日起,工会一直在为提高工人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不懈奋斗,是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特殊社会组织。虽然 《工会法》 逐渐臻于完备,但实际生活中,工会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

第一,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 工会职能的发挥。 第二,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无法担负为农民工维护的责任。因此, 工会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较大,也易沦为企业行政的附庸。

第三,由于工会既有错误认识的存在以及宣传组织力度不够,致使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

4. 用人单位自身的急功近利

企业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企业利润与劳动工资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总想通过拖欠工资以降低生产成本,进而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并控制员工流动。“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时,违法者肯定会选择后者” 。

5. 农民工自身的弱点

农民工处在弱势地位,法律意识淡漠,依法维权意识差。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知订立劳动合同。而在工资被企业拖欠时,不知道或不敢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申诉、起诉,及时主张自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 解决思路及对策

为有效地防范、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现象的发生和继续蔓延,必须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心安定的重要任务。针对前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结合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具体应对方案:

1. 完善劳动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应从立法入手,建立完善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变以往立法中存在的 “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 的漏洞。具体来说,有以下解决手段:

(1)加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尽早出台专门调整劳动报 酬关系的法律,如 《工资法》、《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应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2)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中可以增设侵占工资罪,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有力打击,使恶意欠薪者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从而不敢再侵吞农民工的血汗钱,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3)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人因拖欠工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变《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弹性规定,增大用人单位实施该行为的违法成本,使之得不偿失。如南京市的《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时,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外,还应“责令其按相当于被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全面规范各类企业,尤其是私营、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包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以立法形式,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强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劳动审检,如年审、季审,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2.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提高地方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预防和认真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和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年审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把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等情况作为劳动年审的重点内容, 逐步建立并推广“劳动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将长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录入系统,向社会曝光。二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对经常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进行备案,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银行贷款、工程投标等行为资格。

3.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建立合作自助组织。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和培训,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加强劳动合同观念,培养维权意识,鼓励其在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主动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寻求权益的法律救济。

4.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完全脱离行政机关, 建立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机关,并用类似于仲裁法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机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此种制度下,农民工可以申请仲裁, 可以直接起诉,也避免了因劳动仲裁机构久拖不决, 导致仲裁期限延误的情况。

总而言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 完善劳动立法,强调行政执法,发挥工会作用,强化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法律意识,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努力消灭拖欠工资问题所滋生的 “土壤”,还农民一片晴朗的天空。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拖欠工资问题将不再成为农民工的烦恼和政府的困扰。

农民工拖欠工资调研报告三: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国家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各项措施规范且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此类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今年以来由于受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我旗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酒店餐饮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推进和城市经济的繁荣,甚至,有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可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激化矛盾、扩大纠纷,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旗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针对我旗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掌握此类问题的基本现状入手,分析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原因,从而提出通过各种途径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若干思考,以更好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举报投诉案件居高不下,劳动关系错综复杂。__年以来,我旗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95件,涉及农民工1281人次,追还拖欠工资2610多万元。其中群体性来访案件逐渐攀升,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尤其以江苏、四川、陕西、宁夏以及东三省劳动者居多,而且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包工头及挂靠现象非常普遍。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金低下,抗风险能力较差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出现劳资纠纷后劳动者掌握依据不足,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解决难度较大。

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执行的不完善。目前我旗尚未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照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预存保证金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苏木镇、工业园区的大量建设项目并未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较少,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集中在未预存保证金和无建筑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由于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导致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过去的散兵游勇成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但目前劳务公司大多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上游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根本没有能力垫付农民工工资,目前我旗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务公司有35家,大部分注册资金较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极为普遍。另外,部分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人工成本的上涨因素,出现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公司无力支付人工工资,便会出现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或工人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此情况下,煽动工人情绪,借讨薪之名讨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恶意讨薪。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工资拖欠时应该是劳务公司的责任,但追根溯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是由于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造成的,劳务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时必然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责任主体很难界定。而且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不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缺乏依据,这也是造成“讨薪难”的重要原因。

(五)劳动监察人员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目前,我旗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人员10名,承担着对全旗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同时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最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难以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好有效保护。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一)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本之措,今后我旗将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防范制约机制。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项目审批;对于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二是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问题未解决前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是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监管,规范用工行为。要研究制订具有较强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劳务企业管理制度,明确劳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按注册资金的大小、信誉度的高低对劳务公司设臵不同的等级,按等级承揽相应的工程量,以增强劳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引导、扶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自己设立劳务公司,避免劳资纠纷。要规范劳务合同签订及监督要求、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方式或途径等,对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吊销其相关资质。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3)

一、2015-2016年度农民工检查数据分析

2015-2016年度,XX区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市发文件精神,组织多次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行动,并将农民工工资维权贯穿落实在日常巡查中,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两年来我大队共主动巡查网格内用人单位565户,涉及劳动者XXXX人次,其中农民工3255人。下达调查询问书XXX份,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12份,督促用人单位补签、新签劳动合同XXXX份,两年来共接待咨询201起,成功调解简单劳资纠纷XXX起,为职工追回拖欠工资和押金共计114万元,有效地维护了辖区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主要经验做法

XX区农民工工资检查服务工作以追求服务手段多样化为目标,不断开拓创新,转变执法理念,通过实施四大转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了农民工工资检查服务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是转变监管手段,夯实监察基础。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少、任务重、难度大的矛盾显现出来,很多时候是疲于应付。为此,大队从完善监管手段出发,变突击应对为常态监控,利用网格化、书面审查、分类监管等手段,充分发挥监察职能,综合运用日常巡察、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年检等手段,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等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二是转变服务态度,提升监察水平。对接待来访咨询、投诉人员,XX区人社局注重超前思维,拓宽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劳动监察大队建立了心理疏导室,在主动做好劳资双方情绪稳定工作的同时,探索心理疏导法积极调解劳资纠纷。变被动受理为主动热情服务,按照相关办事流程及时处置,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定期召开执法经验交流座谈会,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研讨工作中的疑点和难点。对外来农民工维权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2016年1月16日中午,XX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江苏淮安来镇江某服装厂打工的女职工刘某等8人投诉,反应自己在辖区某服装厂打工,临近过年已买好车票急着回家,但工资被被老板克扣,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监察大队立即启用外乡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当即立案并及时安排上门进行调查,约谈服装厂老板袁某,教育老板要自己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以及不及时支付工资的严重性,责令其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经过近3个小时的沟通,当天下午袁某就到银行取现支付了拖欠职工的工资34580元,使外乡的农民工于次日安心踏上回家过年的路。

三是转变执法理念,塑造监察形象。全面推行133监察执法思路,大力推进柔性执法, 推进柔性执法,积极打造具有XX特色的劳动监察执法环境,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具体说就是树立一个意识、坚持三个结合、实现三个转变树立执法服务优先的意识;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查处与预防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执法监察向执法服务转变、单一维权向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转变。坚持把刚性的法律与人性化操作有机结合起来,针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缺少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重口头协议,轻签订劳动合同,给投诉、维权、执法带来相应难度的实际,区人社局坚持开展以一封信、一张联系卡、一本劳动保障释疑手册等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对违法行为树立以批评教育为重、整改完善为基的理念,按照帮扶为主,真情服务的要求,变程序执法为柔性执法,对有不规范的企业及时发出监察建议,寓执法于指导之中、于帮扶之中、于宣传之中、于服务之中,做到既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各项程序和要求,又注重维护用人单位声誉和利益。使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变过去出事找监察为现在事前问监察。XX区劳动监察坚持柔性执法,努力把劳资纠纷解决在企业家门口,实现解决一个争议,教育一片的目的,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这一做法经《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市级新闻媒体等宣传后,有效提升了XX区监察执法的知名度。

四是转变监控模式,创新监察思路。平时,区人社局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这一新型监管平台,充分调动基层监察力量的工作积极性,通过网格实时采用企业信息、用工情况。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通过电话、短信、致辖区用人单位公开信等形式对用人单位经常进行提醒及常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活动的开展,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27日,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基层网格报告辖区闽镇建材厂可能在春节前出现工资拖欠的事件后,积极协助蒋乔镇政府、秀山村级组织,地方公安派出所,通过向闽镇建材厂负责人林某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现场监督拖欠工资发放全过程,帮助来自四川宜宾的谢某、杨某等39名外来农民工拿到老板欠他们的23.5万元工资,让外乡农民工在风雪之夜里踏上回家过年的路。《镇江日报》、《京江晚报》对此都进行了正面报道。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工要求维权缺乏有力工作证据。目前,大多数农民工在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都知道找劳动保障部门,可是他们往往都缺少证据(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提供的欠条)。给劳动维权工作带来很在困难,有时也只能因为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是农民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的意识有待增强。对于一些较复杂、棘手的案件,由于职工只能提供口头协议,至使自己许多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三是劳动监察的装备设施配套不足。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维权的案件、争议呈现日益增多的态势,但目前我区从事专职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只有6人,在外执法检查服务时分为2个工作组,但由于经费不足,只有一辆旧面包车用于执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少、任务重、装备差、难度大的矛盾显现出来,很多时候还只是发挥消防员的作用,疲于应付。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4)

中图分类号:D668;D4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4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95-02

农民工是指在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户籍在农村,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次调研的对象主要集中郑州市在房屋建筑业、安保业、绿化业、道路桥梁建设业等四个主要行业及其他。

一、调研问卷重点问题分析

1、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从最终收回的调查问卷中发现本次调研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业、安保业、绿化业、道路桥梁建设业等四个行业,比例分别为51.61%、14.52%、14.52% 、12.90%,其他行业占6.45%。调研对象的年龄集中在35-60岁这个年龄段(这与郑州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很多年轻人不愿长期在郑州务工有关),以男性为主,受教育程度不高,一般为小学至初中水平,高中及其以上的较少。

2、农民工的工资待遇。调研数据表明,农民工中47.09%的人收入在1000-2000元,33.89%的人在2001-3000元,3000元以上的只有15.86%,1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有3.16%;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前些年有了较大的提高,而且农民工的高收入群体较前几年有较大比例的提高。另外,根据调研数据发现从事建筑与道路桥梁建设的农民工的工资相对较高,在3000元以上,生活相对富裕,这是较之前的突出变化。

3、农民工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水平。调研数据表明,大约85%以上的在郑务工农民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只有8%的农民工享受到了三险一金, 7%左右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享受到了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经交流得知他们大部分是在农村办理了农村医疗保险,并且很少要求公司给他们办理相应的保险。

4、农民工工作的稳定性。调研数据表明,在郑务工的农民工经常在外打工但工作不固定的与农闲时外出打工的比例基本持平,大概各占45%,只有10%左右的农民工经常在外工作且工作较稳定。

5、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通过实地调研和问卷发现,近些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很少发生,几乎为零。而且农民工的维权方式与途径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但仅有16%左右的人知道及时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表明他们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还是不高。在问及时,他们更多的选择协商解决,当问他们为什么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他们回答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自己不懂法律;二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太费时费力。这既显示了社会的进步与农民工理性的加强,也表明我国针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6、农民工工作、住宿、饮食环境。目前郑州农民工的住房大体分为三类:一是企业提供简陋的集体宿舍,二是几个人一起租房居住,三是干脆住在工地的工棚里。由于条件简陋、卫生较差,好多农民工因此患上了传染性疾病,有的则因为长期居住在潮湿阴暗的地下室,过早地患了风湿病、关节炎等疾病。

二、调研总结

根据调研数据,我们发现在郑务工农民工的生活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工资待遇相对经济发展速度还有一定差距。调研结果表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相当一部分人达到了当地城镇人口平均水平,仅有极少一部分人成为高收入群体。但是我们发现很大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还是只能解决温饱问题,基本没有什么剩余,对于自己子女的教育经费甚至是自己父母的赡养经费都力不从心,更加没有参加社会福利中例如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特别是那些到了一定年龄阶段(45岁以上)的农民工的工资和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持平,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是不相匹配的。

2、福利待遇较差。调研结果表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这与郑州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与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有关,还与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不强有关。一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多数企业不给农民工投保,同时由于城乡两种保险制度难于对接,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愿参保。二是由于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三是农民工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

3、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不强。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而且我国也在大力提倡社会主义法治,而作为社会成员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相当薄弱。基于他们不高的学历,文化知识上尚有待加强,法律知识更是匮乏得可怜。在当今社会,他们脑海中仅有的法律意识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如此朴素的思想。在遇到纠纷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通过自己单纯的想法用威胁恐吓等方式来要工钱,这是一种很可怕的社会现象。这种行为一方面效果不好,而且还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所以农民工们的维权意识一定要加强。

4、农民工对政府的认可信任度较低。根据调研发现,很多农民工对政府部门表现出一种不信任,但据我们了解近年来政府部门一直在努力解决农民工遇到的问题,这反映了政府与农民工缺乏沟通与交流。

三、应对策略

(一)充分发挥高校青年志愿者团体的作用

1、充分发挥高校大学生志愿者作用,定期举办一些文娱活动与普法宣传活动。根据调研我们发现农民工平时工作相对机械,生活比较单调,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单一,很多农民工在闲暇时喜欢打扑克牌等,而现在在校大学生志愿者资源相对富裕,因此建议由政府部门出资,整合高校志愿服务资源,定期为农民工送上文娱节目或者播放露天电影等。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建议整合郑州高校的普法宣传资源,充分调动大学生运用知识积极为农民工进行帮扶,定期为他们讲解法律常识宣传维权途径。

2、定期举办一些农民工与其子女及与郑州本地大学生和市民的联谊活动。通过举办这些活动丰富农民工及其子女的精神生活,增强彼此之间的感情,而且能够更加相互了解与感谢对方。而与本地市民和大学生的联谊体现了一个城市的包容性,能给予农民工家的温暖,为他们更好地工作奠定基础。

大学生在学习之余,积极开展有关农民工的社会调研活动,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探讨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现状,从现实出发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并充分利用高校资源,为推进城市化建设和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尽自己的一份贡献。

(二)建立“流动政府”,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

深入学习十精神,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同志有关在全党兴起学习之风、调研之风、实干之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基层积极落实,真抓实干,将农民工纳入到新型的社区网格化管理中来,充分发挥网格员的沟通、管理和基层调研的作用,让农民工不再成为盲流,让他们居有定所,事有所管。同时也要强化监督作用,真正做到将问题化解在基层。近期郑州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强调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会上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加快建设零工劳务市场,完善市场配套设施,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强化用工监督和管理。要着眼于本地实际和市场需求,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就业指导和生活服务工作,提供有针对。

(三)政府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提高工资标准,推进工资协商制度与加强用工管理;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民工培训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四)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居住、饮食条件

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定期不定点的检查用人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尽到了提醒义务;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和管理。向农民工开放廉租房,在建立农民工公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寓容纳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要将农民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要加强对这些建筑的管理与监督;加强用工单位的伙食卫生安全与营养检查,要求用人单位公布农民工的菜单与消毒情况;切实加强寒暑期农民工的健康福利保障;建立流动志愿小分队,定期给农民工检查身体。

(四)大力扶持公益活动

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项目对改善农民工的精神和物质文化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如由郑州市民自发组织成立的“爱心送水联盟”就是一个范例,它展现了一个城市人民的热情与友好。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个项目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后,遇到的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可见,政府与市民联合是志愿服务项目成功的重要保障。

注释:

①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实践服务团是2012年暑假成立的一支社会实践团队,团长为赵广开,团队队员为于跃、白贝贝、张会、常秋华、郭蕊、彭博、白芳芳,且全部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在校大学生,本文由赵广开执笔,于跃、白贝贝负责审核修改。

参考文献:

[1] 徐淑琳.新形势下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探析[J].魅力中国,2010,(05):28.

[2]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5)

目前河北省境内农民工总数约为1300万人,其中本省农民工1000万人左右,占总数的77%,来自外省的农民工300万人,占总数的23%。农民工以男性居多,占总数的78.7%。农民工的年龄结构情况为:17至30岁的占50.8%,31至40岁的占29.2%,41至50岁的占12.7%,51岁以上的占7.3%。农民工文化程度以初中、高中(包括中专及中技)为主,其中初中文化的占64.1%,高中文化的占22.2%,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5%,大专及以上的占4.2%。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大多从事苦、脏、累、险、重而技术含量较低的职业或工种。从行业分布上来看,农民工集中在建筑、矿山、机械制造、餐饮、纺织等行业,其中建筑业占农民工总数的25.2%,矿山采掘业占18.5%,机械制造业占15.7%,餐饮业占6.3%,纺织业占5.5%,其他行业占28.8%,所在企业的性质大多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

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十分枯燥,他们工余时间只能以打扑克、聊天、睡觉和看街景打发闲暇时光,靠和工友、老乡喝酒、逛大街来排遣内心的寂寞。当前农民工所在企业和所在地方政府、城市社区给农民工提供的免费或优惠的文化设施、文化服务项目太少,农民工文化生活在客观现实中的选择空间极小,在他们力所能及范围内,除了一少部分人能偶尔看电视、看书、看报以外,其他大部分人没有任何文化生活可言。总之,农民工文化生活供给的严重匮乏,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文化“孤岛”。在对一些建筑工地实地调研时,农民工反映看不到书报和电视,基本没有文化活动,工闲时就和工友们坐在一块儿聊天,话题多是些马路新闻和各种黄段子,他们感到生活压抑、精神空虚。据调查90%的农民工一年最多只有一次有组织的文化生活,65%以上的农民工对业余文化生活不满意。

二、我省开展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情况

近年来,我们把农民工文化工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积极谋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印发文件提出了要求。2009年河北省文化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单位要贴近农民工、研究农民工,把做好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引导和激励文艺工作者和文化团体深入农民工生活,组织创作和生产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开展适合农民工的文化活动。

二是公共设施提供服务。各级公益性文化单位,立足自身的优势,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公益文化活动。各级公共图书馆不断提高对农民工服务的水平,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参观条件。省图书馆和部分市、县图书馆为农民工送书刊近50000册。此外,省图书馆还依托新华分馆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仅对农民工子女占多数的光明街小学图书室,就赠送书刊达1000多册。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和各市支中心积极整合制作了一批适合农民工浏览的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一步完善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站农民工栏目。省群艺馆不但开办了农民工文化培训长期班,让农民工可以不受时间限制,随到随学。还将该馆编印出版的《文艺演唱材料》《歌曲集》和《大众文艺》杂志与专门购置的各类农民工朋友喜闻乐见的图书赠送到农民工手中。

三是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每年举办的彩色周末和假日文化工程从5月1日启动,至10月底闭幕,历时半年,丰富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城乡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还开展了送文艺节目到工地活动。省心连心艺术团结合“太行情老区行”文艺巡演活动,深入全省各地,为农民工送去了创排剧目《燕赵春潮》,既得到了主办单位的认可,也赢得了农民工兄弟的热烈欢迎。省群艺馆组织演出队到石家庄军创园建筑工地举办《农民工是我们的亲兄弟》文艺联欢演出;在南水北调工地举办《城市因你而美丽》大型文艺联合演出;到邢台显德汪煤矿举办《“庆十一”矿工心中的歌》文艺联欢晚会,在省医院病房楼建筑工地和农民工歌手共同表演了《咱们工人有力量》等精彩的文艺节目。每年为农民工赠送各类文学、演唱等方面的书刊6000多册。沧州市组织了2个文艺演出小分队,定期深入工厂、工地为农民工演出,每年“五•一”、国庆前后都组织10场规模较大的农民工专场演出。承德市举办了“畅达杯”农民工文化艺术节,艺术节期间举办农民工书法、美术、摄影展,农民工手工艺展示和文艺演出。每年组织的全市歌手大赛,都由农民工选手参加。衡水市将送戏、送电影下乡、进社区活动延伸到城市建设工地,纳入市区“双送”工作计划,定期到工地为农民工慰问演出。

四是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开展各种农民工培训工作。省共享中心及各级支中心充分利用文化共享工程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受经济危机影响而失业、返乡的农民工提供服务,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创业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2008年以来共举办农民工培训班10期,举办戏曲、杂技、剪纸等文化活动106场。2009、2010连续两年依托共享工程平台培训农民工10000余人。共享工程保定支中心从2008年开始,连续三年培训了3000农民工,为4700名农民工免费办理了上网卡,农民工可利用业余时间,到共享中心自由享受网络资源。

五是加大文化市场监管力度,净化农民工社会文化环境。先后组织了音像市场阳光行动、反盗版百日行动等多项集中整治活动,杜绝和制止文化非法经营活动侵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还组织人员深入工地向农民工宣传非法音像制品的危害和鉴别常识,提高了农民工识别、判断和自觉抵制不健康文化产品的能力。

六是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用工单位自身文化建设。省图书馆在该馆改扩建工程工地与工程承建方省二建共同开展“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工地”的共建活动,共同把关爱农民工行动落到实处,专门为农民工建起了自己的文化家园――“工人之家”综合阅览室。阅览室里配备了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学、权益保护、实用技术、建筑技术等诸方面的2000余册图书和50余种休闲类期刊报纸。图书定期更换,新刊新报每日上架。为适应工人的作息时间,“工人之家”综合阅览室每天晚上开放,免费借阅。邯郸市图书馆在农民工聚居的邯郸县兼庄乡汉霸庄村、兼庄乡南程庄村、河沙镇帮助建立了三个农民工图书室,送去了320册图书,内容涉及文学、法律、历史、生活百科等方面。并对图书室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派人定期到这三个图书室进行业务辅导。承德市命名农民工文化活动示范单位6个:金龙建材家居城、大清花饺子馆、新乾隆饺子馆、天宝假日、华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兴盛房地产开发公司。

三、农民工文化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虽然近些年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单位把为农民工服务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的成效。但从农民工总体的文化需求来看,从整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实现城乡全覆盖的目标来看,农民工文化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农民工文化娱乐设施设备还非常少,特别是用工单位普遍不重视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80%以上的企业除了给农民工提供劳动场所外,没有为职工提供哪怕只是简单的业余文化生活设施。二是农民工文化活动的范围较小。农民工的社会活动面普遍都很小,大多数人活动区域是工地与住处两点一线。因此他们的社会接触面相对较小,这让他们的文化活动范围很受影响。三是社会为农民工提供的有效文化产品不足。一方面城市里的先进文化设施和高雅艺术,不太适应农民工口味;另一方面,适合农民工需求的文化产品价格超出农民工经济承受的范围。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1.从政策上保障农民工参加业余文化生活的资金和时间。研究制定出台保障农民工参与城市文化建设的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既要保障农民工有参加文化活动的条件,也要支持农民工成为城市文化的建设者。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减轻劳动强度和增加闲暇时间,使农民工在收入上有一定的资金用于文化消费,在时间上有一定的空闲参与文化活动,在体能上有一定的精力参加文化活动。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6)

一、外出打工、回乡创业情况及回乡创业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意义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工从卖苦力到拼智力,从城乡两栖到定居城市,从单向涌入城市到开始回乡创业,农民工群体正在发生着脱胎换骨般的变化。农民工经过十多年来的打拼,逐步由体力型转移向技能型转移转变,据统计,全县外出打工的农民45976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仅360人,占外出打工人数的 7.8。返乡创业人员在外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与技术,靠着他们的聪明与拼劲,返乡创业主要以从事建筑业、豆制品加工业、磷化工、种植业为主的企业占了重要的份额,不仅他们自己过上富裕的生活,还吸纳了大批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为政府排忧解难,缓解了就业压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带动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在XX县有口皆碑的建筑老板陈学明,他是家乡共同富裕的带头人和引路人。

陈学明是石屏宝秀镇宝山街一个普普通通的农家子弟,他在七十年代开始外出帮人搞运输,跑了云南省的玉溪、景洪等多个地区及红河州的大多数县市,经过一段时间的艰苦奋斗和四处奔波,既磨练了身体更锻炼了意志,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在他的鼓励和带动下,回乡组建了10多个农民的马车运输队,1980年,开始初涉建筑行业,1994年,在抓好主业的同时,先后开办了汽车修理厂,汽车配件门市,建筑材料门市,红砖厂、木材经营等多种厂店,20**年,成立了学明房地厂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在他的公司就业的农民工(临时工除外)达370人,在公司打工的农民一年人均至少有一万左右的收入,他为家乡的共同富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二、农民工回乡创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困难和问题的原因

返乡民工创业并非一帆风顺,在创业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少仅靠个人难以解决的问题。

1、资金缺乏。返乡民工在创业中资金缺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据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对外出打工返乡农民现状的调查,被调查者中85%的人认为回乡办企业最缺的是资金。在投入办企业的资金来源总额中,自我资金占52%,向私人借款占19%,银行贷款占27%,政府资金占2%。政府和银行支持的资金总计不足三分之一。虽然说,外出打工的农民在返乡时都有或多或少的积蓄,但是对于创办企业、搞生产性经营所需资金额来说,这点积蓄只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如果政府和银行不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如果资金问题不能解决,多数返乡民工只好空有一腔返乡的热情,根本无法实施创业计划和施展自己的才能。

2、缺少优惠政策。XX县的调查说明,有50%的人认为当地政府没有鼓励返乡民工创业的优惠政策,有50%的人认为不知道有没有优惠政策。据调查,各级党委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十分重视,并专门成立招商局,制定了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但农民工创办的多数为作坊式小企业,政府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不明确,引导和服务不够。这种情况说明缺少鼓励返乡民工创业的优惠政策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即使政府制定有优惠政策,也因宣传不到位而不被返乡民工广泛了解,或者因未认真执行、未落到实处而成为一纸空文,使得返乡创业的民工感受不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

3、形不成合力。返乡民工创业,大多数是个人行为,家庭式的创业模式,单枪匹马地干,势单力薄,形不成合力,抗风险能力差。一部分企业市场竞争力差,效益不太好,难有大的作为。

4、经营环境差。突出并普遍地表现在税费过重。XX县的调查表明,目前已停办的企业中,有50%的人回答说原因是税费过重。同时,有些相关单位不仅不提供主动服务和优质服务,而且故意卡脖子。

三、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政策需求

返乡民工创业,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然而,在创业的过程中,他们面临着许多靠自己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创业就无法成功,创业失败带来的消极后果是全方位的,不仅仅个人利益受损,而且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支持返乡民工创业,帮助他们走向成功。政府的大力支持是返乡民工创业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1、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资金支持的渠道是多方面的。第一,地方政府每年都有一定的开发资金,用于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在开发性资金的使用方面,应注意向返乡创业民工倾斜,因为这是真正的创业和开发。第二,积极协调银行与返乡创业民工之间的借贷关系,促使从事农业信贷工作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返乡民工创办的企业和从事的养殖业项目以及非农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第三,可以探索性地引导创业民工寻找民间融资的途径。现在,各地农村中都有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手中有一些节余暂时不用,这些资金闲置起来是个浪费;而一些创业民工则等米下锅,急需资金;这是一条民间融资的新途径,政府可以给予引导,以求双方互惠互利。但必须指明的是,政府在这种融资的过程中,仅起中介作用,不负实质性责任,必须是双方自觉自愿,并签订合同,政府的责任是监督合同的执行。

2、制定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有利于返乡民工因地制宜、创业致富的优惠政策。一般来说,在注册登记方面,要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并免收各种证书费、登记费和管理费;在税收方面,免去2-3年税收,使其在创业起步阶段减轻压力;在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利用方面,提供方便并给以优惠。

3、帮助返乡创业民工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

总体上讲,返乡民工创业,产品技术含量较低,但其中也有一些企业,需要比较专业的技术,就连从事养殖业,也离不开科学的养殖方法和专业知识。对此,一些创业者知识和技术积累不足。政府在这些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可以有针对性地从高校或科研所各类科技机构、职业学校等处聘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对创业民工开设专题讲座,现场指导解疑答难;帮助创业者同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使创业民工遇到技术方面的难题时知道找谁咨询,小问题通过电话就可以解决,大一点的问题可以自己登门求教或者邀请现场指导。如此,创业者定会受益匪浅。

4、广开信息渠道,帮助返乡创业民工开拓市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就是财富,信息就是市场,广泛了解和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就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扩大产品市场,以求得自身的发展。然而返乡创业的民工,大部分是在乡(镇)甚至在村从事创业活动的,地处偏僻,消息闭塞,信息来源渠道很少,这无疑对创业活动产生了消极影响。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应该急创业者之所急,在这些方面为他们办些实事。建议每个乡(镇)成立一个返乡民工创业领导小组,这个小组应同外界建立广泛的联系,多方收集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通过多种途径(如印发简易的市场信息报,在乡镇政府设立市场信息专栏等)及时把各种信息告知创业民工,帮助他们开拓市场,把蛋糕做大。

5、把返乡民工创业纳入当地政府发展经济的规划之中统筹安排。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7)

一、 勉县农民工回乡创业现状。

(一) 勉县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基本情况。

勉县总面积2406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248个行政村,总人口43万,其中城镇人口8.3万,农村人口34.7万,农村劳动力19万,农村外出务工人员6.9万,占农村劳动力人数的36.3%,年创收达5亿元。

今年以来,为了鼓励引导更多的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县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勉政发[20__]24号)文件。据统计,全县外出农民工具有回乡创业意愿的达170余人,占农村外出务工人数的0.002%。截至目前,共有134人在劳动服务局办理了《回乡创业优惠证》,计划投资100万元以上的9人,计划投资100—50万元的32人,计划投资50—10万元的93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计划总投资5691.5万元,自有资金2968.5万元,新办企业121家,提供就业岗位1751个,新增就业人数1189人。回乡创业项目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种植业、餐饮农家乐、机械加工、砖瓦生产、运输销售等领域,其中经营养殖业57户,占42.5%,经营机械加工和运输销售各19户,各占14.1%,经营餐饮农家乐10户,占13.4%。投资地点主要分布在县城周边乡镇,勉阳镇32人,占24.8%,新街子镇,周家山镇,黄沙镇各12人,各占8.9%。

(二)勉县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基本特征。

1、回乡创业与外出务工时从事的行业基本一致。勉县农民工大多数在江浙,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务工。农民工外出务工时从事的行业比较广泛,涉及到餐饮、建筑、种植、养殖、采矿、运输、加工等多种行业,而从事这些行业对农民工回乡创业有着最直接的影响,许多农民工回乡创业与其外出务工时所从事的行业是一样的。农民工自己有了专业技术和从业经验,就免去了政府的项目推介和从业培训工作。比如勉阳镇高潮村村民柏志波,06年到江苏省宜兴市宿豫区水蛭养殖基地打工,学会了水蛭养殖技术,08年回乡自己投资进行水蛭养殖,市场前景良好。

2、外出务工是回乡创业的基础。农村经济贫困,教育落后,勉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不足15%,但是外出务工人员大多利用务工的机会开拓了眼界,参加了各种技术培训,学到了知识和能力,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掌握了一定的专业技能,这便成为他们回乡创业的优越条件。比如漆树坝乡唐家坝村祝国栋在广东打工期间,学习了电脑与网络技术,不但学到了技能,还得到了锻炼,并拿到电大学习的毕业证书,回乡创办了正大电脑学校,主管电脑维修工作。

(三)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勉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这是全市首个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综合配套政策。该政策在项目服务、政策扶持、资金帮扶等方面着力为回乡农民工创业解决实际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展项目服务。通过网络和招商洽谈等形式,积极向外出务工人员推介一些投资好、见效快、效益好、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致富项目。主动提供相关项目的咨询、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审批。

2、进行政策扶持。用地政策规定,外出农民工回乡从事生产经营需占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2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县 国土局优先审批建设用地,征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规费,属县本级收取的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予以减免。从事养殖业发展、兴办“农家乐”需占用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审批,免收相关规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种养殖业生产的,其经营年限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限由双方约定。开发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经营年限可放宽到50年。承包林地的,经营年限可延长到70年。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并可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税费减免减免政策指出,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申办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年检费;从事农村个体经纪活动的,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兴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按新的税法规定优惠。凡回乡创业农民工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可纳入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所创办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奖励扶持政策指出,回乡创业农民工兴办的项目,建成投产(试产)后,按其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同,分别给予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一次性奖励。县政府每年评选“回乡创业十佳标兵”,给予物质、精神奖励。在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3、开展资金帮扶。对外出回乡创业农民工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建立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再就业资金中各拿出50万元,作为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和奖励,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对外出农民工回乡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对外出农民工回乡兴办的项目,在符合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原则的前提下,国家有关专项资金可以扶助。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4、着力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实际困难。(1)户籍准入。外出农民工回乡后,在县城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允许凭相关证明办理落户,其直系亲属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并随其落户,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2)子女入学。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部门要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取消入学地域限制,免收转学手续费、借读费等,保障回乡创业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3)社会保障。凡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回乡创业农民工,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可根据其工龄和缴费年限,做好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凡是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将其纳入养老、医疗保险体系。回乡创业农民工需要用工时,可依照私营、个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用工和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及劳动人事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服务。(4)住房保障。回乡创业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规划。符合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可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适用范围,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二、勉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勉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在县内各部门的努力之下,初步来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创业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困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服务缺乏。农民工普遍反映周转资金困难,融资环境较差。虽然农民工回乡时具有一定的资金的原始积累,但是这些资金对于创办企业,搞生产性经营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我们在调研时,几乎所有农民工反映的都是资金问题。农民回乡创业的计划投资额比自有资金多出2723万元,这一部分资金如果政府和银行不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进行解决,多数回乡农民无法实现创业计划,所以农民工回乡创业能否成功,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能否融到资金。但是金融机构贷款约束多,贷款权限逐步上收,或只收不贷,使农民工难以得到金融服务,农民工也普遍认为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麻烦,要求人,利息重。

(二)创业服务思想缺乏。勉县目前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比例只有0.002%,这与各部门与乡镇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帮扶和引导有关。部分干部对返乡农民最现实的需要是什么认识不够深入,对怎么样把农民工的需求和县域经济率先突破发展结合起来认识不够明确。在调研中,勉阳镇的张老板对我们说:“我们向政府要一万块钱,能拿到手上来的最多只有六千块钱。”这说明我们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吃拿卡要”现象严重,检查和处罚的随意性很大,使农民的创业经营苦不堪言。“吃拿卡要”的现象又会反过来更进一步制约县域经济发展,从而使经济发展陷入恶性循环,增加农民回乡创业的成本。

(三)农村基础设施跟不上。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经营种养殖业的企业一般都在距离县城较远的乡村或者山区,而这些地方又普遍存在水、电、路、通信、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的问题,比如去定军山镇高寨村周姓老板的养猪场调研时,路况不良,道路过窄、泥泞无法下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跟不上企业发展需求,这会直接导致交通运输成本高,产品交易周期拉长等问题,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附加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和市场竞争力。

(四)人文环境差。勉县服务业不发达,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多,生活环境差,很多年轻的当地劳动力考虑到这些问题,在相同的工资条件下情愿在外地大城市就业,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了不少就业岗位,但是农村劳动力缺乏,农村年轻劳力大多出外打工,留在家里的都是老幼妇劳力,很多劳力考虑到家乡环境差,不愿意回乡。勉阳镇西坝村的张老板告诉我们:“企业现在急需一位司机,一位厨师,但是劳动力缺乏,找了好长时间招不到人。”

三、关于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建议

(一)拓宽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融资渠道。解决农民工创业资金来源问题,必须要政策先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对符合要求的农民工创业者从贷款额度、还贷时间上放宽限制,改善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融资服务。改革现行的贷款制度,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和评级、失信惩戒机制。逐步放宽政策,允许民营金融机构进入民间融资领域,促进资金信贷的市场竟争,激活金融机构的信贷机制,使符合条件的民间金融机构浮出水面。政府用于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的资金,在使用方面,向返乡创业农民工倾斜。促使从事农业信贷工作的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和从事的养殖业项目以及非农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另外,鼓励农民工办理合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从而把小资金聚集在一起。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8)

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沿海相当一部分外向型出口加工企业关闭或停产,全国房地产业严重不景气,煤炭价格急剧下跌,矿山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导致我地相当数量的在外务工人员失去就业岗位返乡,不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很大压力。据县人劳局劳务办的统计显示,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返乡农民工的总数为***人,占全县外出务工总数的9.99%,截至3月27日,全县尚有5***名返乡农民工尚未重新就业,占全县外出务工总人数的7.97%。

县委、县政府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年初以来,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一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县劳务经济产生冲击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了对劳务经济的领导;二是通过召开大型劳务洽谈会,加大了有组织输出的力度;三是提前开工了一批本县的建设项目,积极与***项目方协调联系,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四是立足本地农村产业的发展,引导返乡农民工投入农村产业的规模化经营;五是创造宽松环境,指导、帮助一部分有头脑、有能力的返乡农民工创业,累计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小额贷款***万元;六是开展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调查中了解到,这些措施在乡镇和村级组织得以落实,已经取得或者正在显现效果。**、**、**、**等乡镇积极与***项目部联系沟通用工信息,认真搞好有意参与***项目的返乡农民工的报名统计工作。**、**、**等产业大镇积极引导部分返乡农民工从事畜牧、养殖等绿色产业的规模经营。**镇积极为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村二组***利用10多年在外务工积累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回乡投资***万元建设**厂,建成投产后,可就地吸收返乡农民工130人。**镇**村采取组织返乡农民工参与***项目辅助工程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使返乡的农民工人人有事可干。从目前来看,农村的社会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

二、返乡农民工的要求和应当注意的几个倾向性问题

在调查中通过座谈走访了解到,目前返乡农民工对政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要求政府提供可靠的用工信息,继续加大有组织输出的力度。加强与***项目、***等建设单位的联系,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解决再就业问题。

2、部分打算留在家乡从事农村产业规模化经营的返乡农民工,希望政府在小额担保贷款和扶贫资金上加大扶持力度。

3、部分青年返乡农民工希望政府提供“订单式”就业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一技之长,便于今后找到更好的就业岗位。

4、有回乡创业能力的务工能人要求政府对他们的创业给予招商引资同等的政策支持。

5、乡(镇)、村两级要求县上积极争取实施一批交通、水利、生态移民等农村基础建设项目,就地消化转移一部分返乡农民工。

同时,调查组在调查中也注意到当前在返乡农民工这个群体和乡镇工作中普遍存在一些倾向性问题:

1、缺乏对国际金融危机长期困难的应对准备,相当一部分返乡农工认为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快就会过去,缺乏长期战胜困难的心理负荷。

2、依赖、等、靠思想严重。相当一部分返乡农民工回到家乡不愿回到土地务农,等待政府想办法安置他们,观望等待,坐吃山空。

3、对再就业薪酬的心理预期值过高,特别是原来在矿山企业打工的返乡农民工,现在大钱没处挣,小钱又看不上。本地有一天30-50元薪酬的工作不愿干。

4、乡镇对返乡农民工的底子不清,担心如实统计上报会自找麻烦,影响当年工作考核。因此造成有关返乡农民工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县上的宏观决策。

5、村级组织对返乡农民工的教育引导亟待加强。

三、我县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工作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务经济收入在我县农民纯收入中占据绝对比重。农民工就业问题事关千万个家庭的生计,也事关全县农民能否持续稳定增收,大量返乡农民工没有正当稳定的职业,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妥善解决好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是当前保持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十分紧要的问题。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优化服务,切实解决好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2、认真调查摸底,掌握真实情况,以利于县上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工作实施针对性的指导。我们在调查中掌握的返乡农民工的数据、情况与乡镇统计上报的数字、情况有较大出入,我们分析一方面与基础统计工作不实有关,一方面也与乡镇担心真实统计会自找麻烦、影响乡镇的考核有关。因此,建议县上拿出相应的办法,鼓励乡镇统计真实数字,上报真实情况,以保证县上根据真实情况做出相应的决策。建议在全县开展一次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返乡农民工统计调查摸底,不仅要掌握真实数字,还要对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创业、培训需求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同时,建议解决村级劳务信息员的报酬问题,加强劳务信息和数据统计等基层和基础工作。

3、多措并举,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采取“多条腿走路”的方法:一是加大有组织的输出力度,继续有组织输出一批。我县劳务经济的根本出路还在于扩大有组织的输出。因此,要继续坚持两眼向外的战略,既要密切与我县劳务输出老区的关系,又要扩大与新区的合作;既要发挥县乡两级劳动服务机构的枢纽作用,又要发挥务工能人的带动作用,千方百计扩大有组织输出。二是加大协调,借助***、***等重大项目建设消化吸收一批。当前,***项目建设业已开工,县乡两级要积极利用援建关系,与***建设承包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尽可能地吸纳本地劳务工从事非技术性劳务。同时,要力促***项目尽早开工,吸纳一批返乡农民工。三是要加大本县建设项目的争取力度,利用农村交通建设、水利建设、生态移民、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就地就业一批。四是绿色产业转移一批。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务工能人回乡参与绿色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兴办绿色企业,就地转移一部分返乡农民工。同时,要用好扶持政策,扶持部分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种植和养殖。五是组织技能培训一批。教育引导青年农民工不要逆势而动,盲目外出,在全社会就业岗位不足的情况下,加大有组织的技能培训力度,让他们潜下心来,学习掌握一门劳动技能,为今后外出谋取更好的工作岗位打好基础。要加大培训力度,优化培训科目,提高培训质量。由于我县人人技能工程启动于200*年,在200*年以前初高中毕业的学生大部分没有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建议加大对这部分人的培训力度,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在培训期限的安排上,多办短班。在培训科目上,应当采取“菜单式”培训,市场需要什么工种我们就培训什么科目,学员要求培训什么科目,我们就培训什么科目。在培训内容上,应适当减少理论,增加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内容。使广大适龄青年只要经过培训,就能成为一名熟练工人。六是扶持创业带动消化一批。要着力创造更好的环境,提供更好的服务,鼓励在外闯荡多年,具有一定经济头脑和创业能力的能人回乡创业,带动消化一部分返乡农民工。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9)

(1)工资支付情况

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的工人,工资基本能够按月足额发放,项目部(俗称重包或大包工头)一般不直接雇佣农民工,而是采取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通过工班长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分包协议将工资款拨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再由工班长支付给民工。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阶段性的影响,目前普遍采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资(生活费),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兑现工资方式。工程结束后,项目部与作业队或工班长最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资款,再由作业队或工班长根据工作量将工资发放给民工。

(2)对农民工日常管理情况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由于项目的专业劳务由项目部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个别作业队或工班长还存在再次分包现象,出现三包四包情况。专业劳务人员(主要是农民)由作业队或工班长负责招用,项目经理与作业队或工班长发生劳务承包关系,作业队或工班长与专业劳务人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对于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作业队或工班长进行,管理链为:企业项目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农民工。在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链中,农民工处于管理链的最下端。由于项目部缺乏对民工的直接管理,不能准确掌握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导致部分工班长拿到工资后逃逸,而造成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事件的发生。

(3)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

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公司和项目管理人员;二是劳务企业用工(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数量不多;三是作业队或工班长式用工,这是目前建筑业主要用工形式。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从事一线建筑劳务作业的基本上是农民工。这些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是由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成建制劳务队伍。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采取项目分包方式,将工程项目承包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工程施工中使用民工情况不清楚,而农民工是直接由作业队或工班长直接雇佣的,与施工企业有什么约定他们并不关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近年来,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了对建筑领域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但由于目前建筑领域用工情况现状,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应付检查。目前建筑企业多是施工队或工班长式的用工,作业队或工班长(包工头)与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分包或转包)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作业队或工班长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约定从事的工作、要求、数量、工资待遇,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突出并具有共同特点的重要原因是:一是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而处于这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二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都采取工程竣工总结算方式,平时只发生活费,工程竣工再结算,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积累的数额越大,集中支付的风险越大。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

调研中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急于施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本身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搞开发,仅靠拖欠工程款运转,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大量资金进行施工,当资金不足,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从而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再进行结算的办法来支付工资。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造成拖欠工资的时间也较长,有时甚至出现民工干了一、二年还拿不到全部工资现象,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作业队或工班长劳务费、作业队或工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常把项目工程转包、分包出去,而工程往往转包、分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然后再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一层一层结算工程款后才能拿到,工程建设转包、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是导致农民工被克扣或拖欠的重要原因。

(三)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管理,用工主体不合法

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对施工队伍采取“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作业队或工班长,由作业队或工班长招募家乡的老乡进行施工,有的作业队或工班长甚至又将劳务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分包现象,导致用人管理十分混乱。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对招用工具体情况基本不了解,也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更难确认。去年,我市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集体讨薪事件,工班长(包工头)劳务承包中赔了钱,工班长造假花名册、记工单、乱打欠条,唆使30名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并爬上塔吊以死相威胁,要走10余万元。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法律保障

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给企业直接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带来了困难;二是大部分施工企业并不直接招用民工,而是工班长(包工头)招用,招用的人数、用什么人以及人员的去留并不能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加用人成本,农民工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

(五)工资支付制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大部分施工企业、项目部是通过转包、分包关系进行层层结算,最后由工班长(包工头)支付给农民工,施工企业对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工班长(包工头)结算到劳务费后,克扣民工工资,甚至一走了之。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曾经处理过一起包工头携款80万元逃跑事件,60多名外地民工滞留工地,春节不能回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施工企业补发民工工资,携款逃跑之事企业另案处理。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善造成的案件。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

(一)加强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督,防止拖欠工程款

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不足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防止和避免验资报告不实或虚假验资,从项目前期到项目施工过程,建立起一套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有效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规定一定期限,如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可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操作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接工程成为必要条件,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垫资施工、层层转包、分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很有必要。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要向建设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证金,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拒绝交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不批准开工建设,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施工企业要继续缴纳工资保证金,拒绝缴纳的,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暂停施工。

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在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主体已建到第二、三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注入资金拨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成本增加、资金紧张,在建设施工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变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作业队或个人的用工属非法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转包产生的劳动纠纷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后果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要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农民工调研报告篇(10)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在工资发放、工伤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也出台了一些政策。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方面的政策。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按规定农民工可以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虽然起步较早,可大量进城务工农民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体系。200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意见(暂行)》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制定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出台后,经过半年来的工作实践,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重视不够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国务院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放在了优先解决的位置,而将养老保险问题放在了逐步解决的位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时,也是注重农民工工资的兑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问题,未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列入优先解决日程,也未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单独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目标。

(二)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赚取更大利润,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大量招用农民工,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仅此一项就可以使企业的人工成本大大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成本或工程造价,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以赚取更大利润。

(三)一些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认识,参保意识不强

因为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农民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意义缺乏了解。再加上绝大部分农民工家住农村,他们只想年轻时在外打工能多积攒一些钱,老了以后回乡靠自己年轻时的积蓄和儿女的赡养来养老,没有打算在城市打一辈子工,更不敢想在城市参加养老保险,老了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农民工收入较低而且不稳定,缴费有困难

农民工的特点是文化程度低,一般没有专业特长,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城市人不愿意干的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中的重体力或一些简单劳动,工资收入较低。再加上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工作岗位少,用人单位支付较低的工资就可以雇佣到农民工。另外,我国的农民工绝大部分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其家庭收入很低,有的生活还未摆脱贫困,其打工收入除了支付自己必要的生活费外主要用于维持家庭生活,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现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以省、市为统筹单位,各省、市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都不一致;有的建个人帐户,有的不建个人帐户,建个人帐户的规模也不一样;待遇支付办法和标准也不统一,有的年老时一次性支付(如北京等),有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中(如我省和深圳等)。农民工的特点是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而按照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金以省为统筹单位的区域统筹政策和只转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转统筹金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农民工流动时,特别是在不同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他们的缴费年限很难累计到15年,对按月领取养老金无望。这是一些地方农民工不愿参保或退保的一个主要原因。

(六)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路上困难重重

一是一些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只知道打工应该发给工资,不知道用人单位还应该为其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个别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障作为条件,默许、纵容投资商通过不缴保险费降低成本,不允许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到用人单位就此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助长了其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三是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农民工维权不利。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日的规定太短,使得众多农民工延误维权的时机。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即“一调一裁二审”制度。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而且仲裁机构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先予执行或冻结其财产的权利,可能造成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在调解和仲裁期间转移资产,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四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监督、检查不够,对用人单位处罚力度不大。

二、对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要求,各地都在研究制定或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并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作为今后企业养老保险扩面的一个重点。从目前我们所了解到的各地已出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我市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方面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据有关部门调查,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且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对农民工的需求还将继续增加。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过去20多年,如果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就不会有那么快,沿海地区新兴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就不可能迅猛发展。但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养老问题没有解决好。我们绝不能再重演,由于计划经济时原固定工养老制度形成的历史欠账,给现在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养老问题解决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进程。所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搞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单独列入各级政府的约束性考核目标之一。

(二)加快养老保险立法步伐,明确有关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依照《劳动法》的原则规定建立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但其他三险均没有具体的法律或法规进行规范。国家应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条例》,专门规范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方面的义务,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强制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明确规定有关各部门在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其它部门规章中也要做出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力度,规范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拒绝参加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的处罚力度要大于其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是明确地税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在办理税务年检和购领发票手续时,要督促应参保单位依法参保和缴费,对凡是没有为应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促其参保或限期缴费,不得批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扩面工作,在新建企业办理执照时,要告知企业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检验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宣传引导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信息,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扩面的调查摸底工作。四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对已颁发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参保,拒不参保的要将许可证收回。五是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强制执行申请时,要及时受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制执行。六是明确企业经营者和个体户雇主要按《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必要内容。七是规定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不能参加政府和社会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也不能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享受政府和社会的各种荣誉和奖励;被推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企业法人应当成为为企业员工参保和缴费的表率。做出这样的规定,不仅仅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惩罚了那些以压低劳动者待遇作为提高利润手段的企业和法人代表,有利于给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三)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农民工广泛宣传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普及养老保险知识,让每个农民工都知道参加养老保险是其老有所养的最好办法,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在企业、建筑工地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牌,详细介绍农民工参保手续的办理、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领取的条件和支付标准等,让农民工清楚现在克服生活困难,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将来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不但可以终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社会发展成果,还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对子孙后代都有好处。

(四)要着力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的问题

农民工收入偏低问题,是当前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一是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通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二是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根据农民工从事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中的重体力劳动特点,每年向社会公布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或单独为农民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明确要求企业管理层提高工资待遇时,农民工工资也应相应增加,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提供经济基础。

(五)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一是加大对农民工的普法力度,让每位农民工都知法、懂法,提高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当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引导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对拒绝参加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进行经济处罚。三是根据目前有许多农民工因为时效问题,而失去维护自己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的情况。建议修改《劳动法》,适当延长仲裁申请时效。四是建议将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调一裁二审”制度,改为“两裁终局”制度,即成立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通过初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上一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上诉或复议,上一级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为终结裁决。这种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增、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的国情,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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